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9 16:14:5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金融監管體系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 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3. 金融監管目標不同。雖然兩者都把保證本國金融業穩定作為金融監管最高目標,但存在著監管目標具有統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以保持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監管是要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項目標,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中國在這方面與德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金融業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在中國,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其監管目標存在差別,因此有不同的監管目標,不同于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具有統一、清晰的重點,比如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證券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就是促進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要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創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入、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4. 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松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宏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并重的監管目標。而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一般有三類,一是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它是中國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監管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銀行或監管部門委托監管,可以委托銀行進行內部的稽核監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咨詢評估機構;三是行業自律管理,建立銀行業同業協會進行行業協調和監管。針對上述不同的監管形式,形成三種不同的監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規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管手段和自律監管手段。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制訂了以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的銀行法規,但是由于長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徑依賴,中國的銀行監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監管手段。這種行政監管手段,主要體現在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分業監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審批制和行政管制。
一、強化以中央銀行依法監管為基礎的金融監管機制
強化中央銀行監管作為金融監管機制的主體,就是要提高監管績效。中央銀行的監管應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避免隨意性和盲目性。
1.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適應經濟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在內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款需進一步修訂、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應抓緊制定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外資銀行法》,全面規范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的業務經營活動。進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規,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2.組織實施監管創新。繼續完善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堅持非現場監測和現場監管相結合,建立規范性的金融監管報告制度。一是強化現場檢查的計劃性、協調性和連續性,實現監管的常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電子化技術,改善非現場監測的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套轄區金融監管數據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數據和金融統計數據的對接和轉換,保證金融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運用計算機數據處理技術,對金融非現場監管數據進行深層次的多維分析,找出風險隱患,各類風險監管信息,提高非現場風險分析和預測的可靠性,為現場檢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三是完善監管檔案,充分發揮監管信息庫的作用。建立健全每個被監管機構的綜合檔案,實現連續性的跟蹤監管。監管檔案的建立,特別是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記載,對金融機構是一種震懾,同時作為對金融機構統一系統、連續監管的重要依據,為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奠定基礎。
3.建立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金融信息報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學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包括指標體系和評估體系。通過逐級建立經濟金融數據庫,全面系統地收集各地區的經濟金融數據,選擇一些綜合性強、敏感性高、具有評估力度的金融預警指標,整理、生成規范的分析指標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包括對特定金融資產的風險預測、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測以及區域性金融風險預測,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機構內控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
1.建立完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一是職責分離機制。金融業務活動的核準、記錄和經辦應做到相互獨立,如不能完全分離,也應通過其他控制程序彌補。二是嚴格授權和審批制約機制。各項金融業務活動必須經過書面的批準認可,并實施嚴格的授權;對越權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對越權造成的損失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健全貸款風險防范體系。通過控制外界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因素和完善內部信貸管理體制來滲透信貸資金運作的全過程管理,形成一個由貸款考察、發放、使用監測和收回的環環相連、相互作用的防范體系。四是切實加強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風險。
2.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并直接對法人或最高決策管理組織負責,而不受被監管的人員和部門的牽制。內審部門應當根據業務發展情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積極支持為基礎的參與協調機制
一是進一步明確政策主導的方向和力度。對政策性銀行應幫助構造講究效益的政策環境和約束機制;對國有商業銀行應支持卸掉包袱,增強發展能力;對中小金融機構應支持擴充活動空間,增強資本實力。二是在金融發展上應堅持約法在先,穩健審慎的原則。三是維護和提供安全的經濟環境和信用環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防止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促進新型銀企關系的建立,營造良好的區域經濟金融環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業相互制約為基礎的金融行業自制機制
