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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章程。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章程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章程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章程;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章程、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章程。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章程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章程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第2條財務監管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監管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方法。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監管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監管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方法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方法;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監管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方法、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監管,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方法。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方法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方法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
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
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并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計劃帳務部部長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第三節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第18條
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19條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并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20條
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一種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21條
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應選用一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折合成本位幣記帳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22條
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23條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24條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
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后。
第25條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須一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26條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顧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并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27條公司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帳,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帳,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28條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行。
第29條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30條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5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復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第31條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后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32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33條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后,于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后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34條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帳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各核算單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
第35條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有如下幾種:
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2.損益表(年、季、月);
3.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年度);
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5.專用基金明細表(半年);
6.固定資產增減變化表(月);
7.銀行貸款增減變化表(月);
8.現金出納月終盤存表(月);
9.提取壞帳準備金明細表(月);
10.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月)。
第四節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第36條計劃財務部和各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第37條
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38條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第39條
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經理私章和會計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準由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條
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各單位應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41條
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含自帶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會款審批權限如下:屬預付貨款、定金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含3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貿易貨款的,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的(含3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自帶匯票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長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購置、維修固定資產的,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含1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元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房地產開發和工業項目的,按已批準的合同的規定付款。匯出境外的資金,外貿企業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可共同審批5萬美元的(含5萬美元)資金,其余:10萬美元以下的(含10萬美元
)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至20萬美元的(含20萬美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20萬至50萬美元的(含50萬美元)由總經理審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同一項目(含同一筆貿易)應按合計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
報上級審批的項目,上報單位應先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先報總會計師審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并及時向上級請求處理。
第42條
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付款的,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現正式委托,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凡委托其他單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43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情況的跟蹤制度。凡付出款(物)5萬元以上的,各單位財務必須逐項跟蹤基1資金回籠情況,并按月匯總后上報計劃財務部、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對到期的應收資金,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上報請示處理。
第44條各單位庫存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部分當天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支營來收入現金。
第45條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
第46條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帳套現和大額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錢柜。
第47條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按貪污論處。
第48條現金日記帳必須用固定一本帳,嚴禁使用兩本帳或帳外有帳。
第49條各單位會計每月終要會同出納員盤點現金庫存一次,保證鈔帳相符。盤點表應隨同會計報表一起上報。
第50條
