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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目前,各地區也都將提高金融能力視為整個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暴露出我國的金融體系還很脆弱,一些城市和地區的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本文旨在通過建立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來衡量一個城市的金融能力,為提高金融能力提供新的方向。
一、 建立城市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所謂金融,就是指資金融通。因此,一個城市或國家的金融能力主要是指該地區的資金融通能力。金融能力的決定因素有很多,諸如區位因素、人力因素、市場因素、知識因素及科技因素等。建立完整的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對于金融業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城市金融業的發展提供方向,明確目標和定位。金融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發展必須結合自身條件,確定合理的目標,對自身進行的明確的定位;
2.比較不同城市間的差距主成分分析,優化資源配置。在建設金融業的過程中,應與周邊城市進行比較,取長補短,以免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
3.對金融業發展具有檢驗作用,及時糾錯。金融業的發展具有不可測性,因此,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的進行檢驗糾錯,防止危機的出現;
4.為金融監管提供策略,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國際金融海嘯過后,金融監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根據評估體系得出的結論,可以有針對性對薄弱環節加強監管,從而達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通過金融能力指標體系能夠將無形的城市金融能力進行有形化處理,清晰地知道金融能力發展的優勢及不足,有利于金融業的持續發展。
二、 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的設立
(一)評估指標體系設立的原則
為了對城市綜合金融能力做出全面、客觀的評估,并且使得到的結果具有參考價值,本文認為在構建城市金融能力體系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科學性原則。指標體系的建立必須是在科學的基礎上,能客觀地反映金融能力論文格式模板。從指標的選取、劃分都依據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對于數據的收集和處理都是真實及有效的,以保證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及可信度。
2.系統性原則。整個指標體系由金融規模、金融結構、金融質量及金融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子系統,每個子系統下又有相應的指標構成,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全面性原則。金融業本身是一個高端的、復雜的產業,其發展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約。同時,金融業所覆蓋的領域較廣,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因此,指標設計應從整個金融業大系統出發,保證所選指標全面地包含諸多因素所反映的信息。
除上述三大基本原則外主成分分析,在數據篩選和處理上,也會考慮其可操作性及完整性,使得整個評估指標體系更有實際操作意義。
(二)各項指標設立依據及內涵
根據上述建立指標體系的原則,本文采取以金融規模、金融結構、金融質量及金融可持續發展力四個方面來綜合評價金融能力(表1)。
目標層
中介層
指標層
綜合金融能力指數
金融規模
金融相關率(FIR)、金融從業人員數量、金融機構存款余額、金融機構貸款余額
金融結構
金融機構存貸款比率、上市公司數量、保險深度
金融質量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一、何為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現代保險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險。在早期的海上保險中,投保人投保時作為保險標的船舶或者貨物經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實情況如何,在當時的條件下,只能依賴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告知決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險風險、確定保險費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的真實性對保險人來說有重大的影響,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要求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體,即要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所謂最大誠信原則并非獨立的法律原則,而是一般誠信原則的嚴格形態。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保險活動的當事人要以最大的善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在Rozanes v.Bowen(1928)一案中,人們給最大誠信原則下了這樣一個的定義:鑒于承保人對標的物一無所知,而投保人知道所有的情況,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關的重要事實。這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定義。
二、最大誠信原則在我國保險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不足
由于我國的保險業發展還不完善,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明顯存在著誠信缺失的問題,如保險公司經營中的失信問題、保險人的不誠信問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誠信缺失問題等;而保險經營活動中的不誠信問題與保險立法和司法實踐上的不完善是有密切聯系的。
從保險立法的角度看,在我國目前的《保險法》中,缺乏適用最大誠信原則的總體規定,這就不可避免地留下了法律的空白,一旦發生糾紛,將出現法無明文、無法可依的情形。另外,相關的制度的法律規定也需進一步明確或完善。例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的內容在各國的立法中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但在我國法律中只有原則性的表述,故也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最大誠信原則能否得到嚴格適用,保險行業和社會有關方面頗為擔憂。
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保險法》中,除在立法上原則上規定最大誠信原則外,應當明確涉及最大誠信原則的案件審理的基本規定。如規定,在法無明文的情形下,最大誠信原則為審理保險合同案件的一般規則,從而賦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另外,建議采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立法方式。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調整海上保險合同,承認其法律特征,賦予其法律效力,解釋其法律含義并給予其法律上的其他支持。從其具體內容來看,在“告知與陳述”一章中,突現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第17條明確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誠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結合我國目前保險立法和司法實踐,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在我國《保險法》的修訂中,應對告知的內容給予比較詳細的、規范性的表述,有利于在保險業務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①
三、制度的修正
第一,如實告知義務和訂約說明義務的修正。目前在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中,“無限披露主義”被代之以“詢問回答主義”,即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僅限于對保險人的詢問作出回答。我國《保險法》即采用詢問告知的“有限告知義務”。這種投保人告知義務方式的變化,顯示了在法律制定上給予投保人更多關懷與保護的立法趨勢。我國《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頗值探討。首先,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這實際上使得保險合同的所有除外責任條款均可能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從而成為誘發保險合同糾紛的直接動因,在客觀上極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穩定發展;其次,在保險合同引入的免責條款中,有些是法定免責條款,若依上述規定,勢必導致法定免責條款因保險人未作明確說明而歸于無效,這與法律的普遍約束力原則是相違背的。
