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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非公有制經濟的概念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⒈以個體經濟為主,經營規模小且分散。
當前非公有制經濟受各方條件的影響,結構組成主要是以個體經營為主,從業人員少,一般為人,且經營規模小,經營地點分散。近幾年來加大了經濟體制改革的力度,為了減輕和職工負擔,減少浪費,降低成本,增加職工收入,精簡機構,減少供養人員,對工交商建企業進行改制,一些富余人員被分流。一部分人轉為從事土地承包,另一部分人則從事個體經營承包。由于受地理條件和環境的影響,第三產業起步晚,發展較慢。由于資金投入有限,非公有制經濟主要以個體經濟為主,經營規模小,經營地點分散。
⒉經營項目少。
由于基礎設施差,特別是城鎮建設發展較為緩慢,加上布局不合理,一定程度阻礙了二、三產業的發展。近幾年來投入了一定資金進行小城鎮建設,改善了環境面貌,基礎設施得到了改善。但由于資金困難,步伐緩慢,不能滿足經營者的需要,造成了非公有制經濟經營項目少的局面。目前非公制經濟經營項目主要以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為主,市場競爭較為激烈。
⒊人員組成復雜。
近年來不斷深化改革,經營管理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租賃承包、責任承包、國有民營多種承包形式。因此國有職工的身份也隨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的人員組成較為復雜。一部分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的人員向交納管理費和五大保險,仍保留著職工身份;一部分人員則全部脫離了與的勞動關系,成為個體經營者;而另一部分人則是外來流動人員,無戶口和勞動人事關系。
二、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存在的問題
⒈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統計體制改革不相適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總量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已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就顯得越來越重要。而我國現行統計管理體制與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不適應,調查方法落后,制度不完善,這個問題越往越突出。普遍存在著調查方法簡單、落后、指標設置不科學,因而造成調查數據不全面、可信度低,不能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的生產經營情況。
⒉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對象概念和調查范圍模糊,認識不清。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統計調查對象發生了很大變化,打破了國有經濟一統天下的格局。目前××普遍實行“兩費自理”,土地租賃承包,“兩權放開”,農機具作價歸戶、牲畜作價歸戶。造成有的數據統計在國有經濟,有的數據統計在非公有制經濟。例如在統計年底從業人員人數時,農機具作價歸戶、牲畜作價歸戶的人員人數統計在國有職工人數中,其生產經營按國有經濟統計,但統計運輸業人員人數時,人數統計在個體勞動者人數中,其生產經營按個體運輸業統計,其實這部分人向交納管理費和五大保險,仍與保持勞動關系,是的正式職工,只不過是車輛全部是個人出資購買。有的存在著車輛落戶在,人不屬于,結果兩個單位都不統計,存在著漏報現象。
⒊統計調查力量薄弱。
由于種種原因,統計力量始終薄弱。目前一般只設一名綜合統計,什么專業都在干,什么報表都填,綜合統計成了“萬金油”。一方面要應付各種各樣的報表,一方面要完成各種各樣的調查任務。特別是一旦遇到大型普查任務或調查任務更是雪上加霜,疲備不堪。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大力發展和不斷擴大,其調查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調查對象戶散、點多、復雜,但統計力量不增加,工作是辛辛苦苦干了,其數據令人難以置信。
⒋統計執法難。
雖然《統計法》已頒布好多年,但由于宣傳力度和重視程度不夠,大多數人對統計法的法律意識淡薄,加上被調查對象由于利益驅動從而造成數據虛報和瞞報。使統計人員在調查時已經察覺到被調查對象在有意識虛報或瞞報的統計違法行為但無可奈何。而又無專職統計執法機構,因此在實際統計調查中對統計違法行為無法執行,從而造成統計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現象。
三、開展非公有制經濟調查采取的方法
⒈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制度
隨著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第二、三產業發展步伐加快,個體私營經濟蓬勃發展,因此現行的統計調查方法已不能適應統計調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制度已勢在必行。根據的實際情況,建立對非公有制經濟抽樣調查方法,是統計調查方法改革的重點,是獲取完整、準確統計資料的基礎。做法是:分行業建立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名錄庫,編制抽樣框,排除人為因素,按隨機抽樣的調查方法,從而以樣本推斷總體,做到調查數據準確、合法。
⒉建立非公有制經濟統計收支調查臺賬制度
針對非公有制經濟行業的特殊性和多樣性,根據不同的生產周期和環節,建立健全非公制經濟收支情況調查臺賬登記,可以減輕統計人員收集、整理、填報年報的工作量,又可以準確地掌握非公制經濟的收入水平,使非公制經濟統計調查工作更加扎實、有效,數出有據。
⒊完善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登記制度
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統 計調查的復雜性,要協調與工商、稅務部門的關系,統計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方面的具體情況,借以實現登記信息共享,從而建立統計登記制度,解決被調查對象不重、不漏的現象。
⒋編制科學、合理的非公有制經濟調查統計指標
由于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的復雜性,要結合的實際情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的需要,在設置指標時要體現“精煉、明了、實用”的原則,該細化的一定要細化,不該要的就不要設置。要注重反映經營水平、質量和效益方面的指標,避免不該要的指標一大堆,增加被調查對象的負擔和厭煩性,從而保證調查的數據真實、準確。
⒌合理按排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的調查時間。
由于非公有制經濟經營的特殊性,在調查時間上要合理掌握,統籌兼顧,要根據各行業的經營特點,做到調查時間和行業經營特點相結合。如果不擇時間盲目進行調查就會出現數據大起大落的現象。因此每年應在經營淡季和經營旺季分別進行調查,以保證數據的合法性。
⒍明確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對象。
由于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近年來二、三產取得了一定的發展,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個體、私營經濟已成為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調查對象主要是以個體、私營經濟。一部分人向交納管理費和五大保險,保留著職工的身分,但從事的是個體、私營經濟。因此要明確統計調查對象,保證數據的不重、不漏。對保留職工身份,從事第一產業個體、私營經濟的(農機具作價歸戶、牲畜作價歸戶),在統計時按國有經濟進行統計,其生產經營按國有經濟進行統計,從事第二、三產業個體、私營經濟(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個體工業和其他服務業、運輸業)則全部按個體進行統計。
⒎加強的統計調查力量
由于非公有制經濟所占的比重年年上升,經濟總量不斷擴大,調查任務越來越多,調查的難度越來越大,要求越來越高,而目前統計力量依然薄弱,綜合統計既要完成本職工作,又要應付其他任務,已是滿負荷工作,遠遠不能滿足當前統計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議成立經濟調查隊,人員由人以上組成,既能滿足平時統計工作的需要,又能滿足大型普查的需要。
這類現象主要表現為對概念的內涵認識不到位,混淆了它們間的關系,盲目的將“甲”等同于“乙”。
【病題再現】(2015福建泉州,23)2014年7月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指出,要引導民營企業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境外投資。這說明( )
A.我國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B.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C.非公有制在各種經濟形式中扮演主角
D.民營經濟控制著國民經濟命脈
【病題分析】按照命題者的思路該題的參考答案應該選A。因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或在各種經濟形式中扮演主角都是公有制經濟,因此BC不正確,都應該排除;而控制著國民經濟命脈的是國有經濟,所以D也不應該選。細致的推敲我們可以看出題干是“民營經濟”方面的,答案卻是怎樣對待“非公有制經濟”,由此我們可以推斷“民營經濟”=“非公有制經濟”。但筆者認為這一“等式”并不成立。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非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是相對于公有制經濟而產生的一個名詞。它是我國現階段除了公有制經濟形式以外的所有經濟結構形式。它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經濟主要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等。不難看出,非公有制經濟是相對于公有制經濟來說的,它包含外資經濟,不包含集體經濟。
其次,我們再來看民營經濟。民營經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經濟概念和經濟形式。它曾一度在中國消失,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漸進發展中,才得以復興,成為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生力軍。這種經濟指的是國有經濟以外的集體經濟、合作經濟、民間持股的股份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經濟成分的統稱(2009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第951頁)。不難看出,民營經濟主要是相對于國有經濟來說的,也就是說“民營經濟”可以粗略地理解為“非國家的、非官辦的經濟”,也可以干脆稱之為“老百姓辦的經濟”。因此民營經濟包含有一定量的集體經濟,但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外資經濟卻不屬于民營經濟。基于以上對兩個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民營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包含的內容、相對的參照物等均不同,兩者是不同的概念,所以把民營經濟等同于非公有制經濟的說法是錯誤的。
