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1 08:59:5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如果我們擺脫簡單的擬人思維,把人工智能看作互聯網智能演進的新階段,為理解其法律規則,就有必要理解互聯網法律在過去20年中形成的路徑和推動力,從而探討人工智能是否有任何特殊性以至于需要新的規則。本文將從網絡法的兩個視角――實證性和生產性――切入,將它們延伸至人工智能語境下分別討論。“實證性”視角是我們觀察和應用任何規則的慣常思維方式,例如人工智能行為的具體規則如何確立、如何規制等,本文將討論支撐人工智能的兩個構成性要素――算法與數據――可能帶來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人處理人工智能的兩種路徑;“生產性”視角則深入規則背后,探索規則形成的政治經濟因素,特別是經濟生產方式的內在要求。人工智能本質上是一套復雜的代碼設計,既是影響社會行為的強力規范,也是產生新價值的生產機制;它驅動整個社會朝向更智能的方向變化,從而要求法律做出相應調整,尤其是確認新型經濟利益的合法性。
限于篇幅,本文姑且將人工智能看成法律上的客體,暫不討論賽博格(cyborg)之類的人體轉向機械體或通過基因技術改變身體的問題(仍是法律上的人),也不討論人工智能作為一種人造物的自我意識問題(一個難以達成共識的哲學問題)。
理解網絡法的變遷
網絡法在中國的變遷大致遵循兩類邏輯:外生性的政治/監管邏輯和內生性的商業邏輯。政治/監管邏輯體現為對“實證性規則”的追求,這些規則集中在國家(包括法院和監管機構)如何對互聯網的內容和行為進行規制,包括對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追尋。這集中反映了國家權力如何試圖介入新技術帶來的問題與挑戰。這一視角最早由美國法學界引出,特別是Lawrence Lessig的代碼理論將代碼(架構)和法律并列。由此,所謂的網絡法不僅要約束社會主體在網絡空間中的行為,也要對架構的變化本身做出回應。
首先,就規制主體行為而言,出現了是否按照傳統線下行為規則的思路約束線上行為的討論。這一討論的核心是,互聯網問題是否具有任何特殊性,需要某些新規來解決。我們已經看到,中國的互聯網行為監管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了傳統規則和管理方式,采取漸進的方式,這不僅成本較小,也給予監管者一定的學習和探索空間。其次,就架構變化本身而言,國家在宏觀上主張網絡空間中仍然需要,不能成為法外之地,在微觀上相應出現了國家與平臺權力/責任二分的討論。例如,政府權力何時需要介入平臺治理,加強平臺的行政管理責任或安全保障責任,還是由后者根據自身情況自我規制,實現治理目標。政治/監管邏輯要么遵循管理者的路徑依賴效應,要么堅持既有社會穩定、意識形態安全價值。問題在于,監管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認識到代碼及其商業模式的特殊性,從而使監管行為和行業特性相互協調融合。
另一種看待規則產生的方式遵循商業邏輯。這種生產性視角關注微觀權力運作,綜合將代碼、法律與社會規范放在一起,不單純從社會學意義上觀察社會主體行為如何受到影響,而是在政治經濟學意義上將網絡空間的生成和擴散看成是一個由商業力量推動主導的生產性過程,關注價值由誰產生、如何分配,由此推動對新規則的內生需求。按照這一視角,無論是法律還是架構,在具有實證性規制功能的同時,也是一種“生產性規則”。互聯網的生產模式決定了其對社會范圍內生產資料的創造性生產和再利用,需要法律確認其生產方式的合法性,重塑關鍵法律制度,并解決和傳統生產模式的利益沖突。這一視角無疑幫助厘清新經濟主張的例外特性,不僅展示出架構和相應的法律改變,更指明了背后的政治經濟原因,是更好地理解實證性規則的基礎。
兩類不同的邏輯在過去20年中交替出現,相互制約,共同塑造了中國網絡法體系,也推動了中國互聯網的整體發展。總體而言,鑒于國家有意促進新經濟,需要推動傳統的屬地化、分口治理,事后運動治理模式發生轉變,認清互聯網商業模式和價值產生的根源,有利探索適應新經濟性質的管理體制。從這個意義上說,信息資本主義不斷要求對法律內核進行改造,取代其中的傳統經濟要素,打破限制生產要素自由流通的各類規則。
人工智能法律的實證性視角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的本質在于算法和數據處理,物理形體不必然是人工智能的構成要素,因為即使是人形機器人,也不過是一個算法主導的硬件系統,它實時收集信息,并按照算法的要求做出決定,繼而行動。更重要的是,具有物理形體的人工智能可以推動群體智能發展,通過分布式終端收集更多數據加以處理,并不斷傳輸至云端“大腦”,提升整體網絡的智能水平。 人工智能巳深度介入醫療領域
根據算法的復雜性和學習/運算能力對強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進行區分,這在技術認知上沒有問題,但在法律上很難按照智能程度給出精確的標準。法律應對復雜世界的方式是確立一般性的簡單規則,在概念上對社會個體進行抽象假定(如行為能力),而非針對特殊主體,否則規則體系本身將變得異常復雜,難于理解和操作。而人工智能從單一的自動化服務向多元通用服務轉變的過程可能是一個相當長的光譜,法律需要針對其本質特征進行約束,并探索一套應對未來的方案。當我們說社會變得越來越智能的時候,事實上指由于數據搜集、儲存和處理的能力不斷增強,所有軟件/算法都可能朝向自動收集數據,做出決定或判斷的趨勢,由于算法的復雜性,算法帶來的結果可能無法預測,并在更大范圍內帶來系統性的不利后果。這種后果未必是毀滅性的風險,甚至只是在某領域的制度設計問題,但人工智能恰好將這類社會問題具象化,掩藏在外表華麗、高效、更多是私人控制的“黑箱”中,就會引發一系列問題。
如果放在一個更大范圍內觀察,在歷史上,人類社會隨著復雜性的增加,不可避免地產生以組織和技術形態出現的各類“黑箱”,它們的決定影響著社會發展和大眾福利,但仍然保持著某種秘密性。這一隱喻未必是陰謀論,其核心問題在于信息不對稱。為平衡相關當事人和社會大眾的知情權、避免恐慌、保持某種預測能力,人們不斷設計出某種程度的信息公開和透明化機制,例如政治辯論的公開化,法院訴訟程序透明化甚至公開庭審,上市公司強制信息披露等等。而人工智能不過是信息技術時代的新型黑箱,帶來更加嚴重的系統化影響。互聯網在興起過程中,通過降低信息成本,推動了開放政府、庭審直播,使信息公開透明更加便利,將生產性資源不斷解放出來,在更大社會范圍內重新配置,產生新價值。然而,這一過程在消除一個又一個傳統黑箱的同時,產生了更為復雜的新黑箱,進而主導整個社會的生產過程。生產資料之間的信息變得越來越對稱,甚至可以實時互通信息,但作為信息匹配中介的人工智能卻變得更不透明,其規則設計和運作從屬于用戶甚至開發者無法理解的秘密狀態,這回到了法律如何處理與代碼的關系問題。
一個類似的比較是人類自身:人腦經過上百萬年的進化,演變成十分復雜精致的系統。盡管當代神經科學不斷改變我們對人腦的認知,甚至每個人的大腦都不完全一樣,但就法律而言意義不大,這只能在邊際上改變個案判決。即使無從了解人腦的運轉機制,或者依據某種更加先進的科學知識解釋社會主體行動的具體理由,人類還是有能力形成社會規范,并演進成更加理性化的規則。這套規則只需要假定一般社會主體是(受限)理性的,由少數概念界定不同情形的心理狀態(故意、過失),并集中對人的外在行為進行約束,確定權利與義務,就足以以簡單規則應對(而非認識)這一紛繁復雜的世界。類似地,在處理算法的負外部性時,也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路徑:(1)關注算法的外部行為與后果,(2)關注算法內部的設計規則。
大部分現有規則關注算法導致的(未意料)結果,例如內容分發算法未經審查造成非法或侵權內容傳播,這一般由信息傳播者(即內容服務商)承擔責任,算法本身并無法律地位,在造成不利后果的過程中只是一個工具。這類責任假定內容服務商應當知道非法內容的存在,并有能力通過算法設計或人力(比如人工審查)加以阻止。在諸多侵權場合,內容服務商可以通過“避風港”規則免責,只要無法證明它實際知曉狀態。更復雜的是,如果軟件開發者聲稱自己無法控制信息的生產和傳播,卻造成一定社會危害的情形。無論是在快播案還是BT案中,軟件開發者都無法因這一原因而逃脫責任,法院的理由仍然是,開發者有能力知曉非法內容的輸出(如果不是故意的話,例如快播向推廣該播放器)。類似地,如果一個具有物理形體的人工智能由于處理信息不當造成了外在損害,按照這一邏輯仍應由算法開發者負責。
而且,還有必要將算法產生的錯誤和算法缺陷本身區分開。長期以來,軟件行業一直通過拆封合同(shrink-wrap)解決缺陷軟件造成的短時崩潰或重啟問題,這種格式條款旨在確認這樣一種事實:沒有任何軟件是百分之百完美的,只要在用戶拆封使用該軟件時運行正常即可,服務商并不為軟件崩潰或死機造成的消費者損失負責,因為前者無法預料到缺陷帶來的風險。這就是為什么消費者需要接受軟件生產商不停的更新和補丁,軟件/應用不受產品責任的約束,被視為一種可以不斷升級改進的服務,這在免費軟件時代更是如此。按照這一思路,似乎有理由認為,無人駕駛汽車因算法計算錯誤導致車禍(何況造成事故的概率遠遠小于人類司機的錯誤)是這類軟件的正常的缺陷,消費者應當容忍這類錯誤。但無論是監管者還是潛在的受害人都無法接受這種比擬。聲稱有潛在缺陷的交通工具(也包括醫療設備和其他與生命財產直接相關的算法)一旦投入使用就需要為此造成的后果負責。無論如何,這類思路仍然是通過后果施加事后責任,監管者或法院并不想深入算法內部了解造成事故的技術原因是什么。只要法律認定這一黑箱應當在合理范圍內得到控制,事故可以避免,黑箱提供者就應當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保險(甚至是強制險)就成為確保這類發生概率小但潛在損失巨大的不二選擇,航空、醫療保險市場十分發達,可以預見將會延伸至更多由人工智能驅動的服務行業。 現實與虛擬的界限不斷模糊化
如果說事后救濟還無法確保安全,事前干預算法設計則是另一種選擇,同時帶來的問題也更復雜。早在20世紀,阿西莫夫就試圖為機器人立法,盡管他從未討論技術上的可行性。安全可能是人工智能服務的首要問題之一:一個中心化的入侵可能會導致所有終端都變得極度不安全。行業監管者在不同行業為特定服務中的人工智能設定安全標準(如醫療器械、交通工具、自動化武器),實行安全保護等級制度,甚至要求被認定為重要設施的源代碼(如windows系統)供監管者備案,或在設計自動化交易程序時控制報單頻率的閾值等。又例如,在魏則西事件后,聯合調查組在整改意見中要求落實以信譽度為主要權重的排名算法,對商業推廣信息逐條加注醒目標識,予以風險提示。如果說這些監管手段針對的是作為商業秘密的私人算法,諸如Open人工智能這樣的倡議則意在延續開源軟件運動路徑,確保軟件漏洞能夠得到更大范圍內的監督和修補。至少在中國,信息披露機制尚未成為算法監管的重要手段,無論是強制性披露還是第三方披露。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注釋:
[1]當下的大眾媒體、文化產品和社會公共認知正努力將未來的人工智能塑造成具有獨立意識的逐漸演化的主體,這集中體現在諸如《終結者》《我,機器人》《西部世界》《2001銀河漫游》這類科幻影視作品中。盡管人們也有理由進一步想象,一旦人工智能具有了自我意識,就不再可能忠實地為人類服務,而更可能對人類生存構成威脅。其路徑和思維方式仍是20世紀的,和21世紀依托大數據機器學習迥然不同。事實上,按照日本學者森政弘提出的“恐怖谷理論”,人工智能不太可能在短時間內人形普及化,因為這會在消費者心理上引發不安甚至恐懼。像Siri和Cornata這樣的語音助手、像Tay和小冰這樣的聊天機器人則不會有這種負面效果,因為用戶知道自己在和一個尚未通過圖靈測試的算法對話,他們甚至樂于教Tay在推特上辱罵用戶、發表種族主義和煽動性的政治言論。另一個可能影響中文世界讀者想象的因素是,把robot翻譯成“機器人”先驗地賦予了這類客體某種擬人化主體地位,而人形機器人(android)卻沒有引起更多的關注。
