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活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18 17: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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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ntext to a margin of hair and regression analysis modern psychology, and explain the landscape design and folk customs activities effec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necessity, proposes the different forms of places in space to build strategy and the use of local conditions landscape of constructing elements has interactive landscape of the meaning type,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relevant interests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research results further to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and relevant public platform of exchange comprehensive demonstration.

Key words: the city environment and landscape design, folk activities, interaction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現代信息社會擁有多元互動的網絡環境,它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在這樣的背景下,城市環境景觀設計就不僅是對靜態的景點進行打造,更重要的是如何將景觀設計與相關地域性活動(主要是民俗活動,因為地域性活動大多與民俗緊密聯系)進行有效互動,以實現現代人具有強烈精神意義的體驗性文化之旅。那么,為什么民俗活動需要滲透于城市景觀設計?這具有深刻的美學與心理學基礎。

一、互動的美學與心理學機制:

1、美學:“境域性緣發構成”說

我國文論與美論一向“重體悟感象、輕系統分析”。江業國教授認為在一定的緣由和境域中審美主客體之間互聯互動激發了多種潛在的豐富而復雜的“美”,成為“昭示美好未來”、“形象地確證、肯定、凈化、提升人的本質力量,促使主體超越現實存活狀態,引發肯定性情感反應的信息”,最終讓“美”得以凝結、升華并顯現出來。在這樣的情形下,“美”具有境域性,因為它是在主體與客體、理性與感性、共性與個性等錯綜復雜的關系中生成,也就是說“既聯系于客體的感性特征、含蘊和意味,又聯系于特定主體對對象的感性特征和意蘊的感悟和對人的理想存活狀態的向往和追求”, 當主客體的互動不斷延展變化,這時的“美”將呈現出動態性、開放性,并依據主客體中某個動因的轉化而呈現差異,如社會歷史情況、文化模式、受眾的期待視野、接受動機及心境等因素都能直接影響“美”的生成。

2、現代人心理:導致體驗性旅游的產生

現代社會的高節奏、高強度、高壓力導致人們對現代性生活的“愛恨交織”,他們在紛繁的時尚中迷失了自己,形成對工業與機器“疏離感”情緒,渴求傳統民俗生活中最樸實的“真實性”,從而達到浪漫的“懷舊”情結。這些都推動著人們對傳統民俗生活的無限向往,催生了體驗性旅游的產生。

所謂“傳統民俗活動體驗式”,一般理解為旅游過程中安排與景點主題相聯系的具有參與性和地域性的民俗活動。這里所指的民俗活動一般要經過廣大民眾的認同和長期實踐,具有強烈社會性和集體性的,大多以類型或模式的形態存在,它們在時間上具有傳承性。現代新潮的旅游者認為,旅游不在乎靜態山水,更多的是一種地域性生活方式的體驗以尋求旅游心情的分享。因此,民俗文化活動越來越成為體驗式旅游的核心內容。

中山大學王寧教授在“旅游體驗的真實性反思(Rethinking Authenticity inTourism Experience) ”一文中提到:旅游者尋找存在真實性的過程中, 他們往往沉迷在由某種旅游活動所激發的自我存在狀態里,它被旅游者主觀地嘗試著, 比如旅游中的民俗舞蹈表演,這種體驗強調旅游者的“在場”與“參與”。

二、民俗活動作為題材引入城市環境景觀設計

現代環境景觀設計需要構建公眾交互性和共享性平臺。在具體設計中,要突破傳統民俗活動在現代社會中不斷萎縮的現實,讓活動的空間和形式都得以延伸和擴展;另一方面,民俗活動在現在越來越開放時空大幕中又不斷翻新,烙上時尚的印記,從而又影響著我們的設計;這樣不斷互動,形成周而復始的循環。在競爭越來越激烈的時代環境里,受眾的心理需求顯示出多層面、多維度,他們對“文化互動”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因為他們渴求個性得到充分的尊重,并在審美體驗中能獲得更多的成功感與快樂感。這樣,設計理念在與設計文本、設計師、受眾進行廣泛的互動,受眾就能真切體驗到互動探究所獲得豐厚的感知與體悟。所以,研究受眾心態、改善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系,構建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可持續發展的人生平臺,已成為設計工作者關注的焦點。

1、從歷史角度看必要性研究

自古以來,傳統園林景觀發展都受到民俗文化、宮廷文化和文人文化的深刻影響,僅僅是不同階段受到不同類型文化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這里以成都傳統園林為例,造園主人多為中央政治關系不太緊密的退休官僚、士大夫等,而且成都遠離與中國的政治中心,所以園林受皇家園林影響較少,而受當地的民風風俗影響較大,繼而形成成都園林簡樸淡雅的風格,正好與當地民間審美觀頗為相似。

2、民俗活動對景觀的互動影響

突尼斯利用本國土著居民的村落古跡、山洞住宅等民俗元素來發展旅游景觀建筑。昆明云南民族村利用相關民俗景觀建筑和園區展示了少數民族的風俗活動。由此,對民俗活動提供旅游景觀開發豐富的題材,而旅游景觀又反過來促進民俗活動的發展,兩者相得益彰。

3、開發中出現的問題

我們理性地發現在過去的實踐中我們對民俗文化活動資源作為景觀設計的開發存在不少問題:局部利用得多,整體開發得少;單個展示得多,系統組織得少。資源的優勢沒有得到深層次發掘整理,停留在一種原始粗放型狀態中,形不成流動著民俗文化情愫的旅游景觀體系?,F在迫在眉睫的是將民俗活動景觀資源生活化、情節化和情感化,并切實體現在文化旅游景觀體系的規劃上。

篇(2)

0 前言

根據國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裝及驗收規范》基本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計劃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更改。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說、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文件?;馂淖詣訄缶到y中的強制認證(認可)產品還應有認證(認可)證書和標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結束后,施工方應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概述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組成形式有很多種,在工程應用中也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系統方案。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發展目前可分為3 個階段:多線制開關量式火災報警系統;總線制可尋址開關量式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模擬量傳輸式智能火災報警系統。

目前,我國已開始從傳統的開關量式火災報警技術,跨入具有先進水平的模擬量式智能火災探測報警技術的新階段,它使系統的誤報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大幅度的提高了報警的準確度和可靠性。

目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智能型、全總線型以及綜合型等,這些系統不分區域報警系統或集中報警系統,可達到對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監視。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組成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由探測器、手動報警按扭、接口模塊、報警器和警報器等構成,以完成檢測火情并及時報警之用。

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

自動捕捉火災探測區域內火災發生時的煙霧或熱氣,從而發出生光報警并控制自動滅火系統,同時聯動其它設備的輸出接點,控制事故照明及疏散標記、事故廣播及通訊、消防給水和防排煙設施,以實現監測、報警和滅火的自動化。

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作原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作原理如圖1 所示。安裝在保護區的探測器不斷的向所監視的現場發出巡測信號,監視現場的煙霧濃度、溫度等,并不斷反饋給報警控制器,控制器將接收的信號與內存的正常整定值比較、判斷確定火災。當火災發生時,發出聲光報警,顯示煙霧濃度,顯示火災區域或樓層房號的地址編碼,并打印報警時間、地址等,同時向火災現場發出警鈴報警,在火災發生樓層的上下相鄰層或火災區域的相鄰區域也同時發出報警信號,以顯示1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火災區域。各應急疏散指示燈亮,指明疏散方向。

圖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原理

2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2.1探測器

一般說來,物質燃燒前往往是先產生煙霧,接著周圍溫度漸漸升高,同時產生一些可見光和不可見光。而物質由開始燃燒到火勢漸大釀成火災總是有個過程的。探測器的功能就是“捕捉”、“觀查”物質剛剛開始燃燒時產生的“信號”。它把捕捉到的火災信號轉變為電信號,立即提供給報警控制器。由于場所的不同,燃燒物的不同,燃燒時產生的信號也不同。

