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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7年初開始,由美國抵押貸款風險逐漸演變出的一場次貸危機,不僅瞬間席卷美國、歐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場。而且不同程度地擴大和影響到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普遍的觀點認為,“次貸危機已成為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面對突如其來的金融災難,從各國政府首腦到金融監管部門、從金融機構到學術界,都在匆忙而審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應對、渡過難關。就法律界來講,同樣面臨著反思與應對的迫切任務,應當采取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準確把握成因,進而做出科學判斷和合理建議。
一、金融危機爆發的內園分析——以美國為案例
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主要是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就受影響程度而言,作為全球最大經濟實體的美國,顯然首當其沖。客觀地講,金融危機在眾多國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國或區域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程度的影響,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機的成因及根源,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國。就金融危機在美國的成因來講,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鉤,缺乏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有效法律監管
美國經濟最大的特點是虛擬經濟,即高度依賴虛擬資本的循環來創造利潤。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最早對虛擬資本(Fictitious Capital)作出系統論述。虛擬資本以金融系統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債券和不動產抵押等,它通過滲入物質資料的生產及相關的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活動,推動實體經濟運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因此虛擬經濟本身并不創造價值,其存在必須依附于實體生產性經濟。脫離了實體經濟,虛擬經濟就會變成無根之草,最終催生泡沫經濟。當前的美國金融危機是經濟過度虛擬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這其中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與房地產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也開始不斷泛濫,金融衍生產品的極度膨脹導致美國金融服務業產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脫離了實體經濟的支撐,又沒有相應的管制措l施,虛擬經濟就會逐漸演變成投機經濟,這也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美國房地產泡沫的最終破滅。
(二)按揭法律結構上存在缺陷
美國在住房按揭貸款的設置上雖有擔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結構上卻存在重大缺陷,使得這種擔保不具有實際意義,從而也就使得金融風險從源頭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國次貸危機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擔保變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風險也就變得更容易發生。有數據顯示,2006年美國發放的次貸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間,美國家庭貸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長,遠遠超過了整體經濟的增速。金融機構的貸款年增速為10%。如今,由于房價暴跌,很多貸款人無力還款。而購房人對于所購房產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銀行的貸款購買房產,然后再以該房產做還款的擔保,從這樣的擔保結構中可以看出,擔保人的擔保物雖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就實質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換價值意義上的“所有權”。實際上,英美財產法中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概念,有的只是對于財產進行利用的相關概念,這通常被理解為靈活并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而按揭這樣一種交易一擔保模式在高房價時代確實為普通人購房提供了一種可能。適應了經濟迅速發展下的社會需求。但是,法律作為對社會經濟進行最本質、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權歸屬這樣重大的問題上是不能含糊其詞的,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陸法系國家,對于“無權處分”之類問題的研究汗牛充棟,并一直爭論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沒有所有權而處分財產是法律上一個極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機制。像現在遇到次貸危機的時候就能發現,正視所有權本質的問題其實就能發現它的價值。
(三)金融債務信用基礎的法律保障機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的導火索應該是金融債務信用基礎遭到了摧毀性的破壞,客觀地評價,美國作為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有著極其牢固、自身修復性很強的金融債務信用體系,同時,還有嚴密的法律機制對其進行全方位保護。但是,在此次危機中,我們可以清晰地觀察到,其金融債務信用基礎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仍然沒有抵擋住自由金融市場負面作用的巨大沖擊。其整個邏輯過程其實非常簡單,就公司金融債務而言,公司企業從商業銀行大量借款,再將借來的錢從事證券業或房地產業的投資。這時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高漲。但是,當過熱的股市或房地產市場高漲到一定程度,必然發生崩潰,此時公司的資金都壓在股票或房地產上,無法套現償還銀行的貸款。這就會導致銀行的信用基礎出現問題,銀行的資金不具有流動性,就會引發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的危機。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從事股票業或房地產業這些高風險的投資,而是從事出口貿易或制造業投資時,也可以從銀行大量貸款。但是,因為市場情況的突然變化,由于對市場估計的錯誤等各種原因,產品壓庫滯銷,也可能導致公司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這也會影響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能力。銀行對存款客戶的支付信用出現問題時,公眾存款人便對銀行進行大規模的擠兌。擠兌必然導致銀行倒閉。一家銀行倒閉還會引起數家銀行接連發生擠兌,金融危機就爆發了。
二、爆發金融危機的外因分析——國際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商業保理,指的是設立專門的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的一種商業行為。根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的定義,保理業務是指保理商以受讓供應商因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為供應商提供的綜合性金融服務。(陳霜華、蔡厚毅,《商業保理實務與案例》,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頁。)
商業保理的本質
即便是在暗保理的情形下,保理商與供應商之間仍有關于債權讓與的約定。(朱宏文,《國際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54頁。)關于商業保理的本質,業內很多人士認為是應收賬款的轉讓。我認為則不然,筆者此處采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田浩為先生的觀點,應收賬款轉讓只是商業保理的前提,不是商業保理的本質,商業保理的本質在于它的綜合l生。它是一項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的商業活動。如果一項商業活動僅僅是應收賬款的轉讓,那不可能被認定為商業保理。必須是在應收賬款轉讓的前提下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才能構成商業保理。而應收賬款轉讓可以說是商業保理的前提與核心,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構成商業保理的本質。
商業保理業務模式
根據商業保理的資金鏈上下游結構可以將商業保理分為兩個階段分別討論各個階段的業務模式。資金鏈下游階段是應收賬款賣家向保進行融資,資金鏈上游階段t是商業保理企業的資金來源融資。
“X+商業保理”模式。“X+商業保理”模式指的是位于資金鏈下游的應收賬款賣家向保理商進行融資的商業模式。“X+商業保理”模式又分為商業保理一般模式、反向保理模式以及應收賬款池模式。