【病題啟示】命題者必須有科學嚴謹的教學態度和作風,所選擇材料的時間、地點、情節等各個環節都要真實準確,有根有據;不能含糊其辭,更不能胡編亂造,信口開河。同時,我們也絕不能犯混淆概念的錯誤。特別是在引入非教材的概念時要謹慎,要搞清楚概念的真正內涵,不能想當然。
二、單選題答案不唯一
這類現象主要表現為命題者對各選擇支與題干間的關系考慮不周,未把選擇支設成唯一項,出現了多個答案都能選的單項選擇題。
【病題再現】(2015河南,23)2014年是中國科技創造多項歷史記錄的一年,這一年,我們“上天”“入海”,探微尋秘,用科技的力量打開一個個未知之門;這一年,我們創造了彰顯中國特色的“精度、高度、深度、廣度”,寫下了科教領域的中國篇章。這些成就()
A.說明當今世界國際競爭日趨激烈
B.證明我國已經成為人力資源強國
C.將有助于提升我國的核心競爭力
D.啟示我們必須優先發展科學技術
【病題分析】命題者提供的參考答案選C,而沒有選D。推斷該答案的確定可能是命題者限于教材的原因,認為只能是優先發展教育,不能優先發展科學技術。但仔細分析此題,我們認為答案支D也應該選。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必須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但并不是說科技不需要優先發展。同志在中國科學院第十五次院士大會、中國工程院第十次院士大會上曾指出,“我們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深刻認識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以及所面臨問題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深刻認識和正確運用經濟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切實把科學技術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可見“啟示我們必須優先發展科學技術的說法”是合理的,也應該選,因此該題設置的選項不唯一,屬于“病題”。
【病題啟示】命制完選擇題后,首先,要精心的分析題干。要提高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綜合能力,明確題干反映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其次,要對答案支進行仔細的斟酌。可以先排除本身錯誤的選項,然后看題干與題支之間是否構成因果關系,倘若它們之間沒有聯系,一般不應該選。再次,在設置答案時,要著眼于答案的科學性,不要死扣教材的字句。
三、忽視材料的有用性
這類現象主要表現為命題者在命制組合式選擇題時只考慮選項是否本身正確,沒有考慮與題干的關系,從而把本身正確但不合題意的答案選上。
【病題再現】(2015江蘇揚州,17)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蒙受巨大損失。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
①隱私權②知情權③自主選擇權④公平交易權
無論是根據我國的憲法,還是從黨和國家的根本制度來看,我們必須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國有從競爭性領域的退出和國有股權的轉讓出售,以及國有資產較低的積累率,必然是國有資產在整個社會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最終是退居次要地位。這實際是我們目前所看到的發展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國有經濟(更確切地說是公有經濟,)的主導地位如何體現?有一種說法是,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并不取決于數量上占優勢,而是體現在質量上、控制力上或發揮的作用上,典型的如國家作為股份公司的大股東可以控制超過自身數倍甚至數十倍的資產。應該承認 ,這種情況是存在的。但是,國家作為大股東如果能夠控制股份公司,則這樣的股份公司與傳統的國有企業就沒有什么區別,過去的弊端照樣存在,這樣做,不符合改革的初衷和要求。
所以,我認為,公有制占主導地位最基本的條件還是要在數量上占優勢、保持優勢,有了數量優勢,作用上的優勢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須符合產權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這就是一個難題,破解這一難題關鍵則是要將國有制與公有制區分開來,并且不要將國有制當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這一點,筆者在多篇文章中都有詳細論述,這里僅作一個簡單的說明。即:國有制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形態中都存在,性質也大不相同,這說明,國有制本身并沒有一個什么固有的內在性質,相反,它的性質是由它所服務的社會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它是為作為社會基礎的私有制服務的,它本身就是一種私有制,如資本主義國有制;相反,如果它是為作為社會基礎的公有制服務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種公有制形式。實際上,作為社會主義基礎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營經濟之中。
二、社會經濟形式結構圖中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國有、公有、私有、民營等等概念實際上是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經濟形式所作的分類,不同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許多人搞不清這一關系,這是造成有關概念混的原因。所以,下面我對有關的社會經濟形式作一個系統的分類,見下表。
基本社會經濟形式分類表
按經濟性質
公 混合 私
按經濟主體 國家(官) 國家公有國營 國家混合國營 國家私有國營 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 按產權結構
國家公有民營 國家混合民營 國家私有民營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社會(民) 社會公有民營 社會混合民營 社會私有民營 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
社會公有國營 社會混合國營 社會私有民營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上表作出的分類一目了然。經濟性質維度:公—混合—私;經濟主體維度:國家(官)—社會(民);產權結構的維度: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形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形態。三個維度兩互交叉,構成12種基本類型(應該是8種,考慮公、私混合經濟性質,為12種)。
“國家公有國營”和“國家私有國營”就是我們常講的“國有國營”,性質有公、私之分。同樣,“國有民營”也有公、私之分。隸屬不同部門或地區的國有資產股份結合以后,就成為“混合國有”,它有國營、民營及公、私之分。
類似地,民(社會)有也有公、私、混合及國營、民營之分。合作制就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公有民營”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則是一種“社會混合民營”形式;“社會私有民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非公有經濟,有兩種類型,即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明顯分離的小私有制(包括個體經濟)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分離的大私有制。“社會公有國營”、“社會混合國營”就是過去存在過的集體經濟和集體國有的混合經濟,實際上是國營的,故被稱之為“二國營”。
從上表看,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基本公有制形式有哪些呢?它應該就是“社會混合民營” 、“社會公有民營”,在此基礎上可作一些擴展,如國家混合民營。國有國營只是少數。少數國有國營企業的目標主要不是盈利,而是社會目標、目標,是為社會主義經濟服務的。
至此,我們可以就標題中的“民營經營”作一說明了。最廣義的“民營經濟”與“國營經濟”相對稱,指“國營經濟”之外的所有經濟形式,既包括國有民營經濟,也包括其他非國有(包括公有和私有)的民營經濟形式。狹義的“民營經濟”實際上是“民有民營經濟”,既有私有性質的經濟形式,也有公有性質的經濟形式。而最狹義的“民營經濟”則指私有制經濟或非公有制經濟。我們最好在第二種含義上使用“民營經濟”這一概念,或者范圍再小一點,僅指“民有民營經濟”。
三、關于“中國經濟”和“中國社會主義經濟”
“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或“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等概念的形成有其原因,它們最初確實包含“社會主義經濟等同于中國經濟的觀念”——當時誰敢說中國經濟還可以甚至應該包括非社會主義的成份呢!于是我們又用強調“中國特色”撇開了一些抽象的無意義理論之爭,特別是批判了糾纏于理論是非忽視實踐和阻礙實踐發展(中國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的不良風氣。可以說“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促進了思想解放。但它的實際含義卻是有特色的社會主義中國經濟,它強調中國經濟的主體是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但并不意味著因此就可以將非公有制或非社會主義的經濟成份也歸到社會主義的經濟范疇之中。
所以,現在看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這一概念確實有它容易引起誤解的地方,但它已約定俗成,我們不妨繼續使用,只是要明確它的具體含義,即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如果指中國經濟,它所強調的是中國經濟以公有制為主體,本質上是社會主義性質的。這就是說,這一概念已內含著“非公有制不是社會主義性質的”的含義,如果再提出“非公有制經濟”也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無疑就是出爾反爾,并引起人們的誤會了。
