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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目部須將士建工程造價款的0.5%~2.5%作為專項資金,安裝、裝飾工程按造價0.5%~1.0%作為專項資金,每個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應編制安全生產資金計劃,上報公司財務、安全部門及分管領導審批,專項資金根據不同階段對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實行分階段使用,原則上由各項目部按計劃進行支配使用,項目部安全員提出申請,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
三、專項資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含租賃設備費用)
1、“三寶”,即: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
2、“四口”,即;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
3、“臨邊”,即:陽臺周邊、樓板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接料平臺的兩側等;
4、內外腳手架,即:落地架、懸挑架、門架、附著式提升架;
5、施工用電,即: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設施;
6、施工機械與用具,即:新增新的安全設備、器材、裝備,設備檢驗檢測、維修保養、安全檢測工具、儀器、儀表等。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
按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保發[1999]第24號文關于印發《上海市勞動防護用品配冒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其發生的費用列入勞動保護用品費用。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1、安全生產宣傳標語牌、橫幅等宣傳用品費用。
2、各類人員的安峰教育培訓,操作證培訓、復訓、經常性教育培訓等費用。
3、現場警戒警示標志等其它安全防護費用。
4、應急預案措施費、演練費。
四、項目部在編制安全生產資金計劃時,在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需要同時,還要考慮利用現有的設備和設施,挖掘潛力,講究實效,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與工程進度同步,避免安全生產資金脫節現象。
五、屬于專項資金范圍內費用的使用與報銷,按財務規定要求,經項目部經理審核簽字確認后,方可向財務部門報銷,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部使用情況每季度予以匯總,并同各項目部對帳,發現差錯,及時核準。
六,公司財務與項目部每季度出專項資金投入與使用的報表:
1、公司財務部出《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使用匯總表》;
2、項目部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使用明細表》;
七、公司對則務與項目部專項資金投入與使用的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安全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項目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的臺帳、報表等;
2、實物與帳冊是否相符;
3、推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舌有效;
4、財務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相關責任人及時予以調整整改,如屢次違反,公司將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凡項目部編制的專項資金不足缺額時,應及時追加投入資金額,新增的計劃仍按上述審批的要求執行;若項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專項資金尚有盈余,由項目部以福利、獎勵等形式予以分配,或累計到下一個承接工程項目作為專項資金的積累。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概述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也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的重要內容之一。可以將農村社會保障定義為: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國家或政府對農民在疾病、傷殘、年老、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和社會一起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利的一種社會制度。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與內容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四方面的內容。農村社會保險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
三、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杜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體現我黨執政合法性的現實需要。
四、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缺乏法律支持,不具備可持續性;保險金籌集缺乏社會性;基金管理和運營混亂,缺乏安全保證。
(二)我國農村合作醫療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法律建設滯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資金投入和管理不足,我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政策主要缺乏資金投入:一方面,政府在資金緊張的條件下用于社會保障的資源比較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財力有限,國家在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同時,新型合作醫療的管理、監督機制仍然不健全,在資金籌集和補償機制上缺乏科學預算,廣大農民無法對合作醫療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總體欠缺科學性。
(三)我國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統一立法缺失與地方立法較成熟并存。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農村社會救助的專門統一立法。法規只有國務院頒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在規章方面也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這無疑大大阻礙了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
(四)我國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福利項目資金投入不足,制度改革十分滯后。近年來,我國對農村養老、醫療、救助的改革步伐不斷加大,相較而言,農村社會福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五)我國農村社會優撫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優撫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落后于國家其他制度改革。在農村軍人退役安置問題上,過去的通過指令性計劃來安置退役軍人的做法越來越行不通了。國家取消福利分房后,農村優撫對象根本無法自行購買住房。這些問題都表現出如何有效地保障農村優撫對象各方面的合法權益是一個十分實現而緊迫的課題。
五、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
對農村社會保障進行立法,就是通過法律規范調整因農村社會保障而引起的社會關系,即社會保障關系。農村社會保障關依其內容不同,可分為以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的農村社會保險關系,以救災和扶貧為重點的社會救濟關系,以五保供養和殘疾人照顧為重點的社會福利關系以及以復員軍人安置、傷殘軍人、軍烈屬為重點的優待撫恤關系。
(二)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關鍵詞】
和諧社會;社會保障制度;問題研究
