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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系統闡述,文章認為應該在WTO的框架下探討多邊合作問題,實現國際競爭法的統一與協調。減少各國之間的沖突,促進世界貿易的自由化。
關鍵詞:國際貿易 私人限制競爭行為 單邊規制
中圖分類號:F7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9-083-03
一、問題提出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各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國際貿易的范圍也不斷擴展,世界市場的容量越來越大,各國對世界市場的依賴程度也日益增大。國際貿易的發展有利于發揮各國的比較優勢,使各國的產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及進出口商在一個更加開放、廣闊的市場上展開競爭,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對于增進全世界人民的福利都大有助益,因而,發展國際貿易、促進貿易自由化成為世界的主流趨勢。
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GATr)數十年的發展歷程反映了國際社會推動貿易自由化的努力,也標志著世界貿易向著自由化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然而,這還遠不能說,世界貿易已經實現了自由化。因為,“WTO是世界上唯一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規則的國際組織,其核心是《WTO協議》,這些協議……本質是契約,約束各國政府將其貿易措施限制在議定的范圍內。”也就是說,WTO主要是對各種政府采取的關稅以及非關稅壁壘措施進行嚴格限制,它只是極大程度地削減了WTO成員方政府筑建的貿易壁壘,為各成員之間的貿易提供充分的競爭機會。與此同時,各種私人限制競爭的行為卻愈演愈烈,比如企業之問通過固定價格、瓜分市場、限制產量等卡特爾協議,或者濫用壟斷地位,或者通過合并等行為阻礙外國產品、服務進入本國市場,“減少甚至顛倒了自由貿易帶來的好處”,WTO對此卻暫時無能為力。因此,國際貿易中的私人限制競爭行為日益得到國內及國際社會的重視。
“在國家之間的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減少后,要真正實現自由貿易的目標,還需要通過制定和實施有效的競爭政策來配合和補充,以防止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在政府障礙已被消除的領域建立起新的市場障礙。”統一的貿易政策與統一的競爭政策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推動國際市場的自由化。
目前,針對國際貿易中私人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仍然是以各個國家或地區(如歐盟)的單邊規制為基礎,事實上。競爭政策傳統上就屬于國內經濟政策,它主要適用于管理國內私人商業行為,維護國內市場的有效競爭。然而,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各種限制競爭行為也呈現出全球化的趨勢,私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影響力往往超出了單一的國內市場,因而,出現了競爭政策和競爭執法的國際協調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通過不懈的努力,在雙邊、區域性以及多邊層次上實現了不同程度的合作,為實現競爭政策的統一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美國和歐盟的競爭立法對此問題早已作出明確規定,域外適用本國競爭法規制私人限制競爭行為。在國際層面的討論中,美歐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該問題的解決方向,歐盟主張在WTO的框架下探討競爭法的統一化,美國則提出一個“全球競爭政策的動議”。國外學者已經對國際貿易中的私人限制競爭行為問題進行了相關的思考和討論,不僅探討域外適用一國競爭法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而且對競爭法的統一化問題也進行了深入討論,提出了很多選擇模式,并從經濟學、法理學等多種角度進行了比較分析,對未來的競爭法走向提供了理論支撐。
二、國際貿易中私人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其危害
所謂私人限制競爭行為,是競爭解決的實質問題和關注的主要對象,也是扭曲貿易和競爭格局的癥結所在。盡管各國的競爭政策及其具體執法體制不盡相同,但其對私人限制競爭表述的基本框架大致相似。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限制競爭性協議。限制競爭性協議在各國(含地區)的表述不同,如卡特爾(歐盟)、不當交易限制(日本)等。市場上的競爭者可以通過訂立協議或通過其他的協調方式來排除競爭。它們或者達成直接或間接地固定價格和其他貿易條件的協定;或者對生產數量和技術進步等條件進行約定;或者劃分市場0;或者實行價格歧視。
限制競爭性協議存在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和各個領域,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嚴重破壞性,對于未參加限制競爭性協議的經營者而言,限制競爭性協議往往直接或間接影響其業務發展,嚴重者導致業務量銳減、損失慘重,甚至不得不退出這一經營領域;同時,也能將欲進入特定市場的經營者排除在這一領域之外,使其喪失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典型的案例是1998年柯達訴富士案,在這個案件中,富士公司作為日本的一家膠卷生產企業,在日本市場上占有70%的份額,并與4家企業簽訂了長期獨家供貨協議,其后果是,這四家企業只能從富士公司購人膠卷。這是一個典型的縱向限制競爭行為,制造商和銷售商聯合,從而排斥其他企業的產品(柯達)進入日本市場。該協議減少了同類產品的進口數量,實質上已經影響到了日本的對外貿易,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政府向WTO所做的關于降低關稅和減少非關稅壁壘的任何承諾都將失去意義,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本國產業的發展。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相關市場上占有支配地位的企業一般可以不受限制地開展經營活動,企業擁有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因為企業具有可觀的市場份額是其擁有國際競爭力的一個必要條件,但是其濫用這種優勢排斥或者限制競爭則可能構成違法。主要包括:(1)價格壟斷行為,其一為超高定價,即向消費者和客戶索取不合理的壟斷高價;其二為掠奪性定價,即以排擠和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2)差別待遇,即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對象實行不同的待遇。(3)拒絕交易,即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4)強迫交易,包括強迫他人與自己交易、強迫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交易、強制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等。
隨著國際貿易的縱深發展,企業的國際影響力也日益不容忽視,尤其是一些跨國公司,一般不僅擁有雄厚的財力和世界馳名的商品品牌,有著勢力強大的銷售網絡和廣告宣傳,而且在資金和生產技術方面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幫助。從而可以迅速在相關市場上取得支配地位,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優勢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其對發展中國家的危
害尤其值得警惕。在我國,媒體上經常提到微軟公司在中國從事價格歧視,中文版的Windows98開始在中國發行,其銷售價格定為1998元,而在美國的價格是109美元,約相當于1000元人民幣,在日本的價格也不過折合人民幣1200元。據保守估計,我國消費者因為微軟公司的價格差別一年就要多支出10個億。而許多發展中國家尚沒有制定競爭法,消費者和經營者即使遭受損失,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濟。
3.企業合并。市場上作為競爭者的企業,可以通過合并的方式建立經濟上的壟斷地位,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其他企業的部分股份或資產取得對其他企業的控制權;或者通過委托經營、聯營方式形成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的業務和人事。
一般認為,橫向的同類產品生產商之間的合并或者同類產品銷售商之間的合并,由于直接造成競爭對手減少,合并者市場份額增加進而形成壟斷,容易受到競爭法的規制;而非橫向合并,即不同生產階段的企業間合并,以及企業間既不存在競爭關系,又不存在商品買賣關系的合并,則因為往往能實現合并者之間的優勢互補,有利于經濟發展和資源有效配制,受到積極評價。0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合并所涉金額也水漲船高。2000年美國通用電器公司和美國Honey-weU公司的合并,交易金額高達420億美元。而美國在線與時代華納的合并金額則高達1660億美元,成為美國歷史上迄今為止最大的合并案。美國企業界人士公開宣稱:“在你的競爭對手發展得越來越大時,你幾乎不得不發展得越來越大,以便平起平坐,這就是連續不斷的你追我趕的競爭。”令人咋舌的合并金額向我們傳達出一個重要的信息,即隨著企業通過各種方式“航空母艦化”,企業合并更加容易形成支配地位,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各競爭主管當局必須面對這一挑戰。
三、各國競爭法的國內實施概況――單邊規制
眾所周知,現代國際貿易是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競爭則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條件。以上所述私人限制競爭的行為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是,其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有可能直接妨礙市場競爭機制應有功能的發揮,對自由、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因此,各國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無一例外地都在創制符合自己國情的“經濟憲法”即競爭法律制度,用于調整市場競爭關系,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以實現國家的“效率與公平”的社會經濟目標。
1.單邊規制的內容。私人的限制競爭行為雖然表現形式多樣,但大致都可以歸屬于上述三種分類,即限制競爭性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企業合并。所以,各國及地區的競爭立法也主要圍繞上述三類活動制定規制措施,比如,美國1890年《謝爾曼法》宣布任何旨在限制貿易的合同、聯合或共謀行為是非法的,也禁止任何壟斷或企圖壟斷市場的個人或工商組織;1914年國會又通過了《克萊頓法》,這部法律把價格歧視行為視為非法,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禁止有可能削弱競爭關系的某種合并行為。司法部頒布的《企業并購指南》,最早頒布于1968年,經過了1982年、1984年和1992年、1997年等多次修訂。歐盟競爭法主要有三個基本法律依據,即《羅馬條約》第81條、第82條以及1990年合并條例,三者分別禁止限制性協議、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和控制合并(集中)。
2.單邊規制的演變。各個國家的國內市場構成了整個國際市場的基本組成單位,從一定程度上講,國內市場的有效競爭是實現國際市場有效競爭的基礎。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貿易中,私人限制競爭行為首先面臨的是來自國內競爭法審查的壓力,因此,各國競爭法在規制私人限制競爭行為的過程中發揮著第一道“安全閥”的重要作用。
