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的法律風險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04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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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法律風險

篇(1)

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使用的是紙質流通工具,與此相適應,傳統法律也是建立在對紙質流通工具進行調整的基礎之上的。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使用的是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因此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發展給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帶來了挑戰。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換性為基礎的,以特定主體的特定交易為前提的傳統民法,由于電子化的發展,已越來越不適應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體為基礎的金融法發展的需要,傳統民法中的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原則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領域,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如銀行與客戶)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僅表現在主體間實力的巨大差異上,而且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擁有法律賦予的特許權即行業壟斷權,以致客戶不得不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同時,在傳統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體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陸法系民法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約、承諾為核心的合同法規則。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中,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權力干預,從而產生了新的調控金融領域的法律規則。而這種嚴格監管和權力干預,都屬于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限制。

電子化銀行業務中許多業務交易采用金融電子化數據交換(EDI),也就是無紙化的電子合同的方式進行,即在EDI電腦上按事先約定的編碼進行,這與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和口頭合同有著顯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條件,但各國傳統的合同法中并未對這種電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基于因特網上的金融業務沒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網上達成的金融電子化合同通常難以確定合同的簽訂地和履行地,從而很難確定電子化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且即使確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在選擇準據法時也會發生強烈的法律沖突,這就向因特網上金融交易適用一國國內法律的規則提出挑戰,從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銀行電子化對法律帶來了空前的挑戰,法律只有改變自身才能適應新的形勢。只有通過法律的規制,才能嚴格把好基于銀行電子化而產生的新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關,才能確保不致于產生法律真空,才能嚴厲打擊破壞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犯罪分子,從而確保電子化銀行業務的安全,保證電子化銀行業務走上良性運行軌道。同時也只有通過制定全球一體化的法律,才能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全球化、網絡化的要求,確保各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和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保護弱小的發展家金融業的成長。基于上述原因,各國及聯合國均對銀行電子化業務立法十分重視且做出了積極不懈的努力。

在美國,電子化銀行業務立法分為調整小額資金劃撥和大額資金劃撥的法律。調整小額資金劃撥的法律有: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E條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Z條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借貸誠實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聯邦及各州的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branching 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調整大額貸記劃撥的法律主要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4A編。

在英國,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紀中期的商業管理和調整紙面工具的支付系統的法律之上的。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銀行薄記證據法》(Banker‘s Books Act )、1957年《支票法》(Cheques Act )、1968年《民事證據法》(Civil Evidence Act)、1974年《消費信貸法》(Consumer Credit 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 Act)、1982年《貨物和服務供應法》(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間團體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訂的《銀行業慣例守則》(Code of Banking Practice)。《銀行業慣例守則》雖然不是法律,但實際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5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貸記劃撥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供各國在進行電子資金劃撥立法時。

我國銀行電子化立法相對滯后,尚沒有專門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法律,僅有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也局限于對銀行的約束和管理,而對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銀行和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基本未涉及。在實踐中,電子化銀行業務一般都是依據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進行的,但是銀行內部的規章和一些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電子化銀行業務涉及金額巨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客戶、參與電子資金劃撥的金融機構、通訊線路提供者、機軟件、硬件供應商、電力公司等。一旦發生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比較棘手的。

目前銀行電子化業務實踐中已發生了為數不少的糾紛,其中較多的是銀行卡糾紛和電子匯兌糾紛,全國很多省市均有發生。據報道,僅廣西就發生此類銀行卡糾紛上百起,涉及標的額數千萬元。在上述糾紛解決過程中,如何確定銀行和客戶的責任承擔,全國各地法院差別較大。如同是銀行卡存款被冒領糾紛案件,有的法院判決客戶承擔全部責任、銀行不承擔責任,有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客戶不承擔責任,還有少數法院判決銀行與客戶共同承擔責任。立法的滯后、法院判決的不統一給銀行電子化業務帶來了較大的法律風險。

二、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國銀行電子化業務立法比較滯后,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銀行應加強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銀行應從以下幾方面防范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一)增強新業務品種推出時的風險防范意識。

信息技術大大拓寬了銀行服務的范圍,使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出來,從而降低了客戶的交易成本,縮短了交易時間,提高了客戶的資金收益,增強了交易的靈活性。但電子化銀行業務的開放性、無邊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在信息技術發展的基礎上推出新業務品種時,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不能片面強調業務創新而忽視銀行風險的防范。此外目前業務實踐中,銀行為了競爭優質客戶,提供更好的優質服務,開始針對不同客戶的需要,提供基于電子技術基礎上的差別服務,如為集團客戶設計提供電子化資金清算網絡等。在此過程中銀行也應重視法律風險的防范,不能片面強調競爭優質客戶而放松風險防范。

(二) 高度重視完善業務章程及業務協議。

電子化改變了傳統銀行的運營模式,改變了銀行交易的過程與方式,這樣就客觀上要求有新的立法來規范新的業務行為。沒有相應的立法,行為各方當事人權責不清或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僅業務的快速發展,客觀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糾紛,并且在糾紛處理中司法裁判容易產生隨意性。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有關法律,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一般都是依據商業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約性文件進行,通過上述契約性文件對客戶和銀行在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權利義務進行事先約定和明確。這些約定是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重要權責依據,成為調整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重要約束規范,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我國商業銀行電子化存在的立法滯后風險,銀行可以通過與各當事人之間的一系列的契約性文件將其分攤出去:

1、商業銀行與用戶之間的協議。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品種擬訂有關銀行和客戶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規范文本,并應盡可能詳盡地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合同條款應重視對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有關責任的分擔的規定。如就因供電、通訊系統方面的故障所導致的損失應如何補償問題,因交易指令傳遞方面出現錯誤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等等,在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為避免在發生糾紛后糾纏不清,促成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減少損失,并降低糾紛對銀行信譽的影響,銀行還應注意在服務協議中和客戶明確約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時間、解決糾紛的具體方式及法院的管轄權等。

篇(2)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9)-03-0064-03

一、我國傳統企業電子商務的現狀

(一)傳統企業信息化基礎較弱,管理現代化程度低

傳統企業的發展與現代化程度直接關系到電子商務的應用。我國傳統企業正在改制中,現代企業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信息化基礎比較薄弱。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只是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傳統企業的管理處于主觀、隨意的經驗管理階段,不規范的管理,使計算機簡單模擬原來的手工操作流程,從而加大系統實現的難度,增加投資成本,降低電子商務的投資收益率。

(二)傳統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需求非常低,用戶還沒有大量出現

目前我國大多數傳統企業對電子商務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不了解電子商務對傳統企業有什么重要意義,沒有明確的發展電子商務的目標和實際步驟。我國相當一部分傳統企業還沒有自己的網址。據《計算機世界》的統計,到2006年底,在全球2900萬個互聯網站點中,中國只占16322個,不到全球的千分之一。大部分傳統企業對企業電子商務沒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只是希望通過互聯網對現有系統進行整合,來與國際商務接軌,但對于如何切入、如何整合等具體事項缺乏了解。

(三)現有網絡資源應用不足

大部分傳統企業雖然建立了網站,但是以自我為中心而不是以客戶為中心。雖然有關企業領導、企業文化、辦公大樓的信息一應俱全,但面向客戶的、基于知識的服務幾乎沒有。網頁制作質量普遍不高,內容單調、無特色,更新、反饋不及時,沒有發揮網絡高速、互動傳遞信息的作用;信息的可用性不強,雜亂無序,檢索很不方便,致使用戶滿意程度較低。

(四)電子與商務脫節

傳統企業還沒有樹立使用網絡、駕馭網絡,通過網絡獲得更多信息的意識,沒有真正認識到網絡帶來的重重商

機,沒有將電子商務與企業的總體生產經營聯系起來,而僅僅是停留在接受”網絡很有用“這個概念的層次上。

二、傳統企業電子商務的風險分析

(一)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外部風險

傳統企業外部環境是所有企業共同面對的大環境,所以因外部環境不完善所產生的風險是所有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具有共性的風險,即系統風險。具體來說,傳統企業面臨以下風險:

一是信息風險。信息風險指信息虛假、信息滯后、信息不完善、信息過濫、信息壟斷等有可能帶來的損失。在信息傳遞過程中,如果市場行為主體不能及時得到完備的信息,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正確的分析和判斷,無法做出符合理性的決策。而信息虛假、信息滯后和信息不完善性對電子商務的運行安全也會產生威脅。此外,信息作為一種資源在電子商務的開展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信息過濫的問題。

二是信用風險。電子商務的運行,必須以社會成員之間高度的信用依賴和信用確信為基礎。一個社會的信用保障體系越完善,其經濟的發展基礎就越堅實。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電子商務也是信用商務。沒有信用安全,就沒有電子商務。由于電子商務是虛擬世界,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在身份的判別確認、違約責任的追究等方面都存有很大困難。因此,信用風險在傳統企業中發生的概率大。

三是法律政策風險。電子商務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風險,主要起因于相關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后和全球化環境下各國法律和制度的差異。立法的滯后嚴重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法律不健全的條件下,企業只能做到盡量不違背現行法律,但企業會擔心今后遇到法律沖突。另外,企業即使能夠完全做到符合本國法律和制度,也難免會與他國法律發生沖突,各國法律和制度的差異使企業陷于風險中。

(二)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內部風險

一是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指由于技術原因給企業帶來的運作風險。它主要包括技術選擇風險和數據存取風險。電子商務出現的技術風險對傳統企業的威脅主要有:中央系統安全性會被破壞;入侵者假冒合法用戶改變用戶數據;接觸用戶訂單或生成虛假訂單;客戶商業秘密被其競爭者獲悉;消費者提交訂單后不付款;競爭者可檢索企業的產品狀況;不誠實的競爭者以他人的名義來訂購商品,從而了解有關商品的狀況和貨物的庫存狀況;獲取他人的機密數據等。雖然這些現象在所有企業中都可能存在,但在傳統企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二是投資風險。傳統企業采用電子商務這種新交易模式,所面臨的投資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電子商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快,淘汰率高,變現能力差,需要持續不斷的后續投資,加大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增加了企業的投資風險。

2.電子商務無形資產投資比重大。由于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新技術變革日新月異,使得傳統企業電子商務要獲得生存發展必須在信息和技術兩個方面跟上整個行業的發展,稍微落后即遭淘汰,企業需要不斷的投入資金進行技術開發,這更增加了傳統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投資風險性。

3.電子商務收益的增加是長期的、逐步的,企業在短期內很難收回投資,同時具有不可估算性。這些都使得電子商務投資的回報難以確定,加大了傳統企業的投資風險。

三是人力資源風險。加入WTO后,傳統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薄弱日益嚴重,人力資源風險不可避免地成為企業風險的中心。首先,傳統企業不重視企業家的培養和造就,對管理者缺乏有計劃地進行知識技能的更新、提高。其次,缺乏高效率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員工不能獲得良好的培訓,這往往不能提高員工的技能和對企業的忠誠度。同時,落后的管理思想使員工不能夠公平競爭,導致人才不能合理流動,優秀人才大量流失。這種高人才流動率一方面使企業人員穩定性降低,不利于電子商務技術的推廣及應用,也就相應降低了系統的穩定性;另一方面造成企業內部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秘密的泄漏,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三、傳統企業電子商務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外部風險防范

1.建立信息管理平臺,防范信息風險

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化的前提是信息化。首先是企業運營在一個基于完善的管理思想和工作流程的系統之上(如ERP),然后利用互聯網、Web網站實現業務,從基礎到高端,完成傳統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進程。具體應包含以下四個步驟:一是構建企業的網絡基礎設施;二是實現辦公自動化(OA-Official Automatic);三是建設企業核心的業務管理和應用系統,這里最有代表性的是建立ERP和外部網站;四是針對傳統企業經營三個直接增值環節設計客戶關系管理(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供應鏈管理(SCM-Supply Chain Management)、以及產品研發管理(PLM-Product Lifetime Management)。

2.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有效抑制信用風險

(1)營造社會信用環境,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首先成功的電子商務常常需要信用的支持,即交易雙方互相信任,信守承諾。只有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自己守信用、人人必須守信用、也相信別人守信用的氛圍,電子商務信用風險才有了防范的基礎。其次,參考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在美國,無論交易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有相關的信用機構來對交易雙方的信用進行評價。第三,發達國家的信用卡制度也值得借鑒。

(2)傳統企業應加強自身誠信建設

首先,企業應將誠信落實到企業的實際行動中去,慎重對待企業的每個訂單、每個客戶,細微之處見真情。要做到不僅讓客戶滿意,還應該讓客戶持續滿意,以不斷提高客戶的忠誠度。其次,信用是企業發展的根本,企業不僅要在服務上做到誠心,還應在思想上樹立誠信為本的傳統,上到領導下到基層員工,必須時刻牢記誠信,做到待人以誠,交易為信,這才是由傳統企業內部規避信息風險的根本所在。

3.運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證電子商務的正常運作

實際當中,很多傳統企業對風險的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這就要求我們從觀念上重視法律風險,用法律手段來保證電子商務的正常運行。針對目前各國對電子商務認識的不一致,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完善,傳統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以規避風險,并且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防范的控制系統,為企業正常運作尋找法律依據,避免因為法律不清等原因而使企業陷入不必要的糾紛或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在防范電子商務法律風險上,政府應為企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證。法律體系的完善有利于防范法律風險,所以政府應及時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用法律的手段嚴懲那些惡意獲取他人機密信息和違反商業道德的犯罪行為。

(二)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內部風險防范

1.利用可靠的電子商務配置避免技術風險

為了避免技術風險的發生,降低風險,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傳統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入在線服務之前保證做到電子商務系統的可靠性。

(1)要保證軟件平臺的可靠性

它是電子商務正常運行的前提,傳統企業可以自行開發也可以購買軟件,通常購買軟件平臺的費用與電子商務系統的開發費用相比低得多。用大量的經費開發電子商務,舍不得花相對較少的費用購買正版軟件是錯誤的。傳統企業絕不能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這是電子商務系統可靠運行的前提和保障。

(2)多方面地防范數據存取風險

程序控制--在電子商務程序設計時,應充分采用多種方法避免操作失誤,降低出險率。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分工,明確職責;加強使用人員的考察、考核和管理;定期對系統數據的可靠性進行檢查;保管好相關文檔;及時備份等。

2.電子商務投資風險的防范

(1)傳統企業實施電子商務之前,要做好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進行電子商務投資。電子商務投資對傳統企業來講是一種戰略投資,它的成功與否甚至可能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詳盡、確實、可靠的可行性分析是至關重要的。同時,企業在股票市場或者債券市場融資才能獲得更多的機會,也可以吸引喜好高風險、追求高回報的風險投資家的投資,從而解決傳統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防范電子商務融資風險的發生。

(2)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傳統企業在進行電子商務投資的過程中,要不斷更新電子商務技術,隨時跟上本行業電子商務發展的步伐。傳統企業可以通過考察一些先進企業的電子商務開展狀況,尋求最佳技術方案。

3.加強人才管理,防范人力資源風險

傳統企業要想有效開展電子商務,一定要重視人力資源管理,將人才視為企業之本,做到用待遇吸引人,用感情凝聚人,用事業激勵人,從而有效地預防人才流失的風險。同時也要敢于主動出擊,到跨國企業中引進自己所需要的人才。

同時,不斷加強人才的培養,使傳統企業能夠擁有源源不斷的新鮮血液。傳統企業應高瞻遠矚,將培養電子商務人才提升到企業戰略層次上。從企業的決策層到管理層,再到操作層,采購、生產、銷售、財務、運輸等所有部門的人員都應受到關于電子商務知識的培訓,以使所有人員都能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實施中來,使企業業務流程的每個環節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方美琪.電子商務概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2]黃梯云.管理信息系統[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

篇(3)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正在步入迅速擴張的階段,并成為拉動經濟增長與消費、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引擎。電子商務應用范圍的不斷擴展以及動態的發展變化都需要有相應的風險控制手段作為保障,對電子商務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是其健康發展的必然需求。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