同樣,在不同的場合需要不同的探測器?;馂奶綔y器的種類很多,主要有如下幾種:感溫式火災探測器;感煙式火災探測器;光電式火災探測器;④可燃氣體探測器;⑤復合式火災探測器。

探測器種類的選擇應根據探測區域內的環境條件、火災特點、房間高度、安裝場所的氣流狀況等,選用其所適宜類型的探測器或幾種探測器的組合。

2.2根據火災特點、環境條件及安裝場所確定探測器的類型

感煙探測器做為前期、早期報警是非常有效的。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探測器。

對于有強烈的火焰輻射而僅有少量煙和熱產生的火災,應選用光電探測器,但不宜在火焰出現前有濃煙擴散的場所及探測器的鏡頭易被污染、遮擋以及受電焊、X 射線等影響的場所中使用。感溫型探測器做為火災形成早期( 早期、中期)報警非常有效。因其工作穩定,不受非火災煙霧氣塵等干擾。凡無法應用感煙探測器、允許產生一定的物質損失、非爆炸性的場合都可采用感溫型探測器。特別適用于經常存在大量粉塵、煙霧、水蒸氣的場所及相對濕度經常高于95% 的房間,但不宜用于有可能產生陰燃火的場所。

2.3根據房間高度選擇探測器

對不同高度的房間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見表1。

表1

房間高度(m) 感煙探測器 感溫探測器 火焰探測器

Ⅰ級 Ⅱ級 Ⅲ級

8

6

4

h≤4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本系統中選擇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和定溫火災探測器。

2.4吸氣式煙霧探測器的選擇

2.4.1吸氣式煙霧探測器適用于火災的早期監測,下列場所宜采用吸氣式煙霧探測器: 具有高空氣流量、高大開敞空間、隱蔽探測、人員高度密集、有強電磁波產生或不允許有電磁干擾、人員不宜進入等特別重要場所( 多用于書庫,貨運站,計算機房,電信中心等重要場所) 。

2.4.2探測器按功能分兩類。吸氣式煙霧探測報警器: 具有煙霧探測功能,具有復位、消音、自檢功能,可獨立于消防報警控制器使用,可對報警信號進行本地或遠程輸出。吸氣式煙霧探測器: 具有煙霧探測功能,不具有復位、消音、自檢功能,不能夠脫離消防報警控制器獨立使用,所有對探測器的操作均通過消防報警控制器來完成。

2.4.3探測區域不應跨越防火分區,一條管路的探測區域不宜超過500m2,一臺探測器的探測區域不宜超過2 000m2。

2.4.4吸氣式煙霧探測火災報警系統的每個采樣孔可視為一個點式感煙探測器,采樣孔的間距不應大于相同條件下點式感煙探測器的布置間距。在單獨的房間設置的采樣孔不得少于2 個。一臺探測器的采樣管總長不宜超過200m,單管長度不宜超過100m。采樣孔總數不宜超過100 個,單管上的采樣孔數量不宜超過25 個。

2.4.5吸氣式煙霧探測器的工作狀態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集中顯示。

3 儀器的安裝

3.1 探測器的確定及安裝

目前,常用的火災探測器都是點型火災探測器。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步驟是先選取安裝位置,然后固定底座,最后接線安裝。

3.1.1 點型探測器安裝位置選取探測器安裝位置選取根據建筑物的內部構造而定。

3.1.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底座固定

火災探測器是由底座和探頭兩部分組成的?;馂奶綔y器底座按其結構形式,可分為普通底座和專用底座(編碼型底座、防爆底座、防水底座等)。根據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先在頂板上鉆孔,將燈位盒與配管連接好,將保護管固定在吊頂的龍骨上或吊頂內的支、吊架上,燈位盒應緊貼在頂板上面。

3.1.3 火災探測器的接線與安裝

火災探測器在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耐腐蝕措施?;馂奶綔y器的接線,實質上就是探測器底座的接線。在實際施工中底座的安裝和接線是同時進行的。在安裝火災探測器底座時,將盒內預留導線剝去絕緣層,露出線芯10~15mm,將線芯順時針連接在火災探測器底座相對應的接線端子上?;馂奶綔y器的輸出導線數和型號應對應。有的火災探測器底座端子采用插入方式,底座全部被探測器罩住。底座進線處有橡皮保護墊,以免從上部落入灰塵、水等污染探測器。

3.2 手動報警按鈕的安裝

3.2.1 安裝位置選取

報警區域內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安裝在建筑物內的安全出口、安全樓梯口等便于接近和操作的部位。有消火栓的,應盡量設置在靠近消火栓的位置。為了防止誤報警,一般為打破玻璃按鈕,有的火警電話插孔也設置在報警按鈕上。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應不大于25m。

3.2.2 安裝說明

按鈕的安裝基本上與火災探測器相同,需采用相配套的燈位盒。并聯安裝時,終端按鈕內應加裝監控電阻,其阻值由生產廠家提供。安裝時,應牢固,不得傾斜。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00mm的余量,端部應有明顯標志。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可以兼容消防栓啟泵按鈕的功能。用雙觸點按鈕兼容兩者功能,將此按鈕設置于消火栓箱旁邊墻上,合二為一。

3.3 接口模塊的安裝

接口模塊含輸入、輸入/輸出、切換及各種控制動作模塊以及總線隔離器等。當隔離器動作時,被隔離保護的輸入/輸出模塊應不超過32 個。為了便于維修,應將模塊裝于設備控制柜內。若在吊頂外,應安裝在墻上距地面高1.5m 處。若裝于吊頂內,需在吊頂上開維修孔洞。

3.4 警鈴安裝

每個火災監測區域內應至少安裝一個警鈴。一般應安裝在門口、走廊和樓梯等人員眾多的場所內明顯的位置,使防火分區任何一處都能聽見響聲。警鈴應安裝在室內墻上距樓(地)面2.5m 以上。固定螺栓要加彈簧墊片。

3.5 門燈安裝

多個探測器并聯時,可以在房門上方或建筑物其他明顯部位安裝門燈顯示器,用于探測器或者探測器報警時的重復顯示。在接有門燈的并聯回路中,任何一個探測器報警,門燈都可以發出報警指示。

門燈安裝仍需選用相配套的燈位盒或相應的接線盒,預埋在門上方墻內,且不應凸出墻體飾面。門燈的接線可根據廠家的接線示意圖進行。

3.6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火災報警控制器分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兩種形式,它們的安裝也各不相同。

3.6.1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般為壁掛式,可以直接安裝在墻上,可采用膨脹螺栓固定。如果該控制器的質量小于30kg,則使用準8mm×120mm 膨脹螺栓;若質量大于30kg,則采用Ф10mm×120mm 的膨脹螺栓固定牢固,不得脫落。在輕質墻上安裝時,應加固后安裝箱體。

火災報警控制器周圍應留出適當空間,機箱兩側距墻或設備應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應不小于1.2m。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應不小于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3.6.2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般為落地式安裝,柜下面有進出線地溝。如果需要從后面檢修時,柜后面板距離應不小于1m。當有一側靠墻安裝時,另一側距墻應不小于1m。當設備單列布置時,正面操作距離應不小于1.5m,雙列布置時應不小于2m,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盤前距離應不小于3m。安裝時應將設備安裝在型鋼基礎底座上,一般采用8~10 號槽鋼,也可以采用相應的角鋼。型鋼的底座制作尺寸,應與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相等?;馂膱缶刂圃O備內部器件完好、清潔整齊。各種技術文件齊全、盤面無損壞時,可將設備安裝就位。設備固定后,應進行內部清掃,柜內不應有雜物,同時應檢查機械活動是否靈活,導線連接是否緊固。

3.7 火警專用配線(或接線)箱的安裝及接線

建筑物內宜按樓層分別設置火災專用配線(或接線)箱作線路匯接。箱體用紅色標志為宜。設置在專用豎井內的箱體,應根據設計要求的高度及位置,采用金屬膨脹螺栓將箱體固定在墻壁上。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的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固。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樣一致,字跡清晰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根。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m 的余量,導線應綁扎成束。引入線穿線后,在進線管處應封堵。單芯銅導線剝去絕緣層后,可以直接接人接線端子板,剝削絕緣層的長度,一般比端子插入孔深度長1mm 為宜。對于多芯銅線,剝去絕緣層后,應掛錫再接入接線端子。

