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0 16:38:1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56-01
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當今,國家要富強,社會要發展,這就使得建設成為必須。然而,建設要使用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就要拆除,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就要搬遷。也正是這看似簡單的道理,也使得這些年的拆遷問題引發了很多令人咋舌的悲劇。尤其是在最近幾年的城市化進程實踐中,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工作所帶來的問題愈發值得關注,特別是在一些區縣的城區擴建和經濟開發區建設等項目中,向農村索取集體土地已是必然和常態。這其中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從而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
一、農村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房屋的拆遷工作是與征地工作同時進行的,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的一系列規章以及相應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雖然這些都為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和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拆遷工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空白
如上所述,當前開展農村房屋的拆遷工作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值得強調的是,這些都不是直接針對農村拆遷問題而存在的法律法規。鑒于此,各省、市人民政府通過參照以上所提及的法律法規,并依職權或多或少的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以便農村拆遷工作的實施。然而,由于各地方政府在解決農村拆遷問題至今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標準,也就使得這些法律規章在實際問題的面前沒有可操作性。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由于《土地管理法》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規定,加之由于當前農業對于個人來講是兩低一高(低產出、低回報、高風險)的弱質產業而不被重視,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務工,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為了拉動當地GDP和個人政績,采取征用農民土地后又將土地以出讓或出租的方式招商引資用來增加財政收入。以公共利益為借口肆無忌憚地征地用于非公益項目的開發,這種對“公共利益”濫用的結果使得一部分人達到了位高權重或者一夜暴富的目的,同時也使得農民的利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三)對農民權利的漠視
現實中,絕大多數征地工作都是由開發商或者是上級政府通過與農村的負責人直接談判進而簽訂征地協議,然后由相關部門發文進行公示,拆遷公司進行評估。在征地談判過程中,罕有村負責人將征地工作和談判進程向村民匯報或者是與村民共同協商,如此,村民連最基本的知情權都享受不到,更談何發言權、訴權。在拆遷進行中,一些村民的基本權利更是慘遭踐踏,輕則生活上被斷水斷電,重則人身受到殘害、房屋隔三差五遭遇毀損。最終,弱勢的村民不得不妥協而簽訂拆遷協議。
(四)執法有欠公允
在具體拆遷工作中,評估與補償標準隨意性大。對少數強勢的拆遷戶,征地方情愿以增加補償的妥協方式來息事寧人,甚至對個別的違建也予以較高的補償,但對于更多的勢力單薄的拆遷戶,征地方則通過一定程度的強制力和非法暴力解決。
(五)補償對象的混亂無根據
在個別地方對農村土地征用后,鄉鎮或者村委會對能獲得補償的成員范圍沒有一個法律上或者合理的依據。比如,“外嫁女”或者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情況就得不到補償或者很少的補償。
二、農村征地過程中問題的解決途徑
(一)制定專門性法律法規
農村拆遷引發的問題之所以頻發,就是由于目前我國缺乏專門針對農村拆遷方面的法律規范。因此,制定有關農村拆遷的專門性法律是當務之急。對專門性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能針對性解決實踐中的糾紛、填補拆遷程序的缺失、壓制公權力的膨脹、保障私權利的合法權益。
(二)對“公共利益”予以清晰界定
對“公共利益”界定的重視在此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農村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農村拆遷所依據的《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都沒有對公共利益有一個清晰而具體的界定。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的公共利益的六種情形,對于鑒定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其用途是否是為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對政府予以合理、明確的角色定位和法律責任
對政府角色和責任的明確,表面看為改變其角色錯亂的現狀,其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第一,明確政府的主體地位。從做出房屋拆遷、土地征收決定前的組織論證、公告,征求各方意見,到最后做出決定并實施拆遷,并且要對拆遷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有首要責任。第二,收回政府強制拆遷的權力,改變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的不合理現狀。第三,予以政府法律責任約束,保證其權力的正確行使。征地過程中直接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對其違反任何規定的行為要負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實現征地拆遷利益沖突的平衡,體現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
參考文獻:
1.招投標的問題:由于全國各地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數量愈來愈多,而這些建設項目需要對于施工單位進行資質的審核,只有那些經過國家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才可以獲得“準入”的資格,進而完成交通工程項目的建造。但是,由于交通工程項目確實是一塊誘人的“蛋糕”,于是在工程的招投標階段,就存在著腐敗的問題。這些具備資質的單位就利用各種關系與手段,對工程的負責人行賄。利用不透明的規則中標,又或者不公開競標,直接獲取“準入”機會。這些存在于招投標活動中的暗場現象,這些資質不夠或是根本不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進入工程的建設后,為以后的安全建設留下了不小的隱患。
2.拖欠工程款問題:由于我國的交通建設市場環境不甚規范,實踐當中存在著一些業主為了展開不正當競爭,或由于交通建設項目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造成許多建設人員的工資被長期拖欠。而這些利益受害者,由于缺乏相當的維權意識和法律觀念,一直未能通過訴訟等合法手段及時有效的解決拖欠款項的問題。
3.交通工程監督及安全問題:由于交通工程建設的特點決定,相關交通工程行業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對交通工程建設投資的合理性與效率性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但我國目前的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現狀卻不容樂觀。雖然,各地各部門已意識到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工程監管的貫徹不力,執法存在偏私等原因,交通工程項目引起了如重大安全事故、建材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等問題。
4.征地拆遷的問題:交通狀況的改善,有時不得不以犧牲一部分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前提。其中就包括了征地拆遷的問題。由此可見,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民眾維權意識日益覺悟的大背景下,做好各項交通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已成為關乎一項交通工程成敗與否的關鍵。
5.環境保護問題:在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勢必會對自然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如造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物多樣性減少以及歷史遺跡的破壞等問題。因此,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應貫穿整個項目周期。在此期間,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足
