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的主要形式匯總十篇

時間:2024-01-16 16:10:47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電子支付的主要形式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電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篇(1)

電子支付實質上并不是一個新名詞,我們常用的信用卡支付就是一種電子支付,電子商務興起后,人們所說的電子支付往往指從事商務交易的各方,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通過internet網絡或者無線網絡,使用現代的資金信息流等信息傳輸手段,采用數字信息流轉的方式而非傳統的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的資金的支付或資金的轉移。電子支付的形式有網絡支付、固定電話支付、移動電話或終端支付、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它電子支付等。電子支付是采用先進的計算機、網絡以及相關的安全技術通過數字流轉來完成資金信息傳輸的,其各種具體方式都是通過數字信息流進行款項支付的,不同于傳統的支付方式的通過現金的流轉、票據的轉讓及銀行的匯兌等物理實體來完成款項支付。電子支付具有方便、高效的優勢。用戶只要擁有一臺上網的PC機或者終端,便可不攜帶現金,通過網絡支付或無線終端支付需付的款項。

我們這里所探討的電子支付,主要包括人們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時所選用的支付方式。這樣一來,人們所常用的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支付就不是我們的討論范圍了。

現在我們所說的常用的電子支付方式只要指通過Internet網絡或無線網絡所進行的。網絡支付是以互聯網為基礎,利用銀行所支持的某種數字金融工具,發生在購買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金融交換,而實現從買者到金融機構、商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過程。通過無線網絡支付主要有電話支付和移動支付,電話支付是電子支付的一種線下實現形式,是指消費者使用電話(固定電話、手機、小靈通)或其他類似電話的終端設備,通過銀行系統就能從個人銀行賬戶里直接完成付款的方式。移動支付是使用移動設備通過無線方式完成支付行為的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動支付所使用的移動終端可以是手機、PDA、移動PC等。

目前常見的有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智能卡、移動支付等。下面對這幾種形式進行比較。

(1) 電子現金

電子現金是一種以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它把現金數值轉換成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數,通過這些序列數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用戶在開展電子現金業務的銀行開設帳戶并在帳戶內存錢后,就可以在接受電子現金的商店購物了。 我們很多人都擁有的銀行卡,如果銀行提供這種服務,我們開通這類服務后,就可以算是擁有電子現金了。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傳遞的是信息流。

(2) 電子錢包

人們在網上購物時,另外一種常用的支付工具就是電子錢包,多見于個人小額購物,目前多用于B2C。 電子錢包表現上是一種小軟件,起到錢包管理的作用。 電子錢包是實現全球電子化交易和因特網交易的一種重要工具,全球已有很多國家正在建立電子錢包系統以便取代現金交易的模式。目前,我國也正在開發和研制電子錢包服務系統。要使用電子錢包購物,通常在金融機構或專門機構認可的電子錢包服務系統中才能進行。現在常用的電子錢包的軟件大多數都是免費的,用戶可以直接使用與自己銀行帳號相連接的電子商務系統的電子錢包軟件,也可以從互聯網上直接調出來使用。這類軟件提供的是圖形用戶界面,持卡人可在電子錢包中方便地申請電子證書、管理自己的信用卡和查詢網上交易信息。多見于小額支付。

(3) 電子支票

電子支票不同于前面的兩種工具,借鑒了傳統的紙張支票的形式,把傳統的紙張支票的相關信息用數字化表示,存儲的是支票上的號碼、持有人信息以及金額等,而且能夠通過這些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將錢款從一個賬戶轉移到需要的另一個賬戶。當然這種形式需要銀行系統的支持,需要專門的認證中心,對商家和消費者的身份、信用狀況、資金進行認證。在網絡上傳輸的時候,和前面的形式一樣,都是以密碼的形式傳輸的,以保證安全,而且還需要數字簽名。這種形式的支付額往往相對較大。

(4) 智能卡

智能卡是在法國問世的。20世紀70年代中期,法國Roland Moreno公司采取在一張信用卡大小的塑料卡片上安裝嵌入式存儲器芯片的方法,率先開發成功IC存儲卡。智能卡類似于信用卡,但卡上不是磁條而是存儲芯片,可存儲消費者的身份和資金信息,因為卡上有應用程序接口,可以進行網絡支付。

篇(2)

一、銀行支付概述

(一)支付的概念

支付(payment),又被稱為結算(settlement),是指參與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在獲取財產或享受服務時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對其所負債務的清償。[1]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支付行為的參與者。銀行則是最大的支付主體,支付是銀行的主要職能,同時也是銀行的主要業務。銀行通過支付來實現貨幣在市場中的自由流通,并對這些資金流進行清算,從而提高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支付的分類

以是否使用現金為標準,可以將支付分為現金支付和非現金支付兩種[2]。

現金支付,是指交易主體直接用法定貨幣對其所附債務進行支付的清償行為。現金支付是最傳統、最直接和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其具有簡單、快捷、直接、實時、成本高、安全性差等特征。非現金支付,又被稱為銀行結算,是指交易主體用除現金以外的支付工具,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對其債務進行支付的清償行為。非現金支付包括使用票據、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進行的支付[3]。

(三)支付系統

支付需要通過一定的支付系統來完成。支付系統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務組織以及支付管理監督系統組成[4]。支付工具包括上文提到的現金及非現金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務組織主要是銀行,而支付管理監督在國內則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

目前我國主要有兩大支付系統,即商業銀行之間所使用的大額支付系統和規定起點在2萬元以下的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大額支付系統逐筆發送處理支付指令、全額實時清算資金,主要為各銀行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大額或者時間緊急的小額跨行支付清算服務。小額支付系統主要處理跨行同城、異地紙質憑證可以截留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小額貸記支付業務,以及批量發送支付指令,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四)支付法律制度

支付法律制度是指調整支付法律關系的各項法律制度的總稱[5],支付法律制度是由規范支付系統的所有規章制度所構成的。支付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關系主要有支付管理關系和支付民事法律關系[6]。支付管理關系是指人民銀行及銀監會與各種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支付民事法律關系則是指各銀行、金融機構、儲戶之間以及它們自身相互間因支付而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

二、電子支付概述

在支付領域,人們的支付方式實現了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到紙貨幣,最后到電子貨幣的演變。資金能否在網上順利的流通,取決于是否存在合適的電子支付工具,是否存在有益的法律規則分擔電子支付的風險。

(一)電子支付的概念

中國政法大學的高祥教授認為,電子支付是指支付主體以金融電子化網絡為基礎,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傳輸電子支付命令的方式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過程[7]。

也可以認為,電子支付是電子交易的當事人,依靠各種電子終端直接或授權他人支付指令,所進行的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行為。

(二)電子支付的形式

電子支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電子錢夾(Electronic Wallet)。電子錢夾是一種包含經過認證的信用卡、身份證等信息的WWW(World Wide Web)瀏覽器或與WWW瀏覽器結合使用的程序[8]。電子交易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錢夾在因特網上隨時隨地進行支付。

2.電子錢包(Electronic Purse)。電子錢包是一種具有存儲值的智能卡,它可以裝有電子錢夾的數字現金,并可以在特定的終端進行消費,還可以直接在網上的銀行賬號下載現金和直接在網上進行小額的電子支付[9]。它在英國和美國適用都比較廣泛。

3.電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電子支票最先出現于美國,它擁有普通支票的一切功能。電子交易當事人可以采用電子的方式開列支票、支付賬單,還可以從網上獲知有關于貨幣的各種最新消息,做出決策。

4.信用卡網上支付(CD Card Payment in Network)。信用卡網上支付是指當電子交易當事人利用信用卡中存儲的現金和可透支額度,在因特網上進行交易,最后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完成支付過程的行為。這種支付較為常見。

5.智能卡支付(Smart Card or IC)。智能卡也稱“IC卡”,是一種內部嵌入集成電路芯片,能獨立進行信息處理與交換的卡片式現代信息工具[10]。它可以用來儲存、解釋私人的密鑰和證書,是最常用的一種電子支付方式。

