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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1月13日
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新疆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從總體上看,綜合實力不斷增強,工業化、農牧業現代化和新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經濟基礎不斷穩固,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12年新疆經濟先于全國企穩回升向好,主要指標實現歷史最高水平,2013年經濟繼續良好的增長態勢,經濟總體處在加快發展的上升階段。雖然新疆經濟有望繼續保持平穩較快增長,但經濟結構不合理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日趨顯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勢在必行。金融業作為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后盾,通過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能夠在促進企業產能升級、產業結構優化、經濟增長結構調整和綠色經濟結構的建立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最終實現推動新疆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本文首先分析了新疆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現狀,從中解讀出新疆金融支持經濟轉型存在的不足之處,為金融促進新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幾點建議。
一、金融支持新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現狀
(一)銀行業快速發展,大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從近幾年來的年末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可以看出新疆資金的總體實力。2013年6月末,新疆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13,455.7億元,高于上年同期2個百分點;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8,783.0億元,較年初增加858.3億元,同比增加90.9億元,增長24.8%,高出全國平均水平10.6個百分點,增速居全國第二。銀行業加大了對重點項目、重點行業和基礎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資金需求得到保障。2013年6月末,新疆制造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五大行業貸款余額合計3,741.5億元,占全部行業貸款新增量的41.9%。由于南北疆地區發展的極度不平衡,信貸投向布局也得到了進一步優化,經濟相對發達的北疆仍然作為信貸投放的主要地區,南疆三地州在政府多項政策支持下,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當地貸款的增長,其增速持續高于全疆平均水平。
(二)證券業穩健運行,為轉型企業服務能力增強。隨著經濟的發展,新疆證券業綜合實踐得到穩步提升,總體融資能力增強。證券公司通過不斷拓展資產管理業務,固定收益穩步增加,綜合實力不斷提高;其他證券經營機構利潤也實現逐年增加,2012年新疆轄內的2家法人期貨公司凈資本和凈資產均超過1億元。證券市場的發展為新疆的企業發展提供了多種融資渠道選擇,上市公司快速發展。2012年新疆浩源、天山生物首發上市,A股上市公司達39家,H股上市公司1家;通過資本市場融資204.3億元,同比增長1.3倍,其中,青松建化、宏源證券等增發融資118.6億元,金風科技、中泰化學等公司債融資78.8億元。新疆天宏、新農開發、天山紡織、西部建設4家上市公司加快重組,加強法人治理,內控管理和風險防御能力明顯增強,不斷推動經濟發展。
(三)保險業較快增長,信貸支撐力增強。新疆的保險業在近年來也快速發展,總資產規模邁上新臺階,2012年實現近500億元,同比增長1.4%,保費收入235.6億元,同比上漲15.7%增速居全國第三位。2012年新增一家省級壽險公司——泰康養老,其營業網點遍布城鄉,保險服務網絡進一步健全完善,保險密度和深度提高,保障服務作用和補償功能不斷增強,為新疆轉型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安全保障,增強銀行的信貸支撐力,保障企業的安全運營和發展。同時積極創新推動小額信貸保險,與農業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共同構建多層次的農村保險網絡,推動農村、縣域經濟發展轉型和城鎮化的建設,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二、金融支持新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發展實力相對較弱,影響經濟的全面發展。就新疆金融業的整體而言,近年來發展較快,但新疆本土的金融發展水平相對于全國其他各省,無論是在金融機構數量還是從金融發展水平上,實力還是較弱。從新疆金融機構數量上看,銀行、證券、基金機構數量,都遠遠落后于沿海省市,新疆本地的金融機構有:烏魯木齊城市商業銀行、昆侖銀行、宏源證券及2家期貨公司,目前為止還尚未建立本土的基金公司。從本地金融機構發展水平上看,新疆本地的銀行機構相對于本地其他入駐商業銀行,競爭力、覆蓋力較薄弱,在全國市場范圍內缺乏市場影響力,市場占比有限。2012年新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17,022.2億元,城商行的資產總額僅為2,634.8億元。雖然宏源證券的發展在近幾年內快速提升,在全國范圍內市場競爭力增強、覆蓋范圍擴大,2012實現營業的利潤值排名全國第11位,但從整體上來看,由于本土券商的缺乏,地方券商的實力還有待增強。因而,在新疆經濟亟待轉型的情況下,新疆本地金融機構的較小規模與較弱實力,給予轉型企業的支持有限,從而影響了新疆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融資結構失衡,制約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一直以來,新疆經濟的發展大多依賴于銀行貸款,造成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比例失調,金融融資結構不平衡的狀況。這種局面一方面是由商業銀行的經營目的引起的,商業銀行秉著以較小的風險獲得穩定收益的目的,對于同是需要資金的企業,銀行會更傾向于資金安全、收益穩定的企業而非那些具有風險性的高科技產業,同理,國有大型企業因為自身的規模性與穩定性相比非國有企業更具優勢;另一方面由于新疆證券市場的不發達,使得一些不能通過間接融資獲得資金的企業,想要直接融資的目的難以實現。這種融資結構的失衡就直接造成了產業領域的資金配置不合理的問題,制約了企業的轉型升級。
