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實務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6 15:25:1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保險實務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保險實務論文

篇(1)

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我國政府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發展的現代服務業之一。但是在這樣一個美麗的前景下,我們還必須注意到,物流業同時還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在物流的每一個環節:運輸、倉儲、包裝、配送、裝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無一不充滿了給客戶或他人帶來財產毀損和人身傷害的風險,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往往使物流企業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由此可見,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保險業的支持。論文百事通不過,我國目前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發展比較緩慢,這對我國物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

1物流責任風險與保險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充滿了意外和風險,因此物流服務中的責任風險也非常復雜。一般說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1從損害的性質上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保險中的一種類型,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

物流企業在提供物流服務過程中往往會產生以下幾方面的損失,一是自己的財產損失,例如自己的貨倉、車輛、集裝箱等倉儲、運輸工具的毀損丟失;二是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客戶或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責任風險;再就是商業風險,例如因為政策原因、行市匯率變化或者由于客戶破產、清算等帶來的商業上的損失等。通常情況下,第一種屬于物流財產保險的承保范圍;第二種則由物流責任保險予以承保;而對于物流企業的商業風險,一般無法通過保險的方式得到補償。由此可見,物流責任保險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是物流保險中最重要的類型之一。

1.2從物流服務的階段來看,物流公司的責任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過程

(1)運輸過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誤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等是運輸中最主要的責任風險。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運人進行運輸,那么由于其他承運人的過失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物流公司同樣要承擔責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還要承擔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2)裝卸搬運過程。裝卸搬運活動往往是造成客戶貨物毀損丟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裝卸搬運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3)倉儲過程。由于倉庫損壞、進水、通風不良、沒有定期整理和維護等過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對客戶承擔責任。

(4)流通加工、包裝配送過程。此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物流公司要承擔責任。

(5)信息服務過程。由于信息錯誤或者延誤,造成貨物發貨、配送、運輸等出現差錯的,物流公司便可能會承擔責任。

(6)從責任的對象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既包括對客戶(即物流合同相對方)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誤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的,屬于對客戶的法律責任;而物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則屬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狹義上的物流責任險僅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

2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2.1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

與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相比,我國的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要滯后得多。由于缺乏統一的保險險種,物流企業和客戶只能在各個物流環節里面分別投保責任險,致使有的環節重復投保,而有的環節則得不到保險的保障。這一境況在2004年得到了明顯的改善。

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物流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對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除物流責任基本險外,還有“附加盜竊責任保險”、“附加提貨不著責任保險”、“附加冷藏貨物責任保險”、“附加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附加流通加工、包裝責任保險”以及“附加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附加險供物流企業選擇投保。

上述物流責任基本險及附加險的出現,為廣大物流企業通過保險方式分散、轉嫁責任風險創造了條件。上述條款具有以下積極意義:首先,它填補了我國物流企業綜合責任保險的空白;其次,它覆蓋了物流服務的各個環節,初步滿足了我國物流企業的基本責任保險需求;第三,它簡化了物流企業投保責任保險的手續,節約了保險費用,減少了索賠理賠的環節和成本;最后,它豐富了保險產品品種,有利于我國物流保險市場的開拓和發展。

2.2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推出為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但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并沒有因此突飛猛進。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個市場環境的影響,物流企業認識不足等,但是“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存在著許多顯而易見的缺陷卻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對于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而言,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范圍顯得過小,不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根據該保險條款,物流責任保險只承保物流企業提供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服務過程中造成物流貨物損失的五種情形,提供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只有在投保相應附加險種的情況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險”外,物流服務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其他財產損失也不屬于保險的范圍。此外,該條款還對發生在我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損失不負責賠償,這更無法滿足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

其次,保費的計算不夠科學合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并沒有依照責任保險的傳統做法,按照保險風險的類型與范圍、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限額和單次事故賠償限額等來確定保險費用,而是按照被保險人的營業收入來計收保費。一方面,這種方法不符合責任保險的通常做法,因為物流企業的收入與其責任風險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另一方面,這種方式也會阻礙物流企業的投保,因為越是大的、經營得好的物流企業,其保費就越高,而不管其風險控制的好壞。這種不合理的收費方式使得保險費用過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業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險種的推廣。

3物流責任保險發展與完善的幾點建議

3.1物流企業方面

物流企業必須端正思想、認清形勢,認識到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性。物流責任保險不僅能夠轉移、分散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減少虧損、增加盈利,還能夠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增強企業風險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從而從源頭上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和支出,從而形成良好的經營和運行模式。

此外,各級物流主管部門、物流企業自治組織等也要加強對物流企業的指導協調工作,通過傳授知識、交流經驗、業務培訓等手段,指導物流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投保適合的保險險種,在遭受保險事故時,指導物流企業正確索賠,以減少損失,同時獲得應有的賠償。

3.2保險公司方面

首先,保險公司應當加大對物流責任保險的推廣宣傳工作。許多物流企業對物流責任保險知之甚少,甚至許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責任保險這一回事。因此,擴大對物流企業的宣傳與交流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其次,保險公司應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以滿足市場需求。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覆蓋面較小,難以滿足物流企業風險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險公司應審時度勢,認真研究現代物流業務的流程,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最后,保險公司應合理確定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制訂,應根據保險業務的風險大小及損失率的高低來確定。這應當包括:①發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這是制訂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基礎;②現行法律制度對損害賠償范圍及數額的規定,法律規定的范圍越寬、數額越高,表明風險愈大,費率也應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的高低,賠償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的高低對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有客觀影響;④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信用和風險等級,針對物流企業的不同信用等級,其發生風險和賠付的幾率等可以設定不同的保險費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當前我國調整物流責任保險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險法》:物流責任保險合同作為保險合同的一種,首先應該受到《保險法》的調整和規范,《保險法》第50~51條對責任保險作了專門規定,這正是物流責任保險以及其他責任保險得以承認和發展的堅實基礎;

(2)《海商法》及其他運輸法規:《海商法》是調整海上保險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應該首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保險法》的規定。除《海商法》外,《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開展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依據。此外,《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審理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間民事關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責任保險關系作為民事關系的一種,應該受到該法的規范;此外,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是一種物流服務合同關系,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保險合同關系,《合同法》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物流服務合同和物流責任保險合同。

綜上可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責任保險的法制環境,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險法。而且現行物流責任保險立法還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現行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不能滿足物流保險活動的需要;物流保險法律法規的發展參差不齊,阻礙了物流保險活動的開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需要,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于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立法完善,在理論上有以下幾種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責任保險法規;其次,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在其中規定物流責任保險的內容;最后,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確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有關問題。筆者贊同最后一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國已有一部《保險法》,物流保險及物流責任保險雖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規則方面與其他保險沒有實質區別,所以沒有必要制定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其次,物流責任保險是以物流為基礎的,在物流法中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問題,更有利于兩者的協調。所以我國應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時,解決物流責任保險法的完善問題。

參考文獻

1杜朝運.第三方物流保險問題現狀及對策思考[J].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學報,2005(9)

2陳建華.論物流責任風險與保險[J].保險研究,2003(4)

3黃本笑,成祖好.論物流企業風險防范[J].商業時代,2003(18)

4李學蘭.中國現代物流法制環境建設[J].法學論壇,2004(5)

篇(2)

流通業務外包是圖書館繼編目業務外包后的又一個業務外包項目。流通業務外包可以降低圖書館的用工成本與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改善圖書館人員隊伍結構,提高讀者服務水平。下面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例論證流通業務外包的可行性。

1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用工成本

本館流通服務部編制34人,占全館總編制的39%,其中合同工(本館稱“非編人員”)13人、事業編制工人9人。以2010年為例,工作人員上架的圖書總量大約為80萬冊。書庫工作人員24人,除去寒暑假和周末,按1年180個工作日計算,每天書庫每位工作人員的圖書上架量為185冊。據了解,北京一些高校圖書館將流通業務外包后,外包商給員工核定的工作量是每人每天上架圖書800冊,如果未達到800冊的上架量,則需要整理書架。即使按照每人每天上架圖書600冊計算,外包商員工的圖書上架量也是本館工作人員的3倍有余。如果我館將書庫工作外包給外包商,就可以減少2/3的用工,而且,外包商付給員工的薪酬明顯要低于學校付給本館工作人員的薪酬,我館參照其薪酬標準外包,這樣就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用工成本。

