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12 09:15:3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環境污染的危害性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一、高校電子閱覽室簡介

高校圖書館是高校辦學的三大支柱(師資、圖書資料、實驗設備)之一,高校圖書館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和濃厚的學習氣氛,有豐富的文獻資源,有較多的檢索工具,有現代化的電腦設備,有熱心輔導的圖書館工作者,理應成為高等學校學生接受專業教育的第二課堂和素質教育的第一課堂。電子閱覽室是指以計算機技術、網絡通信技術為基礎,集電子型文獻(如磁盤、光盤、網絡服務等)閱覽、咨詢、培訓、服務為一體的現代化多功能閱覽室。為學生提供上網的地方,里面有一些數據庫,為學生查資料提供查找資料的場所。有的電子閱覽室還有一些國外的數據庫。隨著時代的發展,信息化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種大的社會背景下,電子閱覽室成為高校中廣大師生非常青睞的知識獲取平臺。在電子閱覽室中,免去了按照圖書號查閱資料費時費力的做法,人們獲取資料更為便捷。而且,在獲取資料后,對于資料的記錄也非常方便。目前,大部分期刊都是以PDF形式檢索出來的,人們很容易進行存儲,方便日后使用。因此,電子閱覽室成為高校圖書館中人流量最大的區域之一。電子閱覽室在高校圖書館中的地位已經越來越重要。根據對華北地區20所普通本科院校的統計顯示,圖書館電子閱覽室年接待讀者的人次已經占到圖書館年接待人次的35%以上。而且還呈逐年上升趨勢。那么數量眾多的讀者在電子閱覽室中活動,再加上電子閱覽室本身布局和設備的特殊性,就使得電子閱覽室也成為整個圖書館中環境最為堪憂的區域之一。

二、高校電子閱覽室環境污染表現形式

2.1 室內空氣污染

室內空氣污染已經成為全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問題,被公認為人類健康最危險的殺手之一。 美國專家研究表明,室內空氣的污染程度要比室外空氣嚴重2-5倍,在特殊情況下可達到100倍。對于電子閱覽室來說,空氣污染產生的原因有幾個方面。首先,電子閱覽室人流量比較大,有些同學本身就感冒或者有其他病癥,還在無防護的條件下,進入電子閱覽室。其呼吸或者打噴嚏產生的飛沫必然都會對空氣產生污染,引起其他同學感病。尤其是在冬季或者夏季,為了保溫室內密封效果較好的時候,這種以空氣作為介質感病的概率更大;第二,人流量大了以后,同學們的來源自然也就會更復雜,不管上一刻還身處哪里,這一刻就直接進入了電子閱覽室。甚至于很多同學都來自于帶有不同病原菌空氣的環境之中,在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就進入了電子閱覽室。這些病原菌在適宜條件下都會繁殖,并且會造成進一步的污染。而且,人流量多了以后,尤其是冬季,人員非常密集的空間里,溫度都會大大的提升,這也會促使細菌、病毒等微生物大量繁殖;第三,人流量大了以后,很多不夠自覺的同學也會進入電子閱覽室。尤其是一些同學進入電子閱覽室并不是為了查閱文獻資料,而是為了上網聊天或者打游戲。去的時候還會帶著很多零食吃,有的同學還把電子閱覽室當成了“臨時餐廳”,邊吃邊玩兒,零食或者飯自身產生的粉末或者氣味,也會對室內空氣產生一定的污染。這一點往往也是電子閱覽室管理人員容易忽略的一方面。

2.2 家具所釋放的污染

通過在對室內空氣的檢測中發現,室內污染氣體中有超過500多種揮發性有機物,某些有害氣體濃度比戶外高出十倍甚至幾十倍, 其中致癌物質就有20多種,致病病毒200多種,美國已將室內空氣污染歸為危害人類健康的5大環境因素之一。加拿大一衛生組織的調查也顯示出當前人們68%的疾病都與室內空氣污染有關,室內污染已成為危害人們健康的“隱形殺手”。 國際上一些專家研究指出人們在經歷了“煤煙污染”和“光化學煙霧污染”對人們健康的危害之后,正在經歷著以“室內空氣污染”為代表的第三次污染時代的到來。由于電子閱覽室都是一些新興的場所,一些辦學年限比較長的學校的圖書館,其中很多開始就沒有電子閱覽室。后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信息化的發展,才開始逐漸的建造電子閱覽室。因此,不少學校的電子閱覽室里面,家具都是清一色新購置的家具。包括電腦桌、椅子,墻面、地板也都是新裝修的。而這些新裝修的環境之中,有很多都隱藏著環境污染的隱患。比如,新購置的很多電腦桌,椅子中的油漆、膠合板、刨花板;墻體的泡沫填料、內墻涂料、塑料貼面等材料均含有甲醛、苯,甲苯、乙醇、氯仿等有機化合物氣體,以上物質都具有相當的致癌性。尤其是其中所含有的甲醛(HCHO),這是最厲害的一種室內污染氣體,它是一種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可經呼吸道吸收。 其水溶液“福爾馬林”可經消化道、呼吸道危害人體健康,輕則會使呼吸、消化系統致癌,重則可導致神經系統紊亂、染色體異常、胎兒畸形等等。除此之外,還有油漆中的鉛,對長時間滯留于電子閱覽室內不的同學來說,也有很嚴重的影響。

2.3噪聲污染

世衛組織歐洲區總監雅克伯(Jakab)反復強調:噪音污染不僅滋擾環境,而且也是公共健康的一大威脅。噪音污染會升高血壓、增加壓力荷爾蒙的血液濃度,即使暴露于噪音中的人處于睡眠狀態,他也一樣會受到影響。如果長期暴露在噪音污染中,這些癥狀就會不斷積累,導致心臟病以及心血管疾病。而對于電子閱覽室來說,本身它是處在圖書館中,應該是一個十分安靜的環境。可以說,整個圖書館都是非常安靜的。但是電子閱覽室卻是個特殊的地方。電子閱覽室尤其特殊性,那就是裝備有大量的電子計算機。這些計算機的使用,不要說同學們之間無所顧忌的交流,就是同學們都不說話,單單是一個屋子里面幾十甚至上百臺計算機主機的風扇一起轉動,和眾多鍵盤不斷的敲擊,再加上空調扇、網線交換機、打印機、穩壓器等,這種噪聲就足以讓很多人難以忍受。況且,很多同學在電子閱覽室中,由于缺乏及時的監管,大聲的相互交流,或者播放音樂、視頻,椅子的響動,吃東西的聲音,這些聲音共同組合到一起,所產生的噪聲污染,是足以讓人難以忍受的。數據顯示,在40-60分貝的環境下,相當于普通室內談話;60-70分貝,相當于大聲喊叫,有損神經。而在圖書館電子閱覽室中的調查顯示,其噪音一般都在60分貝以上,對于人的學習的確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尤其是在圖書館這個環境里來看,大部分區域都非常安靜,而且同學們都在安靜的閱讀學習,的確也需要安靜的環境。而電子閱覽室這種人流量大,噪聲非常大的環境,不僅是對于電子閱覽室內部的同學造成污染。同時,過大的噪聲,也會對周圍閱覽室的同學造成很大的影響。

