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工作計劃匯總十篇

時間:2022-08-14 17: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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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工作計劃

篇(1)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濕地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等,擬定我市的地方性林業、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組織、監督實施。

2、擬定全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3、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果品的生產管理。

4、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年森林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市林地、林權管理,協調處理林權糾紛;監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與更新、木材運輸、經營與加工,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申報和管理。

5、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準頒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負責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貴樹木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和申報。

6、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林木案件;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7、組織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審批;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

8、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管理市級以上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市級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國有林業資產。

9、制定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全市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10、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進外資項目工作。

11、組織、指導、協調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

12、負責*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和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森林火災信息。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領導崗位職責

根據市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的種類和性質,明確局長崗位職責如下:

(一)局長崗位

1、全面負責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工作,為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

2、率先垂范,帶頭依法行政,在全市林業系統營造遵守法律的氛圍;

3、堅持依法決策,建立和落實依法決策工作機制;

4、按照林業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需要由市林業局主要領導審批的重大林業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對市林業局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討論決定;

5、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二)主管市屬場圃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2、負責審定市屬場圃年度工作計劃

3、參與組織制定市屬場圃長期發展規劃;

4、指導市屬場圃業務生產工作;

5、指導市屬場圃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場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綠化、林木種苗管理及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

4、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負責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種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4、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

4、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行政工作。

三、執法機構職權及崗位責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和“林業三定”方案的規定,市林業局行政許可事項16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處罰91項。資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和*市森林植物檢疫中心站、*市林業站等內設機構或二級單位分別為上述權力行使的責任部門。

資源和林政科

資源和林政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體承擔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林木采伐、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林權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臨時占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2)對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4)對林種變更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5)對封山育林區內采石、采砂、取土開礦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6)對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八條。

(7)木材運輸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8)林木采伐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二條。

(2)對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3)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4)對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5)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6)對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對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7)對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8)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9)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10)對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11)對擅自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為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2)對出租、轉讓、抵押、拍賣或者作價出資森林資源資產未進行評估;對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毀、流失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13)對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權: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務的。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14)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林地內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進行工程建設等活動的,超過批準數量多占林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15)對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及移植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內的樹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16)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含加工)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17)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18)對在林地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在林地內建造墳墓;在封山育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防護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內放牧;在林地及其邊緣地帶燒荒、燒紙、吸煙、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在樹下堆放或者焚燒作物秸稈、雜草等可燃物;亂砍、亂折樹木;在林地或者樹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為的處罰權。

依據:《*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二)崗位職責

1、資源和林政科長崗位

負責科內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一

(1)協助科長進行林權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林地管理;

(3)協助科長做好林政執法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林業執法的復議與應訴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科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3、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二

(1)協助科長進行各級森林公園管理、規劃、編制、評審、申報、審批;

(2)協助科長做好旅游收入統計報告;

(3)協助科長做好綠委辦的日常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執法培訓及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行政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協助科長做好、轉辦件、督辦件的督查;

(8)協助科長做好信息工作。

4、資源和林政科員崗位

(1)協助科長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驗收、檔案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及林產工業管理;

(3)協助科長進行木材運輸及木材檢查站管理;

(4)協助科長進行采伐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照管理;

(5)協助科長進行生態公益林及護林員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八條

(2)林區生產性用火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

2、行政處罰權

(1)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崗位職責

1、森林公安科科長崗位

(1)在市林業局和市公安局的領導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協調各類森林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

(4)組織協調全市森林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偵破重特大案件;

(5)及時主持召開科務會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制定編制、擬定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

(6)負責市森林公安科各項公安業務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長崗位

(1)在科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科長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業務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森林公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

(5)負責市森林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

(6)分管負責全市林業派出所等級達標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林業站

*市林業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木種苗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組織召開全市種苗工作會議;負責區縣兩證發放指導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兩證發放工作;負責全市種苗半年報和年報統計工作;負責林木良種標簽發放工作;負責組織參加各類苗木交流會;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苗圃、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種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2)對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

(4)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

(5)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

(6)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五條

(7)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購林木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六條

(8)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七條

(二)崗位職責

1、*市林業站站長崗位

負責站內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市林業站副站長崗位

(1)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管理;

(2)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管理;

(3)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執法工作;

(5)協助站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中心相關工作;

(6)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站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8)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9)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指導工作;

