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匯總十篇

時間:2022-12-09 04: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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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事件

篇(1)

為了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求援工作有序、迅速、高效地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治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昭通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治應急預案》、《*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2、屬地管理、明確職責;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

4、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5、整合資源、信息共享;

6、平戰結合、常備不懈;

7、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二、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縣衛生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縣、鄉醫療機構、醫療急救中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專家組、應急隊伍、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一)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縣衛生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由衛生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衛生醫療業務的領導任副組長,醫政、疾控、規劃財務、辦公室等有關股室負責人、縣級醫療、疾控機構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縣衛生局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設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縣、鄉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進行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傷病員院內救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三)專家組

縣衛生局負責組建由傳染科、內科、外科、醫技、職業病、疾控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四)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縣衛生局負責組建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應急隊伍、中毒事件應急隊伍、救災防病隊伍,負責現場搶救和傷病員轉送。

(五)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縣衛生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在現場的衛生局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三、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和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

2、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露事故導致人員傷亡事件。

3、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州(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三)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四、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啟動和終止

(一)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

1、縣衛生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事件的有關情況報告后,應立即向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領導報告、請示批準,立即啟動《*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治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應急隊伍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縣、鄉醫療機構要經常(傷病員情況較嚴重的應每日報)向縣衛生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縣衛生局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情況報告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及原因,發生時間、地點及范圍,人員的發病、傷亡情況,初步處理情況等。

(二)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縣衛生局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1、現場搶救。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2、轉送傷員。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危急病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好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情況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衛生局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三)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衛生局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四)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病情穩定,無新增病人,由原決定啟動機關決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縣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五、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一)隊伍保障

有針對性地加強醫療救治人才培養和儲備;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保持應急人員穩定。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掌握相關領域的新知識、新技術,熟悉應急處置程序,提高應急能力和水平。

(二)物資儲備

各醫療衛生救援機構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儲備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三)醫療衛生救援經費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治所需經費,原則上由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部門、機構或個人承擔。

財政部門要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須的經費。審計部門要做好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工作。

六、附則

(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救治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救援工作不力、行動遲緩、推諉扯皮等不負責任行為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篇(2)

有效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和財產損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港口和航道發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過能力、環境資源、重要財產等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1)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交通主管部門具體

負責,相關部門(單位)分工協作,實施以塊為主、以條為輔、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2)根據相關部門(單位)的現有職責明確其應急任務的分工和具體職責,保障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響應程序規范有序。針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支持保障、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和善后處置等應急全過程,建立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體系。

(3)充分發揮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將各相關部門(單位)的人力物力資源加以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4)做好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準備、預案準備和工作準備,加強宣傳、培訓和演練,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應急科技水平,確保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交通應急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株洲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交通局局長(書記)、縣地方海事處處長任副指揮長,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電信局、縣衛生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環保局、縣農業局、縣公路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方海事處,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領導、組織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傳達貫徹省、市人民政府對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的指示;擬訂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決定啟動與終止全縣水路交通應急預警狀態和應急救援行動;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鄉鎮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組織后期處置與恢復、事件調查處理與獎懲。

2.2.2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承辦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落實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貫徹實施;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導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具體組織水路交通應急培訓和演練;編制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草案;負責搜集、分析、核實和處理港口、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時上報。

2.2.3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交通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行業管理、組織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反應機構方案;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資源和技術支持。

縣水利局做好相關水利水電樞紐的運行調度工作,為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縣公安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維護、爆炸險情控制、危險品清除、協助遇難人員的營救,以及必要的公眾隔離、保障交通暢通等。

縣安監局負責水路交通應急處置中的安全督促檢查,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縣財政局負責審批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資金預算,并監督使用。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火災撲救。

縣電信局根據港口、航道應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縣衛生局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及時對傷病人員進行救護。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武警中隊根據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人員及救生器材參與救援。

縣環保局負責事發地上下游流域和周邊區域的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處置建議,協助核實污染損害情況。

縣農業局負責核查和報告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農業用水水源保護區,通知所屬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廢棄物的間接污染。

縣地方海事處承擔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調動專業和社會水路運輸資源參與應急行動;負責水上交通監控管制、水上危險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與打撈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等。

縣公路局負責協調解決普通公路物資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水運事故災難事件:如航道中斷、港口癱瘓受損、港口危險品事故、核幅射超標事故、港口環境污染損害、水運建設事故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并恢復水路交通能力、預警預防水運事故災難的發生、應急處置水運事故災難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襲擊、暴力犯罪、集團犯罪、、破壞港口設施、破壞航道設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降低各類社會安全事件的風險、保障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災害事件:如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保護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職業中毒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運輸暢通、提供應急救援物資運輸支持、阻斷疫情傳播和救助傷病員等。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警信息

3.11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風險源、誘發風險因素、突發公共事件影響、預警預防與應急對策以及其他內容等。

3.1.2信息來源:公眾信息相關部門(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衛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誘發風險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專業實測和預報信息、秘密情報信息;交通系統相關部門(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部門)提供事發地港、航道、通航設施、危險貨物運輸、進出港船舶、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港口航道安全和社會安全信息等可能誘發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源信息;其它有關機構及公眾或提眾有關的監視、監測、分析信息。

3.1.3信息報送:交通系統相關部門提供的風險源信息實行逐級上報,具體報送程序按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辦法》、《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標準》辦理;公眾信息、相關部門及其他有關機構掌握的信息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收集辦理。

3.2預防預警行動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根據對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實情況,及時確定和所轄區域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指導和協調各有關方面開展預警預防工作。

海事部門:針對港口和航道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及時通報信息、編制應急預案,實行專用救撈船

舶和全天候動態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隨時執行救助打撈等救援搶險任務。

3.3預警支持系統

由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水路交通預警決策支持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與共享工作,建立相關信息庫和預報分析模型庫,對事發態勢及其影響進行綜合分析預測,提供科學的預警預防與應急反應對策措施建設,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防信息。

3.4預警級別及

3.4.1預警級別確定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警級別主要依據已經發生或潛在的自然災害、水運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衛生事件、重要物資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確定。

3.4.2預警信息確認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值班人員在接到報警信息后,對報警信息加以記錄和核實,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及時報告相關領導確認預警級別,并及時向相關的下級應急指揮機構、可能受到損害或影響的單位、應急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預警信息。接到預警信息的單位和人員應立即采取預警預防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在確定和各自管轄區域內預警信息的同時,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嚴重、特別嚴重預警應報省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較重預警應報市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一般預警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較重預警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嚴重、特別嚴重預警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確定。