如前文筆者所列舉的各種問題的存在,反觀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現狀,卻不無問題。以上各個問題,或是交通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漏洞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之所以尚未得到解決,法律規范的不足正是原因之一,也是執法不力的源頭所在,因此研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存在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國有關于交通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整體上呈現出數量多,結構雜,規范舊的特點。按效力等級劃分為法律與法規兩個等級。其中,法律已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直至建設完工后的環境保護的階段。
在較為詳細地列舉了我國立法方面的現狀情況之后,筆者擬通過發現這些法律法規背后所存在的問題,以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今后的完善的方向與價值所在。
首先,部分法律適用上有難度。例如,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當前解決房屋拆遷糾紛最高層次的依據,然而可惜的是該條例較為籠統,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難以規范全國各地所有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和補償形式,增加了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難度。這就使得在交通工程建設當中的征地拆遷的問題的特殊性被大打折扣。因此,這一條例在交通建設問題的適用性上存在難度。
其次,部分法律針對性有待商榷。在有關于交通工程造價監督的問題上,國家交通行業部門卻沒有系統的規定,而交通工程造價的監督問題往往會存在官員腐敗、工程質量瑕疵等問題的存在。因此,建議相關的交通部門針對特定的交通建設項目的造價問題,考慮各個地方的實際經濟狀況,結合地域優勢與特定需求,建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從而真正的解決實際問題,與時俱進,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
最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和缺陷。其一,一些問題缺乏統一的標準。另外,也缺乏統一的現場安全檢查的評判標準、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細則、安全執法行為規范等,這也使安全監管工作難以得到有效開展。最后,法律法規運行狀況有待規范。對于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1.充分考慮到交通工程建設的特殊性,制定針對于交通建設的法律制度。必要時,可以學習美國的方法,通過召開聽證會等途徑,及時了解民眾的意愿,并且反映到法律法規的制定上,以便于解決特殊的問題。而且,可以為每個法案劃定實施的周期,以彌補法律的漏洞與不足。
關鍵詞 舊城改造 問題 對策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我國的城市化水平也在逐步的提高。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促進了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于此相伴的就是舊城的問題日益嚴重。眾所周知,舊城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土地利用不合理、環境污染嚴重、服務實施不健全,城市布局不合理等問題,越來越不能符合當今社會對城市發展的要求。所以必須要對舊城進行改造,以此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健康、和諧的發展。
一、舊城改造中出現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政府針對經濟過程中出現的舊城問題,進行了分層次、重點的多次改造。當然對舊城的改造取得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是于此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不令人堪憂問題。
(一)重視建造,忽略改造
目前我國許多地方對于舊城改造的主要方式就是拆,在對大面積的舊房拆完之后,開始建造現代化的高樓大廈。房地產商熱衷對舊城進行開發,主要因為舊城位于城市中心地段,擁有巨大的利潤空間。而且許多城市把舊城中居住用地和公共用地廉價賣給開發商,這些居住用地和公共用地經過開發商改造后,變成辦公大樓和娛樂場所,從而獲得巨大的利潤。因此對舊城的改造普遍采用從新建造的方式,而不對其進行改造。
(二)重視改造開發,忽視對文化古跡的保護
我國的許多舊城中存在著大量的歷史文化古跡,他們與舊城的改造并不相符。從建筑的現代化來說,些文化古跡一般比較破舊,不利于現代化城市建筑的整體美觀。在舊城的改造過程中對文化古跡的改造,嚴重的毀壞了歷史文化遺產。如果從土地利用的角度來說,這些文化古跡的占地面積廣,容積率較小,如果開發商僅僅從這個角度歷來考慮,那么他們的做法或許是正確的。再則,舊城中的許多文化古跡一般被用作旅游景區,但是這些旅游景區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遠遠別的用途的效益。
(三)重視土地利用,忽視環境的建設
一般說來,舊城區一般人員相對集中,用地緊張,環境質量差等特點,所以對舊城進行改造的過程中,通常采用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建筑的高度的辦法來解決舊城中的問題。當然這樣改善了舊城土地緊張的問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也造成了一些問題,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建筑用地的增加,綠化等公共用地面積不斷減少,造成城市環境越來越嚴重。
(四)舊城與新城區的發展速度不相協調
舊城區域新城區是城市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新城區是現展的重要標志,各個城市的發揮一般都把新城區當做是重點,更可以有效地緩解新城區在發展過程的壓力。舊城和新區開發建設進程把握,應將城市新區作為重點建設區域,相應的舊城改建速度可以放慢。從而實現舊城區和新城區的和諧、穩步的發展。
二、舊城改造中的對策分析
(一)必須走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政府最為城市建筑過程的開發者和維護者,,首先必須要樹立全面、健康、可持續的發展戰略。把對舊城的開發工作重心放在對產業、用地結構的調整和基礎設施的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與街區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社區結構的完善以及社區物業管理等全局性長遠目標,合理安排舊城改造的工程規模,克服和避免大拆大建的現象。于此同時,政府必須要堅持以公共利益為主,利用經濟優惠政策來吸引開發商,對他們進行減免稅,在對舊城的改造中充分保護他們的利益。在對舊城進行改造的過程中不僅要保護開發商的利益,更要保護公共的利益,比如在住房的建筑過程中,要來考慮居民住房的日照、通風,采光及環境的維護等的呢過。
(二)對舊城改造必須要有規劃的思想
在對舊城進行改造的過程中,必須要有規劃的思想。規劃的思想是保證舊城改造成功的重要因素。對舊城的規劃要“改造”和“建筑”相結合,對一些古城內的文化古跡采取改造的原則。對這些文化古跡主要是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改善周邊的環境,加強道路的建設。對于舊城的一些破、爛、臟的地區則采取建筑為主。對他們進行大范圍的建筑,建設商業區,文化區等有效地促進該地的經濟的發展和區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要建立建全法律法規
在我國對對舊城改造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第一、必須要保護公共的利益。在拆遷中我們常常看到需多政府和開發商不顧及公共的利益,濫用公共土地,占有居民的私人土地。因此首先需要法律法規對公共利益進行保護。其次、應該廢除以前陳舊的法律法規,用新的法律法規進行代替。比如之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它所維護的是管理者的利益,包含了太多政府保護主義的傾向,顯然已經不符合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了。所以政府有關部門需要盡快的對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在依據現在的實際情況,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錯誤條例進行刪除,從而制定新的更加符合是時展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新的法律法規。
(四)政府要加強房屋拆遷的管理,完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管理,同樣對于舊城的改造也是如此。在對舊城的改造中,政府首先必須要明白自己子啊拆遷的過程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角色的定位直接關系到政府職能的發揮。如果在對自己角色把握不正確,那么政府也就不能的發揮作用,甚至會造成政府發揮作用低下或者無效。
政府相關的部門首先要加強對改建工作的研究,然后制定關于舊城改建的中近期目標,并按期下達自定的計劃目標。對于一些國家重點保護的一些建筑不能拆遷。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政府必須要明確的提出拆遷對象,拆遷的實施計劃、拆遷補償費用等。在拆遷的過程中,要維護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拆遷政策的實施。
參考文獻:
[1]余劍鋒.試論舊城改造的問題及發展對策.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1(22).