6.電子資金劃撥(Electronic Fund Transfer)。電子資金劃撥是不以支票、期票或其他類似票據的憑證,而是通過電子終端的命令、指示或委托金融機構向某個賬戶付款或從某個賬戶提款[11]。

(三)電子支付的特征

結合上文所提到的電子支付形式,可以發現,電子支付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電子支付的數字化特征,是電子支付的首要特征。相較于傳統支付方式的現金流轉性特征,數字化,可以突出電子支付的先進性和新穎性。

2.電子支付的開放性特征。電子支付是在一個極度開放的網絡環境之下運行的一個系統平臺,相較于傳統支付的較為封閉性支付平臺而言,電子支付更為方便和快捷。

3.電子支付的低成本特征。很多電子支付都是免費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而言,大大降低了人們的支付成本。

4.電子支付的風險性特征。電子支付涉及的交易當事人眾多,并且人們的私密信息容易被他人獲取,從而影響資金安全和交易安全。

三、我國現有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我國規范電子支付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12月公布的《中國金融IC卡卡片規范》和《中國金融IC卡應用規范》,1998年9月公布的POS設備規范。以及一系列的IC卡管理規范如《全國IC卡應用發展規劃》、《IC卡管理條例》、《集成電路卡注冊管理辦法》、《IC卡通用技術規范》等等[12]。還有,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10月26日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于2006年3月1日出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13]。此外,還有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6月16日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09年7月1日六部委聯合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以上法律法規共同組成了我國目前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現有的電子支付立法主要解決了以電子支付業務為主線的銀行與客戶間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針對銀行為主體的網上銀行業務進行了監管以及初步規范,最后依靠外部專業機構定期對電子銀行安全性進行評估等三大問題。但是,這些立法主要是從監管的角度對電子支付業務進行的一個規范,其他方面并未涉獵。

四、我國現有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之不足與完善

筆者將從電子支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電子支付不能的解決機制和跨國支付問題三個方面,對現有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做出一些補充性思考。

(一)關于劃分電子支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的設想

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即資金劃撥人(Originator)、接收銀行(Receiving Bank)和收款人(Beneficiary)。

1.資金劃撥人的權利和義務。資金劃撥人是指在電子支付業務中發出支付指令的人,一般是債務人。他有權要求接收支付指令的銀行按照指令及時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與此同時,資金劃撥人在發出支付指令后。需要及時從其指定賬戶付款,并配合認證機構進行相應的認證,按照接收銀行的指示行為。

2.接收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接收銀行是指發出支付指令所指向的銀行。其在電子支付過程中有要求資金劃撥人承擔因電子支付而產生的費用的權利、拒絕資金劃撥人發出的無法執行和不合規定的指令的權利,還有對因資金劃撥人引起的電子支付問題提出抗辯的權利。主要義務有:按照資金劃撥人的指令完成資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違約行為,向前手和資金劃撥人承擔違約責任[14]。

3.收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收款人是指接受到付款指令的銀行依付款指令向其支付款項的人。在電子支付法律關系中,如果在資金劃撥人和接收銀行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收款人不得基于電子支付關系向二者主張權利。其主要存在著一般的注意義務、及時提取資金的義務以及監督接收銀行按時支付資金的義務。

(二)關于電子支付不能情形下的解決機制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世界銀行發展史告訴我們:有銀行就會有銀行支付不能。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永軍教授在《破產法》中說道:“支付不能(有人稱之為事實上的破產),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現象,是競爭規則的負面反映和永遠的伴侶”。

支付不能(Insolvency),是一個破產法上的概念,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銀行在金融界中一直居于主導地位,它集存款、放貸、匯兌、儲蓄、結算等職能為一體。在銀行破產法的研究中,銀行的支付不能包括了銀行破產的支付不能、資金劃撥人停止支付的支付不能、資金劃撥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的支付不能和接收銀行錯誤的或遲延的劃撥導致的支付不能等幾種情況。這些情形同時也可以構成電子支付不能。

那么,怎么才能防止支付不能情況的發生呢?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

1.建立電子支付的事前擔保機制。資金劃撥人應當在申請電子支付業務之前,提供相應的擔保。接收銀行應該在資金劃撥人在本行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之后,才賦予資金劃撥人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資格。可以降低接收銀行和收款人的風險,防止資金劃撥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停止支付的情形出現。

2.建立電子支付不能賠付制度。因為電子支付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難以處理,所以可以考慮利用保險的方式來進行補償性賠付。

3.建立銀行的錯劃、遲劃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電子支付行為中,資金劃撥人和收款人在銀行前面都處于弱勢地位,在接收其服務時不得不同時接收一些“霸王條款”。然而銀行卻經常出錯,所以在其作出錯誤或遲延的指令時,應該給予資金劃撥人和收款人予以追究的權利,所以建立銀行的錯劃、遲劃資金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頁.

[2]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頁.

[3]參見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19日的《支付結算辦法》第三條.

[4]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頁.

[5][6]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頁.

[7]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頁.

[8]張楚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頁.

[9]張楚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頁.

[10]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頁.

[11]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頁.

[12]參見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頁.

篇(3)

基于移動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催生了很多商業模式與創新型企業,而這一產業在積極發展以及拓展范圍的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便是支付問題。通過手機終端移動電子支付方式付費是完成電子化及移動化錢包的理想抉擇。

 

一、移動電子支付概述

 

隨著移動通信技術與3G網絡建設的發展,逐步實現了一部手機走天下的愿望。發展到目前,在人們的生活工作中手機的作用十分重要,綜合了MP3、照相機、電視機等各種功能,還可以令人們在各類消費的支付過程中不需要攜帶錢包。這一將金融與信息技術互相結合的產物,促使銀行業務實現了電子化,稱其為移動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是組成電子商務系統的主要部分,其是構建在金融電子化與網絡化的前提下,將商用電子化工具與各種交易卡作為媒介,將計算技術與通信技術作為手段,通過電子數據形式在銀行的計算機系統中存儲,并且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通過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完成支付。同時移動電子支付是無線電子商務的基礎。利用無線網絡技術將基于有線網絡的電子支付向無線網絡延伸。在未來移動電子支付勢必很好補充傳統支付手段。

 

二、移動電子支付業務發展現狀

 

移動電子支付概念在2008年在我國真正出現,從此逐步進入了這一領域。2010年有關移動電子支付的各項技術也日趨成熟,形成了產業初級形態。2013年是中國移動電子支付發展最為重要的一年,其一是移動電子支付行業標準真正形成,生態系統初具模型,創造了一個有關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其二是資本和產業鏈逐漸在移動電子支付領域科學布局,產生了大量的解決方式;其三是積極發展的智能終端、移動互聯網技術,使電子商務等真正增加了移動電子支付需求;其四是產業鏈的大規模發展壯大,電信運營商、互聯網企業和銀行等積極加入到手機支付領域,推動了產業的發展。

 

目前移動電子支付獲牌企業有34家,分別是三大運營商、互聯網支付巨頭、銀行和移動支付獨立企業。移動電子支付在市場中表現的形式有:手機錢包、手機支付寶、財付通等。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可知,中國移動電子支付市場在2014年達到了1512.5億元,同比增加了89%,預計中國移動電子支付交易規模在2016年將會沖破萬億元大關。

 

通過分析移動支付市場業務結構可知:移動近端和遠程支付分別是2.6%、97.4%。遠程支付比例明顯比短信支付大。通過分析移動電子支付市場份額了解到,支付寶市場交易規模達到了31.5%,緊隨其后的便是聯動優勢,見圖4。

 

三、移動電子支付優勢及存在的問題

 

(一)移動電子支付優勢

 

1.相較于網上支付,移動電子支付體現出兩優勢。其一是手機便于攜帶。移動支付不會受到時間和地點等因素的限制從而影響交易。其二是客戶群體在積極擴張。在人們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手機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工具,這促使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桌面互聯網,并且人們已經無法預期其巨大的應用規模。

 

2.對網絡營銷平臺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以支付寶手機錢包為例,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關于淘寶的統計數據可知,支付寶無線支付在2014年春節時期交易量同比增加了20倍。40多萬用戶在一天利用手機進行支付,增加速度非常驚人,有效支撐了龐大的手機淘寶交易,逆向驅動了2000萬人通過手機對淘寶實行訪問。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超過八成都是實物。新型支付方式促使交易虛擬物品的發展,虛擬商品市場規模在淘寶中已經達到了千億元,同時還在逐步增加。

