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2 09: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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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4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中國計量學院是我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業唯一的本科院校,2000年獲批法學本科專業,2006年獲批設立知識產權本科專業。作為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的核心課程,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的民法課程經過多年的教學積累,2006年獲學校重點建設課程立項,2007年在學校重點課程評估中獲得優秀,成為校精品建設課程。作為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的基礎課程,民法課程組一直積極探索實踐型法學和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方法,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采用形式多樣的實踐教學方法,以強化學生的科研實踐水平,培養創新能力。作為課程組成員,筆者親身參與民法課程的實踐教學和指導工作,并總結有關經驗和問題,以供同仁交流和探索。
1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模式設計
中國計量學院法學和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民法課程,開課時間為第二學期,時間跨度三個學期,共分144學時,每學期3學分48學時。課程教學內容為民法學理論講授,細分為《民法(1)》講授民法總論、《民法(2)》講授物權法、《民法(3)》講授債權法和侵權法。此外,在《民法》課程完成后,還有后續相關選修課程,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
可見,法學類專業中民法理論課程已具備完整的課程體系,但民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僅僅依靠理論講授很難達到教學目標,學生在完成理論課程后也感到民法理論博大精深,僅憑課堂教學很難真正掌握民法的理論知識。因此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民法課程組積極參與法學院開設的形式多樣的實踐教學環節以輔助民法教學,主要包括模擬法庭、民法案例研究、診所法律教育以及課外科技活動指導等。
其一,在開始民法課程學習的過程中,第三學期開設必修實踐類課程——模擬法庭(民訴),由民事訴訟法和民法課程的授課老師參與學生模擬法庭的指導,通過選取民事案例、進行模擬法庭演練、參與法院庭審觀摩等情景化教學方法,運用民法理論和訴訟技能訓練學生民事訴訟的實踐能力,加深學生對民法理論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其二,在民法課程結束后,在第五學期開設必修實踐類課程——民法案例研究,課程圍繞民法案例,采用師生共同討論、分析案例的方式教學。具體分為循序漸進的四個步驟進行:第一步,由教師講授案例分析的原則和方法,啟發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的實證分析思維;第二步,教師指定某一案例,布置學生在課外閱讀,為案例分析作鋪墊;第三步,組織學生展開課堂討論、分析案例;第四步,教師結合民法理論對本次案例分析的情況進行歸納總結。
其三,通過民法案例研究課程,學生對真實的民事案例有了一定的接觸和了解,第六學期開設選修實踐類課程診所法律教育,該課程由法學院獨立設置的法律診所組織授課,民法課程組教師參與指導。診所法律教育采用20人左右小班化教學,其中分有民事案件的小班。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全程參與真實的民事案件,從如何會見當事人、調查取證、咨詢和調解、法律文書寫作以及庭審辯論等各個環節,采用模擬和實戰相結合的方式,將所學民法知識綜合運用于實際審判。
其四,在課余時間,民法課程組還積極指導學生參加各類課外科研項目、科技競賽等活動,引導學生選擇民法方向的科研課題,指導學生展開深入細致的研究,將課堂所學的民法知識與現實生活相結合。
2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實施效果
民法課程通過多元化的實踐教學,加深了學生對民法知識的掌握和理解,增強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培養了學生的民法理論和實踐的應用能力。
通過案例研究教學,使民法理論與真實案例相結合,由于大量的案例來自社會生活實踐,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案例教學十分注重學生的主體性,學生能夠主動參與學習活動,師生能夠互相交流,促使學生開動腦筋,認真思考。同時,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允許學生大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允許學生向老師提出不同意見,從而使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逐步形成創造性思維。
通過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教學,讓學生運用掌握的民法知識和訴訟技巧,通過模擬法庭的演練和案件庭審的觀摩,真正理解民法原理和規則的適用。更有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出庭參加訴訟,并最終獲得勝訴。
通過課外科技活動的指導,加深了學生對民法理論的理解和掌握,學生自己申報科研項目,運用民法原理自主地思考、研究社會現象,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近三年來,民法課程組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學校舉辦的學生科技計劃項目獲多個立項,在項目結題的基礎上再以科研成果參加學校的課外科技競賽獲得了不錯的成績。
3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改進建議
實踐教學是民法課程的必要輔助環節,與理論教學不同,實踐教學理念須以學生為中心,目的不是傳授學生理論知識,而是激發學生的興趣和思維,進而展開自主學習。因此,與傳統教學模式不同,民法課程實踐教學應注意幾個問題。
(一)解除合同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就本案來說,吉春公司“以新莊公司遲延十天支付房款為由”請求解除購房合同。其請求權的基礎只可能是《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在遲延履行情況下的法定解除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第二,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本案中,吉春房地產公司與新莊公司就買賣房屋達成協議后,合同履行期屆至,買方新莊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價款,但比約定的清償期遲延了十天。可見,新莊公司存在遲延履行的行為。但是,新莊公司的遲延履行是否致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呢?
由于合同解除構成“合同必須嚴守”規則的例外,因此,各國對合同解除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與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規定的法定解除相比,5第94條第4項規定的法定解除不需要催告對方當事人,所以,法律對此種合同解除的限制就更加嚴格,必須即致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我國權威學者的看法,遲延履約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考慮時間對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時間因素對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的實現至關重要,違反了規定的交貨期限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允許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如果時間因素對合同并不重要,遲延造成的后果也不嚴重,則在遲延以后,不能認為遲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當然,在確定遲延是否嚴重時,還應考慮到遲延的時間長短以及因遲延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等問題。6從本案的案情來看,吉春公司并不能證明時間對合同目的的影響,而且新莊公司也只是遲延了10天,因此,不能認為遲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另外,吉春公司交付房屋的事實本身也說明了新莊公司的遲延并未導致吉春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一結論,即吉春公司不能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二)返還房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吉春公司還請求該房產的占有人銀建公司返還房屋。基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認定,吉春公司的并不能基于合同解除以后的原物返還請求權提出請求。所以,吉春公司提出的返還房屋的請求,只能是根據物權請求權中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是,由于我國民事立法中尚未規定物權請求權,所以,吉春公司只能通過擴張解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即“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從而獲得請求權規范基礎。7
但是,吉春公司如果要依據物權請求權來請求銀建公司返還房屋,吉春公司必須仍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無疑在與新莊公司就買賣房屋達成協議前,吉春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權。現在的問題就是,房屋所有權是否已經移轉給了他人。
在本案中,新莊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價款,同時,賣方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約定完成交付,將該樓盤移轉占有給新莊公司,并著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是,直到訴訟之時,登記手續并沒有辦理完畢。8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此處僅僅指明“應當”登記,而對于未登記的效力如何,卻沒有明文規定。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另外,根據我國權威學者的解釋,我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采債權形式主義模式,所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不經登記不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9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本案中,雖然吉春公司和新莊公司沒有完成登記手續,但是,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只是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而已。因此,吉春公司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有法律根據的。
但是,雖然房屋所有權尚未移轉給新莊公司,如果銀建公司能夠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所有權,則吉春公司仍然會喪失所有權,從而也就不能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民法通則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根據學者的解釋,這一規定體現了善意取得的精神。10所以,我們可以通過擴張解釋該條規定從而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得到適用。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一個要件就是,第三人(在本案中即銀建公司)必須是善意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該財產的權限。11在本案中,銀建公司在購買時到房地產登記部門查閱登記,登記機關告知該房產過戶手續已經領導批準,正在辦理過戶手續。由此可見,銀建公司知道新莊公司在轉讓給房屋時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不能認定銀建公司是善意的。所以,我們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從而使得銀建公司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需要指出的是,銀建公司還可能提出的另外一個抗辯就是,其對房屋的占有是有權占有或者新莊公司是有權占有。如果此種抗辯成立,那么,吉春公司也不能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此種抗辯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現行法上也難以尋覓。但是,根據各國民事立法的通例12,占有人或者作為其權利來源的間接占有人對所有權人對所有權人有權占有時,占有人可以拒絕將物返還13.也就是說,如果在本案中如果銀建公司或者新莊公司中的任何一個有權占有房屋,那么,銀建公司都可以對吉春公司的主張提出有效的抗辯。
要考察銀建公司是否是有權占有,我們必須明確,此前新莊公司是否是有權占有。如果新莊公司是無權占有,那么,銀建公司自然不可能是有權占有。
在本案中,新莊公司是基于合同和吉春公司的意志而占有房屋,此種占有是否是有權占有呢?根據學者的看法,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占有為有權占有(又稱為有權源占有、正權源占有),該法律上之原因或者根據,學說上稱為權源(或本權)。例如所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之占有標的物,系基于其所有權、典權、租賃權或使用權,具有占有之權源,故均為有權占有是。14所謂本權,即“得為占有之權利”,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權利,主要包括物權與債權。15在本案中,新莊公司是基于合同而吉春公司的意志而占有房屋,此種占有是否是“本權”呢?
在不動產已經移轉占有,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買賣契約是否足以作為買受人占有買賣標的物的權源呢?對于此問題,學界向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1)否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占有之具有排他性,系因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倘占有物已證明系他人所有,則占有人即無再對物之所有人行使排他權之余地。16(2)肯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一方面,買受人可依買賣契約而向出賣人請求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另一方面,買受人占有標的物,系基于出賣人之交付,自非“侵奪”,亦非“無權”,不符合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之要件,蓋民法(此處指臺灣地區“民法”-筆者注)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所稱之“無權”,應含有“不法之評價”,此可從其下之侵奪用語可知。另外,出賣人也不得以物權優于債權之理由,作為買受人無權占有之主張,蓋物權之優于債權,通常是于有第三人出現之情形。在無第三人之場合,當事人此時只有債之關系,自受其拘束,否則,物權恒無法透過債權而生變動。17
我認為,否定說較為妥當。其理由在于:第一,買受人得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辦理登記手續本身并不足以證明買受人占有是有權占有。因為買受人基于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請求其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但是,買受人要占有該標的物,必須以享有對標的物的所有權為前提。第二,所有權作為一種對世權,應當也必須可以對抗包括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在內的任何人。如果標的物的所有人不能請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則所有人的所有權必然虛化。第三,雖然標的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是,此種權利的享有并非排斥了所有人應當依照買賣契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總之,我認為,根據買賣合同,新莊公司只是獲得了請求吉春公司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新莊公司只有獲得了所有權,才能構成對房屋的有權占有。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新莊公司的占有是缺乏本權的占有,是無權占有。
既然新莊公司的占有是無權占有,那么,我們就可以直接認定,銀建公司的占有也是無權占有。因此,銀建公司不能以“有權占有”為由提出抗辯。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吉春公司請求該房產的占有人銀建公司返還房屋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二、立法論的探討-以物權變動模式為背景
本案中暴露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在出賣人已經提出了登記申請的情況下,出賣人是否可以隨意撤回其申請?在出賣人隨意撤回申請的情況下,法律對買受人能否提供必要的救濟?要解決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必須從物權變動模式說起。
(一)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根據學者的看法,物權變動的模式主要有三種:
1.意思主義模式。在此種模式之下,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僅須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足以生效力,而不須以登記或交付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國民法(參見《法國民法典》711、1138條)和日本民法(參見《日本民法典》176條)都采納此種模式。在此種模式下,公示原則所需之登記或交付等公示方法,系對抗要件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
2.物權形式主義模式。在此種模式下,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須另有物權變動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記或交付之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德國民法采納此種模式。德國民法認為,債權行為只能產生債的關系,必須另外有物權行為,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后果。此種模式的采納以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為前提。
3.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在此種模式下,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除債權之合意外,僅須踐行登記或交付之法定形式,始足生效力。奧地利民法采納此種模式(參見《奧地利民法典》第426、431條)。在此種模式下,一個法律行為不能同時發生債權和物權變動之效果,但物權之變動,僅須在債權意思表示外加上登記或交付(登記或交付為事實行為)即可,不需另有物權變動之合意。18
對于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我國學者幾乎達成了一致意見,即應當采納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19,而且這種意見已經被立法者采納20.