2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

由于高校圖書館存在事業編制人員和非編人員,非編人員的工資福利和個人發展空間都遠不如事業編制人員。但近年非編人員的學歷不斷提高,大都在本科以上,他們中的很多人往往工作幾年后就會離開圖書館,辭職現象比較普遍,如本館每年都有2~3名非編人員辭職。由于人員招聘的繁瑣性,工作人員的辭職會給圖書館的人員安排和管理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流通業務外包既可以減少非編人員的聘用,減少勞務糾紛,也可以簡化人員和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3可以優化人力資源的結構

信息時代,高校圖書館將更多地參與到學校的教學與科研活動中,學科化服務將成為高校圖書館未來工作的重點。為適應形勢的發展,目前許多高校圖書館都提高了新進人員的標準,引進了一批學歷層次高、知識結構多樣化的人員。所以,在圖書館處于新老人員交替的時期,把好圖書館的人力資源關,對圖書館人力資源結構進行優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本館2013~2014年就有8名同事退休,如果在這個時候引進一批高學歷的工作人員,把書庫的上架整架工作進行業務外包,可以讓高學歷人員集中精力開展學科化、個性化讀者服務,同時實現對我館人力資源結構的優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的運行管理

1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

實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后,圖書館內部管理層之間、員工之間、管理層和員工之間要經常溝通。通過溝通,以隨時了解外包服務的完成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同時也要經常與外包商進行溝通,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與外包商建立了日常溝通機制,外包商每月向該大學圖書館領導匯報一次情況,把雙方需要協調的工作提出來,經館領導決定后,再進行安排、實施。如果遇到突況或者問題,雙方則隨時溝通。另外該館還本著謹慎與誠信的原則與外包商就讀者投訴、整體形象塑造等建立可靠的協商機制。

2加強對外包服務的監控

業務外包的最重要一環就是對業務外包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圖書館需要建立一套合理詳細的業務外包質量監控制度和標準。如北京的一些高校圖書館就規定每個星期要檢查一次書庫,檢查組成員由圖書館分管領導、相關部門主任、外包商負責人組成。要對圖書的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對于上架率、錯置率要制定出量化(如優良、達標、整改等)標準。如本館實施的每月書庫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包括整體架面是否整潔、圖書是否及時上架、錯架情況等。錯架情況又細分大類錯、跨層復本錯、同層復本錯等,并給出不同的分值。另外,圖書館還可以組織館內資深高級職稱人員對各書庫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這樣可以促使工作人員在業務上精益求精,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監控還包括外包商對自身員工工作的檢查監督和圖書館對外包商工作的監督。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外包商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外包商項目經理每周對在圖書館工作的員工進行2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員工的工作面貌、儀容儀表,書庫圖書是否有序、整齊,并進庫抽查錯架率,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其次,外包商給每位員工劃分責任區,每月按組長日檢查、項目經理周檢查,對責任人進行獎懲評定。最后,外包商員工每月必須寫工作總結,每月回公司述職一次。外包商根據員工述職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與獎勵。因此,加強監控是業務外包工作順利開展和保證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

3建立讀者評價體系

除了圖書館和外包商要有一套日常的監控措施和標準外,還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讀者評價體系,從讀者的角度和感受對流通服務工作給予評價。比如可以在網上設立一些評價指標,讀者只需在相應按鍵上(分為“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按一下即可。讀者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起到隨時監督的作用。但因為網上評價結果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它只能起到一種參考作用。因此成立由讀者組成的檢查小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流通服務工作進行檢查打分,將他們對圖書館的反饋意見作為圖書流通服務工作的標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中應注意的問題

1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在進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之前,圖書館一方面要與學校領導和人事處溝通,把業務外包的優勢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闡述清楚,讓學校對業務外包的利弊有充分了解。如果學校認為是利大于弊,決定進行業務外包后,圖書館要把外包的方案盡可能地做詳細,盡可能把所有問題都考慮到。另一方面要使圖書館內部的工作人員明白業務外包能夠給圖書館發展帶來機遇,消除工作人員對崗位調整的擔憂。

2選擇信譽好的外包商

圖書館業務外包涉及到學校、圖書館、外包商三方利益。業務外包的可持續發展要建立在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滿足的基礎之上,如果損害其中任何一方利益都會對其他一方或兩方的利益造成影響,最終也會使圖書館業務外包的可持續性和外包服務的質量受到影響。外包商的選擇是業務外包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在選擇外包商時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外包商的信譽與行業背景,包括其是否具有較高的誠信度,是否有過成功案例。二是外包商的能力架構,包括外包商的管理水平、創新能力、員工素質及其是否具備可調整的靈活條件和良好的環境適應能力等。三是企業文化的相容性,即外包商是否具有以客戶為導向的服務理念,是否認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四是所需的外包費用。在同等條件下,選擇能提供價廉物美服務的外包商。外包商的信譽和行業背景以及是否有相關業務的外包經驗是非常重要的,這直接關系到外包服務質量。外包價格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絕不能作為決定的因素,決定因素應為質量、效率、管理服務。好的業務外包服務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是能夠達到共贏效果的。因此,圖書館在寫招標書的時候一定要把外包商的資質等綜合考慮清楚,并盡量詳細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制定詳細周密的合同

合同是圖書館與外包商合作的基礎,也是維護雙方利益的有效憑證。所以制定詳細周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十分重要。在合同中要明確外包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對于一些臨時性的工作安排、突發事件的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等等都需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流通業務外包的合同里就有一條:在不增加總工作量的前提下,服從圖書館因工作需要的臨時性調整。

篇(3)

前言:中國絲綢源源西運,東西方交通得以暢通,形成了一條連接歐、亞大陸的交通大道―絲綢之路。絲綢之路猶如一條綺麗多彩的錦帶,從我國古代的長安城(今西安市)穿行河西走廊,沿塔克拉瑪干大沙漠的南北緣,越過伊朗高原『綿亙萬里,邀通西去一直延伸到地中海東岸和北岸。這是公元前二世紀到公元十一世紀后中國同印度、兩河流域、埃及、古希臘、羅馬友好往來之路經濟文化文流之路。這條路上不僅有眾多的文物景點,還有漫漫平川茫茫高原,也有雪山冰峰。開發絲綢之路,再現其當年雄風是絲路申遺的重要措施之一。絲綢之路沿途存在著大量神秘現象、難解之謎,這將會激發人們探險旅游的熱情人們希望通過旅游活動認識和了解在自然與人類社會中存在著的種種神秘現象和知識,并加以研究、解決。絲綢之路將成為二十一世紀的旅游熱線同時,絲綢之路的重振將會推動絲路沿線地區經濟的大發展,從而有力地促進絲路沿線文物遺址的保護工作。

一、開發絲綢之路的必要性

絲綢之路馳名中外。近年,西北各省大都有程度不同的開發措施,但未形成氣候更未形成規模,市場成熟度不足,設施滯后,僅處于初期階段。為此,建議乘絲路申遺的大好機遇加大開發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流、物流、財流發展人文觀光旅游促進文物保護。

1、有利于保護文物

絲綢之路上留下了無數漢唐古墓、千佛洞、古城池、古烽隧、古建筑,歷經千年滄桑受盡無情風雨剝蝕又有人為破壞。倘若不采取措施,這些古跡將被繼續破壞,造成人類文化的巨大損失。

2、有利于弘揚傳統文化

絲綢之路是漢唐文化開放的歷史見證,是世界史展開的主軸也是中化民族的驕傲。在這條大道上當年漢武帝、唐太宗曾活躍一時張驀、班超、甘英、法顯、玄類、慧超、長春真人、馬可波羅留下了輝煌的篇章。展示這些文化遺產有利于啟迪后人,以史為鑒開創未來。

3、有利于發展旅游業

絲綢之路是西北地區得天獨厚的旅游資源。這里不僅有兵馬俑、漢陽陵、西夏王陵(中國金字塔)、法門寺、莫高窟、樓蘭古城,也有華山、太白山、祁連山、天山還有遼闊的草原、浩瀚的沙漠、幽深的湖泊,是人們回歸自然,追尋自然野趣的天堂也是亞洲探險、旅游的樂園。