 

3.形成了移動支付產業的結盟,借助于打破支付、通信、智能卡等行業壁壘,統一組建一個能夠互通有無、密切協作的溝通平臺。結合各方積極推出基于金融賬戶、利用ISO相關非接觸通信的國際化智能手機卡支付業務,并且統一編制與我國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移動支付平臺與技術措施。

 

(二)移動電子支付存在的問題

 

1.移動電子支付安全度極低。由于移動電子支付是用戶和商家利用無線網絡傳輸,勢必會對人們造成安全困擾。針對這一問題,我國也正在逐步解決,例如通信產業與金融機構已經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資金保證信息安全,保障交易業務的過程中,逐層保護金融系統和通訊系統,積極比較用戶資料、發送和接收的信息,任何可能產生的錯誤或者可疑信息都會被認為無效而終止交易。

 

2.移動電子支付信譽風險。在我國調查手機用戶的過程中,超多40%的用戶懷疑移動電子支付,65%的用戶不會應用移動電子支付發送自己的相關資料,超過90%的手機用戶均收到過詐騙類短信。由于手機是隨身攜帶的設備,經常會出現丟失和損壞問題,因此泄露個人信息現象時有發生,這也是移動電子支付業務最關心的問題。事實上,由于許多移動電子支付通過綁定信用卡的形式進行支付,使信用卡的使用頻率不斷增加,且處于多變的使用環境中,這樣形成了巨大的泄密和丟失風險。

 

3.有關法律制度的缺乏。當前,由于我國移動電子支付業務還是發展初期,競爭日常激烈、利益關系復雜,缺少完善的法律法律保護措施,交易彼此的權利義務也是模糊不清,導致移動電子支付出現了法律風險。

 

四、移動電子支付業務發展前景

 

全球范圍內中國已經成為最大的移動通信市場,但是我國的移動電子支付業務尚處于發展初級階段,大量因素限制了移動互聯網支付消費。相信伴隨著人們不斷成熟的消費心理,移動電子支付業務勢必擁有很好的發展前景,能夠為人們生活提供便利,幫助人們盡情享受高速移動互聯網生活的樂趣。而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最終是可以有效解決移動支付業務終端問題。還需要手機充分達到智能化并且價格低廉,從而保證了移動電子支付業務的健康發展。可以看出,移動電子支付要想發展,需要獲得各產業鏈之間的密切配合,同時強化政府支持以及社會的信任,才可以實現真正的利國利民。

 

五、結束語

 

篇(4)

現在是互聯網爆炸的時代,互聯網技術在各個領域中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使人們的生活質量得到提高。而互聯網技術在電子商務中也得到了發展,出行了多種交易形式與支付形式。各個電子商務網站也隨之開啟,對人們的購物及消費方式帶來沖擊,人們的購物理念及消費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而電子商務雖然在電子化購物方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具有強大的技術支撐,但還是有很多消費者對網上支付和網上購物的方式有深深的擔憂,電子支付和網絡安全是人們重點關注的話題。因此對于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以及交易雙方的信息安全等問題,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問題,也是眾多研發人員都關注的問題。

1電子支付安全所面臨的威脅

近些年來,在電子商務技術和互聯網平臺上進行購物能滿足人們基本的消費需求,具有便捷、高效的特點。傳統的電子商務支付方式是線上交易,線下支付的方式,即在互聯網平臺上對商品信息進行查詢,問價,然后訂貨,最后采用貨到付款、郵局匯款、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支付。但由于近年來有網絡技術作為重要支撐,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網上支付成為重要支付方式。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要求具有精確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特點,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主要是對商家、消費者及電子支付系統的三方安全,涉及到三者的利益問題。但在交易過程中或是在支付過程中,由于支付方式及支付系統尚不十分健全,容易造成交易雙方的支付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能通過信息技術來竊取交易信息,從而造成交易雙方的私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存在一定的風險。

2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的安全問題

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是一種高級的電子支付形式,具有靈活性的特征,因此也是目前主要支付方式。網上支付的主要形式有電子支票、電子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第三方平臺支付、移動支付等,其中目前在電子商務的主要支付形式是第三方平臺支付。即將第三方機構看作是交易雙方的擔保人,在溝通平臺上建立起賣方與賣方的協議關系,從中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驗證的過程,從而使消費者和商家、銀行這三者關系在支付平臺中實現交易活動。

2.1網絡支付安全問題

網絡支付的安全問題主要涉及到網絡安全、資金安全與法律安全等方面,而本文主要是對網絡支付中的網絡安全問題進行研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潛在威脅是在網絡支付中,容易造成消費者個人信息被盜取和被篡改的現象,對消費者的私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容易造成消費者資金丟失的現象,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及支付流程中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被不法分子進行利用,對支付系統及支付安全帶來重大影響,例如網絡黑客、病毒入侵、惡意代碼等對支付平臺及網絡安全造成危害,最終導致消費者及用戶的信息數據造成泄漏,使用戶的數據信息機密性、真實性與完整性造成威脅。一旦網絡安全的問題發生,第三方平臺的資金交易的流動性和安全性也會隨之發生影響,出現交易問題。且由于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中的交易行為是一種匿名性和隱秘性的行為,當網絡安全受到侵害時,部分不法分子會利用網絡支付系統的漏洞實現詐騙行為、洗錢或者是惡意交易,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安全問題不能得到保障。

2.2網絡支付安全策略

為了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安全,首先需要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網絡建設進行加強,通過構建支付安全體系,確保第三方支付系統運行的安全性與穩定性。為了防止系統受到計算機病毒或網絡黑客的威脅,需要加強計算機的防護能力,構建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系統,確保網絡支付及交易行為的安全,保證消費者的資金安全與信息安全等。其次,在現代的金融體系中需要加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將其看成是重要的內容之一,通過技術標準來對網絡支付安全進行實時監控,加強網絡支付平臺的安全建設。不僅如此,為了提高電子商務企業的競爭力,還要加強信用管理機制,對用戶進行交易行為及交易安全的交易,提高消費者安全意識。在保證支付平臺安全的同時,還能切實提高電子商務企業的競爭能力,促進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保障網絡支付的安全,離不開政府部門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督與管理工作,才能確保網絡支付平臺運行的安全與穩定,保護交易雙方的個人利益。但我國目前在對于第三方網絡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中仍不完善,還需要對相關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切實保障交易安全與支付安全。

3結語

總之,我國目前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是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能有效保證交易雙方的交易安全與資金安全。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特性,使交易過程中仍具有不穩定性,因此不僅從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和買賣雙方的自身利益角度來看,還需要對電子支付及網絡安全問題予以充分重視,采取一定的措施來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切實保障交易雙方的個人利益。此外,還要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其監督與管理職能,為第三方網絡支付的安全性奠定堅實的法律支持依據,還需要不斷提高網絡安全支付的技術水平,加強網絡支付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才能切實保障電子商務的支付安全,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企業的便捷性、高效率與低成本的優勢,促進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黃小舫.網絡環境下電子支付中的安全性問題及其相應的法律保護[J].邵陽學院學報,2003(01):58-60.

[2]羅新星,江景佼,汪曉.電子支付安全技術及其應用的研究[J].株洲工學院學報,2003(02):66-69.