領用空白支票,必須注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視金額大小按第六十四條審批規定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第51條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驗收人簽外,經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能報銷付款。
第52條
商品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介紹費、手續費等,必須注明商品批次及購銷發票號碼,經經理批準后才能報銷。其中對介紹費和手續費,經辦人還須另付合同書和
說明報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00元至1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1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53條業務費實行包干制,按實現利潤的比例提取,由經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總經理確定。提取后應專款專用,不得私分、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業務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1000元以下抒總會計師審批報銷,1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后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公司本部員工的差旅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會計師審批報銷,2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后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第54條探親旅費、醫療費等按國家的規定報銷。
第55條
非生產性的特殊開支,如贊助金、會費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5000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第56條
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包括維修、租用),必須先立項、作出預算,報經批準后才能購置。其中,屬專控商品的,還必須報經專控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非專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后才能購置。
第57條
各單位對中、長期投資要選好投資項目,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投資效益。各單位財務必須對投資的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并加強對投入產出資金的管理。任何投資,均須按第六十四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后才能投入。
第58條
各單位所創的外匯限于進出中貿易使用。其他外匯買賣的價格由總會計師根據市場情況審定一個最低、最高價,所進行的外匯買賣均不得低于審定的最低價、最高價。
第59條
下屬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自行解決。其貸款需公司擔保的可報計劃財務部審查。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下屬公司、企業如資金周轉困難需向公司臨時借調的,應先報計劃財務部簽署意見后,50萬元以下的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部經理審批。借款按期參照銀行貸款計收本息。本系統內的相互借款均計收本息。
第60條嚴禁下屬公司、企業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61條
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并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62條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臺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人代為審批。
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后面入帳備查。
第五節工資及獎金
第43條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條公司員工年度工資及資金總額,由總經理按章程的規定擬訂。
第45條員工的工資標準和獎勵方法,由總會計師提出方案,報總經理審定。
第46條下屬公司、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制度,具體辦法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47條
下屬公司、企業的資金按下達的利潤基數及實際完成的利潤額分別提取,采取平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48條實行全員抵押承包經營與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下屬公司、企業,其工資及獎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書》的規定執行。
第六節稅收及利潤分配
第49條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不準偷稅漏稅。
第50條稅后利潤的分配按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節利潤上交和庫存物資財務管理
第51條
下屬公司、企業應上交公司的利潤(含基數利潤和分成利潤),必須在當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對不按時全額上交的單位,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計收利息。
第52條倉庫必須建立嚴密的出入庫制度和保管規范,每月向財務部門報送一次庫存報表,報表同時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第53條倉庫每月由會計會同倉庫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實物盤點,并編制出庫存物資盈虧表,盈虧表同時抄報上級財務部門。
第54條
對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倉庫不得自行作財務處理。盤虧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單位財務部審核,報經理審批后處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須呈報會計師審批后處理,50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后處理。
第八節會計憑證和檔案保管
第55條
各下屬公司、企業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發票的登記、領用、清理、核對工作。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違者處發票額15%以上的罰款和扣發1-2個月的獎金,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56條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不得涂改、挖補,如事后發現差錯,也必須由經辦人負責劃雙紅線并蓋章進行更正。
一、財務總監制度的涵義和模式
現代博弈理論認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認知的、內生性的、決策中各方遵循的規則。因此,我們認為現代企業財務總監(cfo)制度是在經營權和所有權適當分離的公司中,財務總監與公司其它權力層(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經理層)以及其它利益相關者之間,在進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規則。
在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公司財務經理下設財務司庫和財務控制員。財務司庫的任務是管理公司現金,募集資本,同銀行和股東保持經常性業務聯絡;財務控制員主要職責是控制公司經營管理在預算框架下運轉。規模較大的公司,如企業集團中,董事會中行使最高財務決策權力的“財務經理”就是首席財務執行官(英文簡稱cfo)。從廣義上理解,財務總監(包括財務經理和cfo)應是受托,包括受股東委托、受集團企業管理層等其他委派,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的高級財務管理人員。這個定義中有三層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財務監督職能,三是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有別于一般的財務管理人員。
現代財務總監制度模式主要受著資本市場、公司的資本結構、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響,根據資本市場發達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財務總監制度又可以分為美國、德日和東南亞等三種模式。
二、我國實行財務總監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和意義
財務總監制度產生于兩權分離,屬于財務監督的范疇。由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經理層,在目標、利益、行為等方面與所有者存在很大差異,當雙方利益不一致時,經理層往往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等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方國家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避免“內部人控制”問題,有效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
財務總監制度雖然起源于西方國家,但對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卻有非常現實的借鑒意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國有企業里,尤其是大中型國企,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背離有過之而無不及。為數不少的國有企業存在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混亂、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問題,窮廟富方丈不勝枚舉。究其根本,財務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這個問題不盡快解決,將極大地妨礙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在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在財務收支及管理標準上對企業的投資、籌資、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經營收支在時間上、數量上實施監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問題。從所有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大一點,而從經營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小一點。在公司內部,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各機構相互制衡的機制遠沒有發揮作用。股東大會所實施的所有者監督由于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的虛設而嚴重缺乏,使得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名無實;董事會與經理層高度重合,使得董事會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董事會不懂事”;監事會由于監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勵等原因也形同虛設。在這樣的特定條件下,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把所有者的監督及時傳遞給經營者,把經營履約的情況反饋給所有者,對經營者產生制約,運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構建權力制約的機制。