目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已初步實現了管理與經營的分離。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中央銀行職責,對金融業實施管理和監督;商業銀行經營信貸、結算及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這一金融模式的運行,為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穩定幣值,穩定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也存在違規吸收存款、資產質量不高等問題。為保持金融的長期穩定,針對這一現狀,應加強稽核監督,既要監督經營狀況,又要監督管理效果,形成管理、經營、監督三位一體具有我國特色的金融體系,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實施金融稽核監督工作的分離和強化,應體現以下要求:
一、確立中央銀行金融稽核的合法地位。一是用法律的形式,把金融稽核的職能、地位、作用、性質確定下來。明確中央銀行稽核監督是國家金融系統執法檢查的唯一部門,是綜合性的、高層次的執法監督,超脫于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檢查與監督;二是建立在人民銀行總行領導下的與國有商業銀行總行同級的金融稽核監督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稽核監督權。三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確立中央銀行稽核監督的權威性。在金融系統凡經中央銀行稽核部門檢查認可的問題、做出的結論發揮法律效用,社會審計的檢查監督部門也應予以認可,不再進行重復檢查,另下結論。被稽核檢查單位,應無條件接受稽核檢查,并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對查出的問題和做出的結論,除對有爭議的問題申請上級稽核部門復議外,均應不折不扣地按結論予以糾正和改善。
二、確立中央銀行稽核職能履行的自主權。金融稽核部門對金融機構實施稽核檢查時,應按照金融法規、制度、規定以及中央銀行各個時期圍繞中心工作制定的貨幣政策,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查什么、怎么查,對存在的問題如何進行糾正或處罰,均由稽核部門根據有關法規和具體情況決定。一切從金融衛士的角度出發,維護黨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一切從金融“醫士”的角度出發,為被稽核單位糾錯防弊,端正經營方向,找問題,醫病源;一切從“謀士”的角度出發,為被查單位想辦法,提建議,促其管好用活資金,提高自身效益。
三、央行稽核干部人事隸屬關系實行派員制。稽核干部實行派員制或派駐制較現行體制有三大益處:一是可超脫于人民銀行對轄內金融機構的領導協調關系;二是可超脫于地方行為的束縛;三是可超脫于人情關系網的約束,從法制觀念、制度觀念出發,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派員制可采取兩種形式:一是直屬派員制,二是分級派員制。
四、稽核操作程序實現法制化。制定《中央銀行稽核監督法》,明確稽核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使操作程序有法可依。要明確稽核檢查就是執法檢查,是金融法制法規的檢查;要求稽核檢查必須嚴格按稽核程序進行操作,講問題要有事實,定性要有法規依據,處罰要客觀公正講求實際;明確被稽核金融單位的義務、權利和法律責任,必須無條件接受金融稽核檢查;主動配合稽核人員查明問題,提供資料、介紹情況要實事求是、全面及時,對稽核做出結論和對某些問題的定性認為不妥的,可在執行的前提下,向上級稽核部門提出復議。
五、努力實現稽核檢查規范化。現場稽核和非現場稽核都要根據規范化的要求組織實施:一是要制定金融系統統一的利于操作的稽核檢查流程圖。要逐次根據稽核流程圖的流向進行檢查、記錄、取證。二是科學制表。要編制一套可以全面、真實、系統反映被稽核單位資金分布和營運的表格,做到上下銜接,數字左右平衡,整項、分項一目了然,小計、合計、總計清楚可觀。做到數據不重復、不漏項、易于操作。三是健全稽核檔案。
六、對所查的經濟指標要完整、定型。只有連續的、穩定的指標體系,才能全面地、客觀地反映一個單位的經營狀況和管理水平。稽核檢查指標體系大部分來源于被稽核單位國家考核的經濟指標,同時也要有政策性、制度性所要求的硬性指標,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滿足稽核目的的實現。
七、實現稽核手段現代化。稽核手段現代化是以稽核指標體系定型化為基礎,稽核檢查系統化為前提,稽核程序法制化為保證,建立起適應國家各類金融機構稽核檢查的現代化手段。稽核手段現代化要實現四統一,各類金融機構的會計帳簿及報表所涉及的科目要統一;軟件程序的開發運用要統一;電子計算機的型號要統一;對報送數字的時限、時間要統一。
第一,監管部門過于頻繁進行重復監管,可能造成監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時還降低了監管工作的實質效用。與此同時,過度的監管調控還可能致使監管加大沖突頻率。全國的金融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證券部門以及各保險公司都已實行了監管,所承擔的相應職責分別是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此類監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業的產生受到了巨大沖擊。在各監督機構目的、標準體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各個監督管理部門活動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業只受單一機構監管,單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監管者所負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監管沖突發生。
第二,各監管部門之間因監督目的各不相同,則難以在彼此之間進行協調,調節性能與效率不高。關于金融監督的問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是同一個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組織同時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比方說既從事銀行業務,同時又開展保險業務或者證券業務,如果某項金融業務產生了風險,如何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帶頭,選擇哪家監管機構最終進行決策等實際問題都是客觀存在的。
第三,中國金融控股企業已經產生同時不斷持續的發展,其運營方式可劃分以下兩種:第一種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銀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業為商業銀行)全資或控制部份股權,包括附屬部門或子公司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類型的服務性質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這樣的金融控股企業特點表現在母公司本身,設立了銀行經濟業務。所管理與控制的為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部門或者子公司,各附屬部門或獨立的子公司自主對外進行與業務相關的活動,同時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集團高管有決策權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免及其它附屬權利,并對重大事項決策產生影響。現階段,與之形式相似的銀行控股企業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第二種是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性質,集團的控股企業不是銀行的金融組織。全資擁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和非金融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以及子公司。此類金融控股企業的特色是總部(母公司)本身并沒有從事金融相關活動,但其關聯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控制進行獨立的涉外金融服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集團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甚至是孫公司通過管控股權進行監管,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對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擁有決定權,同時對子公司重大決策產生深遠影響。當前,國內這類型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中信企業、光大企業、平安企業等。我國目前實行以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很難開展對金融控股企業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業下層設置的組織機構互相參股現象,導致法人結構難于分析,企業規模龐大以及跨國經營致使內部管理機構層次多樣化,企業金融業務牽涉不同金融業務,又導致運營復雜化。從一個角度來說,致使信息的不對稱性加大,給金融控股企業的外部監管也帶來了許多阻礙,可能致使監管真空;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由于牽涉不同行業的監管機構,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業通過在不同專業的金融監管體系中發覺出差異,有可能采取手段,回避監管行動,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礙建立組織形式,進而增大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在對相關金融部門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其次,監管主體對監管對象的管控雖然能夠有效的避開風險,但由于各個監管主體之中信息溝通與交流不順暢,可能致使信息傳遞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業整體的風險不易于掌控,極易造成監管真空現象。