篇(5)

引言

1電子支付概述

2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

其次,在電子支付中,雙方無法互相了解對方的支付能力,這也帶來一定風險。同時,電子支付平臺也成為犯罪分子套現或洗錢的“幫手”。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計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視安全,電子支付發展之路必定不會長遠。在社會生活中,資金的安全直接關系到人們的切身經濟利益,因此公眾對支付的安全性尤為關心。

2.2法律層面上的電子支付安全風險從廣義上看,電子支付安全包括兩個層面:技術安全與法律安全。技術安全是指從技術角度能夠保證指令人對資金的劃撥安全地到達收款人的賬戶。這種安全僅指電子支付的瞬間動態安全。法律安全,則是指指令人能夠完全控制和支配賬戶內的資金,不受外來因素的影響。這種安全是一種穩定的權益保障的狀態。電子支付發展到今天,包括銀行系統提供的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內,在技術上并沒有出現安全問題。

當前電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險主要有如下3種。

2.2.1外來攻擊

外來的種種攻擊行為,使指令人失去了對賬戶的控制,主要有釣魚式欺詐、計算機病毒及電腦黑客三種。

1)釣魚式欺詐。這在我國已經發生多起,通常表現為利用仿冒的電子郵件和網站——例如仿造一個網上銀行的網站——欺騙用戶登陸并留下銀行卡帳號和密碼,然后通過真正的網上銀行劃撥用戶資金。

2)計算機病毒。2005年以來,全球已經發現了多種專門針對網上銀行服務的計算機病毒。該類病毒常駐用戶電腦,當用戶使用網上銀行等業務的時候,能夠自動記錄賬號、密碼等信息并發送出去,造成用戶的網上銀行資料被盜。

3)電腦黑客。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物理網絡系統,電腦黑客可能攻陷網上銀行的數據庫,直接將用戶的資金劃走。

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將給網上銀行和用戶造成巨額損失[3]。

2.2.3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傳統的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已將用戶的電子貨幣作為新的目標。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電子支付的便捷性,將盜竊與詐騙等行為的目標瞄準到用戶網絡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近幾年頻繁發生盜取網上銀行帳號后轉移用戶賬號資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詐騙,利用銀行提供的ATM自動柜員機轉賬的便利,誘導用戶使用轉賬,使得不少用戶上當受騙。

3電子支付信息網絡安全的法律應對措施3.1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系,應當是一種民事上的合同關系。亦即,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達成協議,使用該平臺來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用戶指令完成相關行為。因此,根據契約自由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時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應當允許銀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提供的服務會涉及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這些都類似于金融業務,如果不加以監管,資金的安全將會大受威脅。據此,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進行嚴格規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應當比銀行更加嚴苛。

首先,應當提高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條件。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冊,而是應當設立一個較高的注冊資本門檻,保證其信用度;同時履行特定的審批程序,由專門的機構來主管,可以由人民銀行以類似于金融機構的方式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臺因注冊資本太低、抵抗市場經營風險的能力太小而出現的破產或其他經濟危機,造成用戶資金的不安全。

其次,應當提高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規范要求。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相似,均關系到用戶的資金安全,如果行為不當,可能給用戶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在允許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同時,必須加強業務規范。

2)嚴格準入門檻

申請人應在申請時提交必要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6)資信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和主要出資人應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并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3)限定服務范圍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網絡支付業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4)嚴格貨幣資金管理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對于備付金,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

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機制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二)有重大經營風險;(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2明確、協調電子支付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參與電子支付過程的各方主體,包括指令人(即用戶)、收款人、網上銀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各自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來明確。

從法理角度分析,電子支付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在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并沒有用專門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電子支付的法律關系,而是用侵權法和合同法來規制。有些國家即使出臺了專項立法,也未形成一個新型的法律關系。就我國而言,可以在現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指令人(即用戶)與銀行之間的合同關系的確認基礎之上,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并對其他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明確規范。

首先,應當對指令人(即用戶)與銀行之間的關系作出更加全面的規范。在傳統觀點中,要求銀行對未經用戶授權的電子支付承擔責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在認領銀行卡或者賬號的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由客戶對其所擁有的銀行卡交易負責。但是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一些國家逐漸傾向于由銀行對未經用戶授權的支付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例如,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及其實施細則E條例規定,用戶對未經授權的電子資金劃撥承擔有限制的責任。按此規定,如果信用卡是經過消費者授權而使用的,消費者應當承擔卡劃撥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該卡的使用是未經授權的,則條例將持卡人的責任限制在50美元以內,如果持卡人通知發卡人時未授權劃撥造成的損失少于50美元,那么持卡人的責任以承擔該損失為限。如果發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權利,信用卡不能識別使用者,或者發卡人沒有提供給持卡人一個將其損失通知給發卡人的方法,則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劃撥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應當對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其他參與方在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收款人與指令人之間的關系屬于普通的民事關系,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并不具備特殊性,用合同法、侵權法等已有法律即可規范。但是收款人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例如當指令人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約定向收款人進行支付而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未支付時,收款人有無權利直接向他們(而非向指令人)提出支付請求?嚴格來說,這個問題在傳統社會中也存在,亦應在法律中作出規定。但是,電子支付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即為使支付更為便捷,如果在電子支付中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將勢必妨礙便捷目標的實現。

因此,本文認為,鑒于電子支付的特殊性,我們不妨在此種情形下賦予收款人以直接的支付請求權。當然,該項權利的行使應當具有嚴格條件,例如必須存在指令人的事先明確認可等等,以防止收款人假借名義侵害指令人的合法權益。

至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可以類推適用網上銀行的規定,使其在與指令人、收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享有明晰的權利,承擔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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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花費3000萬美元巨資開發,聯合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多家金融機構共同打造出“支付寶”交易服務工具。4月7日,從事多元化電子支付應用及服務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電子支付平臺,進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戰場。5月12日,云網正式推出企業級在線支付系統支付@網。5月20日,網銀在線攜手VISA國際組織共同宣布,在中國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市場推廣“VISA驗證服務”信用卡安全支付標準,期望提高在線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線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國,雖然舍棄了Paypal賴以成名的信用卡劃賬和多幣種跨國交易,但這個起名“貝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視和商家的關注。10月,騰訊公司推出“財付通”,進軍網上支付領域。據有關人士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

可以說,2005年已經成為網上支付年。而相應的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也得到了人們更多的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風險責任的承擔、網上支付服務的規范、電子貨幣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等多個方面。

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出臺無疑是人們的關注焦點,該《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將怎樣影響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網上支付所面臨的一系列法律與安全問題能否通過該指引得到解決?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該如何得到規范和發展?電子支付法律環境的建設從該指引開始又將怎樣陸續得到完善?

總體印象

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3號,以下簡稱《指引》),對銀行從事電子支付業務提出指導性要求,以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發展。

該《指引》以銀行與客戶關系為主線,以規范電子支付、強化電子支付安全性為主要內容,將“以規范促發展、在規范中發展”作為基本原則,以指引的相對靈活的形式與效力為自身定位,全面規范電子支付行為,涉及電子支付各方權利義務、責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錯處理等多個關鍵環節。

該《指引》的出臺和實施,將有利于推動電子銀行業務和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明確電子支付活動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支付風險;有利于推動支付工具創新,提升支付服務質量;有利于防范和打擊洗錢及其他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說,《指引》開啟了我國電子支付法制化建設的大門!

《指引》的適用范圍

《指引》所稱的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指引》的規范主體主要是銀行及接受其電子支付服務的客戶。根據參與主體的不同,電子支付分為發生在銀行之間的電子支付、銀行與其客戶間的電子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與其客戶之間的電子支付。而該《指引》以調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為主線,引導和規范境內發生的銀行為客戶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

體現的六個基本原則

第一,循序漸進原則 由于電子支付活動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復雜性,參與主體的多樣性以及其不斷而快速的創新,通過一個《指引》進行全面規范的難度較大。因此,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特點、模式和參與主體的不同,綜合不同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陸續出臺相應的《指引》,以對電子支付進行較為全面的規范,這就是循序漸進的原則。第一號指引主要規范銀行及其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人民銀行已經著手研究電子支付過程中涉及到的虛擬電子貨幣、非銀行支付服務組織的電子支付業務規范等問題。這些可能就是我們即將看到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第三號。再往遠看,對電子支票、電子發票等合法性的規定直至電子資金劃撥法等也都是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安全第一原則 鑒于電子支付的高技術性、虛擬性、跨地域性和網絡世界種種黑客縱橫、病毒頻出、欺詐肆虐的現實,高度的安全風險無疑是我們開展電子支付最大的敵人。如果說該《指引》通篇都在講一個問題的話,那么這個問題一定是安全性。

