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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適用范圍上?!吨Ц督Y算辦法》規定,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是: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結算適用條件上?!?a href="http://m.tgtlts.com/haowen/9301.html" target="_blank">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2-073-01
一、票據法之修改
學界對票據法修改之建議,多集中于對《票據法》第10條之批判,理由大抵認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一項公認的世界性法律原則,而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1款將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放在一起規定,此規定無論與立法技術上抑或法律價值上都不可取。此規定模糊不清,既規定了當事人為票據行為須有真實之交易關系、債權債務關系,并必須支付對價,又未規定違反此條之法律后果,且其用語義并不準確,實不可取。此外,據多數學者之觀點,此條規定是有使票據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行為有因之效果,無論從歷史上、實用主義論上、票據法之作用及特性上,皆有不妥之處。
除此之外,筆者以為我國《票據法》第21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這是對票據無因性之破壞。因為是否為承兌以及付款行為,完全是依被委托人之自由決定,即使沒有可靠之資金,被委托人也完全可根據自己意思而為承兌或付款。通常來講,資金關系既可以為現金,也可以為信用、債務等等,并且資金關系只是被委托人做出所考慮之原因之一,而并不是決定票據行為有效之要件。被委托人在承兌之前當然可考慮資金關系如何而決定不承兌,但是一旦作出承兌行為,即產生票據之債,被委托人不管其與委托人之間資金關系如何,都須承擔票據責任。因此票據法21條之規定,與第10條之規定類似,并無存在之必要,同時退一步講,如果涉及當事人以詐騙手段騙取錢財,則是由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調整。
據此,筆者認為,此兩條之規定并無存在之必要。就此兩條規定之目的而言,無非保障交易之真實,保障交易安全,完全可由其他負責調整基礎關系的法律進行規范,例如涉及欺詐等,則已經有刑法及合同法等進行規范。而就此兩條規定產生之法律效果而言,只能產生債務人可以據此倆進行抗辯,否認他方票據債券的存在。因此,筆者建議廢除此兩條規定,改為規定當基礎關系無效時,票據債務人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免除債務并涂銷簽名或返還票據,或以他方不當得利為由拒絕履行票據義務。這一修改,堅持了以票據無因性為原則,避免盲目擴大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關系的影響范圍,強調了票據的基礎關系僅可以作為直接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加強了票據的無因性,有利于促進票據的流通性,實現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票據流通的效率與安全。
二、行政規章應相應完善
對于規范票據行為之行政規章,我國主要為中國人民銀行所制定之各項相關規定,其中又以《支付結算辦法》為主。審視《支付結算辦法》,筆者認為,主要應修改或刪除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此規定第1款,為對《票據法》第10條之復述,不必存在之理由已如前文所述。此規定第2款,乃將《票據法》第10條第2款以及第11條第1款前半部分結合起來,主要涉及我國票據制度中之對價制度。而據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2款、第11 條之規定,以及《支付結算辦法》第 22 條第 2 款之規定,持票人取得票據若未給付對價或相當對價,則并不享有票據權利,除非其是因稅收、繼承、贈與而取得。雖然司法解釋第 14 條規定債務人據票據法第10條規定對抗經背書轉讓之票據的持票人,法院不予支持,但適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司法解釋并未規定不得就《支付結算辦法》之規定而抗辯;二是直接當事人間若未給付對價則持票人仍無票據權利。此種規定,筆者認為很不完善。第一個問題是立法技術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晚上法律規范進行調整,關鍵在第二個問題。債務人為票據行為,實質上是債務承擔,據民法理論,債務承擔當為無因行為,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原因,一旦為債務承擔,即須履行其義務。就票據法律關系而言,對價關系也是作為原因關系的一種,根據我國票據法之規定,票據行為為單方行為,出票人制作票據即須承擔票據責任,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出于何種目的,一旦為此債務承擔行為即負票據債務,而他方接受票據后即享有票據債權,因此規定欠缺對價時他方不享有權利實與傳統理論相違背。
據此,筆者認為,對價欠缺并不能導致票據關系之無效。因為法律對于給付對價之要求,意在保障真實之交易,意在防止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利益,亦即不當得利之發生。因此,我國完全可參照臺灣地區立法,將《票據法》第11條之規定修改為不給付對價或相當對價則不能取得優于前手之權利,去掉《票據法》第10條及《支付結算辦法》第22條之規定。亦有學者以為,《支付結算辦法》第 82 條、83條、92條等之規定亦不妥,因為此種規定將資金關系、交易關系等列入銀行審查之范圍,既加重了銀行負擔,又與無因性相沖突。但依筆者看來,從時間上來說,此種規定確實加重了銀行之工作負擔,然就規定本身來說,《支付結算辦法》本身即為對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之行政規定,因此其對銀行從事相關業務之規定并無太大不妥。因為銀行審查資金關系、交易關系原本就是為其決定是否承兌或付款做準備,若其規定資金關系欠缺、交易不真實,當然可以自主決定不以承兌或付款。只是一旦為承兌,票據關系有效,銀行即須付款。
1、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2、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3、狹義的支付結算僅指銀行轉賬結算,即199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所指的“支付結算”。
4、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來源:文章屋網 )
二、信用卡的種類
迄今為止,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已分別先后向社會推出了“長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設銀行萬事達、維薩卡”,一些地方銀行亦在各地發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適用范圍
信用卡產生的結算關系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即銀行、持卡人和商戶。商戶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發卡行收回貨款或費用,再由發卡行或代辦行向持卡人辦理結算。
四、信用卡的申領與使用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卡和個人卡的申請與使用不盡相同。
