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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我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由于建筑安裝企業存在施工時間長、投資大的特點,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然而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雖然稅收利率的差別依然存在,但是納稅籌劃的空間逐漸降低。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中,如何通過稅務籌劃,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成本以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一道難題。部分企業使用違法違規的手段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必須要加強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
一、我國建安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的稅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來強勢發展的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卻十分困難,在各行業稅收管理中,基本處于末項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機的形勢下引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依法進行納稅,是亟待解決的重大難題。我國房地產與建安企業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隱瞞預售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預售購房的金額掛名在其他金額往來上,或者記錄在短期借貸項目中,在賬面上沒有真是的反應。不僅如此,部分企業私下制作憑證,預售房屋,將金額存入其他賬戶中,故意隱瞞預售收入,企圖逃脫所得稅。
(二)隱瞞銷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國內經濟形勢處于低迷狀態,各地的房地產銷售量大幅下降,銷售價格也降低,導致銷售收入的減少。在經濟勢頭較差的情況下,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故意隱瞞銷售收入,偷逃所得稅。
(三)混淆應稅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視同銷售收入的部分金額故意隱瞞,不作為應稅收入,不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如果被稅務部門發現,再確認聯系。
(四)屬地納稅意識低
建安企業的流動性較強,由于部分注冊的企業實際施工地址與注冊地址并不一致,多數企業的屬地納稅意識薄弱,拖欠稅款或者直接在注冊地納稅的事件屢見不鮮。
二、強化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實施稅收征管的意義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行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房地產的行業稅收也隨之增加。目前,稅收在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作用日益顯現,房地產的稅收已經成為我國的財政稅收的一個重要的來源部分。
自從新的《營業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以來,關于預收款項、甲供材等政策的變化較大,確定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中關于預收款項以及自產貨物的納稅義務,以及其稅款的計算成為了重點和難點所在,在相關業務處理中,應該保持高度的重視。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的政策與措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深入探析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歷來是稅收管理的重點,同時也是十分棘手的難點。由于影響稅收的主要因素是經濟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稅收征管因素。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收問題的研究,可以為稅收征管因素雖與稅收的影響提供有力的參考,用實例分析稅收征管因素的影響力。
(二)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稅收政策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房地產行業在國家產業結構中的突出位置日益顯現。通過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深入研究,尤其歸納整理是針對開發環節、銷售環節等稅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議,對于完善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政策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開展同業稅負分析
稅收負擔作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業中,數值相差不大。稅務機關通過開展同行業的稅負分析研究,根據各個地區的不同情況,確定出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根據稅負企業進行納稅評估,開展監督活動,有利于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稅收征管力度
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測算地區的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之后,可以從稅務機關的另一個角度去分析研究各類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考核稅收征管力度,不斷改進稅收征管的措施方法,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稅收預警機制
由于近年來國家實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日益體現出來。根據房地產行業的各項經濟指標,加強研究探討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問題,對房地產及建安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數據統計分析,有利于稅收機關掌握房地產相關行業的稅收收入的變化情況,對于加強房地產行業的稅收監控、避免稅收漏洞、建立稅收預警機制、促進稅收征管水平有著積極的意義。
強化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稅收政策,開展同行業稅負分析,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建立相應的稅收預警機制,對于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各繳費企業和單位應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申報和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有關手續。
