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主體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03 16:46:1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金融監管的主體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金融監管的主體

篇(1)

2011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經3次調整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此舉是為了促使貨幣政策盡快加速回歸常態化和正常化,進而抑制通脹預期,并使中長期存款接近正利率。利率市場化反映了宏觀調控的需要,并對市場價格的形成產生必要的影響。

在日常工作中,縣域人民銀行嚴格執行上級行關于利率報備和利率變動分析的工作要求,在利率調整時及時進行調查分析,掌握社會各界對利率調整的反映情況及時上報,不斷完善利率水平的監測分析工作。及時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各項貸款變化情況監測日報、周報、月報工作,在監測頻度加快情況下關注銀行流動性、把握信貸進度和節奏。繼續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利率報備體系工作,實時監測其利率浮動情況和貸款發放情況。按月及時準確向上級行上報各項利率報表,在銀行流動性趨緊情況下分析利率水平變動的情況特點及問題,監測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變化情況,實時掌握其貸款浮動變化情況,為上級行決策提供可信的依據。通過嚴格的日常監測,實時掌握情況,認真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賦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履行的職責。在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宣傳、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文件;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情況,及時向上級行報告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方面認真履行了利率管理職責,并且取得成效。

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利率執行情況

以官渡農村合作銀行為例,該行目前實行的是“最優惠貸款利率定價法”,即以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各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結合各項貸款風險程度、目標利潤和經營策略等因素,在0.9~2.3倍浮動范圍內確定貸款利率。除政策性貸款、入股股東貸款和農戶種養業貸款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外,其余貸款均執行上浮利率,目前平均上浮幅度約55%。遇優質客戶,根據客戶情況、貸款情況以及客戶信用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給予客戶優惠貸款利率。

從人民幣貸款浮動利率、人民幣貸款固定利率監測月報情況看,人民幣貸款固定利率中,6個月至1年的發生額占80%以上,浮動區間多在(1.3~1.5)、(1.5~2)的區間;人民幣貸款浮動利率主要集中在1年至3年,浮動區間多在(1.3~1.5)、(1.5~2)的區間。在信貸運行中積極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堅持支持“三農”、服務“三農”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市場定位,取得較好成效。

三、利率定價制度未建立,缺乏統一規范標準

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根據貸款種類、貸款對象、方式、擔保物、信用記錄及貢獻度等因素,結合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產業政策、行業風險、產品市場等多方信息,對不同種類的客戶實行了差別化定價。但目前尚未建立科學、規范、系統的利率定價基礎信息系統,在實際操作中,主要依賴經驗判斷和信貸管理系統客戶信息記錄作為貸款利率定價的基礎和參考信息。利率定價中由于操作者政策水平、業務素質、業績考核等因素,存在隨意性和趨利性。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高的、抵押擔保落實的、人員關系好點的可以少上浮點,否則就多上浮或不貸。例如農業中的種養殖業、環保節能產業、科技開發創新項目等,國家提倡大力扶持,體現在差別化利率定價中應該是執行基準利率和利率上浮幅度少上浮,實際執行情況主要是以抵押擔保落實、贏利性為首要考慮,差別化利率定價未得到較好體現。

四、自主定價權未得到充分發揮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關于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利率市場化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利率作為非常重要的資金價格,應該在市場有效配置資源過程中起基礎性調節作用,實現資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斷優化。利率市場化的要點是體現金融機構在競爭性市場中的自主定價權。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都是按照企業來運行的,反映金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一個重要環節正是其對自身產品和服務的自主定價權。實際工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雖然是一級法人,但在利率自主定價中還得受制于業務主管上級,利率自主定價權仍未得到充分發揮,仍然帶有一定行政管理色彩。在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成本核算和盈虧點把握、隨行就市、利率風險定價評估方面,主動性和自主性相對薄弱。

五、供求關系導致雙向選擇權弱化

我國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更具有緊迫性。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關于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利率市場化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利率市場化的要點是體現金融機構在競爭性市場中的自主定價權,同時利率市場化也反映客戶有選擇權,反映了差異性、多樣性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求關系以及金融企業對風險的判斷和定價。

篇(2)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改進和完善現行金融監管體系

1、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加快,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也越來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當今的世界趨勢,也是歷史的必然。我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系,存在職責不清、重復監管、監管漏洞、監管效率低等問題,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能夠更好地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矛盾,使各機構可以加強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對監管工作中的重疊部分進行明確分工,從而提高監管效率,減少資源的浪費;對工作中的真空和盲點進行彌補,對金融活動實行無縫隙覆蓋監管。