在競爭法發展的相當一段時間內,各國主要致力于通過競爭法的國內實施來調整限制競爭行為。根據屬地原則,一國可以對發生在其領土上的任何行為主張管轄權。不管該當事企業所屬的國籍如何,只要在一國實施壟斷行為,就受該國的管轄。該原則已被廣泛援引,其地位已在國際法上被牢固地確立,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中并無太多異議。依據該原則。各國競爭法對國內貿易中的私人限制競爭行為具有當然的管轄權。例如,190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香蕉公司訴聯合水果公司的判決中指出,“一個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只能根據行為地國家的法律來判斷。”
但是,隨著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全球范圍內的私人限制競爭行為日益嚴重,競爭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環境已從國內競爭走向了國際競爭,競爭法的國內控制日益弱化,國際控制日益強化,由此導致的域外適用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1945年,美國在其著名的“鋁公司案”中突破和發展了屬地原則,率先創立了“效果原則"(effects doetrine)。在該案中,美國指控加拿大鋁業有限公司加入了在美國域外訂立的由英國、法國、瑞士等國簽訂的鋁業出口價格協議,產生了限制美國鋁業生產和出口的效果,主張《謝爾曼法》第1條具有域外效力,從而確立了美國法院對外國企業適用謝爾曼法的廣泛的治外法權。在此案中,法官懷特認為,“那些發生在美國領土之外的、意圖限制美國對外貿易且實際上確實產生了這種限制效果的協議和安排,屬于違反謝爾曼法,美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按照美國的“效果原則”,美國競爭主管當局一經宣布域外管轄權,就可以請求甚至命令提供在外國的文件或傳喚在國外的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命令任何承認違反反壟斷法的企業采取措施結束違法行為,可以判令被告承擔三倍的損害賠償責任。1995年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的《關于國際經營活動中的反托拉斯指南》中進一步指出;“外國交易一旦對美國商業發生實質性的和可預見的影響,不問其發生于什么地方,均受美國法律管轄”;克林頓政府在闡釋其競爭法域外效力的理由時也強調,競爭法首先應促進和保護開放的全球競爭市場,其次是保證競爭法在全球市場的執行。因此,美國反壟斷法的執行必須涉及于發生在美國境外的或涉及外國企業的各類行為,尤其是當這種行為對美國的商業產生了直接的、實質性的以及可以合理預見的反競爭效果的時候。
美國獨創的“效果原則”問世之后,德國、歐盟等受其影響,在其反壟斷法中不同程度地涉及了域外效力問題。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在本法適用范圍內具有影響的所有限制競爭行為,由于本法適用范圍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限制競爭行為亦同。”歐盟在其反壟斷法域外適用的管轄權問題上,顯然也接受了美國反壟斷法的“效果原則”。例如在Bendix案中,歐共體委員會明確指出:歐洲體的競爭法適用的依據是協議(當然也包括所有違法行為)在共同市場領域內的一切直接、間接的效果,而非違法亂紀企業營業處所的所在地。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在大多數情況下,效果原則被視為國內競爭法單邊生效的一種工
具,為單邊適用本國競爭法提供了依據,但是也造成了美國與其他國家的利益沖突與緊張關系,迫使美國近年來不得不采取一些妥協與靈活的措施。最典型的是美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確立的“利益平衡”原則,即在實行域外管轄時應考慮國際禮讓與公平。根據該原則,如果美國行使域外管轄引起與外國利益的沖突,法院就應當考慮外國的利益并努力公平衡量外國與美國之間的利益沖突,以便決定是否對某項國際反壟斷爭議主張管轄權。換言之,美國法院必須通過“平衡原則”來決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轄權。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美國為了緩和與外國的利益矛盾并解決法律沖突或對抗而采取的一種自我限制措施。雖然在他國的強烈反對下,美國對其域外管轄政策有所調整,但總的態度是積極的,沒有太大的變化,而且其奉行的效果原則確實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產生了影響,有可能發展成為通行的域外效力原則。
3.單邊規制的效果分析。單邊規制經歷了從嚴格的“屬地主義”到“效果原則”再到“利益平衡”的演變過程,賦予單個國家及區域組織的競爭主管機構對內對外的管轄權,既有利于保障國家及區域內部市場的有效競爭,又適應了限制競爭行為全球化的挑戰。客觀上,由于在國外實施的損害本國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越來越多,影響力也越來越強,必然促使國家將反壟斷之手伸到國外,以保護本國的利益。
但是,反壟斷法域外適用制度自其出現起,就引發了各國間的政治、經濟、法律沖突。如上所述,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各國普遍采用“效果原則”域外適用本國競爭法,然而,域外適用因為要與外國發生關系,這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就存在很大的問題:
其一,單邊適用本國競爭法容易引起國家之間的管轄權沖突。這特別表現在企業合并的案件中。例如,在巨型石油企業埃克森和莫比爾的合并中,因為這兩個企業幾乎在全球每個角落都有生產和經營活動,它們的合并不得不向美國、歐盟、加拿大、挪威、瑞士、墨西哥、巴西、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羅斯、日本等12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主管機關進行強制性的申報。甚至還向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反壟斷主管機關進行了非強制性的申報。戴姆勒一奔馳公司和克萊斯勒公司的合并也是如此。因為這兩個公司在全球共有141個生產廠家,在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為了能夠順利地進行合并,它們曾研究過40多個國家的反壟斷法,并向其中10個國家進行過申報和批準程序。由此人們就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上述這些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主管機構對合并有不同看法,有些國家批準了合并,有些禁止合并,那么,哪個國家最終有權審查或者批準這些對全球競爭有著重大影響的合并?哪個國家的法律對合并有最終的管轄權?。管轄權的沖突與不確定性,將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甚至造成企業在相當長時間內處于經營不穩定的狀態,不符合日益增多的企業跨國經營潮流。
其二,單邊適用本國競爭法容易造成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一方面,由于國家之間競爭法存在很大的差別,一個發生在甲國境外的商業行為按甲國反壟斷法可能是違法的,但按行為地國家的法律卻可能是合法的,造成甲國與他國的法律沖突。另一方面,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許多國家認為擴大他國反壟斷法的管轄權對本國的商業利益是有害的,因而會制定特殊的對抗性立法,保護本國企業免受他國競爭法管轄。比如,一些國家紛紛制定特殊的對抗性或保護性立法,來保護他們的企業不受美國反壟斷判決的管轄,澳大利亞制定了《1979年外國反托拉斯判決法》,加拿大頒布了《1980年外國訴訟與判決法》,新西蘭制定了《1980年證據修正法案》,英國頒布了《1980年貿易保護法》等等。這些特殊的保護性立法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政府當局有權禁止將任何為外國法院實行域外管轄所需要的文件和證據送到本國的管轄范圍之外;二是這些保護性立法能夠使外國的反壟斷判決無效或削弱該判決的效力。例如,澳大利亞的《外國反托拉斯判決法》第3條規定:“如果外國反托拉斯判決對其他國家的貿易或商業產生有害的影響,這種判決在澳大利亞是無法律效力的。”根據新西蘭的《證據修正法案》,總檢察長有權禁止為外國當局提供任何資料和證據。
歷史上,平行進口案件是比較少的,只是偶爾發生。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尤其是近幾十年來國際貨物貿易和技術貨易的迅猛增長,因平行進口而引起的爭議和訴訟大量出現,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都紛紛采取對策應對平行進口商品。但我國或因處于低價位市場,或因進口配額與高關稅存在且市場經濟并不發達,平行進口問題并不明顯,因平行進口而生的訴訟也較少見[2].然亞洲金融危機后,周邊各國貨幣紛紛貶值幣而人民幣幣值則基本穩定,故各國產品紛紛進入中國,由此也引起了平行進口問題,“水貨力士”[3]便是一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與國際市場的進一步接軌,尤其是在不久成為WTO締約方后,中國將大幅度減讓關稅和消除貿易壁壘,國際貨物與技術貿易必然會大幅度增長,因之而引起的平行進口糾紛也必將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下文也簡稱為平行進口)問題。
本文的內容主要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討論對象,分析形形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家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恰當含義,以作為后文討論的法律規制的對象;進而歸納出平行進口的特征,以明確平行進口與正常貿易、非法貿易的區分;最后,在平行進口的含義與特征的基礎上,以出口國與進口國商標權人的關系基礎為參照,列舉平行進口可能表現的各種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討論對象。接著,本文將主要討論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由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共同構成。第二部分是從實然的層面上,包括國家層面的立法、司法和國際層面的公約、協定,探討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沒有將各種態度進行分類討論,而是列舉各主要國家與主要條約的態度,一方面是為了突出其個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時也是因為特定國家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是難以準確的歸為一類,同一類態度的國家之間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第三部分是從應然的層面上討論平行進口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和法律規制方法。本部分從平行進口涉及到的價值關系入手,結合規制平行進口的考慮基點,提出對待與商標權有關的平行進口問題的法律規制態度與方法。最后為本文的結論。
一、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界定