(10)協助站長做好林木良種標簽發放使用工作;

(11)協助站長做好種苗統計工作;

(12)協助站長做好苗木交易會的參展工作;

(13)協助站長做好苗木調研工作。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預測預報、森林植物檢疫工作、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自然保護區和濕地管理、瀕危物種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

(2)對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3)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對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管的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5)對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6)對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

(7)對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8)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9)對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10)對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11)對引進種子、苗木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六條

(12)對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二條

(13)對采集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14)對出售、收購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15)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篇(2)

20__學年第一學期教導處工作計劃20__年工作計劃

20__年行政工作計劃

交通局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劃

20__年度醫院工作計劃

鎮土地所20__年工作計劃

20__年全市民政工作計劃

20__教師校本培訓計劃

20__年中學工作計劃

鎮政府20__年城建工作計劃

20__年度宣傳工作計劃(鄉鎮)

鎮政府20__年計劃生育工作計劃

鎮農辦20__年度工作計劃

教務支部20__年度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鎮政府20__年經委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20__年水務局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鎮政府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52)

20__年護理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20__班主任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主管醫師個人工作總結(,20__年1月6日,154)

20__年春運期間公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20__年1月6日,151)

市公路管理局委員會20__年黨務工作要點(,20__年1月6日,101)

區20__年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預防科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公訴科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20__年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意見(物價局)(,20__年1月6日,101)

20__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導處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地稅局機關支部20__年工作總結(,20__年1月5日,112)

工商局黨務工作匯報(,20__年1月5日,112)

工商銀行分行20__年工作總結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5日,126)

街道人大工委20__年工作要點計劃(,20__年1月5日,181)

團委辦公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1日,180)

20__ 黨支部工作計劃(,20__年1月2日,353)

學校衛生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46)

20__年財務工作思路(,20__年1月3日,451)

20__年工會工作計劃(,20__年1月2日,409)

20__工會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265)

市經濟商務局20__年工作總結和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54)

民政局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81)

20__-20__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20__年1月3日,150)

某中學20__-20__學年工作思路(,20__年12月31日,148)

20__年林業工作計劃(,20__年1月2日,154)

新城區教育督導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2日,138)

計生協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51)

通信部門20__年度工作總結及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80)

檔案室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60)

公司黨委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75)

20__電教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42)

20__年度個人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265)

辦公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2日,574)

駐村工作突破年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0日,163)

村20__年-20__年經濟發展三年規劃(,20__年12月28日,281)

20__年檔案工作計劃(,20__年12月28日,220)

X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20__年工作目標(,20__年12月28日,277)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20__年工作要點(,20__年12月28日,249)

20__年度愛國衛生工作計劃(,20__年12月26日,325)

行政效能建設工作情況匯報(,20__年12月21日,227)

縣宣教工作20__-20__年規劃(,20__年12月21日,270)

20__年社區科普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9日,336)

20__年全市黨委系統信息工作意見(,20__年12月19日,318)

平安社區建設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7日,389)

20__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暨平安建設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7日,531)

創建平安學校建設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7日,224)

20__年街道辦工作要點與計劃(dyx558,20__年12月14日,469)

村20__—20__年新農村建設規劃(,20__年12月4日,427)

20__黨支部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日,3330)

篇(3)

林業局20__年工作要點計劃(,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黨建工作意見(物價局)(,20__年1月8日,100)

__酒店20__年營銷計劃書(,20__年1月8日,101)

教育局基礎教育處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教育局)(,20__年1月8日,100)

教育局計劃財務基建處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20__年電網調度運行工作計劃(,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衛生局)(,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財務工作計劃(,20__年1月8日,100)

辦事處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辦事處)(,20__年1月7日,100)

20__年辦事處工作計劃(,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市城市行政執法局)(,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殘聯)(,20__年1月7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文教局)(,20__年1月8日,101)

20__年工作計劃(市場辦事處)(,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__年1月8日,100)

黨委辦公室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8日,151)

20__年工作計劃(民政局)(,20__年1月7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民宗局)(,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計統局)(,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財政局)(,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監察局)(,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司法局)(,20__年1月8日,100)

20__年工作計劃(環衛局)(,20__年1月7日,101)

20__年工作計劃(外經貿局)(,20__年1月8日,101)

20__年工作計劃( 安監局)(,20__年1月8日,101)

