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8 16:54:1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1、申請人填寫相應的申請表,到當地受理窗口遞交某某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提交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材料;
第二條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延續、變更、補發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餐飲業;
(二)食堂;
(三)食品銷售(食品生產企業利用生產區域開設門市部從事銷售活動的除外);
(四)食品現制現售;
(五)食品儲運;
(六)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
(七)在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現制現售;
2、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
3、鮮凍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銷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食品銷售和現制現售的;
(九)從事非實物方式食品經營的;
(十)其他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需要發證的。
第四條從事保健食品生產、集體用餐配送(包括學生盒飯生產、社會盒飯生產、桶飯生產),以及既生產上述食品又生產其他食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為特定種類食品生產者。
第五條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從事第四條規定的食品生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經營者。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場所,以下統稱食品經營場所。
第六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以下兩類:
(一)《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發放對象包括從事下述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1、街頭臨時設攤的;
2、食品交易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第(八)項所指的食品經營活動的;
3、屠宰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經營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6、食品經營場所屬新建用房,已取得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場所合法使用有關證明,但尚未取得該場地房地產權證書;
7、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其他應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
(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對象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依照本辦法應當領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保健食品、學生盒飯生產者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屬各區(縣)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轄區內除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經營者依照本辦法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食品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內同時從事按本條前兩款規定應分別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區(縣)分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證。
第八條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食品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同一食品經營場所只能申領一張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
第九條擬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符合本章和本辦法附件一中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周圍規定距離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
餐飲、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和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場所與上述污染源和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的直線距離應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應在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實物食品經營方式的經營場所不適用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場地、設施、設備不得用于生產、現制現售非食品,不得兼作日常生活場所。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及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根據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委托進行特定種類食品生產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量化等級達到A級(或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達到相當于A級)。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中涉及的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對象外,其余食品經營場所應提供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可為以下形式:
1、房產權利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
2、房產承租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和與房產權利人簽訂的租賃協議;
3、新建項目尚未取得產證的,提供規劃等相關部門同意建設的有關證明;
4、屬系統房產的,提供該系統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5、屬其他性質的,提供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6、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證明。
經營場所的使用應當符合房產證書或者有關證明中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申請人在提出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前,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監督申請,并取得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見本辦法附件二)。
預防性衛生監督包括選址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址改建,未改變生產經營方式的,可不進行選址審查。
第十七條對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有關該許可事項的理由,應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考慮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該食品經營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處以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三年內不得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區(縣)分局提出申請。
食品交易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內的食品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可委托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屠宰場統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三);
(二)申請人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
(三)屬外商投資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經營范圍含“籌建××食品衛生許可項目”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食品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圖中應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
(六)屬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以外情形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八)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提供相應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特定種類食品生產或食品現制現售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原料配方(現制現售干點、餐飲食品除外)。包括產品配方的組成及用量,應注明計量單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劑品種及用量;
(二)生產、制作工藝流程。包括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內容應涵蓋各組分的制備、包裝材料的處理、加工過程及主要技術條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驟,有消毒工藝的應注明消毒方法、時間、溫度);
(三)產品包裝形式(無包裝的產品除外)。包括內外包裝材料、包裝形式和包裝規格的說明;
(四)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簽、說明書樣張(按規定可以無標簽、說明書的產品除外);
(五)生產、制作設備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六)產品衛生質量標準(現制現售除外),有國家、地方標準的可書面說明按有關標準執行;
(七)檢驗設施(現制現售除外)。包括檢驗設施名稱、型號及數量;
(八)委托生產產品的委托合同復印件。
除本條前二款外,申請以下生產經營范圍的,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生產保健食品等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食品的,應提供相應的產品批準證書;
(二)申請食品交易市場、銷售活雞的,應提供市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申請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和食品專業市場的,應提供區(縣)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
(三)申請餐飲業(酒吧、咖啡館、茶室、飲品店及無油煙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制現售餐飲食品或者國家、本市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提供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材料;
(四)申請生產學生盒飯的,應提供生產能力與申報的生產方式與數量相適應的第三方認證報告;
(五)屠宰場、定點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肉品交易場所(交易大廳)等示意圖;屠宰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內肉品經營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場內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賃協議(分配情況說明)或肉品經營攤位的租賃協議。
第二十一條提供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按次序整理裝訂,并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逐頁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簽章;
(二)申請書應打印或用鋼筆、水筆填寫;
(三)申請書外所附資料應用A4紙;
(四)外文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文;
(五)材料應完整、清晰、準確,涂改處應蓋章或簽名。