3.8 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對于設備的外接導線,當采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應不大于2m,且應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應不大于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采用鎖母固定,并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設備盤(柜)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的類別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

4 結語

民用建筑消防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與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施工人員要立足于國家施工規范統籌考慮多方面需求,在突出系統安全可靠的原則下,適當的提高和加強技術手段,合理選擇系統形式和架構,提出綜合、完整的施工方案。最大限度的發揮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的作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以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篇(3)

基層檢察院目前在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現在:

第一,由民事抗訴的對事監督轉變為兼對人監督,民事檢察部門與法院和法官的對立情緒潛在增長,原來的協調關系有所緊張。與民事抗訴案件的檢察監督不同,在以往的民事檢察工作中,民事檢察監督是對事不對人,檢察機關與法院之間就案論案,法院糾正錯誤裁判一般也是對案件進行糾錯,很少涉及到具體承辦法官。而民事審判違法監督直接的對象是具體法官的司法行為,直接牽涉到法官的個人利害關系,基于法院對外形象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考評以及法官自身的聲譽,原來逐步達成融合的協調配合、相互監督關系發生了潛在微妙的變化。

第二,民事檢察監督缺乏監督的具體情形,直接影響到民事檢察部門對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的檢察監督力度。

第三,民事檢察考評工作機制,導致基層檢察院民事檢察工作陷入困境。在不少檢察院對基層檢察院的考評指標都是追求數量最大化,考評數量上不封頂,甚至對排在后幾名的基層檢察院還要進行指名點評,并要求基層檢察院領導在一定級別范圍的會議上“說明情況”,這些考評規則實際上忽視了案件質量。基層檢察院一方面受到考評壓力,另一方面受到案源壓力,難免會造成事無巨細地指責法院審判活動違法,引起法院的反感,使民事檢察監督難以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以往工作中法院指責檢察機關民事抗訴案件質量不高,對檢察機關民事抗訴工作多有微詞,也多是因考評機制上雖然要求案件質量數量并重,但實際考評的仍是案件數量所致。

第四,缺乏與民事審判活動違法相應的民事檢察監督措施,制約了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這種情形主要表現在:

一是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與法院內部紀檢監察監督相沖突,為法院尋找了借口。一旦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不予回復,基層檢察院沒有制約措施。孫家瑞認為,在對事的查控程序中,現行法律只規定了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對于其他違法行為,例如審判過程中的個案違法行為,多個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同類違法行為,工作制度和方法中違法或可能導致違法的問題,現行法律都沒有規定相應的監督措施。最高法院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對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加強了法院內部對法官違法行為的監督與制裁,檢察機關的監督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據。二是法院對接部門不明確,糾正違法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送達存在障礙。由于檢察機關提出糾正審判活動違法的情形不同,文書送達的對象也不同,但檢察機關對法院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監督的糾正違法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均以機關名義對法院制作,實際工作中,直接由院長在送達文書回證上簽收很不現實,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等部門往往相互推諉,審判監督庭、立案庭同樣對此類文書辦理無依據,直接送達相關業務庭也多有不當。三是調查程序欠缺,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意見存在程序性問題。關于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在沒有對被調查人員詢問,聽取被調查人員的辯解的情況下,即確認違法事實不符合相關程序,實際上存在確認程序不符合類似的違法案件調查程序規定,因而提出的糾正違法意見本身就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又缺乏調查程序的規定,因而,實踐中對發現的問題往往是對法院提出建議,要求法院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的情況進行處理。這種做法削弱了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意見的力度。

二、產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基層檢察機關對探索創新的概念理解混亂,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法律監督權現象,引起一些不良反應。近些年來,檢察機關在相應具體監督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一直強調民事檢察部門與法院的協調與探索,引起法院對諸如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對調解書抗訴、督促、支持等等一些問題上的排斥,再加上對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的懲處缺乏明確的機構,往往最終是建議法院自我糾正,實踐中造成法院不同程度地對審判活動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漠視等等。

第二,民事檢察追求考評名次的慣性壓力,助推了基層法院的對抗情緒。盡管早在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就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一直到現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仍是在爭論之中。近些年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進展,法院雖然對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有所認識,但是思想上的抵觸情緒仍然在不同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表現明顯的是法院借檢察機關內部對民事抗訴案件數量和抗訴案件改變率的考評,相互牽制,不配合民事審判違法行為的監督。

第三,基層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少、社會影響不大,影響了人員配置和素質的提高。由于基層法院案件管轄受到案件標的額的限制,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往往在法院得到了很好地處理,一些細小瑣碎的案件檢察監督社會影響度難以提高,在檢察機關內部,在人員編制緊張的情況下民事檢察部門比較弱化,人員不是“走馬燈”似的,就是如“死水”一般,“誰不行到民行”成為機關內部人才分配的潛流。

第四,檢察機關缺乏對民事檢察工作法理層面的深層次挖掘與研究,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定位存在爭議。比如,檢察機關自2001年出臺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以后,明確把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置之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活動規則大框架內,即使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自行發現”的錯誤裁判案件進行抗訴,但實際工作中往往也受到自身的非議。有的地方還把此類案件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范疇之內,這些意見的根源就在于混淆了“法律監督活動”與民事活動的概念。民事審判程序的保護方法是權利救濟,民事檢察程序的保護方法是查控違法;保護權利方式的不同,正是民事審判權與民事檢察權的差別所在。有的地方檢察機關不考慮自身地位,片面迎合法院,在法院拖延審理抗訴案件時,法院總是以抗訴案件對方當事人的現住地址及聯系方式不清,不能送達法律文書為借口,檢察機關不是對法院此種行為進行法律監督,而是下文要求下級檢察機關必須為法院提供雙方當事人的現住址和通訊方式,檢察機關任由法院擺布,甘居當事人地位。這些問題反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檢察監督的認識定位問題。這種認識導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諸如,對發現民事裁判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能否提出抗訴問題;法院對確有錯誤的裁判不采納抗訴理由拒不糾正的是否再提出抗訴問題,等等。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民行檢察通過對公權力的監督,間接具有權利救濟的作用?!比嗣駲z察院通過受理申訴、控告、檢舉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審判活動違法的,均應采取措施調查處理,追究違法人員的責任,糾正違法行為的錯誤,不得以任何借口(例如無人申訴)逃避職責。如果提高到這一層面認識民事檢察監督,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將會有一個新天地。去年,河南省檢察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檢察調查辦法》很有見地,但是還要上升到發生法律效力層面,否則,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調查權還可能在某些案件上發生爭議,甚至是非議。

三、開展審判活動違法檢察監督的出路

第一,端正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定位認識。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這是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定位。關鍵是如何理解這一定位,從法律規定上理解,是一種公權力對公權力的監督,不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監督或者救濟。有人認為民事檢察是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對民事活動的一種國家干預。這種說法明顯把權利救濟的間接功能誤為直接功能,就是把民事檢察程序混同于民事審判程序,把民事檢察權混同于民事審判權,我們過去也稱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救濟途徑,其實這是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的錯誤理解。監督的范圍包括民事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行為。因而,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來源不應當是當事人的申訴,而應當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控告、知情人的檢舉、揭發。因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控告含義直指對公權力的監督,法院的裁判是行使公權力的結果而不是遵從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原告雖然可以在審理過程中行使撤訴、認可證據、認可被告或者被告認可原告的證據等權利,但是,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法院依據法律對證據的判斷、事實的認定和裁判。因而,民事檢察監督是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也是公權力對公權力的監督。

第二,制定必要的規范。要立足于公權力對公權力的監督制定法律規范,如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的調查權、法院的被調查配合義務、對法院違反被調查配合義務的制裁措施、調查結果的處理措施、被調查法院對調查結果的申訴途徑和接受方法、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被調查法院或者法官拒不接受處理的懲戒措施等等一系列規范,同時也可以借鑒刑事法律上檢察機關對公權力的監督措施,為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違法行為的監督工作提供更為完善、更為有力的保障措施。

