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勞動合同匯總十篇

時間:2022-03-10 01: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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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企業與周小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因法定事由順延至滿十年工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全大陸各地司法實踐操作中存在以下兩個觀點:

觀點一:法定的續延事由消失時,合同自然終止,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支持此種觀點,其第(三)條內容「因法定順延事由,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是否作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當然終止。合同期限的續延只是為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對合同終止時間進行了相應的延長,而非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法律沒有對終止的情況做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違反法律關於合同終止的有關規定隨意擴大解釋,將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後果納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續延事由消失時,合同當然終止。

觀點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為「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並未進行其他限制。

首先,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按照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否訂立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意思一致。但由於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天然的不平等,決定了勞動合同顯著區別於其他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在一定條件下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為實現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立法宗旨的有力措施。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支持此種觀點,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而續延,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律師認為,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訂立並不互相矛盾,而是在時間上的前後銜接。勞動合同終止意味著該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再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並不表示不能再訂立勞動合同。

篇(2)

老年人利用家中的沙發進行運動,因地制宜,簡單方便,效果很好。但沙發健身操的次數完全憑自身感覺,以舒適為宜,不必超負荷運動。早晚飯前各一次為宜。

單沙發靠摩運動:背對單沙發后靠背外側站定,先由頸椎開始,順序向下至雙肩、腰背、腰眼處,以感覺舒適為準,向沙發靠背滾壓數次。

單沙發蹬車運動:正向坐在沙發前沿處,雙臂扶在左右扶手上,向上前方斜舉雙腿,左右替蹬出,如同騎自行車,反復練習。

單沙發托體運動:坐在沙發上,左右手臂撐住沙發兩邊扶手,將全身托起,屁股離開沙發座位,將兩腿向前方盡力伸直,反復托起,再落下。這是正向托體。反向托體則面對沙發,將雙手臂扶在左右扶手上,雙腿向體后彎曲成跪姿,將身體托起在沙發上,起落數次。

雙沙發舉腿運動:兩只單沙發相互對放靠緊,身體躺入兩沙發內,雙腿先左后右,輪流交替向上方伸舉。以感覺舒適為宜。

雙沙發托肩運動:躺入兩沙發中,左右兩肘壓在扶手上,利用肘力將上身提起放下,反復數次。

腎炎患者 合理運動

文/齊劍

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是預防腎炎發生的有力措施。經常參加打球、跑步、游泳等活動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加速有害物質的排泄。

體育鍛煉對腎臟的積極作用一般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促使腎臟的排泄能力加強。運動過程中腎臟排泄代謝的廢物增加,像尿素、尿肌酐等等,為了保持身體內環境的穩定,腎臟就必須加速排泄乳酸和脂肪代謝物質,從而保證運動能力。第二個作用是增強腎臟重吸收的能力。運動的時候排汗增加,身體內的水分就會減少,為了保持水分和鹽分,腎臟就會增加對這些物質的重吸收。

腎炎分急性、慢性兩大類,急性患者在癥狀穩定好轉的時候再開始適當的活動。長期臥床或極少活動會使全身各器官功能衰退,進一步削弱抵抗力,所以一味休息不是好辦法。剛剛開始鍛煉的時候宜先做短時間的散步,練習呼吸體操并伸展四肢做些簡單的體操,等身體狀況進一步好轉以后再練習太極拳,適當慢跑或長時間地散步。鍛煉量是否合適可以根據自我感覺、尿化驗等來判斷。如果鍛煉后感覺良好,疲勞感在幾小時內消失,尿化驗蛋白量和紅細胞沒有明顯增多或保持原樣,這說明鍛煉效果是好的,可以繼續進行,否則就要適當減少運動量。

腎炎患者康復以后可以進行運動量比較大的體育活動,但是注意在痊愈后一年之內不宜參加劇烈的體育運動,以免過度勞累引起腎炎復發。慢性腎炎患者一般以參加醫療體育鍛煉為主,病情穩定的可以參加散步、廣播操、太極拳等活動,慢性腎炎患者不要參加體育比賽,運動量要在醫生的指導下嚴格控制。