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權范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限期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五)屬于規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二)依法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
(三)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四)申請人作不實承諾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提供的內容和材料的真實性;
(二)已經知曉并愿意遵守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三)如作不實承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受理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大賣場、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農產品市場、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其他種類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現場實地核查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實地核查的內容、時間、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現場實地核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三)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及取證工具、設備;
(四)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文書。
第二十六條現場實地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核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并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和說明理由;
(二)可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現場進行測試,并作記錄;
(三)制作現場實地核查記錄,并請申請人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四)在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餐飲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分別填寫《上海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表》、《上海市餐飲單位現場審查表》、《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場審查表》(見附件四)。
第二十七條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下列審查決定:
(一)符合規定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期間許可審查期限中止。
第二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衛生許可事項,或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重大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的期限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提出申請中止行政許可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中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中止期滿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在中止期滿前書面申請恢復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查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區(縣)分局對于以下食品經營者許可申請的審查,應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審:
(一)特大型飯店;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食品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除外)和肉類批發市場;
(四)大賣場;
(五)采用新業態、新工藝,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
(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食品經營者。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應由其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應當通知相關區(縣)分局進行會審。
第三十六條對于在頒發許可證之前未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頒發許可證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無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吊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和補發
第三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
同意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給新的《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原編號不變。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重新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最長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有效期屆滿應重新申請,不得延續。
第三十九條申請延續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復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衛生培訓證明;
(五)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路名或門牌號改變的,應當憑有關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需要改變的,或原生產場所擴建、改建的,或加工場所、主要工藝、設備等項目需要改變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后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地點需要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申請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二十條中與變更有關的材料;
(五)申請變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申請材料應進行書面審查,對屬于以下情形的,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一)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許可證的延續申請;
(二)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三)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應該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變更的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延續的申請,應重點對原許可項目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核準內容是否有變化,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等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證時,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回原證。
第四十五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六十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憑申請書、營業執照、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函說明,申請補發。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設正、副本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只設正本。(各類許可證格式見附件五)
第四十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懸掛或放置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做到亮證營業。
第四十九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業主)、地址、生產經營方式與范圍、衛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名稱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上載明的名稱;
(二)地址按生產經營場地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經營方式和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六的規定填寫;
(四)衛生許可證編號按本辦法附件七的規定填寫;
(五)發證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寫:
1、新發證和延續的,填寫實際頒發日期;
2、變更的,填寫變更后許可證的頒發日期,并注明“變更”字樣;
3、補發的,填寫補發后許可證頒發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食品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一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延續申請未批準的;
(二)食品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原準予許可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設備、設施已不存在,或者原實施許可時提供的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材料已失效,不再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應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食品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五)食品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因嚴重違反《食品衛生法》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七)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區(縣)分局違反本辦法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責令其改正或撤銷。
第五十四條衛生許可證被注銷的,被注銷單位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上繳衛生許可證原件。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及時做好已注銷許可證收繳情況的登記(包括因各種原因無法收繳的)。
第五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公告注銷情況,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于已辦結的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有關許可申請及審查材料及時歸檔,并留存經領證人簽名認可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包括醫療、幼托等機構的營養室。
(二)食品現制現售:指食品現場制作、現場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但不包括餐飲業。
(三)食品生產:指除現制現售、餐飲以外的食品制作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特定種類食品的生產和分裝)。
(四)盒飯:指集中加工、分裝、分送(或供應)的盒裝菜肴和主食。學生盒飯是指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盒飯。
(五)桶飯: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并在供餐點進行現場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六)儲運:指單純進行儲存、運輸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
(七)食品交易市場: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有多個場內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從事食品現貨交易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以及食品專業市場等。