第四,很難對金融行業的創新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管,開始于二十世紀中葉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業發生了質的飛躍。但是,金融創新卻開始與金融監管放松同時發生;風險管控與風險監督無法跟上飛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導致風險管控與監督滯后。例如發達國家的一些次貸危機,就是金融創新速度與風險監管速度發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創新之所以難于被監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金融工具創新是從零開始的過程,現創段開發出對創新金融工具的監管規定和體制難以從一開始就做出科學合理的預測,警惕并加以防范;
(2)新的金融工具投入使用,通常需要豐富的經驗,通過很行時間運作方能顯現其優勢與劣勢,致使金融監管只能針對事后,對事前無法判斷與執行。
(3)因金融機構自身責任所致,監管當局未將金融工具創新的風險管控納入直接監管范圍,綜合以上各種原因,金融工具創新作為金融機構進一步調整金融杠桿率的有效手法同時,也是金融監管過程中需攻克的困難。
二、我國金融行業監管體系面臨問題的解決對策
想要解決上述問題,就要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此轉變過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依照金融行業實際發展狀態進行持續改進。最理想的選擇是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但是這項選擇的落實需要通過長時間的過渡才能生效。中國目前執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管理制度,大致上與當下金融市場發展需求相吻合。但還沒有明確分工責任,存在監管重復、監管漏洞、監管套利、監管成本過高而監管效用過低等問題,金融控股企業的監管責任不明確以及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尤其顯著。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少信息交流與溝通、資源共享、團隊配合。在維持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不變的態勢下,創新與改進十分必要。
第一,對各監管組織的權利與責任要準確落實,加強溝通與合作以及組織之間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作用,各個監管機構彼此配合,協同合作。不斷改革與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合會議體制”。遇到重點難點監管問題集體協商,以實現各監管部門最終統一建議,進行科學、有效的決策。
第二,將現階段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調整為功能監管,實現聯合監管計劃成為一個統一整體。
第三,合規性監管及風險性監管方法兩者結合,視風險性監督為全局引導并帶動合規性檢查的發展。對銀行與金融機進行合規性與風險性等級評價,設立信用等級制度,使銀行與金融機構對其運營與風險程度判斷以及管控邁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四,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監管工作主體,制定與發展相關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組織金融監管對金融控股企業的母公司(總公司)根據企業的功能直接監管,對母公司下設的金融企業一并開展業務監管。還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實現對集團下屬公司的內部管理活動。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9)12-0050-03
不管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從實際層面出發,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金融穩定的基礎保障之一。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金融監管具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維系金融市場公平與透明、監控金融機構的安全與穩健以及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等四個目標。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和蔓延過程中,美國金融監管當局沒有有效發揮風險防范職能,尤其是抵御系統性風險。在經歷了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的危機之后,亡羊補牢成為美國和國際社會的一個廣泛共識,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隨之成為美國的重要任務。
一、美國金融危機凸顯金融監管體系的漏洞
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以美聯儲為中心的傘形雙層多頭監管模式。“傘形”是指以中央銀行為中心、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為旁支;“雙層”分為聯邦層和州政府層;“多頭”是指美國聯邦政府針對金融分業經營的需要設立了多個監管主體。從次貸危機的發生和發展來看,傘形雙層多頭監管對金融風險的預警、揭示和防范并非完全有效。美聯儲沒有真正處于監管的中心,至少是沒有發揮監管核心的作用。總體而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一是現行監管體系無法跟上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發展步伐。美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基于70多年前的監管框架,已經無法適應以資本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系和混業經營的業務模式的監管要求。對存款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絕大部分與20世紀30年代的制度相似,證券業和期貨業的監管模式也是在70多年前就已基本確立。
二是缺乏統一監管者,無法防范系統性危機。在已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下,沒有任何單一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監控市場系統性風險所必備的信息與權威,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在應對威脅金融市場穩定的重大問題時缺乏必要的協調機制,因此無法應對系統性風險或危機。
三是金融監管職能的重疊造成金融監管死角。例如,金融創新中被廣泛運用的證券化,將信貸風險由信貸市場轉移到資本市場,但由于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是彼此分割的。所以不能充分識別和控制證券化的風險。美國金融危機中的債務擔保權證(CDO)和信用違約掉期(CDS)就是由于缺乏到位的監管而成為此次危機的重要推手。
四是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差,尤其是缺乏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監管。在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背景下,美國并沒有建立功能監管或者統一監管的標準和體系,以改變其金融監管架構。特別是,分散的監管主體對一些大型、復雜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低效的。
五是美國金融分業監管體系與其混業經營的市場模式嚴重背離。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是建立在金融體系不確定性參數、風險回避系數、外部性因素和監管成本等減小的基礎之上的,然而,混業經營的實際風險被大大低估了。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及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受到了極大的質疑,為此,美國政府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布什政府于2008年下半年出臺了改革金融監管機制的“藍圖”,以期對美國金融監管體系進行系統性改革。奧巴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公布金融監管體系改革方案,并將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作為挽救美國金融體系和美國經濟的重要舉措。
大致看來,布什政府的改革藍圖主要是提出了短期和中長期的政策選擇。在短期內,美國政府主要注重提高政策協調效率和恢復市場功能等;在中長期,則致力于加強對州注冊銀行、支付結算體系、保險業、期貨與證券業等的聯邦監管,以彌補監管漏洞。2009年6月中旬奧巴馬政府正式公布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方案《金融監管改革:一個全新的基礎》,將在金融機構穩健監管、金融市場全面監管、消費者投資者保護、金融危機應對以及全球監管標準及合作等方面進行深入的改革。可以看出,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呈現新的格局與態勢。
第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建立較為有效的協調機制。金融控股集團廣泛出現及其所帶來風險的多層次轉移以及金融監管體系基礎設施不足使得金融監管存在明顯的差距和漏洞,而各個監管機構的協調是部分彌合這一差距的有效途徑。
第二,美聯儲將成為超級監管機構,美國金融監管體系集中監管的特征將更加凸顯。美聯儲的監管職能將得到強化,甚至可能成為“全能型超級監管人”。
第三,監管范圍將擴大,監管力度將加強,監管標準將提高。具體表現在:投資銀行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將分別被納入美聯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框架中: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國家保險辦公室對保險業進行聯邦層面的監管:諸如房利美等國家支持企業、衍生品市場和資產證券化市場等將被納入到新的監管體系中;金融體系中的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也將受到統一監管;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流動性、風險敞口等風險管理標準將更加嚴格而保守。