三、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企業和單位,主管地方稅務部門將依照財政部(93)財工字第47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對滯納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如何進行加計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若干個文件中,林林總總,不能統一。自從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10月了《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即國稅發(2008)116號文后,對2008年以前散亂的研究開發費用的相關文件規定進行了統一,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該文件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至今已是第四個年頭了。
我公司正是從事新技術、新材料研發制造的高新技術企業,從2008年至2010年連續三年的研發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來看,努力進行研究開發,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對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方面效果是顯著的。通過三年多來研發費用管理與核算,以及深入地學習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政策,我對研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有了一定的認識。
首先,研發費用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可以通過設置“研發支出”等科目對研發費用進行準確的歸集和分配。有三類企業是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1)非居民企業,(2)核定征收企業,(3)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對于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要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根據國稅發116號文件規定,如果企業沒有能夠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者成立了專門的研發機構,而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經營任務的,可以把能夠計入研究開發的費用和只能計入生產經營業務的費用分別核算,只有準確分開核算了,才能對已計入研發費用的部份加計扣除。
所以,企業應嘗試成立專門的研發機構,通過對研發費用實行專項管理,確定研發活動需要投入的材料、電、氣、油等燃料和動力費用,及專門從事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從而分別核算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把握住加計扣除的機會。
其次,研究開發項目中人文、社會科學是不包括在內的,只有自然科學方面的研發才能加計扣除。能計入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使得在本行業中的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取得了創造性、創新性的研究、獲得了有價值的成果,研究開發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如果僅是企業產品(服務)常規性升級或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活動是不能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
第三,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研發費用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而消耗的材料、水、電、氣燃料和動力費用。(2)新產品與新工藝的設計與定制費,以及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資料翻譯費技術和圖書資料費以及國際合作交流費等。(3)企業里專門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的工資、獎勵、津貼及各種補貼,以及科研人員因科研項目而產生的會議費、差旅費。(4)專門服務于研究開發活動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一些相關的修理費用。(5)專門服務于科研項目的專家咨詢費,為研發項目試生產發生的勞務費等。(6)專門服務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攤銷費。(7)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及工藝裝備開發、制造等相關的費用。(8)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9)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等。
(一)加強稅源管理,嚴格稅務登記。凡在我縣境內從事公路客、貨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部門可不予提供發票。
(二)明確征管模式。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縣營運車輛稅收由縣運管所代征。為簡化辦事程序,建立優質化服務體系,縣地稅局在政務中心設立營運車輛稅收征收窗口,與交通運管部門聯合辦公。交通運管部門在“營運證”年檢、機動車“二維”、上路稽查等環節實行同步征收。對實行獨立核算且賬務制度健全、能全面準確核算營運收入的單位,實行申報征收方式。個體營運車輛稅收實行“全額定稅,一次征收,開票抵減,超額補稅”的征收方式。即對車輛稅收核定稅收定額,實行簡并征期的辦法,全年一次性繳納稅款;按規定繳納全年稅款的納稅人,可以用已繳納的定額稅款分月按次抵頂開具發票所需稅款,超額部分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三)統一征收標準。營運車輛稅收由地稅部門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征收時間、征收期限、征收稅額標準。
(四)嚴格對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對申請認定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單位,要嚴格把關,除審核相關資料外,還要實地調查了解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核實納稅人的運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對已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對不符合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的,要堅決取消其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五)強化運輸企業納稅評估工作。重點評估運輸業務和營運成本的真實性,以及發票使用、稅款繳納等情況,防止稅源流失。
現行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是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多種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并存,各地執行不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對賬簿設置健全、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并能完整保管帳簿資料、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采用查賬征收方式。不能完全達到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定額征收。從目前情況看因各地企業類型不同三種方式占比例可能不同。另外,針對個別地區個別行業可能存在另外方式,比如以電控稅、以產量控稅等多種方式。
