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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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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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47-0128-02

1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1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視不夠,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的“先離后審”滯后效應由于重視不夠,干部管理部門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目前許多經濟責任審計大多選擇在離任期間,先離任后審計,這種做法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離任審計事實上成為一種事后行為。這種任期終結的審計方式,導致審計的預警功能和時效性差,難以防患于未然。如果被審計的領導任期較長,而離任審計通常只著重對其近三年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這樣容易使任期內的所有經濟往來或漏審或審得不透,同時也使一些本可以及時制止的責任問題,因時間過長難于追究當事者責任,削弱了審計效果。二是有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剛實施階段,組織人事部門的任命文件就已經下達,即使審計發現的問題較多,但由于人已調離,并已上任新職,形成離任與離任審計不相聯系的局面,無法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致使離任審計流于形式,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無從體現。三是審計建議難以落實,前任遺留問題讓后任去處理,繼任者積極性無法調動,措施也不會得力。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1.2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還存在模糊認識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對干部認定其經濟責任,但并非是認定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也只是對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干部管理部門不能把經濟責任審計定位為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全面考核,不能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理解為對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的評價,經審計未發現領導干部存在的經濟問題并不意味著其“清正廉潔”。

1.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透明和缺乏標準等問題,影響了審計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寫出的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干部管理部門,但是干部管理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不夠。而且對于存在什么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1.4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使審計風險隱含其中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不同,人們在關注審計結果所反映的問題的同時,更加關注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實際上經濟責任審計是將領導干部同其相關部門或人員之間的矛盾集中轉移到審計部門,這種審計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在對權力的審計監督中,遇到的問題形形,目前仍無完善的法律條文來評判,對行使權力應負的經濟責任也無法做出規范的審計評價。這無疑又增加了依法審計工作的難度,審計人員無法把握審計風險。

1.5審計業務人員少,手段落后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其特殊性。任期審計還可以,一旦遇到離任審計,就可能一下子接到10多個審計任務,經審辦就要面對繁重的審計任務,審計人員十分疲憊。特別審計手段落后,一是計算機審計水平低。一方面審計人員自身計算機水平參差不齊,運用AO審計的能力低,每年接受國家及省廳培訓的人數有限,短期內還難以滿足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電子賬務未普及。二是審計的偵查手段弱。強制性不強,有些問題很難查清。

近年來,審計資源的不足與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多的矛盾特別突出,通常情況下,干部的調整經常會是成批的,面對有限的審計資源,要在短時間內對多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相當困難。部分審計人員為完成任務而審計,風險意識淡薄;還有一些審計人員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較突出,片面追求查處大案要案,忽視了全面審計,審計取證不齊全,造成審計監督有死角,留下了風險隱患;審計全過程又沒有受到有效監督,更是加大了審計風險。

2思路及對策

2.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重點

要明確以下重點:一是被審計者任期期末的真實性;二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三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四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做出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五是被審計者任職期間遵守財經法紀的情況。

2.2客觀靈活地對待先離后審的矛盾,積極推行任中審計凡擬提拔或擬調往重要領導崗位的領導干部,應堅持“先審后離”,增加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單位能盡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采取“先離后審”。只有脫離了“離任審計”的束縛,才能解決臨時性與計劃性、質量與時間等一系列的矛盾,將這項工作推向常規化、制度化。任中審計就是對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它不必受離任時才能審計的限制,任中、任終都可以審,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2.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紀檢監察、組織等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找出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深刻剖析原因,進一步挖掘在體制、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干部監督管理工作。

2.4堅持實事求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具體審計項目質量的集中體現,又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閱。同時也關系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并直接影響著這些領導干部的榮辱升降等問題。要做到客觀公正地評價,首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界定經濟責任上,必須以審計取證的數據為基礎,以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為標準,進行縱向和橫向地比較分析。其次要堅持一分為二的觀念,劃清責任,客觀地肯定成績;最后要進行綜合分析,謹慎評價,用語準確,不評價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

2.5盡快完善與經責審計相對應的法律法規

由于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而且時間緊,人員集中,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調進行,往往是審計尚未實施,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要盡快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何做到先審后離、審任結合,組織和審計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審、離、任三個環節的操作實施辦法,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2.6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健全審計職業教育體系,針對不同職級、崗位和知識結構的人員,實施分層次培訓,使培訓工作覆蓋審計干部整個職業生涯。努力培養熟悉審計業務,同時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術、計算機、法律、經濟管理等知識,具有分析、鑒別、判斷、協調等綜合業務能力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

要加強審計隊伍的職業道德建設。樹立誠實守信、內省自愛、克己慎獨的職業道德觀,崇尚“人民利益至上”的利他道德倫理思想,塑造審計人員正直向上、知恥明志的基本人格,建立一支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具有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謹穩健的職業態度的審計干部隊伍。

參考文獻:

[1]胡守慰.認真貫徹落實兩辦“規定” 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J].審計與理財,2011(5).

[2]劉雷.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及防范[J].中國審計,2012(23).

[3]魏增瑋.有效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對策[J].中國內部審計,2013(7).

篇(3)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黨政領導干部的行為對于單位和部門的各項活動與決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不僅有利于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而且對于推動行政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工作有著積極作用和意義,而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指標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重要量化形式,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甚至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在行政事業單位中的作用大小也有著一定的作用關系,是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研究中的一個重點。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的意義

首先,進行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行政事業單位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客觀要求,主要體現在經濟責任審計本身作為領導干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實現領導干部經濟權力制約的重要手段,因此,通過科學、合理、標準、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科學、合理以及有效的評價,是領導干部管理部門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本身、廣大群眾十分關心的問題,所以說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權力制約機制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要求。

其次,完善和建立審計評價體系作為審計職能的內在要求主要體現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于黨政領導干部財務責任以及績效責任完成情況的一種監督、評價和鑒證,因此,通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實現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工作的本質與內在要求。

最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審計規范化與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主要是指由于常規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之間的不同,使得常規審計的標準、規范不能夠滿足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而為了促進審計工作的開展,就需要建立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制度標準,因此,建立和完善審計評價體系也是審計工作法制化與規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難點分析

結合當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審計評價的實際情況,在審計評價實施中面臨的工作難點主要體現在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審計評價的內容定位模糊和審計評價標準比較籠統等方面。

