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11 17: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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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作用

篇(1)

經過近20年的不斷發展,中國保險業以立足國內,面向世界的改革氣魄,取得了驕人成績。保險業不斷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我國現存國有保險公司為骨干,中、外資保險公司同業并存,多家保險公司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市場格局,2000年實現保費收入159.6億元,發展到2015年已達2.4萬億元,已逐步成長為我國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也同時發展成為全球當今最重要的新興保險市場之一。面對國內外保險市場的激烈競爭,與國際發達國家保險資金運用水平相比,我國的保險行業還存在著許多突出問題,表現在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產品和渠道狹窄、投資收益率水平低下、投資結構不盡合理、保險深度與密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資產負債結構與期限不匹配、不能有效的分散風險,并且對利率和市場的波動缺乏抵御能力等問題。其中,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的不協調因素依然是制約保險業進一步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當前,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已有了長足進步,但仍不能有效滿足保險業全方位的投資需求。目前,我國保監會對相關法律已做出了調整,允許保險公司購買債券產品的種類和比例在不斷增加,但與保險公司年均不斷增長的資產規模相比,債券產品每年增加的額度顯得極為有限。也就是說,我國資本市場現有的金融交易產品和工具與保險資金的運用需求相比,差距較大。這樣,保險金運用所追求的“安全性、收益性和穩定性”三原則難于實現保障和平衡;而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的范圍和比例都非常廣泛和自由,并有完善的相關配套法律與政策加以保障。但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還相對薄弱,投資產品還遠不夠豐富和多樣,保險資金用于投資可以選擇的產品和品種還比較少。造成的結果是,雖然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已放寬了對保險資金投資的相關約束和限制,但是數據顯示,截止到2015年末,保險資金中超過30%的部分投資的主要形式僅是銀行存款,表明在保險資產中,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又重新回到了銀行體系內,商業銀行再對這三分之一比重的保險資金實施再融資,經過這一過程,必然會造成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會增加商業銀行的風險。同時,2016年半年報數據顯示,四大上市險企上半年合計實現總投資收益1268.03億元,同比下滑47.49%。其中,中國平安上半年共實現總投資收益額380.28億元,同比下滑了51.43%,而另外3家上市險企的投資收益額的降幅也都超過了30%。保險收入的高增速難掩利潤大幅下滑的局面,促使我們進一步深入思考保險行業投資體制深化改革的迫切議題。

大力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推動保險市場發展完善的必要性

面對上述格局,大力推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對推動和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的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首先,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效率的提高。一是為我國保險行業提供了風險相對較低、收益相對較高的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經過嚴格的信用增級過程后,通常風險相對較小、收益水平較高,且流動性較高。可以為保險資金投資開創空間,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有利于保險行業投資結構的優化和保險資金運用效率的提高。二是有利于我國保險行業擴大投資規模。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權重與基礎資產風險權重相比,要低很多,保險公司對證券化產品的投資所占用的、為滿足資本充足率水平所需的資本金相對較少,有利于保險公司擴大投資規模,促進其資本收益水平的提高。三是有利于為保險資金提供多元化投資渠道。由于資產證券化有著精巧復雜的交易結構設計,其發行的證券產品一般非單一品種,而是具有著不同優先次級償付次序的合成證券,可以更好地滿足保險公司對不同風險、期限和利率水平的投資偏好。其次,運用保險證券化有利于促進和貫通巨災與金融市場的聯系。現代社會為應對巨災帶來的經濟損失主要依賴于保險行業的運營,但其巨額經濟損失對保險公司的壓力也是巨大的。通過運用保險證券化工具,可以將保險市場與金融市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2013年,我國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已達107.1萬億元,在當前我國金融投資品種選擇十分狹窄、單一的情況下,保險證券化產品做為一種創新型投資工具,可以有效地實現風險分散、共擔,從而為巨災損失的承擔找到了充沛的資金來源。最后,保險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保險行業綜合實力和水平的提高。保險市場開放后,面對激烈的國內外競爭,我國保險業的業務創新與融合發展水平,對未來發展至關重要。保險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將保險業和證券業緊密聯系在一起,借助證券業的優勢有效提高保險資金的收益水平,同時,保險證券化有利于保險公司分散風險,提高保險公司業務收益的穩定性,提高我國保險行業綜合實力和水平。

大力創新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推動我國保險市場發展完善的措施

為大力推進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要積極鼓勵保險行業在核心業務領域內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與國外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相比,我國保險市場面臨著嚴重的創新不足問題。我國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產品供給還不能完全滿足金融市場不斷增長的需求,保險行業只有通過大力開展業務創新,才能提高其系統性風險防御能力,確立和增進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美國學者GenevaAssociation(2011)認為,保險行業的核心業務從某種意義上說具有天然的抗風險優勢,并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減緩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造成的沖擊,當前現有的保險監管框架對金融風險的防范總體上也是有效率的。保險行業的核心業務并不會輕易造成金融系統的風險。基于這一認識,我國保險行業在發展核心業務的同時,必須要努力創新,大力形成保險行業整體上的銳意創新局面。同時,監管當局應以最大的熱情和力度來支持保險行業在核心業務領域的創新,并積極鼓勵其業務創新,推進保險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嘗試和探索;同時,必須看到,保險行業參與證券化業務與投資,其實質是推動保險資金進入了傳統上只有銀行部門才能進入的信貸領域。而相比較而言,商業銀行信貸資產領域的風險與保險公司自身的承保業務風險及其他資產的風險相關系數是相對較低的,從而促進了保險資金在整個行業層面實現了風險分散,其實際意義要遠超過僅僅單純地進行債券產品的投資。因此,雖然目前我國已推出的若干只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的高評級品種收益率還不具備較高的投資吸引力,但是未來隨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斷深入和推進,會逐漸出現收益率多元化、風險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與收益的不同類型投資組合也會日益豐富,從而會為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提供更完善的投資機會。其次,要嚴格監管程序和管理規范,加強對保險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從國際經驗來看,主要發達國家的保險資金所持有和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比重在其總投資資產中不斷上升,且比重不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中證券化產品規模的不斷擴大,產品品種的不斷充實和豐富,可以預見,在未來監管政策放開之后,我國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比重和份額也將不斷提高和上升。但是,要更好地拓展保險證券化市場水平,需要做好相關監管工作:第一,保險監管部門要緊密配合保險行業業務創新的發展,對保險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予以預警和提示:一是要堅持以保險消費者的市場真實需求為導向,避免保險證券化業務創新過度化,與實體經濟發展相脫離,形成風險隱患,最終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二是要堅持發展保險行業的核心業務,大力調整和完善其業務結構,確保保險行業產品創新與發展的正確方向;三是要注重業務創新過程中的風險可控,避免保險行業在證券化業務創新過程中出現嚴重的風險累積。第二,雖然保險行業通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獲得了對銀行信貸資產的投資機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保險行業整體的風險,但是這一風險分散作用的前提條件是保險行業所持有和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所承擔的信貸風險是適度的。如果保險資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超過一定限度和規模,由于保險行業對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管理和規避并非其專業優勢,信貸風險一旦累積,易促發保險行業的財務危機。因此,保險行業持有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在一定程度上應該受到約束,而這一約束和限制水平應當由保險行業和銀行業監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參考資料