第二,保險法上“保證”制度的建立。如前所述,保險法上的保證,其制度價值在于控制風險。我國《保險法》沒有建立“保證”制度,而僅在我國《海商法》中有有限的規定。國內學者對“保證”制度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海上保險方面,在一般的保險業務中,有無必要建立“保證”制度,鮮有研究。筆者認為,為適應我國保險業蓬勃發展的需要,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我國保險立法上應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明確規定“保證”制度,以完善最大誠信原則在我國保險法中的適用。
第三,“棄權與禁止抗辯”制度的建立。最大誠信原則力圖在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尋求一個相對平衡的支點:通過如實告知義務、訂約說明義務等以建立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最大誠信。而在英美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還通過棄權和禁止抗辯來約束保險人。綜觀我國《保險法》,雖然涉及到一些棄權和禁止抗辯方面的內容,但是在現階段我國保險公司擬訂的保險合同中,棄權與禁止抗辯還是空白的。因此,對于這項制度,人們的認識還是模糊的。筆者認為,對保險人規定棄權與禁止抗辯是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約束,如果對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在我國現階段保險經營較為混亂、保險業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的狀況下,是極為不利的,所以,引入這項制度是有現實的積極意義的。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二、論文對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和制度現狀,對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借鑒國外經驗與啟示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研究的基本內容與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基本內容:
本論文的主要內容包括四部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概述、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存問題及原因分析、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及借鑒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第一部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概述包括養老保險制度的涵義及特征、構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演進三部分。第二部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存問題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臨困境的原因分析兩部分。第三部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及借鑒包括外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其特點和外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兩部分。第四部分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包括建立健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與基本原則和建立健立我國有中國特色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措施兩部分。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具體分析我國農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2、通過分析我國農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特點以及與國外的對比提出完善農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三、研究的方法與技術路線:
本論文將主要采用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將結合的方法:從對我國農村養老金制度內涵的梳理、意義的分析、制度演進的說明,然后深入到剖析我國農村養老金制度現存的問題以及面臨的困境,最后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農村養老金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獻研究法、實證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個案研究法、比較法、經驗總結法、描述性研究法、調查法等
四、研究的總體安排與進度: 一、2010-2011學年第一學期
1、2010年12月10日前:在查閱資料的基礎上,完成文獻綜述和開題報告等工作。
2、2010年12月10日:開題論證 3、對文獻綜述和開題報告進行修改
4、收集資料,修改論文研究框架,撰寫論文。 二、2010-2011學年第二學期
1、寒假:繼續收集完善資料,繼續撰寫論文,完成初稿。 2、開學:提交初稿,收集資料,反復修改論文。 3、畢業論文定稿
4、答辯階段(2011年5月22日前):第一次答辯 5、答辯階段(2011年6月5日前):第二次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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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汪岳、曲紹旭.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政策建議以法國的農業社會保障為例[J].社會保障,2006.10:218
[5] 王昊.部分國家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與分析[J].世界農業,2007.11(343):26 [6] 涂玉華、張寶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低效運行的原因探析[J] .考試周刊,2007.23:125-126
[7] 李逸波、胡靈紅、李一鳴.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思路[J] .安徽農業科學,2007.35(36):12044-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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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保險學課程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應用課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大大提高教學效果。在教學中,選擇恰當的案例是保證教學效果的基礎和前提,保險學案例的選擇應當具有針對性、代表性、生動性、時效性和導向性。從教學實踐來看,案例教學的效果取決于教學準備、教學方式、教學討論、教學總結這一系列重要環節。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討論和講解,使學生掌握相關知識、理論和技能的教學方法和過程。在案例教學中,既可以通過分析、比較各種各樣的案例,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結論或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來拓寬視野,豐富自己的知識。《保險學》是金融專業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同時,它也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從筆者的教學實踐來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一、案例教學在保險學教學中的必要性
保險學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方法等內容,其專業術語和基本原理比較繁雜,而且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應用課程。雖然保險與社會生活的關系非常密切,但對于在校學生而言,保險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學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這些概念,更談不上能夠將保險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案例教學把學生關心的現實問題拿到課堂上來,并讓學生親自參加討論和分析,還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比如,在講到近因原則時,如何在眾多的原因中判定近因在理論上是非常枯燥的實務問題。筆者在近因原則教學中,有意識地增加了許多案例,讓學生充分體會到這一原則在實踐中的指導意義。再比如,講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比如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學生的學習興趣變得濃厚了,課堂氣氛也活躍了。
案例教學法可以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增強師生之間的互動。傳統的教學方式以教師為主體,不利于師生的交流,達不到預期的教學效果。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分析、老師點評的方式使學生之間的交流增加,學生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另外,教師通過學生提出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從而在今后的教學中制訂更為細致的授課方案和計劃。