二、開發絲綢之路的依據和背景

絲綢之路大約在十一世紀之后,其國際貿易逐漸由海路進行,加上西部地理環境惡化民族變遷等因素絲綢之路日趨衰落終于退出歷史舞臺它的路線被塔克拉瑪干大沙漠吞沒,它的光輝歷史也被人們遺忘。1895年1月瑞典探險家斯文赫定在塔克拉瑪千沙漠腹地驚奇地發現了一座被沙漠掩埋的古城―丹丹馬里克,又于1900年3月在死亡之海―羅布泊西岸發現了樓蘭古城遺址。斯文赫定的發現在世界引起極大的轟動。于是瑞典、俄國、英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紛紛派考察隊來訪古尋寶。 絲綢之路被重新發現史學家陳寅格教授對此慨然嘆道:“絲綢之路,吾國學術之傷心史也”,自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歷史把絲綢之路推向世界。一個世紀以來對這些文物文獻的研究,造就了一代又一代馳名中外的學者如陳寅格、陳垣、季羨林、馮承鈞、張星糧、向達、黃文弼、馬雍、李學勤等卓越的學者。他們中有許多人把終身獻給了絲綢之路的研究事業,為絲綢之路的科學研究奠定了基礎。

三、絲綢之路沿線文物遺址保護現狀

縱觀我國絲綢之路沿線古城遺址的保存歷史和調查研究歷程,保存基本現狀有以下三個方面。

從古城址數量變化方面來看,發現大量的古城址處于逐步減少和消失的狀態。翻檢建國以來尤其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的調查研究資料,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古城保存數量是相當可觀的,各類城址多達1300余座,若加上明清時代堡碧800余座,可達2100多座,而且大都存在,有跡可循。相反,現在田野調查發現,有好多雖然有記錄,但實地已經不復存在,現存城址減少的數量在逐步增加。從這次調查的整體結果來看,新疆、甘肅、青海和寧夏等地古城址保存相對較好,保存數量較大,但存在著各種破毀和消亡的威脅。陜西、河南地區的古城址相對保存數量較少,大部分地面已無存,尤其是洛陽至三門峽和關中地區,人口密度大,土地開發和城鎮工程建設利用率高,對古城址的保存是一個挑戰。從古城址本身的保存狀態來看,除了極少數交通便利、保存條件較好、開發利用前景樂觀的較大

型古城能夠得到修復延續外,絕大多數保存狀態較差,大部分存在傾紀坍塌、風化雨蝕、人為摧殘的不利狀態。

從保護管理的角度來看,除了極少數屬于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城址能夠得到有效管理和修繕外,絕大多數處在無人看管、自生自滅的自然衰敗狀態。即使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城遺址,也有存在現場無保護碑和保護圍欄、未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游人肆意攀援城垣,造成一定的破壞。對于絕大多數的中小型古城遺址,能夠采取的保護管理措施就更加微弱,周邊環境較差,基本上不能保證城址保存的安全。

總之,絲綢之路古城址的遺址外部環境威脅加劇,遺址內部環境持續惡化,農民生活與保護矛盾突出,保護管理方式亞待改進。絲綢之路沿線古城遺址的保護出現這樣的生存狀態,主要是這些古城都屬于廢棄的露天土遺址,自身預防安全威脅的條件差,而且大部分地處交通不便的荒灘、耕地區域,保護監管的難度較大。再者,長期以來對其保護管理重視不夠,保護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存在無力保護的情況,再加上環境惡化、自然侵蝕、突發災害和

缺乏科學依據的修復等自然和人為破壞因素,使古代城址的保護出現了眾多難題和困難。

四、開發絲綢之路和沿線文物遺址保護的設想

總體設想是以長期有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為前提,以美化絲路生態環境為基礎,以促進西部經濟大發展為目標堅持保護與開發并重考古發掘與科學研究相結合學術交流與旅游景點開發相結合,使其成為歷史文化內涵深,科技含量高娛樂參與性強的一道新旅游熱點。成為西北地區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為此建議首先建設好絲路之源工程:

第一,復原漢長安城西門,設立絲路餞行儀式;

第二,在漢長安城遺址籌建“絲綢之路博物館;

第三,設立絲綢之路保護開發研究中心;

第四,成立絲綢之路保護開發利用聯合管理機構;

第五,定期舉辦絲綢之路文化交流活動;

絲綢之路飲譽海內外倘若加大開發力度不僅有社會效益,而且經濟效也會非常顯著。絲綢之路的開發,必將成為西部經濟增長熱點之一。絲綢之路旅游觀光的興起也必將促使人們更加重視沿線文物遺址的保護。

參考文獻:

[1]趙海英、李最雄、韓文峰等《西北干旱區土遺址的主要病害及成因》,《巖石力學與工程學報》2003年增刊20

篇(4)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優勢

(一)受害人方面

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能夠給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賠償。環境污染事件不斷發生,損害之巨往往超越其他一般損害,污染企業很難或根本無力承擔損害責任,加上環境損害潛伏期一般比較長,難以判斷其與企業污染行為的因果關系,企業推脫責任等原因,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財產損失之后很可能索賠無果,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障,通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會比向企業主張更加迅速有效,這樣,環境污染事件中最棘手也是最首要問題的解決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污染企業方面

對污染企業而言,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重要的分險途徑。企業的生產經營伴隨著諸多風險,環境污染風險是其中之一。不論環境污染是突發性的還是持續性的,其帶來的損害責任都是巨大的,企業承擔污染責任的后果往往就是破產,這不僅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是不公平的,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實現有效分險的效果。此外,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能夠使企業意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改善我國的企業對于環境污染帶來的風險普遍意識不強的現狀,只有這樣,作為防控風險最主要主體的污染企業才更有可能注意加強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積極投入到環境污染風險控制中,從而能夠更有效地減少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三)保險公司方面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為其提供了新的經營領域。在很多國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領域,由于國內環境風險意識不強,投保此類險種的企業數量少,使得相關市場需求小,保險公司便沒有研究環境問題、開發相應保險類型的動力,強制投保則能剛性地擴大市場需要,開發維持新的險種領域。在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這一保險業務的發達能滿足保險公司營利性的要求。

(四)政府方面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能幫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之后,當受害人向污染企業無法尋求到救濟時,轉而向政府求助,政府為避免產生社會矛盾,介入并成為了最后的責任人,但迫于財政負擔、應急能力有限等因素,賠償可能難以實現。而且,如果每次事件都要政府來承擔也是不可行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能夠給政府提供解決之道,緩解環境問題帶來的巨大壓力。

(五)社會發展方面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具有正當性且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縱向來看,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大多是在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前提下進行的,隨著社會環保意識的提高,發展綠色經濟日益受到重視,直至今天,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已經成為共識,但是環境污染事件仍然層出不窮,部分原因在于,有些企業只顧經濟效益不顧環境保護,但是也有很多環境事件是在按照規定辦事的情況下發生的,是難以避免的。宏觀來看,經濟發展的成果是由全社會共享的,那么,經濟發展帶來的損害也應當由全社會來承擔。再則,環境損害的影響巨大深遠,是關涉社會公眾利益的大事,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通過大數法則將風險強制性地進行分攤十分必要,保護廣大受害群眾的同時,也更加符合社會利益。

三、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的困難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行牽涉多方主體的利益,需要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現階段,我國實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困難存在于各個方面。

(一)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

交強險的推行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指導下進行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展開也必須找到其正當性的法律基礎,擁有專門立法規范的具體指導。現行立法中,《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均沒有專門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做出規定的,當然,這也是出于這一制度還處于初步階段的原因,2013年《意見》已經開始作出立法嘗試,但其效力等級不高,有待于后續立法的繼續跟進。

(二)投保人不愿投保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無疑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必須承受保費壓力,這對很多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尤其環境風險的發生幾率不高,而且很多環境事件的潛伏期很長,或許會在企業終止之后才顯現出來,當事故沒有發生時,企業很可能會認為這筆支出是不值得的。這也有環境風險意識淡薄的原因。很多企業在追逐經濟利益時根本不會考慮環境污染問題,直至損害發生必須要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之時,才會明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企業在生產經營之中已經意識到了環境風險的存在,只是出于防控成本等原因而沒有采取應對措施,任由環境污染的發生,這些都是制約了環境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發展。

(三)保險人不愿意承保

保險公司是實現環境風險分擔的重要環節,其承擔此項重大責任存在很多困難。首先,現階段的投保企業數量十分有限,依靠保費收入來進行賠付是無法達到保護受害人利益目的的,在沒有其他配套措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環境污染的風險只是單純地從投保企業轉移給了保險公司,而無法真正實現大數法則下的集眾人之力分擔風險的效果。此外,如同交強險中,保險公司實行的是不盈不虧經營,一方面要承擔很高的風險,一方面又不能從保費收取中盈利,只能自己承擔損失。這種不合理體現的是強制責任保險公益性和私益性的沖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對這一問題。其次,現階段保險公司還不具備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服務能力。在風險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有義務加強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技術性檢查和服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還要定期查找環境風險和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保險公司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來搜集信息、了解投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環境風險、研究風險對策,如果沒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是難以實現的。