1.朱武祥.資產證券化與保險資金投資增值[J].經濟研究,2000(9).

篇(2)

一.資產證券化簡介

1.資產證券化定義

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業務中證券業務的比重不斷增大,信貸流動的銀行貸款轉向可買賣的債務工具的過程。從形式上講,證券化可分為融資證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兩種。資產證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量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資產證券化流程

(1)資產證券化流程圖

(2)資產證券化步驟:

①發起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確定證券化目標,通過捆綁組合構建資產池;

②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

③券商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設計(包括選擇何種信用增級方式);

④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

⑤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⑥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將融資款支付給發起人;

⑦進行資產管理,到期還本付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績效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結構效率

金融體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資源,資產證券化是銀行配置資源與證券配置資源的有機結合,通過證券化金融技術的作用實現貸款債權這一非證券的證券化,使貸款債權的空間位置發生變化。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例,由于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產品的迅速發展,導致傳統信貸機構的角色地位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業務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許多新興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擔保、信用評級、承銷證券等服務。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金融體制創新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促成了金融體制的創新。資產證券化構建了“貸款貸款出售再貸款”的新模式,即由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發放貸款,然后再把貸款資產進行組合后選擇適當時機出售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可以把貸款資產的服務權出售給其他的銀行或專門從事貸款服務的機構,或直接將由貸款資產所支持的資產擔保證券出售給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由資產證券化所促成的金融體制的創新,由投資銀行、貸款服務機構、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與商業銀行共同承擔信用風險,充分地體現了金融業內部分工協作的原則,各類機構利用自己的比較優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富有效率地發揮自己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資產證券化既將傳統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鏈條延伸,又推動了現資銀行的業務創新,使金融工具的內容更加完善。

3.資產證券化造成了金融穩定和金融不穩定

(1)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穩定

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貸款的各種潛在風險轉化為證券市場上的風險,通過證券二級市場及時地分散給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避免由社會全體成員來承擔債務無法償還的風險。此外,投資者、中介機構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金融資產的盡職調查、信息披露過程中,將銀行信貸過程中一些隱蔽的風險透明化和公開化,這有助于減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銀行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相匹配的問題,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銀行信用風險在更為多樣化的投資者當中分布。這些機構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在信貸沖擊面前的脆弱性減少,有利于加強金融穩定。

(2)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

資產證券化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金融體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穩定性。尤其是隨著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由于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顯著的呈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結構失衡。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發展,使得金融資產的價格與價值差距逐漸拉大,宏觀金融結構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資產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離。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使得一些原來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進入二級市場,流動性增強,使得二級市場上金融資產過剩。過剩的金融資產一方面涌入房地產等市場,造成房地產價格上漲和通貨膨脹,另一方面,流動性較強的金融資產在金融市場內部循環,引發資產價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②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風險的傳遞和擴張。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過度細分造成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沖突加劇,導致資產市場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擴散到衍生品市場,影響到借款人、貸款機構、中介機構、個人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形成系統性風險,造成資產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雙重危機。

④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資本套利空間。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的風險更加隱蔽,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提高,為銀行提供了資本套利空間。銀行為了追逐高額利潤,會在各類金融資產中選擇保留實際風險較高的金融資產,而將實際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實行證券化,使其脫離資產負債表。銀行會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風險,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90年代。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資產證券化在銀行間市場與證券市場之間未成為統一市場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審批,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因此仍各自隔離,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這樣造成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這樣使每個市場所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從監管上看,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約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

如同眾多融資方式一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形式多樣,操作靈活的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以及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財務公司、集合理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和少數個人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缺陷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其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各方中介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務主體的專業化水平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可的程度。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資產支持證券需進行信用增級和強制信用評級,但是國內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增級和評級標準不統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

4.市場流動性不足

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長、不確定性大,以及投資主體結構單一等原因,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不活躍,甚至出現了有行無市的局面。

此外,在國內市場上,以高信用等級的證券投資者為主,而低信用等級的投資者非常少。當證券發行額度較大時,只有高信用等級的資產支持證券才能順利發行,而信用等級較低的證券存在發行失敗的風險,例如在2008年,由于證券化發行收入金額未能達到最低標準,國開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失敗告終。

四、政策建議

1.加強資產證券化的法制體系建設

構建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體系,除了目前的《證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還應出臺更有針對性專門法,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確立統一的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規則。在專門法中,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發行與流通程序以及會計、評級、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2.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

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在建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先進的評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外具有一定權威性和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大力建設資信評級機構的過程中,我國也要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

3.逐漸擴大投資者范圍

篇(3)

引言

自20世紀60年代誕生以來,資產證券化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資產證券化最為發達的美國,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推動了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與經濟的發展。盡管在2008年美國次級貸款市場危機所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當中,資產證券化被認作危機爆發的導火線,隨后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量與市場存量大幅下降,但資產證券化的巨大優勢與多年來對資本市場發展的推動作用還是得到了大部分專家學者的認同。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于2005年正式啟動,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早于20世紀90年代就已開始。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丹洲小區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的收益來源,發行了2億元地產投資券。盡管該案例并未采用標準化的資產證券化模式,且具有較多債券發行特征,但仍可被視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的首次嘗試。隨后根據操作環境與操作模式的不同,國內資產證券化實踐的發展可以被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離岸操作階段;二是準資產證券化階段;三是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何小峰,2007)。鑒于我國在金融危機之后出于市場安全的考慮,放緩了資產證券化推進進程,因此本文并未將我國在金融危機后的資產證券化納入研究范圍。