從《指引》要求銀行采用符合有關規定的信息安全標準、技術標準、業務標準;建立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管理制度,采取適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以及數據信息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抵賴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認證,并應妥善保管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等一系列規定和制度設計上來看,都緊緊圍繞安全性。

第三,以規范促發展原則 目前,我國電子支付業務處于創新發展時期,涉及電子支付業務的許多法律制度問題仍處于研究和探索階段。尤其突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問題,究竟是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來規范它們,還是按照一種第三方中介服務的模式對其進行管理,直接關系著第三方支付業的生存和發展,都是進一步發展電子支付最為棘手的問題。

為給電子支付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創造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促進電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電子支付安全,先通過《指引》這種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導和規范電子支付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應的部門規章或法律法規,體現了我國監管部門審慎負責的態度和“在發展中規范,以規范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

第四,重點突破原則 個人和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產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數量眾多,需求千差萬別,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社會影響廣泛。電子支付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銀行、客戶、商家、第三方支付平臺、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而各個參與者之間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復雜的關系。全面理順這些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是一件相當復雜且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只有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才能打開局面,否則很可能陷入顧此失彼的尷尬局面。

在這些復雜的關系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是這類電子支付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相關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都是為他們服務的。所以,《指引》以調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為主線,進而逐步達到明確規范各類關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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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3G在我國的發展如火如荼,基本進入良性循環軌道,我國3G手機的陸續上市,給電子支付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1、3G推進移動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隨著我國互聯網與移動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與移動電話用戶持續上升,通信行業已成為我國發展最快速的產業之一。在此發展趨勢下,3G技術應運而生。

1992年,由國際電信聯盟提出了夢想藍圖(IMT-2000),預示著3G技術的發展開端。國際電信聯盟最終確定3G通信的三大主流無線接口標準為:CDMA2000、W-CDMA、TD-SCDMA。其中,WCDMA2000是美國高通公司提出,并在日本、韓國、北美等地區使用;CDMA2000由愛立信公司提出,主要在歐洲地區應用;TD-SCDMA則由我國首次提出,主要針對我國客戶使用。

2009年元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位我國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發放了三張第三代移動通信拍照,標志著我國正式步入3G時代。隨著3G時代的不斷發展,手機功能不再局限于交流及娛樂服務,同時實現了高速互聯網接入、可視通話等業務,手機也一躍成為方便、快捷的多媒體終端,推動我國移動商務發展,帶來手機電子支付業務。讓手機成為移動商務中支票、現金、信用卡的中介物,對消費者的支付方式也有所影響,移動支付必然成為消費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同時,由于移動電子支付是繼銀行柜臺、自助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之后,第一次以移動通信設備作為支付手段的新渠道,手機用戶能夠隨時完成商品的支付業務,由于其操作簡單、方便,多功能、低成本的貼身服務,其覆蓋面廣,其中蘊藏了巨大的發展商機。

2、移動電子支付的發展優勢

2.1手機用戶的普及度高

據不完全統計,當前我國手機用戶已經達到6.4億人以上,銀行卡發放量為7億張以上,這兩種已經普及且使用基數較高的產品,集中在移動電子的手機支付中,必將拓寬手機用戶與銀行卡用戶的服務功能。另外,移動電子支付業務在吸引廣大手機用戶的同時,也給手機制造商、移動運營商、服務供應商等帶來了諸多商機,同時電信、金融、網絡等相關行業也將從中獲益。

2.2網民對移動支付業務的促進

目前,移動電子支付業務得到了大多數網民的認可,經調查有約56.2%的互聯網用戶已經使用過移動電子支付業務,64.4%的互聯網用戶認為移動電子支付業務方便快捷,54.4%的互聯網用戶通過下載鈴聲、圖片等方式使用了移動電子支付。可見,在網民中,對“電子貨幣”支付方式的認知度較高,尤其是彩信、彩鈴等業務,讓他們率先對移動電子支付有所理解。目前,雖然日常生活中很多支付業務與銀行密切相關,如銀行賬戶查詢,水、電、通信費、數字電視繳費業務,外匯與股票交易等,但由于我國對互聯網的應用普及率越來越高,網民認識到網絡操作的方便性、快捷性,因此他們在郵局支付、銀行卡支付、的移動電子支付中,更加關注后者的發展。

2.3銀行與網絡奠定了移動電子支付的基礎

銀行業的數據集中工作已開展多年,數據的物理集中工作基本完成,并將為今后的工作發揮作用。目前,銀行的數據整合主要涉及到信息查詢系統的建設、數據倉庫的建設、視頻會議系統建設等,同時銀行內部網絡的調整與優化也將為移動電子支付等新業務的發展與合作帶來商機。另外,隨著我國電信壟斷局面的結束,最終實現了消費者利益的最大化,推進電信市場的良性競爭。因此,不同的運營商,統一通過電信業務而相互支持,避免更多麻煩的產生,為移動電子支付等新業務的開展奠定基礎。

3、移動電子支付發展中的不利因素

3.1移動電子支付的安全度有待提高

由于移動電子支付是用戶和商家之間通過無線網絡傳輸,必然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安全困擾。但是就此問題,我國也正在進一步解決,例如通信產業和金融機構已經在確保信息安全方面投入大量精力與資金,確保在交易業務時,加強金融系統與通訊系統的層層保護,對用戶的資料、發送與接收信息等進行對比,任何可能出現錯誤或者可疑的信息都會被認定無效而停止交易。另外,如果手機遭受被盜、丟失等情況,在手機中應存入支付密碼,讓除了機主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進行消費,用戶也可及時掛失賬戶以避免遭受更多損失。

3.2移動電子支付的信譽風險

在我國一項手機用戶的調查中,40%的手機用戶對移動電子支付持懷疑態度,65%的用戶不會使用移動電子支付發送自己的信用卡資料,90%以上的手機用戶接收過詐騙短信。手機由于是隨身攜帶的設備,丟失與損壞現象時有發生,由此帶來個人信息的泄露度有所提高,這也是使用移動電子支付業務最擔心的問題。移動電子支付實際上將手機以“信用卡”的形式用于支付,但是使用頻率的增加與使用環境的多變,帶來了較大的泄密、丟失風險,因此移動電子支付風險實際上高于普通信用卡。如果客戶在支付資金或者查詢賬戶信息時遇到網絡通訊故障,也會讓客戶對移動電子支付業務產生懷疑與不信任的態度,帶來信譽危機。

3.3相關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由于我國移動電子支付業務仍在初級發展階段,競爭激烈、利益關系復雜,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保護手段,交易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也很模糊,這給移動電子支付帶來一定法律風險。

  可見,移動電子支付的發展仍需各產業鏈之間的合作,同時加強政府的支持與社會的信任,才能向更好的方向發展,真正做到利國利民。

參考文獻:

[1]楊凌云.3G時代我國移動支付商業發展研究[J].北京交通大學:工商管理.2009

[2]周慧峰.3G時代的移動支付產業鏈模式探討[J].移動通信.2009(13)

[3]程民利.ECC在基于3G的移動支付業務中的應用研究[J].電子設計工程.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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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是指以商用電子化工具和各類電子貨幣為媒介,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通過電子數據存儲和傳遞的形式在計算機網絡系統上實現資金的流通和支付。由于運作模式的不同,各種支付系統在安全性、風險性和支付效率等方面有著不同的特點。

一、電子支付的協議模式與安全性

SSL和SET是目前實現安全電子支付的兩種主要模式。

1.SSL支付模式即安全套接層協議,主要用于提高應用程序之間的數據的安全系數,采用了公開密鑰和專有密鑰兩種加密:它保證了客戶和服務器間事務的安全性。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由于有銀行參與,按照SSL協議,客戶購買的信息首先發往商家,商家再將信息轉發銀行,銀行驗證客戶信息的合法性后,通知商家付款成功,商家再通知客戶購買成功,將商品寄送客戶。在SSL協議中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務:①認證用戶和服務器;②加密數據,以保證數據在傳送過程中的安全;③維護數據的完整性。SSL協議的缺點:首先客戶資料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證;其次SSL只能保證資料信息傳遞的安全,而傳遞過程是否有人截取就無法保證了。所以SSL并沒有實現電子支付所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而且多方互相認證也是很困難的。