電子商務從興起至今,短短幾年時間已跨入密集創新的發展階段,無論是市場交易規模的攀升,還是行業分布的擴展,都體現出電子商務的蓬勃之勢。

(一)交易規模

我國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首先體現在市場交易規模的持續增長。從艾瑞咨詢的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占比超七成,網絡購物占比超兩成,網絡購物占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可見電子商務已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回顧近幾年來電子商務的交易規模可以看出,其交易規模的增長率每年均超過15%,未來幾年的遞增趨勢也不難預見。

(二)行業動態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不僅能夠創造可觀的經濟價值,同時也在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在國家大力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的環境下,我國服務行業、企業正在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電子商務應用需求變得日益強勁。原先一些傳統行業通過應用電子商務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例如蘇寧電商的興起,不僅使傳統的電器銷售向更加便捷、實惠的方向發展,而且實現了經營領域的擴大。

從電子商務市場的行業結構細分來看,中小企業B2B電子商務占絕對比重,其次是規模以上企業的電子商務,網絡購物僅次之,在線旅游及本地生活服務O2O也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根據艾瑞咨詢的信息,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中網絡購物增長48.7%,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滲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成為推動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另外,在線旅游增長27.1%,本地生活服務O2O增長42.8%,共同促進電子商務市場整體的快速增長。盡管B2B始終居于主導,但網絡購物的發展潛力和空間尤其值得關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民規模及上網時長一直處于增長趨勢,網絡購物的網民使用率已超過50%。例如,國慶、雙十一時期支付寶成交額尤為突出。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電子商務不只在服務領域快速發展,其業態體系也在日臻完善。目前零售電子商務不僅展現出平臺化的趨勢,而且電子商務平臺的功能也更加全能化,例如阿里巴巴、京東、一號店等大型電子商務平臺憑借其強大的功能,正在逐漸拉開與中小電子商務平臺的差距。電子商務平臺之間日趨激烈的競爭使綜合性平臺、垂直型平臺都在向更為專業的方向發展。

(三)未來趨勢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第3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手機商務應用異軍突起,使用手機進行網絡購物、支付的用戶增長遠高于其他手機應用的增長,其中尤以移動購物的發展最為突出,移動購物在網絡購物中的占比持續上升。移動終端的普及以及上網應用的創新都在推動移動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另外眾多從事貿易經營的中小企業也將目光投向跨境電子商務,這些都是今后電子商務值得關注和期待的領域。

二、加強電子商務風險控制的必要性

從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來看,其規模和速度甚至超乎人的想象。正是因為電子商務功能的日益強大,用戶規模的與日俱增,其相關風險問題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加強對電子商務風險的控制尤為必要。

(一)電子商務風險損失嚴重

電子商務的投資與應用價值毋庸置疑,但正是基于其價值空間的廣闊性,電子商務風險帶來的損失亦是巨大的。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直接帶動了經濟價值的增長,各大電子商務平臺集技術、資金于一體,日常運營也充斥著可觀的現金流。例如,淘寶網在為用戶提供網絡購物服務的同時,很多用戶會將用于購物的資金存儲于支付寶以及新興的余額寶中;企業采購過程中也會涉及大量的資金往來。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用戶,都在面臨電子商務風險的考驗,電子商務風險的產生與其價值之間呈現緊密的關聯。不法分子正是看到電子商務平臺潛藏的經濟利益與風險漏洞,往往將其作為攻擊的對象。例如,不法分子可以借助用戶登錄電子商務平臺、參與交易的環節,設置陷阱,騙取資金。針對淘寶賣家賠付問題,就不乏各種欺詐誘餌。再如黑客和病毒等對電子商務系統的文件和數據的篡改和破壞,甚至可能導致系統崩潰,引發不可挽回的損失。而且這種風險損失的發生常帶有普遍性,受攻擊的并不僅僅是有限的個體,可見加強電子商務風險控制是一項尤為艱巨的任務。

(二)電子商務風險具有多元化特征

電子商務風險不僅會帶來巨額的經濟損失,而且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風險還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無論哪一類參與主體,都會面臨風險的考驗。首先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使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交易,可以提高交易的時效性,促進信息的廣泛宣傳,并與用戶開展互動。但是企業對于電子商務平臺的開發不可避免地受技術、開發人員、市場環境的影響,電子商務平臺能否獲得用戶滿意,并且保證使用安全,都需要企業投入精力去研究,增加新的交易方式勢必會帶來新的風險源。其次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通過電子商務購物、旅游、參與互動,不僅便捷而且形式多樣,網絡消費甚至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用戶在獲得便利、實惠、時間的同時,也要應對來自各種欺詐、信息盜取、惡意攻擊的風險問題。例如隨著移動網絡購物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使用手機支付功能,而手機銀行信息被盜取的問題更是時有發生。因此,電子商務風險會因其不同的使用主體、不同的功能側重而存在很大差異,風險控制成為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程。

(三)電子商務風險處于動態發展

電子商務本身處于動態的發展之中,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是電子商務創新的不竭動力。同時,電子商務風險也會隨著服務功能的變化而發展 。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新一代移動終端的興起使電子商務不斷向新的方向邁進,如移動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不難預見,今后電子商務還將向更多創新的方向發起挑戰,以更好地滿足用戶需求,充分發揮信息技術的服務優勢。這些電子商務的不同應用需求、應用環境也會使風險呈現新的特征,并引發新的問題。只要電子商務處于這種動態發展的趨勢和潮流之中,風險防范和控制就始終不會停息腳步。

三、電子商務風險的控制策略

為有效控制電子商務風險,企業在應用電子商務平臺時應當細分各類風險,如信用風險、財務風險、安全風險、法律風險,并針對不同的風險制定系統的控制舉措,從而更好地發揮電子商務的效能。

(一)信用風險控制

電子商務是應用互聯網進行的交易活動,具有在線交易虛擬化的特點。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發展業務時,交易雙方并不需要當面談判磋商、簽署文件,就可以達成交易。由于虛擬環境下企業和交易者所擁有的信息并不對稱,所以交易雙方的信用道德、信用意向、信用能力的不確定就有可能引發信用風險。企業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為交易者提供保質保量的產品,并準時送達,就會有損企業自身的信譽形象。如果對方做出的承諾不能如期兌現,企業也將遭受損害,例如交易者通過偽造個人或企業信息,以及銀行賬戶信息來騙取企業商品。

企業對信用風險的控制,首先要注意樹立自身的信用形象,遵循誠信為本的經營理念,規范交易流程。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項目,企業要及時組織商品,發貨前對商品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和數量核實,確保準確無誤后按時發貨。其次,企業應建立自己的信用評價體系,對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要進行系統的信用審核,如對方的個人信息、注冊信息、資質、銀行相關信息、合作經歷、業內信譽等指標都應納入評估體系當中,然后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要達成合作。最后,社會范圍內還應加強信用保障建設。我國應盡快完善網上交易實名制,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實現一體化監管,并成立電子商務信用投訴機構。

(二)財務風險控制

傳統交易方式下,交易雙方的資金往來都是以現實的資金票據為基礎,避免了重要財務信息的網絡傳遞。電子商務模式下,互聯網采用的是開放式協議,企業對外傳播的信息有可能被攔截或是監聽,網絡口令被盜竊,從而引發財務風險,而傳統的財務管理方法并不能應對網絡信息失真的問題。由于企業財務信息具有高度的機密性,如果財務信息被竊取或是泄露,將會給企業帶來難以預計的損失,而且現有法律和技術條件對此類財務風險還不能有效應對。其次,企業決定開展電子商務交易,就會涉及投資。電子商務投資既包含技術設備的硬件投資,這需要企業不斷實現設備更新,另外也包括企業信譽形象、人力資源等無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同樣要增加企業成本。

為控制財務風險,企業首先應加強財務信息管理。企業將財務信息在服務器和客戶端進行傳遞時,要注意使用加密技術。財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認真審核。其次,企業應重視對財務數據的安全控制。盡管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非常普遍,企業并非每次交易都有可能受到攻擊,但企業還是應當保持審慎態度,加強對數據輸入輸出和處理控制。如數據輸入要進行源代碼和原始數據校驗,數據輸出要檢查接收者是否合法。而且財務人員要做好數據信息的備份。最后,企業應開展電子商務投資的可行性分析。電子商務投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企業在實施任何一項相關投資時,都應對投資的可行性及風險加以分析,制定科學的投資計劃。