(一)財務總監制度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財務總監制度吸收了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彌補了總會計師在職責權限上的局限性和內部審計制度滯后性的缺陷。此外,企業的監事會雖然也是監督機構,但其職能主要是事后監督,人員也并非專職,而財務總監則是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專業專職監督。
(二)財務總監制度維護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之間的關系應是互相制約、互相促進、互相保證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對經營者實施適度的監管。這種監管首先體現在對經營者的選擇,即選擇最適當的人擔任總經理;其次是對經營者的重大經營決策,財務決策的審定和制約。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在兩權關系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者行為失控并存。經營者的行為未受到應有的制約,由此導致國企的種種腐敗,因此,規范和約束經營者的行為,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成敗,關系到現代企業制度能否建立和發展。
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就是為了改變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者權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種兩權互相制約的機制。強化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使經營者在重大決策和財務收支上最大限度地體現所有者的意志,這也是國際上處理兩權關系的通行做法。
實施財務總監制度,并不是干預經營者的經營權,盡管財務總監所實施的監督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經營者與財務總監在企業總體目標上是一致的,賦予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與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制、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保障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政企分開和兩權分離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雖然財務總監是受企業所有者的委派以獨立的身份進入企業的,但其職責的履行是與企業內部經營活動以及決策行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構成了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有機組織部分,在內部約束機制運行中發揮財務監督職能。這種監督具有及時、有效經常、自覺的特點,顯然,這種作用于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監督是企業外部任何監督都無法實現的。
現論認為更有效地監督應該是對企業實施事前與事中監督。但是,來自于企業外部的監督如政府監督、債權人監督和社會監督等都不可能詳細、全面和及時,他們只能審查會計核算的最終產品———財務報告。企業的內部審計由于審計人員的任命、考核、待遇等問題直接受制于企業領導,所以無法發揮制衡作用,財務總監制度則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這是因為一是財務總監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權,具有法定的權威性。二是財務總監按照一定的程序進入董事會,行政職權相當于企業副總,參與企業的決策具有實質的權威性。三是財務總監從財務專家中選拔,除具有專業會計知識外,還具有很強的財務管理能力和審計能力,具有專業的權威性。四是財務總監的人事關系、工資待遇、考核晉升和住房等利益與企業無關,具有獨立的權威性。因此,財務總監對總經理及經理層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確保會計監督落到實處。
實踐證明,對國有企業派出財務總監是加強對國有企業財會監管的好辦法,不少地區和部門在一些大中型企業試行財務總監制度,收到了比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能夠較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礎;摸清了企業的家底,為企業正確決策創造了條件;通過資金運作的聯合簽名,正確把握了資金的流向;能及時發現領導的違紀違法問題,對企業主要領導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國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制度模式探討
從目前發展階段來看,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仍然在國民經濟中占有主要地位,起著主要作用,搞好國有企業特別是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是中央經濟工作的重心和難點。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的財務總監制度模式應采取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并行,財務總監監督經理人,財務總監的職責主要是監督。
(一)財務總監與企業總會計師的關系
從委派的主體上看,財務總監由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對上述委派人負責。企業總會計師由總經理任命,對總經理負責。雖然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對企業財務有監管職能,但實踐中,總會計師往往受制于經營者,無法真正履行監管職責,而且總會計師來自企業的內部,與經營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會更多的維護經營者的利益。而財務總監來自于企業外部,又置身于企業之中他不受經營者的領導,可以站在投資者的立場上,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而對企業進行財務監管。從雙方的職責上看:總會計師執行總經理的指令:組織會計核算、內部控制、主管企業財務、會計、審計和結算中心的日常工作、為企業內部和外部提供真實有用的會計信息,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并參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當好廠長、經理的助手。財務總監不主持企業的財會工作,他的主要職責監督國有資產的營運是否能保值增值;企業賬目的完整性、真實性;重大財務、經營決策以及企業資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會的決議等等,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鑒于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各有不同的職責與作用,兩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設財務總監,仍采用總會計師單軌運行制,則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者缺位、經營者權力失控等問題就很難解決:如果用財務總監制完全代替總會計師制,那么,財務總監既是管理者,又是監督者,又回到了原來的老路,而不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特長,又削弱了投資人的監督,最終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財務總監制與總會計師制應同時運行。
我國高校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是由財務預算控制、管理制度控制、總會計師機制控制構成。只有建立與完善控制制度,加強對財務工作的監管,才能保證高校各項事業活動順利進行。
一、建立健全財務預算控制
近年來,審計署在《審計結果公告》中指出教育部下屬高校存在年初預算不細化、不完整等情況,必須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增強預算的約束力,規范預算程序,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高校應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全面預算控制,將學校各項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財務收支都納入預算管理的范圍。
(一)合理編制預算
高校作為非營利機構,首要目的是維持教學科研的正常運轉,在預算程序上可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在預算方法上適于采用增量預算和零基預算,以提高高校預算管理水平。高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證高校的預算編制能夠合理透明。高校應該明確各項預算收入,細化各項預算支出。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高校應該充分考慮自身辦學資源的實際情況,對各類資源的使用狀況及效率進行綜合考慮,以利于高校的長遠發展和規劃。高校預算編制要對經常性預算支出和建設性預算支出進行統籌,在編制方法上,采取零基預算和彈性預算相結合的方法。學校要把預算下達到校內各個教學系統和行政系統,把學校的各項內容與目標采用預算的方式來確定,以此作為高校實現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據。
(二)控制預算執行
在制定出合理的財務預算后,高校應重點監控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高校應建立健全以“預算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二級預算管理體制”,實行預算分級管理。明確各院系、各職能部門在預算管理方面的職責,形成科學的預算控制體系,目的是為了確保預算的嚴格執行。各教學和行政部門應在預算體系的基礎上,嚴格對組織收入、合理控制支出進行落實。在預算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會計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時,要隨時了解預算支出情況,對于不按預算支出進度開支的行為,要及時提醒;對于超預算行為,要拒絕辦理。確需追加預算時,要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審批。
(三)考核預算執行
預算執行情況一方面反映各部門開展業務活動的基本情況和各項目負責人的情況,另一方面也體現出高校辦學資源配置的合理性,為制定、執行財務預算提供參考。因此,一方面應由學校審計機構定期對全校的預算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全方位審計,包括對各院系和職能部門的財務收支情況、預算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效果等。另一方面,應建立高校預算管理系統,對各院系和職能部門的預算實時監控,對于執行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及時編制調整預算并進行審核,嚴格控制資金流向。除此之外,還應進一步制定相應的績效考核辦法和獎懲措施,就各院系、職能部門的預算完成情況及個人工作業績作出評估并進行獎懲。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控制
(一)預決算控制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規定:“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預算管理是通過對資金運用的全過程進行監控,按項目和類別控制校內各單位的各項資金支出,將高校的資源配置加以量化。高校決算管理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通過制度將學校各項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程序之中,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超預算支出,對大額資金的支出進行實時監控,保證學校各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二)資產控制
當前,加強資產控制已成為高校內部會計控制的重中之重,資產控制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