(二)意思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對出賣人提出登記申請后的反悔行為的處理方式
在意思主義模式下,僅僅雙方的意思就可以導致物權變動,因此,倘使物權已經發生變動后而為登記,則此項登記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21日本學者認為,若登記義務人拒絕協力時,登記權利人則無此項權利,這樣不僅致登記權利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同時亦使得登記制度失其機能。故而登記請求權乃登記權利人享有的、強使登記義務人為協力的權利。22如果出賣人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或者出賣人在提供協助以后又反悔,則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獲得一個基于登記請求權而令被告履行登記手續之給付之確定判決。若已獲得基于登記請求權而令被告履行登記手續之給付之確定判決-依照僅命令物權變動之判決并不可以-時,登記權利人可以依據其判決單獨進行登記(不登27條。大判1940,6,19新聞4597號9頁。)23
在物權形式主義模式下,原則上任何一方都得隨時撤回物權的“合意”。24允許撤回物權的“合意”的理由,因在于避免合意的不明確而起紛爭,及維持法律關系的明了性,所以在締結了合意的事實昭然若揭,即把行為的意思表示于外時,即不能撤回物權合意,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已進行了登記(一經登記,即可推定有合意的存在);第二,合意在土地登記所締結;第三,合意依裁判上或公證上的證書作成;第四,向土地登記所提出合意;第五,權利人(受動的當事人)依德國土地登記法第29條的規定,把登記承諾證書交付給對方。25
根據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可見,我國系采共同申請原則。26在本案中,吉春公司和新莊公司已經共同向登記機關提出了登記申請,但是,事后吉春公司又要撤回申請。此種情形在德國就屬于前述第四種情形,即向土地登記所提出合意。
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2款規定,“登記之前,只有在當事人的合意已經經公證證明、或者已經提交給不動產登記局或者已經到達不動產登記局,或者當權利人將符合土地登記法的規范許可的登記許可并交付給相對人時,合意對當事人有拘束力。”依德國民法學者的一般解釋,該約束力的意義是撤銷權的排除,即在物權合意能夠明確地以其他形式得到確認的情況下,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面地撤銷該合意。27因為,這種撤銷行為可能“動搖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給正常的交易秩序帶來危險。”28
可見,在物權形式主義模式下,通過在特定條件下排除當事人撤銷物權合意的自由,因此,維護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了誠實守信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我國的立法選擇-代結論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我國立法和理論界對登記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的任意撤回申請的行為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但是,實務部門以及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并試圖解決這個問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明確宣告,在當事人的物權變動意思“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的有效。29
在肯定這一文件精神的合理性的前提下,我們必須看到這一指示具有很多缺陷:第一,這一指示和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不相契合。已如前述,我國選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已經是大勢所趨;而這一指示提出的所謂“物權變動意思”,顯然是以采納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為前提的。正因如此,有學者認為,這一處理與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二款這一典型的物權行為理論應用條款幾乎沒有區別。30第二,該指示認為,在當事人的物權變動意思“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有效。這與物權的公示原則相沖突。因為在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下,不動產物權變動里,登記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效力,這一效力稱為形成力。31將登記與物權變動結合為一體,是為了統一物權變動的對內關系和對外關系,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如果承認在當事人的物權變動意思“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有效,這顯然就與公示原則相違背。
那么,在債權形式主義模式下,如果有效規范登記一方當事人事后任意撤回登記的行為呢?在債權形式主義模式下,顯然不能認為當事人雙方的共同申請行為就是一個“物權合意”,而只能認其為事實行為。我認為,我國法律可以在共同申請原則上設立一個例外-單方申請,即如果在提出申請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又撤回,那么,對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單方申請。但是,為了保證這種單方申請登記的權利的正確行使,有關當事人應當通過法院確認其單方申請的權利,并依據法院的判決進行申請。
注釋:
1 參見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討”,載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llaw.com.cn);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頁以下。
2 參見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頁。
3 參見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頁。
4 我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生效,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
5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頁。
7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在民事立法尚不完備的情況下,請求權規范基礎方法的適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8 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登記”是否是指“登記完畢”,但應當理解為登記完畢。這種理解可以從《瑞士民法典》的規定中得到佐證。《瑞士民法典》972條第1款規定:“物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主簿登記后,始得成立,并依次排列順序及日期。”另外,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第23條也規定:“設定、移轉不動產物權的,受讓人自登記完成時取得該物權。”
9 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10頁;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王軼:《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5頁。反對意見,可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頁。
10 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頁。
11 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頁;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188頁。
12 德國民法典第985條規定:“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還其物。”986條規定第一款前段規定:“占有人或者作為其權利來源的間接占有人對所有權人對所有權人有權占有時,占有人可以拒絕將物返還。”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得向無權占有其物者和侵奪其物者請求返還。”
13 關于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向有權占有人主張,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所有人不能向有權占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所有人可以向有權占有人提出請求,但是,有權占有人可以提出抗辯。基于方便所有人行使權利考慮,我們采納后一種觀點。
14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40-941頁。
15 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94頁。
16 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七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頁。
17 參見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70-71頁。
18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5頁;謝哲勝:《財產法專題研究》(一),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83-87頁;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145頁。
19 參見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頁以下;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頁以下;王軼:《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頁以下。反對意見參見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頁以下。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二編第六條前段規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應當登記,動產應當交付。”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家、集體、私人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不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二十五條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以及動產質權的設立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21 參見肖厚國:《物權變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頁。
22 肖厚國:《物權變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6頁。
23 (日)我妻榮著,有泉亨修訂:《日本物權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35頁。
24 謝在全等:《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三)》(物權·親屬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頁。
25 參見(日)山田晟:《德國物權法》,弘文堂1944年版,第192-195頁。轉引自陳華彬:《物權法研究》,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0-271頁。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財產占有與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履行特定義務后,該財產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羅馬法時期,就可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雛形,在19世紀后期,商品經濟發展到信用經濟的階段,所有權保留作為一種擔保制度,兼顧了交易安全與效率,因此直到現在,該制度得到了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肯認和發展。
一.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
在各國的學說中,有附解除條件說、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部分所有權移轉說及擔保權益說等。附解除條件說和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的前提條件是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的承認,目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國家只是少數幾個大陸法系國家,因此該學說不能得到廣泛承認。部分所有權移轉說,日本學者將所有權的部分逐漸轉移比喻為“削梨”,該說認為所有權是一點點逐漸轉移給買受人的,筆者認為該說有違所有權完全性的原則,有違一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的原則。另外,從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來看,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商人之間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初衷在于,用標的物擔保價款債權的實現。在實踐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功能在于,在買受人尚未支付價款而破產時,確保賣方優先于破產債權受償。由此可見,擔保權益說較為合理。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以其它物權理論為基礎的,例如,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及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在所有權保留的案例中,依據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賣方將物交付給買方,買方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賣方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該所有權的保留的功能在于擔保價款的實現,因此賣方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權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權,僅僅被限于實現價款的目的。根據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若買方不履行支付價款或其它義務,賣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內使得其所有權回復到完滿狀態。因此,在相關物權理論的基礎上,構造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該制度的應用平衡了買方和賣方的利益、減少了賣方因買方破產而產生的失掉價款的風險。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下,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仍能夠基于對標的物的擔保性的所有權而優先于一般破產債權受償;依此制度,賣方以標的物為擔保,享有擔保利益,賣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同時,買方在尚未付清價款之前得以占有和使用標的物,行使了實質上的所有權。
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權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是不同的。第一,在抵押或質押情況下,需要抵押人或質押人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所有權保留的不需要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是直接在標的物上實現擔保權益。只需一次交付,既實現了賣方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又實現了賣方的擔保權益的設立。比設立一般擔保物權更加便捷,進而使得交易更加效率和迅速。另一方面,無需其它有價值物品的閑置,實現了物盡其用。第二,賣方始終享有的是所有權,當買方不履行義務時,賣方可以使其所有權回復完滿狀態,比一般擔保物權更有力。第三,在買方陷入破產時,賣方可憑借所有權取回標的物,但有的國家認定其為取回權,例如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有的則認定為別除權,例如日本。
由此可見,所有權保留制度下,賣方享有的是不同于一般擔保物權的擔保權益。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價金清償以前,出賣人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其所有權為擔保性所有權,應受到擔保目的的限制;而買受人雖然有取得所有權的期待權,并且享有類似所有人的地位,但他并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可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相互制約,此消彼長,誰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
總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不同于傳統擔保物權的新型的擔保制度。
二.各國關于所有權保留的立法實踐
關于所有權保留的理論及實踐,大致可以從英美法系制度和大陸法系制度兩個方面進行考證和討論。
(一)英美法系
1.英國,
1976年,根據AluminiumInduxtrieVaassenBVv.RomalpaAluminiumLtd一案的判決,賣方可以通過所有權保留條款從已出賣的貨物上獲得益處。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條款被稱為“Romalpa”條款,自此案以后,該條款得到廣泛應用。
根據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7條,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由當事人雙方約定。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可以使當事人實現所有權保留: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第二,根據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9條第二款,在賣方使用指示提單的情況下,需根據賣方指示交貨,賣方保留貨物處置權利,貨物所有權不轉移;第三,根據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9條第三款,若賣方將以買方為支付人的匯票和貨物物權憑證一起交給買方時,表明賣方保留了處置貨物的權利,貨物所有權不轉移。
在1980年邦德渥斯申請案中,確認了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僅僅使賣方對貨物保留了“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而并不妨礙所有權依《貨物買賣法》第18條的移轉。因此,所有權保留使賣方獲得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擔保權。
在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分為“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前者只是在合同中規定:“買方在履行完支付價款義務前,所有權不轉移給賣方。”后者會在合同中約定:“買方在履行完支付價款義務前,所有權不轉移給賣方,若買方轉賣貨物或在生產過程中將貨物消費掉,則須以其制成品抵償。”根據判例,“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無須登記即可生效,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需登記才能生效。
2.美國
19世紀初,動產不轉移占有抵押制度,分期付款買賣;19世紀末,動產抵押發展到附條件買賣,應用于分期付款買賣。不是根據權利轉移的理論或占有轉移的理論來對動產擔保進行規范,而是對所有如動產按揭、附條件銷售、信托收據、保理人留置權、應收債賬等動產擔保形式進行抽象,將其統一歸于“擔保權益”(securityinterests)之下,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規范。因此,所有權保留制度在《美國統一商法典》中是以“擔保權益”的面目展現出來的。其第1-201(37)條規定,出賣人在貨物已裝船或交付給買受人后對貨物進行的所有權保留,在效力上相當于對“擔保權益”的保留。根據《統一商法典》2-401,當貨物特定后,買方獲得“特別財產權”,賣方在貨物已發運或已交付給買方后所保留的對貨物的所有權(財產權),效力上只相當于保留擔保權益。買方獲得的“特別財產權”,是附條件的所有權,標的物上會有賣方的貨物價款擔保權。根據第9--107條規定,若這種擔保權益是為了擔保標的物的價款的部分或全部,則構成“價款擔保權益”。