2.4 電磁污染

任何交流電在其周圍空間都會產生交變的電場,交變的電場又產生交變的磁場,交變的磁場又反過來會產生新的交變電場。這種交變的電場與交變的磁場相互垂直、以源為中心向周圍空間交替的產生且以一定的速度傳播的波,稱為電磁輻射(也稱電磁波)。電場和磁場的交互變化產生電磁波。電磁波向空中發射或匯汛的現象,叫電磁輻射。眾所周知,電磁輻射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重要的輻射源頭之一,過量的電磁輻射就造成了電磁污染,因此非常值得人們重視。電磁輻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變的主要誘因。另外,電磁輻射對人體生殖系統、神經系統和免疫系統造成直接傷害。電子閱覽室中,計算機是最主要的裝備。包括CRT顯示器、機箱、鍵盤及音箱等。此外,主機機箱的主板、CPU、顯卡、聲卡等以及外部設備,如UPS、打印機、掃描儀等在工作時,都會產生電磁波。小一點的電子閱覽室也有十幾臺計算機,大一點的甚至有上百臺計算機。再加上服務器、電源等都形成了電磁污染。而經過研究證明,各種電磁輻射所產生的污染,在人體內實際上是可以累積的。一些同學很喜歡電子閱覽室,沒課就去電子閱覽室,這樣久而久之,很容易對人體造成一定的損害。研究發現,電磁場的生物活性隨頻率加大而遞增,就頻率對生物學活性而言,即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長波,頻率與危害程度亦成正比關系。不同頻率段的電磁輻射,在大強度與長時間作用的前提下,對人體的不良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增加患白血病的概率;誘發癌癥并加速人體的癌細胞增殖;影響人們的生殖系統。另外,高強度的電磁輻射還會影響以及破壞人體原有的生物電流和生物磁場,使其發生異常。

2.5廢棄物的污染

固體廢棄物的污染在電子閱覽室中形成的污染,是最直接,但很多人卻又不重視的一種。很多人認為,垃圾收了就可以了,還能形成什么污染嗎。實際上,在電子閱覽室中,固體廢棄物的污染形式也很多。首先,一部分同學不夠自律,來電子閱覽室上網的時候,還會帶來很多吃的、用的,產生的碎屑、塑料袋等隨意丟棄。一些同學在喝飲料的過程中,沒有喝完的飲料瓶就隨意扔在地上,液體灑出來,對地面也造成污染。尤其是很多同學還故意把一些食物的碎屑藏在干不見的地方,久而久之,食物就會發霉變質,產生的異味不僅產生很多細菌,還會降低空氣質量。統計顯示,家用鍵盤樣本的菌落數量竟然達到了1100個,鍵盤縫隙樣本的菌落數量也達到了770個,也就是說,比家用馬桶的細菌含量分別高出17倍和11倍。電子閱覽室電子計算機的使用頻率更高,其污染也更嚴重。有的同學邊吃邊上網,鼠標和鍵盤上到處都是液體或固體的垃圾。這不僅對人體有害,也對計算機本身造成很大的影響。比如,鍵盤里有了食物碎屑以后,鍵盤的靈敏度就會大大降低,還會影響鍵盤的使用壽命。如果鍵盤上撒上了水,那影響就更大了。嚴重的可能會造成電線短路,造成硬件損失,對鍵盤使用影響更為明顯。還有一些同學有觸摸顯示器的習慣,看到一些感興趣的東西,往往就會用手去直接觸摸顯示器。實際上,顯示器雖然都經過處理,硬度較高。首先,如果是尖銳的東西觸摸顯示器,會對顯示器造成劃痕;如果是手上一些污垢在接觸顯示器以后,長時間積累在顯示器表面,也會對顯示器表明造成腐蝕。

三、電子閱覽室污染造成的危害

當然,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電子閱覽室的污染是形形,花樣繁多的。而對于廣大師生讀者以及工作人員所產生的危害也有很多種。但總體來看,電子閱覽室的污染對師生讀者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對身體上有危害。比如,空氣的污染,會引起一些病毒的傳播,造成讀者之間容易傳播疾病。再比如一些固體廢棄物隨意丟棄,時間久了會腐敗變質,也會產生一些細菌。這些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另外,新家具所釋放的一些有毒氣體,對于經常來這里上網的同學來說,影響也很大;第二,影響讀者正常的學習和工作。比如,噪聲污染,這是電子閱覽室中一個“大敵” 。噼噼啪啪的鍵盤聲、嗡嗡作響的主機風扇聲,再加上空調扇、交換機、鼠標、同學們不自覺的喧嘩,人們的腳步聲音混雜在一起,的確對于電子閱覽室內,以及圖書館周圍閱覽室的同學,都會帶來很大的影響。使大家無法集中注意力查閱資料、學習;第三,各種污染對于電子閱覽室本身設備也造成影響。比如,讀者把碎屑丟棄在鍵盤之中,食物仍在電腦旁邊,用手或者尖銳的東西觸摸屏幕。這些不良習慣,不僅會傳播疾病,本身也會對計算機設備造成影響。

四、結語

總之,隨著時代的發展,電子閱覽室必然會越來越重要。但如何合理的發揮這種重要性,使電子閱覽室既能符合時代的發展需要,又能符合學生成長的需要,也能符合高校發展得需要,就成為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對于電子閱覽室環境污染的防治,不能為了防治而防治,我們還需要標本兼治,從思想教育開始,通過引導、監督,最終實現學生閱讀風氣的改變。同時,閱覽室自身,也要從設備使用制度、材料等各個方面完善,最大限度降低環境污染,為學生學習創造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1]史英. 圖書館電子閱覽室妹境污染的危害及對策[J]. 成功(教育),2010(11).

[2]劉卓然. 高校電子閱覽室健康隱患及預防措施[J]. 理論觀察,2006(3).

[3] 劉艷霞. 當前圖書館數字化參考咨詢服務研究[J].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4).

[4] 姜春義. 論高校圖書館的環境建設[J]. 河北科技圖苑,2011,24(1).

[5] 吳君平,夏 寧. 高校圖書館電子期刊的管理與發展對策[J]. 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1(8).