四、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行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在實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應注意解決以下問題。

1.應當積極促進專門立法。

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必須由法律或行政法規來創設,并按照規定實行,這樣強制保險才具有其正當性基礎。此外,我國的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制度都已成體系并有綜合性的立法,環境立法先行,就必須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從合同主體、各方權利義務、違反義務的后果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使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行有法可依。

2.投保人方面。

應當完善有關投保企業的環境責任的制度,嚴格執行承擔環境責任的規定,一旦造成環境污染,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此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同時,也應加強宣傳,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意見》中有關投保企業的規定比較可取,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批等與企業投保掛鉤,對抱著僥幸心理的企業起到了督促投保的作用,而針對已經投保的企業則規定政策支持,正反兩方面著手,實現強制投保。應當將這些規定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以便更好地落實。

篇(5)

一、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及種類

1、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

在解釋擔保物權競合之前,首先必須解釋何為擔保物權。所謂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而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一種定限物權①。由此可見,所謂擔保物權系為保證債務履行而于他人財產或權利上設定的權利,因此,其實現必然不能由權利人一人主張即可實現,這是由于擔保物權的定限性和他物權性所決定,因此其實現較自物權相比要受到一定的約束。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時,不能無條件對抗其他權利人。其原因在于擔保物權常常不能完全符合物權之“一物一權”的原則,“一物數權,數物一權”的現象頗為平常,各擔保物權人之間的權利常有沖突,任何一方的權利得以行使均要與它方權利人的權利相對抗方得實現。因此,就產生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的沖突問題。而所謂的擔保物權的競合,即是指擔保物權沖突的解決。有學者為擔保物權的競合下如下的定義:擔保物權的競合,亦稱物的擔保的競合,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種擔保物權的效力優先的問題②。而我認為此定義似有不妥,正如上文所述,擔保物權的競合,起因于擔保物權本身之沖突,而非擔保物權種類不同而必然存在的效力等級的差異。即應當強調的是擔保物權共存時的對抗的狀態,而不必強調這種對抗現象下的效力必須來自不同的擔保物權種類。因此,擔保物權的競合應當不僅包括異種的擔保物權共存一物而效力孰優孰劣的問題,也應該包括同一物上多個同種擔保物權共存時的沖突問題,即不論共存的權利有沒有效力優先問題,只要其存在沖突(同順位的比例受償)即為擔保物權的競合,其重點在于沖突而非效力的優先問題。因此,基于以上的認識我認為所謂擔保物權的競合系指解決同一物上共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種或異種擔保物權時產生的沖突的規則。

2、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擔保物權的種類這個問題,只有確定了擔保物權的種類,才能正確的概括出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來。擔保物權的分類依不同的分析角度可以分為學理的分類和法律形態的分類兩種。依學理的分類方法擔保物權分為:法定的擔保物權和約定的擔保物權、優先性的擔保物權和占有性的擔保物權、登記的擔保物權和非登記的擔保物權等等。因在分析擔保物權競合問題上以法律形態角度的分類為基礎,而以學理分析為輔助,因此下面就擔保物權的法律形態分類著重加以論述。

擔保物權初肇于羅馬法,包括信托質、質權、抵押權三種,但至優帝時信托質歸于消滅③。現代各國民法亦大多沿襲了此一規定,只是于個別只處有些許不同,皆大與其國情有關,但總結各國的立法實踐來看,基本可以歸納為四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權。其中以前三種為理論界之通論,而對于優先權是否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存有爭議。其中贊同者的觀點認為,優先權是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認為優先權具有以下的特點:①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而區別于其他的約定擔保物權。②優先權的無須以登記或占有的形式進行公示。③優先權的順位由法律直接規定,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改動④。而反對的意見認為,優先權是立法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為保障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優先實現,而賦予權利人得就債務人的一般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特殊權利。其理由為:①擔保物權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優先權實質上為債權本身的法定效力其并未形成一種新的物權,根本無任何的獨立性可言。②擔保物權以公示為原則,而優先權不具有任何公示性,因而不能做為擔保物權。③有限權制度不具有現代擔保物權制度信用保障、資金融通的基本功能。④大多數的優先權均基于稅法、勞動法、訴訟法等公法而設立,實質是為保障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優先實現,而賦予權利人得就債務人的一般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特殊權利⑤。因此認為優先權不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我同意后者的觀點,因為無論從優先權的設立、公示、還是它的實現方式來看,都不益于把它作為擔保物權處理,而似乎把它作為一種特殊債權更為合理一些,因此在擔保物權競合的分類當中,優先權將不在其列,而在擔保物權競合的特殊問題中加以論述。基于以上的分析我把擔保物權以法律形態分類歸納為以下三種:抵押權(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質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留置權。從而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相應的包括:Ⅰ、同一物上多個抵押權的競合,Ⅱ、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Ⅲ、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Ⅳ、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據此關于擔保物權競合的問題僅就此四種類型展開,而就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競合問題則作為擔保物權競合的特別問題加以研究。

二、擔保物權競合的實現

所謂擔保物權競合的實現,既是指擔保物權沖突的解決。上文已經對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進行了分析。下面就區分不同的種類,對擔保物權競合實現的問題加以分析。

1、同一物上多個抵押權的競合

在現實社會中抵押人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擔保物的融資效能常于一抵押物上同時設置多個抵押權,在形式上一般表現為重復抵押和余額抵押兩種。所謂重復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已設立抵押權的物上,于同一物上又設立新的抵押權既是指同一物上同一部分價值,得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此種抵押方式與法國、日本、德國等國均為合法之抵押形式。而在我國則為例外,如一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5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抵押期間,非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就抵押價值已設置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即重復抵押有效須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條件,但《擔保法》第35條則完全否定了重復抵押,因此在現行法律條件下,重復抵押并非合法的抵押形式,而且就現實而言重復抵押相較余額抵押是以犧牲擔保物的信用保證的效能從而實現其擴大其融資效能的目的,其顯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十分不利。并且重復抵押權人的權利在設立當時雖已為當事人明知之下的效力重疊,但仍不可避免的會產生效力的沖突,于是在法、德等國的相應法律當中確定了以抵押權登錄的日期決定清償順位,順位在先的先受償的原則,以此來解決重復抵押權競合的問題⑦。

而余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一物上除去先于抵押的價值的部分而剩余的價值部分再行設立抵押的行為。因其抵押物的價值遠大于總體債務之和,正常情況下對抵押權人各方均無影響,不會產生抵押權的沖突。但是在現代的商品社會,物的價值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不斷的變化當中。一物設立抵押之后有可能升值也有可能貶值,而于此時同時存在的抵押權既有無法完全實現的危險,沖突即為產生。又依各國抵押權成立要件的約束,往往抵押權的設立又存有瑕疵,而于此時抵押權沖突就更不可避免。又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余額抵押制度,因此下面著重就余額抵押情況下抵押權競合的實現的原則進行論述。

①依登記原則———抵押權順位的確定

公示原則是擔保物權制度的一項重要的原則,而登記則為抵押權的最重要的公示的形式。各國民法均對此形式要件作了嚴格的規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也分別就抵押權的登記作了詳細的規定,但這兩條的法律意義卻是不同的。我們知道依我國的《擔保法》對于抵押權的分類依標的物的不同而分為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兩種,而由于不動產在物權制度中的特殊意義,《擔保法》的第四十一條把不動產抵押的登記作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記則抵押權至始不產生效力。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則針對動產抵押權,其意義是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其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因此對于不同的抵押權競合,登記要件的意義也是不同的。(Ⅰ)在不動產抵押時,依登記原則應當理解為: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無登記的抵押權;同為登記的抵押權依登記日期之先后而決定受償的順序;登記日期相同者,在其順位上取得相同權利而比例受償;而如果同一物上各不動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則認為其均為普通債權而無就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法》第五十四條基本上也確認了以上的原則。(Ⅱ)而動產抵押權的登記原則應當理解為:多個動產抵押權有的登記有的沒登記的,其登記的優先受償;均為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的,登記日期不同時,日期在前的優先受償,日期相同的則比例受償。而各動產抵押權均未登記時則與不動產抵押時有所不同,依《擔保法》動產抵押權不依登記為生效要件,即不登記動產抵押權依然成立,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同一動產上的多個抵押權人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假設物主甲與債權人乙、丙同時就一動產設定抵押權,那么就甲、乙之間抵押合同丙為第三人,同理乙為甲、丙之間抵押合同的第三人。即乙之抵押權不得對抗丙之抵押權,丙之亦然。那么于抵押物不能同時滿足乙、丙的全部抵押權時,一方之全額實現必以損害對方利益為前提。而于此時未登記動產抵押權顯然是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即乙、丙之間抵押權不應有對抗對方的權利。有因于此,兩者權利即無優劣之分,得于同時受償,即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與同一順序比例受償,而不論成立的先后。即“為貫徹非登記不得對抗之規定,宜認為未登記之數動產抵押權處于同一位次。”但在我國現行《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㈡款之規定“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受償”顯與動產抵押登記原則的對抗性原則相悖,似有修改的必要。