3.其它國家
加拿大的《統一商法典》、新西蘭的《動產擔保法》都將所有權保留視為擔保權益。并且,新西蘭規定價款擔保權益受到特別優先權規則的保護,價款擔保權益比非價款擔保權益優先受償。
(二)大陸法系
1.德國
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德國較早出現,但一直并未成文化,只是通過法院的判例發展起來的。相關的立法是《德國民法典》,該法第455條肯認了支付全部價金是所有權移轉的推遲生效條件。除此以外,《交易普通條款法案》中規定的普通交易條款中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由于標準條款被當事人廣泛適用,所有權保留條款得以迅速發展。
2.法國
法國不采物權行為獨立原則,在所有權轉移方面,一直采意思一致原則。即所有權于當事人達成合意時轉移。但由于法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當事人間若就所有權保留達成一致,則法律肯認所有權保留有效。最初,法國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只肯認了買受方處于盈利狀態時所有權保留的可執行性以及簡單所有權保留的可執行性。1985年關于公司清算的法律中,規定了貨物買受人進入破產程序時,所有權保留的可執行性。1994年法律修改,所有權保留的效力能夠及于已經混合入其它貨物的標的物,據此,法國法肯認了“擴張所有權保留”。在法國所有權保留被稱為“擔保之王”。
3.西班牙
《分期付款買賣法》對抗第三人,必須登記或依據《西班牙民法典》第1227條和第1228條,包含在一個書面合同之中。
4.中國
我國臺灣地區的1963年《動產擔保交易法》繼受美國的《統一附條件買賣法》,規定了附條件買賣。
我國99年《合同法》第134條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三)小結
翻閱了各國立法實踐,比較了各國的發展脈絡,大多數國家的所有權保留制度最早出現于分期付款買賣中,而后發展到一般貨物買賣中的一種附條件買賣。但最終,大多數國家殊途同歸,還是稱之為所有權保留買賣,并且認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擔保權益,且該種擔保權益不同于擔保物權,較之其它擔保物權處于優先地位。其主要目的在于:其一,保證賣方價款的受償;其二,買方在清償其價款前,如其罹于破產,保證賣方的應受償價款優先于一般破產債權的優先受償。從各國立法實踐來看,所有權保留制度大多應用于買賣合同之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很常見。近年來,也逐漸應用于國內的消費信貸合同中,由此,促進了消費的增長。所有權保留制度為國內、國際經濟交流與增長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手段。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應用
當今,所有權保留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究其原因,無外乎該制度的以下幾個優勢存在:第一,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擔保功能,而且以買賣標的物為擔保物,不需買受人提供其它物作為擔保,不會給買受人增加負擔,另一方面,買受人在出賣人保留形式上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對標的物提前占有使用,這使得物資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融資功能,金融機構支付相應價款給出賣人,出賣人將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買受人向金融機構分期付款,依此制度,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的金融機構介入交易其中,促進了資金周轉,使得資金也得以全盤活用。總之,所有權保留制度在世界各國國內得到承認和運用,促進了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便捷,保證了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安全,實現了物質資源和資金在世界范圍內的合理配置,總體上有利于世界經濟的發展。該制度在未來的國際貨物買賣中,還會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和更進一步的發展。筆者認為,在國內法的層面上,各國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基本上都有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國際法層面上,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尚無統一立法規定,那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關于所有權保留制度如何應用的問題應引起關注。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保留制度得到了應用。考察有關國際條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維也納國際買賣公約》中都未規定所有權保留制度。但是,在國際貨物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經常被應用于實踐之中。目前,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規定多見于各國的內國法律,而由于各國的法律傳統及歷史文化的差異,導致各國的法律規定略有不同,法律沖突由此產生,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沖突是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一個焦點難點問題。
目前,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及相關法律問題只能適用于有關國家的內國法。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做法,通常是:其一,作為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適用于合同的自體法;其二,作為一種物的擔保權益,可以認為是一個物權法律適用的問題,在物權法律適用領域,由于物權的屬地性較強,各國通常沒有引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而是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其三,當買受人罹于破產時,破產程序開始之后,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賣方基于所有權提出取回標的物,一般應適用實行破產程序的法院地法。
筆者認為,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出現首先是在實踐中,商人之間在買賣合同中的一種關于賣方與買方的利益平衡的合同設計,而且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無論是簡單的所有權保留、延長的所有權保留或擴大的所有權保留均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約定。這種合同設計實現了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得以廣泛應用和發展,并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法律制度。從所有權保留制度的起源來看,該制度是當事人合意產生的,因此我們在考慮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問題時,應追本溯源,尊重當事人的合意選擇,應適用買賣合同的自體法。另外,由于各國考慮到發揮物的經濟效用,避免任意對物設定種種負擔,并為了安全與便捷,而均采“物權法定主義”以限制當事人之私法自治。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買受人得到的有權占有的權利屬性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多數國家認為買受人得到的是對所有權的期待權,但由于“物權法定主義”,期待權的物權法律地位難于被承認。因此,關于買受人的期待權的法律適用不可以依物權法律適用的原則“物之所在地法”確定期待權的法律適用。對于第三種做法,只限于買受人陷入破產的情況,關于將基于所有權取回標的物,有的國家認為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因此將之歸于破產中的別除權;有的國家認為所有權保留的是所有權,因此將之歸于破產中的取回權。因此關于如何認定基于所有權取回標的物的性質,應該嚴格適用破產的準據法。但是此時有一個問題難以解決,即在法院地法中可能不存在所有權保留制度,或否認所有權保留制度,那么,這就可能有違當事人的預期。設計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初衷,在于防范買受人破產時出賣方的債權得不到清償,因而設計了所有權保留,使得出賣人能夠憑借所有權優先受償,而一旦所有權保留適用法院地法,則有可能不能保護出賣人的利益。所以,關于買受人破產時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還是應該適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選的合同的準據法。而且在當事人之間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時,應該本著盡量使所有權保留條款有效的精神,決定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
四.結論
所有權保留制度從出現到現在,已經發展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比較成熟的法律制度。從微觀上看,所有權保留制度建構了一個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精妙構思,兼顧了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從宏觀上看,一方面,它促進了生產,刺激了消費;另一方面,所有權保留制度的融資功能使得金融機構能夠介入交易,從而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貨物買賣將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而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國際層面的建構,將對國際貨物買賣的發展空間的擴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筆者建議,其一,應盡量協調各國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立法;其二,在國際實體法條約中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做統一規定;其三,在國際沖突法公約中做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統一規定。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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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9-0061-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或多或少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營銷環節的經濟糾紛居首位。高職營銷類專業的就業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協調談判、客戶信息管理、銷售管理、產品設貨、市場調研、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應著眼于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修訂營銷類專業經濟法能力標準與教學實施綱要,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這對于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理念的樹立和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專業法律技能的培養,預防和減少企業經濟損失的發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企業合法經濟權益,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1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經濟法課程是市場營銷、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表演藝術(汽車營銷與模特藝術)、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金融產品營銷、物流、工商企業管理、會計、財務等專業的職業能力支撐課,近幾年,經濟法已進行了能力本位課程改革和院級精品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畢業,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培養目標、就業崗位群、專業職業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為要考慮多專業教學的需要,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往往是適用于各專業的通類的教學模塊。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為模擬案例,缺乏企業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師收集為主,很少有學生的參與。課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課堂書面考核形式,分為應知考核與應會考核,即知識題與技能題兩大部分。
2營銷崗位法律需求調研情況分析
21調研基本境況分析
結合浙江物產《非法律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課程的開發,課題組深入物產國貿、中大股份、物產元通、物產金屬進行了深度訪談和問卷調查。調研對象公司業務人員,共48人,收回有效調查問卷33份。
從調查情況看,企業業務人員法律知識了解途徑:上網或看書查占545%;咨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應的政府機關查詢占273%。比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業法》、《擔保法》,分別占455%;333%;273%。其中,有兩名被調查人員認為對現有法律法規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訪談中發現,對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是有模糊的。
22企業營銷崗位法律知識需求情況分析
221物產國貿
國內貿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條款、合同的履行(特別是貨款的拖欠)、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風險的轉移;還有擔保;買賣合同之格式條款。國際貿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約定;市場價格變動時的毀約情況。
222中大股份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風險的防范。
223物產元通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內容。
224物產金屬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規范簽訂,包括現貨合同和合同的簽訂。
3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對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教學手段與方法的完善、考核標準的制定等方面進行探索與實踐,培養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法律技能。
4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4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與法律類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為營銷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培養;后者為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解決經濟糾紛能力的培養。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充分了解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在專業中的定位。為此,課程負責人應負責課程組教師認真學習和探討市場營銷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
42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專業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結合調研情況,企業營銷崗位所需經濟法律知識需要,在充分了解營銷職業崗位所需能力的基礎上,并結合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選取教學模塊內容。
經濟法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經濟法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票據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3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
43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經濟法教學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我們改革的重點將是企業真實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選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實性,以利于培養學生預防類似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除教學團隊教師收集案例外,發動學生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經教師指導后,在課堂上與同學分享。教師對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導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總結糾錯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與其他學科中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不同,《經濟法實務》課程中案例問題的答案基本是明確的、唯一的,教師在每個案例教學后一定要給出明確的答案和相應的法律依據。二是注意循序漸進。教師要隨著《經濟法》課程的逐步深入、學生經濟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加,由簡單到復雜地應用案例教學法,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三是要避免使學生形成不正確的概括化認識。可能某一兩個案例所展現出來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學生也深受影響,但他在這一兩個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認識,遠遠不能說明經濟法律的原理、概念,從而導致“過度概括化”現象的產生。應讓學生明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而不是判例法國家,是用法學原理和法律條文來分析解決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來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體教學法
經濟法實務課程的特點在于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立法的需要,各類單行法律會不斷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及時更新,給教師教學帶來了不便。采用多媒體制作課件后可以及時對其進行更新,能夠做到電子教案與現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體集文本、靜態與動態的視頻、音頻等多種媒體的優勢于一體,是一種在功能上更為完善的信息傳遞體系,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擴大了學生的知識儲備。多媒體教學也大大節省了板書時間,將老師從繁復的板書中解脫出來,以便集中精力給學生講解概念的內涵等內容,還可以彌補某些老師板書不夠清晰的不足。
433啟發式教學法
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必須要有可供選擇的材料,重視選材的典型性和生動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條件通過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生效則涉及法律問題,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況下訂立合同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異的,但有何差異,應與生活中的實例相聯系,使學生在心中提出疑問,產生尋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學生的探索興趣。