在不同的時期,國際與國內環境不同,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不同,反映出各個時期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動因也就不同。本文結合我國1996-2008年所進行的標準資產證券化或類資產證券化案例,對各個時期的資產證券化動因進行分析,從而得出我國資產證券化動因的變遷歷程,為我國未來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借鑒。

研究假設

針對資產證券化動因的研究主要是從資產證券化所帶給發起人、投資者以及整個宏觀經濟的優勢角度入手的。吳許均(2002)認為,資產證券化帶給發起人的好處(如多樣化資金來源、降低融資成本等)可被看作是資產證券化的內因,而資產證券化帶給整個宏觀經濟的好處可被看作是資產證券化的外因。丁琳(2004)將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分為微觀動因和宏觀動因,并認為資產證券化帶給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優勢構成了微觀動因。劉志強(2006)、李瑋(2007)、王曉博(2007)在分析不同行業的資產證券化動因時也是從資產證券化為該行業發行主體帶來的優勢角度進行分析,基于以上文獻,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依據受益主體的不同,在文獻總結的基礎上,將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分為發起人動因、投資者動因和宏觀經濟動因三類。三類動因的具體內容如表1所示。

假設2:各分項動因(如發起人動因中的分項動因“優化資本結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決策的影響程度難以相互比較,因此假設各分項動因對資產證券化發起決策的影響程度相同。

假設3:只將引致資產證券化操作實際發生的動因列入研究范圍,而不考慮潛在動因。

離岸操作階段的動因分析

離岸操作階段是指20世紀前后我國部分企業利用國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以籌集資金的時期。該階段典型的案例包括珠海公路交通收費資產證券化、中遠集團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中集集團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和信達不良資產證券化。上述四個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細節如表2所示。

以上案例中,除了發起人之外,其他交易參與主體以及交易所在市場均在海外,而當時我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和監管制度都尚未開始建立,國內也沒有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相應中介機構,同時國內投資者還基本沒有接觸到資產證券化產品,因此該時期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沒有宏觀經濟動因和投資者動因存在。

從發起人動因角度來看,其中兩家大型集團企業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均已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分別上市,擁有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直接融資渠道;而珠海高速公路收益證券化的最初發起人實際是珠海市政府,作為地方政府其具有發行地方債券的直接融資渠道;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當時是處理不良資產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同樣擁有很強的信用保障,這些主體之所以采用資產證券化手段融資,并非是為了降低融資門檻(O5),而主要是為了在亞洲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拓展資金來源(O6)、增加流動性(O4)和降低資產風險(以信達不良資產證券化最為突出)。

準資產證券化階段的動因分析

準資產證券化階段是指20世紀初因為各方面制度限制,只能部分實現資產證券化特征的交易階段,該階段資產證券化屬于類資產證券化操作,基礎資產基本為不良貸款。典型案例包括華融不良資產證券化和工商銀行寧波分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上述兩個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細節如表3所示。

篇(4)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3-0040-04

一、引言

流動性不足嚴重制約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我國于2005年首次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至今僅發行17個產品,發行規模總計僅667.83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債券市場上仍然是微不足道的角色。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結果是用并不流動的債券取代了并不流動的資產,并沒有真正有效地實現“流動”目標。

解決資產證券化流動性問題需要以系統協同視角進行深入研究。基于系統無處不在、無時不有,資產證券化也可以看作一個由發起人、中介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和制度安排部門等子系統構成的開放系統。在協同視角下,資產證券化運作是否順利取決于其子系統之間的協同運動,而資產證券化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子系統協同運動的集中體現。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子系統包括多種機構、部門和市場,因此提高資產證券化流動性不是單個部門或單個子系統能夠實現的,需要多個子系統的系統協同。

二、資產證券化系統的流動性層次

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的核心問題。國內外許多學者在界定資產證券化概念時都強調了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認為資產證券化就是將非流動性或流動性差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好的、可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的證券。

正是這種流動性轉化能力使得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利用低流動性資產實現融資目的。在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發起人首選要將被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V(往往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這令原本沉淀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流動起來,于是不具有流動性的被證券化資產獲得了流動性;然后,SPV以被證券化資產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通過投資銀行的承銷將資產支持證券出售給投資者,于是被證券化資產依托資產支持證券進一步提升了流動性。被證券化資產的“轉讓”與“證券化”流動過程,同時也是資金從投資者流向發起人的過程。正是依靠將原本沉淀狀態的被證券化資產轉變為在二級市場自由流動的資產支持證券,發起人的融資目的才得以實現。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發展成為當今發達金融系統最重要的資源配置方式之一,僅僅依靠前述兩次流動性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第三次流動――資產支持證券在二級市場的流動。這是因為:第一,發起人之所以能夠將被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V,是由于SPV預期能夠以被證券化資產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也就是說第二層次流動能夠順利實現是第一層次流動的前提;第二,SPV之所以預期資產支持證券能夠順利發行,是由于信用增級后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認可度較高,受到投資者歡迎;第三,投資者之所以愿意認購資產支持證券,首要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具有良好的二級市場流動性。因此,資產證券化對被證券化資產流動性的提升是以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為基礎的,資產證券化能否順序實施,歸根結底是由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決定的。

由此可見。流動性貫穿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全過程之中,而不同階段的流動性有了層次之分、互為因果。第一層次的流動性是指被證券化資產的流動性。被證券化資產在由發起人轉讓給SPV的過程中獲得了流動性。第二層次的流動性是指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級市場流動性。SPV創設的資產支持證券在由SPV向投資者發行過程中獲得了流動性。第三層次的流動性是指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資產支持證券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在投資者之間轉手獲得了流動性。從廣義上看,資產證券化系統包含三個層次的流動性,既可以指被證券化資產的流動性,也可以指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級市場流動性,還可以指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但是,由于三個層次的流動性具有遞進關系,因此從資產證券化開放系統看,最重要的是第三層次的流動性即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也就是資產支持證券在二級市場上交易變現的難易程度,交易成本越低、變現時間越短,資產證券化系統流動性就越好。