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引導學生去思考相關的原理,并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案例中的實際問題,學生有了自己思考和傾聽他人意見的機會,思維和判斷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討論中逐步得到提高。通過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學生可以鍛煉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總之,在講解保險學基本原理或內容時,結合案例分析,通過對各類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講解,不僅能夠幫助學生鞏固保險學的基本原理,加深對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強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而且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以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在保險學教學中應當加大案例教學的比重,以提高教學效果。
二、保險學教學中的案例選擇
1.案例應當具有針對性。教師首先應當根據教學內容,精心選擇案例,巧妙設計問題。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學的術語、原理或內容緊密相關,有利于學生更直接有效地理解和鞏固教學內容。例如,在講解“保險利益”這個概念的時候,案例應當直接與之相聯系,并能讓學生區分“保險利益”和“保險金”這兩個概念。案例的針對性還表現在案例應當直接與所要講授的知識點相聯系,而不宜涉及過多的知識點,否則會擾亂學生的注意力,造成思維上的混亂。
2.案例應當具有代表性。案例應當能代表某一種社會現象,具有同類案例的共性;或者對于案例所提出的問題,學生存有不同的觀點,而這些觀點往往代表一部分人的觀念和看法。一個恰當的案例,不僅應當有利于學生理解課堂教學內容,還應當引導學生去思考和分析現實當中的類似問題,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案例的結論在很多情況下是開放性的,這樣能夠引發學生在課下做更深刻的思考。
3.案例應當具有生動性。案例應當來源于現實生活中與大學生聯系緊密的一些案例,以便開展深入的討論。比如,在講解人身保險時,可選擇與大學生人身風險相關的案例,引導學生了解人身保險的各個種類;再比如,在講授保險合同的內容時,引導學生分別從自身和保險公司兩種角度展開討論,有助于學生全方位學習和理解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保險條款等諸多細節內容。
4.案例應當具有時效性。在保險學教材或案例匯編資料中都給出了保險課程的很多案例,但由于更新速度較慢,很多案例缺乏時效性,甚至得出的結論也存在問題。自2009年10月1日起,中國施行修訂之后的新《保險法》,相比于原《保險法》,新《保險法》在很多方面都有大的修訂。比如,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如果受益人謀求個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原有《保險法》規定,此類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顯然有失公平。新《保險法》進行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如果教師在案例教學中,簡單地借用以前的案例,又沒有根據新《保險法》對原有的分析結論作出解釋或補充,很容易誤導學生。
5.案例應當具有導向性。中國保險市場主體的無序競爭仍然較嚴重,國民的保險意識也還不強,關于保險的各種糾紛大量存在。在案例教學中,一些老師往往選擇反面案例進行分析和講解。從幫助學生理解的角度來說,這無可厚非,然而,過多地采用反面案例很容易產生負面的影響。事實上,中國保險業由于起步較晚,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范,保險業的誠信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再加上社會公眾對保險的認知比較欠缺,很多人對于保險還存在偏見甚至是反感。在案例教學中,反面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學生對保險業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見,進而影響學生對保險業的認識和學習的積極性。在案例教學中,教師應當把正面案例與反面案例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幫助學生理解保險學的基本原理,還要對學生進行積極的正面引導,幫助他們理解保險的本質。
三、案例教學組織與實施的應用心得
1.教學準備。教師在教學前的充分準備是案例教學必不可少的環節。在教學之前,教師應當對于教學案例的內容以及案例所涉及到的理論知識點有充分的把握,對保險實務的發展變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師還要指導學生做好課前準備工作。對于信息量豐富或者比較復雜的案例,教師應把選擇好的案例在課前發給每一個學生,要求他們熟悉案例內容,并結合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發言要點,為教學討論做好鋪墊。 2.教學方式。對于保險學課程,教師應當強調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的有機結合。強調案例教學,并不意味著放松理論教學。在教學方式上,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案例教學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重在突出教學的目的與應用,而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前提,不掌握理論就無法開展案例教學。保險學課程必須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論、概念和方法,然后才能進行實務性的學習。例如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時,案例中必然會涉及到保險利益、近因、推定全損等基本概念,如果學生對這些概念都不理解,教師很難組織案例分析。
3.教學討論。案例教學的實質是開放、互動,強調學生的高度參與。引導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是保證案例教學效果的關鍵環節。教師應當把更多的時間和機會留給學生,討論主要在學生中進行,但教師絕不是旁觀者,教師始終應當發揮主導作用。第一,教師可以通過啟發式提問引導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所提的問題要圍繞教學內容,做到少而精。問題過于寬泛則學生的討論比較散亂,不利于教師對課堂教學的控制,也不利于學生對教學重點和難點知識的掌握。考慮到不同的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案例提問還要有層次性,由易到難,逐漸深入。第二,教師和學生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營造良好的課堂討論氣氛。教師要鼓勵學生自主思考,積極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并結合分組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例如,在結合一些案例講解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時,就可以采用角色模擬的形式。第三,教師應給學生更多的自由發揮的空間,允許他們發表不同的意見和看法。開放式的討論更有利于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開放性思維。第四,教師應當通過各種巧妙的提問,引導學生圍繞中心問題進行討論,力保討論沿預期的方向進行。在教學中,教師應當及時對學生的討論進行點評,解答學生提出的疑點問題,并對討論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時修正,把討論引導到正確認識的軌道上來。對于學生爭論較大的問題,即使是一些社會敏感問題,教師也應認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輕,更不能不回答。第五,教師要把學生從對案例本身的討論引導到對一般性問題的討論,并歸納出一般性的理論觀點或結論,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教學總結。討論結束后,教師應及時總結要點。闡明案例分析討論中所運用的理論知識,總結討論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在此基礎上指出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的問題。為了獲得更好的教學效果,教師還應要求學生完成一份書面的案例分析報告,通過重新審視案例的討論過程和解決方案,學生對于課堂的教學內容能夠加深理解。教師自身也應當總結本次討論的成功之處和不足之處,以便在以后的教學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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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57/D924.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391(2012)04-0041-04
作者簡介:馮露(1982-),女,法學博士,電子科技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荷中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研究方向:訴訟法學,司法制度,行政法學。四川 成都 610059
新近拜讀了《民族學刊》2012年第3期馬林英教授等的大作《彝族本土刑法與國家刑法的司法實踐對比分析——以涼山彝族農村人命案司法實踐為例》(以下簡稱《司法實踐對比分析》)[1],受益匪淺。作者采用田野調查、文獻檢索、綜合分析、比較論證等方法針對彝族本土刑法與國家刑法在刑事人命案的實體法條款規定、程序操作、刑罰與賠償等方面作了對比與分析,指出:從法律多元化的理念入手,不應死搬硬套整個國家刑法的全套體系用在彝族農村,而應有意識地實現國家法的“有所不為”和本土法的“有所作為”,并促進兩套司法體系有機結合。筆者對此深表贊同,同時對文中的某些論點存不同看法,希望與作者作一探討。
一、實體法角度:彝族刑法對“人命案”的界定是否合法且合情理?