首先,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主要體現在在實際工作中,在領導干部的賬面財政以及財政收支審計評價中,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比較明確充分,但是在對于財務數據所反映的經濟決策以及內部制約、經濟效果和非財務數據領域的審計評價中,依據缺乏現象比較嚴重,造成審計評價的開展比較困難。

其次,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內容的最基本要求是尊重事實、客觀評價,不對于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進行評價,這一基本要求強調了審計結果及其評價的局限性,并且對于如何評價到位,不出現越位、缺位情況,卻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審計評價內容定位比較模糊,影響審計評價的實施。

最后,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標準在遵守財政紀律和廉政紀律等方面的標準都比較明確,但是在進行領導干部責任區分上,主要是按照領導責任以及直接責任進行劃分,但是對于具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涉及經濟效益大小方面的評價標準,卻沒有對其責任輕重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審計評價的標準比較籠統,影響審計評價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由于領導干部的任期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并且其管理范圍也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政治、經濟以及生活等各方面,因此,為了更好的進行審計評價,需要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并逐項進行客觀評價。結合審計評價體系,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客觀事實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

首先,在審計評價中,按照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其他評價等不同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按照定量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中,行政類的財政分析指標主要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收支、預算執行、農科教費用、招待費用比率等,事業類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公用支出率、人員支出率等,它們主要是進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收入、支出情況評價的指標,用來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財政財務管理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按照定性評價標準,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內控制度、管理水平等的審計評價中,需要與經驗相結合進行審計評價實施。最后,在通過數字指標,即不管是定性或者是定量標準進行評價時,需要結合領導干部任期期間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其次,審計評價中的客觀事實評價指標是指在對于財務分析指標評價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以使經濟責任評價更加完善、科學的評價指標。其中行政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與合法性、任期資產情況、任期負債情況、代政府管理的各項基金與資金管理與效益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管理制度、任期廉政與遵紀守法情況等,事業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單位財務收支情況、資產情況、負債情況、專項基金、結余資金、遵紀守法等。

最后,綜合評價指標包括任期目標、實際完成情況與前任實現對比、同行業對比等。

四、結束語

總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利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廉政工作的開展與建設,具有積極作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分析,有利促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完善。(作者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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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1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現實狀況

近年來,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加強了對財政性資金的監管和落實,按規定實施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資產管理者受托管理資產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審查、評價和鑒證活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集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于一體的綜合性審計,其審計結果既可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又可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

2 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2.1 審計對象定位不清,離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

在基層操作實踐中常常會有誤區,分不清“審事”還是“說人”。在操作實踐中,內審人員分不清是對賬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評價,還是要對資產的使用效益、財務管理制度的和內部控制整體評價。其實,在通過了會計核算及內控制度的審核后,評價的是領導干部本人的經濟責任。

2.2 重會計核算審計,輕效益評價審計

在基層操作實踐中,審計定位不清,不知是要審賬,還是審查內控制度。這樣往往造成重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忽視了財務管理措施設計與落實等較高層次審核的要求,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的審核更是避而不談。這樣一來,審計評價反映的僅僅是財務會計核算的真實、合法與否,而不是財政性資金最終帶來了多少的效益,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落實了多少。很多基層離任審計都變調成了審計會計人員,而非領導了。有了客觀的指標,才能客觀、真實地評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這樣也才利于基層部門的整體均衡發展。

2.3 審計人員獨立性不強

實際執行離任審計的人員大多來源于基層部門,獨立性不強,專業勝任能力不夠。如果內審人員僅僅是相鄰部門的一名會計,首先,內審人員的獨立性不強。因為,被審部門的財務人員也是內審人員的工作同伴,也許下一次,就輪到被審部門的會計來審自己部門了。所以,內審人員的策略或許會是:應付,表面過得去就行了。這樣,使得大多數的離任審計流于形式。其次,很多部門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僅僅能完成部門本身的賬務處理,與離任審計需要的職業判斷能力差距甚遠,不能從一定的層次、高度上來把握復雜經濟業務的實質。

2.4 審計評價缺乏針對性

目前,基層離任審計評價的內容不規范。有的評價定位不清,針對性不強,發表的評價不明確是對財務核算工作,還是領導干部本人;有的只披露財務工作及管理中的問題,而缺乏必要的評價,避而不談領導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以定性評價方法居多,定量評價方法在評價工作中只起到了簡單的輔助作用。隨著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逐漸復雜,簡單的模式將難以評價復雜的內容。

3 措施及解決途徑

如果要做好離任審計工作,通過它讓更多的部門管理者自覺地走向制度化、效益化的管理之路,發揮財政性資金最大的使用效益,就要切實解決以下問題:

(1)明確審計目標,離任審計審的是領導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明確做出對領導干部本人的評價。這樣,才能增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自覺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管理。

篇(5)

1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

不同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同,客觀上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難以開展。從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管中發揮有限的作用,既是經濟監督又是行政監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受多方面行為規范的制約,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公共責任與控制有機結合的監督體系,各種責任交織一起,很難把握準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但社會大眾及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位過高,而將審計結果的運用簡單化、絕對化,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1.2審計時間不足。審計力量有限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大、工作量重、時限緊迫的綜合性審計工作。由于很難預測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的時間,不能列入審計工作計劃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較廣,而審計時間要求往往比較緊,要準確界定領導干部的責任,實事求是地評價干部的工作業績,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很難達到目的。還有一些審計工作是臨時交辦的,審計時間與會計決算期也不一致,基層審計人員任務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質的審計人員較少,這使審計力量受到限制。

1.3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高要求、高難度與審計人員素質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審計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資料的占有和對宏觀經濟形勢下領導干部行為的判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而我們相當審計人員的素質還達不到這個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偏低,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但需要審計的項目眾多,往往在審計委托書下達后臨時組建審計小組,很難保證審計人員的質量。

1.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的準確、恰當、公正、客觀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和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它包含了財務、法紀和績效等各方面的內容,綜合性很強。審計評價的內容、目的、要求不明確,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和伸縮性,使審計評價難度增加。