篇(2)

一、在英語教材中滲透環保教育的重要性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造的生活垃圾逐年上升,工業的發展也會帶來大量的垃圾污染,使環境污染加重,環境污染造成了全球氣候變暖,引起降水分布的變化,從而影響生物鏈,增加干旱和水災等,破壞我們的生態環境。環境污染還會對大氣環境造成危害,空氣質量的下降危害著我們的健康。環境污染的危害性不僅僅如此,臭氧層的破壞、生物多樣性的減少、酸雨的增加、土地荒漠化、森林的銳減等等都是危害性的體現。

環境污染有如此多的危害,因此保護環境是必須的。然而環境是大家的,保護環境僅靠一個人是不夠的,需要我們大家攜手,環保教育不僅僅是生物地理學科的內容,也需要在英語教材中滲入,這也是每一個英語教學者的責任和義務,將環保教育滲透到英語教學中來,更能體現我們對環保教育的重視,讓學生們有了更廣泛的方式了解環境問題,增強環保意識。英語學習并不是單獨的課目學習,學生需要多課滲透性的學習,在英語教學中體現環保教育更能引起學生的重視,從而掌握好環保知識,熱愛大自然,更好的保護我們的家園。

二、環保教育滲透到英語教材中的體現

在地球上,生存著許多的生物,人類具有著最高的思維,是地球的主人,因此保護動植物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在歷史的進程中,許許多多的生物因為受到環境的污染而遭到滅絕,物種的多樣性慢慢減少,這對我們人類來說也是一種遺憾。我們無法挽回過去,卻能拯救現在。我們將環境污染的這一危害性也滲透到了英語教材中,例如,八年級仁愛英語教材第四單元中的“Topic l Weshare the world with plant and animals”,圍繞著動植物展開環保教育滲透。

在Section A中,通過對話的形式讓學生們了解動植物是我們人類的朋友,然后以小組活動的方式告訴學生們要拯救那些面臨滅絕的動植物,最后又采用完形填空的方式讓學生們了解食物鏈,這不僅讓學生們了解到生物的多樣性不可缺失,而且也體現了學科之間滲透的魅力。

在Section C中,通過文章、聽力等方式闡述了熱帶雨林對人了的重要性,讓學生們了解到森林的破壞不僅僅會造成植物的減少,沒有了熱帶雨林,許多動物失去了保護屏障,危及這它們的生命甚至造成物種滅絕。在3a和3b中又講述了生命之源――水,沒有水,便沒有了生命的存在,水資源的枯竭會直接造成人類的消失,讓學生們了解到節約用水的重要性,養成良好的用水習慣,及時的關掉水龍頭,合理用水,保護我們的水資源。

在Section D中,講述了幾種特殊的魚類,我們也可以聯想到亂吃動物的危害性,滲透到教學中,讓學生了解到有些動物的身上攜帶病菌,人類亂吃或生吃后會導致疾病,甚至危及生命,保護動物也是保護人類自己,和動物成為朋友,而不是只把他們當成我們的獵物。

三、如何滲透環保教育才能讓學生更好的吸收

在英語教學的課堂上,老師起到引導作用,調動起學生的積極主動性,不要一味地講解,讓學生們成為“復讀機”,被動地接受。要采用靈活多變的方式教學,例如將學生分成幾個競賽小組,讓每個小組舉出在生活小事上的浪費現象,并且用英語表達出來,例如,忘了關水龍頭(Forgot to turn off the tap)。詞匯是英語學習的重要部分,在英語單詞中,有很多是可以滲透與環境有關的問題,例如單詞旅行者(tourist)的學習,老師可以用英語來告訴學生怎樣去做一個有素養的“tourist”,可以插入一些簡單的語句句子,如“不要亂涂亂畫”(Don't Scribble)、“不要亂扔垃圾”(Don't litter)等。通過單詞的講解滲透一些環保教育既能增強環保意識,又使學生更加牢固的掌握單詞。在學習環境有關的英語文章時,老師可以組織征文比賽,征集一些有關環保的小短文,字數不需要多,根據學生的掌握能力來定,這樣還可以鍛煉學生的英文書寫能力。

走出課堂,還有許多的教學資源可以利用,學校是一個育人的環境,所以更需要在校園內宣傳環保教育,營造一個美好的校園環境。可以在保護環境的指示牌上標注上英語,例如在草坪旁邊可以加上“Keep off the Grass”(勿踏草地)的標語牌。還可以在植物上掛上英語標識牌,例如小草(grass)、仙人掌(cactuses)等,讓學生可以在校園里潛移默化的加強環保意識,而且還能更熟練的掌握英語句子。老師也可以幫助學生制作環保主題的英語宣傳欄,例如用一些英文漫畫來表現破壞環境的現象,說明它的危害性,提醒學生們正確的做法,讓學生們逐漸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在英語教學中可以多組織野外實踐課,在野外實踐中可以講解一下應當注意的環保問題。讓學生貼近大自然,在大自然中去學習有關的英語單詞,用簡單的英文句子來進行交流,例如,不要隨便扔垃圾(Don't throw rubbish casually)。

四、總結

重視環保教育是對學生以及人類的負責,將環保教育滲透到英語教學中去是正確的抉擇,但是切忌喧賓奪主,畢竟英語學習的主要任務是語言的學習,環保教育的滲透要運用的巧妙恰當是很重要的,不要理解成圍繞環保教育去制定英語教學,而是在英語教學中慢慢去滲透環保教育,這樣才能達到一舉兩得的效果,讓學生在英語學習中,加強環保意識。

篇(3)

第二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組織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相應的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

第六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反應機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第七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會同海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和應急設備庫,配備專用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一般規定

第十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

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取得并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第十一條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符合證明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第十二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三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其他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五條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條船舶處置污染物,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內如實記錄。

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將使用完畢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七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并由船長簽字確認。

船舶憑污染物接收單證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污染物接收證明,并將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第十九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污染物處理的規定處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從事船舶清艙、洗艙、油料供受、裝卸、過駁、修造、打撈、拆解,污染危害性貨物裝箱、充罐,污染清除作業以及利用船舶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業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作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的,不得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碼頭、裝卸站不得為其進行裝載作業。

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名錄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公布。

第二十二條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進行裝卸作業。

第二十三條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

第二十四條貨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確保貨物的包裝與標志等符合有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規定,并在運輸單證上準確注明貨物的技術名稱、編號、類別(性質)、數量、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貨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危害性評估,明確貨物的危害性質以及有關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載運。

第二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交付船舶載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申報而未申報,或者申報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可以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開箱等方式查驗。

海事管理機構查驗污染危害性貨物,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徑行查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告知作業地點,并附送過駁作業方案、作業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個工作日內無法作出決定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船舶油料供受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油料供受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條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將燃油供受單證保存3年,并將燃油樣品妥善保存1年。

