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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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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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加強稅務管理的緊迫性

企業對稅收政策把握不準確,未能對涉稅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存在較大的稅收管理風險;企業涉稅風險預警和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稅收遵從成本的管理缺位,尚未建立起涉稅風險預警體系,缺乏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企業雖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稅負為目標的稅收籌劃體系,但用于構建適合企業長遠戰略目標的企業稅務戰略和管理體系還尚未得到普遍重視。

因此,稅務管理應該和財務管理、風險管理乃至戰略管理相互契合,有效控制企業納稅風險,提高財務業績,為實現企業戰略管理目標提供支持。

三、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涉稅風險

目前,我國企業稅務管理的觀念還未完全建立,企業對稅務管理認識不夠深刻,對稅收法規及稅務征管的認識嚴重不足,企業稅務人員理論水平、業務能力無法滿足稅務機關日益嚴格的納稅管理要求。

本文從企業科研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加計扣除、個人所得稅政策的理解、認識不足方面分析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稅務管理風險。

(一)科研費計稅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涉稅風險

目前稅務機關對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采取的是備案制管理辦法,即無需到稅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只要向稅務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臺賬、歸集表、稅務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等資料,就可以自行加計扣除。

稅務部門在科研費用加計扣除上的寬松征管模式,使得企業在該方面存在較大的問題,一是存在不符合加計扣除范圍的支出。二是委托外部單位的科研項目支出,未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該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三是企業科研項目不能取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門的三新項目認定證書。

(二)個人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涉稅風險防控措施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由發放企業代扣代繳的征稅機制,企業負責對員工收入進行匯算清繳并代為申報個人所得稅,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由于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不規范,造成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管理存在一些問題:

(1)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管理方式不完善。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Excel表格統計個人所得稅的基礎資料,實現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二是部分企業使用單機版的工資管理系統,其提供了較好的工資處理功能,但不能對補貼收入、獎金收入進行管理和扣稅。三是稅務局提供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其主要是為了滿足稅務系統自身管理需要,只能匯總填報,無法滿足企業日常個人所得稅管理需要。以上幾種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企業薪酬管理的需要,無法滿足企業薪酬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需求。

(2)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不規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支付員工的所有收入都應納入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規定,發放員工部分費用享受優惠政策,不納入計稅基礎。

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對優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各項優惠政策執行有偏差,給企業及員工利益造成損失。目前,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有偏差的,主要是在差旅費補貼及誤餐補助、防暑降溫費及員工療養費等方面。

四、企業涉稅風險防控措施

(一)科研費加計扣除風險防控措施

賬務核算規范,費用歸集準確的研發費是否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企業在賬務處理時,應當設置“研發支出”二級科目,按費用的明細類別進行準確歸集;開展多個研發項目的,應分不同項目進行明細歸集。

企業委外研發費用可一并加計扣除,但需要進行規范操作。應要求科研項目受托方提供委外研發費的支出明細表,根據支出明細表將受托單位發生的非研發費用剔除,不進行科研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企業出于技術保密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門獲得三新認定證書,導致科研費用無法進行所得稅加計扣除,企業應加強科研項目的備案工作,為研發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打好堅實基礎。

(二)個人所得稅風險防控措施

(1)根據企業特點開發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需要匯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收入和納稅信息,建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一戶式檔案,為后續管理準備基礎數據;提供統計查詢功能,滿足各級稅務機關管理的需要;建立與其他部門的數據應用接口,為其他稅費征收提供信息。

逐步實現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有效加強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和對稅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2)企業應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規范。一是誤餐補助及差旅費補貼的管理辦法在稅務機關備案單位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憑據報銷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單位以午餐補助、差旅費津貼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降溫費或取暖費根據國稅函〔1996〕673號文件規定,允許扣除且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省級稅務機關未制定相關規定的,不得稅前扣除。三是員工療養費并不包含在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范圍內,取得療養費時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篇(2)

2.收入構成復雜。收入明目繁多,除基本工資外,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補貼,如崗位津貼,誤餐補助,出差補助,通訊補助,交通補助,住房補助,加班費,值班費,防暑降溫費,取暖補助,高溫津貼,還有各種名目的獎金,還有為了激勵員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年金,補充養老、補充醫療等等。有的并入了員工工資薪金總額、有的列入管理費用,更有的在單位福利費科目列支;有的以現金形式發放,有的以實物形式發放,有的以各種有價票、券形式發放,也有的通過開具單位抬頭的發票,將個人及其家庭的費用在單位實報實銷;這些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難辨真偽,以致部分稅款流失。

3.代扣代繳落實不到位。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下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稅款的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的稅款等相關涉稅信息。