1.5審計結果運用較差。重視不夠

審計結果運用主要是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的工作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審計與結果運用的分離。審計機關要應付過多的審計項目,沒有運用好審計結果,雖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經濟責任審計在結果運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審計結果的利用率低,“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審計脫節;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審計結果的態度,多年的審計實踐已充分證明,若得不到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重視,審計結果很難以得到有效運用;審計結果的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對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也會帶來不利影響。2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2.1提高認識,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要搞好經濟責任審計,提高認識是關鍵,必須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氛圍,促使各級領導干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中央及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新的制度、規定和辦法。對審計結果運用中各機關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運用反饋和檢查制度、運用情況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2.2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極強的審計工作。實踐證明,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加強對審計人員自身執政能力的培養。各級單位部門要選派那些經驗豐富,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充實審計隊伍,還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與培訓,使審計人員形成一種基本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應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職業化規范的健全而逐步強化,將審計人員從行為的強化延伸到思想意識上的強化,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3合理利用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較大、時間要求緊,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合理運用審計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妥善處理工作任務較重與審計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統一組織。再次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提高審計質量。

2.4規范審計評價

建立一套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要考慮到目前審計機關的工作量,并圍繞審計目標、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和不同單位或部門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實施。要做好審計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要的是在進行審計時,要遵守黨和國家制定的各種法規、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等,也要遵循從事經濟活動處理經濟信息的各種理論上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以及社會公認的一般慣例以及科學上、職業上的規則等。審計評價必須突出重點,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

篇(6)

一、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現實需求

2011年7月7日,全國審計工作座談會在呼和浩特召開。審計署決定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實行“關鍵崗位重點盯防”。會上,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審計對象尚未實現全面覆蓋,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尚未全面展開。今后,在對各級領導干部全面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還要突出重點。審計署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項重點:一是突出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二是突出關鍵崗位,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三是突出重點事項和重點資金,加強對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崗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我國的經濟工作崗位眾多,其中不乏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關鍵崗位。這些崗位在經濟監督上容易被忽視,導致這幾年出現了一些案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關鍵崗位的部門領導干部進行相關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很有意義。

二、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

(一)對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用認識不足

某些審計人員認為只對達到一定級別的領導干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才有意義,對級別較低的干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毫無意義;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只能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對免職和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部門領導干部作用不大;審計過程中只偏重于審查家底經費,查看與經費收支有關的賬目,對其他的經濟活動缺乏監督力度;一些人事部門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看作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考核,在部門領導干部提拔、調動、免職和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不能客觀地分析運用審計結果。對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模糊,造成相關人員思想難統一,給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增加了不應有的阻力。

(二)先升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展開

一些單位在部門領導干部升任更高一級職務后,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的普遍存在,使審計工作陷入兩難的境地。不如實反映其任職中的情況和問題,將違背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該同志的升任已成事實,且擔任了更高的職務,將對審計工作不利,審計結果也起不到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重要參考依據的作用;充其量只能起到反映情況,摸清家底的作用。

(三)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制定不健全,結果難運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提升、調動、免職三類即將離開原崗位的負有經濟責任的有關干部。由于這三類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各不相同,因此,審計的內容和側重點應有所不同。而現行的審計制度在審計范圍、程序、內容和結果運用等方面沒有明確區分干部離任的不同情況,在實際操作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方法、評價標準以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各方的風險責任等方面也沒有具體區分這三類情況的規定。導致在審計過程中,除了對提升的干部按規定的內容審計外,其他情況審計人員只是憑主觀感覺和一些經驗,導致審計內容不規范,審計結果運用效益差。

三、完善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進一步認清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1、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正確合理考核干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用大量的數據、詳實的資料反映部門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的工作情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可通過審計結果,正確評價干部。一方面為合理、正確使用干部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另一方面為正確評價免職、退職的干部提供科學依據。

2、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即將離任的部門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是對違法亂紀、貪污腐化行為的抑制,可以促進發揚求真務實作風,改變某些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思想觀念,對部門領導干部既是一種預警機制也是一種激勵機制,能促使干部在任職期間增強責任感、事業心和廉潔自律的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全力以赴地開展工作。

3、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接任人的工作順利開展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如實地反映干部在任職期間內相關的資產狀況、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這將給接任人盡快適應工作、搞好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接任人可以通過審計資料全面了解新單位的家底及情況,總結借鑒前任工作中成功的經驗,吸取出現問題和失敗的教訓,發揚成績,克服缺點。

(二)著力提高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真實性

1、選擇合適的審計時機

采取“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辦法,再決定某部門領導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相關職務,再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果出來后,由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結果,綜合全面情況決定是否任用。這樣可以避免被審計對象利用職權進行干擾,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有利于掌握真實情況和順利開展審計工作,有利于審計機關作出真實準確的審計結論。

2、探索創新審計方法

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時間緊、內容多,審計工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審計人員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真實性,保證審計項目高質量的完成。一是與預算執行相結合,從銀行賬戶入手進行審計。二是審計查賬和審計調查相結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部門領導干部的審查離不開審計查賬,同時也可以采取其它審計調查方法。三是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在被審計單位自查的基礎上,要求被審計單位被所提供的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同時也要求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作出承諾。審計人員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防范審計風險,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有效。

3、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

(1)審計評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用實際工作業績與預定的可考核目標對比的方法來評價被審計對象,同時還要考慮到被評價對象主觀努力所不能夠控制的影響其工作業績的客觀因素。

(2)應進一步明確提升、調動、免職三類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區別,以便審計人員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區別對待,達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3)改革失誤和要區別對待。改革失誤是在改革過程中由于政策導向的影響而產生的錯誤,而非個人主觀過失所造成。是指某些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侵害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審計人員要作出實事求是的分析和說明,區別兩者的情況。

(三)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價體系

1、科學確定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制定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結合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際工作情況,以任期審計評價內容為基礎,可以將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歸納為經濟管理能力和自控能力兩個方面。

2、建立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操作中有一定難度,很難達到客觀、公正之目的。應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為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應主要運用計算機處理,人工輸入標準及其審查結果,靠系統測評。

3、統一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

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有很多種,如基數指標法、績效評價法、綜合評價法等。不同的評價方法所依據的標準不盡相同,因此,根據不同的評價方法來評價會導致評價結果的不一致。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最終定位到干部任免的關鍵問題,評價結果要求準確、統一。為此,要統一部門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從諸多審計評價方法中選擇一種或幾種來作為統一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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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的過度投資所引起的地方債務激增,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中央政府為了控制金融風險,不斷出臺新的政策叫停不少違規或的融資方式。結果卻不竟如人意,地方政府為了規避中央政府的政策限制,在融資方式上不斷推陳出新,但融資成本卻越來越高。從財政融資、城投債、國開行軟貸款到商業銀行、PE、BT回購,甚至有些政府在資金鏈緊張時,采用高利貸的方式進行短期補救。若非有利可圖,地方政府不會不顧一切的想要籌集足夠資金進行投資。地方政府是由地方官員組成的,在地方政府非效率的投資背后往往存在著地方官員的利益。因此,地方政府非效率投資的治理應該從地方官員治理著手。