1.加強流動資產控制。《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規定,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及時清理應收及預付款項,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必須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并按規定程序核銷。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存貨進行清點,保證賬實相符。
2.加強固定資產控制。固定資產內部控制的目的是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賬實相符。第一,高校應成立固定資產管理處,購置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對固定資產進行控制,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第二,應制訂《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購置固定資產管理軟件,對固定資產的分類、購置、使用、賬務處理、報廢、處置等做出規定,規定購買、驗收、保管等環節的具體責任人,從固定資產的購置、保管和使用全方位、全過程地進行監督與管理;第三,應建立固定資產定期清查制度以及固定資產使用效益評價制度,定期對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評估,除此之外,還應不定期抽查評估結果,將院系或專業作為二級核算單位對其實行全面管理。
3.加強工程項目控制。湖南省審計廳《關于2011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對全省81所公辦普通高校債務的鎖定審計,核定2010年末債務總額182.8億元,其中銀行貸款、拖欠工程款占79%,平均每所高校負債2.26億元。因此,高校工程項目的控制必須作為高校內部控制的重點來抓。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是高校工程項目管理的首要目標。對于耗時長、采用分包方式的工程項目,要嚴防舞弊行為。要嚴格控制工程項目支出,嚴格執行工程預算,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工程項目支出。
4.加強無形資產控制。高校領導應增強無形資產管理意識,從制定規章制度入手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規定,高等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
5.加強對外投資控制。《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要求高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投資收益及出租、出借收入應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如果出現因投資不慎導致資產浪費或閑置的,則按“績效評價制度”對部門給予考核。
三、建立健全總會計師機制控制
教育部于2011年在《公開選拔直屬高校總會計師公告》中決定公開選拔6所試點直屬高校校長暨總會計師并公布任職人員名單,之后將繼續推進公開選拔工作,擴大試點范圍最終延伸到每所高校。
(一)建立健全總會計師選拔、提升機制
《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中規定,總會計師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選聘、委派,可根據工作需要,實行異校或異地任職,依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從采取“委派制”的各高校的實施情況不難看出,受委派的總會計師不熟悉高校的文化背景、人際環境以及規章制度,所以,應在全國建立“高校總會計師人才庫”,根據各高校特點選拔合適的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升個人綜合素質:(1)道德素養。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能夠正確處理好國家、學校和職工利益,能夠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性,并嚴于律己,公正廉潔。(2)專業技能。總會計師一方面需要加強對戰略與風險管理、資本運作、內部會計控制相關知識的學習,另一方面還要熟知財務管理、預算管理、審計等相關學科內容。
(二)建立健全總會計師履職保障機制
應明確總會計師主要職責權限以及履行行政職權的保障機制。總會計師的工作內容包括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參與高校會計預算的執行與控制、參與制定財務收支計劃并監督執行、對重大財務事項進行監管、參與財務收支預測及編制財務報告、加強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并按照財經制度要求參與相關財務部門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聘任。總會計師的工作職責決定了總會計師在處理工作時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做到客觀、公正、公允、獨立判斷,以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及經濟監督的有效性。
(三)建立健全總會計師日常監管機制
總會計師主管學校財務工作,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必須建立總會計師定期報告履職、年度考核、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等制度。其由政府委派,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和校長的雙重領導與監督,工作過程及結果也受到校內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所以,在實施時應建立定期輪換制,根據工作業績考核結果,將合格的總會計師在各高校進行輪換,杜絕違法犯罪,也有利于提高總會計師的工作能力。
(四)建立健全總會計師評價機制
應完善高校總會計師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建立評價機制,建立牽制總會計師的內控制度,向校長及黨委定期匯報工作,包括財務狀況、資金收支活動。財政、教育、審計等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總會計師的監督,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對總會計師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獎勵及人事調動的依據。
總之,高校的財務改革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高校的內部會計控制也必將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只有不斷完善我國會計控制制度,不斷改革、不斷創新,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堅定不移地執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才能確保高校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從而推進我國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J
(注: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高校內部會計控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2C1266)
第二十五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二十六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二十七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二十九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三十一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三十五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七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三十八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四十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并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計劃帳務部部長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第三節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第四十一條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并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四十三條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一種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四十四條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應選用一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折合成本位幣記帳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四十五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
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條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須一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九條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顧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并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五十條公司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帳,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帳,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五十一條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條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五十三條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5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復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第五十四條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后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五十五條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五十六條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后,于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后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五十七條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帳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各核算單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
第五十八條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有如下幾種:
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2.損益表(年、季、月);
3.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年度);
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5.專用基金明細表(半年);
6.固定資產增減變化表(月);
7.銀行貸款增減變化表(月);
8.現金出納月終盤存表(月);
9.提取壞帳準備金明細表(月);
10.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月)。