商業保理一般模式:商業保理一般模式,指的是日常經營中存在大量應收賬款的商業企業將全部或者部分應收賬款打包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進而融資的一種保理業務模式。商業保理模式是最典型也是最常見的模式。該種模式的交易結構存在兩個核心的法律關系。一是基礎合同法律關系。商業活動中買賣雙方以信用結算方式進行某種實質性商業交易,形成合格的應收賬款。二是保理合同法律關系。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進而獲得融資,并由保理商提供約定的金融服務。
實務中按照應收賬款的轉讓是否須通知債務人將此種模式分為明保理和暗保理。按保理公司是否可向賣方追償為標準可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反向保理模式:反向保理,是指在保理業務開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是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基礎商業合同中賣方)與保理商,而是基礎商業合同中買方與保理商。此種保理模式下,主要是基礎商業合同中買方與保理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保理業務的開展是否順利,核心在于買方的信用程度。
這種保理模式的出現是源于商業活動中存在買方規模很大而供應商數量多、規模小且分布分散的情況。保理商關注的核心在于買家的信用程度,進而形成應收賬款資金的回收預期。采用反向保理模式,眾多小供應商可以借助大買家的高信用程度來對應收賬款進行融資,進而既降低了小供應商的融資成本,也促進了商業交易活動中的資金的流動性。它可以確保大買家與眾多小供應商之間保持一種信用交易等低成本交易和高流動性的交易鏈條。
應收賬款資金池模式:應收賬款資金池模式,顧名思義,就是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將眾多的應收賬款進行打包分類,再轉讓給保理商的一種保理模式。主要應用于買方數目較多且較為分散的情況。該種模式免去的單筆保理業務的多重保理費用,且買方較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散風險。
“商業保理+X”模式。“商業保理+X”模式指的是位于資金鏈上游的商業保理企業的資金來源融資模式。“商業保理+X”模式又分為“商業保理+再保理”、“商業保理+理財產品”、“商業保理+資產證券化”三種模式。
“商業保理+再保理”模式:再保理,指保理商從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即賣方受讓應收賬款后,再以該應收賬款為標的向其他保理商或者具有保理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轉讓進行再次保理的一種商業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理商實質是充當一個信用中介的角色,其資金來源于再保理業務。
“商業保理+理財產品”模式:保理商和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合作,將受讓的應收賬款進行打包分級,并通過一系列增信措施進行信用升級,并以此為基礎資產設計資產管理計劃等理財產品。后期再通過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銷售推廣進而融資。此處應當注意應收賬款期限與理財產品期限的匹配性。
“商業保理+資產證券化”模式: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后,與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具備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合作。將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進行拆分、組合,輔以增信措施,使其符合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要求,進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此處,作為基礎資產的應收賬款,除了應當滿足“合格應收賬款”的條件以外,還應注意應收賬款賬期與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相匹配,確保現金流的順暢。
“合格應收賬款”研究
所謂合格應收賬款,是指什么樣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商業保理業務開展之基礎的應收賬款。合格應收賬款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是可轉讓性。作為商業保理業務基礎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可轉讓性。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或者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前述兩種應收賬款不具有可轉讓性,無法完成商業保理的前提即應收賬款的轉讓,不屬合格應收賬款。
二是權屬清晰。這里是說作為商業保理業務基礎的應收賬款,必須權屬清晰。如果應收賬款具有較大爭議甚至處于訴訟或者仲裁之中,保理業務中尤其是無追索權的商業保理中,應收賬款轉讓完成之后,應收賬款的報酬和風險瞬時移轉于保理商承擔,則保理商對于應收賬款的資金回收預期會大打折扣,這對于保理商極為不利,且保理合同的效力也有可能受之影響。
三是基礎商業關系真實。作為商業保理I務基礎的應收賬款,其本身的形成必須是基于真實、可靠的商業活動。因為只有是基于真實、可靠商業活動的應收賬款其資金才具有可回收性。若是基于商業欺詐形成的虛假應收賬款進而商業保理,則無疑是騙取保理商信任進而進行融資,這不但違反商業保理監管規定更是涉嫌觸犯刑法中詐騙罪之行為。
基礎合同對保理合同的影響
基礎合同約定禁止轉讓。應收賬款具有可轉讓性是作為“合格應收賬款”的必要條件,但是如果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另行書面約定或者口頭約定該應收賬款禁止轉讓,那么就有可能對保理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
如果在保理合同簽訂、應收賬款轉讓過程中,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對此項禁止轉讓約定三緘其口,保理商在不知道相關事實的情況下,由于該禁止轉讓約定是基礎合同雙方的內部約定,該內部約定不應約束作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商。故而,此種情況下保理商仍可取得應收賬款的所有權,而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則需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金融罪種的調適無外牽涉下述兩大方面:一是對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的適度犯罪法化;二是對現行有關金融罪種構成要件的適度修改或補充。
關于針對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的適度犯罪化問題,有學者中國刑法應增設諸如危害信用罪、違背信任罪、對國家不實報告罪、欺詐消費罪等多種具體信用犯罪;另有學者建議增設"網絡信用卡詐騙罪",等等。我們認為,從我國現有金融經濟發展現狀看,由于我國目前金融信貸消費于公民個人而言,還不具備規模性 ,范圍也相對狹窄,且多集中于城市之中的高、中收入群體,有鑒于此,至少就近幾年看,我國還難以形成較為全面且相對健全充分的信用消費關系,換言之,由于此類信用消費目前在我國尚欠缺普世性、一般性,建立于該社會關系之上的個人與國家規范之間的沖突關系因而尚不凸顯,有鑒于此,中國立法機關恐很難在諸此金融法本身尚不健全的前提下,貿然將此類行為設定成金融犯罪。而真的如是立法,就有可能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
基于此,我們的意見是:上述幾類信用犯罪的設立,并非完全不可行,但在當前恐難遽行。至于網絡信用卡詐騙罪,此一新型犯罪的設立,在當下情況下,也欠缺必要性與可行性。稱其欠缺必要性,是因為根據現行中國刑法第287條的規定,所有利用計算機或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金融犯罪,均可按相關金融犯罪處罰。例如根據現行刑法第287條的規定,對網絡信用卡詐騙行為,應直接根據現行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按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從可行性方面看,鑒于而今我國國內銀行的網絡化程度相當有限,與此相對應,國內目前無論是金融專家還是刑法學專家、計算機網絡專家,均對此類犯罪的特征、趨勢、危險性等認識不足,有鑒于此,立法機關不宜匆忙將此行為設定成新型金融犯罪。
其次,在犯罪構成要件的修改上,當前主要問題集中于:其一,對洗錢罪之上游罪范圍的擴大;[1] 其二,對貸款詐騙罪主體的修改。關于洗錢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19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我國洗錢罪的原生罪僅限于犯罪、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及其恐怖活動犯罪。然而,此一限制性規定,既不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就洗錢上游罪的范圍規定,又與我國中央銀行2003年1月3日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明定的洗錢范圍不一致。
具體而言,這里所謂國際公約,主要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兩公約都要求各締約國擴大洗錢罪上游罪的范圍,特別是反腐敗公約,更要求各締約國得將所有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罪,至少應將公約所確認的各類腐敗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罪。