第三,科學化業務考核。檢察機關的業務考核應當科學化,目前的考核項目往往是名義上講質量數量并重,其實對比的還是數量??己艘饤壗嚯x眼光,有人認為,實行對民事檢察履行職務盡責能力考核缺乏依據且有些問題可能造成考核結果責任承擔不明問題,而考核當年辦案數量有利于統計,不冤枉當任民事檢察人員和責任人,其實,恰恰相反,這樣反而帶來了不少問題,最主要的影響了民事檢察的社會評價,一時“得利',遺患無窮。因而,應改變考核思路,對不盡職、錯誤履職、怠于履職、行為、行為加強考核,對提高案件質量和履職能力都意義深遠,它能夠真正起到以考核促工作、以考核促辦案質量、以考核促辦案成效、以考核贏得社會公認的效果。

篇(4)

商事,顧名思義,是指商業上的事務,商業應當包括現代社會出現的一切與交易、服務、生產等領域相關的經濟活動,其中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交換和流通,也應當包括當代社會中出現的大量的服務、生產類的經濟活動。其涵蓋的范圍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所謂以直接媒介財貨交易的行為為核心的行為體系,而是以企業的組織、經營行為為核心的組織與行為的綜合性體系結構。因而,其標的已經從傳統的動產和有形財產,而發展為如今的不動產、無形財產、票據、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等,都可以成為商的標的;其行為已經從買賣、、票據、運輸、保險、海商等,發展為如今的諸如信托、證券交易、融資租賃、知識產權貿易等,都不同程度地可以成為商業行為的一個部分;其主體已經從自然人為主,發展為除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而且,企業已成為最主要的商主體。此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許多新興行業信息產業與其他高新技術產業,都將不斷地加入到商的范疇,從而使商的領域不斷延伸,生物的基因、互聯網上的信息、技術等都可以成為商的標的。所以說,商事的范疇絕不是固定的和封閉的,其必將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發展性和超前性應該是商事范疇的最基本的特征。民事,顧名思義,即指民間的或市民的事務,其內涵應當包括民間的或市民的一般性的、普遍的事務,它是以人為核心的事務。

(二)商事與民事的區別

1 價值取向不同

商事與民事同樣屬于私的范疇,但是兩者的價值取向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其最具代表性的差異表現在,民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和諧,即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而商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換句話說,商事活動追求的是經濟效益,而民事活動追求的則是一種平等、和諧。也就是說,民事活動追求靜態的和諧,而商事活動則追求的是動態的獲取,商事與民事價值取向上的差異,既說明商事與民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更說明商事與民事具有不同的作用與存在價值。

2 后果不同

由于民事活動追求靜態的和諧,而商事活動則追求的是動態的獲取,因此,商事活動的手段則很可能導致不和諧的因素,甚至會引發糾紛和矛盾,但這并不是說民事活動就不產生糾紛和矛盾,而是說商事活動產生糾紛和矛盾可能性要大于民事活動,因為,商事活動追求利益的本性,決定了其采取的手段可能要比民事活動來的更激烈。因而,二者所發生的后果就可能不一樣。

二、商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一)商法與民法的聯系

國內外法學界一般認為,民法乃調整商品經濟一般關系的法律,對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提供了一般規則,但其也只是提供了一般規則。對于主要表現為商事法律關系的市場經濟關系中的復雜形態,則必須依賴于商法調整,由商法提供具體規則或特殊規則。商法與民法之間的聯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 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范疇,乃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如前所述,民事與商事二者同屬人們私的事務,且相互依存。因而,它們在法律調整中形成的法律關系,人們習慣性地將其聯系在一起,合稱為民商事法律關系或民商事關系。只不過,民法作為私法領域之一般法或基本法,屬于抽象化的法律表現;而商法作為私法領域就特殊的商事法律關系作出具體或特殊規定的特別法,屬于具體化的法律表現,因而其行為性質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但是,廣義的法律行為則必須依賴于民法與商法的共同調整,缺少了民法,商事法律行為的調整將缺少一般規則:缺少了商法,屬于一般規定的民法將對特殊的或具體商事交易中的法律行為即商行為無能為力。因此,民商事法律行為的調整需要民法與商法的密切配合,二者同樣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

2 民法的主體制度可以作為對于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一般性規定。

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不管是否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其法律地位的最終確定都是由民法上的主體制度來完成的。商法上的主體制度即商主體制度實際上只不過是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體特殊類型的特殊制度設計。具體到具體的商主體類型,如公司制度無非民法中法人制度的一種最典型形式,合伙企業制度無非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級形態而已。

3 民法的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是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正常條件和關于流通領域中的商品交換活動的一般規定。商法中的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則是對商事交易中物權制度作出的補充規定,其適用必須以民法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為前提。

(二)商法與民法的區別

1 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價值界定、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等問題。如前所述,民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和諧,即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而商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2 主體范圍不同。

民事主體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公眾。商法則具有適用主體限定性的特點,僅適用于商主體。當某一主體經過辦理相關手續成為或成立商主體后,因其營利性營業行為的要求,其法律關系已不能為民法所完全調整;相反,由于商法乃基于商主體及商行為的特性而制定,因而也不能調整一般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

3 法律責任制度不同。

篇(5)

      

在我國,經濟合同通常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與其他主體訂立的借貸合同、國有企業或公司承包租賃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政府擔保合同、指令性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互無隸屬關系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間的經濟協作合同九大類型。

一、經濟合同的演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經濟合同的發展之路布滿了荊棘。因為,依據市場規律,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主體才有資格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代言人,直接參與市場活動不僅有礙于其作為執法者的公正形象,更有計劃經濟時代的教訓。比如那時的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追逐地方利益,把銀行視為地方政府第二財政,造成大量的貸款變為呆滯賬款,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社會大眾普遍反對政府與社會開展經濟層面的合作,反對政府參與各類經濟活動。尤其,在民事合同大放光芒的輝映下,許多人甚至認為經濟合同的存在純屬多余。

實際上,經濟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共存、互補,不僅與我國的國情相符,也有助于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合同法》為例,其調整的對象是民商事合同關系,但是,作為民事合同的保險合同、出版合同,卻要適用《合同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這間接說明了,民事法律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雖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調整有公權力機關參與的經濟活動時,往往顯的力不從心,發揮的作用也捉襟見肘。所以,有必要在民商法領域以外探究那些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類型合同。

二、經濟合同與民事、行政合同的區分

與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經濟合同同它們既有相同點,也有諸多的不同點。

與民事合同相比,經濟合同中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人,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因為體現的不是市場個體的利益,因此,與民事法律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完全不同。另外,其交易力、信用和責任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但是,與民事合同卻有著相同的價值追求,并通過私法手段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最終目的。

與行政合同相比,雖然我們都可以從合同中看到政府的“身影”,但是這兩類合同發生的理論依據卻不盡相同,前者僅表征為公主體從事的普通私行為,而后者具有類似主權活動的“公”行為特征。

三、政府在經濟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在原先的“經濟合同”蛻變之后,仍需要在經濟法范疇內重構能夠對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協議和協作關系進行調整的合同制度,有必要對經濟合同重新定位,將其定為“政府”經濟合同[1]。

在任何國家,政府的職能不只是限于政治,它還承擔著社會與經濟職能。在西方,經濟學派將政府的經濟職能分為三類:自由放任主義、政府干預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因而,政府的經濟職能是天生存在在的,并與生俱來具備了作“老板”的條件和優勢,只是它該怎么作好這個“老板”。

(一)政府的優勢

政府作“老板”,是對市場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彌補。市場傾向于無度競爭,存在盲目性、風險性的一面。然而,政府的參與,并發揮其強大的組織管理能力,可以與市場一道及時分擔風險。比如,一些私人難以從事而又必須從事的公益事業,就不得不依賴于政府的積極參與。如省或部籌設煤礦,省、部、市等不同財政主體合資修建鐵路、水電站或其他企業等。正如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所言,保持政府投資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只不過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投資有不同的重點罷了。另外,政府的積極參與,對于提高國家在國際社會上的經濟競爭力也有著重要作用。

