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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業是貨幣流中心、資金融通中心、社會支付結算中心,是“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系統。”所以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關系著國民經濟的運作與發展。但金融業是個高風險的行業。因為金融行業本身就有從事風險性的活動,風險導致其具有內在不穩定性。加之金融業的有效運作是依賴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一旦公眾對銀行發生動搖,銀行的經營和生存便存在問題。此外,其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對個別銀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甚至導致全球性的風險。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其進行監管,確保金融結構的安全和穩健。其次,金融業具有相對壟斷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進入,因而在金融業管理過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債權債務安排,或向客戶提供不公平的歧視,且金融業財務信息的公開程度不高,公眾因無法獲得充足準確的信息而很難對金融結構風險和業務作出正確判斷,并影響其對金融機構進行選擇,同時也無法對金融結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因此,政府應叢外部對金融機構進行強有力的監管,減輕相對壟斷性可能帶來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監管困難,以保護公眾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業本身的特點,各種欺詐以及非法交易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我國市場秩序不夠健全,金融領域的立法不夠完善,我國應付金融危機的經驗尚不豐富,金融監管就顯得尤為必要。[4]
(一)分業監管帶來的問題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債券法》的規定,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銀行業、信托業;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業;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業。雖說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有利于監管部門集中精力對各自負責的對象進行監管,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的安穩,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但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和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單純的分業經營模式已不能適應復雜的局面。
1.在國內金融市場上,銀行、證券、保險業已開始相互滲透。商業銀行可以經營部分證券業務,但限于買賣政府證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證券;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保險業務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外從事信托業務和股票業務;法律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質押向商業銀行借款。[5]如果實行單純的分業監管,勢必回出現重復監管或空白監管的情形。
2.自從我國加入WTO以來,外國金融機構大量涌入國門的局面勢不可擋,對外國的金融銀行如何監管,如果仍固守分業監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這種阻礙資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會嚇退一大批外國金融機構。因此我國采取混業監管的模式已勢在必行。應當盡快建立起一個既不隸屬于中央銀行又相互獨立于政府的綜合性機構統一監管金融市場,以適應金融業一體化的發展趨勢。這種綜合性監管機構應相對獨立于政府。因為:一是金融監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需要一支專家隊伍,資源、技術條件需求也較高。如果隸屬于政府的公務員序列,難以滿足監管的需要;二是監管應擺脫政治壓力,如果不獨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擾和牽制,不利于實施有效監管。[6]
(二)事后保護性監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險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業具有很高的風險性,而且還極具傳染性,一家銀行的破產往往波及整個金融市場。這使得存款者和投資者因擔心風險而不得不小心行事。為了消除這種擔心,存款保險制度應運而生。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將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險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存款機構經營破產不能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為支付法定數額的保險金。在存款者看來,存款保險使所有存款獨立于銀行破產風險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這種做法也避免了對存款者補償的耽擱。現在,大部分國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但我國未建立該制度 。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出現經營危機,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將嚴重遭到破壞。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首先,我認為,這種保險應是強制的。如果允許銀行機構自由選擇是否保險,則意味著有的銀行可以不參加保險,這對自覺參加保險的銀行是不公平的;同時意味著未參加保險的銀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這違背了設立這種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險公司應由誰來設立的問題。從國外來看,各國存款保險機構有:政府主辦并管理型、政府和銀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銀行同業建立型。多數學者主張我國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舉辦更為適宜。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公司隸屬于中央銀行,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險公司可能會形同虛設,獨立性難以實現。[8]
2.中央銀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說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因破產而帶來的風險,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銀行或整個銀行體系面臨暫時的流動性問題帶來的不穩定性。事實上,一個基本上健全的銀行也常常會面臨暫時流動資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時的從信貸市場上得到足夠資金,公眾對銀行資金的流動性是極其敏感的,它們會因為自我保護中加劇問題的嚴重性。為了避免擠提現象的發生,我國應當仿效西方國家建立中央銀行最后貸款制度,即中央銀行對仍有債權能力但已無法從貼給窗口和貨幣市場的正常渠道取得資金的“問題銀行 ”提供緊急財務援助,以協調其解決暫時的財務困難。[8]
(三)自律監管的加強。
最理想的監管模式是法定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我國目前偏重于法定監管,自律監管嚴重不足。從金融業行業協會存面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過分強調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對金融業的行業自律作用的重視不足,行業協會更多地成為一個僅僅具有象征性的組織;從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層面上看,有關金融機構制度的法律規定相當薄弱,如證券業并沒有建立起防止其某個職能部門所擁有的特種消息傳到另一個職能部門被濫用而建立的一套內部規則和實施程序以及對這些內部規則和程序的監管程序的“防火墻”制度,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則流于形式,不僅銀行內部缺乏統一的內部控制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而且銀行內部各業務部門在具體行使監控職能時,職責不明確,不能有效執行、落實銀行內部控制有關制度;保險業對內控制度的規定幾近乎為零。[10]由此可見,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有待完善。通過健全金融機構的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加強金融機構自身的責任感和自我監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說,是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的監管形式。
參考文獻:
[1]陸曉峰.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M].法律出版社,2000.