[2]John Weaver, Robots are People Too: How Siri, Google Car,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ll Force Us to Change Our Laws ,Praeger Publishers Inc, 2013; Ugo Pagallo, The Laws of Robots: Crimes, Contracts, and Torts ,Springer, 2015.一個更加有用的綜合文集是Ryan Calo, A. Michael Froomkin and Ian Kerr (ed.), Robot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6。Ryan Calo的研究將具有物理形體的機器人作為法律的對象,特別區分了信息性和物理性效果,見Ryan Calo, “Robotics and the Lessons of Cyberlaw”, Calif. L. Rev., Vol.103(2015).一個不同觀點,見Jack Balkin, “The Path of Robotics Law”, Calif. L. Rev., No.6(2015),Circuit 45.把機器人視為人在法律上也有相當的歷史,見Samir Chopra and Laurence F. White, A Legal Theory for Autonomous Artificial Agent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11; Ryan Calo, “Robots in American Law”,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chool of Law Research Paper, No. 2016-04.
[3]吳軍:《智能時代》,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
[4]例如阿西莫夫的機器人系列小說中,無一例外地設定機器人擁有一個“正子腦”(positronic br人工智能 n),但卻沒有給出任何解釋。見阿西莫夫:《機器人短篇全集》,江蘇文藝出版社2014年版。
[5]這被稱為終極算法(master algorithm),見佩德羅?多明戈斯:《終極算法:機器學習和人工智能如何重塑世界》,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
[6]尼古拉斯?卡爾:《玻璃籠子:自動化時代和我們的未來》,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在互聯網發展的每一個階段都有某種意識形態化的術語或熱詞吸引投資,例如寬帶、大數據、分享經濟、VR(虛擬現實)等,它們不過是互聯網形態的各類變種。例如,一個關于分享經濟和之前互聯網經濟的關聯,參見胡凌:《分享經濟的法律規制》,載《文化縱橫》2015年第4期。
[7]這種思維方式可追溯到霍布斯以來的法律實證主義。
[8]胡凌:《代碼、著作權保護與公共資源池》,載《騰云》2016年12月刊。
[9]關于兩類邏輯的具體表現,集中參見胡凌:《探尋網絡法的政治經濟起源》,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10]這在眾多(特別是國外的)中國互聯網觀察者身上十分常見,人們的注意力全都轉向中國政府如何嚴格管理和控制互聯網。在政治學研究中自然而然地并入“國家與市民社會”傳統框架,并吸納了關于在線抗爭、集體行動的傳播學與社會學研究。
[11]勞倫斯?萊斯格:《代碼2.0》,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2]一個概述,見胡凌:《馬的法律與網絡法》,載張平主編:《網絡法律評論》2010年第11卷。
[13]胡凌:《非法興起:理解中國互聯網演進的一個框架》,d《文化縱橫》2016年第5期。這體現在版權、隱私、財產、不正當競爭、壟斷、勞動法等一系列制度中。這種對法律制度的改變不單純是在既有工業生產背景下微型創新帶來的變化,而是社會生產的重塑。
[14]比如說,平臺責任議題的出現,和互聯網平臺更多轉向由第三方提供服務的信息中介模式直接相關。
[15]這一區分和觀察中國式資本主義興起的框架十分類似,政治經濟學家們爭論的焦點就在于如何解釋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成功經驗,究竟是政府主導還是市場主導,但實質上是一個混合制經濟。
[16]由于科斯所說的企業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降低,調動生產要素的邊際成本趨近于零,企業組織形態本身將成為競爭的高成本。
[17]尼克?波斯特洛姆:《超級智能:路線圖、危險性與應對策略》,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18]古代的政治過程、現代的企業決策都是黑箱,對外人而言如果不是神秘,也是除魅之后的國家/商業秘密。卡夫卡的小說《審判》就精確描述了作為黑箱的訴訟過程,同一時代的韋伯也描述了理性化的國家機器應當像自動售貨機一樣。
[19]Frank Pasquale:《黑箱社:掌控信息和金錢的數據法則》,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20]帕伯斯:《差錯:軟件錯誤的致命影響》,人民郵電出版社2012年版。
[21]長久以來民用航空器已經由軟件深度介入駕駛過程,以至于人類駕駛員無法在短時間內預熱,形成另一種風險。
[22]阿西莫夫提出的“機器人三定律”(后來擴展至四點)雖然十分基礎,但仍然很難在具體情況下起作用,特別是當代倫理學上著名的“線車難題”之類的倫理困境。考慮到這些定律是為模擬人腦狀態下設計的,就更可疑;因為人腦并不總是按某些理性倫理原則行事的,在某些關鍵場合強烈依靠某些默認設置――直覺。
[23]由監管機構強制披露并審查事實做不到,只能依靠像蘋果這樣的平臺公司和軟件分發平臺幫助對成千上萬個軟件進行至少是安全審查。在臺式機時代,這一平臺責任幾乎不可能,自然狀態下的windows只能導致爭奪私人控制權的3Q大戰。但像烏云網這樣的第三方白帽黑客也被禁止探測和公開互聯網公司的漏洞。
[24]同注11。
[25]在筆者看來,法院應當將注意力放在知情同意的合同條款本身的適當性上,而不是一味接受黑箱的邏輯,因為后者確實無懈可擊。如果格式合同能準確反映代碼的設計,對其條款的審查是更好的選擇。百度引發的被遺忘權第一案反映的也是這個問題。
[26]一個補救方法還是盡可能地披露算法信息,允許用戶理性地生產/隱瞞個人信息,見戴昕:《自愿披露隱私的規制》,載蘇力主編:《法律和社會科學》第15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中圖分類號:TP18
文獻標識碼:A
一、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及其影響
人工智能技術研究開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距今僅有60年的發展歷程,但是其迅猛的發展速度,廣泛的研究領域以及對人類產生的深遠影響等令人驚嘆。調查顯示,77.45%的人認為現實生活中人工智能技術的影響較大,并且86.27%的人認為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對人類的影響利大于弊;認為人工智能技術對人類生活影響很小且弊大于利的人權占很小一部分。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直接關系到人類社會生活,并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方向和領域等由人類掌控著,所以人類應該盡可能地把人工智能技術的弊處降到最低以便更好地為人類造福。2016年3月份,圍棋人工智能AlphaGo與韓國棋手李世h對弈,最終比分4∶1,人類慘敗。4月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正式了一款名為“佳佳”的機器人,據了解,機器人“佳佳”初步具備了人機對話理解、面部微表情、口型及軀體動作匹配、大范圍動態環境自主定位導航和云服務等功能。而在這次正式亮相之前,“佳佳”就擔綱主持了2016“首屆全球華人機器人春晚”和“誰是棋王”半Q賽。人工智能技術確實給人類帶來了諸多的便利,給人類生產生活帶來便利;但是,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超乎人類的預測,引起了人類的恐慌和擔憂。百度CEO李彥宏稱,人工智能是“披著羊皮的狼”。毋庸置疑,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當人類醉心于科學技術所帶來的福利中時,更應當注意其帶來的負面作用。人類發明和創造科學技術最終是為了造福人類,而非受到科技的異化。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工智能技術越來越成熟,在此整體趨勢之下,不同的人群對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成熟與應用有著不同的看法。調查結果顯示,在關于機器人會不會擁有人類的思維甚至超過人類的問題方面,27.45%的人認為機器人會擁有人類的思維和超過人類;而56.86%的人認為機器人不會擁有人類的思維和超過人類,小部分人對此不是很清楚。由于受到人工智能技術迅猛發展的沖擊,如機器人保姆、AlphaGo圍棋等智能產品對人類發展帶來的威脅,一部分人仍然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擔憂甚至認為終有一天機器人將代替人類、征服人類、控制人類。但是,大部分的人在機器人是否能夠超過人類方面,保持樂觀積極的態度,認為機器人永遠不會擁有人類的思維并且超越人類,因為人類是技術的主導者,人類掌握著技術的發展方向,技術終究是為了人類服務。這一看法肯定了人類的無止境的創新,然而,在人類醉心于技術創新的同時,應意識到某些創新確實超出了人類的預料,如AlphaGo與李世h圍棋人機大戰就是人類在技術面前失敗的慘痛教訓。因此,面對科技對人類的異化,人類要時刻保持警惕,適時地總結“技術異化”的緣由和解決對策。
二、人工智能技術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其原因
隨著技術的革新,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越來越廣泛,與人們的日常生活聯系也愈加密切。從智能手機的普及到自動駕駛汽車的研制成功,再到生產、建設、醫療等領域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都表明了人工智能技術正悄無聲息地改變著我們生活方式。誠然,人工智能技術使我們的生活更加豐富多彩,給我們帶來了極大便利,但與此同時,人工智能技術也給社會帶來了一系列不可忽視的問題:人工智能技術在社會生產領域的應用對勞動市場造成沖擊;人工智能系統在收集、統計用戶數據過程中個人隱私及信息安全方面的隱患;人類對人工智能產品的依賴引發的身心健康問題;人工智能引起的責任認定問題等。斯蒂芬?霍金在接受BBC采訪時表示,“制造能夠思考的機器無疑是對人類自身存在的巨大威脅。當人工智能發展完全,就是人類的末日。”表示同樣擔憂的還有特斯拉的創始人馬斯克,他曾直言,“借助人工智能,我們將召喚出惡魔。在所有的故事里出現的拿著五芒星和圣水的家伙都確信他能夠控制住惡魔,但事實上根本不行。”不可否認,人工智能技術是把雙刃劍,有利亦有弊,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而最不容忽視的莫過于人工智能技術引發的一系列倫理困境,關于人工智能的倫理問題成了重中之重。
