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建管理合同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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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建管理合同

篇(1)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建筑工程層面的“合同管理”已成為一項工程正式實施的有效保障,其具備相應的法律約束力,是開展造價控制的有效依據。在訂立、實施合同的過程中,相關人員需持續地強化對合同的研討工作,讓合同成為強化工程項目科學管理及造價合理控制的重要工具,并隨著實踐的演變而不斷健全合同管理策略,本文首先論述合同中所規定的各方關系,結合就解決合同管理中的問題提出一些可靠的措施。

一、明確合同中各方關系的主要方法

1、明確各方的工作流程關系

依照所規定的流程完成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中所規定的,更是工程建設所需的。依照流程所開展的各方工作,本質上就便是各方均在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因此,在項目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明確各方的工作流程便成為確保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前提,依照合同所規定的流程需上報批復各種文件,有待批復的項目在得到批復后方能執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和改變均需施工單位送達工程方審核完成后才能經業主批準執行,施工設計圖紙如需更改,則也要經工程方審核后加蓋印章,方能發送至施工單位執行。

2、明確各方的權責關系

各方的權責關系,在合同各項條款內均已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規定各方權責關系的基礎性條件是:工程方、施工單位和業主均處于平等的地位,唯有如此,才能合理地處理各方權責關系,否則,合同便處于無效的狀態,勢必導致權責不明晰,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和投資不能科學管理的不良局面。

3、正確對待三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在對待三方之間關系時,要秉持公開、合理和透明的策略原則,并依據合同規定,使各方均投入到執行合同規定的實際行動中,當一方未能徹底履行而給對方產生相應的損失,那么當事人可有權采取相應的補救策略,賠償一定的資金損失,并當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合同的執行到位。

二、項目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忽略了合同規定的重要意義

毋庸置疑,自覺執行合同的各項條款是當事人所秉持的基本行為,工程合同訂立的各方,均處在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方均應自覺執行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然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的重要意義常被各方所忽略,各方均將自身的利益擺在優先考慮的地位,肆意改變合同的條款,違約行為的出現在所難免,直接造成工程糾紛的頻發。依照目前情形看,施工合同中的相當數量的條款在很大意義上是由發包方自行決定,對于自身條款均保持正面態度,而對于承包方條款均為抱著不利態度,或者過于突出承包方義務。除此以外,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也缺少切實可行的違約懲處機制,給各方平等地履行合同蒙上一層陰影。另外,我國建筑領域市場競爭日趨劇烈,工程規模的日益擴大加劇了承包方及業主的關系不對等

2、合同在管理過程中的專業性匱乏

眾所周知,建筑工程合同牽涉到的內容及范圍異常廣泛,因此,負責管理合同的員工需具備同樣的專業常識及法律知識,并清醒地熟知合同的各種技術常識,針對違反合同規定的法律也要較為熟悉。然而,就目前而言,不少建筑項目的管理員工,專業常識缺失,這些人員大都將合同片面地理解成管理層面的義務性任務,甚至個別的建筑單位將合同管理交由普通行政機構人員。

3、法律意識有待提高

因為數不少的企業法律意識不強,直接致使訂立合同的不規范現象頻發,工程項目耗費巨額的資金,由于各方缺少合同管理的優勢經驗,在合同訂立中會出現內容欠完善、條款規定不完備的情形。一些合同為回避法律義務,擅自運用模棱兩可的表述方式,以求逃脫法律責任。另外,有的未經合同的正式訂立,便通過口述安排任務,待竣工后續階段再補訂合同,長此以往,合同各方由于未能發揮強制規范的作用,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徹底保障。

三、強化工程造價控制,做好合同管理的有效對策

1、借助于當代先進的手段,構建合同管理系統

伴隨科技的日新月異,我國建筑市場空前活躍,項目工程的規模逐步擴大,合同條款也日益復雜,合同文件的結構內容也愈發增加,基于此,便應借助于前沿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構建合同管理系統,彌補人工管理的缺陷,凸顯技術靈巧性,可盡快建立合同檔案數據庫及合同分析系統等,運用合同管理體系,達到合同訂立、執行及監管等整套環節的全方位管理的目的,進而確保工程項目管理的順利展開,以便于維持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2、嚴把合同訂立關

在訂立項目合同時,需緊密依照工程的實際特征,選擇適當的發包形式,立足于價格調整的現實狀況,著力增強造價控制效果。合同文本在表述上需同步體現各方的統一意志,在合同訂立前嚴把審核關,其重點在于: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否批復及公證,業主的各項審查流程是否完備,合同的表述是否精確無誤,合同各方的權責關系是否明確,合同執行的效果,合同若未能順利執行會采取怎樣的彌補對策等。

3、合同管理及招標工作需同造價控制密切結合

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合同管理及招標是建筑項目管理的關鍵要素,三者之間的互相協調是控制造價的重中之重,在招投標過程中,承包方的承諾為順利訂立合同創造了先決條件,作為招投標的適當延伸,合同管理為招投標的順利執行奠定了牢固的基礎,造價控制需時刻貫穿于而合同管理及招投標工作中。

4、提升合同管理者的業務素養

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歸根到底取決于人,更是合同管理工作中最為活躍的因素。建設企業要定時定期對合同管理員工開展專業培訓,設置具備合同管理基本資格和條件,強化管理者的法律素養和業務素質,緊密依照施工合同的特征,及時歸納和總結過往各施工項目的造價控制及合同管理的正反教訓,對項目建設中可能遇到的各類問題,在訂立合同時需分別編制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并搞好項目的投資管控。可通過設定專門的造價工程師崗位,專職擔負合同管理的基本職能,確保合同管理的高效有序。

結語:

綜上所述,伴隨我國建筑項目工程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造價控制及合同管理顯得愈發關鍵,為促進造價控制及合同管理朝著正規化、法律化方向發展,必須明確造價控制的具體對策,嚴格執行合同中所明確的權責關系,及時處置項目中遇到的各類突出問題,才會確保項目工程在公平、公開、公正的環境下高效保質完成,創造更加理想的市場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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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代建制,是指縣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規定所稱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指使用縣級預算內外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間接融資資金以及縣級政府管理的其它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本管理規定先在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中試行,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廣。

下列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凡項目總投資達到500萬元且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規定推行代建制:

(一)縣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審判機關、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以及為辦公服務的接待、會議、培訓等用房項目;

(二)縣屬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由縣級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

(四)財政出資建設的重點項目拆遷安置房項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本管理規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條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兩階段分別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條代建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六條縣發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建設程序審批代建項目,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縣財政局負責代建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縣建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監察局對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

第七條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縣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審判機關、派、人民團體等單位的辦公以及為辦公服務的接待、會議、培訓用房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縣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原則上由使用單位的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鎮所屬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原則上由鄉鎮政府負責(以下統稱組織實施部門)。

第八條組織實施部門在項目代建過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會同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共同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和代建合同報縣發改、財政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依法組織開展監理招標工作,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并依法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和監理合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履行監理合同;

(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四)審核并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審定其中的非財政資金計劃;

(五)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六)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關系,對項目代建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縣發改、財政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七)參與或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資產移交。

第九條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將本規定明確的各方權利、義務及獎懲等內容寫入代建合同;對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的代建單位,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由其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積極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鼓勵代建單位牽頭,就建設工程項目統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

第十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地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

(二)具有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招標、施工總承包一級或房地產開發二級以上等資質之一,或者是經有權機關批準設立的專業項目管理機構或縣級國有投資公司;

(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以及其他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資格要求;

(四)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并制定專門的規章制度。

國家對代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三年內承接的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近五年內曾代建的項目后評價結論為不良的。

第十二條縣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負責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的代建信譽、業績等情況考核,對代建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代建單位名錄。

列入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的代建單位參與本縣代建項目投標,符合招標公告規定條件的,不再對其進行資格審查。

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建設局協同縣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三)依法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勘察、設計合同,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工作;

(五)代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消防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六)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與組織實施部門、使用單位溝通協調,保證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使用單位的需要;

(二)負責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組織實施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門審核;

(三)依法組織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依法與施工、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五)負責簽訂的建設合同條款中必須規定接受縣審計局審計監督的相關內容。

(六)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但由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實施的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將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直接交由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規定程序報批;

(七)按照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和縣政府批準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用款申請,由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報縣政府審批后,財政部門予以安排資金;

(八)按月向縣發改局、財政局和組織實施部門以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九)代辦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等開工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驗收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

(十)組織項目施工,負責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十一)協助監理單位組織項目中間驗收,會同組織實施部門和使用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十二)負責代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組織實施部門初審后,報縣財政局審核;

(十三)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根據項目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四)辦理代建項目資產移交手續后,向縣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和組織實施部門報送項目代建總結報告;