(一)平行進口的含義與特征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與“灰色市場”(Gray Market)是常常作為同一含義使用的,即平行進口亦稱作灰色市場,灰色市場也稱作平行進口。但不論從字面意義上,還是從是具體使用上,它們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認為灰色產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場這一術語多用在美國,而歐共體內則多用平行進口這一術語[4].有的學者指出,最初未經授權進口真貨被稱為“灰色市場”或“灰色產品”,這種稱謂將進口和銷售灰色產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權的銷售和“黑市”之間,但從事灰色市場生意和贊同此類做法的學者反對這種定性,尤其反對“灰色市場商人”的提法,他們更愿意用“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產品”和“平行進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進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經著作權人或商標權人許可的進口和銷售與經授權的銷售渠道“平行”發生[6],而灰色市場則被廣泛地用來涵蓋貨物被合法地獲得卻被未經授權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場可以分為國內灰色市場和國際灰色市場,國際灰色市場又主要有兩種基本模式:其一為平行進口,即灰色進口人與經授權的進口人競爭;其二為進口本國生產者的境外分支機構的產品,即灰色進口商與國內生產者競爭[8].可見,平行進口一詞主要在于表明當經授權的貨物和未經授權的貨物都被進口時存在著兩個獨立的進口路徑。但其描述并不總是準確的。因為有時經授權的貨物并不是進口的,而是國內生產的;甚至偶爾未經授權的貨物也不是進口來的,如出口商依優惠的出口價格取得貨物卻轉而在國內銷售[9].盡管如此,法院和學者為試圖緩解未經授權貨物進口人在用語上的擔憂,一般使用平行進口來描述[10].本文中也將使用平行進口一詞,而不用灰色市場,但在含義上并不作嚴格、明確的區分。
盡管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在含義上不作區分而視為一體,但學者及法院對平行進口含義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樣,由此也一定程度導致了對平行進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規制的分歧。最為寬泛的灰色市場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國內灰色市場和國際灰色市場的大灰色市場,其共同特點是貨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經非授權商銷售,并且這種非經授權的銷售都是知識產權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這兩類灰色市場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顯不同的:國內灰色市場主要涉及壟斷法與合同法,而國際灰色市場則涉及知識產權法、關稅法、貿易法、競爭法等。再例如,國際灰色市場可以直接“規制”銷售灰色貨物商,而國內灰色市場則必須追及該貨物的源頭[11].因而,這種界定太過于寬泛而難談相對統一的法律規制,一般不為大家所取,大家所討論的主要是國際灰色市場問題,即討論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交叉之處的平行進口。但在界定此平行進口時,雖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識,如該產品在進口國存在有效的商標權人和該產品的進口未取得商標權的許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現在:
1. 平行進口是否以存在著平行的兩個進口(即“雙重進口”)為必要。有人認為平行進口是“在外國商標權人授權國內商標被許可人(以下簡稱商)使用其商標制造或經銷其特定商品的情況下,其他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的國內經銷商(以下簡稱非商)通過外國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合法地進口外國商標權人或其授權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國內銷售,從而形成商與非商在國內市場因商標正面競爭的現象”[12].這種定義的實質是認為平行進口存在雙重進口,即被授權商的先行進口和非商的平行進口,也就是說被侵權人只能是有關的商標權被許可人。其實,這種意義上的平行進口只是一種典型的進口,并不能涵蓋平行進口的全部外延。實際上,被授權的商所銷售的產品并不總是進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產的;而且,商標權的許可人也可能成為被侵權人[13],這種情況發生在國外的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被進口到許可人所在國時。如果非要理解為存在平行進口的話,我們不妨認為進口國的商標權人當然的擁有進口權,故他人的進口為與之平行的進口,但該理解并無現實意義。因而這種從字面上很狹窄地理解平行進口的做法并不多見,一般認為平行進口不以雙重進口為必要,而是將它與灰色市場作同一含義研究。
2. 平行進口的產品的來源問題。平行進口的產品是真品,是未經授權的經銷商通過合法的渠道購買的,這已達成共識。但是對平行進口產品來源仍有些分歧,涉及兩個方面:其一,從地理意義上,該產品是否應是未授權經銷商在進口國境外購買的;其二,從生產者角度,該產品是否包括進口國內商標權人自己制造的。
關于第一方面,雖然有人認為偶爾未經授權的貨物也不是進口來的[14],但就筆者所接觸的材料看,這本身也是種例外,學者的討論中基本不涉及此問題,這在更大程度上應該是國內灰色市場或欺詐的問題,更何況本文所討論的是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因而也認為從地理意義上,平行進口產品應當是未經授權的經銷商在進口國境外購買而進口的貨物。關于第二個方面,分歧是相當明顯的。有的只將平行進口產品定位于進口國被授權人國家制造的產品,如認為平行進口是“由美國廠商制造的產品,出售給國外經銷商以較低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而這些產品重新進口到美國,和經授權的美國經銷商的產品進行競爭,從而迫使美國經銷商降低銷售價 格”[15].這種定位是相當狹窄的,也很不現實,因而甚至被許多人排斥在外而認為平行進口產品是外國制造的產品上帶著本國有效的商標、專利、版權而未經授權的進口。這種含義為美國最高法院在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案[16]中所采用(用平行進口來指國外制造的,標有有效的美國商品的貨物的未經授權的進口);而且,美國著名的《布萊克法律詞典》在闡述“灰色市場貨物”(Gray Market Goods)一詞含義時也采此做法,認為是指標有美國有效商標的外國制造貨物未經美國商標持有者的許可而進口[17].這種界定實際上將美國出口的貨物又再次進口到美國的情形排除在平行進口之外了。至于原因,法院認為當一個美國生產者決定限制國內市場促銷的努力而以低的足以使外國經銷者在美國同美國生產者競爭的價格出口貨物時,平行進口或灰色市場這些詞語并不能恰當描述這種結果。這種界定并在1998年的Quality King Diatribe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18]案件中得到維持。但是,本文認為,雖然此種情形比較難以理解或者說平行進口較不能準確描述其特征,但此種情形確實在發生著,其原因除了企業自身特殊意圖(如開拓市場)外,也可能由市場自身形成。無論如何,這些產品再次被進口到國內時是商標權人所不希望的,其與平行進口的共同之處更多,因而本文討論中將這種情況也包含在內。
3. 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是否必須享有商標權。雖然有的人認為平行進口是“在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所進行的進口并銷售該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19],或認為“商標權的平行進口是指同一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就同一商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同時享有商標權的情況下,某第三方或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將其在其中某一國合法使用該商標生產、制造或擁有的商品投放其中另一國的商業行為”[20],甚至比較模糊地說平行進口產品是從外國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21],但筆者所見的多數定義僅僅是指出該商標權在進口國受到保護,而不去限定其在出口國的狀況,應該認為其包括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不享有商標權的狀況。對此,有的概念明確指出了這一點,認為平行進口是指“某一產品受到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進口商未經授權將權利人或經權利人許可在外國制造、銷售的該產品,或者他人在該產品不受保護的國家生產的產品進口到該國的行為”[22],歐盟的一些判例也證明了這一點[23].另外,還應指出,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受商標權保護時,不僅包括與進口國是同一原始商標權人,也包括是不同于進口國原始商標權人的獨立的商標權人。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此時產品由一國未經授權進口到另一國與典型平行進口的效果類似,利益都是有獨立性,因而放在一起研究,有的學者稱之為“相互獨立知識產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那么,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將本文所要討論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大致界定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進口商在某商標權或商標使用權已受本國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未經本國商標所有人或商標使用權人許可,將從國外合法購得的相同商標商品輸入本國的行為。
由此可知,平行進口的主要特征有:
1. 從主體上看,平行進口的進口商不擁有在進口國對平行進口商品的商標權或其許可權。
2. 從行為上看,平行進口的進口行為未得到進口國商標權人(包括被許可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考慮商標權許可問題,其進口行為是依法辦理了海關清關手續的“正常”的進口貿易。
3. 從對象上看,(1)平行進口的商品上的商標在進口國具有商標權,受知識產權保護;(2)平行進口的商品在出口國并沒有侵犯權利人的商標權,也不是假冒偽劣商品,而是正宗的合法產品。
(二)平行進口的形式
有的學者為了研究平行進口中的商標法律問題,而從中國的角度將此類商標法律問題分類兩類:一是進口類,二是出口類[24].進口類是指“一國的非商從國外進口的產品是否侵犯了本國知識產權人(包括被許可人)的知識產權”,出口類是指“一國的出口商出口到國外市場的商品是否侵犯了該國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25].其實,這兩類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對一個企業來說有些現實意義,但出口類所涉及的實際上是進口國的進口類中的問題,依據國際私法規則和國際法的屬地原則,仍要由進口國來處理。因而,本文從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對此不作區分,而是實際上作為所謂進入國的角度考查平行進口的形式及態度。
綜而觀之,平行進口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平行許可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原始商標權人分別在進口國和出口國授權本地進口商進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銷售商標商品的情況下,進口國無商標許可的第三方仍從出口國進口商標商品銷售或使用。