和諧社會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問題研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需求,體現了改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世界社會保障最新改革趨勢的需求。在中國目前的社保體制下,社會保障制度如果出現問題絕對會不同程度的損害社會保障公平的程度。因此在和諧社會背景下研究社會保障問題,對我國社保制度的有效果有效率的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1社會保障和和諧社會
自古以來的中國,始終追求政治和諧和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概念是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首次完整提出的,國家也將此正式列為我黨全面提高執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中的文件中有:也提出促進社會和諧是我國發展的重要目標和必要條件。要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更加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發展社會事業,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保持社會安定團結。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到二O二O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九大目標和任務。和諧社會代表了中華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
2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和障礙
根據已有的文獻綜述可知以往的專家學者們研究社會保障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提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不利于現在的和諧社會建設。曹春燕從社會保障的大體面、國家政策管理制度和百姓的意識方面進行了綜合分析。也有學者從城鄉社會保障發展的不平衡和立法工作滯后的角度分析了目前社保制度建設中的障礙。和諧社會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的障礙有如下幾點。
(1)由于目前政治經濟體制不斷改革,導致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出現不太適應情況,甚至在某些模塊出現漏洞和空白。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不斷的探索中,而舊的制度還沒有完全擺脫,這就造成了社會保障流動性差、管理不健全、人們的觀念意識還沒有完全轉變等,進而影響到和諧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2)目前的社保制度存在一些不公平,其中具有歷史原因,也是由我國的制度體系原因產生的,其中有收入分配不均導致的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
(3)在實際的立法執行過程中,社保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缺乏一定的權威性,執法力度不太到位。
3建設和諧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方法
為了能使我國的社保制度建立的更加有效和健全,需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全力實現全面覆蓋并堅持實現公平為本的目標,讓更多普通老百姓享有社會保障。從國家宏觀層面而言需要構建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安全并提高監管與服務水平。建議設計有層次統一的多元城鄉整合模式,按照和諧理念下的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社會統籌,設立大病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設計為城鄉共享項目。所有的這些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避免出現有人鉆漏洞導致社保項目形同虛設的情況出現。董克用指出政府的信譽和強制力是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承擔責任的依據,政府的責任是為了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中的財政投入以及制度設計與管理,強調了政府在和諧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責任。但是,社會保障制度在強調集體安全的同時并不忽視個體責任,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責任還體現為明確界定社會保險個體參與方的責任。米紅提出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表面到實質的“三步走”戰略思想與理論,建立可持續有層次和覆蓋面廣泛的社會保障體系,核心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個階段是統籌兼顧、動態銜接,主要是為了建立大區域城鄉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最后一步是最終建立和諧社會保障體系,從大區域銜接發展到全國范圍內的銜接。和諧社會背景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徑如下。
3.1建立剛性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系統建立與社保財產安全要求相適應的管理體系,該體系應該是剛性的。資金流入渠道是開放式的,但是流出是封閉的。也就是說養老金只能用于養老金的發放,以此防止某些不自覺的管理者挪此資金用作其他用途。社會保險資金是國家老百姓的晚年養老錢,對其安全性必然要求很高,并且是絕對安全,所以它的安全與否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性。社保基金完全不適合投入高風險的證券市場中,即使擁有大量專業技術人員和掌握大量信息的券商,在證券市場上也有許多以失敗而被終結。如果滿足各項要求后,社保基金可適當投入收益良好的基礎建設項目中,在保證萬無一失的情況下酌情投入。但是一個項目投資比例不能很大,不宜介入管理。
3.2兼顧效率公平在社保制度中公平和效率是同等重要,將公平和效率兩大基本原則堅持貫徹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重點解決好進城務工人員和普通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拿農民工為例子,他們長期生活在城鄉之間,既是工人身份又是農民身份,但是暫時我國的社保制度異地不能很好的續交,因為這樣的不便利就極大損害了農民工的實際勞動權益。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層次和使用模式,選擇最恰當的稅費設計與給付方式等途徑,逐步實現公平和效率。
3.3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必須加強社保基金的政府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保證資金有人管受人控。政府要不斷的逐步提高社保資金收益,增大社會福利創造好的機制。同時也要創新社會保障的方法,必須強化政府在社保制度建立中的責任,防止出現漏保和重保等模棱兩可的現象。政府要在社會保障部門之間制定統一的規劃管理方案,使社會保障制度更加科學合理和完善。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構建和諧社會、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認識,根本上轉變人們舊的社會保障觀念與意識,為和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提供良好的思想環境。
4結語
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在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個大的環境系統中,對權衡經濟改革與社會發展整體具有重要作用。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發展暫時不能完全實現公平效率,事物發展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但只要我們盡全力去制定實施,就可以不斷的完善和保證社保制度。
參考文獻
[1]胡濤.和諧社會視角下的社會保障公平問題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07.
[2]曹春燕.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和諧發展國際研討會綜述[J].國際學術動態,2008.