[2]浦壽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國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試論金融監管立法體系[M].法學評論,1997.
[5]魏方.簡論我國的金融監管:經濟法論叢(第2卷)[M].徐杰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監管制度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大大超過了人們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但是很多時候都是事后的彌補,監管機制滯后于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之勢,監管機制的不完善與現行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野火燎原之勢極不對稱。2016年,銀監會正式四部委聯合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業務活動各方面的規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網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具體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這些方面還需要補充完善。
(二)監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較之傳統金融,在經營環境、經營方式和范圍上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但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沒有改變傳統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其實是融資平臺,有的甚至從事洗錢活動,因此不能單純從互聯網金融角度設計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也不能直接將傳統金融的監管法規應用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互聯網+金融”更多地表現為互聯網電商和金融服務業務之間的跨界經營,這種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出臺新的監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我國從1999年開始試點建設個人信用體系以來,到2015年1月央行下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個人征信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我們應看到目前為止,信用體系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主導,我國依舊沒有完整的商業性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個人征信報告系統中,沒有非銀行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這顯然對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風險規避會有一定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發展建議
(一)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
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體。2015年,我國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分類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P2P監管細則、互聯網保險監管暫行辦法也都相繼出臺。但是部分有爭議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和機構監管還有待完善,需要明確監管主體,避免出現問題了發生監管機構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制定行業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
要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和資金安全,還需要制定行業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嚴格準入機制,不僅有利于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大有裨益。不僅要制定準入門檻,還要給企業提供退出機制。任何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都不可能只進不出,明確退出機制同制定準入門檻一樣,是保障互聯網金融行業合理規范化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通過適度的競爭,實現互聯網金融企業優勝劣汰、轉型升級。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金融市場上買賣的金融產品實質上是在交易產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聯網金融無法做到像傳統金融機構的準入、信息披露監管,傳統金融市場的監管方法及監管工具也不適用,但信息不對稱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發揮其資源配置功能,這就要求給金融消費者足夠的信息讓消費者根據信息進行價值的判斷。因此信息披露的監管與控制非常有必要。在互聯網金融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專業知識缺乏等原因一直處于劣勢,消費者權利時常遭受金融機構的侵害。這也要求互聯網金融監管要從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完善互聯網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強行業自律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補充
我們在前文分析了很多需要通過頂層設計完成的監管措施,比如監管主體的明確,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的制度提供,但是,互聯網金融的模式眾多,這些細小眾多的分類模式之前的差異決定了它們在監管機制上面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不同模式的監管模式必然呈現多樣的差異性。很明顯,政府的頂層設計無法完全覆蓋到每一種細分模式,這就要求各行業需要加強行業自律,以完善和落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確保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作者:劉婧 單位:四川大學錦城學院
(3)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與監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當前,人民銀行縣支行內設機構改革后,大部分縣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調統股已合并為金融機構監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對應的科室仍各司其職,故縣支行原各部門人員繼續履行原有職能,使得某些支行員工產生了錯誤認識,致使縣支行金融監管合力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另外,基層人民銀行其他部門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總體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層央行主要職能的金融監管部門僅占支行總體的少部分,與內設機構合并后監管任務加重的實際狀況不相適應。
(4)金融監管的信息溝通體系和電子化建設滯后,制約監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統論的觀點,任一系統都不是獨立和封閉的,其內部子系統之間是相互聯系、影響的,且與其他相對獨立的系統構成一個更大的系統。建立區域性金融安全區,決定于區域內的各項因素,也與鄰近區域的經濟金融運行質量、風險程度等相關。故而,建立起基層央行與各商業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間、基層央行分支機構間、基層央行與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支機構間的信息溝通體系,實現信息共享、聯手監管,有利于構建牢固的金融風險“防火墻”。
(5)金融監管人員資格管理和人員素質有待改進和提高。當前,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領導的評價和看法,監管人員的選配、調動主要取決于各級領導的意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全面、準確地考察選配人員的業務監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監管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來實現監管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結合上述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的分析,特提出以下對策思路以供探討:(一)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樹立和增強監管中的“效益、市場、系統、持續”意識。正確的監管理念是指導金融監管的有力指南,亦須順應經濟金融環境的變遷而作出適應性的調整。