(十五)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項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全面負責。

代建單位應當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并向組織實施部門和縣建設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從事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單位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配合做好項目建設的外部環境,包括建設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的提供和協調;

(四)參與組織項目的監理招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五)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參與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和項目竣工驗收;

(六)將項目代建單位依照本規定代編并提交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送組織實施部門審核、審定;

(七)負責自籌建設資金的籌措,代建項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項目組織實施部門按照程序報請縣發改局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有建設管理形式的內容,闡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委托)建議。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縣發改局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

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縣審批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等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達到《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的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照規定由組織實施部門委托招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按照《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可以不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均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行。項目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確定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行,確定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進行。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會同使用單位做好兩個階段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一條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縣發改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發改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責令其改正。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評標。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標辦法應當重點考核投標人的項目建設管理人員構成、項目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發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項目代建單位確定后,由組織實施部門會同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在滿足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確定項目的投資、質量、安全和進度要求。

項目代建合同應當對建筑面積、建設內容、材料標準、使用功能、內外裝飾標準和具體等要求作出詳細約定。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項目代建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代建合同報縣發改、財政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向組織實施部門提供銀行出具的金額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三條代建項目的監理單位由組織實施部門會同使用單位依法另行組織招標確定。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監理合同由組織實施部門同中標人簽訂。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監理單位對代建項目進行獨立監理,并按月向組織實施部門報送代建項目監理月報。

與項目代建單位有股權或隸屬關系的單位,不得參與該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項目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同意,組織實施部門預審,報縣政府審批后方可變更。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三)因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四)擬變更的設計合理性比原設計有較大提高的、設計明顯優化的,且變更項目的子項投資沒有超過中標合同子項投資,或投資相對減少的。

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并嚴格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代建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代建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單位為依據編制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并經組織實施部門確認后依法依規報縣財政局審定。

第二十七條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自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組織實施部門或者使用單位移交涉及項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資料。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三個月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后,報縣財政局審核批復。根據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項目檔案。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時,應當根據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工程保修期結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四章項目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交由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資金投資計劃由組織實施部門直接審定,年度政府投資支出預算由組織實施部門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批示件按進度要求及組織實施部門審核意見將資金撥付給代建單位。待條件成熟后,縣財政局可以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

代建項目自籌的非政府投資資金,由使用單位根據組織實施部門審定的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和代建合同約定,按時撥付給代建單位。

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費和監理費由組織實施部門報縣政府審批后,由縣財政局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分別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組織實施部門和縣財政局報送相關材料。符合在線監控要求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應按規定納入在線監控。

由縣財政局和使用單位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代建管理費。

第三十三條項目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費用中列項。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占30%、建設實施階段占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由組織實施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而定。

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等服務費用。組織實施部門或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服務的,由項目使用單位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組織實施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在代建過程中已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需報縣政府審定批準后在項目概算中列項。

第三十四條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國家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嚴格核定。

通過招標方式選定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可以由組織實施部門在招標前確定,或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

第三十五條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招標前或者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的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得超過下列公式確定的限額標準:

(一)經批準投資估算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限額標準為“投資估算值×2%”;

(二)經批準投資估算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100萬元+(投資估算值-5000萬元)×1%]”;

(三)經批準投資估算1億元及以上、5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150萬元+(投資估算值-1億元)×0.8%]”;

(四)經批準投資估算5億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470萬元+(投資估算值-5億元)×0.5%]”;

(五)經批準投資估算10億元及以上、2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720萬元+(投資估算值-10億元)×0.2%]”;

(六)經批準投資估算2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920萬元+(投資估算值-20億元)×0.1%]”。

特殊情況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的,由組織實施部門參照不高于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規定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并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因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而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項目預備費或者總投資結余中開支。

第三十六條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由組織實施部門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

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開工后再支付10%,余額待項目竣工驗收后清算。

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竣工前支付不超過7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支付10%,余額待工程保修期滿后清算。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獎懲規定

第三十七條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將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縣發改、建設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并依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組織實施部門不依照本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工期延誤等后果的,由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代建單位在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中,依法應當公開招標,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或依法應當招標未經批準擅自不招標的,由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組織實施部門解除項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縣審計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代建項目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對違法違規人員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經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確認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組織實施部門可依法解除項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對項目因前期工作階段設計不當造成的超概算承擔連帶責任,可按超概的相應比例扣減其代建管理費。

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項目總決算超出總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項目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中的責任單位共同負責賠償。

項目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如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過失,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代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應當賠償損失的,在賠償額確認后的十五日內,由組織實施部門相應扣減其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收取其余賠償額;履約擔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賠償金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十三條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組織實施部門可扣除其項目代建管理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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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代建管理模式是對政府投資的項目進行招標,來選出代建單位對整個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雖然我國的建設項目代建制已有一定成效,但由于運作尚未成熟,還處于起步階段,對代建模式存在的風險還未完全認識,并未設立完善的應對風險的防范機制,因此在推廣代建管理模式的同時,也需要對其風險進行研究。最終建設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完善化的建設項目代建管理模式。

2、項目代建管理實施的特點

2.1 質量控制管理

項目待建管理掌有較大的質量控制權。其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有檢驗權,如若發現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情況,可直接命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標準的工序、不符合安全規范的施工作業,可直接命令承包人停工整頓。對裝飾設計有審查權。可利用項目代建管理機構的建筑師和裝飾師的技術對設計進行審查,積極地保障了設計和施工的質量,這是傳統的施工監理所不能及的。對制造商和供貨商商品質量有控制權。傳統的施工監理機構只能參與制造商或供貨商提供給承包商的設備進行驗收和交接驗收手續辦理。而現在的代建管理機構可組織專業部門來進行驗收與辦理交接手續。從而有效地控制了供貨商品的質量,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 進度控制管理

設計滯后、業主抉擇遲緩、施工單位自身組織力不強等都有可能對工期的進度造成影響。項目代建管理機構對施工進度和設計進度均有檢查和監督權,這就為有效地從設計進度開始一直到施工進度對整個工期進行控制。這樣一來項目代建管理機構就可如實地確認實際竣工工期。

項目代建管理機構由于有了設計審查權,在審查設計圖紙時,就可要求設計單位根據施工進度安排提出供圖計劃,項目代建管理機構就可根據設計單位提出的供圖計劃對所供圖進行檢查和監督,以杜絕設計滯后而影響施工進度,對工程效益的如期發揮起到積極作用。由于有了竣工期限簽認權,項目代建管理機構就可公正及時地確認竣工日期和保修期,有效地杜絕工程完工后保修期無人問,工程無法移交,避免導致完工的新建工程無人管,質量受損,使業主和承包商的權益都受到損害。

2.3 投資控制管理

項目代建管理機構對投資控制進行實際性的管理,雙方合同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項目代建管理機構有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其對投資控制力度加大從而導致了投資控制風險的加大,因此代建管理機構的投資控制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能都應比施工監理機構的投資控制人員的水平要更高,敬業精神要更強,以保證投資控制工作不出現任何閃失。

2.4 合同管理

代建管理機構的合同管理權相比于施工監理合同來講多了“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兩條權利。它可以更直接的對承包人進行管理。業主對項目建設管理更加依靠中介服務機構即項目代建管理機構,向小業主、大監理制的格局又邁了一步。

3、項目代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代建制度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但存在責任風險沒有轉移的矛盾,這是因為國家法律賦予了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上的重大責任與義務,不能夠因為實行代建制而產生轉移。現階段的代建單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費而不愿承擔更多的代建責任,同時建設單位也因風險并沒有完全轉移而對委托代建持疑慮態度,合作雙方這種背反的期望目標便對建設工程項目產生各種不利影響,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扯皮、糾紛、責任推卸等情況時常發生。

3.1覆蓋面不夠廣、管理單位的資質不夠。

我國代建項目仍是一個初出茅廬的狀態,并沒有廣泛的覆蓋面,相關的管理措施也有待于完善。另一方面,政府的投資建設項目往往都是大投入、多項目、涉及多行業多領域的復雜建設項目,因此需要項目代建單位能夠有充足的專業資質、有較高的承擔能力,具備涉及各個專業的高素質專業管理人員,但實際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少之又少。

3.2 易受建設單位的影響

在實際項目實施中,代建企業須直接面對建設單位來溝通及時匯報代建工作,各自有關工作的最終確認都需要得到建設單位的簽名。代建單位須結合客戶的滿意度再與建設單位作適當的交流。在有些時候,建設單位實際上成為了代建單位的上級,代建只是充當參謀的職位,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與管理上的建議而以,并不掌握實際權利。這樣也就使代建單位喪失了其的威信,給管理目標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3.3起步時間短,缺乏管理經驗