(三)安全風險控制

電子商務是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其產生不僅受到市場需求的驅動,更離不開對信息技術的依托。電子商務運營需要計算機網絡的支持,而互聯網本身就是一種開放的網絡環境,因而電子商務必然要面臨安全風險的威脅。近年來黑客通過入侵互聯網竊取企業以及個人用戶的數據,使計算機系統癱瘓、用戶個人信息被盜用的問題屢見不鮮。信息技術在為電子商務提供支持的同時,也面對著黑客、病毒的蔓延,這種網絡安全攻擊早已普遍。從技術層面看,TCP/IP協議自身并非沒有缺陷,黑客正是利用這種安全漏洞發起攻擊。另外,電子商務環境下,各種網絡軟件的設計同樣存在漏洞。B2B電子商務中,企業規模越大,對于所應用的軟件也提出更高要求,但軟件的測試并非輕而易舉,如果軟件測試過程中存在未發現的漏洞,就很有可能成為被攻擊的對象。加之電子商務系統中具有多種操作系統,傳輸介質不同,信息的泄露和丟失也就不難解釋。

為控制安全風險,企業應當從技術、人員等方面進行籌劃,努力降低安全風險造成的隱患。一方面,企業要積極利用先進技術的支持,對數據進行加密控制,通過口令信息、密鑰等識別用戶身份。對于各種入侵和攻擊,企業可以使用防火墻及殺毒軟件加以防護,形成保護屏障。另外數字簽名也是鑒別原始報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企業在電子商務平臺的設計、應用、維護過程中,也需要高素質技術人員的配合,從軟件設計之初就要盡量杜絕風險漏洞,使用和維護工作也應持續開展,從而對新出現的風險問題給予有力的應對。

(四)法律風險控制

企業從事電子商務交易還必須關注市場銷售、知識產權、信息安全環節的法律風險問題。首先,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開展銷售活動必須在法律約束的范圍內,企業銷售不同類別的商品,都要根據相應的法律進行。如果企業在商品配送和服務環節違規,也會使自身的聲譽形象受損,并帶來客戶的流失。而且企業開展網絡營銷過程中所運用的搜索引擎、電子郵件等工具如果超越法律規定,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知識產權有可能受到侵害,如盜用企業標識、圖片的行為,另一方面企業本身也必須遵守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最后,企業不僅要維護自身的信息安全,也要注意對客戶信息的安全保障。

為控制法律風險,企業首先要增強員工的法律意識,組織員工學習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并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激勵機制,使各部門員工積極履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市場銷售活動,注重知識產權和客戶信息的保護。而且企業可以聘請法律專家,專門對電子商務交易環節的法律風險加以評估,制定標準的操作規程,員工在執行相關業務活動時可對照操作規程,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

參考文獻:

[1]歐陽清潔.電子商務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J].硅谷,2013(04).

[2]張森,俞魚.電子商務風險控制[J].經營與管理,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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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電子商務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主要表現在消費者對產品的期望值過高,使得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風險,雖然電子商務的最大優勢是便捷和快速,越來越受廣大青年朋友的喜愛,不出家門就可以買到自己喜歡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貨。然而當消費者真正收到貨時,與自己期望的落差過大,導致電子商務已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更為嚴重的是還會失去老顧客。這就要求電商在進行電子商務時不能只顧網上銷售平臺的建立,而忽視客戶服務和產品質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費者角度宏觀把控,力爭將這種商業風險降到最低,避免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技術風險

由于電商企業的特殊性,在進行運營時勢必會大量使用各種信息技術,在享受這些新技術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面臨著相應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息技術的基礎措施沒有完善,導致計算機硬件出現故障;還有就是對軟件技術的使用,由于操作不當,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客戶信息和電商企業的內部機密被盜,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嚴重者會導致企業破產,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設計給電子商務帶來巨大的技術風險。

(三)法律風險

由于電子商務形成的時間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未正式立法,而且適用法律的界限較為模糊,使得電商企業在發展時受到很大局限,加上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導致企業在進行交易時只能不違規現行法律的規定,卻又害怕與今后的法律相沖突,嚴重制約著企業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主要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進行交易,在進行交易時許多的電子合同,電子商務認證和網上知識產權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給企業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二、電子商務風險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從技術層面規避風險

根據上面所說的技術風險,就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在技術方面進行規避風險帶來的損失。首先電商企業需要在總體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個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證安全性所需具備的基礎性技術,然后配備相應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體的戰略性方針,讓相應的人力落實到位,從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構來確保降低企業技術風險。建立虛擬專用網絡供企業員工進行電子交易,同時還要將公共安全網絡設置相應權限,給企業的數據進行加密,做到專用網絡性能的服務,真正提高網絡安全。當然,培訓企業的集體防毒意識更重要,確保每部電腦上都安裝可靠的殺毒軟件,將企業內網和外網建立防火墻,避免遭到黑客攻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技術層面確保企業的網絡安全,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

(二)從制度層面規避風險

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時,首先需要從財務的專業角度去預測風險,以及風險帶來的損失,合理把握企業產生的經濟收益,這時就需要每個部門進行協助,將各個部門存在的風險都一一上報財務,以便做好防范準備工作。其次,還需要建立風險識別系統,一旦發現有風險,確保每個部門都識別出并及時做出應急措施,提前可以進行多次演練,確保真實發生時做到有條不紊的降低風險,同時,當出現風險時,技術部門需要及時進行總結和分析,找出風險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規避下次再出現此類現象,從而建立起完善的機制,確保降低企業風險。

(三)從稅收層面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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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的信用在大多數網上消費者看來是動態的和變化的。信用是基于購買經歷慢慢形成的。對于每個購物網站,網上消費者都是從初期的初步認知,到前期的瀏覽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購買嘗試,最后才形成成功購買后的基本信任。這個信任度會隨著成功購買經歷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網上購物商家在每個網上消費者眼中的信用隨著其成功購買經歷同步形成和穩定。而在信用形成的過程中,初步嘗試是消費者決定信任網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網站信用一旦形成,對于保持既定購買者數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網上消費者對商家的信用是伴隨著消費過程培養出來的,同時也在心理上不斷消除在此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四種風險

1.財務風險:購買中損失金錢或者支付過多金錢的風險。 消費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響網站銀行轉賬或丟失賬號密碼,以及購買支付后商家惡意或由于履行能力喪失導致的不發貨都有可能導致消費者的財務風險。

2.業務風險:收到錯誤或者故障商品的風險。 由于電子商務商家的物流體系不完善或者信息處理不及時等原因,可能導致消費者購買后收到錯誤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風險。

3.社會風險:由于購買使購買者受到不好社會影響的風險。 消費者可能在購買中被要求填寫個人信息,而這些信息由于網站數據庫技術問題或者商家為了商業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費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惡意侵害或者廣告煩擾的社會風險。

4.物理風險:購買到對身體有害商品的風險。

二、電子商務及信用體系之間究竟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環境將對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樣的影響等等?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1.信用體系大象無形。長期以來,對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人們確立了幾種基本模式,那就是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與信用保障。在電子商務和網絡發展的初期,人們更多地偏重于從技術上進行規范,如加密、認證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術為核心的。但很快人們就認識到了過于依賴技術手段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問題存在著弊端,便開始更多地考慮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與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從一定意義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創造一種可信賴的商業環境,尤其是與法律制裁相比較,它既是一種“軟環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難以具備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會面臨技術手段難以解決的交易安全性與便捷性的矛盾。電子商務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過多地利用技術手段和行政干預手段對網上交易進行管理,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卻恰恰限制了網絡交易方便快捷的特點,使其優勢喪失殆盡。所以,總的來看,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四種主要措施中,信用體系可以說是一種最為靈活且最有可能與電子商務本身實現良性互動的規范模式,它可以無處不在卻同時能做到大象無形。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由于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的一致性,它們可以很容易地做到無縫連接,這種無縫連接所帶來的效率和便捷正是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們發現,要實現它們與電子商務的無縫連接還是十分困難的。