但從目前征管的實際來看,在全員全額代扣代繳過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企業只向稅務機關申報達標收入的個人;由于受固有思想影響,只向稅務機關申報員工的基本工資薪金收入,而員工取得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實際經濟利益所得,并沒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納稅。這里既有企業對稅法理解的有偏差,以為發放的不是現金,不應納稅;也有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有意隱瞞,想法設法逃避稅收,存在僥幸心理。

3.納稅意識不高。由于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收入緊密相關,納稅人普遍存在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心理,更是因為現行個人所得稅以代扣代繳為主,納稅人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以為繳稅的都是單位的事,社會公眾的納稅意識較為薄弱。納稅主動申報意識不強,加之個人收入多元化和來源隱蔽化,稅務機關只能依靠扣繳單位的申報信息,難以準確獲取納稅人的全部收入來源信息,控管難度大。許多應稅所得,只要納稅人不申報,又無人舉報,就可以輕易逃避納稅。

5.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是難點。表現為缺乏對外籍的收入來源缺乏有效監控。一般而言,外籍人員收入有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而目前外籍個人所得稅主要依靠納稅人“自行申報”,境內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對于境外收入(包括境內企業負擔的境外商業保險,認股計劃,稅收負擔等),企業和外籍個人主動申報意識不強,導致稅款流失嚴重。

同時外籍個人免稅補貼制度不完善。對于外籍人員取得實報實銷的住房補貼、子女教育經費、出差補貼、伙食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補貼的金額合理標準無法界定。有些外籍人員提供子女教育經費的發票高達十幾萬元,而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不足一萬元,稅務機關認定其為不合理的費用又無確鑿的依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

二、加強征管的政策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通過電視、報紙、網絡、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公告欄、大屏幕等多種形式,加強稅法宣傳,使納稅人明了政策、稅款的計算、繳納的方式等;通過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

2.加強對扣繳單位的納稅輔導。對扣繳單位開展有針對性、規范化的培訓和納稅輔導,通過定期、分批地組織重點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舉辦個人所得稅稅法培訓l班,進行全面系統的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幫助扣繳義務人及時了解新的稅收政策、對執行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及時地予以糾正,將單位負擔的各種補貼、補助、激勵措施等等經濟利益所得涉及的稅收政策明確的告知扣繳義務人,真正使得稅法知識與納稅意識在潛移默化中灌輸到廣大納稅人心目中。

3.多部門配合,加強稅源監管的力度。高收入人群收入來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樣化,收入隱蔽性更高,我們要依托信息技術,積極利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通過數據交換、比對分析,數據核查等手段,積極與其他地稅機關、銀行、工商、海關、外匯、證券、房管、公安等部門共享信息,暢通外部信息來源,設立專門的信息部門,對個人各項收入信息進行歸集和整理,實現有效監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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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完善管理機制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性強,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主權的維護。各地要提高對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國際稅務管理的崗責體系,充實專業人才,完善和規范管理程序,為開展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提供保障。

二、規范執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包括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各地應通過加強自身素質教育,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準確掌握相關政策。要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嚴肅稅收法紀,理順征管程序,確保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落實到位,為外籍人員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

三、優化服務,為外籍人員依法納稅提供方便

加強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和為其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的職責和義務。各地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為外籍人員解決申報納稅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積極宣傳稅收政策,有針對性地對外籍人員及其扣繳義務人員進行輔導,為其提供通暢的咨詢渠道,幫助他們了解我國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熟悉稅收征管程序,提高對稅法的遵從水平。要加強部門合作,通過加強與出入境管理、工商、海關、外經貿、教育、文化、體育、科技等部門的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及時掌握外籍人員的就業和流動情況,為稅源監控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加強征管,切實抓好清理欠稅工作

各地應在2004年底前,開展一次以鼓勵納稅人自查自糾為主要內容的欠稅清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員或扣繳義務人主動申報以前年度未繳稅款的,除依法補繳稅款外,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但不予處罰;

篇(4)

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長期以來的重點也是難點,是納稅人個人信息的來源及其真實度。《辦法》正是從這一難點入手,提出了要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目前絕大部分扣繳單位并沒有明細申報到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只是一個匯總數。因此,《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從源頭嚴格把關,按稅法規定審核扣繳義務人申報數據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額和扣繳稅款等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同時,稅務機關應對扣繳單位報送來的明細信息,以及自行申報納稅人申報來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以納稅人身份證照號碼為唯一標識,建立個人收入“一戶式”檔案,按人頭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篩選、歸集、比對和分析,實施精細管理。

當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樣化的,一方面,可以從扣繳單位申報來的信息中獲取;另一方面,可以從個人自行申報來的信息中獲取;再者,可從社會其他部門共享的信息中獲取。信息來源渠道暢通了、可靠了,才能為稅務機關后續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四項制度的建立正是為信息的采集、后續的管理提供了保證和依據。