從《司法實踐對比分析》一文的字里行間,可以感受到作者對彝族本土刑法關于“人命案”諸多規定的贊許之意,如“就實體法規定而言,后者(彝族本土刑法——筆者注)的種類明顯多而細于前者(國家刑法——筆者注)”、在“人命案”的賠付上“彝族本土法并不缺乏法律條款具體細致的規則”等。
(一)“人命案”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的差異
在我國,除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文規定為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的行為之外,其他任何一種行為都不屬于刑法定罪處罰的“人命案”范圍。根據作者的介紹,彝族本土刑法的“人命案”主要包括四種:(1)刑事附帶民事的人命案;(2)不涉及民事利益的一般人命案;(3)賠償價格減半的人命案,俗稱“死給案”,指羞辱他人導致其自行跳崖、投河、上吊、服毒等自殺死亡的案件;(4)最輕的人命案,這類案件通常是死者沒有受到直接的傷害,而意外死在被告人家中。兩者相較,彝族本土刑法界定的第三種“死給案”和第四種意外事故均不屬于我國刑法中故意或過失殺人罪追究的犯罪行為,某些意外事故連民事責任都算不上,但在彝族本土刑法中都被作為刑事犯罪對待。
從國家刑法的角度,生命權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故意殺人罪是危害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歷來是各國刑法打擊的重點。按照作者的介紹,“在涼山彝族地區,若屬下等級犯上等級或同家支內互犯性命則屬特大“黑案”,刑罰包括執行死刑、開除家支、令其自縊和代替自縊等幾種。其他可以采用索賠命金的刑事附帶民事形式進行刑罰。”換言之,除了某些特定情況,彝族本土刑法規定故意或過失殺人罪可以通過金錢抵償刑事責任。
(二)一個簡短的分析
從兩者關于“人命案”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的差異來看,彝族本土刑法對故意或過失殺人罪犯罪構成的規定大大超出了國家刑法的范圍;而在故意或過失殺人罪特別是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承擔方面,又遠低于國家刑法處罰的嚴厲程度。為此,筆者不禁要追問:彝族本土刑法關于故意或過失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的規定合法且合情理嗎?
1. 合法性
從合法性角度分析,首先,彝族本土刑法與國家刑法在“人命案”上的差異性規定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刑法基本原則。刑法有兩項基本原則,一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法治國家的根本標志和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則,是指什么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對這種犯罪處以什么樣的刑罰,都要由法律明文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彝族本土刑法將部分“死給案”和意外事故作為刑事犯罪處理,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其是指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這一原則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會的“以血還血,以牙還牙”,后被18世紀西方啟蒙思想家格勞修斯、孟德斯鳩等作為一項刑法原則提出,刑法學奠基人貝卡利亞在其經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也明確提出了“刑罰與犯罪相對稱”的主張。按彝族本土刑法的內容,部分故意殺人罪案件可以通過單純的金錢賠償來解決刑事責任問題,這顯然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甚至違背了原始社會純樸的同態復仇觀念。
【第一章 】電子商務與醫院經濟管理的整合研究序言
【第二章 】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
【第三章 】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
【4.1 】現代醫院電子商務內部系統建設理論及應用
【4.2 4.3 】電子商務參與醫院經濟管理中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結論/參考文獻 】醫院經管中電子商務應用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摘要
隨著當今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醫療機構規模的日益擴大,特別是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藥衛生需求,醫院傳統的運營模式和經濟管理方法已經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工作要求,因此醫療機構亟需尋找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科學、高效的管理和運營模式來指導醫院經濟管理工作實踐,而近年來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恰恰為此提供了幫助,二者的結合和具體應用也就成為了我們所面臨的嚴肅課題。
本論文在分析了現代電子商務及相關技術的基本概念和發展脈絡以及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的基礎上,指出了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要素和特點,也結合新時期衛生事業發展的新背景和醫療機構管理的新需要,論述了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與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緊密聯系,同時通過具體的理論方法和實際案例分析了電子商務在醫院經濟管理中的具體應用和所帶來的效益,并指出了電子商務在參與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過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相應的改進措施。
本論文從整體結構一共分為四部分:
第 1 章 提出本文要論述的問題及所涉及的研究背景、主要內容和研究方法,并簡要介紹相關理論;第 2 章 介紹電子商務及其相關理論的基本概念、特點和發展脈絡,分析了國際電子商務運營的先進經驗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和相應的解決辦法,突出了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性。
第 3 章 從財務、物資、信息三要素出發介紹了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以及傳統工作模式的缺陷,著重分析了當前形勢下醫院經濟管理工作所呈現的新特點、新需要,從而指出了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應用于醫院經濟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 4 章 結合醫院實際工作案例論述了電子商務內部、外部系統及各種理論方法在醫院經濟管理中的應用及由此帶來的好處,同時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 醫院 經濟管理 醫療保險 信息系統
目錄
1. 序言
1.1 研究背景
1.1.1 時代背景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1.1.2 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蓬勃興起
1.1.3 醫療機構迫切需要高效的新型經濟管理模式
1.1.4 筆者從事的工作
1.2 研究方法和論文結構
1.2.1 研究角度
1.2.2 論文結構
1.2.3 研究方法
1.3 主要研究內容及創新之處
2. 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
2.1 電子商務的定義及基本理論
2.1.1 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
2.1.2 電子商務的基本特點
2.2 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五個階段)
2.2.1 第一階段:電子郵件階段
2.2.2 第二階段:雛形電子商務階段9
2.2.3 第三階段:互聯網電子商務階段
2.2.4 第四階段:全程電子商務階段
2.2.5 第五階段:成熟電子商務階段
2.3 國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簡介
2.4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及在醫療行業中的應用概況
2.4.1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趨勢
2.4.2 電子商務在我國醫療行業中的應用概述
2.4.3 我國醫院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5 信息技術是現代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有力保障
3. 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
3.1 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內容
3.1.1 實施醫院經濟管理的背景意義
3.1.2 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概念
3.2 醫院經濟管理的要素
3.2.1 要素一--財務管理
3.2.2 要素二--物資管理
3.2.3 要素三--信息管理
3.3 醫院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基本原則
3.3.1 醫院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3.2 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原則
3.4 新時期醫院經濟管理的新特點和新需要
3.4.1 當前醫療事業發展的形勢和背景
3.4.2 新時期醫院經濟管理的新特點
3.4.3 新時期醫院經濟管理的新需要
4. 電子商務在現代醫院經濟管理中的具體應用
4.1 現代醫院電子商務內部系統建設理論及應用
4.1.1 B to C理論優化了醫院門急診和住院收費模式
4.1.2 SCM理論完善了醫院物資管理流程
4.1.3 ERP理論的應用提高了醫院經濟資源管理質量
4.1.4 條形碼技術提高了臨床工作精細度
4.1.5 RFID理論實現了醫保患者醫療費用實時結算
4.1.6 OA模式提高了醫院經濟管理效率
4.1.7 電子商務思想創新了掛號及付費方式
4.2 現代醫院電子商務外部系統建設理論及應用
4.2.1 建立了公開、透明、高效的網上采購體系
4.2.2 方便快捷的網上信息交互
4.2.3 提高遠程醫療和遠程科研的時效性
4.2.4 廣泛的服務營銷和網絡推廣
4.3 電子商務參與醫院經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4.3.1 安全問題及相應的改進技術