2、在單方許可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一國商標權人在另一國授權本地進口商進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銷售商標商品的情況下,其中一國的無商標權許可的第三方從另一國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3、在相互獨立商標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在進口國和出口國分別存在相互完全獨立(不存在授權關系或共同來自一個原始商標權人的授權)的商標權人的情況下,進口國未經授權的第三人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4、單一商標權(包括使用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商標商品被銷售到不用商標法保護此商標的一個國家后,已經存在商標權人或被許可人的進口國的未經授權的第三人從該國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二、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
(一)平行進口國家層面上的法律境遇
目前,關于平行進口的國際公約規定尚且不多,因而,遇到此類案件,必須依據國際私法規則和國際法的地域性原則而由法院地國依據其國內法處理,故考察國家層面上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顯得相當重要。顯然,一國的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也是隨其歷史的發展而變化的,明其變化甚是重要,故而本文不對各國依其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不同而分類考察,而是依國別對幾個在國際貿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國家分別考察,使其更具現實意義。
1.美國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國際分工的深化,貿易全球化、虛擬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國際分工的基礎不再是先天要素稟賦,而成為了信息資源,直接導致了世界市場成為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上的虛擬全球電子市場,這種轉變引起了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國際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業制成品,而是信息產品。國際貿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方向發展,信息技術貿易成為各國引進新技術的重要途徑,最終是國際貿易出現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三分天下、齊頭并進的格局。
中國貿易行業對策
(1)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現行國際貿易法規是基于傳統貿易方式制定的,已經不適用于新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在網絡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都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不對其進行完善將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巨大的阻礙。因此,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長足健康發展,必須加快對現行國際貿易法的修改進程,及時制定、出臺新的貿易法規。我國現有貿易法律法規實踐基礎主要是是傳統貿易方式,而面對電子的蓬勃商務發展形勢,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力度,并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組織專家,加快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并且盡快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促進了國際物流的產生和發展,如今,國際物流成為了現代物流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流顧名思義即“物的流通”,是實現貨物在兩個或者更多的國家區域之間的物理性轉移而發生的貿易活動。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經濟全球化越演越烈,現代物流作為一種先進的物流方式,被世界各國企業廣泛接受和應用。
一、國際貿易的產生是國際物流的基礎
國際物流是指實現貨物在兩個或者更多的國家之間的物理性轉移而發生的貿易活動。我們這里講的國際物流,是跨越國界范圍的貿易活動,也是從我國國內物流延伸和擴展出去的一種形式。國際貿易是多個國家之間記性的活動,我們也可以把它看做是國際貿易的一種特殊形式,國際物流在經營過程中服務于國際貿易,也為國際貿易提供了較多的服務行為。在此基礎上,我們不難看出,國際物流的產生依賴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如果沒有國際貿易,也就沒有國際物流的產生和發展,因此可以說國際貿易的產生是國際物流產生的基礎。
二、完善的國際物流系統是發展國際貿易的保障
國際貿易的產生是國際物流產生的基礎,從國際物流產生以后便就開始獨立發展,并且發展迅速,也對國際貿易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轉移會給國際物流的流量帶來上升狀態,這也促進了國際物流的發展。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國際物流中的科技手段應用越來越多,這些手段使得國際物流活動中的信息更好更快地進行傳遞和反饋,也能為企業提供消費者的很多信息,使企業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出符合消費者意愿的計劃并加以實施。這樣的做法可以大大提高企業的服務水平,提高消費者滿意程度,并且能夠刺激消費者的需求,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
科學技術不斷發展,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不斷應用到國際物流中,各個企業之間可以共享資源信息,這樣可以不斷滿足消費者的愿望,并且縮短產品流通的周期,使物流配送的速度變得更迅速。
三、我國國際物流業存在的問題
1.物流管理體制的落后。當前我國物流管理體制相對落后,仍然采用的是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傳統模式,許多管理部門沒有真正做到整齊分開,使得管理能力受到影響和制約,造成管理水平的整體下降,部門之間責任不明,推卸責任和人浮于事等局面,進而導致管理體系的能力不強,嚴重影響到國際物流的效率提高。
2.國際物流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由于我國的國際物流發展時間比較短,而且管理體制相對落后,使得我國缺乏統一的物流法律法規。我國缺少有效的法律監管,現有的民法和工商注冊法僅僅對運輸企業做出了幾點規定,而我國現在的很多物流業從業者都是第三方物流業者,它們之前的身份很多是從事于運輸和貨運,這些企業在轉型之后,法律地位已經發生了轉變,然而國內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物流行業的行為。
3.國際物流基礎設施尚不完善。我國現代化物流集散和儲運設施數量比較少、兼容性差,配套少。由于物流設施的結構不合理,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運輸設施的布局地區差異性較大,運輸方式之間沒有明確的分工,造成了盲目爭搶資源的現象。
4.國際物流標準化程度低。我國物流在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裝備標準不統一,器具標準不配套,特別是在運輸裝備和裝卸設備上還比較欠缺。我國的物流行業起步晚,在設施和裝備方面的標準化程度還比較低。
5.我國物流運輸能力落后。我國的國際貿易主要依靠海運,但是目前來看,我國運輸力的增長不能跟上國際貿易發展的速度,運輸能力仍顯落后。
四、我國物流發展的對策研究
1.建立統一規劃的物流管理體制。我國應該設立統管物流的部門和主管國際物流的分部門,明確分工。統一規劃和布局物流工作,統一對各部門、各地區的物流發展和規劃做出調配。確保我國物流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2.建立和健全關于物流發展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關于物流發展的法律法規有利于規范我國物流業的發展,形成層次分明,結構清晰的法律體系,使各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進而避免地方物流和中央物流因為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而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和沖突。
3.推行國際物流標準化。我國應該盡快發展物流的標準化建設,只有我國的物流標準與國際物流標準化體系相一致了,才能提高貨物和信息的流轉效率。
結語
隨著全球貿易量的空前壯大,貨物的跨國轉移使國際物流量大幅提升,國際貿易與國際物流發展成為了人們日益關注的話題。國際貿易與物流的發展是互動的,相輔相成。如今,歐美、日本等已經是世界貿易活動最為頻繁的區域,同時它們也促進了世界物流組織的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的物流行業應該不斷完善自己,充分發展物流技術,在世界貿易活動中發揮自己的長項,進而贏得更多的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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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環境危機、能源資源危機等呼喚著低碳經濟的發展,而低碳經濟的發展也必然會讓環境與經濟發展中的矛盾成為經濟領域中的熱點問題。在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并不能夠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在面臨低碳經濟帶來的沖擊時,我國國際貿易主體必須在生產技術、產品結構等多個方面做出改革與創新。而在此背景下,了解低碳經濟對我國國際貿易發展帶來的影響、探索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策略,對于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低碳經濟
低碳經濟提倡使用較低的能耗作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活動的支撐,其經濟發展特征表現為低能耗、低污染以及低排放,其實質在于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優化清潔能源結構,其核心在于對能源技術、能源制度以及社會大眾的發展觀做出持續的創新,從而有效抑制氣候發生惡化,并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雙贏。顯然,低碳經濟對于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同時也是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顛覆,因此,傳統經濟模式下的國際貿易發展必然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2低碳經濟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低碳經濟發展促使我國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產生了變革,同時也對我國出口貿易帶來了不容小覷的沖擊。在此過程中,我國出口貿易在短期內必然會承受低碳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成本壓力和技術要求,同時也必須對自身的生產理念、生產技術、技術格局以及產品格局做出改革,而在此過程中,我國出口貿易企業也可以獲得持續發展的動力。由此可見,低碳經濟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體現出兩面性的特征,而這些影響主要體現在出口貿易規模、出口貿易產品結構以及出口貿易企業競爭力等多個方面。
