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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增值稅征稅原理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思想政治理論課作為高等學校德育工作的主要載體,是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陣地和主渠道,其教學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人才的培養質量。為充分發揮其作用,使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真正取得實效。本文對來我院實習的高等院校學生的思想政治理論現狀進行了認真分析,既看到了教學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績,也發現了實習學生的思想政治理論教育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
1 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現狀
1.1這些實習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的不重視
不少中醫實習學生對思想政治不重視,認為思想政治理論課是一種書面定律,并無實際意義,學不學都無關緊要,應付完考試就仍朝一邊,沒有深入了解。其實這種想法是極不恰當的。這些實習學生沒想到,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學習思想政治理論對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豐富自己的思想意識有很重要的意義。學好了思想政治理論,還可以幫助自己改善思維方式,更好的運用于工作和生活中,有正確的思想理論指導,自己的人生道路才有正確的目標與方向。況且,高等中醫院校學生還沒正式步入社會,這些學生學好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擁有良好的素質,對整個社會都很有利,他們個人也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的激烈競爭。
1.2教師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學生不能學好思想政治課關鍵在于教師。因為新形勢要求思想政治課教師不僅要具有基本理論的功底,而且還要有運用基本理論透析國際形勢的多變和國內改革和建設的能力。因此,結合當前實際,增強任課教師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水平勢在必行。
1.3改進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
據了解,一些實習學生反映:大學思想政治理論課和中學政治課近1/4的課程是簡單重復,即使組織政治學習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內在的東西,各課程內在銜接不夠,教學照本宣科,大都是死搬教條,學生上課覺得平乏無味,從而也是左耳進右耳出,像學習哲學原理,學生學完了不知道學它的目的和意義所在。即使考試合格,但根本沒有達到學這門課的目的。因此,應改進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刪減重復內容,突出學習重點,教師應采用靈活、具有實例而不枯燥的教學方案。高等學校學生更應多學習哲學原理,靈活運用于生活和今后的工怍實踐中。
1.4社會實踐環節需要加強
目前的思想政治理論教育都缺乏一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社會實踐基地,理論與實踐應該結合,應在實踐中讓學生開闊眼界,不要僅局限于課本,要運用所學知識來解決自己的實際問題。所以,應該采取多種方式鼓勵教師和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1.5生長的環境和社會現狀造成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冷淡和疏遠
首先,社會環境因素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現在社會現狀復雜,有一些負面的不良因素影響大學生的心理和思想意識,再者,現在的大學生多是80和90后出生,沒有經歷過舊社會的苦難,對中國的歷史也了解甚少,缺乏感性認識,對生活的艱辛一無所知,所以很容易產生學習及思想政治理論的冷淡和逆反心理。所以我們應從提高學校的人文氛圍開始,從心理上逐步影響學生的思想,讓他們從厭倦到了解,最后到主動去認知整個社會,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與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2 增強思想道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水平的建議
2.1建設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中醫學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不僅要有過硬的人文專業知識和一定的中醫藥基礎知識,而且還應具備較高的道德修養、價值取向和審美情趣。學校要加強對內對外交流,幫助教師不斷學習提高,對內通過系部組織專題講座、研討會、總結交流會等形式,進行社會實踐調查研究,參加各種培訓等形式,以不斷提高教師學歷層次和知識結構。
2.2增強實習學生的社會實踐
要讓學生真正主動的學習思想政治理論課,除了各種講座和演講,還要重視社團活動,要讓課堂教學與學生社會實踐相結合。要讓學生多接觸社會,讓他們充分體會到生活的艱辛,積極引導和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將實踐教學與社會調查、志愿服務、公益活動緊密結合。
3 結論
“營改增”主要指將以往的應納稅項目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在稅理上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充分發揮了增值稅中性、稅負公平的優點,營改增是我國財稅改革新的嘗試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但是由于金融行業涵蓋業務復雜,且增值稅征稅范圍廣,政策不確定性,準備時間短等特點,推行中面臨問題眾多,必須引起相關部門和社會的高度重視,積極嘗試完善金融業營改增政策。
一、金融業營改增問題分析
(一)全融業增值稅征稅原理及要素分歧
增值稅征稅原理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流轉稅,由于金融業經營對象為貨幣資金,主要為資本的運營和收益,因此在對金融業增值稅征稅時,一些適用于其他行業的征稅標準和依據并不可行,且在征稅原理和相關要素上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如細則對于貸款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額征收增值稅,而對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對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全額征收,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在實際應用上,目前金融業規定增值稅稅率為6%,比原先營業稅高出1%,如果進項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減輕銀行業稅負的。且營改增后,金融業稅基比以前有所擴大。如細則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據貼現業務的應稅收入為直貼時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減轉貼現產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稅基擴大受到格外關注。不利于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升服務能力,違背了增值稅改革的初衷。
(二)金融業自身特點使營改增復雜化
在金融業營改增試點推行過程中,金融自身的業務特點極大地阻礙了營改增改革的順利進行,使改革復雜化。同時,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時難以確認進項稅額,這對增值稅的征收提出了技術性要求,盡管金融業已陸續開出增值稅發票,但仍存在銷項稅難以轉嫁,進項稅抵扣不足問題。同時,金融業的創新性使增值稅更加復雜化,隨市場發展會不斷涌現出新型金融業務及創新型產品,這也是營改增在金融業中執行中的一大難題。
(三)營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金融業存在轉型升級的壓力
營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許多細則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據貼現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利息收入繳納6%的增值稅。這里需要討論的是按權責發生制逐期繳納增值稅還是按收付實現制一次性繳納增值稅?細則規定理財產品、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各類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收入需繳納增值稅,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將上述交易理解為金融商品轉讓,則可以按買入賣出的價差納稅了?由于營改培后,金融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處理不好,還有可能增加金融企業負擔,如何化解稅費負擔,轉型升級的發力點應該集中在何處?