再者,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1月3日頒發、同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我國《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3條稱"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從該規定可見,除刑法上明文規定的四類犯罪外,洗錢對象在此還包括"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由此可見,在此規定中,一切犯罪均為洗錢的"上游罪"。
值得說明的是,鑒于中國不但已經簽署而且已經批準業已在締約國范圍內正式生效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公約因而對中國有法律拘束力。換言之,中國有義務按照公約對洗錢罪上游罪的規定,修訂中國現行刑法中關于洗錢罪上游罪的范圍規定,適度擴張其罪種范圍。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發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則不然,與刑法相比,刑法才是基本法且是法律,該規定則完全談不上"法律",充其量僅是一項行政法令。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文規定,惟有"法律"才具備制定"犯罪與刑罰"的權限,基于此,諸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的廣義的附屬刑法規范本應照應現行刑法典或單行刑法,而非刑法照應該行政法令。然而,如其該行政法令關于洗錢罪的規定符合本國已經簽署的聯合國有關公約規定,則鑒于中國刑法最終還是需要就本國已經批準的涉及國際刑法的規范作出國內照應性立法,因而此類行政法令倒未必存在有違立法法相關規范之嫌。所以,我國央行頒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在此不過是警示我們,有關行政法令在一定程度上已走到了刑法之先:它已率先照應了聯合國有關洗錢罪的上游罪范圍規定,中國現行刑法卻遲遲未予"行為"。此一滯后現象,確當引起我們的高度警惕與關注。否則,如其世界上不少國家,特別是上述公約締約國均已擴大了洗錢罪的上游罪范圍,中國卻仍然將其自我束縛為刑法第191條及其刑法修正案〔三〕限定的四類犯罪,則中國刑事法域將為國內外洗錢犯罪分子遺下相當應手的法律漏巢,進而不利于中國金融市場、金融業乃至整個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護。轉貼于
除此而外,洗錢罪還存在多項待研討問題。例如有經濟學專家指陳"洗錢"這一概念的內容有待擴充。因為而今"洗錢在國外已呈現出許多新的形式,通常有'黑錢洗白'(將非法收入轉換成合法收入)、'白錢洗黑'(一些合法的資金用以支持恐怖活動等)、'白錢洗白'(將國有資產洗成個人財產)等,還有'白錢外逃',即一些國內民營企業家將合法的收入轉離到國外",等等。[2] 當然,經濟學專家對洗錢行為的分析與刑法學家的視界有所不同,但其畢竟表明:廣義上的洗錢概念是可以包容多種經濟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的。
除洗錢罪外,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犯罪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但礙于現行刑法典中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惟其如此,司法機關在遇有單位詐騙罪時,大多只得按合同詐騙罪定性。鑒于單位假貸款時,大多與金融機構簽訂了合同,因而按合同詐騙罪定性量刑,就現有刑法規定看,也非定性不準。但刑法畢竟針對貸款詐騙行為有其特別法條規定,因而刑法學界看來有必要就此問題進行更為前瞻與后顧性的實證研究,以最終確定刑法上有無必要將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擴大到既可由自然人、也可由單位構成。
二.關于金融刑事立法模式的反思
如今我國的金融刑事立法,從形式上看,仍屬刑法典為主、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為輔的立法模式。而我國現行刑法中所含有的所有附屬刑法,無論是否金融犯罪,均屬單軌制立法。
(一)新法與舊法的沖突問題
新頒發的附屬刑法相對于1997年刑法典而言可謂新法,二者之間時有不同。例如1998年底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78、179、186條就分別新設了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罪"、"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罪"、"非法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罪";《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則將洗錢罪的上游罪由原刑法的走私、、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恐怖活動罪擴大到全部刑事犯罪。如今,象"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等行為雖然已經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被正式納入刑法,但上述"非法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問題、洗錢罪上游罪之擴大問題,仍未得到解決。特別是,如上所述,諸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之類的非"法律"類的行政法令,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還不能設立犯罪與刑罰規范,因而上述規定所牽涉到的金融刑事部分,至少現在看是無效的,即其對于洗錢罪本身沒有拘束力。
(二)有罪無刑問題
盡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凡法律均可設置犯罪與刑罰規范,但按照中國刑事立法的慣例,上述多種新的附屬金融犯罪規范,均為有罪無刑的單軌制附屬刑事立法。即其只有罪狀而無相應罰則規定(即沒有附設法定刑),由是,在附屬刑法創制了新罪名的場合,司法上就不能據此對觸犯了此類犯罪規范的嫌疑人提起公訴并定罪判刑。這樣,司法機關只得待到立法機關通過修訂刑法典或出臺單行刑事條例來照應附屬刑法的新型犯罪規定后,附屬刑法規范才能成為真正的、令行禁止的刑法規范。顯然,如此操作難免產生以下幾點弊端:(1) 從社會效益上看,作為刑法規范的法令久久形同虛設--令不能行禁不能止,必然損害國法的嚴肅性乃至權威性。(2)從經濟效益上講,立法一步不能到位,很可能肇致曠日持久,耗資本身即將更大;同時,既定的市場經濟規則難以及時有效地運行,市場經濟下的"社會產出"也難免蒙受影響并進一步影響到 "社會產出大于社會投入"的效益立法原則。
(三)金融刑法與附屬金融刑法的協調問題
當刑法與附屬刑法之間并不發生沖突而僅屬認可或重申關系時,兩類規范之間又時常出現法律邏輯或形式邏輯上的二致。例如證券法第179條所規定的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的犯罪行為,與刑法第174條第1款所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就不是那么協調。主要表現在:刑法第174條及其刑法修正案〔一〕僅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擅自設立有關金融機構"的行為;《證券法》上則除了"擅自設立"行為外,還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等等。
(四)在同時含有經濟與刑事責任的條文中,兩種責任的行為范圍劃定問題
現行金融法中往往含有兩類行為及其責任界定不明的條文。例如《證券法》第193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帳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可見,本條屬于金融法與刑法并存的混合規范,但對上述行為中,哪些行為應負金融法律責任、哪些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該條未作厘定--而按現行刑法典的規定,能構成刑事責任的行為僅止于上述出賣、挪用行為。基于此,人們不禁要問,本條所謂"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刑責范圍如何?是僅限于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侵占"、"挪用"行為還是包括上述所有行為而情節嚴重到"構成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者?如其是后者,等于本條又增設了新罪名;如其僅是前者,又何以證明?因為從理論上講,作為"法律"的證券法本身也是可以附設新罪名的。
在反思過上述立法弊端或遺缺之后,我們首先想要強調:至少對金融刑法而言,中國應當適度借鑒西方的以金融法附設金融刑事犯罪為主的立法模式。我們認為,在我國已經步入WTO后時代之起點的今天,采取倒置我國金融刑事立法的現行構架――變以刑法典為主的金融刑法立法模式而為今后的以附屬金融刑法規范為主的立法模式的方法,確實值得推崇。其基本緣由在于:
第一,便于金融刑法規范的確立與修改。這是因為,我們在前瞻入世后的中國金融刑法體系時已經論及,隨著中國入世時日的推進,中國必將加快實施有關國際金融戰略并在逐漸融入國際金融圈――實現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同時,保持中國金融業的獨立性與特殊性。有鑒于此,中國金融法勢將更加頻繁地因應國內外金融經濟、市場經濟的變化而作出相應的"高杠桿解"的法律、法規調適。金融刑法等因而很可能會因隨金融法的"一動"而"俱動",在此情況下,刑法要在保持其穩定性的同時兼具其對金融法的適應性、保障性,顯然宜以附屬金融刑法的方式來有機轉換有關金融刑法規范。
第二,便于司法操作與相關人員的執法與守法。顯而易見的是,我國金融法必將隨著隨著我國金融業與金融市場的愈益完善而完善、而復雜、而規范。與此同時,對金融刑法的操作一方面難度會更大;另方面也更加仰賴于對有關金融法規范的深刻理解與掌握,因而將金融刑法附設于一般金融法之中,將有助于司法操作與相關人員的執法與守法。
第三,便于確立刑法的威權。因為這樣一來,金融刑法可在金融法設立的同時,兼具可操作性和刑事威懾性,從而有利于刑法的令行禁止及其威權。
