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稅務籌劃匯總十篇

時間:2023-12-25 15: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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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稅務籌劃

篇(1)

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在無形資產會計中,從無形資產研究開發、計價攤銷,到投資與轉讓,再到捐贈與受捐,都是企業涉稅會計事項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無形資產在許多企業的資產總額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由于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的目的不同,因而在無形資產的業務處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企業唯有全面把握無形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并正確地進行稅收籌劃,才能盡量降低無形資產涉稅風險,減少企業的現金流出量。籌劃的目的不是“稅負最輕”或“納稅最少”,而是應結合實際情況,從對企業發展更長遠的眼光來考慮稅收籌劃的問題,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

稅收籌劃也稱為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利益,在諸多可選的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以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無形資產稅收籌劃是以國家的稅法法規為準繩,這是區別于無形資產會計的一個重要特點。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對某些無形資產的會計事項,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會計政策的選擇,而無形資產稅收籌劃必須在遵守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的前提下選擇。當會計制度的規定與現行稅法的計稅方法、計稅范圍等發生矛盾時,無形資產稅收籌劃必須以現行稅法為準,進行納稅調整。由此可見,嚴格稅收法律的制約是無形資產稅收籌劃一個最顯著的特點。

無形資產的稅收籌劃已成為稅收籌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業經營者的關注和重視。企業應在遵循合法性原則、綜合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前瞻性原則的前提下,積極利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和相關政策進行無形資產稅收籌劃,以降低企業無形資產的涉稅支出。獲得稅后收益的最大化,提高企業價值。

一、自主研發無形資產的稅收籌劃

按照新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規定企業內部自主研發項目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一定條件的允許資本化。按照稅法對無形資產方面的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可見,稅法沒有要求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從而造成會計和稅法規定的差異,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根據自身的需要合理劃分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

關于自主研發無形資產的計價問題,會計制度規定:自主研發并按規定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稅法也允許企業將研發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在當期直接扣除。所以,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契機,將研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工資及福利費等直接作為當期的經營性支出,直接抵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為了計稅的需要,必須在“管理費用”賬戶下設置“研究開發費”明細賬戶,以便稅務機關審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會計處理則不能將加扣的開發費用計入“無形資產”價值,只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即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無形資產的確認、計價,則不是賬簿中無形資產的種類越多、入賬價值越大就對企業有利。

二、外購無形資產的稅收籌劃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外購取得的無形資產,企業在無形資產賬面上不需確認稅金,但是在購入時由銷售方繳納的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已經計人無形資產的價格中,所以我們可以認為此時的營業稅稅金在購入無形資產時被予以資本化。在無形資產會計中,不論是通過何種渠道增加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格必須根據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確認。無形資產價值攤銷上的稅收籌劃只能從攤銷期限上人手。在原始成本既定的情況下,攤銷期限越短,每期攤銷額越大,費用的抵稅作用越早。按照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較短期限攤銷;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的受益期限攤銷;法律、合同或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按照預計使用年限攤銷,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照較短年限攤銷;如果合同和法律沒有規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三、外資企業引進的無形資產的稅收籌劃

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外資企業引進的無形資產即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成本。而投資各方簽訂投資合同時,主要依據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所投入資產的價值。但是,稅法上確認投入資產價值的方法卻有兩種:投入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投入資產在原投資方的賬面凈值。具體運用時,如果投資方在投出資產時已經視同銷售,計算了資產轉讓所得,繳納了所得稅,受資方就可以按投入資產的評估價入賬;否則,受資方只能按投入資產的原賬面凈值入賬。當投資方以部分非貨幣資產投資時,按照稅法的規定,投資方一定要對這部分非貨幣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此時,受資方就可以按評估價將資產入賬。

外資企業引進無形資產一般采取購買方式,外商要繳納營業稅,若外商在我國沒有設立常設機構或雖設立常設機構但轉讓所得與常設機構沒有實際聯系,同時還應當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采取投資人股方式引進無形資產,則外商免交預提所得稅和營業稅,稅負降低。因此,外資企業從投資外方引進無形資產時,應盡量采取投資入股的方式。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稅收籌劃

《準則》明確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捐出方提供的會計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沒有提供有關憑證,則按(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活躍市場的市場價格估計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2)不存在活躍市場時,按該受捐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確定。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同時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

篇(2)

(一)合法性 進行NY銀行ST分行的稅務籌劃時,必須以行業內的會計以及稅法為依據。具體應做到:首先,必須嚴格遵守會計準則中的各項要求,不可以按照主觀意愿篡改賬目,要保證營業稅各項計算數據真實可信;其次,稅務籌劃必須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進行,不能為了減輕稅負而做出違反國家法規的操作;最后,要遵守銀行相關機構的各項法規,NY銀行ST分行不能忽略那些稅收以外的各項法規,應同樣在其允許的條件下進行籌劃操作。

(二)整體性 進行NY銀行ST分行的稅務籌劃時,不可以僅僅把眼光聚焦于營業稅,不可以僅僅考慮當季的稅負;而要綜合考慮所有稅種的聯合稅負情況,還要綜合考慮各個納稅期間的平衡問題,從全局的角度進行籌劃,力爭將總稅負減至最低。

(三)調整性 進行的稅務籌劃工作,是要以當前法律法規為依據的,同時還要結合企業自身的運營狀況,所以籌劃具有非常顯著的時效性。由于銀行業的特殊性,其涉及的稅收與監控法規變動比較頻繁,基于此,NY銀行ST分行應該抓住機會,靈活處理,隨時根據外部法規的變化調整自身的稅務籌劃安排,從而更好的借助這些法規進行稅務籌劃。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稅務籌劃建議

(一)推后納稅時間 具體為:

(1)推后應收未收利息需要繳納稅款的時間。當前,在確認貸款應收未收利息方面,會計準則的要求與稅法的要求上還存在一定區別,NY 銀行ST分行負責稅務的工作人員需要深入理解稅法以及相關的會計準則規定,推后應收未收利息需要繳納稅款的時間,從而將這筆款項的時間價值納入企業收入的一部分。一是會計準則的要求。會計準則要求從結息當天開始,若是貸款已經超期但是還沒有達到90天的,則依照合同中約定的日期將這部分利息確認為收入;若是超過90天的,就需要設立專門表外科目進行后續核算,等到確認收到時再對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這里要強調一下,一旦貸款本金或者利息超過合同約定期限90天的,都需要將其列到“非應計貸款”科目下進行特殊處理,也就是進行表外核算。二是稅法的要求。當前,稅法對利息收入的相關繳稅規定是:沒有超期的貸款,以合同中約定的應付利息日為準,進行收入的確認;超過約定期限的貸款,超期后產生的利息可以在實際收到時或者會計確認入賬時,進行收入的確認;對于那些已經進行確認的利息,如果超過90還沒有收回,同時會計已經進行了沖減處理的,那么可以在本期利息中抵扣掉這部分已經確認的收入。具體見圖1:

通過表1可知,到2011年底,NY銀行ST分行的不良貸款已經到了18335.03萬元,比期初值多了3474.99萬元,這里我們說的不良貸款就是上面提到的表外核算部分。

(2)推后季度末最后一旬利息需要繳納稅款的時間。NY銀行ST分行每季度都需要進行營業稅的繳納工作,而季度末最后一旬的利息推后到下個季度納稅是稅法允許的,不過,時間如果確定了,本年度之間是不可以更改的。NY 銀行ST分行可以將最后一旬的利息納稅推到下個季度,這樣能夠合法獲得這筆資金產生的時間價值,從而抵減本期納稅成本,實現減輕稅負的目標。見圖2。

圖2 推后季末最后一旬利息繳稅時間進行的稅務籌劃

(二)在允許的范圍內調整貸款利率 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各商業銀行有權對發放貸款的利率進行一定比例的浮動。2012年7月6日之后,該浮動的上限為國家公布基準利率的110%,下限為國家公布基準利率的70%。當前NY銀行ST分行掛牌的貸款利率見表2:因此,進行針對貸款業務的籌劃時,NY銀行ST分行可以選擇在利率允許浮動區間內下調貸款利率,這樣就可以減少一部分利息,從而降低營業稅。不過,如果只是為了降低營業稅就下調貸款利率的話,其實銀行也白白失去了很多利潤,總結起來成本方面未必真的有實現最小化。基于此,該行在下調利率的時候,還需要進行機會成本的對應操作,從而保證自身整體利益達到最佳。

方案A:在發放貸款之前,全面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對于那些具有良好資信實力的客戶給予一定的下調利率優惠。作者針對NY銀行當前的業務要求,為其制定了優質客戶需要達到的門檻。這套方案不但有效減輕了該行的營業稅稅負;還為其招攬了許多優質客戶,實現其創收的同時也減小了信貸風險,保證了資產的安全性。

方案B:在同意向客戶發放貸款之前,與其補簽貸款協議。這里主要是要求貸款客戶在該行保持貸款總額一定百分比的存款。NY銀行ST分行借助這樣的操作能夠既下調利率,又保證總收入。盡管補充協議本身并沒有產生直接的利潤,但其能夠提升該行的存款余額,而這是衡量銀行績效最關鍵的指標,同時影響著NY銀行ST分行能夠發放的貸款額度。下面作者就以2012年DTB鞋業的貸款業務籌劃案例來說明:

2012年2月,DTB鞋業向NY銀行ST分行申請貸款800萬元,時長為1年。銀行調查之后,認定其并非優質客戶,因此,最后將貸款利率定為7%。那么利息是:800*7%=56萬元。

如果通過方案B進行籌劃的話,NY銀行ST分行可以將利率下調至5.5%,不過要求DTB在這1年時間內在其存款不可以少于300萬元。那么利息是:800*5.5%=44萬元。

這樣,NY銀行ST分行不但將營業稅應納稅額減少了12萬元,還多了一筆300萬元的一年期存款,同樣可以創造經濟收益。

方案C:如果貸款企業能夠推薦資信情況良好的新貸款對象給NY銀行ST分行,那么可以對其進行適當的貸款利率下調優惠,從而實現共同利益的均衡。下面作者以實例進行解釋:

XR鋁業向NY銀行ST分行申請了一筆3年期貸款,額度為1500萬元。銀行綜合分析了其資信情況之后,將利率定在6.5%。則:

按照上面提到的籌劃方案,NY銀行ST分行應積極要求XR推薦優質貸款客戶,如果可以成功簽訂1年期的1500萬元貸款合同。那么,可以將其貸款利率同時下調至6.35%,則:

需要繳納的營業稅額:

稅后利潤:

不難看出,方案C不但幫助NY銀行ST分行減輕了稅負,還保證了利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以當前的情況,方案B最妥當。尤其是考慮到ST地區的經濟形勢,方案B相對穩妥。2011年之后,ST地區的經濟狀況一直不太理想,各銀行存款都有明顯的下滑趨勢。相比之下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態勢比較好,所以該行承受著很大的經營壓力。存款無疑會影響到發放貸款的能力,而方案B能夠提升存款余額,進而增強該行的放貸能力,提升利潤空間。

(三)借助同業往來優惠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資金往來暫時還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基于這項稅收政策,筆者認為銀行可以進行下列籌劃。

(1)科學選定貸款對象。如果銀行向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必須將所有利息收入都核算進來并全額繳納營業稅,可如果貸款是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話,則利息收入無需繳納營業稅。因此,NY銀行ST分行應該科學選定貸款的對象,從而既減輕自身的稅負又能獲得相應的利潤。通過數學模型來計算貸款給不同屬性機構,該行產生的利潤差異。

假定現有一間金融機構HZS和一間公司NF分別向NY銀行ST分行申請貸款,可當前銀行留存的授信額度不可能同時滿足這兩個機構的需求,因此,必須選定一個放貸對象。NF申請的貸款額是a萬元,貸款利率是x%,HZS申請的貸款是b萬元,貸款利率是y%,貸款時長相同。營業稅率是5%,教育附加是35,城市維護是7%,縣鎮維護是5%。則有:

假設NF申請貸款的銀行位于市區,那么對其放款能產生的稅后利潤是:

(2)提升與金融機構資金往來收入所占的比重。作為一間金融機構,NY銀行ST分行只是整個資金流動過程中的一個中轉站,所以,如果其沒能將資金成功轉出金融業,那么也就無法實現價值的創造,另外,金融行業本身的資金需求也不是無限的,其進行的融通都有額度限制。不過,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不斷提升,ST地區近年涌現出一批新的金融機構,因此,相應的資金需求也與過去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這同時也為NY銀行ST分行拓展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提供了廣闊空間。NY銀行ST分行應該抓住當前金融行業改革的機遇,加強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通過同業拆借、轉貼現等業務操作,在資金融通方面尋求更多的合作機會,從而提高這類業務的市場占有率。因此,NY銀行ST分行應該提升與金融機構資金往來收入所占的比重,從而進一步減輕營業稅負。

(四)選擇金融產品進行投資 當前,如果銀行進行金融產品交易業務是需要按照進銷價差取得的利潤收入核算營業稅的,不過如果進行的是國庫券交易的話,那么這部分利息收入則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所以,NY銀行ST分行在進行金融產品的投資時,如果賬面計算的收益情況一樣,那么應該優先考慮投資國債,并一直將其持有至票面到期日,這樣不但能夠保證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還能減輕營業稅負。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該行投資了記賬式國債,但是由于經營需要希望能夠在還未到期的時候將其轉讓出去,這時就必須將稅收成本也計入轉讓成本之中。因為當前我國買賣國債是需要按照進銷價差取得的利潤收入核算營業稅的。作者對其進行了簡單的計算:

如果NY銀行ST分行當前持有的國債購買價格是A,已經獲得持有利息B;假設能夠持有到最終到期日的話,那么一共能夠獲得的利息是C;若是現在出讓的話,售價是D,那么:若是該行出讓了債券,其稅后利潤為:[D-(A-B)]-[D-(A-B)]*5%*(1+7%+3%)=[d-(a-b)]*(1-5.5%);若是該行不出讓債券,繼續持有直至到期日的話,稅后利潤為C;如果D>C/(1-5.5%) +(A-B),那么該行可以將債券售出;否則,還是繼續持有更加科學合理,獲得的經濟收益最大。

(五)制定貸款部分償還的規范順序 NY銀行ST分行內部的會計人員有時會由于工作疏漏而導致弄錯了期限內貸款應先收回利息,之后再收回本金的規范順序,從而造成有些貸款的還款操作與當前稅法的要求存在矛盾的地方,也就是進行了違法操作,這樣會導致該行面對很高的稅務風險。所以,NY銀行ST分行需要制定貸款部分償還的規范順序,從而保證相關的納稅操作符合稅法的要求。

(六)單獨核算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機構不需要繳納發放給農戶小額貸款產生利息的營業稅。不過,國家對這方面也給出了明確的限制,那就是金融機構要想獲得這種優惠待遇,就必須對這類收入單獨計算。因此,NY銀行ST分行根據政策的要求在核算時,將這部分貸款進行了單獨處理,并制定了嚴格的內部管理規范,要求所有網點的會計進行這類貸款的利息處理時,必須以政策為指引,從而確保能夠享受到相關的優惠。

篇(3)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為保證改革實施到位,易于納稅人實際操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0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業務的稅務處理。筆者從轉型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出發,對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籌劃,使煤炭企業享受更大的改革收益。

一、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性質

隨著煤炭開采技術的提高和安全生產難題的逐步解決,我國礦井生產規模越來越大,其中固定資產投入占礦井建設、生產投資比例也越來越大,據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礦企業財務報表反映:固定資產多占企業總資產的46%-69%。這里的固定資產范圍與稅法所稱固定資產范圍存在差異:稅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不包含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煤炭企業是資源開采型企業,固定資產形成主要在井下,因此,建筑物、構筑物所占比重較大。

二、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抵扣政策

(一)固定資產抵扣政策

《通知》中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的項目

《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三)特殊抵扣政策

《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1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

三、消費型增值稅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消費型增值稅下,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能夠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相對于轉型前來說,企業稅負得到了降低,從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擴大,也影響到會計核算中固定資產的計價、使用期內折舊費用的計提、企業損益等一系列問題。固定資產進項稅從當期銷項稅中抵扣,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成本減小,計提折舊費用的基數減小,使用期內計提的折舊費用減少,企業利潤增加,從而交納企業所得稅增加。從企業資金流來說,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當期,企業交納增值稅減少,當期資金支出減少,交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但企業所得稅的資金支出僅占增值稅資金支出的1/4,與生產型增值稅政策相對比,企業節省了3/4的資金,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但是,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投資金額僅占全部投資額的30%左右,相對于棉紡織等其他行業,可抵扣資產所占比例較低。

四、消費型增值稅下的稅務籌劃

消費型增值稅下,處于相對劣勢的煤炭企業,欲享受更多的政策優惠,應在固定資產投資前期、中期做好稅務籌劃。筆者從固定資產的投資方式、使用用途和供貨方選擇三方面進行了以下籌劃:

(一)投資方式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式有外購、自建、融資租賃等,根據目前的增值稅政策,外購和融資租賃基本不存在籌劃空間。外購固定資產,依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因此,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企業自建固定資產,購買的設備、材料,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顯然,傳統上包工包料、只開具建筑業發票的方式對企業是不利的。筆者認為可以采用以下投資方式:

一是選擇承包商時,事先要對承包商的納稅性質進行調查,選擇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建筑企業,將所用設備材料款和施工費分開結算,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建筑業發票,使設備材料進項稅可以從當期銷項稅中抵扣,減少企業的稅金支出。

二是如果承包商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可以選擇與承包方只簽訂建筑勞務合同,企業自行購買工程所用設備和材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以保證企業獲得更大的利益。

(二)使用用途

按照《細則》的規定,只有專門用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或者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項目,包括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其固定資產進項稅才不允許抵扣。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這給多種經營企業提供了一個籌劃的空間,對于增值稅項目和非增值稅項目通用的機器設備,在保證生產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考慮一機多用,既可以節省投資資金,又可以抵扣非增值稅項目等所用機器設備的進項稅,減少企業的稅金支出。

(三)供貨商選擇

從生產規模劃分,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3%,稅率不同造成相同總價固定資產的票面稅額不同,從而影響企業抵扣進項稅不同。企業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貨商,在固定資產總支出等同的情況下,抵扣進項稅額大,減少了企業的稅金支出,降低了企業稅負,相反,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性質的供貨商,會增加企業的稅金支出。因此,企業應慎重選擇供貨商,減少損失,為企業爭取更大的利益。

篇(4)

