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1 09:23:0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市場監管執法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我們共走訪調研13家企業,涉及成品油流通、家政、汽車銷售三類行業。積極邀請企業對我們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態度、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有何意見建議等暢所欲言。
調研組采用現場座談、問卷填寫、郵箱投遞等方式征求有效意見建議13條,經過歸納梳理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2、加強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3、加強對企業監督指導,及時了解企業的需求。
4、出臺扶持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
企業對我們的工作表示基本滿意,希望我們繼續再接再厲,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風,調研中我們也了解到企業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存在問題
在調研中我們了解到,大部分企業希望對本行業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希望多組織一些行業法律法規的培訓,幫助企業充分了解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我們還了解到個別企業在遇到問題時不知道向那個部門反應,特別是在機構改革后,因原管理部門被合并統一規劃后,一時間找不到“娘家”。對此,我們現場向企業詳細解釋了我市機構改革后各部門各單位分工情況。
三、下步打算
“守住底線、營造環境、規范競爭、提升質量、促進發展”是我局的基本思路,我們牢固樹立“大市場、大質量、大監管”理念,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開展“春雷行動”等專項行動為主抓手,扎實推進新時期市場監管執法工作,進一步實現有效執法、精準執法、智慧執法,扎實推進新時期市場監管執法工作。主要做法有三點:
一、打鐵還需自身硬,筑牢執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穩步推進執法隊伍的法治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執法隊伍的理論素養和業務素質,形成了領導班子重視、坦誠擔當,隊伍凝心聚力的局勢,為執法辦案注入“強心劑”。按機構改革要求,向縣委、縣府加強匯報,整合執法力量,以執法股為“排頭兵”,指導各所日常執法工作,查辦各大要案,如長虹空調虛假宣傳案;通過演講比賽等形式,雙向競聘,崗位輪換,選拔勇于擔當、勤奮敬業的年輕干部到股所長崗位上和執法隊伍中,各所依路聯合執法,攜“匯江流成大海”之勢,攻克“人情案”、“疑難案”和人員少等各項難題;我局進一步完善快檢設備、法律文書、案例解析等輔助工具配置,規范執法流程;開展能力提升專題培訓,開辦專項學習會,采取“理論+實操+研討”的形式,以點破面,舉一反三,突出實用性、針對性,進一步夯實一線執法辦案能力基礎,切實提升執法專業水準;力抓信息報送、法制審核、廉潔勤政等各項監督常態化。通過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全面落實,努力鍛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秉公執法、人民滿意的市場監管執法鐵軍。
二、警示嚴打兩手抓,高擎市場執法“利劍”
這兩年我局全力開展“春雷行動”專項執法行動,拆壁壘、破堅冰、去門檻。我局從“行政約談、行政指導、行政執法、行政監督”四位一體入手,規范行政執法,近兩年約談企業63次,指導企業、個體134次,執法2300人次,監督5000人次。加強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守住質量安全紅線、食品安全底線,其中以“涪城麥冬”“潼川豆豉”為主,協助麥冬抽檢2480批次,約談相關企業50多起,查處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侵權案共X起,規范行業標準;注重行刑銜接,加強司法、公安等多部門協同工作,其中查處“地溝油”案件3起,依法對14人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約談三臺縣所有的火鍋行業從業者以案釋法,查處農村“假冒偽劣商品”171起;開展長江禁漁專項行動,保持“宣傳聲勢不斷、執法力度不減、禁售節奏不停、督查問效不松、監管盲區不留”的“五不”態勢,堅決徹底打贏打好長江禁捕攻堅戰,查處餐飲場所野生魚虛假宣傳6起,查辦市場售賣野生魚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處;高質量切入安全生產,打擊非法小作坊,重點針對食品藥品違法情形,持續抓好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查處,查處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小作坊17戶次,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產腌制肉產品,查處其各類無標簽產品107件,查處大吃方公司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550件,處罰沒款97萬元,查處“散白酒”小作坊違法添加案件5起;不斷強化重點領域不正當競爭執法,突出平臺經濟、教育培訓、醫療服務等重點領域,嚴查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對14家醫院的病床低質高標,亂收費處罰35萬元,查辦超過國家標準外加價收取轉供電費案件X起,處罰沒款94萬元。
提出文化市場監管應和諧執法這一論點的前題是,文化執法的性質從總體上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而人民內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對抗性矛盾。雖然在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地干擾了文化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但總體上看,他與其他犯罪行為有著本質區別。文化市場執法從總體上說屬于人民內部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對文化市場監管可以實現和諧執法。既多用經濟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導的方法來解決違法的問題,防止用處理敵我矛盾的方法來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所謂和諧執法是指執法者遵循法律的規定,在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非歧視性的、理想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執法行為。和諧執法具有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的內涵。具體來說有四個特征:一是合法性。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決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精神。二是合情合理性。和諧執法應該是法、理、情的有機結合,讓行政相對人在領略法律的威嚴和神圣的同時,享受和諧執法帶來的“溫情”和“體恤”。三是保護性。注重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和社會、家庭、個人和諧關系的保護,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四是以人為本。要求在執法過程中“知民情、察民意、體民憂、護民安、保民利”,是“人本主義和執法為民”思想的集中體現。總體來說,和諧執法反映了執法者和當事人之間的良性互動,構成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執法作為與時俱進的新的執法理念,即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證,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容。
當前在文化市場監管中實現和諧執法,應著重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嚴格執法與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嚴格執法是社會穩定的基本保證,社會穩定是嚴格執法的必要前提。嚴格執法就是嚴格依法辦事,遵循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當事人而異,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但嚴格執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在執法過程中,既不能極端化,也不能情緒化,要盡量引導當事人進行糾正和整改,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教育和處罰,切忌使用粗暴的執法方式,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的穩定。在嚴格執法的同時,還要把人民群眾的安危和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做到“依法、有理、有據、有利、有節”。只要我們執法的出發點正確,我們的工作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我們的執法才會更加有效,社會效益更加突出,我們對維護社會穩定才能作出相應的貢獻。二是嚴格執法和教育疏導的關系。嚴格執法決不能單純地理解為重罰,不能一味地用嚴厲的處罰手段取代在執法中至關重要的教育手段。處罰不是行政執法的目的,只是行政執法的手段,如果把行政執法的目的和手段混為一談,勢必給執法工作帶來危害。在文化市場監管中,教育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有了什么樣的思想常常會導致什么樣的行為發生,因此,我們應當堅持普法在先,教育在先的指導思想,幫助經營戶樹立牢固的守法經營意識和誠信觀念,讓經營戶從思想上認識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要以身試法,更不要懷著僥幸心理,挑戰法律的神圣和尊嚴。通過這樣的思想教育,可以做到標本兼治,從源頭上預防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事實啟示我們:缺少管理的教育是軟弱的,沒有教育的管理是僵硬的。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機結合,促進執法和普法并舉,才能達到執法的最佳效果。才能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穩定。三是嚴格執法與對待弱勢群體人文關懷的關系。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彰顯人文關懷,這與執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會削弱法律的嚴肅性。文化執法的對象有殘疾人、無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對于這些弱勢群體違反法律的行為,在依法處罰的同時,也應設身處地的為他們想辦法、解難題,使他們心誠悅服。在此基礎上,協調各方,盡可能地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就能有效地創造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這也就是說,執法主體不僅要明確自己是國家的執法者,更要明確自己是人民和國家的服務者,要防止由于長期浸潤于管理者的思維模式中,關注管理者對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對公眾需求的回應和滿足。應當看到,執法是一項工作,也是一門學問和一種策略,更是一種藝術。做到既講原則,又講靈活、因勢利導,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條文變得富有濃濃的人情味。
