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稅務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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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稅務

篇(1)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貿出口對于中國經濟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推動作用。從1978年到2012年,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由206.4億美元到38667.6億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隨著出口金額的不斷增加,企業的貿易模式也變得越來越多樣化,除了最基本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外,很多外貿企業開始涉足來料加工、轉口貿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國際貿易由最初的新興行業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隨著國際貿易順差的不斷擴大,中國的出口業務受到嚴峻的考驗,如中國光伏產業受歐盟反傾銷、中國出口鞋子貨柜在西班牙被燒毀等等事件頻頻出現。尤其是2011年,受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我國外貿形勢發生巨大改變,導致我國企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現很多中小出口企業倒閉。與2008年金融危機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業遇到的困境不是訂單減少,而是利潤大幅下降,甚至出現了虧損。眾所周知,退稅是出口企業的利潤重要來源。出口退稅是指貨物在出口報關后,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繳納的稅費,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提高企業競爭力。

出口退稅納稅籌劃的研究不僅僅對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一個重點方向。有些學者從企業角度出發,研究不同企業的出口退稅納稅籌劃。如易丹(2010)通過研究國家當前的出口退稅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業的經營特點,試圖找出適合不同企業的經營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稅優惠。而有些學者則專注于對國家退稅政策的研究。如彭水軍、張文城(2012)針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研究,并闡述了相關的政策演變。

在這種出口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中小型企業就顯得尤為重要。為節約費用,很多中小型生產企業主盲目地認為自營出口要比委托外貿公司出口獲得更多的退稅優惠,從而紛紛申請出口退稅權進行自營出口。這些中小型企業主為追求退稅收益,盲目采用自營出口方式以期獲得利潤最大化。那么,對于這些企業而言,自營出口模式真的能獲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潤嗎?本文將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業出口退稅的納稅籌劃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稅核算依據

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依據不同,因此,生產企業在采用自營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方式進行出口退稅時,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從2002年開始,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的通知》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全部實行“免抵退”稅的核算方法,這對生產企業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其具體核算標準如下:

(1)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核算依據

①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③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ⅰ)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ⅱ)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此外,如果當期存在免抵稅額,按照國家稅務局的規定,該金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規定的計稅范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核算依據

不同于生產企業,根據規定,外貿企業實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貨物環節的增值部分免稅,出口后根據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退稅率確定退稅金額。 具體核算如下:

應退稅額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2.退稅籌劃

由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稅政策,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稅政策,即兩類企業的出口退稅依據和退稅核算均不同,因此,通過比較生產企業選用自營出口和出口兩種不同方式的退稅核算,進行納稅籌劃,以期找出適合中小型企業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價50美元/件,折合人民幣310元/件(匯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幣計算),總計6200萬元。該批貨物的退稅率為13%,生產成本為 5000萬,進項稅額為850萬。該公司當月無內銷銷售收入,上期無留抵稅額。

(1)方案一: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6200×(17%-l3%) = 248(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 = 0-(850-248)-0 = -602(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6200×13%=806(萬元)

按規定,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602(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 806 - 602 = 204(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當期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萬元)

(2)方案二:該生產企業將商品全部銷售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出口。

①生產企業:

當期應納稅額 = 6200÷1.17×17% - 850 = 50.85(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萬元)

②外貿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6200÷1.17×(17%-l3%) = 211.97(萬元)

當期應退稅 = 6200÷1.17×13% = 688.89 (萬元)

(3)方案三:該生產企業將一半的商品自營出口;將另一半的商品銷售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出口。

①生產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0.5×6200×(17%-l3%) = 124(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0.5×6200×13%=403(萬元)

按規定,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275.57 (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 403-275.57 = 127.43(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當期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萬元)

②外貿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0.5×6200÷1.17×(17%-l3%) = 105.98(萬元)

當期應退稅 = 0.5×6200÷1.17×13% = 344.44 (萬元)

表:生產企業不同出口方式退稅額的比較 單位:萬元

通過上表分析,可以發現中小生產企業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稅補貼。雖然在出口方式下,生產企業需要交納增值稅50.85萬元,但是由外貿企業轉嫁的退稅補貼卻有688.89萬元,相當于企業享有638.03萬元的退稅補貼。與自營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萬元的退稅優惠;與自營出口和出口相結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萬元的退稅額。此外,通過三個方案的比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產企業通過委托出口模式可以獲得最多的利潤1194.91萬元。較采用自營出口模式(利潤931.6萬元)相比,通過委托外貿公司出口可以多獲得利潤263.31萬元;較采用自營出口和出口相結合的模式(利潤1063.26萬元)相比,它可以多獲得利潤131.65萬元。