《辦法》的另一亮點,就是全員全額管理概念的提出。個人收入檔案建立起來后,相關配套管理措施與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盡可能地把所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都納入到稅收管理中后,我們可以從中選取管理的重點、難點以及查實高收入個人是否足額納稅,通過對信息的匯總分析、納稅評估,避免納稅人多處分解、漏報少報收入,達到稅款應收盡收的目的,最終由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實現對取得應稅收入個人的全員全額管理。

篇(5)

二、投資人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一是企業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企業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屬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的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對外出資,應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分解為轉讓處置投資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在轉讓處置投資資產環節,應按照所轉讓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超過原出資計稅基礎的部分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對外投資環節,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資,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計稅基礎,公允價值通常應由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據以作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通過股權出資后,投資人構成了被投資公司新的股東,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的新的股東,按照各自的股權份額享受相應的權益。

二是自然人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自然人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實質上和企業投資人一樣,也構成了轉讓投資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不過,由于在股權出資過程中,投資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貨幣性收入,為減輕自然人的納稅負擔,個人所得稅在納稅處理上并未專門制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5]319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中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在對外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為了防范自然人投資者通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規避所得稅納稅義務,規定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要按規定征收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可供減除的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股權投資實質上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按規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并產生評估增值,從形式上看,其“轉讓”環節均符合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因此超過原投資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相應的是,投資人據以出資到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的財產原值不得調整,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今后轉讓、處置或清算時減除的財產原值金額。換句話說,由于股權出資產生的所得將推遲納稅,原自然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仍然要維持為原股權公司的出資成本。

三、原股權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原股權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以其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原股權公司應當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權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以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因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了登記,應當按照規定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決定規定原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因此,從形式上看,原股權公司的投資人無論是企業,還是自然人,都只是將股東變更登記為被投資公司,并不因投資人股權對外出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變更登記后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新的股東,新股東接受投資者用作出資的原股權公司股權,應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這要視投資人身份的不同,來具體判定新股東(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如果投資人是企業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已視同銷售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投資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時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以該項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被投資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被投資公司在公司設立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在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因此,從形式上看,被投資公司無論是新設還是增資擴股,產生的變化均是做好以股權出資股東的變更登記工作,被投資公司不因接受股權投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由于投資人持有的原股權公司投資的市場價值在股權出資時已發生了增減變動,投資人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企業,因其增值部分視同銷售已確認所得或損失,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自然人,由于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出資股權的成本仍保持為對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金額,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在稅收上也應維持為原歷史成本;如果被投資公司在會計處理上將投資人的出資成本按公允價值核算,今后轉讓處置該項投資或原股權公司的股權損失或滅失,被投資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投資成本或損失金額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投資公司出資的歷史成本為限,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五、股權出資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一是完善股權出資與股權轉讓的所得稅管理辦法。股權出資相對傳統的貨幣資金和固定資產、存貨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而言,涉及到更多的產權關系人,投資人、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通過簽訂股權出資協議并履行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后,就可以實現股權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在所得稅管理上,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主要還是針對股權轉讓制定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關系人,彼此間股權轉讓的“交易”痕跡清晰,通過股權所有權的轉移稅務機關即可做好所得稅管理工作。而股權出資盡管所有權在出資后發生了變化,即股東在實質上發生了變化,但很難按照股權轉讓有關政策進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結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比照股權轉讓制定完善股權出資的所得稅管理政策,對被投資公司所持的出資股權應明確計稅基礎,并限定轉讓的期限,確實鼓勵股權出資。

二是加強投資人利用股權出資形式避稅的防范工作。目前,企業所得稅由于規定了視同銷售的政策,稅務機關可以籍此推定企業投資人的股權出資視同轉讓股權,并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政策未規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對于自然人投資人以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增值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投資人,特別是關聯方之間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過多次股權出資、相互股權出資等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最終實現股權轉讓,從而達到不繳稅或無限期推遲納稅的目的。對于上市公司,情況將更加嚴重,因為股票轉讓所得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自然人投資人可以通過多層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換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轉讓,從而達到轉讓避稅的目的。為此,所得稅管理上應加強股權出資的反避稅管理,對于納稅人以股權出資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出資的目的、金額、時間,并及時提供出資股權評估資料,發現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納稅的股權出資,應推定為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

篇(6)

1引言

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不斷增長,稅收已經成為國家的經濟基礎,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799年英國首創個人所得稅,即對個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種稅,是與個人關系最密切的一個稅種。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通過利益的再分配來矯正市場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場的競爭機制下,個人所得稅是把基尼系數來當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標準,基尼系數變大時,容易出現貧富差距懸殊的局面,國民收入差距擴大,公平程度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反之,則相反。由于個人所得稅在國家財政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變得刻不容緩。