②順位變更的相對性原則

公示原則解決的是抵押權效力確定的問題,而順位變更相對性原則所要解決的則是效力確定情況下權利實現的順位問題。因此,公示原則是順位變更原則的基礎,只有依公示原則確定了抵押權的效力問題,于此順位變更原則才有其意義。所謂順位變更,指同一抵押人的數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的次序互為交換。而產生抵押權變更的前提條件是抵押權人為三人或三人以上;且讓與人與受讓人非同順位或最后兩順位抵押權人。只有滿足以上的兩個條件,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順位讓與行為才能對第三方抵押權人產生影響,也只有此時抵押權人順位的變更才有產生抵押權的沖突的可能。依各國的立法以及法理來看,抵押權順位變更的效力大致分為兩種觀點,一種是絕對效力說,一種是相對效力說⑥。絕對效力說認為抵押權人對于抵押權的順位擁有獨立的處置權,其權利源至于抵押權的獨立性,因此,先順位的抵押權人與后順位的的抵押權人一旦達成讓與的合意,則其順位即發生絕對的變更互相取代對方的順位的權利。而對于其他的順位的抵押權人絕對有效。例如第一與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互相變更順位則第三順位權利人當然取得第一順位人的權利地位,而對抗其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而相對說認為,兩者的順位變更不應當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由于各抵押權人就抵押物的權利份額是不同的,如果實行絕對主義,有可能損害其他人的抵押權的實現。如上之例,當第三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顯大于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時,于其他抵押權人而言,抵押權將受到很大損失。基于這樣的考慮,相對主義認為順位變更只于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即順位變更之后,雙方在眾抵押權人之中的順位并不發生變化,而只在清償時,就優先清償額度內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后順位人只取得前順位人權利范圍內的優先受償的權利。顯然后者的內容是較為合理的。在我國將來的《物權法》立法時我認為也應當確立順位變更的相對性原則,以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解決抵押權沖突的兩個原則,兩者以公示原則為基礎,而以順位變更相對性原則為補充,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同一物上異種擔保物權的競合

(1)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

前文已經提到抵押權是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而與它不同的是質權的標的物則是動產或權利,因此兩者的競合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會發生的,一般只有在標的物是動產時,即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才有競合的可能。因此,在論述這個問題的時候僅就此種類型而言。

①公示要件完備效力均等原則

正如前文所述,公示原則是物權制度當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是解決擔保物權競合的情況下最為基本的解決方法。因此在解決異種擔保物權競合的時候,依然需要運用這一原則,只是內容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不同的擔保物權的公示形式、意義存在著差異。具體到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的情況下,動產抵押的法定公示形式是登記,但其意義僅為對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而動產質權以占有為公示形式,且此要件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因此在兩者發生沖突的時候,如果動產質權人已經占有標的物則推定其質權得為有效而不論出質人有無質物之處分權此為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動產抵押權人如無登記則認為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動產質權應當優于抵押權優先受償,其原因就在于動產質權人因占有而使公示要件完備,而動產抵押權人則由于公示要件的瑕疵而不具有對抗的能力。那么兩者均達到公示要件完備的時候應當如何解決呢?依《擔保法》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采取的是抵押權優先原則,這樣的規定無論是在各國的理論界還是立法來看都可謂獨一無二,但獨創不見得就正確,其抵押權優先的觀點另人費解。首先,就兩種擔保物權而言均依法律規定完成了公示要件,即都符合物權法定的原則,兩者在權利性質上不應該存在差異。其次,兩者均是為保證一般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就其產生原因上不存在優劣之分。因此,抵押權根本沒有優于質權優先受償的理由。在梁彗星先生的《物權法草案意見稿》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中這樣認為“同一財產上既有抵押權又有質權的,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抵押權人和質權人按照各自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其各自的債權額的比例受償。”其在解釋的理由當中也指出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無優劣之分。

②設立在先原則的例外———債權人權利優先原則

所謂設立在先原則是指,同為已公示抵押權、質權,設立在先的優先受償。此為解決擔保物權競合的一般原則,但在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卻存在例外。抵押權與質權競合在設立順序上存在兩種類型即先質后押和先押后質。此時無論后押還是后質,如果均是為抵押人或出質人的債權而在原有權利后再行設立的擔保物權都應依設立在先原則而在先設立的抵押權或質權后受償。但是如果質權人或抵押權人經出質人或抵押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就標的物再行設立抵押權或質權時則不能適用設立在先原則。其理由是,如果適用設立在先原則,質權人或抵押權人的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將劣于其債務人對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其債權的擔保則形同虛設,于擔保物權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宗旨相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即所謂債務人的權利不應優于債權人的權利。因此于此時后設立的擔保物權應優于先設立的質權或抵押權優先受償,這就是設立優先原則的例外。《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僅就轉質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而對其他類型沒有規定。

(2)質權和留置權的競合

在一般情況下動產質權與留置權一般不會在同一個在債務人與數個債權人之間發生。因為如果先成立一個留置權,物之所有人將無法向質權人交付質物;而先設立質權,則出質人已不占有標的物,自然沒有支配物的可能當然也不會因他引起產生留置的法律行為的可能。因此,只有在權利質押時才有可能使質權與留置權同時指向同一個債務人。而大部分的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都是由于留置權人或質權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例如質權人交由第三人加工質物,質物被加工人留置的情況;以及留置權人為擔保自身債務出質留置物的情況,都會產生兩者的權利競合。那么對于以上的情況應當如何解決呢?

①法定擔保物權優先原則

此原則適用于權利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的情形,即只適用于質權、留置權同指向一個債務人的時候。我們知道物權制度的除公示原則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設定,形式,內容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而法定擔保物權的法定是指擔保物權的適用該擔保物權的債權項目的法定。即此種擔保物權的設置原因亦由法律規定而不得當事人的自治,是一種嚴格意義的法定原則,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留置權。而設定這種擔保物權的債權項目一般都是這些項目的債權較之其他債權,債權人不獲給付滿足的危險更大,因此,法律往往直接規定符合條件的債權項目能夠自動就債權的相關財產取得擔保物權;另外,如留置權相較質權、抵押權,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從而也決定了它實現權利的有限性。因此通過對立法本意、以及保護特別債權的考慮,法定擔保物權應當優于意定擔保物權優先受償。但有時,權利質押權人常常依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作為抗辯理由要求留置權人實現其票據權利,對于此如何解決呢?我認為,質權人基于票據而取得了物之所有人的地位,但是質權人的權利取得于出質人,因權利出讓人不得出讓大于自身的權利于受讓人,因而,留置權人對于物質人就留置物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及于質權人,即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約束同樣及于被留置人的權利受讓人(權利質權人)。所以,此時質權人不得主張票據行為無因性而對抗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②設立在先原則的例外———債權人權利優先原則

此原則適用于動產質權、留置權指向非同一債務人的情況,理由已經在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論述過,在這里將不在贅述。即于此時,后設立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3)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兩者的競合僅在動產抵押權與留置權相競合的情況,又由于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形式,第三人不可能于留置權人手中善意取得抵押權,即留置權人不可能就留置物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因此,這種情況只要適用法定擔保物權優于意定擔保物權原則即可,即兩者競合時,留置權優于抵押權優先受償。《〈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亦作了同樣的規定。

總結對以上四種擔保物權競合類型的論述,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依登記原則2、順位變更的相對性原則3、設定在先原則4、公示要件完備效力均等原則5、債權人權利優先原則6、法定擔保物權優先原則

三、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競合的實現

優先權作為一種法定的特別債權,是區別于擔保物權而獨立存在的一項準物權制度。在我國立法中,沒有優先權的專門性法律規定,而只是散見于各部門法中。例如,《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制度,《合同法》中不動產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制度等。與此同時關于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競合的實現問題亦有相關的規定,如在《海商法》中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而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因此可以看出作為船舶這一特定財產,優先權優于擔保物權而實現。