因此,通過比較,可以得出結論:對于中小生產企業而言,如果在退稅申報前不能對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免抵退稅額核算進行納稅籌劃,則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稅優惠,對企業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負稅原因分析

導致中小生產企業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現享受的退稅補貼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退稅依據和退稅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產企業根據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免抵退稅額確定當期應退的稅額,而外貿企業則直接根據不含增值稅商品的購進金額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對于中小生產企業出口商品,應進行納稅籌劃,而不應盲目地采用自營出口方式,認為自營出口所帶來的退稅優惠要比通過外貿公司出口的多。事實上,中小企業采用出口要比自營出口的模式獲得更多的退稅額,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利潤。

參考文獻:

[1]崔勝威.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稅收籌劃的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關于企業出口退稅策劃的探討[J].財經界(學術),2010(12):221.

篇(2)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家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篇(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發后,陸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行范圍問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并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5月1日起對稅則號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 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項下的鋼材,出口退稅率下調為11%.具體執行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篇(5)

[例1]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2005年8月購進原材料一批,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8萬元,貨物已驗收入庫。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價格為300萬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4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月初余額17萬元。則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400x(17%-9%)-0=32(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300x17%-(68-32)-17=-2(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400x9%-0=36(萬元)

按規定,當期期末留抵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額:2(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36-2=34(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3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2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貨物進項稅)

3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60000

借:應收補貼款

20000

貸:應交稅金――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0000

【例2】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05年8月購進原材料一批,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7萬元,貨物已驗收入庫。當月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100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萬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150萬元。上月末留抵額10萬元。則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進口料件計稅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一出口貨物退稅率)

=100x(17%-13%)=4(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50x(17%-13%)-4

=2(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100x17%-(17-2)-10=-8(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50x13%-100x13%=6.5(萬元)

按規定,當期期末留抵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6.5(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一當期應退稅額=6.5-6.5=0

8月末留抵下期繼續抵扣稅額=8-6.5=1.5(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貨物進項稅)

1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50000

借:應收補貼款

6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6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月末余額1.5萬元,下月繼續抵扣。

二、“先征后退”的稅務處理

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物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商品的企業已交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

[例3]某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征稅率為13%,退稅率為6%。2005年8月出口收購的貨物銷售額折合人民幣300萬元。內銷貨物總額為400萬元,款項已存入銀行。購進貨物一批,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02萬元,貨物已驗收入庫。相關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出口貨物征稅率=300x13%=39(萬元)

出口貨物退稅率=300x6%=18(萬元)

應計入企業成本的稅額=39-18=21(萬元)

借:應收賬款

339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90000

借:應收補貼款

1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8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篇(6)

一、退稅評估是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退稅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退稅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把開展退稅評估工作與加強納稅評估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二、退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43號)文件要求,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據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斷和采取進一步管理措施的行為。

三、退稅評估由稅務機關內設的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或從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人員負責,可以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專門的退稅評估崗位,合理配備人員。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共同做好退稅評估工作。

四、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出口退稅信息、數據,建立退稅評估數據庫。數據庫內容應涵蓋出口企業的各項評估指標、預警值、歷次評估結果等詳細資料,并納入“一戶式”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退稅評估指標可分為外貿企業退稅評估指標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評估指標兩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長評估、出口價格評估、國內貨物流向評估、報關口岸評估、進料加工手冊核銷評估、應退稅額比重評估等方面。具體評估指標及評估方法見附件,各地可參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設定本地退稅評估指標的預警值,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其他退稅評估指標。

五、退稅評估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確定評估對象;對評估對象進行案頭評估分析;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或對評估分析結果采取約談、發函、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進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根據判斷結果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評估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管理建議;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篇(7)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稅務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稅務機關的威信。

本條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售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領購發票申請向其出售發票的活動。抵扣稅款,是指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度,發票上所注明的稅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以商品和勞動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并具有抵扣稅款功能的專門用于增值稅的收付款憑證。此外,具有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有農業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等。出口退稅,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產或經營單位退還該商品在生產、流通環節巳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家制定這一稅收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貿易,增強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對發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規定,稅務機關都有一整套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才能成為徇私舞弊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指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關于發票發售、稅款抵扣和出口退稅制度的規定。