2完善與改革個人所得稅法的作用及意義

個人所得稅是人民與國家之間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對納稅人征收,具有不易轉嫁,稅率超額累積的特點。個人所得稅能夠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使國家財政與個人財力之間的張力關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現,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作用。在社會發展的新形式下,社會財富和經濟總量持續增加,個人所得稅容易出現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現象,降低國民納稅熱情,導致經濟發展受阻。而個人所得稅法作為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斷完善和改革個人所得稅法有利于稅法的合理化、規范化,從而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增長。

3個人所得稅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稅收調節作用減弱

一般來說,擁有社會財富多的人,應該會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但中國現狀是高收入群體繳納的稅額占個人所得稅額總收入的6%,而中低層收入群體繳納的稅額居然占個人所得稅額總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見,中低收入群體負擔過重、壓力過大,社會兩極分化加劇,貧富差距日益加大,個人所得稅沒有起到良好的調節作用。

3.2征管部門信息不暢

由于征管體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區域傳遞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無法統計匯總,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區易出現失控的狀態。甚至同一級部門征管與征管、征管與稽查、征管與稅政之間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導致征管信息不能準確傳遞。且由于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無法共享,欠缺獲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納稅人不能及時納稅的現狀。

3.3稅制模式的缺點

中國現行的稅制模式為分類所得稅的模式,種制度陳舊、設計粗糙,不能準確區分個人收入狀況及其實際納稅能力,不能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基本情況,缺乏個人所得稅的人文關懷。例如房地產經紀的飛速發展,導致混亂無序的炒房現象的出現,給經濟發展打來巨大危害,引發社會分配不公。因此,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合理調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無法適應社會變化,不適合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4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工作的思路

4.1調整稅制模式

根據新形式下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個人所得稅的修改應該與本國國情相符合,人們應當摒棄單一的分類所得稅的模式,以綜合所得稅為主,不能僅局限于個人免征額的提高和稅率級次的微調,這樣難以發揮公平的分配作用。調節企業及國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國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標,公平稅收負擔,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體現社會公正,建設以人為本為導向的稅收制度,從而促進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1]。

4.2物價指數

稅收是一種宏觀調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據通貨膨脹率、工資收入水平及各種社會保障因素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在實行擴張政策時,可以通過減稅、免稅、降低稅率等措施來擴大社會需求;在緊縮政策時,則可以提高稅率、開征新稅達到縮小社會需求的目的,從而使社會需求與供給達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應求的現象的出現[2]。通過對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確保經濟的可持續性增長,促進中國綜合國力的提高,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的步伐。

4.3調整中低收入階層的稅負

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目的,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靈魂。稅負必須按照國民納稅的能力來進行公平分配,在個人所得稅法法律中,必須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國民,只有將稅負公平落實到實事上,才能體現對人性的關愛和對人權的維護。稅收是國家強制分配手段,應該考慮到納稅人群體不同,收入存在個體差異[3]。從而制定人性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家庭結構但相同收入的納稅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質量,同時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激發工薪階層高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達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監管模式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信息化成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撐。要全面推進匯總納稅平臺的應用,要做到設備及時到位,數據及時上傳,系統正常運行,從而提高匯總納稅管理水平,加大偷稅、漏稅的行為查處,加強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通過立法,加大執法力度[4]。其次要規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程序,監督納稅人正確使用扣稅憑證,對扣繳義務人進行不按稅法的規定履行扣繳款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宣傳,使其認識到稅法的嚴肅性,從而推動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和普及。

5結語

在社會發展不同時期,人們對個人所得稅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設計之初人們強調個人所得稅的效率性,如今人們對其稅制模式、監管模式進行改革,通過調整物價指數和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來秉形“以人為本”的理念,增強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更好地實現個人保護。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漸進式改革,在現實條件下兼顧效率與公平,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構建符合社會發展的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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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治.基于生存權保障的《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及完善[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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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稅制結構給日管帶來極大的挑戰

(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重新劃分背離了分稅制的初衷。一是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稅基確定復雜的稅種。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體制人為地把這同一稅種的納稅人分割開來,分別由國稅、地稅部門征管,容易產生政策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統一稅收政策、公平稅負。二是征管范圍重新劃分造成國、地稅部門日管中存在交叉。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由于企業類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記的不斷調整,造成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較大的問題和爭議。隨著“營改增”的推進,國、地稅之間的交叉和摩擦會越來越多。三是企業所得稅會出現流失。兩部門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統一,影響企業所得稅正常的征管秩序,給企業留下“避重就輕”的空間,造成稅源流失。

(二)跨地區經營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監管困難。一是各地對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存在很大差異,對企業分支機構級別應如何界定、由誰界定沒有具體的指引,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與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會出現分歧,產生征管范圍的爭議,往往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處于被動。二是總、分支機構不能信息不能及時共享,國家稅務總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上線后,跨省市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總分機構有望實現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統的差異,數據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到位。雖然新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公告)明確了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檢查權,但由于具體的操作問題而使該項工作舉步維艱。