第四,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將成為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重點。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違約概率和償付能力并不十分了解,特別是一旦這些機構出現問題,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填補信息缺口,那些幾乎不受監管的金融機構和表外交易也將受到監管并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披露信息。
第五,全球監管和國際合作將成為有效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金融一體化的進程不斷深化,金融風險在全球傳播,金融危機也具有更大的全球傳染性。然而,金融監管者對金融機構和全球金融市場的杠桿率、風險敞口和風險管理安排等的全面信息是不充足、不準確和不及時的。因此。全球金融監管的合作將成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
三、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政策建議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與美國的分業監管體系相類似,主要由“一行三會”(即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構成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輪全球金融危機中,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了各自的監管職能,確保了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應該說,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是基本合理的,監管也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是和資本項目管制、大規模經濟刺激和強大的政府支持等密切相關的。如果這些條件弱化,金融監管體
系的潛在問題就可能顯現化。因此,我們必須主動采取措施加強和改進我國金融監管。
其一,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動態調整,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部門發展的需要。從本輪金融危機的爆發來看,金融監管方式的選擇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美國實行分業監管,英國實行統一監管,但是兩國都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美國實行分業監管,我國也實行分業監管,但我國金融部門和實體經濟受到的沖擊明顯小得多。這也說明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適合目前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階段性要求的。但是,隨著經濟和金融部門的發展,金融監管制度必然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因此,監管部門必須動態監測現有監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別是要對監管框架中的薄弱環節進行調整和改革。
其二,不斷提高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我國“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和美國以美聯儲為中心的“傘形”監管框架相類似,共同的問題就是缺乏監管部門的有效協調。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協調方面雖然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長期有效的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監管的效果還不盡如人意。有鑒于此,建立一個更為超脫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該提上議事日程。
其三,努力協調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一般而言,金融創新都會伴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在我國金融機構金融創新較為迅猛的背景下,僅僅依靠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是遠遠不夠的。監管當局需要針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特點,不斷強化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表內表外業務以及金融體系清算支付系統的監管,達到既促進金融創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目的。
其四,重點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隨著大型金融機構實力的增強以及大型金融控股集團的形成,我國已經呈現出混業經營的基本格局,這就有可能出現類似美國的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的制度性矛盾。所以,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就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一方面。要強化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嚴防其杠桿率過度上升,確保大型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對大型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控,督促金融機構協調好其安全性與收益性的關系,防止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風險敞口過大;再一方面,要建立相應的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預警系統,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大型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估,防范系統性風險。
1.完善金融監管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1)完善金融監管是全球一體化的重要體現。隨著經濟和金融全球一體化的的發展,一國的金融市場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部分;跨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日益增多,跨國界的金融集團不斷涌現和發展壯大;大的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當部分是國際業務。一國的銀行或金融市場發生問題會傳染和影響其他國家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甚至整個金融體系,上個世紀末出現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和2008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如何防范國際金融風險,保持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金融監管變得越來越重要。
(2)完善金融監管是中國金融進入全面開放時期。中國金融監管來自兩方面考驗與挑戰,一是外資銀行和金融機構進入中國,中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融為一體,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二是金融混業經營成為發展趨勢,而中國目前仍然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體制和模式。因此,借鑒國際各國金融監管經驗,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其它國家監管機構的協調,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保證金融安全運行,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2.創新是完善金融監管的“催化劑”。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傳統金融領域及金融產品間的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越來越明顯。而傳統的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很難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出現了很大的監管漏洞。美國對華爾街投資銀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監管,對衍生工具市場更是監管不到位,導致衍生工具泛濫,脫離了實體經濟,引發了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金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各國金融監管體系必須作出相應改變。因此,在新的形勢下,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監管手段以及機構設置都面臨挑戰,如何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監管體系是各國面對的主要問題。在金融監管體制上,統一監管是否是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是當前引起爭論好討論的重要問題。同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國金融發展與穩定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擺在各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是促進我國金融安全根本途徑