稅務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不該領取發票的人發售了發票,或向可以領取的人多發售了發票,或使犯罪分子非法抵扣、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得逞,致使國家稅款大最流失。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1、在發售發票過程中的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給不具備申購發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售發票,或者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雖具備規定的條件,但未按規定的數量向其發售發票等。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購買發票人應當辦理了稅務登記,申購的種類應當與所經營的業務范圍相一致,如從事個體飯店、飲食店、餐館等經營的,就應申購個體飲食行業統一發票;從事建筑安裝經營的,就應申購建筑安裝專用發票;進行出租住宅經營的,就應申購住宅租金專用發票等。如果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不符合其他條件,如所申購的發票種類與自己的經營活動不相一致,稅務機關就不應給申購人發售發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如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就可構成本罪而應依本罪定罪。購買人申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購買的,應當發給申購人發票領購簿。申購人再憑此簿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購買,有關工作人員應當依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及其購買方式等予以發售,不得擅自為之。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購經營地的發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申購人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需要申購發票的,其具體辦法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在抵扣稅款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于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認真負責,致使不應抵扣的國家稅款被非法抵扣等。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盡量防止稅收流失,以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國家對某些稅種或納稅人實行在購進貨物或接受服務時就予以納稅的納稅辦法。代扣代繳人代扣稅款后,應當向扣稅對象即購進貨物時就已納稅的納稅人開具批發扣稅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設有扣稅專欄,列明銷售總額、適用稅率和代扣稅額等內容。其中一聯交給扣稅的對象作為完稅憑證;一聯作為單位記帳憑證和匯兌繳納稅款的依據;一聯則轉給稅務機關作為掌握分戶扣稅情況和查帳的根據,此種扣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應視為稅收票證。扣稅的對象即在購貨時就已納稅的人時已扣繳的稅 款可以憑此種抵扣稅款的發票,從每月應納稅收款總額中抵扣。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稅款憑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購貨方必須是享有稅款抵扣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真實、正確、完整、有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字跡不清、涂改以及項目填寫不齊全的;票物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符或者票面各項內容有誤的;單聯開具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額等內容不一致的;發票聯或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只取得發票聯或抵扣聯的;未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的;偽造的專用發票。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等等。

稅務機關中主管抵扣稅款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自已的職責,就納稅人提供的證明真偽,抵扣稅款的數額,是否屬于應當抵扣的稅種、貨物內容進行仔細詳盡的審查。不應當抵扣的稅款而抵扣,以及應少抵扣的而多抵扣,從而致使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應依本罪定罪科刑。

3、在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于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疏忽,致使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得逞的行為。

退還出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退稅的主體僅限于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及其他特準退稅企業。后者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銷售機電產品、建筑材料而中標的企業,在國內采購貨物而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企業等。非上述單位,就不能申請退稅,否則即屬違法,騙取出口退稅的,則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2)必須是依法可以作為退稅對象的貨物才能予以退稅,否則,即使是上述企業也不能申請退稅,稅務機關也不得批準退稅。

    (3)所退還的稅收應是退稅主體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收,非上述稅種不能成為出口退稅的退稅項目。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上述有關必備的出口退稅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后,應當認真審查核實,看申請退稅人是否屬于退稅主體,即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退稅的企業;貨物是否已經報關并且在財務上做了銷售處理;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可靠;企業應退稅款數額的計算是否正確等等。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流失的,就應當依本罪定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行為,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徇私舞弊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實際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沒有達到重大損失的程度,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不能以本罪論處。何謂國家利益損失重大,其標準應是多方面的,如嚴重影響稅收秩序,致使稅務機關的正常活動處于極為混亂的狀態中,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門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如果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應按照本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如稅務工作人員事先與偷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分子通謀,應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二、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與非罪的界限,除認真把握法律對本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規定外,還要注意查明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對于雖違法辦理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但被及時發現,沒有造成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而應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二)區分本罪寫詐騙罪、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罪、偷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犯罪的界限行為人和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往往會在實際上為他人實施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偷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起到幫助作用,因此,必須注意劃清本罪與這些犯罪的界限,其關鍵在于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與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為人主觀上與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結,那么,其在客觀上所實施的非法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行為就屬于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犯罪的幫助犯,應當以這些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而不再按本罪處罰。