地方政府的非效率投資起源于官員個人的利益,而官員的個人利益通常在于個人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晉升兩個方面。政府投資具備同時滿足官員這兩個方面需求的條件。首先,在政府投資中資金流量巨大,官員可以尋租、設租的機會太多,而且收益頗豐。其次,我國的政績評價與GDP增長率掛鉤,投資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三架馬車之首,且見效最快,符合官員在較短的任期中取得較大的成績的需求,也為官員的政治晉升增加了政治資本。在政府投資領域,動輒需要國家投入數十億的資金,官員有責任保證投資資金的使用效率。但在缺乏經濟責任監督的情況下,官員缺乏履行責任的動機,而更多的是考慮自己個人的利益。因此,有效提高政府投資效率需要從官員經濟責任的落實著手。

官員的權力需要得到約束,不能為了私利而濫用。為此,我國建立了一種針對官員個人經濟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機制,即經濟責任審計。劉家義(2102)認為國家審計要作為國家治理的工具。作為國家審計的一部分,經濟責任審計如果要成為國家治理的工具,我們希望它的治理作用不僅局限在對官員腐進行問責,而且能對官員的行為起到更深遠的影響。由此,本文所探討的重點是:通過對官員權力的約束,經濟責任審計能否起到抑制官員在政治晉升與經濟激勵導致的政府非效率投資的作用。

本文的余文結構框架如下:第二部分是制度背景、理論分析和研究假設的提出;第三部分是研究設計;第四部分是實證檢驗結果;第五部分是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二、制度背景、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我國現有的官員晉升機制對地方政府投資的影響

中央政府希望通過用晉升激勵的方式促進地方官員努力去實現組織布置的政治任務。中央政府給地方政府的政治目標,往往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即政治目標并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個方面的具體目標的有機組合,例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充分就業等多個方面。但在實際工作中官員很少做到兼顧,而會過于偏重發展經濟,而忽視醫療、教育等基礎領域的投資。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決定官員晉升的政績標準是地方經濟的增長水平。自改革開放到現在,經濟建設一直是我國政府工作的中心。相應的,中央政府在評判地方政府官員的執政能力時,也會主要考慮他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所以官員的晉升更多的是與GDP增長率掛鉤。因此,重點發展經濟既符合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期望,又能使地方政府官員獲得仕途上的晉升,對于官員來說既名正言順又兼顧個人利益。但官員實現個人利益的路徑和組織實現其政治目標的路徑并不完全一致。GDP增長率只是一個產出值,而沒有考慮到投入的資源。官員只是通過加大投入的方式增加產量,并不是有效率的投資。其次,官員的任期有限,官員需要在任期內就取得顯赫的政績,所采取的決策往往需要立竿見影。注重長期效益的投資,盡管“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但在地方與中央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難以被發現,或者它的發現具有較強的滯后性,地方政府官員難以在任期內獲得它給自己仕途帶來的好處。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時,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加大地方投資。投資,尤其是地方政府主導的基礎建設投資,相比于出口和消費能更顯著、更快速地拉動經濟增長。從地方投資的主體來看,主要分為是地方企業投資和地方政府投資(包括地方政府控股的地方國有企業投資)。民營企業在很多的投資領域面臨的“玻璃門”的局面,表面上規定民營企業可以進入的領域,實質上卻又重重關卡。地方官員為民營企業在投資領域設置關卡,一方面是怕被扣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員讓政府及其控股的國有企業參與投資更為得心應手。但與民營企業投資相比,政府投資的政治性更強,相應的會缺乏提高投資效率的動機。地方官員更多的是考慮投資所拉動的GDP的增長,而非投資的長期效益。此外,在我國目前的行政體制下,很難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真正的剛性預算約束。因此,往往很容易導致過度的投資,導致產能過剩,在浪費了大量資源的同時,卻得不到合理的效益。

由此可見,地方政府官員在政治晉升的激勵下,會主要采用地方政府投資的方式拉動地方經濟增長。但我國目前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在現有的行政體制下,無法保證地方政府投資的效率,因此往往會導致資源的浪費,甚至地方債務的激增。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理論假設1:

H1:地方政府官員晉升激勵強度越大,地方政府投資效率就越低。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官員治理作用對地方政府投資的影響

從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定位與作用來看,約束地方官員濫用權力是其根本目的和任務。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乃國家審計產生的首要前提,促進和保證主要領導干部受托經濟責任得以全面有效履行是國家審計的首要目標(蔡春,陳曉媛,2007)。由于政府官員既有政策的制定權與決策權,又有市場的管制權與公共資源的支配權,當權力得不到充分監督與制約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尋租行為,使資源配置偏離效益的軌道,社會福利水平下降。經濟責任審計是對權力的監督機制,也是解決權力尋租問題的制度性保證。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領導者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查、評價與鑒證來實現對領導者權力的約束和監控,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提供最基本的條件。

隨著審計的層次不斷提高,審計的內容不斷深化,國家在查處領導干部責任范圍內的違法違規和損失浪費等問題、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劉英來,2006)。李江濤(2011)的實證研究表明,國家審計力量越強,經濟責任審計執行力度越大,越能夠預防領導干部職務犯罪,促使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節約使用經費,降低行政成本。因此,我們認為,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地方政府官員任職期間投資決策及投資效果等情況的審計,對發現的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能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促使領導干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督促地方政府官員進行適度的融資。根據以上分析,我們提出理論假設2:

H2:政治晉升激勵下的官員機會主義行為對地方政府負債的影響受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約束。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力度越強,越有可能抑制政治晉升激勵下的地方政府非效率投資。

三、研究設計

(一)檢驗模型

本文用于檢驗假設1和假設2的基本模型如下:

模型中涉及的變量有:

1.被解釋變量

本文采用“邊際資本產出率”(ICOR)來衡量地方政府的投資增長效率,即邊際資本產出率=經濟性投資增加量/GDP增加量。具體而言,選擇地方政府GDP增量作為衡量經濟產出的指標,選擇地方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的年度增加量作為衡量地方政府經濟性投資增加量指標。從理論上講,該比值越低,說明投資的產出效應越明顯,投資效率越高。

2.解釋變量

基于本文討論的內容,本文選取以下主要解釋變量:各省份實際GDP增長率(GDP)、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金額(AMOUNT)、經濟責任審計處罰人員數量(DIS)、預算軟約束(BUD)和市場化指數(DCREDIT)。

為檢驗假設1和假設2,本文借鑒張軍等(2007)的研究,采用人均外商直接投資增長率(FDI),即本年度人均外商直接投資與上年度人均外商直接投資的比值,作為官員晉升激勵程度的衡量指標,比值越高,激勵強度越大。借鑒王翠琳、藺全錄和李莉(2015)的指標,本文可以量化的年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金額(AMOUNT)作為衡量指標,查出的問題金額越多,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力度就越大。借鑒李江濤(2009)的指標,本文采用經濟責任審計處罰人員數量(DIS)作為衡量指標,處罰人數越多,說明經濟責任審計處罰力度越大。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問題金額和處罰人員數量本文選取前一期的經濟責任審計的數據,因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處罰對于領導干部的威懾力在下一期才能體現。根據本文的分析,官員晉升激勵對地方政府非效率投資的影響受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約束,因此本文在解釋變量中加入了經濟責任審計查處的問題金額與晉升激勵強度的交叉項以及經濟責任審計處罰力度與晉升激勵強度的交叉項來把握這種作用。

根據已有文獻,控制變量包括預算軟約束(BUD)和金融市場化指數(DCREDIT)。本文采用政府預算外收入與GDP的比值來衡量地方政府預算軟約束的程度(方紅生和張軍,2009),采用樊綱等(2011)編制的“金融業的市場化”指數衡量金融市場化程度(DCREDIT)。考慮到時間的影響,本文還控制了年份(Year)。

(二)樣本與描述性統計

本文選取29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2005-2009年的外商直接投資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預算外收入、金融市場化指數以及相關審計數據為樣本進行實證分析。外商直接投資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數據來源于CSMAR數據庫,經濟責任審計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審計年鑒》,預算外收入的數據來源于《中國財政年鑒》,金融市場化指數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2011年報告》。此外,本文還對樣本做了如下處理:(1)因為數據的原因剔除了、新疆兩個地區;(2)對于年鑒中沒有披露的數據,本文按照遺失值進行處理;(3)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了Winsorize處理,小于1%分位數與大于99%分位數的變量,令其分別等于1%分位數和99%分位數。經過篩選最終選取了121個樣本數據,所有的數據處理采用stata12統計軟件。

經統計可得出,各省份地方政府投資效率的反向衡量指標ICOR的平均值為4.49,最小值為1.88,最大值為29.04,說明各地區地方政府投資效率的差異顯著。FDI的平均值為1.18,最小值為0.55,最大值為2.12,標準差為0.453,說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金額(AMOUNT)平均值為11.786,最小值為1.7,最大值為23.1,標準差為5.188,說明各地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差異較大。經濟責任審計處罰人員數量(DIS)的平均值為19.206,最小值為3,最大值為35,標準差為6.095,說明各地區的審計處罰力度差異較大。預算軟約束和金融市場化指數的平均值分別為25.824和8.713,標準差分別為13.098和2.050,說明各地區的預算約束程度與市場化進程都有著較大的差異。

四、實證檢驗結果

表1報告了模型5.1和模型5.2的回歸結果。FDI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政治晉升激勵下的官員的行為會降低地方政府的投資效率。地方政府官員為了在短時間做出政績,會通過大量的投資拉動地方經濟的增長,同時會造成政府投資的低效率。AMOUNT與FDI交互項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金額越多,對地方官員的監管越嚴格,就越能抑制地方政府的非效率投資。DIS與FDI交互項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經濟責任審計的處罰力度越大,對官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威懾力就越大,從而防止了官員濫用權力,抑制了官員進行非效率投資的沖動。BUD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預算軟約束的程度越大,地方政府投資的效率就越低。預算的約束力越差,官員就越容易獲得更多的資金進行投資,而對投資的效率就越不會顧忌。DCREDIT的回歸系數為負,但并不顯著,說明地方市場化進程的水平對于地方政府的投資約束并不顯著。

注:括號內為t值;***是在0.01水平上顯著相關;**是在0.05水平上顯著相關;*是0.1水平上顯著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以2005-2009年中國29個地區的年度數據為樣本,實證檢驗了地方政府官員晉升激勵強度和地方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強度及處罰力度對地方政府非效率投資的影響。研究發現,地方政府官員晉升激勵強度與地方政府的投資效率負相關。但地方政府官員的晉升激勵對地方政府投資效率的影響受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約束。地方審計機關的強度和處罰力度越大,越有可能降低官員晉升競爭對地方政府投資效率的負面影響,進而提高地方政府的投資效率。結果表明,地方審計機關可以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發揮監督官員經濟責任落實情況的作用,并借用相關部門根據審計結果的處罰起到對官員的威懾作用,抑制官員借用職權謀私的沖動,提高地方政府的投資效率。

基于以上結論,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1)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體制和相關法律法規,為經濟責任審計對官員在地方政府投資中的責任認定提供依據和評判標準。(2)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的處罰信息公開化,并更詳細的披露地方政府官員在地方政府投資中的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威懾作用。(3)培養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壯大經濟責任審計的隊伍,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的強度。(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 蔡春,陳曉媛.2007.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作用及未來發展之研究.審計研究1:10-14

[2] 樊綱,王小魯,朱恒鵬.2011.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2011年度報告.第1版.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6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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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職責定位。市縣長工作職責范圍很寬,要注意區分市縣長和部門的職責,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緊緊圍繞市縣長的職責來認定其經濟責任,有些與市縣長職責關聯不大的部門的問題,可以不必列入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確定被審計單位和延伸審計單位時,要把重點放在與市縣長工作直接相關的部門。重點關注其財政性資金的流向、使用、管理等內容,對單位本身一些財務核算上的問題一般可以不予涉及,發現問題可以告知當地審計機關,以集中審計目標。