【正文】
根據國家總局《關于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市監競爭發〔2021〕25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意見》(鄂市監競爭〔2021〕22號)文件要求,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執法工作,促進高質量發展,我局精心組織部署,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現將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精心組織部署。將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一起納入年度要點工作中,作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重要組成部分和全市重點工作進行謀劃、督辦、考核。先后制定了多個文件組織實施。結合實際,起草制定印發了《市市場監管關于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的通知》,圍繞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化市場體系目標要求,明確2021年度主要工作內容七個方面和相關要求。建立月度信息報送制度,每月統計各縣市區反不正當競爭工作信息,掌握全市工作進度。
二、指導企業開展商業秘密保護。一是要求各縣市區結合當地企業市場情況,至少確定1戶企業開展商業秘密重點幫扶對象,向其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指導企業自主開展商業秘密保護。二是開展商業秘密保護調研。市局分管領導帶隊到通城縣湖北平安電工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調研,對該公司在商業秘密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指導整改,對該公司正在起訴中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進行溝通協調。就該公司專利、知識產權等核心技術涉及到的商業秘密保護,準備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實地進行指導,指導該公司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商業秘密保護方案。
(一)古玩市場和舊貨市場中,大部分從事文物經營的企業(個體)并未獲得國家許可,沒有申領《文物經營許可證》,屬于非法經營;明顯存在“馬路市場”、流動經營商販進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等問題,蒙騙坑害廣大消費者,嚴重擾亂了文物市場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文化執法工作雖然成功地邁出了第一步,整合執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執法機構,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員為基礎,對文物市場接觸和了解得甚少,嚴重缺乏文物鑒定、修復等專業技術人才,文物的識別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強和提高,辦案經驗還是較薄弱,不符文物市場的發展需要。
(三)政策不夠完善。法律法規的制定出臺,直接涉及到執法機構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行為,直接影響到執法效果和部門公信力,雖然文物保護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國務院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護法》至今, 歷經53年,看似已對違法問題做了規定和解釋,卻在執法實踐的現實面前,經不起一再推敲,理論與實踐存在很大的分歧,個別文物行政處罰項目(條款)設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只有“因特殊情況需要”才可以進行建設或作業;而第十八條只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可破壞歷史風貌。我們來關注一下十七條中的關鍵詞“保護范圍內”和十八條中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是否具有同一意義和意思呢?什么情況下才確定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呢?不管是“保護范圍內”還是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都不應該批準建設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對文物造成了重大損壞,破壞了歷史風貌,難道只是罰款或追究責任了事嗎?由此可見,兩條規定中的一些問題已暴露無遺,還需亟待解決的。
(四)文化執法監管是否要重視又如何重視民生問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有明確的劃定標準,例如:古文化遺址位于城鎮位置的,保護級別是1—5級,自保護范圍向外不少于400米的連線;古建筑屬城鎮位置的,列入1級保護,保護范圍外不少于200米,范圍內、通往保護范圍的道路兩側50米及長度500米范圍內等,這些條條框框,對于購地新建住房的市民來說,文化執法部門有一定的約束力和控制力;但從60年代直80年代,廣大群眾缺乏文物保護意識,法律法規也沒有明文規定,不得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建設房屋,由此大多數當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業傳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數是磚木結構,并都合法獲得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面臨著政府責令搬遷、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眾迫切要進行改造等問題,各級政府要持怎樣的態度來面對和解決?有些地方需搬遷的涉及到幾十戶,甚至幾百戶,人員之多,搬遷工程浩大;要對危房進行改造,住戶又得不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搬遷難如愿,改造無指望,從感情上和心理上都無法接受事實,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無形中形成“敵我關系”,激發了矛盾。文化執法過程中,往往會碰撞出火花,群眾有據理力爭的,有撒潑蠻橫的,有圍堵動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進京上訪的,給社會造成了不必的壓力和不穩定因素,各級政府又該如何規劃安置?
(一)強化理論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全國的文化體制改革,取得了決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畢竟成立不久,還有很多專業知識需要掌握,還有很多新的市場需要開拓和挖掘。文物市場是文化市場執法監管的新市場、新領域,執法人員要充分利用空余時間,鉆研熟讀法律法規,總結經驗;當地執法部門要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集中學習,以授課講解的方式組織大家相互交流溝通,對好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參考討論;上級執法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開辦法律法規學習班,聘請資深律師和專業人士授課,豐富執法人員的知識面,開拓視野,增長見識,從而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理論技能大比武活動,對取得名次的選手在全省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以此來推動執法人員自覺學習和樂于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強化輿論宣傳,增強保護意識。一些當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對文物的保護還不夠重視,法律意識還很淡薄,對此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級政府和文化執法監管機構要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有效開展以“文物保護宣傳活動、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5-0044-05
2014年的福喜事件、轉基因食品安全、微生物污染、臺灣餿水油事件、食品摻假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頻頻曝光,中國食品安全堪憂。這使我們聯想到2013年8月特大病死豬肉案,所涉豬肉售往蘇皖豫魯4省9個市縣。荒唐的是在這起案件偵破之前,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無一察覺。根據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從養殖到屠宰、加工、流通、銷售、消費等環節是在包括檢疫、商務、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城管等不同部門。這起案件中監管部門集體失靈。相關部門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模糊的回答面對各種質疑。
據統計,2014年中國全面小康進程中“最受關注的十大焦點問題”,即食品安全(55.1%)、腐敗問題(48%)、物價(43.4%)、房價(41.2%)、醫療改革(40.5%)、貧富差距(36.90/0)、環境保護(36.5%)、就業問題(33.2%)、社會保障(31.50/0)、社會道德風氣(31.1%)。