代建制度在我國的推廣時間不算長,并且存在著地方差異性,因此我國代建管理仍存在諸多問題無從借鑒,有待解決。代建管理工作需加以完善,如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與制度,對設計單位進行管理,對招標工作進行參與管理,建立作業指導書等。

3.4工程腐敗風險

因種種原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一向就成為建筑市場主體尋租的主要對象,如果實行代建制后,投資管理跟不上改革要求,圍繞代建單位招標將產生新的腐敗問題和風險。招標過程中可能會有行賄、受賄、走關系等腐敗現象發生。

4、代建制的風險防范對策

4.1 建立完善的代建管理制度相應的法律體系

由于代建制度法律體系不明確,當今代建制度的產生引發了風險轉移的問題,因此在法律體系中確立代建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對于這方面的問題可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的項目投資所相關匹配的機制,商榷出一條符合我國待見管理制度的法律體系后通過立法來建立制度,將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責任轉交到代建人手中。

4.2 誠信機制制約代建行業

建立代建行業誠信機制,以誠信體系為總框架,括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和社會中介信用機構開展的綜合信用評價,前者以市場主體違反各類行政法律

規定強制義務的行政處罰記錄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為記錄,后者以守法、守信、守德、綜合實力為基礎進行綜合評價。以誠信的方式來減少代建的風險,以優勝劣汰的方式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4.3 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加強培訓

代建制企業是一項極其需要工作人員知識水平、經驗與智力的智力服務行業,因此企業應大力著手于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使其有較高的從業水準并能通曉相關法律、心里、社會、經濟以及相關科學知識。當然一個好的從業人員滿腹經綸但無法表達出來也是不行的,為此,相關從業人員還應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再加上職業道德修養、思維能力要足夠敏銳,在相應時刻能夠承擔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只有滿足以上條件的人士才可算得上是一名合格的代建制從業人員。因此代建制企業在選拔人才時應提高門檻,嚴格通過職業資格考試篩選候選人,注重綜合素質教育,選拔出最優秀的從業人員。

4.4 深化體制改革,制創新代建機制

要想將代建管理發展的更加完善,就應當深化體制改革,走機制創新路線,采用合伙人制度或股份制的形式,借鑒國外經驗來引進現代化企業管理模式,將代建制發揚成為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社會化的高投資效益產業。改革需嚴格按照明確建立權責、制約有效, 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來進行。將代建制向專業化推進,選拔具備施工監理、招標、投資控制、造價咨詢等專業職能的項目管理單位來負責項目的管理與建設。在推進專業化的同時也要向社會化進步,由于我們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應當優化其項目運作方式,不再循規蹈矩,應當打破體內循環來引入社會化的代建單位。除此之外,推進市場化也是必不可少的,選擇代建單位時采取招標的手法,通過市場競爭來進行抉擇。政府業主對使用市場手段運作項目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在實施中深化與代建單位的契約機制, 轉變泛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提高代建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4.5 對建立健全代建制項目的風險管理進行研究并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代建制是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其運作方式趨于市場化,業主與項目企業形成委托與的關系,對于風險管理制度還應做進一步完善工作。建立健全以工程保證擔保和工程保險為主要內容的風險管理,代建企業通過保證人的擔保授信,由市場對代建企業形成一套信用過濾機制,從源頭上保障項目代建合同的正常履行。在項目實施中,代建企業可采用保險的手段對工程實施中的風險進行分散。

5、結語

代建管理制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雖已見成效但仍存在很多風險有待解決。近些年政府有關部門對項目代建管理制度有所完善,代建管理機構自身也在不懈努力的開拓創新,希望可以早日成為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產業,可以使投資效益不斷攀升。根據以上對項目代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分析與代建制的風險防范對策,相信可以在不久的將來看到一個有廣闊發展前景的項目代建管理產業。

參考文獻

[1]張偉,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理論與實施[M].北京:水利水電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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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建制的法律定義不清

現行各地方實行的代建制,一方面,代建單位得到的只是不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代建費”、對代建單位權限的制約條款繁多,這些似乎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超出概算的投資,代建單位需“全額”賠償這點上,代建合同又似乎是“承包合同”。因為法律性質的不明確,使得代建單位在爭取作為民事主體“合法平等”的權利時顯得尤為艱難,代建單位享受“委托合同”的權利,卻承擔“承包合同”的責任,也是導致代建合同部分條款責、權、利不對等的根源。

代建制一般是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實行,國務院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但這不是國家法律制度,國內法依據缺失。所以,代建制還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簽訂《代建合同》規范其行為。《代建合同》甲方是政府主管部門,合同主體上存在瑕疵,主管單位本身不適合作為代建合同的一方主體;乙方是代建單位,缺乏準入資格制度。

“代”在法律的角度具有“”的意思,“代建制”字面意義是指“建設單位(業主)行使建設單位職責的一種制度”,代建人實際上是建設單位(項目業主)的委托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是“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建人屬于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接受業主委托,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標、施工、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和工程保修階段的管理服務;代建合同屬技術資詢服務合同,在代建項目管理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利益和發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

我國各地實行的代建制賦予了代建單位在建設活動中的獨立主體的資格,即代建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作為合同一方的主體,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行為本身屬于委托,與有顯著差別。因此,“代建制”的法律定位不準確,不能表達制度本身所包含的法律意義。

2. 代建單位的資格準入制度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該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也規定了“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因此,代建活動因為是建筑活動,并提供公眾服務、關系公共利益,代建單位就必須具備“代建資格”。但是《建筑法》第十三條只對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提出明確要求,并沒有提出“代建資質”。因沒有統一立法,各地對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和市場準入要求比較模糊,對代建單位的資質認定、等級劃分等沒有明確的標準的依據。

3. 代建制的責任轉移

國家法律法規賦予了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上的重大責任與義務,包括對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追究。委托人建設單位的責任亦不能夠因為實行代建制而產生轉移。通過委托代建,建設工程的民事責任風險實現部分轉移(根據代建合同約定),但更重要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風險并沒有轉移,因代建制度并不是一個法定制度。

民事責任風險的轉移要與代建人權益相適應。實行代建制的本來目的是希望通過代建方使建設單位從非專業領域工作中擺脫出來,不必承擔這些單位無力承擔的專業責任義務。但是當代建行為的法律關系不清時,一方面是代建人因有限的代建費而不愿承擔過多責任,另一方面是委托單位利用其掌握資源的優勢,在代建合同約定代建人在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代建人的銀行履約保函中補償;履約保函金額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由建設實施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把民事責任風險不合理地全部轉移給代建方,合作雙方這種相反的期望目標便對建設工程項目產生各種不利的影響,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扯皮、糾紛、推卸責任等情況時常發生。這些問題,對于代建制度的順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這也是現實工作中“代建制”不能發揮根本效能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適應于“過錯原則”,即只有在民事主體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實施的侵權行為,才負民事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可以免責。代建單位的"違約行為"往往不是自身的過錯,而是參建方如設計、監理、施工的過錯造成,這種責任代建人只有維護建設單位利益的義務,無需承擔民事責任。理清這些責任關系對維護代建方的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4. 代建費用的計算不盡合理

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300號)中規定:建設單位自行確定項目代建單位和政府設立(或授權)產生的代建單位,其代建管理費按不高于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嚴格核定;政府招標產生的項目代建單位,其代建管理費標底由同級財政部門比照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編制。

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不能滿足履行代建工作的需要,導致代建制度難以推進.現行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及評估等全過程管理所需的費用,包括建設單位開辦費和建設單位經費。代建人的費用支出與建設單位管理費相比,其雖然可免除開辦費,但需要支付擁有高智能、高技術管理人員的較高人工成本和代建工作的風險費用,因此代建費用總額限定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以內并無理論依據。

代建單位除了獲取代建費外,提供合理化建議、科學管理而形成的投資節約可以得到一定比例分成。但這個“合理合法”的獎勵措施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著這樣的困難,代建單位要想辦法節約投資,則會遇到較大的阻力,委托方往往會有各種理由把資金用于項目建設上,把節約的投資用于提高裝修標準等。因此,科學的、合理的節約措施在實踐過程中往往難以實施,節約分成也就成為了美麗的“空中樓閣”。要建立全面的代建單位工作評價機制,客觀地評價代建成績,有利于調動代建單位的積極性。

5. 履約保函條款不合適

“履約保函”在法律上應屬于合同擔保制度,運用這種擔保制度,對確保代建單位全面完成建設任務具有積極的作用,但從各省代建制推行的現狀來看,這項制度的實行普遍存在著困難。代建單位普遍屬智力密集型咨詢類企業,注冊資金相對較少,規模普遍偏小,責任承擔能力有限。如果承建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 開具履約保函,代建單位將損失這部分資金的機會成本。若工程項目出現索賠,代建方將承受較大的打擊。