二是責任定位。市縣長的責任很多包括政治責任、人事責任、外事責任、安全責任等各方面的責任,認定其責任時一定要定位在經濟責任上。經濟責任及評價在時間定位上主要圍繞市縣長的任職期間開展審計。

三是尋找審計的切入點。市縣長是否按章辦事依法行政是認定和評價市縣長經濟責任的基點。審計發現,有的地方財政預算不報同級人大批準,這是典型的不依法行政的問題。同時,審計僅僅是對市縣長監督的手段之一,審計的方法和手段受到多方制約,要以當地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進行審計。

四是把握審計的落腳點。市縣長領導、決策經濟工作的能力和個人廉政情況是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的要求,開展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要把落腳點放在各項重大決策和執行環節是否符合程序,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個人是否廉潔自律上。重點關注市縣長對國土資金、財政退庫、挖革改資金、土地出讓金、糧食風險金、城建、交通、水利、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審批情況,以及這些資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益,來評價和界定縣市長的經濟責任。

二、突出審計的重點

一是突出共性問題。這些年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發現普遍存在的違規退庫、稅收征管、土地出讓金、政府負債、違規確定經濟政策等共性問題,就是市縣長審計的重點問題。對“兩保”即社保資金和環保資金進行審計,也是當前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它直接與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效益相關。

二是突出重點單位。從這幾年市縣長審計情況看,80%違規違紀問題集中在8個必審單位,在這8個單位中,問題又集中在財政、稅務和土管部門。因此,突出重點,就是要緊緊抓住那些掌管資金比較大的單位不放,審深、審細、審實。根據不同的特點,確定不同的重點,有專項資金、基金的,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使用為重點;對執收執罰部門,以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為重點;有重點項目的,以重點項目的決策程序、合同及執行情況為重點;下屬單位多的,對下屬單位作必要的延伸審計或抽審。開展延伸審計也要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界定市縣長的經濟責任這個主線來確定延伸的重點內容和單位。對一些與審計重點關聯不大的問題或是當地審計部門可以重點關注的問題,盡量不要牽涉審計過大的時間和精力,要集中力量,確保重點。

三是突出重點內容。在審計內容上,以政府財政資金作為抓手。重點對預算執行、預算退庫的合法性;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是否納入一般預算;有無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費;政府負債規模構成及償還能力;重大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政策的內容、決策程序及合法性;政府性基金或重大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進行審計。

三、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

1.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合。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查明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背景、原因,分清是個人經濟問題還是財政財務收支的違紀問題,分清是工作中不熟悉財經法規還是明知故犯而出現的問題,分清是歷史延續下來的問題還是任期內新出現的問題,把財政性資金的收支管用運營情況與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有機結合起來這實質上是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人格化,將落實經濟責任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連接點。

2.適當開展延伸審計。對一些行政執法的部門,要適當延伸;對重大事項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審計相關單位;對上審計報告的問題,要有延伸的旁證材料。延伸審計要以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為主線,以促進當地經濟健康發展為根本出發點,將管理的薄弱環節和易發生違紀違規問題的部門和資金作為突破口,抓住因重大決策失誤導致效益低下和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線索,查深查透,必要時要延伸審計

二、三級預算單位和其他單位。

3.有選擇地采取抽樣審計。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多、被審計單位多,特別是稅收征管、土地出讓、建設項目等數量較大,對一些項目和指標根據審計的目的、重點,有選擇地采取抽樣審計,能有效提高審計效率。對投資項目,可以隨機抽審幾個;對征用土地、對農戶的補助等,也可以抽審幾個鄉鎮,鄉鎮中抽審幾個村,每個村再抽取一部分農戶,這樣的抽審就比較客觀集中。

4.開展審計調查。審計調查是廣義的調查,審計人員除了自己組織實施審計調查,也可制定一些調查表格發給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審計人員對自查表格進行歸納分析,是能夠獲取有用的審計證據的。2004年在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專門安排了政府負債和土地出讓金兩項專項審計調查,調查的目的是通過點上的情況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如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審計調查在摸清情況,擺明問題,分析原因的同時,還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究竟如何管理和使用這項資金比較好,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5.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既可以做到全面審計,又能方便快捷地獲取有關信息,減少傳統手工審計下的工作量,提高數據的準確度,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臺州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采取計算機輔助審計,建立了相關的審計平臺,取得了比較好的成效。臺州審計組分成兩個審計小組,通過星型結構小型局域辦公協作網絡,及時將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審計事項簽證單、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取證表格等資料錄入到計算機中,通過共享文件夾便于審計小組之間、審計人員之間共享審計資源,及時了解審計有關情況,大大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

6.實地審計和送達審計相結合。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對于只進行財務收支賬面審計,核實一般審計問題,不需要談話和大量盤點資產內容的部分部門和單位,可以實行送達審計的方式。采取實地審計和送達審計相結合,能夠縮短審計時間,節約審計人力資源。如余姚、定海審計組根據重點與一般相結合的工作思路,對“必審”單位采取就地審計,對延伸單位則采用送達審計的方式,擴大了審計覆蓋面,為保證審計質量奠定了基礎。

7.鼓勵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這些年市縣長審計,堅持邊查邊改原則,鼓勵自覺糾正違規違紀行為。省廳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問題基本上從寬從輕處理,對審計進點前各地自行糾正的,審計一般不再處理;對審計過程中能自覺立即糾正的,處理時從寬掌握;對歷史沉淀較長、短期解決有難度的,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計劃等,處理時從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角度給予支持。由于鼓勵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各市縣自行糾正違規行為態度積極。從糾正問題的角度看,審計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8.引入績效審計的思路。目前在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完全開展績效審計尚有一定的難度,可先引入績效審計的思路,將政府績效審計作為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創新點進行有效的嘗試和突破。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績效上進行探索,不僅深化了審計內容,拓寬了審計范圍,從深層次揭示了市縣區域經濟發展的真實狀況,也為全面、準確評價市、縣長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奠定了基礎。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直接涉及市縣財政財務、經濟工作實績,直接涉及市縣長政績。通過對國有土地出讓金、重大投資項目、更新改造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政重大投入、上級下撥的各項專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率、完成任務和目標的效益、資源使用和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計,審計中重點關注資金的使用效果、分配的結構、重大投資項目的效益等方面內容,重點查明財政資金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評價當地政府性資金使用方向是否合規、資金使用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是否兼顧了社會效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對財政性指標分析中,通過任職前后對比,動態分析各項指標增長比例,評估現有的經濟結構、財政收入結構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全面地、歷史地、辨證地揭示市縣經濟發展狀況、經濟發展潛力、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性資金收支結構和政府推動經濟發展的施政成本,為認定和評價市縣長經濟責任提供依據。