(八)大賣場:指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銷售單位。
(九)定點肉品批發市場:指經市經委定點的可直接采購批發外埠鮮凍畜肉產品的批發市場。
(十)肉品采購銷售:指在本市屠宰場和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產品采購、銷售的經營行為。屠宰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采購生豬并由屠宰場代宰后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直接采購外埠鮮凍畜肉后在批發市場內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
(十一)非實物方式:指經營場所內無實物經營的食品經營方式,包括食品銷售管理(非實物方式)、餐飲管理(非實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實物方式)等。
第五十八條衛生許可證及有關文書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作。
各級衛生監督執行機構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較多,數量較大。凡是反映與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有關的衛生行政許可、變更、延續、復核、日常監督管理、不良行為、注銷等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和特殊載體材料都必須收集齊全進行歸檔。
(一)食品衛生許可。食品衛生生產經營單位預防性衛生審核(選址、設計、竣工)材料、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申請登記表、受理申請通知書存根、現場審查記錄、申請人的資格證、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場地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從業人員資格證明、采樣記錄、整改通知書、審結報批表、批準通知書等。
(二)食品衛生行政延續。行政許可通知書、受理申請通知書、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行政相對單位原核準內容一致承諾書、預防性衛生審核(選址、設計、竣工)資料、現場審核記錄、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其他圖紙)、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防護設施圖、從業人員資格證明、采樣記錄、整改意見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三)食品衛生行更。行政許可通知書、受理申請通知書、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行政許可通知書行政相對單位名稱核準通知書、現場審核記錄、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其他圖紙)、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防護設施圖、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監測記錄、整改意見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四)食品衛生行政年檢。年檢申請書、現場審核記錄、采樣記錄、檢驗報告等。
(五)食品衛生日常監督管理。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產品情況、人員情況、主要衛生設施和設備、質量保證體系等)、監督發現主要食品衛生問題、監督監測效果評價、現場檢查筆錄、監測檢驗報告等。
(六)食品衛生不良行為方面文件材料。行政處罰登記表等。
(七)食品衛生行政注銷方面文件材料。申請報告、法定代表人全權委托書、注銷登記表、收回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注銷通知書、送達回執存根等。
二、食品衛生監督檔案的特點
食品衛生監督檔案與一般文書檔案在形成和管理上都有很大不同,具有動態性、雙套制的特點。
(一)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的管理方式決定了食品衛生監督檔案的動態性
主要表現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即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變化(如環境情況、產品情況、從業人員情況),為加強食品衛生監督,衛生監督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即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執法檢查,按照國家衛生標準要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衛生許可證每年都要進行年檢、變更、延續,日常監管、不良行為處罰等環節的工作程序。以上幾種情況所帶來的變化都會產生相應的文件材料,使食品衛生被監管單位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具有了動態性。
(二)現階段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特點決定了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檔案的雙軌制
以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是以手工操作為主,形成的各類報告、統計分析數據全部是紙質文件材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化技術的應用,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普遍采用了計算機管理系統。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通過計算機數據庫完成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衛生許可的申請、審批、延續、變更、年檢、注銷等管理工作,并隨時掌握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情況,完成各級各類報告、統計分析數據的生成和管理。這樣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不僅產生了紙質文件,同時也產生了相應的電子數據。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檔案最初形成時,就保證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雙套并存,這也決定了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檔案的雙套制管理。
三、食品衛生監督檔案的管理
基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檔案的內容和特點,在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檔案實施全過程管理,保證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管理有序。
(一)動態管理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檔案要以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許可證為單元,形成一證一檔,即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注銷等文件材料處理完畢后,各具體承辦科室應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按有關規定,食品衛生監督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注銷文件材料應于衛生行政許可出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歸檔;日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文件材料可按年度進行整理,最遲應在次年一月底前歸檔;不良行為文件材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行政處罰記錄)自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歸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形成的許可審批材料應在反饋后三個月內歸檔。形成一證一檔,一檔多卷的動態管理。
(二)雙套制管理
2、申報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2張,申請書,場地證明,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在出入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對在出入境口岸內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對出入境口岸食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管理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時應當接受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監督。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見附件1)。
第八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衛生條件:(一)具備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衛生環境、衛生設施及設備;(二)餐飲業應當制定符合餐飲加工、經營過程衛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規范以及保證所加工、經營餐飲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四)從業人員未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五)從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相適應的食品衛生安全常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三)內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機構資料;(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書》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六)生產原料組成成份、生產設備資料、衛生設施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七)食品生產單位提交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八)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以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受理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現場衛生許可考核及量化評分。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及評分的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送達衛生許可證件。《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生產經營項目、變更法人、變更單位名稱、遷移廠址、改建、擴建、新建項目時,應當向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停業時,應當到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向異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產品時,可憑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到該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三章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從業人員每年必須到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健康證明書》。申請辦理《健康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證》申請書;(二)有效的身份證明;(三)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對經審查合格的從業人員,頒發《健康證明書》。《健康證明書》有效期為1年。取得《健康證明書》的人員,方可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和協助本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衛生常識和食品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將健康檢查合格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結果制作成胸卡(見附件2)。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當佩帶胸卡以備檢查。
