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防范匯總十篇

時間:2023-11-03 10: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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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防范

篇(1)

民間金融指處于國家部門規范和管理之外的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改革開放后我國民間金融市場逐漸繁榮,在農戶和中小企業融資與發展過程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但同時也產生了融資借貸不規范、高利貸盛行、民間標會倒會、崩盤等諸多風險,民間金融風險防范備受關注。

一、民間金融風險簡介

民間金融風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金融活動中客觀存在的資產損失的不確定性。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非規范化發展和缺乏監管,容易發生風險積聚。所以我們應該把握該市場的本質特征,不能一味的要求一個無風險的民間金融市場,要正確看到盈利和風險關系,從民間金融市場的區域特點和發展規律出發,探討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民間金融風險。

金融市場都有一定的風險,而民間金融風險不同于正規金融市場的風險,有其復雜性和多樣性。其風險主要有制度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制度風險是指民間金融市場的交易行為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而導致資產損失的可能性。系統性風險是指宏觀經濟及金融形勢的變化導致的借款人償債能力下降而遭受資產損失。非系統性風險是指民間金融市場上借款企業或個人特有的風險,取決于貸款人對借款人私人信息的掌握及對其違約行為的約束能力。

二、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成因

(一)民間金融市場的過度膨脹

經濟抑制現象在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指的是正規金融市場的發展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求。如在我國,雖然商業銀行網點數不斷增加,業務范圍不斷擴寬,但在農村或城市遠郊還是有很多空白地帶,面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也是門檻高、手續繁瑣復雜。一方面民間資本急劇增長,急需投資途徑,錢花不出去;一方面民營企業急需資金,傾向數額更大、期限更長的貸款,錢借不進來。正規金融市場的種種矛盾導致了民間金融過度膨脹,貸款規模增大、期限增長,金融風險增加。

(二)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

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對民間金融市場規模和風險都有重要影響。如為2008年,為了抵御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央出臺了4萬億的巨額經濟刺激計劃,這為民營企業注入了強心針,很多企業開始大肆借貸擴大生產規模,盲目擴張使得某些行業產能過剩。后來為遏制物價飛漲,央行取了有史以來最為嚴厲的信貸控制措施,信貸緊縮使得很多民營企業舉步維艱,甚至大批倒閉,民間金融風險也空前高漲。2013年大型國有銀行出現“錢荒”,隨后央行取消貸款利率下限管制,利率市場化揭開新的篇章,可以說這對民間金融的沖擊不容小覷,需要更加注意對民間金融風險的防范。

(三)監管體系的滯后

我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不肯降低銀行業的準入限制,大量的民間金融活動被迫轉入地下。金融當局消極的態度使得民間金融市場的監管水平一直停滯不前,處于無具體負責的部門監管、無詳細的法律法規限制,無有力的行政手段介入的“三無水平”。事先的預警防范機制嚴重缺乏,所以當民間金融大案要案出現時,政府往往只能做一些亡羊補牢的工作。

三、我國民間金融風險防范的建議

(一)民間金融合法化

要加強民間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首先就需要金融活動的合法化和公開化。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要在法律上對合法和非法的民間金融活動有明確的界定區分,如利率高低、規模大小等,對于那些非欺詐性的民間金融活動應盡量承認其合法性。其次要引導民間金融采取合法的規范化的經營方式,如引入公司化管理,實現對民間金融活動的適度監管。

(二)完善金融體系

想要從根本上防范民間金融風險,就需要完善的金融體系,正規金融市場和民間金融市場是可以共存共發展的。我們要轉變觀念,辯證的看待正規金融市場和民間金融市場的優缺點,細分兩個市場的市場定位和服務人群,放寬金融行業的準入限制,改造民間金融。如鼓勵民間資本創辦以服務中小經濟主體為宗旨的中小金融機構,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下活動。

(三)加大政策支持

民間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相比較國有大型正規金融機構來說,絕對是弱勢群體,在吸收儲蓄、風險控制及盈利能力等方面處于劣勢。有的民間金融機構為了保證生存和發展就鋌而走險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所以必要的國家政策支持和傾斜,可以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后盾,能有效的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活動,做到更完善的風險防控和監管。如可以給予民間金融機構稅收優惠、放寬經營范圍、增加政策性再貸款等。

(四)優化投資環境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收入也迅速增長,人們的流動資金越來越多,為了抵制通貨膨脹,實現財產保值,人們對理財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目前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理財產品及其有限,缺乏多樣化和靈活性,所以不法融資才能蠱惑人心。目前我國民營企業發展越來越困難,有的民營企業不務實業而熱衷于民間融資,這也加速了民間金融市場風險集聚。只有優化人們的理財途徑,優化民間資本的投資環境,才能讓民間資本重新回歸實業,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間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李建軍.中國地下金融調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篇(2)

1、金融效率遞減

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的銀行業還無法與西方發達國家的銀行業相抗衡。隨著外資銀行的紛紛搶灘,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放開,我國銀行業面對的挑戰將更艱巨。一方面國內人民幣業務的蛋糕將與外資銀行分享,另一方面外匯國際結算業務將逐步被擁有人才、技術、資金優勢的外資銀行所壟斷。如果按照目前流行的說法,20%的客戶擁有80%的存款,那么外資銀行只要搞定20%的客戶,就能在我國資金市場上呼風喚雨,這并不是天方夜譚。把炒得沸沸揚揚的“愛立信事件”和美國花旗銀行在中國分支機構對小額存款收費這兩件事連起來看,外資銀行的競爭是有備而來,目標非常明確。對中資銀行來說,“引狼入室”已成定局,如何“與狼共舞”靠自身的努力,求生存、求發展才是燃眉之急。

2、信貸資產質量差

我國銀行業信貸資產質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偏高的不良資產率正困擾著金融業的發展。2003年,國務院為強化對金融業的監管工作,將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成立了銀監會。近期,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委重拳迭出,一是連下三道銀行令,反洗錢;二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大局初定。成立農村商業銀行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強全體聯合,提高農商行整體抗風險能力的處置意圖已十分明朗。

無論是站在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還是站在某一單一金融機構自身發展的需要角度看,加強對金融業的風險管理,提高資產質量是一件刻不容緩的大事。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需要在盤活存量、放活增量上下工夫。就微觀經濟而言,關鍵要健全銀行風險防范的預警機制,杜絕不良貸款的“超生”。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的預警機制?

建立有效的銀行風險防范的預警機制,是指建立銀行風險防范的識別機制、銀行風險防范的分析機制。

(一)建立銀行風險防范的識別機制

風險識別是一種實踐。更多的是憑識別者的判斷能力、識別手段和經驗總結。建立銀行風險防范的識別機制,目的是為了認識風險。

宏觀的風險,由于我們所處位置的局限性,事實上很難把握。結合我們自己的工作實際,風險識別應側重于微觀風險的識別,風險識別的關鍵是抓好兩方面工作。

1、建立較完善的信貸檔案

“信貸檔案是銀行發放、管理、收回貸款這一完整過程的真實記錄,是進行貸款管理的必備資料。”參照國際金融機構的做法,結合自身實際,較完善的信貸檔案應包括:(1)基本情況。(2)財務狀況。(3)擔保抵押文件。(4)分析報告。(5)備忘錄。根據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所有企業貸款和大額個人貸款均需實行一廠一檔管理,盡可能完善。特別是農村商業銀行,現在又在搞信用村鎮建設,發放信用貸款,對千家萬戶的農民也應一一摸底登記,否則,信用貸款的風險就無法有效控制。這是建立風險識別機制的基礎。而要真正建立較完善的信貸檔案,關鍵靠信貸人員自身的努力。如要建立一個企業信貸檔案,就是腿勤、手勤、腦勤。和工辦、稅務、工商等部門經常保持聯系,看企業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已吊銷營業執照,是否還生產正常;對其競爭對手合作伙伴,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干部要加強聯系,以了解其人品和誠信狀況;對其自身要經常聯系,正面了解,必要時深入車間,就產供銷情況進行現場解剖,并按季寫出分析報告。