二、金融業營改增對策研究
(一)明確增值稅稅目和稅基
基于金融業征稅原理的特殊性,在稅基和稅目方面必須深入研究,找準適合于我國金融業的征稅對策,確定金融業獨有的征稅標準。金融業稅目方面,我國金融業覆蓋面廣,涉及業務繁多,具體業務需充分論證,使稅目合理化。對金融業難以確定的稅基方面,需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免稅或者零稅率處理。基于我國金融業目前利潤逐年下滑,轉型升級能力不強的現狀,建議對金融業實施優惠稅率,來實現銀行業平滑過渡,未來五年內,對銀行業利息收入實施3%~4%的優惠稅率或對利息凈值征收增值稅。
(二)選擇合理化征稅模式
征稅模式的選擇主要面向于解決金融業自身特點所帶來的復雜性,在營改增政策初期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學習中探索符合我國特色的金融業征稅模式。不斷完善確增值稅抵扣項目,加快對創新金融產品稅基的明確。
(三)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促進金融來轉型升級
后續推出增值稅細則可以從細化領域的政策設計方面,充分考慮了引導金融業內部業務創新升級的需要,引導金融業發展政策鼓勵高附加值中間業務。針對營改增對金融業的影響,銀行業要加強應對能力,1.加強對合同管理,對傳統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訂,提升金融企業的重新定價能力,由于金融業的收費價格為含稅價格,而價格變動必確然導致客戶流失,給金融業帶來一定壓力,金融必須實行提升差異化的競價能力,要加強客戶分類和財務管理,加強客戶分類管理有利于減輕稅收負擔。2.由于金融業面對一些客戶很難取的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可以考慮將非核心業務外包,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降低經營成本,更加專注發展核心業務。3.盡快培養財務條線人才,加強內部精細化管理來有效的降低稅務,研究合規避稅方案。
三、結束語
總之,金融業是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營改增改革的關鍵環節和攻關部分,存在增稅原理、自身復雜特征以及營改增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等難點。因此,在全面推行金融業營改增試點過程中,必須牢牢把握金融業特征,明確增值稅稅目、稅基,根據我國實際選擇征稅模式,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加快我國金融業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根據經濟學原理,價格反映價值,所以,商品的銷售價格包括三部分,即C+V+m。當期銷項稅額=(C+V+m)×增值稅稅率。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當期增值額在理論上等于V+m,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V+m)×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可以轉換為:(V+m)×增值稅稅率=(C+V+m)×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對于同一貨物增值稅稅率是相等的,兩邊同除以增值稅稅率后得出,V+m=C+V+m-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移項后可得,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C。C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所以,從理論上說,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應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
1.2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商品價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變資本,指設備、原料等生產資料;V是可變資本,指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即勞動力的價值;m是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新價值。
C是屬于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在產品銷售后可以作為成本收回,不屬于產品的增值部分,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這一部分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V是勞動者創造的必要價值,m是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V+m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價值,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V+m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從理論上說,V+m就是增值稅征稅對象——增值額。
2從積極方面分析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為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用其支付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但是并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都可以從銷項稅中扣除,只有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才允許抵扣。
2.1憑票抵扣
憑票抵扣有兩類,一類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一類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制度,即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記錄該筆進項稅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法定的扣稅憑證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2.2計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有些業務雖然沒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據,但這些業務在企業的營業支出中占較大份額,如果不予抵扣,就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故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項目自行計算。
2.2.1購進免稅農產品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從2002年1月1日起,準予按照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和13%的比例從增值稅銷項稅中計算扣除,其中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包括農業特產稅。
2.2.2運費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以及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準許按運費和建設基金的7%計算扣除。
2.2.3購進廢舊物資的計算扣除
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所列金額的10%計算抵扣。
3從消極方面分析
只有構成的產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才允許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就不允許扣除。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
3.1購進固定資產
我國屬于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就是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價值或已納稅款。
3.2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生產經營用途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上述五項,由于改變了生產經營用途,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構成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產品的成本,所以,在計算增值稅時,納稅人所支付的進項稅不允許扣除。
3.3扣稅憑證不合格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文獻:
[1]李國淮.稅法教程[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對固定資產銷售的增值稅問題反思
收錄日期:2012年11月23日
固定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貨物,特點表現為單位價值較高,使用壽命較長,其價值隨著時間慢慢消耗。由于會計的核算范圍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不一致,兩者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并不完全相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只包括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因此在增值稅中固定資產特指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動產。在會計中,固定資產泛指單位價值較高、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既包括相應的動產,也包括相應的不動產。2009年我國實施增值稅轉型后,部分固定資產購進時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部分固定資產由于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使用的范圍不在增值稅應稅范圍之列,其購進時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增值稅是一種“鏈條稅”,僅就貨物的增值部分征收相應稅收,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納稅人通過本期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貨物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因此,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直接關系著固定資產再銷售時的征稅方式。