2.SET支付模式即安全電子交易模式,是由Visa和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組織提出的以信用卡為基礎的電子付款系統規范,用來確保在開放網絡上持卡交易的安全性。SET規范使用了公開密鑰體系對通信雙方進行認證,利用DES、RC4或任何標準對稱加密方法進行信息的加密傳輸,并利用Hash算法鑒別消息的真偽、有無篡改,以維護在任何開放網絡上的個人金融資料的安全性。SET體系中還有一個關鍵的認證機構(CA),此機構根據X。509標準和管理證書。

SET協議在安全性方面主要解決五個問題:

①保證信息在Internet上安全傳輸,防止數據被人竊取;②保證電子商務參與者信息的相互隔離;③解決多方論證問題;④保證網上交易的實時性;⑤規范協議和消息格式。SET協議的缺陷:①只適用于客戶安裝了“電子錢夾”的場合;②交易時間長;③協議復雜。

相比之下,SET標準更適合于消費者、商家和銀行三方進行網上交易的國際安全標準。網上銀行采用SET,確保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認性,使商家只能得到消費者的訂購信息而銀行只能獲得有關支付信息,確保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二、支付工具

國際通行的電子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主要有電子信用卡、電子支票、電子現金、及網上銀行等。

1.電子信用卡。隨著技術的發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條發展為能夠讀寫大量數據、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稱之為電子信用卡或電子錢夾。也是一種基于WWW瀏覽器或與瀏覽器結合的電子支付工具,可以顯示使用者的余額,并且在相互認可的情況下,可以在多個電子錢夾之間劃撥資金,有的還可以進行無限數據通訊,使電子支付更具生命力。

2.電子支票。電子支票是利用數字化手段,用數字化信息徹底取代了紙質支票,支付過程與傳統支票的支付過程是一致的,只是完全拋開了紙質的媒介,其支票的形式是通過網絡傳播,顯現在電子屏幕上,并用數字簽名代替了傳統的簽名方式。現在,在一些發達國家,紙質支票的使用已經逐步減少,是因為紙質支票的處理成本較高,支付速度慢;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安全技術的應用使紙質支票轉化為電子支票成為可能。

3.電子現金。又稱為數字現金,是以電子方式存在的貨幣現金。其實質是代表一定價值的數字,或者說電子現金就是紙質現金的電子化,因此電子現金同時擁有現金和電子化兩者的優點。目前,比較有影響的電子現金系統有E-cash,Netcash,Cybercoin,Mondex和EMV現金卡等。電子現金具有人們手持現金的基本特點,同時又具有網絡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因此,電子現金必將成為網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支付工具存在的問題

有關電子支付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支付工具效力問題

電子支票和電子現金,因為其與傳統法律具有一定抵觸,其效力存在一定爭議。

(二)稅收與洗錢

由于電子現金可以實現跨國交易,稅收和洗錢將成為潛在的問題。

(三)網絡安全問題

如果銀行的網絡遭到攻擊,私人信息可能會泄漏,若補救不及時,很可能給消費者造成巨大損失。所以,應從法律上和技術上共同防止黑客攻擊。

四、新興的電子支付手段

1.移動支付。移動支付系統為每個移動用戶建立一個與其手機號碼關聯的支付賬戶,其功能相當于電子錢夾,通過手機進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認證。用戶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短信或者使用WAP功能接入移動支付系統,移動支付系統將此次交易的要求傳送給MASP,由MASP確定此次交易的金額,并通過移動支付系統通知用戶,在用戶確認后,付費方式可通過多種途徑實現,如直接轉入銀行、用戶電話賬單或者實時在專用預付賬戶上借記,這些都將由移動支付系統(或與用戶和MASP開戶銀行的主機系統協作)來完成。

2.中間件技術金融機構開發一個與支付網關系統協同良好,并且方便商家開發的中間件,放在商家處,起到商家和支付網關之間傳輸數據的中介作用。中間件中位于商家局域網內,既為數據傳輸提供了可靠的長連接保證,又可以檢測商家數據里面的格式或邏輯錯誤;通過注冊中間件的屬性信息,可以使金融機構更方便的控制商家業務;中間件和支付網關之間應用成熟的加密通道技術,為公網數據傳輸提供安全保證,另外通過注冊IP的方法使得中間件的使用更加安全可靠。所以,與非中間件電子支付方式相比較,中間件支付系統更加方便、靈活和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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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指引是“護身符”

劉華(鄭州)/文

筆者經常在網上購物,但僅僅限于百元以內的圖書等小額支付的商品。實際上,對于近兩年漸趨普及的數碼電子產品和都市人熱衷的旅行出游等大額消費而言,若選擇網上有信譽的IT商城或者旅行酒店類網站,我們甚至能以比傳統的數碼賣場和旅行社更低的價格和更快捷的方式來滿足數碼消費和商旅出行需求。然而,對于那些連百元內的圖書消費都要先關掉所有IM等客戶端程序、打開防火墻、更新病毒定義之后才謹慎進行電子支付的用戶來說,又怎么會為了一兩百元的差價而冒大額電子支付的風險呢?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網站在價格和銷售方式上的優勢漸漸得到認可,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也不斷多了起來。然而,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即便不是我們自己在網上交易中被蛇咬過,當我們了解到的因網上購物而落入陷阱、受騙上當導致財產受損的事情越來越多的時候;當因進入假冒網上銀行而造成銀行卡上的余款被不法分子一卷而空的事情隔三岔五就會冒出幾宗的時候,我們又怎會不越來越提防電子支付中的潛在風險呢?我們的網上購物又豈敢大意粗心?

一筆幾十元的交易是小事,但銀行卡里的余款卻是一筆不容忽視的財產,倘若因電子支付而令整張銀行卡遭殃,豈不是撿了網上購物和電子支付方便快捷的芝麻,而丟了個人財產賬戶安全的西瓜?

直面層出不窮的電子支付安全問題,銀行很為難,電子商務網站束手無策,消費者更只能望網上購物興嘆,已經或正打算對電子支付這種新興支付方式說不的消費者越來越多。長此以往,不僅會給剛剛有點起色的中國電子商務帶來致命的打擊,更會讓廣大網絡時代的消費者因此而無法安心享受網上購物和支付電子化帶來的便利,無論對于我國電子商務還是銀行業的網上銀行業務的發展都頗為不利。

正是在這種各方都沒有好辦法解決電子支付中的風險問題的時候,國家適時出臺了電子支付指引。對此,筆者認為,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至少能從以下幾方面給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等過程中的電子支付行為提供保障和促進作用。而從長遠意義來看,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更可謂是消費者今后進行網上購物、電子支付的“護身符”。

其一,能降低因小額電子支付行為而令消費者遭受大額財產損失的風險。目前,我國網上購物的大規模普及尚以小額消費為主。而電子支付指引的規定是,每日累計支付金額不能多于5000元,每筆交易最大支付金額不能超過1000元。所以,電子支付指引的限額規定不僅不會對大多數小額網上購物造成影響,相反,只要銀行能根據指引付諸行動,就能有效保護用戶在小額電子支付過程中免受大額財產損失。

其二,能滿足消費者日漸升溫的網上購買數碼電子產品或商旅服務等大額消費時對電子支付的安全需求。隨著網上數碼手機等大件商品的方便快捷、價格合理等優勢的吸引,這些消費正不斷增加。而指引對大額支付的限制,恰巧是適時地為這種升溫中的網上大額消費提供了保障。

其三,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將直接推動商家和銀行在支付安全和防范技術上的變革與創新。隨著商家對指引采取各種應對措施和銀行、支付平臺對安全認證的推廣及防范技術的加強,最終將對消費者有益。

電子支付指引,更多是起一種引導作用。讓銀行和電子商務企業更加認識到,共建安全支付體系與網上低風險交易環境的重要性。所以,在安全認證用戶增多和安全防范技術提高的基礎上,加快我國電子支付安全體系的建設步伐,將是解決電子支付安全問題的根本。而電子支付指引的出臺,恰恰是為深化電子支付安全體系的建設播下了一粒良種。