由此,我們認為,在堅持原有合理的監管理念基礎上,應結合新的形勢需要,適當引入和增強新的監管理念內涵。①適當引入監管中的“效益”理念。對一些經濟金融運行質量較差、金融風險積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銀行應強化金融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穩定金融秩序,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對一些化解顯性金融風險已有明顯成績、經濟金融運行較為平穩的地方,人民銀行在履行好風險性監管職責的同時,監管重點宜有所傾斜,適度突出對金融機構經營效益的指引,帶動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創新,較好地實現金融監管宏觀剛性和銀行微觀經營靈活度的協調統一。②樹立“市場約束”的監管理念。有效的市場約束,是商業銀行實行審慎經營的驅動力,也促使商業銀行保持雄厚的資本基礎以抵御風險,故可以作為有效銀行監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國際金融界的日益關注和重視。市場約束要求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對于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我國銀行業而言,宜采取漸進式的逐步推進方式。同時,人民銀行實施金融監管時,可以充分發揮市場力量的制約作用,引入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檢查、監督、資信評級等,以提升金融監管的效能。③增強“系統、持續”的監管理念。人民銀行在監管時應統籌規劃,注意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銜接和良性互動,發揮非現場監管的風險預警機制和現場監管的查誤糾錯機制的作用,減少監管工作的隨意性、突擊性;深入研究銀行業務的周期性規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特征,盡可能減少或杜絕無效監管,在持續監管中逐漸提高監管工作的質量。
(二)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責任制的制度安排。①完善監管責任制體系,增強責任制的可操作性。從實際工作中看,實現“授權定責、權責平衡”是確保監管責任制落實到位的關鍵因素。按照監管權限來劃定責任,誰失誤由誰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劃分責任應明確、細致、具體,各級、各類監管責任人對哪些金融風險承擔責任及責任的種類,應具體細化,使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②改進責任制中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監管人員的積極性。實行監管責任制后,監管者責任重大,從事監管工作具有風險性,應當建立績效掛鉤式的激勵機制。同時,可施行監管過錯責任追究制、消極作為追究制等,實現激勵與約束的有機兼容,使金融監管活力不斷激發出來。③加快責任制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及早制定統一、規范、具體的監管崗位操作規程,以明確分解和定位崗位責任;建立以內審、監察部門為主實行的監督制衡機制,以預防、糾正和處罰執法失當等行為。為減少年終考評的主觀隨意性,可采取以科學設定的指標考核為主、結合抽查核實、個人述職的方式,區別各級不同責任人而分類考核,并輔之以平時累積的監管過程情況材料、表格等進行綜合性的監管考評。
(三)優化監管機構內部的人員配置,增強金融監管力量。目前,多數縣支行的金融監管仍采取分組的方法,這不利于金融監管整體力量的有效發揮,可以將監管業務劃分為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和日常監管三個部分,以此來配備監管人員,發揮監管合力。與此同時,在人力資源上向監管部門傾斜,增加監管人員所占的比例,以強化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定義
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金融監管的任務和權益分撥的方法和組織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誰來負責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按照何種方式監督和誰將負責監管效果和如何負責的這個問題。因為列國在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系、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別,所以他們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監管體系的種類
(一)統一監管體系
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監管的全面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分業監管體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聯合承當監管責任。同時,各個不同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在此基礎上又相互配合,從而形成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不完全監管體系
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牽頭式"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峰式"監管體制。“牽頭式”監管體制:在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監管沖突的時候,能有一個帶頭監管機構出面協調,來解決監管時出現的問題。“雙峰式”監管體制:其在監管時會先定下兩個監管目標,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一類機構是針對金融行業的系統風險,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另一種類型的機構是專門管理金融機構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在中國金融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分業監管有效的促進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當時在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的機構就是銀監會。它充分的與證監會、保監會進行了緊密有效的的協作,成為了當時最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金融法規的有效建設,完善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使監管目標變得明確,不斷地開發金融監管手段,使金融機構可以平穩有序的發展,還漸漸的加強了金融機構中的內部控制機制。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力逐漸增強。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的,分別是市場準入、經營運作以及市場退出。同時,在落實監管職責的過程中,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的對經營情況做出風險評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當出現金融風險時,可以有效的防范風險,降低損失。但是,我國相比國外發達國家而言,金融監管體系還是發展的相對緩慢的,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較晚,所以在法律監管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場發展迅速,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就明顯落后了,在法律監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業在某些方面沒有法律依據,處于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金融監管也無從下手,大大的影響了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法規大多都太過于形式化,缺乏實用性,導致其并不能很好的發揮法律的實際作用。
(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而且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使得金融體系并不能有效的發展,這不僅沒有良好的發揮金融市場監管效果,還使金融監管資源被浪費掉了。除此之外,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單一,目前還停留在行政監管方面,屬于一種領導性的監管,過多的干預了金融機構的發展,缺乏一種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規范金融市場,使得監管效果不好。
(三)分業監管方式存在著不足
分業監管有很強烈的“地盤意識”各自獨立的監管著一塊地盤,對于在自己監管的領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強的保護意識,不愿意他人對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干預,在其他領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參與,這樣就阻礙了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使得其監管效率低下。而且,分業監管模式,成本比較高,監管較分散,監管意見很難統一。這樣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對金融市場造成了影響。
五、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由于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應加快金融監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據國內外的經濟發展整體情況和我國的國情進行立法,要能保證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刪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規,以免妨礙金融業的發展。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應該出具可以涵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要盡量的適應金融市場新形勢將法律法規細分化。不僅如此,在執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強,對于金融詐騙等不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于不法集資與在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予以監管。爭取在立法、程序的調查、多部門協調、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民事賠償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可以采用新型的監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了。還可以充分發揮銀監會的監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風險,加強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學的監管體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并有效的維護金融市場的競爭秩序,通過這些努力來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效率。