第四章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查閱衛生許可證。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同時應當建立銷售食品及原料單位的衛生檔案。檢驗檢疫機構定期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抽查,并對其衛生檔案進行審核。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四)使用進口原材料者,需提供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復印件);(五)供貨合同或者意向書;(六)相關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七)產品清單及其他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情況;(四)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情況;(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以及索證情況;(六)食品衛生檢驗情況;(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檢驗;(八)供水的衛生情況;(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十)醫學媒介生物防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應當由2名以上口岸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規范填寫評分表。評分表須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口岸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口岸衛生監督員應當在評分表上注明拒簽事由。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檢驗的有關規定采集樣品,并及時送檢。采樣時應當向被采樣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采樣憑證(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第二十四條航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行生產企業良好操作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等質量控制與保證體系,提高食品衛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風險分析與分級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現場監督情況,對出入境口岸食品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織技術力量,對口岸食源性疾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并提出預防控制對策,開展風險分析。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對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的結果,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級管理。(一)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良好的單位,評為A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A級單位每月監督1次;(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有一個良好的,評為B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B級單位每月監督2次;(三)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一般的,評為C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C級單位每月監督4次;(四)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差,或者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良好,但是日常衛生監督較差的,評為D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D級單位不予衛生許可,或者次年不予續延衛生許可。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不同級別的單位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根據風險分析和日常監督情況,每年1次進行必要的升級或者降級調整(見附件4)。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預警通報,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關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
第三十條
出入境口岸發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處置,并根據預案要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
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三)允許未獲得《健康證明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或者對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的從業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衛生監督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一)未取得《健康證明書》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二)偽造體檢報告的;(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 衛生管理組織(架構)名單;
5、 各類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6、 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為確保項目落實、節約業主經濟成本,業主在先通過中心環保窗口咨詢后,憑業主身份證,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當場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二、業主提供材料
業主根據中心業務科提供的項目審批所需材料清單及材料規范樣本準備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記窗清涉及項目審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記窗口填寫中心小聯辦項目進程單
由工商登記窗口牽頭,中心業務科配合,在確保業主所提供材料齊全、準確后,裝入中心聯審聯辦材料袋。工商登記窗口牽頭填寫《飲食服務類小聯辦項目辦理進程單》(以下簡稱《進程單》)。
四、環保窗口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環保窗口,環保窗口接到《進程單》和材料袋后,本著聯辦優先的原則,完成項目現場踏勘。在項目選址符合環境功能要求,業主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準確,油煙、噪聲、污水等治理設施安裝到位,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周圍公眾參與意見后,環保窗口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許可,填好《進程單》。
五、衛生窗口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衛生窗口。衛生窗口負責與項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聯系,按照聯辦優先的原則完成現場踏勘。衛生窗口憑《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工商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及人提供的委托證明,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以及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資格證明,加工、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加工、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間布局圖,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設施設備清單,衛生管理的組織、制度,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承諾書,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飲食服務業類衛生許可證,并將相關材料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裝入材料袋,填好《進程單》。
六、核發營業執照
第一條 為加強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保證國境口岸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在國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對國境口岸食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管理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時應當接受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監督。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衛生條件:
(一)具備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衛生環境、衛生設施及設備;
(二)餐飲業應當制定符合餐飲加工、經營過程衛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規范以及保證所加工、經營餐飲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四)從業人員未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
(五)從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相適應的食品衛生安全常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
(三)內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機構資料;
(四)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五)生產原料組成成份、生產設備資料、衛生設施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
(六)食品生產單位提交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
(七)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以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受理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現場衛生許可考核及量化評分。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及評分的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送達衛生許可證件。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生產經營項目、變更法人、變更單位名稱、遷移廠址、改建、擴建、新建項目時,應當向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停業時,應當到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向異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產品時,可憑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到該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三章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和協助本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衛生常識和食品法律、法規知識。
第四章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查閱衛生許可證。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同時應當建立銷售食品及原料單位的衛生檔案。檢驗檢疫機構定期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抽查,并對其衛生檔案進行審核。
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使用進口原材料者,需提供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復印件);
(五)供貨合同或者意向書;
(六)相關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
(七)產品清單及其他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情況;
(四)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情況;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以及索證情況;
(六)食品衛生檢驗情況;
(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檢驗;
(八)供水的衛生情況;
(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