第二十九條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點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并由海事管理機構征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從事船舶拆解的單位在船舶拆解作業前,應當對船舶上的殘余物和廢棄物進行處置,將油艙(柜)中的存油駁出,進行船舶清艙、洗艙、測爆等工作,并經海事管理機構檢查合格,方可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從事船舶拆解的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船舶拆解現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船舶拆解產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三十一條禁止船舶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航線航行,定時報告船舶所處的位置。

第三十二條使用船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應當向駛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海洋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核實方可辦理船舶出港簽證。

船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如實記錄傾倒情況。返港后,應當向駛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或者進出港口前與取得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明確雙方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權利和義務。

與船舶經營人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應當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業協議及時進行污染清除作業。

第三十四條申請取得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條件的材料:

(一)配備的污染清除設施、設備、器材和作業人員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業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處理方案符合國家有關防治污染的規定。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稱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發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六條船舶污染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三)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噸以上不足5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萬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第三十七條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碼頭、裝卸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有關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船舶的名稱、國籍、呼號或者編號;

(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地址;

(三)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氣象和水文情況;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裝載位置等概況;

(六)污染程度;

(七)已經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況以及救助要求;

(八)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船舶、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補報。

第三十九條發生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船舶發生事故有沉沒危險,船員離船前,應當盡可能關閉所有貨艙(柜)、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貨艙(柜)、油艙(柜)通氣孔。

船舶沉沒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裝載位置等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四十一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沒,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有關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當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清除、打撈、拖航、引航、過駁等必要措施,減輕污染損害。相關費用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承擔。

需要承擔前款規定費用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相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第四十三條處置船舶污染事故使用的消油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消油劑名錄向社會公布。

船舶、有關單位使用消油劑處置船舶污染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三)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給軍事港口水域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軍隊有關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機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客觀、公正地開展事故調查,勘驗事故現場,檢查相關船舶,詢問相關人員,收集證據,查明事故原因。

第四十六條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機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的需要,可以暫扣相應的證書、文書、資料;必要時,可以禁止船舶駛離港口或者責令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直至暫扣船舶。

第四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檢驗、檢測的,應當委托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進行。

第四十八條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機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開展事故調查時,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調查取證。

第四十九條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機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作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基本情況、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

第五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五十二條船舶污染事故的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執行。但是,船舶載運的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持久性油類物質,是指任何持久性烴類礦物油。

第五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但是,1000總噸以下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除外。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的財務擔保的額度應當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油污賠償限額。

承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保險機構,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征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意見后確定并公布。

第五十四條已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中國籍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合同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

第五十五條發生船舶油污事故,國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應急處置、清除污染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優先受償。

第五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接收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應當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設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賠償等事務。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有關行政機關和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主要貨主組成。

第五十七條對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海事管理機構調解,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船舶、有關作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禁止船舶進出港口、靠泊、過境停留,或者責令停航、改航、離境、駛向指定地點。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的結構不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范或者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船舶未取得并隨船攜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的;

(二)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未配備防治污染設備、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條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實記錄污染物處置情況的;

(五)船舶超過標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處置記錄,或者船舶污染物處置記錄與船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擅自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污染物接收證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證明的;

(二)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的;

(三)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的;

(二)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的;

(三)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規定對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進行危害性評估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過境停留、進行裝卸或者過駁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發生事故沉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裝載位置等情況的;

(二)船舶發生事故沉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及時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未按照規定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擅自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并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船員的,并處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1個月至3個月的處罰。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遲報、漏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船員的,并處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瞞報、謊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船員的,并處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使用消油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或者使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未如實向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機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調查取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的財務擔保的額度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油污賠償限額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接收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進行裝卸、過駁作業。

貨物所有人或者人逾期未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應當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繳未繳額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有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負責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漁業污染事故。

第七十七條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4)

二、我國污染環境罪的缺陷及分析

(一)主觀要件之模糊致使刑罰失衡

學界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眾說紛紜,主要有四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主觀狀態,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說被看作學術界關于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的通說。第二種則認為故意和過失均可以是本罪的主觀方面,其中又包含了兩種不一樣的觀點:一種認為主要是過失,但也不排除故意,該觀點為故意過失并存說觀點的通說;另一種觀點認為主要是故意,但也不排除過失。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在明知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仍去實施,而過失不構成本罪。還有學者認為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僅為間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如果過失實施了上述的違法行為,則不認為構成犯罪。這些不同的觀點源于刑事立法對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此罪主觀要件的模糊勢必導致刑罰定罪量刑的不明與失衡。

(二)刑罰較輕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這與造成嚴重環境事故的法益侵害性相比,顯然刑罰略顯較輕,而且嚴重違背環境法益的立法宗旨。第一,同其他環境污染罪名相比的角度看,例如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相比,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明顯偏低。即觸犯污染環境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觸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觸犯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發生同樣結果,造成嚴重污染環境要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樣造成后果特別嚴重時,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發生了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與沒發生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相同甚至比沒有發生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還要輕;同樣都產生了嚴重或特別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法定刑卻輕重不一;在刑事處罰方面,社會危害性大的反而比社會危害性小的還要輕,法定刑標準的不一致不僅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而且違背了環境資源保護立法的初衷,甚至達不到預防和懲治犯罪的目的。第二,從犯罪的成本和風險而言,由于我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過輕,使環境污染犯罪者認識到違法犯罪的獲益遠遠高于犯罪的成本,使行為人敢于冒著可能受到我國刑法追究的法律風險,而繼續從事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對于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追求某種不正當利益,僥幸逃脫刑事追究,使這些人意識到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而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比較小。所以,基于這種不擇手段的獲利行為和對環境法益的特殊保護,刑法應當適當提高環境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加大環境犯罪的成本,約束和限制環境污染者的不擇手段。

(三)刑罰方式單一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有關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或免于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補償損失,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環境刑法的非刑罰性措施針對性較差,可操作性不強。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刑罰作為懲治犯罪的工具并非是唯一有效的觀點已被法學界各學者所認同。我國現有刑法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種類單一,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廣泛適用罰金刑,同時對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然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自由刑的適用也不能有效遏制環境污染犯罪的持續危害后果,只能對行為人近期累犯的可能性加以預防,從而使得刑罰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刑罰制裁手段的嚴厲程度卻遠不如行政處罰手段。從處罰種類來看,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而刑法中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只有罰金刑一種。從嚴厲程度來看,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都比罰金刑程度要重。傳統的刑罰處罰方式主要是強調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而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提出,現階段對環境法益的保護愈加重視,如果還繼續沿用傳統的刑罰處罰方式來懲治環境犯罪,會使遭受污染的環境得不到及時的補救和恢復,從而讓社會承擔了過多的環境危害和環境責任。因此,強化環境犯罪的刑罰處罰方式,完善我國環境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勢在必行。