其中,食品安全居首位。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國家大安全視角中重要的國家安全治理領域,也是市場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正如亞當?斯密所述,“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夫、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市場主體為了追逐自身私利最大化,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損人利己,甚至鋌而走險做出傷天害理的違法亂紀行為。2014年發生的各類食品安全案例都證明了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真的會選擇鋌而走險。為了有效遏制這類事件的發生,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市場監管。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是有效市場監管的重要前提與基礎。要真正建立以高效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真正實現市場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目前,我國市場監管改革正在各地進行,出現了“三合一模式”、“三輪驅動”等地方特色的市場監管改革并在各地發揮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改革探索更多地局限在狹義的市場概念以及監管執法層面,廣義的市場監管革新不管在實踐層面,還是在理論層面都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維度。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實現合理高效的市場監管,我們必須在依法治國背景下,分析當前我國的市場監管,譬如監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場經濟的需求,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是否得當,監管體制是否合理,監管主體的監管權的配置是否科學、多元化的監管體系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明確市場監管的維度。楊炳霖曾指出,監管是典型的跨學科研究領域。目前加強監管治理體系的需要還存在不足,即:(l)占主導地位的管制經濟學監管更適用于經濟性監管,而當前我國社會性監管領域問題更突出,譬如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2)目前普遍秉持狹義的“政府監管”范式。即理論研究大多局限在政府監管層面。此外,從發達國家的市場監管發展歷程來看,他們大多經歷“經濟性監管――放松監管――縮小經濟性監管,擴大社會性監管”的發展路線,雖然發展日趨成熟,但仍處在不斷的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中。我國不斷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加之上述兩個不足正說明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進一步明確我國市場監管維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監管模式:打破傳統政府監管,構建社會多元監管
傳統的監管理念認為,監管是政府或公共機構通過制定法律或頒布行政命令來規定、限制或調整可能造成各種社會負面影響的各種因素或行為,這是一種片面理解監管的理念。目前我國的監管法律及相關制度必須在法治基礎上正確引導社會對市場監管的認識,進一步引領監管模式的變革。
兩方成熟市場經濟最初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呼吁把國家與政府找回來,全面加強監管法治架構和宏觀管理。譬如美國早在l998年就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專門監管食品安全并構建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其委員會包括農業部、商業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等,將食品監管納入管理與預算中,進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中國屬于后發外生型國家,在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角色的同時必須把市場和社會找回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克服市場失靈,政府對市場進行監管,但卻出現以政府為主體的單一監管模式不能有效克服市場失靈,存在過度監管或“政府失靈”的風險。對此,郭躍進提出:市場監管產生的原因不是理論界常說的市場失靈,而是由于市場主體之間的有關信息不對稱,討價還價的實力不對等和產權界定不足,致使市場主體在趨利動機的作用下對市場公平交易規則的有意破壞行為存在。這樣的問題市場機制本身無法解決,必須依靠其地位和身份超越市場主體的第三方介入,保證公平交易規則得到貫徹。這兩者都表明傳統單一政府監管不能夠實現高效市場監管。以政府對發牛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監管為例,我們發現市場監管都會受到執法資源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這些執法資源包括執法人員、執法能力、檢測技術與沒備等。美國證監會有3100名監管人員,還聘用了1200名全職律師,組建了全球最大、最專業的監管隊伍,就是為了突破影響市場監管因素的限制,確保監管的專業與有效。因為某些執法資源的缺乏會引起無效率監管。
無效率監管的出現是政府市場監管權力配置始終在“主體――客體”的傳統監管理念的影響下進行。實質上,市場主體自身具備的權利以及主觀能動性與傳統政府管制合力能夠形成多元化的市場監管模式,即社會多元監管。構建社會多元監管的一個典型的例證即為回應性監管理論的出現。2012年我國學者楊炳霖出版《回應性管制:以安全生產為例的管制法和社會學研究》對該理論進行了全面介紹。他認為,回應性監管理論是構建政府與非政府合作型監管模式為宗旨,更加重視政府之外的其他主體的監管作用,以及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監管之間互相建構的關系。社會多元監管的實質即是回應性管制理論中提及的政府與非政府主體的合作,它們在市場監管中的互動、合作、博弈,達到各方利益平衡,進而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的監管模式。傳統的全面型、保姆式的監管使我國市場監管系統工作繁重,監管力量分散,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市場監管必須在提高市場監管效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監管主體,合理劃分監管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激發市場經濟的活力。譬如食品標準制定,我們可以通過市場行業協會或企業自身為標準制定主體,相關監管部門通過法律等相關程序認定標準并確定此標準是否為強制性標準。由此可以縮減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規模,實現有限監管模式,逐步走向多元監管模式。
社會多元監管是多元主體互動的過程,各個主體在市場中的權利都通過一定的渠道或機制得到了應有的尊重,而政府的公權力卻在社會性規制中得到應有的限制,規避了政府單一主體監管帶來的監管失效的可能。這種監管模式是監管多元主體相互監督、相互促進,實現有效市場監管的途徑,是依法治國背景下市場監督的有效模式,明確監督模式對實現有效市場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更為具體的說,監管權的分配是監管模式轉變的關鍵內容。政府在監管權的分配上起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基于“回應性監管”理論的不斷成熟以及政府權力清單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應該提供其他主體監管平臺,構建社會多元監管模式,形成共同監管合力,不至于出現監管不力或失效的情況。美國等發達國家擁有獨立的監管機構、完備的職能、清晰的權責等,都是確保市場監管體系有效運作的重要保證。他們不僅充分利用市場主體力量、社會自治組織,還充分發揮決策咨詢機構的作用,共同構建龐大的市場監管體系。我國在構建中國市場監管模式時,必須結合本國國情,吸收國際相關經驗,創新構建適合中國發展的市場監管模式。
二、監管主體:明確監管主體,發揮市場自律功能
市場監管的最初目標是解決市場失靈,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明確監管主體是市場監管的基礎保證,明確監管主體有利于提倡發揮多元監管主體的作用。多元監管主體的提出是建立在第三方主體已經從“經濟人”向“社會人”轉換的基礎上,即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市場主體能夠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和良性競爭的社會秩序。越來越多的企業、行業協會(聯盟)等市場主體開始意識到過度追求自利并不能帶來長久的發展,很多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在發展的同時意識到企業的社會責任。正是市場主體的“社會人”定位,使得市場監管主體的多元化成為必然。此外,我國的市場監管雖與發達國家市場監管的總體目標一致,但我們面臨著與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完全不同的制度約束和任務挑戰,亟待從國家管控、政府主導型體制向社會多元共治體制演進。所以我們應將多元主體納入市場監管體系,明確監管主體,發揮市場自律功能。
首先,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監管意識。監管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其主體不應只有政府。當今社會法定的市場監管的法定主體主要包括:司法部門、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業協會(商會、聯盟)、消費者維權組織以及新聞媒體。這些部門既包括廣義上的政府部門、也包括社會組織、甚至企業等市場參與主體。就行業協會(聯盟)及企業而言,自我監管意識與行為是明確監管主體的充分必要條件。實現有效的自我監管不僅需要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的自律意識,還需要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的自律機構,這一自律的原動力來自于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實質即視法律為治國之重器。為實現有效的市場監管,必須確立市場監管法治信仰,依法設立監管機構和執法體系,并進一步確立強制自我監管制度。利用外部制度推動企業發展自我監管意識。只有市場主體如行業協會(聯盟)或企業能夠在制度下依法實現自我監管,才能從根本上有效補充傳統政府單一主體進行監管的弊端。可以說常規性監管力量主體的構成以及相互的關系狀態構成一個國家市場監管體制。這說明,明確的監管主體與市場監管的體制構成有著緊密的聯系。不管是行政管制型、行業自律型,還是兩者兼顧型的市場監管體制,都必須明確監管主體并賦予主體相應的權力與職責。主體意識是發揮市場監管主體作用的基礎,在依法治國背景下,不斷強化監管主體意識將有助于動員、發揮市場監管各主體作用。