4.3.2 容易造成人為管理弱化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有的認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解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1];也有的認為,是民法規范從制定到實施所貫穿始終的根本準則[2];還有的認為,它是民法中最高層次的價值準則,是全部民法的主導思想所在[3];在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中定義為“在從事法律規范時指示方向的標準,依憑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使法律性的決定正當化”[4]。
雖然上述各種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有許多方面是一致的。民法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規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即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上,還是在判斷民事主體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終發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二、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分析
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認了民事權利神圣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等。其中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民事權利神圣原則和自愿原則反映了民法的法規特性;公平原則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則對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以及個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雙重調整功能。
(一)民事權利神圣與自愿原則
從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與限制來看,民事權利神圣和自愿原則側重于對民事權利及其行使的保護,其余原則側重于對民事權利行使的限制[5]。對民事權利及其行使的既保護又限制揭示了貫穿于民法調整全過程的一對深刻矛盾,即私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的矛盾。
民事權利神圣,指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了的充分保護,任何人以及任何權利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妨害之與不得限制剝奪之。民事權利神圣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指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二是指所有私權皆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護,神圣而不可侵犯。民事權利神圣包括人格權神圣、所有權神圣與契約神圣三大基本點。
人格權神圣是指自然人作為一個市民社會或法律共同體成員的資格應該受到充分尊重,不得隨意剝奪或侵犯,并且尊重自然人的各種具體人格權[6],而具體人格權的范圍,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具體人格權的上位概念為“一般人格權”,其作用便在于如果一項合理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受害者便可以援引該權而保護自己。人格權神圣的要義在于平等,即把法律賦予的權利實際地落實到社會的成員身上;擴而言之,便是對人權的尊重與敬畏。
所有權神圣是指民事主體所有之財產應該受到特別的尊重,不得侵犯之。因為對所有之物(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人得以與他人發生經濟交往的法律前提。故而從財產的角度看,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財產之上,“無財產即無人格”。所有權神圣為其他財產權的神圣,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的神圣,奠定了邏輯基礎。
契約神圣是指民事主體在私法范圍內訂立的契約之效力得到保護,不可侵犯。契約是當今社會的最基本特征,其實質是自由的人選擇一種不自由的狀態,各自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同時規定出義務,并且以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則該契約對于訂立它的人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在私法的意義上,契約乃是當事人自己給自己造法,人們通過契約的形式維系陌生人之間的關系,產生與維護信任,從而選擇滿足自己生存和發展的各種需要,故曰契約乃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機構。正因為契約有如此深遠之意義,故當事人訂立契約的權利與已訂立的契約,理所當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需要加以保護,此即為契約神圣。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7]。自愿原則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契約自由的觀念,但契約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契約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契約自由的歷史,就是契約如何受到限制,從而促進實踐契約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契約的自由有諸多限制[8]。
民事權利神圣意味著私人利益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合法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但僅止于此還不足以指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的創設,因而有了自愿原則。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他會根據自己的利益指向或要求,選擇他認為最有效的行為方式和形式設立、變更、終止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來實現或保護其利益。自愿,從公、私法劃分的層面理解,是指私法主體有權自主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之適用,即私人協議可變通私法⑤。因此,自愿原則有力地保障了私人活動的意志自由和私人權益,使其不受國家權力所支持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非法干預和入侵。
(二)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有三大道德支柱,第一是公平正義;第二是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第三是誠實信用。公平正義代表著一種基于人類本性而無需證明的終極價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著一種和諧美滿的團體秩序。誠實信用代表著歸仁向善的個人德行。”[9]因此,為實現民法的價值,公平、平等、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被各國民事立法所確定,從而達到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限制,使整個社會和諧有序。民法原則規定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比較具體化的原則性限制體現在:公平原則和平等原則是從權利主體身份層面加以限制,誠實信用原則是從權利主體的意思表示層面加以限制,公序良俗原則是從權利義務的內容上加以限制。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10]。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契約當事人間的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契約關系,尤其是確定契約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契約正義原則。契約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11]。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12]。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13]。
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14]。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系,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市場經濟條件下,指導的公序地位趨微,保護的公序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與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序,成為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判例學說上的討論、研究的焦點。良俗,即善良風俗,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善良風俗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的。
為了將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區別開來,應將善良風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圍內,從而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各司其職。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三)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一個宗旨性限制,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有這一規定。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一憲法規定必定要在民法中加以貫徹。這里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其實也意味著社會公共利益,因為這里并沒有特別指出某個集體性質的單位和某個具姓名的個人,而這種利益和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乃是社會公共利益主體公眾即公共社會的實質所在[15]。不特定性也就意味著整體性和普遍性。“所謂權利濫用,就是超出法律的范圍謀取利益。權利濫用導致了權利沖突,權利沖突又導致了社會危機,進而導致民法危機。這種民法危機的突出表現,就是公權力侵入私法領域,即所謂國家干預民事生活的‘經濟法現象’。而國家干預的泛濫又導致政府權力的膨脹和腐敗的滋生。事實證明,用國家干預來填補民法的道德空缺,無異于飲鴆止渴。”[16]因此,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就意味著出于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保護而對私人利益和權利的限制。