當然,從語法的角度來看,用“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或“有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來指整個中國經濟應該更好,而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特指 “中國經濟”中的社會主義部分的主體地位,或者用于強調中國經濟的本質上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與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相關的另一個整體概念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是從調節經濟的手段的角度來說明中國經濟的,首先,它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這區別于傳統的計劃經濟;其次,它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所以本質上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十五大報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沒有使用“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的提法,我認為是非常慎重的。
公有制是中國經濟的主體,非公有制是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因而中國經濟本質上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事物的性質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的),它也是中國特色的特色所在,這些本來是明明白白的事情,為什么人們仍然喜歡將非公有制經濟往“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或“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的堆里歸呢?我以為仍然是“恐私癥或恐資癥”在作怪,這又與社會實際經濟生活中非公有制經濟、非社會主義經濟繼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關。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除了要下決心切實糾正實際生活中的偏差之外,理論上的問題也應該搞清楚。但決不能為了使非公有制名正言順而采取將它硬塞進社會主義經濟的框框的辦法,因為這樣做,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對理論的進步都毫無補益,反而混淆了問題,使人們重新陷入姓公姓私、姓資姓社的無謂之爭。
道理其實很簡單,制度是為人服務的,是為發展生產力服務的。具體來說,公有制也好,非公有制也好;社會主義經濟成份也好,非社會主義經濟成份也好,都是為發展中國經濟服務的,為中國人民服務的,我們最終選擇了公有制為主體,選擇了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將非公有制、將非社會主義的經濟成份也作為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因為這樣做有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的進步和中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這個道理明白了,也就大可不必因為“恐私癥”的陰影違背基本常識而牽強附會地將非公有制、非社會主義的經濟成份歸到社會主義的名下,大大方方宣稱它們是發展中國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好了,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題中應有之義。
1 朱正國:產權結構重心轉移和主義勞動股,學術,1996(6);
近年來,首府民營企業整體實力和影響力不斷提升,已逐步成為引領全市縣域經濟轉型升級的中堅力量。截至2013年6月底,呼和浩特市私營企業戶數達到32346家,同比增長11%;注冊資金856億元,同比增長11%;從業人員28.3萬人,同比減少8%;個體工商戶達到13.08萬戶,同比增長15%;注冊資金超過38.5億元,同比增長24%;從業人員34萬,同比增長33%。民營經濟占全市經濟總量約80%。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是壯大首府縣域經濟的關鍵所在。據調查了解,截至2012年底,玉泉區非公有制經濟市場主體達到了21379戶,注冊資金達到541882萬元;全區生產總值達到250.3億元,其中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總值實現179.7億元,占地區生產總值的71.8%;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實現130.6億元,其中非公有制經濟完成99.2億元,占地區總量的75.8%。
與此同時,呼和浩特市各旗縣區也根據自身實際,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為民營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利商機和空間。今年以來,呼和浩特市九個旗縣區依托各自優勢和各具特色的經濟板塊,先后與重點民營企業達成合作。一是內蒙古山路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利用托縣水煤組合、電價比較、區位交通等優勢,規劃投資100億元在托縣建設1000兆瓦太陽能發電和城鎮建設相融合項目,其中建設光伏溫室大棚1080座,現代化的光伏小鎮3000戶,種植優質牧草40000畝。項目建成后,光伏發電年產值將達20億元,將解決就業人員近萬余人。二是內蒙古維多利集團、內蒙古巨華集團等企業在回民區共同投資興建的內蒙古大商城,集商業、金融、電子商務、文化產業、生活休閑、餐飲娛樂、倉儲物流為一體,建成后預計可實現年營業收入30億元,年繳納稅金2億元,并提供15000個就業崗位,對回民區服務業發展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成為帶動回民區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另外,玉泉區形成了一批大中型商場及幾處大規模的水果、蔬菜批發市場,同時充分利用旅游資源豐富的優勢,形成了首府城區的黃金旅游區;新城區形成了以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批發零售貿易業為支柱產業的一個門類齊全的優勢產業;和林縣成功引進以蒙牛乳業為代表的一批優勢龍頭企業,培育綠色食品加工業、電力產業、石材建材業、現代服務業和林草業“五大”支柱產業,實現了縣域經濟的跨越發展。
二、首府民營企業發展遇到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服務不到位。一是民營企業農村用地的審批程序相對繁瑣,以致民營企業項目投資中途擱置;二是民營企業農村用地的權屬不明確,給民營企業投資帶來困擾;三是政府對于縣域經濟發展建設規劃一張圖紙、一個模式,沒有突出特色,不切合各個縣域生產、生活的實際;四是政府對縣域地區的民生工程投入不夠。
(二)基礎設施相對落后,區域弱勢明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項目、人才都要向最適合增值的大中城市、交通樞紐和平原地區流動,對條件相對薄弱的地處非交通要道的縣域,民營企業受到的關注較少,并且難以留住優秀人才。交通、通訊、文化、衛生等方面的落后,以及缺乏吸引力的投資條件和環境,加之缺少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基礎條件相對落后的縣域發展經濟步履維艱。
(三)投資建設的輻射作用不夠強。部分民營企業思想認識還存在差距,對自身所肩負的責任認識不足,在縣域經濟建設中,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致使好多項目因投資大、利潤小、回報周期長而被擱置。縣域經濟的發展不單純是靠項目建設,還要靠項目帶動諸如交通、衛生、醫療、就業等民生工程。而大多數民營企業在投身縣域經濟建設過程中,不愿意在基礎設施方面花錢,錯誤地認為民生工程是政府的事情。
(四)融資渠道不暢。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更多面向規模以上的大型企業,對中小微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不夠,基層銀行的信貸額度不足,不能夠滿足當前各縣域民營企業的資金要求。
(五)縣域經濟各類數據統計存在的問題。調查中發現,關于首府縣域經濟發展的各類數據統計口徑不明確,統計范圍及概念模糊,甚至留有空白,難以為相關部門解決縣域經濟建設中的問題和為民營企業參與縣域經濟建設提供參照。
三、促進首府民營經濟發展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制度,長效監督。為了大力培育市場主體,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參與縣域經濟建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議把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納入有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考核內容,對全市各區、各部門縣域經濟發展進行定期監督和考核。2013年,呼和浩特市工商聯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關于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討論稿)》、《呼和浩特市關于進一步發揮異地商會作用的意見(討論稿)》以及《關于對旗、縣、區、開發區非公經濟年度考核暫行辦法(討論稿)》,提出:一是建立民營企業重點聯系幫扶制度,重點聯系幫扶對象,市本級聯系民營企業100戶左右,旗、縣、區、開發區聯系民營企業30-50戶左右;二是以成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及股權基金的方式,積極組建融資服務平臺。
(二)各盡其能,因勢利導。一是政府相關部門要為促進首府縣域經濟發展做好多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以更優的環境、更好的政策推動發展。二是組織各類媒體深入宣傳中央、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傳和報道對首府縣域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形成尊重和支持民營企業的良好社會風尚。三是為了承接先進產業,幫助民營企業找到新的發展路徑,組織民營企業到那些在發展縣域經濟方面做得好的地區調研考察。四是通過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與異地商會、行業協會代表座談會、見面會等,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轉變思路,更新觀念,有意識地到首府縣域去尋找項目。五是完善和加強呼和浩特市縣域經濟統計辦法,建立健全縣域經濟統計概念、指標等,合理界定統計范圍,全面科學地反映首府縣域經濟發展情況,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縣域經濟發展工作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三)因地制宜,互惠互利。要整合資源壯龍頭,轉型升級強實力,建穩基地促發展,利益聯結增效益。縣域經濟發展同樣需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通過認真地調查分析,論證項目的可行性與操作性,找準各區域的特色和優勢,整合和優化當地資源,在開發利用、深加工以及產業鏈上下功夫。工業要集約布局、集群發展,突出園區建設和龍頭企業的培育;農牧業要大力推進農業規模化種植、標準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有了適宜的項目,還要有良好的運營模式,在把民營企業、科技人才、縣域農戶有機結合起來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才能保證項目正常運轉,取得實實在在的效益。