其次,強調市場主體監管功能。前文提到的司法部門不可能作為常規運行的市場監管部門,只能作為非常規市場監管主體。消費者維權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組織是社會監督的重要方面,其往往作為市場監管的補充力量。當然,他們與政府以及行業自律組織一起構成了市場外部約束力量。然而,市場秩序的維護不能夠只靠政府,更多需要來自市場主體的自律行為的自我監管。市場主體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專門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主體。 2008年以來,全國的市場主體平均發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可見我國市場主體出現多樣化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新時代的要求。強調市場主體監管功能是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化的要求,是對市場主體治理結構、責任形態等方面的規范。市場主體發展與市場監管的改革、發展有著內在的聯系。明確市場主體監管必須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建立基礎之上,這些制度包括監管聽證制度、監管回避制度、監管職能分離制度、監管告知制度和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等。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通過完備的法律制度強調、規定市場主體,確保市場主體制度統一性,利用外部因素促進市場主體自身監管行為的產生,并在實踐中日趨成熟。
三、監管問責:明晰市場監管權責,實現問責合理合法
總理在2014年的中國質量(北京)大會上講話指出,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在企業。要加強監理企業質量首負責任、缺陷產品強制召回、工程質量終身負責以及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很多發達國家在社會性監管方面亦強調生產經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角色,通過法律規定企業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處理各種責任事故和事件,事后再根據全面調查進行責任追加認定。明確責任主體是有效問責的基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需要企業自身的內在意識與動力,即企業責任主體自發性。這種自發性必須依賴以法律形式規定并固定市場監管權責分配與問責。因為以法律形式明確監管主體是明確各主體監管權責,實現問責合理合法的保證。我們看到歐洲國家大多采用“法典――法律――行動指南”的形式完善法治架構。歐盟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出臺法典并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社會性監管法治體系。在完備的法治體系下進行有效地市場監管。對我國而言,通過法律形式規定監管問責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監管責任主體模糊、問責非法治化是導致問責不科學或隨意性的重要原因。我們必須通過法律形式明晰市場監管主體權責,實現合理合法的有效問責。
近年各地查出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各種形式的執法亂象,其中不乏執法腐敗的現象。如媒體曾披露倒賣檢疫出境證明等亂象。這些亂象說明我們必須改變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能重心,避免“重審批、輕監管”的情況,在法治背景下,明確市場監管主體,強化監管主體問責,對各種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切實落實市場監管職責。
市場監管有效問責需要具備以下基本因素:
(一)明確的市場監管責任主體
首先,明晰市場監管主體權責。目前,市場監管尤其是食品安全事件或安全生產等社會性監管責任認定模糊。在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問責結果不一致的現象顯而易見。早前發生的阜陽奶粉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都存在監管部門存在失職責任過錯,但處理結果卻不同。前者追究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證明地方政府主要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后者則追究了中央職能部門的責任,證明中央承擔食品安全責任。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勢必會加重市場監管問責不清的狀況。當然,造成市場監管問責不清的原因也與我們龐雜的問責群體有關。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問責主體認定上就經歷多次改革,從最初的縣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到現在的農業部、工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所以,我們必須用法律法規等制度形式確定市場監管問責主體。
其次,確保市場監管問責有法律依據。市場監管需要明晰有效的責任制度對市場運行以及各主體的權責關系加以規定,以相關法律規則來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目前我國市場監管問責依據普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規范籠統等問題。可以說市場監管問責法律法規的缺失是造成我國日前市場監管問責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約談”問責屢見不鮮。約談具有濃郁的行政于預色彩,雖在相關事件發生后能夠從某種程度上疏導民意,企業往往也會遵循約談中勸說性的建議執行。但這更具有隨意性,不能夠保證問責的合法規范性。
(二)明確市場監管問責程序
目前市場監管沒有明確的問責啟動程序,問責機制的啟動往往來自于社會輿論或主管行政部門及主管領導。沒有專門的市場監管問責規范可供遵守。在市場監管問責程序啟動之后,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在問責中涉及的質詢、調查、罷免、撤職、撤銷、問責人申訴、復議程序等環節都沒有可操作的程序規范確保市場問責程序在合理合法的規范下實施。所以造成個別管理人員成了問責的“替罪羊”。雖然現在已經意識到市場監管問責的程序,但問責程序還需在不斷的實踐中予以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當然市場監管問責程序仍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譬如監管績效評估制度、監督制度等。經合組織(OECD)要求成員國采用監管影響分析,提高各國監管效率,并將監管納入預算機制,與監管績效評估構成全面的問責機制。這些我國市場監管改革發展的同時可以吸收西方社會的有效的經驗。
四、監管流程:再造市場監管流程,實現監管流程法治
流程再造足一種全新的管理思想,這一理論以業務流程為核心,設計企業管理過程,從整體上構建暢通的流程,追求令顧客滿意的管理最優目標。這涉及幾個關鍵的點:(1)以業務流程為核心。(2)構建暢通流程。(3)令顧客滿意的管理最優目標。那么再造市場監管流程時,必須改革以機構為中心的監管模式,實現監管業務流程化、專業化的監管,從而降低監管成本,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監管。市場監管流程的合理正當是實現令公眾滿意、合法監管的基礎,是實現有效市場監管的重要保證,從而實現監管效果的最優化。
市場監管的法制化趨勢實質是市場監管流程阿造的重要驅動因素。市場監管的流程必須建立在法定流程的基礎上,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二目前我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大多采取“一環節,一監管”的原則,“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被看似為明確分工的流程化監管模式。但從特大豬肉食品安全事件中足以看出,目前市場監管職能渙散,監管無效的情況依舊存在。針對某些具體的食品安全這一事件,各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進行了改革嘗試,各種模式的聯合執法在各地嘗試且成果不錯。但在市場監管法治化進程中進行市場監管流程化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樹立市場監管流程管理理念
市場監管流程管理理念是市場監管思想的變革在市場監管領域推行流程管理理念必須建立在充分認識流程管理與市場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樹立以業務為中心、顧客滿意為核心的市場監管理念,從而推進市場監管改革,實現高效市場監管。
首先,市場監管流程管理其實質是將市場監管的若干業務進行細化、專業化分類,市場監管機構以業務為核心進行合理職能分工,并在市場監管法制流程框架下進行合理市場監管,這是市場監管的理念革新這一理念存在于監管模式創新、監管主體明確、監管問責法治的監管維度之中。其次,樹立市場監管的服務意識是顧客滿意的重要保證。市場監管服務意識必須從對市場監管的認識著手。我們要意識到市場監管不僅是審批準入,也是市場良性運作的重要保證一H前我國政府正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穩步進行。2014年全年,國務院部門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47項,到2014年底,國務院共取消下放部門審批事項538項。”這些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正是政府進一步還權于市場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證,進一步走向服務型的重要步驟。這也正是市場監管從“重審批”走向“重監管”的重要保證,是實現顧客滿意監管的起點。
(二)以業務為核心明確劃分監管職能范圍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6-0038-05
一、國際主要黃金市場監管模式與立法概況
隨著黃金市場的不斷發展,為保證市場的公正和公平。國際各黃金交易市場都建立了各自的監管體系,主要分為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兩大模式,與此相對應分別形成了以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為側重點的黃金交易市場。
(一)政府主導的黃金市場監管模式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場內黃金交易的代表得益于其政府為主導的市場監管模式與立法體系。美國對黃金市場實行多頭監管,主要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相關監管法律數量頗多,構成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期貨經紀商在接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的同時,還受到全國期貨協會制定的相關自律規則以及交易所制度的約束。此外,行業組織如國際互換與衍生品協會(ISDA)制定了一系列行業準則或地區標準,對交易各方起到監管作用,還有其他組織如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等也對金融機構的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美國法律還對不同類型交易商注冊申請的內容和方式做了詳細規定,同時要求注冊的期貨經紀商和介紹經紀人應始終滿足委員會規定的最低財務要求,以保證其履行注冊人義務。
(二)行業自律主導的黃金市場監管模式
以市場自律為主導的監管模式是國際上發達場外黃金市場的重要特點之一,倫敦金銀協會(LBMA)與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為其主要代表。