三、資產證券化系統流動性的協同分析

在協同視角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開放系統。在子系統協同運動下經歷了非平衡相變形成一定的有序結構同時具備了一定的系統功能。系統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各子系統協同運動的集中體現,對于資產證券化系統協同意義重大。

(一) 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非平衡相變的核心標志

資產證券化系統在相變之前處于一種無序的非平衡狀態,子系統之間相互聯系的協同作用十分微弱,整個系統結構十分松散。在此階段,發起人系統擁有的資產流動性很差,資產支持證券尚未問世,因此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無從談起。隨著外界環境的變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問世,發起人子系統原本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在子系統協同作用下流動起來,其流動性通過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體現出來。通過子系統協同運動改變了發起人資產的流動性,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點。是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根本區別。因此,資產證券化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子系統協同運動的結果,是系統非平衡相變的核心標志。

(二) 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發揮整體功能的核心條件

資產證券化發揮整體功能的過程,就是資產從外部進入系統并被轉化為證券轉移到投資者手中的過程,以及資金從外部進入系統經過投資者、中介機構和發起人最終又被轉移到系統外部的過程。這兩個過程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資產轉移即資產支持證券的設計過程是以資金轉移即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過程為基礎的。如果資產支持證券不能順利發行,那么資產支持證券的設計也就失去意義,資產證券化的有序結構也就難以維系。而資產支持證券能否順利發行,又取決于投資者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投資者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但是對于一種金融工具來說,其能否被投資者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工具的流動性。以國債為例,由于國債具有良好的流動性。投資者可以配置一定規模的國債作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當有資金需求或希望改變投資組合時,投資者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以極低的成本將國債變現。正是由于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國債在美國曾一度是債券市場最大的品種(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提高而規模化發展最終取代國債成為美國最大的債券品種)。對于資產支持證券而言,其流動性越好,市場空間就越大,資產證券化配置資源的能力就越強。如果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發行就面臨困難,發起

人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就沒有可行性,資金的跨部門、跨市場配置就無法實現。因此,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發揮整體功能的核心條件。

(三) 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協同的核心目標

由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發揮整體功能的核心條件,因此資產證券化子系統會根據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反饋信息調整優化協同行為,不斷提高資產證券化流動性從而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吸引力。問世之初的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較差,對投資者吸引力不大,造成資產證券化運作局限于零星試點,沒有形成規模化循環發展。在流動性信息反饋下,資產證券化子系統開始改進協同行為、提高協同水平,在后來的幾十年里,不斷通過市場基礎建設、金融工具創新和提高風險監管水平等方式提高資產證券化流動性,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空間不斷擴大,從而帶動資產證券化循環發展。資產證券化在2008年遭遇次貸危機,流動性驟然受阻,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動蕩。各國政府應對危機的救市措施,核心就是恢復資產證券化流動性,使其通過自組織重新煥發活力。因此,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系統協同的核心目標。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子系統的協同運動產生了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支持證券,這是資產證券化形成有序結構的標志。而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又支配著子系統的協同運動。使其形成基于反饋信息的自我調節。子系統通過調節自身行為而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與配合,從而提高協同水平、維持并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有序結構。因此,在協同視角下,資產證券化流動性作為一個評價指標的作用,已經遠遠超出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所具有的指標作用,資產證券化流動性不僅僅直接衡量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情況,而且集中反映了資產證券化各個子系統及其相互協同程度,是一個能夠綜合反映資產證券化運作水平的核心指標。

四、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主要決定因素及其協同調節

基于資產證券化的多子系統協同性,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決定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促進資產證券化流動性提高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場基礎、工具創新和風險監管等方面。

1、市場基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直觀表現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因此資產支持證券這種金融工具是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載體。金融工具的創設、發行和流通必須具備合適的市場基礎,因此市場基礎是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主要決定因素之一。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市場基本包括交易場所、交易方式、交易對手、相關法律制度、會計和稅收制度等。由于市場基礎涵蓋了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場所、交易方式、投資者以及相關制度等資產證券化發行流通的最基本環節,因此市場基礎對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具有正向促進作用,市場基礎越完善,越有利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提高。

2、工具創新。金融工具的流動性除了與市場基礎相關外,同時也受到金融工具本身的屬性、風險收益特征及其配套工具的影響,因此工具創新也是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主要決定因素之一。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工具創新包括資產支持證券種類創新和風險收益創新等,以及相關配套工具的創新等。由于工具創新與資產證券化的多樣性及其風險收益密切相關,是吸引投資者的重要因素,因此工具創新對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具有正向促進作用,工具創新越成功,越有利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提高。

3、風險監管。金融工具的收益總是與風險相伴相隨。當某種金融工具的發行量和交易量達到一定規模時,該金融工具的風險就不僅僅是某些投資者承擔的個別風險,而往往上升為金融系統的整體風險,一旦疏于監管防范導致風險爆發,造成的危害也將是系統性的。投資者受到諸多客觀條件限制,往往不能有效識別和控制其投資的金融工具的風險。這就需要具有針對該金融工具的風險監管體系和措施。因此風險監管也是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主要決定因素之一。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風險監管包括違約風險的識別與監管和杠桿風險的識別與監管等。風險監管主要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過度發展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對資產證券化運作起宏觀調控作用,因此風險監管對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具有反向調節作用,風險監管越到位,越有利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保持適度水平。

三大決定因素的狀態受到資產證券化子系統協同運動的影響。比如,制度安排部門子系統和市場子系統的協同運動決定了交易場所、交易方式和交易對手等,制度安排部門子系統與發起人子系統、中介機構子系統的協同運動決定了相關法律制度、會計和稅收制度等,發起人子系統與市場子系統、中介機構子系統的協同運動決定了資產支持證券種類創新和風險收益創新以及相關配套工具的創新,監管部門子系統與發起人子系統、中介機構子系統的協同運動決定了違約風險的識別與監管和杠桿風險的識別與監管等。三大決定因素之間的協同作用決定資產證券化流動性水平,其中,市場基礎和工具創新主要起提高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的促進作用,而風險監管則發揮著約束資產證券化過度發展引致的資產證券化流動性過高的作用,有助于將資產證券化流動性控制在適度水平。