【關鍵詞】工傷事故責任,雇員受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
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與發展,工業事故不斷,屢現媒體,反映了工業化的加劇和市場經濟初期的稚嫩。相當工人在事故中傷亡,侵權索賠案件不斷。一般而言,實施了工傷保險制度的企業,其職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適當賠償和妥善安撫,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經濟業主因各種原因尚未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雇主在雇員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員有過錯為由推卸責任,雇員難以得到適當賠償和安撫,大為不滿,以致訴諸法律。在侵權案件中,這類案件占了絕對多數。類似的事故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發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因無法律和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對有限法條之理解又各有見地,故裁判結果各有不同。一些法官將其定性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適用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由雇主賠償;一些法官則將其定性為雇員受害賠償案,適用無過錯責任和參照一般侵權賠償標準由雇主賠償;而另一些法官則以雇員未參加工傷保險不宜定為工傷事故為由以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定案,并適用過錯責任由雇主和雇員分擔責任。出現這種尷尬局面的原因除立法缺陷外,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學界對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受害責任之概念、性質、歸責原則等存在模糊認識和分歧。不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號發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天津塘沽區法院裁判時就有“依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雇主)由于過錯侵害了張國勝(雇員)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該案例就是運用過錯責任來解決雇主對雇員因工受害賠償責任的先例。但學者對此公布案例頗多質疑,學者多為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這類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分別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該兩類案件的性質界定、歸責原則等又未作明確規定,上亦未有明晰的答復,導致認識和理解混亂,進而在審判實務中出現上述狀況。
通過對勞動保險法上工傷、工傷事故保險責任和侵權法上工傷事故責任、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的對比,提出侵權法上工傷及工傷事故是套用勞動保險法上之術語,實際上侵權法上之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受害賠償責任(即雇主責任)并無本質區別,在我國侵權法上應廢除工傷事故責任之稱謂,采用民法之通例,建立雇主對雇員受害賠償責任(或稱雇主責任)制度,明確雇主對雇員受害的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應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的唯一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一、
工傷事故責任及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概念和性質區別
(一)相關概念
弄清工傷事故責任和雇員受害責任的概念和性質,是正確處理此類案件的前提。
所謂工傷,習慣上就是指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它是我國特有的概念。最初其本意為因工負傷、殘疾、死亡。西方國家鮮見“工傷事故”之稱謂,而工業事故之稱較為普遍。對于工傷的論述,觀點頗多。有一種觀點認為,工傷就是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或是勞動條件、作業環境所致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職業病。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工傷是指在生產、工作或在去往生產、工作崗位上負傷、致殘、死亡三種情形。實際上只是表述不同,其內涵是一致的,即是因工受害。但在勞動法上,它卻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對已實施了工傷保險的企業在其職工因工傷亡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勞動行政部門(現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同)報告,由勞動行政部門加以認定,未經認定不為工傷。認定職工工傷,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反之,不認定為工傷,則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在勞動法上,工傷是一個特定的勞動法術語,認定為工傷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此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業主為職員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交納了工傷保險費。否則,同樣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業主如果未給職員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也就不可能申報工傷認定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工傷及工傷事故應當是勞動保險的性質,是國家為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而創設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執行的公法義務,但其有私法上的效果。工傷事故由勞動保險法調整,這在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修正案)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及最近頒布尚未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得到明確體現。學者們亦普遍認同
(二)性質認定
那么,工傷事故是否同時具有民事侵權行為性質呢?民法學家楊立新認為,工傷事故既是特殊侵權行為,又是勞動保險行為,是勞動法和民法這兩個基本法的法規競合。筆者認為,工傷及工傷事故是勞動法上的專有術語,未經勞動行政部門經過一定的程序不能認定為工傷,這一專有術語不應搬到民法上來運用。但職工工作受害后,不論其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認定為工傷,均可以民事侵權為由向業主索賠。在西方國家,勞動法并非獨立的部門法,勞動法律關系統由民法調整,即使創立勞工賠償法這種單行法,也是作為民商法的特別法而存在,因而不存在工業事故性質的雙重性。所以,我們大可不必將勞動安全法律規范上之專用術語硬搬到民法上來,反而引起混亂。
為什么在我國民事侵權領域出現了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和雇員受害賠償責任兩類本質相同而不同稱謂的案件呢?我想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國在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期間,經濟主體形式的單一,國有和集體企業占居絕對優勢的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員工亦受到特別的勞動保護,國家通過勞動法強制企業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以示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障。公有制企業職工因工受害后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有工傷及工傷事故之稱謂普遍運用。一些未實施工傷保險的公有制企業的職工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賠訴訟則習慣上延用勞動保險法上的稱謂亦稱之為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而對后來出現的非公有制經濟業主則稱之為雇主,其職員則稱之為雇員,其雇員受害后的民事索賠訴訟則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其實這兩類案件均是工業事故引起的雇員受害,其性質是一樣的,只是雇主性質不同罷了,一個為公有制另一個是非公有制。民法學家梁慧星在《雇主承包廠房拆除工程違章施工致雇工受傷感染死亡案評釋》一文中的論述表明,工業事故存在于一切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之中。他對工業事故的定義是有雇用合同關系之受雇工人在執行職務中遭受傷害,即是工業事故。此文通篇未提工傷及工傷事故,表明了其并不認同將勞動法上的特定概念與侵權法上之概念混同。
我國工傷事故索賠訴訟實際就是現代民法意義上的雇員因工受害索賠訴訟,二者并無本質區別,僅是稱謂不同而已。應采用現代民法上之雇員受害賠償責任(或稱雇主責任),而取締我國民法上之工傷事故責任這稱謂,以免混淆于勞動法上之工傷事故保險責任。