就管理機構而言,倫敦黃金市場被視為金融市場的一部分,由英國金融服務局按照《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要求對黃金市場是否遵守普遍性的金融規章制度進行行政監管,而英格蘭銀行作為英國中央銀行負責國家黃金儲備管理。倫敦黃金市場既沒有特定的黃金交易所,也沒有一個系統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章程,對于市場的參與主體也無特別的限制。市場監管主要靠做市商的自律維護,所有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都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
場外交易的最大特色在于做市商通過自主報價維護價格的穩定,使得市場變得連續而有序。但是場外交易不易進行監管,同時做市商的資質監管也很成問題,1985年倫敦發生了由于黃金交易做市商破產導致客戶資金損失的風險案例。倫敦黃金交易市場的自律監管主要通過主體準入監管控制場外交易風險。倫敦金銀市場協會要求每一個申請人在申請人會時指定三名倫敦金銀市場協會已有會員作為保證人,同時保證人需提交一份與申請人業務往來說明。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對場外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時,考察重點包括資本充足率、內控系統、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協議以及交易對手資產分離等方面。此外,《倫敦城經營守則》還對經紀商等的行為做出了更為清晰的描述。
(三)國際主要黃金市場立法監管的經驗與借鑒意義
從各國經驗來看,注冊機制是非常重要的風險控制手段。無論是場內交易還是場外交易,各國均對交易主體的資質進行了嚴格法律規定,特別對財務狀況如資本充足率等實施嚴格監管。此外在場內市場監管方面,美國紐約商品交易所注重對機構投資者服務與監管,對交易商會員根據不同的法律監管標準進行等級劃分,以此確定不同的業務資質;但場外交易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特別是對機構間的大額交易,各國只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監管義務,除進行必要的資質審查和監控外,更多地留有空間讓市場自我調節以促進場外市場發展。
除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外,各國還對上市產品實施一定程度的監管或引導。美國要求只要合約符合商業需要和公眾利益,能夠有效防止價格操縱,就可以上市交易,甚至排除了對合格參與者間場外交易的監管。英國在黃金交易產品核準上奉行行業自律審核,依靠黃金市場自律組織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進行產品的核準上市。在金融產品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各國對上市產品更多地采取寬松的監管方式,刺激金融創新和金融交易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二、我國黃金市場發展現狀及主要法律監管制度
2002年10月30日,國務院批準設立了上海黃金交易所,以此為標志并經過多年發展,一個以產業為支撐,集實物交易與投資易為一體的綜合性、多層次的黃金市場雛形已經建立,并初步形成了由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現貨交易、商業銀行黃金業務、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共同組成的黃金市場體系。與此對應的是各黃金交易品種所屬的市場監管法律逐漸完善,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共同對我國黃金市場行使監督管理權。
(一)我國黃金市場的發展現狀與監管法律框架
在場內交易方面,機構投資者可以委托黃金交易所的會員單位進入黃金交易所進行現貨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收業務;個人投資者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在商業銀行設立的二級交易平臺也可以進行實物黃金的投資。此外,投資者以方式通過期貨公司進入上海期貨交易所,可以實現對黃金的間接投資。
在場外交易方面,商業銀行開展的黃金理財產品和黃金投資或咨詢類中介機構開辦的黃金保證金交易等在場外黃金市場占據主導。與商業銀行的場外業務相比,大量存在的黃金投資或咨詢中介機構開辦的“炒外盤黃金”、黃金保證金交易,由于其非標準化、缺乏透明度等特點,加之缺乏必要的監管和規范,市場風險極大。
當前,我國對黃金市場的監督和管理主要是指人民銀行、銀監會與證監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黃金市場行使行政監管。人民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金銀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黃金進出口。二是對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監管。三是與中國銀監會按職責分工,共同監管商業銀行的黃金業務。銀監會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開辦黃金業務進行準人性監管及有關內控風險管理,商業銀行開辦黃金業務均需得到中國銀監會的審批或備案通過。證監會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黃金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黃金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
(二)我國場內黃金市場交易的制度安排與法律監管
在監管法律制度方面,由上海黃金交易所與期貨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交易監管規則是場內黃金交易監管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場內黃金市場監管模式方面,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現貨交易
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定位于商品期貨范疇,其業務活動受中國證監會監管。上述監管主要集中于交易主體監管與交易行為監管。
在交易主體監管方面,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都是實行會員制的組織形式,只有會員可以直接進行交易,非會員應當通過會員的業務參與交易。黃金現貨和期貨交易會員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基本一致。經交易所批準,會員資格可以轉讓。但是以發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或交易席位是被禁止的。同時,為了保證黃金交易的安全性,當會員存在重大違規情況時,經理事會批準,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我國黃金交易行為的監管主要依靠交易所會員監督管理制度。在場內黃金交易的各類業務中,會員從事業務往往是風險集中爆發點,因而也是監管的重點。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相關法律法規從風險披露、業務隔離、風險管理、責任劃分等方面予以詳細規定。
根據現行黃金期貨相關法律規定,個人投資場內黃金期貨產品必須通過期貨交易所的經紀會員進行。個人購買場內的黃金現貨只能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綜合類會員目前還不能個人買賣黃金。
為了加強對場內黃金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黃金交易所與期貨交易所均制定了《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從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方面對交易風險進行集中監控。
(三)我國場外黃金市場交易的制度安排與法律監管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的職責,但有關黃金市場交易和監管的法律法規至今尚未出臺,立法滯后使得場外黃金市場發展存在一定的監管盲區。
近兩年來非法場外黃金交易層出不窮,他們往往通過設立交易平臺,提供黃金交易服務,并要求投資者在其指定賬戶存人交易資金,扮演類似做市商角色,并根據國內或國際黃金市場交易情況,提供黃金買賣報價,獲取點差收入或交易手續費收入。因其沒有向任何監管部門進行業務和資質申請,從而使其游離于監管視野之外。
許多場外黃金交易組織者打著黃金實物交易的名義,利用延遲交付與保證金交易規則模擬黃金期貨交易模式,搭建網上黃金市場,然后誘騙投資者直接在這個市場和自己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經營者不僅能獲取不菲的傭金費,同時還能針對黃金行情走勢通過隨意變更交易頭寸。形成“市場對賭”。牟取巨額非法利益。這些非法交易多采用現金結算,具有預約性和隨機性,連任何賬務記錄都沒有,蘊藏著巨大的交易風險。以最為普遍的中介機構經營黃金保證金交易為例。違規主體充分利用目前我國黃金市場監管政策存在的漏洞,誘騙投資者參與高杠桿、高風險的境外黃金保證金交易。收取高額的服務費。此類交易提供的資金杠桿比率往往高達50到100倍,帶有明顯的變相期貨交易性質,一旦金價出現小幅波動都可能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市場交易風險極大。
目前,我國對非法場外黃金交易懲處方面的法律依據不足。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產品管理的通知》,出臺于黃金市場嚴格管制時期,主要針對黃金走私問題。而在對“非法集資”的界定中,也沒有專門涉及黃金投資領域。因而對于黃金市場違規者,目前多是按照非法經營定罪,非法經營最多判有期徒刑三年,與對黃金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的難以估算的沖擊相比,違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較低。
(四)我國黃金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黃金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法律規范的缺失、監管職責劃分不明確、期貨與現貨市場沒有聯動發展、市場參與主體結構單一、產品創新缺乏相關指引、場外交易沒有納入監管范圍,損害客戶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從法律法規框架構建層面看,目前規范黃金市場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金銀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法》只原則規定了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對市場主體資格準入、業務監督、統計信息監測以及違規處罰等具體管理權限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金銀管理條例》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大部分條款已經被國務院的決定陸續廢止,并且該條例主要內容是規范黃金資源的“統購統銷”行為,對場外交易、境外資金的參與、中介機構的規范以及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并未涉及,所以造成我國場外黃金市場混亂,也對非法黃金場外交易的認定帶來一定的難度。此外由于缺少對黃金投資產品開發的規范和指引,客觀上助長了黃金交易產品監管混亂與監管規避。