(三)稅收優惠方式較多,增強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難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方式達十多種,如減計收入、直接減免稅、抵免稅額、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等。稅收優惠方式的不同,稅收管理的重點和難點也不同,多種稅收優惠方式并存極大地增加了稅務機關的管理難度。

(四)征管軟件不統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稅系統一直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結合國家稅務總局要求自行研究開發軟件系統,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軟件系統,數據不能共享,信息溝通不暢通。加上企業所得稅業務的特殊性和稅制的不斷調整,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不能很好的滿足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重復征稅,稅法遵從度降低。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制安排中均沒有考慮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關系。從單個稅種來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稅,但同一筆所得先后作為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應稅收入時,就會先后課征兩次,造成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會降低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增加征管難度。

二、適應新稅制需要,創新征管制度

(一)調整稅制機構,完善相關政策。一是要調整稅制機構,避免對來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額在企業和個人之間重復征稅,逐步消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二是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相關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強化頂層設計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雜。三是要進一步完善所得稅各項管理制度,推進所得稅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長效機制,落實責任;建立企業所得稅監控預警機制,做到源頭防范,及時準確地發現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問題。

(二)進一步加強國地稅部門的溝通協調。國地稅部門之間應建立聯合協作機制,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所得稅業務信息不暢通的問題,通過建立稅收情報交流制度和完善國地稅聯席會議制度來協調所得稅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問題和矛盾,強化國地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協作的基礎。國地稅應以一切有利于稅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做好部門協調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所得稅專業管理隊伍。全面推進所得稅專業化管理,隊伍是基礎,人才是關鍵。我們必須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的高素質的所得稅專業化管理人才隊伍。針對目前所得稅管理任務重、管理人員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員比例偏低的狀況,要想辦法要把稅收管理、財會、法律等業務專長的稅務干部逐步調整充實到所得稅隊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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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財稅體制改革始終都是政府改革的重頭戲,伴隨著營改增的順利進行,企業的稅收負擔整體降低,并且使企業的稅款抵扣鏈完整性提升,促使企業可以在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發揮自身的光和熱。這從企業角度降低了稅收負擔狀況。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遲遲并未落地實施,這使得我國從自然人角度看,稅收負擔仍然不輕。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依然采取分類的方式征收,對于不同類別的個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計征模式進行課稅,這種方式在征管的過程中難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難度和遵從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獲取的總收入往往由不同類別的收入組成,這促使即使獲得一樣的收入,但是最終所交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出現巨大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變革需要更加重視公平性。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思路

1.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慢慢轉變為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作為我國未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必然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帶來深遠的影響。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為分類征收的方式,這種方式從征管角度來看,操作較為容易,征稅機關可以較為容易的通過代扣代繳的方式進行稅款征收。同時,分征收的方式在過去也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大多數人的收入來源較為單一,分類征管的方式符合當時的國情,同時還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獲得了較快速的發展,國民收入途徑也由較為單一的模式向多樣化收入模式轉變,那么分類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顯,擁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類型不同,需要承擔的稅收負擔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這實質上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國民生活水平的整體提升。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國必然要經歷將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征收向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轉變的過程。

2.將個人所得稅由大多數代扣代繳逐步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征繳模式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一般和各個國家的稅收征管水平具有極其密切的聯系。回顧建國以后我國稅務機關在征管管理方面的發展和進步,已經逐步轉變了觀念,轉向服務型征收方式。而過去由于我國征管水平有限,在考慮征管成本的同時,也考慮了可操作性,便對工資薪金收入等類別的收入實行代扣代繳的征繳模式,賦予用人單位替員工代扣并繳納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和權利。這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稅務征管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隨著個人所得稅改革被提上議事日程,代扣代繳方式為主的繳納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當前很多國民的工資收入只是其總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構成包括了資本性收入、勞務收入等,這使得代扣代繳為主的征繳模式能實現對其收入的一部分進行征稅管理,而對其他收入卻缺乏了相應的管理。這對收入內容主要為工資薪金的國民是不公平的,因此應當將個人所得稅由大多數帶口袋了逐步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征繳模式。

3.適時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針對不同類別的收入規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額,在免征額內的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超過該額度的收入才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今為止,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針對工資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額為3500元,這個額度自從制定10多年來再未提升,但是在這10多年來,我國經濟水平獲得了極大的提升,過去符合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免征額,如今已經顯得過低。這無疑給很多經濟實力、收入狀況較低的人群帶來了一定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提升整體國民的經濟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現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有必要對免征額進行一定幅度的提升,這必然會有利于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過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進行轉變。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難點工作