第四,雙軌制附屬刑事立法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根據《刑法》第3條與《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犯罪與刑罰規范的設定淵源乃"法律"而非刑法典或單行刑事立法。
三.金融刑罰配刑設置及其結構的協調
我國現行金融刑罰的種類包括除刑法中的管制刑以外的全部刑種,即罰金、沒收財產、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及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時應予附加判處的"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這當中,除了應當根據聯合國人權宣言及其《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6款的規定,逐步廢除中國經濟犯罪(包括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設置外,在中國金融刑罰的配刑設置及其結構協調中,還有下述多項有待改革的事由。
(一)財產刑設計問題
在對金融犯罪的財產刑設計方面,我國一方面是金融刑罰中的財產刑罰設計已屆100%的覆蓋率;罰金的方式也多種多樣,且屬于剛性財產刑設置的比例也非常之大;另一方面,我國金融刑罰中的財產刑設計,又存在下述多方面問題:
第一,可單科的財產刑設計太少。目前現行金融刑罰中,法官們可以單處財產刑的犯罪設置僅僅3個罪種,不足現有的33個金融犯罪的1/10比例。準確地說,在33種現有金融犯罪中,30種金融犯罪分子,一俟被判處附加財產刑罰,就得同時接受被判剝奪自由或被剝奪生命的刑罰(有罪免罰者例外)。鑒于死刑的不人道;鑒于死刑之外的自由權利乃屬僅次于生命權利的人生最寶貴的權利;鑒于監禁刑本屬耗財性刑罰,財產刑則屬收益性刑罰,[3] 可見現行金融刑罰的配置結構,確有有失刑罰的人道原則、刑罰的等價原則、刑罰作為預防與遏制犯罪的功利原則與效益原則等等弊端。由是,它授予法官因應案情的不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裁斷空間和回旋余地也過于偏狹。有鑒于此,適度擴大現今金融刑罰中的可以"單處"財產性的比例幅度,十分重要。就現行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看,我們認為,此一"可以單處"的調適空間至少可擴大到現有金融刑罰設置的1/2~2/3以上。
第二,罰金刑與自由刑的易科問題。金融刑罰結構的合理性,還應與刑罰結構有利其刑罰個別化功能的有效發揮相結合。"法有限、情無窮"的實況,決定了刑罰機制的暢行及其功能的有效發揮,要求其結構多樣化,為此,有必要考慮財產刑與自由刑的易科。這是因為,法律的人道性、公正性、效益性還與法律針對各類個案的可予高效操作有關。鑒于司法實踐中,不斷發現有被單處罰金刑罰的犯罪分子,采用各種手段規避刑事法律懲罰的實情,為此,當犯罪人遲遲"不能"如數繳納罰金時,對其"易處"以自由刑罰之立法例,在不少國家的刑法典中已有明文規定。例如德國、瑞士、意大利刑法等均有此類規定。因而,我們可以考求在我國金融刑罰中有無必要適度借鑒此一立法例。
(二)增設針對實施了金融犯罪的法人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刑
資格刑,指剝奪犯罪分子從事或參與一定事務的權利的刑罰。當前,我國現行刑法典中的資格刑設置僅僅一種:即《刑法》第54條~58條所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我們認為,在我國現行金融刑罰中,有必要增設"剝奪犯罪單位的經營權"的資格刑。此類資格刑,在法國等不少西方國家刑法中早已有之。對此新型資格刑,有學者特別論及,此類刑罰不同于作為行政處分之一的國內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發的"吊銷營業執照"的主要不同點在于:其一,處分性質上的不同。前者屬于刑罰;后者屬于行政處罰;其二,適用主體上的不同,前者由人民法院適用;后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其三,前者可無限期的剝奪其營業權;后者則有一定期限。前者的場合,惟有刑罰上在設置此類資格刑的同時作出"復權"的條件與程序限制,在經人民法院作出"復權"裁決后,方可重操舊業,后者則是一俟開業條件具備,即可重新獲得營業執照。[4]
此外,我們知道,單位犯罪設置非常之多,也是金融犯罪的特征之一;與此同時,對每一單位犯罪掛有"對單位判處罰金",也是金融刑罰的特征之一。[5] 然而,實踐表明,對單位僅僅科以罰金尚不利刑罰目的的實現,而況,一些犯罪單位的決策者甘冒繳納小額罰金的風險而實施單位高利轉貸罪、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操縱證卷期貨交易價格罪等等有巨額收益的犯罪;更何況,在外資金融機構不斷涌入中國金融市場之際,外資金融機構的強大金融實力,也決定了"罰金刑"對其可能僅屬隔靴撓癢――完全不能斷其病根。此時,惟有剝奪其經營權利才可能有效遏制其犯罪,因而在金融刑罰中增設此一資格刑,十分必要。
本文原載《人民檢察》2005年第8期
注釋: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刑法博士生導師。
[1] 上游罪,按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h)款的規定,它是指"由其所產生的所得可能成為本公約第6條所定義的犯罪(指洗錢罪)的對象的任何犯罪"。可見,公約中文文本所稱"上游罪",實則中國刑法學界學人所稱的洗錢罪的原生罪。
[2] 參見龔少柳:反洗錢謹防國際信用卡暗度陳倉,引自finance.sina.com.cn
一、區域投資效率的測算
對于區域投資效率的測算本文選擇了資本配置效率模型。2000年,Jeffery Wurgler在其論文《金融市場與資本配置》中第一次提出了測算資本配置效率的測算模型,他利用該模型測算了65個非社會主義國家的資本配置效率,此模型后來成為測算資本配置效率的經典模型,該模型具體如下:
ln=αc+ηcln+εict
式中,I表示實際總固定資產投資形成,V表示相應的實際產出增加值,i表示行業,c表示國家,t表示年份,αc表示自發投資系數,ηc為投資彈性系數。
Jeffery Wurgler模型基于以下定義:最優投資意味著在高成長性行業追加投資,并且在低成長性行業減少投資。換言之,評價資本配置效率高低的標準在于資本是否流入以及有多少流入高成長性的行業,或者資本是否流出以及有多少流出低成長性的行業,因此,可以利用投資對行業增加值(盈利能力)的投資彈性系數ηc來衡量資本配置效率。而截距項αc表示的是自發投資系數,表示不同年代在固定資產存量上的自發投資水平,即無法用產值增長部分解釋的增長來源。
ηc的取值范圍是-1到1,βc取值越大,表明資本配置效率越高,若ηc>0,表明當c產業的利潤率相對于上一期增加時,投資增長率也增加,并且投資增長率增加的百分比是利潤增長率增加的百分比的ηc倍。于是,盈利能力強的行業流入更多資金,而盈利能力弱的行業流入的資金量較少。若ηc
(一)論文數據的說明
鑒于數據的可獲得性和數據統計標準的一致性,本文選取了山東省1993年至2009年規模以上的所有行業(共39個行業)中的35個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和行業固定資產凈值年平均余額作為V和I。由于統計口徑不同的因素,1993年以前的《山東統計年鑒》均未對分行業工業增加值進行統計,所以數據只能從1993年開始選取。同時因為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其他采礦業和燃氣生產和供應業這四個行業個別年份的數據缺失,為保持數據的完整性,剔除了這四個行業,由于這四個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和固定資產凈值年平均余額占總工業增加值和總固定資產凈值年平均余額的比例很小,剔除這四個行業對總體回歸結果的影響不大。如無特殊說明,本文數據均來自于《山東統計年鑒》,統計檢驗均采用stata 10.0軟件。
(二) 實證檢驗
首先用35個行業工業增加值和固定資產凈值年平均余額的本期值除以上期值,得到這兩個指標1994年至2009年的增長率,然后對增長率取對數,這樣就得到35個行業ln和ln各年的取值,可以使用Jeffery Wurgler模型測算資本配置效率ηc了。
在進行測算之前,需要首先對數據進行Hausman檢驗,確定應該使用固定效應模型還是隨進效應模型,原假設為應該使用隨機效應模型,使用Hausman檢驗結果如下所示:Fixed(b)=0.4677,Random(B)=0.4953,prob>chir2=0.2049,所以應該接受原假設,即應該使用隨機效應模型。
本文將1993年至2009年山東省35各行業共595組工業增加值和固定資產凈值年平均余額的數據數據代入Jeffery Wurgler模型的隨機效應模型,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到,山東省1993年至2009年總體資本配置效率為0.495,p>|t|=0.000,說明回歸結果非常顯著,回歸效果良好,截距值為0.063,p>|t|=0.002.回歸結果也非常顯著,截距項表示自發投資系數,表示不同年代在固定資產存量上的自發投資水平,即無法用產值增長部分解釋的增長來源。山東省1993-2009年總體資本配置效率模型為:
ln=0.063+0.4951ln
根據本文結論,山東省1993年到2009年資本配置效率為0.495。蔣晨達(2009)年利用我國1999-2007年測算出我國的資本配置效率為0.202,通過比較山東省的資本配置效率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韓立巖、蔡紅艷(2002)年對我國1991-1999年資本配置效率進行測算,得出結論為這九年資本配置效率的平均值僅為0.052,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認為在這九年中固定資產投資對經濟效益幾乎沒有做出貢獻。
山東省資本配置效率0.495,可以看到遠超全國平均水平,然后與發達國家比較起來依然還有很大的差距。Wurgler(2000)測算的G7國資本配置效率如下:美國0.723、英國0.812、法國0.893、德國0.988、意大利0.652、加拿大0.547、日本0.819。這些發達國家的資本配置效率是10年前的數據,而我測算出來山東省的資本配置效率一直延續到2009年,雖然與加拿大差距不大,但是是與10年前的加拿大水平相當,可見,山東資本配置效率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山東資本配置效率在全國處于較高水平,全國資本配置效率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還是顯而易見的。
二、金融市場發展對區域投資配置效率的影響