一、我國現行固定資產再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固定資產再銷售的增值稅計算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固定資產購進時如果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則銷售時采用適用稅率計算相應的銷項稅額;固定資產購進時如果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則銷售時采用簡易辦法計算相應稅額”。
在我國稅收實際工作中,2009年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采用排除法的方法對不得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進行規定,2008財稅170號文件第一條和第二條采用了正列舉的方法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進行規定,并強調一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購進的固定資產。由于采取了時間段劃分的方式,因此固定資產再銷售時的計稅方法也采用了時間段劃分的方式,即2009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征稅,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照簡易辦法征稅。
按照時間段進行劃分的方式雖然便于實際的征管工作,但由于存在著一些身份特殊的固定資產,因此,這樣的劃分方式也帶來了一定問題,即2009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如果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也應當使用適用稅率征稅,這樣會造成這部分固定資產在購進時沒有抵扣過進項稅,但仍然要按照適用稅率計稅,使得這部分固定資產再銷售時的稅負過重。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下發了財稅9號文件,對這個問題進行修正,明確規定如果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固定資產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應當按照簡易辦法征稅。
2008財稅170號文件的漏洞雖然被堵住,但是新的問題又隨之而出。在我國增值稅征收管理實踐中將納稅人劃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一般納稅人,按照適用稅率征稅,用當期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方式計算本期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另一種是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直接使用不含稅銷售額乘以3%稅率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符合一定條件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如果該小規模納稅人在2012年成為一般納稅人,銷售其在2010年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2008年財稅170號文件和2009財稅9號文件的要求,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因為該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不屬于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這樣的處理方式很明顯破壞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因此,在2012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第1號公告,針對固定資產銷售行為補充了兩項簡易辦法征稅的情形,一項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成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固定資產的情形,一項是針對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情形。
銷售固定資產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又會涉及增值稅開票的問題。現行我國增值稅實行憑票認證抵扣的政策,因此簡易辦法征收情況下應當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同文件針對不同情形給出了不同的開票方式。2009國稅函90號文件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按照簡易辦法征稅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發票的下一環節納稅人不得進行抵扣,如果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發票的下一環節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稅務總局通過5個文件規范了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問題,體現的基本原則為“凡是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凡是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銷售時則按照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
二、現行固定資產銷售增值稅處理存在的問題
在增值稅稅收實踐中,固定資產銷售的增值稅處理采取的具體情況具體規定的方式,而并未采取在文件中進行原則性規定的方法,這樣的方式雖然做到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但是隨著新型經濟業務的不斷出現,“補丁性”的文件也會越來越多。具體性的規定越多,反而會造成后續文件和前面文件是否可以“對接”的問題,一些遺漏事項也會不斷顯現出來。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收稅負不同。2009國稅函90號文件中給出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的計算公式,其中一般納稅人還原稅率為4%,適用稅率為2%,小規模納稅人還原稅率為3%,適用稅率為2%。假設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009年10月將其銷售,銷售價格104萬元。甲公司不含稅銷售額=104÷(1+4%)=100(萬),甲公司應納稅額=100萬×4%÷2=2(萬);乙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2007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2009年10月將其銷售,銷售價格104萬元。乙公司不含稅銷售額=104÷(1+3%)=100.97(萬),乙公司應納稅額=100.97×2%=2.02(萬)。同樣是采用簡易辦法對銷售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比一般納稅人要多。
2、轉型前購進固定資產不同銷售環節稅負不同。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在不同銷售環節所采用的計稅方法是不一致的,假設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07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2009年10月銷售給一般納稅人乙公司,銷售價格為104萬元。甲公司應當采用簡易辦法征稅,交納的增值稅為2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1年3月,乙公司將該臺機器設備銷售給一般納稅人丙公司,成交價為93.6萬元。由于乙公司銷售2009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確認的銷項稅額為13.6萬元,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丙公司取得專項發票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丙公司再銷售時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稅。
由于征稅方法是根據固定資產購進的日期進行選擇的,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雖然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但在不同銷售環節卻產生不同計稅方法,沒有遵循增值稅的計稅原理。
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本文主要以購、銷貨物環節的增值稅的計稅、征管為例進行討論。從計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實行增值稅可避免重復征稅。增值稅在實際操作上采用間接計算辦法,即: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要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然后從中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款,其余額即為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這種計算辦法體現了按增值稅因素征稅的原則。可用如下公式表達:
應交增值稅=增值額×增值稅適用稅率
=(銷售收入-進貨成本)×增值稅適用稅率
=銷售收入×增值稅適用稅率-進貨成本×增值稅
適用稅率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例1:某企業購入貨物1000元,支付增值稅170元(稅率17%),以1500元的價格銷售這批
貨物,同時收取增值稅255元(稅率17%),那么該企業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255-170=85(元)
或應交增值稅=增值額×增值稅適用稅率
=(1500-1000)×17%
=85(元)
從上述公式及例1中可分析出:經營企業的應交增值稅是企業從銷售環節收取的銷項稅額扣除進貨環節已納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經營企業并沒有從自己的腰包中掏錢去交稅。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什么企業都認為增值稅給自己增加了負擔?為什么會出現偷逃騙增值稅的案件發生?為此,本文將從會計核算和實務的角度探討增值稅的計稅假設前提。
一、從納稅人身份的角度探討——增值稅計稅假設前提之一是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
稅率相同:
上述公式中的進項稅額是銷項稅額的一個抵扣項目。在銷項稅額一定的情況下,進項稅額越大,應交增值稅越少。但該公式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稅率相同。只有交易的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上述公式才能體現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即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體現了按增值因素征稅的原則。但是,現實生活中的交易錯綜復雜,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稅率不可能一樣,即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做買賣,由此筆者認為還應該有如下幾種情況:
1.應交增值稅的單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其供應商不是一般納稅人,而是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計算進項稅額的適用稅率就是6%,計算銷項稅額的適用稅率是17%。況且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是不向購買方開具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上一環節已納增值稅款不予扣除。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就是按適用稅率17%計算的銷項稅額。
例2:仍使用例1中的進價和售價數據,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1500×17%-0=255(元)
即使購進貨物時已交的6%的稅可以抵扣,則
應交增值稅=1500×17%-1000×6%=255-60=195(元)
與例1的結果85元相比,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255元或195元顯然沒有體現出是按增值額這一因素征稅的原則,也擾亂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導致增值稅不是一種價外稅,它會給單位增加負擔。
2.應交增值稅的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其供應商不是小規模納稅人,而是一般納稅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計算進項稅額的使用稅率是17%,而計算銷項稅額的適用稅率是6%。
例3:仍使用例1中的進價和售價數據,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1500×6%-1000×17%=9-17=-8(元)
從例3中可知,小規模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那兒進貨,無論把貨賣給誰,這進項稅額總也抵扣不完,別說上交增值稅了,國家還得倒貼小規模納稅人一筆增值稅。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按公式計算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同樣會曲解增值稅的征稅原理。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中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從供應商那兒取得了應交增值稅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計算應交增值稅時,也不可以抵扣;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是只按期從其含稅收入中計算的,其計算公式是:應交增值稅=銷售額×6%,例3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就是90元,但也高于例1中的結果85元。
正由于存在上述情況,所以筆者認為,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要分析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原理,而且還要分析應交增值稅計算公式所隱藏的假設條件,以便教學生正確分析一些社會現象及問題。如在假設①下,單位為了少交增值稅,就會千方百計增加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偽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常用的手法。在假設②下,小規模納稅人為了達到少交增值稅的目的,會盡可能使用現金結算的方式銷售貨物。這些現象及問題,無疑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和難度。
二、從會計核算基礎的角度進行探討——增值稅計稅假設前提之二是當期購進的貨物
當期全部售出:
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在會計核算上表現為購、銷兩個環節:在采購環節只要收到對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是否付款,企業會計要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帳戶;在銷售環節,無論是否收款,企業會計要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帳戶;其核算基礎是權責發生制。準確表達應交增值稅的公式應該為:
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屬負債類賬戶,期末,其余額列于資產負債表,也就是說應交增值稅是企業的一項負債,而不是一項負擔,它不進入損益表,不形成企業的費用,不是企業利潤的組成項目。因而增值稅是一種不增加經營企業任何負擔的理想中的良稅。應交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同樣也體現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但筆者認為,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做如下假設推定:應交增值稅計算公式的另一個假設前提是當期購進的貨物,當期全部售出,才不至于對企業造成稅負和資金壓力。否則,會出現如下情況:對于購貨付款的企業而言,其進項稅額的付出是一種實際的現金流出,在企業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之前,這種付出,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調度可能造成壓力;對于購貨不付款的企業而言,其進項稅額的計算其實是一種現金流入,該進項稅額沒有付出卻仍可以得到抵扣,這無異于“空手套白狼”。這些情況都會引發許多社會不良現象的產生。因此,筆者認為,從會計核算基礎的角度分析,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核算不應采用權責發生制,而應采用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在交易發生時,購銷雙方可以協商采用賒購賒銷的方式,貨款可以延期收付,但貨物交易產生的增值稅必須實際收付。購貨方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是銷貨方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采用收付實現制,并不改變現行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也不影響應交增值稅的計算,但卻增加了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真實性與可檢查性,即通過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或銀行對帳單),就可檢查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真實性。這樣,一方面可以使進項稅額真正成為“可抵扣的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款”,減少偽造、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現象;另一方面可引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改革,使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方式、手段更趨嚴密、科學。在收付實現制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增加銀行監督的內容,貨物交易時增值稅是否實際支付,應由銀行蓋章確認,然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才可作“購貨方抵扣稅款憑證”之用。偷、逃、騙稅者如想造假,除了在專用發票上造假外,還必須在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帳單、銀行收付款憑證回單及記賬憑證等方面造假,造假難度加大。而稅務機關在確認、檢查某企業應交增值稅款時,只要核對銀行蓋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帳單等相關紀錄,就可確保增值稅的真實入庫,從而有效地遏制偷、逃、騙稅現象。
參考文獻:
增值稅是我國的一個大稅種。近幾年來,隨著依法治稅的不斷加快,增值稅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在稅制和管理的科學化與國際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我國現行增值稅與理想的增值稅還有很大差別,增值稅的優越性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尚存在諸多問題和弊端亟待解決,因此,加強稅制改革,完善其征收管理勢在必行。
一、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征收范圍過窄
我國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計征增值稅。由此可以看出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只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個環節,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從課征的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到不動產。其弊端主要表現在:1)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內在制約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與工業和商業十分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安裝等領域,仍繼續征收營業稅,致使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內在制約機制的作用明顯削弱,增值稅的優越性難以發揮。2)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受到威脅。增值稅是我國主要稅種之一,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是國家建設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明顯下降。3)政策界限難以區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活動行為日趨復雜,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有些行為征收的政策界限難以準確的劃分,如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等。