調查發現,47.55%的人認為人工智能所引發的倫理問題是因為人性的思考,占比較大;而22.55%的人認為是由于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29.9%的人認為是利益分化與失衡以及一些其他的原因導致的。由此可以看出導致人工智能倫理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技術層面來看,人工智能技術在現階段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人工智能是對人腦的模仿,但人腦和機器還是存在本質區別的,人腦勝于人工智能的地方,就是具有邏輯思維、概念的抽象、辯證思維和形象思維。人工智能雖能進行大量的模仿,但由于不具備形象思維和邏輯思維,僅能放大人的悟性活動中的演繹方法,不可能真正具有智能,這決定了機器不能進行學習、思維、創造。此外,智能機器人也不具備情感智能,它們根本無法去判斷自己行為的對錯,也無法自動停止自己的某項行為,所以如果人工智能技術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不堪設想。可見,由于人工智能自身技術上的局限性導致的倫理問題已經影響到其未來發展。
第二,從規制層面來看,倫理規制的缺失和監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導致倫理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科技的發展目標是為人類謀求幸福,但我們必須認識到,無論是在科技的應用還是發展過程中總是存在一些難以控制的因素,倘若沒有相應的倫理原則和倫理規制加以約束,后果難以想象。在目前人工智能領域,缺乏一套成體系的關于人工智能技術產品的從設計、研究、驗收到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方案,也沒有一個國際公認的權威性的規范及引導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及運用的組織或機構。現有的監督體制遠遠滯后于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速度,無法匹配技術發展的需要。缺乏相關監管制度的約束,人工智能技術就不可避免會被濫用,從而危害社會。
第三,從社會層面來看,公眾對人工智能技術的誤解也是原因之一。人工智能作為一門發展迅猛的新興學科,屬于人類研究領域的前沿。公眾對人工智能技術的了解十分有限,調查顯示,對人工智能技術只是了解水平較低的人較多,占62.75%,以致部分人在對人工智能技術沒有真實了解的情況下,在接觸到人工智能技術的負面新聞后就夸大其詞,人云亦云,最終導致群眾的恐慌心理,從而使得更多不了解人工智能技術的人開始害怕甚至排斥人工智能技術。我們必須清楚,人工智能是人腦的產物,雖然機器在某些領域會戰勝人,但它們不具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思維,也不具備面對未知環境的反應能力,綜合能力上,人工智能是無法超越人腦智能的。在李世h對弈AlphaGo的曠世之戰中,盡管人工智能贏了棋,但人類贏得了未來。
三、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轉向
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已經深入到人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最終發展目標是為人類服務。但是,科學技術是把雙刃劍,它在造福人類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給人類帶來災難,因此,人類應該趨利避害,使人工智能和科學技術最大化地為人類服務。這就要求人類必須從主客體兩個角度出發,為人工智能技術的健康發展找出路。
1.技術層面
(1)加強各個國家人工智能的對話交流與合作。人工智能自20世紀50年代被提出以來,尤其是近六十年來發展迅速,取得了許多豐碩的成果。如Deep Blue在國際象棋中擊敗了Garry Kasparov; Watson 戰勝了Jeopardy的常勝冠軍;AlphaGo 打敗了頂尖圍棋棋手李世h。從表面上看,人工智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深究這些人工智能戰勝人類的案例,我們發現這些成功都是有限的,這些機器人的智能范圍狹窄。造成這一現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國際間人工智能技術的對話交流與合作還不夠積極,所以加強各個國家人工智能的對話和交流迫在眉睫,同時也勢在必行。
(2)跨學科交流,擺脫單一學科的局限性。從事人工智能這項工作的人必須懂得計算機知識、心理學和哲學。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項科學要想走得長遠就必須有正確的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思想的介入。在人工智能這項技術中,有些科學家們可能只關注經濟利益而沒有引進相應的倫理評價體系,最終使得技術預測不到位,沒有哲學的介入,等真正出現問題時就晚了。所以要加強科學家與哲學家的溝通交流,令科學家能更多地思考倫理問題,提高哲學素養,在人工智能技術中融入更多的哲學思想,保證人工智能技術能朝著正確、健康方向發展。
(3)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要與生態文明觀相結合。在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中,要注入更多的生態思想,這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在人工智能發展中,若是產生資源過度消耗、環境破壞、生態污染等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時,人類必須制止并進行調整。人工智能技術要想發展得更好,前景更加明亮,前途更為平坦,就必須保持與生態文明觀一致,與人類自身利益一致,為人類造福。
2.人類自身層面
(1)增強科學家道德責任感。科學技術本身并沒有善惡性,而研發的科學家或是使用者有善惡性。人工智能將向何處發展,往往與研發人工智能的科學家息息相關。科學家應打破“個體化原理”,要融入社會中去,關注社會道德倫理問題,承擔起道德責任,為自己、他人、社會負責,多去思考自己研發的技術可能帶來的后果,并盡可能去避免,多多進行思考,嚴格履行科學家的道德責任。
(2)提高公眾文化素養。調查發現,對人工智能技術了解水平較低的人較多,占62.75%;而非常了解的人較少,占4.41%;另外,對人工智能技術了解的人占21.08%,不了解的人占11.76%。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人對人工智能技術都能有所了解,但都不是很深入,而且仍有部分人對人工智能技術絲毫不了解,所以,人工智能技術對于個體的影響是比較微小的,其發展還沒有深入到個人的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一些關于人工智能的科幻電影的渲染,可能使那些對于人工智能技術并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的人產生偏見。在日常生活中,人工智能給人類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通過提高公眾的文化素養,使公眾正確認識人工智能技術,將是緩解甚至是解決人工智能技術某些倫理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3)加大監督力度。人類需要通過建立一個完善的監督系統引導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對于每項新的人工智能技術產品從產生到使用的各個環節,都要做好監督工作,以此來減少人工智能技術的負面影響,緩解甚至減少人工智能技術的倫理問題。
3.道德法律用
(1)通過立法規范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調查發現,90.69%的人認為有必要對人工智能技術所引發的科技倫理問題實行法治,由此可以看出,要想保證科技的良好健康發展,必須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條例。然而我國在這一方面的法律還存在很大的漏洞,相關法律條文滯后于人工智能的發展,并未頒布一套完整的關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體系。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人工智能領域亦是如此。我們都無法預測將來人工智能將發展到何種地步,這時就需要人類預先加以適當的限制,利用法律法規加以正確引導,使其朝安全、為人類造福的方向發展。
(2)構建人工智能技術倫理準則并確立最高發展原則。要構建以為人類造福為最終目的的倫理準則。人工智能技術的倫理問題已經給人類造成了很多負面影響,而要防止其帶來更多負面影響,構建合適的人工智能技術倫理準則勢在必行。
此外,要確立以人為本的最高發展原則 。一切科學技術的發展都應把人的發展作為出發點。人工智能的發展也是如此,要將以人為本、為人類服務為出發點,并作為最高發展原則。
四、結語
科學技術是把雙刃劍,人類只有消除人工智能技術的潛在威脅,發揮人工智能技術最大化效用,避免倫理困境重演,才能實現人機交互的良性發展,實現人工智能與人類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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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4-9324(2019)41-0144-02
一、人工智能課程倫理考慮的基本內涵
人工智能課程中進行倫理考慮,是在人工智能課程中有針對性地加入道德教育的元素。在方式上,可以借用西方的“隱形教育”方式。在內容上,必須符合中國的人工智能發展態勢,更要受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引導。目前中國的人工智能課程,過度偏向于技術性。尤其是許多社會機構提供的課程,更是偏向于功利性,目的在于讓學習課程的學習者快速獲得工作。因此,必須從源頭入手,對這些社會機構進行一定的約束和規范,對人工智能課程內容進行整體的架構。
二、高校人工智能課程中倫理考慮的必要性
(一)我國對于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的要求