20__年工作計劃(科技局)(,20__年1月8日,101)

20__年工作計劃(農林局)(,20__年1月8日,102)

20__年工作總結和20__年工作打算(旅游局)(,20__年1月8日,102)

20__年工作計劃(水務局)(,20__年1月8日,101)

20__年工作總結和20__年工作思路(民企公司)(,20__年1月8日,102)

縣農業局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8日,101)

20__年工作總結及20__年工作安排(,20__年1月8日,154)

20__年工作總結及20__年打算(政府辦科員)(,20__年1月7日,102)

公司財務科20__年工作總結及20__工作要點(,20__年1月7日,155)

鐵路車站團委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7日,102)

物業管理中心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7日,101)

關于20__年縣市場整頓工作安排意見(,20__年1月7日,102)

開發區企業黨委20__年工作計劃要點(,20__年1月7日,101)

發電公司黨委會20__年工作計劃要點(,20__年1月7日,101)

電大團委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7日,101)

20__年市商務局信息化工程建設實施計劃(,20__年1月7日,102)

20__年街道辦事處工作計劃(,20__年1月7日,190)

區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7日,184)

20__年各行各業工作計劃專題(,20__年1月7日,407)

20__年春運期間公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20__年1月6日,183)

市公路管理局委員會20__年黨務工作要點(,20__年1月6日,116)

區20__年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9)

預防科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7)

公訴科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5)

20__年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意見(物價局)(,20__年1月6日,113)

20__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導處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8)

20__年德育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5)

20__學年第一學期教導處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0)

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6)

20__年行政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32)

交通局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4)

20__年度醫院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220)

鎮土地所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7)

20__年全市民政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3)

20__教師校本培訓計劃(,20__年1月6日,112)

20__年中學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2)

鎮政府20__年城建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0)

20__年度宣傳工作計劃(鄉鎮)(,20__年1月6日,113)

鎮政府20__年計劃生育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1)

鎮農辦20__年度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3)

教務支部20__年度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3)

鎮政府20_ _年經委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1)

20__年水務局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7)

鎮政府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76)

20__年護理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5)

20__班主任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13)

篇(4)

一是認真履行價格調控監管職能,科學制定年度價格調控工作計劃和調價預案,市場價格總體呈平穩略有上漲態勢,1至9月份,我市居民消費價格(CPI)同比上漲2.3%,低于市和省的平均漲幅,價格調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積極推進農產品平價商店的建設。今年建立了10家農產品平價商店(區),每天推出15個蔬菜品種,以低于市場平均價20%以上銷售,平價直銷區每天還推出5個以上低于1元的低價蔬菜銷售。三是加強房產市場價格監管。貫徹執行《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價格申報備案工作,今年以來,共受理53家企業的商品房價格申報57批次,92.42萬平方米。四是嚴格執行清治亂減負政策,轉發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同時為貫徹省物價局和市物價局關于清理規范政府制定價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意見的精神,對我市各鎮區開展清理規范工作。同時積極實施《企業付費登記監督卡》制度,在全市百家不同類型企業中建立《企業付費登記監督卡》,加強對企業付費情況的監督。

二、平穩出臺調價項目

一是根據國家、省對客運出租車運價管理的相關規定,經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于9月29日了市物價局太價費字〔2013〕第61號《關于取消客運出租汽車“五分鐘免費等候”的通知》,并由2013年10月8日起執行。二是深入推進電、氣價格改革。貫徹落實省物價局蘇價工[2013]182號《省物價局關于試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式電價的通知》和省物價局蘇價工[2013]200號《省物價局、省民政廳、省電力公司關于印發〈省居民階梯電價免費用電基數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于2013年7月1日起試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式電價。根據市物價局蘇價工字[2013]96號《關于實施市區管道天然氣工業商業用氣價格并軌的通知》精神,并報市政府批準,于8月20日實施市物價局太價管字〔2013〕第46號《關于實施市管道天然氣工業商業用氣價格并軌的通知》。三是有效緩解蒸汽價格矛盾。根據企業提出的申請,在對企業煤炭進貨價格及周邊縣市的蒸汽價格進行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蒸汽價格與煤炭價格聯動的政策原則,于9月6日對我市蒸汽的銷售價格作出適當下調。