鏈接: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第二十五條

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并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于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指引”你的錢袋安全

足跡(大連)/文

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由于互聯網的流行,電子商務開始逐漸走俏,電子支付作為現金支付外重要的補充手段,發展迅速,這也是央行出臺《指引》的背景。人們在享受電子支付帶來的快捷、方便的同時,卻忽略了安全性才是電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是為了你的錢袋安全。

隨著電子商務網站的二度興起,涉及這一領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網上支付安全是其中一個主要方面。目前不少電子商務網站為了聚集忠誠客戶群,紛紛推出網上支付服務。但是,由于基本安全體系構建的不完善,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機會。

《指引》的出臺出現了很多負面的聲音。一方面,個人電子支付出現了不便和麻煩。例如,網上購買手機、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等超過千元的商品需要多次支付。另外一方面,也給一些商家帶來了利益上的損失,典型的就是網上訂票業務。機票往往都在千元以上,買一張千元以上的機票最少要兩次支付才能完成,這將會給本來很方便的網上交易帶來不便,信用卡使用頻率將會降低。

但是總體而言,《指引》的出臺保證了多數人的錢袋安全,增強了銀行和客戶的安全意識。其主要作用是規范電子支付行業,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銀行和客戶在電子支付中的合法權益,是國家保證金融安全,進行市場宏觀調控的一部分。交易金額限制,主要是為了降低電子支付交易風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給大額交易帶來不便,但是從銀行角度看,由于限額只是針對沒有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的大眾版用戶,使用了這些安全措施的人,客戶受到損失將由銀行和為其安全認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指引》的出臺只是一個促進推動電子簽名和數字證書的應用手段。

對于《指引》的出臺,不能僅僅看到一個方面,全局性、系統性的思考更有必要。央行指引的出臺,是經過多方論證后的結果。從長遠來看,對規范整個電子支付行業具有非常深遠的積極意義,關鍵是推廣確保網上交易安全的電子簽名和數字證書的普及應用。

隨著《指引》實施的進一步深化,每日和單筆限額將增加大額交易的時間成本和支付次數,電子商務網站和銀行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定會更多地提倡和鼓勵用戶辦理數字證書等安全認證。用戶在考慮到安全和便利的情況下,也必將漸漸升級為專業版和安全認證用戶。如此看來,無疑從用戶端大大減少了先前存在的安全風險。隨著安全認證用戶的增多,用戶層面的電子支付變得比以前安全了,也就逐漸形成了一個安全認證守護下的電子商務支付的安全環境。這也就達到了指引的真正目的,到那時限制也就形同虛設了。

《指引》帶來的問題可能是短期的,但其影響是深遠的,他為老百姓電子支付提供了安全,增強了銀行和客戶的安全意識。《指引》是要指引我國金融安全的發展方向,指引你的錢袋安全。在專業版用戶增多的基礎上,加快電子商務安全體系建設,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第三方支付:

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舉

張穩(大連)/文

習慣于網上訂機票的陳先生近段時間感覺很不方便。他要飛的幾條線:廣州-上海,機票是1660元;廣州-巴黎(往返),機票是4800元。按照《指引》規定,電子支付個人單筆金額不能超過1000元,每日不能超過5000元。這意味著他的一張機票現在要分幾次支付。以前所享有的網上訂票的方便、快捷大打折扣。《指引》關于限額的規定,對支付公司的營業額造成影響,這點是肯定的。但對支付公司來說,這并不意味將引發業務危機。

網上支付是一個漫長的產業鏈,包括了發卡機構(商業銀行)、銀聯交換中心、支付網關、支付商、商戶、消費者等多個環節,環環相扣。其中,第三方支付是產業鏈中最重要的紐帶,一方面連接銀行,處理資金結算、客戶服務、差錯處理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又連接著非常多的商戶,使商戶的支付交易能順利接入。因此,第三方支付的發展程度直接影響到網上支付整個產業的發展。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經在層層迷霧中潛行,忙著跑馬圈地。

第三方支付不僅要解決技術問題。對于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來說,安全性能是他們進行網上支付的首要問題,IT技術是電子支付的關鍵要素。但網上支付不僅僅是IT技術。事實上,由于有關網銀安全認證證書設定的操作流程過于麻煩,其安全推廣一直不盡人意;在安全證書上也一直缺乏統一的標準。1999年央行牽頭建立CFCA(中國金融認證中心)證書,但真正購買CFCA證書產品的商業銀行屈指可數,大多數在私底下推薦客戶使用自己的數字證書。在這樣的狀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得不針對不同的商業銀行提供不同的網關接口。

更重要的是,網上支付涉及到相當多的金融規則和敏感信息,這是IT技術所無法解決的。某一具有一定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每天的交易額能達到幾千萬甚至上億元人民幣,這就意味著每天躺在支付公司賬戶上的錢有1億多元。目前,存貸業務仍是國內商業銀行主要盈利來源,對于一些中小商業銀行來說,大的支付公司每天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客戶沉淀資金”無疑是一筆龐大的存款業務。另一方面,大多數支付公司對商戶缺乏嚴格的審核程序,每天發生在支付平臺上數量繁多的轉賬和買賣交易,很難說清資金的來源和去向,這樣容易使網上滋生的“黑”、“黃”、“賭”等非法交易無法得到監控。

鑒于目前的環境,網上支付不是投機性的產業,需要一個較長期的市場培育過程。但在目前整個運營機制還沒理順的情況,第三方支付已經開始“跑馬圈地”了。當前,網上支付較多的是純技術網關接入服務,市場同質化程度非常高,為了盡可能多地爭取客戶資源,他們以不正常的低價來搶占市場份額,價格競爭可謂“慘烈”。第三方支付有可能根據自己掌握的龐大的客戶資源向政府爭取商業銀行的牌照,變身為零售銀行,搶位網上銀行。關于第三方支付與網上銀行的博弈,由此上演。

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舉。第三方支付,需要理性地把握整個支付產業鏈,理順方方面面的角色關系,才能贏得長遠的發展。《指引》只是央行整飭電子支付產業的開始,第三方支付洗牌由此展開。

解讀《電子支付指引》:

信用體系的缺失與構建

史達(大連)/文

管子《國蓄篇》中說,“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由此可見,古人早在戰國時期就認識到了貨幣支付(流通)的重要性。時過境遷,貨幣支付的形式已經發生了變化:從最初的實物交換發展到商品貨幣(例如金銀等貴金屬)標志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紙幣、銀行存款的出現則是支付工具發展史上的第一次飛躍;而用電子形式的支付工具替代紙憑證形式的現金和非現金支付工具已經成為現實,所以電子支付被認為是支付工具發展史上第二次飛躍或革命。實際上,在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之后,貨幣與黃金脫鉤,貨幣就已經開始發展為信用貨幣。也就是說,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實際上體現的是該社會的信用程度。社會信用程度越高,貨幣支付形式就越虛擬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傳統的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運作的、相對比較安全的支付系統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企業和公眾對于開放的、尤其是基于互聯網的電子支付的需求越來越大。電子支付起著連接買賣雙方的紐帶作用,它是社會經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商務活動的必要條件,是網絡經濟良好運行的基礎和催化劑。但是,電子支付在為社會、企業和公眾帶來便利的同時,其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比如安全問題、欺詐問題等)也日益突出。《指引》的出臺,其目的就在于規范電子支付活動,包括與電子支付相關的虛擬電子貨幣、非銀行支付服務組織的電子支付業務等問題。

《指引》出臺之后,引起了多方的關注和討論。從管理者的角度出發,有人認為此舉有利于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安全及相關利益;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則認為有關條款沒有從用戶的立場考慮問題,具體支付金額的限制為支付工作帶來了不便。不同的利益主體從不同的角度發表了對該指引的各種觀點,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對于《指引》的諸多評述,我們不妨換一個視角去審視和考慮。筆者認為,該《指引》出臺以及這些爭論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歸根結底在于我國信用體系的缺失,而《指引》出臺的真正價值在于幫助構建社會信用體系。