3.5預警預報解除

當確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不會發生時,預警預報的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預報;已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立即宣布終止預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級別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分為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Ⅳ級)、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Ⅲ級)、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Ⅰ級)四級。

4.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Ⅳ級:一般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2小時以上、6小時以內的;造成5—6級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或7級及以下航道斷航的;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造成一般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調用當地資源能夠控制的;對當地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1.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重要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遭受嚴重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的;4有以上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其他5—6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的;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調用本市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1.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重要港口遭受損失,一般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懲堵塞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造成4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

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省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1.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24小時以上;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造成特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對全省的社會、經濟、政治等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Ⅳ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縣市區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同時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4.2.2Ⅲ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并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2.3Ⅱ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水中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指定現場指揮趕赴事發現場,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預案規定職責開展應急行動。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水路交通應急指揮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報告相關情況,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指示,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信息主要來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門和企業、海事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信息傳輸的主要方式是電話、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點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發現場位置、事件性質、事發原因、時間及發展態勢,事發港口和航道的名稱、設施及裝卸儲運情況和聯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壞、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

(3)是否有危險品、是否可能發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潛在危險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單位、人員及組織情況;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發出的援助要求和已開展救援行動的時間、設備、聯系人等。

(5)現場環境情況及近期動態預報,包括風向風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見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報送

縣、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蹤事件進展,及時掌握最新動態,將分析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4.4通信

應急通信的信息網絡系統主要由交通專業通信網絡和公共通信系統組成。通信方式采用語音電話、電報、傳真、數據通信等,在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實現應急通信信息資源的交互與共享。

4.5指揮和協調

4.5.1本縣轄區內水上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統一領導、協調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搜集、掌握相關信息,上報事件發展變化情況。

4.5.

3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5.4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應及時上報省市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5.5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或有關隱患,應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各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行動。

在接報并確認事件等級后,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等級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組織動員駐軍和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社會力量到達應急搶救現場,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

4.6應急處置4.6.1處置措施落實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相應的處置措施。

(1)水運事故災難

聯系航道管理機構疏通礙航、堵航物件,聯系有關港口建設、疏浚和航標維護部門恢復港口或航道技術條件,聯系水利等相關部門給予通航便利條件;緊急分析、監控、減輕和消除斷航和壓港的誘因,注意控制危險貨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搶救遇險及中毒人員,疏散受危害人群;對事故區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加強對事故及其危害的監視監控;調動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投入應急響應行動。

(2)水運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處置工作;疏散車、船及重要設備、危險物資,對現場周邊地區及水域實施交通管制,維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勢。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當本縣境內或與本縣有固定水運交通往來的其它地區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協助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港口和對來自疫情流行地區的船舶衛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災害

嚴格遵守有關防災減災規定,在預警預防階段加強對港口和航道設施設備的保養檢查;及時收聽天氣預報和做好記錄,注意災害動向,及早充分估計對港口和航道的影響并做好防港準備;加強對水文情報的收聽和記錄,加強對淺段和急流段的標識。

4.6.3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調用程序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掌握本轄區內的救生、消防及防護設備和器械及其他應急資源的分布情況及管理狀況。在具有較高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區域,適當配置應急響應設備庫,并確保設施設備的數量、質量和性能。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對本轄區應急物資、設備和器械有緊急調配權。港口和航道的搶險、消防、救援、重建恢復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縣內運輸的,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屬于軍隊和武警系統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調用。

4.7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4.7.1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各類應急工作、搶險救援人員應配備必要的救生、防護裝備。

(1)進入有危險的現場:應急人員應采取防護措施,經現場指揮批準;掌握作業時間,隨時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狀況、行動;一旦情況發生變化,有可能危及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立即啟動備用方案。

(2)進入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搶救人員在進入受災區域前必須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防止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質的特性,應對毒性作最壞的假定;在進入污染區域時應佩戴依靠壓力的自給式呼吸器和全套防護衣;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封閉處所;在接近有潛在危險的區域時應有足夠的防護;對從危險區離開的所有人員進行檢查和清污;現場應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后,按照規定進行醫學檢測和觀察。

4.7.2群眾安全防護

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及其衍生危險威脅的人員應盡快組織疏散,撤離到安全地帶。現場指揮部應密切監視險情,及時上報,并做好疏散、防護、安置工作,或向上級指揮部提出意見、請示。如危險已減輕,則允許撤離人員重新進入現場;如險情加劇,危及現場人員和附近居民,應進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規模疏散居民,應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擬定撤離計劃,確定撤離路徑、備用路線及交通工具、車流量控制、疏散目的接納條件、通知撤離方式,告訴有關人員自身保護的注意事項或預防措施,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保持社會秩序及公眾情緒穩定。

4.8信息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縣交通局會同按照《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工作。

4.9應急結束

4.9.1應急結束條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過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經恢復。

(3)應急運輸任務已完成。

(4)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火災爆炸危險或危險隱患的排除等)已經結束。

(5)危害已經消除。

(6)對周邊地區構成的威脅已經得到排除;

(7)被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經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應急結束宣布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響應進展情況按照有關程序宣布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處置

5.1.1人員安置、物資征用與補償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安置和物資征用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并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賠償。

5.1.2災后重建

因突發公共事件嚴重受損的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其恢復經費應納入縣救災專項財政預算。

5.1.3社會救助

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

5.2調總結與評估

應急結束后,縣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調查小組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后果評估,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有關部門(單位),積極協助調查小組工作,認真答復與事件有關的詢問,真實地提供各種記錄。

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編寫調查報告與總結,對應急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改進建議,并組織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后果評估,提出損失賠償、災后恢復及重建等方面建議。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備必要的通信保障設施,采取各種通信方式確保救災搶險現場指揮通信暢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聯網的基礎上,加強緊急處置專用通信網的建設。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和裝備應加強管護,建立備份和緊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應急職能部門專業通信網的基礎上,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微波和衛星相結合的通信保障體系。

6.2資源保障

縣、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必要的應急資源保障機制,配備必要的設施裝備,了解掌握有關應急資源,包括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應急隊伍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資保障等。

6.3經費保障

水路交通應急資金根據《湖南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有關規定,由縣財政按照分級負擔原則予以承擔和保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7.1.1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采用多種方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自救、互救、避災等知識的宣傳工作。