1.單位卡
凡申領單位卡的單位,必須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該單位符合條件并按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以后,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存款賬戶,并發給信用卡。單位卡可以申領若于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書面指定和注銷。
在單位卡的使用過程中,其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單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如果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單位卡的持卡人必須按前述轉賬方式轉賬存入。
2.個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五、信用卡在消費中的結算程序
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費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持卡人將信用卡和身份證件一并交特約單位
如果信用卡屬智能卡、照片卡可免驗身份證件。特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2)特約單位應審查信用卡
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①確為本單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②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
③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等非正常簽名的字樣;
④信用卡無打孔、剪角、毀壞或涂改的痕跡;
⑤持卡人身份證蚩ㄆ惱掌氤摯ㄈ訟嚳?但使用智能卡、照片卡或持卡人憑密碼在銷售點終端上消費、購物,可免驗身份證;
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和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一致。
(3)辦理結算手續
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審查無誤的,在簽購單上壓卡,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用途、持卡人身份證件號碼,特約單位名稱和編號。如超過支付限額的,應向發卡銀行索取并填寫授權號碼,交持卡人簽名確認,同時核對其簽名與卡片背面簽名是否一致。經審查無誤后,對同意按經辦人填寫的金額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簽購單亡簽名確認并將信用卡、身份證件和第一聯簽購單交還給持卡人。特約單位在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受理的信用卡簽購單匯總,計算手續費和凈計金額,并填寫匯計單和進賬單,連同簽購單一并送交收單銀行辦理進賬。收單銀行接到特約單位送交的各種單據,經審查無誤后,為特約單位辦理進賬。
六、信用卡的透支規定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支付款項時,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透支,并在規定期限內將透支款項償還給發卡銀行。但是,如果持卡人進行惡意透支的,即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持卡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信用卡透支額,金卡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關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0.05%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0.1%.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1.5‰。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算。
七、信用卡的銷戶
持卡人不需要繼續使用信用卡的,應持信用卡主動到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持卡人辦理銷戶時,如果賬戶內還有余額,屬單位卡的,則應將該賬戶內的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還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銷戶:
(1)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不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
八、信用卡的掛失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2-166-02
近年來,我國支付體系發展隨著技術創新、經濟發展和需求變化,日益安全、高效和發達。現行支付體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等要素組成。針對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應用的支付主體行為規范,相繼出臺了票據法、支付系統管理制度、電子支付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一系列的支付結算制度,確立了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行為職責,為支付體系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從目前支付體系運行狀況來看,我們認為,現行支付體系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與創新。
一、現行支付體系制度基本情況
1.支付結算管理方面。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維護支付結算秩序,適應銀行結算業務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出臺了《支付結算辦法》以及《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等制度規定,保障了銀行資金安全,進一步提高了銀行支付服務水平。
2.賬戶管理方面。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為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的功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修訂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簡稱聯網核查)業務處理,進一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規定(試行)》等規章制度。
3.支付工具方面。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防范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制訂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