1.提升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促進服務型征管模式的全國推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從間接稅領域來看,我國的稅制設計以及趨向科學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稅領域,個人所得稅暫時并未肩負起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重任。因此,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時,應當更加注重公平。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改革過程中,面臨著幾個重難點問題,其中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難以和高水平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相適應,將成為個人所得稅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礙。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逐步促進服務型征管模式的全國推廣。首先,征管機關的征管模式應當由粗放型向精細化進行轉變,在轉變過程中,需要由過去的管理理念轉變為服務理念,為納稅人解決在納稅過程中的現實問題。其次,由于個人所得稅涉及的納稅人數量眾多,進行全面納稅檢查是很難實現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只能進行稅務稽查,通過科學篩選的方式選擇稽查對象,并對被選定的稽查對象進行全面檢查。對于符合納稅征管要求的納稅人,公布信用A級名單,對于在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偷漏稅情況的納稅人進行通報,并根據其所涉金額和偷漏稅原因性質,移送相應機關進行處理。

2.提高國民的征稅意識,實現自覺進行自我申報納稅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點就是將當前實行的分類征收改變為具有綜合性質的稅收制度。而這一重要改變,必然需要將現在主要實行的代扣代繳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國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國民的征稅意識,了解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構成內容,并實現自覺進行申報納稅,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穩步實施。首先,可以通過社區宣傳的方式讓更多的人了解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好處和個人所得稅改革對于普通百姓生活帶來的影響,并且加強法制宣傳,積極進行輿論影響,讓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覺進行自我申報納稅。其次,對于非自由職業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大型的稅收宣傳專題講座等,并重點說明未按時進行自行申報納稅的后果。除此之外,在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對于未按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個人進行通報,并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通過這種事前宣傳、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國民的征收意識,并且實現征納稅雙方的和諧有效實現稅款的計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水平,大力發展稅務中介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所有具有收入來源并能夠納稅的人,因此在征納稅管理時涉及的數量巨大,若未匹配相應的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系統,必然導致稅收制度無法有效實行。同時,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具有詳細了解,因此還需要具有專業水平的稅務中介機構的配合和發展。因此,在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提高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水平并且大力發展稅務服務中介將成為重難點工作內容之一。首先,征稅機關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納稅人信息處理平臺,納稅人可以直接通過該平臺實現電子報稅,減少人工成本和納稅的遵從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應當大力發展稅務中介在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圍實現稅務中介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工作。這樣既可以提高稅務中介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的地位,還可以減少因個人申報帶來的稅款計算錯誤,提高征納稅效率。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稅制結構的調整對于調節國民收入分配、促進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個人所得稅改革作為未來我國稅制改革過程中的重頭戲,對于提高國民納稅意識、促進直接稅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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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學院特征

(一)獨立學院特點

2003年4月教育部出臺了《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規定》(即8號文件)。首次提出了獨立學院的名稱,并界定獨立學院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這種新機制、新模式的獨立學院必須達到六個獨立的辦學要求,即:獨立的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條件;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招生;獨立頒發文憑;獨立財務核算。十幾年的發展歷程,獨立學院發展迅速,規模宏大,成為高等教育一支主力軍。

(二)獨立學院人員構成

獨立學院人員構成比較復雜,按取得收入身份不同分類:自聘人事身份人員、長期聘任合同制人員、母體學校指派或委派管理人員、母體院系代課教師、外聘代課教師專家等;按取得收入在職情況分類:有編制的在崗人員,沒有編制的臨時人員、母體學校離退休返聘人員、外聘專家學者等。外聘人員有中長期聘任專家,也有臨時講學的學者。但相當一部分人員在獨立學院取得的收入為非唯一、非主體的。對于不同性質人員,稅法沒明確對其進行詳盡規定,財務部門不知道其收八詳細信息,只能依據個人所得稅稅法的相關規定及個人職業判斷處理,在個稅扣繳操作方面存在很大困難。

二、獨立學院代扣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

(一)教職工收入項目繁多、發放時間分散

收入項目主要有:工資、交通費、誤餐費、通訊補貼、值班補貼、上網補貼、監考費、出卷閱卷費、評審費、論文答辯費、講座費。過節費、加班費、課時費、取暖降溫費及各類獎金等等。實行全年或半年一次性發放的有課時費、目標獎、奮斗獎、考核獎、考勘獎、先進獎、計衛獎等;按月發放的有:工資、交通、誤餐、通訊補貼;其余如監考、評審、講座等是按次發放的。