第四節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第五十九條計劃財務部和各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條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六十一條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第六十二條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經理私章和會計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準由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條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各單位應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六十四條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含自帶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會款審批權限如下:屬預付貨款、定金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含3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貿易貨款的,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的(含3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自帶匯票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長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購置、維修固定資產的,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含1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元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房地產開發和工業項目的,按已批準的合同的規定付款。匯出境外的資金,外貿企業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可共同審批5萬美元的(含5萬美元)資金,其余:10萬美元以下的(含10萬美元
)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至20萬美元的(含20萬美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20萬至50萬美元的(含50萬美元)由總經理審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同一項目(含同一筆貿易)應按合計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
報上級審批的項目,上報單位應先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先報總會計師審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并及時向上級請求處理。
第六十五條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付款的,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現正式委托,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凡委托其他單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十六條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情況的跟蹤制度。凡付出款(物)5萬元以上的,各單位財務必須逐項跟蹤基1資金回籠情況,并按月匯總后上報計劃財務部、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對到期的應收資金,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上報請示處理。
第六十七條各單位庫存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部分當天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支營來收入現金。
第六十八條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
第六十九條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帳套現和大額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錢柜。
第七十條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按貪污論處。
第七十一條現金日記帳必須用固定一本帳,嚴禁使用兩本帳或帳外有帳。
第七十二條各單位會計每月終要會同出納員盤點現金庫存一次,保證鈔帳相符。盤點表應隨同會計報表一起上報。
第七十三條領用空白支票,必須注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視金額大小按第六十四條審批規定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第七十四條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驗收人簽外,經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能報銷付款。
第七十五條商品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介紹費、手續費等,必須注明商品批次及購銷發票號碼,經經理批準后才能報銷。其中對介紹費和手續費,經辦人還須另付合同書和說明報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00元至1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1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七十六條業務費實行包干制,按實現利潤的比例提取,由經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總經理確定。提取后應專款專用,不得私分、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業務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1000元以下抒總會計師審批報銷,1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后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公司本部員工的差旅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會計師審批報銷,2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后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第七十七條探親旅費、醫療費等按國家的規定報銷。
第七十八條非生產性的特殊開支,如贊助金、會費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5000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第七十九條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包括維修、租用),必須先立項、作出預算,報經批準后才能購置。其中,屬專控商品的,還必須報經專控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非專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后才能購置。
第八十條各單位對中、長期投資要選好投資項目,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投資效益。各單位財務必須對投資的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并加強對投入產出資金的管理。任何投資,均須按第六十四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條各單位所創的外匯限于進出中貿易使用。其他外匯買賣的價格由總會計師根據市場情況審定一個最低、最高價,所進行的外匯買賣均不得低于審定的最低價、最高價。
第八十二條下屬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自行解決。其貸款需公司擔保的可報計劃財務部審查。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下屬公司、企業如資金周轉困難需向公司臨時借調的,應先報計劃財務部簽署意見后,50萬元以下的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部經理審批。借款按期參照銀行貸款計收本息。本系統內的相互借款均計收本息。
第八十三條嚴禁下屬公司、企業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八十四條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并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臺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人代為審批。
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后面入帳備查。
第五節工資及獎金
第八十六條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條公司員工年度工資及資金總額,由總經理按章程的規定擬訂。
第八十八條員工的工資標準和獎勵方法,由總會計師提出方案,報總經理審定。
第八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制度,具體辦法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九十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資金按下達的利潤基數及實際完成的利潤額分別提取,采取平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九十一條實行全員抵押承包經營與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下屬公司、企業,其工資及獎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書》的規定執行。
第六節稅收及利潤分配
第九十二條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不準偷稅漏稅。
第九十三條稅后利潤的分配按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節利潤上交和庫存物資財務管理
第九十四條下屬公司、企業應上交公司的利潤(含基數利潤和分成利潤),必須在當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對不按時全額上交的單位,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計收利息。
第九十五條倉庫必須建立嚴密的出入庫制度和保管規范,每月向財務部門報送一次庫存報表,報表同時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第九十六條倉庫每月由會計會同倉庫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實物盤點,并編制出庫存物資盈虧表,盈虧表同時抄報上級財務部門。
第九十七條對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倉庫不得自行作財務處理。盤虧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單位財務部審核,報經理審批后處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須呈報會計師審批后處理,50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后處理。
第八節會計憑證和檔案保管
第九十八條各下屬公司、企業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發票的登記、領用、清理、核對工作。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違者處發票額15%以上的罰款和扣發1-2個月的獎金,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不得涂改、挖補,如事后發現差錯,也必須由經辦人負責劃雙紅線并蓋章進行更正。