不過,資產證券化流動性與資產證券化子系統協同運動之間的決定與被決定作用并不是簡單的單向直線型,而是復雜的具有反饋機制的回路調節型。資產證券化子系統從無序到有序的相變創造出了資產支持證券。于是資產證券化流動性有了市場載體;反過來,資產證券化流動性為資產證券化子系統提供反饋信息,各個子系統基于反饋信息對相互之間的協同作用進行調整和優化,提高了系統整體協同度。

五、結語

由間接融資為主轉向依托于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為主,由資本市場目前的股權融資為主轉向債券融資為主,這是我國現代金融大系統改革的重要方向。如果要把間接融資系統沉淀的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真正“化”為直接融資系統有效流動的債券,這就需要加強市場基礎、工具創新和風險監管等方面的系統協同。提高我國資產證券化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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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以預測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手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將組合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受益憑證的結構性融資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抵押貸款債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資產證券化因為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自產生以來獲得了迅猛地發展。目前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債和企業債,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品種。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并且一開始就遵循著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分別發展。一條路徑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存量貸款,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4個(具體情況參見表1);另一條路徑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的收益權或債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有9個(具體情況參見表2)。近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正在探索資產證券化的第三條路徑——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利益、應收賬款、道路收費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等等,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1個,即重慶市政資產支持證券。該項目的發起人是重慶市軌道交通總公司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計劃募集資金50億元。

二、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資的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規模高達2.90萬億元,貸款規模高達2.49萬億元。雖然浙江省的企業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對于如此巨大的間接融資規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資規模仍然顯得十分弱小,僅占各種融資總規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的民間資金規模估計在1萬億元左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浙江省的各類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直接融資工具,同時為浙江省的城鄉居民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渠道。因此,可以預見資產證券化在浙江省的發展潛力巨大。

(二)國外已經有相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固定收益產品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美國的固定收益產品余額已經超過了股票市場余額。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存量最大的產品類別,如美國截至2005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已經超過國債余額,也超過了企業債余額。德國自2000年推出證券化貸款計劃以來,已經給超過5萬個中小企業提供了170多億歐元的貸款。國外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已經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可以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提供借鑒。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探索正在穩步推進

2005年以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上獲得了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并駕齊驅,先后完成了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9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有利于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大力推進。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出臺,為浙江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目前,我國已經試點的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種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這兩種。

在浙江省,各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狀況和盈利狀況都很好,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貸款需求可以得到較好地滿足,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強烈。而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就具體模式而言,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但短期內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更強一些。市縣級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

具體來說,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我國已經進行過的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國仍然很有推廣的意義,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經進行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特定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其他商業銀行尚未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領域進行過證券化,因此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認可和支持。而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雖然可以發揮浙江省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國內外沒有相關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可以借鑒,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難以較好地滿足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基礎資產應當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難在短期內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繼續探索和推進。至于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應該堅持“兩個突破口”(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和“兩種模式”(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同時推進。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1:

筆者提出的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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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038.1 文獻標識碼:A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起源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一般而言,證券化是指對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夠產生穩定并可預見的現金流收益,再加上適當的信用增強,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根據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劃分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化(MBS )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 )。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技術,最早起源于美國。在1970年,世界上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產品―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由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正式發行。目前,資產證券化已經被許多國家和地區作為一種融資手段而廣泛使用。

二、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狀況與特點

(一)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特點。

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70年代,是美國債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資產證券化存量規模占美國債券市場的25%~35%,發行規模占美國債券發行的30%~50%。在2007年,美國的資產證券化達到頂峰,擁有了11.1萬億美元的總規模,之后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總規模有所下降,2011年證券化規模10.2萬億美元,2012年的規模約8.96萬億美元,占GDP比重大約為55%。

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步伐已逐漸發展到其他領域,用于擔保抵押的資產也擴大到汽車貸款、信用卡業務與其他應收賬款。不僅如此,資產證券化工具的使用機構也不再只有金融機構,一些制造商、甚至基礎設施的開發者也開始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一.政府的支持是推動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二.激烈的市場競爭與持續不斷的創新是使美國資產證券化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三.法律的支持和相關的稅收減免優惠是鼓勵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保障。總的來說,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經驗就是以金融危機為契機,由政府推動為先導,把民間發展作為后續的一場金融創新過程。

(二)歐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特點。

歐洲在世界上是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歐洲各國中,由于英國在法律制度和文化環境方面與美國最為接近,其受美國影響較大,較易吸收美國經驗。因此,其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最早,規模也是最大的。而其他國家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以間接融資為主,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相對滯后。意大利僅次于英國,是歐洲的第二大資產證券化市場,這一市場最顯著的特征就是政府部門的強力推動。法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框架在1988年頒布,其后又有了多次修改,但法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并不是太好,資產證券化總發行量僅占歐洲的4%。歐洲的資產證券化發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一.市場機制在英國證券化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二.政府的支持與積極的法制建設是意大利證券化市場不斷發展的主要因素。

(三)亞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特點。

亞太地區的資產證券化自20世紀80年代建立以來穩健發展,是除美國、歐洲之外的世界第三大MBS市場。其資產證券化過程被1997的亞洲金融危機分為兩個發展階段。在金融危機發生前,亞太地區的資產證券化還屬于初步嘗試階段,這一方面是由于這段時間亞太地區經濟上持續平穩增長,金融風險未受到太大的關注。另一方面,許多亞洲國家開放了本國的一些市場,吸引了大量的外資流入,使得金融行業的資金充足,因此對資產證券化并沒有迫切的需求。金融危機以后,在社會經濟環境的重大變化和政府推動的雙重促進下,資產證券化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例如成立各種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為資產支持證券擔保。在亞洲,日本是第一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國家,早在1973年就推出了“房貸債權信托”,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日本的資產證券化余額達到179.4萬億日元。亞太地區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經歷較長時期的探索。(2)政策環境和相關稅收法規的制定是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因素。(3)國際投資銀行的積極態度極大地推動了亞太地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三、資產證券化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在我國,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源于上個世紀80年代末,資產證券化產品涉及到多個領域。然而,截止到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卻不盡如人意。目前,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存在著以下障礙:(1)法制環境不健全。(2)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不足。(3)缺乏權威的信用評估體系。四.金融基礎設施還不完善。總結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國際經驗來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必須要具備法律、會計制度、稅收制度、資產評估等方面的一系列條件。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我們可以從資產證券化發展較為成熟國家學習一些成功的經驗。