[3]鄒東濤.發展和改革藍皮書[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社會保障的功能不是一種單一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倫理的局部調節功能,而是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在經濟結構變化導致社會結構變化中形成的一種復合型社會功能系統。
首先,社會保障具有“社會安全網”和“社會穩定器”功能。如前所述,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過收入補償、支出補償以及互助互濟,使受到創傷的社會機體得以恢復并重新投入運行;通過社會保險費的統籌調劑作用,以及通過救濟、扶貧、扶持經濟開發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調節經濟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之間,各階層社會成員之間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過分懸殊,減少社會貧困現象,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通過各種扶持和轉移支付提高全社會的就業水平和福利水平,調節市場競爭機制、效率機制、動力機制與社會公平機制、均衡機制、穩定機制之間的矛盾。
其次,社會保障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著深層的間接的影響力。誠然,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改善勞動力質量,減少了工人家庭生活波動,通過轉移支付制造市場需求等方式刺激經濟增長。但是,這種刺激作用所取得的直接經濟效益是有限的。并且,從政府的角度看,所獲得的直接經濟效益在很大程度上被付出的代價所抵消,其主要效用還是實現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以及造就一支馴服的勞動力隊伍。即使僅從經濟意義來說,“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創造的良好的生產秩序和生產條件帶來的間接經濟效益,同社會保障開支刺激經濟增長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相比,也不知道要大多少倍。1978年聯邦德國總理施密特在答復美國《商業周刊》記者提問時,明確承認,聯邦德國利用“社會費用”換來了勞資之間長期存在的“妥協氣氛”,而且這種“妥協氣氛”同聯邦德國戰后出現的“經濟奇跡”是密不可分的。這一語道出了問題的真諦。
二、社會保障是建構和諧社會的途徑和內涵
和諧社會的核心是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前提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促使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讓全體人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從而形成一個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建立并由政府主導的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統稱。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與維系作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就像市場機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樣,社會保障天然地追求社會公平。社會保障的出發點,就是為了化解人們現實生活中的風險與矛盾,它滿足著人的生活保障與發展需要,維系著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競爭的起點公平,維護著發展中的過程公平,致力于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社會保障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追求,以及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來實現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符合并體現了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取向。
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社會保障與社會和諧的正相關關系,決定了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通過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來化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和矛盾。
關鍵詞:和諧社會;林區社會保障;制度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中圖分類號:S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6-0100-01
1林區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障礙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一個沒有身份歧視的社會,也就是說任何社會成員都不會因為他的地位、職業、出身、年齡和性別等方面的差異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但長期以來,我林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和林區生產特點上,存在正式、合同制、大集體、知青和季節性用工等五十余萬人。這些用工制度導致職工身份的不同,所應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也不同。特別是在國家實施天然林保障工程以來,隨著木材大量減產,導致大量企業和各種不同身份的職工被剝離或下崗。這部分人大部分被排擠在保障體制以外,沒能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始終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
公平與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前提與基礎,和諧社會的目標追求需要落實在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上。林區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極不公平的,與構建和諧社會也格格不入。林區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障礙。只有公平建立林區社會保障制度,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才能到來,否則構建和諧社會就成為一句空話。林區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們認識和諧社會的一個視角,只有當林區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時候,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才會到來。
2建立林區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題中應有之義
2.1 建立林區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公平建立林區社會保障制度,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實現社會利益的分配和諧,是和諧社會的真實體現。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建立林區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
2.2 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加快建立健全林區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保障林區最低的生活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林區社會保障的缺失,不僅嚴重影響到林區的社會安全與社會穩定,而且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3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框架下建立林區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
3.1 加強立法工作要公平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制定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林區社會保障法規及具體實施細則,以法律形式規定林區社會保障的原則、性質和組織結構;規定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行辦法;規定政府扶持林區社會保障的責任方式等等,使林區社會保障事業有法可依。
3.2 做好宣傳和規劃工作要根據林區的特點,制定出適合林區的宣傳教育規劃,按照“輿論先行”的原則,在林區進行廣泛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社會保障優越性宣傳;要建立社會保障宣傳日,確立宣傳主題,擴大宣傳效果,讓林區了解社會保障將給他們帶來的實惠,增強他們主動參與社會保障的意識。要加強政府的督促和檢查力度,將建立林區社會保障體系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圍,努力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政府須把林區社會保障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配置社會保障資源。一方面,對保障項目、保障標準、資金來源、保障對象、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設立專門的管理和監督機構,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