2.四種信用模式的利與弊。電子商務作為虛擬經濟、非接觸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作保證,其生存和發展都將十分困難,個人和企業的交易風險都將提高。比如,買家付款后不能及時得到商品、賣家賣出商品不能保證收到貨款、商品質量問題、網上重復拍賣等等問題,都難以避免。

三、如何對電子商務的信用問題進行監管

1.監管問題是一個在制度層面上影響著電子商務在中國應用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同時它也如同系統支持方面的相關技術因素一樣,制約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其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問題仍處在不斷發展和變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業環境監管部分的關鍵組成部分。事實上,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最大障礙就是法律、道德及相關的公共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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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私風險

由于用戶在進行商務交易的過程中,大多數的網絡經驗者都會要求消費者在交易的過程中登記個人信息資料。但是如果企業并沒有對用戶的私人信息進行保密而有所泄露,從一定程度上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情緒,造成消費者對企業產生不滿情緒。同時在境外電子商務過程中,企業會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整理從而建立起消費者信息資料數據庫,并且還會通過一種有價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這就違反了電子商務活動的相關法律制度。

(二)知識產權法風險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銷售書本和報刊已經被眾多的企業所應用,從一定程度上就會隱藏著關于著作權的法律風險。由于傳統的著作權法是以實物為著作載體,而境外電子商務開始出現一種電子文檔和課件瀏覽的銷售方式。在進行電子交易過程中,企業無法從根本上保證購買者對書本和報刊信息的隨意傳播,同時也無法保證對其他用戶的復制和拷貝,極易對原作者的著作權造成一定的侵犯,從而引發著作權法律問題。

(三)商務交易風險

電子商務作為互聯網發展的產物,在交易的過程中需進行電子支付,從一定程度上就會面臨著巨大的虛擬詐騙風險。境外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風險主要是一種國際性的非法交易活動,參與境外電子商務的企業,并沒有按照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貿易交易,造成企業與用戶之間經濟利益的損害。根據實際數據資料顯示,大約有1億的境內在線消費者受到虛假信息的侵害,所騙取的金額也是相當的高。由于跨境電子商務在國際上并沒有建立一個統一的信用評判標準,從一定程度上給許多的不法企業以及個人提供了洗錢的可能性。由于我國第三方支付的平臺比較多,從而給個別機構提供了p騙和違法違規的機會,使得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跨境消費上存在較大的安全漏洞,導致境外電子商務交易存在法律風險。

(四)貨物稅收風險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在郵遞物品的過程中會存在個體小,以及總量大和種類比較分散的現象。企業為了能夠逃避稅收問題,開始進行多次郵遞以及螞蟻搬家的形式進行運送大量的貨物。而小型電商開始以混淆自用物品與代購物品的方式來逃避稅收。從整體問題上來看使得海關征稅難度系數變高,導致國家的征稅問題存在較大的漏洞。針對規模較大的企業,為了能夠減少生產成品,降低稅費,不惜采取一種走私的方式來進行逃避稅收,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現象越來越嚴重,對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安全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五)電子支付風險

一是不同國家之間風險監管法律制度沖突的風險以及國家法律與國際電子支付風險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跨境電子商務中適用哪個國家的監管法律體系還存在爭議和模糊的地方。二是傳統金融業務法律不能適應電子商務、電子支付發展的需要。在電子支付服務中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如發行電子貨幣的法律界定及范圍,電子支付服務主體資格的確定,電子支付服務活動的監管缺少技術性高、層次較高的法律規定等等。三是洗錢的風險,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進行洗錢活動具有更強的隱蔽性,這給電子支付造成法律上的連帶風險。此外,電子支付還面臨客戶隱私權、網絡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風險,這就要求銀行在從事新的電子支付業務時必須對其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認真分析與研究。

二、跨境電子商務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一)構建中國境外電商法律制度,細化防范對象

針對我國境外電子商務存在的風險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在構建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必須要滿足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同時也需要適應世界經濟發展的新格局。由于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在發展的過程中,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滯后性,而且結構框架散落程度較高,從一定程度上嚴重制約了電子商務國際發展步伐。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全球性的特色。中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對世界電子經濟的拉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律的建立上也必須要順應世界電子商務立法要求,盡最大可能的以經濟的互動性來拉動法律法規的呼應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9年的《電子商務模式規范》中的基礎理論部分,針對國際電子商務中所存在的基本問題以及電子商務操作流程中相關規范進行了分析和概述,為我國境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4]。

(二)適時更新法律法規,統一規范行郵渠道流程

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是多變的,市場競爭比較的激勵。為了能夠盡最大可能的使法律法規適應境外電子商務的發展步伐,就必須要適時進行變革和更新保證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和監督性。針對跨境郵遞問題,需根本包裹的大小制定相應精細化的完稅價格表。同時也需對跨境電商主要經營的服飾以及母嬰和化妝品制定明確的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對各類品牌進行有針對性的區別定價,從而使各項價格標準能夠更加的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針對郵遞問題一定要制定相關的法律統一規范行郵渠道流程,降低一線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利,從源頭上制止惡意虛報和瞞報的逃避稅款行為,從根本上降低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主觀隨意性,使我國境外電子商務各項流程能夠更加的合理化和標準化,促進我國對外經濟的增長。

(三)強化征稅監管力度,建立電商企業信用評級系統

為了能夠提高境外電商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可對經營跨境電子商務的各企業在行郵通關渠道上建立類似的信用分類評級制度,從而來設立相應的評價標準,科學有效的對電商企業進行公平公正的分類。海關單一的監管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在的境外電商需求,必須針對實際情況建立綜合的監管模式。針對高資鋅企業需提供一定程度的通關便利,提升整體的通關效率,是電商企業與海關之間實現雙贏的局面。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納入信息化通關管理系統從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的解決跨境電商小額貿易無法獲取結匯的問題,有效的避免了境外洗錢的監管風險,提高了境外電商監督管理效率。

作者簡介:張鑫(1981-),女,河北省安平縣,石家莊信息工程職業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經濟法,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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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風

險所謂技術風險,是指電子商務實施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造成的企業效益損失的風險。其具體又可分為網絡環境威脅、數據安全威脅、技術選擇風險等。因為中小企業技術不完善,所以更容易受到波及。網絡是實施電子商務的基石,網絡環境自身的不安全性也注定會給電子商務造成威脅。例如,網絡服務器時常會受到黑客的惡意攻擊,竊取商業機密或盜取企業電子資金,網絡軟件也經常遭到破壞;數據的安全性是電子商務公平、高效實施的重要保障。數據通過網絡傳輸、存取過程中也經常會被他人非法獲取、攔截或者修改。另外,企業相關人員也很有可能對重要數據庫錯誤操作而造成數據丟失、錯亂,造成巨大損失;技術的選擇風險則可以簡單的概括為因為技術變革速度過快而造成企業選取的電子商務技術陳舊,或者技術革新速度跟不上時代步伐而造成競爭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風險。

2.信用信息風險

由于電子商務的高效性與快速性,通常,中小企業在實施過程中不會對合作伙伴深入的了解,也不會對其的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大量的考究。這就在交易過程中埋下了信用信息風險。虛擬性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特性之一,貿易雙方在通過電子商務的手段進行貿易交流,通常不會直接見面。這就導致了電子商務實施過程中有網絡詐騙、虛假信息、篡改合同等不誠信的現象的發生。中小企業的防范意識和措施都相對較差,也就造成其電子商務實施過程具有更高的信用信息風險。