代建單位是工程項目技術服務管理,不是總承包,不宜按“工程承包類”的做法設置高額的“履約保證金”,過于嚴苛的履約擔保制度將不利于它的健康發展。代建單位的資格要求應重點在業績、專業人員的素質、資質、信譽等方面,過于強調資金實力,將使一些具備優質專業服務的咨詢企業望而卻步,不利于優秀的咨詢管理類企業參與政府投資項目代建。

6. 代建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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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個全過程的代建制合同涵蓋從可行性研究開始至工程竣工驗收之間的代建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與總承包的管理工作存在著類似,因而在總承包與代建制之間存在模糊和界定不清的情況,進行它們之間的比較研究對組織間的責權分析和界面管理,尤為重要。本文以EPC為例,與代建制進行理論上的比較研究。

1 EPC總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多位一體,如何管好政府投資工程,保證工程建設質量,規范建設市場,防止腐敗,這是困擾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大問題。代建制應運而生,代建制的提出和實施正是為了解決政府投資工程中多位一體的問題。

EPC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私人業主的工業與民用建筑中,EPC之所以出現是由于技術更新周期的縮短和市場競爭激烈的壓力,業主對工程關注重點的排序由傳統的C(成本)、P(質量、性能、功能)、T(時間)變為T(時間)、P(質量、性能、功能)、C(成本),業主更關注的是項目的運營階段。因此業主希望承包商以一個固定的包干總價承包工程,將工程中的絕大多數風險讓承包商承擔。于是實踐中逐漸出現EPC總承包模式[1]。

2EPC總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論分析

作者認為代建制屬于委托范疇。首先,代建制是一種管理模式,具體說來就是由誰來管理工程。就具體的代建合同而言,業主將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委托給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完成委托任務并得到相應的報酬,是比較完整意義上的委托。

其次,對代建制是否屬于委托關系的爭論焦點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承擔風險。委托的特征是人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工作且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為保證投資效果,對代建人責任賠償有具體的規定。這與委托的本質是沖突的。結合工程的特點和慣例,我們可將代建人的風險問題看作是對委托問題的解決手段,或可將代建人風險問題看作是代建人的違約處理。就代建風險而言,代建制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疇的。

相對與代建制而言,EPC總承包的理論定位是很簡單的。EPC總承包是承發包模式的其中一種,EPC總承包是與傳統平行分包相對應的一種模式。在EPC總承包合同中,總承包商就是傳統的“乙方”,它承擔著整個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任務。

3 EPC總承包與代建制的合同內容差異

一個完整的全過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單位要履行以下職責: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規劃設計;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修改工作;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保、消防等有關手續報批工作;組織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選購招標活動;負責或協助辦理開工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和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工程實施中有關的手續;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審核、鑒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提出對簽證或索賠的處理意見;按項目進度要求上報年度資金計劃,按月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上報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交工驗收,按照國家規定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2]。

在EPC總承包合同中,總承包商的工程應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符合合同目的。總承包商的工程范圍應包括為滿足業主要求,并為承包商的建議書及資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隱含或由承包商的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雖未提及但按照推論對工程的穩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運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3]。并且,總承包商對工程負有保修責任,包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絕大多數項目管理工作。

4 風險分析

代建單位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

(1)收費與責任賠償。代建人收益來自代建管理費和項目投資節余獎勵。代建人的收益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招投標中確定代建單位管理費,一般不超過財務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的70%。二是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并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準后,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 建設實施代建單位可參與分成。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項目投資額 10% ~30% 的履約保函,并對責任賠償約定。從以上對代建單位的收益和責任賠償的分析,代建單位的風險不均衡。

(2)制度風險。實踐過程中, 代建人在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中沒有授予認可的法律地位,客觀上無法得到各級政府和建設相關管理、備案部門等方面的認可,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從實施情況上看,雖然各方面給予了一些變通,但實際上仍必須是傳統上的建設方出面進行各項手續辦理。客觀上降低了代建單位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代建單位的協調管理風險。

與代建單位相比,EPC總承包商需要承擔的風險顯然大得多。雖然代建單位的風險分配不均衡,但就政府、投資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職責分析,代建公司所承擔的風險是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內容。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業主僅僅承擔自然條件(有經驗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預見)和不可抗力的風險,其余的風險全部由總承包商承擔。

結論:代建制與EPC總承包至少在起源、模式、合同內容、風險、面向對象、收費等方面存在差異。對這些差異的認識,不僅可以加深兩者在理論上系統性,還能在實際工作中糾正一些理解上的偏差,使得在政府工程中代建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分工與合作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

參考文獻:

[1]周紅,王貴虎,孫邦國,葉少帥.總承包實踐中的幾個問題分析[J].建筑經濟,2004,(12).

[2]李靜.代建制中的風險及其規避措施[J].建筑經濟,2006,(3).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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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況

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優化水資源配置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我國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投資最多、調水路線最長、涉及省市最多的水利設施,也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的調水工程。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是南水北調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分兩期建設,其中一期工程是從加壩擴容后的丹江口水庫陶岔渠首引水,順著明渠沿伏牛山山麓向東北行進,至鄭州西部孤柏嘴穿越黃河,沿京廣鐵路西側向北延伸,穿越漳河,經河北進入北京和天津,最后到達北京頤和園團城湖和天津外環河,全長1432km,多年平均年調水規模為95億m3,工程靜態總投資為1100億元。總干渠輸水形式以明渠為主,局部布置管涵,在總干渠上共設置各類建筑物2220座。

二、代建制及其在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中的實施情況

1、代建制的定義

根據國家的《投資體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作為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一種,代建制是在充分借鑒各國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進行的創新和完善。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印發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采用項目法人直接管理、代建制、委托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這是代建制在國內大型引、調水工程中的首次嘗試。南水北調工程采用的代建制,是指在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中,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能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機構或具有獨立簽訂合同權利的其他組織,承擔南水北調工程中一個或若干個單項、設計單元、單位工程項目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建設管理活動的建設管理模式。

2、代建制在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中實施的基本情況

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共劃分為9個單項工程(不含陶岔渠首工程),76個設計單元工程,271個土建施工標。工程建設過程中,先后有9個設計單元工程、21個施工標段實施了代建制,占施工投資比例為12%,其中,在先期開工建設的京石段工程中代建項目所占施工投資比例為6.3%,黃河以北段工程(京石段除外)中代建項目所占施工投資為10.9%,黃河以南段工程中代建項目所占施工投資比例為13.3%。

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通過招標等方式共選擇了6個代建管理單位,現場成立了9個項目部,共投入約200人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建立了完善的質量、進度、投資等檢查控制體系,針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生產、合同管理、工程變更等制定了30多項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代建單位代表項目法人全面履行義務,配合項目法人完成施工單位招標工作后,全面負責設計、監理、監測、土建施工及設備安裝等合同管理工作,及時處理工程建設和相關合同履約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代建項目進展順利。

3、代建制在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中實施的效果

(1)工期得到有效控制。代建單位按總體進度計劃及分解的進度計劃進行進度控制,及時組織各參建單位進場開展施工準備工作,檢查落實資源到位情況,對工程進展實行動態管理。同時,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和施工環境工作,及時協調處理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工程進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如京石段應急供水工程北拒馬河暗渠工程、沙河北倒虹吸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均為20個月,在開工日期分別滯后4-5個月的情況下,通過精心組織施工,最終按照合同日期完工,有效保障了京石段應急供水工程通水目標的實現。

(2)工程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代建單位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充分發揮監理單位作用,嚴把工程質量關,工程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京石應急段沙河北倒虹吸工程等三個代建項目已經順利通過臨時通水驗收和施工合同驗收,也通過了2008年9月至今兩次臨時通水檢驗。在建的湯陰段工程和鶴壁段工程兩個代建項目質量情況總體良好。

(3)工程投資得到有效控制。代建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和施工合同,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控制。從已經完工的京石應急段工程投資控制情況分析來看,代建項目普遍好于直管和委托項目,3個代建項目在采取冬季施工和趕工措施并按原定日期完工的情況下,仍未突破批準概算,工程投資得到有效控制。

(4)優化了管理資源配置,有效提高了建設管理水平。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全長1432km,高峰期需要投入建設管理人員1000多名。引入代建制后,代建單位承擔了176公里渠段工程的建設管理任務,共投入200余人。引入代建制,一方面有效彌補了項目法人建設管理資源的不足,也減輕了項目法人管理運行后的人員壓力,優化了建設管理資源配置;另一方面,代建管理人員具有比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善于調動和發揮參建各方的積極性,合同履約意識較強,并能果斷決策,有利于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實施代建制的主要經驗