近年來,我國的城ili建設步伐明顯加快,伴隨著舊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戶步入了拆遷戶的行列。由拆遷帶來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由拆遷帶來的較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拆遷這一關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領域承待法律規范。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個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而在我國,拆遷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現代法治國家一般都將立法納入司法審查。例如在英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要超越權限,法院都可行使審查權。而在我國的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在被拆遷人對一此拆遷規則表不疑問時,尚沒有較有效的解決途徑。這與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確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困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報》以《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為題報道了南京市江寧區的一件由拆遷糾紛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寧區政府在上位的拆遷法規已修改多年的情況下,不及時修改當地的拆遷法規,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辦法,以致被拆遷人因此損失數白萬元,被拆遷人憤而狀告政府立法不作為,其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對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的活動空間很小,這也就使得當事人處在了一種投告無門的境地。故許多學者強烈呼吁擴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困。有的學者還卞張從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出發,一切行政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周延性
(1)《條例》尚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拆遷的決策過程及監督拆遷過程。飛政府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的一人趨勢,而在我國的拆遷實踐中,許多拆遷決策存在著暗箱操作的現象,都是政府一言為定,不容被拆遷人的質疑。如果被拆遷人有參與拆遷決策過程的機會的話,會減少不少矛盾。另外,《條例》也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監督拆遷過程。
(2)《條例》并未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只在第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困,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遷卞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3)《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扦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扦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首先,裁決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追求所謂政績的愿望與商人追求經濟利益的目標相結合,于是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產生的政府的裁決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的規定使被拆遷人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即使選擇了行政訴訟,也只能“帶著鐐銬跳舞”,無法改變被強制拆遷的命運。這就,,致一些被拆遷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3.其它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尚沒有系統地規范房地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多數房地產評估機構依附于行政權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規雖然打著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旗號,但在實際立法過程中并沒有把被拆遷人作為權利主體來保護,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遷為目的。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進的。
三、解決拆遷矛盾之法律構想
要想徹底解決城市建設中的盲目與無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是不夠的。為了防止推土機下的悲劇”的發生,需要從立法理念、法律體制、執法方法等層而解決拆遷矛盾。
1.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
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不應該把被拆遷人放在政府拆遷的對立面上。要改變政府的行政觀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標,不應當是修了幾條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資,而應是為當地的群眾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西方國家拆遷一條街道往往要醞釀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國香港的街道少有筆直,都是因為他們用了最充分的時間進行平等的協商,直到雙方都覺得公平為止。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基于平等基礎上的拆遷法律法規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
2.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
(1)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上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重新進行公示。
(2)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
《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法》專門對行政機關作出某此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就組織聽證的程序作硬性規定。可見,聽證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只有充分體現透明度原則,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確立合理貨幣補償機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當由受益人均衡負擔,這是現代社會的共識。因此,對城ili建設中的利益受損者,應進行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條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辦法及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規定。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補償程序均不相同,拆遷補償標準較混亂。且補償標準一般都是政府說了算,較少聽取樣眾意見。而目前的拆遷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執行的補償標準相對于市場房價偏低引起的。因此應賦予樣眾在補償標準上的“話語權”,從而提高透明度,使補償趨向于公平。有學者建議,國家可制定統一的《征收補償法》,確立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的制定辦法,明確評估和補償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應嚴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須強化聽證程序,確保被拆遷方的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拆遷當事雙方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一致,經做工作仍無效的情況下,對涉及拆遷住戶多、影響而廣、補償數額人的糾紛應舉行聽證。根據拆遷行政程序規定和拆遷實踐,筆者認為,把舉行拆遷聽證的時機選擇在經多次做工作拆遷當事雙方仍不能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拆遷行政部門在下達拆遷行政裁決之前較為適宜。這樣做便于充分聽取拆遷當事雙方的意見,也為即將下達的行政裁決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確保行政裁決的公正拆遷聽證應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不但拆遷行政機關和利益關系人參加,一般公眾經允許亦可參加旁聽,新聞記者也可以采訪。拆遷聽證應遵守法定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對聽證結果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現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強硬派路線”,以權壓人,以勢欺人,根本沒有把拆遷戶放到平等的談判位置。在利益之爭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嚴格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是按拆遷辦單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過濫用職權停水停電等違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過造成既成事實來強迫拆遷戶接受。