首先,科技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是促進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一靠法治,二靠德治。中國正聚焦力量加強自主創新,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基于當代中國語境下,科技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就至關重要。科技工作者對自己的社會責任與倫理責任應該有著充分的理解,在科研活動中既要著眼于為社會提供科學技術上的新成果,同時也要強調在倫理道德建設中起到應有的作用。
其次,從長期看,科技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利于國家科技的發展,利于促進科技難題的解決。發展是連續和間斷的同一,科技發展不能一蹴而就。在面臨科技瓶頸問題時,就更要求科技工作者具有堅韌不拔的品質和無私奉獻的精神。這些精神都是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中的重要內容,也是科技工作者承擔的社會角色中必不可少的特質。
最后,高尚的職業道德是科技工作者奮進的不竭動力。一個科技工作者只有站在最廣大人民的立場上,奉獻自我才能成就事業。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受西方“享樂主義”的負面影響,科技工作者只有更加堅守自我、承擔社會責任,才能具有不斷前進的精神支柱。
(二)對解決人工智能倫理困境的源頭性作用
隨著人工智能應用領域的廣泛化,以及應用群體的普及化,難以避免的帶來一些倫理問題上的困境。例如倫理學中經典的“電車難題”,在當代科技發展中也出現了在人工智能領域的“無人車難題”。無人車產生事故的責任歸屬與分配就是目前很多學者在關注的倫理問題。人工智能的發展對當前的法律規制,還有現存的人倫規范都產生了挑戰。人工智能的未來發展方向,在操作性上要避免技術鴻溝,在設計過程中要堅持算法公開化、透明化,并且在出現數據漏洞時應盡快地進行自我修復。這對于科技工作者自身的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但要求科技工作者自身的知識素質與知識能力過硬,而且要求科技工作者要嚴于律己,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要求科技工作者對于人工智能的發展保持理性的態度,堅持為國為民。許多科幻電影和小說中都體現了未來人工智能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人與機器產生的情感迷思。作為科技工作者,在設計與調整過程中都應保持情感中立,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目前我國正處于人工智能發展的初級階段,人工智能尚不能擁有自主意識,人工智能的行為責任必須要找到其背后的擁有自主意識的人。無論是現階段還是未來,作為人工智能產品開發者與設計者的科技工作者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是十分必要的。科技工作者的知識層次與道德品質在某種程度上說,是研發人工智能產品的起點。因此,對科技工作者的成長過程中進行持續的道德教育,使其樹立高尚的道德觀念,對于解決許多人工智能帶來的倫理困境都具有源頭性、基礎性的作用。
三、高校人工智能課程與倫理道德教育的結合方式探索
(一)高校人工智能課程資源的充分運用與更新
從資源形態上看,實物化資源與虛擬化資源,線上資源與線下資源都應充分運用。隨著智能校園的普及,有基礎條件的地區與校園可以充分運用好身邊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課程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課程,因此課程的內容也不能僅停留在理論層面。除了對于學術資源的運用,也應當結合實體的人工智能產品進行學習。但因為人工智能的發展程度還沒有普及化,人工智能機器人也遠沒有達到觸手可及的程度。因此運用新媒體技術,通過虛擬現實的手段進行在教學過程中的知行結合是可以嘗試的路徑。VR技術在網絡設備硬件教學中可以節約成本,便于人工智能課堂的普及化。在理論教學中,可以通過與虛擬機器人的交互增強趣味性。VR技術有3個最突出的特點:交互性、沉浸性和構想性。課程設置者可以充分借助VR的沉浸性設置相應的場景,讓課程學習者通過對特定道德場景的判斷引出思考。這種新媒體手段既可以更新原有課堂知識的教學教法,更適合作為倫理教育走入人工智能課堂的重要媒介。
從資源時態上看,人工智能課程資源必須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而不斷更新。從現實角度來看,最初開設人工智能課程時,其教學目標還是相對簡單的——即培養學生的創造性與知識能力。但隨著人工智能的普及應用,產生了許多人工智能語境下的道德困境。從指導思想來看,我國逐步走向世界舞臺,隨著實力增強指導思想也是不斷變化的,新時代會提出新目標,為了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課程內容的豐富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人工智能課程若要符合時代需要,就需要不斷地更新課程資源。人工智能這一學科是具有學科交叉性的,與之相關各個領域的最新前沿問題都需要結合相應的道德教育,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
(二)高校人工智能課程內容的合理架構
對于不同年齡層次的人工智能課程,必須考慮到不同群體的教育規律。提出合理的教育目標,用不同群體可以接受的方式方法才能達到最優的教學效果。我國人工智能課程目前的課程架構中,已經有學者進行了分年齡層次的研究。人工智能課程可以規劃為專業性逐漸增強的、從邊緣到中心的課程層級系統。對于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來說,人工智能課程設置內容必須具有專業性。在上文的課程體系建構中添加了藝術、文學、哲學等內容,其中包含對于人工智能倫理學的思考與認識。但在某種意義上這些青年的社會價值觀就代表了未來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價值觀。因此在這一階段,人工智能課程的架構與實施,國家應加以引導和監督。一方面需要建立統一標準的高校人工智能課程體系,另一方面在應對課程具體內容的落實方面給予一定程度的監督。
(三)在高校人工智能課程教學過程中充分運用案例
0引言
數字網絡技術不斷發展,已經深刻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對于著作權而言,數字網絡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借助于數字網絡技術,普通大眾能夠提升創造的可能性,尤其是人工智能與大數據讓人們的創造更加便捷與高效,產生越來越多著作權保護的需要;另一方面,數字網絡技術帶來了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等技術,使得原本制定的法律規范難以適應網絡時代的變化,使得法律適用變得復雜。對于刑法而言,遵循“罪刑法定”與“謙抑性”原則,會導致刑法在保護著作權的過程中,難以有效應對數字網絡技術帶來的變革。例如,網絡直播平臺中,侵犯他人原創性視頻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自媒體或公眾號等平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等,當數額巨大、達到刑法規范的程度,便需要適用刑法。然而現實中刑法適用存在諸多困境。因此,數字網絡時代中著作權的刑法適用成為一項值得研究的課題。
1數字網絡時代下我國著作權刑法適用的困境
1.1刑法滯后性使得刑法難以有效適應數字網絡時代下著作權保護
數字網絡技術發展迅速,給著作權保護帶來新變化。著作權的數字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具有獨創性的數據開發成果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借助于網絡科技,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擴散,使得著作權一旦受到侵害便難以停止或者挽回損失。利用數字網絡技術,使得創作過程多在網絡條件下進行,通過數字網絡技術保存與傳播。與此同時,黑客等利用網絡技術侵入他人電腦或者數據庫,竊取信息或者電子著作權的可能性加大。由于數字網絡技術具有隱蔽性與開放性,一旦著作權被侵犯,難以進行收集證據、準確認定,也給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帶來難度。
1.2網絡著作權犯罪行為的認定缺乏明確性與具體性
刑法在規制著作權犯罪行為中,具有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規范的獨特之處。相較之下,刑法更加嚴厲,懲罰的手段包括人身刑與財產刑,給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威懾力。所以,有效利用刑法手段保護數字網絡下的著作權,是促進著作權健康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由于我國刑法缺乏明確認定著作權犯罪的程序,尤其是在數字網絡背景下的刑法認定,缺乏具體性,影響其操作性。所以,很多數字網絡中的著作權犯罪行為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懲治。數字網絡時代中的著作權該如何認定,如何進行定罪量刑,與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犯罪不盡相同,在缺乏明確與具體認定程序的情況下,讓一部分著作權犯罪分子逃脫刑法制裁。
2數字網絡時代下我國著作權刑法適用的完善
2.1完善刑法規范以適應數字網絡時代中的著作權保護
數字網絡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必須提升刑法與網絡技術的結合,及時完善刑法條文,針對數字網絡時代的具體特征,完善立法、執法與司法,使刑法更好地保護著作權。加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提升刑法在數字網絡時代中的適用性,提升其對網絡著作權、信息傳播權等著作權內容的保護。在具體的適用環節中,還需要增強偵查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數字網絡技術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提升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在我國存在互聯網法院與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進入數字網絡時代又具有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特點,通過加強互聯網法院與知識產權法律的交流與互動,提升刑法適用效果。
2.2明確數字網絡時代下著作權犯罪的認定程序
尊敬的 教授:
您好!