7.1.2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常規性培訓。

7.1.3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練,提高實戰能力。

7.2獎勵與責任

對在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且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3縣交通局、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縣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交通局根據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預案解釋部門

篇(3)

(一)目的

為了保證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我市財政部門能及時提供政策和資金保障,保障各項處置工作順利開展,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工作原則

1、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成立財政應急保障工作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財政應急保障工作。

2、各負其責,協調配合。財政部門應按照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統一部署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落實應急保障責任,并與相關部門相互支持,協調聯動,切實保障應急保障工作的正常運行。

3、反應及時,保障有力。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預警監測和前瞻性研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財政部門應按統一部署,立即啟動應急保障預案,確保各項處置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的財政應急保障事項。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1、市財政局作為全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綜合協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了解突發公共事件進展情況,加強與市直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研究提出財政應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議并組織落實。

2、市財政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財政資金應急保障協調小組。負責市級財政應急保障工作,由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包括人秘股、預算股、國庫股、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鄉財局、會計委派管理中心、綜合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經建股、農業外經股、財政監察室、政府采購辦、培訓中心。局外聯系單位包括市人大財經辦、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員會、人民銀行*市支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及其他相關部門。

3、市財政局應急保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由預算股承擔(電話:*)。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保障協調小組各成員迅速行動,在職責范圍內具體執行規定的任務。

三、預警監測和報告

(一)預警監測

市財政局要實現與市級各部門應急監測和指揮調度系統的有效銜接,綜合分析、科學判斷監測數據和動態信息,加強應急保障措施和決策機制的超前研究,提高處置效率。

(二)報告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需要市財政給予應急保障的,相關市直部門或鄉(鎮)政府應及時向市政府和市財政局報告。

2、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程度和損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態發展預測及控制程度;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情況,需要財政解決的突出問題等。

3、報告一般應為紙質文件。緊急情況下也可先電話報告,隨后報送紙質報告。

4、局內處理程序:報告由人秘股承接,人秘股接到報告后,立即向局長匯報,并按局內職責分工,通知到相關股室(單位)負責人或財政應急保障政策協調小組成員。如相關業務股室首先接到報告,可以先行處理,再通知人秘股。(市財政局人秘股聯系電話:*)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程序

1、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相關市級應急預案后,市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隨之啟動。

2、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措施,包括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方法等方面。

3、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全局性和局部性兩類。

4、對造成全局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同時采取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對造成局部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財政支出政策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

(二)財政收入政策

1、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和個人,市財政局會同市級稅務部門,及時研究提出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并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2、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市財政局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臨時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建議,并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其中:屬于中央或省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市直部門報告中央或省有關部門,提出減免政策建議。

3、因執行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原則上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同級財政負擔。

(三)財政支出政策

1、財政支出政策包括: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個人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給予補償,沒有直接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承擔的,政府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時期內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為、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其他財政支出政策。

2、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已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且項目確定的,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需要由部門預算進行調劑的,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預算單位調整部門預算的支出結構。部門預算調劑工作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3、年度預算安排和調劑不能滿足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動支預備費、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追加相關部門的預算和對困難地區的補助。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可根據市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資金,再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4、軍隊、武警應地方政府請求,支援地方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

(四)預算調整

突發公共事件對財政經濟影響特別嚴重、年度預算難以平衡時,市財政部門可提出壓縮財政支出,以及調整財政預算的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資金撥付

1、市財政安排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撥款。

2、對同級主管部門的撥款,應在接到撥款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審核和撥款手續。

3、對鄉鎮的資金撥付和調度,原則上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審核、撥款和調度手續。

五、后期處置

(一)監督檢查

1、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2、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應接受審計、紀檢部門監督、檢查。

3、對于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后,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進行清算,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三)信息

1、突發公共事件財政資金應急保障措施及實施情況等信息的,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具體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2、市級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地區支持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撥付情況及應急響應過程、應急措施和應急效果的綜合評估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

六、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修訂

1、本預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對相關內容進行動態管理。市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發展變化,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2、市財政部門將本預案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制定與解釋部門

篇(4)

為加強和規范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縣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縣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根據市政府〔2005〕52號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原則

要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權和人生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并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1.2.2依法處置、職責明確原則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在應急工作中的職責,防止職責交叉。

1.2.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響應、分級負責。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的程序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落實處置主體和處置責任。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政府要按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1.2.4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原則

要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有關設施、重復購置應急處置物資。要及時交換有關信息,避免信息浪費。

1.2.5依靠科學、反應及時原則

要依靠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快速應急信息系統,提高信息的傳遞速度和迅速作出應急反應的能力。

1.2.6預防為主、軍民結合原則

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觀念,把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環節,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對專業應急隊伍和志愿者隊伍的培訓,定期進行演習,做好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武警中隊和各種社會力量組成的應急隊伍體系。

1.3概念、分類與分級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本縣甚至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災害,旱災,強冰雹天氣,大到暴雪,沙塵暴,重大雷擊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和重大生物災害等。(二)事故災害。主要包括鐵路、道路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業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事故等。(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四)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對社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等。

根據省、市應急預案規定,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個級別。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分級標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省、市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可以預見的各類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經縣政府批準施行的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專項應急預案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應急領導機構

縣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由縣長擔任主任,有關副縣長、武裝長和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副主任。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和發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廣播電視局、林業局、糧食局、氣象局、科技局、安監局、農牧局、電力局、法制辦,以及縣武警中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縣應急委員會主要職責是:領導全縣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研究確定全縣應急工作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在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其種類決定啟動相應的縣專項應急預案,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縣應急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政府辦主任擔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建設,并向應急委員會提出改進建議;負責收集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對信息進行綜合集成和分析處理后,向應急委員會報告;傳達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并對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辦;縣應急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2.1.2應急指揮機構

縣應急委員會按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設立縣本級的突發公共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專業應急指揮部)。縣專業應急指揮部由縣長或主管副縣長任指揮長,在縣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目前利用現有的指揮信息系統,并逐步實現利用縣應急聯動信息系統,指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2.1.3日常工作機構

縣政府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作為縣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測、預測、報告、預警和應急準備等項工作,按規定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縣本級應當進入預警或應急狀態的建議,并在縣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作為縣專業應急指揮部的辦公室,按照規定的職責組織實施應急工作。

2.1.4專家咨詢組

縣應急委員會和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設立應急工作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熟悉、掌握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法律知識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分析本縣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并參與應急指揮工作的決策。