其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拆遷方式應當依法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實體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拆遷人足額進行補償、安置,不能利用評估或地位的優勢克扣、減損補償、安置數額,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一是依據法定程序拆遷,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提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裁決生效后或被拆遷人不服起訴的且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方可強制拆遷。同時,拆遷部門應改進執法方法。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經驗。據報道,沈陽市在“金廊”拆遷過程中,走的是市場化路線”補償金額通過"市場評估定價”。為保障被拆遷人及承租人的利益,還設定了最低補償線。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采用現金獎勵的辦法,并采取了分時間段獎勵措施:拆遷人會后25日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4000元人民幣;拆遷人會后35日之內搬遷完畢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這種“以柔克剛”、人性化、靈活務實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更適應當下的樣眾的心理。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遠遠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蠻拆遷。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嚴,達到拆遷的最終的目的,即為了滿足的人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為拆遷戶提價供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商品房,以從源頭上減少拆遷矛盾。
4.應暢通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渠道。
現實中,被拆遷人權利救濟渠道的不通暢是造成拆遷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拆遷爭議,同時享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機關的地位。同時,考慮到拆遷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應組建由與拆遷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判機構,公正而高效地裁決拆遷糾紛,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拆遷本來是為人民樣眾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門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善花”結出“惡果”。筆者認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現有法律體制再加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把好事辦好,最終使人民樣眾受益。
從事房屋拆除施工必須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不得接受其它施工企業或個人掛靠。不得將所承接項目進行肢解、違法發包或層層轉包。如有違反者一經查出,將取消該企業在今后一年內從事房屋拆除施工的資格。一個房屋拆除施工企業,只能有一個拆房工程處。
三、不具備房屋拆除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房屋拆除施工業務。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四、拆遷實施單位在與房屋拆除施工企業簽訂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時。不得隨意縮減。房屋拆除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與拆遷實施單位簽訂的拆除施工合同的面積數量與保險公司簽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并按規定交納保險費用。否則,不得擅自進行房屋拆除施工。如有違反,一經查出,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五、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資質企業的施工人員包括從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和作業人員等。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六、拆遷實施單位有責任督促房屋拆除施工企業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鎮建管所、安監所應定期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檢查、抽查或聯合檢查。并與拆房施工資質年檢相掛鉤。
一、加大學法力度,熟練掌握各項法律法規
守法、執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學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間,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統的學法力度。
1、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對學習法律法規知識重要性的認識
我們城建系統包括建設、國土、房產、交通、市容、人防等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開發公司等建設單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的各項法規,專業性很強,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對于我們做好工作十分重要。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區城建系統內部深入進行宣傳發展,進一步統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認識到法律法規是我們做好各項工作的根據保障。在行政執法部門,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將大大提高法制素養和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和群眾工作的水平,確保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推進;在開發建設單位,熟練掌握國家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可以提高我們的業務素質,在基本建設的手續辦理上少走彎路,將大大加快建設進度。通過深入發動,進一步提高了全系統廣大干部群眾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主動性,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并能夠自覺結合崗位工作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2、認真學習,及時掌握各項法律法規知識
根據城建、城管工作與法律法規聯系緊密的特點,我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大學法的力度,利用業務時間、工作間隙,自學了《土地管理法》、《人防法》、《行政訴訟法》、《建筑法》、《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南京市市容衛生管理條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知識,使自己對工作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應知應會。同時,利用各種形式,采用多種辦法推動城建系統內的法制學習。一是組織系統內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集中學習專項法規;二是在每年7、8月間抽出一周時間舉辦全區城建系統中層以上干部培訓班,其中重要的一項是學習有關城建法規;三是在每月城建工程基本收尾的年底、年初,組織各有關單位舉辦冬訓班、春訓班;四是結合土地日、創衛等活動以及《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等變動,組織干部職工進行重點學習,提高對有關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
3、大力宣傳,廣泛普及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關鍵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曉程度,在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僅要求我們的建設管理人員能夠依法執法,更在于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自覺依法辦事。為此,我們加大了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區有線電視臺舉辦了多次法制教育專題節目,區、街道、村、社區等各級組織利用召開,懸掛橫幅、標語、板報等多種形式認真做好法律法規知識宣傳。
二、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根本目的在于應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統各有關部門、單位嚴格依法辦事,以所學的法律法規知識促進全區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1、依法管理,規范城市建設秩序
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加強巡查,嚴格執法,及時處理違法建筑、違法用地行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類違法建筑8000多平方米。并根據我區的區情,制訂了《雨花臺區違法建筑、違法用地的處理意見》,加強了管理。市容執法結合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經營、整頓農貿市場溢灘、清理亂招貼、亂倒垃圾等廢棄物的行為。人防、交通、市政、綠化等管理部門也根據相關法規所賦予的職責,查處違法行為,維護了整潔、衛生、有序的城市面貌。