關鍵詞 農村信用社 稅收籌劃 所得稅 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引言

農村信用社是服務三農的主要金融支持力量,進行稅收籌劃符合各方利益,不僅是合法正當的經營管理,也是含金量十足的經營技術。信用社作為經濟主體,當然就要涉及納稅的問題,其中所得稅和營業稅占總稅額的90%以上。探討農村信用社在經濟轉型期的稅收籌劃,在稅法允許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使信用社稅收利益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對信用社自身發展有利,對信用社職工有利,對提高信用社服務能力有利。因此,加強信用社稅收籌劃,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農村信用社稅收籌劃的重要意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根據現行稅法對經營、投資、籌資、分配、結算等活動進行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稅收籌劃不是偷稅逃稅,而是在合法前提下,用合法手段對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依法納稅是企業基本的守法行為準則,體現的是社會責任。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在遵循稅法的基礎上減少稅負,這對農信社而言,就是通過科學籌劃,使信用社稅收利益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是農信社對所得稅、貸款待賬準備金、工資獎金等的優化管理。農信社可以通過稅務收籌劃掌握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關稅收結構調整。農村信用社只有成功地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在企業內部創造一個健康的稅務環境,各項業務才能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同時,農村信用社還可以將因稅收籌劃所產生的節稅資源直接再投資于農村信用社自身的發展,從而進一步提高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質量,促使農村信用社能夠更好地為國家經濟轉型服務、為社會公眾服務。

二、稅收籌劃在農村信用社經營中的應用

2.1農村信用社所得稅稅收籌劃

國家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體現減免稅和稅前抵扣進項稅額。減免稅是通過制定減免稅政策,對一些行業、產業、部門經濟發展給予政策支持;稅前抵扣進項稅額是通過擴大扣除項目和提高扣除標準,為企業生產和經營給予稅務優惠。農信社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主要是圍繞爭取減免稅和加計扣除標準優惠政策進行的。

2.1.1所得稅減免申報

信用社所得稅優惠大多是指減免相應稅負,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中對相關減免進行了嚴格規定,對符合減免范疇的企業經營項目,對減免的所得稅報批需要的材料、審批的權限、報批的時限、報批的方法程序等,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如果信用社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報批,當然就不能享受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

2.1.2無形資產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農村信用社大量無形資產的存在給稅收籌劃提供較大的空間,正確選擇自創還是購入無形資產成為無形資產籌劃的關鍵,信用社在稅務上應該正確處理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才能充分享受到稅前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同時由于信用社無形資產確認計價并不是在賬簿中記錄越多對企業越有利,因此對信用社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注冊費、律師費、人工工資等費用入賬,而對于購入的無形資產,如果能夠將其作為費用支出而不作為無形資產計入,對信用社更為有利。假如購入無形資產時又同時購入有形資產,相關費用的分攤就有一些彈性,采取什么樣的分攤策略對減免稅負有利,要作出正確判斷。

2.1.3 申報過程的籌劃

農村信用社在申報稅務時,如果以單個信用社作為納稅主體和以縣市聯社統一法人作為納稅主體效果是完全不一樣的。經營好的信用社是盈利的,經營不好的當然就會出現虧損現象,要是用盈利水平高的信用社的利潤沖抵其他虧損信用社虧空,就可以減少信用社所得稅稅額。農村信用社在申報過程中進行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納稅籌劃。由于受季節影響,農村信用社也分為淡季和旺季,在列支費用時也會出現不平衡,采取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稅額,就可以避免突破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因為國稅有相關規定,企業少繳納預繳的稅款不屬于偷稅行為。

2.2農村信用社營業稅稅收籌劃

2.2.1逾期貸款稅收籌劃

按照國稅函(2002)960號文規定,企業向信用社借貸存在一個逾期的問題,如果企業發放貸款逾期在90天以內,要核算利息收入,計入當期的所得稅稅基,要是貸款逾期超過90天,就不計入利息收入,等待實際收到時再計收入。而且前面90天內多繳納的營業稅要從后面申報營業稅時進行沖減。信用社一般會將相關貸款利息全部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也就是存在一個延遲確認的問題,這樣可以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于存在未將逾期90天貸款利息收入計入收入總額缺陷,國稅函〔2007〕880號文件對企業所得稅做出了相應修改,規定自2008年起逾期90天的貸款也要計入收入總額,如果信用社的信息系統未能及時更新貸款計息方法,則將有可能發生漏計利息收入而導致涉稅風險。

2.2.1.1對貸款業務進程籌劃

貸款業務籌劃主要通過降低貸款利率的方式減少納稅金額,可農村信用社又不能單純為減少營業稅而降低利率。因此,信用社就需要對信貸客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對那些經營良好的優質客戶采取低利率政策。這不僅能夠減少營業稅稅基,還能夠通過客戶吸引更多高信譽客戶加盟,這對降低信用社經營風險有重要作用。

2.2.2農戶小額貸款稅收籌劃

根據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5萬元以下(含5萬元)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信用社作為主要服務“三農”與縣域經濟的金融機構必然擁有大量的農戶小額貸款,而準確對農戶小額貸款分類、計價則是正確核算其利息收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信用社應在做好正確核算農戶小額貸款及其利息收入的同時,還須充分利用信用社營業網點量多面廣優勢加大對農戶小額貸款的營銷宣傳及投放力度,以擴大市場份額、分散信貸資金的投放風險,實現開源節流、增強信用社核心競爭力目的。

2.3農村信用社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由于農村信用社經營良好,信用社職工工資水平普遍提升,已經遠遠超過繳納個人所得稅標準,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當然有現實意義。個人所得稅籌劃主要圍繞收入量的標準、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等方面進行。收入量不變,適當降低名義收入,這樣可以降低稅率檔次。可以將工資發放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但適當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這就是降低名義收入。還可以采取推延或者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收入拉平,這就是均衡籌劃法。

2.4均攤發放降低個稅

發放獎金是農村信用社激勵職工的重要措施,相比工資收入,獎金需要交納個稅顯然要少很多,這也是信用社為什么采取獎金增加職工收入的原因。因為工資薪金交納所得稅是按照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薪金越高,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多,適用的稅率就越高。職工獎金分為月獎、季獎、年終獎,這幾種獎金發放形式的選擇很關鍵,對職工所交納個稅來說,差異是很大的。采用均攤發放的形式,可以有效降低個稅。