2.1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規模的變化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許多國家提升了自身對進口商品的環保標準與技術標準,并使用碳關稅來抑制高碳產品的進口。與這種國際貿易發展趨勢相對的是,我國出口貿易仍舊是以高碳產品為主,并體現出了資源密集與勞動力密集的特征,其中,塑料制品、機電、化工產品與鋼鐵等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占據著很高的比重,這也決定了我國出口貿易必定需要承受低碳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沖擊。根據世界銀行所做出的調研與報告顯示,如果大部分國家都開始將碳關稅當作國際貿易中的固定稅種,則我國出口貿易中的出口規模很可能會下降21%以上。
2.2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產品的變化
從我國出口貿易企業構成結構來看,中小企業企業占據著很高的比例。雖然長期以來,這些企業在出口貿易產品中體現出明顯的價格優勢,但是低碳經濟的發展卻會提升這些企業的出口成本。這些成本包括對低碳技術、環保技術的引進、研發,也包括我國政府為了鼓勵低碳生產而征收的污染排放稅以及進口國家所征收的碳關稅等,在此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中的高碳產品比例必然會呈現出降低趨勢,而低碳產品比重將會持續升高。
2.3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企業的競爭力
在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中,我國經濟產業鏈不可避免地需要進行重組與重建,從我國出口貿易方面來看,這為我國經濟發展的轉型帶來的良好的機遇,但是與此同時也為我國出口貿易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事實上,對于我國出口貿易企業而言,在短期中實現低碳技術的創新與生產模式的調整是并不現實的,同時,面臨著生產成本的提升,許多企業的獲利空間將會被逐漸壓縮,一些欠缺市場競爭力的企業甚至會面臨破產危機。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在長期發展方面,我國出口貿易企業會對自身的低碳技術做出不斷的更新與升級,低碳產品比重也會逐漸提高,這是低碳經濟發展對我國出口貿易所帶來的積極影響,同時也是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推動技術進步與環境保護的重要體現,在此過程中,我國出口貿易企業的競爭力也會實現逐步提高。因此,從整體來看,我國出口貿易企業在短期內需要承受低碳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沖擊,而在長期發展中則可以實現自身國際貿易競爭力的不斷提升。
3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策略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面臨著良好的機遇,同時也必須面對嚴峻的挑戰,為了抓住機遇實現我國國際貿易的持續發展,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與規范,同時也要求對外貿易企業樹立低碳發展意識,通過更新自身生產技術、調整自身產品結構,來實現自身國際貿易競爭力的不斷提升。
3.1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政策建議
首先,我國政府部門應當針對低碳貿易發展趨勢制訂整體規劃。由于我國國際貿易一直處在粗放型的經濟模式影響之下,所以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政府部門應當樹立學習心態,對其他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制度建設和先進經驗做出借鑒,同時在尊重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進行在創新,以便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需求的發展戰略。為此,我國應當構建起專門負責低碳經濟發展的科研機構,對我國低碳經濟發展以及低碳國際貿易發展進行指導,從而確保我國國際貿易能夠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具體而言,這一科研機構所需要研究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需要針對國際貿易中出現的低碳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中的環保標準做出制定,引導國際貿易主體提升自身的低碳技術水平,從而促使我國國際貿易主體適應低碳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的競爭;其次,應當參與到國際低碳標準制定的國際談判當中,從而在爭取規則制定權的基礎上為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提供更多的主導權與話語權。其次,我國政府部門有必要針對低碳貿易壁壘完善國際貿易法律法規。隨著低碳經濟理念在世界范圍中的興起,我國對外貿易面臨著越來越多由綠色低碳壁壘引發的貿易糾紛。為此,我國政府部門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從而避免這些貿易摩擦持升級。在此過程中,我國應當明確節能減排目標,并在對其他國家低碳經濟發展經驗做出借鑒的基礎上承擔起相應的減排責任。同時,我國政府應當的那個應當針對國際貿易企業普及國際貿易法律,推動國際貿易企業了解國際貿易總的低碳標準。同時,我國政府部門應當以提升對外貿易企業的貿易摩擦與糾紛應對能力為出發點,對低碳貿易法律法規做出完善和嚴格落實,并在國際貿易中聯合其他國家做出據理力爭,對自身利益做出維護。
3.2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企業應對措施
首先,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重視低碳產品與低碳技術的研發。在我國國際貿易企業發展過程中,長期以加工貿易為主的國際貿易發展模式體現出粗放型的特點,即主要依靠于廉價勞動力參與國際貿易競爭,在這種國際貿易發展模式下,我國國際貿易企業不僅難以獲得較高的利潤,而且不可避免的遭受各類貿易壁壘,特別是在低碳經濟背景下,這些貿易壁壘不僅包括傳統的反補貼、反傾銷壁壘,也包括碳關稅等壁壘。因此,我國國際貿易企業應當了解低碳經濟發展要求,并在遵循低碳發展原則的基礎上重視低碳產品以及低碳技術的開發,從而提升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并提升自身在國際貿易新格局中的優勢與地位。具體而言,我國國際貿易企業的低碳產品與低碳技術的研發,應當建立在加大經濟投入的基礎之上,通過構建技術引進基金與低碳研發基金等形式來完成低碳產品與低碳技術的國際引進與自主創新。其次,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重視推廣碳標簽制度,并打造低碳產品品牌。碳標簽制度的推廣,能夠有效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產品遭受低碳國際壁壘。2007年,英國就已經都對碳足跡標志進行了引入,隨后,歐美國家以及韓國、日本也開始推廣碳足跡標志制度。在此背景下,許多國際公司都要求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具有碳標簽,這讓我國國際貿易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沖擊。當前我國家居產業、紡織產業、光伏產業等雖然都面臨嚴苛的碳足跡要求,然而能夠推動低碳認證的企業仍舊不多。因此,我國對外貿易企業應當提升自身產品的低碳水平,在積極申請低碳認證的基礎上提升自身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后,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對低碳消費理念進行引領。從國內市場來看,高碳產品之所以很難完全退出市場,是由消費者對高碳產品的消費需求所決定的。因此,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將低碳消費宣傳當作自身責任,通過提升消費者的地毯消費意識來轉變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和生活方式,促使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在此基礎上,我國國內的高碳產品需求也會得到持續削弱,低碳生產自然也成為市場發展下的必然要求。這對于提升我國整體的低碳產品生產水平以及低碳科技的創新能夠提供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4結論
總之,低碳經濟促使我國國際貿易主體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局面,而為了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發展模式與低碳經濟的適應性,我國政府部門必須發揮出自身在國際貿易發展中的引導與規范作用,而國際貿易企業也應當重視自身低碳技術的引進與研發、低碳標簽與低碳品牌的推廣與打造,并重視對國內消費者消費觀念的引領,從而為國際貿易中低碳理念的落實提供良好的技術環境和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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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方面論文范文二:跨文化溝通與國際貿易的辯證關系
摘要:跨文化溝通是國際貿易之間必不可少的環節之一。溝通是進行商務開展的基礎,而跨文化的差異既是影響國際貿易之間的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也是進行商務開展所必須研究的課題之一。本文從跨文化溝通入手,簡要淺析跨文化溝通和國際貿易之間的辯證關系。
關鍵詞:跨文化溝通;經濟貿易;文化差異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來,國際之間的貿易往來也越來越頻繁,頻繁的貿易不可避免需要溝通。隨著經濟貿易往來的頻繁,以及經濟格局發生的變化,跨文化溝通所表現出來的社會現象和經濟影響也逐漸受到經濟研究學者的重視。跨文化溝通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文化差異,而文化差異又包含了許多方面,如文字語言、文化背景、歷史內涵、地域差異等,這些也都是影響國際貿易之間的關鍵因素。中國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以及成立亞投行,不僅提高了中國在國際經貿之間的地位也使得中國在國際經貿中更加具有話語權,近年來,中國的經貿業務迅猛增加,對外經濟總額也逐年上升,新的對外經貿結構格局逐步形成,已經逐步從過去的中國制造向現在的中國創造轉變,對外貿易結構多樣化趨勢更加明顯,這些新的國際貿易特點也使得跨文化溝通有了新的變化趨勢。
一、跨文化溝通與國際貿易之間的辯證關系
(一)文化差異給國際貿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以中國對外經濟為例,由于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不同差異,使得在對外貿易初期,跨文化溝通一直是制約國際貿易的主要因素。一是中國文化與西方經濟文化的文化沖突給國際貿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國際貿易往來,如中國人在經商過程中講究綜合思維和中庸態度,往往是先談原則,后談細節,這和英美的務實文化有著比較明顯的差異,西方國家更加注重的是服務的質量和商品的細節,而對于原則性的東西,西方人往往沒有太大的意愿。尤其是西方國家中的德國,一向是以細節著稱,嚴謹的態度使得他們在經濟談判中更加注重對細節的處理,而中國文化的綜合思維和中庸思維則可能成為妨礙其中經貿環節的障礙;辯證來看,文化沖突和文化差異促使貿易不斷發展,技術不斷革新,如中國提出的創新觀念就是在文化差異的基礎上對技術和經貿形式進行創新,從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語言溝通是影響國際貿易的另一重要因素