(三)中小金融機構的缺乏不能滿足眾多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主體與重要支撐就是新疆的中小企業,在增加就業崗位、提高產值,促進新疆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銀行基于成本和利潤的原因,規模小、收益不穩定的中小企業很難成為大型商業銀行的服務對象,同時由于中小企業很難滿足直接融資的一系列經營條件,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并且,新疆并沒有專門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中小金融機構,雖然近兩年來,新疆已經有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開展了個人信貸和小微企業信貸服務,但仍然難以滿足眾多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三、金融支持新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地方金融發展水平,提升支持實體經濟轉型的能力。新疆的本土金融機構不完善,發展水平相比其他入駐金融機構較弱,所以要完善本土的金融機構,提高整體金融實力,為經濟轉型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首先,建立區域金融中心,在扶持本土金融機構的同時,引導本地其他銀行的發展,并以優厚的待遇吸引高層次的金融機構入駐新疆,根據不同的金融發展目標和扶持對象制定多種稅費減免措施;其次,引進高素質的金融人才、積極培育本地的金融人才,同時予以優厚的條件留住高層次金融領域的尖端人才,為新疆金融發展貢獻力量,使得新疆金融發展水平得到提高,繼續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加速轉型的步伐。
(二)優化融資結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在經濟發展的同時,鼓勵和支持現代服務業和創新型科技產業的發展,促進能耗高、效益低、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轉型,是實現產業結構調整以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直接融資相對于間接融資不僅能促進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而且還能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促進產融結合。所以,應該挖掘新疆證券市場的潛力,讓證券市場應有的作用得到發揮和實現,支持有潛力和發展前景的創新型企業以及一些戰略新興產業,提供高效服務;同時,繼續合理安排信貸的排放總量和布局,制定差別化的信貸政策,加大對優勢產業、重點項目建設以及急需轉型的企業的信貸支持,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市場,滿足轉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多層次的金融市場的建立,需要新疆政府機構在國家金融政策的基礎上,根據新疆金融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規劃金融發展,加大對本土的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完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體系(如信用擔保機構、融資租賃、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產業投資基金公司等),均衡發展多層次金融市場,從政策上引導金融機構支持企業轉型。積極鼓勵金融產品的創新,推出多種靈活的市場融資工具,為轉型企業提供進入金融市場的機會,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并且放寬金融市場的市場準入限制,完善退出機制,為經濟實體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在國有商業銀行快速發展的同時,建立面對專門面對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合理有序地推動本土金融機構發展,共同支持新疆經濟轉型,實現企業順利轉型升級。
主要參考文獻:
項目基金:陜西省高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3J27);陜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院級課題資助項目(項目編號:YJ12004)。
引言
在以能力為本位的人才培養目標下,為了使酒店管理專業的課程更符合企業需求,滿足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項目組研究人員以能力本位為目標,以就業為導向,針對酒店管理專業人才面向的崗位群,通過對陜西、海南、廣州等地區多家四星、五星及以上酒店的企業調研,與企業專家、一線技術人員對該專業所面對的職業崗位工作過程、工作任務、內容和要求進行了深度訪談,由企業實踐專家、專業帶頭人、骨干教師組成專業委員會,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確立了“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構建了以培養學生“雙核”能力為主的酒店管理專業課程體系,在保證理論課教學必需、夠用的前提下,采取遞進式課程體系,提高專業技能,突出崗位針對性、技能應用性和操作實踐性,并研討了新課程的課程標準。
“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內涵
“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是學院和企業共同實施的教學過程,“服務管理遞進”是指本專業課程體系中專業課程的設置,遵循從“服務員/服務師-領班(主管)-部門經理”的職業成長及認知規律;“工學交替相融”是指從入學到就業,校內學習與校外企業頂崗始終交替進行。
課程開發的總體思路及流程
在“能力本位”引領下,基于“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的教學課程體系開發的總體思路及流程如圖1。
酒店管理專業課程體系的構建
1.酒店管理專業面對的主要就業崗位
通過對陜西、海南、廣州等地多家四星級以上涉外酒店的走訪調研,根據調查結果顯示,酒店業幾乎每個崗位都缺人,很多酒店人力資源部經理坦言說,目前他們既缺少基礎性人才,又缺少關鍵性管理人才。因此,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之上,針對行業需求,遵循酒店行業職業成長規律,確立了該專業的主要就業崗位有酒店一線服務崗(如:客房服務員、餐飲服務員、前廳接待員等)和酒店的基層管理崗(如:各部門的領班、主管)、中層或高層管理崗(各部門的經理、總監、總經理等)。
2.分析各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
通過對行業的深度調研,按照四、五星級酒店前廳部、客房部、餐飲部、銷售部、人力資源部等崗位能力的需要,以“服務員/服務師-領班(主管)-部門經理”的職業成長及認知規律為導向將酒店行業各個崗位工作任務進行分析、梳理、歸類,劃分出該專業各主要就業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為了便于和課程開發的后續工作較緊密地銜接,把各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具體分解并進行了簡單的描述。
3.分析各崗位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通過與實踐專家深度訪談,針對涉外酒店一線服務崗與管理崗位人才的職業成長歷程、職業工作過程及涉外酒店前廳部、客房部、餐飲部、銷售部、人力資源部等崗位能力的需要確定出來的典型工作任務,進一步分析,由酒店高層管理人員、專業帶頭人、骨干教師組成小組共同討論,歸納確定了涉外酒店一線服務崗、基層管理崗、中高層管理崗等崗位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通過對不同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職業能力的分析,歸納確定了該專業培養的兩項核心能力,即專業核心能力和職業核心能力。如圖2所示。