4.支付系統方面。為保障現代支付系統的穩定運行,正確處理支付業務,先后出臺了《大、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現代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支票影像系統業務管理辦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為加強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保障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制定了《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5.支付主體方面。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了商業銀行在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遵守的結算紀律;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6.支付監管方面?!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的職能;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的監管職能。
二、支付體系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支付結算法規制度滯后。目前現代化支付系統已形成了中央銀行支付系統為核心,商業行內系統、農信銀清算系統、城市商業銀行清算中心為主體,第三支付機構為補充的完整高效現代化支付體系。作為三大支付工具“支票、匯票、本票”在現代支付結算業務不斷創新的今天,票據應用變得更加安全高效,而票據影像資料截留的法律依據尚未列入《票據法》規范范圍,不利于確立票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2.支付業務系統運行風險防范評估制度欠缺。各支付體系系統運行主體開發的業務處理系統,業務覆蓋面廣,數據集中程度高,系統運行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內外部系統風險評估制度,而目前仍缺乏全面的系統的業務系統風險評估法規制度,僅有系統危機處置等預案,不利于將系統風險防控于系統危機發生之前。
3.電子支付業務規范有待進一步完善。隨著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短信銀行、家居銀行、移動支付、支付寶等電子支付業務不斷創新,得到大力發展?,F有電子支付業務規范未將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的支付業務加入適用范圍,僅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結算辦法》未能及時補充修訂,《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未列入規范之內。
4.支付創新業務指導性規范有待進一步健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的支付業務創新,促進了現代支付體系的發展,為社會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支付服務。為保障現代支付體系支付業務創新安全持續健康發展,應有效解決目前支付業務創新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各支付主體分支機構業務系統有關支付業務信息提供有限等現狀,而現行制度規范對諸多方面未進行明確,因此,建立健全支付業務創新機制的政策指引迫在眉睫。
5.支付業務存在監管職責不明確。自從人民銀行分設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后,有關客戶對金融機構支付結算方面的投訴問題,哪個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現行的法規制度一直未明確規定。對于支付結算的監督檢查,目前仍未健全行業內部控制外部職能部門監督的完善監管機制。如人民銀行雖然通過組織清算事項、制定業務規章制度可一定程度實現對支付清算的監管,而《中國人民銀行法》沒有明確賦予央行對支付主體全面監管的職責。
三、進一步完善與創新支付體系法規制度的建議
1.逐步完善現行支付結算制度,以適應現代支付體系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進一步修訂《票據法》,將現行《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業務管理辦法》以及《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業務管理辦法》關于支票影像和電子商業票據需法律約束的支付規范,納入《票據法》,確立電子商業匯票票據的法律地位以及支票票據影像資料的法律效力。
2.進一步修訂電子支付法律規范,將支付體系各支付主體的電子支付業務當事人的支付行為規范列入《支付結算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適應范圍應涵蓋從事支付業務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所有支付主體,將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涵蓋到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的電子支付業務。
3.出臺支付服務定價標準規范。日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收費標準主要依據《支付結算管理辦法》的支付業務收費標準以及2001年《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的收費標準執行,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收費標準無公開透明的統一標準,需協同有關部門統一指導價格,進一步細化支付工具業務創新后的支付服務收費標準,形成支付主體統一規范有序競爭的費率定價機制。
4.建立支付業務創新規范指引。從我國支付業務創新的發展來看,亟待給予推進、引導和規范,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支付業務創新的快速、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應盡快出臺有關支付業務創新的指引規范,推進和正確引導支付業務創新,鼓勵業務狀況良好、風控能力強的支付主體開展業務創新,如制定風險可控的跨境電子支付業務創新的法規指引,為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平臺。
一、銀行現有的支付結算過程中存在著的問題
(一)現行支付結算制度不適應
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結算的規章制度,由于頒布時間較長,隨著經濟金融環境發展,其中有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當前支付結算管理體制的需要,如通過郵寄憑證完成資金匯劃的方式已少用甚至停用,造成《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與實際不符;辦法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和人民銀行現行承擔的職責相互矛盾,迫切需要進行修訂,如對空頭支票處罰,《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由商業銀行實施處罰,但根據《行政處罰法》,金融企業無處罰權應由人民銀行實施處罰,網絡環境下的電子支付制度建設滯后。
(二)支付結算、清算監督管理的人為分割,造成監管資源浪費