3.企業管理風險

高額、持久的利潤收入是企業追求的第一目標。電子商務作為企業取得長久利益的手段,要求企業在戰略規劃中對其有足夠的考慮。而中小企業往往缺乏長期的戰略規劃,把電子商務當作取得利益的直接手段,重視暫時效益,也就帶來了企業管理方面的風險。具體包括項目管理風險和企業文化風險。電子商務實施過程中難以避免項目管理的風險,特別對于中小型企業,管理人員缺乏對相關問題的戰略思考,不同項目之間的沖突得不到協調解決,項目的時間往往要比預期長許多,想要通過電子商務集成完成最佳方案組合并不容易。由于電子商務手段的使用,不同部門間的協作也需要有一個革新過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效益的最大化。從企業文化的角度來說,電子商務會給企業文化帶來巨大的沖擊。為適用電子商務帶來的變化,企業員工需要較長時間的培訓,增強其認識與相關技能的掌控,以適應顧客關系處理方式的改變、業務流程的轉變、營銷方式與采購方式的轉變。這就在無形中對企業文化產生了巨大影響。另外,管理方式的創新以及合作伙伴協作式工作模式的施行都將成為影響因素。相對于技術問題,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的阻力更多來源于員工和企業文化的變革的困難性。

4.金融風險

電子商務的普及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小企業也不得不參與全球化的競爭當中。自然,經濟的全球化帶來的金融風險也灌輸到中小企業中。全球化的金融波動也會對中小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電子商務具有迅速高效的特性,在金融電子化的浪潮下,短時間內就可完成大規模的資金調動,電子商務在實施過程中就更加有可能因利率變動而蒙受損失。電子貨幣可能會產生劣勢的利率變動,也就是說資產的相對負債可能發生貶值,使企業單方面遭受損失。其次,電子商務及時廣泛的特性帶來了匯率變動的風險,資金流流通過程中出現匯率變動可能使資產負債表中的項目出現虧損。電子貨幣還會產生金融的流動性風險,即資產到期時不能全額保值變現的風險。另外,開放化的網絡環境也為財務管理和稅收增加了難度,財務會計信息失真以及偷稅漏稅等現象會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使中小企業的競爭劣勢更加明顯。

5.法律風險

我國距離電子商務的大規模應用還有一定的距離,政府的對于電子商務的立法仍在嘗試性的加強,相關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甚至法律條文中對通過電子商務貿易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表述不清,不能有效的規范電子商務實施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從另一方面來看,中小企業對于相關法律的認識也并不充分,其利用網絡提供金融服務、簽訂貿易合同、實施電子商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法律風險。

二、中小企業電子商務風險控制對策研

究在經過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后,許多中小企業把電子商務作為“救命稻草”來擴展業務。可是事物總是具有兩面性的,在電子商務還并不完全成熟的當下,風險總是與利益并存的。對中小企業來講,任何一個小小的風險都可能會對其造成致命的打擊。如何在利用電子商務的同時規避、控制其風險,成為每一個中小企業必須明了的事情。具體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實施。

1.建立完善安全防范系統

從技術層面上講,建立并不斷完善企業安全防護系統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利用防火墻加強訪問控制。防火墻是使內部網絡和公共網絡相互分離的網絡節點,是企業網絡安全的重要保障。其通過建立網絡通信過濾原理來鑒別、控制來訪問,有效的提高電子商務過程的安全性。其次,可采取實施數據加密技術。其作為防止電子商務信息系統信息失真的基本控制技術,經常采用各秘鑰系統相互配合,經過加密后的數據即使被非法竊取,也很難得知真實直觀的原始信息,大大提高了商業信息的安全性。再次,必須完善身份認證系統,控制人員訪問,防止非法竊取商業機密。通常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身份認證技術。最后,加強對系統漏洞的防范。漏洞是系統內部的不安全性的具體表現,是網絡攻擊的切入點,一旦被黑客利用,他們就有機會在系統中植入惡意程序,破壞、竊取商業信息。企業相關人員應及時的檢測、修復系統漏洞。

2.完善信用信息評價體系

中小企業對合作伙伴模糊的信用信息評價有可能會使其造成嚴重的利益損失。但是,信用信息風險可通過相關手段進行有效的控制。中小企業自身必須嚴格遵守道德法律規范,形成企業誠信文化。切不可只顧眼前利益而失信,否則將使自身陷入孤島窘境。獲取貿易信息時要通過專業化的平臺,同時需要有專門人員對網絡提供的貿易信息進行篩選。企業對于初次合作的貿易伙伴應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核,防范其失信行為的發生。對于多次合作的伙伴,可在企業內部形成信用評級,以便針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合作方實施不同的貿易策略。此外,應與銀行展開密切合作,通過銀行的客戶資信信息庫,評估合作對象的信用程度,規避信用信息風險。

3.不斷實施管理體制創新

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的不僅僅是技術革新,相應的,企業管理體制方面也必須跟隨技術的進步不斷進行創新。首先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電子商務參與也就意味著企業信息網絡化,必須將網絡信息的管理納入到企業管理當中,以此保證管理的高效性和企業的安全性。其次是人員的管理方面。電子商務加速的貿易過程,精簡的人員參與更有利于貿易過程開展,這也就決定著貿易過程中少量的經營管理人員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貿易成功與否,支配著企業未來的命運。人員管理的必要性可見一斑。最后不得不提保密管理。電子商務的施行,貿易的開展必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性,很有可能透露企業的機密信息,嚴格的保密制度和保障措施可規范員工行為,保障信息安全。

4.建立金融風險評估體

系電子貨幣的大規模調動為資本流動帶來了便利,也可能更加迅速的損害企業利益。企業的融資速度可能跟不上資金的輸出速度造成周轉問題,高額的國際貿易又要經受匯率風險。中小企業資金少,經驗匱乏,因而更容易遭受損失。企業應聘請相關人員或邀請相關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進行合理評估,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對國際金融的變動有一個動態的把握,時時明了利率、匯率的變動趨勢,分析對自身貿易的影響程度。同時與貿易對象進行協商,做出明智的決策,選擇合適的貿易時間,將損失風險降到最低。

5.重視利用法律武器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如火如荼,雖然相關法律體系還并不完善,但我國政府為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也制定了《電子簽名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絡交易服務規范》等相關規范。如果在電子商務貿易過程中,中小企業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堅定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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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中的信用風險

電子商務的成功與否取決于消費者對網上交易的信任程度,電子商務的信任風險實質是由網絡交易的虛擬化造成的。首先是買方信用風險,在網絡中個人可以任意偽造信息,可以偽造假信用卡騙取賣方商品,從而給賣方帶來風險。然后是賣方信用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消費者不可能全部掌握商家商品信息,賣方商品信息不完全、不準確或商家過分誘導消費者從而誤導消費者購買行為。商家利用Cookie文件套取消費者信息,獲得身份識別碼、密碼、用戶在網絡站點上購物的方式或購物記錄,這些都會對消費者的利益產生影響。另外,賣家單方面毀約,不履行交易,也會對買方造成損失。

(二)運行環境的風險

1.網絡環境風險

網絡是電子商務的運行基礎,軟性、應用操作系統是電子商務運行平臺。計算機、網絡設備硬件的質量缺陷,相關的軟件應用系統程序有漏洞,網絡服務提商中斷服務,防火墻、殺防軟件的漏洞引起的病毒、黑客人侵,這些都會造成用戶的損失。所以,有75%的美國管理者認為,由于因特網具有易攻擊的特性,他們對把因特網作為工具的電子商務缺乏信心,這些易攻擊性將給電子商務活動帶來風險,從而影響顧客對電子商務活動的信任。

2.信息安全風險

(1)冒名偷竊。

黑客為了獲取重要的商業機密、資源和信息,常常采取用源IP地址欺騙攻擊。人侵者偽裝成源自一臺內部主機的一個外部地點傳送信息包,在電子郵件服務器使用報文傳輸中冒名他人,竊取信息。

(2)篡改數據。

攻擊者未經授權進人電子商務系統,使用非法手段刪除、修改、重發某些重要信息,破壞數據的完整性,損害他人的經濟利益.或干擾對方的正確決策,造成電子交易中的信息風險。

(3)信息丟失,交易信息的丟失

一是因為線路問題造成信息丟失;二是因為安全措施不當丟矢信息;三是在不同情況的操作平臺上轉換操作從而丟失信息。

(三)法律風險

1.交易的法律風險。電子商務是在網絡間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可以看作是無紙貿易,是一個虛擬環境的交易。現今對這些虛擬交易的法律監管卻并不完善,例如對于交易雙方的身份問題、交易指令有誤時責任承擔問題、支付、劃撥電子資金問題、各銀行之間的責任問題、電子貨幣的發行、流通問題,這些問題使得電子商務認證、交易會有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