2.2應急組織體系與應急聯動機制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在應急組織體系中的分工,做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因進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動武警中隊協助的,由武警指揮機關按規定派出武警中隊;需要其單位協助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毗鄰縣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過制定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聯合應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實現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遞,并建立聯合應對和互助機制。

3、監測、預測、報告與預警

3.1信息監測與預測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數據監測、風險分析和分級、監測信息交流等項制度和信息監測網絡。對發生在本縣內、外以及可能對本縣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監測、查詢和信息分析,對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進行預測,并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

3.2信息報告(報警)

有關部門及其設立的監測機構和其他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報告。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有義務立即向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警。今后本縣將逐步統一使用“110”報警電話報警。

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報告(報警)后,必須按縣政府和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準確分警,確定應急處置主管部門,并向縣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縣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縣委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有關主管部門要立即派人核實報告(報警)信息,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并組織專家咨詢組的專家和有關人員對報告(報警)信息的調查核實情況,有關的監測信息和預測報告,以及社會的心理承受能力等進行綜合集成和分析處理。認為應當進入預警或應急狀態的,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報縣政府決定。

3.3預警級別

根據省、市應急預案規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四個級別,并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一般(1V級)的預警,適用于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一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一般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較重(111級)的預警,適用于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較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嚴重(11)級的預警,適用于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特別嚴重(1)級的預警,適用于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特別嚴重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3.4預警

一般(IV)級的預警,由縣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較重(III)級的預警、嚴重(II)級、特別嚴重(I)級的預警,報省、市應急委員會決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3.5預警決定的執行

縣本級進入預警狀態后,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迅速做好預警和應急準備工作,有關專業應急隊伍要進入待命狀態。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要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督促指導,確保預警決定順利執行。

3.6預警狀態結束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經過跟蹤監測并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認為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要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建議。縣應急委員會接到建議后,要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結束預警狀態。決定結束的,由縣政府向社會公布。

4、應急響應

4.1應急預案啟動

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的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縣專項應急預案和縣專業應急指揮部。專項應急預案和專業應急指揮部的啟動程序,按照各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4.2信息共享與處理

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快速應急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常規信息系統和現場信息的采集及快速傳遞系統。常規信息主要包括應急工作體制、運行機制和有關的應急保障等信息。現場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發生地的現場秩序及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已經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縣專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以上信息進行綜合集成和分析處理,為縣應急委員會和縣專業應急指揮部進行決策提供依據。

除屬于國家秘密的外,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應當及時公開和交換,實現信息共享。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給毗鄰縣造成影響的,由縣專業應急指揮部統一向市作出報告,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向市外通報有關情況。

因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或致使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人員在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需要向有關國家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通報的,要按規定程序向市作出報告。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所屬鄉鎮政府要積極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個人,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和自救互救,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人員傷亡,防止事態擴大。

縣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縣專業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預案的規定,組織、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專業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護、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治安維護和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4.3.2擴大應急

經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應急處置仍未能控制事態且事態呈擴大或發展趨勢時,縣專業應急指揮部要迅速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縣應急委員會接到報告后,要根據具體情況,協調、調動增援力量和后備力量給予支援。必要時,由縣政府向市請求支援。

在縣專項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突發公共事件由單一災種演變為兩種復合型災種的,縣專業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報告縣應急委員會,由縣應急委員會確定有關專業應急指揮部共同指揮或由縣應急委員會直接統一指揮應急工作。

4.4現場指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專業應急指揮部要在事件發生地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該指揮部在縣專業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和縣專業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縣專業應急指揮部提供信息和決策建議。縣專業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專家咨詢組的專家參加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工作,為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專業的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

4.5信息公開與新聞報道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后,應按專項預案規定及時報市,由市專業應急指揮部決定并統一向社會公布;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后,縣專業應急指揮部按規定可采用新聞會等形式,統一向社會公布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應急處置等情況。但應當按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散布未經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和傳言。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要及時、準確,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廣播、電視、報刊和信息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引導工作,宣傳應急處置科學知識,消除社會恐慌心理。

4.6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完成后,縣專業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專家咨詢組的專家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進行檢查(檢測)、分析評估,認為是本級應當結束應急狀態的,要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建議。縣應急委員會接到建議后,要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結束應急狀態。決定結束的,由縣政府向社會公布。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在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各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保證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盡快恢復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

在善后處置工作中,有關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組織調查、統計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核實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準確地向市應急委員會和縣政府報告,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要根據需要,迅速設置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做好災民安置、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以及有關管理工作和災民、死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農業部門要及時制定災后農業生產管理意見,并全力組織災區農業生產自救各項工作;衛生和畜牧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的消毒和疫情監測、控制工作;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事件現場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處理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當地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進行評估,制定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并按計劃開展重建和恢復工作。要依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工作中征用的勞務和物資、裝備給予補償,并及時返還征用的物資和裝備。征用的物資和裝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應當責成有關部門負責修復或依法予以補償。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人員被抽調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其工資和獎金由原單位照發,原福利待遇不變;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和農村村民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由縣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因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導致傷殘或死亡的,其撫恤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5.2社會救助

縣政府應當制定政府救濟方案,明確財政、民政等部門的救濟職責、工作范圍和申請救濟的程序,保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政府的救濟工作順利進行。

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助制度。在事件發生后因進行應急處置及重建和生產、生活的恢復需要社會救助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信息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救助信息。要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向事件發生地進行捐贈。捐贈的款物必須專項用于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及重建和生產、生活的恢復。但捐贈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會捐贈活動由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要廣泛動員和開展互助互濟及經常性的救災捐贈活動,并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境外捐贈。

5.3保險

要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參加災害事故保險,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逐步擴展保險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

5.4調查與總結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應當自應急狀態結束的決定公布之日起15日,向縣應急委員會提交應急工作的調查和總結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件概況,事件發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以及對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應急處置過程,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今后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改進建議。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建立與市和各鄉鎮政府互通,有關部門互連,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應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關的應急保障數據庫,與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信息系統相連接,并及時更新,為縣應急委員會和各專業應急指揮部進行應急指揮的決策提供文字、圖像等形式的基礎資料和數據。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各自負責分管范圍內相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處理,并按周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的要求,向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信息。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要對全縣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進行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并按期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

6.2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在進行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時,規劃、設計和建設單位要充分考慮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現場救援工作的需要。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調查可用于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的社會存量及分布情況,并確定預備調用的對象。預備調用的裝備的所有者要確定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并及時更新、補充。在該裝備用于應急處置工作時,要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6.3應急隊伍保障