4.以培養“雙核”能力為目標,構建新的專業課程體系
由專業帶頭人、課程開發專家組成小組,以 “雙核”能力為目標,根據酒店各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及各崗位所需的職業能力,結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要求,按照職業成長規律與學習規律將職業能力從簡單到復雜、從單一到綜合的教學論進行整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在解構原有課程體系的基礎上,以“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為依托,重構該專業領域的核心課程體系。
專業領域課程的構建遵循酒店行業人才職業成長規律,以工作任務為導向,注重課程教學與崗位實踐的緊密結合,構成了“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以培養學生“雙核”能力為主的課程體系。
5.“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下專業課程的實施
在“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引領下,酒店管理專業課程的實施遵循由淺入深、由易到難的學習規律,遵循酒店行業“服務員/服務師-領班(主管)-部門經理”的職業成長及認知規律,從該專業應具備的基本職業素養――專業專項服務技能――專業管理技能的學習,層層遞進、分階段提升,努力使學生在真實工作環境中切實掌握專業所需能力。具體實施步驟如圖3所示。
結論
對酒店管理專業的工作任務和學習領域課程之間進行合理的鏈接,使學生在校專業課程的學習以酒店行業所需為目標,按照酒店工作過程中不同層次崗位的活動與知識的關系來設計課程,突出企業崗位需求在課程設置中的主導地位,按照工作過程的需要來選擇知識,以工作任務為中心整合理論與實踐,課程設置直指崗位需求,充分體現教與學的致用性。
以“服務管理遞進、工學交替相融”人才培養模式為主,有效地進行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分層遞進,解決了學生學習知識的盲目性,提供給學生完全不同的學習體驗,注重工作過程體驗的針對性和完整性,有效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通過分層遞進式的理論學習和實踐體驗,學生可以根據自身愛好靈活選擇酒店企業里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就業方向更加明晰,有助于提升學生專業發展潛力。結合陜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三屆實驗教學班,可以看出該課程教學的改革對于學生是適用的,通過崗位技能的學習和實踐,工學交替遞進式推進,學生學習積極主動性和專業技能得到明顯提高,職業意識明顯增強。
參考文獻:
[1]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文件。
[2]石通和:《基于工作過程導向的高職酒店管理專業課程體系的開發和重構》,《中國電力教育》 2009年第7期。
作者簡介:李英(1965-),女,北京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戴萍萍(1987-),女,山東煙臺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北京?102206)
中圖分類號:G64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0079(2012)29-0066-02
一、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現狀
從各院校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培養計劃中可以看出,大多數的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結構與本科基本一樣,總學分為30多學分,由必修課、選修課和公共課程組成,必修課和選修課中的專業課幾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學分,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學分各占總學分的大約六分之一,而公共課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課和選修課所占學分的比例。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大體與上述統計一致,設置了體現學院特色的“國際法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專題研究”、“國際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原著研讀”、“國際貨物運輸法律與實務”、“國際投資與技術貿易法律規則與實務”、“公司財務與法律”和“ 國際商事仲裁法”等相關課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則將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包含在國際法當中,沒做細小的劃分。華北電力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表由學位課、必修環節和選修課三大部分構成,其中學位課包括公共課、學科基礎課、學科專業課。從課程分布來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開設了“國際貿易法專題”、“國際投資與金融法專題”、“國際法專題”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研究”,下學期開設了“法律實務專題”、“專題課程”和“法學經典文獻選讀”等相關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的專業課程,主要由學生自己支配,撰寫個人的畢業論文。
從以上各院校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看,大體存在以下特點: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學大綱上的教學要求來進行課程設置;對國際經濟法細小專業的劃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學生研一階段的課程設置密集,實踐課設置稀疏等。
二、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任何學科的課程設置都是為實現教學目的服務的,國際經濟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課程設置與當前的社會發展需要存在嚴重的脫節,這一點從研究生畢業時的就業狀況就可以看出。本專業學生就業時為何屢遭閉門羹,經過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階段學到的知識為何到了社會上卻慘遇死穴·以下從多方面探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1.國際經濟法課程體系不合理
國際經濟法法學研究生課程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總學分為30多分。其中英語、政治等公共課課時較多,都超過了專業課所占學時,這樣學生就把大量的時間花在了與本專業無關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上。公共課與專業課設置比例失調是該專業課程體系的明顯缺陷,公共課上學生哈欠連連,甚至逃課也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長此以往這種潛在的厭學情緒會影響到學生們對專業課的學習。培養單位為了按時完成培養計劃,普遍采用減少專業課程門數和內容等方式,導致專業課程數量不足,學分要求相對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寬廣深厚專業基礎的形成。[1]