2.5合理確定預發金額

農村信用社職工發放一般采用每月預發年終集中統籌的方式,每月預發數要根據適應的稅率確定,原則上,每個月預發數要比全年對應稅率低1-2個檔次。這樣也可以減少個稅繳納數額。當然,這只是理論設計籌劃,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單位經營情況有差異,職工績效不平衡,所得薪金自然就會存在一些差異,職工工資發放不均勻當然就會造成稅率提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還需要當事職工和單位進行相關協調解決。

2.6合理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金額

企業所得稅法及財稅〔2006〕10號文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按照當地扣除標準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信用社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是在不增加單位及個人支出的情況下,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和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的同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節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達到職工實際工資收入不降反增、企業所得稅負擔降低的目的。

三、結語

農村信用社稅收籌劃是信用社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通過科學籌劃,不但能夠有效規避涉稅風險,還為信用社贏得稅收實惠,從而全面提升信用社經營管理水平,為信用社發展增添動力。良好的稅收籌劃,體現的是科學的財務管理,開展相關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王花榮.農村信用社稅收籌劃淺析.財政監督.2009(24).

篇(5)

在納稅籌劃中關于存貨的計價方式的運用是至關重要的。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應當采取不同的法進行計價。當物價下跌的時候,企業應當采取先進后出的方法對存貨進行處理;當物價上漲,原材料價格也上漲的時候,企業應該采取后進先出的方式對存貸進行處理,這樣能夠有效的控制成本。核算方式一般根據經濟環境選定后短期內不會輕易變化,因此企業在選擇存貸計價方式上應該具有前瞻性,綜合多方面的因素作出客觀、理性、準確的籌劃。總之,盡量避免因剛性稅收引發企業財務危機。

(二)固定資產折舊核算

企業在創辦初期享有減免稅收的政策,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應該延長一些,使更多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之后而節稅。企業步入正常經營和生產的軌道之后,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此時企業應當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使投資成本能夠迅速收回,利潤后移,獲取資金的更多時間價值。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在比例稅制度中,在預期內稅率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應當選擇加速折舊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處理。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

根據自身發展的情況和實際財務狀況,企業可以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攤入到成本中,從而節約稅額。企業在起步階段可以選擇將無形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中,達到獲取稅收利益的目的。企業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后,就可選擇相對較短的推銷期限來加速無形資產的成本回收,使前期利潤后移,后期成本前移,延期稅收,降低企業經營中的不確定風險。

(四)壞賬處理

關于壞賬損失賬務處理問題,我國稅法規定可以直接沖銷或者采用備抵法。企業在納稅籌劃中,對于壞賬損失賬務的處理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二、納稅籌劃中會計核算應注意的問題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前提和重要特征,因此納稅籌劃方案必須要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能與立法意圖相違背。企業的籌劃人員首先要遵守我國稅務法規及我國稅收制度,要充分履行納稅人的義務,保障納稅籌劃的合法前提的情況下行使納稅人的相關權利。如果違背法律制度的規定,必將會受到法律制裁,直接威脅企業的生存發展。

(二)與避稅相區分

納稅籌劃與避稅必須要嚴格區分開來,籌劃人員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認真研究我國稅務規章和法律制度,并且結合當地稅務特點和稅收具體制度,嚴格遵守法律制度,避免超過納稅籌劃的界限,盡量避免將納稅籌劃和避稅混淆。地區稅收執法部門一般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稅收管理方式上不盡相同,因此企業在納稅籌劃中除了要遵守國家稅務法律規章外,還要配合執行當地的稅務機關的具體措施和制度。

(三)會計人員素質要求高

納稅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綜合理財活動,包涵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各方面的內容,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因此納稅籌劃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也相對較高,籌劃人員的自身業務素質不僅需要十分扎實,還要有良好的經濟前瞻能力,能夠分析和準確把握經濟走勢和新動態,同時納稅籌劃人員還需要具備項目籌劃能力,能夠與企業的各個部門良好流暢的溝通。其次,籌劃人員除了業務素質要求高,其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也必須要合格,否則無法勝任納稅籌劃工作。總之,企業納稅籌劃人員既要熟知和遵守稅務法規、會計準則和制度,還要有嚴格細心的業務素質。

篇(6)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的發展已成為衡量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國家經濟實力的重要指標。國家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推出了一系列技術研究開發方面的優惠政策,特別是對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作出了特殊規定。

一、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

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一般需經過研究和開發兩個過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企業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包括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均先通過“研發支出”賬戶進行核算。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費用化支出;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資本化支出,達到預定用途時轉入“無形資產”賬戶;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應作為費用化支出,均應于期末時列入當期損益。

二、研發支出的稅務處理

(一)研發支出稅務處理的政策規定

新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國家特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是:

(1)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對于企業由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形成企業年度虧損部分作為納稅調減項目處理。

(二)研發支出的賬務處理

案例:某公司自行研究開發一項非專利技術, 2009年7月31日該項研發活動完成了研究階段,發生研發支出合計80萬元。從2009年8月1日開始進入開發階段。該階段發生研發支出100萬元,符合開發支出資本化條件(假設所有支出均以存款支付)。2009年12月31日,該項非專利技術達到預定用途,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其價值。2009年度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為300萬元,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假定2010年度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仍為300萬元,除研發費用外,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研發支出的會計處理:

(1)2009.7.31前發生研發支出: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800 000

貸:銀行存款800 000

(2)2009.7.31將費用化支出轉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800 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800 000

(3)2009.12.31前發生開發支出并滿足資本化確認條件: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1 000 000

貸:銀行存款1 000 000

(4)2009.12.31該技術研發完成并形成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非專利技術1 000 00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1 000 000

2、研發支出的稅務處理

第一,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

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因此該公司200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為260萬元(300-80×50%),應交所得稅為65萬元(260×25%)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65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50 000

第二,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

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從無形資產使用的月份起,在其使用壽命內平均進行攤銷。2010年度攤銷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時:

借:管理費用――專利權攤銷100 000

貸:累計攤銷 100 000

應納稅所得額為250萬元(300 -100×50%),應交所得稅為62.5萬元(250×25%)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6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25 000