二、存在問題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廣泛存在不利于法律的貫徹執行。不利于所得稅立法精神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不能真正體現國家對相關產業的政策扶持,也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個獨立稅種的成文法,從立法角度包含了國家很多立法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相關行業、產業政策扶持。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無疑取消了這部分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另外,核定征收從實質上繞過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所有政策,從而對所得稅政策的貫徹落實起到了制約作用,尤其不利于中小型成長企業的發展。
(二)核定過程無統一標準,稅收自由裁量權出現過度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核定征收的辦法并規定了應稅所得率的幅度,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差異較大,尤其是定額征收由于無統一標準,只能靠基層稅務機關自行掌握確定,造成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存在過度現象。并且,有些稅收執法人員的公正意識相對薄弱,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受稅務人員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等方面的制約,自由裁量權在行使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問題,成為滋生和助長行敗的重要原因。比如核定的定額低于企業自行核算應納稅款等多種情況。
(三)現行統一的應稅所得率不能適應企業經營形式多樣化和經營范圍廣泛性的需要。現行應稅所得率按大的行業門類設定。現實執行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在應稅所得率的適用上存在爭議。第一、目前企業經營范圍不斷擴大,一個企業可能涉及多個行業門類,雖然《辦法》規定按主業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但不同行業利潤率相差較大,容易出現稅企爭議。第二、按大的行業門類設定的應稅所得率在具體適用上存在較大爭議。例如:商品流通業由于經營品種的不同,銷售利潤率可能存在較大差異;納稅人由于座落地點不同也可能產生不同的銷售利潤率。因此,如果同一行業門類普遍適用一個應稅所得率顯然不符合實際。但如果逐企業確定不同的應稅所得率一是工作量大,容易出現人為現象,另外由于稅負不等,導致稅企爭議。第三、個別企業在年度經營過程當中確實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如出現了大額壞帳或財產損失等,根據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允許作扣除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可調整征收方式的幾種情況,但正列舉的方式未規定其他情形,對政策的貫徹落實存在不利影響。
(四)企業所得稅征收與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現矛盾,導致企業注冊形式的非確定性變動。由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與其他企業在征收稅種和征稅標準上存在差異,并且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由國、地稅雙重管轄,導致企業由于稅負問題不斷變更注冊類型,以選擇在國稅或地稅繳納所得稅。另外由于計算方法的差異,使同行業的不同類型的企業稅負不均。
(五)不利于企業完善經營管理和財務核算,不利于稅源控管和收入的穩步增長等多種需要。由于核定方式的存在,企業不可避免地放松了對財務核算的要求,認為只要按稅務機關核定數繳納了稅款,帳務核算無關緊要。
(六)不利于基層廣大稅務干部掌握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和貫徹落實。由于所得稅計算比較繁瑣同時對稅務干部業務素質要求較高,造成基層稅務干部更傾向于核定征收。此種現象無疑造成了稅務干部對稅收業務學習的積極性,盡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落實。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如果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容易引起納稅糾紛。自20*年度起,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統一為一個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范圍應該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對外商投資企業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不可避免可能出現納稅糾紛。
三、幾點建議
(一)從政策制定上徹底取消既定的多種征收方式,督促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正確核算、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通過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等多種事后監督手段,對不能正確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進行處理。不斷提高稅務機關執法依據的層次,對確實需要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可從立法解釋的角度對《征管法》規定的措施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三)在稅收核定過程中應建立自由裁量權的公正運行機制。可以通過建立稅法公告制度、提高稅收核定執法的透明度。同時,對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必要的程序控制。為保證稅務機關實施自由裁量行為的公正性,應加強和落實說明制度,為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嚴肅、公正地執法是稅收執法的關鍵。應倡導“公正理念”,增強稅收執法隊伍的公正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情況的發生。
稅收是任何國家政府都要依賴的核心收入,而對稅收的征收工作也理所當然的成為了國家的重要工作。為了提升稅收征收過程的經濟性,就有必要對稅收的成本進行控制。稅收的成本并不僅僅是資金上的成本,它也包括社會成本,社會成本包括納稅者在繳納過程中所需要耗費的精力與費用,也包括政府對稅收政策的調整對社會經濟與生活情況的干擾等等。在過去,稅收的社會成本并不受重視,然而實際上社會成本也是稅收成本的重要部分,其地位與經濟成本是相當的。
一、目前影響我國稅收效率與稅收成本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制度不能為征稅工作提供足夠的依據