3.3 目前林區主要責任是保護森林維護生態,是為全社會公益事業做奉獻所以加大對林區社會保障的投入。切實增加政府投入,進一步推進由財政支撐的林區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在資金籌集上,要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如何籌措林區社會保障資金是林區社會保障成功與否的關鍵。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減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資收益”。要在國家的財政預算中,根據社會保障資金的需求,在財政支出中公平地劃出林區社會保障基金,才能確保林區社會保障資金的足額到位。另一方面,可以接受社會對保障事業的捐助、部分罰沒收入、土地的轉讓費、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資收益等,都可以吸收充實到社會保障資金中來。國家還要可以通過開征新稅源或完善有關的稅收制度,以保障林區社保資金的來源。建議財政部發行社會保障特種高利率國債,提供適合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特種建設項目。
城鄉養老保障體系是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的,城鎮的養老保障水平相對較高,服務較為完善;而在農村這方面的情況則恰恰相反,二者之間有較大的保障差異。在財力來源、保障內容和范圍等方面二者均自成體系、互不影響。如果要從水平較低的農村養老保障進入水平較高城鎮養老保障,必須要跨越“農轉非”等一系列制度障礙。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鄉養老保障體系之間的差距將會慢慢縮小,最終達到發展水平協調一致。
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對象為20歲到60歲的農村居民,60歲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可是我國農村老齡化現象嚴重,截至2009年底,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經達到1.67億,其中一億以上的老年人口在農村。而且由于生活條件的進步,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超過73歲,老年空巢家庭將進一步增加,面臨老齡化、高齡化、空巢期的同時發生,這些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問題亟待解決。
城鄉二元養老保障體系的形成與長期存在是與我國二元經濟結構相聯系的。可以說,二元養老保障體系的形成是我國工業化起步階段的客觀要求。最初形成的養老保障制度沒有包含農民,除農民可憑借土地取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外,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證為推進工業化提供穩定的原料、農產品與資金來源。二元養老保障體系在特定的時期內,使國家以極低的成本維持了農民的最基本生活,輔之以其他社會經濟政策,農業積累被源源不斷地轉化成為推動工業化的資金和原料,從而保證了我國的工業得以迅速發展。然而,和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一系列城鄉分割的政策安排卻導致二元社會格局的凝固化,使二元經濟結構的轉型過程大大延長,并由此導致了養老保障二元化的長期存在。這與我國當前建設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新形勢極不相符,對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也日益突出。
2. 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
以國家法律保證強制實施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也必然以國家立法為保證。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法律制度的缺失給農村養老保障建設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準不一致,保障管理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
法律是農村養老保障實施的基礎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障制度和醫療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無論是1601年英國制定的《濟貧法》,1889年頒布的《養老·殘疾·死亡保險法》以及1935年美國制定實施的《社會保障法案》等,都使得這些國家社會保障工作走上法制化和強制化軌道。然而,由于各種復雜的原因,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工作之所以進展不力,法律責任很難得到真正的落實,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工作相對滯后。
首先,缺乏正式的家庭養老保障法。長期以來,家庭養老被人們普遍認為是一種道德約束行為,對于家庭養老的良好表現可以得到贊揚但缺少法律的認同,這樣就難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宣傳和普及。相反,對于家庭養老的反面行為也只能受到道德和輿論的譴責,而無法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減少這種不良行為的再次發生。
其次,缺乏專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立法工作對農村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進行了十幾年的探索,但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規范和保障。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比較緩慢,中央立法機關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來規范和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社會保險法(草案)》僅僅是提出了國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也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性法規,而不是由立法機 關頒布的法律規定。盡管我國已出臺了幾部相關法律法規,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農村五保戶供養工程條例》等,但由于其針對的調整對象和保障范圍的特定性,及較低的層次性,沒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 3. 政府財力投入不足 近年來,城鎮
職工養老金的政府投入和國家財政補助總額近三千億,但占人口總數60%的農村居民的養老金投入力度及其有限,只有城市的10%左右,人均保障額差距非常大。即使按現在較低的水平,每人每年660塊錢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覆蓋到全國,也要支付將近700億的資金,而且老年人口是不斷增長的。
政府財政對農村養老保障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政府財力偏向,養老保障資金的投入分配不均,存在重城市而輕農村的現象。第二,雖然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增加了,但其增長速度滯后于當前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狀況。近年來,國家雖然加大了對農村養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對于物價上漲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塊錢的基本養老金確實太低,其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適應。此外,未納入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所以農村的養老金水平總體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國家在城鎮養老保障方面負擔沉重,但不能因此忽略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城鄉差距和國家財力有限都影響了城鄉一體的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國家財力的快速增長表明政府承受能力在增強,循序漸進的推進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應當放在重要位置。只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金是不夠的,政府對于農村老年人生活服務的需求未加以足夠重視,沒有考慮到養老制度的可持續性和如何更好的滿足老年人保障的需求。只有通過政府投入的加大和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來使農民年老以后有可靠的經濟保障,加上基本均等的老年服務,農村