(三)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通過定期的溝通、交流協調好兩種經營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場,對其進行綜合性監管。為了防范外資企業利用我國的監管漏洞獲得盈利,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損失,我國的金融監管應該與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方面的聯系,獲取最新的金融信息。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并從中獲取經驗。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結構變得日益復雜,一些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影響,給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各部門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況,不同的業務需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實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要獲得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制下,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相互獨立,自成體系,導致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時缺乏足夠的信息,尤其是對各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缺乏詳細的了解,嚴重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效率不高
1.監管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并沒有體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領導性和國家意志性色彩比較濃重,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比較突出,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隨意性比較大。
2.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比較晚,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并沒有涵蓋金融業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創新行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立法步調明顯落后,使得金融監管無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機制滯后,重視國家的計劃,而放松對自身的嚴格管理,強調發展規模和速度,卻放松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資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現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資金審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貸款審查不嚴格使得信貸風險加劇;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內相應的社會監督的規章制度并不完善,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缺乏力度,沒有權威性和執行力,導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透明度不高,監管主體的工作效率低下,影響金融監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
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首先,應完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與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銀行作為牽頭人,成立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機構各派代表共同組建,負責各監管機構政策與業務的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進一步消除監管空白,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共同維護金融的穩定。最后,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作為最高的監管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另外,該機構也可作為對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監管機構,對聯席會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機構的協調,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各方現有的信息體系,構建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系統,實現跨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換,確保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1.創新金融監管手段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應改革現行的監管手段,從單一的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多種手段的綜合應用,加大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管的的力度,實現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協調和優勢互補。隨著金融業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多樣化,應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大對金融監管的科技投入,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水平,盡快達到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立法應立足于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全面審視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或與世界金融發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避免阻礙金融業的發展;補充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1.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需要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內部的約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沒有內部的自我約束,再強大的監管力量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機構自律機制與政府的強制性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進,共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要實現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有約束機制,更要有激勵機制來激發金融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有效的激勵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減少他們的不規范行為。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經之路,不僅要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這種制度,金融監管機構也需要這樣的制度來激勵和約束“執法者”的行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1-0053-04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發展的產物。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變化,我國金融監管經歷了從弱到強、從混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演進過程,形成現階段“一行三會”的監管層面。目前,金融業競爭空前加劇,金融創新不斷深入,綜合經營趨勢日益明顯,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變得日益突出,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在現行分業監管法律框架下,整合現有部門監管優勢,建立有效的協調運作方式,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我國金融業繁榮穩健發展,已顯得十分迫切。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
(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