稅收制度經過幾次大規模的改革,日漸完善,但還稱不上非常健全。很多相關法律和法規顯得過于復雜,各省地稅部門實際操作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比如說土地增值稅,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通知,各個省地方稅務局又制定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一個稅種,不同省市的地方稅務部門理解都不一樣,你看各省的公告就知道不一樣了。一個稅種規定得太復雜了,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執行起來越困難,成本就越高。一個房產公司,如果到全國各地開發項目,會遇到不同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同一個省份,上半年與下半年的政策又不一樣,納稅人無所適從,作為稅務機關平常忙于征管,真正深入企業實地去了解企業實際情況的機會不多,導致稅務機關對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復核,有些省份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由不同中介分別來做,既增加納稅人工作量,也增加了征稅成本,提高了稅收管理的難度,降低了征稅的效率。在制度上也沒有對稅收效率問題的規定與規劃,不同的情況之間沒有分別的對待,對于稅收效率和征稅過程的成本問題也沒有嚴格的規定。
(二)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不遵守經濟性觀念
根據相關調查,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的稅款征收成本大多在百分之一左右,而我國的稅款征收成本則是他們的數倍,在早年的調查中,一些地區的稅款征收成本甚至接近百分之十。這種情況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國情特色導致,另一方面則是相關部門缺乏經濟性的觀念。之前也已經提到過,我國的相關規章對稅收效率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既然缺乏相關的規定,稅收部門的管理者也自然在征稅過程中不重視節約的原則,對于征稅過程中的花銷缺少管理,這就導致了征稅成本的提高和征稅效率的降低的情況。
(三)稅收征收的工作方法不妥當
我國目前采用的稅務體系是由稅收繳納者自行進行登記,而管理部門則根據記錄或統計網絡來對未繳納稅務者進行督促。這種征稅方式在多年的工作中已經表現的較為完善,顯得較為簡便,在稅收征集上更為全面,也能有效的緩解稅收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之間的關系。但是這個體系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首先是缺乏對稅收繳納者的直接管理,不能貼近納稅者的經營情況來進行稅務征收,降低了稅務管理部門的控制力度,也給予了那些意圖偷稅漏稅的不良企業可乘之機,導致了稅務收入的流失。其次是顛倒主次,過度重視稅務的稽查工作,但是對于稅務征收工作來說,日常的管理與稅收觀念的普及才是最為根本的,只有做好了日常的管理工作,才能正確的征收稅務,而稽查工作僅僅是管理工作的補充。
為了提高稅款征收的效率,當然要對既有的條件進行提升,但是也要注意這些新方法與新設備是否適合實際情況,不能隨意的就進行投資。很多地區的相關稅務部門雖然采用了新技術新方法,也購進了很多設備,但是卻并不適合實際的工作情況,工作人員并不能發揮出正確的工作效果,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在我國,分稅制后稅務機構被劃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種。而稅務機構分離之后,就帶來了新的投資,采購新設備,購置新的辦公場所等等,這些顯然易見是會帶來更多的支出的。而在工作中,實際上很多的機構和部門之間職責和工作都是重疊的,導致了人浮于事和機構臃腫的情況。對于納稅人來說,進行稅務相關的登記和繳納等工作也變的復雜,每年既要支付國稅的vpdn申報費用,又要支付地稅的數字證書費用,導致了征稅的社會成本的增加。
二、如何提高稅收效率和降低稅收的成本
(一)完善稅收管理的相關工作方法,提高其效率
為了提高稅收的效率,相關的政府部門管理者必須樹立重視稅收成本的觀念,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更加重視對成本的管理,不斷的通過對工作加強管理將其降低。另一方面,要將稅收成本加入到稅收成果的考核體系之中,根據當地的情況來制定相關的成本計劃,之后對稅收征收過程的效率情況加強管理,減少在稅收征收過程中開銷過度的情況。不能只是考慮到稅款征收,而要考慮到稅款的征收過程是否經濟。只有對稅收征收過程中的開銷管理真正重視并加以改進,稅收征收的效率才能真正得到提升。
在對管理方式進行改革之外,也應當對稅收的征收方式用新技術新方法加以武裝。通過不斷的應用最新的信息與計算機技術,能夠有效的提升征稅效率,也節約了納稅人的精力,實現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我們浙江省就做得很好,完善網絡繳納平臺,納稅人可以自行在網上申報并預約扣款,如有問題稅務部門會對納稅人進行及時提醒促使其及時繳納等等。
對于稅收機構的改革來說,應當本著盡量精簡的原則。為了提高稅務機構的工作效率,需要對稅務工作人員進行更有效的配置,減少人浮于事的情況,也減少毫無必要的工作。明確各個機構與部門的職責與核心工作,避免職能沖突。在稅務機構內部加強激勵與競爭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提高部門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和健全稅收的相關法規
如果相關的法律規定無法明確,那么稅收征收這個過程也就無法明確的展開行動。因此,就必須對相關的稅收法律加以完善,減少那些模糊不清或者朝令夕改的稅收規定,代之以能夠明明白白執行的規章,才能有效提高稅法的權威性,也能夠減少稅收征收中的漏洞,并解除稅收征收中的困惑。提高稅法的透明度,增強社會的監督力度,減少執法的隨意性, 降低稅收成本;只有健全稅收法制,才能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低納稅人的逃稅心理,減少逃稅現象,降低征收成本。
(三)樹立正確的稅收成本觀念
為了提升稅收的效率與減少稅收的成本,就必須要用經濟性觀念來武裝自己。我國的稅收成本相比于國際水準較高,一方面是我國國情所導致,但是更多是因為我國的稅收觀念不正確,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沒有實現完善的制度,在稅收征收過程中花費太多,只重視完成稅收征收要求,而不重視在這個過程中的花費。
三、結束語
稅收效率的提高其根本是對稅收成本的降低,而降低稅收的成本,就需要對稅收的征收模式和管理方式做出優化,使其效率更高。因此就需要各級稅務部門不斷加強自身的學習,從而更好地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稅收效率。
參考文獻:
[1]湯志水.中國稅收征管效能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 2011,12(01)
第三條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予變動。如有特殊情況,納稅人出現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條飲食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或)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會計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支凈額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凈額-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投資凈收益=投資收益-投資損失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營業外收支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第五條營業收入是指飲食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及其附營業務收入,包括:餐飲收入、住宿收入、娛樂收入、文化體育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及其它服務收入。營業收入的確認依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飲食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豫地稅發90號文件規定。