政府作“老板”,是國有資產實現增值的內在要求。在市場經濟時代,實現資產增值的最主要途徑是將資金投入市場,因而,加速國有資金的循環和周轉必不可少。在1995年,國資局、財政部、勞動部曾聯合頒布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這說明,追求國有資產的增值,已是政府的一個核心。所以,政府不應自縛手腳,完全有理由在市場時代擁有多重身份,在作為公共行政管理人的同時,也可作為經濟領域中的“老板”。

(二)學界觀點

在我國,為了實現擴大再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國家和企業也都要有計劃地進行投資[2]。  

基于中國的市場化問題早已從市場本身的問題,更多地轉變為如何為市場建構一個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會基礎的問題,為此,政府一方面要尊重市場,但另一方面又絕對不能以市場原教旨主義所極力提倡的市場優先論或市場決定論為先導或指導[3]。

恰當地把握所有者支配,“老板”到位和兩權分離的“火候”,則承包永遠要比不承包好。這在發達國家也不例外。譬如法國政府與法航、法國煤礦公司、法國海運公司、法國電力公司等多數大型國有企業簽訂的“計劃合同”,就是典型的管理目標承包合同[4]。

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經濟,原則上是通過私人資金的投資以及信貸的自由,以從事其經濟活動。然而,國家也往往將其財政資金投入經濟,以影響其經濟循環過程,從而達到某些經濟政策目的。隨著資本主義發展,一旦失去景氣變動的自動調節作用,勢必要國家投入資金進行調整[5]。

合同的本質和精髓在于當事人討價還價基礎上的合意,其平等(對立)、自愿(自由)也意含著社會成員自立、自強、自由表達意見、共同決定等民主要求,所以它與社會發展的趨勢和人類的基本價值追求天然地吻合一致,將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即使法終有一天消亡了,它作為社會關系也將繼續存在下去。這樣,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內國行政關系中也可以通過合同,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相互承諾、平等、民主,強化權義、責任和約束,提升效力和效率[6]。

也有學者提出,借鑒聯邦德國政府投資事權的規定,以及美國政府融資體系的成功經驗,對于解決好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三方的經濟利益分配,促使我們的政府早日走上法制化軌道,有著極其重要的積極意義。(三)關于角色搏弈

在經濟合同中,角色博弈主要體現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三種類型。

篇(6)

中圖分類號:D913.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4)01-0000-01

一、傳統商法中的商主體概述

法學意義上的主體,均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商主體,顧名思義即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即商事法律關系的參與者。主體參與商事法律關系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商行為,而實施商行為依法需要具備經營資格,所以商主體的概念可以表述為: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參與商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①關于商主體的概念可作兩個層次的分析:從形式上講,商主體即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在其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從實質上講,商主體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商行為,引起商事法律關系發生的人。實質意義上商主體概念的核心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顯示出商主體概念對商行為的依賴性,即只有實施商行為的人才是商主體。近代以來各國對于經營主體的資格多采用登記核準制度加以限制,所以實施商行為或經營行為還須依法經登記核準取得經營資格。

傳統商法中商人始終是商行為的主體,其在商法中的核心地位正是傳統商法的致命弱點,也是傳統商法在歷史上屢遭攻擊的保守性所在。②傳統的商人是一個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現形式、權利屬性方面含有許多自然人的特征。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和經濟規模的擴大,以自然人形態出現的商事主體己遠不符合現代經營主體形態?,F代經營主體,如公司、企業、聯合企業等等,往往是許許多多權利人的集合體,其作為權利主體和法律人格,更是一種組織形式或機構體系。這樣便形成了現實生活中的經濟主體與法律上的商人人格之間的差異和矛盾。

二、企業成為商主體的法律本質

“企業”一詞源出于經濟學,而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傳統的民商法中沒有企業概念的蹤跡,但卻有與企業相接近的商人概念和商人制度。在大陸法國家中,無論采民商分立立法體例,還是采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商人即商主體在社會中的獨立性卻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也就是說,商人與一般的民事主體是有區別的。③但有學者認為,商人獨立于一般的民事主體即商人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商人仍然是民事主體之一種,因為商主體獨立化的原因乃在于其所實施的營業行為的特殊性要求,以特殊的組織形式、行為規范以及責任承擔方式等區別于一般民事主體而存在與運作。④并非完全脫離于民事主體而與其相對立。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傳統的以自然人為主體的商人已不能滿足經濟生活的需求,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商業活動由個體經營走向團體經營成為必然。各種團體組織在社會中的作用日顯突出,但傳統的法人團體觀念無法涵蓋無法人資格的商業組織如合伙企業及各種企業的聯合狀態。這樣,借用經濟學中的企業概念成了法律學者應對各種形式的商業組織的處理方式,正如有的學者所言:“民商法理論對企業概念的引入是商業組織的地位日趨顯赫的結果。”⑤當然,由于企業概念的出現與商人發展的非同源性,企業概念在各國法律規范尤其是民商事立法中的使用受到了限制,但立法中的各“商事組織”與“商業團體”的實質與企業并無二置??梢?,企業在被引入民商法之初,就已經具有商事主體特性,又由于商事主體乃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故企業亦是民事主體之一。與企業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法律部門當數經濟法了,在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強制干預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一個法律部門,而企業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經濟法主體中的經濟活動主體了。

綜上,在我國,企業既是一種民事主體,又是商事主體,還是一種經濟主體,到底哪一種法律主體性最能反映企業的法律本質呢?筆者認為,要揭示企業的法律本質,首先要看哪一個主體性能給企業以準確、合理的法律定位,哪一個主體的外延最能和企業的各種形式相吻合。就企業的民事主體性而言,指企業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可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社會中的民事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企業有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之分,其只是民事主體中的一小部分,民事主體性并不能揭示出企業的法律本質。說企業是經濟法主體,是指企業是經濟法主體中的經濟活動主體之一,除此之外,經濟法主體還有經濟管理主體,而經濟活動主體除了企業外,尚有個體經營者、承包或租賃企業的個人等。⑥可見,不光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就是經濟活動主體的范圍也遠非企業所能涵蓋。說企業是商事主體之一的商事組織,是因為企業是一種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企業已成為商主體的主要形態,在商法中處于核心地位。⑦《澳門商法典》更直接將企業作為商主體加以規定。可見,商主體最能給企業以準確的法律定位,也與企業的外延最相接近,因此,商事主體性應是企業的法律本質所在。

三、企業成為商主體對現代商法的影響

傳統的商主體是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表現為商個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規模的擴大,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商主體是企業,由于企業所具有的自主、自治機制更能夠確立商主體的獨立地位,更能保障商主體營利行為的計劃性和持續性,所以“商人是商法主體這一觀念實際上已經被企業是商法主體的新觀念所代替”。⑧

由此,商法的任務就是調整社會在一定社會中的經營活動,即以企業的形態、企業的成立及消滅、企業的運營與管理、企業的資金籌措、企業的會計決算、企業的交易等為調整內容。商主體成為多個權利人的集合體,需要構建內部的治理結構,傳統商法對組織體內部的機關構造鮮有規定:公司制度的出現,使股權這類權利構造超越了傳統商法中的債權與股權。企業作為商事主體,使商法的公法化現象更加明顯,更多的強制性商法規范被注入其中。⑨由于企業是現代社會經濟組織的細胞,企業問題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最為敏感和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將企業作為商法的調整對象,將商法視為調整企業經濟活動的完整法律體系,這無疑給傳統商法注入了新鮮血液,增添了許多活力。也是商法在當今西方社會法律舞臺扮演重要角色的主要原因之一。⑩總之,企業成為商主體的重要組織形式,商法規范并引導各類企業建立科學的內部運作機制,遵守商行為的各類規則,實現投資者的營利需求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增長。當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商事立法活動頻繁的時期,深入研究商主體的基本理論對商事立法及商事實踐活動將有重要意義。