以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院課程設置為例,包括國際經濟法在內,所有的法學課程都必須在研一階段全部修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階段法學研究生的課程壓力,學生就會為了修滿學分而上課,日甚一日的學習疲憊狀態影響了學生們的學習質量。其他很多兩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級的教學大綱上排滿了學生的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課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級的課程很多,任務很重,二年級大量遞減,三年級的課程幾乎為零。這樣的課程設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時間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但從整體看來這樣的課程安排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2.國際經濟法課程內容沿襲本科階段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生階段的某些課程沿襲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課程的難易程度沒有做明顯的區分。以華北電力大學為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學期選過一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但這門課程幾乎所有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都已學過,此課程也并沒有對本科階段學到的知識做深層次的挖掘,知識水平并沒有得到提高。正如謝安邦教授所說,“研究生教育部分課程內容的高深層級性只是體現在對本科生課程內容在橫向層面上作平面式的擴展上,而并沒有凸顯研究生教育在課程內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國際經濟法專業課程劃分不夠細致
2011年10月13日,中方就美國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案提起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組請求。這是該起世貿爭端案的最新進展,一度引發了又一輪對于"歸零法"違法性的熱烈討論與深度思考。
在這起世貿爭端案中,中方主要是控訴美國在反傾銷調查中采取了違反世貿規則的歸零做法,不當征收了高額反傾銷稅,損害了中國暖水蝦和金剛石鋸片企業的正當權利。基本案情主要是:2004年12月8日,美國對中國出口的暖水蝦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公告,這是當時中國農產品遭遇的最大一起反傾銷案。終裁以后,中國出口企業先后3次將美反傾銷裁決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2010年7月29日,中方獲得最終稅率,分別為5.07%和8.45%。美國雖表態今后不再采取歸零做法,但實際上始終沒有糾正錯誤。中方認為,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調查中的歸零做法不公平地擴大了傾銷幅度,對中國出口商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損害了中國暖水蝦企業的正當權利。雖然經過多次交涉但是美國始終未能解決中方的關注。2011年2月28日,中方就美國對華暖水蝦反傾銷案采用歸零做法提起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2011年7月22日,中方提出補充磋商請求,要求將2009年11月4日美國對華金剛石鋸片反傾銷案采用歸零做法也納入該爭端案。2011年10月13日,中方就美國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案提起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組請求。
那么,究竟"歸零法"對于反傾銷調查的影響有何影響,或者有多大影響?筆者將以引發這起世貿爭端案的美國對華暖水蝦反傾銷案為例來具體闡述。
"歸零法"是反傾銷調查中認定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幅度的一種方法,即調查機構在反傾銷調查中,將受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的部分認定為正的傾銷幅度(存在傾銷),而將出口價格高于正常價值的部分(無傾銷)歸為零,不與其他正的傾銷幅度相抵消。"歸零法"又具體分為簡單歸零、類型歸零和階段歸零。其實,關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方法在實踐中各有不同。對此,WTO《反傾銷協定》"用強有力的措詞限制了以往各種備受批評的做法。"《反傾銷協定》第2.4.2條規定了3種傾銷幅度的比較方法,即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單個交易對單個交易以及加權平均對單個交易。但實際上反傾銷調查中很少有企業在調查期間內僅有一筆調查產品出口至調查國。實踐中,調查機關往往將確定的調查期分成若干時間段或交易日,分別計算出各階段或交易日受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然后在加權平均的基礎上計算出整個調查期內產品的傾銷幅度;或者在受調查產品存在不同型號的情況下,調查機關首先在型號對型號的基礎上計算出每種型號的傾銷幅度,然后在加權平均的基礎上計算出整個受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歸零法"對調查申請人有利而對受調查人不利,因為該做法無形中壓低了受調查產品的平均價格,提高了受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水平,極易對傾銷存在作出肯定性的認定,進而導致對受調查人為地征收較高的反傾銷稅。
在美國對華暖水蝦反傾銷案中,美國商務部即采用了歸零做法。在反傾銷調查時,美方將涉案產品分成不同的產品組。當計算傾銷幅度時,需要首先比較每一組產品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和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若正常價值高于出口價格,其差額就被認定為傾銷幅度。若正常價值低于出口價格,傾銷幅度則被視為零。據此,美國商務部通常在其計算成本后認定一個特定蝦產品的正常價值是4.00美元/磅,則將會對以3.50美元/磅出售產品的外國公司征收反傾銷稅。如果一個公司以4.25美元/磅的價格出售50萬磅,以3.50美元/磅的價格出售10萬磅,則美國商務部將以3.50美元/磅作為其出口價格,從而對其征收12.5%到100%的反傾銷稅。但實際上,這家公司的平均銷售價格是4.125美元/磅,高于正常價值4.00美元/磅。顯然,美國商務部的歸零做法人為地壓低了蝦產品的平均價格,提高了蝦產品的傾銷幅度水平,從而征收較高的反傾銷稅。