2、關注早期預警信號

通過早期預警信號的識別,有助于發現和預測貸款的現有問題和發展趨勢,來確定貸款的按期足額償還的可能程度。早期預警信號很多,主要有:(1)財務不健全。(2)三項資金占用不合理。(3)財務狀況不良。(4)營銷網絡不健全。(5)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社會聲譽敗壞,等等。企業早期預警信號的出現有時是單一的、也有時是集中性發生;有時是短期的,馬上會調整過來;也有時是中長期的。它沒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像測算股票一樣繪制“k線圖”,而只能靠管理者自身時時關注和把握,客觀、冷靜地判斷、分析早期預警信號、這是建立風險識別機制的關鍵。

(二)建立風險防范的分析機制

在銀行風險防范的事前預警中,銀行風險分析是核心。銀行風險分析具體包括財務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兩方面。建立風險防范的分析機制,目的是為了把握風險。

1、財務分析。根據會計分析的要求,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有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桿比率、流動比率四個。財務分析成功的關鍵是獲取企業真實的、全面的、準確的報表。但遺憾的是我國一些企業在這方面信用極差。部分企業備有應付財稅、銀行、工辦的三套不同的對外報表。本身就是一本糊涂賬。這就使我們對企業的財務分析缺乏現實基礎。為此盡管我國相繼出臺了《會計法》、《審計法》、《統計法》等,卻管不住一雙弄虛作假的手。這既有國民素質問題,也有法制的不健全問題,更有管理的不到位問題,等等。所以,對企業的財務分析,還需多張報表共同分析。

財務分析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不可少的;財務分析指標不是孤立的、僵化的,而是一個系統的綜合指標。通過財務分析,我們才能對企業有比較真實、準確的了解。

2、非財務因素分析。按照西方商業銀行的觀點,非財務因素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行業風險因素、經營風險因素、管理風險因素、自然社會因素以及銀行的信貸管理等因素。

(1)行業風險分析

每個企業都處在某一特定行業中,將面對同一行業基本一致的風險。一般可以從借款人行業的成本結構、成長期、產品的經濟周期性和替代性、行業的盈利性、經濟技術環境的影響、對其他行業的依賴程度以及有關法律政策對該行業的影響程度等幾個方面來分析借款人所處行業的基本狀況和發展趨勢,并由此判斷借款人的基本風險。

(2)經營風險分析

可從借款人的經營規模、發展階段、產品單一或多樣、經營策略等方面了解借款人的總體特征,分析其產品情況和市場份額以及采購、生產、銷售等環節的風險因素,來判斷借款人的自身經營風險。對企業而言,這個過程是最復雜的,也是最根本的。如果說行業分析是群體分析,那么經營風險分析則是個體分析。通過它可以直接分析具體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程度。

(3)管理風險分析

主要是通過對借款人的組織形式、管理層素質和對風險的控制能力、經營管理作風等方面來考察借款人的管理風險。在中國一般對客戶重在物的風險分析,特別是客戶的主要財務、信用指標的考查;西方許多國家銀行對一般客戶重在人的風險分析,特別是法人代表的“人品”分析。事實上,人是最能動的因素,忽視人的管理而只重視物的管理,其管理效率是令人懷疑的,這也是造成中國特色的信用危機的根源之一。通過管理風險分析,我們可以準確地把握企業興衰的脈搏。

作為金融機構,密切關注開戶企業的管理,并不時督導開戶企業加強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很有必要。

(4)信貸管理風險分析

實踐證明,一些貸款不能及時、完整地收回,其原因并不完全在借款人一方,金融機構對貸款缺乏有效的管理與控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對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進行風險分析。

①違反法律、法規發放貸款。

這些貸款由于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護,具有先天不足。如上階段金融機構搞的福利貸款損失慘重。吃了幾條魚,發了幾張煤氣票,結果貸款被“套牢”。這是變相抬高利率發放所造成的。還有上階段,有些金融機構片面強調存款立社,為了突擊拉存款,甚至為了月末、季末的一夜瀟灑,不惜泡大戶,貸款累大戶,結果雞飛蛋打。這是不正常競爭引起的違規操作。

②缺乏有效的貸款監督。

這是可能造成貸款被挪用和資金使用不當的主要原因。如有的貸款被挪用于歸還其他債權人的貸款,或未經銀行同意將回籠資金投入炒房地產、炒股票、期貨等另一高風險的交易中去。特別是以貸還貸現象事實上相當普遍,這將對擔保合同的有效性直接構成威脅。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企業貸款的以貸還貸率占40%左右,如果企業普遍性經營不善,合同糾紛將會把我國金融機構拖垮;又如貸款資金被挪用更是防不勝防。圈地熱和房地產業“發燒”目前最引人關注。

篇(3)

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金融業也發展迅速,金融創新是指在金融領域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或創造性變革所產生的新事物,包括創造新的金融理論、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市場以及新的金融組織形式與管理方法等內容。目前,金融創新已經成為金融行業發展的內在需求, 但是金融創新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金融風險。如何防范金融創新風險是當前金融創新關注的焦點。因此,研究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鑒于此,筆者對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防范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金融創新發展中的金融風險

金融創新發展中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金融創新引發了經營的不穩定性、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體系的構成、以及金融創新增加了風險的不確定性三個方面,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金融創新引發了經營的不穩定性

金融創新引發了經營的不穩定性,使得金融創新發展中存在著金融風險。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環境的改變,在金融市場上需要通過金融創新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尋找新的表外業務,從事其他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所從事的承兌、擔保、期貨和其他有價證券衍生工具買賣等,這種經營方式使得商業銀行的經營具有不穩定性,加大了商業銀行經營的風險。

(二)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體系的構成

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體系的構成,削弱了風險控制能力。在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金融行業的最大活力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改變了金融體系的構成,令商業銀行的比重降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既是金融創新的受益者也是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它一方面加快了資金使用的效率,另一方面加大了金融體系中的風險因素。

(三)金融創新增加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金融創新增加了風險的不確定性,也使得金融市場創新陷入困境。近年來,隨著金融工具的日新月異,金融創新過程中的金融風險構成也日趨復雜,增加了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就目前而言,金融創新的風險更為隱蔽,導致監控的難度加大,尤其是在金融創新工具幫助轉移產品市場風險的同時,一旦被投機者利用,所產生的金融風險具有隱蔽性和破壞性極強的特點,使得金融創新的風險較大。

二、金融創新中防范金融風險的策略

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為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創新的風險防范能力,針對上述金融創新發展中的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的策略可以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下文將逐一進行分析。

(一)提高金融機構的管控能力

提高金融機構的管控能力,是金融創新中防范金融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在金融創新過程中,通過提高金融機構的管控能力,防范金融風險,要把握好三個關鍵點,一是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風險管理部門,設定明確的職責和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二是金融機構要加強信息技術風險管理,防范信息技術危機。三是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表外業務的管理,加強對表外業務的統計和核算,確保金融創新的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二)加強政府部門的金融監管

加強政府部門的金融監管,也是金融創新中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環境。在金融風險防范中,加強政府部門的金融監管,可以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加強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監管機構要嚴格審查金融創新工具,并進行風險評估。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證信息全面收集和及時。另外,還要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全業監管模式,調整金融監管的功能、組織結構及方法,使之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

(三)健全金融創新的相關法規

健全金融創新的相關法規,在金融創新中防范金融風險的過程中也不容忽視。對金融機構而言,金融機構也轉變理念,重新找準法律框架內的定位。健全金融創新的相關法規,對于規范金融行為,修正金融產品服務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說來,健全金融創新的相關法規,用法律而非行政的手段規范創新規則,在一定的規則下通過對以往金融工具的變更逐步創新的,可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和金融體制的穩定,從而達到金融創新防范金融風險的目的。

三、結語

總之,金融創新風險的方法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在金融創新過程中,金融風險的防范應提高金融機構的管控能力、加強政府部門的金融監管和健全金融創新的相關法規,不斷探索金融創新中防范金融風險的策略,只有這樣,才能規避金融創新中的風險,促進我國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柯健.金融創新的風險及其防范體系的構建[J].金陵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9(02).