(三)區分本罪與徹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界限

篇(8)

一、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國稅函[2006]877號文件要求,對出口企業備案的出口合同、電子備案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后的電子備案數據作為辦理相關貨物出口退稅的審核依據。

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過程中,外貿企業在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及生產企業在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時,須在該筆貨物的備注欄內填寫“HTBA”字樣,將該筆貨物所對應的出口合同號及合同項號等項目填報《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表》,并報送相關電子數據。

三、出口企業在填報《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表》時,應注意申報出口退稅貨物的出口商品代碼、商品名稱、出口數量、出口金額與原備案項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貨物分多次申報出口退稅的,累計申報的出口數量、出口金額(對特殊商品國際上通常采取期貨計價方法的在向總局報備后可按實際結算價格核定,下同)不得超過該出口合同備案的出口數量、出口金額。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種出口貨物的,每種出口貨物累積申報出口退稅的出口數量、出口金額不得超過備案的該種貨物出口數量、出口金額(按該出口合同備案數據的“合同項號”確定)。

四、升級后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版本號6.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版本號8.3)增加了出口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相關功能;升級后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版本號6.1)修訂了出口退稅申報數據讀入、錄入、調整功能,以及相關計算機審核、審核結果反饋和合同備案統計等功能。

篇(9)

政策適用范圍

依據通知和公告規定,啟運港退(免)稅是指在啟運地(青島、武漢)口岸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出口口岸報關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其啟運地的出口企業實行退(免)稅政策,簡稱啟運港退稅。上述出口貨物的啟運地口岸為青島前灣港或武漢陽邏港(以下稱啟運港),出口口岸為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其運輸工具名稱限為:永裕016、永裕018、新濱城、向蓮。

退稅備案條件

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自營出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海關實行B類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業(以海關提供的帶“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為準),具體由海關負責審核;三是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未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具體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審核。

出口企業退稅申報程序

出口企業從啟運港報關出口的貨物自報關出口至申報退稅,主要分為以下三個環節:

一是出口貨物的啟運流轉。出口企業在啟運地的啟運口岸報關出口時,啟運地海關依據出口企業的申請,對其符合啟運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在全部貨物進入離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離境地海關辦理啟運地口岸至離境港口岸的轉關核銷手續,啟運地海關再辦理啟運地口岸的結關核銷手續。

二是退稅申報前進行備案。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啟運港退稅之前實行備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稅審核系統自動審核確認,稅務機關在讀入海關提供帶有“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時,會自動辨認并在出口企業的“企業代碼”庫中加上“啟運港退稅標志”,以此作為審核出口企業啟運港退稅的比對依據。

三是啟運地企業退稅申報。出口企業按照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在申報期內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相關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應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24號公告)執行。同時注意,在出口退稅申報報表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標志。如果是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關聯號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退稅。

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

依據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應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出口報關單數據讀入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管理規定,及時下載并讀入稅務總局下發的海關加注“啟運港標識”的報關單數據,主要包括:一是啟運地海關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啟運數據);二是正常辦理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正常結關數據);三是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未到達數據);四是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撤銷報關單數據)。

出口退稅審核要求

稅務機關在審核啟運港退稅時,會注意以下三個方面。對于這三個方面,相關企業應該加以注意。

一是關注信息。啟運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必須使用正常結關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不得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二是退稅復核。稅務機關應對啟運港退稅進行復核,及時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海關提供的加注“啟運港標志”的報關單數據,生成復核數據。

三是稅款調整。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出口企業,并督促出口企業依照反饋信息補繳已(免)退稅款或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調整申報數據。出口企業未按時補繳已退(免)稅款或調整申報數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追繳。

啟運港退稅注意的事項

篇(10)

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業務內控管理更是其內部控制制度的關鍵環節。企業要做好出口退稅業內控管理工作,不但要求其管理人員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同時內部還必須要制定出科學有效的控制與管理措施,有效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不斷推動企業的發展。

一、出口退稅業務的基本內涵

出口退稅是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時所采用的一種可以退還增值稅的、能夠幫助出口國外的貨物和其本土貨物進行公平競爭的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退稅業務主要是對待增值稅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政策,然后對報關出口的商品免征或退還其在流轉以及生產環節中應依照稅法繳納的稅款。