(二)獨立學院在個稅代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獨立學院一般不單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稅稅務申報,而是通過母體學校財務部門匯總申報。獨立學院代扣個稅具體形式:母體學校各院系在編人員課酬等發放先是通過母體學校財務進入個稅代扣系統扣稅,將個人扣稅明細給獨立學院財務,由獨立學院財務發放時把稅款扣除,因為這些教師在母體學校有編制i獨立學院自聘人員則由獨立學院財務部門進入個稅代扣系統進行扣稅;從社會上長期聘請代課教師課時費則由獨立學院財務部門實行手工計算扣稅,每月初獨立學院財務部門將上月扣除個稅明細轉入母體學校財務部門,最終由母體財務部門匯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日常發放過程中,各利益部門為了尋求稅負最小化絞盡腦汁設法避稅,在避稅方面存在各種錯誤認識。導致財務部門個稅扣繳工作難度加大。現將個別院系的具體做法列舉如下:1.各發放院系為了不繳或少繳個稅,紛紛采用讓廣大教職工找票據報銷的方式,報銷票據種類繁雜。如車票、食品、服裝、辦公用品、用具、電器等等。應有盡有,幾年前的票據都有,均為非真實業務。2.有些發放院系為了個別人利益,利用做假單據,將高收入者的報酬做成低收入者的姓名。這樣進入扣稅系統就會少扣稅。財務部門在不知實情情況下正常進扣稅系統扣稅,導致稅款不實。3.存在大量應扣未扣款項,如零星發放(不同活動項目)分別做發放單據,而且直接發放現金,到財務報銷時,發放已成事實,是一筆不小的漏稅項目。4.重復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納稅申報,學期末、年度終發放的各種獎金多次進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項目進行扣稅。5.曲解了勞務報酬所得支出標準和范圍。將本單位教職工的加班、值班、監考、評委等收入應納入工資薪金合并納稅的,都紛紛做成勞務,以勞務形式每月發放800元之內不等數額,以逃避稅款。6.支付外聘專家的講座費、評委費不扣稅。7.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差別,不同程度上影響個稅代扣代繳數額。以上種種錯誤避稅方法已經嚴重影響獨立學院正常扣繳個人所得稅,致使個人所得稅款扣繳不實。

三、加強對獨立學院個人所得稅管理建議

(一)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及制度建設方面應采取相應措施

1.稅務部門應重視獨立學院這一類特殊的納稅群體,近幾年獨立學院規模迅速擴大。納稅人數越來越多,納稅數額越來越大。既然獨立學院是獨立的法人,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那么稅法就應明確規定獨立學院進行獨立納稅申報,不應裹在母體大校之中,從而可以準確劃分各類人員身份,對收入分類也就明確了。同時也應出臺相關政策,如教師課酬、科研獎勵、超課時酬金等可以允許分攤進入各月。因為這些費用確實是教師一個學期(或一段時間)的勞動所得,并非一個月的所得,如果能合理減輕納稅人負擔,可能會產生不同效果。

2.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設計上存在缺陷。在軟件開發上沒考慮與實際制度相吻合,比如制度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每年每人只能使用一次,可軟件每年每人可以無數次使用,正是因為這種設計缺陷,導致發放單位數次使用。稅務部門應該對軟件開發商提出改進要求,建議在軟件設置上通過身份證號進行識別,在同一個納稅年度某人若已使用了一次性獎金扣稅,再次使用系統就會自動禁止,從而在源頭上堵住漏洞,就不會有重復使用現象。

3.科學設計扣除標準,綜合考察家庭負擔。納稅對象應以家庭總收入為單位,而不能以個人收入為納稅基數,如綜合考慮贍養費用、子女教育費用、父母醫療、住房開支等大項支出。這樣個稅自然而然就能起到調節收入、公平負稅的作用。

4.簡化工資薪金所得稅稅率表,減少累計級距。臺并性質相同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收入,進一步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為故意避稅堵上通道。同時適當降低中低收入區間稅率總水平,相應提高高收入區間稅率總水平。適當調低最高邊際稅率和減少稅率級次。強化稅收對高收入群體收入分配調節器功能。

5.稅務機關缺少現代化征收管理手段。無法獲取關于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計算核實納稅人收入比較困難,而納稅人傾向于將個人真實收入隱蔽化、私有化,以達到規避稅收或逃稅目的。針對上述種種現象,稅務機關應加大稽查力度,進行不定期抽查,加大對偷逃稅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風險成本(懲罰成本)。

(二)學院方面采取積極納稅籌劃同時,應嚴格加強管理,接實扣除

學院應完成對各類人員基本信息采集,并對基礎數據進行動態維護,達到全員管理要求。建立與個人應稅收入相對應的所得稅分類明細檔案。嚴格規范財務報銷制度,對該扣稅不扣稅的情

況一律不予報銷,并給廣大教職工講清楚扣稅的范圍和程序,讓他們了解合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偷稅漏稅的法律后果。財務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財務、稅務法規等相關知識學習培訓,只有財務人員熟練掌握財務稅法相關要求,業務辦理才會得心應手。