三、加強價格監測預警

一是做好價格指數編制工作。今年我市居民價格指數和農業生產價格指數均持續低位運行,呈先高后低格局。1—9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分別為103.6%、102.9%、103.1%、102.8%、102.7%、101.5%、101.6%、101.8%、101.1%,累計為102.3%;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累計為99.55%,微有下降。二是做好常規價格監測工作。根據上級要求,進一步完善價格監測網絡,擴大監測范圍和品種,提高監測頻次,密切關注價格運行態勢,及時掌握糧油、肉禽蛋等日常消費品以及成品油、水泥、煤炭等重要基礎性商品價格變動情況。截止10月,共完成10余項監測項目的數據采集、上報任務,累計上報185次,為政府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四是通過價格信息平臺。我市重要民生商品價格采集公布工作今年公布了主副食品、家用電器、常用藥品類等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共21期。通過網絡、公示欄等載體,結合“價格服務進社區”活動開展,選擇全市主要商場、賣場、藥店銷售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進行采集公示,實實在在“價比三家”,使廣大群眾充分享有價格知情權,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歡迎和好評。

四、加強監督倡導誠信

一是整頓和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重點整治交通運輸、公園景點、停車收費、餐飲住宿等旅游服務的價格秩序,嚴肅查處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開展了元旦、春節、“五一”、端午等節日市場價格專項檢查,重點對城區及各鎮農貿市場、糧油批發市場、超市、商場的價格進行了巡查。二是開展各項專項檢查。開展了涉農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對林業站、畜牧獸醫站、農資價格、浮橋等三個鎮建管所進行了檢查;開展了教育收費檢查,重點抽查了沙溪等中、小學及幼兒園、健雄學院的收費檢查。中高考期間開展對兩考考場周邊賓館、飯店、餐飲、文具用品、停車場、出租車等的價格和收費及明碼標價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切實維護好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配合市局開展涉企收費檢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三是開展“誠實標價,明碼實價”活動。為貫徹落實好省局《價格蘇省明碼實價規定(試行)》及市局《關于開展誠實標價明碼實價工作的通知》,3次召集了各大商場老總進行座談,征求經營者的意見,商量制定了落實辦法,進一步促進零售業在價格規定之內規范有序競爭。四是強化價格誠信和價格舉報工作。認真組織開展了創建省級價格誠信單位發動、申報,組織了申報單位的培訓、指導和預驗收,我市9家企業榮獲“2011-2013年度省價格誠信單位”稱號。依托12358價格舉報電話、網上投訴、12345便民服務熱線等平臺,共受理消費者各類價格咨詢投訴93件。經過及時調查處理,共退還消費者多收價款60000余元,辦結率、回復率均達到100%,較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推進政務公開

深化價格政務全面公開,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通過“中國”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32條,通過本局網站公開各類價格信息56條,確保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繼續貫徹落實全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會議精神,成立了局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認真組織開展了價格行政權力的清理、重新編制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等基礎性工作。

六、積極推進行政調解工作

篇(5)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段餀喾ā返墓紝嵤?,為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指明了發展方向,奠定了法理基礎,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明晰林業產權,實現定分止爭

《物權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定分止爭,明晰產權歸屬,杜絕各種糾紛爭執。先秦法家曾經揭示闡述過這一深刻道理。管子說過:“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慎子提到著名的兔子理論:“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呂氏春秋•慎勢》)。商鞅進一步地闡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商君書•定分》)。當兔子所有權這一物權不明確時,按照先占主義原則,誰實際占有該物,就獲得了兔子所有權。因此,要避免出現眾人爭奪物權的不穩定狀況,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確物權。這個確定物權的行為就是“定分”。需要指出的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今天,物權日益發達,不僅所有權需要“定分”,用益物權也需要“定分”。

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就是“定分”,具體來說是將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承包到戶,同時由政府登記并頒發權屬證書,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和保護。在通過“定分”、明晰權屬關系后,農戶成為了權利主體和經營主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等權能,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實踐表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現了“山定主、樹定根、人定心”,定分止爭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化解了大量林區糾紛矛盾。據統計,福建省2003年以來,共調處各類涉林糾紛22333起,面積193.1萬畝,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穩定。邵武市家塘鎮鐵羅村,通過林改,從有名的“上訪村”變為“穩定村”。江西省通過林改解決了90%多的山林糾紛?!段餀喾ā返墓紝嵤?,將會更加有力地鞏固和發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定分止爭”成果。