在對區域投資效率相關性分析問題上,金融發展指標的選取時一個重要因素。在我國,現有的文獻研究中學者多采用形容金融規模總量的指標貨幣化率(M2/GDP)或金融相關率(FIR)來代表金融發展程度。然而兩類指標作為總量指標,只有實際上是金融發展規模與其提供的金融功能能夠成正比時,才能夠準確的衡量一國的金融發展水平。比如,2009年中國GDP總量34.1億元,增速為9.1%;M2余額60.6萬億元,增速為27.6%;貨幣化程度(國際上常用指標,即M2/GDP)達178%,相當于每一塊錢GDP對應著1.8塊錢在流通。同年,美國GDP為14.1萬億美元,M2余額8.55萬億美元,貨幣化程度僅60%。這并不能說明中國的資本配置效率效率遠遠高于美國,而是那些過剩的貨幣“蟄伏”在銀行、股市和樓市中,導致了流動性過剩。金融相關率是由美國經濟學家Raymond.W.Goldsmith提出,是指某一日期一國全部金融資產價值與該國經濟活動總量的比值。人們常用金融相關率(FIR)去說明經濟貨幣化的程度,與貨幣化率(M2/GDP)相同,在我國無法作為衡量金融發展的指標。因此,本文沒有選取傳統的金融發展衡量指標。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們擬選擇兩種指標來對金融發展進行衡量,第一種是金融市場發展程度,我們用山東省金融機構貸款余額(LB)除以山東省地區生產總值(GDP)來衡量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作為第一類指標,文中用LG表示,LG取值越大,說明山東省金融市場發展程度越高;主要從總量的角度衡量山東的金融發展,借以檢驗山東資本配置效率與金融發展的關系;第二種指標來衡量金融發展的市場化指標,非國有部門所獲貸款(PL)除以山東省地區生產總值(GDP),用來衡量山東省金融市場化程度,文中用PG表示,PG越高,說明山東省金融市場化程度越高。用于檢驗非國有企業的金融發展狀況與資本配置效率的相關性。通過這兩種指標的檢驗,我們希望能夠做到深入的剖析山東省資本配置效率與金融發展的關系。
西方金融發展理論認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會促進經濟的增長。一貫的看法是金融市場的發展促進了資本配置效率的提高, 進而促進經濟增長。為了檢驗山東省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否能夠促進山東省資本配置效率的提高,本文建立如下回歸方程:
Lnη=α+βLnLG+γLnPG+ε
其中η表示資本配置效率,LG表示金融市場發展情況,PG表示金融市場化程度。在對山東省金融發展與區域投資效率進行相關性分析之前,我們首先對時間序列數據進行了平穩性檢驗,從而保證我們實證結果的準確性。
(一)平穩性檢驗
對于時間序列數據的回歸,首先必須進行平穩性檢驗,采用ADF單位根檢驗方法對Lnη、LnLG和LnPG進行平穩性檢驗。
檢驗結果為Lnη、LnLG和LnPG的ADF檢驗值均大于在1%、5%和10%的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所以接受原假設,也就是說序列存在單位根,即原序列是非平穩序列。計量經濟學中講到,對于非平穩時間序列,如果變量是同階單整的,那么仍然可以進行協整分析,下面將對Lnη、LnLG和LnPG一階差分,再進行ADP平穩性檢驗,經過一階差分后的序列Lnη、LnLG和LnPGP的ADF檢驗值均小于在1%、5%和10%的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拒絕原假設,說明差分后的序列是平穩的。Lnη、LnLG和LnPG都是一階單整的,滿足協整關系的前提。
(二)協整檢驗
雖然前面已經通過ADF平穩性檢驗驗證Lnη、LnLG和LnPG三個序列都是一階單整的,滿足協整關系的前提,但是只有在Lnη、LnLG和LnPG存在協整關系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協整分析,下面使用Johansen 檢驗來判斷是否具有協整關系,結果表明,在Lnη、LnLG和LnPG滯后兩期的條件下,Johansen檢驗發現Lnη、LnLG和LnPG之間不存在協整關系,不能進行協整分析。對Lnη、LnLG和LnPG的滯后階數進行調整,然而調整后發現Lnη、LnLG和LnPG之間的協整關系數仍然為零,進一步說明Lnη、LnLG和LnPG之間的確不存在協整關系,所以不能進行協整分析。
為了衡量金融市場發展與金融市場市場化程度對資本配置效率的影響,建立如下方程:
D.Lnη=α1+β1D.LnLG+ε1
D.Lnη=α2+β2D.LnLG+ε2
η表示我們計算出來的資本配置效率;LG表示金融市場發展,即山東銀行貸款/GDP;PG表示金融市場化程度,即山東非國有部門所獲貸款/GDP。
一、金融風險概況以及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是指由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信用不佳甚至破產倒閉從而造成的機構的重大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金融體系的紊亂和國民經濟的動蕩。金融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等。信用風險一直是金融行業面臨最主要的風險。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活動就是貸款和投資,貸款和投資都需要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或者投資對象進行信用考察并對其信用做出判斷。但是由于各種主管或者客觀的因素,金融機構在借款和投資之前得到的點查信息可能存在誤差。又或者是借款或者投資對象突況導致其信用大大降低。這些就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風險,也就是借款或投資對象無法償還金融機構的資金。如果金融機構不能提前預料并做好此情況發生的準備,此風險會給集榮機構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雖然近幾年來金融機構的資產儲蓄、應對措施有所增多以及閩融信用度的普遍提高,但此類情況還是時有發生。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也是我國金融風險中的一大重要風險。操作風險多發是我國金融行業中的一大特征。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機構治理體制和機制的失敗,金融機構內部對其內部的越權、失誤等違反治理體制問題的不及時處理,這就會導致金融機構操作風險的多發;金融機構外部信息技術系統由于各類重大災難事件而導致的信息失效也會給金融機構在成極大的損失,加大操作風險。從今年來我國金融機構發生的操作風險來看,我國金融機構操作風險較高,且由于金融機構內部而導致的操作風險占主體。跨行業、跨市場的風險。目前,金融創新是金融行業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但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經營模式合外部生態環境同時變化的情況下,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創新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風險。一方面,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很多種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不僅有以事業型為主的金融輔助公司,而且也有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等機構在改進經營模式的過程中產生的各類跨市場的金融工具或產品。這些都會成為金融機構跨市場、跨行業的風險因素。
二、我國金融風險的原因
我國金融風險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法律法規以及體制制度的不完善。
(一)金融行業有關征信管理法規制度的缺失
征信就是收集、評估和出售市場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征信體系建立的目的主要是解決金融市場交易中信息不對等。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金融行業也快速發展,經濟活動也日益頻繁。金融機構對于借款人或投資人的信用考察也越來越有必要,金融機構也越來越依賴專門的征信體系來完成對借款人或投資人的信用考察。但就目前來說,我國的征信體系處于起步階段,管理法規制度缺失,這就會造成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或投資人進行信用考察時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有偏差,給金融機構帶來信用風險。
(二)金融詐騙等處罰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
法律對于金融詐騙和違反相關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所追究的法律責任的缺失和不完善,不足以對犯罪人員構成威脅和震撼,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給金融機構帶來負面影響。
(三)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滯后
現行的企業法律制度就破產來說,在管轄和受理、監督制度等方面都不利于債權人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就會導致金融機構的債權惡化,不良記錄積累對于金融機構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和完善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改進征信系統的相關法律規定,減少金融機構的各種風險。這要求相關部門的政府人員和執法人員以及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加大對此法律法規的探討并最終完善;加大金融欺詐和違法相關法律的形式責任,加大相關法律的震懾力。這就要求相關法律人員對相關法律規定探討并作出改動;對企業破產法律作出先關調整。
(二)相關部門加強社會主義現代化文化的建設,加大宣傳信用力度并加強培養全社會的自律意識。提高全民的信用素質和道德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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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法律制度對金融生態的意義