[2] 時辰宙.現代金融創新風險研究――基于美國次貸危機的視角[J].河北金融.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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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會計視角下的金融風險防范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1.注重呆賬準備金管理

第一,改進傳統的呆賬準備金計提方法。要依據金融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呆賬準備金進行計提,呆賬準備金計提的比例應該按照每月實際貸款總額比例進行確定。呆賬準備金按照一定比例累計到一定的程度時就可以停止呆賬準備金的計提。第二,適當擴大呆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在普通貸款的基礎上適當增加透支、融資等項目。第三,適當限制呆賬確認條件,較為嚴格的確認條件能夠確保呆賬得到及時的核銷。

2.適當改變會計報表的設計在金融企業中,會計報表應該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金融企業應該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會計報表進行設計,從內容、形式等方面進行適當的改變,通過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會計報表對會計信息進行更加準確、全面的反映。

3.完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在披露內容方面,在現有內容的基礎上進行擴充,將部分表外業務、潛在金融風險等納入披露范圍中。第二,在披露時間與頻率方面,每年至少要進行兩次披露,針對職能部門的信息使用者,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披露頻率。

(二)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企業中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能夠從根本上實現金融從業人員觀念的轉變,從管理會計人員轉變為防控金融風險,在整個內部控制的過程實現金融風險風范理念的貫徹,實現內部控制的全面性與有效性。此外,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應該注重對金融企業傳統管理方法的有效改進,通過對各種內部控制成功經驗的借鑒實現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結構的完善,從而能夠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

(三)提升金融企業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在金融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有著直接的影響。在金融企業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提升的過程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一,注重從業人員思想品質的建設,注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提升從業人員風險防范意識的培養與提升,在工作過程中對自身的言行進行規范,在操作的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制度操作。第二,注重從業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對從業人員進行會計理論知識與法律法規基礎方面的培訓,同時應該注重從業人員對管理學、金融學等相關知識的涉獵。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從業人員還應該順應會計電算法的發展趨勢,注重計算機技術的學習與掌握,適應未來的會計工作新需求。

(四)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控機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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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重要參數,抵御金融風險的過程實則是為維護金融安全掃清障礙的過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終極目的即是維護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相對于金融風險而言的,在某一區域的某一時期沒有出現金融危險并引致經濟的紊亂,金融就是安全的[3]。金融安全,作為經濟安全的核心,既代表某一區域某一時間內金融秩序狀況,也代表了一國金融制度和金融體系在防范和化解各種風險沖擊,確保國家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進而最大限度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能力[4]。金融安全的基本要義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進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本身即代表了一種秩序價值。秩序是法的一切價值之基礎,是與法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沒有秩序價值的存在就沒有法的其他價值。而金融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是穩定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從此種意義上來說,金融刑法理應將維護金融安全作為自身追求的價值目標。金融業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不確定性及制度的不完備性,為金融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的金融犯罪充斥著金融領域,擴大了金融風險,危害了金融安全。一方面,金融犯罪打破了金融交易主體間的信用平衡,造成了信譽危機,破壞了良好的金融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使得社會金融資產處于風險之中,嚴重阻礙了金融結構的優化,危害了國家金融安全。例如,一些金融主體憑借騙取的銀行保函到第三方處騙取財物或申請開發工程資格,使金融交易第三方蒙受經濟損失。這是對信用制度的直接破壞,它在無形中增大了金融交易的風險成本,動搖了金融市場有效運行的制度根基。再比如,某些企業為了轉嫁經營風險,惡意逃避銀行債務,使銀行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嚴重的威脅,降低了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這就使大量的社會金融資產不能起到應有的融資作用,增加了我國金融結構調整的難度,破壞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一國經濟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刑法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金融形勢為基礎并對金融發展產生反作用的制度性上層建筑。在抵御金融風險的進程中,金融體系及其發展決定了刑法變革走向,而刑法在反映金融發展要求的同時也對金融體系完善發揮著積極的引導作用。刑法通過對金融犯罪的遏制來降低金融活動的風險成本,通過穩定金融秩序來推動經濟效益的平穩增長。金融刑法,作為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有必要強化其對金融犯罪的遏制作用,發揮其特有的威懾功能,通過懲治犯罪來抵御金融風險進而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實現保護金融安全的價值目標。

我國金融刑法之金融風險防范的立法缺陷

金融刑法,是指刑法典、單行刑事立法、附屬刑事立法中所規范的,發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監管、金融調控中的金融犯罪、相關刑事責任及其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5]。由于1979年《刑法》關于金融犯罪只規定了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和販運假幣罪三個罪名,因此,我國較全面規制金融犯罪的金融刑法可以說始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7年《刑法》則在刑法第三章的第四節和第五節兩節對金融犯罪進行了規定[6]。近年來隨著金融業的高速發展,金融犯罪不斷增加,特別是金融危機的出現,使人們深刻認識到了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不斷完善金融法律的同時,懲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隨之加強,如我國自1997年《刑法》頒布以來的八個修正案中就有六個刑法修正案規定了金融犯罪的內容。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組成的金融刑法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打擊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的功效。然而,面對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金融刑法還存在諸多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目前,我國金融犯罪的立法理念相對落后,在金融風險的識別、防控、化解等方面顯現出了諸多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金融刑法價值功能的發揮。具體而言,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金融刑事立法缺少金融創新理念,導致金融刑法落后于金融發展形勢,無法有效抵御因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金融領域的顯著特點即是它的創新性。金融創新①,既包括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創新,也包括政府對金融業監管方式的創新[7]。每一次金融創新必然會導致新的金融犯罪的產生,這無疑為金融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戰。然而,金融創新的觀念并未引起我國刑法學界的高度重視,我國現行金融刑事立法是建立在傳統金融交易方式之上的,它的立足點是基礎性的金融工具,較少涉及以金融衍生工具為對象的金融犯罪。這就導致刑法無法有效懲治因金融創新而產生的新型犯罪,從而弱化了金融刑法的風險防控功能。第二,我國金融刑事立法遵循的是“事后主義”的立法理念,即對犯罪活動重事后懲罰而輕事前預防[8]。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我國金融刑法過于注重金融犯罪行為造成的結果,忽視了行為過程的危害性,忽視了金融犯罪綜合預防機制的建設,這就導致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例如,對于一些手段極其危險但是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金融犯罪行為是無法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控制的,這便在無形中增加了金融風險成本,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穩定。第三,我國金融刑事立法的信用觀念淡薄,缺少對信用安全的保護,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不足。信用,“是金融活動的本質,也是整個金融體系賴以存在的基礎。”[9]信用已經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種重要的資本形態,是商業經營者精神財富和生命價值所在[10],信用安全與否不僅影響著金融交易主體的利益也關系著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法典都專門設立了和信用有關的犯罪內容,例如《法國刑法典》第4卷第4篇設立了“妨害公共信任罪”,《巴西刑法典》第10篇設立了“破壞公共信用罪”[11]。然而,信用理念至今未引起我國刑法學界的重視,在我國金融刑法中根本找尋不到涉及信用安全的犯罪。即使是在金融詐騙類犯罪中,刑法也僅僅將金融詐騙的數額作為犯罪與否的考量依據,將立法焦點放置于對財產性利益的保護上,忽視了對信用安全的維護。現代金融業是一個信用交易形式急速變化的行業,缺少對信用安全的保護無疑為信用類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在某種程度上加速了金融風險的形成。