收入時間的確認:納稅人應在其提供勞務后,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力證明時,確認營業收入實現。
第六條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確區分經營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第七條納稅人成本、費用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憑據;合法是指符合稅法規定。
第八條飲食業成本、費用核算的對象主要包括營業成本、及期間費用的核算。
(一)營業成本的核算:飲食業營業成本通過營業成本科目進行核算。
(二)期間費用的核算: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營業費用是指各營業部門在經營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由企業統一負擔的費用。
財務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加息及籌資發生的其它費用。
第九條企業隨經營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第十條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由于合并、分立、關閉等原因終止時,應在停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納辦法。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納稅人的稅前彌補虧損應在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自行彌補。
第十五條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損失等必須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準予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納稅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執行。
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區境內的水泥生產企業為石灰石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三條石灰石資源稅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和代扣代繳。
(一)對財務核算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實行查賬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石灰石實際銷售量和自用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二)對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采取“以藥控稅,源泉控管”,即從開采石灰石所需炸藥入手,把炸藥審批(領用)作為源泉控管的關鍵;以實際炸藥單位消耗量測算出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實行核定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納稅人上月炸藥消耗量按照計稅定額換算成的石灰石開采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三)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采取“資源稅證明”管理制度,實行代扣代繳資源稅方式,即由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按規定單位稅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
2、凡開采應稅石灰石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已申報納稅并免予扣繳資源稅的依據。“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甲、乙兩種,“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于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資源稅管理證明”,由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核發。
3、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或未足額繳納資源稅的,由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水泥生產企業應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地稅機關核查。
第四條稅額計算
(一)全區石灰石資源稅單位稅額:2元/噸。
(二)全區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3000噸。
(三)資源稅計算方法:
1、查賬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銷售數量+自用數量)×單位稅額
2、核定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炸藥使用數量×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單位稅額
3、代扣代繳方式
應代扣代繳資源稅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數量×單位稅額
第五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資源稅的納稅人,因特殊情況提出調低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申請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結合納稅人的機器設備生產能力、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年開采規模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每噸炸藥石灰石實際開采量確實低于計稅定額的,在不超過20%(含20%)的幅度內核準降低計稅定額。
第六條爆破企業接受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委托購買炸藥用于開采石灰石的,以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按照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爆破企業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證明材料,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不予核定征收資源稅。
第七條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或解繳資源稅。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按規定做好稅種核定工作。
(四)地稅部門應加強同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黃堡鎮、民爆公司等單位的聯系和協作,定期交換相關信息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鎮、民爆公司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積極協助和支持地稅部門,切實做好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9-0179-03