2、稅款抵扣不實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是購進扣稅法,在抵扣方面存在著少扣和多扣兩種現象并存的狀況。稅款抵扣不實主要表現在:!增值稅存在多檔稅率,1、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購銷環節稅率不一,就會導致增值稅多扣和少扣,抵扣不實。2、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納稅人如果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只能抵扣6%或4%,卻必須按稅法規定稅率17%或13%計算納稅。3)其他抵扣憑證不夠規范統一,也使得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如交通運輸業課征的營業稅,稅率為3%,按增值稅原理,基本不屬于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但目前我國不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稅率。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不僅違反了增值稅原理,而且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弊端,這不利于擴大產品出口,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增值稅抵扣項目審核比較困難,不法分子用扣稅差異,偷逃國家稅收。
3、生產型增值稅已成為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
隨著我國經濟的逐步發展,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逐漸顯露。首先,在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重復征稅問題未能徹底解決,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通過折舊的方式轉移到創造的貨物價值中,從而形成銷項稅額。因此企業的有機構成越高,重復征稅的程度越深。其次,生產型增值稅影響出口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各國產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已成為慣例。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的固定資產價款不予抵扣,導致我國的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時仍然含稅,使得我國產品在與外國得到徹底抵扣稅的同類進口產品競爭時處于不利的地位。
4、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收集、傳遞不到位
目前,我國增值稅主要還是靠手工管理,現代化程度還很低,其表現在:首先,增值稅管理從登記、認定、申報、抵扣、稽核到查處等各環節基本還停留在手工階段,雖然有些地區初步實現了增值稅人機共管,但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且計算機等管理工具覆蓋面小,更未聯成網絡,形成合力。其次,納稅人的信息來自基層稅務部門,經過篩選后再進入信息系統,導致傳遞落后、不全,上級難以掌握下級真實具體的情況,導致決策不到位。因此就嚴重影響了增值稅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發揮。
二、改革完善我國增值稅的幾點措施
1、擴大征稅范圍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只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方面,而其他領域特別是與工業和商業關系十分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安裝等領域,原征收營業稅應改征收增值稅。另外一些不動產也應開征增值稅。這樣有利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內在制約機制得到充分的發揮;保證主體稅種地位不受威脅,增值稅稅率高于營業稅稅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可以解決增值稅與營業稅在某些行為如混合銷售與兼營銷售行為界限劃分不清的問題。
2、建立嚴密的征扣稅機制
一是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營業稅的勞務服務領域,解決同一征管單位分征兩種稅種所帶來的矛盾,避免因分征兩種稅導致增值稅征扣機制中斷,使增值稅征、扣稅機制失去完整性和連貫性的問題。二是將資本性貨物統一納入即征稅又扣稅的范圍,從而解決了國內生產的資本性貨物只征不扣,外國進口的資本性貨物不征不扣兩項政策不統一的矛盾。
3、做好增值稅轉型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類型為“生產型”,隨著經濟的發展,其弊端日益顯露。因此,我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就應該逐步開始對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換。
4、建立增值稅信息網,改進防偽稅控系統
借鑒現代管理科學的信息論原理,大力推行計算機在增值稅管理領域的應用,建立完備的征管運行信息網絡。鑒于我國零星分散的納稅人較多,應用計算機管理的基礎薄弱,可以考慮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始做起。由于一般納稅人具備用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并報稅的條件,如果將涉稅的信息錄入終端設在基層稅務所,稅務機關就有條件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財務報表錄入信息網,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此外,還要大力改進防偽稅控系統,切實發揮增值稅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002-4107(2014)05-0016-03
強調高職教育教學方法的實踐性,強化高等職業教育的應用性,這既是高職教育教學特色的基本保證,也是培養高素質高技能人才的內在要求。為此,筆者通過多年高職教育的浸染體驗和親身實踐教學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進教學方法的基礎上,首創了“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在教學環節上強調“實”字當頭,教學過程圍繞“實”字做文章,以“實例”為始、“實務”為重、“實用”為主、“實效”為本,從而促進學生對基礎知識的牢固掌握和對基本技能的靈活運用,實現教學相長的良性循環。
一、“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的基本原理
“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是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牽引為手段、實效為目的的一種全新教學方法,不同于“驅動法”,更有別于“填鴨式”教學法。“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的基本原理(見圖1)是通過選取與課程內容密切相關的教學實例(并不只是僅僅穿插幾個案例),通過“實例、實務、實用、實效”的牽引,巧妙設計教學任務和教學路徑,將實例所要揭示的內容于適時融入提問、討論等互動方式中層層展開,充分調動學生積極參與,激發學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過實務和習題加以驗證和鞏固,加深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強化解決問題的成就感。這樣,學生自然就會不把學習當作是一種負擔,潛意識中就形成“我要學”的求知欲,將被動接受學習轉變為主動投入學習。“雙基四實”牽引教學過程是一個環環相扣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的統一整體,整個過程呈邏輯性遞進式的周而復始[1]。
(一)實例牽引――激活問題
實例牽引就是以實例導入來激活教學內容。教學中的實例應緊扣教學目的、教學內容及重點難點,并具有真實性、新穎性和吸引力。實例牽引包括收集實例、提煉實例、設計教案三個環節。
(二)實務牽引――闡釋基礎
實務牽引是指以實務來加強基礎知識的講解。實務牽引主要強調“三多”,就是授課教師對課程的基礎知識進行精確細致的“多講”;教學中進行多種方式提問的“多問”;要求學生參與到基礎知識融通到實例中的“多思”。
(三)實用牽引――培養技能
實用牽引是指結合實例和實務,體現互動性,著重基本技能的培養,把學業與就業、創業緊密結合,突出教學的實用性,注重職業素質的培養,努力使學生通過實訓教學獲得就業的技能。
(四)實效牽引――檢驗總結
教學取得實效是硬道理。實效牽引是指通過總結,檢驗教學效果如何。總結分三個層次,即授課教師小結階段性授課內容和對實例教學情況得失的總結;同行(教學團隊)通過研討、公開課、互相聽課等方式對一段時期的教學情況進行總結;學生對教學情況進行評價總結。通過總結,完善“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提升教學效果。
二、“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的教學示例
擬以高職“中國稅制”課程中“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一節內容進行示例教學。
教師結合學生已有的知識體系,擬定教學方案和教學設計,應用“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對增值稅之征稅范圍(2課時)的教學內容進行總體實施方案的安排和縝密的教學設計(見圖2)。
實例牽引導入新課實務牽引知識剖析
實用牽引歸納總結實效牽引作業練習
圖2基于“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下的教學設計
實例牽引,創設情境,導入新課
實例牽引 實例1:簡要回顧上節課有關“增值稅納稅人”方面已經教學的內容,知道了按照“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兩類,同時也知道了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交納增值稅,那么具體到哪些活動需要繳納增值稅呢?如,卷煙廠對外銷售卷煙與發給職工福利型的卷煙是不是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實例2:根據我國增值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提供下列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的有( )。
A.汽車的租賃B.橋梁的修理C.房屋的裝潢D.受托加工白酒
師:這兩個實例實際上討論的是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同學們想一想,從增值稅的概念中,我們是否可以找到答案呢?
生:可以,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
師:很好。但這只是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還有沒有一些特殊規定呢?下面帶著這些問題,一起來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2]。
實務牽引,結合實例牽引于啟發的問題之中,詳解本節課的知識點,并進行實用牽引
從增值稅的概念中,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進行提煉,即得到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一)一般規定――“貨物”和“勞務”
1.貨物的界定
實例牽引(1)何為貨物?先叫學生信手拈來幾個日常生活中“貨物”實例,然后再提問學生“電燈泡”是不是貨物?再問諸如“電、房屋、陽光、空氣”等是不是貨物?