(二)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不發達

目前,我國金融刑法采取的是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它們之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懲治金融犯罪的任務。然而,伴隨著金融形勢的不斷發展,在該種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卻逐漸暴露出了適應性不強、前瞻性不夠、協調性不足,立罪邏輯倒置等諸多立法技術上的缺陷。具體而言,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刑事條款修改頻繁,金融刑法缺乏應有的穩定性。1997年《刑法》修訂至今,相繼出臺了八個修正案,其中有六個涉及到金融犯罪,這意味著在10多年的時間內,金融刑法平均每兩年就要修改,刑法作為一門基本法,如此頻繁地修改說明了我國金融刑事立法技術不發達,不能以前瞻性的眼光立法。第二,金融犯罪倒置性立法,違背了刑法立罪的邏輯規則。所謂倒置性立法,是指對同一個不法行為而言,在其他法律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時,刑事立法就將其予以犯罪化。倒置性立法嚴重違背了刑法謙抑性原則,是對刑事犯罪立罪邏輯的顛覆。我國金融刑法出現了大量倒置性立法的情況,如在《證券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證券犯罪就出現在了1997年《刑法》中;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五)》中規定了“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構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在立法當時,作為我國信用卡管理的主要規范性文件《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其他非刑事法律并沒有規定該種行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12]。第三,刑法典和金融附屬刑法規定不一致,導致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間的不協調。一方面,刑法典與附屬金融刑法對同一罪名的罪狀描述不完全一致,如刑法典中規定的證券犯罪與《證券法》中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界限不同。另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屬金融刑法對同一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同,如《證券法》對擅自設立證券公司行為的處罰金額要高于刑法典的規定。第四,金融刑法罪名設置不均衡,導致了罪刑失衡。金融刑法中數個性質不相同的犯罪行為被涵括在同一個法條中,例如,我國刑法典將證券犯罪和期貨犯罪視為行為性質相同、危害范圍相當的兩種行為,將其涵蓋在一個法條中,適用相同的法定刑。而實際上,期貨交易由于可以買空賣空以小博大,往往比證券犯罪具有更加嚴重的破壞性,但是卻和證券犯罪適用同樣的法定刑,無疑會導致罪刑失衡。

(三)我國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網不嚴密

金融刑事立法的法網不嚴密主要表現在金融刑法調整領域不寬泛,個罪罪狀規定不細致。第一,信托和基金領域內的犯罪尚未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我國現行刑法對于基金領域和信托領域的調整尚屬空白,對于證劵市場中的期貨領域犯罪調整完全依附于證券領域,忽視了期貨領域犯罪的特點,無疑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周延。第二,我國金融刑法極少涉及侵犯金融客戶利益的犯罪問題。受計劃經濟時期金融壟斷體制的影響,現行金融刑事立法優先保護金融機構利益,針對金融客戶侵犯金融機構利益的違法行為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條款,而對金融機構侵犯金融客戶利益的行為卻極少提及。以保險欺詐行為為例,金融刑法僅將客戶欺詐保險公司保險金的行為視為犯罪,對保險公司為了誘騙客戶投保,故意隱瞞或虛假提供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的欺詐行為卻只字未提。刑法對金融機構的過度保護導致了金融交易雙方保障機制的不平等,對于信息占有處于劣勢地位的金融客戶明顯不公平,不利于從根本上防止金融欺詐行為的發生,無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風險。第三,我國金融刑法沒有涉及到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犯罪問題。金融衍生產品是伴隨著金融創新而產生的新型金融產品,包括期貨產品、期權產品、次貸產品、信用衍生產品等等。由于諸多金融衍生產品是在傳統金融產品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它既有同傳統金融產品相同的風險特征又有別于傳統金融產品,繼續使用舊有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制無疑掩蓋了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特性。由于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起步較晚,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犯罪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國金融刑法缺乏對于金融衍生產品犯罪的相關規定,無法有效控制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風險,這無疑為與金融衍生產品有關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第四,金融刑法個罪罪狀描述不明確。我國金融犯罪的罪狀設定大多是以數額或情節作為犯罪成立以及犯罪輕重的衡量標準,但是對于多少數額是“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對于什么樣的情節是“嚴重”、“特別嚴重”并無具體的區分標準。由于罪狀的設定不夠明確,不利于打擊某些金融犯罪。

(四)我國金融刑法的刑罰配置不完善

我國金融刑法的刑罰配置不合理,罰則內部結構不協調,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刑罰幅度規定不科學。在量刑幅度的設置上表現出檔次少、跨度大、刑種多的特點[13],這就導致了同一個量刑檔次中司法裁量的范圍過于寬泛,許多罪名在同一個量刑檔次內的跨度達到了五年、七年、甚至十年,進而造成了同罪不同罰的情況,有違罪刑均衡原則。第二,單位犯罪規定不合理。對于單位犯罪而言,僅規定判處罰金并追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但并未明確判處罰金的具體標準或方法。另外,對于單位犯罪而言,單一的罰金刑并不足以達到預防和懲治金融犯罪的目的,由于缺少對單位營業資格方面的處罰規定導致實力雄厚的企業在繳納罰金之后仍然具備繼續犯罪的能力,從金融犯罪的一般預防上來講無疑是失敗的。

我國金融刑法之金融風險防范的立法創新

由于我國金融刑事立法存在著立法理念落后,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特性認識不足,導致了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出現適應性不足,前瞻性不強,穩定性不高,調控范圍不寬等諸多問題。為了適應不斷發展的金融形勢,有效應對新型金融犯罪,全面抵御金融風險,最大限度維護金融安全,筆者在此提出幾點綱要性的立法改革構想。