(一)發揮政府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重要性。

從資產證券化在世界范圍的發展歷程來看,與發達國家的創新歷程不同,因為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已有的成熟技術,新興市場經濟體的資產證券化發展速度較快;但這些新興經濟體在資本市場以及制度框架方面的存在欠缺,這成為其發展的最大障礙。資產證券化的實現依存于復雜的金融工程技術,同時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在制度框架構造、監督管理環節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政府都將發揮無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可以借助政府和國家信用實現資產證券化。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完善的信用評級機構,是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客觀、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目前,中國的信用評級體系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達不到中立、規范的要求,此外,能夠被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并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在我國較少。因此,盡快完善信用評級體系,這將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三)注重人才培養以建立技術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技術性要求強、專業化程度高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具有專業知識的金融人才。因此,我國應加大對專業金融人才大培養,以期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技術支持。

(四)培育規范的中介機構并加強監管。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中介機構的聲譽至關重要。一個成功的證券化項目是多家中介機構的合作的結果。在培育中介機構的同時也要設立一定的機構從業準入門檻,規范執業行為,并配合必要的監控和引導,以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作者: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研究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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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風險 對策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資產為支持,將這些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重新包裝組合或分割后,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將這些資產轉化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目前,在美國等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主流的融資技術,并獲得了超常規的發展,對于推動這些國家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早在1992年,海南三亞就開始通過發行地產證券進行資產證券化嘗試。雖經過20年的發展,但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程度仍然很低,還處于規模小、非標準化的發展水平。我國現有的資產證券化形式主要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房貸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

1.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

獨立、客觀、公正的信用評估是資產證券化成敗的關鍵。投資者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進行投資選擇,其中立的、科學的、公正的評估結論,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基礎。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收益能否得到保護與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但資信評級業在我國尚屬新興行業。資信評級機構信用評估不細、評級透明度不高、信譽低、獨立性差、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使其在投資者心中缺乏影響力。在缺乏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的情況下,資信評級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大大削弱資產證券的魅力。

2.流動風險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交易價格表現穩定,波動幅度較小,大多數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波幅在5%以下,遠不及股票市場的流動性,與西方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相比也相差甚遠。此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少、規模小,投資者的選擇余地小。因此,投資者更青睞于流動性較高的股票市場以及風險較小的證券市場,大大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求。流動性差是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3.法律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將各種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投資者的證券持有權的過程中,涉及原始債權人、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證券投資者等方面的利益,需要嚴謹有效的相關法律予以保障、明確各個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從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需要嚴謹、詳細的法律法規制度予以約束、監督。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探索階段,理論與金融實際相結合缺乏經驗。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建設很可能相對滯后,這勢必增加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難度。

三、對策

1.完善信用評級和資產評估制度

完善信用評級制度,規范發展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機構,是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關鍵。與當前資產評估面臨的新形勢與新任務相比,以往出臺的一些規范資產評估行為措施已不能滿足不同組織形式、不同經營方式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以基本評估準則為綱、若干應用準則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信用評級旨在降低信息成本,客觀評價產品風險和預期經營狀況,為投資者選擇投資工具提供依據。我國應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的發展現狀,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高聲譽度,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樹立信用評級機構良好信譽的關鍵是讓投資者知道公司評級結果的準確性高、 值得信賴。國內評級機構應在借鑒國外先進的評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同時,還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信息透明度。

2.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擁有長期、大量的資金,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的推動和支持力量,對資產證券化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的約束較多,應適當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擴大其投資范圍。在強化監督的前提下,鼓勵其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給資產證券化市場注入活力,推動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

3.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保護投資者利益,建立健全風險轉移和對沖機制。完善違約救濟機制,優化市場約束機制,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同時應該根據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程,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構筑資產證券化的所需的法律框架,為各個利益相關者提供法律保障。

4.培養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和綜合性極強的新型融資方式,它涉及的專業領域包括金融、證券、法律、信托、保險等方面,需要一大批既有理論基礎知識,又有實踐操作經驗的復合型人才。因此要培育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總之,從國際金融發展形勢來看,資產證券化目前已經成為國際資本市場較為流行的投融資方式。我國也應該緊跟時代步伐,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在完善金融監管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建立良好的生存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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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言

在20世紀30年以來的金融市場中,作為創新力體現最突出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在全球的資本市場中越來越成熟,并且非常流行。在金融業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資產證券化對全球經濟的發展確實做出了顯著貢獻,但隨后美國次貸危機卻給其敲響了警鐘。次貸危機不僅破壞了美國經濟,也使蝴蝶效應、多米諾連鎖反應在世界范圍內爆發。隨著資本的不斷積累,迅速蔓延到整個世界。

不同學者對于次貸危機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內容有不同的看法。郭羽認為,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風險比較大的原因之一是當前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以及相應法律法規的缺乏。

對于資產證券化試點,因為其沒有通過標準化合約形式打包并出售,因此難以形成移動市場,是一種不完全的資產證券化。而且大多數中小投資者都不愿意參與,所以銀行擔保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出現了預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瓶頸。

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只是處于萌芽階段,但隨著經濟和金融的不斷發展和延伸,我們必須要看到,在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發展階段,存在的風險和風險的防范重點的差異。因此,我認為,在防范和管理風險中要突出風險管理的協調性和著重性。通過認真吸取美國次貸的教訓,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從而提出科學、完備、具有操作性和協調性的全面的監管和控制制度體系。本文首先對美國次貸危機進行全面分析,進一步探析資產證券化風險,最后提出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防范對策。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其潛在的風險

1992年,我國已經開始了對地產資產的資產證券化,但是因為發展資產證券化的諸多條件如市場制度、法律制度、風險監管及稅收等的不具備,到現在都沒有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直到2005年才出現,聯通CDMA網絡支付租賃費收益計劃的發放、2005年12月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元2005-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發行的國開元2005-1信貸資產證券化。