(二)理順生產關系,實現物盡其用

物權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物權具有通暢便捷的交易機制,是促進權利人利用其財產,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的前提。《物權法》發揮“物盡其用”的功能,關鍵在于設計好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權利人通過擔保物權制度,拓寬融資渠道,分散經營風險,增強物權交易功能,實現物盡所用。所有權人通過用益物權制度,將自己的財產和土地交給最能發揮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實現“物盡其用”,這對實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集體林原來的生產經營模式僵硬低效,生產關系不順導致了植樹造林難、護林防火難、科技推廣難、產業發展難、農民增收難等問題,最終造成集體林地生產力低下。目前全國25億畝集體林地平均每畝森林蓄積量僅為3.3立方米,既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更低于世界水平。集體林經營管理模式改革是大勢所趨,是農村林業發展的必由之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就是實現《物權法》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的生動的實踐。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設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明確林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這一用益物權交給農戶,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發揮了農村土地的效用。2005年以來,福建省植樹造林總面積連續3年每年超過200萬畝,比改革前翻了一番。江西省林改兩年多來,每年人工造林面積是近10年最多的。山區農民成為山林的經營主體,舍得投入、精心經營,“把山當田耕,把樹當菜種”,大幅度地提高了林地生產力和單位面積產出率,收入也不斷增長。2006年永安市農民人均林業收入2513元,占農民人均收入的51.2%,比改革前增長3.4倍,有的農戶收入可達萬元。2005年江西省農民林業現金收入比2004年增長40%以上。

(三)明確私有物權地位,平等保護公私財產權利

《物權法》強調對公共財產權利和私人財產權利在法律上給予平等保護,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在社會主義國家立法中是重大的理論突破和制度創新,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物權法》這一立法價值取向有效化解了困擾非公有制林業主體發展的難題。一方面,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得到鞏固,廣大山區農民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得到物權保護,在土地調整、征地、拆遷等過程中農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為社會民間資本進入林業領域奠定了基本法律制度基礎。江西省非公制造林比重從2004年的不足30%上升到2005年的64.7%,社會投資造林資金達到4.26億元,全省社會投入造林資金2006年達5.47億元。福建省南平市2006年個體私營造林面積占全市造林面積的75.5%;莆田市個體私營造林3.3萬公頃以上的大戶達45家。

(四)理順公共資產支配秩序,遏制公有資產流失

《物權法》在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公共資產支配秩序這個極為重大的制度建設方面,表現出極大的理論創新勇氣。無庸置疑,公有制不能僅僅停留在抽象的政治訴求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法律實現上?!段餀喾ā吠ㄟ^具體的民事規范加強了公有制的法律實現形式,利用《物權法》“特定主體、特定客體、特定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這個基本法律規則,將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等支配關系在法律上規定清楚,并從權利的享有與義務責任承擔相結合的角度,建立公共資產保護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我國林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類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堅持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林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物權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段餀喾ā吠瑫r規定,涉及土地承包、調整、補償資金以及集體企業處置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體成員決定。從各地實踐來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嚴格推進,林地承包方案等重要事項由集體成員決定。《物權法》通過相關物權制度,對包括林地在內的集體所有資產支配管理加以規范,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林業各項改革在公共資產領域建立起“權利、義務與責任”清晰的具體制度,為有效地防止公有資產流失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

二、《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推進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開創了有利局面

現代林業建設需要規范、高效、通暢、便捷的現代市場機制。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仍然有較大差距。市場交易是優化配置生產要素的基礎條件,借助現代市場機制,才能使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積聚,促進林業生產力發展?!段餀喾ā返闹贫ê蛯嵤瑢嫿ìF代林業市場機制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符合林業發展要求的市場機制,一是要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二是要充分利用好土地和資金兩類財產的使用關系。就土地使用關系而言,通過承包流轉使林地所有權與林地使用權分離,由最能發揮其價值的人來使用和經營林地?!段餀喾ā吠ㄟ^設定用益物權制度實現這種利用關系。就資金使用關系而言,《物權法》設定的擔保物權制度可以極大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林業市場機制,這類財產利用關系猶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相互促進,相輔相成。林業發展領域如果不能建立起相應的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現代林業市場機制也就無從談起。