三、結束語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交往領域日益拓展,交往形式日益多樣化,因此法律規則亦越來越豐富多樣。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廣泛性和活躍性,法律規則難以囊括各種社會關系。民事法律規范更是如此。民法的基本原則,蘊涵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到的理想,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指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即是法院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因此,這就客觀上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須充分理解和掌握民法原則的要義,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在特定的情況下需要直接適用這些基本原則來處理案件時,能夠充分重視民法的基本原則的這種補充功能,及時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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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7][11][12][13][15]民法通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
[8]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9]江 平,張禮洪.“市場經濟和意思自治”[J].法學研究, 1993(6).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鄉二元體 系的影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相對落后。《指導意見》的出臺,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立了依據。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
1、法律淵源
(1)憲法。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在基本權利的層面上確立了公民的社會保障權。
(2)法律。到目前為止,仍然缺失法律層面的專門規范性依據。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規范僅散見于其他法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行政法規。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規也并不多見,《指導意見》可視為行政法規。另外,還有地方性法規如黑龍江省頒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上海市頒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法》等。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我國大部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規章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如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規章如《廈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等。
(5)國際公約。中國參加的國際組織所通過的國際條約與協定,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批準后即在中國生效。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2、對《指導意見》的評析
國務院《指導意見》較《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創新之處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基本原則。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則為“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撫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這就導致在實踐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沒有實現社會保險的初衷《指導意見》規定了“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社會連帶思想。
(2)參保范圍。在《基本方案》中,參保范圍被定為“市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交納保險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指導意見》將其擴大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使 得參保范圍擴大了許多,也更為科學。
(3)基金籌集。在《基本方案》中,國家的責任僅限于財政的稅式支出,這顯然是不夠的;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個人繳費方面,《基本方案》對于月交費標準設2-20元十個檔次。而明顯偏低的繳費標準導致了很多參保者只能每月領到幾元甚至不足一元的養老金的尷尬局面;《指導意見》將標準提高為每年100-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3、我國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
(1)政府責任突出。我國目前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由個人、企業繳費和政府補貼三方面構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于沒有企業這一承擔主體,且個人的繳費能力相對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斷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負擔起更大的責任。在新農保中表現為基礎養老金。
(2)社會共濟性差。社會共濟性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特點,通過養老基金在社會范圍內的統籌,將老年風險由個人轉移到社會,從而減小個人應對老年風險時的負擔。由于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沒有社會統籌機制,從而將老年風險推向了個人。《基本方案》雖然改革了原有基金運行模式,但是由于統籌賬戶的缺失,社會共濟性仍然難以體現。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存在的問題
1、立法相對滯后。養老保險的實踐先于專門農村社保規范的制定,實踐缺乏統一的規范依據。雖然我國1994年把制定《社會保險法》列人了日程且進行了數次調研,但至今仍然千呼萬喚不出來。
2、立法層次過低。《指導意見》算得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域效力最高的規范,但是《指導意見》本身也只能視為行政法規而已。
3、多龍治水。“政出多門”、“多龍治水”,越治越濫。地方利益的驅使,使之“百花齊放”,統一失衡。
二、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理學分析
1、生存權思想。生存權是指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公民應當享有的維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須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的生命得以延續的權利,而且指一個國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權利。生存權是社會保障立法的理論基礎,公民在生存權無法實現的時候,可以向國家請求保障其生存權,而國家也有義務接受公民的請求。
2、社會連帶思想。社會連帶的概念是19世紀末法國學者杜爾凱姆和蒲日惹等提出的。社會連帶思想可概括為“任何個人出現了問題和困難,并不僅僅是個人的問題和困難,也是全社會中每個人的問題和困難,從而每個個人都有義務幫助社會上所有的個人”。社會保險其實就是社會連帶思想的具體體現,個人的風險由全社會共同分擔。
3、社會公平思想。社會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羅爾斯:“所有社會價值——自由與機會、收人與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價值的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社會保障將國民收人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將國民收入從高收人者轉移到低收人者,是社會公平在這一領域的具體闡釋。
(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
1、保障了退休者的生活。社會上的每個人都面臨著年老的風險,當勞動者因為年老而退出工作崗位后,失去原有的經濟保障之后,社會養老保險可以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支持,以保障他們的正常生活。
2、保障了社會的安全。老年風險不僅是個人問題,而且還是社會問題。勞動者社會生產力的創造者,只有他們的生活安全得到了保障,全社會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所以,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重要的社會安全保障意義。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思路
(一)他山之石
1、福利國家模式。此模式見于改革以前的英國和瑞典,具體表現為全民享有等額的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與收人水平無關,個人無需繳費,國家養老金支出全部來自財政稅收。該模式在建立之初受到了國民極大的推崇,然而在制度運行了幾十年后,這些國家的財政由于過于龐大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而出現赤字,同時國家的失業率也在增加。純粹的福利國家模式逐漸被各國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經過改良而成的“第三條道路”模式。