國際貿易往來不可避免的是語言的溝通,由于中國思維方式和語言特點與西方語言有所不同,因此在語言溝通方面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如果語言溝通不暢,或者翻譯過程中出現與交易國家語言文化偏差,就會導致在商業談判中造成一定的誤會或形成暈輪效應,從而使得經濟貿易談判談判破裂,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三)跨文化溝通中的價值觀念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價值觀念是人類主觀評判的標準之一,也是決定善惡的標尺。價值觀念和一個國家的道德文化、歷史背景等都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容易受到宗教、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響。如當今國際貿易中伊斯蘭教國家與其他宗教的價值觀念差異,決定著伊斯蘭教國家和其他非伊斯蘭教國家經濟貿易的成敗。因此,價值觀念對于一個國家對外貿易的取舍有著緊密的聯系。再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價值觀念都是以利益為前提,經濟貿易就是為了獲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這直接決定著他們的貿易形式、談判風格和貿易種類;而中國一直講究利益共存和平等協商,因此在商業談判中一直講究的是和平談判和協議為主,以互惠互利為基本出發點,兼顧協調可持續發展,這些決定了中美兩國在經濟貿易過程中,跨文化溝通時需要綜合考慮兩國的價值觀念。
(四)法律法規對經濟貿易的影響
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它不僅僅是一種行為規范,更是一種經濟貿易的行為準則。任何經濟貿易形式都必須考慮到經濟交往國家的法律法規,都必須得到被交易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認可,才能實施下一步正常貿易,除此之外貿易過程中還要考慮到國家與國家法律法規不兼容的情況。相比較西方而言,中國的法律法規還處于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階段,而西方國家已經基本構建起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這就使得在國際經濟貿易過程中,在西方國家有法可依的貿易條款,可能在中國并不存在;或者在西方國家通用的經濟貿易準則在中國并不適用等情況。跨文化溝通中的法律法規既可能給經濟貿易造成一定的阻礙,同時也是保證貿易正常有序進行的保證,在法制化的今天,任何經貿形式都需要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強制約束,這樣才能保證貿易的正常化,避免經濟貿易矛盾、經濟貿易沖突和不正當的競爭。因此對待跨文化溝通的法律法規,需要辯證看待,充分認識中國在法律體系建設中的不足,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二、新形勢下跨文化溝通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跨文化溝通在經濟貿易前期可能是阻礙經濟貿易的主要障礙,但隨著文化的融合、文化趨同、溝通的頻繁以及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跨文化溝通在經濟貿易后期會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
(一)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趨同是經濟全球化的助推劑
文化的融合和文化趨同使得各國際貿易國家在談判準則、價值觀念等方面找到共同點,從而促進商業談判的成功和提高國際貿易業務量,提高國際貿易的成功率。此外,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趨同也是經濟全球化的助推劑,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會促使經濟貿易文化呈現多樣性,更能從貿易雙方中找到利益共同點。
(二)信息全球化為跨文化溝通和國際貿易插上了騰飛的翅膀
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普及,各個貿易國家溝通也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形式也更加方便快捷;信息化也為各個貿易國家互信提供了良好的開端,使得各個貿易國家能夠借助互聯網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和情報,從而更能通過了解一個國家的背景、歷史、價值觀念、法律法規等來降低交易的失敗率,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交易的效率。可以說信息全球化為跨文化溝通和國際貿易插上了騰飛的翅膀。總而言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推進,跨文化溝通對于國際貿易的副作用會逐步減小,取而代之的是業務量的增加和交易額的上升,但就目前趨勢來看,跨文化溝通對國際貿易還有著比較重要的影響,因此必須強化對跨文化溝通和國際經貿之間的動態研究,進一步探索他們之間的辯證關系,從而讓跨文化溝通成為國際貿易的橋梁。
中國最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發展,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今天,必須要采取相應的對策占據國家市場。改革開發以來,我國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已經越來越高,這為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市場中提供了條件,再加之,國外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因此只要中國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環境背景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對策,必定會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
一、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特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國際政治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這為經濟發展提供了穩定了政治環。科技革命的到來,大大提高了社會生產效率,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后果就是國際分工越加的詳細、國際貿易逐漸的興起。現階段國際貿易自由化程度已經越來越深,其所具有的特點如下:
1、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加快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國家貿易迅速發展。但就國際服務貿易這一項來說,交易額持續攀升,在新世紀初,已經超過了7億萬美元,而這只是國際貿易的一小部分,可想而知,國際貿易的發展的快速性。現如今,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在一定的加快,各個國家或地區紛紛取消貿易保護政策,進口國外的產品,也將本國的產品遠銷國外。現代世界上很多國家,經濟發展主要是依靠國際貿易。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對各國的經濟發展都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也對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雖然國際貿易增長速度已經保持平穩,但是貿易總額也在繼續發展。
2、地區發展不平衡
因為世界各個國家之間的科學水平有非常大的差別,經濟實例也大不相同,因此每個國家參與到國際貿易中程度有很大差別,對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為各國帶來的利益也有非常大的不同。現階段,國際貿易自由化市場中,發達國家依然占有主導地位,因此能夠獲得更大的益處。這種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嚴重削弱了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價值,有些經濟十分落后的國家,幾乎沒有能力參與到國際貿易自由化市場中,因此也就無法享受到相應的利益價值。為此,能夠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衡發展,國際組織機構必須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措施。
3、多邊規則談判越來越多
各個國家為能夠在國際貿易自由化市場中,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通常各個國家會聚集在一起商討對策,保證每個國家都能夠享受到國際貿易自由化成果。各個國家進行多邊規則談判,每一次談判可以說都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最用。其中比較重要的多邊規則談判有東京會合談判,此談判可以說開啟了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道路,除此之外,還有烏拉圭談判,此談判促進了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另外,多哈會和談判的進行,使得國際貿易自由化更加的深化。如果未來國際貿易自由化要想進一步發展,各個國家必定也會進行更為深入的國際貿易自由化。
二、中國采取的對策
面對這樣一個大的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背景環境,我國必須采取合理的有效的對策,才能夠在貿易自由化市場中獲得發展。
1、建立健全貿易法律體系
1.1制定貿易的基木法。我國目前眾多行業的法律法規仍有很多空白和不完善,這對國際貿易非常不利。一方面完善我國貿易的出口體系,制定服務貿易的發展戰略,以稅收、財政、政策等形式加大對服務業的支持力度,促進服務貿易的出口;另一方面建立貿易的保障措施,在為貿易提供必要的救濟途徑的同時對違反我國貿易政策的行為提供制裁與報復的依據,做到“可攻可守”。
1.2在《對外貿易法》中明確我國貿易的管理機構,并對其性質、職能、權利等作詳細的規定,以法律形式確定的管理機構在對外貿易中更具強制性和合法性。其次,完善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主要表現在:提高服務行業的立法層次;完善現有服務業的法律法規;加強服務業立法,彌補尚未制定法律法規行業的空白,使整個行業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加貿易的透明度。
2、建立多層次的貿易管理體制
建立一個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并存、行政管理與民間自律組織交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第一,建立貿易的協調管理機制,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建立商務部與各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二是建立各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此項措施主要在于為貿易行政管理機構創立一個交流、互動的平臺,避免“政出多門”或“政不出門”混亂的管理局面,實現信息共享,從而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對內可以有效的整合不同部門之間的利益,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貿易管理的效率,同時不同機構可以相互磋商、共同決策,有利于提高決策的民主化與科學化,制定統一的合理的貿易政策;對外有利于各部門之間形成合力。
3、積極推動區域和雙邊貿易的談判