實務牽引學生的回答中可能存在爭議。在爭議中闡釋知識:增值稅中的“貨物”是指包括電、熱、氣等在內的所有有形動產,要特別強調“有形”和“動產”這兩個基本特征。“有形”就是指有形狀,“動產”就表示在移動時不會改變自身的性質和結構。由此判斷,“電燈泡”、“電”等都是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內的貨物;“房屋”不能“動”,所以不是貨物;“陽光、空氣”也不是貨物,因為它們不是商品(只有使用價值而沒有價值)。可以趁熱打鐵地再追問一句:“人”是不是貨物?學生肯定會發笑,可以引導學生從構成貨物的條件考慮,可以說,人既“有形”,又可“動”,兩個條件皆滿足,但不是貨物,因為,人口買賣是非法的。
實用牽引注意提醒稅收專業術語中的“貨物”與日常生活中“貨物”的區別,在貨物學中貨物的定義:凡是經由運輸部門或倉儲部門承運的一切原料、材料、工農業產品、商品以及其他產品。還要提醒學生注意將來學習關稅時,關稅的征稅范圍是指“貨物”和“物品”,但關稅中的“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將來學習要注意區分增值稅中“貨物”與關稅中的“貨物”、“物品”及與日常生活中所講的“貨物”、“物品”之間的關系和不同。
實用牽引(2)貨物何時納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時要繳納增值稅。
2.勞務的界定
實例牽引何為勞務?仍然叫學生舉幾個身邊“勞務”的實例,如吃飯時食堂提供的服務,打電話電信部門提供的服務。其實,勞務范圍很廣,是指以提供活勞動的形式滿足他人某種特殊需要的勞動事務。
實務牽引但納入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只有兩種勞務,即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1)加工勞務(委托加工或者受托加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修理修配勞務:受托方對受損或者喪失自身使用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或功能的業務。
實用牽引提示注意:①加工勞務的條件: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②應稅勞務的對象為增值稅的應稅貨物;③有償(貨幣形式或其他經濟利益)提供的應稅勞務;④納稅處理:由受托方按照所收取的加工費繳納增值稅。
實效牽引通過學習給出實例2的答案為D。
介紹了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后,下面講解“特殊規定”。
(二)特殊規定
1.特殊項目。特殊項目包括有:①貨物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這里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而不包括金融期貨)。②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③典當業銷售的死當物品,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④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應征收增值稅。⑤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實務牽引解釋清楚“特殊”在什么地方:一是要注意雖然銷售的是“貨物”,但銷售者的主業務是屬于非增值稅征稅范圍;二是特殊項目的有限性及納稅環節的具體化規定。
2.特殊行為。特殊行為就是指特殊的銷售行為,那么何為正常的銷售行為呢?正常的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并同時獲得相應的經濟收益,即通常所講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1)視同銷售行為。實務牽引視同銷售行為一共有八種:第①②項說的是同一“代銷”業務的雙方,即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第③項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分支機構)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第④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第⑥⑦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及無償贈送給他人。
實用牽引①納稅處理:所謂視同銷售行為就是指貨物發生了轉移,但貨物所有權未必發生了轉移;或者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未必獲得到相關的經濟收益,但都應該進行增值稅納稅處理。如“代銷”的雙方均應納稅,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受托方是在售出代銷的貨物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這里受托方雖然進行了貨物的銷售,但貨款并不歸受托方所有,且受托方還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并以此設問:這樣納稅處理是不是重復征稅了?與增值稅“稅不重征”的特點是否矛盾?一分錢沒收到為什么還要進行納稅處理?(先設疑,將在后面增值稅計算原理講解中解決這些疑問)②將上述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目的: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實務牽引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且前后兩者關系密切。這里非應稅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之外的其他勞務;前后兩者關系密切是指,后者提供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是直接為前者銷售貨物服務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實際上就是一項銷售行為。
實用牽引納稅處理:混合銷售行為發生后,要把兩項收入(銷售貨物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合并,然后根據納稅人主業經營的原則,判定是要繳納營業稅,還是征增值稅。即如果主業是要繳納增值稅的,那么一并繳納增值稅;如果主業是要繳納營業稅的,那么一并繳納營業稅。
特例: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3)兼營行為。實務牽引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前后兩者關系不密切,即該非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實用牽引納稅處理:納稅人發生兼營行為后,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分別計繳增值稅和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兼有行為。實務牽引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稱為兼有行為。即是指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如某門市部既銷售稅率為17%的家用電器,又銷售稅率為13%的化肥、農藥等。
實用牽引納稅處理: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稅。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一并從高適用稅率征稅。
(三)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這部分作為了解內容,引導學生看課本,提醒注意免稅項目的特點及符合免稅的條件。
實效牽引,并融合于實用牽引之中
1.內容的總結。通過上面的共同學習,我們已經明確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學習這部分知識的時候我們需要特別注意: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及“特殊規定”中視同銷售行為的認定、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區別及各自納稅的處理。
2.在解決問題中檢驗學生知識的掌握程度和反饋
知識的應用能力
實效牽引問題1:下列各項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銷售建材的同時又為其他客戶提供裝飾服務
B.汽車制造公司在生產銷售汽車的同時又為客戶提供修理服務
C.塑鋼門窗銷售商店在銷售產品的同時又為其客戶提供安裝服務
D.電信局為客戶提供電話安裝服務的同時又銷售所安裝的電話機
實效牽引問題2:銷售電話機并代客安裝。問題設置:判斷這是一種什么銷售行為(主要檢驗學生對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要義理解)?如何進行納稅處理(主要檢驗學生對所學知識的靈活運用程度)?