四、借鑒有關成果和資料

1.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核心是財政收支審計,在市縣長審計中要注意運用以往財政同級審和上審下的審計資料,使市縣長審計與財政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同時還要注意運用專項審計資料。目前,我省共設立了13個專項資金,省里先后都組織過審計,這些審計結果對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很有價值。另外,通過審閱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和自查資料,在市縣長審計中也要注意運用。根據資源共享的原則,對當地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等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則通過核實確認予以采用;對其他部門提供的資料,引用時要讓他們作出真實性承諾。

2.從查閱市縣政府常務會議、市縣長辦公會議等有關會議紀要、會議決定和領導干部簽批有關報告、文件、抄告單入手,從查閱以往年度領導干部述職報告、省市有關部門對市縣業務工作的考核結果等入手,了解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市縣的經濟決策、經濟活動等有關事項,從中選擇確定具體的重點審計內容,并圍繞該內容審計或審計調查有關單位。通過查對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出臺的各項經濟政策、財政財務管理政策進行梳理,并與國家現行經濟政策相對照,檢查和發現市縣政府是否存在違規制定財稅政策等問題。

五、客觀評價和防范審計風險

客觀評價與防范風險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客觀評價是前提,防范風險是目的。只有堅持客觀評價,才能防范審計風險;要防范審計風險,必須堅持客觀評價。

一是堅持科學評價。按照科學的發展觀對市縣長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這在當前尤為重要。不管是對經濟發展速度、財政收入增長速度還是城市基礎建設等方面,都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環境和城鄉的協調發展,用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去分析和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篇(9)

關鍵詞:

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

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給國家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機關不但要發揮“經濟衛士”和“政府謀士”的作用,還要發揮保障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傳統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與績效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內在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傳統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績效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內在要求。在績效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著審計力量不足、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經濟責任審計結合徹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等問題,研究這個問題十分重要。

1績效審計視角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1]。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2]。

1.2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3]。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現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績效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任期所處部門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4]。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5]。

2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績效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根據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措施,在決定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領導職務,再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形成之后,領導和組織和人事部門審計結果來參考和評估,決定是否對其繼續任用,當然這在現行體制內還是一個假設。但是,組織和人事部門要去思考,如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經濟責任尚不清楚或不研究不作為,沒有約束的行為,一律不認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之前任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干部任命前系統結合。對于在表面背后產生的經濟財務收支不平衡和無效率的經濟責任問題,應該全面地分析,得出問題的原因“,誰的孩子誰抱走”,屬于主管機關部門負責的,屬于所屬單位單位負責的,負責前任領導應當負責的,都應該有一筆清楚的賬,不可以籠統地歸咎于當前一任的領導。

3.4盡快將績效經濟責任審計“寫入法律”

“績效”的概念起源于企業,但是現在在我國行政部門中逐漸開展,我們的行政管理人員也應該逐漸樹立起績效的意識。很多同志對績效還存在著誤解,其實績效在我國也不算是新生事物了,現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也是恰逢其時,既然《審計法》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要求對所在單位財政收支進行審計,那我們就應該把績效的理念引入到這里去,但是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約這個行為,所以,將其寫入法律就成為了當務之急,我們應該盡快把規章制度建立起來。

作者:房松達 周子元 單位:佳木斯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周傳德.臺灣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啟示[J].審計月刊,2015(11).

[2]王曉光.政府績效審計存在問題及對策選擇[J].西部財會,2015(11).

篇(10)

一是職責定位。市縣長工作職責范圍很寬,要注意區分市縣長和部門的職責,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緊緊圍繞市縣長的職責來認定其經濟責任,有些與市縣長職責關聯不大的部門的問題,可以不必列入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確定被審計單位和延伸審計單位時,要把重點放在與市縣長工作直接相關的部門。重點關注其財政性資金的流向、使用、管理等內容,對單位本身一些財務核算上的問題一般可以不予涉及,發現問題可以告知當地審計機關,以集中審計目標。

二是責任定位。市縣長的責任很多包括責任、人事責任、外事責任、安全責任等各方面的責任,認定其責任時一定要定位在經濟責任上。經濟責任及評價在時間定位上主要圍繞市縣長的任職期間開展審計。

三是尋找審計的切入點。市縣長是否按章辦事依法行政是認定和評價市縣長經濟責任的基點。審計發現,有的地方財政預算不報同級人大批準,這是典型的不依法行政的問題。同時,審計僅僅是對市縣長監督的手段之一,審計的和手段受到多方制約,要以當地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進行審計。

四是把握審計的落腳點。市縣長領導、決策經濟工作的能力和個人廉政情況是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的要求,開展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要把落腳點放在各項重大決策和執行環節是否符合程序,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個人是否廉潔自律上。重點關注市縣長對國土資金、財政退庫、挖革改資金、土地出讓金、糧食風險金、城建、、水利、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審批情況,以及這些資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益,來評價和界定縣市長的經濟責任。

二、突出審計的重點

一是突出共性問題。這些年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發現普遍存在的違規退庫、稅收征管、土地出讓金、政府負債、違規確定經濟政策等共性問題,就是市縣長審計的重點問題。對“兩保”即社保資金和環保資金進行審計,也是當前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它直接與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效益相關。

二是突出重點單位。從這幾年市縣長審計情況看,80%違規違紀問題集中在8個必審單位,在這8個單位中,問題又集中在財政、稅務和土管部門。因此,突出重點,就是要緊緊抓住那些掌管資金比較大的單位不放,審深、審細、審實。根據不同的特點,確定不同的重點,有專項資金、基金的,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使用為重點;對執收執罰部門,以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為重點;有重點項目的,以重點項目的決策程序、合同及執行情況為重點;下屬單位多的,對下屬單位作必要的延伸審計或抽審。開展延伸審計也要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界定市縣長的經濟責任這個主線來確定延伸的重點內容和單位。對一些與審計重點關聯不大的問題或是當地審計部門可以重點關注的問題,盡量不要牽涉審計過大的時間和精力,要集中力量,確保重點。