2、“第三條道路”模式。提出“第二條道路”模式的是布萊爾政府,他們試圖在撒切爾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尋找一種中間性的“第三條道路”,即讓市場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動用政府的力量對其進行監督和補充。具體來說,英國將養老保險分為國家養老與私人養老兩種。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即國家和地方政府負擔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繳費的個人養老金相結合模式類似于這種“第三條道路”模式,有機地將國家責任和個人責任,政府與市場相結合,是一種不錯的嘗試。但是,由于我國在城鎮企業職工中實行的是社會保險模式,導致了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存在著制度銜接的問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改革。
3、社會保險模式。該模式見于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其基本思路是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國家公共財政在籌資上給予資助或托底。我們要注意到,從責任形式上,農村的社會保險模式與上文論述的“第三條道路”模式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卻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第三條道路中”,國家養老金是獨立于個人養老金的,而且不與收人相關聯,無償發放,是一種接近于社會救助或者社會福利的形式;而社會保險模式中,國家的資助或托底是與個人繳費在同一框架內的,是共同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我國從當前國情考慮,應逐步將改革中的類“第三條道路”模式轉變為這種社會保險模式。
4、中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比較特殊,比較著名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該模式下,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國民為養老進行個人專項儲蓄,并采取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模式。國家不進行財政資助。
(二)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驟的思考
很多學者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筆者認為,完善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該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第一,應該盡快制定出《社會保險法》,從而為各種具體的社會保險制度做出規范性的說明,確立基本原則,使得各項特殊法或法規的訂立有據可依。《社會保險法》已醞釀多年,但是遲遲未能出臺,這就使得后續的一系列特殊法無法訂立。而且從當前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來看,未見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規定,不得不說是一大缺失。第二,在《社會保險法》出臺以后,應以此為依據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醫療保險法》等。并且我國當前的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共同編人一部《社會養老保險法》。這樣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將會更為簡潔有效,便于未來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體化。第三,在《社會保險法》和《社會養老保險法》的基礎上可以制定一些有利于制度的具體實施的行政法規、規章等。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模式的思考
2006年高校“兩課”教材改革,將原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兩本教材整合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本教材,將原來的兩門公共基礎課合并為一門課。但教材中的知識容量并沒有減少,難度亦沒有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上好這門課,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將知識點傳授給學生,特別是在新形勢下,社會屢現不和諧音符的情形之下,如何解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這種不和諧因素的存在,及這種存在的必然性和不合理性,高校“兩課”教師不僅要理解,更要掌握這其中的規律,這進一步突顯了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下面,筆者就如何教學民法的基本原則談一下淺顯的認識: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特征,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盡管這部分內容在憲法部分已經涉及過,但其內涵較憲法部分更具有特殊性和具體性,所以,在講授這部分內容時就必須把民法的特點突顯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平等原則是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聯系在一起的,市場交易自覺排斥國家權力的過度強制,只需要交易當事人互相默認他們是那些欲讓渡的商品所有者,并由此當做互相獨立的人來互相對待就行了。可見,平等是交換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交換得以正常實現的保障。沒有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換,也就不會有市場經濟。沒有平等,以市場經濟的存在作為自身存在依據的民法,也根本無從談起。其次,平等原則在民事立法先進的國家,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國未有明文規定,學者稱之為無須明文規定的公理性原則。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自愿原則
所謂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每一個大學生就業所必須面對的,所以,筆者在講授這部分內容時,建議以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或勞動合同為例,不僅要闡述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一)締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二)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與何人締結合同:(三)內容自由,即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四)變更或解除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五)方式自由,即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六)爭議解決的方式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以確定雙方爭議解決的具體方式是訴訟還是申請仲裁。更要進行知識的拓展——勞動合同的有效條件和無效條件。
筆者在講授這部分內容時,引用了這樣一個案例:小麗家住海門,今年24歲。2006年2月,小麗獲悉海門一公司欲招收一名辦公室文員,就拿著徐州某職業技術學院發給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報名應聘,此時,小麗的畢業論文及論文答辯尚未完成。經公司審核和面試,小麗被錄用。一個星期后,公司通知小麗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與小麗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小麗擔任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為一年,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薪為500元,試用期滿后,按小麗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上班兩個月后,小麗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麗在治療和休息期間,經學校同意,以郵寄方式完成了論文及答辯,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畢業。2006年11月,遭遇車禍的小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申請,同時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公司與小麗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而小麗針對公司的仲裁申請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薪500元等條款違法,要求月薪按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執行,同時要求公司為自己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保險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決,認為小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仍屬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并駁回了小麗的反訴請求。小麗不服,訴至海門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麗已年滿16周歲,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非《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何況,原告已取得學校頒發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已完全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被告公司在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原告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審查和考核(面試),對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畢業的情況也完全知曉,在此基礎之上,雙方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威脅等情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此,該勞動合同應當有效,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小麗持《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不具備法定無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原告小麗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三、誠實信用原則