2、完善金融監管操作過程

首先,通過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引入權責對稱機制,強化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市場運作和市場退出三個階段的連續性。其次,通過強化非現場監管,加強銀行監管的完整性。雖然一般情況下,現場監管所獲得的信息真實性較高,但進行現場檢查的成本高、缺乏連續性,相比之下,非現場監管獲得的信息真實性較低,但獲得難度較小,具有連續性。因此,我國應加大非現場監管的力度。具體實施時,應先建立嚴格合理的規章制度,來保證非現場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然后還要建立起科學的考評監測系統,利用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進行評估分析;最后要通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緊密結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實時監管制度,對各金融機構進行及時的規范和引導。

3、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為適應金融業迅速發展的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的自身建設。應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補充監管主體,可建立金融同業公會,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的法定監管不力,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運行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做后盾。金融監管工作人員需要有法律依據對金融機構進行依法監管。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雖然頒布了《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但其內容簡單,缺乏細節,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國金融監管處于“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境地。因此應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對于一些監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帶,應盡快著力立法,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

篇(3)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薄蹲C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斌w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篇(4)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諸如對利率、匯率、信貸等方面實施了較嚴的管制,特別是針對外資進入的監管還遠未達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國加入WTO時,必須為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完全的市場進入許可和國民待遇,并且公布通過具體措施來對金融企業放松管制和開放金融市場的計劃時間表。這就促成了我國金融監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實上,各國推行的金融體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趨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造成了我國現有金融監管不力、效率低下、該管的尚未管起來等流弊,倘若將此置于放松監管的背景下,勢必導致金融危機的不可避免。為此,強化監管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又一基調。處理好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的關系甚為關鍵。強化監管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強化監管是以放松管制為基礎的,強化監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來或管得更嚴,而是強化那些不應放松和本應管而尚未管的監管;其二,強化監管要突出監管的重點,使強化了的監管能順應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監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二、監管主體:加強和完善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的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個。雖然三個法定主體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許多局限性,以致現有監管無法有效實現。為適應加入WTO后強化監管之需要,應在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首先要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其次,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金融監管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當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因此高水平的監管隊伍至為重要。再次,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我國應致力于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建立金融同業公會。金融同業公會在法國、盧森堡、荷蘭、比利時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我國完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更為必要,一則可以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二則可以同業公會促進法定監管主體改進和完善監管,三則可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的濫用權力。此外,為保證法定監管主體監管的有效,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及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監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現代化

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紜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批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動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另外,我國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將成為監管主體的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利用現代化的統計、分析方法有助于風險監管的量化,一些統計分析模型的軟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風險控制的預警系統。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發展,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四、監管制度:借鑒外國經驗抓好廢、改、立工作

篇(5)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諸如對利率、匯率、信貸等方面實施了較嚴的管制,特別是針對外資進入的監管還遠未達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國加入WTO時,必須為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完全的市場進入許可和國民待遇,并且公布通過具體措施來對金融企業放松管制和開放金融市場的計劃時間表。這就促成了我國金融監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實上,各國推行的金融體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趨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造成了我國現有金融監管不力、效率低下、該管的尚未管起來等流弊,倘若將此置于放松監管的背景下,勢必導致金融危機的不可避免。為此,強化監管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又一基調。處理好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的關系甚為關鍵。強化監管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強化監管是以放松管制為基礎的,強化監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來或管得更嚴,而是強化那些不應放松和本應管而尚未管的監管;其二,強化監管要突出監管的重點,使強化了的監管能順應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監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二、監管主體:加強和完善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的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個。雖然三個法定主體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許多局限性,以致現有監管無法有效實現。為適應加入WTO后強化監管之需要,應在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首先要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其次,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金融監管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當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因此高水平的監管隊伍至為重要。再次,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我國應致力于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建立金融同業公會。金融同業公會在法國、盧森堡、荷蘭、比利時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我國完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更為必要,一則可以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二則可以同業公會促進法定監管主體改進和完善監管,三則可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的濫用權力。此外,為保證法定監管主體監管的有效,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及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監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現代化

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紜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批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動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另外,我國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將成為監管主體的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利用現代化的統計、分析方法有助于風險監管的量化,一些統計分析模型的軟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風險控制的預警系統。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發展,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四、監管制度:借鑒外國經驗抓好廢、改、立工作

篇(6)

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存在于現行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制度運行的矛盾和弊端之中。在現行監管體制下,各類各級金融監管主體是以設立一定數量的兼具行政檢查(包括調查)和行政處罰職能的執法職能部門來履行其監管職能的。