三、研發支出稅收籌劃的運用

案例:光明企業按規定可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2009年,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準備研究開發一新產品,產品研究開發計劃兩年,技術開發費預算需800萬元.在不考慮技術開發費費用化和資本化的前提下,預測企業第一年可實現利潤500萬元,企業第二年可實現利潤850萬元。假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且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預算安排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進度。現有兩個備選方案:

方案1:第一年預算400萬元,第二年預算為400萬元。

方案2:第一年預算為300萬元,第二年預算為500萬元。

請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分析企業的最優方案。

方案1:第一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400萬元,可加計扣除50%,故:

應納稅所得額=500-(400+200)=-100(萬元)

所以該年度不交企業所得稅,虧損留至下一年度彌補。

第二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400萬元,可加計扣除50%,故:

應納稅所得額=850-(400+200)-100=150(萬元)

應交所得稅=150×25%=37.5(萬元)

方案2:第一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300萬元,可加計扣除50%,故:

應納稅所得額=500-(300+150)=50(萬元)

應交所得稅=50×25%=12.5(萬元)

第二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500萬元,可加計扣除50%,故:

應納稅所得額=850-(500+250)=100(萬元)

應交所得稅=100×25%=25(萬元)

雖然兩個方案在兩年內的應交所得稅之和是相等的,均為37.5萬元,但由于發生時間不同,造成企業每一年度應交所得稅不同,第一個方案可以延遲納稅,為優選方案。

四、結束語

由此可見,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對于研發支出的優惠政策,既使企業研究開發的各項稅收風險降為零,同時又能創造更大的利益空間。

篇(7)

1.實物資產

實物資產可以使用的轉讓定價方法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大類:以交易為基礎的比較價格法和以利潤為基礎的比較利潤法。而在實物資產交易中,可用于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估值工具常見的有兩種,專業數據庫和海關估價。目前稅務機關常用的數據庫主要有兩個:BVD和標準普爾。此外,稅務機關可嘗試整合國內各部門的數據,構筑本土化的數據庫體系,增大轉讓定價可比信息的選擇范圍和優化空間。海關估價是指一國海關為了征收關稅,根據統一的價格準則,確定某一進口(出口)貨物價格的過程。

2.無形資產

本文討論的無形資產為國稅發[2009]2號文規定的轉讓定價領域的無形資產。首先,在OECD轉讓定價指南中,對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方法依然首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同時OECD也考慮到了無形資產的特殊性,當確實難以尋找到可比非關聯交易時,可嘗試運用利潤分割法解決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問題。其次,對無形資產進行轉讓定價估值時,傳統的專業數據庫、海關估值等方法會顯得力不從心,此時需要采用經濟學分析和資產評估的方法。經過較長一段時間實踐后,基于資產過去、現在及將來三個不同時期價值建立了三種基本評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

二、目前稅務征管工作中的難點

我國稅務機關對跨境資產重組領域的轉讓定價問題研究起步較晚,但近年在理論和實務上已取得了許多突破。目前在資產重組中,遇到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問題

稅收管轄權的界定是轉讓定價工作正式推進之前就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管理辦法,在某些情況下使得一些企業的有機避稅籌劃,比如通過避稅地的導管公司間接轉讓境內資產等。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股權轉讓企業得所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文)在很大程序上彌補了該漏洞。但是698號文件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698號文約束的是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如資產轉讓方為個人的情況無能為力;其次,698號文約束的是間接轉讓境股權的行為,如被間接轉讓的是非股權類資產則無能為力;最后、698號文對導管公司的判斷做出了指導性意見,但實務中對該類公司的定性依然很模糊。

2.資產的界定問題

目前我國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規定相對分散,調整原則、定價方法、審計程序、定期調整、可比性的確定等方面仍與實物資產混為一體,在初中操作中缺乏可生。同時盡管國稅發【2009】2號文擴充了無形資產的范圍,但比較美國在《國內稅收法典》中列舉的六大類近30種無形資產,我國對無形資產范圍的認定仍然有限。轉讓定價領域中無形資產不僅包括那些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權、注冊商標等,也涵蓋那些非法定的權利或資源等,商業訣竅、營銷渠道,甚至是商業機會等都可能被定義為無形資產。因此在對被轉讓無形資產進行分析時,通常需要對企業所處的整個價格鏈進行深入的了解,以便于對無形資產作出合理的描述,如涉及跨國集團,價值鏈全分析是稅務機關工作中的巨大挑戰。

3.被轉讓資產性質的準確劃分問題

中國企業資產轉讓通常會進行一系列的打包轉讓,轉讓的復雜程序更是令人眼花繚亂。如何將交織在一起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合理地界定和區分,確定各自的貢獻和功能,分別對其適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各自的納稅基礎,是工作中遇到的第三個難題,當無形資產的使用和價格發揮依附于實物資產時,或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起到一個相互促進的作用時,準確合理的劃分則更難。

4.常規無形資產和非常規無形資產的區分問題

如前述,無形資產的種類很多,其中真正能夠創造高附加值并帶來超額利潤的非常規無形資產只是一小部分。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需要準確區分深遠無形資產和非常規無形資產才是企業價值鏈上真正的核心價值驅動因素。對某些傳統行業,稅務機關能根據行業特點或補血積累的經驗對無形資產做出區分,但是對于新興行業,稅務機關掌握的行業信息和積累的經驗就顯得不足了。

5.轉讓資產的估值問題

前文提及,對無形資產而言,實務中估值使用數學建模的方法較多,則數學建模選用何種方法是最適合本次交易、最能反映交易客觀情況的?同時數學模型中通常會涉及很多參數的確定,包括未來的現金流預測、折現率等,它們多帶有很多的主觀成分。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有時很難評估其合理性,如何確定合理的參數值也是無形資產估值中的技術難點。

三、做好跨境資產重組轉讓定價工作的建議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問題是近年來國際稅務界最為關注的熱點,OECD于2014年9月公布了最新進展,無形資產作為BEPS的重要內容單列為第八項行動計劃。為做好企業跨境資產重組中轉讓定價調查工作,可以下幾個角度入手:

1.完善政策法規,明晰稅收管轄權

明晰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做好跨境資產重組轉讓定價工作的基礎。目前企業所科稅法、國家(地區)間稅收協定(安排)和國稅函【2009】698號文等一系列文件都對稅收管轄權做了明確約定,多數情況下,稅收管轄權是明確無誤的,但部分精心籌劃的轉讓安排,我國的政策法規尚未全部覆蓋到,極端情況下,甚至導致了雙重不征稅的情況,這已成為BEPS行動計劃關注的重點。