434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
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可以參照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模式,由學生定期在事務所輪流值班,接待有關人員咨詢,或當場處理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糾紛、爭議。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使其對問題的認識加深并理解、鞏固,而且這種方法也往往能使學生遇到一些復雜、疑難問題,從而迫使學生查閱大量資料、請教老師、與同學探討等,容易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業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這種做法頗有難度,主要是咨詢、投訴人員的來訪頻率及提出問題的復雜性等,為保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量,接待時間也不宜過頻及過長。
44制定考核標準
依據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制定考核標準。應知部分主要考核營銷職業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經濟法律知識,以卷面筆試形式完成。重點是制定應會部分考核標準。
5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1)體現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的差別,這是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前提條件與根本保證。
(2)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與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
(3)師生共同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一方面,使教師有更多機會接觸企業,提高經濟法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加明確學習目標,使整個教學事半功倍。
(4)學生在應會考核標準范圍內,自行收集、分析、總結企業營銷崗位容易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例,這是對課程技能考核的一種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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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金融的理論基礎
碳金融起源于一項國際協議,是一種促進有效減排溫室氣體的經濟手段的應用。從經濟角度來看,碳金融是屬于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中環境金融獨樹一幟的發展分支。因此碳減排金融手段的理論基礎同于環境保護金融手段的理論基礎。
2.1環境金融理論的起源與發展
“環境金融”的定義可以理解為金融業在經濟經營活動中應注重對環境的保護以及對環境破壞的治理,體現環保意識,注重環保產業的發展,通過其金融杠桿職能引導社會資源配置,從而促進經濟與生態的和諧發展。具體分析,它包括兩方面的涵義:第一,從環境與金融的關系入手,重新審視金融的社會責任的同時,將環保理念引入金融,改變過去重數量輕質量、高消耗低產出、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的金融增長方式,尋求有利于降低消耗、節約資源、改善環境、增加效益的新型金融發展模式:第二,將環保理念貫穿于產業發展,為環保產業提供配套的金融支持,促進環保產業優質快
速發展。
環境金融、綠色金融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學術研究和發展的新領域,并且取得了肯定的成果,這為21世紀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與競爭的制高點。比如P~。ren(2007)、sanjeevBansal(2006)等的研究。國內近年來也對環境金融進行了相應研究。環境金融是對傳統金融的擴展和延伸,是現在金融發展的一個新興領域和重要趨勢。從金融活動過程來看,環境金融和傳統金融是一致的。然而環境金融更注重強調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維護人類社會的長期利益及長遠發展,是傳統金融的一種創新發展,它把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協調起來,減輕傳統金融業負面效應的同時促進經濟科學健康發展。
2.2金融支持環境手段的研究與發展
在環境保護金融手段研究及運用上,理論界進行了許多有益的研究與探討,并獲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從上世紀80年代,國內學術領域開始對環境保護金融手段進行研究,歷史比較短,主要是對國外較為成熟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的借鑒吸收,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了創新與改進。總體來說,我國在環境保護相關的金融支持模式上的研究上有了一定進展,金融手段運用不斷創新,融資渠道得到拓寬,在加上出臺了一些相關的金融政策,有效促進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2.2.1提出綠色信貸的概念,并對其意義與運用進行了廣泛探索
所謂“綠色信貸”就是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對于環境友好型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促進發展,同時對于傳統的高污染、高消耗企業施行差別利率限制其發展的經濟措施。綠色信貸是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運用金融杠桿推動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手段,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的產業發展政策與環境保護理念,對節能減排、發展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支持;而高污染、高消耗項目的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實施懲罰性高利率并進行貸款額度限制,限制其發展。
2.2.2利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國債、企業債券、以及建立相關基金解決
環保事業資金不足
利用資本市場,拓展環境保護項目的融資渠道。通過設立生態環境基金、可持續發展基金等類似的專項基金專門投資于能夠促進保護生態環境建設和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項目,同時這些專項基金可以為相關企業與機構提供擔保來獲得銀行貸款、設備租賃等融資來源;鼓勵環保企業上市場融資,相應降低相關企業的入市門檻,這一融資渠道其實已經受到市場的認可,我們可以從近期環境概念股受到資金追捧驗證到這種融資渠道的市場可行性;此外,國家可以通過發行國債為國家的重要環保項目進行籌資建設,環保企業也可以通過發現企業債來增加融資渠道;最后,建立綠色證券機制,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已經推出在上市融資和上市后的再融資等環節,審核其環保事項,環保不過關,不能上市或再融資。
2.2.3對資產證券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BOT融資方式等進行了研究
探討,提出了一些新的觀點
資產證券化融資(ABs),在我國也已開始了試點。環保企業可以充分利用與發展這一新型融資手段;另外,彩票和環保基金也在環境保護實踐中得到運用。實行綠色保險制度,國家環保總局己與保監會建立合作機制,準備在有條件的地區和環境危險程度高、社會影響大的行業,聯合開展試點,共同推進環境風險責任的強制保險立法。此外,采用BOT方式進行環保融資,己取得了較大成功。
2.3環境金融對于碳金融的啟示
一個具有社會責任的金融機構不僅自己要在日常運行中要環境友好,還應承擔起通過杠桿和利益傳導機制等功能來更廣泛的影響其它行為主體的責任。這已經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流共識。以此為契機,全球眾多金融機構轉變觀念,開始利用金融力量致力于解決以地球溫暖化為首的各種環境問題。“碳金融”就是與減少碳排放有關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動,既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產品的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也包括發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相關的擔保、咨詢服務等相關活動。碳金融作為環境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分支,環境金融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創新都可以大膽嘗試運用于碳減排的金融服務業務。綠色信貸可以發展銀行業支持碳減排業務,生態基金的提出為碳基金的建立提供示范效應,應對中小企業污染防止而設立的專項基金也可以運用于中小企業的溫室氣體減排方面,而政府方面的信貸或是稅費支持更是可以為碳減排提供強大的政策支持。我國碳金融已經在上述幾個方面做出了很多讓人欣喜的成績,但由于碳金融屬于環境金融的特殊領域,在國際上不僅己經形成幾乎囊括所以國家的國際公約為其發展提供制度保證,而且也形成了國際的碳減排交易市場,吸引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以及國際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國外成熟碳金融市場不僅包括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發展的有效機制,而且已經建立較為成熟的碳交易市場;相比之下,中國碳金融市場發展落后,在國內還沒有引起學術界足夠的重視,因此,我國碳金融要得到真正的發展,不僅需要已經發展的環境金融手段的嘗試運用,而且還需要隨國際大勢,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場,此市場聯系國際國內,此市場使我國金融機構分享世界碳金融發展過程中的巨大商機。
3碳金融發展現狀
環境問題己經提到21世紀乃至更長時期人類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日程之上。與此同時,與應對全球氣候逐漸變暖而直接相關的新型金融—碳金融(。arbonfinance)的興起和迅速發展,給各國的企業尤其是金融業帶來巨大的發展商機。目前,“碳金融”在國際金融界中仍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狹義來講,碳金融也可以叫碳融資,就是與碳有關系的金融活動,可以說是環保項目投融資的代名詞;廣義來講,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既包括碳排放權以及其衍生產品的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也包括發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相關的擔保、咨詢服務等相關活動。本文所研究的碳金融為廣義所界定的金融創新業務。在碳金融領域,發達國家己經進行了大量積極的實踐,而我國則剛剛起步。
3.1碳金融的起源
碳金融起源于人類對于全球氣候變化關注。為應對全球變暖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并在1994年3月正式生效,在當時己經受到186個國家和區域組織的正式批準文件。公約將把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一定的安全水平確定為公約實施的“最終目標”。為達到這一目標,所有國家都應應對氣候變化,采取措施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并提交執行框架公約的國家行動報告。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全球各國分成兩組:即對氣候變化負有最大歷史責任的工業化國家構成的“附件I國家”和主要由發展中國家構成的“非附件工國家”。①公約依據公平原則以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要求工業化國家首先采取行動,因為發達國家以22%的世界人口占比,卻排放66%的世界溫室其他排放。為落實公約,1997年12月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過了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此法規目的在于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來緩解或抑制全球變暖。《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38個工業化國家的限排義務,即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諾期內,“附件工國家”中的這38個工業化國家要控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2%;而這段時間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此外,《京都議定書》的一個開創性突破,是建立市場手段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合作機制”。根據一般的經濟學原理,以及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作用都是一樣的事實,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人類應該在溫室氣體減排活動成本最低的地方安排減排活動。按照這一原理,《京都議定書》引入了三個基于市場的機制,即工ET(國際排放貿易機制)、JI(聯合履行機制)以及CDM(清潔發展機制)。IET(國際排放貿易機制)允許具有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之間相互轉讓它們剩余的排放配額;Jl(聯合履行機制)允許發達國家從其在有減排義務的其他發達國家投資的節能減排項目中獲得減排信用,用于抵消其減排義務;CDM(清潔發展機制)允許發達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以抵消其減排義務。可以看出,其中CDM其實就是JI(聯合履行機制)在發達國家的運作模式復制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是唯一在附件工國家和非附件工國家之間進行的互利機制。這是一個既能幫助發達國家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又能促進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雙贏”機制。②
碳金融可以說是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應運而生。利用《京都議定書》的這些合作機制,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以及其私人經濟實體可以選擇在世界任何成本更低的地方實施減排活動,獲得減排信用,用于完成其減排義務。承擔法定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國家對于其超標的排放需要經濟補償,否則就會得到經濟懲罰,這就為“出錢購買”排放權提供可能性。而具有超額完成排放標準的國家又有出賣額外排放權的利益驅動。由此形成溫室氣體減排量國際間貿易的一個特殊的金融市場。由此可以通過全球配置減排項目來刺激國際投資,從而為實現各國“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實施措施。籠統地說,“碳金融”就是與減少碳排放有關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動以及這些金融活動的衍生金融活動,既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產品的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也包括發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已經相關的擔保、咨詢服務等相關活動。碳物質就是指清潔發展機制規定的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環境污染物,它們可以運用上述機制進行投資、投機或者買賣交易,所籌得的資金反過來又可用來投資于旨在減少COZ等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在客觀的經濟價值后面還蘊藏著巨大的金融商機。③
3.2國際“碳金融”發展現狀
確定《京都議定書》以來,與應對全球氣候變暖而直接聯系的創新金融—碳金融(CarbonFinance)迅速興起并發展起來,給各國的企業尤其是金融機構帶來了巨大的發展商機。
3.2.1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實施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唯一在附件工國家和非附件工國家之間進行的互利機制,在用以幫助發達國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實現溫室氣體控制和減排義務的同時,為發展中國家參與方提供了一種新型融資機制。清潔發展機制的基本思路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及轉讓先進節能減排技術,在發展中國家開展增加溫室氣體吸收(碳匯)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排)項目,所獲得的經驗證的碳信用指標,可以用于抵減發達國家所承擔的減排義務。CDM是一種雙贏機制,對發達國家而言,可以通過CDM機制以遠低于其國內所需的成本實現《京都議定書》約束的減排指標,節約大量資金;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在獲得發達國家為實現節能減排提供資金和先進技術援助的同時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近年來CDM項目操作方法的成熟以及相關國際法規對其實施模式的相應調整,現在CDM的交易模式更加靈活化與多樣化。CDM項目主要集中在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甲烷避免、燃料轉換、氫氟碳化物減排、工業廢氣利用、動物廢棄物管理、工業污水回收、造林等領域。CDM的交易模式主要有單邊、雙邊、多邊及混合等四種模式。所謂單邊CDM模式是由東道國自行投資的CDM項目,減排碳信用全由東道國獲得,并將其減排量交易或儲存。雙邊CDM模式,由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或減排技術援助完成CDM項目開發,來滿足投資過的需求,項目成果根據雙方投入項目比例所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分配。多邊CDM模式與雙邊CDM模式最大區別在于如世界銀行、區域銀行或私人企業等經紀人的介入,此模式中因存在中介機構提供的監督協商服務,從而可以避免附件工國家和非附件I國家發生單獨談判所面臨的風險。混合模式綜合單邊、雙邊及多邊幾種模式的可取之處,投資者可能是東道國、國際組織、私人財團法人、多邊開發銀行以及其他團體等。對應于多種CDM交易模式存在多種融資方式,主要有遠期購買方式、CERs購買協議或合同、訂金一CERs購買協議、國際基金、期貨、直接投資、融資租賃等,有關具體操作過程下文會展開說明。總之,不同的融資方式使得CDM各參與主體承擔不同程度的項目風險。④CDM機制之所以能夠成為新型的融資渠道,就在于它存在并儲蓄了一個現實的買方市場。根據估算,目前這個買方市場的規模在2012年前有125億到250億美元左右,主要由世界銀行、荷蘭、日本、瑞士、芬蘭、加拿大、英國、德國、丹麥和意大利等國的七類買家組成,這七類買家又可以具體歸類為:第一類買家是政府多邊基金,主要由世界銀行牽頭進行;第二類是政府基金,包括荷蘭政府CERs購買計劃(CERUPT)、芬蘭CDM汀1先驅項目、蘇黎世國際氣候投資CDM計劃、奧地利JnCDM購買計劃和意大利CDM基金;第三類是通過多邊組織的買家,如世界銀行的荷蘭清潔發展機構(7000萬歐元),IFC(荷蘭碳機構,4400萬歐元);第四類是通過商業銀行機構進行交易的買家;第五類是通過簽訂雙邊交易備忘錄的買家之間,如荷蘭政府和玻利維亞、哥倫比亞之間,加拿大政府和哥倫比亞、智利之間,丹麥CDM部長和洪都拉斯、馬來西亞之間簽訂的雙邊交易備忘錄就屬此類;第六類是歐盟內部交易體制(EU一ETS)交易,滿足歐盟交易體制的減排承諾的雙邊協議;第七類是CERs的中間商。⑥近幾年發達國家將有約500億美元的投資通過cDM渠道資助發展中國家。另外,私營企業的介入是一個重大突破,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和貿易公司對CER本身以及與之相關的項目投融資非常感興趣。在這個特殊的金融市場上,風險管理也參與進來并變得更加專業化。
3.2.2“碳交易”市場機制的設立。⑥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共贏的實踐一直以來都收效甚微,而控制溫室氣體(GHG)排放則為實踐市場機制在環保領域的應用創造了一個突破口。市場機制在環境領域最典型的應用就是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現在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領域,則是GHG的排放權交易。COZ是最常見的一種溫室氣體,并且目前統一將對其他溫室氣體的計量都換算成COZ當量,因此在GHG減排方案中,排污權交易的市場機制也俗稱為“碳市場”。