為了更好地服務新鄉泌尿外科患者,提高新鄉地區泌尿外科、男科疾病的診治水平,同時為新鄉地區泌尿外科、男科專科醫生以及從事泌尿外科男科工作的非專科醫生搭建一個溝通交流的學術平臺,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泌尿外科定于20xx年1月17日(周六),上午8:30分~12:30分(午餐為快餐、飲料,免會務費),在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口腔樓7樓學術報告廳,舉辦新鄉醫學院20xx泌尿外科、男科學術研討會。會議針對當前泌尿外科及男科的前沿技術、實用技術,設置了國內及本地區著名泌尿外科、男科專家的講座及手術演示。會議還將建立新鄉地區泌尿男科專家微信群,借助移動互聯網,形成便捷的遠程病例討論、免費會診模式,為各位與會專家今后的工作和交流帶來便利!
新年學術盛宴,誠摯地邀請您的到來!祝各位與會專家新春快樂,闔家幸福!
新醫三附院恭候您的光臨!
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泌尿外科
20xx年1月7日
學術研討會邀請函(二)
尊敬的參會嘉賓:
直接還原鐵和廢鋼是短流程電爐煉鋼的主要原料,美國、墨西哥、伊朗和印度等國家和地區直接還原鐵和廢鋼的電爐加入比例已經達到50%以上。在中國區域內直接還原鐵沒有出現批量供應市場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大型的直接還原鐵生產技術裝備。
未來,中國一定會迎來直接還原鐵市場的大發展,屆時直接還原鐵的市場價格將會對廢鋼的市場價格走勢產生直接的影響。
武漢科思瑞迪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經過10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先后開發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年產10萬噸、30萬噸、50萬噸、80萬噸和100萬噸及以上等級的大型直接還原鐵生產技術裝置。并于20xx年在宜昌建成了第一座萬噸級的煤基還原豎爐工試基地,于20xx年建成投產了緬甸的5萬噸煤基還原豎爐,目前這兩座豎爐運行順暢,被業主和來訪專家認定為先進可靠、經濟環保的直接還原技術。
為了進一步推進商業化運營,借20xx年中國廢鋼年會在宜昌召開之際,公司誠摯邀請與會人員觀摩武漢科思瑞迪公司直接還原宜昌工試基地。敬請您蒞臨觀摩指導!
武漢科思瑞迪科技有限公司
學術研討會邀請函(三)
_____________女士/先生:
1799年6月6日,俄羅斯詩歌的太陽普希金誕生在莫斯科一個貴族家庭。正是這個有著黑人血統的詩人為俄羅斯開啟了文化的黃金時代,他為自己所建立的非人工的紀念碑至今依然聳立在俄羅斯人民的心中,也影響到了遠在東方的中國。在長達百余年的中俄文字之交過程中,普希金創作中的自由精神、公民意識、動人的愛情故事、奇妙的藝術手法,深深影響了中國文學,尤其是中國的近現代文學。詩人的作品幾乎全都譯成了中文,浸潤了幾代中國人的思想和靈魂。近年來,中國俄羅斯文學研究領域對普希金的研究日趨深入,與世界斯拉夫學界的普希金學遙相呼應,成果蔚為壯觀。然而,偉大詩人的作品依然存在巨大的闡釋空間,新的學術研究方法為學者提供了更為多樣性的闡釋和理解。人們對普希金的創作從哲學、語言學、文化學等多個視角開展了頗具規模的跨學科研究,并不斷有令人驚喜的發現。
20xx年,恰逢普希金誕辰220周年,為加強國內外學者對普希金研究的深化和交流,促進普希金學與前沿學科間的交叉和滲透,推進我國普希金研究專家與國外同行的了解和聯系,中國外國文學學會俄羅斯文學研究會、黑龍江省俄語語言文學研究基地、黑龍江大學俄語學院、黑龍江大學俄羅斯語言文學與文化研究中心將于20xx年6月14-16日在黑龍江大學聯合舉辦紀念普希金誕辰22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素仰您在俄羅斯文學及俄語語言文化方面高深的學術造詣,誠邀您撥冗出席此次研討會以抒高見。
一、會議時間
20xx年6月14-16日
二、會議地點
黑龍江大學
三、主要議題
1.普希金與俄羅斯文學經典在當代
2.普希金學的跨學科研究
3.普希金與中國現當代文學
4.中國的普希金及俄羅斯文學經典的翻譯與研究
5.俄羅斯文學教學與研究
6.俄羅斯文學與文化前沿問題
7.當代中俄文字之交
四、會議工作語言
漢語、俄語
五、會議回執及論文摘要
論文中俄文雙語摘要(300500字)電子版與會議回執請于20xx年5月15日之前發至會務組郵箱:
六、會議日程:
20xx年6月14日全天報到,會期為6月15日-16日。
七、會務費
國內外代表:RMB 800元/人(在校研究生400元/人),參會代表的往返旅費及住宿費自理。
八、其他
會議具體日程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的安排另行通知。相關信息將在黑龍江大學俄語學院和黑龍江大學俄羅斯語言文學與文化研究中心)網站上。
九、會務聯系方式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會議電子信箱:
通信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74號黑龍江大學俄語學院
中國外國文學學會俄羅斯文學研究會
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四)
動物藥材是中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醫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以大型動物為資源的藥材如麝香、牛黃、熊膽、羚羊角等在危急重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小型昆蟲為資源的蟲類藥材如蜈蚣、全蝎、僵蠶、壁虎、地龍等,在治療疑難雜癥中療效顯著。為了進一步發揮中藥動物藥材的獨特作用,交流動物藥材臨床應用經驗,提高中醫診療疑難雜癥與危機重癥的臨床療效,茲決定于20xx年月9月10日在北京中國科學技術會堂召開第二屆全國動物藥材臨床應用學術報告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主辦單位:中華中醫藥學會
承辦單位:中醫雜志社
協辦單位:中國中藥公司北京華邈中藥工程技術開發中心
時 間:20xx年9月10日下午14:00
地 點:中國科學技術會堂B105會議室
參加人員: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及廣東省、重慶市等省市中醫臨床工作者近200人。
特邀嘉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中醫科學院、中華中醫藥學會、北京市中醫局、中國中醫藥報社等有關單位領導。
主 題:發揮動物藥材優勢,提高中醫臨床療效
主 報 告:動物藥材凍干炮制的特征
報 告 人:國家藥典會委員、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
經驗分享:中日友好醫院資深專家胡佩珍教授
《熊膽粉在內科雜病中的應用經驗》
廣安門醫院腫瘤科主任熊露教授
《 鹿血溫腎增免防治腫瘤臨床經驗》
北京東方醫院亞健康科主任彭玉清教授
《熊膽粉在代謝疾病中的應用》
中日友好醫院腫瘤科主任醫師李學
《鹿血改善腫瘤血象臨床觀察》
(本次學術研討會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xx年繼續教育項目,享受一類學分8分。)
會務組聯系人
學術研討會邀請函(五)
隨著人工智能的迅速發展,當今社會已經進入了智能互聯網的新時代。人類社會原有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關系發生了深刻改變。這既構成了對現有法律制度的重大挑戰,又推動著法律制度的創新發展和法學研究的范式轉換。為積極回應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戰略,在理論上深入研討智能互聯網發展中的重大法律問題,從而推進法學研究的時展,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與西北政法大學、山東大學法學院聯合發起、主辦人工智慧與未來法治學術研討會。首屆研討會已于20xx年1月6日在西北政法大學成功舉辦,經研究,現擬舉辦第二屆學術研討會,此次會議由《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編輯部、華東政法大學法理學科和華東政法大學公民社會與法治發展比較研究中心共同承辦。
一、研討主題
本次會議繼續圍繞人工智慧與未來法治這一主題,對智能互聯網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題:
1. 國外智能互聯網與法律研究的最新進展
2. 智能互聯網與當代法律變革
3. 智能互聯網的問題、風險與法律規制
4. 智能互聯網的治理機制與法治秩序
5. 智慧司法與司法改革
二、會議安排
1.會議時間:20xx年9月22日
2.報到地點:學苑賓館(上海市松江區)
3.賓館地址:松江區廣富林路3499號(廣富林路與三新北路交叉口)
4.賓館電話:
5.會議論文:本次會議堅持以文會友的原則,參會人員請于20xx年6月31日前將論文發至z,注明作者姓名和工作單位,請務必同時將參會回執一并發送至該郵箱,以便會務組統一安排。
1.智能合約的概念界定及法律特性
2008年,互聯網技術隨著“區塊鏈”的問世進一步與其他領域進行了深入融合發展,2013年“以太坊”的出現則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到了更多領域的去中心化中,智能合約與區塊鏈技術的結合便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
1994年,尼克·薩博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約這一概念。通俗地講,就是將合約內容利用計算機語言以代碼的形式編寫為程序,當程序的某種預定條件被滿足時,程序將自動運行,此時意味著合約也就被自動履行。由于當時的互聯網技術較為落后,這一構想并未得到較好的應用,而當今的互聯網已經發展到可以滿足其較好運行的水平。
在整體特性方面,智能合約相較傳統合同具有以下特點:首先是匿名性,由于在區塊鏈中運行,智能合約的賬戶運用了公鑰和私鑰等技術,造成交易過程在公有鏈上全網公開卻對交易當事人具體身份隱匿的情形。其次是公開存儲性,與傳統合同不同,智能合約以打包區塊的模式全節點共識存儲,即使是非當事方賬戶也可以對合約的具體情況進行查閱,在特定條件下甚至可以對該份合約進行調用。再次是統一性,智能合約的編寫需采用統一的計算機程序語言,與傳統合同使用日常語言不同,這樣可以在合約內容的表示方面有效減少歧義,更具統一性。最后是電子程序性,智能合約從編寫到執行均是通過一系列電子程序的設計和運行來完成的,不同于傳統合同的實在性,這些程序都存儲在數據節點中,運行于網絡中,不具備實體性。
2.區塊鏈技術下智能合約對合同法的影響
2.1智能合約對意思表示的影響
在擬定智能合約的過程中,協商階段的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類似,當事人會對合約的具體事項進行商討,最終約定一致意味著完成協商,之后再將把這些表示一致的合意內容以計算機代碼的形式寫成程序。但由于計算機語言不同于日常交流語言,代碼難以完整透徹地表示出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在日常交流語言轉化為計算機語言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差異。故智能合約在編程轉化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意思表示誤差。
2.2智能合約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2.2.1對于智能合約生效時間認定
在以智能合約的形式訂立合同前,首先需要考慮其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智能合約從擬定到執行經歷了協商、編程、打包、發塊等眾多程序,一旦經過其中打包、發塊等程序,合約就進入了不可逆階段。由此,筆者認為,在智能合約的訂立過程中,在當事人就合約內容協商一致,并將該內容編寫為程序后即代表合約成立,并自此生效;對于提前編好并以供調用的合約程序,其在被調用時認定合約成立并生效;若涉及“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要件,當程序識別條件成就時或自程序設定的期限屆至時認定合約生效;對于需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生效的合約,則應采取線上與線下結合的方式,在線下相關手續辦理完成時認定合同生效。
2.2.2對認定合同無效的影響
盡管從當前法律革新的趨勢可以發現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越來越少,但仍不可忽視在智能合約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可能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故有必要對智能合約無效的相關情形進行討論和分析。智能合約以區塊鏈技術作為支撐,其“匿名性”的特點使得合約內容公開而當事人信息隱秘的情況。一方面,在目前尚無技術手段可以確定外部賬戶控制者年齡、智力與精神狀況的情況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擬定合約的情形,事前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察覺,事后也難以認定無效。另一方面,合約內容公開也幫助了因合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認定。
2.2.3對智能合約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影響