2.統一概念界定,保障稅法嚴肅性

由于稅務工作的特點,稅收法規數量極多,這是國際普遍存在的現象,同時由于我國稅種較多,考慮到不同稅種的特點,有時文件中會出現定義不一致的情況,如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這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帶來了困擾,也影響了簡潔的嚴肅性。因此應系統地梳理政策法規,嚴肅稅法體系,避免出現類似界定不致的現象。當界定無形資產等爭議較大的定義時應充分考慮其實踐中的擴展性,可借鑒美國和OECD的開放式原則,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局限于會計或法律定義,避免在實務工作中造成誤區。

3.促進立法進程,加強轉讓定價管理

新企業所得簡潔及實話條例加入了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使轉讓定價反避稅調查有了法律依據:國稅發【2009】2號文的頒布則對該工作有了具體的指引。但總體而言,我國稅法對轉讓定價調查的立法支持還是相對薄弱。這一定程序上影響了轉讓定價工作的開展,包括跨境資產重組中的轉讓定價調查,因此應加快立法進程,健全轉讓定價領域的稅收法規。

4.重視技術分析,夯實轉讓定價工作

篇(8)

稅收籌劃是企業高層次的金融活動,它貫穿于企業財務管理籌資、投資、融資、利潤分配,以及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筆者認為,所謂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的支持和稅務機關的認可下,從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運用科學合理的技術方法,通過稅收籌劃,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實現“節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業的現金流,為企業提供更多的周轉資金,使企業擁有的財務資源得到最優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運用存在的問題

1.1企業對稅收籌劃認識不夠,稅收籌劃意識不強

在我國,稅務籌劃往往被視為逃稅或避稅的代名詞,在隨著人們對國家稅收立法的貫徹和實施,我們清淅的認識到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中的“偷”為貶義詞,是采用不公開的、隱瞞的方法使企業不繳稅、少繳稅,實為違反稅收法律行為,是與稅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馳的,是國家明文禁止的。避稅則是鉆法律的空子而進行的稅負減輕和少納稅,從節稅的角度上講避稅是不違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種的默許;而納稅籌劃是在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前對納稅的稅種地位的一種選擇。但回到稅收實踐中,稅收籌劃與避稅有時很難準確區分,納稅籌劃有避稅之嫌,使納稅籌劃有時會步入尷尬境地。另外,我國稅收制度不完善,許多活動本身就處于邊緣地帶,有時需要稅收人員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甚至會出現對稅收籌劃與偷逃稅識別能力低的情況。這樣更會使企業的管理者混淆稅務籌劃與逃稅兩者的區別,從而加重了納稅籌劃等同于避稅之說。

1.2企業稅收籌劃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

現在大部分企業意識到稅收籌劃對企業的重大影響,也想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減少企業嚴重的賦稅情況,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業有的人更關注于短期眼前節稅效果,有的人追求“稅負最低”,例如會想通過變化不同原材料發出的計價方法來人為地調節利潤,有時還想過做假賬,編造不實的經濟業務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這樣不僅沒有達到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還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另外,盲目的節稅,只能使稅收取得階段性的目標,缺少全盤考慮的長期納稅籌劃意識,未顧及到企業的長遠利益,同樣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損失和風險。

1.3納稅籌劃人員的缺乏

一方面,我國的稅收法律的龐雜和政策的頻繁變更。因此納稅籌劃人員要經常性更新自己的稅收法律知識、與時俱進,而且要精通會計、財務管理等綜合的會計專業知識;另一方面,籌劃并不僅是財務部門的事,也應該從合同簽訂、款項收付等各個方面入手,還需要市場、商務等各個部門的合作,所以稅收籌劃時應以財務部門為核心,為企業出具防范稅收籌劃風險的方案或建議,其他部門配合財務部門聯動才能做到整體規劃。但從我國實踐中來看,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綜合型的復合專業人才,更缺少多部門的配合聯動行為。即使有個別部門有心進行稅收籌劃,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難以落到實處。所以,只有整個行業整體素質提高了,才能夠進行籌劃。另外,有些小企業會尋求稅務公司的幫助,因稅務以專業著稱,但我國稅務業仍也處于初級階段。但據了解,目前事務所更重要承擔稅務咨詢業務居多,很少可以給企業提供大的稅收籌劃的服務。所以,稅務暫時也未能發揮給企業提供全盤納稅籌劃的作用。

2納稅籌劃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運用形式

企業最常見納稅籌劃二種形式,一種是慈善避稅,另一種是尋找避稅天堂。2010年蓋茨以身作則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損款的行列。美國《財富》雜志稱蓋茨慈善“這是避稅手段”。目前,我國有些企業也利用這一辦理去籌劃,不僅可以為企業贏得好的口碑,而且還可以達到財務管理的目標。尋找避稅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頻率最高的避稅手法之一。避稅天堂指的是較小的沿海國家和內陸小國,這些國家的主要特點包括稅收體制不透明、稅率極低等特點。以上兩種方法總結起來主要是:其一,使稅收成本降低,使應納稅總額得到絕對減少;其二,利用稅率的差別和分歧的政策,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由于各國稅收原則不一致,稅法有差別,不同的經濟行為,為商家提供不同空間的納稅籌劃辦法。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還可以借助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手法減少稅收,起到一定的節稅目的。具體例舉如下:

2.1投資、研發無形資產好處

多企業投資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實物,還可以是無形資產。很多民營企業的老板本身是技術專家,擁有專利,他們可以將技術專利作價,在經濟法允許技術入股份額內投資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業資產,減少投資時的資金壓力,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另一方面,專利屬于無形資產,就可按無形資產準則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內可以合理攤銷,攤銷額一般會計入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從而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注重無形資產的研發,我國的稅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發無形資產可以利用研究與開發活動的模糊性,恰當掌握無形資產資本化的額度,提前按稅法50%加計扣除,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2.2提高職工福利實現一劍雙雕

稅法規定企業原工的工資是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薪酬,例如可以為員工提供掊訓的機會、給員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獎學金,建立職工養老基金等統籌基金,單位統一薪酬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減少稅負,同時也能提高企業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積極性。對于員工的工資財務部門在給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要在七級納稅等級的基礎上,考慮到臨界值的影響,盡量使員工多勞多得,避免多勞多稅情況的發生。