1、選擇優秀建管單位是確保代建項目成功的前提

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的6個代建管理單位都有著多年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擁有雄厚的技術、管理力量,能夠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合理配置專業人員,較快適應工程建設環境,科學地安排工程建設,獨立協調好各方關系,有效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諸多復雜問題,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充分授權是確保代建項目成功的重要保障

代建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獨立進行項目管理,負責對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管理和協調,負責與地方政府和涉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因此充分信任并授予恰當權利顯得尤為重要。為此,一是按照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南水北調工程代建項目管理辦法》,請代建單位參與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二是授予代建單位工程變更處理的一定權限;三是在遇到重大問題時充分聽取代建單位意見。多措并舉,樹立其威信,為其行使職責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3、加強檢查、考核是確保代建單位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措施

在實施過程中加強對代建單位的檢查,通過適當的考核獎懲辦法,從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對代建單位進行全方位考核,形成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能有效促進建設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和代建單位職責的全面履行,從而更好地實現工程建設目標。

4、合理確定代建標段范圍,有利于代建單位專業化優勢的充分發揮

從已經實施的代建項目看,代建標段范圍過小,相應的建設管理費較少,不利于建設管理形成集約化管理效應,代建單位投入的資源和力量受限,會直接影響代建單位建設管理的效果。另外,代建標段劃分易整不宜零,其劃分應以設計單元或縣行政區劃為單位,一方面便于征地移民協調、工程驗收及資料整理;另一方面可以實現集約化管理,發揮規模效應。

四、實施代建制面臨的主要問題

1、代建單位地位還未得到廣泛認可,協調征遷工作難度大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是代替業主全面負責工程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其中包括外部建設環境和內部各個參建單位的協調。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尚未明確代建單位的法律地位,建設管理委托合同中雖明確了征地工作由代建單位負責協調,由于代建單位的特殊地位,地方政府不認可的客觀事實,加之代建單位工作中缺乏相應的協調經費,很難協調解決諸多建設環境問題。

2、代建單位職責不夠明確,代建單位與監理單位存在職能交叉

目前代建單位的選擇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定,代建單位的職責多是參照監理職責而定,合同中對代建單位的要求類同于對監理單位的要求,造成代建單位與監理單位在職責上的交叉或缺位,代建單位與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以及工作協調上職責不清。按照南水北調工程代建制管理辦法,監理單位由項目法人招標產生,向項目法人負責,代建單位未參與監理單位的選擇。雖然為理順三方關系,在實施中簽訂了三方合同,但代建單位對監理合同的實際管理不夠理想。

3、代建單位不能有效分擔項目法人的管理風險

目前代建單位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有限,其是否能承擔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也無明確規定,加之受代建費用取費標準過低的限制,代建單位投入的人員、設備不足,客觀上造成管理效果不理想,最終將代建單位的管理風險轉嫁給項目法人,代建單位不能有效分擔項目法人的管理風險。

4、前期工作遺留問題多,影響代建制的順利實施

由于前期工作遺留問題較多,加上時間推移和物價等因素,實施中工程變更過多,投資控制不確定因素多,代建單位很難按照國家批復的概算去控制投資。代建費用與工程變更金額差額較大,不利于項目法人工程變更授權和利用投資結余分配等激勵機制提高代建單位的積極性。

五、優化代建制的思考和建議

1、通過立法,確立代建單位的法律地位

進一步完善與代建制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代建單位的合法地位,使代建單位的身份能夠被地方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所接受,保障代建制的順利實施。

2、規范代建制度,進一步明確代建單位職責

進一步規范代建制度,明晰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和市場準入要求,明確代建單位的資質認定、等級劃分等標準。通過完善工程項目管理的實施程序,統一規范代建管理合同,進一步明確代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保障代建制的順利實施。

3、規范管理程序,提高各參建單位對代建制的認識

代建單位的介入客觀上增加了管理鏈條,但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單位)自身首先應提高思想認識,在日常管理中協調好代建單位和各參建單位的關系,明確代建單位的地位,提高各參建單位對代建制的認識,建立既相互配合協作,又主次分明的工作氛圍,保障代建制的順利實施。

4、請代建單位極早介入建設管理過程

通過完善代建單位招標評標辦法,極早進行代建單位招標,極早選擇代建單位,使之極早介入建設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其提前熟悉情況,便于工作開展;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充分發揮代建單位的把關作用,起到預期的管理效果。

5、制定合理代建費用標準,建立投資控制和考核機制

根據代建制市場和工程建設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合理確定中標價,加強控制,確保優秀代建隊伍中標。同時,建立配套投資控制獎懲辦法和獎懲考核機制,以調動代建單位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篇(7)

第三條以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性資金為主要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原則上可不實行代建制。

投資規模較小或須分散實施的建設項目,可通過捆綁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代建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等,應當依法公開招標。

項目建設中可獨立采購并安裝使用的非建筑類設備、材料,應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五條代建項目取得省發展改革委立項批復和可研報告批復后,報省代建辦審核,具備實施條件的,進入代建程序。

第六條省代建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從有資質的企業中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辦建設的項目,由省代建辦組織實施。

第七條項目管理公司中標后,由省代建辦與其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項目管理公司應當提供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保證其切實履行代建職責。

項目業主單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簽訂后立即向中標項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資料,做好前后兩個階段的銜接。

第八條項目管理公司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經省代建辦組織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九條項目管理公司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施工圖設計、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并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對代建項目的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投資控制等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由省代建辦申請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管理公司組織編制工程財務決算,經省代建辦審核后,報省財政廳辦理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決算審批手續。驗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設施設備及資料交付項目業主單位。

第十一條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工程尾款支付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代建項目立項、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批和安排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對代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設實施進行監督。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代建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并根據批準的預算撥款,對代建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后予以批復。

省建設廳負責對代建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管。

省審計廳負責對代建的重大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跟蹤審計,并應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依法對代建項目投資概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省監察廳負責對項目代建過程中具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項目代建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省代建辦全面負責項目實施,對項目代建全過程進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全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有關政策規章并監督執行;

(二)對項目前期工作進行評價,具備實施條件的進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組織公開招標選擇項目管理公司,與中標的項目管理公司簽訂代建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監督項目管理公司進行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招標;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招標,并與中標的監理公司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四)參與實施代建制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初審;

(五)負責代建項目施工階段的監管;

(六)審查并上報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七)審查參建單位的付款申請,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并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

(八)定期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反映存在的問題;

(九)督促項目管理公司辦理項目建設及竣工驗收所需相關手續,審查工程結算,組織工程決算和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

第十四條項目業主單位是項目申報和項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根據批復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和投資建議;

(二)負責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與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參與協助辦理土地、規劃、四通一平、環保、抗震、消防、人防、園林綠化、市政配套等各項手續;

(四)做好項目前期工作與建設階段的銜接,協助項目管理公司辦理項目代建實施階段及竣工驗收等手續;

(五)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及時、足額將資金撥入項目專戶;

(六)對項目管理公司的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七)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項目。

第十五條項目管理公司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約定和省代建辦的授權,行使建設單位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造價控制、安全生產等負全部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批準的項目可研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并報批;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并報審;負責辦理項目建設階段和竣工驗收相關手續;

(二)在省代建辦和有關部門監督下組織項目設計、施工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與中標的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并報省代建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三)負責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省代建辦批準后執行;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定期向省代建辦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項目年度財務結算報表;依據項目進度向省代建辦提出項目付款申請;

(四)負責項目建設階段實施,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將項目施工中可能出現的設計變更、概(預)算調整及其他重大問題及時報省代建辦;

(五)組織項目中間驗收和專項驗收,申報、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負責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報省財政廳批準;負責整理匯編項目建設及竣工的技術資料;

(六)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七)負責向項目業主單位辦理資產、資料移交手續;

(八)負責組織協調工程保修期內的修繕維護,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由省代建辦直接代建的項目,省代建辦承擔項目管理公司職責。

第十六條代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分項目設立資金專戶,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

第十七條項目管理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經省代建辦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審批。

省財政廳根據批準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將代建項目資金撥入代建項目專戶;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或其他配套資金,由項目業主單位及時、足額撥入代建項目專戶。

第十八條省代建辦根據項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計劃和付款申請,按照實際工作進度和合同約定,將應付款直接撥付各參建單位。

第十九條代建項目管理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收取,由省代建辦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已批準的概算實施,嚴禁在施工過程中隨意變更設計及投資。代建項目建設期間,確需調整設計及概算的,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并落實資金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代建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應足額列入項目預備費。項目預備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省代建辦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并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代建項目建設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參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省代建辦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項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篇(8)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過查閱資料、踏看現場,調查了解建設項目的相關情況,形成調查記錄,評估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執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條件,以及存在重大??題的可能性。