一、鐵路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的必要性
鐵道部通過制定加快轉變鐵路發展方式、確立運輸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等改革推進方案,使體制機制創新邁出重要步伐。加快市場經營,謀求企業效益最大化變成鐵路企業的重要任務。只有提高鐵路企業的內部財務監督,進一步促進鐵路企業財務工作規范,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財務管理水平,才能為鐵路實現協調、和諧、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1.是規范企業財務管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隨著鐵路建設的快速發展,投融資業務的不斷開展,社會對鐵路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鐵路企業通過實施內部財務監督,能健全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財務管理過程控制,提高行業會計規范化管理水平,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完整、真實和可靠。
2.是保護國有資產安全、保障經營合法合規的需要。隨著當前鐵路體制機制改革,多元化經營戰略實施,財務工作勢必將面臨更為復雜的局面,實施內部財務監督,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財務風險,規范鐵路企業經濟行為。
3.是加快企業健康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需要。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可以約束企業非理性經營行為、節約開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上海鐵路局內部財務監督實踐及存在問題分析
目前,筆者任職的上海鐵路局,除定期接受國家審計署、鐵道部審計中心、社會中介機構的外部財務監督外,也定期開展內部財務監督,建有比較完整的財務監督體系,完善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1.建立內部財務監督體系,促進財務管理水平
(1)總會計師。主要職責有:組織對全局資產資金安全、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進行審計檢查,指導開展專項審計檢查;協助組織財務預算、落實情況,實施全局國有資本監管、建立完善企業內控制度,企業投融資、擔保、抵押及大額資金支出等重大事項的安全監管,強化財務監察工作,確保全局資產、資金安全等。
(2)審計處。是路局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管理全局審計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有:貫徹國家、鐵道部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制定全局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根據局有關規定,對局屬單位年度業績進行考核審計,對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執行財經法規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局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促進各單位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促進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3)財務處。是路局財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貫徹國家、鐵道部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全局全面預算管理、資金籌集運用、會計核算、國有資本監管等財務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局屬單位和控股合資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在內部財務監督方面設有:一是財務監察,負責監督檢查局屬單位執行《會計法》及國家、鐵道部、路局財經法規情況,全面預算編制、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會計基礎工作、國有資本營運、管理情況,內外部審計問題整改情況等;二是資金結算所,主要加強資金監管,規范使用、管理資金,落實局屬單位大額資金監控、現金管理、建設資金支付實時監控等工作,實行每日資金動態報告制度。
2.完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1)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以轉換經營機制為主線,逐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制定并實施《上海鐵路局財務監察實施細則》,重新修訂《上海鐵路局內部財務會計控制制度》、《上海鐵路局財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財務管理辦法,以制度促管理,切實提高財務保障能力。
(2)加強國有資本動態監管。在工作中,嚴格執行《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落實逐級負責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評估的相關規定,加強評估項目的過程監管。
(3)加強資產的日常監管。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建立并全面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對外投資等經濟事項事前分析認證、事后評價考核制度。開展優化資產配置的專題研究,盤活閑置資產,努力實現資產效益的最大化。加大對企業改制、重組、對外投資、產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強化資產源頭的動態控制。
(4)強化財務監察監督職能。充分發揮財務監察隊伍作用,強化財務監督職能,結合階段性工作重點,采取日常檢查和抽查、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加強生產過程控制,嚴格落實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制度。
(5)開展財務管理包保調研工作。建立財務包保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調研、檢查、分析和指導,督導各單位進一步強化全面預算管理,合理統籌各項財務資源,實現運輸生產過程成本可控,有效發揮財務包保作用。
3.內部財務監督取得成效及存在問題
(1)取得的成效
一是有效防范經營風險。通過路局設立總會計師、所屬單位試點配備總會計師,參與企業經濟活動的策劃、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利用專業的財務知識,有效地防范重大經濟決策失誤 給單位帶來重大損失,合理規避了經營風險。
二是有效保證資金安全。嚴格執行 “三重一大”決策、大額資金聯簽、貨幣資金內控等資金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了資金安全控制,提升資金管理效益,保障全局資金安全、有序運行;加強內部資金調劑過程管理,合理控制資金調劑規模,提高了內源性存量資金的效益,確保結算資金安全可控。
三是夯實財會管理基礎。舉辦2010年會計規范年活動,對所屬單位進行會計基礎達標考核工作,實現財務管理常態化,夯實會計基礎規范管理,進而在2011年的復驗工作中,取得會計基礎規范化單位達標率100%的成效。
四是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強化財務監督職能,由路局財務處、站段總會計師組成兼職財務監察隊伍,開展財務監察專項活動。通過開展交叉檢查、定期檢查、財務監察、季節性監察等,強化全局財務預算管理過程監控,做好經營管理的參謀和“保健醫生”,為加強增收節支提供有力依據,為完成財會重點工作奠定基礎,并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舉一反三,堅決督促整改,并從制度、機制入手,進一步完善、建立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2)存在的問題
一是內部財務監督信息未能實現資源共享。目前,我局缺乏一個路局財務處、審計處以及各單位共享各類審計信息的平臺,通常是外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即審計處)、財務處組織的財務監察小組各自按照財務監督工作要求,完成對單位的審查工作,提交審計報告或檢查結果。財務處負責統一督辦整改情況,做好外部審計函復;內部審計則由各單位自行復函,財務處則收文督促整改。如此,一方面,財務處無法得知單位整改情況,需不時電話督促,跟蹤效率低;另一方面,對于共性問題,各單位整改程序不盡相同,沒有規范的流程。
二是內部財務監督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雖然,通過路局內部財務監督系統,各單位未出現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但是仍然有少量諸如會計核算、會計基礎不規范等情況在外部審計報告中出現,有時還是重復出現或未及整改,反映了我局財務監督工作尚存不足之處。
三、對進一步加強鐵路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工作的建議及對策
鐵路企業雖然大多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內部財務監督體系,但普遍由于線長點多,局內單位跨省市跨地區,在內部財務監督工作中難免會存在不盡完善的地方,筆者對此提出以下兩點思考:
1.設立路局內部財務監督信息平臺
(1)總體思路及具體步驟
總體思路:利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創建“財務規章知識庫”和“審計檢查問題庫”,搭建路局相關處室與所屬單位共享的查詢督辦平臺,具體權限由路局合理設定。在“財務規章知識庫”分類置放國家、鐵道部和路局財務規章、文件,在“審計檢查問題庫”分類置放外部、內部財務監督發現問題;規范整改業務流程,建立問題跟蹤、預警、反饋機制,督促單位分析查找問題產生根源,達到對各類問題的動態監控;分析統計各類審計檢查問題,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措施,達到對違章違紀行為的及時防范;建立審計檢查評價體系,客觀、公正地評價各單位遵紀守法情況,達到對所屬單位經濟行為的有效控制。
具體步驟:首先,科學、合理分類財務規章文件、審計檢查問題,運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手段,創建“財務規章知識庫”、“審計檢查問題庫”,實現財務規章、審計檢查問題信息資源共享,避免信息不對稱,問題重復審查,浪費資源;其次,在共享審計檢查問題庫的基礎上,規范整改業務流程,建立問題動態實時跟蹤、預警、反饋機制,督促單位分析查找問題產生根源,反饋整改情況,從源頭防范違規、違紀問題的重復發生;再次,在進行對各類審計問題綜合統計基礎上,根據統計結果進行橫向、縱向對比、分析,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措施,及早防范經營和財務風險;最后,根據審計檢查發現問題的類別、性質、金額大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復合分析評價方式,做到對事的控制和對人的管理相結合,建立科學、合理的審計檢查結果評價體系,對各單位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給予科學公正的評價,并據此進行通報和獎懲。
(2)建立內部財務監督信息平臺的預計作用
一是有利于規范企業內部經濟活動,減少違法違紀行為發生;二是有利于加強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提高制度執行力;三是有利于實現規章信息資源共享,提高企業決策效率;四是有利于各部門工作交流,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五是有利于實現資源效用最大化,節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鐵路企業內部財務監督水平
(1)加強財務法規和政策研究。只有加強財務法規、各級政策文件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法規意識,才能使鐵路企業財務工作運作合理合法,財務監督運行及時高效。
(2)制訂內部財務監督條例。監督條例應當體現群眾監督、組織監督和法律監督的原則,以利于鐵路企業財務工作自覺遵紀守法,監督有理有節。
(3)加強內部財務審計。通過對企業各項財務管理、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幫助及早發現問題、糾正問題,使鐵路企業財務工作符合財務管理制度,促進多元化經營健康發展。
(4)將監督活動滲透于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及全過程。內部財務監督不是只對某一項,如資金活動的一定過程進行監督,而是要貫穿于資金活動的全過程,并且貫穿在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等各個環節。