從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出,目前資產證券化尚處于創新階段,其真正開始發展僅有短短三年左右的發展歷程。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新型市場的資產證券化,未來還有很長的路需要我們去摸索。

(一)信用、道德風險

信用風險的產生來自它的不確定性。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十分重要的特征之一。一定程度上,基礎資產信用的保護與資產證券化投資收益有很大的關聯性。在證券化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級別信息能幫助投資者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因此要對信用增級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為投資者建立嚴格、易于理解的信用評級標準。但在我國,對資產信用評估屬于新興產業,而且目前的信用評級機構缺乏評級標準以及資產本身的因素,還不能滿足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要求。不僅缺乏專業評級機構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對稱性在資產評估中也非常突出,這將是一個很大的導致信貸風險的人為因素。因而,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是我國創新資產證券化制度的重要任務,然而更重要的是道德風險的防范。

(二)法律、法規風險

相比市場的發展,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我國的基礎法規制度建設處于劣勢,仍需逐步的完善。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實踐與理論相結合方面缺乏經驗,也就是說,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在進行試點研究和缺乏經驗的不斷摸索階段。證券化市場沒有相應的法律做后盾,與之相關的現有政策和法規也嚴重滯后于金融市場發展的資產,因而很難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部門規章只有相關的政策指引,其法律效力比較低,我國并沒有針對資產證券化推出法律法規,這樣容易產生立法沖突。再加上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參與者不能很好地規范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都將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面臨我國式的法律法規風險。資產證券化大規模的發展,必然會導致各利益相關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糾紛。

(三)宏觀的經濟狀況與政策的風險

發行資產證券化、取得與分發收益,管理者對資產的管理都與宏觀經濟有不可分割的關系。面對不斷變化錯綜復雜的宏觀經濟形勢,不同的國家對資產證券化采取不同的保護與支持政策。在政治、社會、經濟等宏觀因素的考慮下,政策的制定者可能做出非合理的博弈決斷,錯誤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會阻止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

(四)金融產品本身的缺陷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不僅有利于通過分散金融風險,改善銀行資本結構,有助于保障金融業的穩定,而且能建立多角度、多層次、更全面的資本市場,進一步拓寬融資投資渠道。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只是能分散風險,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風險。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僅僅做到提高儲貸或銀行機構自身平衡表的轉移能力,但如果遇到同樣的風險,我們仍然會無法應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對策

這場在美國爆發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目前已被認為是近年來全球損失最慘重的金融危機。這次危機有其不同于傳統金融危機的原因,我們必須清晰地認識到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和性質,總結經驗教訓,積極探索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道路。做到以下幾點,能幫助我們有效地防止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逐步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1.建立配套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特別復雜的業務,它涉及到各個領域,如法律、融資、會計、稅務、評估、基金擔保等,所以我國需要建立一套涉及各領域的完善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政策。實踐中發現,我國的交易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政策還不夠完善。在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制定有關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要考慮我國國情,在實施過程中更要注意與我國實際相結合。此外,合理的稅收政策大大地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2.提高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的法律效率。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金融融資的范疇,它的順利發行依賴于相關法律法規。當前我國已出臺的一系列與之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都是相對較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法律效力較低,而涉及資產證券化許多問題亟須解決,并不是一些臨時性管理措施和規定就能解決的問題。因此,發展更高層次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迫在眉睫。

(二)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管理

1.確保基礎資產的資信質量。證券化的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相符是證券化過程中最大的風險。雖然從目前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資信情況還不錯,但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適合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分散風險對非系統風險的規避。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風險較高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為了保證基礎資產的資信質量,銀行和金融機構必須選用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2.規范信用評級制度。要逐步完善信用評級標準,從而使其更好地發揮指示作用。建議證監會在審批過程中,除了要重視信用評級的要求以外,還應按規定公布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標準,幫助更好地預測產品的信用評級結果,發揮客觀性和指示性作用。這樣的公共信用評級標準將不僅能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設計多樣化,同時也對國際資產證券化在合適的時間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具有戰略重要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由于它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基金和證等品種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監管上也明顯不同,所以我國應繼續加強資產證券化的全面系統監管,從對基礎資產評估到資產池的評估,再到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全過程監管,加強以披露信息為本質的監管方式。通過非常嚴格有效的監管,以確保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在目前分業監管情形下,銀監會在制定相關披露要求的同時要重點考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自身的特點。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深化,產品結構不斷復雜化,監管當局的監管形式和責任就會不斷變化。因此,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關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方向,建立協調和對話制度研究監管對策,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優勢分享,使資產證券化活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的監管到位,增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防范風險于未然,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順利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羽.資產證券化風險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6,(13).

[2] 張文劍,趙鵬.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因素分析[J].晉中學院學報,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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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以預測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手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將組合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受益憑證的結構性融資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抵押貸款債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資產證券化因為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自產生以來獲得了迅猛地發展。目前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債和企業債,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品種。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并且一開始就遵循著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分別發展。一條路徑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存量貸款,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4個(具體情況參見表1);另一條路徑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的收益權或債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有9個(具體情況參見表2)。近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正在探索資產證券化的第三條路徑——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利益、應收賬款、道路收費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等等,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1個,即重慶市政資產支持證券。該項目的發起人是重慶市軌道交通總公司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計劃募集資金50億元。

二、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資的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規模高達2.90萬億元,貸款規模高達2.49萬億元。雖然浙江省的企業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對于如此巨大的間接融資規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資規模仍然顯得十分弱小,僅占各種融資總規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的民間資金規模估計在1萬億元左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浙江省的各類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直接融資工具,同時為浙江省的城鄉居民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渠道。因此,可以預見資產證券化在浙江省的發展潛力巨大。

(二)國外已經有相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固定收益產品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美國的固定收益產品余額已經超過了股票市場余額。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存量最大的產品類別,如美國截至2005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已經超過國債余額,也超過了企業債余額。德國自2000年推出證券化貸款計劃以來,已經給超過5萬個中小企業提供了170多億歐元的貸款。國外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已經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可以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提供借鑒。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探索正在穩步推進