2、依法辦事,嚴格執行城市建設的各項規定
我們首先從自事做起,區屬的各城市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辦理立項、招投標、土地、開竣工、質監、監理等相關手續,以制度確保工程的質量與進度。對于在我區投資的經濟發展項目,我們充分的發揮法規熟、業務精的行業優勢,想投資者之所想,急投資者之所急,積極協助投資者辦理基本建設的各項手續,以此在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的同時,實現親商、安商、富商,進一步提升我區的投資環境。
3、規范程序,完善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
通過對《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我們城建系統各執法單位在嚴格執法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程序合法的觀念,即在我們的行政執法中,不僅要做到執法的結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執法的程序合法。各執法隊伍配備了照相機、攝相機等設備,高度重視執法取證。在執法過程中,反對片面求快,嚴格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尊重執法對象的合法權力,以拆除違法建筑為例,嚴格按照取證,發出違章通知書限期自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辦理,不提前、不超期。我區的行政執法案件無一起敗訴。
三、堅持執政為民,依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版權所有
第一部分、案件事實經過
一、服裝城的建造及出售
奉化市“奉幫服裝城”是由奉化市人民政府主辦、市工商局承辦的一個項目,于91年8月12日正式動工興建。92年3月經奉化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討論,會議同意奉化市工商局提出的《奉幫服裝城出售方案》(內容為:為籌集建設資金,將服裝城一、二層攤位進行預售,出資購買者對所購攤位擁有所有權,一層出售給個體戶,二層出售給市各企業單位等)。隨后,奉幫服裝城籌建辦于92年4月1日了“關于歡迎認購奉幫服裝城攤位的公告”,并于92年4月11日在寧波日報頭版頭條上刊登銷售廣告。1992年9月廣大個體工商戶與奉化市工商局簽訂了《奉幫服裝城攤位買賣協議書》并辦理了公證,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購攤位的個體戶頒發了《奉幫服裝城攤位所有權證》。自此,個體戶們就一直在服裝城一層攤位經營個體服裝、鞋帽等批零生意或將攤位出租他人經營。
二、服裝城拆遷過程
2002年2月6日奉化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轉中心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服裝城進行拆遷改造,許可證載明:拆遷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
2002年2月26日奉化市房地產管理中心“關于服裝城房屋拆遷公告”;
2002年4月2日拆遷人委托的拆遷單位奉化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對服裝城進行“強行”拆遷;(注:未與個體工商戶達成拆遷協議,又未經行政裁決或法院判決)
2002年4月11日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奉化市房屋拆遷辦公室三方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書”。上述三方在協議中的身份分別為: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單位。
第二部分:服裝城拆遷爭議及行政裁決、訴訟過程
一、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行政裁決
2002年3月4日拆遷單位奉化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受奉化市市場中心委托,發出《告攤主用戶書》,主要為:拆遷單位接受所有權人奉化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全權委托,代為處理服裝城內固定攤位有關補償安置事宜,單方決定了拆遷安置方式(貨幣安置)、貨幣補償安置金額等內容。個體戶們認為:一服裝城攤位所有權人是出資購攤位的個體戶而非市場發展中心、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不符合申請人購實(即擁有攤位所有權、攤位建筑面積約11平方等)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雙方發生爭議,未能簽署協議。
2002年4月12日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以“申請人”身份、以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個體戶為被申請人向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申請行政裁決,要求依法對拆遷補償事項進行裁決;申訴人接到通知后及時向建設局提交了答辯狀及相關證據(包括:服裝城攤位出售方案、出售服裝城攤位的公告、廣告、買賣協議書、公證書、攤位所有權證、購攤位收款收據);
2002年5月15日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作出行政裁決:申請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按奉化市國資局批復給予被申請人(即個體戶)實行貨幣補償,金額為每平方10500元,攤位面積4平方,合計 ×× 元。
二、一審行政訴訟
2002年6月28日共58位個體工商戶以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裁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依法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第三人: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個體戶在一審訴狀中提出:1、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認定個體戶對所購奉幫服裝城固定攤位享有的權利是永久性使有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并且基于這一認定,裁決的內容也與法不符,包括主體、補償形式、金額(應以經房產評估的價格為準,是本案中無評估報告)、面積(因攤位無房產證,應以91年的出售方案及市場價格為準,攤位建筑面積約為11平方,使用面積為4平方)等;2、對個體戶的拆遷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的確定違反國務院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有關規定;3、拆遷人拆遷行為違法,屬超期無證違法拆遷,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申請行政裁決的程序違法,建設局作出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奉化市人民法院經二次開庭審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決。判決認為:“雖然原告(即個體戶)購入奉幫服裝城攤位,并持有奉化市服裝市場籌建辦公室所發的《攤位所有權證》,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證明原告是該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是第三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對原告可視為被拆房屋的當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結合其自愿補償和服裝城攤位評估計算及攤位補償價格的說明等情況,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告所作的裁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綜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基本合法,應予支持,原告訴請的理由和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被告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所作的行政裁決書。”
三、二審行政訴訟
個體戶(即二審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中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在拆遷過程中的身份未依法作出認定,從而導致模糊判決,并否定了上訴人應享有的權利。
1、依《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公房代管人、公房使用人,永久性使用權人不在此五類拆遷當事人之列。
2、被上訴人在庭審中辯稱:“與拆遷有關的人即為拆遷當事人”。那么,與上訴人一樣購買了攤位的個體戶,有的租了其他人的攤位經營,有的把攤位租給他人經營,這些攤位的承租人及出租人均與本次拆遷有關,也應是拆遷當事人了,但裁決顯然遺漏了這些與拆遷行為緊密相聯的當事人。
(二) 、未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被上訴人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裁決適用了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這二條均是關于被上訴人有作出行政裁決的行政職權的規定,而不是有關拆遷、補償方面實體規定的條款。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故意遺漏拆遷條例的相關實體規定,對被上訴人的違法之處不作評判。
1、 拆遷補償方式的確定違反拆遷條例的規定。
上訴人對攤位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權利,因而在拆遷中至少享有拆遷條例所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但被上訴人依據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的單方申請,作出進行貨幣補償的裁決。依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行政裁決認為上訴擁有攤位永久性使用權,卻連承租人都享有的權利也不予保障,剝奪了上訴人在權利。補償方式的確定違法。
2、 補償金額的確定。
被上訴人依據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的單方申請、奉化市國資局的一批復,裁決確定了對上訴人補償的金額,違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