三、污染環境罪的完善建議

(一)主觀要件下的罪名之重構

由于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致使對該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犯還是故意犯存在較大的爭議。有過失說、故意說,還有過失加故意說,甚至還有間接故意說等等。但是,從法理學上講,法律主要是研究和解決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相互如何對應的問題。在現實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既存在故意也存在過失,如果一個罪名只包含故意犯或者過失犯,顯然不實際、不科學。因此,我不贊同單純的過失說或是單純的故意說。既然如此學說之爭議無法統一,我們不妨換一種思路,“擱置爭議,重構罪名”。我們可以比照“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這種故意和過失合理地應用于環境犯罪當中。既然,污染環境的行為既包括過失行為也包括故意行為,那我們就分別設立“過失罪”和“故意罪”。保留修改之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名,把該罪規定為污染環境的“過失罪”;而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規定為“故意罪”。其具體規定大體為:一是針對設置排污處理設施,或是有意識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的企業,由于其排污等設施破損,或非故意的致使環境污染的,按過失犯論處,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二是針對沒有設置排污處理設施的,或者沒有減少環境污染意識以及環境保護意識的,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任意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環境的行為致使環境污染的,按故意犯論處,以污染環境罪定罪。在環境污染問題日益頻頻發生的現狀下,用上述兩種罪名加以規范,更符合環境污染現狀的需要,更有利于懲治與打擊污染環境嚴重的行為,從而達到預防和懲治犯罪的目的。

(二)適當提高法定刑

介于上述污染環境罪名之重構,兩罪的法定刑也應作出相應的變更。當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要重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具體定罪量刑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為:“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對重大污染事故罪法定刑的保留和污染環境罪法定刑的提高,使刑罰處罰力度加大,從而更有力地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三)多元化處罰方式的探析

本罪的處罰方式過于單一,未充分體現財產刑的適用和多元處罰原則。對于多元化處罰方式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明確和完善非刑罰處罰方式。借鑒環境行政法的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處罰體系,如責令恢復原狀、限期治理、責令關停等處罰,這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恢復,還可以降低污染環境罪的持續危害性后果,從而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第二,設立排污處理設施登記制度。要求生產型企業在創辦注冊時,與企業相配套的排污處理設施也要隨之登記。在有關行政環保部門登記備案,對環境保護有著積極的作用。一方面,間接強制企業在生產經營之初,其環境污染處理的配套設施就準備就緒,使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減少或避免對污染物處置不當的情形;另一方面,當企業出現污染環境犯罪時,根據此登記制度,分析企業的主觀意志及客觀狀況,更有利于對企業合法合理地定罪量刑。此外,有些學者還提出刑罰與行政罰相結合的處罰方式,我們認為不妥。雖然,刑法與行政法在立法上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結合,但在現實環境執法過程中,兩種處罰方式常常不謀而合。例如,針對某環境污染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法院對其作出刑罰處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限期治理或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或者法院作出刑罰處罰的同時,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在現實執法操作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往往會出于私利或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致使其行政不作為,從而未能達到對環境污染犯罪者合法有效的懲罰效果。相反,若能強化刑法的強制與威懾作用,增加針對環境犯罪的附加刑,勢必會提高環境執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而以下兩種附加刑值得我們考慮:其一,增加限期治理的非刑罰措施。在追究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時,要遵循刑罰與非刑罰措施方法相結合的原則。上述所提到的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即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免于刑事處罰的,適用非刑罰措施。而這里的限期治理措施不僅僅是對犯罪輕微或免于刑罰的適用,而且對于犯罪嚴重或給予刑罰的更為適用。即對環境污染犯罪者刑罰制裁的同時,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有效地排除環境污染的妨害。其二,增設吊銷營業執照的資格刑。我國當前的污染環境犯罪中,單位犯罪的比重較大,造成的危害也相當大。然而,我國目前對污染環境罪的單位的懲罰方式只有罰金刑一種,與其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難以相匹配,不能有效地遏制單位環境污染犯罪。因此,改變以前單一的刑罰方式,增設吊銷營業執照的資格刑很有必要。通過這種吊銷營業執照的方式,尤其是在環境污染犯罪者未達到限期治理的效果時,取消其營業資格,使其無法再通過不顧環境污染或犯罪成本等等的不擇手段而獲取利潤。這一資格刑的增設和實施,會督促環境污染犯罪者更好地履行限期治理的環境義務,從而使得受到環境污染的區域得以及時有效地治理,以及產生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果。

篇(5)

關鍵詞:大氣污染危害性 大氣污染犯罪 立法反思

一、大氣污染犯罪的危害性

大氣污染的危害性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多表現為呼吸道疾病。人的口、鼻、喉等器官容易受到刺激而患病,長期受大氣污染的作用,會引起支氣管炎、肺炎、肺癌等疾病。具體的危害表現為(1)顆粒危害。直徑在5-10Lm的細小顆粒可到達支氣管區,直徑小于5Lm的微粒可以到達肺泡區,從而導致心血管和哮喘病的增加。(2)一氧化碳的危害。一氧化碳是一種能再短時間內致人死亡的毒物,進入人體能直接影響神經并導致心絞痛。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因為大氣污染每年有幾十萬人過早死亡。

2、對人類財富的危害

大氣污染會導致對人類即有財富的破壞。例如美國每年因酸雨所造成的損失達50億美元。大氣污染導致的功能也生產的損失更為驚人,法國因大氣污染使工業生產每年損失為1000億法郎,我國為70億元人民幣左右;我國僅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四省自治區因酸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就高達160億元人民幣。①

3、對生態系統的危害

大氣是自然界一切生物生存第一物質條件,生態系統中的動植物及其后等因素均難逃脫大氣污染的損害與威脅。比如大劑量的大氣污染物,會使野生動物大面積死亡。小劑量的大氣污染物,如果持續的時間長,會使動植物患病,并發生畸形病變,最后導致死亡。

二、大氣污染犯罪辨析

1、大氣污染犯罪的概念

大氣污染犯罪的概念在學術界沒有達成一致,爭議的焦點就是大氣污染犯罪是否必須以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有觀點認為構成大氣污染犯罪必須具有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這一法定條件;有觀點認為構成大氣污染犯罪必須是污染大氣的行為有足以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的危險。②筆者認為大氣污染犯罪一旦發生實際的損害后果,不僅波及的范圍廣、持續的時間長,而且極難治理。為了突出刑法對重大環境法益的保護,所以大氣污染犯罪的應該以危險犯進行定罪處罰。所以大氣污染犯罪是指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利用一定設備、場所、工具,向大氣中處置有毒有害氣體,足以造成對一定區域內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財產損失的損害后果的行為。