就其優點而言,一是執法職能部門具有檢查職能,經常接觸監管對象的人員和資料,對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較為熟悉,由其直接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給予怎樣的行政處罰或不給予行政處罰,具有符合實際情況、節省工作量的特點;二是工作流程只涉及執法職能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三方或執法職能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兩方,金融監管主體內部監管工作流程環節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法律事務部門審核或咨詢參與,有利于維護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提高行政處罰的質量;四是有金融監管主體的主管負責人或集體決策機構的最后決定權起把關或保證作用。

就其缺點或矛盾而言,一是具有檢查職能的執法職能部門接觸監管對象和熟悉監管對象情況的優點,在行政處罰職能的依法行使中使執法職能部門直接面臨來自監管對象的人情壓力,處于人情和依法行使行政處罰建議權矛盾之中。要在該矛盾所包含的多種選擇中作出合法與適當的選擇,防止執法監管道德風險的發生或縮小道德風險的空間,對執法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個人品質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在是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方面存在沒有必要的審核或制約,缺乏對行政處罰隨意性的制度性控制等制度性漏洞;三是各執法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職能時各自為政,對同樣形態的金融違法行為缺乏統一的處罰尺度,既影響金融監管主體對轄區內不同的處罰對象處罰的公平性,又損害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威性;四是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使執法職能部門一身二任,在兩大職能之間來回“變臉”,不利于行政檢查業務和行政處罰業務各自的專業化發展,從而影響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五是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在使執法職能部門處于上述矛盾狀態從而難以完全擺脫監管道德風險襲擊的同時,因在執法職能部門和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之間缺乏功能完善的“防火墻”,就不適當地加重了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審簽日常監管決定等執法文書的負擔,從而不但加重了金融監管主體主管負責人的監管責任,而且也會對其從宏觀上駕馭主管事務的能力造成損害。

最后,在金融監管的“查處合一”存在上述優點的條件下,在金融業務特別是在存貸款、結算和賬戶管理等領域中,金融違法行為并不少見,其中相當部分屬屢查屢犯,但相應的行政處罰文書不多,且在行政處罰中還存在處罰種類偏輕,處罰金額偏低,執法有效性不足(特別是行政處罰的預防違法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等突出問題。

二、建立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符合新時期金融業和金融監管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監管既肩負著培育和維護上述金融市場環境的重任,又是金融市場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監管要不辱使命,就必須在內外管理兩方面都按規律辦事,體現科學化和規范化的要求。金融監管主體有效實施科學監管和依法監管的前提,是其自身構造和運轉的科學化和規范化?,F代行政法制的發展歷史表明: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被濫用,偏離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軌道,甚至產生腐敗。而在權力配置和權力行使上實行分權、權力制衡和正當程序,則是制約和控制權力濫用的良方。在金融監管主體內部將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分離,在職能行使上以適當程序使其相互制約和配合,則將為監管職能忠實、穩定和有效地服務于監管的法定目標創造必要的前提。

三、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構想

金融監管的“查處分離”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是在金融監管法定目標的統帥下充分發揮行政檢查職能和行政處罰職能各自的功能作用,穩定有序運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其內容包括行政檢查職能、行政處罰職能的分離和職能運行的適當程序兩個方面。

篇(7)

【關鍵詞】

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法律思考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的主體為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三大監管主體在自己監管的行業獨立監管:銀監會依法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保監會依法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1. 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

我國在多部法律上明確要求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9 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 條,《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 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模式——《備忘錄》與“三定方案”

2003年6月,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討論并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備忘錄》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一是監管框架,二是信息的收集與共享,三是工作機制。為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構了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的必要性:(1)適應時展變化提出的新要求。(2)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明確到位。(3)解決監管具體分工中可能出現的矛盾。(4)提高金融監管整體效益。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牽頭人”概念不明確。自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二次監管聯席會議后,“三會”共同參與的部級聯席會議便罕有召開。因此“牽頭人”不明確成為阻礙監管聯席會議及時召開的“罪魁禍首”。

再次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F有的三個監管機構都為正部級單位,彼此之間權力相同。由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使監管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三、美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之借鑒

1. 美國的金融監管機制

美國現行的監管模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所謂“雙重”即指金融監管機構既有基于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又有基于各州法設立的監管機構;所謂“多頭”即指多個部門負責監管職能,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ED)美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CC)等機構。我國金融法的監管體制的確立方面對美國的借鑒與移植比較多,因此,借鑒美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我國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也有顯著的作用。