注解

① 董安生等編著:《中國商法總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頁

② 范建:《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頁

③ 范健,王建文:《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頁

④ 任爾昕,馬建斌:“論我國企業立法模式與商事立法模式的契合”,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84期

⑤ 趙旭東:《企業法律形態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5頁

⑥ 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頁

⑦ 范?。骸兜聡谭ㄅc德國商法典――德國商法中的幾個理論問題探析》,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1年),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5期

篇(7)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以后,仍需宏觀調控。其中,法律調控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經濟法律規范是市場經濟重要的行為規范,當務之急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配套完善的法律。與此同時我們還應充分認識到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包含了許多質的規定。其重要內涵是市場主體為自由、平等、開放、競爭的主體。市場經濟是主體多元化的經濟,這些主體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是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都能自由地進入和退出市場。市場經濟急需經濟法,并不是以犧牲民法,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設。由于民法的性質,特別是對市場主體之規定,決定它在市場經濟中仍處于基本法的地位。

一、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仍處于基本法地位法律體系是法律的內部結構

社會主義國家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把法律劃分為若干部門,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各個法律部門有各自的特點,部門之間互相配合,互相照應,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門和規范。其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其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實質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層次問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方面由于社會化的大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所決定,包含著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制約,又呈現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現是市場經濟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緊密結合。并鮮明地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這種特殊性反映在法律體系,特別是法律層次劃分上。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人身權始終是法律的首要任務。而財產權,人身權制度都是由民法規定的。

二、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對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發揮著以下作用:

1.民法的私權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等項原則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是規范市場活動的基本法律準則。

2.民法的民事主體制度,包括對自然人、合伙組織和法人的法律規范,是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基本法律制度。

3.民法的物權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是保障市場經濟主體支配其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

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和債務擔保制度是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對市場經濟駐地的規定

從《民法通則》的內容看,盡管其條文較之各國民法要簡單得多但在市場經濟法不完備的情況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視,《民法通則》基本上概括了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最基本的一般行為準則。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市場經濟是一種橫向經濟,它要求經濟活動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均等,競爭的條件均等。

1.市場經濟主體必須作為獨立的自主的主體進入市場。例如:《民法通則》設立了法人制度。對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終止等事項作為較為系統的規定。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

2.進入市場經濟的主體。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適用于主體的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3.主體必須具有依法從事經濟活動廣泛行為的自由,民法適應這一要求??傊?,市場經濟主體對權利義務的要求表現在對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內容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滿足了主體的自身要求。

四、增強民法觀念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1.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是認識。確立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樹立增強民法觀念的過程。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促進了民法觀念的形成。這方面突出地體現在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上。改革開放以來。對國有企業民事主體地位的認識有個過程,國有企業是否是民事主體。

2.在我國從總體上看民法觀念仍然薄弱。造成民法觀念淡薄的原因如下:

(1)我國是有長期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封建傳統對我國現實生活的影響造成民法觀念不強,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

(2)對法律的繼承性、共通性認識不足。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民法觀念未能延續下來。

(3)“民法”一詞在字義上往往被誤解為“公民法”或“保護公民權利法”。觀念的變革是制度變革的先導。社會主義市場觀念的形成,導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反映這一變革的民法觀念的樹立,帶來民事立法的發展。增強民法觀念,是建立科學的法律體系的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參考文獻:

[1]左振東:淺析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的性質[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05)

篇(8)

目前,我國各方面領域的法律法規都比較完善,所有社會活動都在其基礎上進行建立,其中也包括經濟活動。現代民商法結合了兩種法律:第一是經濟法;第二是社會法,其標準的對市場經濟加以規范,保證市場經濟能夠井然有序的進行活動,使經濟市場避免出現局面失控的情況。

1 民商法現階段的理論基礎

(一)民商法的指導概念

我國的市場經濟在改革開放以后發生了實質的改變,主要體現在經濟理念上的轉變。這種變化其實是基于思想層面的,同時也會使新型市場經濟被人們產生諸多的看法和意見,甚至還可能出現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所以,要適宜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其相關法律法規的思想指導應當是以市場經濟理念為主的。民商法的衍生就是基于市場經濟的理念基礎,隨著現代民商法不斷的對其內容加以完善,在當前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民商法已經成為保證其正常秩序的主體。

(二)民商法的基本理論

在當今文明的社會條件下,法律能夠對市場經濟與之相關的發展活動加以約束,所以,依法治國是建設法律文明的基礎,同時,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也是現代民商法的主要指導思想,其發展成果也具有良好的效果。在我國,現代民商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立法的相關部門中,承擔立法任務最重的則是民商法。依法治國作為民商法的基本理論,其作用的范圍十分寬廣,第一是財產利益關系;第二是社會民事管理方面,民商法還在市場經濟運行活動中,不斷的壯大和完善自身內容。民商法在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思想后,對其律法的有效性和規范性都有所提高,人們的主體意識和維護自益的觀念也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有所提高,使社會大眾對民事權益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其對自身的保護性,能夠在面臨民事事物時采取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民商法的法律信念在社會中形成。

(三)民商法的核心依據

在市場經濟制定的法律中,其主要依據是私法,它能直接作用于相關的經濟法。公法對私法而言是具有相對作用的,公共性權利是公法涉及的主要內容,它強制性的明顯作用主要體現在上下級的管理方面。私法主要利用于涉及個人的相關問題,如個人權責和利益等,平等關系是私法重點強調的,而民商法也隸屬于私法的范圍。民商法在經濟體制現階段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點:第一是公正;第二是公平;第三是誠信。所以,現代民商法的核心依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對社會大眾的經濟利益加以保護;第二是對其經濟權責加以明確;第三是將平等公正的基本理念充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體現。

2 現代民商法的價值根本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私立性是很多人都具有的一中本性,而優勝劣汰正是用于滿足人類私欲的一種方式,法律需要對這種方式過程進行一定的管束,否則將會引起社會混亂和違法亂紀的行為。私欲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表現尤為明顯,而對其進行約束正是民商法的職責。同時,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可以對其進行自由交易,如果人們對物品的需求在數量和種類上沒有發生變化,市場上的種類也不會出現多種花樣,更不會出現形式復雜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體制,與此同時,不斷的進行創新是市場經濟發展中人們應當嘗試的,并將個人的想象能力和創造能力最大化的發揮,使商品的創造能夠滿足大多數人們的需求。而這些過程都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根本,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價值。當前社會的發展形勢并不是人類發展的主要依據,而是對于當前形勢的發展來決定的,只有把握住當前所了解和擁有的,才能將文明繼續的延續下去。人類作為主體參與當前所有事物中,所以,要對社會的節奏加以把握,必須把握住人的價值,而人的個人關系以及權責利益等都是現代民商法應當考慮的內容,同時也是作為根本價值體現在民商法中。

3 經濟中現代民商法的價值體現

(一)民商主體的保護

商主體是指在法律規定下,商戶個體所產生的經濟活動,其形式的存在大多以組織或者個人為主,在從事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商主體對法律義務有一定的承擔責任。商主體不同的經濟活動,其具有的法律關系也是不同的,通常情況下,商事主體都是按照商法的規定來進行的,其商事法律關系也相應存在。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進行則按照民法進行,民事法律關系也相應存在。也因為這樣的關系,民事和商事才能在民商法中將其法律地位確立,并使民商主體實現價值。

(二)民商法能順利實現交易行為

無論任何商事活動,在交換商品時通過成本的最小投入,使利潤最大化是商主體的最終目的。在商事法律中,基于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發展,其應當在兩個方面滿足需求,第一是交易行為通過商事法縮短時間,促進交易的有效率;第二是商事法律要求交易成本應當盡量降低。要滿足這兩個需求,可以通過現代民商法來實現,對交易方式實現進行規定設置,不僅能規定交易的方式,還能定型交易的客體。事先對交易方式作出設置不能因為交易的時間、地點和類型而發生變化。在交易過程中,民商法能實現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和定型化,同時通過具體的法律對各個環節的交易過程都有明確規定,能有效保證各個環節的交易進行。除此之外,短期時效制度的制定能夠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使交易中減少相應的環節,提高交易效率。