1.建設一支監管專業隊伍,在明確責任分工,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防止監管的真空。科學發展戰略,無法實現銀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的綜合方法,以及對人類與網絡兩個世界一體化的監管體系的運營和維系,也無法研究信息資產風險價值化體系、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標準體系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法規體系。沒有專門的信息資產監管專業機構,就不可能實現信息資產風險監管計劃、管理和監控,就不可能實現實時掌控銀行信息化系統的運行情況和各種風險情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和相互交叉,在實施分業監管的條件下,為最大程度避免監管的重疊與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風險的相互傳染和擴散,各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必須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別是要提前向有關部門進行預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必要時要集體做出決定和采取聯合行動。
2.改進風險監管法規,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共同努力,加快立法進程。以銀行業監管為例,未來一段時間應在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業和融資租賃業、不良資產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款保險等方面推動中國的銀行業監管立法。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規劃性,增強系統性,提高針對性,強化操作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們應當重視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良好實踐,采用國際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的銀行監管和立法經驗,加強和改善我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管理、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管理。同時,我們應從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出發,加強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場。
1 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黨的十強調指出搞好財政體制改革工作,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督管理體系,而推動地方金融體制改革已被納入我國“十二五”規劃當中。因此,立足我國國情,建構、完善多方位的金融管理體系已成為今后平衡財政體制改革發展的重要環節。目前,各地順應此發展趨勢,需積極開展地方財政管理制度的形式創新及改革嘗試。金融體系的綜合性及個性化特征需要財政部門要強化監管。其中,金融部門的內部調控屬于財政監督管理的基礎。若是金融部門消極對待監督管理那么只能增添監管工作的成本。而金融部門不斷主動地創優內部調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是其健康運轉的基礎。財政監督管理有助于金融部門的服務在社會輿論和公眾的影響下積極主動地向弱勢群體、產業及落后地區傾斜。因此,充分發揮財政對金融體系的監督管理作用十分重要。由此可見,適應新時期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強化財政體制改革力度,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督管理機制,建構完善一個有序、高效、規范的金融監督管理體系成了目前非常緊迫的任務及不能回避的大問題。
一、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督管機制從無到有,獲得了極大的成就。可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實際問題就是金融監督管理未完全徹底地從符合規定性監督管理狀態過渡到具有風險性金融監督管理狀態,存在著如下幾方面問題。
(一)從金融監管的內容方面來看
當前的金融監督管理依舊將重點放于機構設置審批、人員資格審核以及經營的符合規定性上,對平日的風險性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還沒有全面展開,沒有建構穩定的嚴謹的市場退出機制,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督管理幾乎還是空白。
(二)從金融監管的舉措方面來看
金融監督管理缺乏一定程度的嚴厲舉措。從理論上講金融監督管理有法律和經濟及行政等三種舉措。所謂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所以依據市場經濟規律的需要,我國的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應該是以法律舉措為主經濟與行政舉措為輔。可是,實際情況體現出法制建設比較滯后、法制意識缺乏,行政過多干預,在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運作中,存有有法不依從、執法不嚴格、違法不追究的弊端,而只是關注金融監督管理問題之定性,缺少對金融監督管理問題之量化標準,從而導致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能的權威性遭受一定程度的制約。
(三)從金融監管的模式方面來看
沒有構成一致規范、連續及系統性的監督管理模式。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督管理工作主要依賴行政監督管理,同時在具體的運作中大部分是采取一次性的、零散的、單獨的形式,沒有構成一個有效的多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控、評估、預警及防范系統,缺少事先預警與早期控制,一般都是事后救火的模式。
(四)從金融監管的主體方面來看
存有監督管理主體缺位問題。從國際金融監督管理普遍經驗來看,監督管理主體構成了以金融部門的行政監督管理、金融部門的自我監督管理及社會外部監督等三方面結合金融監督管理法人治理體系。在我國當前相關金融方面的部門自我監督管理及社會外部監督制度極其薄弱,沒有建構“三結合”模式的金融監督管理法人治理系統。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措施
根據國際金融監督管理發展新趨勢,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體系,建構一個全新的運作機制,盡早適宜金融市場的開發已成了我們目前需要認真分析和解決的實際問題。因此,我們應當實施如下對策措施。
(一)強化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具體應注重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明晰組織領導體系及職責的分擔,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監督管理、部門崗位落實、責任落實到人、跟蹤監督控制、評估考核”的金融監督管理責任制,促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建構所屬轄區“金融安全區”之目標,構架和實施金融監督管理工作規劃,簽訂金融監督管理責任狀以及專項任務書。2、建構以金融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為主、法律(包括法規)等職能部門為輔的內部高效率運轉及協調機制,強化金融監督管理的合力與功效,促成金融監督管理工作之全面、及時和有效性。3、一定要遵循依法監督管理、適量競爭、約束自身等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原則,不斷健全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金融部門依法經營和自我監督管理、社會審查監督的“三結合”監督管理格局,確立有效監督管理之全過程、全方位、可持續性、審慎性監督管理意識,改變監督管理模式,并且應當減低監督管理成本,注重監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構架相關金融部門經營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框架,加強金融監督管理的法律支持及對金融監督管理的執法監督。具體應注重如下幾個方面:1、應當完善金融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不斷修正和完善我國金融經營及監督管理的法律框架,系統清理目前的金融監督管理法規,完善金融監督管理法律構架,補充構建新型金融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2、應當建立完善監督制度,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的事(前、中、后)的監督與執行監督管理職能的績效考核,保證各項監督舉措切實落到實處;3、嚴格金融監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建構嚴謹的經濟處罰制度,增大處罰的震懾力。
(三)強化金融機構內控制衡制度的完善和監督考核