(5)加強財會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充分利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平臺,選擇路局紀委、審計處等部門,結合案件案例,加強財會人員職業道德教育,不斷增強財會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自我約束能力,抵制不正之風,保持隊伍純潔。
(6)進一步健全財務監督的組織體制。加大所屬單位總會計師配備力度,在內部控制、投融資決策、公司治理、財會信息化、財務監督和生產經營等領域切實發揮站段總會計師的作用。
《暫行辦法》要求企業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財務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財務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這就在理念上明確了財務預算與全面預算的緊密性聯系;在預算管理的理論內涵、組織體系、模式方法和時限監控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體現了現代企業財務預算管理的新思維與新視角。
在財務預算理論上,拓展預算管理的多視角
《暫行辦法》賦予財務預算以明確而深刻的內涵。財務預算是指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對預算年度內企業各類經濟資源和經營行為合理預計、測算并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加強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面監管,要求對中央企業以及子公司、事業單位、基建項目等所有經營活動均應納入財務預算編制范圍;財務預算報告要反映預算年度內企業資本運營、經營效益、現金流量及重要財務事項等預測情況;在企業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過程中,要進行對投資活動、企業并購、委托理財等經濟業務的風險評估和預算控制;嚴格控制擔保、抵押和金融負債等規模。對于資產負債率偏高、償債壓力較大的企業,要嚴控金融債務預算規模;擔保余額相當于凈資產比重超過50%或者發生擔保履約責任,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不可再新增擔保;企業不得安排與業務無關的集團外擔保預算;應清理和處置逾期擔保與債務、不良投資與債權,消化潛虧掛賬,測算資產減值,不可再出現潛虧;不具備高風險業務條件、發生重大投資損失的企業,不得進行高風險業務的投資活動。這都體現了更強的風險規避與防范意識;擴展了財務預算管理更深層次的新的內涵。
在財務預算組織上,注重預算管理的強實施
為了強力推進實施財務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要在企業財務預算管理的組織體系上給予保障。企業應當成立預算委員會或設立財務預算領導小組,以行使預算委員會職責;配備相應機構和人員,明確職責和權限,加強企業內部協調;要分層級明確企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明確財務預算執行單位的主要職責。企業在財務預算編制中,應當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合理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正確測算年度現金運行規模及狀況,確保現金償債和支付能力,切實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有效控制各項成本費用。
在財務預算體系上,構建預算管理的“緊鏈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要形成“緊鏈條式”的預算指標及其體系,以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等要素為預算的核心指標,并構成“緊鏈條式”的有機結合,以使各項預算指標彼此呼應、緊密銜接。預算管理的“緊鏈條”還體現在預算的編制程序上,要依據財務管理關系,層層組織做好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一套科學、合理、完整并付諸實施的預算,須經“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必要程序;與此相適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編制制度,包括戰略、研發、財務、營銷、生產、供應、設備、質量管理、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在內的各個職能部門,必須相互協調,通力合作,嚴格執行企業財務預算編制程序,全面配合開展財務預算管理工作。國資委將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工作加強監督管理,促使企業切實建立以預算目標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在緊鏈條上,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擔有重責。即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財務預算編制的合規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負責;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對企業財務預算的編制、報告、執行和監督工作負責。國資委將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情況作為總會計師履職評估的內容。
第二條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務預算是指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對預算年度內企業各類經濟資源和經營行為合理預計、測算并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財務預算報告是指反映企業預算年度內企業資本運營、經營效益、現金流量及重要財務事項等預測情況的文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財務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財務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五條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國資委財務監督工作有關要求,以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規范,向國資委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第六條國資委依據本辦法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和引導企業切實建立以預算目標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第二章工作組織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做好財務預算工作,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明確職責權限,加強內部協調,完善編制程序和方法,強化執行監督,并積極推行全面預算管理。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成立預算委員會或設立財務預算領導小組行使預算委員會職責。在設立董事會的企業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成員應當有熟悉企業財務會計業務并具備相應組織能力的董事參加。
第九條企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企業財務預算編制與管理的原則和目標;
(二)審議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三)協調解決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財務預算執行結果提出考核和獎懲意見。
第十條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為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在企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負責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日常監控工作。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二)組織下達財務預算,監督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制訂企業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四)協調解決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五)分析和考核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子企業財務預算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子企業為財務預算執行單位。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在企業預算管理機構的統一指導下,組織開展本部門或者本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嚴格執行經核準的財務預算方案。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上報工作;
(二)負責將本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環節和各崗位;
(三)按照授權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各項預算,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解決財務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及時總結分析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并組織實施考核和獎懲工作;
(五)配合企業預算管理機構做好企業預算的綜合平衡、執行監控等工作。
第三章財務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堅持以戰略規劃為導向,正確分析判斷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合理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子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建項目等所屬單位的全部經營活動納入財務預算編制范圍,全面預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等情況。
第十四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以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為核心指標,合理設計基礎指標體系,注重預算指標相互銜接。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不同的預算項目,合理選擇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編制財務預算,并積極開展與行業先進水平、國際先進水平的對標。
第十六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外投資、收購兼并、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股票、委托理財、期貨(權)及衍生品等投資業務的風險評估和預算控制;加強非主業投資和無效投資的清理,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預算。
資產負債率過高、償債能力下降以及投資回報差的企業,應當嚴格控制投資規模;不具備從事高風險業務的條件、發生重大投資損失的企業,不得安排高風險業務的投資預算。
第十七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正確預測預算年度現金收支、結余與缺口,合理規劃現金收支與配置,加強應收應付款項的預算控制,增強現金保障和償債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規范制定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規模,加強投入產出水平的預算控制。
對于成本費用增長高于收入增長、成本費用利潤率下降、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突出降本增效,適當壓低成本費用的預算規模,其中,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不得擴大工資總額的預算規模。