一是造成支付結算監管專業人才浪費。長期以來,銀行依法行使支付結算管理職責,制定支付結算規章,開展支付結算檢查并實施處罰,培養了大批的專業監管人才。機構分設后,由于人手少,任務重,銀監部門主要側重于金融機構風險防范的監督管理,無暇顧及支付結算日常監管,實際形成了支付結算監管的嚴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現場監管科技資源浪費。支付結算監督管理主要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互為補充,其中,現場檢查因為檢查時間的局限,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金融機構違反規章的支付結算行為,同時檢查面也較小,客觀上存在著檢查范圍片面,檢查時間滯后的問題。因此,利用高科技實施動態監控的非現場監管方式,成為監督管理的重要途徑。銀行負責支付清算、賬戶管理和反洗錢監測等業務系統的運行和管理工作,能夠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及時獲取金融機構的結算、清算業務信息,為實施動態、實時的非現場監管提供了便利,將銀行作為結算管理行政部門從日常結算監管中脫離,勢必造成技術資源的嚴重浪費。
(三)支付結算監管手段不適應
現行法律將支付結算體系劃分為支付結算和清算兩部分,割裂了支付結算體系貫有的統一性。因為結算與清算的高度關聯性,有些支付結算問題直到清算階段才被人民銀行發現,按原監管體制單由人民銀行解決,但人民銀行和銀監機構分設后,有關支付結算監督協調機制尚未建立起來,遇到此類糾紛如不及時合理得到解決,將不利于形成公平、公允的結算環境,監管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此外,按照規定,商業銀行支付結算行為日常的合規性監管與處罰應由銀監機構承擔,而商業銀行營業網點眾多,支付結算具有專業性、時效性且業務繁雜,如銀監機構未專設結算監管部門,則難以對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業務進行適時、全面的有效監控。
二、加強銀行支付結算監督的對策
(一)加快結算電子化建設,更新結算監管手段
首先要加快結算電子化建設,推進現代化支付系統建設進程,采取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信技術為主的賬務核算和信息傳輸手段,按照統一標準、分步實施的原則,側重賬戶管理系統、電子聯行處理系統、同城票據交換清算處理系統的建設,并逐步建設全國聯行清算網絡,同時要加快發展全國衛星通信網絡建設,擴大覆蓋面,提高電子聯行的運行效益和監管水平。其次要在電子化發展的同時,相應建立完善結算監管子系統,如支付風險監控系統、賬戶管理數據庫系統、結算信息統計分析系統等,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結算監管結果,監測異常支付情況,及時報告可疑支付信息,隨時利用系統資源及時掌握轄區內的會計工作動態,抓住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從而提高中央銀行支付結算監管工作效率,為中央銀行宏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二)努力提高支付結算監管的科技含量,實現支付結算監管工作重心的轉移
一是要更新支付結算監管理念,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資源,強化對支付結算的監管,實現人民銀行對銀行業支付結算監管的現代化。如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及個人信用、現金管理、反洗錢、大額支付管理等都必須使用先進的電子設備與網絡技術,爭取實現各地域銀行機構之間的聯網與資源共享;利用銀行賬戶管理系統的信息資源,建立支付結算交易監測系統;建立異常支付預警機制,實現利用可疑支付信息對銀行業反洗錢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管。
二是銀行要充分研究電子商務的發展給支付結算帶來的影響,密切關注商業銀行網上支付業務的發展態勢,制定關于網上支付的管理法規,積極推動網上支付業務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要對新生支付結算工具予以積極關注,努力增強市場管理的主動性和敏感性,對問題及風險做到早發現、早處理,充分發揮央行監督支付結算行為的職能,為區域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三是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根據市場經濟要求,本著實用的原則,完善結算統計報表的種類;充分利用各種支付清算系統網絡采集結算業務信息,減少人為差錯,提高信息質量。
(三)構建現代央行會計結算與會計監管體系,完善商業銀行結算體系
在監管內容上,加強對會計內控制度的監管,監督各金融機構完善會計內控制度及風險防范責任制,重點評估其有效性、可操作性、實時性,消除其潛在的內控盲區盲點;加強賬戶管理,嚴肅結算紀律,從源頭上遏制企事業單位亂開賬戶、逃避監控的現象;嚴格存款準備金、備付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出現支付風險。在監管方式上,認真落實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工作原則,把現場監管的重點放在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方面;非現場監管側重于分析歸納,以達到全面持續的監督。
完善商業銀行結算體系,一是要積極開創結算業務。目前的商業銀行結算業務形式較單純,尤其是針對個人用戶,幾乎是清一色的雙匯、信匯和電匯業務,這就大大限制了結算業務的范圍。從以前開辦的旅行支票、個人匯款、個人支票等業務效果看來,這些嘗試是有益的,今后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開發與大型國企如民航、鐵路、鋼鐵、汽車等行業聯手結算業務。二是改革資金匯劃清算體制。按照“實存資金、同步清算、頭寸控制、集中監督”的原則。加大清算體制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步伐,減少數據傳遞環節,變重復錄入,單兵相接為一次錄入,資源共享。三是實行同城票據交換差額清算辦法。從規范同城票據交換工作入手,對同城票據交換中交換銀行的準入、提出票據的種類、交換的場次、時間、交換人員的條件、差錯處理進行規范。嚴格落實“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額清算,銀行不墊款”的原則,保證票據交換的標準和質量,提高當日票據抵用率。
(四)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升會計人員在企業的地位
首先要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電子商務模式財務及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不僅要求軟件的設計者具有很高的會計、企業管理、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交叉學科知識,同樣也要求財會人員掌握這些知識,并能夠在更復雜的硬件和軟件環境中有效地應用系統,完成企業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各種經濟業務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其次要培養財會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自律性。電子商務模式下,財會人員要面對各種數據并對其進行處理,而這些數據都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具有實際價值的數據。因此,要求財會人員必須保證數據的合法安全,并具有良好的自律意識、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保證自身不會危害企業經濟信息的安全。
參考文獻:
[1]劉慕堯.基層銀行賬戶監管策略[J].金融會計,2005/12.