與上文認定合同無效的難處一樣,由于智能合約中匿名的緣故,同樣無法判斷合約是否因訂立主體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導致效力待定。此外,當智能合約中的程序識別到條件達成時將自動履行,此時會出現類似于的情況。筆者認為,由于設計程序前當事方已經經過了充分協商,且都知曉程序的執行過程,因此,智能合約中的程序通常情況下有權;但當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設計時雙方當事人未曾預見的新情況,若此時程序對這些預料之外的情況做出反應,則應視為無權,合約的效力為待定狀態,有待訂立主體的追認。
2.2.4對合同可撤銷制度存在客觀限制
合同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是可撤銷的。智能合約也同樣可能出現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特別是基于匿名性的特點,更加大了對合約當事方身份產生重大誤解的可能性。由于智能合約具有自動執行、不可逆等特點,因此其一旦到區塊鏈上則難以撤銷。雖然在協商階段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擬定合約,但此時合約仍處在擬定初期,尚未生效,所以自然也不存在可撤銷的問題。由此看來,智能合約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當事人的撤銷權。
2.3智能合約對價支付的合法性認定
當前智能合約的應用需要在一定的平臺上進行,而在該類平臺上交易,支付對價的方式往往限于特定的加密貨幣,例如“以太坊”中的智能合約則是使用以太幣的方式來支付合約的對價。為防止不法分子不當使用加密貨幣,我國對與此類貨幣相關的可能發生的洗錢、詐騙等犯罪行為嚴格管控。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加密貨幣具有一定商品屬性,與依法發行的貨幣不享有同等地位。但筆者認為,既然對價支付并未要求必須是貨幣,那么在智能合約中以加密貨幣作為對價支付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
2.4智能合約對違約及違約救濟的影響
2.4.1智能合約可有效減少違約情況
智能合約作為一個從擬定到執行的動態整體,其在區塊鏈上自主運行,極大地排除了合約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的干預,利用網絡程序技術有效減少了違約情況的發生,有利于更好地保證履約的經濟效益。雖然,智能合約的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對雙方當事人部分權利的行使造成了限制,但其對減少違約現象的幫助也是不容忽視的。
2.4.2智能合約平臺的違約救濟缺位
當前智能合約的應用主要還是依賴于“以太坊”這類的平臺,但對于智能合約可能出現的惡意締約以及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相關平臺缺乏后續的救濟,使得出現了智能合約救濟缺位的情形。與傳統的交易平臺公司不同,一方面,此類平臺更類似于一個應用平臺而不是一個法人,其通過搭建非實體的網絡系統來提供服務;另一方面,這類平臺的內部構成是以系統程序的方式運行在網絡中,當前缺乏相關的監管技術,也沒有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監管。這樣的平臺只是一個提供技術的工具,但缺少后續的跟蹤和管理,沒有完備的救濟體系。因此,對于在使用智能合約過程中出現的違約等情況,現階段還是只能通過傳統的司法途徑去解決。
3.智能合約納入《民法典》調整的路徑及建議
3.1在技術層面予以支撐
智能合約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其本身仍存在不足,需要在技術上進行相應的改善,促進自身的規范化發展。目前,普遍認為區塊鏈技術中智能合約所用到的數字貨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商品。現階段,在中國境內發展加密貨幣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我國禁止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業務,因此,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是將智能合約納入法律規制的首要前提。2014年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對法定數字貨幣展開研究,當前與法定數字貨幣相關的各項測試和準備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推進著。
3.2加強《民法典》合同編適用的解釋論研究
3.2.1對意思表示一致做擴大認定
對于上文提出的智能合約中計算機語言與傳統合約語言存在差異進而影響意思表示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對《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一致進一步做擴大認定,即根據客觀事實來對是否達到所表意思做出認定。由于在傳統合約中,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語言表示,因此在智能合約中判斷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時應根據程序代碼設定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若程序代碼所能達到的意思客觀上與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沒有實質區別,此時應忽略從日常語言到計算機程序語言的轉換誤差,將其認定為意思表示一致。
3.2.2認定智能合約的生效時間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傳統合同一般情況下在成立時即生效。而相較于傳統合同,智能合約從協商擬定到履行的過程有更多的程序,為了防止合約當事人在成立時間的認定上出現不必要的爭議,應進一步明確對智能合約成立時間的認定。根據智能合約擬定過程中的各程序的特點,筆者認為在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程序擬定完成時認定合約成立最妥當,生效時間仍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在合同成立時生效。
3.2.3對合約當事人進行一定的匿名限制
匿名性作為智能合約的一大特性發揮著其獨特的優勢,但同時也會對合同的效力、履行、救濟等方面造成較大影響,甚至滋生犯罪。因此,為推進智能合約的順暢平穩運行,可以增加一些針對智能合約的反匿名規定,對當事人的匿名行為做出適度限制。例如:針對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影響合約效力這一問題,可以對當事人賬戶進行非共識實名年齡驗證,只驗證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對其身份依舊可選擇保密,且不對其他上鏈主體公開;同時,對虛報年齡或其他做假行為加大監管和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地促進合約交易的有效進行。
3.2.4對智能程序的權進行認定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的興起,金融業也迎來了全新的發展熱潮,科技賦予金融業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術驅動下的金融創新,簡單理解就是“互聯網+金融”,利用科學技術服務金融業。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變著金融業的發展形態,成為金融業發展的重要發力點。但是金融科技在為金融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暗含風險,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臨著傳統金融風險的沖擊,另一方面在新的技術環境下,金融科技還面臨著新的風險。要推動金融科技的穩態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必須克服現有的監管難題,構建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監管體系。
一、金融科技風險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發展的科學技術,不斷創新金融業態,改變傳統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實現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發展過程中也凸顯了許多問題,沖擊著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
(一)操作風險
首先,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持,金融科技的發展也離不開數據的支撐。在互聯網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數據交換和處理,傳統金融監管的被動監管模式難以進行有效監管,極易出現數據造假和數據泄露問題。其次,普通消費者不具有相關專業性,缺乏專業的風險評估能力和金融產品的判斷能力,容易進行不合理的投資,給自身造成嚴重風險負擔。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興技術,企業本身可能面臨技術短板,無法有效對風險進行預測分析。
(二)信用風險
在金融業發展領域,信用風險是普遍性的金融風險類型,是由參與交易的乙方或者雙方實施的可能違背約定的行為造成的。造成信用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導致信息不對稱。金融就其本質來說就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金融交易以信息為支點,信息流動具有重要價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聯網信息數據魚龍混雜,難以分辨其準確性和真實性,如果對交易參與者不進行充分的信息審查,極易增加潛在的信用風險。同時,當前金融科技產品呈現出同質化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眾缺乏專業知識,風險意識低,交易時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導致金融科技潛在的信用風險持續走高。
(三)法律風險
在金融科技層面,各類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務發生了巨變,無論是傳統金融行業還是新興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其交易習慣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變或重塑。不斷涌現的新興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業態給金融監管提出了巨大挑戰,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難以實現規制目的。同時,一個金融交易行為可能涉及多種法律規則,如何進行法律界定和規制也是一大難題。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個人信息泄露日益嚴重,網絡金融詐騙層出不窮,金融服務提供者身份難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復雜,加之我國當前相關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規缺失,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無規可依,更加劇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風險。
二、金融科技監管面臨的突出性挑戰
(一)法律層面:法律制度覆蓋面窄
金融科技發展勢如破竹,更新換代迅速,法律的滯后性使其難以匹配金融科技的發展速度。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保險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規范構成,然而現存的法律規范是為了應對已存在的風險,是對已存在和過去出現的問題進行規制的規則。法律和規則的制定需要一個過程,現有的立法相對于新出現的金融科技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我國當前還未進行有關金融科技的立法,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還處于空白階段。同時,金融科技在互聯網大數據的支撐下得以進行,金融科技的運作過程也是信息數據的交換過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金融詐騙、販賣數據牟利等情況不斷發生,因此,在金融領域保護參與者的個人信息,防止金融數據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規制。
(二)技術層面:監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應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員參與范圍,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已經無法達到防范金融科技風險的要求。傳統的金融監管以制定全面具體的標準和細則為準繩,而金融科技風險的主要來源是新興科學技術,因此規制金融科技風險,必須對技術風險進行有效的約束。實踐中,對技術的監管總是落后于技術本身的發展,監管科技發展滯后導致了無法有效應對風險的頻繁發生。許多新的技術為科技監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樣依托于新興技術,這就對監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監管層面:傳統監管局限性強