對于面積的認定同樣無事實依據,與法相悖。一審判決認為“攤位所有權證”不是合法產權證明,卻以“攤位所權證”記載的面積確定攤位面積,前后相矛盾。混淆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概念,對攤位出售方案、購買價格等歷史事實視而不見。
3、 行政裁決的程序。
行政裁決是實施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目的是為了完成拆遷,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應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所以行政裁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進行。而本案中,拆遷許可規定的拆遷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強行拆遷的時間是4月2日,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申請行政裁決的時間是4月18日。是先違法強行拆后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裁決解決的是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安置問題,進行裁決的前提是拆遷行為合法,而本案中這一前提不存在(即超期違法無證拆遷),被上訴人理應依法行使職權對違法拆遷行為進行管理,對違法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但被上訴人卻違反程序進行受理并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4、拆遷補償安置發生在拆遷人與其他拆遷當事人之間。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不是拆遷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與上訴人間也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雙方間不存在拆遷補償安置關系。而本案中,對上訴人的補償形式及金額、裁決申請均是市場發展中心提出的,不是拆遷人土地流轉中心提出的,被上訴人依市場發展中心的申請及補償方案作出裁決,不符合拆遷條例的規定。
轉貼于 (三)、一審判決書未對被上訴人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證據進行完全的羅列和認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存在遺漏,致使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從而無法糾正:裁決所列拆遷當事人主體錯誤、拆遷項目未完成補償安置即違法轉讓等違法之處,判決結果錯誤。
被上訴人在8月26日第一次開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開庭前分兩次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第一次:提交了9份證據,其中證據三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建奉化商貿大廈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證據四是奉化市規劃局發給寧波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據一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市土地流轉中心開發服裝城地塊建設項目的批復”、證據二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上述證據,上訴人認為:
1、第二次提交的關于土地流轉中心的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逾期提交,且無法定可延期提交的事由,違反了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舉證期限的強制性規定,應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為逾期提交的證據有效與法無據。
2、一審判決遺漏了對被上訴人不利的證據,單列了對被上訴人有利的證據。
3、奉化市計委、規劃部門先后二次分別對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和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項、發證,被上訴人在庭審中答辯稱是項目轉讓即土地流轉中心將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項目轉讓給恒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但被上訴人在行政裁決中、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均未對此進行陳述,也未適用拆遷條例(即國務院條例第19條、浙江省條例第25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評判。導致判決認定事實與實際存在出入,未能對裁決所列當事人主體錯誤(即由項目受讓人繼承原拆遷人的權利義務)的事實進行認定,從而對裁決違法之處予以糾正。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3日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被上訴人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所作拆遷裁決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定職權、裁決書中所列主體是否正確、認定上訴人攤位面積是否有事實依據、補償標準的制訂是否具有規范性文件依據、裁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爭議進行質證、辯論。二審判決認為:“一、上訴人不是服裝城拆遷活動中的被拆遷人,但可以認定是拆遷當事人。二、被上訴人受理裁決申請并啟動裁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三、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擁有的攤位所有權,確認被拆遷人自愿補償上訴人
不違反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部分:個體戶認為拆遷存在違法,個體工商戶的權利未得到保護。
一、個體戶的身份及在拆遷中享有的權利
本案中個體戶購置了固定攤位,取得奉化市工商局頒發的攤位所有權證后安心經營個體生意,現在才發現7年之后(即98年)整個服裝城的房產證辦到了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名下。于是,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名正言順地以被拆遷人自居,拆遷人也以個體戶不是被拆遷人為由,創造出一個《拆遷條例》沒有規定的“永久性使用權人”概念,不評估、不安置,通過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如國資局批復)來定了一個價格進行補償。于是,規劃與建設局又以準司法機關的身份為理由,來了一個根據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并作出了一個自認為“公平合理”的裁決。
個體戶購置服裝城固定攤位是一個歷史事實,享有攤位的所有權,連承租人都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擁有所有權、經營權的個體戶卻不能享有,違背事實與法律法規規定。制造一個個體戶在拆遷中的“身份”(即永久性使用權人),進而以法無名文為由,從程序、實體上進行自由的裁量,導致申訴人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
二、行政裁決的程序要求。
拆遷期限過了,并且強行拆遷完了,再申請裁決,符合程序嗎?對此,《杭州市拆遷條例》作出明確規定,裁決申請必須在拆遷期限內提出。國務院及浙江省《拆遷條例》雖未有明確的條款規定時間限定,但仍可得出行政裁決必須在拆遷期限內進行的結論。
1、裁決是為了完成拆遷,而拆遷又必須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本案中,申請人市場發展中心是在拆遷期限之后申請裁決的,顯然違反了法定的行政程序,裁決的程序違法。
2、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即拆遷期限,一旦超過拆遷期限而拆遷人又未提出延期申請,拆遷人的行為實際已構成無證拆遷,是一種違法行為。行政裁決是解決合法拆遷補償爭議,對無證拆遷引起的爭議無權裁決,而應行使行政管理職責予以糾正。
三、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再由被拆遷人對個體戶(攤主)進行補償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本案中,拆遷人先與被拆遷人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對被拆遷人的補償金額已包含了對固定攤位攤主的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這樣,拆遷人就不再于個體戶發生拆遷關系了,而改成被拆遷人與申訴人進行補償。
1、對于租賃房屋而言,拆遷要兼顧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權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均為拆遷當事人。國務院和浙江省《拆遷條例》規定:拆遷協議應由三方簽署,在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間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時,要實行產權調換。
2、本案中,個體戶不是承租人,而是享有攤位的所有權。而且,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何來補償之由。
本案中,拆遷人的這種做法不合法,首先是剝奪了個體戶的權利,其次是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補償一說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四、攤位的建筑面積未進行正確認定
攤位無房產證,建筑面積如何確定?以買賣協議還是以出售方案來確定?個體戶認為:房產證是確定房屋建筑面積的直觀證據,但本案中,出售方奉化市工商局一直未給購買攤位的個體戶辦理房產證;所以,以奉化市工商局的出售方案來確定攤位是最為直接與正確的,該方案明確了服裝城攤位價格的構成(與當時的市場價相符),個體戶所購攤位的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大小,而且是由建設單位奉化市工商局制定、經市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以攤位所有權證所載的使用面積來認定攤位建筑面積,違背了客觀事實,直接導致對申訴人權利的侵害,致使判決結果錯誤。