那么是不是在所有情況下優先權均優于擔保物權呢?首先來看一下《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中,規定優先權所及于的財產只能是破產財產,而依《破產法》的定義,"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也就是說優先權只能于擔保物權實現后的剩余財產部分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我想立法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法律的尊嚴。擔保物權人與破產人依法成立擔保法律關系,無論從立法的目的和當事人的意志自治,都是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法律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破產人破產時規定優先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則擔保物權對于擔保權人而言很可能形同虛設,而無法實現。這樣就會從根本上動搖擔保物權人對于擔保制度的信任,而且于此時如果不能保護擔保物權人的擔保物權得以實現的話,則可能造成一家破產,株連多家的情況。此于優化社會資源,鼓勵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另一方面,如果優先權及于全部財產的話,則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即優先權先于設有擔保物權的標的物上優先受償,而使此項擔保物權淪為普通債權,而只能于其他債權人比例受償。之后的破產財產又會在優先權不能在擔保物上完全實現時,再優先受償剩余部分的財產。這樣一來,無論是原有的擔保物權人還是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將都會受到侵害。這樣一來就會在極大保護優先權所保護的特殊主體的同時,使大多數的交易主體受到不同程度的犧牲,這樣的結果顯然超出了優先權保護的必要限度,實際上是對其它債權人的歧視待遇。

綜上可以看出,優先權的優先性應當嚴格的限定在特定(法定)財產范圍內得以優先于擔保物權和某些公權力,而不能任意的優先于特定(法定)財產之外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也就是說在這部分財產上,擔保物權應當優先于優先權得到清償。

作者:馬江

參考文獻:

①《物權法》梁慧星、陳華彬/編著法律出版社2000.6

②《民法》魏振瀛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③《物權法要論》溫世揚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

④《論優先權同其他擔保物權之區別與競合》申衛星《民商法學》2001年第十期

⑤《擔保制度的成因及發展趨勢》田土城《民商法學》2001年第十期

⑥同①

⑦《擔保法律制度研究》肖厚國、孫鵬/著法律出版社1998.4

其他參考文獻:

《法國物權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8.2

《物權法論》史尚寬榮泰印書館1979

篇(6)

據中國保險報6月4日報道,電子商務對很多企業和消費者來說,都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企業利用網絡買賣商品,消費者通過網絡上網購物。可以說網絡經濟已成為人們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行業也不例外。

在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火熱發展的同時,金融業“三駕馬車”之一的保險也沒有甘居其后。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意識到,誰能突破保險電子商務的核心關鍵點,誰能找到打動客戶的賣點,誰就能占領網上保險這個巨大的市場。近年來,包括外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大型金融網站在內的各路諸侯都在互聯網上大展宏圖,發動市場攻勢,先后推出車險、意外險、旅游險、家財險、貨運險等簡單保險產品。

據了解,部分涉足電子商務領域較早的保險公司,已經開發出幾十種用于在線銷售的網上保險產品,保費收入連續多年保持100%以上的增長速度,如:中國人保、太平洋(601099行情,股吧)保險、泰康人壽等。不僅保險公司在大力開拓電子商務市場,近年來一些金融網站也都趕來湊熱鬧,如:慧擇網、保網等。

保險電子商務是保險與電子商務相結合的產物,指保險企業通過網絡開展電子商務,通過因特網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保險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從更廣義的角度上來講,保險電子商務還包括:保險企業的內部活動、保險企業之間、保險企業與非保險企業之間以及與保監會、稅務部門等政府相關機構之間的商務活動、消費活動、溝通活動等。

篇(7)

金融市場的不斷創新,給企業帶來極大的風險和挑戰。人們發現現行財務報告模式中存在許多問題,必須研究這些問題,采取改進措施,才能維護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權威性。

一、現行財務報告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1.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夠完備。就形成會計數據信息的歷史性與決策活動的未來性之間的不對稱性。這種不完備的會計信息就會成為培育市場主體、支撐市場體系發育的不可忽視的障礙,使報表使用者不能很好的利用報表信息,作出正確科學的決策,這就迫切需要財務報告的“增容”,拓展信息披露的內容,改進信息模式。其次,現行財務報告模式把重點放在硬性資產上。但在一些高技術企業和大型企業中,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重及所起的作用已不容忽視。然而傳統的財務報告對此卻無法充分反映從而不能有效滿足信息使用者基于無形資產的決策需求。

2.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夠及時。現行財務報告要求年末報表4個月內報出,中期報表2個月內報出。這種過時的信息已無助于決策甚至有害于決策,信息披露不及時會加大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風險。因此,為滿足用戶的信息需求,對外提供更短期間的財務報告就成為當務之急。

3.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夠可靠。有些企業為了有個良好的經營業績,往往鉆政策的空子,利用會計準則上的模糊性來調控財務數據,從而粉飾報表,降低報告的可靠性。

4.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夠前瞻。

二、現行財務報告應進行以下幾方面的改進措施

為了及時應對這種錯綜復雜的經濟環境,我認為現行財務報告應進行以下幾方面的改進:

1.拓展信息披露內容,適當增加報表附注,揭示非財務信息。拓展報表范圍,首先增加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揭示,把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充分披露它的價值變動、報酬與風險的轉移、潛在風險以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其次應增加人力資產資源的確認,在現行會計體制下,投資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一律費用化,這就使人力資產被大大低估,而費用卻大幅度提高,這也是現行財務報告不能適應知識經濟、信息時代的需要,受到越來越多質疑的主要原因。解決對人力資源的確認與計量,除了需要深入研究人力資源計量的理論和方法,還要涉及到人力資本的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分配等問題,應作為會計學科的一個課題來加快研究。其次增加財務報表附注。在會計發達國家,會計報表附注長度幾乎是報表本身的5倍,從中可以看到附注的地位。相比之下,我國現行財務報表仍停留在以報表為主要內容的階段。因而適當增加報表附注,增加對表外項目如長期購買協議以及知識資本、人力資源等信息的披露,才能與世界接軌,更好的服務于用戶。改進信息模式,按照拓寬會計信息結構的思路,財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企業財務信息和非企業財務信息(如經營業績信息)兩大部分。這就要求企業財務報告不僅局限于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它必須全面地、系統地反映企業經營過程所形成的一切財務性和非財務性信息。

2.編制實時報告,縮短報告的時間間隔,提高財務報告及時性。當前企業面臨的現實是產品生命周期不斷縮短,衍生工具不斷涌現,經營活動的不確定性日益顯著,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期大大縮短。單憑過去按月、按年編制的會計報告在時效上不能很好地滿足報表使用者的需要。因為因此,必須建立一套能提供適時信息的財務報告制度。一方面,定期報告仍將存在,作為財務成果分配的依據;另一方面,編制實進報告作為決策的依據。這并不難作到,因為由賬戶數據轉化為財務報告數據的復雜運算過程,已被編人計算機作為算法程序,會計人員賬務處理一完成,計算機就可以自動生成報表。所以,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提高財務報告的及時性與充分性,不再有技術上的問題。

篇(8)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二十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作為傳統民法之擔保法出現了巨大變革,并呈現出嶄新的面貌,從而成為民法中最為活躍的領域。擔保物權的發展體現了由個別性的人格化的信用轉向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的進程。作為信用手段的擔保制度在現代社會日新月異,許多新的型類型涌現出來,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體系。信用擴張的需求為擔保制度的飛速發展和變革提供了不竭的動力。

一、傳統人格信用的內在缺陷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信用”一詞在《辭海》里有多重含義: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傳統社會的結構是如先生所形容的“差序格局”,人們大都“生于斯、死于斯”,終生生活在封閉的鄉土社區中,社會流動性較小,人際交往范圍狹窄,熟人大都是沿血緣、地緣、業緣關系而結識的人,層層外推而形成了“家人/熟人/陌生人”的格局。這是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在這種穩定的熟人社會結構中,面子、輿論、互惠等形成的激勵約束機制足以有效地維持信用關系,無需財產化的擔保和強制性的法律。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商品、信用和契約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普遍而廣泛的商品交換模式,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

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涉及信用的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案件以及各種詐騙案件大量增加,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豆腐渣”工程充斥、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十分普遍等。

在信用極度缺乏的條件下,個人性的人格信用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取而代之的是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這種制度化的信用包括制度化的財產信用,即通過財產權利的制度安排創造信用。近代金融信用的大規模展開,交易主體的不特定化必然要求信用脫離個人因素而普遍化。傳統社會中的信用局限于個人人身因素,古羅馬通過對人身的處罰擔保債權的實現,我國古代則通過宗法社會的道德、人情、面子等人格因素保障信用。而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從人身擔保到財產擔保、從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到制度化的財產信用的轉化,反映了學者所謂的“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進化過程。