[作者簡介]楊秋林,江西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在讀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經濟法學。
(江西南昌330077)
一、推定課稅的基本概念
推定課稅是指當不能以納稅人的賬簿為基礎計算其應納稅時,由稅務機關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對于推定課稅的概念,現行立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都沒有給出明確定義,只是規定了納稅人在符合規定的幾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推定課稅制度的依據
(一)客觀要求。推定課稅與查賬征收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兩種征收方式,但在兩者的關系上一般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推定課稅為輔。查賬征收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的基礎上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其應納稅額,再由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審核并填寫納稅繳款書,再由納稅人到指定銀行去繳納稅款。這種方式使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能夠真實地反映其實際稅額。從征稅機關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更符合征收效率原則;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講,只要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又誠實記賬的話,最后的納稅額是以納稅人的申報數額來定,稅務機關的審核等行為實際上只是對納稅人前面一系列行為合法性的確認,而不是涉及對具體數額的確定。所以,在查賬征收的方式下,稅務機關的行為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多少不會造成什么影響,其優越性正如有些學者所說,“這種方式具有讓納稅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賦課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基于以上原因,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
但查賬征收方式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而又誠實申報的基礎上的,倘若納稅人既不具備前面兩個條件,又不誠實申報,那么對于征稅機關而言,若對每個納稅人都去查賬再來確定其應納稅額,則是個莫大負擔。而若就此放棄征稅,則不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對于誠實保持納稅資料又誠實申報的納稅人來說,則又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故只能考慮以推定的方式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
盡管推定課稅方式能夠彌補查賬征收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也有其自身的優點,但卻不足以替代推定課稅方式,而只能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方式。在稅收征管中,存在這么一種傾向,對于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考慮其實際情況,一律以核定的方式征收,認為一方面可以加快征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納稅人偷逃稅。實際上,這種做法混淆了兩種征收方式的前后關系,也有違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法律主義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同時按照稅收程序法的規定來征稅。而推定課稅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礎上的,很有可能讓納稅人承擔其實際稅額以外的稅收。而對納稅人而言,哪怕是要求其多繳納一分錢的稅收都有權拒絕,因為除非是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稅務機關的核定行為,否則要求納稅人承擔超出其納稅義務以外的負擔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授權稅務機關在無法獲取真實納稅資料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課稅,實質上是對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和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時而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征稅時的一種補救措施,并非為了提高征稅效率而設置該制度,更不容許稅務機關借此濫用核定權而違反稅收法律主義。
(二)理論依據。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在整體上體現出的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因此,從理論上說,國家應當按照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利益的大小來征稅。但實際上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很難精確計量的,所以,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往往只能采取用收入、消費支出或財產等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作為衡量指標,以直接或間接推測納稅人受益程度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整個稅收都屬于“推定課稅”范疇。顯然這種理解過于寬泛,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推定課稅”,對“穩定課稅”應作相對狹義的界定。在稅收制度設計和具體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每一個稅種都必須課征于一定的稅基,這樣,根據稅法的規定準確計量稅基就成為準確課稅的基本前提。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和納稅義務都是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相關的納稅資料予以確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無法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而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課稅”概念就是在與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準確課稅”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的,它指的是稅務機關在因一些原因而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稅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規和納稅人經濟活動所表現出的外部標志,運用一定的方法推算出納稅人的稅基并相應地確定其納稅義務的一種課稅方法。