五、遺漏關鍵事實,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在8月26日第一次開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開庭前分兩次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第一次提交了9份證據,其中證據三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建奉化商貿大廈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證據四是奉化市規劃局發給寧波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據一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市土地流轉中心開發服裝城地塊建設項目的批復”、證據二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質證,一審判決故意遺漏,未作表述。二審判決同樣故意遺漏,對個體戶在上訴狀中提出的該事實不作評判。是對拆遷行為違法性的遺漏,導致所列拆遷當事人主體錯誤判決結果違背事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部分:目前的情況
(一)征地拆遷范圍廣、量大、補償標準低、群眾抵觸情緒大
公路建設點多線長面廣,一條路往往跨越多個鄉鎮及數十個村莊,而補償標準往往難以與群眾征遷實際價值持平,造成群眾抵觸情緒大,不配合征地拆遷,工作難度大。
(二)多數群眾期望值高,利益訴求很難平衡
征地過程中,被征地村民最關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在經濟利益。因此,一部分被征遷戶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想方設法尋求自認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簽字、阻撓工程進度等方式,謀求不正當利益。加之極少數人別有用心地加以煽動,往往抱團糾纏政府,提出與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個別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有時為了推進征遷工作,盲目讓步,放棄原則息事寧人,滿足和部分滿足非正當訴求,使利益均衡難度加大,無形之中增加了征地拆遷的難度和成本。
(三)搶建搶種難制止,問題協調難度大
在具體工作中搶建搶種現象較突出。如改線段規劃確定后,改線段兩側的村民在自家地里和房前屋后搶種果樹果苗,搶建或加高房屋,有的房屋連窗戶、根基都沒有,但同樣索取較高的征遷補償費,若不滿足,則不簽字不同意征地拆遷,有的甚至以死相脅迫。這些矛盾和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協調到位,為推進項目征遷工作增添了無形的壓力。
(四)村民利益難一致,使安置保障工作難上加難
按照現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大都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一般由項目建設單位或財政部門將評審通過的征遷費用,按登記數額打給各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負責逐戶兌現給征遷村民。但個別鄉鎮政府或工作人員出于后期維穩考慮,將征遷費用打折或看人下菜,人為造成標準不統一,造成工作阻力。再者失地村民領到幾萬元的補償費后,不出幾年基本上消耗完,文化素質不高,就業難度大,加上社會養老保險還沒有完全普及,失地村民利益維護保障服務不能很好跟上。
二、解決征地拆遷難題的對策
(一)強化輿論宣傳引導,營造良好征地拆遷氛圍
征地拆遷工作能否順利進展,離不開上級和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一是政府要把征遷職責、征遷任務逐一細化到縣直部門、各鄉鎮政府,建立統分結合、分級負責的責任機制,按屬地明確沿線各鄉鎮政府征遷的主體責任,實行任務、費用、責任包干責任制,形成強大工作合力,保證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二是協同做好被征遷群眾的思想工作。主動深入一家一戶進行宣傳,了解群眾的想法,分析群眾的顧慮,站在他們角度考慮問題,有針對性地講清講透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人性化的工作態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強征地拆遷政策宣傳。要在沿線鄉鎮、村開辟宣傳專欄,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標語,讓群眾充分認識“公路通、百業興”的重大意義,了解征拆工作的政策法規。四是開展入戶面對面談心工作。征遷工作人員要在縣政府有關負責人帶領下,同征遷人員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深入一線傾聽群眾心聲,做好思想動員,盡力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為群眾的合理要求據理力爭,依法維護被征遷人員的正當利益,保證征遷協調工作順利開展。
(二)通力協調統籌規劃,依法開展征地拆遷
按照國家、省、市(縣)頒布的征地拆遷法律法規和政策,縣政府一要明確一名主要領導負責組織國土、財政、林業、公路、公安、沿線鄉鎮村干部,共同參與征地拆遷登記工作,統一丈量測算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面積、種類、數量,保證補償數據公平、公正、公開,當場取得當事人簽字確認。二要針對征遷政策法規性、專業性強的特點,及時組織征遷人員認真學習相關的征遷政策、法律法規、補償辦法及標準等,邀請國土、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為征遷工作打下扎實的基礎。三要依法依規介入征地拆遷補償費分配環節統一征地補償標準,嚴明工作紀律,杜絕隨意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的現象發生,努力做好征地拆遷款兌現及后續問題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新的矛盾糾紛。四是妥善做好群眾安置規劃工作,樹立征地拆遷、安置先行的工作理念,科學統籌規劃,盡可能使被征遷群眾有地方按規范標準重建,防止強勢群眾多建亂建,引發新一輪的矛盾糾紛。
今年上半年,我們以鄉(鎮)國土所建設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一是經過多方協調,經區編制委員會批準,我局成立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三個城區國土資源所和一個執法監察中隊,使我局編制人數達到67人,目前在職干部職工全部納入編制。二是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加強國土資源所全面建設的意見》,成立了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并對國土所的職責、工作方式、經費保障、人事管理及作風紀律建設等做出明確規定。三是為改善三個鄉(鎮)國土所的辦公、生活條件,經有關部門批準,今年上半年我們分別在三個鄉(鎮)區域內選擇國土所辦公場地,其中南曹鄉國土所選址在金岱工業小區內金星路與文華路西北,擬建筑面積1600M2;圃田鄉國土資源所選址在圃田鄉大王莊村,擬建筑面積1200M2;十八里河國土所選址在原十八里河鎮國土所,建筑面積1200M2。目前各項用地手續正在報批中。
二、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強化黨風廉政建設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今年4月份以來,我們在全局開展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及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了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領導;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方案》,對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治理范圍、實施步驟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同時,根據治理的范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經營者通過給予財物等手段獲取交易用機會或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確定我局治理的重點為國土有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和礦產權評估、項目發包、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等五個方面。通過召開全體人員會、傳達學習文件精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體人員對商業賄賂危害性的認識。通過開展調查摸底,我們對辦理國土資源業務的崗位、人員、程序、環節和資金等細節進行了全面查擺,摸清了國土資源管理各項業務辦理中易出現商業賄賂的環節,并對其進行重點查擺。通過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目前我局還未發現有商業賄賂情況出現。
三、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國土資源管理任務
(一)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地工作
根據市、區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局承擔了**路拓寬改造建設項目、**公司擴建工程等重點項目的建設和處理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在具體征遷過程中,我們克服人員少、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了重點建設項目的征用地工作。
一是鄭新路拓寬改造項目。該項目為2005年度市政重點建設項目,今年進行續建。該道路拓寬改造范圍南起南三環路,北至城東南路與老新鄭路交叉口,全長1560米,規劃紅線寬50米,需征用十里鋪村集體土地105畝,拆遷地面附著物約3萬平方米。該項目征遷工作分二期進行。一期征遷工作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年5月底完成了十里鋪村莊以北路段的征遷任務。
二是做好宇通公司擴建工程征遷的前期測量定界、附屬物清點等各項準備工作。該項目被列入鄭州市**年重點工程項目,共征用集體土地433.06畝。第一期征遷范圍是向陽路(宇通南路)以北,佛崗東路(宇通北路)以南,花寨路以東,宇通公司以西,擬征地面積291.2畝,其中站馬屯村253.33畝,南劉莊村37.87畝;二期擬征地自宇通公司現北圍墻起,向北100米處,東至鄭新路,西至花寨路區域,面積約141.86畝。因城市輕軌線路規劃方面的原因,二期征遷方案尚未實施。
三是組織實施了東風渠管城段的拆遷改造及107輔道兩側綠化帶的拆遷工作,拆遷面積322畝。