目前碳交易大體可以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基于配額的交易;其二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基于配額的交易是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統一制定并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規定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規定下的歐盟配額(EUAs)。而基于項目的交易則是買家向可證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標準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清潔發展機制(CDM)下的核證減排量(CR五)以及聯合履行機制(JI)下的減排單位(ERUs)。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場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其他比較有影響的還包括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英國排放交易體系市場(UKETS)和澳洲新南威爾士體系(NSw)。亞洲一些地區和國家也開始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場,如東京證券交易所與東京工業品交易所共同聯合建立的碳排放權交易所以及2008年年初香港交易所開始推動的碳排放結構性商品交易。隨著越來越多市場的興起,國際碳金融交易迅速發展。自10年前第一宗碳減排交易成交以來,碳金融的承諾總量和總金額增長都十分迅速。據統計,2006年全球碳交易量為17.45億噸,交易值312.35億美元,2007年交易量達29.83億噸,交易值倍增到640.35億美元,而到2009年僅CDM市場就超過1600億美元,預計志2020年,交易市值可望達到2兆歐元(約3.12兆美元)的規模。碳交易市場的迅速發展,給各國的企業特別是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商機。如今,很多知名金融機構活躍在這些市場上,包括uBS、MorganStanley、巴克利 (Bardayscanital)、荷蘭銀行(ABNAMRo)以及高盛(GoldmanSachs)等跨國金融集團。
3.2.3碳基金的建立
基金指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基金是“一支一收”式的運作模式,即基金的使用具有一次性和專項性的特征。根據設立的用途和目的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公益性基金和商業性基金,前者通常是指由政府或民間發起的一種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后者則具有營利目的⑦。碳基金是碳匯基金的簡稱,是為了推進國際碳交易活動,一些國際金融組織實施的以全球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和增強碳吸收匯為目的的項目而專門設立的融資渠道,碳基金具有基金專項用途的基本特征。目前國際上的碳基金的發起人既包括政府機構,也包括私營機構。
許多國家政府和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開發創新業務,建立碳基金。世界銀行目前是最大的CDM買主風險投資機構的傳統投資方向主要是高新技術產業、新工藝和新材料領域,但是新的動向表明向碳金融這一領域的開發已經成為風險投資或國際機構投資者的新目標。因為存在大量極具發展潛力的碳交易市場和相關金融需求,國際投資銀行也非常看好碳金融這一潛力巨大的“藍海”市場。據統計,國際上的碳基金目前已達到5S只以上,規模超過100億美元。下面就目前國際市場上具有影
響力的各類碳基金做簡單概述。⑧
3.2.3.1亞太碳基金(APCF)
APCF是一個碳市場信托基金,以推進亞太地區清潔能源項目,由亞洲開發銀行于2006年11月22日宣布批準建立。可為清潔能源項目提供“預先支付”的支持⑨
3.2.3.2英國碳基金
英國碳基金成立于2001年,是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目的是支持商業和公共部門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尋求英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途徑。此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英國的氣候變化稅。氣候變化稅(CCL)是2001年4月舊開始實施的向工業、商業及公共部門,其中住宅及交通部門、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種能源使用稅。每年大約有6600萬英鎊的氣候變化稅提供給碳基金管理使用。碳基金的資金用于投資3個方面,一是促進研究與開發低碳技術,二是加速技術商業化,三是投資孵化器。
3.2.3.3意大利碳基金
意大利碳基金于2004年3月啟動,由意大利政府出資吸引公共和私人部門投資,并由世界銀行負責管理和運行的信托基金,主要涉及能源服務、煤層甲烷收集、填埋氣體、農業垃圾發電、氣體燃燒等項目。
3.2.3.4日本碳基金
此基金于2004年11月啟動,由日本主要31家私人企業和兩家政策貸款機構舊本國際協力銀行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出資建立。總額約1億美元,用于購買從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廢物處置與循環利用、燃料轉換、化工等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德國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的運作相似,也是由本國政府、投資銀行和企業出資建立。
3.2.3.5德國碳基金
德國和日本的碳基金相似,都是由本國投資銀行、政府和企業出資建立的,如德國復興銀行碳基金是為德國和歐洲有意購買交易證書企業提供的一種服務工具,基金總規模為7000萬歐元,其中德國復興銀行出資1000萬歐元,德國政府出資800萬歐元。
3.2.3.6歐洲碳基金
這是一個于2005年4月啟動,由2家歐洲著名銀行(法國信托銀行和比利時/荷蘭富通銀行)投資設立的專門基金,集合了環境保護方面的專業能力,目前己經成功向多家著名財務投資機構募集約1.43億歐元。該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圍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以幫助減緩全球變暖。⑩
3.2.4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創新
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創新的一個普遍也是交成熟的業務是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務,在此業務基礎上再發展與創新其他的業務,主要包括從碳交易中介服務發展到碳融創新業務方面發展較成熟的商業銀行有英國標準銀行與荷蘭銀行,他們自身并沒有承擔碳減排義務。英國標準銀行參與CDM項目,其對減排量的需求主要包括三種交易途徑:一是交給委托人,此委托人包括終端消費者與貿易商;二是轉賣給其他的貿易商;三是自己作為最終買家持有,用于現金流是來自碳信用所需要的風險管理。在荷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作為交易商從事碳交易業務。荷蘭銀行已碳交易領域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憑借其全球廣泛的客戶基礎,為碳交易提供服務,為各方牽線搭橋,獲取中間業務收入,并利用其在交易業務增長和交易經驗積累的基礎上,荷蘭銀行又做起了碳信用的自營業務,利潤額大幅提高。二是開發有關碳減排概念的理財產品。荷蘭銀行通過對各類上市公司股價的研究,發現近年來開展碳減排業務的上市公司股價表現遠好于綜合股市指數,于是選擇并設計了以這些公司為樣本股的氣候指數和水資源指。前不久,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為日本金融機構(JCF)參與并購買65萬噸CER相關項目提供貸款,同時三菱重工(MHI)則為項目提供技術支持。此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還參與創建碳基金,向世界銀行原型碳基金承諾1.8億美元。可見,作為一項既履行國際責任同時有利可圖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將持續增長,碳金融業也會迅速發展。國際性的商業銀行正在搶占碳金融市場份額,并尋找發展商機。
3.2.5碳減排期貨與期權市場
《京都議定書》簽訂以來,碳信用之類的環保衍生品逐漸成為機構投資者熱衷的新興投資品。隨著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成熟,其能夠保證碳交易價格的公開透明,還可以同時進行現貨和期貨的交易,這對于屬于遠期交易的碳信用交易類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貨期權交易所紐約商業交易所己經上市溫室氣體排放權期貨產品,還將牽頭組建全球最大的環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Exchange”,上市投資產品包括環保期貨、期貨、互換(swaP)合約。這些創新投資品將廣泛涉及各類環保市場,包括碳排放物以及可再生能源相關項目,嘗試用市場機制促進解決全球性的環保問題。其初始交易品種,包括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發放的碳排放額度(EUAs)、清潔發展機制(CDM)發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過美國Green--e認證發放的可再生能源許可額度(RECs)。此外,于2008年一季度開始交易的NYMEX與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鐸投資等9家公司合伙籌建的又一新交易所,2009年接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管。還有歐洲氣候交易所也是全球主要的減排量交易所之一。該交易所在2008年第一季度引入標準格式的碳減排權合同,推出涉及碳減排權的期貨產品,為全世界的買家提供了統一平臺進行交易。
3.3我國“碳金融”發展現狀
1998年5月,中國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并于2002年8月31日正式核準《京都議定書》,由此碳金融正式進入中國
3.3.1基于CMD項目的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
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僅次于美國,參與發展清潔發展機制潛力很大。研究顯示,中國將在未來的CDM市場中占40%一60%的份額。通過參與該機制引進外資與節能減排技術能夠促進我國的環保事業發展,同時項目業主可以通過在碳交易市場出售CERs (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彌補其實施碳減排所增加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對國內從事清潔能源項目的企業機構來說,多了一個融資和技術改造的途徑。
國際上知名的“點碳(PoiniCarbon)”機構通過對CDM項目東道國進行考察與研究排名并定期更新。中國由于不斷增大的注冊項目基數和潛在的巨大CDM市場以及日漸健全的國內申報審批體制,近期連續高居CDM東道國吸引力排名榜首。排名主要根據以下指標:第一,包括審批CDM項目政策框架和政府態度的東道國的CDM體制;第二,包括政治穩定、對投資者的友好程度、資本和服務市場等的投資環境;第三,潛在的CDM項目以及已批準的CDM項目數量等。
2004年6月30日,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聯合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在中國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頒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這標志著基于CMD項目的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有了明確并且相對規范的政策機制支持,附于了國內相關企業和國際買家更加穩定的回報承諾。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之日起,我國政府和企業積極參與CDM項目,各省市各部門也紛紛舉辦有關CDM機制的研討會和培訓,積極推進清潔發展機制參與能力建設。在國內,截止到2007年4月2日,我國共有383個CDM項目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批準,這些項目潛在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將對減緩全球氣候變化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國際,截至到2007年4月12日,中國已經有76個項目被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執行理事會(EB)正式批準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排在所有東道國的首位,預計的年平均減排量為61,717,664tCO2。目前,中國的CDM項目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開發、甲烷回收、HFC一23分解等領域。
在中國,一系列的CDM能力實踐活動加深了我國CDM市場相關人員對CDM市場的認識,越來越多的項目成功開發并注冊,使清潔發展機制在我國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使得一大批本來實施起來很困難的清潔能源項目得以實施,對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在CDM市場上,風險與機遇同在。國際CDM市場在變化,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有關規則在變化,我國CDM的市場與我國國情也在變化。所有的這些變化都使得我國CDM市場充滿了挑戰與風險,尤其是隨著2012年的迫近,如何去面對和迎接這些挑戰與風險,化風險為機遇,是每一個從事CDM項目的人士所要面對與思考的問題。
3.3.2碳交易市場在我國的發展
3.3.2.1碳交易活動的“三個角度的認識”
從實體經濟的角度認識,碳交易是實體經濟中的排放企業根據其各自的排放成本將其碳排放權進行交易。不同企業的排放量與減排成本不同,持有較多排放權的企業以將多余的指標出售給排放權不足的企業,排放成本高的企業可以向排放成本低的企業購買排放指標;碳排放權可以同一般的商品一樣在排放企業間交易;由此,碳交易把原本一直處于企業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
從經濟流動性的角度認識,碳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以下的一種或幾種:實物交易如提供減排技術、現金、等價物、債券或認股權證等。
從虛擬經濟的角度認識,金融機構可以開發基于碳排放權的創新投資產品,如保險產品、結構性產品以及衍生產品等來獲得更多、更可持續的利潤以及為防范氣候變化的不確定性進行相關風險管理;在碳排放權市場,金融資本的介入,使碳排放權不再是簡單的商品;碳排放權逐漸成為一種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其價格越來越依賴于金融市場。
3.3.2.2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現狀
隨著全球對“氣候危機”的不斷關注,有關碳排放權己經成為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的又一新的價值取向,未來碳可能會超越石油,而碳交易市場也將成為全球第一市場。《京都議定書》為碳交易奠定了國際法律基礎,它不僅以法規的形式限制了相關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更從市場角度,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要交易對象的碳交易市場。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形成了碳交易貨幣、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體系,“碳減排”技術及其產品即將成為重要的國際戰略資產和資源。金融危機前,國內碳交易價格在n歐元/噸左右,在歐洲碳交易一級市場為16、18歐元/噸,二級市場為22、25歐元/噸,豐厚的收益催生出大量中介公司,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都在積極發展創新旗下的碳交易業務并增設碳基金。
在我國,目前正處于的階段是大規模碳排放交易的預備期。預備期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資金爭奪資源,無論是水資源、石油、煤炭,都在資金跑馬圈地之列,而后是緊接著資源品價格將堅定上漲。第二個階段是進入投資新能源高峰期,全球資金將像追逐互聯網概念一樣追逐新能源概念,這一點也得到現實市場的驗證;過了預備期就是成熟階段,是新能源商業運用階段,屆時碳貨幣將是全球主要儲備貨幣之外的最重要貨幣。應對這一趨勢,中國政府己經做出努力培育交易市場,進行小規模的交易試點。2008年,即1958年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籌辦正式啟動的后20年,北京、上海、天津、武漢、深圳等城市相繼成立環境交易所。不過與證券交易相比,這次中國環境交易市場的起步只比西方落后了5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環境交易所現在主要業務是二氧化硫排放權和排污權交易以及節能環保技術交易。雖然是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以及碳排放權供應國,不過中國目前還沒有承擔減排義務,“碳交易”于中國環交所的交易中還不是主要業務。
第一,北京環境交易所
中國最大的環境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宣布其主要業務將發展節能減排技術交易、碳交易指標交易以及為溫室氣體減排量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希望通過市場化手段解決節能減排的環保方面的問題。此外,北京環境交易所還于2009年6月18日與全球最大碳交易所一一歐洲的BlueNext交易所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屆時在北京環境交易所掛牌的CDM項目將同時在BlueNext上,這是碳交易的中國賣家第一次直接面向全球公開。
第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
與北京、上海兩家交易所不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TCX)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是國外從事碳交易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在中國市場上嘗試性的復制,其股東包括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中石油(CNPC)下屬的中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其中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持有總股份的25%,中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總股份的53%,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持有22%的股份。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在創建之初就借鑒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自愿限額交易模式。
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于2009年9月正式對外推出“企業自愿減排聯合行動”,即在目前仍未設定絕對減排限額的情況下,企業本著“自愿設計規則、自愿確定目標、自愿參與交易”的原則,企業自愿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協議,并通過招募、設計和交易三個階段,研究和執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以及企業實際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測量、報告和核實體系、目標承諾與減排和交易體系,通過天津排放權所交易所這一服務平臺組織實施。按照計劃,“企業自愿減排聯合行動”首批將選擇涵蓋不同行業的2。家國內擁有較大排放規模的企業。另根據設計,交易所需的限額(caP)是增量放緩而并非存量絕對減排。
第三,其他排放權交易所
面對未來龐大的中國碳交易發展潛力,2008年7月以來,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重慶排污權交易所、昆明環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機構相繼成立,廣東也正考慮建立適合廣東省情的CDM機制和包括碳排放在內的污染排放權交易市場,促進CDM在中國以及在廣東的發展與實施,同時還積極推動低碳經濟發展區的建設。這些省市所建立的交易所盯準的都是碳交易。其中,以北京環交所為其第二大股東昆明環境能源交易所是北京環境交易所布局全國戰略的第一步,選擇在昆明建環交所的布局是想輻射東盟地區的市場,另外2009年下半年在東北建立的面向東亞日、韓、俄的環交所己于九月份掛牌,此外北京環境交易所還將布局在西北建立環境交易所,從而完成全國布局戰略,并延伸擴展至周邊國家。
碳市場不是單獨的市場,與普通市場不同,有點像能源市場,也可視為金融市場。人們為了遵循法律規定參與到這個市場,采用不同方式完成減排目標,包括強制市場、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自愿減排市場。2009年12月的全球氣候會議哥本哈根會議上,中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時單位GDP碳排放將比2005年減少40%到45%。有了_總量控制,就有了交易需求和前提條件,這個承諾為中國碳交易市場提供了新的契機,近期啟動國內碳交易市場的可能性非常大大。雖然現在只是醞釀階段,但中國碳市場在三五年之內肯定會有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碳市場將在建立現貨市場之后,發展成為衍生品市場、期貨市場,走向一條金融、證券道路。
3.3.3我國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的現狀分析
3.3.3.1我國碳基金的發展現狀
2.3.3.1.1國際碳基金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國際碳基金己經進入中國,發起人包括國外投資銀行和從事碳交易的風險投資基金,對具有碳交易潛力的節能減排項目進行投融資。