對于問題1的解析:答案是C 。A屬于兼營行為;B屬于不同稅率項目的兼營;D屬于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C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對于問題2的解析注意引導學生的解題思路:首先,電話機是有形動產,銷售電話機即是銷售貨物,要繳納增值稅的,而代客安裝屬于勞務范疇,但又不是“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屬于非應稅勞務。據此,對銷售行為的性質進行判斷。其次,判斷如何進行納稅。根據判斷出的是何種行為并結合納稅處理原則進行納稅處理。最后給出答案:“銷售電話機并代客安裝”不難判斷其是混合銷售行為,這樣可能很多學生認為,把銷售電話機和代客安裝兩項費用加起來,一并繳納增值稅,也可能有的認為一并繳納的是營業稅。其實,單獨這一句話是無法判斷要繳納什么稅的,如果改成“郵電局銷售電話機并代客安裝”,這樣根據主業經營原則,可判斷一并繳納的是營業稅;再舉一反三,如果改成“商場銷售電話機并代客安裝”,那么,就應判斷一并繳納的是增值稅。
通過本節課的學習,要多啟發學生熟悉生活中的增值稅例子,使他們認識到增值稅就在我們的身邊。并要求完成作業(作業形式有理解題、選擇題和判斷題):掌握并理解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調查現實生活中納稅人對其把握的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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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生活必需品,不應該作為投資產品存在于市場,在當前烏煙瘴氣的購房熱現實狀況下,營改增和房產稅的征收有利于改善當前這種畸形的房地產市場。而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在買賣過程中需要計算的一個稅種,被許多學者就其缺陷,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許多改進措施。然而在2016年5月1日即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大環境下,房地產業的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作為另一種增值稅存在視覺上就有點突兀,下面我們將從其定義,征收目的和意義還有運行過程問題上進行推敲,而后分析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業營改增后是否多余。
一、土地增值稅和房地產業營改增后的重復性
(一)從定義方面考究其重復性
引用百度百科上對于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定義,其基本闡述出了兩個增值稅的征收環節,目的,征收對象等稅法要素,具體如下: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而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雖然土地不能與一般商品劃等號,但是對于增值額的征稅形式它們兩者是統一的。土地增值稅課稅對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其增值僅僅是在買賣過程中增值,這與一般意義上商品在流通過程中增值形式相同,與增值稅對商品流通環節征收的是一樣的。所以,將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區分開是非常牽強的,其二者關系如同礦泉水和水一樣。
在王恒的《論土地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一文中他指出,土地增值稅因其特定的征稅對象――土地增值額而注定了它不是通常學界所理解的財產稅,也不能以特定目的能解釋的目的稅和行為稅,更不能想當然地界定為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因其征稅對象、納稅環節以及與增值稅的密切關系,決定了它只能是一種流轉稅。①土地增值稅的本質就是增值稅,故增值稅完全可以替代土地增值稅。
(二)從土地增值稅開征的目的意義方面說其政策失敗性
究其征收目的及意義,房地產業營改增后,其作用與土地增值稅功能也類似。根據條例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在我國開征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和意義主要是:規范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抑制房地產投機、炒賣活動和投資過熱現象;合理調節住房結構;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另外,還著力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其實,在征收目的和意義上,土地增值稅與房地產行業增值稅幾乎是重合的,在規范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方面:在1994年之后,房地產市場的投機氛圍并沒有隨著土地增值稅的出臺而消失,交易秩序也沒有因此就得到規范。在抑制放地產投資過熱目標來看,1998~2013 年,房地產投資額由3614億元增長到86013億元,增長近24倍,增速最快時期甚至達到33%,房地產投資額占固定資產的比重也從12.7%攀升到現在的將近20%,增長速度超過了合理發展水平,存在過熱現象。②而土地增值稅并沒有起到抑制投資過熱的作用。目前全國范圍來說,普通中低檔住房的比重明顯偏低。土地增值稅鼓勵的普通住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廉租房開發政策愿景也幾乎沒有實現。有效的土地增值稅收入規模顯然難以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說土地增值稅在這個立法目的上是失敗的。在此加征房產稅似乎就有利于改進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動機。而對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這一項目的,我國土地增值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在1995年全國入庫稅款為0.3 億元,到2000 年入庫稅款為8.4 億元,2006年入庫稅款為140億元,同比增長為64.98%,2007年入庫稅款403.1億元,同比增收74.5%,2008 年入庫稅款537.1億元, 同比增收為33.2%。而根據規定從2000年4月1日起開始預征土地增值稅,2006年才達到0.53%,征收嚴重不足③。換成增值稅同樣可以達到這個目地,甚至效果會更好,只是還需要在地方和政府間的分配比例上重新定奪。
(三)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重復性
土地增值稅在運行過程中也有重復征稅的問題存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增值稅的征稅依據是房地產的售價減去其相關的扣除項目(包括開發成本、費用、相關稅金等)后的余值,這就相當于對收益所得,即利潤征收的稅,與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存在著相同交叉之處,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及個人就其一個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后的余額,依據都是同一范圍內容的收益,這就會造成對房地產企業利潤進行了重復的征稅,而這主要是由土地增值稅政策當時出臺的經濟背景以及稅種設計的目的決定的。增值稅雖然是通過生產者或經營者征收,但從稅收的劃分上,它是一種間接稅。生產者或經營者繳納的增值稅,最終的承擔者是消費者。不管企業有沒有額外利潤,只要有營業收入,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就得交增值稅。在這里,增值稅優于土地增值稅顯而易見。
二、結論及政府需要完善的措施
綜上,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定義中有很多交集,而且就土地增稅的征收目的和意義而言,其獨特的征收目的也沒有達到。最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稅會有重復征稅的問題出現。所以,用房地產業的增值稅代替土地增值稅是可行的,而且是更好的選擇。將土地增值稅規范化,使其能融入房地產業增值稅,完善關于房地產的稅收體系,簡化征稅流程。政府需要完善的是忽然失去的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需要重新考慮增值稅的中央地方政府劃分比例以及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使地方政府財權事權統一化。另外,土地增值環節專用發票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參考文獻: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凡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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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稅方法的理論原理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的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字[2002]7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辦法》中明確指出:“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商品,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商品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如圖1所示,可分三步來理解這一方法:
第一步,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生產內銷商品和出口商品的總的進項稅額,會計核算不進行也無法進行劃分。假定企業當期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為VI,其中為生產內銷商品購進原材物的進項稅額為VID,為生產出口商品購進原材物料的進項稅額為VIE,則:當期進項稅額VI=VID+VIE。