雖然"歸零法"如此不合理,但包括美國的在內的不少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仍然繼續使用歸零做法。問題在于,GATT 1994第6條和WTO《反傾銷協定》都未對傾銷幅度的計算制定明確的規則,沒有指出進口產品的正、負傾銷幅度是否可以相互抵消,因此也未明確禁止成員方采用歸零做法。長期以來,歐盟、加拿大、印度、巴西等許多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都曾就美國在反傾銷調查中濫用"歸零法"提起過訴訟,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DSB也不只一次作出過禁用"歸零法"的裁決。第一次涉及"歸零法"合法性的世貿爭端案是1998年印度訴歐共體棉質床上用品反傾銷稅案(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Duties on Imports of Cotton-Type Bed Linen from India)。專家組認為,調查機關只能就所爭議的整個產品而非該產品的各個具體類別或各項交易來確定傾銷幅度。歐共體在計算受調查產品的最后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時,并未與全部可比較的出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將負傾銷幅度歸零的做法,實際上修改了某些出易的價格,或者說在效果上改變了在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之間進行比較的結果。因此,采用"歸零法"計算產品整體上的傾銷幅度,不符合WTO《反傾銷協定》第2.4.2條的要求,同時也違反了WTO《反傾銷協定》第2.4條有關公平比較的要求。歐共體就此提出了上訴,但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的裁決。隨后發生的一些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的相關案例,如巴西訴歐共體管道配件反傾銷案(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Duties on Malleable Cast Iron Tube or Pipe Fittings from Brazil)、加拿大訴美國軟木反傾銷案(United States-Final Dumping Determination o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等,都遵循了歐共體床上用品案的推理過程與裁決意見。但是,由于這些裁定只針對"歸零法"在個案中的具體運用,并未動搖"歸零法"本身的地位,所以盡管歐共體此后通過修改其法律停止使用"歸零法",美國卻依然在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歸零法"。直到2004年歐共體訴美國"歸零法"案(United States-Laws, 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歐共體對美國在反傾銷調查中采用歸零做法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質疑,DSB最后裁定美國在調查階段和評估階段采用歸零做法本身可以受到質疑并構成違法,但卻沒有對在調查階段使用"歸零法"本身的違法性作出判斷和理由說明。最終打破這一格局的是2007年日本訴美國"歸零法"和日落復審案。專家組認為,在初始調查搞"多重平均"的情形下,美國商務部采用"歸零法"來計算傾銷幅度不符合WTO《反傾銷協定》第2.4.2條,但未支持日本關于定期復審、新發貨商復審、情勢變更復審以及日落復審都應當禁止"歸零法"的主張。日本就此提出了上訴,上訴機構從WTO《反傾銷協定》的基本概念"傾銷"、"傾銷幅度"著手,圍繞"歸零法"本身可否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受到挑戰和"歸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傾銷協定》等焦點問題展開分析,徹底論證了調查階段使用"歸零法"本身的違法性,同時也對定期復審、新發貨商復審和日落復審等不同階段的反傾銷程序中使用"歸零法"的違法性作出認定。這標志著美國等少數WTO 成員方在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歸零法"的慣常做法被徹底否定。在此后的一些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案中,美國已經分別在韓國、加拿大、歐盟、日本、墨西哥等的11起案件中敗訴。
最新的中美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案雖然還沒有裁定結果,但是美國在之前的多起相關案件中相繼敗訴為中國此次的訴訟增添了不少勝算。美國于2004年對從中國、巴西、厄瓜多爾、泰國、越南以及印度的暖水蝦提起反傾銷調查,該案涉案金額為3.8億美元。其中,在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案獲勝的最新案例是越南輸美凍蝦反傾銷案。2011年7月11日,世界貿易組織仲裁委員會判決認為,美國采用"歸零法"來計算越南凍蝦出口美國的反傾銷稅違反了國際貿易原則,這也意味著美國在對越南凍蝦進行行政調查時將不得再使用該方法計算反傾銷稅。越南輸美凍蝦反傾銷案的勝訴無疑對中美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案有一定的積極效用。雖然這起世貿爭端案目前仍處于階段,但此次提出了補充磋商請求,進一步強化了中方在有關"歸零法"問題上的立場和態度。此外,隨著中國國際貿易的增長,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貿易爭端越來越普遍。近年來,在中國參與的世貿爭端案件中,中國主動的并最終獲得勝訴的案件也不斷增多。2011年3月11日,DSB裁定"中國訴美國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案",中方勝訴。2011年7月15日,DSB裁定"中國訴歐緊固件反傾銷案",中方勝訴。這又為中國在此次的中美反傾銷歸零世貿爭端案獲勝增添了不少信心。
總之,盡管世界貿易組織關于反傾銷規則的改革談判尚處于初級階段,有關"歸零法"的重大立法突破還為使尚早,然而"歸零法"本質上的違法性卻是不容質疑的。"歸零法"的原罪就在于調查機關往往將受調查產品分成不同的調查期或者不同的產品類型,而在對分割后的調查期或產品類型分別計算傾銷幅度后,又在累加匯總階段忽略了傾銷幅度為負的交易。這使得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無法進行公平地對稱比較,進而導致產品的平均價格被無形中壓低,傾銷幅度被人為地擴大,傾銷存在的可能性被大幅提高,最終損害了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從一些典型的歸零世貿爭端案中,我們可以看到,DSB不僅認定在反傾銷調查階段中應禁止使用"歸零法",而且在定期復審、新發貨商復審和日落復審等不同階段的反傾銷程序中禁止使用"歸零法"。但是,同一案件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歸零法"的法律地位往往存在不同的意見。不過,無論存在何種分歧,可以肯定的是,"歸零法"在WTO框架內的違法性已經在大多數國家中達成共識。
參考文獻:
[1]趙維田.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法律制度[M].長春:吉林出版社,2000.
[2]賀小勇,等.WTO法專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3]高永富,張玉卿.國際反傾銷法[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
[4]張玉卿.再談WTO 歸零問題--加拿大訴美國軟木案[J].WTO 經濟導刊,2006,(8).
[5]王林生,張漢林.反傾銷熱點剖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劉亞軍.反傾銷中的歸零問題探析[J].法律科學,2010,(9).
[7]李嘉.反傾銷歸零問題的新發展-歐共體訴美國反傾銷歸零案剖析[J].WTO經濟導刊,2007,(10).