(十)醫學媒介生物防治情況。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應當由2名以上口岸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規范填寫評分表。評分表須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口岸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口岸衛生監督員應當在評分表上注明拒簽事由。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檢驗的有關規定采集樣品,并及時送檢。采樣時應當向被采樣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采樣憑證。
第二十一條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第二十二條 航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行生產企業良好操作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等質量控制與保證體系,提高食品衛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 風險分析與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現場監督情況,對國境口岸食品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織技術力量,對口岸食源性疾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并提出預防控制對策,開展風險分析。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對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的結果,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級管理。
在確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可以依據風險分析,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采用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頻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良好的單位,評為A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A級單位監督頻次每6個月不少于1次;
(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有一個良好的,評為B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B級單位監督頻次每3個月不少于1次;
(三)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一般的,評為C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C級單位監督頻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差,或者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良好,但是日常衛生監督較差的,評為D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D級單位不予衛生許可,或者次年不予續延衛生許可;
(五)未開展量化分級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頻次每2個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不同級別的單位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根據風險分析和日常監督情況,每年1次進行必要的升級或者降級調整。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預警通報,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關食品向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
第二十八條 國境口岸發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國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處置,并根據預案要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三)允許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或者對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的從業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
(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衛生監督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體檢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范圍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
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二、職責分工
(二)省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負責本省行政區域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是:
1、組織開展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等的宣傳貫徹工作;
2、審定本轄區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市(地)級、縣級檢驗機構,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4、組織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并組織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5、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結論的審核、匯總,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和名單;
6、組織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7、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8、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9、受理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二)各市局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組織本轄區內有條件的檢驗機構申請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2、指導、監督經批準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開展工作;
3、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申報《食品生產許可證》材料的初審工作;
4、省局授權前提下,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組織審查組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局;
5、負責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6、負責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7、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8、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三)各縣(市、區)局(分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按照總局的統一部署,在省、市局的具體安排下,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專項調查;
2、在省局、市局的組織下,參與申請取證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
3、具備資格的縣(區)級檢驗機構,可以提出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的申請,經市(地)局推薦、省局審批后,在批準范圍內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4、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工作。
三、申證程序
(一)企業申請
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都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隸屬于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并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必須獨立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
2、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也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3、按照地域管轄的原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分別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各2份,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各1份。如企業執行企業標準時,應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1份;出廠檢驗方式為委托檢驗的,應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復印件1份。
(二)受理
1、各市局監督稽查處收到本轄區內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后,對企業申報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將有關申報材料統一上報省局監督稽查處。
2、省局監督稽查處接到各市局監督稽查處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企業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工作。如企業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監督稽查處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由各市局監督稽查處寄送有關企業。企業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給各市局監督稽查處,并附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說明表,由各市局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審查
1、對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如企業現場審查合格的,則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工作需要,應派觀察員隨審查組到企業進行工作督查。
2、審查組一般由三名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取得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企業有利益關系者應予回避。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聘請部門指定,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并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3、審查組實施現場審查前,應將審查計劃上報省局監督稽查處,并將企業現場審查的日程安排提前5個工作日告之被審查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市局監督稽查處。企業每個審證單元的審查時間根據工作量來確定,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個企業多個申證單元應安排統一時間進行審查。
4、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后,應當盡快將審查情況上報聘用部門。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每家企業每個申證單元上報的材料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計劃表》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合格項改進表01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表趴《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報告發證檢驗產品抽樣單各2份,
5、《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合格項改進表》一般不合格項通常在1個月(或現場審查期間)內完成改進;嚴重不合格項通常在3個月內完成改進。驗證工作由參加督查工作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完成。
6、以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組應對其所有生產廠點都進行審查,并且每個生產廠點全部達到要求后,方可給予審查合格的結論.