從黃金市場結構完善方面看,由于當前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分別屬于兩個不同市場,其監管口徑(各自分別為人民銀行和證監會)、交易主體以及交易規則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黃金市場功能全面發揮,不利于形成統一的戰略發展思路,也不利于市場信息的有效傳遞與溝通。在市場參與主體方面,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及部分開展黃金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外,國內參與黃金交易的機構主要集中于一些產金用金企業,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都無法滿足黃金市場發展的需要。
從黃金交易監管層面來看,一是由于當前相關法律法規均未涉及場外黃金市場,特別是對黃金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黃金市場場外交易一直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無序競爭導致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為偷稅、走私、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針對不同的黃金業務歸口不同的監管部門的做法使得各個子市場信息溝通困難,容易產生監管盲區,使得黃金交易風險加大。同時多頭監管在權力分配、監管效率以及執法力度上也會引起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黃金市場的管理與運作。
三、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監管的法律建議
為了應對未來黃金市場快速發展,應該加快我國黃金市場的法律監管制度建設,借鑒國際發達黃金市場的立法監管經驗,結合我國黃金市場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監管法律制度,促進黃金市場穩健發展,盡快實現向國際化黃金市場的轉變。
(一)加快黃金市場立法,完善黃金市場監管體系
目前關于黃金市場立法調整的呼聲也日漸高漲,相關部門紛紛調整其管轄范圍內的黃金政策,但是從法律框架體系來看,缺乏從法律法規的高度重新定義黃金市場,因此適時制定與當前市場狀況相符的黃金交易法律法規顯得十分迫切。
從立法效力層級來看,應當盡快出臺《黃金市場交易管理條例》,明確黃金市場監管主體地位、監管范圍,對場內、場外黃金市場進行法律界定并明確相關的監管措施,特別是將一些處于監管盲區的場外非法交易納入監管。通過建立核準經營制度使一些符合條件的黃金經紀公司的“地下”經營活動正規化、合法化。而將那些不符合條件的交易主體排斥于市場之
外。監管內容則包括市場主體的準入、交易規則及操作規程、交易數據信息的監測、合法黃金交易行為的界定、違法交易行為處罰等方面。
(二)明確黃金市場監管模式,加強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
由于黃金具有商品與金融雙重屬性,同時參與主體各自所屬的監管機構不同,多頭管理現象現階段無法改變,因此有必要從自律監管與監管協調兩方面進行制度完善。為了避免監管盲區,提高監管效率,應當建立相應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黃金場內市場自律監管方面,應當重視發揮交易所自我監管功能,鼓勵借鑒國外發達黃金市場交易所的立法監管經驗,不斷完善交易規則與監管機制,明確會員、經紀機構以及結算機構之間的職責,落實交易監管措施與違規責任。
考慮到我國黃金市場組成機構的多樣性,可以考慮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工商總局、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組建我國黃金市場監管協調小組,共同協調規劃黃金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協商制訂黃金市場主體的資質標準和準入條件,協調監督與管理黃金市場秩序。
(三)制定黃金市場準入規則,加強交易實時監管
成熟黃金市場對場內外交易主體均要求在相關部門注冊登記后才能夠從事相關業務的辦理,而且在申報時需要提交一定材料,方便監管機構對交易主體資質進行核查。參考成熟黃金市場對交易主體監管的立法經驗,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從基本業務信息、資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結構、商業信用等方面對黃金市場申請主體進行核查。判斷申報者是否具備從事黃金交易的基本資質。針對場內交易主體和場外交易主體,由于市場風險的不同,可以制定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
事實上,在交易主體進入市場后,對其在后期交易中進行實時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環節,甚至比初始市場準入審查更具有現實意義。后期實時監管應包括資本充足率是否滿足要求,是否保留了詳細交易記錄,補償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如何。是否存在重大申訴事件等方面。監管機構可以設立抽樣監督機制,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主體進行特別檢查,確保將市場風險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完善黃金市場參與主體結構,提高市場流動性
進一步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進入國內黃金交易市場,提高市場交易規模和市場流動性,促進我國黃金交易市場的國際化發展。在引進外資機構進入時,需要注意兩方面問題:一方面,針對我國目前人民幣在資本項下不能自由兌換的現實背景,對經營黃金進出口業務仍然要繼續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但可以簡化業務審批手續,加強出口申報與核銷的管理措施,杜絕利用黃金進出口進行走私和套利行為;另一方面,在“風險控制、逐步開放”的前提下,除了吸收境內部分外資金融機構作為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還應當進一步細化引入境外機構會員單位的操作方案,在交易、清算、交割調運、實物進出口、資金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落實可操作性步驟,同時允許境外機構申請黃金實物進出口額度。用于境內黃金交易的對沖平盤。
(五)明確黃金市場產品創新監管方式,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參照國外的監管經驗,許多成熟黃金市場允許場內市場擁有一定自主性,通過行使規則制定權鼓勵市場主體積極進行產品創新。相比于其他黃金市場,我國現階段黃金市場管制仍然較為嚴格,隨著我國黃金市場化發展的進一步擴展與深化,我國也應適當放寬對場內市場的監管,實現場內交易品種的不斷升級和擴大,充分滿足社會公眾對風險可控投資產品的需求。
對于場外交易產品,應明確市場準入條件,包括合約目的、交易范圍、風險控制、以及防止市場操縱等方面的規定,可以借鑒日本的相關規定,要求對創新金融產品進行一定期限的試運行,證明其對社會無危害后,才可以批準正式上市交易。同時應當通過立法建立科學的黃金市場產品創新機制,制定黃金市場產品創新的相關指引,鼓勵和規范產品創新。對風險性較小的非保證金黃金現貨交易產品可采用備案制,而對風險較大的保證金衍生交易產品應當事先進行嚴格的評估,并對交易主體資格采用嚴格的審批制。
(六)加大創新,逐步實現場內期貨與現貨市場結合
充分利用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平臺推出黃金期貨交易,一方面可以實現期現結合,低成本地滿足黃金交割、保證金管理、抵押品管理等要求;另一方面投資者可以順利地實現在期、現市場跨市套利,黃金市場資金的流動性將大大增強。
在同一交易場所就能同時進行期、現貨交易固然是最便于投資者的交易方式,但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的最大化,在兩個交易場所之間實現互聯互通也是確保黃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目前,國內期貨與現貨黃金市場在市場價格、參與機構、交割品牌注冊標準等方面的差異正在縮小,實現連通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此外,考慮到期、現兩市場之間的交易標的流通性,還應當促使兩個市場實現倉單互換和統一結算交割,實現兩個市場的直接交割,使客戶在現貨市場買入的黃金能夠順利地在期貨市場賣出,共同形成市場合力。
市場監管是指市場監管主體對市場活動主體及其行為進行限制、約束等直接干預活動的總和。市場監管的主體可以是政府機關及其附屬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或者民間機構;而監管對象是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和市場行為。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目標是控制市場風險,針對的是市場安全,而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則追求的是經濟總量平衡。值得關注的是,市場監管正是通過對市場競爭實行強制干預和管制,對微觀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所實施的影響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濟行為進行規制,與宏觀調控的經濟管理職能不同,具有微觀性。
一、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一)市場監管法的理論基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對經濟主體的規制,不僅停留在對市場競爭的規制上,為了對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健康的保護和增進社會福利,逐漸轉向了對經濟主體活動產品本身上來。從而,規制包括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資源低效配置和確保服務供給的公平性。社會性規制是政府為控制(負)外部性和可能會影響人身安全健康的風險,而采取的行動和設計的措施。從產生的時間上看,社會性規制要晚于經濟性規制,反映了政府規制理念的深入發展。
市場規制,是以克服“市場失靈”為出發點的經濟性規制,以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著力點,維護市場秩序。基于市場規制的基本理論,市場監管法(即市場規制法)的調整對象通常包括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市場規制關系,是指規制主體基于“市場失靈”,依法定職權或授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管,以維護市場秩序的關系。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包括:①競爭關系,即競爭主體在經營中相互爭奪市場的社會關系;②交易關系,即市場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因為競爭是交易中的競爭,規制競爭必然規制交易;③中介服務關系,即市場中介主體為交易或競爭主體提供策劃、信息、預測、咨詢、廣告等服務的關系。上述兩種關系顯然在立足點上是不同的,市場規制關系立足于規制主體,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則立足于規制客體,總體來講,規制主體與客體皆接受市場監管法的調整,體現市場監管的依法監管特點。