作者簡介:李金澤,法學博士,現在工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工作,已發表法學學術論文50余篇,獨著《跨國公司與法律沖突》(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一、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時期及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國和人民銀行法》(下文簡稱《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文簡稱《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1]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為“金融監督管理”設了專章,共七個條文,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2]
《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4392(2008)11-0058-03
一、通遼市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現狀
自2003年《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來,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各商業銀行總行普遍采取一系列規范措施,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業務項目制定了本系統收費標準,確保了依法合規收費。在眾多支付結算工具中,支票、匯兌、銀行卡等居核心地位,其收費也是構成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據統計,2007年通遼市各商業銀行共發生支付結算業務319.52萬筆,金額1,256.32億元,其中支票、匯兌、銀行卡業務筆數占比分別為14.59%,5.37%、79.57%,金額占比分別為45.82%、31.07%、22.43%,三項業務合計占支付結算業務總筆數的99.53%,占支付結算業務總金額的99.32%。2007年通過市各商業銀行共實現中間業務收入6,914.57萬元,其中:支票、匯兌、銀行卡業務收費實現收入分別占中間業務收入總額的1.29%、2.44%、31.77%,三項業務合計占當年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總額的35.50%,占利潤總額的12.67%,而且支票、匯兌、銀行卡這三項業務實現收入占中間業務收入的比例呈逐年增長趨勢,2003-2007年增長速度分別為105.75%、47.22%,21.22%,55.09%。表1反映了5年間通遼市商業銀行支票、匯兌、銀行卡業務收費收入變化情況,從中可以看出這三項業務都出現了一定程度增長,其中銀行卡業務收入增勢迅猛,5年間增長6.5倍,成為推動銀行中間業務快速增長的主導力量。
二、當前通遼市結算業務收費中存在的問題
(一)銀行結算業務收費標準參差不齊
目前,各銀行對結算業務收費存在較大差異。以通遼市為例,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同城支票借記業務,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不收取費用,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每筆收取0.5元,并另加收電子匯劃費,如果客戶辦理一筆10萬元的同城支票借記業務,收款人開戶行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的,客戶到其開戶行辦理該筆業務不需費用,而收款人在中國銀行、農業銀行開戶的則需交納10.50元?鴉對公賬戶大額取現手續費,工商銀行最高200元,農業銀行按金額的0.1%收取,上不封頂,中國銀行最高500元?鴉個人異地取款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最高50元,農業銀行最高100元。收費標準的不同及存在的較大差異,令客戶對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定價依據產生質疑。
(二)銀行結算業務收費行為不規范
一是收費名目繁多且有重復計費現象。隨著銀行結算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金融服務的不斷細化,各商業銀行結算收費項目大幅增加,如通遼市工商銀行2006年結算業務收費項目為75項,2008年又新增了21項,累計達96項,農業銀行結算業務收費項目為173項,其中僅銀行卡收費項目就達75項。同時,在眾多項目的結算業務收費過程中還存在重復計費現象,如銀行向客戶收取“對公賬戶維護費”理應對客戶的賬戶提供管理、維護的服務,但部分銀行在收取維護費的同時還對小額賬戶收取“對公小額賬戶管理費”。二是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違規擅自調整收費價格,存在為爭奪客戶而少收或免收費現象,擾亂正常的銀行服務市場秩序。
(三)銀行結算業務收費信息不透明
一是定價原則不透明。銀行結算業務產品是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公共產品,按照《價格法》規定其產品收費價格的制定應當通過聽證會程序來確定,并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但在結算業務收費價格制定過程中,并沒有履行聽證程序。二是銀行未盡告知義務?!渡虡I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但大部分銀行未按規定在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收費項目、內容和價格,或公告的收費項目不全,而且對客戶的解釋不夠到位,易引發結算業務糾紛。
(四)收費價格過高制約非現金工具發展
近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種類不斷豐富,為客戶資金匯劃提供了極大便利,但因多數項目收費過高,超過社會公眾經濟承受能力,得不到公眾的認可。如客戶在同城內使用轉賬支票跨行劃轉1萬元,需向銀行交納手續費及電子匯劃費5.50元;居民個人辦理小額支付系統通存通兌業務,多數銀行按交易金額的1%收取手續費,最高可達200元?鴉銀行卡異地取款或轉賬因各行收費標準不同,也需支付0.5%-1%的手續費。而到營業窗口存取現金卻不收取任何費用,所以客戶寧愿選擇“現金搬家”而放棄使用安全、快捷的支付工具,從而制約非現金工具的快速發展,并且導致一些營業窗口出現排長隊現象。
(五)銀行結算業務收費與服務水平不協調
銀行收取結算業務服務費用不僅是為了彌補其經營成本,更在于利用高質量的服務來吸引客戶對銀行的選擇,從而實現更高的收益。但近期以來,銀行排隊現象、ATM機使用率低、客戶匯兌業務查詢難等都折射出銀行在提高支付結算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客戶認為在向銀行交納費用的同時并沒有享受到優質的服務。
三、商業銀行結算業務收費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銀行結算業務收費法律體系不健全