(一)更新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理念是決定金融刑事立法制度及立法模式的基礎性因素。只有具備科學的立法理念才能構建出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符合現代金融風險管理的內在要求,符合金融犯罪防控目標的金融刑事立法。因此,變革立法理念是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改革的首要之事。筆者認為,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應當樹立起創新理念、全局理念、信用理念。第一,樹立創新理念。在立法上,創新理念主要表現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對于犯罪圈的設定。這就要求立法者加強金融創新知識的學習,準確認知金融發展形勢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并考慮將某些金融違法行為適度犯罪化。創新理念要求金融刑事立法的觸角向更為廣闊的金融領域延伸,將信托、基金、期貨、互換市場等領域的新興犯罪納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設中,彌補法律上的空白。“樹立創新觀念并不等同于“超前”立法,而是指在金融業的發展已經超越了金融刑事立法原本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14],在嚴重的金融違法行為已經存在的情況下,要求刑法必須緊跟金融形勢,及時打擊新型金融犯罪。第二,樹立全局理念。“全局理念”是相對于我國金融刑事立法一直沿用的“事后主義”立法理念而言的。在“事后主義”立法理念的指導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注重犯罪的結果而忽視了行為過程,因此,在防范和化解金融交易風險方面呈現出了明顯的滯后性。而“全局理念”則是指將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視域拓展到金融行為的全過程。這就要求刑法既要關注金融犯罪的行為結果,也要關注金融犯罪的行為過程,既要重視金融犯罪的事后懲罰力度,也要重視金融犯罪的事前預防。在立法上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首先,加強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金融管理是在金融交易的基礎上產生的,其實質是國家運用公權力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因此,刑法對于金融秩序的保護不能忽視對于金融交易秩序的調整。“這就要求金融刑事立法對金融市場準入空間、交易空間和退出空間三個過程均有相應的制度調控,以此確保金融交易的順利進行。”[15]其次,加強犯罪綜合預防機制建設。民事、行政法律法規是對金融違法行為進行首次評價的第一性法律規范,它們所調整的范圍決定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延伸領域。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預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于未然的作用。加強犯罪綜合預防機制的建設就是將這些第一性的非刑罰手段和刑罰手段有效結合,優先完善金融非刑事立法,有效遏制金融違法行為,使其不會轉變為金融犯罪。這對于金融犯罪的預防和防控深層次的金融風險演變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三,樹立信用理念。在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過程中必須牢固樹立信用觀念,重視信用安全的經濟價值,改變過去重資金犯罪,輕信用犯罪的立法傾向。在信用理念的指導下,立法者應當重視從信用角度分析金融犯罪,有必要將信用安全視為金融犯罪的客體,有必要增設危及信用安全的金融犯罪。有數據顯示,在金融詐騙罪中,“以信用安全為直接對象的詐騙行為,得逞的機會為89.6%,而以資金安全為直接對象的詐騙行為,得逞機會為48.1%。”[16]由此可知,通過危害信用安全的方法進行詐騙比資金詐騙行為更容易達到詐騙目的。因此,從信用角度認知金融犯罪的本質,將信用風險納入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構建進程是極為重要的。

(二)創新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

創新我國金融刑法立法技術的實質是為了解決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風險過程中適應性不足、前瞻性不強、穩定性不夠的困境。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附屬金融刑法,彌補金融刑事立法穩定性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對于那些犯罪形態比較固定的金融犯罪,刑法典或單行刑法中已經明確規定的,金融附屬刑事立法可以直接指明適用的刑法條文,以此節省立法資源,避免發生歧義;另一方面,對于新興的金融犯罪,刑法典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在附屬金融刑事條款中創設新的罪名和相應的處罰機制。采用此種立法模式既有利于維持刑法典的穩定性,又避免了出現那種“不顧我國的現實國情,片面強調刑法的穩定性,不能實時依據社會變化的情勢對我國刑法進行修正,從而違背憲法對我國發展階段的準確定位”[17]的情況。第二,遵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堅守金融刑法“立罪至后”的邏輯規則。所謂“立罪至后”是指在金融違法責任立法中,金融刑法立罪是在非刑事責任立法之后[18]。具體而言,這一原則表現為:非刑事法律制度對于金融違法行為的調控領域要充分和到位,為刑事法律的調控范圍提供廣闊的空間,其他法律制度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時,刑事法律不能提前介入。第三,刑法典和附屬金融刑法規定要一致,增強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間的協調性。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屬金融刑法對于同一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規定要一致,另一方面,同一罪名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要相同。此外,對于金融附屬刑事條款中列舉到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要能夠在刑法典中找到與之相對應的條款,為追究此類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第四,合理認定各類犯罪行為的性質,加強罪名設置的科學性。這就要求金融刑法將原來定性存在偏差的犯罪重新定性,單列犯罪或轉為他罪處理。以信用卡詐騙罪為例,我國《刑法》第196條將惡意透支行為與使用偽造信用卡、作廢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規定在同一個條款中,模糊了惡意透支行為的行為性質,導致了罪刑失衡。因為惡意透支行為是在行為人合法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進行的,其造成的損失較之于其他信用卡詐騙行為而言更容易挽回,其危害性也更低,但兩者卻適用同樣的法定刑。因此,可以考慮將“惡意透支行為”單列出來,重新確定法定刑,利于罪刑相均衡。

(三)嚴密我國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網

嚴密我國金融刑事法網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嚴密整體金融刑事法網,二是嚴密個罪刑事法網。具體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幾點:第一,完善金融刑法調控領域。這就要求金融刑法的觸角向更為廣闊的金融領域延伸,有必要將信托、基金兩個領域的犯罪納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設中,彌補法律上的空白。第二,增加保護金融客戶利益的刑事條款。金融刑法應當結合金融活動中“金融機構—金融客戶”平等交易的特點,對于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的金融客戶在刑法保護上予以一定的傾斜。例如,加強金融機構欺詐客戶行為的金融刑事立法,規定嚴格的信息控制制度,通過立法上的傾斜保護來平衡處于信息優勢地位的金融機構和處于信息劣勢的金融客戶間的關系,實現金融市場真正的平等化。第三,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刑事立法。金融刑法應高度關注金融創新形式的發展,增設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刑事條款,將風險識別技術納入金融刑法的法網建設中,以此對應因金融創新而產生的新興金融犯罪。例如,針對投資銀行過度打包出售金融衍生產品,惡意隱瞞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抵押貸款信息,導致購買者遭受損失的欺詐行為應納入金融刑法的調控領域。通過強制相關責任人對產品基礎資產信息和企業自身經營管理信息的如實披露來縮短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鏈條,提高金融交易過程的透明度[19]。第四,明確金融犯罪的罪狀。加強個罪的法網密度建設就是通過細化個罪的罪狀來明確金融犯罪成立的標準,明確金融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方法,通過加強立法解釋對既存的模糊罪狀進行補充性規定來實現一般規定和具體解釋的結合進而逐步明晰個罪的設置情況。

篇(6)

㈠我支行要密切關注可能發生支付風險的誘因:

1、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嚴重自然災害及類似“非碘”等公共衛生事件;

2、可能引發突發性支付風險的各類謠言;

3、媒體對金融改革或其他方面的負面報道;

4、金融系統發生搶劫盜竊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高級管理人員畏罪潛逃;

5、其他金融機構發生擠兌、限兌或停兌的;

6、可能引發支付風險的其他信息。

㈡非現場監測及預警

1、要根據非現場監管數據及風險監測臺帳,按日、旬、月、季定期測算農村信用社資金狀況,重點分析儲蓄存款變化情況及原因、備付金變化情況、資產流動性等,從中發現可能發生支付的苗頭,及時提醒告誡農村信用社要加以警惕和防范。

2、根據《農村信用社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相關要求,定期對縣轄農村信用社進行排查,確定可能發生支付風險的農村信用社,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嚴密監控,及時預警,并要求農村信用社盡快落實各項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對策措施。

3、對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的信用社,要根據其支付風險狀況,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檢查,并拿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

㈢報告

1、接到聯社或信用社風險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上級,風險報告表在當日起逐日報送。

2、可根據風險處置情況,要求農村信用社和各聯社增減報告內容和次數。

3、突發性風險報告中要包括以下內容:金融機構基本情況、風險基本情況,原因、時間、涉及信用社或分支機構數、各項存款和儲蓄存款的下降情況,已采取的和擬采取的措施、發展趨勢分析等。

二、處置程序

㈠接到聯社或信用社的風險報告后,要立即責成縣聯社實施風險處置和同業救助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信用社實施。

㈡要立即組成由行長帶隊、相關人員參加的專門監管工作小組,進駐金融機構,直接履行監管職責。

㈢要牽頭,協調縣政府、銀監辦、聯社等有關部門組成風險救助小組,商討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等事宜。