2.3基于納稅籌劃,企業將通過利潤彌補虧損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盈利可以彌補5年的虧損,而且是稅前利潤進行彌補,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通過投資與收益的控制,將可彌補的虧損給予彌補,以減少企業的稅收的應納額度。

2.4企業分立來達到節稅目

通過企業分立降低納稅人的身份等級,例如,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20%減征稅,可以把超過小型微利企業進行分立,權衡分立時注冊費等相關成本,每個小型微利經營一方面的業務,企業的業務范圍沒有減少但卻可以減輕納稅負擔。

2.5精簡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依據現行稅法,過多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要進行納稅調整,意味著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精簡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把這兩項費用控制在標準之下。

2.6不同銷售方式下的促銷

在激烈的競爭中,企業采用多種營銷策略,折扣銷售、實物折扣、銷售折讓、以舊換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銷售政策,所交的稅是不一樣的,企業可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稅收籌劃。

3改進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現狀的對策

3.1增強我國企業財務管理者的綜合水平

首先,稅務部門要定期對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普級與培訓,讓他們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礎上財務管理人員才能給企業進行有效的籌劃。其次,企業各個部門也應組織聯動起來,相互了解各部門的情況,找出可以為企業籌劃的空間。

3.2稅收籌劃方案要具有綜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盡管稅收籌劃是按稅種進行籌劃的,但一筆業務往往同時涉及多種稅,因此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個稅種,籌劃方案要從整體上系統地考慮。在籌劃前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要從總體上系統地考慮各方面因素即整體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籌劃就應在經營或投資之前進行,一旦業務已經發生,角色已經定位,就一定按稅法進行納稅,就失去了納稅籌劃的空間。納稅籌劃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無所不能的,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不同的地區不同時期處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有嚴格的適用空間和時間的限制,任何籌劃方案也因空間與時間的不同而不同,實現系統綜合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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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籌劃的意義

從納稅人方面看,納稅籌劃可以使納稅人的稅收減少,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壯大。

從國家的稅制法規上看,納稅人為了節減稅收,總是密切地關注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人就會從追求自身財務利益最大化出發,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從這方面來說,納稅籌劃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同時也時刻提醒稅務機關要注意稅法的缺陷,對稅法的健全起到促進作用。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通過應納稅所得額的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要想做好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要采取合理的方法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對一般企業來說享受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很難的,所以我們只有在增加各項稅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種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為企業的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

(1)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允許再按照其當年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直接抵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但是攤銷年限一般不會低于10年,也就是說不能在當期全額扣除,納稅人根據自身條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開發費用的期間費用化和無形資產化。

(2)根據財政部、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有關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100%”。

(二)正確運用虧損彌補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想充分利用彌補虧損政策、以取得最大的節稅效果,就要注重虧損年度后的運營,企業可以減小以后5年內投資的風險性,以相對較安全的投資為主,確保虧損能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得到全部彌補。

(三)恰當運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法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選定對自己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達到節稅目的,通常情況下,在企業初期享有減免稅優惠期間,企業可以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定在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對一般處在正常生產經營且沒有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如果成功的話將會為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否則一旦籌劃失敗,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所以納稅人在做好納稅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注國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變化,加強稅收政策學習

企業納稅籌劃人員要時時刻刻關注國家有關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變化,通過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可以準確理解法律法規的實質,提高風險意識,只有加強稅收知識的學習,全面把握稅收政策的內容,才能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為企業增加效益。

(二)要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搞好稅企關系

現在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除了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稅法和實施細則外,還遵守地方政府的頒布的其他相關規定,在納稅籌劃時我們很難把所有的相關規定都能理解透徹,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主動地與主管稅收機關聯系,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使我們的納稅籌劃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保持一致,以便于我們的納稅籌劃方案能得到他們的認可。同時要保持友好關系,要使我們的納稅籌劃風險降到最小,爭取為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

四、總結

納稅籌劃在當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要樹立納稅籌劃意識,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光明正大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適合自己企業實際的節稅方法,盡可能的全面分析影響納稅籌劃目標實現的因素,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做到事前安排,把稅收風險降到最低,真正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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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析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2]:(1)環保說的免征、減增所得稅。對于環保、節能減排技術以及節水技術項目等,國家給予大力扶持,具有減征或收益免征政策。(2)技術轉讓免征、免征減征收入。該政策主要是為了促進高新技術推廣而制定。隨著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能力水平的不斷提升,且達到相關標準時,國家對技術轉讓收益所得稅實施免征或減征。通常情況下,以年度為單位,轉讓費收益低于500萬元時,可免征收益所得稅;超出500萬元的部則減半征收。(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在進行匯算清繳時,高新技術研發費經稅務局備案后可加計扣除。對于無法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會被記錄當期損益,并可按照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 50%進行加計扣除;對于已經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則按無形資產的150%進行攤銷。(4)資產折舊優惠。受市場環境及客戶需求影響,相關產品的迭代速度越來越快,市場周期也逐漸縮短。對于企業固定資產而言,同樣需要更新。現行《稅法》中允許企業采取雙倍余額抵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實施計提折舊,以促進固定資產盡快歸入產品成本,實現所得稅資金成本支出抵減。

三、完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關鍵點分析

(一)把握準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

首先,當研發項目立項批準后且在研發期間為研究發生的,并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相關條件的研發費才是準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3]。其次,準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僅為企業研發費用核算當中小部分組成,并不能代表全部研發費用。因此,除了要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準確把握外,還需要對無法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進行權衡,以此來保證籌劃工作順利進行,并發揮成效性。

(二)重視立項審批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時,要充分重視立項審批。不僅要向稅務部門提供完整的立項審批資料,并要注意保證立項內容的完整性,不要因為內部立項審批受到影響導致加計扣除工作無法落實。上述過程中,可參考《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具體實施。

(三)加強項目鑒定工作

根據相關規定,若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項目存在異議時,可讓企業供予相關鑒定意見書(由政府科技部門授予),以驗證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要求。這就需要高新技術企業對項目鑒定工作給予充分重視,盡可能保證項目內容通過相關部門鑒定,以順利獲取科委確認的項目鑒定意見書。只有達成上述要求,企業才能向地稅機關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

(四)完善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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