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已明確指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非公有制經濟是由憲法確認的一種必要的經濟形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憲法和法律既不能給予公有制企業以特權,也不應歧視非公有制經濟,必須平等保護各種經濟形式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益。憲法和勞動法亦同樣規定了公有制企業與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平等地享受勞動安全保護,二者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無論是公有制企業或是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勞動者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賠訴訟,已沒有必要區分一為工傷事故賠償(或為工業事故賠償),一為雇員受害賠償,應統一采用后者。
二、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工傷及工傷事故本是勞動法上的特定概念,既已習慣將其套用到侵權法上來,其應該有自己獨立的歸責原則,以示與雇員受害賠償相區別。但是,法律并未將兩者明確區別,學者們亦有不同見解。民法學家楊立新僅承認工傷事故責任,不承認“雇員受害責任”名稱的獨立存在。 其認為:“只有實行勞動保險的單位,才存在工傷事故待遇的適用,因此,工傷事故只存在于各類企業之中,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如三資企業等。其他雇用勞動者的個體、合伙企業,亦應包括在內”。他延用了勞動法上“工傷事故”概念于侵權法,工傷事故包括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職工、雇員因工受害。他認為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是過錯責任原則。而梁慧星教授在研究此類案件時并不采用“工傷事故責任”的稱謂,其在論述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均稱為“工業事故”,從而引起的因工受害侵權訴訟為雇員受害賠償之訴,適用無過錯責任。筆者贊同梁教授的觀點。民法理論上應該取締“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事故責任”之稱謂,代之以“雇員受害賠償”和“雇員受害賠償責任”(或稱雇主責任,下同),以便與勞動保險法上的稱謂相區別。下面僅圍繞雇員受害責任進行論述。
在勞動法上的工傷事故保險責任與侵權法上的雇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然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責任,但其歸責原則是一致的。工傷事故保險責任實行“無責任賠償”(或稱“無責任補償”)原則。即是雇主為雇員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后,雇員因工受害符合工傷范圍的,不考慮雇主和雇員的過失(故意為免責)而由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用工傷保險基金給予賠償的勞動保障措施。其本質是一種勞動保險合同。
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法律中無明文規定,但適用無過錯責任已是法學界的共識。
(一)無過錯責任的確立及相關立法
無過錯責任發端于19世紀末歐洲資本主義工業化興盛時期。自19世紀下半期起,工業損害便成為十分普遍而尖銳的社會問題。1860年前后,英國煤礦平均每周有15人死亡。“單是美國,自1900年前后起,每年在工業事故中就有大約3.5萬人死亡和200萬人受傷。”各種事故,不僅給工人階級,而且給社會各階層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受害者的補償問題引起了社會日益廣泛的關注,傳統的責任原則在這方面越來越令人不滿。按照當時侵權法上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當事故的發生歸因于受害人的過失或者不可抗力時,不存在賠償責任。而在現代工業事故中,這樣的“無可補償”的損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德國1887年-1907年工廠事故統計中,歸因于“工人的過失”和“不可抗力”的占歷年總數的70%以上。因此,大量的受害工人得不到法律救濟,工人與資本家的矛盾越來越尖銳。這種狀況嚴重了工業化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無過錯責任立法在社會的壓力之下得以誕生。
無過錯責任的立法,首先在德國1884年《工傷事故保險法》中誕生。隨后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立法采用。可見,無過錯責任是工業化社會的必然趨勢。無過錯責任的采用,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但卻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加大了經營成本;受害人訴訟求償亦不方便。于是,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將這種負面影響轉移至社會,加害人僅增加一點保險費的支出,就將加害人的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機構承擔。在大多數國家,勞工賠償已經納入社會保險領域。“社會保障法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來源,贏得了大批事故受害者的青睞。于是,至少在非故意人身損害的法律補救方面,侵權行為法已退居將要地位。”于是,一些學者提出了侵權行為法的“危機”問題,擔心侵權行為法被社會保障制度和保險制度取代。努力尋找過錯責任原則在工業事故侵權賠償中的存在合理性并意欲否定無過錯責任。
侵權行為法之目的是讓受害人獲得補償或賠償。受害人受害后涉訟之目的主要是獲得損失后的賠償。至于如何獲得賠償或者由誰賠償只是一種手段或程序。這種手段或程序相對于獲得賠償這一目的來說處于次要地位。受害人關心的是訴訟結果。保障法正好較好的實現了受害人的這種目的。它對解決化進程中的矛盾沖突非常有效,對促進工業化作出了重要貢獻,應當提倡。
(二)我國相關的立法及完善
我國的工業化方興未艾,工業事故不斷已是眾所周知,與西方國家的工業事故并無本質區別。在《勞動法》、《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中不論何種性質的職工均要參加工傷保險是保護勞動者因工受害后的有效措施。但長期以來,公有制經濟執行得較徹底,由于非公有制經濟用工的臨時性比較突出和不便管理等原因,國家一直沒有制定出非公經濟施行工傷保險的具體操作細則,工傷保險實際并未真正在非公有制經濟中得到全面落實。大量的非公有制經濟雇員因工受害后不能便捷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要花昂貴代價去訴訟索賠,在歸責原則不確定的變數中往往結果難以預料。
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雇主對雇員受害的賠償責任,有其原因。在1980年至1986年草擬和頒布《民法通則》期間,我國的工業、采礦、建筑業等還是單一的公有制。工人執行職務受害,完全由工傷保險處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和深入發展,特別是實行了市場經濟,打破了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結構,出現大量個體、合伙、私營及村辦、鄉辦工業、采礦和建筑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出現了建筑隊向城市進軍的浪潮。這些企業和建筑隊的工人數以千萬計,絕大多數不享受勞動保險。因工受害后只能訴訟索賠。這些工人在工業事故容易發生的行業,干著最苦最重最累的勞動,收入微薄,因工受害時得不到賠償,無奈之下艱難地使拿起武器。雇員受害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爭論讓訴訟結果難以預測,有時還被打上五十大板。這對本是弱者的受害工人極不公平。
在侵權法適用上有一個原則,即法律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則適用之,如無明確規定的則適用過錯責任。因此,一些學者為了彌補我國民法的不足,試圖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擴張解釋,使無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一切工業事故,讓廣大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害雇員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
在我國,工業事故中的雇員受害之歸責原則雖然法律無明文規定,但法學界對工業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的觀點已趨一致。筆者亦認為,從法理和現實的角度考量,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理由一,工業事故中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已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原則和民法之通例。理由二,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勞動保險法律規范亦規定雇主為雇員辦理工傷保險交納工傷保險費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如雇主違反該法定義務,雇員因工受害后,其應承擔雇員無法得到工傷保險補償的不利后果,應按照工傷保險的“無過失責任”來確定雇主的責任。理由三,適用過錯責任不利于工業化的健康發展。試想,大量的工業事故使大量雇員受害,如雇主又不愿交納工傷保險費,雇員受害后又適用過錯責任推卸責任或分擔損失,受害雇員得不到賠償或僅得部分賠償,勢必讓廣大雇員大為不滿,加劇與雇主的沖突,不利于工業的正常運轉和工業化的正常發展。理由四,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能促使雇主加強對雇員的管理、監督,減少事故發生,維護社會穩定。由于加重了雇主的責任,雇主必然會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發生。理由五,體現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保護弱者。雇主相對于雇員來說經濟地位占絕對優勢,雇員是在雇主提供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下為雇主勞動而受害,事故來源于雇主的生產經營活動,換句話說就是雇主是危險源的制造者。生產經營的受益人為雇主,根據報償,利之所在,損之所歸,雇主應賠償雇員受害的損失。理由六,如果認為無過錯責任加重了雇主的責任,雇主可以通過商品價格調節機制或實施工傷保險以分散責任。而雇員除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外再沒有其他途徑分散損失。