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性尤為突出,我國在多部法律上明確要求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也提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再次強調,“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二)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模式
金融監管部門最早的分工合作機制始于2000年。央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季度討論。2003年原由人民銀行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劃轉給銀監會監管之后,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討論并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該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監管框架。銀監會依法負責對各銀行、信托機構、政策性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證監會依法負責對證券業務的監管;保監會依法負責對保險業務的監管。混業經營機構則實施主監管制度:對控股母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確定監管機構,而對其金融子公司按業務性質仍由相應監管機構實施分業監管。二是協同機制。建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并建立以討論、協商具體專業監管問題為目的的經常聯系機制。三是信息的收集與共享。三家監管機構依法分別收集監管對象的信息和數據,并加以匯總制表并公布,以方便共享。此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兩次部際監管聯席會議,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1]但央行未曾參加過“三會”部際聯席會議。
由于《備忘錄》把具有部分監管職能的人民銀行排除在外,“三會”建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一些缺陷。為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負責反洗錢工作的監管等。
(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
在金融海嘯波及全球的過程中,隨著“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在央行的協調下,中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產品和市場監管及經營機構監管等方面,均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對我國相關市場和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
1.并表監管拉開協調監管序幕。在當前金融行業仍然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前提下,決策層曾明確提出,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同時,要順應金融業務綜合經營的趨勢,強化按照金融產品和業務屬性實行功能監管,完成對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銀監會于2008年2月,了《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要求銀行集團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對境內外各類附屬機構各方面風險等進行評估,避免局部的、單一的風險進一步蔓延擴大對整個銀行集團的安全構成威脅。
2.相關監管部門形成有效互動。2008年,我國證券市場因一系列內外部因素的影響,出現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在這種局面下,相關監管部門形成有效互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顧全大局,穩定市場。當證券綜指下行壓力加大時,保監會緊急召集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開會,動員其從大局出發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保險資金要在股市低迷之際積極布局,加大對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凈買入力度,承擔維護大局的責任,增加對中國資本市場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對穩定市場起到積極作用。而中國證監會迅速出臺了一系列協同意識較高的監管及基礎性制度建設措施,積極利用相關市場、相關領域的可用條件,盡最大力量維護了市場的平穩運行。為消除市場對于上市金融機構投資美國市場的損失存在恐慌心理,提高透明度,證監會于2008年8月出臺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披露次貸等表外業務風險。此舉與銀監會的并表監管形成了有效互動。人民銀行則多次使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政策工具,有效維護經濟穩定。為促進宏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8年12月初提出了“金融國九條”,10天后,國辦了落實“金融國九條”的30條“意見”。在具體落實的過程中,銀監會對并購貸款開閘,并明確了其與二級市場收購股份并購行為的關系。證監會則提高了并購重組工作效率,并擬在推進市場并購重組方面繼續出臺若干辦法。另外,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已開始運行,證監會明確,將推進與相關監管機構的互聯互通,為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互聯預留空間。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協調監管,對于維護金融穩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監管部門之間已經實現部分信息聯動,相互之間可以通過內部網絡,實現數據和相關信息的查詢,確保第一時間有效地實現相互聯動。[3]
3.監管部門加強協調。為適應國內形勢的變化,銀監會、證券會、保監會三會協調加強,推進了合作的步伐。銀保雙方簽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等文件。同時,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不少地方已經建立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的聯系、溝通、協調和合作,不僅使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信息,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而且提高了監管效率,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促進了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保障金融穩定健康發展。
二、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牽頭人不明確使得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無法正常運作
目前有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及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規定,認為“會同”就是“牽頭”的意思,認定中國人民銀行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4]但也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人民銀行三定方案規定的人民銀行牽頭人條款超越了該法規的法律效率范圍以及法條的效力,提議成立由國務院領導的全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5]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二次監管聯席會議后,“三會”共同參與的部級聯席會議便罕有召開。牽頭人不明確,任何一方金融監管機構缺乏主動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都難以正常運作起來。
(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
“一行三會”召開部際聯席會議時,可以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溝通與協商,但這種溝通與協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現有的各監管機構都為正部級單位,當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便會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門而有損于其他部門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和監管權力。由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可能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證券公司融資、保險資金入市、信托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等,均涉及不同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問題,分業監管制度下,這些問題靠任何單一的監管機構都無法完成,監管方之間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調顯得非常重要。事實上,由于部門利益相沖突或者部門權責劃分的問題,有可能出現重復監管和忽略監管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監管方之間意見分歧的情況。那么,如何解決各方爭議問題,現行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并沒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且目前也沒有一部高出金融部門法的法律可以參照執行,最后可能是按照“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的規定交由國務院來處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不僅有礙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有序開展,而且增加了監管合作的成本,影響了整體金融監管效率。