2.美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高舉分業監管旗幟的美國于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從事相對混業經營,并采取由中央銀行牽頭,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各自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相應業務的所謂“功能監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并建立各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協商協調及沖突解決機制。這種功能監管模式下的協調機制可以從四個方面來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協商、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制。

美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存在一個最高監管者,即在位于傘形監管結構頂端的聯邦儲備理事會的領導下對金融機構進行總體監督和控制。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在綜合監管模式下成為金融監管當局內部)的協調才具有堅實的平臺,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間的合作才具有充分的前提,而中央銀行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督也才能擁有廣闊的空間。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意見

1. 明確“帶頭人”概念。有人建議確立人民銀行作為總體監管者的特殊地位。還有建議成立金融協調委員會。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帶頭人應該由國務院專門成立,而不應由聯席會議或者央行來兼任。

2. 帶頭人明確后,還應通過立法或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補相應條款,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尤其是對近年來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協調合作,實施統一監管。

3. 建立對功能性監管機構的制約機構。權力本身就是一種毒藥,其必須存在另一種權力以達到以毒攻毒的效果。否則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及可能的監管權力的尋租效應。

4. 應該注意引進制度與法律法規的本土化。如果僅僅是注重引進的法律的量,或者是僅僅是為了應付法律的空白而引入外國的法律,不去進行本土化步驟,使外來法律“入鄉隨俗”,則法律必定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這樣的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由于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已經開始意識到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性,已經將建立高層次地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上日程。相信以后我國學術界在這個問題上的研究會越來越多樣化。

參考文獻:

[1]黎四奇.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以銀行法為中心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黃暉.初探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J].金融與經濟,2005,9 (2):6061

篇(8)

一、當今國際金融監管的意義分析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和深入,國際之間的經濟往來也越來越頻繁,國際經濟監管的主要組成是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對全球經濟的正常運行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由于金融監管的主體有所不同,可以將金融監管分為廣義與狹義,狹義的金融監管在廣義金融監管范圍內。狹義的金融監管主要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當今國際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控制,而廣義的金融監管不僅包括狹義金融監管的內容,還需要對金融結構進行全方位的內部控制與稽查,另外還要對同行業的自律性自主及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監管,其監管范圍較大。

整個世界范圍的經濟發展無疑會存在著差異不同,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存在的差異是各種各樣的,所以這就給金融監管帶來了很多挑戰,還有一些負面的影響,針對此問題,必須展開全面普及的金融監管力度,加強各國之間的合作,協調好各國經濟的來往和利益往來,積極交流新思想和新問題。

由于當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中不受任何一個國家貨幣的約束,其是一個較為獨立的市場,在這種形勢下必須強化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與協調,不然的話,一旦出現金融問題,極易導致國際金融危機或者金融動蕩,從而造成整個國際金融環境不穩定的狀況,基于金融危機的影響性與威脅性,應對國際金融環境進行嚴格監管,金融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積極面對金融問題,不斷優化當今國際金融環境,從而促進各國金融經濟的迅速發展,可以說國際金融監管是提高國際綜合實力,帶動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金融監管國際化趨勢研究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的未來發展也逐漸趨向于全球化,這是一種發展的必然,這把雙刃劍的存在對于世界范圍內的金融發展既有著優勢同時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消極影響。從積極角度來看,金融監管趨于全球化,能夠提高各個國家的生產力,確保資金的穩定流通,提高資金利用率,對國際投資及貿易發展都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實施的好能夠快速推動金融產品的大力開發,促使金融產品不斷在實踐中得以創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使各國金融機構之間形成良性競爭,為各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提供國際化平臺,從而不斷完善與健全各國金融體制,強化各個國家的金融業務交流。從消極角度來看,實施國際金融監管,加大了各國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難度,從而使各個國家的金融經濟安全面臨一定的挑戰與風險。比如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發現有些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活動中沒有認清自身所處的金融經濟環境及本國國情,從而做出一些不切實際且不符合本國國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國家對金融市場的開放時間過早,且對金融經濟管制較為放松,這樣會導致金融經濟發展不穩定等狀況,增大了泡沫經濟的成分。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帆風順的,都是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當下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也是如此,不斷的出現各種問題和難題,同時這些問題也制約著國際金融監管的效益。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國際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復雜性,之所以說其復雜是因為其在監管過程中牽涉到各個國家及地區所有的金融監管當局、金融監管機構及區域性、全球性金融組織。由此可見,需要進行監管的部門、人員及內容較多,從而給國際金融監管人員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其次,國際金融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都屬于國際金融監管的范疇。隨著國際金融市場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其所產生的金融監管對象也隨之增多,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再者,國際金融監管在工作執行中易受利益制約,比如金融監管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涉及到某個國家的經濟利益,那么就會遭到該國家的不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金融監管工作是無法正常開展的,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工作中要綜合考慮各個國家的基本國情及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從而有針對性的開展國際金融監管活動,在金融監管實踐活動中不斷優化國際金融環境,帶動各個國家金融經濟發展,提升各國綜合實力。