(一)保護主體平等地位,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物權法》不僅厘清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的界限,并從制度上明確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馬克思說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買者與賣者之間必須遵守交換的等價法則?!币虼耍У袅似降?,就失掉了市場經濟;失掉了公平競爭,就失掉了共同發展。現代林業建設應該對所有的市場主體,包括國有、集體和私有主體,都一視同仁,使其具有平等地位。這需要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要求提高駕馭市場的能力,進一步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夯實林業市場機制構建的基礎

《物權法》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是用益物權,并建立起相關的用益物權制度,給予了物權的保障,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這為建立農村林地用益物權制度奠定了基本框架。

同時,《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用益物權的有關規定,國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也屬于用益物權,也應當實現“物盡其用”的目標。

在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不改變的前提下,《物權法》對農村集體林地和國有林地用益物權制度的創設,為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用益物權制度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條件。市場交易的前提是擁有可依法交易的財產權。這不僅要求在法律上明確物的總括利益的歸屬,即明確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還要明確物的使用價值利益的歸屬,即明確物的用益物權人。林地是最基本的林業生產要素之一,但由于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土地所有權不具有可轉讓性,要通過市場機制來有效配置資源,創立林業用益物權制度,對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具有根本性的意義。

(三)健全擔保物權制度,盤活森林資源資產

擔保物權在于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擔保債權,融通資金?!段餀喾ā吩趽N餀嘀贫壬先〉昧送黄?,設立了抵押、質押、留置、權利抵押等諸多制度,并擴大了抵押擔保物的范圍。根據《物權法》規定,幾乎所有可交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抵押物?!段餀喾ā吠晟屏说盅簱C制,改變了林權抵押貸款的不利局面,為盤活森林資源資產,拓寬融資渠道,將林權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改革開放初期,由于當時社會歷史條件還不成熟,國家對于林地使用權抵押比較謹慎。按照擔保法規定,可以抵押的僅限于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即“四荒地”使用權。同時,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才可以抵押,也就是說抵押物的范圍只限于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這就把“四荒地”以外的林地使用權,排除在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此條規定的農作物包括森林林木,土地使用權也包括林地使用權。按照此規定,林地使用權抵押得不到司法保護,意味著一旦債務不清償,債權人不能通過司法救濟來行使抵押權,無法處置抵押物,要求債務清償。其結果,必然導致森林資產難以作為財產抵押來融資。

《物權法》完善了不動產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即可抵押,其立法意圖就是抵押財產無需法律規定,只要不被法律禁止,即可抵押。在《物權法》中,林地、草原與耕地都是農業用地類型?!段餀喾ā访鞔_規定,禁止抵押的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并沒有在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內。同時,《物權法》規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并且允許多項財產一并抵押,所以林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的林木可以一并抵押。

林業經營具有周期長、投入大、見效慢的特點,因此森林資產抵押融資對林業生產經營具有重大意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農實現增收,目前主要是對現有森林資源的財富存量進行初始分配帶來的,隨著改革向縱深推進,林農增收必須依賴于經營森林帶來財富增量。廣大農戶成為經營主體后,要提高林地生產力,必須自己加大投入、加快資金周轉。在目前農村融資狀況下,山區農民融資十分困難,因而以林權抵押貸款為主的小額貸款顯得極其重要。福建、江西等地的實踐充分證明,以林權抵押貸款為主的小額貸款成為山區農民發展生產、勞動致富等的原始推動力之一。

三、《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切實保護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奠定了堅實基礎

《物權法》是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基本法律,也是保護廣大山區農民基本利益的基本法律。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我國“三林”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通過充分尊重和有力保護廣大山區農民的私有財產尤其是新增財產,是激發他們改善私有財產保有狀況,創造更多社會財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前提?!段餀喾ā吠ㄟ^設定各種制度和救濟方式,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嚴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一)保護林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社會各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性質一直存在爭議?!段餀喾ā穼⑥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明確界定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類型,確立了基本的法律地位,為土地承包經營人得到更為全面的物權保護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借鑒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經驗,將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即由原來體制下的集體所有、集體使用,改為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成員使用,目前主要通過家庭聯產承包的合同形式予以確認。這種以承包合同為基礎的農地使用關系,受到債權作為相對權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林地承包經營權容易受到其他人的侵害?!段餀喾ā反_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使農戶對林地的使用權由債權轉變成物權,為實現農地使用關系的物權化提供了法律基礎,為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消除和減少侵害農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廣大農戶的經營自,進一步激發其生產積極性,創造財富,促進林業發展,提供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物權法》不僅明確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而且延長了對林地的承包期限,強調土地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繼續承包?!坝泻惝a者有恒心”,這一規定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使用土地的權利,這對經營周期長、投入大的林業來說,意義重大。