2005年以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上獲得了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并駕齊驅,先后完成了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9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有利于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大力推進。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出臺,為浙江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目前,我國已經試點的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種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這兩種。

在浙江省,各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狀況和盈利狀況都很好,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貸款需求可以得到較好地滿足,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強烈。而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就具體模式而言,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但短期內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更強一些。市縣級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

具體來說,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我國已經進行過的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國仍然很有推廣的意義,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經進行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特定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其他商業銀行尚未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領域進行過證券化,因此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而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雖然可以發揮浙江省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國內外沒有相關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可以借鑒,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難以較好地滿足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基礎資產應當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難在短期內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繼續探索和推進。至于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應該堅持“兩個突破口”(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和“兩種模式”(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同時推進。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1:

筆者提出的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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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作用 問題 對策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它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作用

資產證券化對于盤活金融資產有利。在傳統信用模式下,資金一經貸出,除非借貸人還款,要想使貸款轉化為資金很難,尤其是對大量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由于期限一般都比較長,流動性風險就更加突出,更加需要提高流動性。而一旦通過實施證券化舉措,可以通過參加資本市場來增加資金總容量,有利于延長可用資金的到期日,緩解原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的壓力。因此,資產支持證券對于房地產金融業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資產證券化也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近年來我國的儲蓄量逐年增長,這種負債所形成的銀行資產規模擴張,對銀行具有資本充足率、籌資成本等各方面的壓力。過去依靠股票市場分流部分儲蓄資金,但只能起到部分分流這些資金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使銀行金融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擴張的措施,顯然有助于分流傳統儲蓄資金,同時又在緩解資本充足壓力,降低籌資成本等方面具有優勢。資產證券化已是商業銀行競爭中必須面對的又一個值得重視和探索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法律不健全,存在法律風險。資產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性、有效性要由相關的法律予以保障,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資產證券化中市場主體較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還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資產證券化正處于探索和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理論與金融實際相結合缺乏經驗,有關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政策和法規建設都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目前設立SPV與現行《公司法》、《破產法》和《民法通則》等也存在很多的沖突。SPV是一個十分特殊的法律實體,其經營范圍狹小,僅限于證券化業務,人員很少,甚至為了避稅經常根據項目的不同和更變經營場所,在現有的《公司法》及《合伙企業法》中尋求法律依據是比較困難的。

(二)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體系不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試點辦法》規定資產支持證券須進行強制評級(私募發行可以豁免) ,但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試點辦法》規定了多種信用增級方式,但我國的信用增級機構還很不成熟,離專業的金融擔保還有很大一段差距。

(三)財務稅收等制度尚不明晰。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必然要考慮其會計確認方法,這也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的保障。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會計處理,肯定不同于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相當廣泛,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改革,但現有的會計處理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另外,稅收也是影響資產證券化能否進一步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能否帶來更多利益是判斷某一產品或制度好壞的重要標準,而稅收則直接關系到利潤分配,故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問題,即怎樣使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理避稅才能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以及國家稅務部門堅持稅收中性化原則。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1)資產證券化融資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稅;(2)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3)是否征收預提稅。

(四)缺乏熟悉資產證券化的高級專業人才。資產證券化涉及諸多領域,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涉及金融、證券、房地產、評估、財務、稅務、法律等各個專業。資產證券化的開展迫切需要可以熟練操作并實施有效監管的高級專業人才。但是,目前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理論認識的制約和實際操作水平的限制,導致我國資產證券化水平與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存在明顯的差距。

三、改善我國資產證券化中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控制風險。首先,要加強政府監管,對發起機構、受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等實行資本充足率、業務流程和各高層管理人員等各方面的全面監控。其次,要加強內部控制,資產證券化各操作部門要識別、評估本部門的操作風險,建立持續有效的風險監測、控制及報告程序。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和信息披露尚無法適用《公司法》和《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所以需要專門對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作出特殊規范。因為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重點是要求發行人披露資產的組成情況及替代資產的條件、發起人轉移資產后保留權益的情況、證券化結構的特征、所有證券化參與方的情況、證券化所獲得的信用增級、流動性等,所以,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實行包括發行時的披露以及發行后的定期持續披露分別進行和分別規范。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金融投資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性,使得投資者需要一種公正通用的信用評級系統。證券的信用等級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為此,應該采取多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做到公開透明為原則,在對其評級過程中,基礎數據、評級方法、組合資產都應做到公開透明。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而言,首先必須要經過我國主管機關的認可,可以選擇設立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機構,也可以選擇國際上運作專業資質較高的信用評級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過程中,加強交流合作。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人員素質而言,我們要注重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注意引進培養專業人才,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強化職業能力水平。

(三)加大證券化產品創新力度,積極推動多種資產證券化。根據英美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只要產品設計合理,得到市場認可,適宜證券化的資產類型很多。根據我國實際,資產證券化可以從優質信貸資產開始,逐步擴展到不良貸款、企業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款、基礎設施收費權、房地產物業租金等等。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證券化,對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加強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具有重要意義,也會成為發展直接融資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銀行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四)培育良好的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相對個人投資者來說,具有更成熟的投資理念、更充分的市場信息和更完備的分析技術,因而更能理解、接受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而且機構的資金龐大,有能力承受和分散通過資產證券化重組債務可能導致的巨額損失。同時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滿足許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宗旨,特別是一些對資產的安全性要求較高的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來說,資產支持證券更是一種理想的投資品。因此,為了促進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發展,政府應在強化監管的條件下,在法律上適當放寬機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要求,逐步允許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保基金等社會資金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支持和培養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投資主體。

(五)加強信息披露。雖然銀監會和證監會制定了專門披露規則,區分不同部門的職責,要求受托人對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責,但是目前尚無完整的系統的證券化專項計劃信息披露制度。那么建設一個標準化、具體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尤為重要。這包括兩個主要部分:首先是明確信息披露的范圍,對于不同的參與主體,這個規范應該是一致的、標準的,才有利于信息的交流;第二就是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監管部門在此過程中應該發揮作用,比如建立統一的、共享的網絡平臺來集中信息,使信息的享有權實現平等。

總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如何看到這些問題,并針對問題通過相應的對策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改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狀況是我們應該重視的。通過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的建立和信用評級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因素的改善,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現將是必然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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