三、當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世界是一個大環境,存在著共性和差異性,在實施政策的提前環境、金融的制度、國際金融的監管方式等方面存在著更加顯著的差異性。正是這些不同造就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有兩種形式呈現,一種是規則性協調,另一種則是相機性協調。

針對各國經濟發展速度的不同以及金融的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有效的應用規則性協調這一方法可以有效的促進各國之間經濟的差異性發展。以此來規范各個國家對外開放的金融政策,從而使各國之間在金融經濟發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關系。利用該方式形成的合作關系目的性十分明確,且具有連續性。而相機性協調形式則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規定,同時根據國際金融經濟變化趨勢及各個國家經濟發展實際狀況,而后由國際金融監管相關工作人員通過與各國協商的方式針對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采用這種形式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靈活性與針對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合理改善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不斷向國際金融監管的目標邁進。

由于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存在著差異性,所以必定存在著金融監管合作的多少問題,既合作頻率,從此點出發的話國際金融監管被劃分為經常性國際合作與臨時性國際合作兩個方面。

經常性國際合作主要是針對某個國家或者某一領域內存在的金融問題進行經常性的、不間斷的監管合作,比如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時常會為了解決匯率問題,協調各國匯率平衡從而進行長期合作,這就屬于經常性國際合作。臨時性國際合作則是針對某一國家或者某一地區在金融經濟發展中突然發生的問題,臨時組織成員對其做出政策性調整及改進,做出相應的補救措施,有效解決本國金融存在的問題,使金融經濟穩步發展。

國際金融監管又存在著區域性這一特性,基于此點出發的話國際金融監管被劃分出了四個部分,第一個是國際監管的區域性協作,其次是國際金融的全球化協作,再次是國際金融的綜合協作,最后一個是國際金融的專門性協作。

區域性國際監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共同進行的多邊合作,比如說歐盟為了各成員國在經濟金融方面的利益發起的合作就屬于區域性國際金融合作。全球性國際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金融監管合作,例如世界貨幣基金組織及貿易組織所發起的多邊金融經濟合作。綜合性國際合作是指各個國家涉及金融經濟發展多個領域的國際合作,比如各個國家在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及金融等多個領域的相互交流。專門化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監管合作主體在某一特定金融領域內的交流合作,一般情況下這種合作形式常用于銀行及投資方面。

四、當今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雙重作用

篇(9)

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

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事實上,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監管法制的創制者必須重視對這些重要監管文件的學習和研究,并積極、大膽地借鑒。

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而美國、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不僅賦權監管當局以不需預先通知的核查權,而且對金融機構的財產、資料等有高度的臨時控制權。緊急處理措施在我國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無其他臨時性的緊急處理措施———諸如最后貸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審計、市場退出監管等方法也還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體操作。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

我國金融市場正由封閉向半封閉及開放型金融市場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中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因此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首先監管法制的重要創制者--監管當局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即一切監管必須不僅基于國內金融風險,而且要針對全球性的金融風險。監管當局要注意研究國際化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學習發達市場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監管當局要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為監管視野放眼全球創造條件,即應安排專門化的人員和機構來負責國際化監管問題。

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進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

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區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響尤為突出。

篇(10)

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

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事實上,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監管法制的創制者必須重視對這些重要監管文件的學習和,并積極、大膽地借鑒。

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而美國、新加坡等國的不僅賦權監管當局以不需預先通知的核查權,而且對金融機構的財產、資料等有高度的臨時控制權。緊急處理措施在我國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無其他臨時性的緊急處理措施———諸如最后貸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審計、市場退出監管等方法也還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體操作。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動態,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

我國金融市場正由封閉向半封閉及開放型金融市場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中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因此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首先監管法制的重要創制者--監管當局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即一切監管必須不僅基于國內金融風險,而且要針對全球性的金融風險。監管當局要注意研究國際化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學習發達市場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監管當局要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為監管視野放眼全球創造條件,即應安排專門化的人員和機構來負責國際化監管。

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進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

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區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響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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