具體應注重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切實遵循內部調控的有效性和及時性,以及審核性、整體性、獨立性等原則,提升自律意識,采取全方位的內控管理機制,做到執行法律法規無特權,任何機制的建構都要以審慎經營、防止風險為目的;2、增強行業自律和我約束,支持各金融部門建構自律性組織,同時加入各金融部門所屬行業所屬系統的自律性組織,實施行業自律;3、努力探究金融部門內部制約同社會監督相融合的監督管理模式。
(四)加大財政體制改革的力度
實施財政體制改革和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并重的戰略,逐漸達到與國際接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的金融行業面對的國內外環境正逐步發生著快速的變化。為適合國際競爭,保險等諸行業互相滲透的趨勢愈來愈明顯,現行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可否因此變化而相應地調整財政體制改革策略,是關系到我國金融行業提升競爭力、有效地防止和回避金融風險、保證我國社會經濟平穩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為此,我們一定要高度關注并認真處理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處理好金融業務綜合經營及分業監督管理的關系問題。當前要調整好金融行業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思路,不僅在表面上實施分業監管,而且在各項業務經營方面,結合實際狀況,實施部分混業經營,借助人民銀行和證監委及保監委聯合構架相應的業務標準,使所有符合標準規定的商業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投資等公司能夠于自身主要業務之外兼行跨行業業務。利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五年過渡期的調整,為將來過渡至綜合經營做好準備工作。
2.處理好入世后的財政體制改革問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是以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作為重點,以健全現代公司法人治理體系作為主要渠道,以加快發展中小金融部門作為穩固后盾,大力提升我國金融行業的整體實力。尤其是要借助發展中小金融部門、健全國內中小金融部門企業之金融服務,不斷健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經營管理,快速剝離商業銀行之不良資產與財務虧損,增添國有商業銀行的本身能量,以期許未來全面對外開放的金融行業以強大的經濟實力為參與世界金融業務的競爭提供有利條件。
3.處理好金融監督管理體系問題。應強化改革力度,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并且進一步調整中央銀行之組織體系,實現由“分業監管”轉變為“綜合監管”。逐漸把人民銀行處于省一級中心支行改變為實質性的金融監管部門,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抑或分行金融監管辦部門轉變為混業經營與綜合監管指導性部門。此外,為了方便協調監管中國金融行業健康有序的運轉,可構建金融行業經營管理監管委員會抑或相對獨立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專門管理協調商業銀行與保險、證券、信托投資等公司經營管理監管的關系。在當今金融行業分業與混業經營并存的狀態下,逐漸實現金融業轉變為混業經營之穩健過渡,為金融集團模式下構建金融監管體系提供良好的條件。
三、結語
總之,黨的十已把搞好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當成一項重大戰略任務來抓,其目標明確,重點是切實落實,可見財政監督職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責任重大。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分析和實施財政改革工作的重要。我國的金融監督管機制從無到有,獲得了極大的成就。可是金融監督管理未完全徹底地從符合規定性監督管理狀態過渡到具有風險性金融監督管理狀態。為此一定要實施有效措施,不斷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積極構建新型的金融體系,以適應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需求。
參考文獻:
[1]沈文輝.中國在當今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中的角色與策略[J].求索,2010(07).
[2]寇夢羽.中國在金融深化改革過程中的金融約束之簡析[J].經濟視角(中旬),2011(01).
一、國際上運用信用評級進行金融監管的趨勢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
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經過長期和醞釀,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圍內征求意見。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安排,新資本協議將在匯集各方面意見并全面修改的基礎上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4年實施。巴塞爾協議在全球銀行業風險管理中具有主導性地位,新資本協議草案延續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的風險監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則,對銀行風險管理的整體思路、作了新的與規范,在許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創新。新資本協議中建議利用外部信用評級來確定銀行的風險資產。同時,更強調監管當局對銀行風險的準確評估和及時干預。該協議認為,監管當局的嚴格評估與及時干預是銀行風險管理的第二大支柱;監管當局要準確評估銀行是否達到最低資本需要,評估銀行資本水平是否與實際風險相適應;監管當局要評估銀行內部評級體系是否可靠;監管當局要及時干預,防止銀行資本水平低于實際風險水平。這些規定均強化了監管當局職責,硬化了對銀行風險管理的監管約束。
實際上,對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審分級在國際上早已成為一種慣例。穆迪已為全球超過1000家銀行發出評級,其中包括已開發市場和新興市場銀行。一些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將信用評級運用于金融監管之中。其主要目的,一方面評價金融機構的業績。多數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都有各自獨立的評級方法和標準,且每年對其監管對象進行評級。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評級出于監管的需要,為評價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都采用對商業銀行業績打分的方式進行評級。由于這種評級是以各項指標的標準為基準的,因此,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具有指導作用。另一方面利用商業性評級機構的評級指導金融機構的投資和經營活動,以提高資產質量,限制不慎投資經營活動。主要是利用信用級別限制被監管的金融機構的投資范圍;根據信用評級決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將信用評級與信息披露結合起來;將評級與市場準入掛鉤。
由此可見,通過對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手段,不失為一項較好的政策選擇。
二、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制度的意義
1.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制度是建立金融管理制度的基礎,對于我國金融業今后的至關重要。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是中央銀行管理金融機構的基礎。現代化的金融業意味著中央銀行以對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級為依據,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進行監管,并推動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科學、嚴密的信用評級制度使中央銀行有可能向全提供先進有效的金融服務和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樹立中央銀行的權威并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
2.以建立和維護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為基礎,配套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可將人民銀行內部各處室的工作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從而有效地在央行內部溝通信息,避免重復勞動,提高中央銀行的整體工作效率。傳統的計劃管理體制是條條塊塊的行政式分割管理,信息很少橫向流通,管理人員只對自己的上司負責,而無需考慮與其它部門的關系。但市場化的金融管理則強調的是信息管理、公開化管理。管理人員的職責不再僅僅對上級負責,更多地是要向社會負責,建立金融的資信評級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僅為將來金融機構以不同的成本在市場上籌集資金創造了前提,而且為將來的利率市場化提供可能。