“旱地劃船”緩解腰酸背痛

篇(3)

[中圖分類號] R7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1)11(b)-070-02

Application of Ginkgo Ketone Ester Dispersible Tablets combined with Buflomedil in the treatment of vertigo caused by vertebrobasilar ischemia of old age

CHEN Yingping1, YANG Lin2

1.Department of Pharmacy,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Yancheng City, Jiangsu Province, Yancheng 224001, China; 2. Depart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Yancheng City, Jiangsu Province, Yancheng 224001,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clinical and application value of Ginkgo Ketone Ester Dispersible Tablets combined with Buflomedil in the treatment of vertigo caused by vertebrobasilar ischemia of old age. Methods: 76 cases of vertigo patients who were diagnosed with vertebral-basilar artery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by TCD were divided into treatment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each of 38 cases. On the basis of conventional treatment, Ginkgo Ketone Ester Dispersible Tablets combined with Buflomedil were given to the treatment group and Betahistine was given to the control group. Clinical signs, rheoencephalogram, hemorheology indicators, adverse reactions of the two groups were analyzed. Results: After treatment, the total efficacy of treatment group (86.8%) was significantly better than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 (60.5%) (P

[Key words] Ginkgo Ketone Ester Dispersible Tablets; Buflomedil; Vertebral- basilar artery; Cerebral ischemia

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是一種以中老年為高發人群,因小腦或腦干供血不足,腦、心及周圍血液循環不暢,從而導致以眩暈為主,伴有惡心、嘔吐、四肢無力等臨床癥狀的綜合征[1]。近年來,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的治療方式主要有中醫治療和中西醫結合治療等。本研究旨在通過分析本院76例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所致眩暈患者的治療效果,以探討銀杏酮酯分散片聯合丁咯地爾在該病治療中的臨床應用價值。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9年11月~2011年4月于我院神經內科經彩色經顱多普勒超聲確診的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所致眩暈的患者76例,其中,男48例,女28例,年齡為38~73歲,平均51.5歲,病程4~49年。將所有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與對照組,每組各38例。兩組患者年齡、性別、入院時血液流變學指標、腦血流圖及臨床體征等基線信息經調整后,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排除標準:①對丁咯地爾或倍他司汀過敏者;②有肝、腎功能障礙及心血管系統器質性病變者;③妊娠期及哺乳期者;④研究開始前1個月以內服用其他藥物或進行相關治療者;⑤具有其他原因不適合納入研究者。

1.2 方法

兩組均采用鎮靜、胞二磷膽堿、氟桂利嗪等常規支持治療。在此基礎上,治療組給予丁咯地爾(湖南迪諾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20093257,規格為5 ml:100 mg)0.2 g加生理鹽水250 ml,靜脈滴注;銀杏酮酯分散片(江蘇神龍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批號:20090763,規格:0.15 g)每次1片,3次/d,口服。對照組給予鹽酸倍他司汀片(上海科興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生產,批號:100375-200903,規格:100 mg)每次1片,2次/d,口服及生理鹽水250 ml,兩組療程均為2周。分析兩組患者臨床體征、腦血流圖、血液流變學指標、不良反應情況。

1.3 療效判斷

根據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所致眩暈的治療標準[2],將療效分為①臨床治愈:臨床癥狀消失或完全緩解,腦血流圖檢查正常,血液流變學指標基本正常或明顯改善;②顯著進步:臨床癥狀基本得到緩解,腦血流圖檢查有顯著改善,血液流變學指標顯著改善;③進步:臨床癥狀有所減輕或緩解,腦血流圖檢查有改善,血液流變學指標變化不明顯;④無效:臨床癥狀、腦血流圖檢查和血液流變學檢查均無改變。總有效率=(臨床治愈+顯著進步+進步)/總例數×100%。

1.4 統計學分析

Excel建立數據庫,采用SPSS 18.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量資料數據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兩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以P

2 結果

2.1 兩組治療效果情況

兩組患者治療后,治療組總有效率為86.8%,對照組總有效率為60.5%,治療組的總有效率顯著優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6.79,P

2.2 兩組血液流變學情況

兩組血液流變學指標比較,治療組的血液流變情況較對照組有明顯改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均P