在突發公共事件后,縣應急委員會和縣專業應急指揮部有權調動各系統的應急隊執行應急任務。縣政府要建立公安、消防、醫療救護隊伍,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應急隊伍,以及武警中隊和民兵為基本力量,以社區自救互救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業應急隊伍體系。該體系的組成單位和人員平時由所在部門或單位管理,參加本部門或單位的工作,但應當接受縣政府組織的培訓和演練,并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縣政府和上級政府及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調動使用。

有關部門要根據本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和應急工作的需要,組建和完善本系統的應急隊伍體系。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群眾性的社區自救互救組織和應急工作志愿者隊伍。

有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工業企業,要根據本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應急工作的需要,組建專業應急隊伍,并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在本單位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必要時為其他地區或單位的應急工作提供支援。

6.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局負責公路運輸設施的保障工作及應急保障車輛儲備的組織工作,并按規定確定車輛儲備的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具體落實。公安局負責道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的有關保障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件發生地的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辟快速運輸通道。在交通基礎設施受到危害或損害時,要組織專業應急隊伍盡快搶修,恢復交通,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或專業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緊急調集和征用交通運輸工具,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

6.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要加強全縣的公共衛生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公共衛生應急控制系統、信息系統、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系統、衛生監督系統和社會支持系統。要制定醫療救助保障計劃,確定有關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設施、物資的調度方案。

醫療救護隊伍在應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員的傷情惡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救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紅十字會等救援組織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局負責組織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并會同武警中隊制定保障方案,明確在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的各項準備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的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安排警戒人員;維護社會秩序,依法嚴厲打擊盜竊、哄搶公私財物,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應急處置工作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重要設施及物資,特別是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警衛及防范保護,并在必要時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疏散災民和傷亡人員。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要發動和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應急治安保障工作。

6.7物資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方案。建立健全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應急工作所需的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在保證有一定數量基本物資儲備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由實物儲備向有關生產企業生產潛力信息儲備的儲備方式轉變,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的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的動態儲備。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備單位要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應急物資的管理,并按規定對應急物資及時進行更新和補充,防止應急物資被盜竊、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6.8經費保障

縣本級的預備費作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經費,用于當年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開支。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的應急工作保障資金列入本部門預算。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6.9社會動員保障

縣政府要建立健全組織、動員公眾參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和長效機制,制定社會動員方案,明確動員的條件、范圍、程序和相關的保障制度,并能夠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利用各種宣傳和通訊手段將動員通知迅速傳達到被動員對象。被動員對象接到通知后,應當按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公園廣場、人防工程、文化體育設施和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改造,規劃、建設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的人員緊急避難場所。在應急工作中應急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征用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以及飲食服務業從業單位和個人的經營場地,作為臨時公共避難場所。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科技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提高全縣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應當熟悉和掌握與本部門分管的應急工作有關的縣內外專家的基本情況,并建立定期聯系制度。

6.12法制保障

縣鄉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通過加強突發公共應急工作的法制建設,使全縣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的管理盡快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根據全縣應急工作的需要,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制定和完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規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備案審查;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中不適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內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時修改或廢止。

要依法做好有關行政復議工作,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

7、宣傳、培訓與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要向公眾宣傳與應急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可公布的應急預案的內容,以及有關的預防、報告、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全社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文化教育體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規劃和計劃,對學生進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的教育。

7.2培訓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要納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內容,并逐漸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培訓。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專業應急隊伍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應當接受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的培訓,掌握應急知識。

7.3演習

篇(5)

二、本預案適用于在局系統內的突發公共事件。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本地區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地震、雷電、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氣等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如鼠疫、霍亂、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四)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第二章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各分管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辦公室、計財處、社發處、農村處、交流處、監察室、信息所、交流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人組成,聯系人為辦公室主任,備用聯系人為辦公室副主任。同時成立搶修搶救、服務、保障、技術、安全等專業組進行應急預案的具體實施。

二、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全局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響應與善后處理工作,檢查指導局屬各部門突發公共事件響應與善后處理工作,以及組織物資、人員、資金的落實。

2、根據市政府預報、通報,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研究本系統預案啟動級別和條件,及時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發展并向群眾傳達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保證上通下達,作好預防工作。

3、確保通信暢通,依照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實行領導帶班,24小時值班制度,向群眾公布24小時通信電話。

白天電話:8888888(早8:00-晚6:00)

夜間電話:666666(晚6:00-次日早8:00)

4、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制訂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技術方案,負責搶救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壞,組織搶修單位和居民區電、水、氣、通信等,安置受災職工吃、住,確保機關和系統職工家屬工作日常生活不受重大影響。

5、組織后期處理工作,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向市政府報告單位突發公共事件情況,組織善后處理工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總結工作。

三、專業組組成與職責

局系統成立5個專業組開展應急預案實施工作,每個專業組除組成人員外,另設后備組成成員,各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應根據專業組性質,明確具體參與人員。

1、搶修搶救組,由辦公室水電、氣暖專業工人和負責此項工作的管理人員及機關處室人員共10人組成,職責為搶救國家財產,消防滅火,搶修因自然災害或事故災害造成的斷電、停水、停氣,搭建臨時防護設施總負責: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局長,辦公室主任和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日常。

2、服務組,由辦公室和直屬事業單位組織10人的服務隊伍,主要任務在發生災情時疏導群眾撤離,組織救助老弱病殘人員和有困難家庭群眾,負責對災情有傷人員醫療服務工作。總負責: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人事處處長、機關黨委副書記負責日常工作。

3、保障組,由局機關辦公室、計財處和機關物業服()務中心組織10人的后勤保障隊伍,負責救災物資供應,保證每年在行政預算中留有1萬元儲備金,保證突發公共事件物資儲備量,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人民群眾生活不受影響,保證工作車輛使用;總負責:分管財務工作的副局長,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4、技術組,由社發處、交流處、農村處、信息所組織10人的技術保障隊伍,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宣傳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的疾病預防、防治科學知識的教育工作及通訊、信息網絡安全事件后的設備軟硬件恢復工作。總負責:分管宣傳工作的副局長,計劃處處長負責日常工作。

5、安全組,由監察室及機關處室組織10人的安全保衛隊伍,在發生公共安全事件后,負責機關大院和家屬院的安全保衛工作。總負責:局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織機構圖:

第三章 應急行動方案

依據市政府預警或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我局應分級響應實施行動預案,由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有步驟地開展各專業組的工作,同時,積極服從市上對人員、設備、物資的統一調配。

一、緊急避難場所的確定,根據我局實際情況,局系統的緊急避難場所為機關大院籃球場和機關食堂前的空地。

二、對預警事件的處置

1、依據市政府預警等級,根據要求,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出差人員、外出車輛的召回。

2、組織局系統職工學習有關知識,領導帶班24小時值班。技術組開展通訊、信息網絡安全隱患的檢查工作,保障組開展經費、物資準備工作,其他三個專業組人員到位,并開展值班工作。

三、對外部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

1、突發公共事件對局系統已造成影響的,由各專業組依據職責,開展應急預案工作。

2、突發公共事件尚未對局系統造成影響,但可能帶來影響的,則根據事件的性質,由相應的專業組開展檢查、預防工作。

3、突發公共事件對局系統沒有影響的,則對應開展各項教育工作,避免局系統可能出現類似事件。

四、對局系統內部突發事件的預警與處置

1、重大交通、房屋安全事故

由搶修搶救組、服務組、保障組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局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聯系人負責及時向市上相關部門匯報具體人員和財產情況、開展措施情況。

2、通訊、信息網絡安全事故

由技術組負責與市通訊、信息網絡供應部門取得聯系,組織相關人員開展設備的自檢和軟硬件的恢復工作。局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聯系人負責及時向市上相關部門匯報通訊、信息網絡的恢復情況。

3、公共衛生事件

由技術組負責對與市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告情況,需要隔離的,則在局物業中心設立隔離室對相關人員進行隔離,保障組迅速采購隔離人員后勤用品,服務組負責隔離人員的看護、協助家屬解決家庭困難。

4、突發安全事件

安全組、服務組、保障組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局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聯系人負責及時向市上相關部門匯報具體人員和財產情況、開展措施情況。

篇(6)

一、組織領導。縣委宣傳部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縣委常委、宣傳部長任組長,宣傳部副部長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廣電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新聞宣傳的組織協調。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以及重點企業都要抽調素質高、有能力、有水平的精干人員,設立專門機構,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網絡評論員隊伍,負責新聞宣傳、應對媒體以及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宣傳工作。

二、工作職責。新聞報道應急協調指揮機構負責制定新聞宣傳方案,組織召開新聞通氣會、協調會,及時向新聞單位通報工作情況,提出報道要求,根據事件處置進展和境內外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調整報道內容,協調有關部門為媒體提供時間信息,收集上報輿情,提供決策參考。工作中,一要堅持例會制度,組織召開新聞宣傳例會,通報工作進展,匯總報道情況,分析輿情,安排部署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二要堅持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定專門負責人、聯絡人及聯絡方式,確保聯絡渠道暢通;三要制定應對媒體預案,積極收集各種輿情信息,及時分析研究,采取對策措施,正確引導輿論;四要高度重視網絡媒體,由專人負責收集網絡輿情,對惡意攻擊、散布謠言和虛假信息,要給予正確引導,必要時封堵和刪除信息。

三、新聞。以縣委宣傳部的名義,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方式由縣委宣傳部提出意見,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事件第一時間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針對涉及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謠言、傳言,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四、工作要求。一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全面、客觀、準確地新聞;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引導公眾正確理解新聞事實;要敢于直面熱點、難點問題,對媒體和公眾坦誠相待;要提高工作效率,把握新聞時效性。二要嚴肅新聞紀律,維護新聞的權威性、規范性和嚴肅性。未經批準授權,不能擅自組織新聞活動。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以及重點企業在接待上級媒體記者采訪之前,要在第一時間及時報告縣委宣傳部,不得擅自接受采訪,由縣委宣傳部負責接待記者,制定統一報道口徑。在接待記者工作中,既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工作作風,尊重記者的報道權,又要保持高度警覺性,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和領導要及時采取措施,爭取支持,將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責任追究。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以及重點企業要高度重視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工作,深刻認識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對于妥善處置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切實提高領導干部與媒體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做到及時準確、公開透明、規范管理,依法報道,不斷提高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水平。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權威信息,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重要信息,嚴重影響事件處置、損害縣委形象的,要依照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各新聞單位要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把握不準的要及時請示,涉及重要、敏感問題的稿件要報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審定,對違反規定刊播虛假新聞、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篇(7)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市社會政治穩定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其他危害。

預防為主、有效應對。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準備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對高效、有序。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處置全市較重及協同省應急委處置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各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協同市、省應急委處置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整合資源、平戰結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學配置和使用資源,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輻射作用;完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運行機制,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

1.3編制依據

《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省及我市制定的相關法規、規章。

1.4突發公共事件類別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我市、我省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龍卷風、暴雪、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筑工程、公共場所、各旅游景點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血吸蟲、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等。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預見或突然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和各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其他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有關負責人為成員。

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承擔。

2.2指揮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機構(如: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等)作為市應急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其負責人由分管副市長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專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擬訂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國家應急領導機構、省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

(3)負責指導全市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

(4)組織、指揮、協調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承辦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擔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分設在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

2.3專家咨詢機構

市應急委設立專家咨詢組,由各領域的技術、管理和法律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參與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的擬訂和修訂工作;

(2)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建議;

(3)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和技術咨詢;

(5)承擔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設立相應的專家咨詢機構。

3.預測、報告、預警

3.1預測

3.1.1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體系。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和各區、縣**風景區管委會應急工作機構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各有關單位應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設。常規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險物質和重大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布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4)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區分布、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雨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其分布;

(6)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和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及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7)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數據庫其他內容由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分別作出規定。

3.2報告

3.2.1報告責任主體及時限和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受理報告。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或應急機構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同時組織力量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各專項應急工作機構報告。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即刻向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報告。

3.2.2報告內容

受理責任主體在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時,應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范圍、性質、動態、影響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內容,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3.2.3各應急工作機構設立并公布報警電話和電子郵箱。今后全市逐步統一應急報警號碼。

3.3預警

3.3.1預警等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具體界定,在市各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

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2預警級別研判與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必要時上報省有關部門研判。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區、縣**管委會應急委或區、縣人民政府向全區、縣或事發地。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應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全市或事發地。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省應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負責向全省或事發地。

3.3.3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公共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機關等。

預警公告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變更公告。

3.3.4預警公告方式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5預警處置

對于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盡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態擴大,并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對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第一時間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報告。