在CDM機制下,中國首個提高能效的項目是由世界銀行代表的意大利碳基金與一家中國企業簽署的一份溫室氣體減排購買協議,該項目預計將每年減少6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意大利碳基金首先通過南鋼項目第一子項目購買減排量,預計在未來10年通過世界銀行購買該項目572205噸二氧化碳。在完成第一子項目全部審核后,再從第二子項目購買,從而購買減排量將可能會隨之增加1倍。2007年3月成立的沛雅霓資本 (PconycaPital)公司,在中國的啟動資金高達4億歐元,專注于投資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蓋茨基金是其創始合伙人之一。沛雅霓資本公司主要業務是向中國的減排項目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以減緩全球環境壓力。它旨在通過投資清潔能源以及碳減排項目實現良好回報和碳信用的管理。
另外影響較大的國際相關碳基金為中國碳基金。中國碳基金總部設于荷蘭,其核心業務是為中國CDM項目獲得的減排量進入國際碳市場交易市場提供專業服務,尤其是為歐洲各國政府組織、金融機構、企業用戶與中國的CDM開發方之間的協作和碳融資提供全面服務,通過中國碳基金將采購上萬噸碳減排證。‘2此外,瑞典碳資產管理公司、英國益可環境集團、高盛、花旗銀行、匯豐銀行等都以建立基金形式己經在中國開展節能減排投融資業務。
3.3.3.1.2我國成立的碳基金的發展現狀
第一,政府基金一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F)于2007年3月正式運營,該基金是我國相應國際清潔發展機制而設立的,同時該基金的設立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F)是依據中國政府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而的規定,基金來源包括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收益、國際金融組織機構贈款、個人贈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它收入組成。該基金設于財政部下,由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該理事會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組成,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項目提供持續和穩定的資金支持。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所關注與支持的項目重點考慮社會效益,特別是關于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項目。由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F)發起人為政府,所以屬于政府所建立的碳基金。
第二,民間基金一中國綠色碳基金
我國碳基金的發展目前仍處于引進起步階段。從學術理論方面看,國內學者‘滲照國際碳基金的運作模式以及國際自愿市場的實踐經驗,提出了在我國建立一個林業碳匯基金的設想,命名為中國綠色碳基金,簡稱綠色碳基金。“從實踐方面看,我國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可以直接參與國際林業碳匯交易項目的碳基金,但已經有不少與國際碳基金合作的林業碳匯項目。中國綠色碳基金設在中國綠化基金下,于2007年7月20日宣布成立,是一個用于支持中國應對溫室氣體變化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專項造林減排基金,其發起者包括中國綠化基金會、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嘉漢林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該基金屬于全國性公募基金,吸收來自國內外政府、組織、企業以及個人的資金,融資渠道多元化,用于林業碳匯項目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為企業、機構和個人自愿參加植樹造林、森林經營保護等碳匯活動搭建了一個平臺。基金早期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注資3億人民幣,用于發展旨在固定二氧化碳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保護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設等項目。通過3億元碳匯基金的投入,中國石油預計在之后10年內吸收和固定500萬至1000萬噸二氧化碳,從而降低溫室氣體濃度。中國綠色碳基金為全國性公募基金,屬于民間基金。
中國綠色碳基金屬于碳匯基金,其林木所固定的二氧化碳將記入到投資企業的社會責任賬戶,如果儲存的碳信用符合清潔發展機制林業碳匯項目的要求,可以賣給國外買家,同時,也可以進入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5這樣的國際碳匯自愿市場。企業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不僅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了貢獻,而且可以積累碳減排或者碳匯項目的經驗、培養專門人才,樹立綠色經營形象,展現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具體可以獲得以下方面收益:(1)獲得由相關權威主管部門簽發的經過計量、核查、登記的碳匯信用指標,體現企業對改善和保護環境的貢獻,并可在其產品上以適當方式標注;(2)投資企業可以獲得企業所得稅優惠及其他表彰形式;(3)積累碳匯交易活動的經驗,增強未來面對低碳經濟的應對能力;(4)培養企業內部熟悉相關環境產品的專業人員,有助于企業市場開發與產品創新;(5)促進企業樹立綠色營銷形象,展現企業社會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影響力與榮譽感。
3.3.3.2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發展現狀
3.3.2.2.1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國際國內環境
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和樞紐,銀行不單為社會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工具,為客戶傳遞和增加價值,更由于銀行發揮配置全社會資源的獨特作用,從而社會對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提出更高的要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在開展業務過程中貫徹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展示銀行對于環境保護和責任營銷的應有認識與理解,主動把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和諧發展自覺納入自身的發展目標,從而使銀行業創造出一種可持續性的經營方式,展示企業社會責任,使其獲得令人信服與尊重的雙底或多底商業機會,同時推動各利益相關者的有效互動。
第一,國際環境一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 (theEquatorPrincinles,簡稱EPs)廣泛運用于國際融資實踐,并且已經發展成為銀行業慣例。赤道原則制定于2002年10月,由世界銀行下屬的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的政策指南建立,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社會與環境風險而確立的金融行業基準。赤道原則于2006年7月由成員銀行對其進行了修訂,除了將適用于赤道原則的項目融資規模從5000萬美元降至1000萬美元,另外更加強調與注重項目社會風險與相關承諾進行定期信息披露以增加項目的透明度,并且在項目分類上進一步明確區分社會和環境影響評價,從而使得赤道原則更趨完善。赤道原則在國際金融發展史上猶如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不明確的環境和社會標準清晰化、具體化,將整個銀行業的環境與社會標準基本統一,確立了國際項目融資關于環境與社會的最低行業標準,有利于平整游戲場地和形成良性循環,提升整個銀行業的道德水準。就單個銀行來講,接受赤道原則不僅有利于獲得或維持好的聲譽,保持與保護市場份額,而且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對金融風險進行科學、準確的評估,同時也可以減少項目的政治風險;而對于整個社會來講,可以使得保護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到實處,赤道銀行客觀上成為促進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私家人,通過發揮金融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核心與樞紐作用,可以促進人與自然、社會得到和諧的發展。
2003年6月,分屬7個國家的花旗銀行、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等10家國際知名銀行宣布實行赤道原則。隨后,摩根大通、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美洲銀行等世界領先金融機構也紛紛接受赤道原則。截止到目前,全球60多個金融機構接受了赤道原則,其中既有發達國家的成員,也包括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它們在全球100多個國家都有分支機構。數量雖然不算多,但是它們都是全球規模以及影響力非常大的大型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的項目融資額約占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90%,在全球的業務量和影響巨大,將社會責任成功運用于國際融資實踐中。
我國是一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主要依賴銀行信貸。在銀行貨幣信貸支持過程中,我國主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政策的形式,要求國內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發放投資貸款時遵循赤道原則實施開展信貸業務,增加項目環保評估要求。我國的商業銀行機構中,興業銀行正在試圖成為赤道原則在我國的探路者。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率先在國內推出“綠色信貸”這一“節能減排項目貸款”產品。綠色信貸源于國家環保總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與2007年7月聯合出臺的《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中提及的政策及制度規定。2008年,興業銀行擴大此類貸款規模同時拓展融資適用范圍。并于同年7月,興業銀行公司董事會通過《關于申請加入“赤道原則”的議案》,并授權高級管理層積極推進加入赤道原則的各項工作,更好地承擔履行對環境和社會的責任。興業銀行這一創新行為向我國銀行業發出這樣的積極信號:在整個金融行業中占絕對權重的商業銀行,已在逐步意識到應該擔負更多社會責任的同時意識到履行這種責任可操作的實現路徑,即開始利用金融手段來限制高污染和高能耗,實現社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發展。
第二,國內環境
在我國,通過銀行業務服務實現節能減排、環境保護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節能環保”的實施情況不容樂觀。此外,應對十七大報告強調的“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以及2009年12月丹麥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承諾于2020年我國GDP能耗降低40%等政策,我們面臨的環保和社會等問題迫切需要重視與解決、因此,必須從多方面尋求實現“節能環保”的有效途徑,以實現和達到既定的發展要求和目標。
20多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經歷了微觀漸進的金融改革過程,商業銀行的經營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開始強調承擔社會責任為重,到主要追逐經濟利益而忽視社會職責,再發展到現在重新審視自己應履行的社會責任,其承載的社會功能同社會職責隨之幾經變更,不僅體現了現代新型經營管理思維方式的轉變,而且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金融創新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之一,國內銀行掀起了一股“綠色信貸”的創新風暴,對“節能環保”目標的實現起到舉足輕重的積極作用。目前國內并為形成關于綠色信貸的權威定義,其簡要表述即指以信貸為手段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產業的盲目擴張,利用金融信貸的經濟手段協助產業結構調整,從而承擔其社會責任,促進環保事業的進行。“碳金融”作為“綠色信貸”的一個特殊而重要的分支,勢必對商業銀行于綠色金融的貢獻起到廣泛深遠的作用。
此外,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提供最大的碳減排市場,市場地位可以相當于石油市場中的沙特,CDM潛在市場份額約占全球的一半。從國內政策環境來講,國家為了啟動內需,提振消費,出臺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寬松適度的貨幣政策,重點發展包括環保項目方面的投資,各家商業銀行響應國家經濟決策,也在加大信貸的有效投放力度,這些都為銀行更好的開展綠色信貸和碳金融交易提供了廣闊的營銷環境。
3.3.2.2.2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實踐
近年來,我國碳金融創新業務如同商品衍生交易業務一樣正在國內市場大力培育和快速發展。目前國內諸多銀行,比如北京銀行、興業銀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經開始試水碳金融創新業務,2007年就與國際金融公司簽訂合作關系,在國內開展碳融資業務,2008年還跟國內多家主要的碳基金(CCC、CAMCO、Arreon)談判CDM項目合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收益。
第一,現有碳交易合作機構的流程如下圖:
第二,案例:興業銀行在CDM項目的投入及獲取碳交易效益的分析;
2006年基于市場價值和品牌,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合作簽署了《能源效率融資項目(CHUEE)合作協議》,即《損失分擔協議》,成為國內第一家推出“能效貸款”產品的商業銀行。根據該協議,國際金融公司IFC以向興業銀行提供2億元人民幣的本金損失分擔來支持最高可達4.6億元人民幣的貸款組合,興業銀行則根據國際金融公司IFC評估認定的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同時國際金融公司IFC為這些貸款項目提供相關的業績激勵和技術援助,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能效貸款并非簡單提供信貸,而是深入挖掘節能減排行業的供應鏈,除了向節能減排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外,還提供相關財務顧問服務,并且幫助那些能夠產生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企業或項目發現碳交易價值。據資料證實,至2007年10月30日該行以直接貸款模式、CDM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融資租賃模式和設備供應商買方信貸模式共提供能效貸款總計金額5.28億人民幣,而此貸款支持的項目可在未來的五年中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當量921萬噸。
具體案例分析一項目名稱:興業銀行支持梅州二期垃圾填埋場沼氣利用該行經過論證認為該項目符合CDM項目經濟要求,以CDM、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兩種模式為該項目融資貸款720萬人民幣,期限3年。通過此CDM項目,項目業主(合同能源管理單位)不僅得到了沼氣發電收益,而且還獲得CDM項目認可的碳減排量收益近200萬美元,同時此CDM項目碳排放交易收益為項目新增加現金流近50%。
興業銀行支持企業利用垃圾填埋場等項目發電,符合CDM項目經濟要求,不僅獲得了豐厚的項目直接利息收益和CDM項目碳交易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收益,而且還符合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創造經濟收益同時,贏得社會影響力和聲譽。
第三,其他國內銀行在碳金融業務方面的嘗試
在碳金融業務創新方面國內銀行走得較快的還有民生銀行。民生銀行將節能減排貸款與碳金融相結合,創新開發出以CDM機制項目獲得的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也稱“碳金融”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或項目提供了新的選擇。
另外,農業銀行總行成立了投資銀行部,先后與四川、湖北等多個省份的十幾家企業進行了接洽,與多家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達成了CDM項目合作意向書,涵蓋了煉鋼高爐余熱發電、水泥回轉窖余熱發電和小型水力發電等清潔發展項目。農行采取了培養組建專業隊伍、培訓篩選客戶、加強制度建設等措施,促進CDM業務平穩發展。此外,深圳發展銀行和中國銀行還推出了“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
4進一步發展我國“碳金融”的必要性
在國際碳金融發展領域,碳交易市場發展規模越來越大,碳排放權衍生發展為具有流動性和投資價值的金融創新產品,同時碳貨幣化程度也越來越高。發達國家都盡先搶占碳金融市場,圍繞碳減排權,建立并完善碳交易市場,試圖構建碳交易貨幣,并發展包括相關直接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基金、碳排放期權期貨以及碳衍生理財產品等一系列金融創新產品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同時新興市場在碳金融領域的探索也不甘落后。在韓國,韓國光州銀行協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碳銀行”計劃,試圖將居民節省下的能源折合成積分,用積分來進行日常消費。對于中國來講,盡管我國擁有極具潛力和極其豐富的碳減排資源和碳減排市場,但是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中資金融機構僅在“綠色信貸”方面有所作為,不僅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平臺,而且在碳證券、碳期貨期權、碳基金、碳衍生理財產品等各種碳金融創新投資產品方面的發展也非常落后,同時缺乏相關科學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從而使中國在全球碳金融及其定價權方面面臨嚴峻挑戰。
4.1我國碳金融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對于我國來講,中國碳金融市場發展潛力巨大。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費國(我國煤炭消費量占世界消費量的310&),目前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二位,而預計到2020年,我國的溫室氣體凈排放總量將與美國相當;同樣有統計顯示,我國的萬元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好幾倍。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現在還未承擔國際減排義務,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我國應具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另一方面,對于發達國家而言,需要高昂的成本來進行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的技術改造以及相關設備的更新,溫室氣體減排成本在每噸碳100美元以上。而如果在我國發展CDM項目等節能減排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每噸碳20美元。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和利益驅動,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機構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機會。而中國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可以按照清潔發展機制將在我國境內所減少的溫室氣轉變成有價商品,出售給發達國家出售。而剛剛落幕的歌本哈根會議上,中國政府也承諾到2020年時單位GDP碳排放將比2005年減少400rk。目前,中國己經被國際社會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對于中國的金融界來講,如何把國家面臨的壓力轉化為可貴的市場機遇,如何在承擔建立和諧世界的社會責任的同時分享碳金融時代的“蛋糕”,將是他們所要面臨的巨大的挑戰。
4.2基于CMD項目的碳金融在我國發展過程中存在不足
雖然我國積極參與開發CDM項目、促進溫室氣體減排,也做出了不少成績,但由于CDM項目在我國的發展仍然處于起步階段,所以在開發CDM項目過程中仍然存在參與主體對項目認識不足、項目信息不對稱、項目融資模式選擇低效、項目成果CER國際議價能力低等諸多問題急需解決。
4.2.1對CDM機制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足
CDM和碳金融在我國的傳播時間短,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進入我國的。因此,國內許多企業和金融機構仍未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對CDM項目開發、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碳資產的價值、操作模式等尚不熟悉。在我國,目前關注碳金融的機構除了少數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4.2.2缺乏成熟完善的中介機構
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4.2.3CDM項目開發風險因素多