也可以說,推定課稅是稅務機關為解決因無法準確確定納稅人實際計稅基礎而遇到的征管困難時所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的稅收理論一般把國家課稅的根據歸結為國家的公共職能,國家執行公共事務職能就是一個為社會再生產提供一般外部生產條件的過程,根據參與生產就可以參與分配的基本法則,國家可以用稅收的方式來彌補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從而國家也就擁有了征稅的權利。正因為國家擁有征稅的權利,所以國家也就有權按照某種確定的標準、運用一定的方法(包括推定課稅的方法)將社會費用(或者說是既定的稅收負擔)分配給國民承擔,不管是采用那種方法,只要不違反正義原則和社會倫理道德、不過于損害經濟效率,這樣的分配一般都應當被認為是合理的。這就是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理論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23條規定對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納稅人、已設置賬簿但賬目十分混亂或者會計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實的納稅人以及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又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第31條還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稅款”。這些規定使得我國稅務機關運用推定方法進行課稅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直觀上看,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特定條件
下確定應稅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但從根本上說。推定課稅的目的卻在于確保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這些職能實際上都是而且也只有通過具體的稅收征收與管理工作來最終實現的。納稅人的稅基無法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無疑給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進而會使得稅收職能無法落實,推定課稅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困難,從而避免了稅收職能無法實現現象的發生。
三、推定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推定課稅的前提條件來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就有權采取推定課稅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這就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 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的,逾期仍未申報的;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條來看,法律以“之一”、“可以”這些具有很強任意性的詞語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
(二)該法對推定課稅的程序和方法既無原則性要求,也無具體程序性規定,而只是在該條最后一款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無疑為稅務機關擴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從而提高征稅率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自2002年10月15日開始施行的,由國務院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賦予了稅務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該條雖然響應了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就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的任意性很強,該條除了列舉了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3種核定方法:同業利潤標準、成本加費用標準以及純費用推算標準,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除此以外,又規定了“采取前款所列任何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核定稅額時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核定效率,但方法的任意性也有可能造成納稅人之間稅負的不公,而且為部分稅務工作人員收取“人情稅”等腐敗行為提供了條件。所以,對于推定課稅這種自由裁量性過強的行為,如何依法規范,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四、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完善
(一)實體法方面。就實體法看,稅收征管法及一些稅種法中的相關規定已構成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不少規定是有待商榷的。例如,《稅收征管法》雖然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形,卻沒有限定推定課稅適用的納稅人和稅種,這意味著幾乎所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種都可以采用推定課稅的方法,而這樣做是否合理。
此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只是籠統地規定了4種稅款核定方法,并沒有考慮不同稅種的稅款核定有不同特點和要求,而事實是這4種方法只能適用于對商品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推定,對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的推定無法適用。因此,對推定課稅稅種的限制就顯得十分必要。根據與現行法律一致原則,我們認為將其稅種限制在所得稅和商品稅最為恰當的,推定課稅應設置以下條件:(1)依法未設賬簿或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2)無任何其他方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數額。
(二)程序法方面。按照正當程序要求,在推定課稅的程序中稅務機關(稅務官員)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估算、核定、調整、更正等各項處分權力應當相對分散,并形成前后環節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有關推定課稅的程序制度。
1 告知制度。對納稅人采取推定課稅要告知當事人事實和理由,以及推定方法,以保證推定稅款的謹慎與合理,防止恣意行為,并為納稅人不服推定提起申訴提供依據。
2 聽證制度。建立聽證制度的目的是使納稅人了解推定課稅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是否充分、正當,事實是否清楚,所運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而稅務機關則可以根據涉稅額的大小設置正式和簡易兩種聽證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3 舉證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6條、3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并且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稅收資料和證明材料。由此可見,稅收行政程序采取的職權調查主義,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由于稅務機關舉證所需要的稅收資料實際上是由納稅人掌握,沒有納稅人的協助,稅務機關無法進行調查。故法律賦予納稅人諸如稅務登記保存賬簿、如實記賬、申報納稅等協助義務,使稅務機關得以順利進行調查。