2、大氣污染犯罪的特征

(1)大氣污染犯罪是危險犯。根據上文筆者對大氣污染犯罪所做的定義,大氣污染行為有足以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的危險,就構成大氣污染犯罪。眾所周知,大氣污染犯罪一旦爆發實際的危害后果,無論是對人的生命健康還是對生態系統的危害都是巨大的。懲罰大氣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既實現了刑法對環境的法益的保護,同時也體現現代刑法預防犯罪的理念。

(2)大氣污染犯罪是法定犯。法定犯是相對于自然犯而言的,由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加羅法洛昨早提出,是國家基于保護社會公共福利和社會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在刑法上規定某些行為構成犯罪。大氣污染犯罪作為一種犯罪類型,不是自始至終都存在的,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才出現的。具體而言,伴隨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人們的生存面臨挑戰,由此催生出了環境刑法學科,那么大氣污染犯罪類型也就出現了。

三、我國大氣污染現狀及立法反思

1、我國大氣污染現狀。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的環境狀況公報,我國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顆粒物,在可比的城市中,40.5%的城市顆粒物超過二級標準;超過三級標準的城市占5.5%。全國酸雨區域主要在長江以南,較重的酸雨區域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西、湖南三省。近日,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等機構昨日的《中國城市空氣質量管理績效評估》顯示,經濟發展高的城市,空氣質量普遍較差。《評估》報告顯示,城市空氣質量的具體狀況是:PM10污染有所改善,PM10暴露人口的比例以中等空氣質量最多,并呈增加趨勢;《評估》結果顯示,空氣質量好的城市個數占10.67%,差的城市占75.80%,極差的城市占13.52%。其中,空氣質量好的城市中,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城市所占比例大;空氣質量差的城市里,工業城市、采暖城市所占比例大;空氣質量極差的城市中,采暖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城市所占比例大。

2、立法反思

(1)我國立法現狀。目前我國應對大氣污染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兩部,《刑法》、《大氣污染防治法》。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中的第338條做修改,去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引起公私財產及人身傷亡的重大結果”,增加了“嚴重污染環境”。這樣就避免了過去對大氣污染犯罪的表面認識,大氣污染犯罪不是單純的事故。只要嚴重污染大氣就上升為犯罪,降低大氣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有利于更好的懲治大氣污染犯罪。但是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大氣污染犯罪的單獨罪名,在犯罪構成上也不明確。2000年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第61條規定了對不同情節的責任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處罰。

(2)立法建議。首先,在《刑法》中規定大氣污染犯罪的獨立罪名。混合罪名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彰顯大氣污染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也不利于指導司法實踐,因此為了加強對大氣這種環境法益的保護,有必要將大氣污染犯罪從環境污染罪中分離出來。

其次,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處罰大氣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犯罪要求以一定的危害結果出現為構成要件。如上文所述,為了實現對重大環境法益的保護,應該處罰大氣污染犯罪的危險犯。

再次,引入資格刑的思考。大氣污染犯罪是一種新型犯罪,而我國的刑法體系,還停留在傳統刑法的層面上。法律所固有的滯后性,使法律總是在犯罪出現之后才出現。應對大氣污染這種新型犯罪,其刑罰配置的結構不盡要調整,所以對于傳統刑罰措施之外的刑罰手段的引入是有必要的。(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付卓:“環境污染罪研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2]覃志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研究”,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

[3]陳春娥:“重大污染事故罪若干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篇(6)

由于在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應急中,缺少科學的事故分級方法,不能快速準確的識別災情類別和級別,導致應急級別和處置方案出現偏差,資源配置不當,從而延誤救援時機。所以,亟需建立一套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為啟動相應級別的船載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提供支持;為相關主管部門對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目前,與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的法規預案有《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簡稱《防污條例》)等,這些預案在劃分事故危害等級時,在死亡人數等指標上高度一致,并且考慮到了已經死亡人數和危及生命人數,而在經濟損失等指標上,各預案略有差異,除此之外,各個預案各有一些體現各自領域特點的指標,但是尚沒有一套能夠體現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特點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為此本文根據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的特點,從各種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出發,選取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劃分指標。

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的相關定義

1、船載危化品

本文中的船載危化品主要為船載散裝液體化學品,具體范疇為《國際裝載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第17章所列散裝液體化學品。

2、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

參考相關預案中對“事故”的定義,本文對“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的定義如下: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停泊或裝卸作業過程中,所載運的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爆炸、泄漏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事故。

3、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的類型

參考現有預案與研究成果,根據船載危化品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特性,從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的事故后果(人員傷亡、環境污染等)出發,本文將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污染事故、其他事故(腐蝕、灼傷等)。

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劃分的原則與方法

1、等級劃分的原則

考慮到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造成的危害種類多、涉及的應急部門多、關系的現有預案多,所以,其等級劃分標準體系的構建應遵循以下原則。

(1)劃分方法與指標要與現有預案體系一致。

(2)指標選取上,在傷亡人數等共性指標上要保持一致,并添加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的特殊指標。

(3)要能夠體現危化品性質的多樣性,例如在環境污染方面,要體現出危化品性質相對于油品的多樣性。

2、等級劃分方法

現有的預案體系對事故等級劃分時,同時使用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等多個指標,指標間為“或”的關系,即任一指標達到某事故等級,則此事故就被定為該等級,本文對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危害等級劃分也采用這種方法。

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劃分指標的選取

本文對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進行劃分的目的是在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發生時或應急行動開展初期,為啟動相應級別的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提供支持。因此,需要對事故等級進行劃分的時機是在事故已經發生,且事故可能進一步持續造成更大的危害時,此時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尚無法全部確定。所以,事故危害包括已經確定的事故危害和根據事故態勢預測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

事故危害后果主要包括人命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三個方面,所以,本文對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的劃分主要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考量,從而分解出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劃分的相關因素,詳見圖1。

按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等事故危害后果種類,對指標進行優化后形成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劃分指標體系,見表1。

關鍵指標的分級研究

在以上事故等級指標中,指標A~D的分級標準可保持與現有預案體系一致,指標E可參考《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進行分級,指標F可參考《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分級。而指標G“敏感資源污染”和指標H“水體污染”則屬于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等級劃分的特有指標,需要根據船載危化品突發事故的特點確定分級標準。

1、指標G“敏感資源污染”

該指標指污染事故中受到污染的重要敏感資源情況,包括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等,其包括已經受到污染的敏感資源和根據預測即將受到污染的敏感資源。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的《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風險評價技術規范(試行)》中建立了《敏感資源的敏感值表》,其根據環境敏感資源的不同種類分為5個級別,分別賦予0~4的不同的敏感值。本文根據受到污染的敏感資源的敏感值之和將事故分為四級:6以上、4以上、2以上、2以下,對應事故等級為I級、II級、III級、IV級。