我國現階段采用“一元多頭”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有序的監管體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況下,金融業開始朝混業式經營發展,分業式經營體系不斷受到沖擊,不再適合對混業式經營的監管。同時,“一元多頭”的監管體制存在監管重合和監管盲區,容易導致風險隱匿的出現,已經不能夠滿足金融科技深入發展的需要。傳統的金融監管主要包括3種方式:一是公告監管,金融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供其經營資料;二是規范監管,國家制定規則對金融機構的經營事項、管理辦法、懲罰措施進行規定;三是實體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設立、發展、清算以及破產進行實時全面的監管。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機構依法提交的各類實體經營材料和企業經營信息進行靜態監管、被動監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場的規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監管方式更具有靈活性和時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發展的當下,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急需改頭換面。
三、金融科技監管的有效治理路徑
(一)填補法律空白,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
1.樹立金融科技監管的一般規則。金融科技正處于快速發展和不斷變化的階段,對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監管應適當地具有靈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則性的監管辦法。原則性監管較為靈活,能夠適應金融科技的未來發展變化,同時也可以作為一種臨時性的規制辦法,為規則性監管制度的構建提供指導。其次,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修訂。為了避免法律重復出現的情況,可以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增設有關金融科技風險監管的專門內容,以適應金融科技給金融監管帶來的變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規范,針對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發展,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制定專門的金融科技法律,對金融科技風險進行全面有力地規制。2.多角度建設金融科技監管法律體系。第一,充分考慮科學技術在金融行業呈現的作用特征和價值,健全當前的金融法制體系,對當前金融法制體系中不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有關規范進行調整。第二,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創新領域進行系統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規范,并進一步制定細則。第三,針對特殊科學技術、特殊部門、業務制定出專門規定,有針對性地采取差別化措施,不斷提高金融科技領域法律監管的精確度。第四,加快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保護立法,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增設法律屏障。
(二)強化監管科技,充分發揮技術先進性
1.明確監管科技發展滿足合規性。監管科技是金融監管的新方式,是對傳統金融方式的補足,因此,監管科技的發展必須合法合規,應將其納入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并推動監管方式的進步。加強監管科技的頂層設計。從技術標準到管理和應用標準,全方位地建立起監管科技的標準體系,以保障其規范性、科學性。2.推動監管科技應用進程。現階段,我國的監管科技還處于萌芽時期,為發揮監管科技的長遠效應,推進監管科技的科學化、合理化發展進程,可以采取試點應用的方式,通過優質范例帶動全面發展。可以設立專門的監管科技應用部門,整合相關資源,進行監管科技的實驗工作,并進行追蹤記錄,對可行性進行確認,最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推廣。將科技和監管結合,形成監管科技,對發展變化的金融科技進行有效地監管。
(三)改進監管方式,構建多元化監管體系
美國為控制系統性風險,對金融業進行了新的監管改革,全方位擴大了政府的監管范圍,將監管方式從分散監管向集中監管轉變,將金融監管的重點放在了全面監管上,改變了以往著重地方監管和個體監管的局面。我國可以學習美國的經驗,并根據我國金融科技的發展現狀,推動協同式監管的構建。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促進其他金融部門和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在各司其職的狀態下加強統一合作,并不斷提高監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對社會資源的充分調動,拓寬監管主體,形成多元主體的監管體系。在確保政府統一監管的基礎上,推動社會、行業、企業等民間主體共同參與,加快構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監管體系。1.金融科技企業自主監管。一方面,在金融監科技管領域,被監管人往往比監管人對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難以得知金融科技企業內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業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作為競爭對手,金融科技企業之間也會對彼此更加關注。倡導金融科技企業自主監管,有利于加強企業對自身的約束和自我監督,也有利于加強企業之間的互相監督。因此,政府可以賦予金融科技企業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促進金融科技企業自律。2.行業自律。行業應當承擔起自身責任以應對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英國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和金融創新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我國可以學習相關經驗,成立金融科技監管組織,發揮行業的監管作用。現階段,可以由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牽頭,推動行業自律機制的構建,制定行業準則,進行投資者保護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導行業加強自律,審慎經營,實現金融科技行業的穩健發展。3.社會監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與社會群眾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有關的金融監督部門應當廣開言路,不斷提高公民的參與度,拓展監督渠道,建立舉報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大眾積極參與金融科技的社會監管,并積極開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大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金融監督意識。
四、結語
金融與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發展給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了巨大挑戰,如何在金融科技創新和金融風險防控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實現金融科技的健康發展和有效監督,成為金融科技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以法律為基礎,加強行業自律,構建適宜的監管體系,以“科技”應對“科技”,實現對金融科技風險的有效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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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信息質量概述
會計信息質量是投資者、政府等主體有效使用信息并做出決策的前提。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表示,會計信息質量主要包括可靠性、謹慎性、重要性、及時性、可理解性和相關性。可靠性要求如實反映,要求會計信息具有完整性和無差錯性等特征。謹慎性要求對相關事項保持謹慎的判斷,充分考慮企業面臨的各種損失和風險。重要性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反映與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等有關的重要交易或事項。同時,會計信息具有及時性,外部環境的快速變化使得信息的可用性具有一定的時效。可理解性要求會計信息清晰明確,便于理解。相關性要求信息具有反饋和預測價值,能為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提供參考價值。
二、大數據與會計信息質量的發展現狀
現階段,我國經濟市場發展尚不完善,規范程度仍待提升。近些年來,國內外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現象層出不窮。無論是獐子島的“扇貝逃跑”事件,還是業內經典的美國安然事件,都給投資者、企業帶來了巨大損失。虛假性與不透明是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典型問題,大大降低了會計信息質量,對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隨著我國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得到了廣泛運用。大數據的出現讓信息成指數型的增長,海量冗雜的財務數據讓人眼花繚亂,僅通過人工已經無法高效的實現對數據的處理與解析。同時,大數據的出現也讓以非結構化數據為主的會計信息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強大的數據分析不斷地完善信息產生和記錄的過程,對會計信息的處理與監測產生了積極作用。
三、大數據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積極影響
大數據的應用在數據量爆炸的現代社會尤為重要。大數據讓會計信息質量的管理更具優勢。這里主要探討大數據技術對會計信息可靠性、謹慎性、重要性、及時性、可理解性以及相關性六個質量要求產生的積極影響。
(一)可靠性影響可靠性的具體要求
包括信息完整、無錯等。完整性是從使用者角度出發的,要求會計信息必須包含使用者需要的所有必要信息。但實際上,信息主要是會計人員提供,完整性是由會計人員決定的。同樣,無錯性也依賴于財會人員的職業技能,任何失誤或者蓄意行為都會產生會計差錯。而大數據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完整性,大數據技術能夠從經濟活動的不同角度采集信息,極大地保留了原始信息。對于無錯性,大數據減弱了人在信息產生處理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做到了可接受范圍內的“基本準確”。大數據可以通過智能程序設置對信息的產生、處理過程進行監控,并留下可追溯的痕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財會人員的蓄意舞弊和財務造假行為,極大的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二)謹慎性影響
在日常工作中,會計人員需要根據謹慎性原則對資產、負債等進行確認和計量,這依賴于會計人員的實踐經驗以及職業判斷能力。想要消除會計錯判問題,僅依賴于人是遠遠不夠的。大數據結合人工智能,能夠有效校正偏誤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隨著大數據的不斷發展,機器的會計分析和判斷能力逐漸提高。借助智能化數據分析工具,會計重要事項的確認與計量有了可靠依據,減少了人主觀判斷可能出現的問題,增強了會計信息的謹慎性。
(三)重要性影響
重要性也是從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定義的。重要性沒有固定的衡量標準,會計信息重要與否,由信息使用者所處的具體環境決定。然而一般情況下是由會計人員選擇信息,代替使用者決定該信息是否重要。大數據突破了傳統信息產生過程中的限制,提高了信息生產的效率。會計人員無需再考慮重要性問題,而是由云計算協助完成。信息使用者可以通過互聯網,根據自身的需求尋找重要的信息進行決策。
(四)及時性影響