篇(7)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金融風險

(一)微觀視角下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金融風險

一是償債風險。國家審計署2011年通過對6576家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的調查發現。有148家存在逾期債務80.04億元,債務逾期率平均為16.26;有358家存在借新還舊的狀況,借新還舊率平均達到55%;有1033家存在注冊資本未到位、虛假出資等問題,涉及金額2441.5億元。這些都導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實際資產負債比例過高。

二是投資收益風險。當前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所籌集資金的主要投向為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項目。而不論是基礎設施建設還是公益性項目建設,都有著工期長、投入大、利潤率低、資本周轉率低的特點。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資金流向不難看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所能獲得的固定收益比較低。

三是金融市場風險。金融市場的變動將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資金成本,資本收益等方面來影響融資平臺的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所面臨的的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經濟周期波動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

(二)銀行業視角下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金融風險

一是信用風險。首先是銀行和政府融資平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銀行無法很詳細地了解貸款對象的風險狀況。其次是在法律上銀行處于不利地位。第三是地方政府很可能出現道德風險。

二是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大量貸款,占用了銀行可以向其他工商企業發放的貸款,有可能導致商業銀行暫時無法向社會投放資金,可能造成商業銀行的暫時性的流動性短缺。

三是利率風險。由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有著政府背景,銀行在放貸時,其本身的議價的能力比較弱,并且,由于大部分銀行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比較安全,銀行間存在競爭,導致貸款利率進一步降低。

(三)宏觀視角下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金融風險

一是經濟結構失衡的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刺激經濟發展的方面雖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這部分資金的使用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從其他部門擠出的,由此而形成的擠出效應,會對我國經濟發展模式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是產能過剩和產業結構失衡的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所建設的項目由政府自己選擇,而政府意志的存在將削弱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造成部分行業的過度投資,重復建設,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造成基礎設施建設產能過剩,而私人的投資則相對不足。

三是土地價格上漲形成的資產泡沫風險。地方政府對銀行的還款方式無論是直接依靠土地出讓收入還是地方財政,最終依賴的都是土地。地方政府有足夠的動機,來通過提高土地價格,出賣土地來補償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支出。許多地方政府成為當地房地產價格飆升的幕后推手。

四是通貨膨脹風險。這里的通貨膨脹風險是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盲目擴張有可能會綁架中央政府和央行,造成非預期的通貨膨脹。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到期無法償還貸款,中央政府將不得不出面干預。方法一般為組建資產管理公司剝離銀行的不良貸款和發行債券。其實質都是增加貨幣的發行。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金融風險防范

(一)微觀視角的對策

一是要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風險進行全面的清理,阻斷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

二是盡量剝離政府融資平臺建設項目中的公益類項目。即把完全不產生利潤的,不能進行市場化運作的項目,剝離出來,將這部分項目直接由地方財政承擔。

三是穩步構建和發展地方債務市場。四是構建平臺風險預警機制。完善平臺自身的構建,建立平臺自身的風險預警和防范措施。

(二)中觀視角銀行業視角的對策

一是要嚴格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與銀行的關系。應擴大地方中小銀行在經營上的自,減少地方政府對銀行的行政干預。

二是銀行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前審核和貸后管理。

三是推行銀團貸款。將融資平臺的貸款風險共同分擔,以把對單個銀行的金融風險降到最小。

四是銀行要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發放有長期、合理的規劃,防止流動性風險。

(三)宏觀視角的對策

首先,通過推動城鎮化來降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金融風險。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資金投向這些最需要資金的地方,避免與民爭利的現象。并且,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主要職能定位在彌補商業性投融資空隙和市場機制的缺陷。

其次,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投融資行為,建立外部監督機構。本文建議加強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行為的監督,把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監督責任也劃歸到人大的監督職權內。

再次,改革地方政府現有的考核制度。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進行改革,不再以單純的GDP增長作為評價標準,應考核地方政府對經濟結構的優化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各種指標,以此來激勵地方政府官員更好地實現科學發展。

最后,推行財稅制度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地方政府組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其支出相對于有限的收入來講過于龐大了。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想盡辦法從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對此,可以適當加強地方政府的財權,使其有與其事權相匹配的財政支出能力。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發展及其風險評估[J].西南金融,2009(9):9―10

篇(8)

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風險呈現出復雜性和多樣化的特點,金融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8年的金融危機引起的溫州民間借貸風波,以及當前5大商業銀行28萬億貸款帶來的隱形風險,都說明了我國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存在漏洞,金融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的不足。金融經營的是貨幣,存在不可避免的風險,如何構建健全的風險防范體系是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前提,對于當下金融市場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一、金融風險管理現狀

(一)不良貸款數額持續增大

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壓力隨著宏觀經濟的下滑,呈現出越來越大的趨勢。國家銀監會對于5大商業銀行的28萬億貸款做出了自查的要求。當前銀行貸款呈現出的典型特點是數額大,且五級分類模糊。通過相關數據可以發現,大多數省市的金融市場中,貸款數額較之去年都有明顯增加,這種攀升趨勢將很有可能帶來風險。金融危機一般爆發于企業,集中顯現在民間,然后就會引燃銀行內部存在的潛在風險,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二)高層管理提高了重視程度

如何防范金融風險成為中央經濟工作的重點關注對象,國家銀監會在數次經濟形勢通報會上都有明確表態,未來幾年銀監會將會以規范和健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為主要任務,做好金融風險管控工作,強化貸款風險控制,做好房地產部門的信托風險管理。另外還就如何樹立金融防范的意識,把守風險底線,分析當前金融形勢,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等工作做出了明確指示。

(三)貸款種類越來越廣泛,風險防范的難度越來越大

2011年底我國的金融業總資產約為119萬億元,比2004年增長了幾乎3倍,但是銀行業的金融資產總額呈現下降趨勢,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資產呈現上升趨勢。目前我國主要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約有800多家,用于農業和中小企業的貸款金額也成逐年上升,逐漸增多的貸款種類對銀行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金融機構數量多

目前我國村鎮銀行越有800家,總資產額超過2600億,存貸款相當,主要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在這些金融機構中,民營資本持股率達74.3%。可見我國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涉農和中小企業的貸款逐年上升,這為金融風險的防范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二、金融風險防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貸款五級分類存在偏差

主要表現為不能嚴格執行分類標準,金融機構的分類制度不完善,對分類結果的審批不及時,分類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等。

(二)貸款去向的專業性預測團隊欠缺

目前金融機構的操作方式多為只管把錢貸出去,而不問貸款用于何處,這樣就導致對貸款的去向考察不足,難以做出專業性的判斷,無法準確分析貸款去向和形勢,容易引起風險。

(三)沒有合理利用互聯網

在信息化時代,互聯網在金融風險防范工作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現在很多貸款單位向金融機構提供的財務報表都是有問題的,和提交給稅務局的有很大差別。所以金融易購應該與稅務局聯網,加強風險管理。

(四)人才缺失

金融風險管理師是從事金融管理的資格證書,具有國際權威性,但是目前中國取得這一證書的不過1200人左右,相比較于中國龐大的金融市場很明顯是遠遠不夠的。

(五)擔保制度不健全

擔保登記分散,不利于查閱;當前的動產抵押制度有漏洞,導致擔保工作效率低下等都是目前金融風險防范中存在的不足。

三、金融風險防范體系構建策略

(一)加強對互聯網的應用

在信息化時代,先進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離不開互聯網的支持。具體實現方式是開發風險防范管理系統,通過將地市部門和主管部門聯網,使得主管部門可以隨時掌握金融機構的貸款情況。管理系統最好可以與金融風險防范控制合作部門聯網,比如稅務局和擔保登記中心等。