2、指標H“水體污染”

篇(7)

最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漏油事件的處理過程和解決方式。從事件的發生到引發社會關注,再到最后解決經過了近半年的時間。令人不解的是,渤海溢油事件對生態造成的污染如此嚴重,漁民的損失如此慘重,國際社會的反響如此之大,我國居然還走一貫的解決途徑,即重民事、行政解決機制而輕刑事解決機制。筆者認為,雖說解決環境問題,刑事手段不是主要的解決途徑,是作為權利的最后保障手段,也絕不能忽視其保護環境中發揮的作用,否則,對于像渤海溢油事件這么嚴重的破壞環境的行為就會不停上演。

一、我國環境刑事司法制度現狀

在我國,環境刑事司法立法仍存在諸多缺陷,從現行環境刑事司法及其相關規定中看,環境犯罪一般還是適用傳統刑事司法制度,由于環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就決定了普通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環境犯罪的司法實踐中不能完全適用,導致了目前環境司法制度中存在大面積的空白。目前我國學者研究環境刑事司法制度無論是在理論層面還是實踐過程都處于初級階段,學者對這項制度的很多方面還未達成一致意見,隨著近幾年來本文由收集整理重大污染環境事件引起公眾的重視,立法者也在積極尋求理論的支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環境污染事件,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環境刑事司法制度勢在必行。

二、我國環境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

(一)環境刑事司法權行政化

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自事故發生以來,公眾呼吁追究康菲公司的刑事責任,專家學者們對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的各種設想,其分析也成為各大媒體、網絡的頭條新聞,但公安機關并未啟動刑事司法程序迅速介入事故的調查,結果卻是以行政權代替環境刑事司法權,康菲公司的刑事責任最終不了了之。

(二)環境刑事司法程序啟動難

我國在處理最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卻是以權代法、以法代刑,最后導致康菲公司免受刑事處罰,這就凸顯出了我國環境刑事司法程序啟動難,筆者認為,其原因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環境污染的危害性認識不夠

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著重強調經濟的發展,一味追求經濟增長,對保護環境的重視程度不夠,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對環境犯罪的危害性認識就很浮淺。一方面,立法者對環境污染的危害性也有失認識,體現在我國刑法中有關環境犯罪的條文中,只規定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沒有將環境和生態系統規定為犯罪客體,這就表明只要沒有人身或財產受損,再大的環境事故也不為罪。另一方面,我國公眾整體上對環保意識較低,對其危害的長期性、潛伏性更等特點更是一無所知,除了環境污染涉及到自己的切身現實的利益外,對公共環境污染的危害性是漠不關心,所以對環境犯罪及重大的環境污染行為往往是無動于衷,無疑在環境刑事司法程序中缺乏公眾的參與。

2.在偵查階段取證難

重大的環境污染行為發生,若是涉嫌犯罪,公安機關首先要進入偵查階段,主要是調查和取證。單從渤海溢油事件來看,引起的海水水質、生物資源、漁業資源、養殖戶的收入等損失,這些損害證據以及認定問題,目前首先從技術上來講也是一個難題;其次,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主要以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監測數據為主,由于犯罪一般都會涉及環境監管部門的失職問題,所以環境監管部門為了逃避其失職的法律責任,往往會做偽證或檢測數據不準確。再者,環境監測、調查技術性、專業性十分強,高額的檢測費、調查費的承擔問題國家立法中也沒有相應的規定,這也成為環境犯罪取證難的重要問題之一。

3.我國在環境刑事司法制度中起訴主體太單一

目前我國尚未從立法上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相關制度,在面對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態勢,無論是環境民事訴訟主體還是環境刑事訴訟主體都比較單一,對公共領域的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只有檢察院有起訴的資格,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沒有原告資格,這就決定了公眾難以參與到環境刑事訴訟中來。因此,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

(三)缺乏專業的環境司法人員和機構

由于環境的檢測、勘驗、取證過程專業性比較強,在環境司法運行過程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但我國目前司法機關局大部分對環境的檢測數據、證據、專業知識是看不懂的,而環境刑事審判必須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則,那么偵查和起訴在看不懂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就會有失公正。再者,在環境刑事司法程序啟動后需要更專業的機構參與。

三、我國環境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建議

(一)科學配置環境行政權和環境刑事司法權

解決好環境刑事司法權行政化問題是多數學者們研究并呼吁的焦點。在渤海溢油事件中,我們從中可看出,在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停止或限制環境主管部門職權的行使,及時啟動環境刑事司法程序,不僅是追究環境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程序性保障,也能對那些仍在冒險實施環境污染行為起到預防和威懾的作用。

(二)完善其程序啟動的相關制度

環境刑事活動最先涉及的是立案、管轄、時效等啟動程序,是環境刑事訴訟程序得以實現基礎。對我國環境刑事訴訟程序完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環境犯罪應實行異地管轄,為了避免環境行政權干預司法權,無論是案件的偵查、起訴還是審判都在異地進行,最大限度的避免環境行政權對環境訴訟過程的參與,做到依法偵查、起訴、審判。

其次,完善立案標準和程序,環境犯罪一般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從訴訟程序中保障受害人和人民檢察院對立案的監督權。

篇(8)

環境污染按環境要素可分為: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按人類活動可分為: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到目前為止已經威脅人類生存并已被人類認識到的環境問題主要有:全球變暖、臭氧層破壞、酸雨、能源短缺森林資源銳減、物種加速滅絕、垃圾成災、有毒化學品污染等眾多方面。

一、認真閱讀教材,認識環境污染

新教材中很多章節涉及環境保護內容,并且比較詳細地介紹了這些污染的成因、危害,特別指出氣候變暖、臭氧層破壞、酸雨和赤潮等全球性和區域性環境問題,正在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保護自然環境已成為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

二、利用學科教學,進行環保教育

在教學中可以通過一些“思考與交流”活動以及圖片的認識和“資料卡片”的學習,讓學生知道生活中的一些環境污染問題,了解臭氧空洞的形成及危害,認識含硫、含氮氧化合物形成酸雨及其化學控制的原理,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討論在化學實驗以及化工生產中應注意些什么問題等等,提高“愛護環境從我做起”的自覺性,培養學生珍惜資源、珍愛生命、愛護地球等礦區人民應該具有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三、加強實驗教學,掌握環保方法

教材中介紹了化工生產中尾氣回收方法和處理裝置以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例如:金鼎鋅業公司冶煉廠硫酸車間利用硫化鋅焙沙產生的二氧化硫來生產硫酸,變廢為寶、化害為利。