一是銀行結算業務收費法律依據仍不完善。目前尚未出臺關于銀行服務收費的專門法律,更無支付結算業務收費的專項法律規定,銀行辦理結算業務收取費用的主要依據是《商業銀行法》、《價格法》、《支付結算辦法》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結算業務相關法律條文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或法規,給妥善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以及促進商業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健康發展帶來一定的難度。二是現行法規可操作性弱。現行的銀行服務收費法規只是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制定了一些原則性的框架,而未明確規定收費標準,導致各商業銀行結算業務收費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三是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管理制度更新滯后。如目前商業銀行結算業務收費依據的《支付結算辦法》為1997年頒布、明確規定電子匯劃費標準的《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為2001年印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為2003年出臺,各項規定施行后一直末進行修訂、更新,其間現代化支付系統全面建成、電子票據、網上銀行飛速發展,原有收費標準、管理辦法已與商業銀行結算業務發展現狀不相適應。
(二)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監管部門不明確,規范收費行為難
目前對銀行服務收費有明確監管權的部門包括物價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但具體的監管分工、監管重點始終未能明確,從而在基層網點缺少可操作性,對銀行結算業務收費實施有效的監管存在較大難度。
(三)政策規定不明確,銀行定價標準核算不嚴密,導致結算收費價格混亂
一是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種類解釋不夠細化?!渡虡I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必須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但并未對各類結算業務做出明確的解釋,造成商業銀行在理解和執行時存在較大誤區,很多商業銀行對傳統的基本結算業務執行政府指導價,而對新興的基本結算方式實行市場調節價,造成政策執行偏差。如個人存折異地存取款結算、銀行卡的轉賬結算都是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另一收款人的結算方式,應屬匯兌業務范疇,實行政府指導價,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商業銀行只將信匯、電匯等傳統匯兌業務列為政府指導價,對這些新增匯兌業務實行市場調節價,自主定價。二是定價能力有待提高。商業銀行定價缺乏對各自成本核算、客戶承受能力的考慮,而是憑借業務優勢和壟斷地位,追求自身經濟效益,互相攀比,造成各行收費價格懸殊。
(四)收費環境不佳,加大結算業務收費阻力
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下居民享受銀行免費服務的慣性思維影響,當銀行要對原先免費的服務收取一定服務費用時,有的客戶便認為銀行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同時,銀行對收費項目的增加太過急切,而相應的準備工作未做好,引發客戶對收費的抵觸,這都為商業銀行推出新的收費項目增加了難度。
四、對加強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管理的建議
(一)完善結算業務收費的法律環境
一是要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的專門法律,為銀行結算收費行為提供法律指引,保障結算業務收費有序合規。二是人民銀行總行應會同銀監會和物價部門,修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及市場調節價的各類服務項目做出明確解釋,對規定滯后的條款及時予以調整合補充,為銀行結算業務收費工作的開展提供基礎性法律依據。
(二)明確銀行結算業務監管部門,規范收費行為
由于我國長期對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管制,商業銀行缺乏良好自我約束能力,而市場監督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因此必須明確人民銀行、銀監會、物價部門的職責,發揮各自的監督檢查作用,堅決制止和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合理制定收費價格,提高收費信息透明度
1.呆、壞帳損失的確認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呆、壞帳核銷的實質是為了更好地保全資產和維護債權。如果商業銀行僅僅熱衷于呆帳核銷,而對相關檔案及資料妥善保管采取不作為的態度,放棄擔保期間的努力,就會形成實際意義上的呆、壞帳損失。另外呆、壞賬的確認難度也較大。
2.微觀有效激勵不足與宏觀監管不作為并存。一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及轉軌期間的制度“真空”,金融業產權問題亟待解決,內控制度薄弱、權利制約失衡、會計信息失真、崗位設置不合理、信息不對稱等現象屢有發生,極易發生操作風險。二是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復雜性、微觀行為主體自身缺乏知識遷移能力以及對信息的不完全考慮,金融會計人員常傾向于在既有方案附近尋找解決方案,在海量信息面前表現出“有限理性”,而這很難激發會計人員參與學習的動機。三是部分金融企業在本位主義驅使下的違規競爭、高息攬存現象,使金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從而形成市場風險。
3.現行信息管理體系與防范金融會計風險自相矛盾。由于政企不分,金融企業現行運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照搬政府的運作方式,形成龐大的委托鏈條和過長縱向管理鏈條,橫向的分工與制衡關系強調不夠,信息管理體系只是被動地適應,并沒有起到促使金融企業流程再造、職權重新分配、工作重新分工的作用,極易產生信息失真和信息不對稱現象,在經濟效率降低的同時,反而加大了邊際成本和交易成本。
4.知識內隱對金融會計人員專業素質和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知識運用過程中,由于因果關系不明、人格特性模糊以及既得利益(特權、優勢等)的維護,知識的橫向、縱向轉移十分困難,共享機制難以有效形成,顯明知識成為冰山一角,更多的知識則隱藏于金融會計人員。
二、對銀行會計改革的幾點思考
(1)重新考慮和組合銀行結算體系?,F行支付結算辦法對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的開辦行與使用范圍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定。在實際操作中,中小金融機構由于匯路不通被排除在銀行匯票的開辦之列,而商業匯票由于城鄉信用社條件所限也被排除在外。小型金融機構結算工具單一無法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但為了自身業務的拓展,小型金融機構自身變通的開辦商業匯票一類的業務。結果給人民銀行的會計檢查帶來了難度,因為從會計結算監督的角度來論,私自變相開辦結算工具屬于超范圍經營,但從支付結算辦法中又找不到強有力的證據。因此,無論從業務的拓展上還是監管角度,甚或服務經濟方面,都應對原有支付結算辦法進行修訂。