(三)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有效保障

我國商事活動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發展,其形式也越加繁多,不僅具有復雜的內容,還在不斷的擴大商事范圍,諸多矛盾和問題也出現在商事活動中。同時,隨著不斷增加的商事活動,其風險也有所增加,這使很多不安全因素產生在商事交易中。現代民商法的交易制度對商事活動有明確的規范,對于其中產生的矛盾能夠有效緩解,使不安全因素降低,促進商事活動進一步提高其安全度。對于交易的主體、客體,民商法都對其責任和義務有相應的規范制度,法律制度詳細的對各個環節的交易都有規定。比如在證券方面,民商法通過其行情的相關規定,不但能夠在商事活動中保證主體的經濟效益,還能使商事活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安全度,使商事活動的運行能夠更加穩定,促進其未來的發展。

4 結束語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蓬勃發展,很多經濟問題都在商品交易活動中產生。而民商法通過其法律規定,能通過法律制度有效約束市場經濟的交易行為,使不利于促進經濟發展的不安因素有效降低。同時,在經濟交易活動中,民商法能保障其安全性,對廣大人們群眾的個人權益起到有效的維護作用。就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情況來看,民商法對其的作用十分重要,能使市場經濟秩序正常運行,并對社會的文明發展起到正面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肖寧,王文龍. 淺談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J]. 赤子(上中旬),2015,15:246.

篇(9)

會計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漫長過程。會計核算對象也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具體到抽象、由少到多的漫長過程。

綜觀西方會計核算對象的發展史,從意大利簿記開始算起,佛羅倫薩會計核算的對象僅僅局限于債權債務,熱那亞會計核算的對象則從債權債務擴展到商品和現金,威尼斯的會計核算對象則進一步擴展到損益和資本。

從我國傳統會計核算對象的發展來看,《周禮》中的會計核算對象是國家的若干收支項目;秦漢時期的“簿書”主要核算谷物和錢等;唐朝時期產生的“四柱清冊”也是以錢和物為核算對象的;而到明清時期,我國會計核算的對象就大大擴展了。如“龍門賬”的核算對象就包括收入(“進”)、支出(“繳”)、資產和債權(“存”)以及資本和債務(“該”),核算的對象已經很完整,接近于了??梢姡S著會計的發展,會計核算對象越來越復雜、內容越來越多。這主要是因為會計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導致會計的任務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二、會計核算對象越來越復雜的原因

(一)會計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

1.的經濟業務越來越復雜。早期的會計,其核算的經濟業務是很簡單的。如商人只核算錢和物,銀行只核算貸款、存款和轉賬,政府會計只核算財政收支或錢、谷的變動等。后來經營活動越來越復雜,活躍的商品交易要求會計核算購買、銷售、收入、費用;廣泛的商業信用要求會計核算應收、應付;融資和投資、合伙和股份制經營要求會計加強資本及利潤分配的核算。

2.企業的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早期的商人,其經濟關系很簡單,其經營活動完全是自己的事情。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組織的復雜化,企業的經營活動日益關系到多方利益?,F代企業已經成了一個多方合作謀利的場所,已經成了一個利益關系的焦點和中樞。會計核算的對象不能再局限于商人自身財產的變化,而應擴展到對各方利益關系的全面反映。

(二)會計的任務發生了根本變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會計的任務經過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內部到外部,由單一到綜合的過程。

1.企業經營發展使會計的任務擴展。早期的商人一般只對自己負責,其經營與關系不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經營活動越來越離不開市場交換、商業信用和資本融通,企業逐漸成為一個法人。企業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維護自身的民事權利。會計不僅要做商人的記錄工具,更要幫助企業了解自身的權利和責任,以使企業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2.管理對會計的要求不斷提高。早期的會計僅僅幫助商人記錄一些比較重要的經濟業務,進行一些簡單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商人越來越要求會計評價其經營的效益、反映經營的進展、參與經營決策,于是會計人員由單純的記賬員變成了重要的參謀人員。

3.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會計所要反映的已不僅僅是經營問題,還要反映經營者受托責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不僅要對經營者負責,還要對所有者負責。

4.現代企業已經成為了一個利益綜合體。規范化的公司制企業不僅要對經營者和所有者負責,還要對政府、債權人、社會、職工、供應商、客戶以及各種生產要素提供者負責。企業的每一項經營活動都關系到各方的利益,牽動著各方的神經??梢哉f,現代企業是多方生產要素投入者獲得投資收益的場所。因此,現代會計應以企業及各方的利益為核算對象。隨著企業職能的變化,會計的核算對象也必然發生變化。

三、現代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經濟利益

會計直接產生于商業活動的需要,具有強烈的性。會計產生伊始,就直接為商人服務,幫助商人了解和維護其經濟利益。反映和保護一定主體的經濟利益是會計固有的特征。將本求利、以有限的資源獲得最大的報酬是經濟活動的本質要求。債權人投入借貸資本以求得到利息;股東投入股本以求得到紅利;出租人投入物品以求得到租金;員工投入人力資本和勞動以求得到報酬。而要實現所有這些人的要求,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企業要取得利潤。所以企業的本質是獲利,財務管理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要管理好一個企業,就必須持續不斷地經營獲利、處理好利益關系、做好利益分配工作。

經濟活動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謀利活動,經濟關系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利益關系。經濟利益有的可以用貨幣計量,有的不能用貨幣計量。會計作為一門以經濟活動為依托并與之緊密關聯的學科,核算的內容從本質上看就是用貨幣計量的經濟利益。理由如下:

1.會計職能發生了變化。早期的會計是商人記錄的工具、管理的手段。而現代會計的職能卻由內部擴展到了外部。如果說,傳統的會計以企業的資財為核算對象,以服務于財產和資金的管理為職能的話,那么,現代會計已經不局限于為內部管理服務了?,F代會計已經成了“通用的商業語言”,要為企業外界的債權人和股東等提供財務信息。債權人和股東與企業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系。企業的每一項經濟活動都與各方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每一項經濟活動都會到有關各方的經濟利益??梢?,現代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經濟利益。

2.核算的越來越多。隨著的,會計核算的內容不斷增多,人們對會計核算對象的認識越來越概括、抽象。會計核算的對象已經不能用“財產”來概括,也不能用“資金”來概括了。除財產、資金外,還要核算更多的東西。例如負債,就不屬于資金。因為資金是的一種資源,它能夠為企業帶來利潤。而負債則是企業的責任,與資源正好相反,不僅不能帶來利潤,還會導致未來的現金流出。只有資產具有資源的性質,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都不具有資源的性質(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沒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概念,大體與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相對應的那一部分被稱為“資金來源”。由于“資金來源”未被明確為責任,因而把“資金來源”視為從另一個角度來反映的資金運動也還是說得過去的)。所以,用“資金運動”一詞已經無法概括現代會計的核算對象了。

會計核算的內容由簡單到復雜,由具體到抽象,要想給會計核算的對象作一個概括越來越困難。用“財產”、“資金”這樣具體的詞來概括會計核算的對象已經不夠了。眾所周知,會計核算的內容事實上就是資產和權益。由此,我們可以從資產和權益中抽象出會計核算對象的本質。資產和權益雖然性質相反,是一對矛盾,但二者有一個共同點:都直接企業的利益。資產會導致利益的增加,權益則導致利益的減少。所以可以說,會計核算的對象就是經濟利益。

隨著會計核算對象的復雜化,人們對會計核算對象的理解不斷由具體走向抽象,認識不斷深化。實際上,現在人們已經認識到會計核算的對象是經濟利益了,如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對會計要素的解釋就十分清楚:①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②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③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④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⑤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每一個會計要素都與企業經濟利益相關??梢?,會計核算的對象從本質上說就是經濟利益。

四、如何看待“資金運動論”