(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監督機制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沒有賦予任何一方對其他監管方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按照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一行三會之間主要是行使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行為,交換金融信息。各監管方對各自分管領域的監管行為只受相關法律和監管方內部制度的約束。當前我國約束監管方的法律還不完善,內部規章制度難以確保監管行為的合法性,在這種沒有制度約束的情況下,監管者自身監督機制薄弱。[6]缺乏對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權力的限制和外在監督,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壟斷性容易導致權力尋租行為。
(五)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匹配的專業人才
當前金融業務繁多,金融交叉業務逐漸放開,金融創新速度快,“金融期貨之父”梅拉梅德曾表示,只有監管部門的相互協作,才能有效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但是,目前金融監管部門普遍缺乏專業人才,有些監管人員知識結構已經老化,其專業監管能力面臨挑戰;很多監管人員(尤其是基層監管人員)缺乏跨業監管必備的知識和能力,難以勝任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工作,監管部門之間的工作溝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礙。缺乏匹配的專業人才支撐,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運作舉步維艱。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對策
(一)明確牽頭人,保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運作的主動性
為了避免多頭監管、混合監管面對問題時互相推諉現象,國務院應進一步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這個牽頭人可以是人民銀行,也可以是其他三會中的一會,也可以指定一個部門或成立一個專門機構。權責明確才可以調動監管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強化監管效果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聯席會議制度,確保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運作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運作方式主要是金融聯席會議,金融聯席會議舉辦成功與否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功能的發揮起著關鍵性作用。為確保金融聯席會議有效運作起來,使其會議議程與決議產生有效約束力,可借鑒美國做法,通過立法來協調統一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政策和業務。建議金融聯席會議法定化,把聯席會議各項制度由會方的內部協議約束提升至法律約束,從法律角度進一步完善金融聯席會議的運作方式。把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定位為金融聯席會議的法定參會單位,同時聯席會議有必要把相關成員(包括財政部、國資委、監管對象等)列席會議;會議主席由法定參會單位輪流擔任;法定參會單位必須全部參會;會議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會前列席單位可以提出議案,由其監管方提交會議審議。金融聯席會議做出重要決定前,有必要征求被監管方的意見,會后形成會議紀要,與會方簽署意見,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發送給參會單位,會議紀要對法定參會單位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保障監管工作有序開展
當前有些法律未能有效制裁違法違規行為,僅僅依靠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難以制約權力尋租行為。筆者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為達到有效監管,防止監管機構濫用權力,就必須完善對監管機構監管行為再約束的機制。我們可以依托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組成。美國前財長羅伯特•魯賓(Robert Rubin)指出,金融監管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監管流程的秩序。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也應以維護監管秩序為出發點,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金融監管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執行監督,成員可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為行使建議權。有效的監督機制,可對金融監管機構產生約束力,促使其依法行使監管權,提高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同時也為金融監管機制的有效運轉提供保障。
(四)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人才支持
隨著金融業發展,金融交叉業務和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這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開展監管工作交流與合作,金融監管人員不僅要掌握本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知識,也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監管領域的相關事項。金融監管機構要重視復合型監管人才的培養,除了從國外引進金融監管人才、加強監管業務培訓和員工自學等途徑,還可借助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監管人員工作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到各個監管機構學習與實踐監管,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人才支持。
(五)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從服務金融市場、服務監管對象和服務投資者角度出發
實踐中,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尤其是基層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是為金融監管機構了解和掌握金融監管信息服務提供一個平臺,各金融監管機構可通過這個平臺互通其他監管機構所掌握的監管信息,從而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但是,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僅僅為金融監管機構服務是不夠的,行政監管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市場。筆者認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要解決的不僅僅是監管方之間的問題,也要解決監管方和被監管方的問題,更要著眼于解決被監管方的問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僅是為監管機構服務,也要服務于金融市場、服務于監管對象和服務于投資者。當金融監管機構協調過程中產生爭執時,也要從服務市場、服務監管對象和服務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同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要求每個監管機構出臺的監管政策要有全局觀念,維護統一市場,保護投資者共享五大市場的權利,提高市場效率。■
參考文獻:
[1]李佳.混業經營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J].現代商業銀行導刊,2007(12).
[2]江世銀.金融創新背景下的監管協調機制改革[J].南方金融,2007(5).
[3]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課題組.北京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J].中國金融,2008(14).
[4]懷成立.關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探討[J].商業時代,2008(6).
[5]郭春松.基于分業監管格局下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思考[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6).
[6][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The Deficienci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ANG Lai-hua,LI Nai-yan
其次,監管機構職能相對單一,與離岸金融監管要求相距甚遠。離岸銀行業務所涉及的內容不僅包括外匯交易,還包括銀行的內部經營管理,所以,對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不應當只局限于外匯方面,而應當涵蓋銀行業務監管方面。事實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離岸金融監管機構均具有復合的監管職能,而在我國,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是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而其職能卻只是監管我國有關外匯事務。監管機構職能與國際上通行做法的不符,對我國構建離岸金融市場將構成阻礙。