CDM項目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需要經歷更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為CDM項目開發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更值得注意的是,開發CDM項目所涉及的風險因素很多
主要包括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DM特有風險以及CDM開發周期風險等。項目風險主要指工程建設風險,如資金是否預期獲得、項目是否能夠按期建成投產等。而在項目可行性認定方面,能效貸款較一般性貸款也更為復雜和專業,我國商業銀行人員在這方面的專業技術判斷能力不足。
4.2.4CDM項目周期比較長,融資支持不足
CDM項目成果CER的支付時間往往在項目獲得CER后,此時企業己經在前期為開發投建CDM項目投入大量資金,導致CDM項目中經常存在融資問題。整個項目的融資機構是開發投建CDM項目所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對于中小型企業來說,尋找愿意承擔風險的融資機構的支持成為其開發CDM項目的必要,通過貸款或貸款擔保的方式,打通融資渠道,同時分擔部分風險。從對國際CDM融資渠道分析可知,融資方式往往與CDM項目成果CER的議價結果有直接聯系,議價能力強,意味著融資渠道暢通,而我國企業在運行CDM項目后對于CER較低的議價能力決定了我國企業在相關項目開發方面低效的融資方式,這不僅會導致我國企業得不到有效的資本和技術支持,嚴重打擊我國企業參與CDM項目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不利于CDM項目在我國的長遠發展。
4.2.5缺乏直接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機制,預期收益大幅縮水
作為發展中國家,由于我國尚不具備直接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的權利,國內也缺乏如何可以直接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方面的機制探索,目前,我國企業獲得的排放權如果用于出售,主要由一些國際組織,例如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機構參與購買,再進入國際碳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于是這些投資于減排權的機構就可以從中可掙取高額差價。如在2006年8月29日的交易中,中方一家單位將減排配額出售給中介機構一世界行的價格是每噸6歐元,而2006年8月31日在北歐電力交易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的行情為每噸15.99歐元;再加上現在CDM活動基本上屬于買方市場,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碳排放權議價能力較弱,而且隨著全球對CDM機制的逐步認識,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到碳交易市場中成為供給方,那時減排權的價格會進一步降低,預期的收益也隨之大幅度縮水。
4.3我國仍未建立為碳金融發展提供重要基礎的全國性碳交易市場
4.3.1碳交易市場的金融化特征
以碳交易形式為核心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市場其實在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前就已經在全球范圍內開展了。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迅速,尤其在市場化成熟的西方社會,碳信用(CarbonCredit)己經快速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衍生投資產品,交易非常活躍。碳信用其實是一種泛指,包含了在碳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如CERs、EUAs以及VERS等各類產品形式。在碳交易市場中,實際的減排往往發生在交易之后,這種交易方式與商業信用十分類似,即買賣交易商品時采用延期付款而非立即支付現金的形式,碳信用的概念由此被引用,在目前的碳市場交易中此概念也已經被普遍接受。碳信用存在上述不同形式,但其根本的含義都反應了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這種溫室氣體減排量在大部分情況下都被量化成二氧化碳當量進行計算。
碳交易市場在保證交易價格公開透明的同時還可以進行現貨和期貨的交易,這對于屬于遠期交易交易類型的碳信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碳交易所公開交易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避免價格損失和交易風險,使得產生的碳信用充分市場化。此外,利用碳交易所還可以以期貨交易方式進行碳排放信用交易,期貨交易方式在市場化比較完善的國家被廣泛應用于金融、能源以及新興的碳交易系統中,由此使得買方和賣方都能夠通過套期保值來規避價格波動風險,可以更有效穩定市場價格,由此在很大程度上為交易系統的安全提供更多的安全備用保障。
由于交易所準入制度十分嚴格,為了節約交易成本,目前碳市場交易大部分通過有中介機構參與的場外柜臺交易(OTC)完成。場外柜臺交易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歐美商品與證券交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種市場化模式。較直接的雙邊交易,場外柜臺交易操作更加靈活,價格也比較公開透明。可以看出,碳信用作為一種創新的環境金融產品,雖然發展時間不長,但己經依托國際商品和金融市場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同時全球碳市場也在日益繁榮擴張的交易活動中日趨成熟。
4.3.2碳交易市場提供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基礎
4.3.2.1碳交易市場降低碳金融的交易成本
目前,中國的碳交易仍處在主要集中在具體項目上的“農貿市場”階段,而同為發展中大國的印度已經在碳金融層次開始布局。碳金融和碳交易好比兩條腿,沒有完善的碳交易市場平臺的支撐,中國不僅將失去碳交易的定價權,而且將又一次失去金融創新的機會。中國碳交易市場的完善現在最關鍵的是解決市場需求問題。中國碳交易需要建立一個標準化的、規范運作的市場,這樣才能在產生交易產品的基礎上吸引企業和金融機構以較低的交易成本進入市場。同時,金融機構作為碳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同樣可以憑借自身特殊的功能參與完善碳交易市場的工作中,活躍并強大碳交易市場。
4.3.2.2碳交易市場提供碳金融創新產品衍生基礎
隨著碳交易的成熟與擴展,碳排放權才可以發展衍生為如碳排放權期貨與期權、碳基金、由碳減排有關的直接投融資以及開發相關理財產品等具有流動性和投資價值的金融產品。例如,目前碳交易指數也已經成為重要的市場指標。2008年紐約一泛歐交易所推出低碳100歐洲指數,此創新指數是一個確認有低碳排放記錄的歐洲公司碳指數;另外,標準普爾等指數部門也開發建立了類似的低碳環保指數。具有創新眼光的金融機構還在此類指數的基礎上開發了ETF基金,比如巴黎銀行EasyETF低碳100歐洲,此基金就是一只由紐約一泛歐指數而開發創建的ETF基金。此外,商業銀行在碳交易領域也進一步發展了碳金融創新。初期銀行參與碳交易的一般途徑是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務,此后在碳金融領域發展了包括為減排企業提供投融資、擔保以及設計各種碳金融理財產品等服務。因此,參與構建碳交易市場,不僅可以成為中國參與國際金融體系構建的“突破口”,而且也為我國解決節能減排事業發展過程中綠色技術應用缺乏的問題提供了的有效途徑。
4.3.2.3碳交易市場促進我國金融機構搶占國際碳金融創新領域
目前中國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市場。由于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中國為世界創造巨大的核證減排量,但卻被發達國家以低價購買,或直接利用,或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交易來掙錢高額差價,然后再經過其金融機構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衍生產品、擔保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這才使得一批國際金融機構爭先參與碳交易,或充當直接買家,或充當中介角色,并不斷開發創新相關金融產品,從中獲取巨大商業利潤。發達國家如今還積極吸引中國本土的金融機構參與到他們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場中賺取中國資本的利潤。而目前中國碳交易市場發展滯后,不能為買賣雙方提供完整、詳細、準確的碳交易細節,無法提供信息對稱的基礎,保證碳交易順利開展,缺乏議價能力,導致本土的金融系統、金融機構在對碳金融業務沒有較為充分把握的情況下不敢貿然介入其中。如商業銀行以及第三方核準機構(DoE)等在參與碳交易方面還處在非常初級的探索階段。因此,我國金融機構發展碳金融創新業務需要完善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碳交易市場平臺。
4.3.3碳交易蓬勃發展催生高層次碳金融產物一碳貨幣
4.3.4.1碳貨幣
“碳貨幣”是全球應對氣候變暖,在碳交易蓬勃發展的基礎上被提出來的新名詞,指國際貨幣體系可能建立“碳本位”,將“碳點”貨幣發展為一種全新的超貨幣,讓二氧化碳排放權成為繼白銀、黃金、美元之后的國際貨幣基礎。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交易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可將購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額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國際碳市場在《京都議定書》生效后幾年內快速增長并漸趨成熟。世界銀行統計顯示,全球碳交易市場在2008年規模高達1300億美元,交上年擴大了一倍。另有2009年6月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的預測報告,全球碳交易市場2020年有望超過石油市場而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將達到3.5萬億美元。目前建立“碳本位”,實現以“碳貨幣”作為超貨幣的構想還為時較早,現階段較為可行的是先探索利用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來助推國際貨幣多元化。
4.3.4.2碳貨幣推進高層次碳金融發展
隨著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壯大,碳貨幣的概念也漸漸變的清晰。當未來統一的全球碳市場運行成熟、碳減排權價值趨于穩定以及減排技術高度發達之后,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超額減排量運用碳貨幣體系定價與交易,為形成以“碳本位”為基礎的國際貨幣體系提供可能。面對全球新趨勢與新挑戰,中國必須全方謀劃戰略,構建碳金融以及其碳資本體系,從而使得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這是中國在新能源領域爭取定價權的關鍵一步,同時也是人民幣發展為國際貨幣的必由之路。
從貨幣發展史分析,一國貨幣發展成為國際貨幣甚至國際儲備貨幣一般需要遵循“計價結算貨幣一儲備貨幣一錨貨幣”的基本路徑。此規律中,某國貨幣與國際大宗商品,尤其是能源貿易的計價和結算貨幣的綁定權往往是該貨幣崛起的起點。例如“煤炭一英鎊”、“石油一美元”的能源貿易計價和結算貨幣綁定權與貨幣霸權的演繹發展形成了現行的“信用本位制”下的國際貨幣體系。目前歐洲氏碳革命以及清潔能源技術的突飛猛進已經成為歐元國際貨幣地位提升的新動力。在此趨勢下,各國貨幣都爭先爭奪碳交易的主導貨幣。在碳交易市場發展早期,世界銀行等美元機構基金為碳減排權采購主體,后來歐盟買家數量逐年增加并占據主導。根據法國信托局氣候金融部研究數據顯示,2007年58只碳基金的貨幣組成中,來自包括政府機構、發展銀行的政府投資者的資金93.3%是歐元;包括世界銀行、其他發展銀行、私有部門、政府機構的混合投資者的資金84.7%為歐元。包括私有部門、發展銀行、公共/私人合伙的私人投資者的資金60.1906為歐元。其余為美元和極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鎊。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使用歐元作為國際碳交易的計價與結算貨幣已成為普遍事實。特別是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后使其喪失對碳市場的主導權,歐盟后來居上。加上美元的長期疲勢,進一步擴大了發展中國家碳項目交易市場以歐元作為計價結算貨幣的比重。
隨者各國參與碳交易市場程度的提高,將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利用碳交易,提升其本國貨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有助于其躋身于世界主導國際貨幣的行列。目前,日元已經在努力爭取,澳元、加元等都具備提升空間。如果美國國會通過瓦克斯曼馬基法案并最終立法,美元將大大加強其在在碳交易領域的話語權。中國2008年的CDM項目所獲得的核準減排量(CER)成交量,已占世界總成交量八成。作為CDM機制的最大供給國,中國應當抓住機遇,爭取碳交易市場定價權,因此必須建立規范而具規模的碳交易市場,并與國際碳交易市場形成聯動。這樣才有可能發展中國的碳金融并爭奪到碳資產定價權,加速人民幣的國際化。通過國內碳金融體系的建立,包括人民幣相關碳金融投資品和人民幣碳基金的開發與推出,將助推人民幣國際化這一進程。
4.3.4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滯后
雖然中國是最大的減排市場提供者,但碳交易定價權并不掌握在中國企業手中,中國企業仍舊處于適應之中。對于未來的碳交易市場,最重要的還是進一步確定市場秩序,要靠市場的自身來完善,有關部門只需給予一定的政策、資金扶持,將國內的碳交易市場平全打造起來。
中國處于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一方面在碳交易中買方和賣方不能互通有無。目前碳排放交易相當一部分是境外買家,其中不乏很多國際金融機構的參與。國內企業與國際買家談判時,最終的成交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相去甚遠。據悉,國際市場上碳排放交易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國內的交易價格在8歐元至10歐元左右。事實上,中國碳排放交易跟西方的碳交易市場有很大差距,信息的透明程度很不夠,使得中國企業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另一方面碳排放協議及其談判的過程十分復雜漫長:減排量價格、付款范圍和條件、核實成本和收益成本、適用的法律等,其中有很多都是我們國內企業并不十分了解的。由于中國缺乏定價中心,中國企業在出售二氧化碳減排量的價格時,價格差只是當時國際市場交易價的1/2。再一方面目前中國污染排放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都分散在各個城市和各個行業。這種狀況也導致中國企業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最終的成交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相差甚遠。
擁有碳市場的定價權不僅取決于碳貿易量,還首先必須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公平合理定價。目前,中國的碳減排額度往往是先出售給中介方(即DOE,一般是擁有驗證能力的、國外大型投行的碳金融管理機構),然后再由其出售給需要購買減排指標的企業。這樣經中介方易手,必然會造成成交價和國際價格的脫節。’8對此,中國需要建立一個包括碳排放在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整合各種資源與信息,通過市場發現價格,用市場化的方法去規范各個企業的單兵作戰。而碳交易所的成立則能夠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對話機制;交易的模式也非常簡潔,即通過引入競價機制充分發現價格,從而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同時,專業的交易市場還是一個更有利參與國際市場的途徑。因為,建立碳交易市場,不僅有利于減少買賣雙方尋找項目的搜尋成本和交易成本,還將增強中國在國際碳交易定價方面的話語權。
4.4金融機構碳金融業務在我國發展滯后
4.4.1我國金融機構“碳金融”業務發展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差距
4.4我國碳基金與國際碳基金的差距
隨著碳交易的擴大,碳排放權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國際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介入的碳金融活動、碳減排期貨、期權市場、碳排放信用等環保衍生品的規模越來越大。其中碳資產越來越受到私募資本的關注。2000年,世界銀行發行了首只投資減排項目的碳原型基金,目前已經設立了8個碳基金,總額高達10億美元。自2004年以后,私人資本開始大舉投資減排項目。截至2007年底,私募資本主導的基金數量超過了政府機構或組織主導的基金,如挪威碳點公司、歐洲碳基金等都非常活躍。而具體到在我國建立的相關的碳基金,如前文所述,大多是歸于國際金融機構參與建立,我國本土建立的碳基金也大多是政府屬性,由金融機構自發成立的碳基金幾乎沒有。面對我國碳金融發展滯后的狀況,金融機構如果不快速跟進碳基金領域的探索,勢必將這一創新業務市場份額拱手讓給國外具有遠見的國際碳基金。
3.4.1.2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商業銀行的差距
隨著國外商業銀行金融全能性機構轉型的完成,國內幾乎所有的商業銀行也加緊跟隨其發展步伐。過去我國商業銀行只注重存貸款業務的發展模式已經不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的發展趨勢。目前國際商業銀行大部分都經歷過了痛苦的轉型期,例如,轉型成功的典范德意志銀行,重點發展表外業務,如咨詢服務、理財業務以及投行業務等,同時通過合并拍賣等途徑使得其最初高達8000多億美元的公司法人客戶資產降為1000多億美元,從而經受住了經濟周期的沖擊。目前,國際大銀行中間業務收入比例都在40%到50%左右,有些所占比重更大。而我國卻一般低于20%,有些甚至更低,因此有必要調整這種非常危險的經營模式。而碳金融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其創新的內涵與外延意義可以說是巨大的,不僅僅是相關中間業務的開拓,更多的意義在于在這一新興領域快速搶占市場份額,否則其后果將永遠是復制國際具備先進理念銀行所丟棄的業務領域。而目前本土的金融系統,金融機構在對碳金融業務沒有較為充分把握的情況下不敢貿然介入其中。如商業銀行以及第三方核準機構(DOE)等在參與碳交易方面還處在非常初級的探索階段。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緊迫而且必要。
4.4.2我國金融機構發展“碳金融”業務的巨大商機開展碳排放業務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無論是碳基金,或商業銀行,在搶占碳金融領域市場份額,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的同時,還有利于提升社會形象,增強公信力和美譽度。
首先,開展碳排放業務利潤空間很大。據世界銀行統計,2006年在CERS價格上,中國與歐盟相差大概10歐元/噸,這里存在巨大價差與巨大的利潤空間。無論2012年后《京都議定書》是否續簽年,2010后中國是否繼續在非附件國家,無論哥本哈根會議能否達成協議,或所達成的協議約束力是否夠強,碳金融市場自身的特點決定了這個市場將持續走高,因為歐盟和更多的國家都己經開始加入排放貿易的游戲。因此我國金融機構理應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積極探索與發展碳金融業務。
其次,商業銀行參與cDM項目開發,并不失時機地開展碳交易業務等碳金融創新業務,不僅是“赤道原則”的要求,更是實現自身業務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一是響應“赤道原則”的需要。宣布實行赤道原則的銀行必須審慎調查核實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的因素,使得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對環境和社會負責,實施與“赤道原則”相一致的內部政策和程序。我國商業銀行作為實行“赤道原則”的成員機構,積極參與CDM項目,實施節能環保,并積極發展其碳金融創新業務正好與“赤道原
則”相吻合。
二是開發包括綠色信貸在內的環保金融產品線。商業銀行參與CDM項目的同時,應該開發出與CDM項目相配套的金融產品,比如CDM項目申報費用需墊支的搭橋融資、前期投入的融資租賃或設備融資、其CDRS(減排量)項下的全球市場風險管理、貨幣市場管理以及交易結算管理等;此外,開發與碳交易相關的金融理財產品,也是商業銀行搶占碳金融市場的有效途徑之一。只有這樣CDM項目給商業銀行所帶來的綜合效益才能得以充分體現。
三是踐行綠色金融經營理念和擔負社會責任的需要。商業銀行在綜合平衡投資項目可能產生的短期利益和長期整體利益時,應謀求可持續發展。要以承擔社會責任為前提,在踐行保護環境義務的同時,大力增強自身的利益空間和國際競爭力。否則只注重短期效益與眼前利益而以環境為代價只會以更大的成本來彌補。
四是提高金融服務檔次。商業銀行要在完善有關cDM項目金融配套服務的同時提高服務質量,尤其對涉及跨國性的金融業務,要設計出全球性風險管理方案,確保cDM項目與銀行金融服務實現投入產出雙贏。
5發展和完善我國“碳金融”市場的政策建
議
5.1解決我國CMO項目發展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隨著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相關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將日益豐富,其中CDM項也將得到快速發展。但這種快速發展需要相關配套措施的調整與完善,函待各級政府或主管部門理順相關政策和機制,為逐步建立和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CDM市場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和條件。根據近幾年的實踐,以下五個方面的相關政策和機制期待重點調整和完善。
5.1.1加強研究環境金融的理論和政策