(二)完善農村集體成員的決策權

《物權法》首次明確集體所有權的權利性質,并將原來“集體所有權”改為“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權”,具體規定了土地承包、調整、補償等處置集體財產事項必須由集體成員決定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從制度上堵住了侵害農民“成員”權力的漏洞,十分有利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鞏固集體林經營模式轉變的成果。

(三)健全林地征收征用補償制度

《物權法》為了防止林地等農村集體土地受到侵害,健全和完善了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建立了更為嚴格的補償制度。《物權法》規定了比較詳細的關于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原則,強調必須足額補償。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還規定了征收農民使用的土地,必須對農民個人承包經營權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將商業目的的用地排除在國家征收之外,企業取得商業用地,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土地使用權人農戶或居民談判簽約;對于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及強行攤派等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了救濟措施。這對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積極應對新挑戰,制定有力措施全面貫徹《物權法》

(一)《物權法》的公布實施對依法治林工作帶來新挑戰

《物權法》的公布實施,對現代林業產權制度構建、相關林業政策調整,對依法治林、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現代林業建設帶來發展的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

(1)集體林產權不明晰、林權不落實所引發的矛盾將進一步凸顯。針對集體山林歸屬不清、權責不明、經營機制不活、產權流轉不規范等制約林業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近年來,福建、江西、遼寧、浙江、云南等省率先開展了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減輕稅費、規范流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取得了階段性的顯著成效。但從全國范圍來看,這項基礎性林業改革工作的推進速度還不快,大部分省份的改革還沒有展開,集體林產權仍然處于不明晰的狀態,使得廣大群眾投身林業、發展林業的積極性遲遲無法調動起來,發揮出來。這也成為農村和林業領域貫徹落實《物權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一個制度,需要加大推進力度,用典型引導這項改革在全國范圍的全面展開。

(2)集體林地被劃入自然保護區和國營林場經營區所帶來的沖突將進一步凸顯。其一,在國營林場建立發展過程中,集體林地被劃入國營林場經營區,但權屬沒有改變。《物權法》公布實施之后,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被占的林地主張其權利成為潛在的沖突因素。國營林場要想繼續使用集體林地,應當采取合法手段來獲取林地使用權。比如,采取租賃、合營或征用等方式使用集體所有林地。其二,在自然保護區建立發展過程中,集體林地被劃入自然保護區,但權屬沒有改變。無論處于核心區、試驗區還是緩沖區,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林利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計受到影響。《物權法》公布實施后,自然保護區建設應當正視這一問題,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這一問題。

(3)個人投資營造的林木被劃入公益林所帶來的矛盾將進一步凸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地陸續出臺了“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等鼓勵個人等非公有制主體投資造林的政策,廣大林農及其他業主通過林業項目貸款、世界銀行貸款或者其他自主投資等發展用材林造林項目,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林業發展,廣大林農和業主對這些“綠色銀行”也有著很大的獲利預期。按照《物權法》規定,物權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力,享有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投資者,依法可以主張相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權利。但是,目前部分林農等個人投資營造的林木被劃入重點公益林,林木被禁伐或限伐,經營受到限制,經濟受到損失。雖然有部分政策補償或者補助,但是相對于林農的巨大付出和沉重的還貸壓力,無異于杯水車薪。林農的生產積極性受到挫傷,部分甚至陷入債務重重的窘況,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該積極探索,采取合法手段妥善解決,化解這些矛盾。

(4)林權確權發證與林業建設改革實踐發展的不適應將進一步凸顯。按照《物權法》規定,國家將逐步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包括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按照森林法等相關規定,林權登記管理主要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林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林業管理的重要手段??傮w來看,在林業建設和改革中,尤其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廣大林業基層工作機構較好地完成林權登記的相關工作。但是,目前還有一些地方確認權屬發放林權證的工作推進緩慢,與林業改革和發展等工作需要不相適應?!段餀喾ā饭紝嵤┲?,國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會對林權登記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林權登記管理工作機構將面臨著新的挑戰。