金融生態的說法,就是借用生態學的提法來對金融環境進行的一定描述,用來對金融運行相關環境要素進行表述。協調的市場,穩定的經濟環境,加上完善的法律環境和信用環境,就構成了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其中,法律環境是決定金融生態生存與發展的直接因素。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強金融生態自我的調節功能,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率,推動金融生態的發展。不過,適宜金融生態發展的環境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需要我們不斷地進行研究,適當的對法律制度進行調整,不斷規范金融行為。金融運行的相關環境因素,都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調整;金融機構的健康、正常的運作,也離不開法律制度所為其提供的有力保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能夠有效規范金融機構的相關行為,提高內控水平,優化金融機構,防止惡性競爭的出現。
二、金融生態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建立金融產權法律制度,突出體現市場經濟原則,推動金融企業發展進程。金融發展的核心是產權制度,須從法律層面保證金融產權制度對市場原則的體現,明確產權邊界及權利、責任和利益。當前形勢下,金融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進,關鍵點是:
①在法律方面推動金融產權的多元化,消除金融產權所有制歧視的法律障礙,將不同性質的所有制資本介入金融的法律規定統一。
②調整涉及到金融主體構造的相關法律規范,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突顯出股東在金融機構中的法律地位,突出其法律作用,落實股東對經營失敗負責的制度,明確其核心地位,解決金融機構所有者的缺位及內部人控制的問題,能夠依靠法律切斷失敗成本的轉移之路。
另外,強化委托和的法律關系,明確所有者及經營者分別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法律義務。
(二)加強法律對金融債權的法律保護,加快金融生態發展速度。首先,需要修改破產法,通過完善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來保護破產企業的員工權益。另外,要能夠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進行運用,保證債權人對法人背后的真正債務人的民事責任追蹤。還要完善擔保法,從實際出發,在合理范圍內嘗試擴大擔保財產范圍,將權利質押納入擔保法調整的范圍之內。除上述之外,還需要對刑法進行相應的修改,擴大貸款詐騙罪主體范圍及其適用條件,進一步完善金融資產的刑事保護的相關制度。根據經濟、金融的發展要求,調整和規范貸款的程序、質量管理、責任人等,保證銀行和企業間的信用履約關系得到法律保護。鼓勵金融創新,對一些利于活躍金融市場的創新活動,規避風險的各種金融方法等,認定其合法。
(三)改進信用法治建設,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信用,是金融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必須能夠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強化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從法律制度的安排上,保證規范管理和處罰的嚴厲性,在整個社會上形成一個重視誠信的氛圍,使金融機構不敢失信、不愿失信。關鍵是要加快征信立法速度,推進企業征信系統進程,完善個人征信系統和企業銀行賬戶的管理制度。征信立法分為征信業務法,征信產品促進法和征信產業管理法。
(四)提高法律管理效能,調整金融監管制度。盡快建立相關法律制度,不斷地進行修改和完善,明確相關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拓展其法律發展空間,如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等。另外,還要加快建設監管問責制,進一步完善和修改金融監管的評估和考核制度,將監管主體的職責引導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方面。最后,以監管效能的提高為核心,制定增強金融穩定性的法律框架,對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進行合理、科學的配置,并完善處置機制相關法律法規,圍繞“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原則落實相關制度。從我國國情出發,盡快金立完善的存款保險、保障基金等相關法律制度,將國家承擔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風險問題解決,減少政府承擔其經營失敗的負擔。當前整體形勢來看,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目前已成熟,需要按照全體參與、有限保障的模式來構建金融機構保險保障法。最后,為了提高宏觀調控的整體效果,提高貨幣政策有效性,有效促進銀行資金的運用法制化,避免其它部門運用銀行資金從而造成倒逼局面,要從法律層面對銀行“多功能”使用再貸款進行制約,維護貨幣獨立性。為了能夠明確財政資金和銀行資金的區別,須盡快明確一些特殊機構的法律地位。另外,司法部門要提高相應的工作效率,體現訴訟經濟原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期限內辦理和審結案件。
總結
目前來看,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在完善和改革的過程中,確實遇到了一些問題。我們也須不斷推進金融生態法律制度的完善,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構建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生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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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性質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國際上是這樣定義金融衍生工具的,當事人之間的雙務合同或者交換支付協議,它的價值正如其名稱所體現的,衍生于基礎資產或者相關的基礎比率或指數。國際互換與衍生工具協會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較之前的定義更狹窄些,它們認為金融衍生工具的核心在于對風險的管理,衍生合約本質是一種雙邊合約,目的就是對風險的一種管控。我國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較國際上其它國家較晚。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直到1978年我國的改革開放,才從計劃經濟時代走向了市場經濟時代。我國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與國際上略有不同,并且國內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也持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金融衍生工具是區別于傳統的金融工具,所以稱之為衍生工具。有的學者認為,金融衍生工具是以另一金融工具的存在為前提,以這些金融工具為買賣對象,價格也由這些金融工具決定的金融工具。它由債券、股票、外匯等基礎工具衍生而來,包括遠期、期貨、期權、互換四種基本工具和由它們通過變化、組合、合成三種方式再衍生而來的變種。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質
金融衍生工具在法律上來說本質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名稱上的“工具”二字不影響其本質的債權債務關系。簽訂合約的雙方當事人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擁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據我國的法律,金融衍生工具有幾大法律屬性。諾成性,就如字面意思一樣,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一致的意思,并不是以標的物的交付與否來判斷。虛擬性,金融衍生工具不像一般意義上的某種具體的實物,它只是一種權利和義務,是一種不具體存在的工具。目的的不同性,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合同雙方的風險性。
二、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作者以滬深股市的數據為依托,調查發現2009-2014年度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企業的比例分別為7.523%、11.117%、12.558%、13.412%、14.873%和12.423%,雖然增長速度在2008年后有所放緩,但總體上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在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在這樣較高比例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背景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一)法律設置不完善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得到了巨大的發展。但很多法律建設仍然十分之后,尤其是經濟類法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法律更是寥寥可數,其中對金融衍生工具監管的法律屈指可數,并且相關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和法律法規也存在著矛盾和不協調。我國的股市也不夠成熟,相關股市的法律監管也不夠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說,我國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亟需相關法律部門的統一協調和制定具有指導作用的法律。