3.以信用評級制度為基礎,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信息匯集功能以及對全國和區域經濟的宏觀指導功能。中央銀行若將金融機構和企業經濟的信息在金融系統內部和社會上公開,就可以真正地樹立起中央銀行的權威,有效地控制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如果有哪個金融機構發生了違規操作,中央銀行就可以依法降低該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使其喪失業務經營上的諸種優惠和便利,進而從經營機制的角度上促其自發地杜絕本機構違規行為的發生。通過建立金融企業資信評級制度,就可以將央行的監管工作從事后的被動跟蹤轉變為事先的預防引導。若將金融機構按照信用等級進行分類和排隊,利用信息公開化杜絕大部分因違規操作而產生的金融風險,并根據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制訂監管工作的不同重點和方法,將大大提高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從而縮短我國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金融監管差距,進而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
4.建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還將有助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無論是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還是中國的金融機構進軍國際金融市場,都將因此而受到促進和推動。建立中國特色的金融業資信評級制度有助于中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也有助于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的健康發展。自80年代以后,全球范圍內流行的金融自由化潮流就已將金融市場信息的公開化推廣為國際公認的準則。一家上市企業的健康程度,一個金融市場的健康程度,甚至一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程度,都同信息公開程度有關。近年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也表明,較為完善的監管體制總是提高了信息的公開程度,也就是更細化了信用評審分級制度的指標體系。在中國金融日益對外開放的今天,信息公開化是我國實現金融體系現代化和國際化的基本前提,通過借鑒發達國家國際金融市場的信用評審標準以及信息公開的標準,從法規框架上使我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的信用評審體系歸入國際金融市場的體系,從而達到借助發達的國際金融市場,規范和發展我國區域性金融市場的目的,并為規范離岸融資業務創造條件。
三、我國資信評估業的
資信評估機構是被評對象的信用狀況,并公開信用風險獨立分析觀點,提供公眾信息服務的機構。它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礎上對被評對象未來信用狀況的定性判斷;它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投資者和監管部門。資信評估機構建立起良好的信譽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國外的資信評估業主要是適應市場上投資者的需求而產生的,而中國的資信評估業與中國的金融市場一樣,是在政府部門的推動下(批準或許可)發展起來的,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和業務范圍主要由央行批準,資信評估對象主要受央行監管,1993年至今基本暫停了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審批。我國投資風險的承擔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不強,對評估結果的需求不足。正由于我國資信評估業不是市場推動產生的,而是在其市場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由政府部門推動下開展起來,但把資信評估作為一種市場監管手段來運用才剛剛開始。1993年以后,隨著原有的資信評估機構在整頓脫鉤中不斷減少,目前只有不到20家,但大多規模較小,運作不規范,評估對象比較單一,業務量小,業務穩定性差,競爭激烈,導致資信評估業市場秩序混亂,評估的好壞不是根據實際評估情況,而是根據支付費用的高低,在國內眾,多的資信評估機構尚未有一定評估機構在市場上建立起自身的信譽,且其服務對象主要是被評對象和業務主管部門方面,幾乎還沒有真正為投資者服務。從需求來看,信用評級機構發展的基礎是投資者對資信評估結果的需求,監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使用將對評估業的發展起到極其關鍵的作用。從供給來看,信用評級機構應有較高的獨立性,它不受股東的、評估對象的壓力和政府的干預,擁有較高的可信程度。這兩方面在中國都難以得到滿足。鄭百文這家公司是在上市前后存在大量做假帳的企業,而且“鄭百文”現象并不是孤立的現象,像以前的瓊民源、大慶聯誼、東方鍋爐、紅光都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進人證券市場,而且像鄭百文上市以來的虛構利潤、報表做假,都和一些中介機構有關,牽涉到的有上市發行人、審計機構的集體違法。因此,沒有規范的資信評估機構不可能有良好的信用評級制度。
四、有關政策建議
1.統一認識,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輔之于信用評級管理。在原有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的基礎上,引入信用等級這一新形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干擾,從而使監管得到強化,也有利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對此應形成共識,加強宣傳,從而推動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
2.中央銀行探索依靠專門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金融監管。由于中央銀行不能直接對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可委托國內現有的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另一種是通過引入國際知名評級機構的經驗、人才和體系,從高起點組建合資的金融信用評級機構。兩種方案各有利弊,第一種方案盡管可以盡快付諸實施,但“后遺癥”太多,不利于中央銀行獨立監管,而第二種方案盡管難度較大,需作大量工作,但可以保證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也有利于中央銀行通過該機構獨立發揮作用,因而第二種方案可能較為適宜。
關鍵詞 國際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現狀 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創新被認為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機理,可知次貸危機并非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監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部門的職責缺失才是罪魁禍首。有鑒于此,我國在大力發展現代金融市場、進行金融產品創新時應該強化金融市場的風險控制意識,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監管機制,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高效、健康的發展。
一、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影響及主要原因分析
從2006年春季開始美國逐步顯現次貸危機,并最終在2008年演變成國際金融危機。金融危機波及到美國的抵押貸款業、投資銀行業、保險業、銀行業,并導致美國經濟的衰退。歐洲、日本、韓國、中國等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受到了較大的影響:經濟增長速度明顯放緩,甚至于出現負增長,直接投資減少,投資者和消費者信心嚴重受損,失業率上升,通貨膨脹等等。
縱觀中外典籍文獻,關于國際金融危機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種。本文僅從制度層面上分析造成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金融監管的缺失,即金融產品創新步伐不斷加快的同時,相應的監管措施未能及時跟上,造成金融衍生產品泛濫,最終沖擊整個金融市場體系。
金融監管機構本來的職責是有效地保護個人消費者和投資者,降低經濟對不適當的風險融資來源的依賴性以及阻止過度的冒險活動。然而從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和發展的過程來看,監管體系對金融風險的預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監管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牽制,無法防范系統性危機。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較低,尤其是分散的監管體系對一些大型、復雜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國現行的法律比較概括、籠統,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缺乏實際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適應金融業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求監管部門在具體的監管實踐中容易產生隨意監管現象。執行監督者缺乏監督,不能保證金融監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規性監管仍然是金融監管的核心,難以對金融創新體系進行有效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始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金融創新,引發了金融業的一場變革。然而金融創新的發展確實以放松金融監管作為代價的,由于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使得應有的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未能及時跟上,致使監管滯后。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就很難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監管。金融工具創新不僅成了金融機構不斷放大金融杠桿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徑,而且也成為金融監管一個的難題。