及時性是基于使用者需求的一項特征。在信息時代,信息使用者要根據市場變化迅速反應,越陳舊的信息可用性越差。然而,傳統的會計信息從產生、處理到最終傳輸需要一定的時間,這勢必會對信息質量造成損傷。但大數據使得實時會計成為可能。以大數據為支撐的區塊鏈技術可以讓企業和信息使用者隨時隨地分享和獲取有效的信息,讓信息傳輸更加及時。
(五)可理解性影響
可理解性要求會計信息能夠以清晰的方式被表述。然而,財務報告的信息密度大且綜合度高,即使是具有完善和專業知識的人,要利用財務報告理解并做出決策仍然面臨著很多困難。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成熟,可視化成為快速理解信息的有效途徑。可視化能夠將冗雜的會計信息以圖表、聲音等方式直觀易懂的表現出來,實現了信息的多樣化輸出。信息使用者還可以通過數據鏈接追蹤數據的來源與去處,便于更好的理解會計信息。
(六)相關性影響相關性要求
會計信息具備影響決策的能力。會計信息的相關性體現在會計信息所包含的確認價值和預測價值。會計工作的重點逐漸從事后反映轉變為預測未來。大數據可以通過共享平臺、網絡公開數據等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完整、可靠和及時的會計信息。通過數據模型和分析,使用者可以從已有信息中獲取更多僅依賴人工分析無法發現的新線索,大大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四、大數據背景下會計信息質量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高層次的綜合性
人才傳統會計人員日常工作的內容和流程較為固定,以會計核算為主。但大數據環境下,會計的基礎性工作可以被計算機完全取代,會計的職能逐漸從核算轉向分析。會計人員不僅需要完善的財會知識體系,還需具備數據處理和分析能力。特別是對于企業的管理者來說,如果不能有效分析數據和信息,決策就無所依據。因此社會對于會計人員的信息化技能要求逐漸變高。然而,當前會計行業的管理型人才本就處于緊缺狀態,具備數據分析能力的綜合性人才更是缺乏。
(二)信息安全性和保密性
無法保障大數據技術在我國發展尚不成熟,會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面臨著巨大風險。一方面,大數據的出現使信息的存儲媒介由紙質材料轉變為電子設備。一旦電腦系統癱瘓或是出現問題,很容易丟失信息且難以恢復。另一方面,以電子數據存儲在媒介中的會計信息保密性較差。一旦遭到黑客攻擊,就會面臨著信息泄露、信息失真等一系列風險,企業和利益者都將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缺乏完善的監督體制和法律法規制度
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然而現階段,我國會計信息質量監督體制仍有很多不足,針對網絡上會計信息安全等問題的法律法規仍不完善,對于給利益相關者造成的損失也沒有明確的賠償措施。法律對于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等問題的懲罰力度較小,對企業無法產生威懾作用,助長了市場上信息造假不良風氣的形成。
五、針對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加強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
會計人才隊伍的建設對企業的發展十分重要。首先,企業要積極引進綜合性人才,人員應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以及一定的信息技術能力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求。其次,企業應定期加強對在崗人員的計算機技術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的競爭力,幫助員工快速適應工作重心的轉變,提高企業內部的運作效率。
(二)建立數據保護體系,保障數據安全
數據安全是每一個企業都要重視的問題。首先,在企業內部,應提高工作人員對會計信息安全的重視程度。在利用網絡共享信息時,應采用私人密碼進行數據的改寫、刪除等操作,并嚴格追蹤業務參與者的網絡軌跡,避免內部人員的惡意修改、盜取數據。其次,在與外部企業合作時,要注意對關鍵信息的加密與備份,防止信息泄露。
(三)加強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監督
在會計信息質量的發展過程中不可忽略。現行的政府監督體系存在多頭監管的情形。為更好的監管,政府可以利用大數據建立公共信息監管平臺,實現各部門之間的監管數據共享,提高政府監管的效率。在社會監督方面,可以建立監管舉報機制,為普通群眾提供舉報的平臺,實現大眾監督。
(四)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從立法方面,首先應進一步完善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加財務信息造假的成本。其次,應逐步完善互聯網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惡意攻擊、非法盜取信息的違法人員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確保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據法律維護權益并獲得賠償。六、結語從上述分析可知,大數據的應用讓企業同時面臨著機遇與挑戰。一方面,我國信息造假的事件層出不窮,會計信息質量得不到保障。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能夠讓可靠性、謹慎性等六個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得到良好的發展。另一方面,會計行業存在缺乏人才、缺乏監督和法律、信息安全和保密性較差等諸多問題。因此,社會各方都應針對這些問題積極解決,以減少我國財務信息造假現象,不斷提高和發展會計信息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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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綠色施工的特點
實施綠色工程,可以有條件地將人、自然、施工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提供有力保障。
綠色施工追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綠色施工是指將環境保護、節約資源為前提地發展建筑工程。以“節能、節水、節約資源”為控制目標,從而把原先的拼設備、拼材料、拼人力轉變為依靠科技技術的項目目標管理層上。
綠色施工需要信息技術的支持
傳統的施工一般是資源浪費嚴重,安全系數偏低,粗放型的方式對施工進行管理,很難在技術、管理等層面上與同行業拉開距離。這就要求管理者依靠科技的力量,對施工實行動態的管理,以最少的資源投入產生出同樣的甚至更多效益,達到高效、節能、環保的目的。
統籌協調工作更加復雜
要想使得綠色工程在整體上達到最好的效果,這就要求管理者做好協調工作。因為建筑工程的施工程序比較復雜,對各專業的綜合要求比較高。如果協調工作沒有做好,可能會產生資源白白被浪費、進度拖延等問題。
二、我國綠色施工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我國目前關于綠色施工有《綠色施工導則》等法規,但是針對性不強,專業性不強。另外,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管理制度對綠色施工也存在著一定的阻礙作用,比如投資成本大、協調難度大、協調成本高,優化組合難以實現的問題。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施工的發展。這就要求相關部門采取一定的措施來解決上述問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相應的管理制度。
2、綠色施工意識低
我國綠色施工的主要問題還是在于企業施工意識不高。由于項目本身固有的特征以及一些工作人員文化素質不高,使得他們似乎已經習慣了一些錯誤的方法,從而在無意識中浪費了很多資源。這就成為了綠色施工的主要障礙之一。因此,只有各個參與方的環保意識增強了,綠色施工才能在我國廣泛推行。推行綠色施工除了需要建筑行業的綠色意識外,還需要政府的規劃、國土、環保、質監、安全等部門,設計、檢測、驗收等社會中介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監督評價機制不完善
我國目前出臺了《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奧運建筑評估體系》等評判標準,但是還沒有一部系統性的評價綠色施工的監管機制來促進施工的發展,綠色施工評價體系也不夠完善。
三、建筑工程綠色施工實施的對策
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支持國家的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推行綠色施工迫在眉睫。應努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綠色施工評估體系,按標準加強對綠色施工的監管
我國的綠色施工評價標準和技術都尚處于研究階段,我國人口眾多,資源不平衡,需要盡快建立符合系列法規。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對所能認識到的建筑施工中的不可持續發展的行為、材料與設備,從技術標準、法規上加以限制或淘汰。要改變招投標中一味壓低價格的作法,對實施綠色施工的企業加分,并逐漸將綠色施工的要求作為招投標的重要門檻,向綠色施工實施政策傾斜。結合當地特點,廣泛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減少能耗和對環境的污染,達到最高效率地利用當地資源、能源,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的目標。
2、實施“綠色稅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綠色稅收的出發點是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公平分配有限資源的公平原則。開發商要對其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擔完整的成本,因而應當采用帶有傾向性的稅收政策體現社會公正。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建立示范工程,用榜樣的力量積極引導市場,明確政策導向,吸引投資幫助綠色建筑的發展,為綠色施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市場條件。這種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就制約了綠色施工的發展。由此可見,推進綠色施工的發展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規,調整相應的管理制度,取一定的激勵政策。
3、將綠色施工列入各級政府工作目標,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政府應適時制定并實施有關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規章,使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約束。市場本身存在缺陷,需要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價格投資等政策進行調整。對致力于發展綠色施工的單位給予獎勵和支持大力支持和鼓勵綠色施工技術體系的創新;政府相關部門要繼續改進作風,協調社會中介涉及檢測、驗收等環節的工作鏈條,提高工作效率。立足為企業服務,起到協調社會的作用。要加強全程監管,強制執行“四節”和環保標準。在建筑的立項、規劃、設計、審圖、施工、監理、檢測、竣工驗收、核準銷售、維護使用等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層層把關,做到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不批準、不立項、不施工,從根本上控制不達標建筑的建造。
4、加強宣傳培訓,推進全社會的生態意識教育
要從多個途徑上大力宣傳綠色科技,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使得公民真正地了解綠色建筑對我國的意義。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公眾的綠色意識:第一,綠色施工不等于文明施工,前者包括后者。綠色施工技術和文明施工都有封閉施工、減少環境污染、減少噪音擾民、清潔運輸燈功效。但是綠色施工還包括尊重環境、減少填埋廢棄物的數量以及科學管理等;第二,綠色施工是經濟效益和環保效益的統一。有些人認為綠色施工投入大,經濟上劃不來。要加強對建筑設計師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意識教育,推動建筑設計師的創作更加關心歷史、社會人文和生態環境。可以通過減少施工現場的破壞、土石方的挖運和人工智能系統的安裝,降低現場清理費用;要切實加強勞務工培訓,從思想認識上、操作規程上進行嚴格的訓練;第三,綠色施工需要多方的參與。綠色施工總體框架由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環境保護、施工管理、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等六個方面組成。綠色工程的完成需要各方的配合,建立綠色施工工程,建筑企業是主力軍,同時也需要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和規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