二、作為制度化信用的擔保物權

信用之所以必須在法律形成債權這種具有強制力的法權關系,并且必須配合以財產擔保的制度設計來維護。信用交易的順利進行,必需有一套相應的由法律、慣例的制度安排來規范和保障。信用擔保正是這一金融制度體系的功能之一。擔保是為了克服風險、維護信用,而設計出來的一套財產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一種制度化的信用。日本學者認為,被稱作“信用”的詞句有相當多的含義,有時,“擔保”也作為“信用”的一部分被考慮,兩者的關系相當的曖昧。金融擔保制度,在資本主義經濟中是“信用供給”的基礎,即作為創造“信用”的必要手段。資本主義體制下的企業活動在該信用制度的基礎上進行。

倫理信用具有強烈的人格性,而擔保作為一種非人格化的制度設計,在倫理信用不足,或存在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時,能夠有效地彌補倫理信用的不足,保障交易信用的實現。因此,交易信用(債權)、制度信用(擔保)、人格信用(信用權及信用評級制度)、倫理信用(社會道德),以交易信用的創設和保障為中心建構了信用關系的體系,該體系構成了市場經濟的主體,支撐著市場經濟的運轉秩序。其中,擔保作為制度化的信用居于重要地位。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則無須國家和法律。依靠道德支持的人格化信用在功能上不及依靠法制支持的制度化信用。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擔保作為制度化的信用機制可以通過對風險的克服,創造信用,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可以打破血緣、地緣的限制,擴大信任的范圍,使任何個人、群體或國家之間建立廣泛信用關系。從而鼓勵交易。

關于人格化的機制和制度化的機制的優劣,有一個有趣的實例。經濟學家格雷夫(Grief)在《熱那亞與馬格里布商人:歷史比較制度分析》一書中考察了中世紀的兩個前現代社會組織:一個是屬于穆斯林文化的馬格里布(Maghribis),一個是屬于拉丁文化的熱那亞(Genoese)。在地中海同樣的條件下,熱那亞商人從事遠距離貿易時不排斥與非熱那亞人合作從事貿易,并創立了類似于法院的“社區法庭”,以保證跨時空的陌生人之間的契約的執行。馬格里布商人是信奉集體主義,他們在從事遠距離貿易時,僅從本族商人中選擇或雇傭貿易人,其交易機制是一種人格化交易機制。結果證明,基于法治的非人格化交易機制的貿易擴張較人格化交易機制的貿易擴張更有效率,而熱那亞商人在地中海遠距離貿易活動中的生存歷史較前者也為長遠。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

我國目前處于道德失范、信用匱乏的社會轉型期。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人格信用的危機其實無形中也給制度化信用建立提供了契機。當人們彼此都不信任時,也只能無可奈何地選擇法律作為共同的信任基礎,通過法律工具設計抵押、質權等財產權利克服信息不對稱、機會主義行為的信用風險。所以,這種不信任具有更長遠意義的后果是能夠為邁向一種普遍主義的制度提供激勵,并且也降低了確保良好防范和制度轉軌的成本,為人格性的信任邁向普遍主義的制度性信任提供了契機。

三、擔保物權對信用強化的趨勢

現代社會中,債權居于統治地位。物權的資本化、價值化,與債權的興起,密不可分的結合,這符合財產的債權化、流動化,“擔保權逐漸由以使用價值為目的過渡到以交換價值為目的”的發展趨勢。擔保物權制度作為一種克服風險的制度化的信用,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激烈競爭,在現代社會迅猛發展。擔保權作為信用手段,不僅是債權保障,更是融資的媒介。強化擔保權的融資能力,是現代擔保法發展的必然規律。目前,我國的物權立法應當順應擔保物權的發展潮流,通過制度設計充分發揮其信用強化、金融媒介的功能。擔保物權的發展趨勢表現為:就客體而言,擔保財產日益增多,范圍日趨擴大;就功能而言,由傳統的保障債權轉向金融媒介,擔保的目的不再是保障債權實現,而是大規模融通資金,促進金融與產業的結合;就類型而言,除了傳統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之外,又相繼出現了最高額抵押、動產抵押等多種類型,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日趨活躍。

(一)擔保物權客體的擴張

由于物權法定主義,傳統的擔保物權的標的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抵押僅限于不動產及不動產他物權;質押限于動產;留置權限于動產。由于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擔保物權的客體只能為單一物。這種制度構造對于現代市場經濟大規模、長時期的連續易作擔保,無疑是“小牛拉大車”,力有所不逮。現代擔保法的發展,集合物抵押、浮動擔保、權利質相繼出現,擔保權客體的范圍極力擴展,各種權利、集合財產、企業等均可作為擔保的標的。客體的廣泛性增強了債務人的融資能力,彌補了傳統物權擔保的不足,即所謂“使法律上不能擔保的標的物實現擔保化是讓渡擔保的一個重要機能”。[10]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更是將擔保客體統一規定,認為凡具有擔保利益(securityinterests)均得成立擔保,實現擔保的自由化,促進新型擔保的創設。擔保權客體的擴張,表現為:

1.集合財產。在單一的各個財產固然可以分別設定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但各別擔保其經濟效益有限,對債權人之保障不足,自難發揮其擔保之效用;財團之而財團擔保則可發揮財團整體效益,其效力往往非各個財產價值之相加效果,而是相乘之效果,自為抵押人所樂于采用,而債權人所樂于接受。

2.浮動的企業財產。浮動擔保制度的出現,企業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性、在市場中從事有償的活動、其持續經營具有計劃性和目的性的整體財產,一攬子納入擔保的客體。企業是以經營為目的的各種財產綜合的組織體,被法律視為權利的客體而存在,而非主體意義上的“人”。德國的主要法學流派也一直傾向于認為企業是一種法律客體。作為財產綜合體的企業在整體上性質為不動產。企業在整體上以及企業的一部分可以是買賣、抵押、租賃和與設立、變更和終止物權有關的其它法律行為的客體。作為財產綜合體的企業包括所有各種用于其活動的財產,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器材、原料、產品、請求權、債務,以及對使企業、企業產品、工程和服務個別化的標志的權利和其他專屬權,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規定的除外。企業經營過程中,倉庫中儲存的原料、產品等動產,通常處于流動狀態,現有商品銷售出去,新商品運送進來,川流不息,這種流動的集合財產也可以設定擔保融資。

3.權利。權利也可以作為擔保的客體。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知識產權的地位越來越高;隨著投資方式和財產形態的變化,權利證券化發展迅猛,證券權利成為個人及企業的重要資產;現代社會交易的頻繁,是債權統治的社會,債權的在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債權、證券權利、知識產權,這些無形財產越來越成為重要的擔保財產。權利質出現并且壓倒動產質成為最重要的質權,即為其例。

4.其他權利和法益。新的擔保方式,尤其是讓與擔保等權利移轉型擔保的產生,大大解放了可以充當擔保權標的的財產,原則上凡是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權利或利益,都可以就其設定擔保,例如:高爾夫球會員權、俱樂部會員證、在建房屋、年金債權、信托受益權等。

(二)擔保債權的擴張

傳統的擔保權所擔保的債權往往為單一的債權,并且由于擔保的從屬性,其被擔保的債權只能為現實的債權。這種制度構造對于現代市場經濟大規模、長時期的連續易作擔保,無疑是“小牛拉大車”,力有所不逮。現代市場經濟交易頻繁,企業之間聯結緊密,因此最高額擔保應運而生,包括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押、最高額保證、最高額讓與擔保等等。所謂最高額擔保,是指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擔保財產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其擔保的對象是不確定的數個債權,在擔保設定時,債權的數量、產生時間、金額尚不確定。

在商業往來中,企業與銀行、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經常形成連續不斷的長期交易關系。按照通常的抵押制度,欲每項交易都獲得抵押擔保,必須分別設定擔保,并辦理登記等各種手續,從而導致交易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當事人在長期的商業合作后,相互已有相當的信賴存在,客觀上往往無需每次分別設定擔保。最高額擔保除了信用擔保之外,還可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為當事人之間連續發生的債權創造便利,加速資金和財物的融通,有助于當事人之間建立穩固、順暢的經濟往來和信用關系。