從立法者的角度看,該指引由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施行,其原因在于央行有義務承擔起確保電子支付系統效率、安全與穩定性的責任。電子支付是商務活動中最關鍵的環節,而電子支付系統的效率、安全與穩定性恰好又是困擾商務活動的“老大難”問題。根據各國金融法的規定,大多數央行都有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秩序的義務和職責。該指引的頒布實施就是我國央行在履行維持金融信用、社會信用穩定的責任。

篇(10)

電子支付作為一種新技術,對傳統的現金支付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并且由于電子支付技術所特有的快捷性和高效性,導致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速度大幅度增加,所以在電子支付的時代下,貨幣的流通價值也有了相應的變化。

一、我國電子支付的現狀

(一)銀行卡支付。銀行卡一般分為借記卡和信用卡,這兩種卡可以作為卡基支付、網銀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載體,是目前我國電子支付市場的主要形式。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的銀行卡業務才剛剛起步。2004年3月在銀行界發生了一件十分標志性的事件——中國銀聯成立,這標志著我國的銀行卡進入到全面聯網的時代,到2016年底,已經有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可以使用銀聯卡。(二)網上支付。 這種電子支付方式是在千禧年后逐漸發展起來的。由于各種網絡購物平臺的興起,各大商業銀行在網上銀行的支付業務開始有了新的突破。央行2014年底相關報告顯示,我國的網上支付業務在跨行清算方面就處理16.39億筆業務,金額總計達到了17.79萬億元,每天平均出了452.80萬筆相關業務,金額總計達到491.42億元。(三)移動支付。移動支付是一種隨著智能手機和通訊網絡技術的發展而創新出來的支付方式,是當下人們最常用的電子支付方法,它一般是通過各種電子移動通訊設備(手機、平板電腦、移動POS機等)來完成資金的支付和交易,其支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手機掃描二維碼進行近場支付,另一種是通過電話銀行等遠程指令來進行遠程支付。中國移動支付的規模在2014年底就已經達到了22.59萬億元。(四)儲值卡支付。在各省市的一線城市的公共交通方面使用的是公交地鐵一卡通,在全國各大高校的校園日常消費方面使用的是校園一卡通,這兩種都屬于儲值卡支付,可以有效的減少現金的流通和支付處理時間,并增加支付的處理效率,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捷。

二、電子支付對貨幣流通價值的影響

(一)劃分界限不清晰。凱恩斯和弗里德曼等著名傳統的貨幣需求理論,都明確了貨幣的界限,但是電子支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很難用相關理論進行界限的劃分。各種不同種類和用途的貨幣可以不再受種類、地域和時間等方面因素的限制,相互之間的轉換變得十分快捷方便,并且轉換成本也極大地降低。這就使各種不同種類和用途的貨幣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貨幣的流通價值受到影響。(二)流通速度變快。由于電子支付的發展和廣泛應用,貨幣的流通速度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傳統的現金貨幣大規模的被電子貨幣所取代,使現金交易的頻率也急劇降低。首先,由于在市面上流通的現金數量變少了,所以相應的貨幣的流通速度變快了;其次是由于現金的電子支付在信用憑證方面依舊存在問題,使得相應的貨幣比較不穩定,進而導致相應的利率也不太穩定。電子支付的快速發展,使得整個市面上的貨幣流通速度變快,其流通價值也相應改變。(三)貨幣和其他債權憑證的預計收益率差異降低。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電子支付正在逐漸加大貨幣的投機性需求。在傳統的貨幣相關理論里,貨幣和其他債權憑證(股票、債券等)的預計收益率有著十分明顯的差距,但是由于電子支付的廣泛應用,加強了貨幣的流動性,使得這種差異正在逐漸減小。可以預計隨著電子支付的進一步廣泛應用,貨幣的流通價值將會受到更大的影響。

三、在電子支付背景下貨幣的流通價值如何體現

(一)貨幣的流通價值。貨幣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是被作為一種價值尺度來使用的,它以一定的數量來代表各種商品的實際價值,顯示各種商品的價值在本質方面上的相同,只是在數量方面上存在一定的差異。由于各種商品是一種人類勞動力的體現,所以他們具有相同的本質,只是勞動力的多少,造成了數量上的差異,才顯得各種商品是因為有了貨幣才能進行相互比較。但是這種勞動力的本質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是不能夠直接體現出來的,所以需要用其他的商品來進行比較,在交換過程中,呈現出一種等價交換的現象,一般被稱為一般等價物,是可以來估計任何商品的勞動價值量,并進行相應的價值表示。貨幣的根本職能就是當做商品的外在價值尺度,是人類勞動時間的具體表現形式。貨幣的流通價值計算公式:M=k•p•y。M表示人們持有的貨幣量,k為貨幣量占全體國民收入或全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P為產品最終和勞務價格水平,y為按固定價格計算的全體國民收入或全體國民生產總值,P即為名義收入,貨幣的流通價值用V表示,又稱貨幣的收入流通價值,是現今世界上有關貨幣流通價值的流行觀點。(二)電子支付對貨幣流通價值的作用。電子支付的方式主要是用電子貨幣代替了傳統紙幣,這種替代方式直接影響了貨幣的流通價值,并且會造成兩種影響效應。第一種是加速效應。當雙方擁有相同數量的貨幣時,甲方選擇的電子支付方式,乙方選擇傳統的現金支付方式,在相同的時間里面,甲方所擁有的貨幣周轉平均次數一般是多于現金支付的周轉平均次數,這種加速效應,等于貨幣的周轉速度變快,相應的貨幣的流通速度和流通價值增加。第二種是轉換效應。當電子貨幣代替傳統紙幣時,會造成M0(現金)向M1(狹義貨幣)和M2(廣義貨幣)轉換,這樣會降低現金比率,使得貨幣的流通速度和流通價值降低。目前,在我國轉換效應的作用是大于加速效應的,所以我國的貨幣流通性是降低的,相應的貨幣的流通速度和價值也是降低的。雖然我國電子支付的EU(使用效率)還較低,自身的影響系數還較小,但是電子支付的確降低了我國整體的貨幣價值。(三)如何體現貨幣的流通價值。貨幣體現流通價值,本質上是一種資本的流通。例如:一名旅客想去一個風景優美的小鎮度假,他事先在某個旅游APP上看好了當地酒店的一款房型,但是訂購該房間需要一定的預定金,于是旅客給該平臺支付了一千元的預定金;在旅客前往該小鎮的路程中,該平臺把這一千元拿去退款給一位取消某服務的顧客;該顧客又拿著這一千元去某商家買了一些生活用品;該商家又用這一千元去付清欠某人的貨款;某人又拿著這一千元去還清了在該旅游平臺上所沒有支付的消費款;最后等旅客到達小鎮時,當他入住事先在該酒店所預定的房間后,同時又收到了旅游平臺的預定金退款。這個事例可以清晰表明貨幣一定要進行流通,才能夠產生相應價值。事例中每一方都有欠款關系,然后通過逐個還錢去掉欠款,表面上每個人擁有的錢并沒有增加,形成了一種貨幣循環。但在現實的經濟體制當中,流通中的貨幣一旦進入銀行,再通過銀行體系借出則能使市面上的貨幣增多,形成倍增效應,最終產生貨幣的流通價值。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這五種貨幣職能,是貨幣價值的五種主要表現方式,但貨幣價值的真正核心,更多的是在價值的流通和交換兩方面。所以,包括美元、人民幣和歐元等在內的貨幣所進行的市場化和國際化等其他各方面的職能,都是建立在商品價值、資本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流通上面。而在電子支付背景下,貨幣的流通價值主要體現在資本價值的流通方面,由于電子支付特有的高效性和擴張性,都比較符合資本價值所具有的多維度且雙向的價值擴張特性,所以只要貨幣還存在價值,無論是貶值或者是升值,都可以通過貨幣的流通,來實現價值的擴張,即資本的擴張。電子支付對于市面上流通的現金是有很大程度替代作用的,但不是簡單的替代,更多的是作為一種補充。電子支付的快捷支付等特點直接影響了貨幣的流通速度,并最終間接影響了貨幣的流通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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