7、對于已經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以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但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提供的材料應增加相應的證書和證明。
(四)送樣及檢驗
1、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審查組封樣后10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發證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的發證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應的標準,按相關食品《審查細則》中規定的項目對樣品進行檢驗,并在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出具檢驗報告一式4份(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企業各1份,檢驗機構存檔1份)。檢驗報告的檢驗類別注明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
2、檢驗機構應當確保產品檢驗的各項工作(如樣品的處理、保管、檢驗、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批準、發送等)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五)審核匯總
1、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申證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合格報告和符合發證的檢驗合格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省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2、經現場審查,審查組作出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結論不合格的,或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合格,但其產品發證檢驗不合格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若
再次提出取證申請,應當認真整改,須在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兩個月后,才可再次申請。
(六)核準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批準,并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七)發證
省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費用
1、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每類產品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局交付。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由獲證企業向省局交付。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2、除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審查、公告等費用外,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名義的費用。
五、堅持標準,嚴格審查
1、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是市場準入工作的關鍵。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時,要嚴格審查標準,保證審查質量。要注意把握審查細則中的審查關鍵點和關鍵項,嚴格審查企業的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兩個月后,才可再次申請。
(六)核準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批準,并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七)發證
省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費用
1、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每類產品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局交付。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由獲證企業向省局交付。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2、除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審查、公告等費用外,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名義的費用。
五、堅持標準,嚴格審查
1、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是市場準入工作的關鍵。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時,要嚴格審查標準,保證審查質量。要注意把握審查細則中的審查關鍵點和關鍵項,嚴格審查企業的出廠檢驗(自行或委托檢驗)的全面性,幾出廠檢驗(自行或委托檢驗)缺項的,其審查評定應為“不合格”。對不具備自檢能力的企業,必須有與具備承擔委托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簽定的委托檢驗協議,做到批批檢驗;對存在一定缺陷、又在努力改進的企業,各市(縣、區)局要采取多種方式幫助和督促企業完善條件,力爭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發證標準,獲取市場準入資格。
2、企業自檢能力的界定。企業具備自檢能力,是指企業具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所列的“質量檢驗項目表”中出廠檢驗項目里的常規項,即不帶“*”項目的檢驗能力。如出廠檢驗常規項中有一項(含一項)以上項目不能檢驗,即定為企業不具備自檢能力。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所列的“質量檢驗項目表”中出廠檢驗項目里帶“*”項目,企業每年必須檢驗2次。企業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但不必要求企業必須簽定“委托協議”,可在生產許可證年審時檢查企業是否進行了2次檢驗。
六、嚴格紀律,保證質量
1、嚴格工作紀律。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積極為企業服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和省局的有關規定,不得指定企業購買指定單位生產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不得利用職權、工作條件向申證企業索取產品、樣品、禮品。
2、嚴格審查紀律。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審查人員不得向被審查的企業提供有償的咨詢活動,收取勞務咨詢費和加班費,報銷差旅費。不得擅自多抽樣品和處理檢驗樣品。嚴格遵守技術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技術機密,不得向企業索要技術資料.對不遵守審查員工作守則的,違犯審查紀律的,一經發現,要堅決
清除審查員隊伍。
3、嚴格檢驗紀律。承擔市場準入檢驗任務(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委托檢驗)的各檢驗機構,要嚴格遵守檢驗規范,不得超范圍檢驗;不得違規轉包檢驗任務。嚴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嚴禁利用檢驗之便向企業索要錢物。承擔企業出廠檢驗的檢驗機構,要認真履行委托檢驗協議,嚴格出廠檢驗制度,嚴禁收錢了事。為確保發證檢驗的公正性、準確性、科學性,凡承擔發證檢驗的質檢機構,不準再承擔企業的委托檢驗。
4、實行審查工作質量調查制度。省局監督稽查處向每家被審查企業發放《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反饋對審查組工作質量及執行規定情況的評價意見。
5、建立責任追究和通報制度。審查組開展現場審查工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組織審查,確保發證質量。對企業審查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誰審查誰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全省通報制度,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七、加強監督,規范標注
1、各市(縣、區)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對已獲證企業,要通過日常監督、定期監督、年度審查、期滿換證等方式加強監督,確保企業能夠持續保證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要按規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生產許可證.對暫不具備發證條件的企業,要在幫扶企業積極完善生產必備條件的基礎上,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合格。對既不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又不積極改進,到期不提出申請取證的企業,要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政府,提請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或取締。
2、食品的標識標注要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及相關的強制性標準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有關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應當使用標簽,或者使用能夠表明其產品質量特性的證明材料。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如實標明。QS市場準入標志的標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國質檢監督[20*]185號)文件執行。
3、擁有多個獲證子(分)公司的總公司獲證后,其產品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標注:(1)標注總公司的名稱、地址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2)標注總公司的名稱、地址和子(分)公司的名稱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3)標注子(分)公司的名稱、地址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相一致。
(二)經營場所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具體地點。
(三)許可范圍包括食品經營者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四)主體類型應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已經頒布的市場主體分類標準填寫,與登記注冊的類型一致。具體分為:(_)內資企業
;(_)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_)外商投資企業;(_)個體工商戶;(_)農民專業合作社。
(五)負責人是指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業主承擔。
(七)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始,有效期為_年,期限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核定標注。按照實際許可的起止日期填寫。
五、食品流通許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受理。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_、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_、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_、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_、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_、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工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查。