(二)取得決算資料并審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項文件、可研報告、初設報告、概算及概算調整批復、造價審核報告、審價定案表、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竣工圖、設計變更、工程量變更、各年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各種合同協議、財產移交清單等。

(三)對項目建設程序的審計

一是項目的建設程序是否規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是應該進行招投標的事項是否進行了招投標。

三是工程變更是否具備合理的依據、程序是否規范。

(四)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情況的審計

一是建設單位或項目核算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是對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實行單獨核算,且將核算情況納入建設單位的會計賬簿體系和財務報表,是否存在賬外賬、多套賬等違反會計法的情況。

三是建設項目的預算管理情況,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項目是否合規,核算管理及進度管理是否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執行。

四是財產物資的管理是否嚴格,如建立物資檔案、定期清查、對盤盈盤虧情況及時申報處理等。

五是工程價款結算的辦理是否及時,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產交付使用的手續是否辦理。

(五)對會計資料的審計

1.檢查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如,項目的建設成本是否分別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進行核算;

2.審查建設成本的合法性、真實性,檢查各種支付憑證能否作為入賬依據。抽查建筑安裝工程的結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點關注超概算金額較大的單位工程;審查設備、材料運雜費和采保費的核算情況;審查待攤投資支出的列支內容和分攤情況;審查其它投資支出的列支情況。

3.審查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長期掛賬、清理不及時的情況,有無變相挪用、擠占建設資金的情況。

4.檢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賠、違約金等收入,其賬務處理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財務會計規范。

5.審查工程款的結算情況。工程款的支付是否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和工程款結算流程,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按照約定預留,且不超過結算總額的5%。

6.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情況。如:資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籌集資金,使用貸款融資的,貸款利息的計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等情況,是否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支出。審計人員應考慮執行分析性程序。

7.審查尾工工程。依據概算和工程形象進度,核實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審查資產交付情況。

(1)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是否及時移交資產、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是否按照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賬務進行調整。

(2)對非經營性項目形成的資產,是否按照規定分為待核銷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轉出投資進行賬務處理。

(3)資產的移交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賬實相符,根據所交付資產的不同類型采用不同的審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裝的設備,逐項核實;需要安裝的設備,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備品件、辦公及生活家具,關注其移交手續是否合規,對移交手續不合規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抽查,查明有無虛交或賬外資產等問題。

9.審查結余資金。對于非經營性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在歸還貸款后,及時上繳財政,可執行以下審計程序:盤點核實各項貨幣資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庫;審核庫存材料盤虧情況,查明是否存在隱瞞、轉移、挪用;核實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是否通過往來掛賬轉移結余資金。

二、重點關注對新法規的變化內容的審計

2016年,財政部頒布了《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已實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設財務規定》(財建[2002]394號)同時廢止。

本次財政部頒布的新法規對基建財務核算和管理的規定有較大的變化,審計人員應了解新舊規定的適用和銜接,重點關注建設單位是否正確執行了新法規定,包括:

(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程序和編制依據是否合規

審計內容包括:編制時間是否是在項目完工或試運行合格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決算未經審計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是否仍然在崗;決算編制前,是否已進行了財產物資清查盤點,各項賬務處理已全部完成;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完整,包括可研報告、初設和概預算文件、相關合同協議、財務會計資料等;決算內容是否完整,包含了決算報表、財務決算說明書、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二)建設成本中是否包含規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明確規定了不得列入建設成本的七項支出,包括: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的支出;非法攤派與收費;無合同協議依據支持的支出;沒有取得合規發票、沒有責任人和審批簽字的支出;由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損失,及未經批準的損失;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的支出;不應當由項目負擔的支出。

審計人員應當關注建設成本的入賬依據必須具備合規發票這一新的規定。在以往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設計費等支出由于各種原因未及時支付和結算,建設單位在未取得對方單位開具的發票的情況下,依據工程結算書、合同等文件確認建設成本和應付款的現象。按照這一新的規定,在對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時,審計人員對此類沒有開具發票的支出,不能確認為項目建設成本。

審計人員還應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發生的開支。《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規定,項目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最遲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嚴格對支出時間的審計,有利于預防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拖欠等現象,維護社會經濟的有序和平穩運行。

(三)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比例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項目業務招待費,列支金額不能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而已廢止的財建[2002]394號文規定的比例是10%。顯然,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敗的舉措更加細致和嚴密,審計人員應掌握相關國家法規與政策,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采用檢查支付依據和審批手續、重新計算等審計程序,核實業務招待費支出。

審計人員還應關注財建[2016]504號文對建設管理費(原“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限制性規定,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為標準審核建設管理費開支的合理合法性。應注意的是,財建[2016]504號文修改了建設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費率,從原來的七級費率改為六級,并提高了各級費率,如工程總概算1000萬元以下級的建管費費率,從原來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費的列支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原則上不能同時列支,如果確實需要列支的,則兩項之和不能高于按照總額控制數費率計算的建設管理費總額。

會計師事務所常常會接受政府委托,審計政府招標的代建制項目,審計人員應關注基建項目成本核算的新規定,審核代建制項目是否同時列支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是否超過了允許列支的控制限額。

(五)尾工工程和結余資金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對尾工工程作出了規定,并修改了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的使用規定。對尾工工程,審計人員應關注尾工工程預留的必要性,以及預留投資比例是否在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以內;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是否在歸還貸款后的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繳回財政,是否擅自截留結余資金。

三、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效率的措施

一個基本建設項目的完成,往往長達數年,相應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雜,審計周期也比較長,為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做好業務承接時的風險評估

在承接審計項目時,審計人員應從自身和客戶兩個方面評估承接項目的可行性。一方面,應了解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審計條件,另一方面應評估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如,委派的審計人員是否熟悉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具備相應的工程知識等。

(二)做好審計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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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的提出

九十年代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實現了跨越式發展,高等教育規模躍居世界第一。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近些年來,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也步入了一個全新發展的時期。

高校基建項目管理是一個復雜又艱巨的系統工程,其管理的目標包括了基建項目的投資目標、進度控制目標以及質量目標。參與的部門和單位眾多,且涉及項目的投資、進度、合同、人員、質量、風險等各方面的工作內容,如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運營等,大量的信息需要及時有效地管理,溝通和協調等工作相對比較困難。

目前,在管理模式的選擇上,我國高校基建管理部門大多非常盲目。多數情況下,由于高校基建管理部門項目建設的經驗不足或是缺乏有價值的指導,抑或高校基建管理部門的負責人隨意拍板,或是咨詢顧問公司或潛在的承包商多處在自己的利益上的種種考慮,而使學校和項目的利益受損。高校基建管理部門一般根據政策規定進行招標,進而確定設計、施工等承包單位。而在項目管理模式上,往往只根據現有的幾種模式進行隨機選擇[1]。或采用單價合同,或采用總價合同,有的則是完全照搬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管理模式,也有地區流行引進國外的管理模式加以學習,如采用NC模式、CM模式、BOT模式等,但由于國內外在投資體制、技術能力以及人員素質等因素上的差異,很多應用條件并不成熟,因而許多項目建設最終不太成功。更有甚者,有的高校基建管理部門認為只需根據國家制定的合同文本進行管理便是最合理的,而根本沒意識到應該在管理模式上作一選擇[2]。上述這些做法,由于先天不足,最終往往導致管理效率低、目標控制效果差。

本文正是基于這一背景下,在對多所高校基建部門的調查研究基礎上,對目前高校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通過對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梳理,總結了高校基建項目管理中的重要節點,對高校基建項目管理工作今后的發展提出了建議和展望。

2. 高校基建項目的特點

高校基本建設是提供學校日常教學、科研和生活設施的重要保證。與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相比,高校基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有其不一樣的特點:

2.1設計方面。與其他建設相比,高校基建在進行項目規劃、建筑以及景觀等設計時,還要更深層次地考慮校園文化及其人文內涵。現代高校校園建設的功能已不僅僅是為師生的教學和生活創造空間,在更大程度上應是各類學科各類專業知識信息碰撞以及各種思想文化交流的場所。

2.2投資方面。其一,投資規模方面。為了從根本上改善自身教學科研條件,滿足學校擴招要求,許多高校同時征地擴建,或在校內原址拆舊建新、改建翻建。在校園擴建的同時,日常的維修、裝飾工程陸陸續續,也相應占了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份額。根據以往相關的統計數據,基建項目投資在我國高校歷年經費支出中,占據很大比例[3]。其二,投資來源方面。主要分為國家省市地方政府撥款、學校自籌及社會捐贈這三部分。計劃經濟時期多是以政府劃撥為主,而在當今的市場經濟體制下,越來越依靠學校自籌。其三,投資收益方面。高校基建項目有很大一部分是教學科研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很難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因而短期內的投資收益也難以直接計算,更多的是社會效益和輻射性的遠期經濟效益。