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是指當票據持票人請求付款時,作為付款人的銀行應依法或依合同對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負有的審查義務。為了保障付款的安全性,各國票據法均明確規定了付款人在付款時所應承擔的付款審查責任。傳統票據法理論一般認為,票據付款人或付款人經謹慎審查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持票人身份證件,付款后便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通過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卻規定,付款人或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第57條所規定的“重大過失”,如給有關票據當事人造成利益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缺乏對這一規定的研究學習,目前在實踐中,我國商業銀行在作為票據主要的付款人在付款時往往只重視形式審查,從
而在發生票據付款糾紛時面臨被動的局面。
一、傳統的國外票據法與我國《票據法》中對付款審查責任的規定
1.傳統的國外票據法的規定。傳統的國外票據立法關于付款人審查責任的標準基本上以形式審查為主①。如1930年《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第40條第3款規定“到期付款者,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免其責任。付款人對于背書連續與否有調查義務,但對背書簽名無審查義務”;1929年《臺灣票據法》第71條規定“付款人對于背書不連續之們票付款者,應自付其責。付款人對于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是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及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1933年《德國票據法》第40條第3款規定“凡并非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任何在到期時付款的人即可解除其債務責任。付款人有義務檢查一系列連續背書的順序,但無檢查背書人簽名的義務”;1935年《法國票據法》第137條第3款規定“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其責任。但有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付款人應負責查驗背書的連續,但對背書的真偽不負責任”。[1]日本、英國、美國等國的票據立法都有與之相同或相似的規定。
2.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由于我國1995年票據法制定時,人們的票據法律意識淡薄、票據知識較少,我國《票據法》與隨后的《支付結算辦法》中對票據付款人的審查責任條文的規定借鑒了傳統國際上通行的理論,相關條文規定也是以形式審查為主。1995年我國頒布的《票據法》第57條規定,商業銀行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票據法》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未能識別身份證件真假而錯誤付款的是否構成付款人的“重大過失”,并沒有明確規定;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7條,銀行對票據、簽章、身份證件的審查也僅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只要“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即只要商業銀行方面盡了普通善良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就不再承擔審查上的責任。否則屬于“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二、《規定》頒布后我國關于票據付款審查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我國2000年頒布的對《票據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是票據市場規則的司法實施細則。其第69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第57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持票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边@一規定是根據我國審判實踐中公司、企業等正當持票人的強烈要求,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包括各大國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意見作出的?!兑幎ā窡o疑加重了商業銀行審核票據、驗明簽章和持票人證件等責任,是一種實質上的審查責任②。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與天津開發區邁柯恒工貿有限公司付款糾紛上訴一案③的判決中對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的認定具有典型性。
1998年8月28日,天津開發區邁柯恒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柯恒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以下簡稱南開建行)開立,并于同日向該賬戶存入500萬元,于同年9月28日存入700萬元,同年10月9日分兩筆存入800萬元。邁柯恒公司于同年12月9日到南開建行取款,得知上述存款已經被他人以邁柯恒公司的名義分十次取走1999.8萬元。邁柯恒公司遂于同年12月11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判令南開建行支付2000萬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滯納金,并承擔訴訟費用。1998年12月11日,南開建行向天津市公安局報案。天津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14日初步查明,“經刑科所鑒定,取款票據上的印鑒是偽造的,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票據為手段騙取在銀行的存款,涉嫌票據詐騙?!蓖瑫r,對犯罪嫌疑人成敬立案偵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邁柯恒公司在南開建行開戶存款,雙方之間形成存款關系,在南開建行存入款項后,南開建行應當全面履行保證邁柯恒公司所存資金安全義務,依照《票據法》第57條以及《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9條規定,南開建行應當履行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的義務,現由于邁柯恒公司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從南開建行處以偽造票據騙取,經公安機關偵查,邁柯恒公司與該款被騙并無牽連,且南開建行并不能證明邁柯恒公司在存款過程中有過錯,因此南開建行付款義務不能免除。對邁柯恒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南開建行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南開建行由于未能識別出成敬在匯票委托書及轉賬支票上加蓋的偽造印鑒,由此給邁柯恒公司造成損失,其應承擔民事責任,故維持原判決。