治療組治療期間出現頭痛、頭昏1例,皮膚刺痛灼熱感2例,未發現胃部不適,不良事件發生率為7.9%(3/38),均可耐受。對照組治療期間發現食欲不振3例,惡心嘔吐1例,無其他不良事件,不良事件發生率為10.5%(4/38),均可耐受。

3 結論

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所致眩暈高發于患有動脈硬化或有頸椎病病史的中老年人,其治療方法較多,且藥物種類繁多[3]。有研究發現,銀杏酮酯分散片是一種銀杏葉提取物,具有增加腦血流量,保護腦細胞,擴張冠狀動脈,改善血液動力學參數的作用[4-5],近年來,常與丁咯地爾等西藥聯合應用治療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丁咯地爾為臨床常用的α-腎上腺素能受體抑制劑,可用于周圍血管疾病及慢性腦血管供血不足癥狀的治療[6]。

本研究結果發現,治療組的總有效率顯著優于對照組,且治療組的血液流變情況較對照組明顯改善,提示銀杏酮酯分散片聯合丁咯地爾在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的治療過中療效顯著優于倍他司汀,且療效更為穩定。同時,本研究發現,治療組在治療期間的不良反應發生率低于對照組,說明中西醫結合治療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所致眩暈的安全性更高,患者耐受性更好,有利于治療的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銀杏酮酯分散片聯合丁咯地爾應用于椎-基底動脈短暫性腦缺血所致眩暈的治療,具有療效顯著、穩定、安全、耐受性佳等優勢,較倍他司汀對該病的治療具有更顯著的優勢,值得臨床推廣。

[參考文獻]

[1] 李雨.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性眩暈的臨床研究進展[J].吉林中醫藥,2009,29(1):86-88.

[2] Spinnewyn B, Blavet N, Clostre F. Effects of Ginkgo biloba extract on a cerebral ischemia model in gerbils [J]. Annals of clinical psychiatry,2003,15(2):109-119.

[3] 羅瑛.銀杏磷脂復合物的研究進展[J].中國醫院藥學雜志,2007,27(6):813-815.

[4] Deng Y, Zhu HP, Deng GB, et al. A clinical study on the effect of Yinxing Damo combined with Betahistine Hydrochloride Injection on vertebral basilar artery ischemic vertigo [J]. Chinese journal of integrative medicine,2005,11(3):229-231.

篇(4)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篇(5)

    仲裁結果:

篇(6)

不合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法律規定,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五險一金,試用期也屬于法律保護的勞動合同期限,所以試用期不交五險一金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篇(8)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

篇(9)

勞動法專家柴文聰回復(以下簡稱“專家回復”):

由于勞動合同已到期,貴公司接下來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員工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對此不做表態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貴公司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與該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將會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貴公司需要向該員工發出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書面通知是證明貴公司做到了告知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第二次通知則是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所以,在此建議貴公司及時發出書面通知,做出相應的決斷。否則,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局面。

“病愈未歸”能解除合同嗎

HR來信:

2013年5月,我公司一員工在外地家中摔傷骨折需住院治療,電話請假后公司允許其先治療再補辦病假手續。然而,該員工出院后并未補辦相關手續。公司制度規定:“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員工在一個月內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在一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公司視為嚴重違紀,以辭退處理”。于是,公司以此為依據,與該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不久,該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予雙倍賠償金。請問,我們該如何應對?

專家回復:

根據目前情況,貴公司很有可能敗訴。

雖然該員工出院后并未回公司補辦病假手續,但只要該員工在司法裁判中向相關機構提供了醫院開具的醫療證明或病假單,仲裁員或法官一般是不會因請假流程上存在瑕疵而判定其存在過錯的。因此,貴公司極有可能被判為“違法解除”。而要員工提供的醫療證明,就必須主張“員工出院”等同于員工“病愈”或“治療結束”,或證明員工與醫院惡意串通,但掌握這些證據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針對貴公司面臨的情況,可以采取兩種方法應對:

第一,不承認與該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而主張勞動關系存續。只是因為員工一直沒有上班,也沒有請假,所以也就沒有發放其工資。采取此法的好處在于,可以使該案的前提條件歸于無形,從而規避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賠償金的風險。但需要企業在裁判過程中就為何將員工社保與公積金賬戶轉出、停繳做出合理解釋。

第二,承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認可“違法解除”,而主張該員工傷愈出院后并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由于其“不作為”致使公司根據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采取這種方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上述提到的風險,另一方面,在舉證上也相對較易。

企業可以安排年假串休嗎

HR來信:

由于生產需要,我公司在南京的工廠可能會在5-6月份停產。如果停產期間,安排員工休息,可以扣除員工當年的年假嗎?年假扣完之后,可否將員工次年的年假預支在下月休,或者將這一個月視為員工請事假,不發其薪資?

專家回復:

如果員工有年休假的話,貴公司可以統籌安排員

工休年假;若員工年休假已用完,可以安排員工用休息日的加班時間做抵充;如果加班調休時間也用完了,建議照發員工的工資。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貴公司停產一個月的原因并非是由員工造成,而是由生產需要所致。按照上述法規,貴公司在停產的第一個月內應按員工正常出勤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若超過一個月依舊停產,公司可以按南京市的最低工資80%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若將這一個月視為員工請事假不發其薪資,是不合適的。

需要提醒的是,預支年假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08年出臺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根據這一條,企業是不能倒扣員工多休的年假工資的。員工多休的年假,只能視為公司對其的福利。

合同終止還要支付補償金嗎

HR來信:

我公司有位員工2010年入職,公司與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該員工的勞動合同行將到期,公司打算與該員工續訂合同,該員工提出要么續訂兩年的勞動合同,要么就與公司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是,按照公司制度,只可能與員工簽續訂三年的勞動合同(續訂的勞動合同與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均不變)。如果該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是否算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專家回復:

篇(10)

2011年6月,小張與某科貿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開始的三個月為試用期;另外勞動合同中還約定小張試用期工資每月2500元,轉正后工資每月3000元。入職三個月后,小張從該公司辭職。后小張向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8月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之間的工資差額500元。仲裁裁決支持了小張的申訴請求,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應該按照正式職工待遇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某科貿公司與小張在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期限為三個月的試用期,已超過法定期限,科貿公司應該按照3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小張8月份的工資。故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由于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支付勞動者較少的工資,并且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實踐中就出現了用人單位超長約定試用期的情形。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了試用期,那么超過法定期間的試用期就會被視為非試用期,用人單位要按照員工轉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資,并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還要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權利二:試用期社保需繳納,不能拒交欠繳

案例回放:

2011年6月,小劉被某食品公司錄取,入職后公司告知小劉試用期三個月,試用合格后公司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小劉當時找工作心切,就答應了公司的要求。入職一個月之后,小劉發現公司的做法不妥,就與公司溝通希望能夠及時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公司堅持認為試用期未滿,拒絕為小劉繳納社保。無奈,小劉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公司郵寄了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小劉通過仲裁及訴訟程序要求該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最終小劉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說法:

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做法,此舉可以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補償金。另外,用人單位也不應當存在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否則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發生工傷、疾病、意外傷亡,公司將承擔因此發生的大筆賠償費用,得不償失。

權利三:試用期解約有限制,不能說辭就辭

案例回放:

小孫應聘進入一家廣告公司,雙方簽訂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后來由于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小孫在試用期未滿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解聘理由是小孫“不符合錄用條件”。小孫和公司交涉要求留任無果后,憤而公司,要求法院認定公司的解聘決定無效,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廣告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孫不符合錄用條件,故撤銷廣告公司關于解除與小孫勞動合同的決定,并判決廣告公司繼續履行與小孫的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 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還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權利四:單約試用期無效,試用期變正式期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小譚到某藥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六個月期限的試用期合同,公司并告知小譚,試用期滿后,如果小譚工作表現良好,公司會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1月,小譚試用期滿后因表現良好,與藥品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想繼續留用小譚,便提出再簽訂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此時,小譚主張已經簽訂過兩次合同,公司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藥品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譚將藥品公司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藥品公司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最后,小譚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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