2.3工期方面。高校基建工程對工期的時效性普遍要求嚴格。高校基建項目主要服務于教學科研,因而普遍要求務必在兩個時間點之前竣工,即春、秋兩季開學前交付投入使用。此外,項目也務必在某個特定的時間竣工,以順利通過例行的教學評估。還有就是一些日常維護項目,包括對舊學生宿舍、老教學樓等建筑進行修葺的工程盡量要求在學生假期離校期間完成。

2.4協調方面。高校內各院系和行政機關門類繁雜,這些使用部門對項目的使用要求各不相同,從某種程度上說,他們是建筑物的真正“業主”。譬如某高校新建電工學院實驗樓,該學院有六個系,每個系又分為若干專業,各個專業對專業教室、實驗室和辦公室等都有特定的使用要求。作為高校基建管理部門,項目前期的咨詢、溝通和協調工作量很大。

2.5項目規模。高校基建項目規模大小不一、差別很大。有體量龐大的圖書館及功能復雜的各類專業實驗室及教學樓,也有規模較小、功能單一的學生食堂、宿舍。由于項目的規模、功能復雜程度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對高校基建部門管理工作要求也相應很高。

3. 目前我國高校基建項目管理的現狀

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高校基建管理部門既是資金持有人,同時又是基建項目的所有者。依據項目法人責任制原則,不僅要負責項目建設過程,更要對項目建設的成敗及項目運營的好壞負責;既要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又要對項目生產經營、還款付息甚至投資項目效益承擔責任。

目前高校基本建設的蓬勃發展依然遠遠滯后于高教事業的跨越式發展態勢:一方面源于高校連年擴招從而使得教學用房規模凸顯捉襟見肘,另一方面源于教學方式的多樣化更迭,互聯網、多媒體、遠程教育等日新月異,新時期的高校基建項目多為體量綜合、功能復雜、造型多樣、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建筑,從而在建筑技術乃至項目管理上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專業要求[4]。因此,高校基建工作應與時俱進,盡快創造出適合自身的基本建設管理模式。目前高校基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3.1責任主體不明。在一些高校基建投資項目中,由于高校的基本建設資金基本來源于政府撥款,國家承擔了大部分投資風險,從而造成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利益分離。在建設過程中,一些高校從自身利益出發,提高建設標準,擅自擴大規模,甚至搞“釣魚”工程[5]。而高校基建投資大部分是非經營性投資,因而投資效果難以衡量,投資浪費較大。

3.2管理效率低下。部分高校建設一個新項目或進行新校區建設時,會臨時成立一個基建機構,這使管理人員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臨時性,工作責任心不強,基本建設管理水平難以提高。某些高校雖設有專門的基建管理機構,但專業管理人員很少,且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管理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很難肩負起建設工程投資計劃、工期、質量及投資效益的責任,造成管理效率低下。

3.3投資難以控制。很多高校在實驗樓、教學樓、行政辦公樓等公共基本建設項目中,隨意提高建設標準,造成資源浪費,投資難以控制。基建管理部門和校(院、系)使用單位同屬學校行政管理,為了本部門的利益考慮,使用方在設計、施工階段往往隨意要求修改設計、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增加某些不必要的功能和設施,同時由于種種原因,基建管理部門又難以拒絕和控制,因而造成施工工期拖延、預算超概算、概算超投資估算、結算超預算等投資失控的嚴重局面。

3.4忽視后評價。后評價即是對已完工項目從技術、功能、經濟、環保等各方面進行評價[6]。高校基建項目多屬于非經營性項目,往往忽視后評價工作,未建立后評價制度。因此,建設項目容易出現重開工輕準備、重局部利益輕全局利益、重竣工輕使用效益、重投入輕管理等現象。

4. 高校基建項目管理的對策建議

不同的基建項目運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其實很難簡單地比較哪種項目管理模式更適合高校基本建設,且武斷地用調查數據計算出哪種項目管理模式最適合高校基本建設也是不負責任和不盡科學的。但是,通過實際調查和數據分析,針對目前我國高校基建項目管理中存在的的問題與不足,本文可以總結出一些高校基建項目管理中需要重要控制的關鍵點:

4.1明確項目管理目標

現代項目管理的三大目標是質量、造價和工期,而高校基建項目大部分為非盈利性的,資金籌措主要由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所以在造價控制上能控制住總投資就算基本達到目標,因而不能簡單地用三大目標控制為基本目的來進行基本建設。

高校基本建設有其特有的周期性,許多建設項目為了滿足教學需求,工期控制比較嚴格,比如每年的三月或九月左右高校的開學日期,許多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在這個日期前后投入運行,因此在工期控制上就必須去適應這個周期。

現代化高等教育和研究需要有許多科技含量較高的建筑作為基礎,而高校基建部門并不是完全具有建設這些高科技建筑的能力,這就需要與項目使用方充分溝通協調,深刻了解使用方的要求,必要時也需要借助使用方的技術力量。

高校內部正常的教學研究不能因為基本建設而中斷,所以在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中,安全、健康、環境問題也是高校基建項目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4.2明確責權利關系

由于項目不是高校基建部門一家能夠完全承擔下來的,需要有人設計、有人建設、有人監管等,因此參與高校基建項目的機構和部門眾多。如何協調各方關系,使各方達到最佳的溝通效果成為一項復雜而微妙的工作,也是直接決定項目最終成敗的主導因素。把各方關系變成促進項目成功的資源這就是成功的協調,反之,各方不融洽的關系則會變成阻礙項目成功的包袱。

在基建項目過程中,協調工作的前提和重中之重就是必須要明確每一個參與方的責任、權力及利益,并寫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需循規才能蹈矩[7]。各參與方的主要責任分割見下表1.1。

4.3 加強對合同的管理

要明確項目參與各方的責權利關系,就需要有合同來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的劃分、獎罰與仲裁的訴求等涵蓋項目整個周期各種問題的解決途徑,這是項目賴以實施的基本依據。

高校基建部門通過實施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把自身的職能部門有機地串聯起來,從而規范并提高基建管理部門的項目管理水平。

一般來說,高校目前的合同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為通過市場公開招標確定的基建項目施工、監理合同。二是為配合項目的實施由甲方采用邀標方式組織的合同,如勘探設計、市政管網、三通一平以及由工程部分子項工程和設備的甲方分包(供貨)合同[8]。對于這兩大類合同的管理,其原則和流程基本上是一致的,需要對合同管理生命期的各個組成環節做以分析,并根據合同管理生命期的各個環節,相對應地獲得高校基建管理應具有的基本職能。

健全高校基建管理部門,通常應由一個職能科室來負責項目前期的立項及相關手續工作,啟動基建項目合同的管理程序。從項目設計招投標開始,到甲乙雙方合同結束結清余款,合同生命期的各個環節就是基建部門的管理立足點所在,依據這些環節組織相應的職能科室,建立良好的合同管理程序,從而將整個基建部門有機地串聯在一起,既不缺項,也不重復。

4.4做好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目前高校基建管理部門基建工作量比較飽滿,項目經常是一個未完工另一個又上馬,繁復的工作讓基建部門的資源利用有時顯得抓襟見肘,從而忽略了對完成項目的后評價,或有后評價但在基建部門內并不成系統,只是偶爾為之。事實上,項目的后評價應該成為一個項目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及時地總結評估對項目竣工后的運行具有很大的意義,同時對新建項目也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

項目后評價是項目建設結束后,對項目立項決策、設計、施工建設、運營等全過程進行系統評價的一種技術經濟活動,其評價內容包括立項決策評價、項目實施評價、項目運行評價、項目效益評價等等,上述評價內容相互聯系,構成了項目后評價體系[9]。總的來說,后評價應該全面調查項目參與及運行各方的意見,分析項目運行的各項數據,綜合專家反饋意見形成完整的后評價報告。

在高校基建項目管理實踐中,在對項目進行績效監控和考評時,不能簡單地只考核項目實施的結果,而應通過建立項目后評價體系,對基建項目的立項決策、實施過程、實際運行、投資效益等全過程進行系統地分析及評價,找出基建項目績效管理中的問題所在,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為高校基建項目績效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打下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1] 杜新宇.高校基建工作的現狀與發展[J].山西建筑,2008,31(2):142~143.

[2] 盧培猛.論高校基建項目的科學管理[J].工程建設與設計,2005,(2):68~70.