論文摘要:文章論述了汽車保險的含義、汽車保險的分類、理賠流程以及理賠工作的特點和工作原則。
汽車保險產生的前提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使人們尋找設法對付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對于預防和控制顯然是有限的,于是人們想到了經濟補償,而保險業就作為一種有效的經濟補償措施走進了人們的生活。可以說,沒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就不會產生保險,并且人類社會越發展,創造的財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過保險的方式提供經濟補償。
1汽車保險的含義
在了解汽車保險之前,先介紹一下保險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機動車保險是保險中最為重要的保險種類,機動車保險是綜合性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是運輸工具保險的一種,它承保業務、商用和民用的各種機動車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本身以及相關利益損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依法應負有的民事賠償責任。
2汽車保險的分類
機動車保險按照承保條件分為主險和附加險,見下表。
機動車主險中的機動車損失險承保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本身損失;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使用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機動車附加險都是針對主險中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而言的,投保這些險種可以使汽車保險更加完善,投保險種更加全面,發生事故后可以解決的更加全面。
3汽車保險的理賠及理賠流程
3.1理賠的定義
理賠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在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和責任,這種義務和責任的履行過程,通常稱之為保險理賠處理,簡稱為理賠。為了更好地掌握理賠,必須了解索賠和拒賠。
在商業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往往會由于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問題而引起爭議。爭議發生后,因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直接或間接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方向違約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以彌補其所受損失,就是索賠。
違約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損害方所提出的賠償要求,賠付金額或實物,以及承擔有關修理、加工整理等費用,或同意換貨等就是理賠。如有足夠的理由解釋清楚,不接受賠償要求的就是拒賠。商業交易中的爭議和索賠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直接關系到商業交易有關各方的經濟權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視索賠和理賠,在合同中訂明有關的條款,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從法律觀點來說,違約的一方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對方有權提出賠償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當履約中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約或如期履約時,才可根據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免除責任。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
3.2理賠流程
4汽車理賠工作的特點和工作原則
4.1理賠工作的點
4.1.1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我國的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曾經是以單位、企業為主,但是,隨著個人擁有車輛數量的增加,被保險人中單一車主的比例將逐漸增加。這些被保險人的特點是他們購買保險具有較大的被動色彩,加上文化、知識和修養的局限,他們對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維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驅動,檢驗和理算人員在理賠過程中與其在交流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障礙。
4.1.2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汽車保險的另一個特征是保險事故雖然損失金額一般不大,但是,事故發生的頻率高。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費用較大,有的事故金額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對被保險人的服務質量問題,保險公司同樣應予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從個案的角度看賠償的金額不大,但是,積少成多也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4.1.3標的流動性大。由于汽車的功能特點,決定了具有相當大的流動性。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不確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個運作良好的服務體系來支持理賠服務,主體是一個全天候的報案受理機制和龐大而高效的檢驗網絡。
4.1.4受制于修理廠的程度較大。在汽車保險的理賠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廠,修理廠的修理價格、工期和質量均直接影響汽車保險的服務。因為,大多數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之后,均認為由于有了保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負責將車輛修復,所以,在車輛交給修理廠之后就很少過問。一旦因車輛修理質量和工期,甚至價格等出現問題均將保險公司和修理廠一并指責。而事實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僅僅是經濟補償義務,對于事故車輛的修理以及相關的事宜并沒有負責義務。
4.1.5道德風險普遍。在財產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是道德風險的“重災區”。汽車保險具有標的流動性強,戶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以及汽車保險條款不完善,相關的法律環境不健全及汽車保險經營中的特點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給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機,汽車保險欺詐案件時有發生。
4.2理賠工作的基本原則
4.2.1樹立為保戶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當發生汽車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安排事故車輛修復,并保證基本恢復車輛的原有技術性能,使其盡快投入生產運營。及時處理賠案,支付賠款,以保證運輸生產單位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現場查勘,事故車輛修復定損以及賠案處理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即嚴格按條款辦事,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靈活處理,使各方都比較滿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原則。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得一定要賠,而且要按照賠償標準及規定賠足;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拒賠部分要講事實,重證據。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誠實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4.2.3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八字理賠”原則。“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保險理賠人員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保險理賠工作優質服務的最基本要求。
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辯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不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盲目結論,或者計算不準確,草率處理,則可能會發生錯案,甚至引起法律訴訟糾紛。當然,如果只追求準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工作效率,賠案久拖不決,則可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保險公司的形象。總的要求是從實際出發,為保戶著想,既要講速度,又要講質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