(二)風險防范體系的設計要精細

金融風險防范體系的內容必須全面而真實,從用戶名到風險等級等都應該齊全。本著科學性的理念,體系的制定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要實現體系的長期可用性,這樣可大大控制和減少管理成本。要及時更新貸款等級,優化防范體系,建立責任制,真正做好金融風險防范體系的制定工作。

(三)健全金融風險防范組織機構

目前國家金融機構眾多,遍布范圍廣,貸款金額越來越大,與之匹配的金融風險防范組織機構也應該具有多層次性和廣泛覆蓋性。組織機構的設立必須有明確的職責和管理目標,避免職責重復浪費資源。首先要完善風險管理框架,建立督查機構,實現現場考察,實現金融風險的快速識別和防范。其次要建立必要的風險處理機構。當風險出現之后,要對其進行集中處理,嚴格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最后要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組織。從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到各個股東,以及督查、處理部門,一起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在隨時變動的市場經濟之下,多總結經驗,創新防范途徑,做到金融風險的專業化內部控制。

綜上所述,金融風險呈現出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如何做好對其的防范對于國家金融經濟市場的健康運轉有著重要的意義。相關機構和部門應該從加強對互聯網的應用、精細化風險防范體系的設計、健全金融風險防范組織機構等方面來做好防范體系的構建。

參考文獻

篇(9)

目前,“互聯網+”與傳統業態之間已實現結合、互動的發展目標。“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尤為迅速,給學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帶來很大影響。為增強高職學生的金融風險防范意識,還需要做好“互聯網+”背景下的學生金融風險防范工作。

“互聯網+”背景下高職學生金融風險防范現狀

高職學生在“互聯網+”背景下,仍然存在缺乏金融風險防范意識的問題,這些問題影響學生的全面發展和進步。第一,學生缺乏自控能力,未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缺乏對金融風險防范的正確認知,應變能力不足,缺乏對消費的管理,很容易發生金融風險問題。目前,許多家長采用兩極分化的管理方式管理學生,在進入學校之前對學生嚴加管理,在學生進入學校之后忽略對學生的有效管理。大多學生的生活費均由家庭提供,如果缺乏對學生金融風險意識的培養,很容易使學生在互聯網時代在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遭遇金融風險問題。一些自律性較差的學生可能會非理性消費,未能合理規劃資金,從而涉足校園貸,盲目認為自己后續可以順利還款,一步一步落入校園貸的陷阱。高職學生沒有正式踏入社會,對社會金融和發展等方面缺乏防范的經驗,進而呈現出相關風險意識不足、缺乏金融風險防范意識的問題。高職學生被誘惑,草率簽下借款合同,這種借款合同不僅隱藏許多風險,還有可能涉及黑惡勢力的套路貸,對學生個體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高職學生在金融風險防范方面缺乏積極性,認為金融風險與自身無關,因此盲目地參與到校園借貸活動中。第二,大部分學生靠家庭獲得固定的生活費用,由于缺乏對生活費用的合理規劃,經常出現超額消費、過度消費的問題,在通過校園貸款平臺借款后,自身缺乏還款能力,出現還款拖欠的情況,從而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風險問題。另外,個別學生容易受到蠅頭小利的誘惑,缺乏對犯罪分子話語的分辨能力,導致學生出現個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真實信息泄露的情況,導致其經濟受損。

“互聯網+”背景下高職學生金融風險防范意義

“互聯網+”背景下,提升高職學生金融風險防范意識,有利于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高職學生容易接受新事物,好奇心較強,使一些風險防范意識薄弱的學生出現金融借貸和管理等方面的風險問題,影響學生正確財務理念和規劃能力的發展,甚至嚴重的還會出現消費過度、盲目信用消費等現象,不利于學生全面發展。為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金融安全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就必須加大學生金融風險防范能力的培養,提升學生對校園貸款、電信網絡詐騙等的正確認知,讓其意識到財務風險與自己是有直接關系的,只有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風險,提升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參與到正常消費、自我管理。培養高職學生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也是目前“互聯網+”背景下的必然要求。“互聯網+”背景下出現很多與網絡信貸、借款等有關的平臺,為學生的自我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甚至還有可能使學生面臨財產損失風險。所以,基于“互聯網+”背景,引導學生正確使用支付寶、微信支付、互聯網支付方式,提升風險防范意識是至關重要的,這能避免學生面臨網絡借貸等一系列風險問題,防止學生走上違法犯罪之路。

“互聯網+”背景下高職學生金融風險防范策略

(一)完善市場和行業準入機制

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國家還存在規范性文件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的現象,不利于營造良好的市場和行業發展氛圍,會導致市場發展面臨許多金融風險問題。高職學生金融風險防范意識的培養,需要在“互聯網+”背景下出臺各種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健全市場和行業準入機制,也可以引入行業訪問機制,為學生提供規范的網絡平臺和金融渠道。比如,明確螞蟻借唄、螞蟻花唄等的準入機制,增強學生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在京東白條等一些金融通服務使用的過程中,也要引導學生注意信息安全,加大日常監督和管理力度。在幫助學生解決短期資金需求的同時,避免給學生帶來信用風險,讓學生能夠在良好的“互聯網+”環境中,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應對能力。

(二)提升高職學生風險防范水平

高職院校可以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讓學生在校園期間學習金融知識、金融風險知識等相關內容,也可以讓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參與到學生金融風險防范意識的培養工作中,定期在學校舉辦金融知識講座,加大金融知識宣傳力度等,切實幫助學生構建合理的消費觀,引導學生充分預防金融風險問題,這對推動學生今后的人生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為增強學生對金融專業基礎知識的正確認知,幫助學生正確看待互聯網金融產品,提升對借貸成本的衡量能力,還需要在提升高職學生風險防范水平的同時,讓學生意識到自己真實的經濟能力和償還能力,避免過度消費,加強對風險問題的有效規避,進而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進步。高職院校教師可以在日常的課堂教學中,結合金融風險等知識,提高學生的金融知識水平,促使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消費觀。

(三)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新時期背景下,政府需要結合“互聯網+”背景,加大政府監督管理工作力度,通過混合監管和分開監管等形式,構建綜合管理模式,增強高職學生金融風險防范的工作效果。高職院校和政府可以借鑒國內外有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制定完善的學生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和制度,在制度和法律的引導下,推動高職學生金融風險防范工作的合理開展。同時,“互聯網+”背景下,政府還要加強對各類平臺的合理監督,做到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解決,為學生營造良好的發展空間,論壇FORUM力度,推動金融風險防范工作的合理開展。

參考文獻

[1]忻穎.“互聯網+”背景下高職院校“校園貸”風險防范與教育引導對策研究[J].當代教育實踐與教學研究,2019(12):26-27.

[2]陳薇.“互聯網+”金融風險背景下大學生法制教育研究——基于“校園貸”亂象治理的視角[J].合肥師范學院學報,2019,37(4):128-132.