三、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現某種免責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責任。在我國,關于雇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出外。”該條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沒有規定雇主對雇員受害的免責事由。于是,一些學者便順理成章的認為該免責事由適用于雇員受害責任。筆者不敢茍同。
首先,我們從工傷事故保險責任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不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認定為工傷。該規定即是工傷事故保險責任的免責事由。該免責事由無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觀故意造成為標準,只有主觀故意造成的惡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而不可抗力并不是工傷事故保險責任的免責事由。因此,即使是不可抗力,受害雇員亦應得到工傷保險待遇,體現了不可抗力發生的損害應由雇主承擔的法律本意和保護受害勞動者之重要性。在侵權法上,不可抗力亦不應是雇主的免責事由。首先,其應與工傷事故保險責任相一致。
其次,即使是雙方都不能預見,亦不能避免,但受害者是雇員,雇員是在為雇主利益的勞動中受害,根據報償理論和公平原則,雇主是不能免責的。如無辜受害雇員的損害不能得到補償,就不能體現無過錯責任所具有的補償受害人的損害之公平觀念。
第三,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高度危險作業的唯一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雖然該條列舉的危險作業不能涵蓋所有工業事故,但有部分屬于工業事故。故得出,部分工業事故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推導出全部工業事故的免責事由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結語:
我國《民法通則》未對雇主責任作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又不能覆蓋所有非公有制經濟,大量的雇員受害賠償訴諸法律,司法實踐在法律適用上已相當混亂,在加大強制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規定雇主責任,或者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立雇主責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侵權行為法編卻沒有規定雇主責任,讓多少學者大失所望。作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謂之為不稱職,而無法可依僅能表現出尷尬。法學界對雇主責任已達成共識,雇主責任理論已成熟,立法者應盡快補缺。
注釋、:
一、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交易成本,簡而言之,就是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項成本。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最為核心的概念,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科斯首先發現。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發現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列舉了交易成本的一些類別,但沒有明確使用這個詞,而是在1960年的《社會成本問題》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結合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實際,本文將其存在的交易成本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決策所產生的交易成本。公有制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在進行是否以有限責任、股份制、聯營等方式與對方組成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決策時,需要協調好各自內部的利益關系,不可避免地要耗費交易成本。二是信息成本。雙方都會從各種渠道搜集對方相關信息,包括對方的規模、員工數量與質量、運營狀況、公司治理結構、發展戰略、合作誠意等,以此來緩解信息不對稱,便于在談判中取得信息優勢。三是談判成本。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企業在組建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要進行談判。四是市場進入及退出產生的交易成本。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想要組建混合所有制企業,需要將生產要素重新配置,也就是要進入市場或退出市場。
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面臨高交易成本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人的因素。現實中的人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會導致契約不完全,進而產生交易成本。二是資產專用性。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與不確定性是交易的三個維度,其中資產專用性最為重要與關鍵。三是市場環境。交易需要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下進行,包括法律環境、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技術環境和文化環境等。
二、交易成本對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影響
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經歷了由o到有,再到迅速發展的歷程。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現實形態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符合現代大生產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是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由之路,在未來理應成為基本經濟制度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是,公有制與非公有制資本在組建混合所有制企業時,會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況下才會選擇融合。事前及事后大量的交易成本,直接增加了交易方組建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成本,在很多情況下,當期成本要大于預期收益,這樣企業就不會選擇混合所有制的經濟形式。從微觀層面來講,高昂的交易成本使得很多國有企業未進行股份制改革,仍是國有獨資;很多非公有制企業雖然想與公有制企業融合,獲得更高的發展平臺,但是過高的交易成本使企業無法融合。從宏觀層面講,導致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總量并不大,占整個經濟的比重不高且尚未達到一半,還需要進一步大力發展。當前,大部分國有企業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吸收了大量社會資金特別是非公有制資本,已經在形式上成為了混合所有制企業。但是,混合所有制企業內部不同性質的產權主體難以達到利益協調一致,產生了大量的交易成本,造成企業有限資源的損耗,抵消了混合所有制經濟所帶來的部分好處,影響了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科斯定理與混合所有制經濟
科斯第一定理:只要市場交易費用(即科斯所說的定價制度的成本)為零,且權利得到明確界定,無論產權屬于何方,經濟當事人只要通過市場交易的途徑就可以達到同樣的資源配置的最佳效果。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場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該定理所蘊含的現實意義在于它告訴人們,在交易費用為正的世界上,權利的界定和調整不會不影響經濟效率和產出水平。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走出計劃經濟體制時代,進一步解放社會生產力,大力促進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在非公有制經濟中以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為主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發揮了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目前我國非公有制經濟中的中小企業發展異常迅猛,從數量上看已經達到了4200多萬,經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已經達到43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達到3800多萬戶。“十五”期間國民經濟年均增長9.5%,而規模以上的工業中小企業的增加值年均增長28%。中小企業創造的產值和服務價值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60%左右,中小企業上繳的稅收占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65%的發明專利、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都是中小企業完成[2]。根據國家統計局測算,我國非國有經濟創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從1998年的53.57%增加到2007年的69.37%。從這些數據中可以看出作為我國非公有制經濟中的中小企業對經濟占比貢獻很大,同時我國中小企業對經濟增長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3]。