現代民法理論,之所以將法律行為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和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目的和意義無外乎從人們普遍存在著的對事物和行為的認知必考察前因后果的習慣中,分離出觀察民事法律行為的獨特視角,強調如果民事法律行為是不要因行為,則與其原因關系相分離,不以原因為要件,不因原因關系的欠缺或瑕疵使該法律行為本身的效力受影響;而如果民事法律行為是要因行為的話,則與其原因不能分離。原因不存在時,該法律行為不成立。[1](P266)雖然近現代各國或地區的民商事立法、學說及判例,對物權行為、債權契約的無因性見仁見智,爭議頗大,但票據行為卻被民法理論界及世界各國票據立法公認為無因行為,并以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理論為基礎構造各國的票據法體系。
但是,從"有因說"到"絕對無因說",人們從票據法律制度在實務中的應用,痛苦地發現仍然無法解決票據的流通效率和使用安全之間的矛盾。我們在票據的使用安全屢遭破壞的現狀面前,不得不對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應有內涵以及該原則的具體應用進行反思和再認識。于是,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具有相對性的理念逐步萌發,成為思考票據法律制度的新視角。本文試圖從對票據無因性原則進行歷時性考察入手,思考票據無因性理論的應有內涵及具體適用時的"射程距離"[2](P148)等問題。
一、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緣起
(一)票據無因性理論的創設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創設的無因性概念和理論,不僅對德國近現代民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德國民法典所采納,同時,也深深影響了當時的許多學者。德國學者Kuntze在其巨作《票據法》一書中,詳細描述了債權行為無因性思想中的無因債務概念的形成過程,以及票據無因性原則從無因債務范疇中獨立出來的過程。他認為是Gneist、Liebe和Unger最早創立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著世界上最早的票據法--1848年德國票據條例的頒行,幾乎所有的德國法院均認識到票據"結算"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應當與債務原因相分離。在這種背景下,當時的德國學者巴爾(Bahr)在其著作《關于以承認作為債務負擔的原因》中,在對傳統的否定無因性思想的"否定主義"表示質疑的同時,全面闡述了他關于無因債權契約及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思想,將票據無因性原則發展成為私法的一項基本理論,并逐步為世界各國的票據立法、學說及實務所公認。
薩維尼和巴爾生活在19世紀中葉,正處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時期,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信用經濟始見成長卻未臻成熟。他們之所以能夠極具超前意識地抽象出法律行為無因性原則,是與當時市場競爭迫切要求促進信用經濟發展的社會背景分不開的,其宗旨是既要在物權契約中保護"所有權之移轉的意思的合致",又要在債權行為下使債權人的權利順利實現。票據行為作為具有顯現信用經濟發展水平功能的"個別的法律行為",更被賦予了無因性。因為"匯票自開始出現之日起,就是融資的一種手段。除即期匯票外,它實際上是一種信貸工具,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作為受票人、付款人、背書人或持票人對匯票進行議付、貼現、托收或承付。銀行家們對于導致產生匯票的交易并不感興趣。對購買羊毛、木材或無核小葡萄干而開出的匯票是否有對價關系,這對他們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對于處理票據的金融界人士來說,匯票究竟由賣方開出,還是由買方的擔保人開出,同樣也是無關緊要的。票據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它作為一種純粹的金融交易,完全脫離了交易的最終目的,按它自己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斷。對于銀行家來說,重要的事是考慮票據的形式是否得當。匯票票面必須有效,不應過期,并不得以不承兌或不付款為由而拒付。"[3](P65)因此,"所謂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說票據行為之所以發生,其本身不存在原因關系,而是說,是基于現實的需要,在法律上將二者予以分離,從而形成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特征。換言之,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乃是基于社會經濟生活對票據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據法所特別賦予的。而并非票據行為所固有的。"[4](P60)也就是說,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票據行為自身法律邏輯的必然產物,是法律為適應經濟生活的需要而特別創設的,是立法技術的處理結果。所以,無論是從票據行為的對外效力闡釋無因性的概念與原則,還是從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內部的抗辯機制闡釋無因性概念及原則,都離不開無因性理論的創立宗旨。
(二)票據無因性的基本涵義
德國票據法理論從分析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之間關系的角度出發,認為票據行為無因性,是指票據上的權利并不依賴作為票據關系之基礎關系的原因關系,原因關系即使無效或被撤銷,對票據上的權利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英美法系的票據法理論注重票據的流通作用,且強調"對價"和"正當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結合票據流通、支付對價及善意取得三個方面,對票據無因性的內涵進行解釋。英國學者杜德萊·理查遜就將票據無因性解釋為:票據作為一種權利財產,其完全的合法權利可以僅憑交付(或許要有轉讓人的背書)票據來轉讓。只要受讓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對價給轉讓人,他便獲得該票據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財產的完全的所有權而不受其他權益的約束。[5](P15)
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票據法理論,雖然承襲了德國票據法理論的基本觀點和原則,但對票據行為無因性理論的闡釋較德國票據法更為詳盡和清晰。日本著名商法學者龍田節認為,票據上的債務是基于票據行為自身而發生和存在的,和作為票據授受原因的法律行為(買賣、消費借貸等)存在或有效與否無任何關系。即使買賣契約無效或被解除,由此產生的票據債務也不受影響。[6](P177)臺灣學者李欽賢進一步解釋到,票據法律關系雖因基礎法律關系而成立、發生,但票據行為本身決非將基礎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表彰于票據上,而是依票據法的規定,為創設另一新的權利義務之法律關系,因此,基礎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與票據行為所創設的權利義務,系個別獨立存在的,相互間不發生影響。[7](P299)梁宇賢更把票據行為無因性的含義總結為:"無因證券者,乃票據執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張享有證券上之權利謂也。票據如已具備法定要件,其權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為發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問"。[8](P11)
我國大陸的票據法理論及實務基本上繼受了德國、日本及臺灣地區票據法理論關于票據無因性的理解。認為所謂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于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9][4][10]