再次,監管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性。尚未形成統一的離岸金融法律監管體系。我國目前對離岸銀行業務監管的法律文件有多個,這些文件存在著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規定的現象。這種政出多門。各個規定內容不相一致的現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
最后,我國現有的監管文件中缺乏一些國際上通行的監管標準,不利于與國際接軌。對離岸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資產管理應實行量化標準、建立離岸金融業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風險防范補償體制和風險預警體制等,這些做法都是值得我國在構建離岸金融市場過程中借鑒的。
二、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制度的設想
首先,應當對我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制定一部完備、系統的法律。鑒于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是全球金融自由化不可阻擋的步伐,加之離岸金融業務與國內金融業務的顯著差異,我國應由級別較高的立法機關制定一部完備、系統的法律來對離岸金融業務施行監管。
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機構。然而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規范性文件卻是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而且這些規章大多數都是以指引、意見、辦法等名稱出現的,所展現的法律效力較低,缺乏相關法律的權威性。如銀監會頒布的《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社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等。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構成應該包括農村金融法律、農村金融法規、農村金融規章、農村金融條例等,應該弄清楚我國目前都有那些農村金融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以及它們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二)我國農村現有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某些重要領域存在著立法空白
社會經濟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當中,僅僅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提出了國家建設健全農村金融體系的目標,并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務于農民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相關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農村的信貸投入、國家要通過貼息等各種手段對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支持等,但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基礎性的,過于籠統,沒有具體實施的規則與辦法,不能形成與之相應的農村金融法律框架。與此同時,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就正規金融市場的主體有所提及,對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另外,相關法律制度對于滿足農村有效的資金需求、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農村金融市場開展業務等方面,法律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經濟體制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如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等營銷模式的興起,也并沒有給予專門的法律規章制度和定位。
(三)我國農村金融輔助制度法律規范欠缺
(1)在我國,很難對構建全面的農村金融市場予以支持。這主要是由于農村金融機構在貸款擔保、借貸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就其中的貸款擔保法律制度而言,雖然有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對可抵押與不可抵押的財產等給予了限定,但仍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如現有的法律對農民轉讓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等權利給予了過多的法律限制性規定,然而這些財產正是農民以抵押形式提供擔保并獲取貸款的最主要的途徑。
(2)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當中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漏洞,如小額信用貸款當中并未明確“小額”的標準具體是多少,存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造成貸款傾斜、監管困難等問題。
(3)由于農業受自然因素影響大,農業保險對農村的金融市場的作用極其重要,然而我們國家農業保險法領域卻是空白。
(4)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農村的金融業務主要存在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一些金融機構當中,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往往統一適用相同的法律,管理的模式、方式也基本相同,也統一由銀監會來負責監管。然而,農村金融就其服務的對象與服務的宗旨有其自身的特性,單就這一點,在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
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地位
對于我國目前存在的農村金融體系給予法律規范和制約,將農村金融涉及到的最重要與最基本的內容予以規范化。構建全面的農村金融體系,健全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提高農村金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權威性,以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全面構建我國農村金融法律體系
我們應當全面落實農村金融立法。目前我國有關農村金融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大多數都是以指示、通知等為主,而有些國家則是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不同的獨立立法,每個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其專門的與之相適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律。我國也應當根據我國農業金融發展的狀況,借鑒國外一些好的經驗,通過法律的手段確立有關農村金融機構的重要地位,規范經濟業務運作方式,明確有效地監督,使得農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
(三)建立我國農村金融輔助制度法律規范
在市場有效的理想環境下,市場參與者理性,個體自利行為使得“看不見的手”自動調節市場均衡,均衡的市場價格充分明確地反映了所有信息。此時,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采取任其發展的態度,目的是排除造成市場非有效的因素,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少監管甚至不監管,以免抑制有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但現階段,互聯網金融存在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監管模式不適用。實施合理有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由此體現。其必要性有如下幾點:
第一,互聯網金融中,個體決策存在非理性。比如,在P2P平臺中,金融機構銷售的產品是針對借款者個人的貸款,由于投資需求者不一定能充分認識投資失敗對投資者個人的影響,即使P2P平臺明確說明借款者存在信用風險并且投資分散,這種網貸仍屬于高風險投資。第二,有些有害風險不一定會被市場紀律有效管理控制。目前我國風險定價機制在某種程度上是失效的,在這種大環境下,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推出高風險、高收益產品,用預期的高收益來吸引眼球,擴大發展,但不一定如實揭示風險,會潛在巨大的道德危險。第三,互聯網金融創新可能存在嚴重問題。
2.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特殊性
與傳統金融一樣,在互聯網金融中,風險指的仍是未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和法律合規風險等概念和分析框架也都適用,從而相應監管邏輯也都適用。但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有兩個突出風險特征,在監管中要予以考慮。
二、當今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近期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反映了我們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偏差。在過去兩年以P2P網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在無序中發展,在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許多非法集資、跑路等諸多亂象。來自監管機構的數據顯示,金融產品的網絡化趨勢加快了非法集資的擴散速度,2015年非法集資案件數達歷史頂峰,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成為非法集資重災區。其中投資理財類非法集資案件占全部新發案件中數的30%以上。一些平臺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要考慮到其業務性質發生了變化,只要涉及辦理存貸款業務,就需要接受特殊的監管。銀行有資本充足率、風險拔備等各方面的要求、而缺乏監管的平臺公司一旦出問題,只能通過借新來還舊,典型的“龐氏騙局”就出現了。因此對進行特殊的監管并不是一種歧視,也不是為了保護銀行的壟斷地位,而是這類機構一旦出了問題,其風險的外溢性就會很廣,因此為了防患于未然,互聯網金融監管極具重要性。