GATS作為全球第一個多邊貿易規則,對貿易自由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這已越來越不能滿足一些國家對于更高水平自由化的需求,加上GATS并不排斥區域性和雙邊性貿易體系的優惠制度安排,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尋求更高層次的貿易自由化。區域性與雙邊性的貿易體系成為各國廣泛接受的貿易自由化形式。區域性和雙邊性貿易體系降低了貿易自由化的談判難度,更加便利的市場準入以及更少的貿易壁壘。它有助于實現區域與雙邊貿易的優勢互補,推動地區合作,提供地區貿易的綜合競爭力。從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區域性和雙邊性的談判為GATS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鑒,為GATS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提供了可能。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國際自由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階段,各個國家都應該積極的采取對策,才能夠在國際自由化市場獲得利益。我國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市場上,必須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國際化的法律標準,以便企業能夠更好進入到國外國家,也可以更好的引進國外企業,同時還需要制定完善的貿易慣例體制,規范市場上各個企業的貿易行為,同時要積極的與其他國家進行貿易談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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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的電子商務已經逐漸成為國際貿易通行的重要手段,電子商務與以往的貿易方式相比較,具有很多新興的優點。例如,在資金上投入相對較少,出口貿易環節較簡單,在交易上比較節約時間,并且交易不受時間與地點的限制,這些優勢極大地引起了世界各國企業家的重視,中國在外貿交易上積極的拓展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躋身世界貿易的競爭環境中,并且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因為國際電子商務的運行環境并不成熟,加上我國的外貿企業在人才建設以及組織管理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導致我國的電子商務水平還處在相對初級的階段,對參與國際貿易競爭有很大的阻礙,不利于增強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競爭力。目前,面對國際十分復雜的貿易環境,我國積極主動借鑒他國一些成功成熟的經驗,結合我國貿易的特點,制定符合實際的國際競爭力的提升策略刻不容緩。
一、影響我國外貿電子商務國際競爭力的因素
(一)沒有成熟的政策及服務支撐
在當前階段,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的立法并沒有得到完善,沒有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整個電子商務運作的合約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我國在2005年出臺了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但是因為缺乏具體可執行的措施,使得法律法規成為一種虛設,相關部門對法律執行沒有明確的職責,整個電子商務的管理變得十分混亂。對整個外貿行業來說,國際互聯網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工作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并且在接入與使用的過程中會產生高昂的費用,商品代碼的標準化程度并不高,電子結算的程序也不順暢,這些都導致了我國的外貿企業不能有效地進行電子商務運作。
(二)國際貿易多部門的合作,影響電子商務的實施
國際貿易的交易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了很多的部門,且電子商務的運作伴隨著大批的發票以及文件。想要將這些數據做到清晰明了的運行,必須需要各個部門聯合起來合作,每個部門都應當積極的為實現標準化的數據而努力。但是因為條件的限制,目前想要做好這部分的工作,實現各部門之間的聯網還有很大的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對企業的運行發展起著關鍵的作用,一旦企業中貿易環節的電子化水平比較落后,將會拉低整個企業的貿易進程。
二、我國外貿電子商務國際競爭力提升的措施
(一)完善相應的基礎政策以及法律法規
想要全面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的公共基礎,就必須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服務,不斷加強我國對外貿易的環境建設,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競爭力。通過對西方發達的外貿經驗的分析,政府出臺的相應稅收優惠、對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相關部門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有效地保證電子商務的運行發展。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我國政府應當積極借鑒發達國家比較成熟的法律法規,與自身發展的特點相結合,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相應法律政策,全面提高服務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電子商務運作的軟環境和與安全性。
(二)e極與國際貿易市場接軌
我國的貿易行業應當積極地與國際貿易市場相接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形勢,與我國貿易發展的趨勢和特點有機結合,制定符合國際標準的運作模式,全面提升我國貿易中電子商務的國際地位,增強其國際競爭力。除此之外,還應當竭力與國際貿易組織聯系合作,與各國之間共同商討電子商務運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如關稅問題、仲裁問題以及國際的貿易標準問題等,并有效進行改善和解決。通過加強與世界各國之間的交流合作,全面推動我國貿易中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
(三)長遠規劃電子商務進程
外貿企業應當積極對自身電子商務發展進行一個科學、有效的長遠規劃,參與到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潮流中去,與自身實際的運作和發展情況相結合,為自身電子商務運作制定一個近期目標,分步驟的落實實施。首先,要建立靜態的產品信息網站;接著,要建立交互式的客戶服務功能,以及相應的數據查詢功能;再者,要建立面向外界的網上交易系統和平臺,有效地確保網上支付的功能;最后,要建立完整的國際供應鏈,確保整個終端之間共同協作。貿易企業的網絡營銷在提升自身競爭力的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不斷加強國際網絡營銷的策略,將有效地提升外貿企業電子商務的國際競爭力。
結語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之間的貿易實現了更深的聯系,貿易中電子商務也得到了蓬勃的發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為外貿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不夠成熟穩定,在整個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使得我國電子商務在國際市場中并沒有很強的競爭力。本文論述了影響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競爭力的因素,提出了提高我國外貿電子商務國際競爭力的措施,全面促進我國外貿電子商務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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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商務在我國現代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一)電子商務對現代國際貿易的方式創新
電子商務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的應用使得現代國際貿易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創新,主要包括以下三點:(1)對現代國際貿易主體及載體的創新。表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進入“虛擬”市場,通過互聯網商品信息。同時依托于互聯網的物流和信息流沖擊著傳統的國際貿易中的載體組織結構,降低了國際貿易經營主體的經濟投入;(2)對現代國際貿易手段的創新。實際上,對貿易手段的創新表現在貿易的整個過程中,在貿易前、貿易中和貿易后的各個階段,電子商務對貿易的運作方式都有著電子化的“革命”表現;(3)對健全現代國際貿易有關法律法規的創新。隨著電子商務越來越多地運用到現代國際貿易當中,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也相應地進行,為現代國際貿易法律法規的完善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電子商務在我國現代國際貿易中的應用路徑及具體表現
目前,電子商務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的應用領域越來越廣泛,在各個具體領域的應用也越來越深化。互聯網技術的方便快捷使得物流、信息流的交匯越來越頻繁,這種貿易形勢使得參與貿易的主體和客體都改變著自己的參與方式。同時,相關的貿易結構、貿易制度也發生著劇烈的改變。電子商務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的應用路徑在線上線下都有著具體的表現,主要包括:對外貿易信息系統、對外貿易業務管理、對外貿易服務傳遞、網上商品采購以及貿易標準化和貿易安全等領域。這些表現中的“網上商品采購”對于消費者而言尤其意義重大。對他們來說,在網上購物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這幾年在中國國內越來越流行的“海淘”、代購等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并發展的。
(三)電子商務在我國現代國際貿易中的應用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電子商務是一種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基礎,以Internet作為網絡交易平成一系列以商品貿易為中心的各種經濟事務活動的交易方式。它不僅僅作為交易的方式,也是一種傳播商業信息的媒介。電子商務充分體現了高效性、開放性、全球性、低成本等特點,突破了傳統經濟貿易方式的缺點,尤其對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2.現代電子商務的特點。
計算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是現代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基礎,計算機信息技術為現代電子商務提供了多方面的技術支撐,包括信息的處理和存儲等硬件技術服務,還包括軟件網絡貿易程序設計、信息傳輸及網絡維護等。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成為衡量企業電子商務經濟水平的重要因素,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應用計算機信息技術才能獲得不斷地發展和完善。電子商務中應用最先進的計算機網絡技術,擁有最先進的技術和知識,能夠為經營者提供智能化的貿易管理和交流平臺,充分體現了貿易活動的智能化。智能化還體現在國際貿易中不再只是以產品的數量作為貿易活動的重點,而更多的體現在對知識和技術的擁有作為分配財富的關鍵點。電子商務中的貿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發展。
3.現代電子商務的應用體現了網絡貿易的優勢。