2.知識產權的風險。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在網絡高速發展的同時一個新的問題擺在電子商務的面前,網絡是個開放的平臺,資源在網絡中的傳播是暢通的,在網絡中資源的共享性使得有知識產權的資源受保護的力度在目前比現實中更差。另外有關域名搶注也是現今電子商務中的常見糾紛,中國第一件涉外域名糾紛案“ikea”、“KFC”的域名搶注、寶潔P&G與上海晨鉉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關于“舒膚佳”案都給電子商務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應對策略

(一)加強論證和監管機構的建設

通過第三方機構對商家和消費者的授權,這樣就能有效減少無關人士的破壞。通過第三方機構的認證項目,可以對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進行檢驗,只有進行了認證的用戶才能進行商務活動。在抵賴問題方面,有數字簽名和第三方監管機構的監管,全程對息、數據進行監控,就能掌握交易證據,就能有效遏制發生交易糾紛時缺少證據的問題。

(二)加強硬件防護,構建商務運行安全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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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理念,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不斷普及,農村網民數量與日俱增,通過互聯網,他們既可以完成商品購買,也能夠實現商品銷售。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結合,推動了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所謂農村電子商務,就是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是農民群眾、鄉鎮企業等)在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商品(多為農產品)銷售的一種商業活動。從本質上講,農村電子商務意味著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農產品銷售與購買過程中,借助于互聯網優勢來降低農產品銷售成本,擴大農產品銷售規模,有效解決農產品滯銷問題。很顯然,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發展。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致使農村電商面臨著一些問題,必須進行法律規制,以保障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商健康發展。

一、從法律層面規制農村電子商務的緊迫性

新形勢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旨在促使更多的農民群眾進入到電子商務行業,成為虛擬網絡的經營主體,共享現代科技發展成果。我國農村地區面積大、分布廣,農產品需求量大且容易受地域影響。按照傳統的線下銷售方式,農產品銷售需要先后經過采購商、經銷商等多個環節,無形中增加了運輸時間與銷售成本,此外,因農產品多為新鮮蔬菜、瓜果等,保鮮期短,銷售區域也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融合為農產品電商銷售提供了重要契機。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依托互聯網,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現產品銷售者與消費者的直接對話,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去掉了中間環節,壓縮了中間成本,客觀上有助于增加銷售規模,促進農民增收,實現農村經濟發展。毋庸置疑,農村電子商務的優勢明顯,的確為農村地區產品銷售帶來巨大商機。但是由于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時間較短,存在諸多問題,如交易主體數量龐大、法律意識淡薄、電商操作經驗不足;交易平臺監管不到位、貨款支付風險高;交易商品質量缺乏保障,存在偽劣假冒現象;交易糾紛不斷、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強對農村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規范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行為,保護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電子商務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國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農村電子商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同時還必須認識到,目前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交易主體良莠不齊,交易產品質量安全難以保障,加上電商平臺存在惡性競爭,網上支付受到威脅,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使得網絡消費者的消費意愿大打折扣。

(一)交易主體資格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中,主體資格的重要性總是在交易糾紛中能夠凸顯。一般而言,參與農村電子商務的主體有農村企業、農戶和農民合作社。與農戶和農民合作社不同,農村企業是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的法人主體,在法律層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處于國家法律監督與管理范圍之內,并受國家相關法律的。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如果農村企業與網絡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那么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能夠得到有效保障。與此不同的是,農戶、農民合作社在參與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時,并未經過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的注冊登記,要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只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填寫個人信息進行用戶注冊即可,由于他們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很難被有效監管。一旦網絡消費者與他們之間產生糾紛,其合法權益的維護則顯得較為困難。總而言之,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關鍵在于科學界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促進農村電商發展的法律機制。

(二)交易產品法律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依賴于網絡平臺,網絡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門對電商交易的監管難度。線下交易中,產品價格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線上交易中,產品的價格則偏離價值規律,不論高價,還是低價,都是有可能出現的,這意味著,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產品價格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除了產品價格風險之外,產品質量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前文提到,個體農戶是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主體之一。個體農戶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所展示的產品多數為自家種植,他們普遍缺乏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所經營的農產品多為“三無產品”,無疑增加了交易產品的質量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上講,一些個體農戶道德素質不高,為了追求更大經濟效益,置消費者利益于不顧,在電商平臺上交易的產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虛作假”的現象,使得交易產品的質量安全難以保障。

(三)交易平臺法律風險作為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載體,交易平臺同樣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其風險來源主要有三個:其一是交易平臺欺詐注冊商家的風險。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平臺的數量與日俱增。在種類繁多的交易平臺中,不乏有一些不合規、不合法的平臺。由于農村電子商務主體多為農民,他們對網絡了解得不夠深入,缺乏對不法平臺的鑒別能力,當他們在電商平臺上進行注冊時,很可能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不具備合法主體資格,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其二是交易平臺之間惡意競爭引起的風險。為了在競爭市場中贏得一席之地,一些交易平臺之間產生不正當競爭,對商家進行平臺限制,不允許同一商家在不同交易平臺經營,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電商交易的公正性,且容易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其三是基于交易平臺的第三方支付風險。為了避免賣家收到貨款不發貨和買家收到貨物不付款,就需要有一個獨立于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第三方主體負責網絡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流程是,買家通過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并提交訂單后,將貨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臺,之后賣家發貨,直到買家收到商品,再經由第三方平臺將貨款支付給賣家。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優勢使得其在農村電商交易中被普遍應用,但其劣勢也極為明顯,一旦遇到木馬病毒、釣魚網站等,那么賬戶資金安全則會受到嚴重威脅。

三、農村電子商務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農村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之所以會存在上述法律風險,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一)缺乏農村電商相關法律規范網絡交易的覆蓋面廣,參與主體數量龐大,商品種類多且更新速度快,在交易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無法預料的新問題。與電子商務發展速度相比,國家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進程則相對緩慢。針對農村電子商務,目前并未專門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這并非代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為促進電子商務有序發展,雖然我國在2019年初正式頒布并實施了《電子商務法》,但其中的條款并未考慮農村電子商務的特性,針對農村電子商務中遇到的新情況也難以單純憑借《電子商務法》進行調整,在電商交易中,一旦出現不法分子,那么網絡主體權益則容易造成侵犯。與此同時,與線下交易不同,線上交易中的糾紛常常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無法獲得妥善解決。換句話說,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網絡交易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出現爭議,因缺乏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得任何一方利益受損時都會遇到維權困難問題。當然,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殊性更加突出,這是因為交易產品多為水果、蔬菜、糧食等農產品,保鮮期限短,容易變質或者被損壞,當網絡消費者收到的問題商品時,很難判斷出是商家的責任還是物流公司的責任。

(二)農村電商交易監管力度不足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在虛擬網絡上進行的,要有效規范電商交易行為,除了要科學制定商業規則之外,還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管制度,整合管理體系,盡可能做到對網絡交易的全方位監管。但是現階段,農村電子商務監督存在制度不健全、方法陳舊、力度不足等問題,短時間內無法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必須承認,國內網絡監管制度有待完善,農村電商監管體制建設滯后于電商行業發展速度。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廣泛普及,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速度隨之提升,主要特征集中表現為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分散等,要實現農村電子商務的有效監管,勢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這顯然與網絡監管部門有限的資源相矛盾。另外,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之所以存在監管困難,很大程度上在于該行業的準入門檻低、交易群體數量龐大、涉及地域范圍廣。經營者要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只需要在電商平臺上進行身份注冊即可,或者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件同樣可以完成商品交易。這些虛擬的交易行為靈活多樣,將以往的監管方式直接用于監管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難有成效的,容易出現監管空白,最終使得電商交易陷入糾紛維權難的困境。