三是突出重點內容。在審計內容上,以政府財政資金作為抓手。重點對預算執行、預算退庫的合法性;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是否納入一般預算;有無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費;政府負債規模構成及償還能力;重大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政策的內容、決策程序及合法性;政府性基金或重大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進行審計。

三、綜合運用多種審計方法

1.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合。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查明的問題,問題產生的背景、原因,分清是個人經濟問題還是財政財務收支的違紀問題,分清是工作中不熟悉財經法規還是明知故犯而出現的問題,分清是延續下來的問題還是任期內新出現的問題,把財政性資金的收支管用運營情況與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有機結合起來這實質上是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人格化,將落實經濟責任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連接點。

2. 適當開展延伸審計。對一些行政執法的部門,要適當延伸;對重大事項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審計相關單位;對上審計報告的問題,要有延伸的旁證材料。延伸審計要以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為主線,以促進當地經濟健康為根本出發點,將管理的薄弱環節和易發生違紀違規問題的部門和資金作為突破口,抓住因重大決策失誤導致效益低下和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線索,查深查透,必要時要延伸審計二、三級預算單位和其他單位。

3. 有選擇地采取抽樣審計。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多、被審計單位多,特別是稅收征管、土地出讓、建設項目等數量較大,對一些項目和指標根據審計的目的、重點,有選擇地采取抽樣審計,能有效提高審計效率。對投資項目,可以隨機抽審幾個;對征用土地、對農戶的補助等,也可以抽審幾個鄉鎮,鄉鎮中抽審幾個村,每個村再抽取一部分農戶,這樣的抽審就比較客觀集中。

4. 開展審計調查。審計調查是廣義的調查,審計人員除了自己組織實施審計調查,也可制定一些調查表格發給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審計人員對自查表格進行歸納分析,是能夠獲取有用的審計證據的。2004年在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專門安排了政府負債和土地出讓金兩項專項審計調查,調查的目的是通過點上的情況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如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審計調查在摸清情況,擺明問題,分析原因的同時,還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究竟如何管理和使用這項資金比較好,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5. 運用機輔助審計。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既可以做到全面審計,又能方便快捷地獲取有關信息,減少傳統手工審計下的工作量,提高數據的準確度,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臺州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采取計算機輔助審計,建立了相關的審計平臺,取得了比較好的成效。臺州審計組分成兩個審計小組,通過星型結構小型局域辦公協作,及時將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審計事項簽證單、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取證表格等資料錄入到計算機中,通過共享文件夾便于審計小組之間、審計人員之間共享審計資源,及時了解審計有關情況,大大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

6. 實地審計和送達審計相結合。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對于只進行財務收支賬面審計,核實一般審計問題,不需要談話和大量盤點資產內容的部分部門和單位,可以實行送達審計的方式。采取實地審計和送達審計相結合,能夠縮短審計時間,節約審計人力資源。如余姚、定海審計組根據重點與一般相結合的工作思路,對“必審”單位采取就地審計,對延伸單位則采用送達審計的方式,擴大了審計覆蓋面,為保證審計質量奠定了基礎。

7. 鼓勵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這些年市縣長審計,堅持邊查邊改原則,鼓勵自覺糾正違規違紀行為。省廳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問題基本上從寬從輕處理,對審計進點前各地自行糾正的,審計一般不再處理;對審計過程中能自覺立即糾正的,處理時從寬掌握;對歷史沉淀較長、短期解決有難度的,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計劃等,處理時從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穩定角度給予支持。由于鼓勵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各市縣自行糾正違規行為態度積極。從糾正問題的角度看,審計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8. 引入績效審計的思路。在市縣長責任審計中完全開展績效審計尚有一定的難度,可先引入績效審計的思路,將政府績效審計作為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創新點進行有效的嘗試和突破。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績效上進行探索,不僅深化了審計,拓寬了審計范圍,從深層次揭示了市縣區域經濟的真實狀況,也為全面、準確評價市、縣長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奠定了基礎。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直接涉及市縣財政財務、經濟工作實績,直接涉及市縣長政績。通過對國有土地出讓金、重大投資項目、更新改造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政重大投入、上級下撥的各項專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率、完成任務和目標的效益、資源使用和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計,審計中重點關注資金的使用效果、分配的結構、重大投資項目的效益等方面內容,重點查明財政資金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等,評價當地政府性資金使用方向是否合規、資金使用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是否兼顧了效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對財政性指標中,通過任職前后對比,動態分析各項指標增長比例,評估現有的經濟結構、財政收入結構對經濟發展的,全面地、地、辨證地揭示市縣經濟發展狀況、經濟發展潛力、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性資金收支結構和政府推動經濟發展的施政成本,為認定和評價市縣長經濟責任提供依據。

四、借鑒有關成果和資料

1.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核心是財政收支審計,在市縣長審計中要注意運用以往財政同級審和上審下的審計資料,使市縣長審計與財政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同時還要注意運用專項審計資料。目前,我省共設立了13個專項資金,省里先后都組織過審計,這些審計結果對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很有價值。另外,通過審閱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和自查資料,在市縣長審計中也要注意運用。根據資源共享的原則,對當地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等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則通過核實確認予以采用;對其他部門提供的資料,引用時要讓他們作出真實性承諾。

2.從查閱市縣政府常務會議、市縣長辦公會議等有關會議紀要、會議決定和領導干部簽批有關報告、文件、抄告單入手,從查閱以往年度領導干部述職報告、省市有關部門對市縣業務工作的考核結果等入手,了解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市縣的經濟決策、經濟活動等有關事項,從中選擇確定具體的重點審計內容,并圍繞該內容審計或審計調查有關單位。通過查對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出臺的各項經濟政策、財政財務管理政策進行梳理,并與國家現行經濟政策相對照,檢查和發現市縣政府是否存在違規制定財稅政策等問題。

五、客觀評價和防范審計風險

客觀評價與防范風險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客觀評價是前提,防范風險是目的。只有堅持客觀評價,才能防范審計風險;要防范審計風險,必須堅持客觀評價。

一是堅持評價。按照科學的發展觀對市縣長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這在當前尤為重要。不管是對經濟發展速度、財政收入增長速度還是城市基礎建設等方面,都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環境和城鄉的協調發展,用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去分析和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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