老年人的后顧之憂才能得以解決。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過分強調個人責任,個人交納是主要部分,但是農民的經濟收入并不寬裕,國家資金投入的減少勢必會造成資金來源的不足。政府作為推動農村養老保障的責任者,必須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和運行提供資金。但是目前的現狀是,農民因為交不起資金而無法參加政府為他們提供的養老保障制度,成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即使當地政府為之建立了一些保障模式,也由于沒有持久的資金支持,大部分最終以農民“退保”而終結,政府無力顧及規模如此巨大的農民群體。由于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使得在資金投入、使用和管理上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資金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不到位。首先,每年中央政府由于受到財力所限和城鄉二元體制局限的影響,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難以保證均等性,因此往往忽略農民社會保障的建設。其次,我國的財政體制僅僅明確了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之間的轉移支付制度,省和省以下的轉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縣以及縣以下的鄉鎮政府作為建立農民養老保障的直接責任者,其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普遍不足。
4. 政府管理監督不規范,組織引導不到位
4.1 管理監督機制不規范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實踐中的現狀卻不容樂觀。各級勞動和社會養老保障部門既是管理機構也是其監督機構,既要負責對當地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又要對自身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在這種監管不分的情況下,不僅會使部門成本較高,效率低下,而且也不利于監督,從而管理和監督都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地方的民政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會出現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或有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后期又不能及時補充到位。在這樣征收狀況和管理條件下根本無法保證基金的安全性。
監督管理是保障農村養老保障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和達到預期效果的重要手段,只有嚴格的監督管理,各個環節才能效銜接,在錯誤剛開始階段就及時得到糾正,從而保證下面環節的正常運行,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大的收益。由于農村養老保障工作立法滯后,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使得農村養老工作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在開展工作時只能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管理,在制定和執行政策中普遍存在隨意性。檢查監督力度不足、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缺乏明確的制度約束,國家投入資金的有限導致資金短缺,阻礙了基金的增值保值。此外,在基金的投放中還存在著經費被挪用和非法占用等現象,基金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養老保障政策的貫徹執行。 4.2 政府組織引導不到位 我國城鎮養老保障
制度借鑒了國外社會保障制度較成熟國家的經驗,其發展日趨完善。政府在財政撥款后只是給予監督和指導,進行宏觀控制,而諸多運營管理上的細節工作,都是由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完成的。但農村相關制度的發展因其經濟基礎薄弱等限制,沒有能力建立相關組織來表達自己的利益。同時,政府也沒有在相關方面進行引導,使之建立相關團體來幫助農村居民在缺乏養老保障的情況下維護自身的權利。農村居民自身限制和政府責任上的缺失可以說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受阻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政府能幫助建立專門的以組織來代表農村居民的利益,去疏通政府和農民間問題溝通、協商的渠道,切實做到農村居民養老利益和要求有保障,那么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一定會有較大的進步和完善。
參考文獻:
[1]王曉慶,黃大薪,我國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職責研究[J],黑龍江對外貿易,2009(01).
[2]楊長福,劉志慧,農村老人“老有所養”之挑戰與抉擇[J],農村經濟,2006(10).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合作醫療
一、農村社會保障的定義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入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
二、現階段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現階段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來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之后的勞動者給予救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來維護社會穩定。當前,我國農民經常面臨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等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導致農民家庭生活的不穩定,進而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而,現階段大力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穩定農村社會的一道重要防線。
(二)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全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制度與競爭機制相聯系,使社會成員間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的各項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緩和社會矛盾。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激烈的競爭必然會使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從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減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機。社會保障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農民不再因生計問題而去破壞森林植被,圍湖造田,從而會有利于農村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同時,通過社會各方面籌措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投資于農業生產,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的矛盾,對農業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被征地農民人數越來越多,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純農戶逐漸減少,農民分化加劇,人口流動增強,新型勞動力就業市場逐步形成。這就要求社會保障制度適應新的形勢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覆蓋面接納進城農民工,而且也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隨時接納返鄉農民工的轉保。因此,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中國人口政策的持續實施
當前,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使農民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基本生活沒有了保障,就迫使他們通過多生孩子來強化家庭保障。
三、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和面臨的問題
(一)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水平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我國有80%的居民住在農村,但農村始終處于中國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2004年已達3.21/1(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2002年底,我國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占全體居民的18.3%、10.7%和13%,還沒有達到國際上20%的最低標準。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打破傳統農村集體、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間,使得農村公共福利事業發展缺乏主體
在計劃經濟下,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只進行適當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體和家庭投入,土地作為穩定性高的一種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集體、家庭和土地等傳統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獨生子女增多,農村家庭規模縮小,家庭社會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再者,隨著非農就業機會開始增加,農村人口尤其是青壯年大量外出,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向,土地相對收入不斷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趨于下降。與此同時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農村的養老保障任務。