審查方式為書面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
_、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對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對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內容:
(_)《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_)《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是否與申請書一致;新增食品經營項目的,審查該營業執照是否合法有效。
(_)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審查申請許可的經營場所是否具體明確,與《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表》填寫的經營場所證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關產權或租賃方是否簽字或蓋章。
(_)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審查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粘貼。
(_)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是否提交,清單清晰、明確。食品經營中不涉及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_)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審查是否提交。
(_)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規模較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將有關制度合并。
(_)食品流通安全責任承諾書中是否承諾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
(_)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_、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的重點對象:
(_)零售散裝食品的經營主體;
(_)對在縣城以上經營食品批發或批零兼營的經營主體。
進行現場核查時,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經核查人員、申請人簽字,加蓋工商所印章后,許可機關、工商所分別存檔。負責現場核查的有關責任人,要每天定時進入電腦食品許可軟件現場核查模塊,搜索有關信息,開展現場核查工作。并將現場核查情況錄入電腦現場核查模塊。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批。
審核人員、現場核查人員對申請者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后,由審核人員出具《食品流通許可審核意見表本文來源:文秘站 》,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根據審核意見表的情況,審批食品流通許可。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 公告,并舉行聽證。如依法需要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二十天期限內。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變更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注銷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撤銷、注銷及吊銷
(一)變更。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凡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已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在其許可證的有效期內:
_、名稱發生改變的,申請人應當先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后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
_、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負責人發生改變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證變更事項涉及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核準變更后,依法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撤銷。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
_、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_、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_、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_、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_、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三)注銷。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的情形:
_、《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_、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_、食品流通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_、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_、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許可證》注銷后,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變更,或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四)吊銷。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至九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五)延續。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的申請許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六)補證。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七、流通許可證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各地要加強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但不得強制要求其換證。對于原衛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以及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要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對超過有效期限而未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責令停止經營,督促其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責令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八、食品流通許可與監督管理檔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許可檔案管理制度。許可證的管理檔案包括許可檔案、信用檔案,將許可檔案與登記注冊、市場巡查、經濟戶口和食品安全監管等信息銜接,作為信用分類監管的參考依據。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文書檔案工作機制。檔案資料主要內容包括: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許可申請、注銷許可申請)書、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等涉及的相關原始資料,及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時,要加強食品許可檔案的規范化管理,嚴格管理責任,切實保障檔案的完整、真實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許可管理數據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及吊銷情況等許可管理數據庫。積極推進食品流通許可信息化管理,應用食品流通許可軟件,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證受理、審核、發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信息化網絡體系。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三)整合管理資源,實現資源共享。要創造條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電子檔案,實行信息化網絡管理,整合資源,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許可機構與登記注冊機構應當整合食品流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加強對各類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許可和登記注冊管理情況內部通報制度,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把撤銷、注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名單以及相關處罰等情況,告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核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并依法嚴格把關。
(四)利用網絡平臺,加強信息溝通。通過媒體、政府網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銷、撤銷和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 流通經營者名錄。同時要加強與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食品流通許可的有關信息。對被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到期的,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食品市場主體,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及時予以公布。
九、監督檢查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_、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依法查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_、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否則,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_、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__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_、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有上述行為,依據《許可辦法
》__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_、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