篇(10)

一、前言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的消費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整個社會的經濟結構經歷了巨大的調整,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形式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有力推動了網絡金融的發展。所以說,網絡金融是網絡時代的特殊產物,是金融與網絡技術全面結合的成果。

網絡金融主要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絡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人們可以通過網絡足不出戶處理金融問題和享受金融服務。但人們在享受網絡金融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網絡金融風險。

二、網絡金融風險的種類

從業務技術角度分析,網絡金融風險可分為兩大類: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業務風險。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主要包括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與支持風險,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業務風險主要包括操作風險、市場選擇風險、信譽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網絡信息技術風險

1.安全風險。網絡金融的安全風險主要來自于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盤列陣破壞及網絡外部的數字攻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網絡金融交易運行的載體是計算機網絡,所有的交易資料都存儲在計算機中。互聯網下的信息傳遞很容易成為網絡黑客攻擊的目標。據調查,網上黑客的攻擊活動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他們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計算機網絡病毒可通過網絡進行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臺機器、整個網絡也很快被感染,破壞力極大。

2.技術選擇與支持風險。傳統商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網絡金融技術解決方案,而其所選擇的方案可能存在設計缺陷或被錯誤操作,這就造成了網絡金融的技術選擇風險,可能使金融機構所經營的網絡金融業務因技術陳舊、網絡過時而引起巨大的技術機會損失。同時,由于網絡技術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金融機構的網絡技術問題往往依賴外部市場的技術服務支持來解決,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網絡金融發展的需要,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但也使傳統商業金融機構暴露在可能出現的操作風險之中.這就造成了網絡金融的技術支持風險。

(二)網絡金融業務風險

1.操作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一方面來自網絡銀行安全系統,另一方面來自網絡銀行客戶。網絡銀行安全系統的設計缺陷、銀行職員的操作失誤、系統錯誤等均可能導致網絡金融業務出現操作風險,甚而危及網絡銀行的總體安全;網絡銀行客戶在使用網絡銀行時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導致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

2.市場選擇風險。網絡金融的市場選擇風險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網絡銀行在選擇方面處于劣勢地位而導致的業務風險。如網絡銀行客戶利用網絡的特點,對自己的信息實施隱蔽,使得網絡銀行在鑒別客戶風險水平時而處于不利的選擇地位。

3.信譽風險。信譽風險帶給金融機構的是持續性的、長期的消極影響。一旦發生信譽風險,不僅會使公眾失去對銀行的信心,還會使銀行同客戶之間長期建立的友好關系受到損害,使銀行面臨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的風險。而網絡銀行業務由于采用的多是新技術,更容易發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統問題都會給銀行帶來信譽風險。

4.法律風險。網絡銀行業務涉及諸多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和貨幣發行制度等。對任何一項法律條文的疏忽都可能使金融機構處在法律風險的風口浪尖。

三、網絡金融風險的影響

就其本質而言,網絡金融風險與傳統商業銀行金融風險并無區別。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引發網絡金融風險的因素以及網絡金融風險對傳統商業銀行和網絡銀行的影響則與傳統商業銀行金融風險大不相同。例如,在傳統商業銀行背景下,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絡金融中,安全風險則會導致整個網絡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所以說,網絡金融風險將放大傳統金融風險。

首先,傳統商業銀行業務面對的對象是實際的貨幣,而在網絡金融業務中,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已不是貨幣資金的流動,而是代表貨幣資金的數字化信息,這種信息所代表的貨幣量已大大超過了實際的貨幣數量。

其次,網絡技術所特有的高效遠程處理功能,在為金融服務和產品提供快捷的技術支持的同時,也加大了支付、清算風險的國際性波及速度和范圍,使風險的聚集變得輕而易舉,而使風險的預防變得困難。在傳統商業銀行“紙質”結算中,對于出現的偶然性差錯或失誤,有一定的時間進行糾正。但在網絡金融業務中,這種糾正的余地大大縮小,錯誤的補救成本加大。

第三,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平臺是互聯網,網絡的虛擬化特征使金融業務交易也變得“虛擬化”。在網絡金融業務中,交易對象和交易過程都變得隱蔽,使金融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

最后,網絡金融風險將加劇金融危機的爆發性和破壞性。一些超級金融集團為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國際金融交易平臺進行大范圍的國際投資與投機活動.加大了金融危機的突發性。互聯網的開放性加大了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在傳統金融中,可以通過一系列強制手段將風險隔離,但在網絡金融中,這種隔離的可行性大大減弱,國與國之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加強,金融危機一旦形成,會迅速波及世界各國。

四、網絡金融風險防范措施

認識到網絡金融風險的存在及其不良影響,并不意味著不要發展網絡金融。相反,網絡金融的發展是大勢所趨。為了保證網絡金融的健康有序,必須著力加強網絡金融風險防范。鑒于網絡金融的特點,網絡金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措施也就不同于傳統金融風險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一)加強網絡金融系統的基礎建設

我國在信息技術的發展方面起步較晚,目前我國使用的計算機軟硬件系統大多是引進國外相對落后的產品,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們進行網絡金融風險防范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我們應重視信息技術的發展,加快我國信息產業發展進程,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以加強網絡金融系統的基礎建設,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提高計算機軟硬件系統的安全防御能力。只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網絡金融安全風險及技術選擇與支持風險。

(二)完善金融系統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建立金融系統網絡金融風險防范機制

網絡金融風險的本質是仍然是金融風險,傳統金融機構作為網絡金融的主體應從源頭上加強網絡金融風險防范。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控制職能,充實內部科技力量,制定完善的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建立網絡金融風險防范制度,健全本系統計算機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聘請專業人才成立專門從事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的專職隊伍。

(三)加強防范和控制網絡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建設

我國目前已初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計算機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規,并在刑法中對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關規定,但防范和控制網絡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建設還遠遠落后于網絡金融的發展。我們應在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和頒發相關法律法規對電子交易的合法性、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進行規范,盡快出臺《電子商務法》,對數字簽名、電子憑證的有效性進行明確規定,明確電子商務中銀行和客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還要完善對金融行業的監管規章,增加對其提供的網絡金融業務的監管。

(四)加快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健全個人信用體系

據統計顯示,發達國家的企業逾期應收賬款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在我國,這一比例卻達5%以上。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也基本屬于空白。因此,我國要發展電子商務,發展網絡金融,必須加快信用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這是降低網絡金融虛擬性所帶來的風險的有力保證。金融機構應以結合傳統紙質結算為基礎,開發個人信用數據庫,并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網絡查詢服務、個人信用資信認證、信用等級評估和信用咨詢服務,逐步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無論是對傳統的金融業務,還是對新興的網絡金融,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都是減少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規范發展的制度保障。

(五)將網絡金融風險防范納入現代金融體系制度建設

近幾年來,我國的現代金融體系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要長期有效地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維護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就應將網絡金融風險防范納入到我國的現代金融體系建設制度中來,建立起發展網絡金融的總體規劃和統一的技術標準,將防范網絡金融風險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堅持不懈。目前我國的網絡金融業務之所以漏洞較多,與金融系統電子化建設沒有統一規劃,沒有統一的技術規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網絡金融的發展納入現代金融體系建設,統一規劃,制訂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才有利于網絡金融系統的統一監管,才能使網絡金融系統內部的協調一致,減少支付結算風險,并有利于其它風險的監測和防范。

(六)加強國際合作,基于國際協調防范網絡金融風險

網絡金融風險具有較強的“傳染性”,防范網絡金融風險是世界各國共同的任務。我國目前信息技術水平不高,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的人才匱乏,為此,有必要以開放的姿態,與國際具有較高的網絡金融風險防范能力的國家和機構合作,利用對方成熟的技術基礎,解決我國網絡金融業務的軟硬件難題。例如,目前全球已經有由42家金融機構合作成立的認證中心可以為133個國家的公司提供認證服務。利用這些開放的、成熟的國際認證中心, 有利于我國的金融機構快速安全地實現跨境電子銀行業務。同時,還可以借鑒世界先進國家和機構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的成功經驗,使我國的網絡金融風險防范工作事半功倍。

網絡金融的發展為人們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也帶來了前所未見的網絡金融風險,這些風險的存在大大影響了交易和資金的安全性,影響了金融業的健康向上發展。因而,防范網絡金融風險,以保障網絡金融業務對經濟發展的良性促進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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