(三)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統一的管理辦法和監督體系。從管理機構上看,突出表現為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最終導致了一系列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等。
四、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政府為主導,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的主導地位主要體現在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并監督其執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會保障體系以及承擔最后的財務責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會保障領域,根本原因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物品屬性,同時,社會保障領域的市場失靈、政府權威及其強制力所帶來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優勢以及政府的最終財政責任也是其介入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由政府來精心策劃養老、醫療、救濟等社會保障計劃,以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二)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適時與城鎮醫療保險接軌
我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然而,由于籌集資金總量有限以及政府為了控制道德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設置了起付線、共付水平和封頂線。當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數地區達到30%~50%),對于低收入的農民來說更難支付現金部分,這就限制了這種保險對貧困家庭的用處,貧困家庭依然因無力墊付大病的全額醫療費用而放棄求醫;其次,自愿參加必然形成對經濟困難群體的排斥,能夠參加的是農村中相對富裕的群體,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補貼以及相應的醫療保障。這樣客觀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窮人越窮越沒有保障,政府對參保者的財政補貼,就變成了一種典型的逆向轉移支付,違背了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對貧困者轉移支付和緩解社會不平等的基本原則。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下步政府應盡可能加強投資力度和宣傳,改革醫療保障享受條件,尋求科學的繳費方式,同時建立醫療費用控制機制,緩解醫療基金的壓力。與此同時,適應城鎮化的需要,逐漸提高醫療基金的統籌層次,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大病統籌保險接軌乃至合并。
(三)建立醫療救助制度,作為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充
醫療救助制度是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救助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醫療保險制度尚不普及之時,其重要性更為突出。我國大部分地區將推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沒有參保或參保了但無法享受的,而這些人群往往卻是最需要救助的單位。為此,在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上,還應加強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為確實有困難、無錢看病的人群實施醫療救助。
(四)實現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共籌資金,建立多渠道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體系
1.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及現狀分析
從改革開發至今,3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制度體系已經初步建立,各項具體的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日益健全。而隨著我國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財政投入的不斷增加,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與保障水平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有五種主要的形式,這表示社會保障制度從不同角度上對我國農村居民的社會權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在不斷的探索與實踐中,以社會包廂為基本主體,同時包含社會福利、社會救助、住房保障、優撫安置、以及社會慈善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基本形成。在這一框架之下,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運行已經趨于平穩,隨著保障制度覆蓋面積的擴大以及人民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種社會化的保障管理及服務體系也基本建立。然而,就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整體來看,農村社會保證的水平普遍性地偏低,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依然存在部分丞待改善與解決的不足之處。
2.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2.1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有限
在我國人口組成當中,超過9億人口都是農民,但能夠切實享受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農民卻相對有限。在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當中,除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有超過7億的農民加入以外,其他四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的范圍都局限于部分農民群體。與此同時,因家庭收入的影響,我國社會保障的發展也相對不平衡,這直接造成我國西部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遠遠小于東部經濟發達地區。
2.2農村社會保障對資源的分配不均
所謂資源分配不均主要是指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相對有限。在我國,農村人口在我國總人口中所占比重超過80%,但我國社會保障的支出費用中,僅有20%投入于農村的社會保障事業。在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社會資金主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發揮輔助作用,而國家則是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但多數集體根本無力或者不愿承擔,國家的政策也無法得到有效落實,而終也只能依靠農民的個人力量繳納這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然而農民有限的收入往往無法承擔這部分費用,因此無法切實地享受社會保障制度。
2.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管理不到位
當前,在各部門的努力之下,我國社會保障的管理及服務體系在全國各地普遍建立。隨著社會保證體系的不斷發展、保障制度覆蓋面積的不斷擴大以及我國在保障基金投入規模上的增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對于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管理不管是從服務效率上來看,還是基于對管理的便捷性與縝密性的考慮,都達不到保準要求。
2.4農村社會保障整體發展不平衡
從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來看,社會保障存在地域范圍方賣弄的不均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通常是以行政的縣鄉與村為基本單位,其中國家針對社會保障而開展的扶貧與救災也僅限于部分貧困區域,政府部門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優撫安置等也相對有限,遠遠無法滿足農村社會的基本需求。
不難看出,盡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取得了一定的發展成績。雖然在發展的過程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展、國家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投入也不斷提升。但從整體上來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發展依然需要進一步的優化與完善。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3.1推動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多元化發展