二、 企業出口退稅業務內控管理現狀及問題

(一)部分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有待提高

負責企業出口退稅業務的工作人員是出口退稅工作的主要參與者及執行者,其業務能力的高低對出口退稅業務的效率以及質量有直接影響。目前,我國存在部分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業務工作人員對稅收知識、外貿流程、會計財務知識及出口退稅的政策缺乏正確全面認識的情況,致使退稅申報的質量較低、差錯較多。實務中,出口退書業務開展過程中不但需要同稅務部門、銀行以及海關等進行溝通與協調,還需要在經辦的過程中積極爭取出口退稅,但部分工作人員存在責任心缺失、溝通能力欠缺,應變能力匱乏,工作態度不夠端正等情況,嚴重影響了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企業出口退稅的內控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企業的出口退稅工作需要其內部各個部門的密切配合以及外部相關單位的協作才能夠順利完成。但是,我國很多企業并沒有就其出口退稅工作制定出明確的制度規范,權責分工也不夠明確,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更沒有標準流程進行參考,對出口退稅單證的質量以及流轉速度帶來極大的影響。另外,出口退稅單證在流轉的過程中運轉繁瑣、憑證繁多,并且時間也比較緊迫,即使企業投入了大量的時間、財力以及人力仍可能因退稅條件不符而制約退稅工作的開展。

(三)企業出口退稅業務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企業出口退稅業務需要對其整個過程進行有效地控制,但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并沒有進行全面的控制,致使出現損失等問題。還有一部分企業缺乏防風險意識,只是單純地追求退稅產生的資金,而忽略了其他環節易出現的問題。甚至還有部分企業雖然獲得了出口退稅資格,但因其騙稅行為最終使企業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三、企業強化其出口退稅業務內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人才選用以及培訓工作,強化其對稅法的學習

在選拔時要注意選擇忠誠度以及專業技能較高的人才,并對其進行崗位培訓,通過開展專業知識學習以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式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另外,由于辦理出口退稅業務需要工作人員和企業內部工作人員以及外部企業部門進行有效地溝通,因此,還必須要注重強化員工的溝通及協調能力,這樣才能夠保證其在工作的過程中能夠以正確的態度與熱情來爭取出口退稅資格。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工作人員必須要加強對我國稅法的學習,根據其中的相關條例說明來開展自己的工作,工作人員只有切實掌握我國稅法的相關要求,才能夠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知法守法,依法規范與約束自己的行為。

(二)企業要積極完善其出口退稅業務內部控制與管理機制

首先,企業要對員工的職責分工進行必要的控制。依據高效、精簡以及科學的原則來設計內控管理各工作崗位以及職能部門,明確部門或工作人員的權限以及職責,特別要做好崗位輪換與分離工作。其次,要做好授權管理工作。依據職責分工不斷明確工作職責、審批程序、權限范圍以及業務事項。第三,做好審核批準的控制工作。對各項經濟事項進行審核時必須要注意審核其合理性、真實性以及合規性。待其通過后方可簽字蓋章或者簽署相關審核意見。第四,要建立內部報告管理與控制機制。根據內部報告相關機制來明確相關心理的搜集、研討、匯報以及處理等程序,不斷加強內部管理的針對性以及時效性。第五,還要對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控制。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來提高處理業務的效率,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

(三)強化企業出口退稅業務的風險管理

企業出口退稅業務的風險管理主要是由風險分析、風險識別、風險應對以及目標設定等環節組成,出口退稅業務需要的資料較多、辦理手續也比較復雜,在各個環節中都存在著潛在的風險。要強化企業出口退稅業務的風險管理必須要求其工作人員樹立起有效的風險防范意識,尤其是企業管理人員更要及時掌握與了解國家的政策變動,并及時傳達給工作人員。另外,企業還要不斷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在開展出口退稅業務的過程中要綜合考慮業務成交以及出口貨源等各種影響因素,有效防止出現騙稅現象,從而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四、結束語

企業在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時必須要全面理解國家出口退稅方面出臺的相關政策,及時整理好企業貨物在生產以及出口方面的資料并呈報給國家稅務部門。在實際辦理業務時須要做好內部控制與管理工作,規范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做好對各個環節中的風險點的控制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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