(二)分業與混業交叉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在借鑒了歐美等資本市場成熟國家的歷史經驗后,為防控風險采取了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模式。1929年開始的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使得美國金融業全面崩潰,銀行參與證券投資等高風險行業是金融市場暴跌的主要原因,所以美國在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混業經營轉變為分業經營。我國的金融監管正是借鑒了歷史上這個慘痛的教訓,所以才堅定的執行分業經營模式。我國商業銀行法明文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然而,在20世紀90年代,歐美等發達國家感到分業經營的弊端比較大,嚴重制約了金融市場的發展,紛紛又放松管制重新開始混業經營。我國金融市場還處于初創階段,不確定因素較大,在分業經營名義格局下也存在著混業經營現象。
(三)投機現象的存在
金融衍生工具的參與者一般以金融機構為主,這些金融機構往往資金雄厚,在和廣大股民和中小投資者的博弈中,往往占據著絕對的優勢地位,中小投資者往往敗下陣來。金融機構不僅資金雄厚,還有巨大的信息優勢,這種信息優勢和資金優勢使得機構可以做出更精準的判斷和行為。金融機構依靠著這些優勢進行投機,往往可以取得較大的利潤和機會。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意識到了這一點,盡最大努力去控制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但由于政府的政策往往有時候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預測。金融機構恰恰就是利用了這一點,它們往往會進行預測,因為一旦預測成功,這些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潤往往是幾倍、幾十倍的增長。
三、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監管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統一的監管模式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涉及到多個金融監管部門,所以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督和管理需要涉及、協調多個部門。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首先要以保證國家的金融安全為前提,只有在保證國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協調各類金融監管部門。統一的監管模式既可以縮減管理資源,也可以使我國的金融衍生產品更健康、成熟的發展。統一的監管模式也更方便使我國的金融衍生工具與世界接軌,有效實現我國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有序健康發展,保證我國的金融安全。
(二)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相關法律的建設
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法律寥寥可數,其中對金融衍生工具監管的法律屈指可數,并且相關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和法律法規也存在著矛盾和不協調。我國的股市也不夠成熟,相關股市的法律監管也不夠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說,我國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亟需相關法律部門的統一協調和制定具有指導作用的法律。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法律建設極為薄弱,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這就需要我國的立法部門把這個問題重視起來,盡早并且準確的對我國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現狀進行大數據分析和判斷,做出適合我國的金融衍生工具發展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監督體制。建立有效的監管實施規則,保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明確規定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與風險承擔限額,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創造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體系。
(三)增加與國際上的協作與溝通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的深入,我國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受著其它國家的經濟的影響。我國在過去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是計劃體制經濟,我國的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不受到外界的經濟體的影響。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產品也受著其它國家的金融市場的影響。尤其是現在的互聯網的發展,更是促進了當今社會下全球的現金的流動,國家間的金融流動性大增。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要想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產品必須增加與國際上其它國家的金融協作。
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基于緩解融資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保基金模式(協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水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一、引言
隨著全球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貸款抵押物,而資本市場的準入門檻又比較高,導致融資十分困難,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供應鏈金融這種新型融資模式的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并逐步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概述
供應鏈金融指的是對一個產業供應鏈中的單個企業或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以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上下游配套企業“產一供一銷”鏈條的穩固和流轉暢順,并通過金融資本與實業經濟協作,構筑銀行、企業和商品供應鏈互利共存、持續發展、良性互動的產業生態。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應收賬款模式
中小企業在供應鏈中經常處于弱勢地位,應收賬款經常要在賣出存貨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收回,導致現金流短缺。應收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上游的中小企業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貸款,但是核心企業要對此進行擔保。
(二)預付賬款模式
當處于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需要預付貨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業購進維持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時,往往缺乏足夠的資金。預付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將預購的貨物質押給銀行獲取資金支持。
(三)存貨模式
存貨模式是指中小企業把銀行認可的存貨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通常都是批量購進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會用于生產,還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則儲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這些原材料很可能會占用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利用這種融資方式把它們抵押給銀行,則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
通過以上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有如下幾點優勢:首先,銀行可以通過核心企業、監管企業來獲取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及成本;其次,這種以真實貿易為基礎的融資方式,緩解了中小企業缺少抵押物的問題,能有效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另外,這種融資方式還能使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企業的經營和資金周轉也更加順暢,構建較為牢靠的長期戰略協同關系。因此,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被許多企業所采用。