要對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相關部門應結合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現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形勢以及我國不同地區所處的發展階段,分層次、分階段地建立起農村社會保障的網絡體系,在全國范圍之內建立起農村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以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為基礎,在省級與地方建立起與區域發展相協調的基本保障制度,而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保障制度可以根據區域經濟的發展狀況,發達地區可選擇商業保險,而貧困區域則應依靠集體或政府的扶助。依此實現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和城市社會保障的逐步接軌。
3.2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機制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實,保障基金發揮著決定性作用。所以,要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就必須針對農村社會保障的需求建立起專門的保障金籌集機制,通過農民、集體、社會及國家結合的方式,按照不同比例籌集社會保障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比例的設置應依照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進行,以便于在全面顧及到農民經濟水平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作用。
3.3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設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行旨在使每一位農民都可以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利益,進而實現富國安民的目標。所以,基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現狀,我國必須加快對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利用法律手段的強制性對各級社會保障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規范,依法推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有效落實,在保證社會保障資金安全運行的同時,切實對農村居民的利益加以保護。
3.4加快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發展
在現有生產力水平的基礎上,要在城鄉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并不現實。所以相關部門必須立足于目前我國農村與城鎮發展的基本現狀,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統籌改革,盡量推動農村的城鎮化發展,鼓勵農民進城就業,以便于推動農村的小城鎮化發展。與此同時,應盡量對我國農村的經濟結構進行優化,增加財政力量對農業的保護與投入,推動我國農業及農村的整體發展,通過提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方式來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
4.結論:
總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依然處于發展完善的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僅僅服務于農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時也服務于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在現有的社會與經濟發展水平下,要充分發揮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還需要不斷完善與逐步成熟的發展過程。
參考文獻: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點和難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解除農民城鎮化后顧之憂、促進城鄉人口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也是開啟農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成果、提高農民收入、啟動農村市場,從根本上解決內需不足的新途徑。
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城市社會保障改革獲得較快推進的同時,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滯后問題日益嚴重,已直接影響到我國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因此,如何在新農村建設新格局下,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新型保障體系成為人們關注的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
1.1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農保制度建設政策缺位,制度難以推進。一方面,表現為制度缺乏,在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表現為體制單一,而在落后的農村地區則殘缺不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三大社會保障制度-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在廣大農村更是無從談起。另一方面則表現為管理混亂、政出多門,民政部門、壽險公司、計生委、基金會等機構均涉及了該領域,難免出現扯皮、辦事效率低下、幾不管的現象。農保事業發展現狀與實現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不適應,成為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薄弱環節。
1.2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問題
目前,針對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小的問題,少數地區已經開始了相關制度建設,但范圍仍很小。多數地區仍以傳統方式對農村貧困群體進行救助,大多數農民無法享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比如針對特定災害的救濟、對困難群體的不定期救濟、對鰓寡孤獨的“五保”等。這些不規范的保障制度很難起到確保所有人基本生活的功效。
1.3農保制度本身需要完善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完全儲蓄積累式的個人賬戶制度,缺乏待遇調節機制;缺乏政府資金引導的機制繳費的標準低,難以達到養老的基本需求,需要建立動態繳費增長機制,農保與城保的銜接機制還未建立,不符合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
1.4管理手段不適應改革的要求
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農保個人賬戶系統管理在縣級,目前是單機操作,財務管理停留在手工記賬水平,迫切需要開發新的個人賬戶管理系統、實行財務管理電算化。農保隊伍的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隊伍需要穩定。
2構建社會保障體系對新農村建設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城鄉居民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經過二十多年扶貧和努力發展,相當部分農村,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農村的大部分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擺脫了貧困,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的社會發展階段。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表明,200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761元,按2008年農村貧困標準1196元測算,年末農村貧困人口為4007萬人。但事實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嚴重不平衡,在城市社會經濟加速發展的同時,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差距愈來愈大,部分農村已呈現經濟社會衰敗跡象,伴隨城市化進展,農村土地被大量占用,農村人均耕地面積急劇減少。城市化進程與農村人口就業水平脫節,從事農業的市場風險增大,農民收入不穩定。更值得憂慮的是,在生產生活條件落后的農村社會兩極分化日益加劇的情況下,大部分農村居民未被納入基本保障體系,經濟基礎脆弱的貧困人群有所擴大,導致矛盾加劇。
根據我國農村和農民的現狀,構筑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需要和基本保障,這種制度安排能夠幫助消除、緩解和應付這些威脅及其對貧困農民基本生計安全的影響,要包括正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規的制度安排。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則外延為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社會安全網。除了強調給貧困群體以有形的保障-如各類保險、救助、補貼等外,更強調應給貧困群體以無形的教育(技術、就業培訓及子女義務教育)和服務,強調防范和化解風險,將有形供給與無形服務相搭配、事前預防與事后應急相結合。
3新農村建設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的對策