第十九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注重防范財務風險,嚴格控制擔保、抵押和金融負債等規模。
資產負債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存在較大償債壓力的企業,應當適當壓縮金融債務預算規模;擔保余額相當于凈資產比重超過50%或者發生擔保履約責任形成重大損失的企業(投資、擔保類企業另行規定),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擔保預算;企業不得安排與業務無關的集團外擔保預算。
第二十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逾期擔保、逾期債務、不良投資、不良債權等問題的清理和處置作為重要內容,積極消化潛虧掛賬,合理預計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出現新的潛虧。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依據財務管理關系,層層組織做好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編制制度。企業內部計劃、生產、市場營銷、投資、物資、技術、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工作。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預算委員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業預算總體目標;
(二)企業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根據企業預算總體目標,并結合本單位實際,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算目標;
(三)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對各級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目標進行審核匯總并提出調整意見,經董事會會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下達各級預算執行單位;
(四)企業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財務預算目標,于每年年底以前上報本單位財務預算;
(五)企業在對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預算方案審核、調整的基礎上,編制企業總體財務預算。
第四章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在組織開展內部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國資委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年度財務預算報告。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年度財務預算報表;
(二)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表重點反映以下內容:
(一)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二)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三)企業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四)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五)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的產權并購、長短期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六)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與分布結構。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采用合并口徑編制財務預算報表,合并范圍應當包括:
(一)境內外子企業;
(二)所屬各類事業單位;
(三)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
(四)按照規定執行金融會計制度的子企業;
(五)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對年度財務預算報表編制及財務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分析說明。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應當反映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生產經營主要預算指標分析說明;
(三)預算編制基礎、基本假設及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估計;
(四)預算執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響預算指標事項說明;
(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開展所屬子企業開展財務預算報告收集、審核、匯總工作,并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企業除報送合并財務預算報告外,還應當附送企業總部及二級子企業的分戶財務預算報告電子文檔。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的財務預算數據應當并入二級子企業報送。
級次劃分特殊的企業集團財務預算報告報送級次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國資委報送財務預算報告:
(一)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后與審議決議一并報送國資委;
(二)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與審議決議一并報送國資委;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提交股東會批準后抄送國資委。
第二十九條企業財務預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并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并蓋章。
第三十條國資委對企業財務預算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于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核準制;對于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備案制。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依據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建立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制度,評估內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規劃;
(三)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主業發展方向;
(四)是否客觀反映預算年度內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經營發展態勢;
(五)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財務預算指標的年度間變動情況是否合理;
(七)預算執行保障和監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財務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企業。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其中對于嚴重脫離實際、各相關預算指標不銜接的,要求企業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五章財務預算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將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各級企業重點財務預算指標進行層層分解。各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年度財務預算指標細化為季度、月度預算,層層落實財務預算執行責任。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核定的年度財務預算,切實加強投資、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明確超預算資金追加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及時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六條企業財務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予以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三)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四)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調整情況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具體備案內容包括:
(一)主要財務指標的調整情況;
(二)調整的原因;
(三)預計執行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財務預算目標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及獎懲范圍。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預算年度終了及時撰寫預算工作總結報告,認真總結年度財務預算工作經驗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財務預算與實際執行結果的差異程度和影響因素,研究制定改進措施。
第四十條國資委根據月度財務報告建立企業財務預算分類監測和反饋制度,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分類跟蹤監測,對經營風險進行預測評估,并將監測和評估結果及時反饋企業,督促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條國資委在預算年度終了,依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值與預算目標偏離的程度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并將核查和分析結果作為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監督工作負責;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財務預算編制的合規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國資委將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情況作為總會計師履職評估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企業不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或者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不符合統一編制要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以及財務預算執行監督不力的,國資委將責令整改。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或者上報的財務預算報告與內部財務預算不符的,國資委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企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主要指標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較大的,國資委將要求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國資委將給予警示。
第四十七條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預算監督管理工作中,導致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