從三十年來的發展歷程來看,我國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能夠充分地發揮自身靈活特點,通過外貿部門直接出口產品,生產適銷產品,創造出了更多的外匯創匯,向大型企業提供配件等方式實現了間接出口。在這樣一種整體發展向好的情況下,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來。根據國家工信部出臺的統計數據,2011年我國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虧損面達到15.8%,同期增長0.3%,虧損額度增長率高達22.3%。規模以下小企業虧損情況更加嚴重,主要表現在人工漲、匯率漲、原材料價漲等。近年來連續發生的用工荒、用電荒、資金短缺、勞動力成本增加對我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中小企業實施品牌戰略產生的問題
(一)品牌意識淡薄,缺乏品牌管理理念
品牌戰略在企業管理和企業發展中起著重要的戰略指導和戰略決策作用。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國中小企業充分利用品牌資源已建立、發展出自己的競爭優勢。但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民營經濟研究中心2005年的《中國民營企業競爭力報告》中指出:中國制造業500家民營企業在工商局注冊商標的只占20%。從這一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自身品牌較少,樹立企業品牌的意識不強,形成行業領導者的品牌更寥寥無幾[4]。大多數中小企業在認識上不夠長遠,認為企業自身的規模不夠大,企業面臨的首要任務是解決生存問題和資本的原始積累。沒有品牌的經營理念,淡化產品的品牌力量,沒有品牌規劃,對于品牌和消費者的關系、消費者對品牌的認識則更不到位。在資金困難、技術落后、人力資源缺乏等情況下,中小企業不愿意也沒有耐心去做品牌規劃。
(二)品牌定位模糊,無法實施戰略規劃
實施品牌戰略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中小企業在制定品牌戰略時需要結合實際從品牌定位、品牌延伸、品牌創新和營銷策略等方面對企業品牌進行長期規劃。然而,很多中小企業在實施品牌戰略規劃時往往陷入誤區。一些中小企業把階段性的廣告訴求、產品優點作為品牌識別的戰略定位,這種做法有悖于品牌定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和面對錯綜復雜的外部環境時,企業更不能采取損害核心價值的戰略、戰術來追求短期利益。例如,價格戰中盲目的降價對企業品牌形象和消費者的忠誠度受到嚴重損傷[5]。進行品牌戰略定位要解決品牌結構的問題,產品定位目的是要得到消費者信賴,市場定位是為了準確找到目標消費者。中小企業品牌戰略定位不準便無法形成長期的戰略規劃,失去應有的市場份額。
(三)品牌管理落后,缺乏品牌管理團隊
根據調查發現,大部分中小企業品牌管理的基礎還很薄弱,雖然意識到品牌及品牌戰略的重要性,但是卻沒有從市場調研、品牌定位、品牌概念、品牌形象、整合傳播等幾個方面去建立起一個系統的品牌戰略管理團隊[6]。怎樣才能將企業品牌轉化為企業的現實效益并增值呢?實施品牌管理的少數人員難以量化出每一項營銷工作及投入怎樣才能轉化為銷售和產出。企業內部品牌管理缺乏溝通,產品品牌缺少合作只局限在單一品牌、單一產品和市場。實際中我國中小企業在品牌戰略管理中突出表現在人員綜合素質差、流動性強、企業歸屬感低、培訓教育投入少等多個方面的結構性矛盾。實施品牌戰略管理的部門難以形成,對于一個穩定的中小企業品牌建設與運營團隊更加難以得到保障,對中小企業長遠戰略發展產生了阻礙作用。
(四)品牌價值不高,產品研發創新乏力
創新已經成為當下所有企業搶占市場、參與競爭合作、不斷提升利潤空間的關鍵核心武器。現階段我國大部分企業生產的產品還主要以低端、勞動密集型為主,而高新技術產品、前沿商品比重則相對較小,在這一方面我國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表現的更加突出。這一狀況形成我國中小企業生產的產品普遍在產品價值和品牌價值上都較低,企業形象和品牌在國內、國際市場認可度都不高的現象。品牌總是附加于企業生產的商品之上,我國中小型企業存在著產品技術不高、生產環境差和企業質量整體管理等方面制約。在關鍵技術突破和產品換代升級的研發、在產品線規劃與創新力度方面嚴重先天性不足。進一步來看我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在同質性產品市場上競爭優勢表現得更加困難和不足[7]。
三、中小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措施及對策
(一)樹立品牌意識,實施品牌管理
從現實角度分析我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樹立品牌戰略管理的觀念更加迫切,企業需要一個長期的品牌戰略來指導。要充分認識到品牌戰略對企業長遠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建立品牌意識方面建立起一套系統的品牌戰略規劃部署,在突出產品的特性和優點方面,又要不斷地提高產品的質量,做好市場調研、品牌定位、品牌概念、品牌形象、整合傳播等幾個方面的工作。在打造適合自身發展的品牌戰略之路的同時還應對品牌進行正確的診斷和評估,規劃及實施,培育發展企業自己的品牌文化、產品優勢。用實際行動履行品牌承諾。
(二)準確市場定位,確定戰略品牌
明確企業產品的定位,品牌個性鮮明,才能確定目標消費群,這是我國中小企業特別要做好的一個方面。首先,要明確品牌突出的識別特征。即與不同品牌的同一類型產品的區別,只有這樣才能在品種豐富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消費者的青睞。其次,要準確界定目標消費群體。不斷在市場需求變化的條件下,有新的突破,以固化品牌在消費者心中的地位,持續提高消費者對品牌的忠誠度。最后,要積極有效地傳播品牌形象。品牌定位要向消費者傳遞品牌形象,通過品牌宣傳來了解產品的功能和特性,讓消費者產生認同感。
(三)提高產品質量,加大研發創新
我國中小企業要打造自己的企業品牌,首要做的就應該是提高自己生產產品的質量與效益,保證生產出高品質的產品能夠經得起消費者和市場的檢驗。技術研發與創新是企業培育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環節,也是樹立企業品牌的原動力。不斷有計劃地加大資金投入,在產品設計和生產技術上尋求突破,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不斷進行更新升級換代,制造出技術領先、功能齊全、使用價值高、市場需求前景廣闊的產品[9]。只有在質量過關、技術領先的條件下,我國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才能保持產品品牌的可持續發展,在市場競爭中以設計生產出性能優異、質量卓越、美觀大方的產品來立足。
要討論以上問題,筆者以為有三點需要成為前提:一是,國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家庭的兒子,民企也是兒子,而且都是親兒子,決不是敵對的雙方,理論上本不存在“進退”問題;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涵里邊,肯定應當包括“社會主義民營經濟”一說;三是,我們需要認真解讀經濟的本原――“經世濟民”。
經濟本來就姓“民”。
經濟可以理解為社會發展的要素,也可以理解為與政治平行的一種概念,也可以理解為一種手段,因為它本無唯一的定義,但發展經濟的目的,卻可以聚焦――那就是“經世濟民”。
經濟在價值論上體現的這個“民”,應當是為人民謀利而來,為改善民生而去。而經濟在方法論上的這個“民”,則應當由“人民創造”而生。至于經濟在性質上的這個“民”,既包括公有制經濟,也包括非公有制經濟,而不是有人理解的那種處于強勢的“官經濟”與處于弱勢的“民經濟”。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排除不了需要創造“民辦,民營,民有,民享”的民本經濟模式。
改革開放已經30多年。這期間,中國的民營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允許存在”到“適當發展”,從“允許適當發展”到成為“重要補充”,從“重要補充”到“重要組成部分”……這些認識上的遞進,不光是理論上的探討,更早已成為政府落地的政策。但為什么在今天,反而對民營經濟彷徨了呢?
民營經濟為資源、能源小省的浙江一躍成為經濟大省作出了巨大貢獻。毫無疑問,民營經濟具有更強的“內生性”要素,更具有創業創新機理,它不但為社會創造巨大財富,而且在民營經濟不斷提高質量的過程中,對人的全面發展提供了更多可能,一大批“草根浙商”正逐漸成長為現代企業家。
答:不完全是。按照馬克思的理 論,財產的概念更具有根本的性質。正如國有經濟、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的具體形式,而不是 公有財產或公共財產的全部,個 體經濟和私營經濟,也只是私有制的兩種具體形式,而不是私有財產的全部。 私有財產不僅包含屬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具 體形式的所有制,還包括公民或私人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例如私有房產、汽車、家電 ,以及私人投資、儲蓄、金融資產、股票債券等,它比私有制具體形式寬廣得多,它們 都應得到保護。
保護私有財產的實質是承認社會主義的中國公民有私有財產。因為有私有財產才需要保護, 不保護就意味著沒有私有財產。它是我們一切法律、制度、工作的基礎,屬于根本性的制度 建設。
問:這樣看來,從更廣闊的范圍說,整個社會主義階段都應當是公有私有并存,共 同發展。
答: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獲得的一個新認識。正如黨的十五大報告所說,"公有制為主體、多 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多種所有制當然 包括各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私有制經濟。我們很難設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結束以后, 就不再允許私有制經濟的發展了。社會主義國家既要支持和保護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也要支 持和保護私有制經濟的發展。這是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要,是不以人的意愿為轉移的。
問:現在的情況是,許多民營企業家仍有畏懼心理。在沒有明確產權的情況下,一 些民營投資者對未來仍然不放心。
答:我國現實中存在的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商投資經濟等,全部是 在改革開放的大好形勢下重新出現并發展起來的。它同其他西方國家私營經濟的正常發展 所走過的道路是不同的。人家是由低到高自然發展的,我們則在這之前經過一場消滅私有 制的改造運動,這段歷史是不應忘記的,也不能忘記。現在誰都相信歷史不會重演了,但這 段歷史留給人們的印象太深了。因此,現在重新發展起來的私營經濟的當事人,普遍 的心態是,擁護黨的現行政策,但又擔心政策將來會變。
問:在現實中確實存在非公有制經濟產權得不到保護而受到侵吞和危害的事件。
答:是的。比如亂收費、亂攤派,私營業主是絕對無法抵制的;他們在同公有制單位 聯系、 合作、交易、兼并等關系中,只要發生產權糾紛,私營經濟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在 需要民間資本進入時,千方百計動員人家進來,可是當人家進入取得成效時,由于紅眼病
作 怪,又想方設法制造事端,侵吞人家的財產,等等。這種案例實在太多了,成為影響非公有 制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大障礙。
問:依照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您曾提出不 要再使用全 民所有制概念,而直接使用"國家所有制經濟",將集體所有制概念改為"集體和合作經濟 "。為什么?