三、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存在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擔保法》、《動產質押登記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更加順利的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并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種類多樣,在涉及信用捆綁、質押物監管、動產質押、違約情況下質押物的處置等方面的問題時,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存在一定風險。
(二)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
相比于傳統銀行信貸,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要求銀行評估整個供應鏈的信用情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社會信用征集系統的建設剛剛起步,金融機構現有評級體系不完善,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歸集和正確評估。
(三)供應鏈上企業之間關系松散
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意識相對薄弱,供應鏈上企業之間的關系普遍呈現松散的特征。中小企業對于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缺乏開展合作的意識,核心企業也沒有動力將中小企業納入其供應鏈管理系統。這使得有效的供應鏈金融融資機制難以建立,也無形中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風險和成本。
四、優化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促進我國供應鏈金融的良性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盡快完善。比如《物權法》雖明確了存貨和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擔保物,但缺乏具體細則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僅以此法作為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法律依據不能有效保護信貸主體的權利。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制定具體細則,明確《物權法》中關于動產質押的相關條例以及信貸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利益,從而促進供應鏈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構建中小企業信用評級體系
基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的特點,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適合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比如將對授信主體的風險評價體系由靜態評估變為動態評估,并將傳統的單一受信主體評級制度變為“主體+債項”的新型評級制度,同時側重對“債項”的評級,從而弱化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審查。
(三)建立穩固的供應鏈上下游協作機制
關鍵詞 住房貸款證券化 特別目的機構SPV 資產證券化
一、中國房貸證券化發展的原因
1.金融信貸機構的要求
自中央“十五”計劃實施以來,房地產的高速發展使得住房按揭貸款的數量隨年增加。從下圖就可以看出。
商品房銷售面積 比上年增長 開發企業資金來源 比上年增長
10.43億平方米 10.10% 72494億元 25.4%
住宅銷售面積 辦公樓銷售面積 國內貸款 比上年增長
增長8.0% 增長21.9% 12540億元 10.30%
商品房銷售額 比上年增長 利用外資 比上年增長
5.25萬億元 18.30% 796億元 66.00%
12月銷售面積 同比增長 個人按揭貸款 比上年增長
21808萬平方米 11.50% 9211億元 7.6%
隨著房地產的發展,個人按揭貸款和國內貸款已經逐漸成為融資的主要途徑。而且住房貸款一般來說都是長期的。由于商業銀行的負債主要是短期,時間上和住房貸款不匹配。這嚴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此外,根據《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核心資產至少占總資產的8%,以保證其流動性。住房貸款的暴增也威脅一些小型商業銀行的經營。房貸證券化將可以為商業銀行規避流動性風險,讓其更好的經營。
2.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
房貸證券化在合法的信用保證和一定風險控制下,是一種相對合適的投資工具。房貸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投資工具,既豐富了國內金融投資工具,同時也拓寬了融資渠道。而且,現在房地產的發展周期仍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即使國家宏觀調控進一步壓低房價,但充足的需求使得房地產市場依然堅挺,這為房貸證券二級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房貸證券化的過程需要設立更為嚴格,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設立特定的金融機構SPV或SPC。這一系列過程進一步完善了中國資本市場。房貸證券化在完善資本市場的同時,也擴大了對房地產及其配套產品的需求和消費,其最終結果是促進國內整個經濟的發展。
二、中國房貸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1.法律法規不完善
盡管目前中國已經設立了很多與住房貸款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但缺少一套完整專門針對房貸證券化過程的法律體系。這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在進行房貸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會有不可避免的障礙。其次、由于《信托法》,《擔保法》,《破產法》還并未出臺,這使得在房貸證券化過程中,作為證券實際發行人的特別目的機構(SPV)在我國缺少法律保障和受托資格。這次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其相當一部分責任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所以警示我國一定要完善相關法律建設
2.二級市場流動性不強
住房貸款證券屬于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由銀監會監管,因此住房貸款證券只能銀行間市場發行和流通,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且數量較小。使得整個房貸證券缺乏需求。市場需求萎靡,使得整個房貸證券市場很難持續發展下去。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資者對房貸證券這一類資產證券化的金融衍生品缺乏了解和深刻認識,在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下,不敢去投資這一類金融產品。這也是導致房貸證券流動性不簽的重要原因。
3.市場利率機制不完善
根據馬克維茨的均值方差模型,風險越大,收益越大。房貸證券的利率應該高于同期的國債,畢竟房貸證券至少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相對國債來說,而且銀行出售住房貸款需要獲取高于邊際成本的實際收益。這就說明房貸證券的發行需要一定的利差空間。如果利差小了,不利于房貸證券的發行和出售。但現在的問題是國內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證券價格對利率缺乏彈性,那么證券發行方很難確定證券的發行價格,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房貸證券化的發展。
三、中國房貸證券化的發展前景及個人建議
1.加強相關法律建設
法律在每個國家都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完善不斷更新。而且法律大部分是發現問題在前,在設立法律解決問題在后。所以關于制定房貸證券化的相關法律設立是勢在必行。在2005年3月確立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單位之后,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局和銀監會分別頒布了《資產支持證券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操作交易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多部法令法規使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受到法律的保護。
2.完善利率體系建設
健全的基準利率體系是房貸證券化的重要前提,更是房貸證券化過程中定價的關鍵所在。近幾年,中國金融市場通過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推進基準利率體系的建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定盤利率和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逐步推出,為住房貸款證券等金融衍生品提供了參考利率指標,促進了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有助于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也進一步為房貸證券化掃清了障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