四、結合生活實際,介紹環保措施

通過化工生產實例分析,環境污染的原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節約能源,調節能源結構,發展清潔能源,優化能源質量,提高能源利用率,減少使用煤、天然氣等礦物燃料,更多地利用太陽能、風能等。(2)加強環境管理,限制并逐步停止氟氯烴的生產和使用。(3)回收可利用的舊物品,制造對環境友好的材料,如可光解的或微生物降解的塑料。(4)大力植樹造林,嚴禁亂砍亂伐森林等。(5)強化環保執法,嚴格控制“三廢”排放,做好“三廢”的處理和綜合利用。

參考文獻:

1.《云南冶金集團志》.2006年5月

2.《中國環境報》.2007年3月

篇(9)

在家庭生活中,廢袋妥善處理的占到43%,隨意的占到57%,問題很嚴重,我建議大家一定要吧廢袋處理好。

對滿地廢袋的感受習慣的占6%,說明很多人好沒有意識到廢袋的危害性。討厭的占22%,說明大家對環境的審美意識還是有的。無奈的占到50%,說明多數人對廢袋很討厭,但囿于人們的自私和丑陋的習慣,無法糾正這一惡習,或者說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人們單靠一兩個人無力解決。擔憂的人占到22%,說明很多人擔心環境的污染。我們一定要想辦法主力號廢袋。

篇(10)

中圖分類號:F06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8-0143-02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市的不斷擴張、化肥的過度使用以及各種工廠和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污,使得中國的水資源不斷受到嚴重污染,導致城市水資源惡化、水污染事件等情況發生,水資源的污染已危害了人類的生存與發展。

據《中國城市水藍圖》報告中,大自然保護協會檢測了多個城市的135個集水區的水質的73%的集水區遭到中度到重度污染,這些水被供給超過8 000萬人口,其中包括上海、廣州和武漢、成都、哈爾濱、昆明、寧波、青島和徐州等城市的集水區。2004年2月底3月初,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50萬公斤網箱魚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在3億元左右,被破壞的生態需要五年時間來恢復。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事故產生的約100噸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機污染物流入松花江。2006年2月,河北發生白洋淀死魚事件,9萬多畝水域遭受嚴重污染,整個水域發黑散臭,水草枯死,魚類全部死亡。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陽縣發生城飲用水源含砷嚴重超標污染事件,直接威脅近10萬城市居民的飲用水安全。

一、城市污染水來源及危害性

水的污染源主要有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生活污水及農田污水等,水污染對工農業生產及人體健康十分有害。水污染對工農業生產的影響是破壞設備、降低肥力等,影響人類身體健康,受污染的水使胃癌、肝癌發病率高出60%多。城市污染水來源及危害分析如下:

1.化學用品及死亡有機質。主要來源:如未經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藥廠排放水、造紙排放水、農業污水、都市垃圾、化學洗劑、農用殺蟲劑、除草劑等。絕大部分有機化學藥品有毒性,流入江河湖泊使水發黑、變臭,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食用后傷害人畜。

2.石油化工洗滌劑、懸浮物等。大多數洗滌靈都是石油化工的產品,家庭、餐館等大量使用餐具洗滌劑及水上機動交通運輸工具及油船泄漏,排入河中難以溶解嚴重污染水體。向河流傾倒垃圾如塑料類包裝材料,對水中生物十分有害,阻塞河道,破壞水生生物的生態環境。

3.磷礦物質、重金屬及酸例。磷是生物生長所需的重要元素,磷洗衣粉及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后排放進入湖泊之后,會使湖中的藻類獲得豐富的營養而急劇增長,使湖水生存的魚類死亡,湖泊老化、死亡。重金屬(汞、鉛、鎘、鎳、硒、砷、鉻、鉈、鉍、釩、金、鉑、銀等)主要來源有采礦和冶煉過程、紡織廠廢水等,含有重金屬的水可使作物有毒性。酸類物質來源有礦山廢棄物、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廠等,毒害水中植物及魚類,嚴重破塘和湖泊的生態系統。重金屬的危害性(見下頁表)。

二、城市污染水防治對策

城市水污染事件的不斷出現,我們除了建立應急預案外,還應采取相應預付措施,保障城市水質不受污染。

1.嚴格項目審批,建立水質監測預警預報體系。對重點企業、重點敏感地帶河段等的污染隱患情況加強預防跟蹤,建立預警體系,準確、及時、全面地進行水質監測。鼓勵節水型、高技術、污染少的企業發展。針對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的涉河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的原則,嚴格新建項目環境準入制度,尤其是對高度污染項目如制革造紙、印染電鍍、排放含磷與氮污染物企業等進行嚴格控制審批,從源頭上確保項目建設的科學性,減少對水域污染,

2.加大水域環境保護管理與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強水域環境保護,可采取如下措施:嚴禁向水域排放污染物質如酸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及攜帶病原體污水等;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依法關、停、并、轉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定期評價監督流域內各類項目建設環境影響;加強水污染治理力度,嚴格要求污水處理廠保證出水水質達到排放標準大力倡導農業清潔生產,宣傳農藥殘留物危害性積極引導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提高農民科普知識,科學使用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精準施藥等技術,減少農田氮磷流失,有力保護環境與水域安全。

3.積極宣傳環境保護法律,加強城市污染水污水再處理利用。加強環境保護觀念的教育,在人民群眾中樹立“保護水域,愛護水體”的意識,使人民自覺做到不隨意排放生活污水,不隨意往河中亂扔、亂堆廢物。同時,可以通過多部門聯動管理、群眾監督管理等方式齊心協力保護水質,提高水體質量。污水回用既節約水資源,又消除了環境污染,同時也可以節約成本,具有多重經濟效益。近年來,阿根廷、俄羅斯等國將城市污水經一級或二級處理后應用于農業灌溉,其規模逐年擴大。污水的再生利用可以彌補城市水的部分需求,對自然水需求減少了,就減輕了對水環境的污染負荷,是更加科學維持健康水循環。各種媒體有義務和有責任使公眾更充分意識到水資源緊缺性及中水回用的必要性,進行中水回用對解決當今城市用水矛盾意義重大。譬如,磷回收利用既可以減少水域磷含量,又能使磷資源可持續循環利用。對一些高消耗水的行業,我們要創新提高科學技術來提高水的綜合利用率,提高水的濃縮倍數及循環利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實際上包括再生和利用兩部分,加大水污染的防治和控制,對保護好水資源生態環境,促進城市與水環境協調發展,建設“親水受水,人水和諧”的人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上一篇: 債權法案例分析 下一篇: 農業發展狀況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夜鲁夜鲁夜鲁很鲁在线视频 | 亚洲国产午夜站香蕉 | 亚洲成a人片在线电影 | 亚洲欧美在线中文字幕不卡 | 中文字幕精品亚洲人成在线 | 亚洲国产欧美在线人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