(二)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構成
依據市場監管法的調整對象,市場規制關系和受規制的市場關系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領域比較廣,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細分。依據市場監管所涉及的行為和行業領域,可以將市場監管法分為市場監管一般法、市場監管特別法和市場監管相關法。市場監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準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監管法,如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⑥價格監管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監管法;⑧中介服務監管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市場監管特別法主要有房地產市場監管法、資本市場監管法、技術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和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類可以看出,市場監管法涉及領域眾多,同時又與其他部門法存在交叉,與民法、行政法、宏觀調控法聯系比較緊密,所以在對市場監管法體系結構進行設計時,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論。
本文探討中小企業問題,以企業行為作為核心,構建企業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在以上市場監管法的體系框架基礎之上,以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做為立足點,對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進行設計。
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①企業內部組織經營關系;②企業外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營關系;③企業外部公共性經濟關系。市場監管法既對企業內部部分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又對企業外部經營與競爭關系、公共經濟秩序進行監管。
上述圖示,依據企業涉及的社會關系圈,將市場監管法進行一級分類,并在此基礎上將市場監管一般法、特別法和相關法的分類融入其中進行二級分類。
二、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
中小企業有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定生存環境,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彌補規模劣勢,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動力更足。政府運用金融、財政、稅收等宏觀調控工具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進行政策激勵與扶持,使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市場競爭秩序如無本質上的轉變,市場運行紊亂,將會直接危及企業生存,同時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也必須在規范的市場秩序下展開。研究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提升法律的規范效力,將會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創新市場環境,成為最直接的創新動力。
(一)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考察企業自主創新行為,大體需要幾個重要環節:資金的籌集與使用;技術開發、轉化;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其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環節主要涉及到資本市場監管法的規范;技術開發與轉化環節主要涉及到技術市場監管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新產品的市場交易與拓展環節則主要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市場監管法等市場交易監管的法律規范。所以,圍繞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三個主要環節,可以建立一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
(二)市場監管手段的運用
從傳統意義上講,市場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主要體現為剛性監管模式。近年來,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創新市場監管手段,在剛性監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務、指導為主的柔性監管手段,走出了一條集行政指導、行政預警、行政建議于一體的人性化市場監管方式。就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而言,涉及的監管領域比較廣,各領域有其自身的監管特點。在資金籌集、使用環節,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應以效益性目標為主,對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融資困難的現實在宏觀政策引導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場監管目標應著重放在資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對融資機構行為合法性進行監督,又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投資行為進行科學性指導和有效性監管,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術開發和轉化環節,市場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公平性,在技術市場、知識產權和合同領域體現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良性競爭,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同樣是剛性監管手段和柔性監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產品市場交易和拓展環節,監管應側重于對市場整體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市場交易相對方基本利益的維護,集經濟性和社會性目標為一體,監管手段更為復雜,剛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須靈活運用。
(三)市場監管的原則與具體責任
一般來講,一國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公平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監管的最高目標是使市場自身的資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預的公平性相協調,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趨于平衡。就各種市場領域而言,在監管原則方面則具有微觀的區別,體現各自市場的特殊交易關系。如證券市場監管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金融市場監管的禁止欺詐原則等,在市場監管共性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個性監管。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是多種市場監管的集合體,就技術創新而言,效益是企業追求的主要目標,對于監管主體來講,在保證基本經濟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濟效益目標的實現是根本。所以,協調公平性和效益性兩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監管過程中面臨的重要挑戰。
1 資金籌集、使用環節:中小企業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融資時,監管機構需要對企業資質、資金籌集方案、資金使用方式等進行監管,控制企業資金的合法來源、合法使用,避免資本市場的混亂,在此基礎上保證廣大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資金的合法供給。
2 技術開發、轉化環節: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缺乏良好的技術市場環境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缺乏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斷裂、科技市場技術轉移水平低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自主創新進程。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首先要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執法,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信息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加強技術保密工作;其次,調整監管模式,變被動監管為主動服務,引導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大學、技術開發區建立平等合作關系,打造完整的技術消化、吸收以及再創新鏈條;最后,改革監管職能,培育技術創新中介服務主體,優化中介服務市場結構和質量。
3 新產品市場交易、拓展環節:企業自主創新的終極目標是為了生產出適應消費者需求的產品,該產品最終會進入市場接受消費者的檢驗,所以,市場監管主體在這個環節主要的監管責任是確保市場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監管機構對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嚴格執法,維護市場公平交易;同時監管機構應通過執法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確保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公平合法的消費權益。