這一典型案件說明,《規定》從“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修正了付款人的審查義務標準,加重了付款人的審查責任,以平衡付款人與其他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達到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實踐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充分認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作出的《規定》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保障了票據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貫徹落實,統一了各級人民法院辦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認識和標準。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防范票據付款審查責任風險的建議
因觸犯司法標準而產生的責任風險是票據業務的根本風險,在我國票據制度中操作規范與司法標準存在著沖突,盡管學界對《規定》的實行有諸多不同的意見④,但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沒有對票據法進行修訂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結合已發生的票據付款糾紛案件中法院對于票據付款審查責任認定的標準來要求自身,這樣在產生訴訟時才能免于陷入被動。對加強票據付款審查風險防范商業銀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業務學習,掌握票據付款審查綜合知識。首先,要組織本行經辦支付結算的員工認真學習票據法律制度,充分理解并把握票據行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目前各商業銀行的會計結算人員一般對《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學習并執行的較多,對《支付結算辦法》第17條中關于形式審查的規定印象很深,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未予關注和學習,并且未能意識或理解其法律效力?!吨Ц督Y算辦法》屬于規章,規章的效力顯然低于法律,不得同法律相抵觸。因此要通過法律知識培訓,增強職工未能進行實質審查導致風險發生的法律意識。其次,各商業銀行應開展票據業務培訓,規范票據業務操作管理。對提示付款的票據進行審查要嚴格按照具體規定執行,具體來說要審查:(1)票據用紙是否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統一印制的票據用紙。(2)票據記載事項是否齊全,包括表明票據類別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確定的金額,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稱,各種票據行為人的簽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壓數機壓印的金額是否由統一的壓數機壓印,票據上記載的密碼與預留密碼是否一致。(3)票據有無改動跡象,改動處是否為禁止更改事項。(4)票據的背書轉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背書的連續性和有無禁止轉讓的記載等。(5)票據是否偽造、變造。(6)票據是否掛失止付。
2.加大科技設備投入,完善防偽措施。為應對不法分子通過科技手段偽造的簽章和身份證件,商業銀行應加大科技設備投入,提高識別簽章和身份證件的能力,有效防范這方面的風險。首先,在對于身份證件的審查方面,隨著現代科技不斷發展,公安部門已經開發了識別身份證件真偽的機器設備,并提供網絡查詢,特別是現代通訊、網絡技術和防偽身份證不斷升級換代,將大大方便身份證件真偽的審查。隨著我國第二代新身份證的全面換發,給銀行實施有效的票據管理、有效辨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等提供極大的便利。商業銀行應當在基層支行結算部門配備針對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身份證鑒別儀,同時積極與公安部門建立網絡聯系,增添能識別第二代身份證的讀卡器等設備。其次,在對受理票據審查上,在人工初審后要以配備票據真偽鑒別儀器進行認定。另外還應綜合應用電腦驗印及支付密碼技術,解決簽章防偽問題。對有疑問的再以電報查詢或要求簽發行、承兌行傳真留底聯進行核對等三個環節。電腦驗印技術在全國各家銀行都有普遍的應用,對于偽造、防造印章的識別效果較好。支付密碼是近年來開發使用的新型技術,可以取代傳統的通過核驗簽章來識別票據真偽的方式。通過上述方式,基本可以杜絕票據偽造、簽章偽造帶來的風險。
3.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風險。因為許多票據業務案件的發生是內外勾結作案,所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自覺遵紀守法意識防止道德風險發生是商業銀行防范票據付款風險的重中之重。在銀行的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對員工道德倫理意識的正確引導,從思想根源上杜絕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要對票據經辦人員展開多層次、多形式、多方位的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金融法制教育。要教育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努力增強抵御各種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增強法制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要經常對職工思想動態進行分析,針對職工具體情況,強化職業道德和風險意識教育,增強職工責任心。在配備票據經辦人員時,不應將表現不好、責任心不強的干部、職工安排在會計、營業部門,原已在會計、營業部門的也要調離票據經辦崗位。
注釋:
①形式審查指銀行對票據從外觀上進行審查,審查票據的外觀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票據背書是否連續等。對票據權利義務和權利人的確定也完全依據票據的文字記載,無須調查了解票據外的事項,對持票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不負審查責任,除非審查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它是保障票據正常流通以及付款合法有效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