對于較重(Ⅲ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市相關專項應急機構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相關應急處置力量,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啟動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準備。

對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市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應第一時間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報告。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照屬地化原則,發生一般(Ⅳ級)及其以上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區、縣級、**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并上報到市相關的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或市人民政府;發生較重(Ⅲ級)及其以上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市級應急預案并上報到相應的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應急委;發生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并上報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當超出市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市人民政府請求省政府和省有關應急機構給予支持。

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啟動后,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市專項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予以指導和支持。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4.2基本應急

4.2.1先期處置

較重(Ⅲ)、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必要的應對措施: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縣的,要同時向相關市、縣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若突發公共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市、省外辦、臺辦、僑辦、省旅游局。

4.2.2應急決策

市專項應急機構接到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應迅速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決策程序,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如下應急處置決定:

(1)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趕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或授權市應急委啟動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3)對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市專項應急機構和市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發生較重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向市委、市人大報告,其中發生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省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給予支持。波及到相關市(縣)時,及時予以通報。

4.2.3指揮協調

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保證應急通訊暢通,保障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的統一調配。

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4)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域,維持社會治安;

(5)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群眾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4.2.4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選擇成立若干工作組。成立的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并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9)應急通信組:由人防部門、郵政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10)氣象服務組: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站,為指揮機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11)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聞組: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準適時向媒體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4)涉外工作組:由外(僑)辦、臺辦、公安和新聞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5)特種應急組:由公安、金融、網絡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等突發公共事件。

事發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黃各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破壞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和上級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要求或決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3擴大應急

一般、較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有向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擴大和發展趨勢或影響其他地域、領域時,市人民政府進一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等應急力量增援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全市大部分地區時,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圍內進行緊急動員并及時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報告。

4.4新聞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工作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則。

新聞工作由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統一向媒體和社會。

市政府新聞辦應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理事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區、縣**風景區管委會的溝通協商,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涉及境外媒體的采訪和對境外新聞,由市外辦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具體組織安排。

對不宜公開報道的突發公共事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4.5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機構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市應急委和市專項應急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市專項應急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終止實施總體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機構,由市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應報請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應急委批準。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市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與要求,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和損失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污染物收集,現場清理與處理,災后重建等事項,盡快消除后果和影響,保證社會政治穩定,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

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區、縣財政和市財政安排,必要時請求省財政補助。國家、省已有補償標準和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

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救濟補償、災后重建、社會捐款等資金和物資的安排、撥付、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區縣人民政府及**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要明確善后處置中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社會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積極吸納國際組織、境外機構和個人捐贈,逐步加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門協調社會救濟救助工作,并與紅十字會、慈善協會共同做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管理和監督工作。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時查實事件發生范圍和影響程度,調查、核實、統計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撥發等工作。

規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會心理援助體系。司法、教育、衛生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組織力量,積極參與突發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會心理援助活動。

5.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公司及時查勘理賠,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賠服務,必要時可預付理賠款。

5.4調查和總結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當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事件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必要時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派員指導。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查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和修訂預案的建議。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需報送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郵政部門、電信運營企業負責應急通信物資儲備和應急通信設備的保管與維護。市應急委指導、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利用電子政務專網構建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研發應急預案信息管理系統,制作應急部門通訊錄,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特殊情況下,啟動人防指揮通信系統,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工程搶險和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證統一調用。

應急裝備擁有單位應加強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科學規劃存放地點,確保裝備性能完好,并定期進行檢查、調試和更新補充。執行應急任務時,必須對現場裝備進行必要的檢查,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6.3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環保、水利、林業、畜牧獸醫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強化應急配合功能,增強應急實戰能力。

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應急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積極調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應急隊伍。

6.4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負責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并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開辟便捷應急“綠色通道”,實行交通管制和實施應急線路,確保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

交通運輸設施、工具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充分發揮傳染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研究制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實現應急醫療衛生資源的有機整合。

事發地醫療機構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治安保障任務,應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的應急行動方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必要時,武警部隊或請求駐軍予以協助和配合。

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積極發動和組織民兵和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6.7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開展應急物資儲備及生產、加工能力狀況的調查,建立糧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儲備,逐步完善動態物資儲備機制,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各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用儲存物資。

6.8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

財政部門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建設、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等專項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每年預留一部分資金,保障應急處置支出需要。

6.9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的應急動員機制。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較大的或永久性的緊急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難場所建設可與公園、廣場、綠地、人防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相結合;農村可結合當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難場所。

6.11城市保障

加強城市應急工程和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建設,增強城市備災抗毀和生存防護能力,確保應急狀態下重要機關、重點用戶和重點場所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保證應急狀態下城市基本功能發揮作用。

完善城市應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應急保障水平,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擴大其輻射范圍。

6.12氣象服務

氣象部門定期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進行大氣監測,負責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測預報、警報的,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將有關應急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作為公眾宣傳教育的內容。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

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對轄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服務,做好應急知識、緊急避險避難措施、自救自助技術的普及工作。

報紙、電視、廣播、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要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要組織制定各類學校應急教育規劃和計劃,開設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

7.2培訓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區、縣**風景區管委會領導及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常規性培訓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要納入全市黨政干部培訓內容。各區、縣**風景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負責本地、本部門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的培訓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提供應急管理和處置技術等系列教材。

7.3演習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習工作,并根據工作特點,組織各自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習結束后,要對演習過程進行評估、總結。各地也應積極組織本地區的應急演習,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

演習可采取多種形式,從實戰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附則

8.1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情況,以及應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篇(8)

突發衛生公共事件一級響應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是針對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一級響應是最高級別的應對措施。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建立健全我省應急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職責,進一步提高我省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突發公共事件分類。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暴雨(雪)、雷電、冰雹、大霧、龍卷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公路、水運、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公共場所等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事故,通信、信息網絡、建設工程、民爆物品、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學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2)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省政府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全省應急工作的總綱,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或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一切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抓好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工作,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保障準備,增強全社會的公共安全和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對突發公共事件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省政府負責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和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需要由省政府負責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領導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堅持依法行政,使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利用我省科技力量進行應急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應急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應急不足、應急不當與應急過度;加強應急知識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素質。

1.6應急預案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作為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省以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制定并報當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預演、實施的經驗教訓,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負責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設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

經省政府同意設立的省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含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等),是省應急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或綜合組織、協調機構。

屬國家有關部門垂直管轄的應急事項,省政府設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指揮部,負責相關應急處置的專業指揮。