三、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建設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互動關系
根據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框架描述,市場監管法主要是由經濟法部門組成,但是,由于市場交易關系當中必然會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于平等競爭及交易關系的調整不僅僅需要經濟法部門的規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門的配合,如市場監管相關法主要有企業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內容。應該說,只有民法為市場競爭及交易主體設立一個基本的平等關系框架,才會產生在此關系基礎上的市場監管經濟關系。在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市場監管法律環境中,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民法內容為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對外合作、技術引進、技術權益保護等設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為市場監管法中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現階段,市場監管制度的成熟離不開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會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會成熟的標志,而市場監管經濟法律
制度的成熟則是國家政府成熟的標志,兩者的良性互動才會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交叉點
改革前,濟南市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在高新區設立分局,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市場監管職責。高新區管委會設有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設在管委會辦公室,承擔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當時的管理體制,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工商分局、質監分局是省垂直管理,食藥分局是市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作為高新區管委會下設的機構,對上述機構進行協調難度較大。二是多頭監管銜接不暢。市場監管職能散落在多個部門,難免會出現職能交叉或管理真空,導致職責邊界不清、多頭監管、相互推諉、協調配合難度大等諸多問題。三是一線執法力量不足。除工商分局下設1個基層監管所外,其他兩個分局都沒有在基層設立監管機構,雖然也都配備有相應的執法隊伍,但反應速度較慢,接到投訴后往往因為程序原因而無法在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辦事效率難以提高。特別是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涉及民生安全的高風險領域,監管力量難以全面覆蓋。
二、改革做法
(一)調整管理體制,優化配置機構編制。一是整合工商、質監、食藥分局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設置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場監管局,為高新區管委會內設機構,負責區域內食品藥品、工商、質監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高新區管委會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二是在高新區代管的3個街道辦事處分別設立市場監管所,為市場監管局派出機構,承擔本區域食品藥品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每個市場監管所核定行政編制10名,加強基層監管力量。三是整合個體私營企業協會辦公室、技術監督站、食品藥品稽查大隊等機構,組建市場監管執法大隊,為高新區管委會所屬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受管委會委托,承擔轄區內食品藥品、工商、質監綜合執法工作。
(二)迅速實現融合,形成綜合監管合力。一是班子帶頭融合。采取交叉分管方式,原工商口的副局長分管質監業務,質監口的副局長分管食藥業務,食藥口的副局長分管工商業務,使領導班子首先實現融合。二是人員雙向融合。在全系統范圍內實行“雙向選擇”,讓各個業務口與工作人員互相選擇,選不上的待崗再培訓,如此一來,原有的小圈子被打破打散,實現了業務大融合。三是機關文化融合。按照新的職能定位和工作需要,所有工作人員統一著新制服,標志主要由帽徽、肩章、臂章、領花、胸章組成,包含四部門原有的突出特征,其中帽徽由國徽、紅盾、劍蘭葉以及標有JHDZ濟南高新技術開發區英文縮寫、濟南高新市場監管字樣組成。通過統一換裝,既增強了歸屬感和向心力,也便于社會各界的識別與監督。
(三)優化運行機制,提升監管服務效能。一是實行“一窗式”受理。深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企業年檢為年報等制度。將企業登記、食品藥品許可、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窗口進行整合,將原來在三個局四個窗口辦理的證照,改為一個窗口受理即可辦理所有申請。在此基礎上,啟動商事登記聯合審批改革,探索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公章刻制“一表申請、一窗通辦、部門聯審、三證合一、檔案共享”注冊登記新模式。二是探索“扁平化”模式。按照“區域責任、保障重點、下移重心”原則,在基層一線設立六個責任片區。日常監管工作中除專業性強、風險性高及跨區域、跨領域的重大案件由市場監管執法大隊負責外,其余監管事項全部由市場監管所負責。三是建立“捆綁式”機制。市場監管執法大隊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指揮執法辦案工作,并對跨區域、跨領域以及專業性較強的重大案件開展執法監管。同時,將食品藥品、工商、質監等領域的監管服務和案件辦理工作有機結合,按照“監管執法相對分離,辦案權限相對集中”的思路,建立了分權適當、主輔結合的“捆綁式”執法辦案模式,即根據案件性質、違法主體、處罰種類及幅度等劃分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管執法大隊及市場監管所的辦案權限,形成齊抓共管、上下協作的辦案格局。同時,加強對關鍵部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對案件立案、調查、核審、執行實行“四個分離”制度,切實理順執法介入機制。四是實行“對口式”辦理。對園區“12345”、食品藥品“12331”、工商“12315”、質監“12365”維權熱線進行整合,建立由市場監管執法大隊綜合科、各業務室歸口接收、分派、反饋,市場監管所直接受理以及各業務科室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辦理的消費維權工作機制,并建立完善了督查督辦、案源舉報、消費維權快速反應、消費維權約談、查辦案件回訪、案件考評考核等六項機制,全力保障消費維權。
三、改革成效
2020年上半年度,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全國計量工作要點》,并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持續強化集貿市場貿易結算用計量器具的法制監管、提升公正用計量器具配備率、規范基層計量執法配備,提升執法隊伍的計量專業素養,加大計量執法力度及震懾力為基礎。積極創新機制,探索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在集貿市場計量監管中的可行模式;探求切實壓實市場主辦者主體責任,引導市場主體計量自覺、自理和自律的新機制,激發市場內生動力,營造集貿市場誠信經營環境。取得了一定成效,現總結如下:
一、以南站市場為試點,以點帶線拉面,力爭在全市范圍內推進集貿市場誠信計量建設。
為加強我市集貿市場計量監管,完善計量服務保障,進一步推進集貿市場誠信計量建設,維護集貿市場公平競爭,我局以南站市場為試點,積極打造亮點市場, 并于5月8日早上10點,聯合廣西區計量院、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南站市場舉行桂林市集貿市場誠信計量共建試點標準砝碼交接儀式。儀式上廣西壯族自治區計量檢測研究院與市場開辦方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現場簽訂了《集貿市場衡器管理試點建設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廣西區計量院將無償向乙方提供32個M1等級的不銹鋼砝碼使用至試點建設結束,試點共建時間結束后收回;無償為提供給乙方使用的砝碼進行計量周期檢定;無償向乙方提供砝碼使用、維護等技術咨詢等。
通過此次儀式,將南站市場作為我市集貿市場衡器管理試點,力圖通過該試點以點拉線帶面,為下一步集貿市場法制計量監管與誠信計量建設在我市全面鋪開,持續推進計量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助推我市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和桂林國際旅游勝地建設,邁出了堅實有力的第一步。下一步市局和市計量所將安排專門人員為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開展檢定人員培訓和計量標準申報建標及授權委托等工作。
二、以“5·20世界計量日”為契機開展主題宣傳活動
充分利用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網站、微博、微信等網絡媒體的作用,重點宣傳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集貿市場法制計量監管與誠信計量建設,發揮計量基礎保障作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新進展、新風貌、新經驗、新成就。市局專門劃撥經費印制了520“世界計量日”宣傳冊2000份,宣傳海報20張,并制作了宣傳橫幅,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5.20當天由市局計量科牽頭,邀請市計量所、象山區市監局、南站市場主辦單位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與“5·20世界計量日”現場宣傳活動,同時為加強宣傳效果,由市局宣傳科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活動現場我們開展了以下三項宣傳活動:
1、開展“5.20世界計量日”現場宣傳及咨詢,向群眾免費發放宣傳冊,張貼宣傳海報,拉宣傳橫幅;
2、免費向南站市場配置公平秤交接儀式(市局、象山局、市場開辦方三方公共參加),今年計劃將對全市集貿市場實現公平秤全覆蓋。
3、由市計量所免費為市場及周邊的電子計價秤使用經營戶進行檢定;并對桂林火車站、汽車站周邊的旅游商場開展了執法檢查,規范了市場經濟秩序。
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開展法制計量監管與誠信計量建設工作開展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