[3] 宋江麗.論高校基建工程監督機制的建立與完善[J].沈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6(30):127~129.

[4] 蔡瑜生.代建制引入高校基建管理的可行性研究[J].科技資訊,2009,(25):214~215.

[5] 劉汕等.高校基建工程項目管理信息流模型研究[J].管理學報,2005,2(1):8~11.

[6] 趙東.關于高校基建合同管理問題的思考[J].決策探索,2006,(7):47~48.

[7] 高群.高校基建項目管理模式優選研究:[D].湖南長沙:長沙理工大學橋梁與結構工程學院,2003.

[8] 李和軍.高校基建工程造價管理和控制[J].建筑經濟,2006,(2):79~81.

篇(10)

深入貫徹落實全省全市交通運輸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縣區政府主體責任和交通運輸部門監管責任,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十二五”市交通發展規劃和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為引領,以完善路網結構、提升公路等級、提高建養質量,增強抗災能力,改善通行條件,提升服務水平為主線,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督管理為保障,構筑安全、耐久、便捷、暢通的農村公路網絡;適應新時期新形勢新要求,努力推進農村公路發展方式轉變,即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由部門行為、行業行為向政府行為、社會行為轉變,農村公路建設由數量型向質量環保型轉變,農村公路管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治路轉變,農村公路養護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農村客運由班車運輸向農村客運公交化轉變。全力推進農村公路建管養運一體化發展。為富民強市、建設幸福提供優質農村公路交通運輸保障。

二、工作任務與目標

今年我市農村公路主要工作任務和預期目標是:

(一)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確保年度建設任務全面完成,建設質量全面達標。

(二)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確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質提效。

(三)加強農公班線公司化改造,確保城鄉客運一體化、農村客運公交化穩步推進。

(四)加強農村公路安全生產管理,確保農村公路生產安全。

力爭在2012年全省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設考核和農村公路綜合考核中繼續爭先進位,取得更好成績。

三、方法措施

2012年全市農村公路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必須緊扣任務目標,強化工作措施,全力以赴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各項工作目標順利實現。

(一)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

一要強化政府主導

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的重視支持,尤其是要強化縣區政府的責任主體意識,切實加強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新時期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市交通運輸局積極爭取市政府重視支持,調整成立市農村公路建管養運領導小組。各縣區交通運輸局也要積極爭取縣區政府的重視支持,調整成立本縣區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領導小組,切實擔負起本轄區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組織領導責任。

二要落實監管責任

進一步強化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與組織實施責任,實行任務分工,責任分解,努力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

三要加強政策引導

各縣區交通運輸局要積極爭取縣區政府支持,根據本轄區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的實際需要,調查研究、制定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引導農村公路工作建管養運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四要落實資金配套

農村公路建管養運資金需求量大,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必須積極爭取縣區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確保危橋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縣鄉道升級改造工程、路肩培護安保工程、日常管理養護及養護工程等各項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市交通運輸局積極爭取市政府財政支持,對農村公路民生工程建設和建管養運工作實行以獎代補。

五要強化會議推動

市、縣(區)要適時召開工作會議、推進會議、調度會議、總結表彰會議。布置發動、組織調度、鼓勵引導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有序有力推進。

六要加強督查督辦

市、縣(區)要努力爭取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紀檢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支持。組織開展督查督辦、視察調研活動,合力推動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

七要加強政策宣傳

市、縣(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全社會關心、理解、支持、參與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發展環境。

八要加強信息工作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信息報送工作,動員發動相關人員,收集整理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信息,及時報送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及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報送工作要做到六有:有組織領導、有工作計劃、有任務分工、有責任分解、有檢查考核、有獎勵懲罰。

九要認真辦理議案提案

市、縣(區)要認真對待,及時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意見建議,積極主動與代表、委員溝通交流,努力爭取代表、委員的理解支持,切實提高議案提案、意見建議的辦理質量和滿意度。

十要積極應對網絡輿情

市、縣(區)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網絡輿情,與網民互動,及時處置網民反映的有關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的民意訴求。

(二)進一步強化項目建設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一要全力推進農村公路項目建設

今年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縣鄉道升級改造工程、路肩培護安保工程等工程建設任務與去年相比,建設項目更多,投資量更大,建設任務更加艱巨,各縣區必須堅決克服“年初不動、年中不急、年末不安”的現象,加快工作節奏,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速度,抓早抓緊,方可全面完成全年建設任務。一是要加強組織調度,倒排工期,抓住時間節點,統籌安排好全年度農村公路項目建設;二是要加快前期工作節奏,確保建設項目早設計、早招標、早開工;三是要科學、周密、嚴謹地安排好每個建設項目的施工組織計劃,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科學組織調度,保證建設項目緊張、有序、順利推進。

二要嚴格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一是要規范建設管理行為。農村公路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危橋加固改造工程、縣鄉公路升級改造工程由縣區交通運輸局或指定機構擔任項目法人(業主);建設規模符合招標要求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投標,不符合招標條件的可實行打捆招標;工程監理單位和進場監理人員必須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所有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做到一應俱全。農村公路項目建設嚴格實行“政府監督、業主管理、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群眾監管”五級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公示制、工程質量責任登記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是要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對參與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實行登記制和黑名單制,嚴把參建單位準入關。對業主單位實行通報制。對設計水平低下、設計質量低劣,建設方案、施工圖評審中連續出現同樣問題、屢教不改的以及發生重大設計質量事故的設計單位,對投標中承諾的項目監理、技術負責人和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不到位,又未經批準變更的施工單位和技術力量薄弱、施工組織混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對派出監理人員不符合要求(無相應的畢業證、職稱證、監理證)、責任心不強、監理失職、道德敗壞以及發生重大監理責任事故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一律進入黑名單,嚴禁進入我市農村公路建設市場。對工程建設管理混亂,嚴重失職、嚴重違紀及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主管單位和業主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實行通報制,并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三是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農村公路項目建設必須嚴格依序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閉合管理。

①建設方案設計與評審

②施工圖設計與評審

③工程招標

④質量監督申請與批準

⑤施工許可報告與批準

⑥工程交竣工驗收

四是要切實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格實行“政府監督、業主管理、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群眾監管”無五級質量保障體系。尤其是業主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施工全過程進行嚴格認真的監督管理。第一,要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督管理;第二,要嚴把鋼筋、水泥、瀝青、石子、黃砂等主要原材料進場關,堅決杜絕不合格原材料進場;第三,要抓好施工組織管理,做到科學、規范、文明、安全施工;第四,對隱蔽工程、重點部位、重要環節要嚴把實驗檢測驗收關,對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要及時發現、立即停工、返工,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市、縣(區)交通質監機構要根據職責分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同步跟進。

五是要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質監機構要及時收集、整理農村公路建設檔案,對危橋加固改造項目、縣鄉道升級改造項目要按項目做到“一橋一檔”、“一路一檔”。同時要對施工單位、監理的資料檔案進行嚴格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檔案資料規范、真實、齊全。

六是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計劃執行、建設質量、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開展聯合督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市級督查自四月份開始每月開展一次,專項執法檢查上、下半年各開展一次,采取抽查方式進行,并將督查結果向市、縣區黨委、政府、人大、政協通報。縣級督查要根據項目建設情況,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結合,定期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督查必須做到在建項目全覆蓋,并將督查結果向縣區四大班子報告,向參建單位通報。

(三)進一步強化管理養護,提高管養績效

一是要深入開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年活動。貫徹落實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年活動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市交通運輸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及地方公路局要貫徹省市通知精神,成立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制訂實施細則,按照“五個到位”、“四個提高”的要求,廣泛宣傳,深入發動,大力開展管理養護年活動,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二是要繼續深化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改革。做到“責任、機構、人員、制度、資金、考核”六落實,實現農村公路管養全覆蓋,管養績效明顯提高。

三是要進一步強化縣、鄉、村道日常養護。努力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科學化、養護作業機械化、路面養護專業化。切實加強對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監督管理、檢查指導,提高鄉村道管養成效。推進預防性養護、鞏固建設成果,延長公路使用壽命,提高管養資金使用效益。

四是要規范實施養護工程建設。要按照農村公路項目建設的要求實施建設,確保各項管理目標實現。

五是要切實貫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組建縣區路政執法隊伍,加大路政管理執法力度,積極探索農村公路治超工作新途徑、新方法,保護路產路權,鞏固建設成果,確保安全暢通。

六是要大力實施農村公路“文明樣榜路”和“管養示范鄉鎮”創建活動,典型引路,以點帶面,全面提升農村公路管養水平和服務能力。

(四)繼續穩步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農村客運公交化

一是要大力實施農公班線公司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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