第二步,當期內銷商品收入應按照該商品核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當期內銷商品耗用原材物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銷內銷商品的銷項稅額。假定企業當期內銷商品收入為SD,該商品增值稅征稅率為TL,當期內銷商品銷項稅額為VOD,當期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為VD,則:當期內銷商品銷項稅額VOD=SD×TL,當期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VD=VOD-VID=SD
×TL-VID。
第三步,假定企業當期出口商品收入為SE,該商品增值稅征稅率為TL,當期外銷商品銷項稅額為VOE,當期外銷商品的應納稅額為VE,則:當期外銷商品銷項稅額VOE=SD×TL,當期外銷商品的應納稅額VE=VOE-VIE=SD×TL-VIE。根據“免、抵、退”稅的“免”稅原理,免征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VE;根據“抵”稅和“退”稅原理,VIE部分應由稅務部門退還給企業,應退稅額VIE首先由企業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VD抵頂,VD不足抵頂的才予以退稅。根據VD及其與VIE相比較的結果會出現三種情況:第一,VD>0,且VD≥VIE,這種情況下企業當期內銷商品產生應納稅額,VIE可以并且完全能夠被VD抵頂,并且有可能產生(VD-VIE)的應交稅款,此時沒有退稅額,抵稅額為VIE;第二,VD>0,但VD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出口商品享受到的實際退增值稅額包括免予交納的增值稅稅款VE部分和抵、退還商品耗用原材物料的進項稅額VIE部分,因為:VE+VIE=SE×TL,所以理論上的免抵退稅是按征稅率給予的出口退稅。
二、“免、抵、退”稅方法的實踐原理
企業出口商品后,稅務部門應按照上述原理為企業辦理免、抵、退稅,由于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于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耗用材料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于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的概念。出口商品的退稅率,是實際退稅額與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收入之間的比例。企業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收入由會計核算取得,而退稅率由國家制定。商品的退稅率與征稅率并不完全一致,我國實行的出口退稅率有17%、13%、11%、9%、5%等,而增值稅率為17%和13%,理論上的免抵退稅是按征稅率給予的出口退稅,因此按征稅率退稅是出口商品免抵退稅額的最高限額,一般情況下退稅率小于征稅率。
1.沒有免稅原材料、退稅率與征稅率一致情況下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免抵退稅額是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收入與該商品出口退稅率的乘積。假定免抵退稅額為VR,出口退稅率為TR,則:VR=SE×TR 。如圖2所示,退稅率與征稅率一致(TR=TL)的情況下,VR=SE×TR=SE×TL=VE+VIE,企業即得到免予交納生產出口環節的增值稅稅款VE部分,也完全享受到退還采購過程的進項稅額VIE部分。
2.沒有免稅原材料、退稅率與征稅率不一致情況下免抵退稅額的計算。當退稅率小于征稅率,即TR
=SE×TL-SE×(TL-TR),因為:SE×TL=VE+VIE,所以:VR=VE
+VIE-SE×(TL-TR)。
3.有免稅原材料的免抵退稅額計算。如果企業出口商品收入中既包含繳稅購進的材料MD,也包含免稅購進的原材料MI,那么,企業在計算該出口商品的免抵退稅額公式VR=SE
×TR中,SE包含了免稅材料MI,免稅材料也享受到了“免、抵、退”稅待遇。但企業購入MI時已經免稅,并沒有進項稅額,因此,就造成多計“免、抵、退”稅額的問題,如圖3所示。因此,對涉及使用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生產的出口商品,還要根據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和退稅率計算“免抵退稅額抵減額”(MI×TR),用以抵減包含有免稅材料價值的免抵退稅額。
由此,當含有免稅原材料,TR=TL時,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應修正為:VR=SE×TL-MI×TL=(SE-MI)×TL=VE+VIE。當TR
-TR)中的SE也包含了免稅原材料MI的價值,并沖抵了進項稅額,這就造成多轉出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進項稅額,所以,對涉及使用免稅購進原材料生產的出口商品,還要根據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和征退稅率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用以抵減包含有免稅材料價值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MI×(TL-TR),使其不被“不得免征和抵扣”,如圖4所示。調整后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SE
×(TL-TR)-MI×(TL-TR)=(SE-MI)×(TL-TR),因為:(SE
-MI)×TL=VE+VIE,所以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可進一步修正為:VR=(SE-MI)×TR=(SE-MI)×TL-(SE-MI)×(TL-TR)=VE+VIE-(SE-MI)×(TL-TR)。其中免稅額為VE,而稅法允許的抵退稅額VIE-(SE-MI)×(TL-TR)=VR-VE。
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及其計算步驟
根據免抵退稅方法的理論原理,應首先計算免稅額;然后通過判斷當期內銷商品是否產生應納稅額及其與抵退稅額的大小來判定計算抵稅額;最后才計算退稅額。但免抵退稅的實踐原理只能計算出總的免抵退稅額,而免稅額、當期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和抵退稅額的計算前提是已知進項稅額分別在出口商品和內銷商品中的金額,這正是實際會計工作中無法提供的數據。由于免、抵稅額不涉及國家資金的退庫,因而可以合并計算免抵稅額,而退稅額單獨計算。免抵退稅額的計算過程是先計算出應退稅額,應退稅額需要根據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免抵退稅額比較大小來確定的,再由免抵退稅額計算出免抵稅額。具體來說要分四步逐項計算:
第一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商品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SD×TL-[VI-(SE-MI)×(TL-TR)]。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商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商品征稅率-出口商品退稅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SE-MI)×(TL-TR)。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商品征稅率-出口商品退稅率)=MI×(TL-TR)。
因為:VI=VID+VIE,VD=SD×TL-VID,VR=VE+VIE-(SE
-MI)×(TL-TR),所以:當期應納稅額=SD×TL-[VI-(SE
-MI)×(TL-TR)]=SD×TL-[VID+VIE-(SE-MI)×(TL
-TR)]=(SD×TL-VID)-[VIE-(SE-MI)×(TL-TR)]=VD
-(VR-VE)。
第二步,判斷當期是否存在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結果并不完全代表企業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額。當當期應納稅額[VD-(VR-VE)]≥0時,VD≥(VR-VE),企業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在抵頂完稅法允許的抵退稅額后仍可能產生應交納的增值稅額,而沒有留抵稅額。這就相當于免抵退稅理論原理的第1種情況,如圖5情況1所示,此時當期無退稅額,免抵稅額即是免抵退稅額VR;當當期應納稅額[VD-(VR-VE)]
第三步,計算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額=出口商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商品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SE-MI)×TR。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商品退稅率=MI×TR。
第四步,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在當期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情況下,根據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免抵退稅額的比較結果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再由免抵退稅額減去應退稅額計算出免抵稅額:第一,當期期末留抵稅額=|VD-(VR-VE)|
=(VR-VE)-VD0,同時由于VD-(VR-VE)
-(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進項稅額。
通過上述由理論到公式的變換和分解,可將免抵退稅政策原理轉化為可操作的免抵退稅計算公式,概念及原理更加明確,實際操作更加簡便易懂。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S].2002-1-2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操作規程[S].2002-2-1.
[3] 翁佩君.出口退稅技巧(第1版)[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08: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