(三)農村電商主體的法律意識淡薄從事農村電子商務經營的主體中,個體農戶所占比例較高,其中,相當一部分個體農戶受教育程度較低,道德及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具體來說,個體農戶網上交易之前,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提交個人信息,一些農戶道德素質不高,填寫虛假個人信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出現糾紛時便溜之大吉,嚴重損害了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受經濟條件、學歷水平等因素制約,個體農戶普遍缺乏電子商務的相關知識,也未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能,也缺乏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正確認識,當他們效仿城鎮居民進行電商交易的時候,其無侵權意圖的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其自身權益受到他人損害依然未能察覺,這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的具體表現。

四、農村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建議

在“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為農產品銷售提供新的路徑。由于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使得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遇到諸多難題,采取積極措施規范農村電子商務勢在必行。

篇(10)

(一)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主要風險

從總體上來看,電子商務的風險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

第一,電子商務活動環境的虛擬性。這種虛擬環境是對傳統交易方式的一次變革,使交易及商務活動從傳統的人與人之間面對面的交易發展到了一種以網絡為介質和交流的方式。當然,這種虛擬性只是表達了與傳統交易行為和交易方式的差別,即不受時空限制而完成的商務活動。“虛擬只是一種比喻,它只是描述不同于現實物理世界的網上世界,仍然是一種真實存在。法律上不承認任何虛擬的東西。”[1]這種所謂的虛擬也就給網絡環境下的商務行為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

第二,電子商務參與人相關信息的不可確知性。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務活動模式,雙方或者是多方的交流、聯絡完全是通過網絡來完成的,除了對商務信息的了解知情以外,對相對人的姓名、商業信譽等相關情況知之甚少,交易活動的完成完全是基于參與人自身的誠信以及網絡服務中介商提供的有限的約束,這不僅增加了交易風險,而且一旦發生糾紛也往往難于進行救助。

第三,電子商務活動的后果不具有保障性。如果說電子商務活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完成的,而電子商務活動的后果卻是現實的,是參與人必須要面對和承受的。一旦出現問題,參與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以網上購物為例,在多數情況下,與現實店鋪交易的實物了解不同,買方對貨物的了解完全是基于對方的語言文字和圖片描述,而這種描述是有偏差的,甚至是虛假的。當貨物交到買方手中的時候,由于這種偏差帶來的后果往往將買方置于兩難的境地,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另外,在售后服務、維修等方面,電子商務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二)電子商務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風險

對于以上風險,除了交易人自身的道德約束以外,法律是控制電子商務風險的有效途徑。從發展趨勢上來講,盡管存在諸多的問題,電子商務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點,在商務活動中被普遍運用,并且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只能是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通過法律途徑降低和防范風險,換言之,法律可以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從世界范圍來看,由于電子商務發展時間較晚,電子商務法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有諸多的問題還處在探索過程中。但是,相關國際組織以及經濟發達國家都在致力于電子商務立法活動,從而使得電子商務立法迅速發展,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從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電子商務立法即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字法》問世以來,短短十余年時間,世界上有近百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已經制定或正在研究相應的電子商務法,可以說各國基本上是同步進行的。”[2]通過立法,對于網絡服務中介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使得這些“虛擬”主體成為法律上的真實主體,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主體的利益。并且,通過立法還可以明確電子商務的范圍,對電子商務中的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作出區分,使交易主體能夠明確法律的許可范圍,避免由于自身認識的錯誤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責任,例如,垃圾廣告、網絡侵權以及知識產權糾紛等方面都存在著參與者的錯誤認識。而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有賴于法律的明確規定。

(三)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情況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也逐步發展完善。1999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確定了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為合同的形式。2004年頒行的《電子簽名法》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并且,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強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并且提出了具體的立法目標:“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抓緊研究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盡快提出制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根據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抓緊研究并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制訂在網上開展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推動網絡仲裁、網絡公證等法律服務與保障體系建設;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3]另外還有一些相關法律規范也在為創造一個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二、電子商務法能夠保障電子商務主體的利益

商務交易以營利性為其本質特征,電子商務亦不例外。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而帶來的交易風險,電子商務主體的利益常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這種利益以財產權益為主,同時還包括一部分人身權益。電子商務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時也相應地維護了電子商務主體的利益。

(一)電子商務法對交易主體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的主體從范圍上來講與民商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所不同的是,這些主體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與網絡緊密相連,按照其在網絡中的地位可以分為網絡運營商、電子商務服務商與電子商務終端使用商。除了作為民商事法律活動的主體具備的一般性特征之外,電子商務的參加者還具有如下兩個特征:第一,參與主體身份的難以控制性。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可以決定其能否參加相應的民商事活動、合同的履行地點以及訴訟中的管轄等法律問題。由于電子商務活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完成的,缺乏對方當事人的監督和約束,即使提供虛假的身份信息對方當事人也難以鑒別真偽而與之交易,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是無效的,但是在實際中基于電子商務活動的這一特性又有可能有效,與傳統的法律相悖。在這種背對背的交易活動中,還有可能引起域外法律適用,由于對對方的所在地無從了解,如果對方是在國外,在交易確定后,帶來的必然結果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和交易風險的提高。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非商務人士的電子商務和交易活動迅速增加,并且在年齡上呈現出參與行為的年輕化,很多未成年人參與其中,自己的利益和對方的利益都無法保障。第二,參與主體與網絡的緊密相連性。電子商務的參與人是借助網絡來完成交易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這在無形之中就擴大了電子商務活動參加人的范圍,將網絡運營商、網站服務商等主體都納入進來,在方便交易的同時,也增加了商務活動的難度和風險。尤其是對于一些網站服務商來講,基于利益的需要和監管的缺失,在提供的信息服務中常包括虛假欺詐以及一些具有誘導性的信息,從而對對方形成誤導。一旦發生糾紛,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當事人以外,與網絡相關的參與者也往往牽扯其中,使得糾紛復雜難斷。

(二)電子商務法對交易內容的保護

從法律的角度來考察,電子商務法為交易主體提供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財產權的保護。從電子商務活動的目的來看,主要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表現在法律上是財產權的流轉和取得。作為電子商務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一條便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日趨復雜化的情況下,對參與人財產權的保護也凸顯重要。在此基礎上,電子商務法為參與人提供了訂約規則、履行規則、認證規則以及擔保規則等交易(行為)規則,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風險。例如,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確立的電子認證服務制度可以保證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個人信息的真實性。值得一提的是,在財產權的內容中,在網絡環境之下還誕生了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即虛擬財產權。這種財產在屬性上由于具有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的雙重屬性,屬于法律上的財產權范疇,應當納入電子商務法的保護之下。另一方面是人身權的保護,這是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不同的一點。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一般不涉及人身利益的保護。但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由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是確定當事人身份的重要標識,因而需要在網絡環境中向對方表明,由于對方當事人或者是其他人的原因,這種信息又有可能在網上泄露公開,從而給交易人造成人身利益的損害。比較典型的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因此,通過電子商務法可以有效地對人身權予以保護。

三、電子商務法能夠制裁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行為

法律除了提供主體行為的規則外,另一重要作用是制裁違法行為,彌補受害者的利益。網絡在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同時,也引發了侵權、違約,甚至是犯罪等違法行為。傳統的法律在對這些行為進行制裁的同時,針對電子商務行為本身的特點也表現出了一定的弱點,對一些違法行為顯得無能為力,因此就急需制訂一部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通過電子商務法,可以明確違法行為的類型和形式

從目前來看,法律之所以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地約束和制裁,主要在于一些新型的侵害行為在法律的規定上還屬于立法空白,沒有被法律納入進去。由于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起步較晚,相關機制還處于探索階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從現有法律來看,主要是散見在相關法律文件中的一些規范,還沒有一部統一的關于電子商務的基本立法。根據《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我國在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還相對欠缺。這些制度的缺乏不僅不能給當事人確立行為的規范,而且圍繞著這些問題發生的違法行為難以處罰,對于電子商務市場的孕育和發展極為不利。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以《電子商務法》為核心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對于整合現有法律資源,規制電子商務活動是解以上問題的有效辦法。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在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對電子簽名人、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等主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力地保護了電子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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