從上述各國對票據無因性概念涵義的理解,可以看出,票據無因性理論是以民法上的無因性理論為基礎的,是民法的無因性理論給了票據無因性思想以發軔、形成和獨立的空間。但也應該看出,正是由于民法傳統無因性理論的影響,一般多僅從無因性原則的外在效力闡釋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但是,無因性原則應當是指法律行為外在無因性和內在無因性的統稱。它不僅僅是指法律行為的有效性,獨立于產生該法律行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發生及存續皆不受后者的影響(外在無因性);也是指產生法律行為的原因從該法律行為中抽離,不構成該法律行為的內容,當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原則上,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應當行使的權利(內在無因性)。[2](P138-139)我們對票據無因性的理解也應該從外在無因性和內在無因性兩方面入手。具體說來,票據無因性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票據的無因性實際上是指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即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其與所產生的票據法律關系和所由產生的基礎關系(特別是原因關系)之間的關系。所以,對票據無因性涵義的理解實際上就是對這些關系的解釋。(2)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決于該行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礎關系(特別是實質原因關系)引起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影響。持票人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只要依票據法的規定,能夠證明票據債權的真實成立和存續,就當然可以行使票據權利。(3)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引起票據行為、產生票據關系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所以,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系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系所生的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二、關于票據無因性原則射程距離的思考
(一)票據無因性原則法律效力之所及
無論是確定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及的范圍,還是其效力所不及的范圍,均要以票據無因性的涵義及其創設目的為基礎。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劃定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射程距離。
1.對通行觀點的檢討。依我國票據法學界的通說,票據無因性原則在票據法上的一個重要體現或曰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阻隔了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的抗辯,使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持票人。即所謂的抗辯切斷。[4][8]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原因債權是基于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清償、贈與)等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票據債權則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或者說,雖然票據行為是為了實現原因行為的目的才進行的,票據行為本身亦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但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兩種不同的權利。所以,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僅應附隨于原因債權。當原因關系中的債務人為清償原因債務簽發票據給債權人,債權人又將該票據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轉讓給他人時,其轉讓的只是依原因關系債務人的出票行為而產生的票據債權,原因債權并未隨之移轉。這樣,附隨于原因債權之上的原因關系的抗辯也就并未隨票據債權的移轉而轉讓給受讓人。于是,票據債務人當然不得以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持票人。如A為清償對B的價金債務,簽發票據給B,B為清償對C的債務,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此時,B轉讓給C的只是票據債權,其對A的原因債權并未轉讓給C。由于基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僅存在于原因債權之上,依民事權利的本意,固不得以某一權利存在的瑕疵對抗另一權利的行使。所以,無需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即不得作用于受讓人。
只是如此說來,既然不得以一權利的瑕疵對抗另一權利的行使,而即使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亦存在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兩種不同的權利。如前述在A、B之間同時存在價金債權及票據債權兩種民事權利,是否A亦不得以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B呢?依臺灣學者陳自強的觀點,A亦不得以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B的票據請求。但可以通過不當得利的抗辯、權利濫用的抗辯或目的限定的抗辯,間接予以對抗。如此一來,這時的抗辯就已非附隨于原因債權之上,可以說是對票據債權行使上的限制。那么,就可以隨票據債權的移轉而移轉。[2](P143)只是如果這樣的話,票據的流通性必然受到極大的阻礙,有違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保證票據流通簡便迅捷的立法宗旨。所以我國票據法第13條明文加以限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是依前述票據無因性的內涵,此種限制與票據的無因性并無直接聯系。
票據法第13條規定的另一種抗辯限制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一般發生在以匯票清償原因債務的情形。如A為了清償與B的價金債務,簽發匯票給B,委托自己的債務人C對該匯票進行付款,付款人C對該匯票進行了承兌。此時票據并未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進行轉讓,也就無所謂保護票據流通的問題。但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支付和信用,票據法同樣對此種票據債務人C可以行使的抗辯進行了限制。兩種抗辯限制雖然目的不同,但同樣無需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即可解決。
在出票人A簽發票據給持票人B,委托自己的債務人C進行付款時,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A、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另一個是A、C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持票人B和付款人C之間并未因出票人A的出票行為而產生某種法律關系。是C的承兌行為,才在B、C之間建立了票據法律關系,才產生了B對C的票據債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8條的規定,C的承兌行為并不是向A表明接受其付款委托的契約行為,而是C表明承擔票據債務的單獨行為。可見,B、C之間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與A、C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無必然的牽連關系,是兩個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依債的相對性原理,C固不得以與他人關系所生的抗辯對抗票據債權人B。[1](P145)
既然抗辯限制與票據的無因性原理并無直接聯系,或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原理加以解決。那么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法律效果到底體現在哪里呢?