答:第一,全民所有制概念是一個虛擬的、不規范的概念。
第二,現實中的所謂全民所有制是根本體現不出來的。例如全民所有制包括不包括農民 ,包括不包括個體戶、私營企業家?國有經濟的福利,農民能否享受得到 ?正如有的經濟學家所指出的那樣,現實中并沒有真正的全民所 有制。現實中存在的是真正的國有經濟。國家所有制是規范的概念,憲法中只使用國有制的 概念就可以了。
第三,從理論上說,只要社會上還有多種所有制并存,就不可能有什么全民所有制。何 況全民所有還不如馬克思說的社會所有科學。全民所有制還容易使人誤解為民營經濟,例如 前不久出版的《民營經濟實用詞典》就把全民所有制經濟也說成是民營經 濟。
問:為什么要把集體所有制概念區分為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合作經濟呢?
答:第一,原來憲法中所說的,不論農村還是城市,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包括生產、供銷 、信用、消費,包括工業、手工業、建筑業、服務業、商業等等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 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這種規定和說法,符合改革開放前的情況,但已經不適用于 改革開放以來的實際情況了。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新視角
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既是老問題,也是新問題。說它是老問題,是因為這一問題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得很早,且多年反復提出。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就提出了“混合所有的經濟”概念:“隨著產權的流動和重組,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越來越多,將會形成新的財產所有結構。”
1999年,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又提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進一步提出,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由此可見,提出和實行以股份制為實現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一個已經歷時二十多年的老問題。但是多年來人們側重于關注和討論的是股份制問題,而不是側重于關注混合所有制經濟問題。因此,沒有引起對混合所有制經濟的不同見解的爭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專設一節“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決定》提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段關于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論述與以前的有關論述相比較,有兩處新意:其一是以前講混合所有制是以股份制為主題,是從股份制引出混合所有制經濟。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論述,是把混合所有制作為獨立的主題,突出地提了出來。其二是以前講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單從或重在從公有制經濟的改革著眼的,是將股份制這種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公有制經濟的一種實現形式,后又強調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論述是既從搞好國有經濟也從搞好非公有制經濟作為著眼點的。
有個區別于過去的新提法,沒有引起應有的注意:“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基本經濟制度”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就是說,既是公有制的重要實現形式,又是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實現形式。三中全會的決定又明確指出:這既“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也“有利于各種所有制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由于以前講混合所有制經濟,主要是著眼于股份制經濟與國有經濟的關系,學界曾討論和爭論過股份制的性質和作用問題,而沒有專門或側重于討論與爭論混合所有制經濟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深化改革的獨立的議題突出地提了出來,引發多種不同的觀點和聲音。有中央作為指導思想的聲音;有國有企業高管的聲音;有地方政府的聲音;有私企高管的聲音;有主張“國退民進”搞私有化的聲音;有堅持按憲法和中央指導思想辦事、反對借機消蝕國有經濟的聲音……
不能用私有化觀點錯解混合所有制經濟
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改革思路,有人做出與中央指導思想完全相悖的解讀和宣傳。他們認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就是要消蝕國有資本、“去國有化”、“國企民營化”、“國退民進”、“國有資本退出控股狀態”,等等。
經濟學界用新自由主義觀點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代表作之一,是2015年2月27日一位北京大學的教授所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助推產權結構優化》一文,其核心思想就是“國退民進”,國企放棄控股權。該文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個要點是大幅降低國有股比重”。“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在絕大多數行業,國家應放棄對企業的絕對控股權”。在競爭性領域可“考慮全面退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國有資產轉讓,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是‘國有資產流失’,定價過高,民間資本不會有興趣”。“現階段的‘國退民進’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選擇”。
這種對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解讀,是完全背離中央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的本意和精神的,也是背離我國憲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制度的。
我國實行以股份制為載體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搞好搞活國有經濟,而不是相反。歷屆中央文件關于發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論述,講得很明確。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既不搞單一的公有制,又不搞私有化,而是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搞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必須以此為中心,服從于這一中心環節。從歷屆中央文件有關混合所有制的論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絲毫沒有為“國退民進”、消蝕國企留下任何空間。
怎樣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討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問題,首先要明確兩個問題:其一是為什么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簡單地說,是要將其作為公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以增強和擴大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搞好搞活國有經濟。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擴大了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作用和目的:既是為了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提高競爭力,更好地發展國有經濟;也是為了擴大私人資本發展的領域,讓私資更多進軍國有經濟,更好地發展非公有制經濟。
其二是怎樣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
第一,要以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為前提。同志在2014年8月18日的講話中強調指出:“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管理企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要占支配地位,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我們黨執政和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須搞好。”①。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以此為指導。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以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為目的。
第二,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互相融合,應是雙向混合,而非單向混合。現在一講混改,就只是單向混改,即私人資本參股國有經濟,而不講國有資本和集體資本參股私資經濟。似乎一講公資參股私資,就敏感為“國進民退”,侵蝕私企。其實,多年前我在南方參觀一家經營得很好的私營醫藥企業,就是國資參股、私資控股的企業,而且國資占大頭,但分散在多家國企。私資占比高,因而私資控股稱私營企業。一般把私營經濟與私有經濟劃等號,其實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參股的私營經濟,無論由私資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都會放大了私資的控制力和影響力,是利用公有資本發展和壯大私資自己。不言而喻,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允許和鼓勵更多的私人資本參股國有經濟。其實,以股份制為載體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已在我國實行多年了。2012年,我國已有2494家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市值達23萬億元。其中既有國有資本,也有私人資本參股或控股。現在是要進一步打開國有經濟大門,讓私資進入。
第三,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關鍵問題是由誰掌握和怎樣掌握控股權。有的學者和私企高管要求私人資本參股國有經濟時,取得控股權。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前面已經說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國有經濟和非公經濟,既不是讓私資侵蝕國資,也不是讓國資侵蝕私資,而是要“國進民進”,共同發展。如果私資進入國企,讓國資放棄控股權,轉由私資控股,那就蛻變為私營經濟了。作為混合所有制經濟載體的股份制的性質,學界曾爭鳴許久。黨的十五大報告從經濟理論上澄清了這個問題:“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國家和集體控股,具有明顯的公有性,有利于擴大公有資本的支配范圍,增強公有制經濟主體作用。”同理,如果私人資本控股,就是擴大私資的支配范圍,增強私營經濟主體作用,就具有明顯的私有性。由此可見,要求私資參股國有經濟時一律取得控股權,實際上是要讓私資消蝕國資,搞“國退民進”。這背離中央的指導精神,也背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制度,是不可取的。
第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私人資本應有其取得控股權的范圍。如果公有資本參股私企,私人資本自然要取得絕對或相對控股權。如果私資參股國企,整體上,國企要“保值增值”。所謂“保值”,就是對存量資本要保持其原價值,不能流失。不是也不應把國企已做好的大蛋糕切一塊送給私資。除非有的國企既無關國計民生,又經營不善,需要引進私資,會同意由私資控股。另外,國有經濟既要保值,又要增值。增值,就是要擴大資本、做大蛋糕。在擴大投資或進行新投資中,可按照投資項目的性質和國資私資投入的大小,由國資控股或由私資控股。
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要急于定任務、趕時間、顯“政績”。要先吃透中央文件指導思想和改革精神。要重視頂層設計和實施細則、規范操作。要防止新一輪的國有資產流失。今年6月5日,同志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上指出:試點是改革的重要任務,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試點能否邁開步子,趟開路子,直接關系改革成效,要樹立改革全局觀,頂層設計要立足全面,基層探索要觀照全局。這一指導思想,應在混改中遵從,特別在私資參股壟斷行業國企過程中,要去除隨意性與盲目性,要按同志的講話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