要想取得廣大教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學院在辦理積極納稅的同時,要進行納稅籌劃,以尋求合理合法的避稅途徑,對每個納稅人來說都是很有必要的。納稅籌劃主體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訂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的部門,財務部門是執行發放部門,這就要求權利部門與執行部門通力合作,通過周密設計和安排,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所得稅,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使個人稅后收益最大化。具體做法:1.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減少名義工資。即進行費用轉移籌劃。可為教職工提供吃住行上的方便。解決教職工日常必要的大項目開支。2.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此項物品設施所有權歸單位,使用權歸教職工。3.對工資、薪金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所得進行稅務籌劃,籌劃時要利用最佳經濟節稅點。通過費用支出、延遲收入、均衡各月收入等多種形式,并將一次勞務報酬安排在較低稅率區間發放。合理確定不同類型收入水平人員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數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金額。4.充分利用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三金一險可以在稅前抵扣。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補貼、符合國家規定的誤餐補貼均可在稅前抵扣。5.稅務部門不定期舉辦講座,通過媒體進行稅收相關知識咨詢以及稅收知識競賽等形式,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納稅人了解為什么納稅,納多少稅和怎么納稅問題。增強人們依法納稅意識,讓他們明明白白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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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按照現行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確立屬地和屬人雙重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一方面對居民納稅人行使完全的稅收管轄權,對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均征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對非居民納稅人,則僅對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行使稅收管轄權。而其中的居民納稅人,系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中的非居民納稅人,則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可見,我國判斷居民與非居民法律地位的要素只限于住所和居住期限兩項。而在法國,除住所和居住期間外,個人主要在法國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個人的經濟利益中心在法國境內,則同樣可認定為法國稅收居民;而且,只要個人在日歷年度內在法國居住天數超過183天,其雖然無住所也被視為法國稅收居民。俄羅斯判斷居民身份的要素只有一個,即在俄羅斯居住183天以上的個人屬于俄羅斯居民。美國判斷居民的標準稍嫌復雜,其規定外國公民如果是美國合法的永久居民(即持有“綠卡”),或者符合實際停留時間的檢驗標準,便被視為美國居民。如果按當前日歷年度計算,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不少于31天,且個人于當前年份在美國停留的總天數,分別加上前一年在美國停留天數的1/3和前兩年在美國停留天數的1/6,等于或大于183天,那么該人便滿足了居民身份檢驗的條件。

從上述各國的經驗看,我國在居住期限方面的時間標準偏低,這與“入世”后我國對外開放的現實狀況不符。當前,越來越多的外國人進入中國從事各種經營活動,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在一些大、中城市開始購買高檔商品住宅。因此,宜借鑒國外經驗,將目前在我國居住不滿“一年”的居住期限縮短為6個月或者180天,以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流失和不公平的稅收競爭。同時,通過稅收協定的形式,解決和避免與他國在稅收居民身份認定上的沖突。

二、適當合并個人所得類型,在征稅對象上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了分類所得稅制,列舉了11項具體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在個人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這顯然無法滿足對相對隱蔽、不易監控的個人其他收入來源的征稅需要。個人所得分類過多,不但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成本,而且也容易出現偷、漏、逃稅行為。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已逐漸成為眾多專家學者的共識,且被寫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之中。目前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方面的層層改進,正為實行這一稅制積極創造著條件。在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重點推出的新規定中,所要建立的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以及所研發應用的統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稅源的源泉管理、全員全額管理等,都是題中應有之意。建議將現行11種個人所得進行適當合并,可考慮將所得性質和計算是否簡便作為合并標準,對同一納稅人的各類所得,先課以分類所得稅,然后匯總其年綜合所得,對在法定限額以上的所得再以累進稅率征收綜合所得稅,從而實行嚴格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有人提出,把綜合計征和分類計征結合起來,最恰當的方法是把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5個項目列入綜合征稅,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實行分類征稅。筆者認為,在目標稅制中把幾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所得項目列入綜合征稅,適用同一稅率,不利于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作用的有效發揮,與稅收公平原則相悖。相反,實行嚴格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可以有效兼顧個人所得稅的財政收入功能和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發揮。因此,建議分別依勞動所得、經營所得、資本所得、知識產權所得和其他財產所得等,對納稅人的不同所得合并歸類,并就不同類別的所得配置不同的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

三、調整費用扣除標準,貫徹稅收公平原則,以人為本,加強和諧社會建設

稅收公平原則是當今世界各國在制定稅收制度時的首要準則。個人所得稅以所得歸屬人為中心,特別斟酌和考量納稅人的個別狀態和家庭負擔,因此被認為最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理論上,衡量稅收公平與否的標準主要有受益標準和能力標準兩種。受益標準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實踐中難以實現和操作;而能力標準是迄今公認的比較合理也易于實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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