三、互聯網金融未來的發展走勢
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正在開展中,研究機構的數據顯示,自2015年6月,互聯網金融業的增長速度逐漸減慢。4月28日,新一期的“北京大學互聯網金融發展指數”由北京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該指數以2014年1月份為基期100,到2015年11月該指數上升到390,隨后在12月下降到386。從同比看,互聯網金融指數增長速度從2015年6月開始緩和。從分類指數上看,互聯網金融各業務發展有明顯差異。其中,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基金指數增長趨穩,2015年增長率分別為41.0%和37.0%,相比2014年增速分別下降了10.9%和13.9%。投資指數增速在2015年年中開始迅速下降。而互聯網保險則成為互聯網金融的新風向。接下來幾年,互聯網金融格局將有更大的調整。
在政策上,監管趨嚴將是互聯網金融新常態,互聯網金融將在資產端向產業端下沉將是未來方向。具有優質資產端的公司將會成為互聯網金融的核心競爭力。網貸監管會在2016年收緊,一些野蠻生長期的平臺會提高內修、調整業務方向,否則就會被退出業務市場,這對行業的正向發展是有幫助的。因為一些大平臺出現事故,國家會在鼓勵金融創新方面變得謹慎。而隨著今年監管制度的到來,行業會加速分化,最終會推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意見及改善措施
1.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系統
建立完備的監督監管體系,一是為了保證網絡交易安全性,必須設立并公開市場準入標準,目的既是保護投資者的身份信息和利益,也是為了提升入市企業競爭的公平性。二是在虛擬的交易環境中注意掌握真實的數據資料,保證交易記錄的真實性。三是當網絡交易出現故障時,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追究分析交易雙方的責任,并加強網絡交易監管的實施和懲獎措施。
2.增強國民監督監管意識
(一)可以幫助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為了確保證券交易和發行的順利開展,國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許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機構在國家允許的政策范圍內取得買賣證券的基本權益。但是在現有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市場上存在著壟斷、欺詐、操縱交易、哄抬股價等問題。因此,需要做好證券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嚴厲查處非法的證券交易活動,對一些正當的交易進行保護,保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我們都知道證券投資是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的一種投資。為了使投資者能準確把控投資方向,了解市場動向,以避免其在投資中受到較大風險的沖擊,國家相關部門可通過采取相關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籌資者定期向投資者公開證券方面的相關信息以及經營狀況,使各項信息都透明化與公開化。此外國家相關部門還應組織專門的領導小組對籌資者的信用等級進行測評,對欺瞞行為或是扭曲事實等行為要嚴厲打擊,并制定相關法律進行約束與制裁,使證券投資市場持久、有序的發展下去。
(三)增強證券市場運行機制的有效化
增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一方面能夠在第一時間獲取證券市場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還能為投資者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與技術指導。要使證券市場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取有效的信息,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擁有一套高科技、現代化的信息設備系統不可或缺,二是嚴密的科學信息網絡體系;三是專業能力強的技術管理人員。
二、我國金融證券市場在監管方面所遇到的難題
(一)監管主體在監管中目的不明確
監管主體在實施監管這一職能時,必須將證券市場所具有的相關特征像高風險性、易變性等特征考慮其中,倘若監管單位在職責分配上不明晰,當出現某些突發事件時投資者與監管機構會因為職責的不明晰而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最終使得監管機構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為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他們往往希望自己擁有更多的權利而不是應該承擔過多的責任,當監管機構中的人員由于各方面條件的影響等極容易出現分歧現象,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虛而入,使得監管工作喪失其真正意義。
(二)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方式過于老套
我國關于證券市場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較少,而且較為陳舊,隨著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斷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遠遠不能滿足時展之所需。我國現存的證券相關法律有《證券法》等,而且對于相關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的改進與完善,但在實際應用中我們發現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這使得監管的成效性顯著降低。此外,我國在近些年的經濟發展歷程中,計劃經濟仍然是一種主要的經濟體制,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往往較多,還存在很多金融證券市場的管理者法律觀念不足,在行使相關權利時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國在證券監管方面管理模式較為落后,不能有效調動廣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金融證券市場中介結構監管方面較為欠缺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投資理財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多,金融證券市場也得到了有效的發展,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隊伍也在不斷發展與壯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機構在管理形式以及內容上還較為落后,不能有效處理相關問題。有的中介機構為了獲得巨額的利潤,為企業報假賬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等以此來誤導投資者,這種行為一方面會使得消費者的財產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會影響金融證券市場正常的運營模式,嚴重阻礙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持久、健康發展。
三、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力度的重要舉措
(一)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市場在創新監管理念中要從以下兩方面加以重視:第一,準確把控市場動向。監管單位要在掌握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對市場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準確的預測與有效評估,并根據當前發展趨勢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還應對所指定的方案進行有效的調整與改進,以使其與當前的發展趨勢相適應;第二,監管工作在合理運行中還應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空間。金融證券市場中風險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風險的準確評估,不斷完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才能使監管工作真正有效化與合理化。
(二)建設全方位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
為了使證券市場得以健康發展,構建一套全面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至關重要。我們通過對當前政府在監管方面以及企業在管理中的不足之處進行細致、全面的分析,尋求有效的管理體制已是大勢所趨[2]。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只有不斷創新管理理念,深化監督管理力度,使監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還應發揮政府的主導性作用,將政府的監管規定的許可的范圍內,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安全性能高的投資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證券市場法制化建設的力度
對在金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案,使投資者在受到相關侵害時能夠有法可依。
1.應在短期內真正將證券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到位,彌補相關《證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增強政策制度在制定、實施以及處罰等方面的監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監管機構管理制度體系,對證券機構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擁有的權利要作出明確的界定。不管是在機構的設置上亦或是人員的配置上等層面都應作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