3.1大力完善社會保障責任共擔機制,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資金籌措是關鍵問題。在農村稅費改革后,建議在保留城鄉差別的前提下設立農村社會保障稅,擇機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并逐步完善,使國家的財政能力能夠接受。
3.2從農民最為急需的醫療保障入手,加快推廣建立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
新制度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政府、集體、個人多方籌資,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保障農民基本醫療需求,切實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同時,應抓緊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衛生扶貧工作,解決農村地區衛生設施建設與“缺醫少藥”難題。在醫療制度改革過程中,才提供比較低廉的費同時要提供比較優質的服務,努力滿足廣大農民的基本醫療要求。
3.3切實增加政府投入,進一步推進由財政支撐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
農村低保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需大力加以完善,既防止漏保錯保,又防止盲目擴張。要以農村特困群眾“應保盡保”為目標,進一步加強農村低保規范化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地確定保障范圍。如針對家庭收入核定難的問題,要以縣為單位,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家庭結構,抽取不同類型家庭進行模擬計算研究,統一計算口徑,使農村家庭收入辦法更加符合實際,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3.4建立“項目齊全、形式多樣、覆蓋面廣、標準適當”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快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
現階段農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同時,進一步探索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逐步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比如,應盡快制定農村勞動力流動到城鎮企業后如何與原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等。
3.5以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工參保補貼制度
關鍵詞:醫療保障;醫療改革;服務體系
一、當前我國新型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主要問題
俗話說:“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國開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醫療保障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經過多年的改革和建設,我國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構架,其主要標志就是確立了新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農村地區也逐漸建立起了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盡管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建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總體上看還不盡人意。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狹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已經突破1億人,但從總量上看,醫療保險覆蓋面只相當于2001年城鎮就業人口的42%,在三大社會保險中是參保率最低的一種。從結構上看,我國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的是國有企業、一些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大量其他類型企業的職工,靈活性就業人員,城市弱勢群體等,如低收入或下崗、失業職工,殘疾人和孤寡老人,進城的農民工,以及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等,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還沒有享受到制度上的醫療保障,有違社會公平原則。
(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尚未真正形成
盡管目前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合作還有明顯欠缺:一是農村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二是現有體系中各個層次的運行還沒有納入正軌,成效并不顯著。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區醫療服務等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
(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
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是關系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醫療衛生體制包括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問題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問題。就一般的意義講,醫院補償機制就是指醫院獲得收入的方式。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對國有醫院的補償政策也有所變化,補償的規模逐漸降低,醫院以經營收入為主,追求經濟效益成為醫院的經營動機。為了醫院的生存和發展,政府允許醫院從他們銷售藥品中獲得15%~30%的價差作為補償。在中國,90%的藥品是由醫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潤的誘導下,醫院常常給患者開大處方,特別是多開國外進口或由外資企業生產的價格高昂的藥品。
此外,我國藥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也存在著嚴重問題,普遍存在的現象致使藥品虛高定價,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醫院“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藥品生產和流通體制的弊端,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運轉形成了嚴重的沖擊。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個嚴重后果是,醫院、醫保機構和患者三方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關系緊張。為了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政府部門下發了一系列旨在規范醫院行為的文件,對醫院的選擇、用藥、診療項目、費用結算方式以及定點藥店的選擇都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不少城市的醫保機構,改變了過去與醫院實行“實報實銷”的“按項目付費”的費用結算辦法,而采用對醫院約束力更大的“總額預算制”。這種結算辦法增加了定點醫院的壓力,甚至出現了醫院與醫保機構的沖突。醫院和社保機構的矛盾,也導致了參保患者的不滿。他們認為雖然參加了醫療保險,但事實上卻得不到醫療保障,這將會動搖他們對醫保制度的信心和對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對醫療資源投入不足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投入到衛生醫療事業的資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時個人支出增長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l 000~2 200美元之間)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財政支出的平均比例為1.26%,中等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2 200—7 000美元之間)的平均比例為2.25%,而中國只有0.62%。即使與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處在非常低的水平。國家衛生醫療資金投入不足,是宏觀上醫療保險資金短缺的一個原因。
總之,政府財政對醫療資源投入的不足,對醫療保險制度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醫療保險基金始終處于捉襟見肘的狀態。與此同時,由于醫療服務結構的不順,沒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醫療需求,使資金流向高成本的大醫院,使有限的醫保資金沒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途徑及政策建議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務之一,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為了盡快實現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目標,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