以計算機網絡技術作為媒介的網絡貿易能夠大大降低貿易雙方的貿易成本。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網絡技術的優點得到了充分體現。經濟貿易雙方均可通過網絡資源獲得有利的信息資源,找到適合交易的對象,并通過網絡媒介進行網上信息的交流和商業洽談,大大降低成本。網絡的高效性得到充分體現。在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網絡辦公實現了客戶間文件的傳輸以及訂單的辦理訂購、洽談、簽約等各項貿易手續,帶動了商業活動各個環節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實現在一定時間內獲得更大程度的經濟效益。
二、現代電子商務在我國國際貿易經濟發展的應用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1.在我國國際貿易領域中,電子商務應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是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國由于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比較滯后,導致電子商務的應用程度相對較低。企業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指導性文件,沒有統一的規范,對于交易雙方都存在著貿易的風險,并且容易引起貿易糾紛。從全球范圍來看,國際上對于電子商務的管理也去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這樣在各國及國與國之間進行貿易活動的過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將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電子商務的應用存在著物流不暢的問題,阻礙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現階段我國物流行業的管理較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統一的管理,由于體制的不完善,物流行業的功能不能很好地體現,容易造成物流的不暢。此外,物流行業的硬件基礎設施不夠完善,無法順應電子商務信息化的潮流。
2.我國國際貿易中外貿企業本身在應用電子商務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外貿企業國際貿易信息化基礎較為薄弱,網絡規模較小。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是電子商務應用的一個重要前提,而我國的外貿企業中計算機基礎設施相對滯后且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才任然有限,這些使得外貿企業信息化基礎較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電子商務應用的范圍狹窄,程度低。我國的企業中應用電子商務的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低,應用水平較低。外貿企業中建立電子商務體系并廣泛開展業務活動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
三、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促進國際貿易經濟發展的對策
1.針對電子商務外部環境問題對應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電子商務廣泛應用的基本保障,同時法律法規的建立需要與國際接軌,便于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為貿易參與者統一的行為規定便于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規可以為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營造更好地貿易秩序,讓貿易活動能夠更加順利的進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證體系,為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提供信用保障。信用體系的建立需要商務部門、工商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協商,同時需要銀行等機構進行完善的資金流動記錄及企業信用狀況的監督和記錄,各部門協調統一制定信用度評定標準,及時對各企業進行統一化的信用度評定,并對各企業的貿易行為及時監督,對其信用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認定。
2.投資企業網絡信息化基礎建設,擴充人力資源,提高電子商務的利用率。
外貿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應用的基礎,加快基礎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推進電子商務的利用。企業本身需引進相關的硬件設施,聘用并培養合格的網絡信息技術人才和商務人才。學習和借鑒應用現代電子商務進行貿易活動的企業成功案例,并結合企業自身管理特點和貿易主題不斷地提高和發展,充分的發揮電子商務的優勢,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國際合作的機遇,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交流以及國際貿易新規則的制定。
電子商務的應用進一步推進了經濟全球化,跨越了國家和地獄的界限,但是也產生了稅務、知識產權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各國有關部門加強對話合作解決。同時加強國際企業之間的合作和經驗技術等的交流,學習國外先進的商務技術,引進國外的先進設施,不斷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經濟中的應用和完善。國際間的交流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起到了影響作用。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05
[中圖分類號]F713.36;F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2-0-01
從進入21世紀,我國加入WTO以來,計算機和網絡全面普及,以電子商務為依托的國際貿易占據了我國貿易的主要陣地。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國際貿易帶來了機遇,也使其面臨挑戰,國際貿易進入了互聯網主導的信息化時代。
1 電子商務發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分析
1.1 有利于企業突破貿易壁壘,公平參與競爭
近幾年來,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非常快,在各類貿易市場上占據重要的地位,國內外各界也對電子商務的監管不斷完善和規范,很多組織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保證了電子商務的公平性。因而,采用電子商務的貿易形式,有利于沖破貿易壁壘,抵制不正當競爭,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國內外的貿易發展都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1.2 促使國際貿易的手段向電子化發展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應用廣泛,涉及電子銀行的電子付款、與銀行的溝通等,其發展代替了傳統的紙質和現場的交易行為。電子商務使國際貿易經營的主體和經營方式發生了變化,很多的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網絡虛擬交易方式。同時,電子商務促進進出口貿易業務向虛擬化和電子化的方向發展。
1.3 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交易手段的影響
在計算機和互聯網的環境下,國際貿易受電子商務的影響,采用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交易,為用戶提供了便捷的交易方式。在貿易中的訂單、提貨和日常的商務交易往來中,通過網絡市場和虛擬洽談等方式進行貿易活動。
1.4 缺乏專業的電商人才和完善的管理機制
跨境電子商務需要復合型的專業人才,專業的電商人才不但要懂得國際貿易的專業知識,還需要熟悉國內外的文化知識和一些法律法規。但在我國,這種復合型的專業人才培養起步較晚,培養力度不夠,市場缺口較大,特別是有經驗的跨境電商人才更缺。另外,我國在電子商務和貿易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管理機制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發展跨境電商。
2 電子商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策略
2.1 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在貿易中的應用,需要有相對完善的法律和法規來約束,以此來確保貿易過程中和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企業、政府、消費者所要承擔的責任和履行的相關義務,并以此來規范國內電子商務和貿易的正常秩序。政府機構應該根據國內外實際,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與國際貿易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國際接軌,電子商務和貿易主管部門應積極執行和貫徹相關規定,督促企業依法辦事,規范市場秩序。
2.2 積極營造電子商務和貿易發展的良好環境
電子商務是當前貿易中最為流行的方式,政府要加大對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引導和扶持力度,讓其更好地應用于國際貿易中。我國政府需要發揮自身的宏觀調控職能,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和合作,爭取在國際貿易上獲得更多的話語權,打破區域貿易保護主義和不公平的競爭,為電子商務和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和諧、開放的交易環境。
2.3 加強跨境電商與傳統產業的融合,穩定供應鏈
我國貿易企業應抓住發展機遇,積極拓展各項業務,與海外知名大型企業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加強合作和貿易往來。將跨境電商與傳統的產業進行融合,實現“互聯網+”推動國際貿易。同時,建立信息化的數字工廠,從產品研發、生產、營銷等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和體系進行建設,努力打造電子商務的國際貿易品牌。
2.4 創建電子商務和貿易相關的人才培養模式
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貿易方式,在急劇的發展過程中,缺乏一定的專業人才,因而要求國家和政府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加強電子商務和貿易相關人才的培養,加快培育速度,培育應用型的高技能人才,使他們既掌握文化知識,又掌握專業技能,以滿足市場對于電子商務和貿易人才的需求。
2.5 加強對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電子商務和貿易在快速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良的競爭和不公平現象。因此,在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和貿易發展的同時,必須加強對行業的監督和管理。政府的監督和管理、行業協會的監督引導、建立信用體系等勢在必行。
3 結 語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的起步和發展較晚,目前還存在著諸多問題,這需要我國政府、學校、企業和從業人員共同努力,加快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使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和對外經濟貿易在國際競爭中保持快速穩定和健康持續的發展,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