2.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果雖然票據的基礎關系可以分為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一般僅體現于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中的票據原因關系之間的相互關系中,[11](P41)并最常發生于票據的轉讓過程中。如前所述,正是基于促進票據流通、減輕持票人的審查義務、降低交易風險的立法目的,票據法才特別規定了無因性原則。所以,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力體現在:
首先,即使票據發行或轉讓的原因不存在或者無效、被撤銷,只要在票據上所為的票據行為依法成立,票據行為人就須承擔票據義務,持票人就得享有票據權利。
其次,票據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應當依票據文義,即使票據上的記載內容與票據原因關系的內容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也不能以票據外的事實來改變票據關系的內容。
再次,票據無因性原則在當事人(包括有直接原因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舉證責任的轉換的法律效果。持票人在主張票據債權時,無需證明原因關系的存在,只要依票據上的記載內容即可向票據債務人主張相應的票據權利。反之,如果票據債務人欲對抗權利人的權利主張,則需舉證證明存在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足以對抗權利人權利主張的抗辯事由。
可以說,上述三種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果,就是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及的范圍,也是無因性原則射程所及的距離。
(二)票據無因性原則法律效力之所不及
原因債權與票據債權之間,畢竟具有經濟上的一體性,而非風馬牛不相及的二個獨立請求權。特別是在票據尚未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轉讓之前,并不存在對善意交易相對人的保護問題,那么,票據債權的行使,是否絲毫不受基礎原因關系的影響?更進一步講,即使票據債權業經轉讓,基礎原因關系就一定不影響票據關系嗎?這就涉關票據行為到底是絕對無因,還是相對無因,亦即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射程距離到底有多遠的問題。
關于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現有的論著、文章和講義一般認為惟有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存在抗辯的情形,才不得以票據的無因性法則加以排除,此外,別無他論。[12][13]其實,概括說來,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形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原因關系的效力直接影響他們之間票據關系的效力。由于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既不牽涉票據轉讓的第三人的問題,又無關票據的流通。為體現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減少訟爭,節約訴訟成本。所以當原因關系和票據關系同時存在于同一對當事人之間時,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以基于原因關系所生的事由進行抗辯。
2.持票人取得票據未給付對價或未給付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對價來源于合同對價,但由于票據是一種極具流通性的證券,所以為保護交易安全,票據法只以善意持票人為保護對象,排斥非善意或未給付相當代價的持票人。所以,票據對價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對價,它要求,第一,票據對價不僅要真實,而且要與持票人所獲得的權利相對應。支付明顯不對等的代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票據法推定為惡意持票人;第二,原有的債務或責任,可以構成票據的有效代價;第三,票據對價實際上是票據基礎關系中持票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可以是現在的債務,也可以是過去或將來的債務;第四,持票人持有票據,法律原則上就推定其已經支付了對價,票據債務人如提出無對價的抗辯,應負舉證責任。
持票人有無給付對價原屬票據原因關系上的問題,票據的取得亦不以對價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作為原因關系的對價還是會對票據權利發生一定的影響。一般說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給付了對價,就能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作為善意第三人,亦會受到票據法的保護。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反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沒有給付對價,原則上不享有票據權利。在法定特殊情況下(如因繼承、稅收、贈與)而取得票據,則不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我國票據法第11條)。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對價所達到的法律效果,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互牽連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
3.持票人取得票據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得對該持票人提出"惡意抗辯"。在票據原因關系上,如果持票人系以欺詐、偷盜、脅迫等非法手段或方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或明知其前手票據權利的瑕疵仍接受票據轉讓的,該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提出此種抗辯時,應負舉證責任。這一方面是票據無因性的體現,同時亦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形。
4.當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票據時效的完成而消滅時,該持票人可以對因時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據當事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由于持票人享有該權利的前提是票據權利已罹于票據時效而消滅,因此,該權利不屬于票據權利。此項權利的行使是基于票據原因關系中的民事權利義務,這又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的一個例外。
以上,通過對票據無因性原則在票據法中的體現及其例外情況的逐項"掃描",這一原則的射程距離及輪廓已清晰可辨。其效力所及和所不及之處正是其是否具有絕對性的最好體現。我們正是通過對其效力不及之處的明確,來探尋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適當方式的途徑。
(三)票據無因性原則相對性的思考
雖然票據法的制定和發展,更多的是出于促進票據流通、方便商品交易、繁榮市場經濟的技術上的考慮。票據法本身亦是一種技術性較強的法律。固然基于這種考慮,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票據法將"方便"、"快捷"、"效率"置于比"穩定"、"安全"、"秩序"更高的地位。所以才規定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方便"、"快捷"、"效率",忽視對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追求,忽視對票據使用所需"穩定"、"安全"、"秩序"的保障,也是不可取的。正如臺灣學者鐘兆民所言:"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固為不要因證券,若絕對堅持這一原則,亦足以妨害票據的流通性。按票據法之所以規定票據為不要因證券者,原在保護票據的流通性。若今為保障執票人之權利而輕易舍棄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權利之保護于不顧,自非本部分法條之本意。"[14]故為追求法律的妥當性和衡平性,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礎上,兼顧該原則的效力不及之處;在對該原則進行普遍適用的同時,對該原則的例外情形予以嚴格適用,即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具有相對性的原則,才能實現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的雙重立法目的。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陳自強.無因債權契約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4]趙新華.票據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5]杜德萊·理查遜.流通票據及票據法規入門[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0.
[6]龍田節.商法略論[M].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
[7]李欽賢.票據法專題研究(1)[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1986.
[8]梁宇賢.票據法實例解說[M].臺灣: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
[9]王小能.票據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10]劉心穩.票據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11]謝懷@①.票據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