對會計核算對象的認識,我國會計界有“再生產過程論”、“財產論”、“財富論”、“勞動量論”、“價值運動論”、“經濟活動論”、“產權論”和“資金運動論”等觀點。其中“資金運動論”影響最大。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主要“資金運動論”。

筆者認為,作用一門,會計核算的對象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會計模式,二是會計任務。

1.會計模式決定了會計信息系統的功能。會計模式決定了會計能夠核算什么。大家知道,會計最基本的(也是最有特色的)運作模式就是簿記。運用賬簿就可以處理大量的數字信息,能反映和模擬核算對象的增減以及存量、流量的變化。會計的賬簿模式決定了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可以對各種事物的數量變化進行反映,對事物進行定量分析。而具體對哪些事物進行核算,則取決于會計的任務。

2.會計任務決定了會計需要核算的對象。會計模式決定了會計核算的對象的可能性,會計任務則決定了會計核算的對象的必要性?!百Y金運動論”是否科學,取決于它是否符合會計的任務。不同時期會計的任務是不同的,因而會計核算的對象也不同。例如,早期會計的任務很簡單,主要是記錄經濟業務、保護財產安全和核算經營是盈還是虧,因而會計核算的對象只是錢和貨物而已;后來企業變成了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用貨幣表示的全部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成為會計核算的對象;再后來企業又成為了一個受托經營主體,資本保全、將本求利的要求又使資本成為了會計核算的重要內容;現在企業成了一個眾多生產要素提供者謀利的場所,成了一個利益的中樞,現代會計就應該以用貨幣表示的經濟利益為核算的對象。企業職能的每一次變化,都會導致會計任務的變化,從而導致會計核算的對象也相應地發生變化。

“資金運動論”與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會計的任務是相符的。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任務是嚴格按計劃生產并嚴格按計劃使用資金。企業的資金主要由國家撥付。會計的任務就是保護財產安全,保證資金切實做到“三段平衡、??顚S谩?。也就是說,會計的主要任務就是向政府報告企業是否按計劃取得資金、按規定使用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會計的核算對象應該是資金運動。會計等式“資金占用=資金來源”就是“資金運動論”的具體表現。

篇(10)

一切社會活動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經濟活動亦是如此。民商法是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結合體,構成了市場經濟的標準規范,能夠有效保障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狀態,有效避免市場經濟的局面失控。

一、現階段經濟條件下我國民商法的理論基礎

(一)民商法以市場經濟理念作為指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經濟理念上就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這種思想層面的質變,難免會讓人們對新型市場經濟活動產生新的看法及觀念,并且會產生一些不正常的違法行為,因此,建立以市場經濟理念為思想指導的法律法規,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這種市場經濟理念的指導下,民商法應運而生,通過不斷的內容完善,使其逐漸成為了市場經濟活動運行秩序的核心。

(二)民商法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

所有市場經濟的運行發展都離不開社會法律文明的建設,在我國,法律文明建設的核心即是依法治國。而民商法也將依法治國作為其發展的基本理論指導,同時取得了不錯的發展成果。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建設體系中,民商法的作用非同尋常,在我國相關立法部門,民商事立法所承擔立法任務最重。從財產利益關系方面到社會民事管理方面,民商事立法都是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方針,進而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斷地完善。依法治國基本理論的確立,提高了民商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同時提高了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使人們了解民事權利對自身的重要性,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并形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民商法以私法作為核心依據

私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經濟法來講具有決定性作用。而私法是相對于公法而言的。公法主要涉及到是公共性權利,其在上下級管理關系方面的作用具有很明顯的強制性。而私法則主要涉及與公法相對的個人方面的利益及權責,特別強調了個人之間相互平等關系,其中民商法就歸屬于私法范疇領域。主張在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同時也是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下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則。由此,保護民眾個人的經濟利益,明確經濟權責,實現市場經濟活動的平等公正,就成為了民商法的核心依據。

二、現代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價值根本——以人為本

大多數人都具有較強的私利性,而人類的私欲正是通過在社會中的優勝劣汰來滿足的,而這種優勝劣汰的過程需要法律進行約束,否則就會引起社會混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私欲的體現更為明顯,民商法就是以約束者的身份存在。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活動是基于人的自由交易進行,如果沒有人在商品數量個種類方面需求上的變化,商品就不會像現在這樣種類繁多,經濟體制和經濟關系也不會這樣形式復雜,這也同時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斷進行嘗試和創新,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想象能力想象,進而創造出更多能夠滿足人們需求的商品。以上這些與民商法相關的內容其實都是遵循一個根本,即以人為本,這也是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所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并不是依靠對未來發展可能性的預測,而是在于人類對現有知識的控制以及對當前發展形勢的把握,只有將當前擁有的把握住,才有可能繼續創造新的文明。而當前所擁有的所有事物都是以人作為主體,因此,必須要將人的價值把握住,才把握住社會的發展節奏,其中包括人的利益、權責以及關系等方面,這也是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根本。

(二)價值核心——市場調節

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即是通過對我國社會中各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通過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將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要求確立下來,以便更有效地分配社會經濟資源。換句話來說,民商法的價值核心就是在于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根據市場經濟發展中自由競爭的規律,優化資源的配置。因此,需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要求來確定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同時,該價值取向還應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目標相一致,才能將民商法更好地融入進社會經濟市場中,更便于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職能。

(三)價值理念——自由競爭

為加強市場經濟的平等性,更好地維護民眾的經濟利益,民商法需要將自由競爭納為其主要的法律保護涉及范疇。自由競爭一方面在民商法中集中表現為對人民權利的有效維護,這主要是因為權利決定了其在法律層面上具有的利益,享受權利就相當于主體能夠按照自身的意志決定相關利益的歸屬問題,并且由法律保護不受外界力量干涉處分該相關利益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另一方面,自由轉變為自治,需要主體按照自身意志進行自我負責和約束。目的在于在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不受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擾、支配,完全由個人決定體現出自由競爭的價值。而自治的實現也需要通過法律行為來完成,而這種法律行為需要通過一定法律制度進行,以保證其規范性和有效性。因此,民商法需要根據自由競爭理念,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市場經濟問題,通過主體的自我意志來確認市場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從根本上發揮自由競爭的價值,從而體現出民商法自身的價值理念。

三、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一)民商法保護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

商主體一般指的是商戶個體在一定的法律法制規范下,從事的一定的經濟活動,主要以個人或者組織的形式存在,并在從事商事活動的過程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商主體根據從事活動的不同所具有的法律關系和成為的角色也是不同的,一般從事商業活動的,按照商法規定進行的都是商事主體,并且具備一定的商事法律關系;相反,一般從事民事活動的,按照民法規定進行的則都是民事主體,同時具備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正是基于此,民商法才得以確定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地位關系,進而實現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因此,民商法是民商主體法律地位確定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順利實現

不管什么商事活動,商主體的商品交換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過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潤匯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夠滿足兩個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夠縮短交易的實踐周期,提高交易的進行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民商法完全能夠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通過預先設置規定多種交易方式,不但對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同時也對交易的客體作出了定型。預先設置的交易方式不會隨著交易的類型、交易的時間、交易的地點的改變而改變。民商法在交易的過程中,對交易的客體實現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時對交易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各個環節的正常進行。另外,民商法在效率上確定了短期時效制度,通過縮短交易的時間能夠有效減少交易進行中個環節出現的問題,提高交易進行的順利程度。

(三)民商法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商事活動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內容上也變得繁瑣復雜同時商事活動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給商事活動增添了很多問題和矛盾。另外,商事活動進行的風險也在逐年增加,這些風險會使商事活動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而民商法通過對商事活動的交易流程制度的規范,能夠緩解商事活動中出現的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提高商事活動的安全度。民商法對交易的主體和客體制定了嚴格的責任和義務制度,同時對交易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詳細的法律制度規定。例如,民商法在企業證券方面做出的相關行情規定,不但保證了商事活動主體的法律效益,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商事活動的安全程度,促進該商事活動的發展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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