四是做好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認真接待群眾來訪,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二)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強化執法監察力度
今年上半年,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我們很好地堅持了日常巡查制度,從大案要案入手,以公安移送、法院強執為突破口,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突出抓發現和查處,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一是處理了南劉莊、柴郭、十里鋪等三起案件,能在較短時間內對其查處到位。二是根據市局部署,開展了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開展土地執法檢查工作。經過努力,查清了衛片圖斑情況:今年我區共有衛片變化圖斑220個,其中違法用地圖斑178個,合法用地圖斑7個,道路圖斑5個,實地未變化圖斑11個,農業結構調整圖斑19個。目前正在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中。三是對違法用地建筑物實行,打擊、震懾土地違法者的囂張氣焰。由我局牽頭實施,區政府協調區政法委、公安、執法、及各鄉(鎮)政府等單位1000余人次,組成管城區拆除違法建筑物指揮部,于6月22日至24日,連續三天對轄區內三個鄉(鎮)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實行,共拆除違法占地10處,占地面積92畝,拆除違法用地上的地面建筑物13200平方米。
經過努力,上半年我局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78宗,涉及土地面積38.56公頃,沒收構筑物80388平方米。
(三)以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為重點,加強集體土地管理
在今年上半年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一方面做好日常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請114宗,已辦結107宗;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9宗;辦結村民宅基地地籍調查39宗;辦理畜牧養殖業用地審批4宗。另一方面,根據市、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開展了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磚瓦窯場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按照市、區要求做好整治工作。同時,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在轄區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摸清了轄區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四)做好城鎮住房分割登記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以城鎮住房用地分割登記為重點,加強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一是受理住宅分割登記12宗,已辦結7宗,制證1971宗;受理住房用地初始土地登記17宗,目前正在辦理中;受理辦結城鎮住房用地剩余宗地變更登記4宗;受理獨立式院落39宗,全部完成了地籍調查,發證23宗。二是開展了住房用地清查,共清查宗地358宗。三是完成了都市村莊改造工作,辦結隴海村集體土地地籍調查27宗。四是開展了建設用地清查,對轄區內的建設用地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摸底,共清查單位1073宗。
(五)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國土資源信息、統計工作,強化地籍管理
在今年地籍管理中,我們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為重點,加強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各項準備工作,準備各種資料、數據,填寫各種報表百余份。
完成了2005年度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為及時更新國土資源各項數據奠定了基礎。
信息化建設走在各區前列。我區的1:10000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順利通過省廳組織的考評驗收。
一、積極履行工作職責
一是妥善處理等突發事件。對于來訪群眾,做到熱情接待,耐心聽取上訪群眾陳述,把握糾紛的實質,理順問題之間的關系,積極主動進行協調與處理。一年來接待來訪來電100余人次,現場協調50余次,參與處理集訪40余次。特別是在處理拆遷方面,能夠面對面地做拆遷戶工作,深入拆遷現場和拆遷戶家中調查了解情況,宣傳政策,實事求是地做好拆遷戶的思想工作。
二是外事僑務工作成效顯著。在因公出國(境)管理方面,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審查、審核和協助市外辦辦理我區人員因公出國(境)有關手續,努力在嚴格管理和優質服務兩個方面提升工作水平。在服務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以重大對外經貿活動為平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外商、僑商項目的洽談與對接,邀請外商和港澳同胞來商務考察、投資興業。積極參與“20__海外華僑華人高層次人才江蘇行”淮安段活動,協助承擔第二屆海外僑領僑商“偉人故里”淮安行活動。在為僑服務方面,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按照市外僑辦部署,選聘9名兼職僑務干部,有效推動基層僑務工作開展。此外,還為一名歸僑積極協調落實政策,幫助一名僑眷妥善處理拆遷問題。
三是盡心盡力做好聯系人工作。積極履行好以文輔政、溝通聯系、參謀助手職責。對于領導布置的工作,能夠積極貫徹領導意圖,迅速開展工作,想方設法予以完成。如在服務分管區長新區創建省級生態園區、處理拆遷遺留問題等重點工作中,能夠深入一線,調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情況,為領導決策服務;能夠主動配合相關職能單位做好上下溝通聯系,及時反映問題,促進工作開展;能夠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服務領導水平。維護好領導形象。
四是積極主動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積極與代表委員聯系,嚴把辦理時限關、答復關和落實關,與承辦單位保持經常聯系,認真進行督辦催辦,掌握工作進度。今年以來共處理市、區代表委員建議提案169件,辦結率、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100%。
五是強化協調溝通不斷改進工作作風。面對各類疑難問題,能夠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原因,及時和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聯系,及時把基層反映的情況向上匯報,確保下情上達,最終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在工作中,堅持以提高工作效率為著重點,敏行于事,做到立即辦、馬上辦,確保工作有效運轉。
二、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注意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習貫徹《廉政準則》及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一是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在思想和行動上和上級保持高度一致,自覺貫徹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二是認真學習貫徹《廉政準則》,進一步增強廉潔從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對照八個禁止和52條不準,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利用公權力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沒有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或化公為私;沒有在干部選拔任用上違反規定;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力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沒有講排場、比闊氣,沒有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沒有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工作中沒有弄虛作假,沒有做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的事。
三、勤奮學習不斷提高能力
堅持將學習與自身實際和工作實際結合起來。政治上,認真學習黨的理論知識、上級各項方針政策和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業務上,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對社會發展、經濟理論、溝通協調和寫作等方面的學習,不斷總結提高,努力提高踐行科學發展、處理復雜事項和統籌兼顧的能力。思想上,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加強自身建設,腳踏實地以飽滿的熱情投入到每項工作中。在學習的同時,還多次深入基層調研,認真撰寫調研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今年共獲得市委黨校在線學習45個學分,撰寫調研報告2篇。
四、努力學法用法堅持依法行政
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學習法律法規知識,閱讀報刊雜志中法制類等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強法制意識,為依法行政、履行職責奠定堅實基礎。
二是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在工作中,我注意切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履行職責。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我堅持做到以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依據,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在接待處理事項中,我堅持依據政策法規做答復,反復宣傳政策,依據《條例》規定,限時辦結、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