那么,在納稅人不積極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的稅收資料而調查課稅事實,稅務機關得以推定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即推定課稅。如何看待此時稅務機關的證明責任呢?有學者認為,由于納稅義務人未能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無法闡明時,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的證明責任得以減輕,而不需要負完全舉證責任,即可以容忍稅務機關的核定數額與實際數額有一定出入,因為這是納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所理應承擔的責任。納稅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時,也可以舉出反證來該核定結果,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7條也規定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相關證據,并經過稅務機關認可后進行調整。所以,推定課稅的規定并沒有轉移稅收機關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只是賦予稅收機關得以一一計算標準或間接證明方式,以代替直接證據的調查,性質上屬于證明程度的減輕。
會計的發展是由需求拉動的,即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小企業會計之所以發展緩慢,原因在于需求不足。小企業會計信息需求不足的典型例子有:小企業融資的基礎是可抵押資產而不是會計信息;稅收征管行為依據的是稅收裁量權而不是會計信息。小企業會計發展緩慢的另一個原因是會計信息質量達不到信息需求者的要求。因此,要增強小企業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關鍵是要增加會計信息用戶的需求,同時還要以提高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為前提。這就必須要有一個制度安排,即由銀行和稅務機關創造會計信息的需求,同時建立會計信息質量保障機制,然后由需求拉動小企業對會計信息的供給。
一、小企業會計信息需求的機理
(一)會計制度的變遷是由需求拉動的
美國會計學家查特菲爾德說過:會計的發展是反應性的。其意思是說,會計是環境的產物,會計環境是會計活動賴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各項條件的總和。財務會計發展的動力主要來自于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環境變化帶動財務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的變化,從而帶動會計的發展。由于需求拉動,受托責任觀被決策有用觀取代,歷史成本被公允價值取代。在會計準則初期,會計是為已知的投資者和債權人服務的,其目標是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資源利用情況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核心是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在這一時期,會計確認和計量要求證據確鑿,收入費用觀占主導地位,歷史成本為會計計量的主要基礎,可靠的會計信息即是好的;會計政策沒有多少可選擇性,簡單的會計政策就是好的。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潛在的投資者日益受到重視,會計開始將服務對象的重點由現在的投資者轉向潛在的投資者。鑒于歷史成本信息缺少相關性,公允價值計量基礎逐步取代了歷史成本,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增強,資產負債觀逐步取代收入費用觀。
(二)小企業會計信息需求者的定位
《小企業會計準則》采用排除法,將小企業界定為以下三種類型之外的小企業: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是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中小企業劃型標準》采用概括法,將小企業界定為收入、資產和人數規模均小于規定標準的企業。綜合以上兩個文件,小企業通常是指具有以下兩個特征的企業:一是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不徹底。鑒于以上兩個特征,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已知的而不是潛在的,是來自于企業外部而不是內部的,一是商業銀行,二是稅務機關。
1.商業銀行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夠發達,企業對銀行資金的依存度較高,銀行貸款幾乎是小企業唯一具有經常性和重要性特征的資金來源渠道。這一特征決定了商業銀行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特別是目前我國融資環境較以前出現了較大的變化,原農村信用社紛紛從農村轉入城市,并且將服務對象定位于中小型企業。商業銀行的這一舉動勢必會強烈刺激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供給,因為會計信息是商業銀行進行企業信用評估的核心要素。目前流行的5C信用評價法,即品質(客戶付款的誠意)、能力(償債能力)、資本(財務狀況)、抵押(可供抵押的資產)、條件(經濟環境)五要素評價法,其中除“條件”之外的其他各項要素,要么直接指向會計信息,要么是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的。
2.稅務機關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美國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曾經說過,如果不是納稅的需要,小企業會計則沒有存在的必要。可見,納稅需要是小企業會計的首要動因。中外稅收制度也已經證明,以會計信息為依據的稅收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因而會計準則規范同時也是稅收規范,盡管二者存在較大的差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應當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三)小企業會計信息供給的瓶頸
既然小企業會計信息供給是由需求拉動的,那么其供給水平主要取決于需求水平。現代企業是由一系列委托契約組成的集合,委托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會誘導受托人利用契約的不完備性干預會計信息以謀取私利。從利益相關者理論上講,債權人、經營者和企業員工等,都是企業資本(或貨幣資本、或知識資本)的提供者,因而均是企業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它們都擁有治理企業的權力。但是,由于我國缺乏銀企互派董事這一制度安排,因而信息不對稱是銀企之間普遍存在的現象。當商業銀行無法通過會計信息評估企業信用風險的時候,自然會導致會計信息需求不足。商業銀行為了約束信貸風險,通常會提高利率或者要求債務人提供資產抵押,而不是借助于分析企業的會計信息。所以,商業銀行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不足一直是制約小企業會計信息供給的瓶頸。
二、小企業會計信息供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