2.2辦事機構

省應急委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應急辦”),設在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應急信息運轉樞紐作用;指導、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2.3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負責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決定事項;指導和協助市(州)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市縣機構

省以下各級政府是各自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各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專家組

省政府應急辦和各地、各相關部門負責建立應急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為應急管理、指揮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恢復重建、調查評估機制,整合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各市(州)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充分發揮其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協助周邊城鄉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各級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建設,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農民群眾在突發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識和技能。

3.1預測與預警

3.1.1預測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測機制。各級政府應急辦和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測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網絡,及時采集相關信息,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級別、趨勢和危害程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預測報告和應對建議。

3.1.2預警級別及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

(1)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區域范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從高到低可劃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表示。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界定,由省級各專項預案按照國家標準予以規定。

(2)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經省政府批準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名義預警公告;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預警公告。

(3)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采取的措施、機關等。預警公告后,預警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變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預警公告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預警公告后,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地的所有單位應及時向廣大群眾傳遞預警信息。

(5)預警區域內的縣級以上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準備。

3.1.3預測預警系統

建立全省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各級政府應急辦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數據庫,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相互鏈接、資源共享。

3.2應急處置

3.2.1報告制度報告

責任主體: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

報告時限和程序: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省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3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越級上報的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報告內容: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起因、影響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3.2.2先期處置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

3.2.3應急響應

省政府應急辦、省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必須在一小時內,核實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等級和可控情況等,確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建議,經省應急委領導批準實施。

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由市(州)、縣(市、區)應急預案作出規定。

3.2.4指揮與協調

需要省政府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應急委或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2.5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政府在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并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和建議,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決定,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1)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力量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深入細致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撫恤和補助。事發地政府依法對征用的民用場所、設備、設施和其他物資予以恢復或適當補償。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

3.3.2社會援助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援助制度,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要積極開展捐贈、心理疏導等社會援助活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3.3調查和評估

(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后,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2)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發地市(州)政府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規劃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于每年一月份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向省政府報告。

3.3.4恢復重建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統籌安排。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3.4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適時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處置情況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省政府應急辦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分別由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信息形式按《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執行。

4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易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預備隊伍,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發揮、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擊作用。

4.2財力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和一定數量的日常工作經費,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其效果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

4.3物資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須品的儲備管理,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省發改委會同經委、民政廳、商務廳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供應的協調工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廳負責組建省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并做好后續救治工作。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組織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省、市、縣三級醫療衛生急救網絡,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確保有效、及時地實施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

4.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和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災區受傷人員、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運送。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治安維護

各地公安部門、武警部隊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確保社會治安穩定、交通暢通。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4.8人員防護

各級政府要結合城市、農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設一批公共設施,作為群眾應急疏散的避險場所。要建立和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政府有關部門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通信保障

省通信、信息產業、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網絡與機動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廣播電視系統,確保通信和廣播電視暢通。

4.10公共設施保障

電力、石油、燃氣、煤炭、自來水等供應單位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環保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科技支撐

依托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利用技術平臺,構建統一的應急信息收集、決策、管理、指揮系統。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開發的先進科研成果,不斷改進應急技術裝備,提高公共安全領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要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應急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省科技發展計劃,逐步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部門要組織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請審議和實施,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受災地區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13氣象水文信息服務

各地氣象部門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測和預報,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水文部門要及時提供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習。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預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性、綜合性和群眾性的應急技能訓練,并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針對性演習。

5.2宣傳和培訓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宣傳教育、培訓規劃,編制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通俗讀本,加強對應急指揮人員、應急管理人員和各類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對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應急基礎知識作為教學的重要內容,設置應急教育課程,普及應急常識,增強師生的應急意識和基本技能。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識、應急管理知識、災害知識、防災救災和自救知識,提高公眾應急救助能力,增強全民安全防范意識。

5.3檢查和表彰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考核體系,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5.4責任追究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規定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2)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3)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組織管理的。(4)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6)恢復重建工作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的。

6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篇(10)

其一,用“法”。指在法律的框架下,運用法律手段,合法解決問題。

突發公共事件一旦發生后,整個事件就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各種媒體會不遺余力地將涉及事件處置的所有行為都公開化。“公開”是突發公共事件的顯著特點。在處置中,應對的辦法應當是以“公”對“公”,以“法律之公正”對“事件之公開”。

首先,執法者要懂法用法。要堅持依法行政,否則,就會授人以柄,即使處理完當下的事也很可能留下了再次爆發的隱患。突發公共事件一旦發生后,處置者要順勢而行,運用法的客觀、公正性,依法公開、公正、透明處置,有效地定紛止爭,平息事態。

其次,對于群眾的訴求要依法解決。在突發公共事件中往往是合理訴求和不合理訴求摻雜在一起。對于合理訴求要立即表態,盡快解決;對于不合理訴求,特別是不符合法律、政策的不能一味遷就。

再次,對違法人員和違法行為,要依法懲處。

其二,用“策”。指策略,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適時和靈活運用法令、政策,教育、強制力等措施,迅速平息事態。

從微觀情景看,執政者化解社會沖突和社會抗議的要點在于:在介乎“妥協”和“壓制”之間的灰色地帶中拿捏尺寸。在灰色地帶中拿捏尺寸,也體現出一種權變的方法。相時而動,用策略處置,不是回避矛盾的應付了事,也不是急于脫身的空頭許愿,更不是突破天理國法的暴力蠻干,而是一種隨機應變,對癥下藥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積極有效地解決問題的謀略,是在危機發生時,以保一方平安為目的的執政能力的體現。

其三,用“勢”。指第一責任人勢所必行的用好權,用好人,用好媒體,確保決策正確,執行得力,輿論正面引導,最終保得一方平安。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域第一責任人縣委書記需要進行全局的決策部署、解決問題、維護穩定。沒有事不惹事,出了事不怕事,因為這是勢所必行,沒有退路。

第一,用“權”,保證決策正確,用人得當。決策正確依賴于相關下屬能及時上報情況,同時所上報的情況是真實的,不能被絲毫蒙蔽,事件的定性十分重要。對第一責任人來說,務必要多渠道、全方位、及時準確掌握真實信息,據此決策,否則,就是被迫坐在燃燒起來的火藥桶上。用好權還體現在要用對人。突發性公共事件總會涉及不同方面的問題,需要多個部門、單位、組織的配合協調解決,要用那些能負責,敢于負責,負得起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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