環境金融的實踐性和操作性很強,既涉及到金融領域,也涉及到經濟學領域、環境領域、管理學領域和法律領域。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的中國,尤其應該對自身參與CD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進行認真研究。目前我國環境金融尚處于萌芽狀態,而碳金融是屬于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中環境金融獨樹一幟的發展分支,所以加強研究環境金融的理論和政策,將為碳金融未來的發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和政策指導。
5.1.2建立碳交易市場
溫室氣體排放權既是有限的環境資源,同時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在我國,應借鑒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機制,研究和探索碳排放權或排放配額制度以及相關碳交易市場運行機制,利用碳交易市場發現排放權價格,積極促進企業與金融機構進入CDM市場,有效配置經濟主體間利益,鼓勵和引導優化升級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5.1.3積極推廣宣傳
推廣宣傳CDM項目,使企業充分認識CDM項目運行機制,同時意識到參與開發CDM項目、進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促進CDM項目業主以及相關開發商可以根據行業與自身發展情況制定計劃,并推動其擴大國際間合作,力爭企業利益和國家環境資源利益最大化。
中介市場是開發CDM項目的關鍵,應制定支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與民間機構參與進入。在我國,金融機構參與與促進CDM項目發展的潛力巨大,其作為項目交易中介和資金中介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應鼓勵金融機構作為中介購買CDM項目成果或直接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M項目。
5.1.5建立有效激勵機制
CDM項目涉及環境、金融、管理、法律等方方面面,需要項目業主、金融機構、國際買家的等的參與,同時政策性強,因此,發展我國的CDM項目是個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和主管依據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定一系列規則與標準,提供相關的信貸支持、稅收、投資等配套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參與CDM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促進我國CDM項目的發展。
5.2建立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基本框架
目前,國際上發展成熟的碳交易市場可以大致分為兩種:規范市場和自愿市場。其中大部分為了滿足國際、區域性或國內強制法規的最終目標,例如《京都議定書》、歐盟排放貿易體系等,有排放限量的國家或企業進行碳指標買賣的交易行為稱為規范市場(comPhanoeMarket);除此之外,出于自愿目的,從社會責任和品牌建設等目的而進行碳指標購買的交易行為被看作是自愿市場(voluntaryMarket)。這是中國目前可以采取的交易模式。二者并存于目前的碳市場,相互間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
5.2.1國際規范市場與自愿市場的運行機制
5.2.1.1規范性市場
規范性市場必須約束于強制性的法規或協議下,《京都議定書》是目前最主要的強制性國際協議。現行的最大規范性碳交易市場是歐盟成員國之間實行的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ropeanunion阮issions腸祖ingscheme,EuETs)。
歐盟排放貿易體系采用的是總量管制兼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歐盟各成員國每年先預定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準相一致的可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政府依據總排放量向該政府各企業發放二氧化碳排放權,即歐盟排碳配額(EUA),每個配額允許企業排放1噸的二氧化碳。企業在期限內可以“出售”其沒有使用完的配額來套利。同時,企業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從有剩余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其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的部分,否則就會被處以重罰。這些配額通過類似銀行間的轉賬方式以電子賬戶操作模式在企業或國家之間自由轉移。同時,歐盟排放貿易體系也在不斷發展中壯大。2004年歐盟通過“連接指令(LinkingDirective,LD)”規定了EUETS與《京都議定書》的對接,2005年1月1日起與清潔發展機制,即CDM項目市場對接,2008年1月1日起與聯合履行機制J工對接,2。也就是說《京都議定書》下的CERS和ERUS可以在歐盟排放貿易體系下轉換成EUAS,從而使得碳交易的模式更為靈活。
除了歐盟排放貿易體系這一全球最大的規范性碳交易市場外,全球比較有名的規范性碳交易市場還有美國一些州政府制定的區域性的強制溫室氣體減排法規所形成的除《京都議定書》和EUETS之外的碳市場。例如美國東北部十州簽訂的“區域溫室氣體行動 (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RGGI)”,該行動同樣采用“限值一貿易”的模式,并確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即在2009年到201互年間,將碳排放維持在和目前排放大致相當的水平上,在20巧年到2018年間每年削減2.506,由此在2018年的排放量將會比2009年時減少10%。
5.2.1.2自愿性市場
自愿市場的交易環境相對規范市場來說比較自由,沒有強制性減排目標的約束,完全是出于成員間的自發組織以社會責任和品牌建設為目的而進行的碳交易。自愿市場由于沒有強制性的購買需求,因此交易沒有規范市場活躍,但其相對的低交易成本仍吸引了很多參與者。自愿市場的交易行為出于“碳中和(CarbonNeutral)”的考慮購買各種排放指標或者源于某些個人或者企業對例如航空和工業加工此類特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進行補償。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這樣的交易平臺就是典型的自愿性碳交易平臺。
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現有來自全球范圍內的交通、環境、電力、汽車等數十個不同行業的會員近300個,是全球唯一個同時開展《京都議定書》中所要求控制排放的涉及二氧化碳、甲烷、六氟化硫、全氟化物、氫氟碳化物、氧化亞氮等6種溫室氣體減排交易的交易所。芝加哥氣候交易所要求要求其會員通過自身的減排行為或者購買補償項目(O能etProjeets)的減排量,做到在2003年到2006年實現排放比基準線減少4%,在2007年到2010年將實現606的減排目標。其中基準線的定義是1998一2001年的年平均排放量。在芝加哥氣候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對象稱為碳金融證券Carbon交易。
自愿市場除了交易所交易方式外還有多種場外交易模式,所交易的碳信用涉及面更廣,即包括經核實的減排量(、℃力 fiedEmissionReductions,VERS),也包括未經核實的減排量(Non一veri五ed枷issionReduction,ER)以及預期的減排量(prospectiveEmissionReduction)等。同時,在規范市場中交易的CERs、EUAS、ERUS以及其他形式的配額和碳信用都可以在自愿市場上進行交易。
5.2.2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碳交易市場的基本框架
中國目前的政策環境尚不適合“激進式”的改革模式,即立即采取限額交易。根據中國碳交易發展的經驗,“漸進式”改革模式更適用于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與發展。本文在對國際國內碳交易市場分析的基礎上,初步設想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碳交易基本框架,即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其還未承擔國際社會法定溫室氣體排放量限制時期,可以建立初級階段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作為過渡,并在適當的時候再建立可以與歐盟碳交易體系相抗衡的完善的碳交易市場。
5.2.2.1過渡期—初級階段的市場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現階段并不需要承擔溫室氣體排放限制,但是并不意味著我國在國際碳排放交易中可以不作為。相反,我們應該未雨綢繆,在中國還未具備利用強制法規或協議限定企業進行碳排放約束時,可以考慮先建立初級的碳排放市場,即自愿性碳交易市場。
這個自愿減排就是沒有國家強制減排責任的企業,基于企業社會責任,或者企業的長遠發展,自愿減排產生的減排量。
第一,參與主體來源的確定性分析。未來經濟發展趨勢將是低碳經濟,無論是宏觀國家經濟,還是微觀企業經濟,誰先順應歷史發展趨勢,搶占經濟新的增長點,誰就將獲得市場認可以及資金的追捧,引領世界經濟。企業進行減排活動和企業追求發展兩者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短期內可能有所沖突,但從長期看并不矛盾。進行減排的企業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而購買指標的企業由于有壓力進行技術改造和升級進行減排,因此會“被動”地提高能源資源利用率和能效水平。相比于其他企業,從事這樣的主動減排行為的企業就有可能具備技術領先,當強制減排成為普遍政策時,其就具備了明顯的減排優勢,有利于企業長遠的發展。反之,落后企業如果對減排繼續保持排斥心理,那么長期看,吃虧的就是企業自身了。此外,碳排放權供給者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通過CDM機制得到補償,同樣可以到國內的碳交易市場上獲得經濟補償。因此在中國建立自愿減排市場,會涌現出大批具有發展眼光的企業參與到碳交易市場成為碳排放權標準的需求者或供給者。
第二,完善現有的國內各大碳交易平臺。中國目前已經建立了數家碳交易市場,雖然并沒有從事真正意義上的碳交易活動,大多只是節能減排和環保技術及資產類的交易,但是有了這樣的初級平臺就意味著可以發展成為較為完善的交易平臺。發揮現有的CDM技術服務中心以及排放權交易所機構的信息與交易平臺的作用,同時還要鼓勵全國各個地區積極構建碳交易區域市場,尤其是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區域。眾多的區域市場是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的基礎。此外,在目前排污權交易試點不斷完善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其他創新產品的交易。
第三,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碳交易市場體系,有效降低減排成本并優化資源配置。在完善現有的國內各大碳交易市場的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碳交易市場體系。自愿減排市場上交易規則、交易制度以及信息的披露主體可以由已經對與碳金融有一定了解的金融機構來參與制定,為買賣雙方提供準確、完整、詳細的碳交易細節,在信息對稱的基礎上,保證碳交易順利開展。
5.2.2.2完善的市場交易方式
在筆者看來,當中國企業經歷過上述過度時期碳減排的自愿交易模式后,會比較容易過度到規范的碳交易市場機制。借助綠色利益驅動,這是中國在長期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由之路。
第一,統一全國碳交易平臺,建立規范碳交易體系,并與國際碳交易市場建立聯
動。
構建一整套與發展全國統一碳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由于碳排放權的稀缺性來設立強制性企業排放上限,政府根據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統一標準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建立類似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規范碳交易市場。此外,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將直接影響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將為交易雙方進行排污權交易提供其需要的大量的有關價格、需求量和供給量、需求單位和供給單位等市場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會導致交易價格上升,交易成功率就會卞降。同時,可以考慮利用網上平臺,設計出與國際碳交易聯動的網絡鏈接,積極有效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良好的網上平臺可以使信息得到充分的釋放,同時降低成本。
第二,制定排放權法規并強化政府對于碳交易市場的監能力。
規范性的碳交易市場能否順利建立,關鍵在于政府能否建立沒有漏洞的法制與監控系統。科斯定理說明明晰的產權歸屬,能有效劃分責任,從而有益于排放權交易的進行。我國的排放權交易健康的成長道路需要完善的法律提供保障。目前我國已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規仍不夠完備細致,因此需要結合我國國情和其他國家的實踐進一步地改進。此外,沒有政府的有效監管,排放權交易很難實施,排放權交易的整個過程離不開政府的監督行為。政府作為交易的保護者和監督者,有責任促使交易雙方完成其承諾的減排責任,保證市場機制更好地運行。
第三,我國政府和企業還應提高自身認知,為新的變化做準備。
首先,從可持續發展和經濟全球化角度看待排放權交易與我國的聯系。其次,運用科學技術控制和減少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加強國際規則的約束力,完善排放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制訂科學的環境監測標準,建立完善的排放權交易平臺。再次,我國企業要抓住碳排放權交易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壯大和發展自己。
5.3我國金融機構發展碳金融業務的途徑
5.3.1促進碳基金在我國的發展
5.3.1.1建立跨國金融戰略聯盟,積極開展國內碳基金培育工作
碳基金等風險投資隊伍正隨著國際碳交易數量的擴容而不斷擴大,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金融產品日益受到金融機構與專業人士的青睞。國內碳基金認識碳交易相關投資產品較晚,起步較國際投行也慢,因此有效參與該市場的競爭和經營需要與富有經驗的國際投行或公司建立戰略合作和聯盟關系,目的是在保住國內市場的同時發展自身的國際市場。借鑒管理與經營有經驗的國際投行或專業風險投資機構并與之建立戰略關系是進入碳金融市場的最捷徑路徑。
5.3.1.2培養覆蓋CDM項目投融資和流通領域的管理與交易的高素質碳基金運作團隊
碳基金業務的全過程不僅涉及碳專業技術內容,還涉及全球碳交易市場:不僅涉及國內金融,還涉及國際金融;不僅涉及一般風險投資業務,還涉及投資銀行業務;不僅要求國內金融產品服務,還要求國際金融產品服務;不僅需要為其提供原生產品服務,還要為其配備衍生產品配套措施。只有一支具備全面素質的金融員工隊伍,才可以做到碳金融服務的盡善盡美,同時控制自身風險并且更好地實施跨國金融戰略。
5.3.1.3引導碳基金積極參與碳匯項目
全國森林資源統計顯示,目前,我國尚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人工造林保存面積占我國森林總面積的近4成,居世界首位。另外,我國森林面積中中幼齡林占比55.390k,森林單位面積蓄積量尚沒有達到應有的水平。我國林業發展戰略目標顯示,計劃凈增森林面積7482.39萬hmZ,未來50年森林覆蓋率將由目前的19%提高到26%以上。因此,我國具備開展林業碳匯項目的巨大潛力,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力。由以上數據可以得出,在我國建立綠色碳基金,積極參與國際林業碳匯項目,在吸收發達國家技術和資金的同時,一方面引導碳基金抓緊機遇參與碳匯項目,有效促進我國碳基金的發展,更重要的是促進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并產生巨大的生態效益。
5.3.2促進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發展
碳排放業務實際上存在一個價值鏈,整個鏈條對商業銀行來說蘊藏了很多商機。商業銀行要善于捕捉商機,開展中間業務。
5.3.2.1發展商業銀行“碳金融”投融資服務
在我國,融資市場以間接融資為主,商業銀行在投資領域充當主要作用。近年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投向出現產能過剩的問題,業務固定在傳統領域存在較大的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尋求新的開拓領域,CDM項目就是一個很好投資方向。在我國開展的CDM項目主要涉及節能與提高能效、工業廢熱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燒發電、煤氣層回收利用、化工廢氣分解減排、造林和再造林等多個領域。截止2008年6月17日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公布的數據,在全球范圍內CDM中,EB共給中國224個項目核發了CERS額度 111679665噸,分別占東道國注冊項目總數的20.55%和年減排量的51.42%,按照單位價格10美元計量,市值已經超過了n億美元。
從全球來看,CDM市場前景十分廣闊。據國際金融公司預測,在2008至2010年期間,發達國家要履行其在《京都議定書》下承諾,每年將需要通過CDM項目購買約億2至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形成巨大的CDM項目需求。目前中國可以提供所需CDM項目一半以上,作為暫不承擔減排任務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cDM市場發展潛力巨大。商業銀行應該抓住機遇,積極開展碳金融投融資服務,貢獻中國企業在CDM項目中所需的數十億美元融資,從而獲得巨大經濟效益。
5.3.2.2發展商業銀行國際國內“碳交易”中介服務
商業銀行雖然與投資銀行有所區別,但本質上也是調節資金余缺的媒介,是促進儲蓄向投資轉化的中介組織。隨著混業經營的發展,商業銀行經營應順應多元化發展趨勢。隨著綠色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應積極探索如何在碳金融領域中發揮作用,促進經營業務轉型。
目前,妨礙我國碳排放業務發展的一個方面就是中介組織的缺失。作為碳排放的出售方,目前我國政府或企業與國際碳基金、國際投資銀行等碳排放權購買方之間進行交易時,缺乏對項目比較了解的中介服務,往往由于缺乏經驗以及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嚴重制約了我國碳排放業務的開展。中介組織的重要性包括兩個層面,一是一級市場的撮合;二是二級市場的交易平臺。國內商業銀行的投資銀行部門應努力學習國際金融機構成熟碳金融業務經驗,積極與國外投行溝通合作,發展與開拓銀行提供咨詢業務、充當財務顧問以獲取手續費。據報道,2008年1月23日,紐約一泛歐交易所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局合作建立一個被命名為BhieNext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臺。這個交易平臺以現貨交易為主,并在2008年第二季度設立期貨市場同時開展各種與環境有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此之前,歐洲、加拿大、新加坡、東京都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亞洲還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來進行CERS的交易。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也應該積極充當碳交易中介,實現巨大金融綜合效益。
5.3.2.3促進商業銀行參與國際“碳減排”投融資
投資銀行業務延伸了供應鏈的價值,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有益補充。商業銀行起初僅僅重視CDM項目的貸款投資價值,并未發掘貸款后針對cDM項目衍生的投資產品,因而所獲得的綜合效益大打折扣。目前,作為附件11國家,我國并不承受溫室氣體減排法定義務,不能直接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CERS只能單向流向國外,同時國內子帳戶之間不可交易,亦不能相互自由流動,但這并不代表國內的商業銀行在此領域就可以無作為。相反,’國內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間接途徑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在附件I國家注冊或投資入股投資公司,取得相關資格后,可以直接以境外買家的身份參與境內CDM項目,也可以在歐洲二級市場進行交易,這樣就會消除一、二級市場價格差異,從而大幅提高企業盈利能力。此外,商業銀行也可以參與境外CERs買方債權融資,一同向CDM項目提供優惠融資方案,類似出口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品種,分享一部分CERS出售的收人,這樣可大大促進中間收人的提高。
5.3.2.4開拓商業銀行“碳金融”衍生商品
首先,積極開發與碳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
隨著我國國民收人的迅速增長,人們的投資渠道也日益多樣化。開發富有新意而且具備較大增值空間的碳金融衍生商品具有很大的需求市場。類似與股票指數或與美元收益掛鉤所開發的理財產品,碳排放權由于其金融特性可以成為理財投資品開發標的。目前荷蘭銀行、中國銀行與深圳銀行推出的與碳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的市場反響度都很大。因此商業銀行應該具備前瞻眼光,積極開拓“碳金融”前景廣闊的衍生商品。
再次,開展碳基金托管等業務
作為重要的募集資金手段,無論是私募,還是公募,碳基金都應該是未來充滿潛力的融資方式。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近個5月中,有多達12只新成立的碳基金,目前世界上建立的碳基金己經有58只,而且規模很大,說明碳排放業務發展前景巨大。雖然中國目前在碳基金領域發展起步晚,但預計未來將得到迅速發展。憑借托管國內證券基金經驗的商業銀行應積極參與托管碳基金業務。這也是一塊待開墾的藍海市場。
5.3.2.5結合節能減排項目貨款,開展碳權質押融資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