(5)野生動物物權相關規定的不完善導致的相關問題將進一步凸顯。《物權法》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所指的野生動植物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野生植物。但是,在實踐中逐步暴露出我國現有野生動物物權制度的局限和漏洞。主要是:其一,馴養繁殖國有野生動物資源的產權歸屬亟需明確。按照《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權。國有野生動物資源經過馴養繁殖之后產生的新一代,作為孳息也應該屬于國家所有。但是,目前私人獲得馴養繁殖國有野生動物許可權之后,可以進行經營交易,獲取收益。這明顯與《物權法》規定相矛盾,亟需研究國有野生動物經過馴養繁殖后新一代的權屬關系,以及出售利用收益的性質和歸屬。狩獵權也需要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確定歸屬制度。其二,國有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賠償制度需進一步健全完善?!段餀喾ā芬幎▏蚁碛袊幸吧鷦游锼袡啵吧鷦游镌斐伤藫p害,如果沒有免責事由,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目前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而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由有關地方政府承擔。這種權責利關系需要進一步合理調整。其三,非國有野生動物的種質資源如何保護,出現法律空檔。依照《物權法》規定,個人或者集體對其所有的野生動物依法享有處置權,但是,對非國有野生動物種質資源的保護,法律規定存在缺陷,為防止我國種質資源向境外流失,應強化法律完善。

(6)采伐限額政策與權利主體物權行使的矛盾將進一步凸顯。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四個方面權能。目前,采伐限額政策對處置收益的限制已經超出了物權行使所應該承擔的社會義務的范圍,對于商品林而言更是如此。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國家對公益林已給予了生態效益補助,但是經費的性質僅屬于公益林提供生態產品的財政激勵,不屬于物權損害賠償,也不屬于生態產品的交易價格。這些限制已經與《物權法》相違背,將給林業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帶來巨大的挑戰。在過去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限制是必需的,但是到今天,采伐限制政策應該根據實踐發展進行調整,或加大購買生態產品的公共財政支付,或形成生態服務交易機制,保護生態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公權的行使應當在尊重和保護私權的基礎上進行。

(二)貫徹《物權法》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對策建議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將帶來極為深刻的影響,我們應當在分析現代林業建設和依法治林所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的基礎上,認真學習貫徹《物權法》,加強林業物權制度研究,建立和完善現代林業物權制度,促進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和宏觀調控機制創新。

(1)以《物權法》統一思想,積極推動林權制度改革?!段餀喾ā返暮诵脑谟谕ㄟ^物權法定,明確物的歸屬,達到“定分止爭”,從而實現“物盡其用”。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我國林業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明晰產權、分清權責,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等生產經營者造林營林管林的積極性,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和勞動成果,促進林業發展,實現興林富民。兩者的本質目的是一致的。要把在全國范圍內推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林業貫徹落實《物權法》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過深化改革,使物權法律制度在林業法律制度體系中得到全面體現,并貫穿到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真正搞好用益物權,利用好擔保物權,實現物盡其用,促進林興民富。

(2)抓緊研究應對物權沖突的對策。對國營林場、自然保護區所占集體林地林木情況進行調查,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區分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方式,制定相應的政策進行調整。要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待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出臺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財政政策,也可以采取用經營管理區以外的國有林地置換區內的集體林地、組織核心區居民移民的辦法,解決當地原居民的生計和發展問題。對個人投資營造而被劃入重點公益林的,適應《物權法》應當積極探索新機制。

(3)加強林權登記工作?!段餀喾ā逢P于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規定,明確了既要對城市房地產這一類型的不動產進行統一登記,又要對耕地、林地、草原等其他類型的不動產進行統一登記。對于林地(和林木)這一類型的不動產,林業部門應該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堅持林權登記日常管理職能由林業部門執行的前提下,加強研究和完善林權統一登記管理制度,尤其是林地這一不動產類型,滿足林業各項改革和工作的要求。

(4)完善野生動物資源物權制度研究和建設。首先,按照《物權法》,研究確定馴養繁殖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歸屬,加強馴養繁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創新各種物權機制實現馴養繁殖野生動物資源的商業開發利用,在保護和利用中尋求發展;其次,應積極探索國有野生動物造成損害賠償制度,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責任承擔制度;再次,對法律未做規定的國家所有野生動物種質資源保護問題,要加快研究和強化立法力度,防止種質資源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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