(三)多機構多部門協調難度大,監管效率低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最終確立,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國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實施監管的職責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對這種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隨著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中國金融組織的主要形式。但我國目前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體制,很難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開展的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因為涉及多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可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專業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會采取規避監管的行動,建立一種經營阻力、成本最小的組織模式,從而增加了各金融監管當局在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
三、我國構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途徑分析
美國次貸危機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金融監管制度及其運行績效的考慮。相關國際研究揭示了美國監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部門的監管缺失,指出金融監管這一道最后的堡壘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使得金融風險有機可乘②。我國在發展現代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吸取教訓,避免類似風險的發生。基于此,作者嘗試提出以下相關政策建議:
(一)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我國應當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確銀行控股公司進入和退出的條件和方式,界定銀行控股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監管主體,為我國金融機構發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進而為規范和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奠定基礎。
從世界范圍來看,當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歷史背景下,我國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金融監管主體制度
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
鑒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國家金融管理局領導。國家金融管理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三)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都應該屬于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風險性監管和日常經營活動的規范性。參照通行的國際監管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當前我國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重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為基礎的風險監管制度,保證金融業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第二,建立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銀行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核算系數,定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淀風險等風險權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金,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同時試行存款保險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場的進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靈活監管和市場監管的有機結合。高效的金融監管應該是全過程的、持續性的監管。要規范金融監管的實施程序,提高現場監管的廣度、深度,避免各種因素對監管工作的干擾。同時,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不斷改革現場監管的內容,以保證監管的準確與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監測、預警機制,以及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機制。為增強金融監管工作的預測性,應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及時發現金融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最后,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科技創新。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方法系統,增強金融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機構透明度
隨著世界金融的發展,各種金融控股集團成為市場主體,因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斷加強。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信息披露的管理,樹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僅要披露內部關聯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僅要實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變化發生之后都應即時披露。另外,要定期對金融控股集團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六)建立起國家間的合作協調機制,構建國際立體化的金融監管網絡
為了促進我國跨境監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區域以及雙邊等多層面的金融監管合作;同時隨著經濟區域化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在雙邊合作方面,要積極加強與他國尤其是要互設金融機構的國家的監管機構的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學習監管經驗。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斷蔓延,然而各國在經濟水平、開放程度、金融結構、監管模式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各國應通過逐步實現分層次、分區域的監管合作慢慢達到全球范圍的統一③。
四、結語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及其金融業發展的歷史來看,一個發達的市場經濟強國肯定離不開一個發達的、具有合理結構與完善的功能、能夠高效安全運行的強大金融監管體系的支撐。在后金融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探索建立與我國現實發展過程相適應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不僅能夠在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而且可以促進我國金融業在面對外來激烈競爭的形勢下保持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注釋:
①恩格爾曼等.高德步等譯.劍橋美國經濟史(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②趙靜梅.美國金融監管結構的轉型及對我國的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華德•戴維斯.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不應“一刀切”.中國金融家.2009(09):74-76.
參考文獻:
[1]曹鳳岐.改善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北京大學學報.2009(4).
[2]黃含遐.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經濟縱橫.2010(6):75,76.
[3]劉偉.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的影響及警示.金融經濟學術版.2008(7).
[4]張仿龍.關于金融改革與金融創新的幾點思考.經濟研究參考.2009.
[5]朱坤林.我國金融創新風險及其防范.商業時代.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