(三)從債權保全型擔保到金融媒介型擔保

傳統的保全型擔保旨在保障債權的實現,因而擔保權與主債權緊密結合在一起,主債權無效,擔保權也隨之無效,擔保權的從屬性得到肯定。而過于強調擔保權的從屬性將阻礙擔保權的流通性,犧牲了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壓抑了擔保權作為價值權的根本屬性。現今的社會,擔保的媒介融資功能日益強化,即所謂“保全型擔保”向“媒介型擔保”過渡。擔保權的獨立性與流通性的確保與從屬性的緩和是現代擔保法的發展潮流,抵押證券、所有人抵押、浮動抵押等新型擔保方式應運而生。日本學者我妻榮先生提出著名的“近代抵押權”命題,認為抵押權對物的支配,實際上是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與保全型擔保不同的是,金融媒介型擔保把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發揮其價值權本性,其目的是將抵押權作為金錢投資的對象放在金融市場里流通,流通抵押、投資抵押等融資性擔保已成為擔保法制現代化的標志。德國首創的最高額抵押制度和證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體現。

(四)從占有型擔保到非占有型擔保

現代物權法是由單純的對物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轉變。傳統的質押必須移轉質物占有,且強行規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這限制了物的使用價值的實現,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要求。從擔保制度的歷史上看,古代有一個從舊質到新質的發展過程,由占有質到非占有質、再到抵押,該過程即反映了從占有型擔保到非占有型擔保的轉化,新質最終發展形成今天的抵押制度。并且,抵押制度在近代擔保體系中逐漸占據了核心地位,被譽為“擔保之王”。在非占有型擔保中,人們一方面可以繼續利用其擔保財產從事生產經營,獲得收益,并以此收益來清償債務及利息,同時又通過在該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獲取他人資金。而在擔保權人方面,則免其對擔保物的管理、維護義務,使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得以擺脫保管擔保財產的包袱而專事經營貨幣業務。

但由于傳統的抵押權僅適用于不動產,因此,為了將非占有型擔保擴及動產、權利和其他財產,配以新型的公示手段,權利質、動產抵押、讓與擔保等新型的非占有擔保被創設出來。特別是讓與擔保,其適用范圍極為靈活。讓與擔保移轉所有權,但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保留設定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所以,現代社會,轉移占有型擔保已局限于極狹小的空間,在市場經濟中大行其道的幾乎都是非占有型擔保。

(五)從典型擔保到非典型擔保

現代擔保體系中,非典型擔保興起,日益沖擊傳統擔保制度的地位。傳統民法典所規定的抵押或質押等典型擔保,都是債權人基于其在擔保財產上享有的他物權以優先受償,在客體范圍、轉移占有、優先效力、實現程序等方面都有其不盡如人意之處,如現實時必須依照民事執行法所規定拍賣、變賣等的公的實行程序進行,成本高昂。當事人在交易中為規避實現程序的麻煩,同時達到直接支配財產權利的目的,通過契約自由,創設出非典型擔保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的形成大致經歷如下階段:當事人意思自治;交易習慣的生成;判例、學說的承認;最終由立法承認。由于擔保物權奉行物權法定主義,這與法律之外創設的非典型擔保發生沖突。非典型擔保意味著物權法定主義的緩和,即物權的自由化趨勢。物權法定主義過于硬化,難以適應現時社會經濟發展,倘于習慣上能有適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權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認。……對此種社會事實,若絕對嚴守物權法定主義而不予承認,則法律不免與社會脫節,若竟熟視無睹,不加可否,則又將貽人掩耳盜鈴之譏。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動產擔保體系即采自由主義,只要有擔保利益即可設定擔保權,為解決擔保競合問題,美國體系之登記使其有足夠力量保障其排他性。

注釋:

[1]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2]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3]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4]于瑩:“信用問題的法律分析及調整”,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4期。

[5]參見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頁。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日]近江幸治:“日本金融擔保形態的變遷與日本擔保法面臨的新問題”,載《外國法譯評》1999年第3期。

[8][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頁。

[9]參見楊光飛:“‘殺熟’:轉型期中國人際關系嬗變的一個面相”,載世紀中國網。

[10][日]米倉明:《讓渡擔保》,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頁。

[11]參見陳隆榮:“兩岸擔保物權法之比較”,載王利明等主編:《中國民法典基本理論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頁。

[12]參見范健編:《德國商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4頁。

篇(9)

一、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簡述

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對事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總狀況做出的匯總,結合事業單位的發展狀況,對單位的實際資金運行狀況做出的書面匯總。

財務會計報告的組成主要包括: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其中的報表提現了單位資金的實際利用狀況,是整個報告體系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內容,能夠真實地反映單位的資金利用狀況,并且可以為下一環節的資金利用預算提供建議。

會計報表集合了一段時間內單位的實際財務收支狀況,并且有實際的核算證據和核算資料,最能夠直觀的展示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而報表的附注則主要是輔助使用者了解報表的,對閱讀報表時將會出現的疑問予以解答,詳細解釋了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內容。報告中的財務狀況說明書是在報表的基礎上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做出的總結。

事業單位進行財務統計工作,除了能夠完成國家的預算計劃、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外,還可以充分利用財務報告的成果,為單位自身的發展提供方向:

第一、大部分事業單位除財政撥款外,還有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支業務,事業單位除了完成國家計劃實現社會效益外,還有挖掘潛力為社會多作貢獻的一個側面,從而實現增收節支,改善自身的運營條件和職工待遇,體現資產保值增值和按勞分配的薪酬制度。

第二、事業單位雖然不提供物質產品直接生產,但向社會提供精神產品,具有服務性并產生服務價值,如科、教、文、衛等各種事業單位。這些部門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因為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越高,對第三產業的智力服務依賴就愈加顯著。

第三、多主體,多形式辦事業,多渠道籌集發展資金已成為事業發展的趨勢;收入分為預算內、外兩部分和經營收入,而事業支出難以區分預算內、預算外和經營性支出的情況尤顯突出;以服務為主要內容的事業單位(如國立高等院校、廣播電視、報社、醫院等),經費來源主要系自身的事業性收費,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不足依賴信貸資金。其會計核算辦法應當較多地運用企業核算辦法,從而保障會計報告對利益相關者的有用性。

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雖然事業單位不斷地強調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性,也在不斷的改進措施,致力于提高報告的實用性。但是,這一工作目前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歸納看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財務報告信息不全面,降低了報告的實用性

目前事業單位的財務報告大都表現出不完整的狀況。伴隨著事業單位活動范圍的擴大和參與活動的增加,單位的資金流轉次數也在不斷的增加,給財務報告增加了難度;同時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對報告的要求也在不斷的增加。使用財務報告的對象可分為多種,如 事業單位的投資者,債權人,還包括政府、顧客、社會伙伴、社會公眾等,這些使用者使用時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就對報告本身提出了新的要求:信息要全面,質量要高,要為使用者提供詳細的資料報告。

審視當前事業單位單位的財務報告,出于某些原因,仍舊存在謊報、錯報甚至不報的情況,對單位及使用者將會造成消極的影響,無法滿足各類使用者的需要。

(二)財會報告不及時

目前的財務報告大部分都是針對過去一段時間事業單位的財務做的總結,一般的單位要求每年的年后四個月內提交,這樣一來,財務報告的內容已經嚴重落后于單位的當前發展,所反映的多位較陳舊的信息, 無法實時的為單位正在進行的活動提供有效的建議,使得財務報告的實用性降低。

(三)過分強調分析,忽略其他信息

現行的財務報告體系,由于財務部門的人力物力有限,存在著簡單羅列數據的現象。即使有些單位對進行了有效信息的提取工作,也對當下的單位的經濟活動影響不大,缺乏預見性,無法預見可能出現的經營風險。

三、完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措施

經濟全球化雖然使得我國進入國際資本流通市場,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機遇,但是也是我國經濟受到全球經濟波動的影響,因而,現行的事業單位更加要做好財會報告工作,為自身在經濟市場的活動提供有效的指導和幫助。

完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體系,可以具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明確強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預期目標。財務報告不僅要服務于事業單位本身,還要為與事業單位有經濟聯系的各個機構或者個人提供有關的信息,為單位的未來發展服務。

接著,要保證財務報告的時效性和實用性,以期為現實生活中的單位活動提供有力的幫助和意見,為事業單位的未來發展把好財務關。

最后,除了通用的規范化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以外,增加專項報告,提供特殊指標和財務信息分析,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篇(10)

汽車保險論文參考文獻:

[1]伍靜.汽車保險與理賠[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0.

[2]楊建明.保險合同中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0(14).

[3]陳圣莉.車險投保率低“代位求償”環境復雜[N].經濟參考報,2011(04).

[4]王秋鳴,王嫣紅.“無責免賠”問題探究[J].現代商業,2011(32).

[5]林鳳,呂嘉駿.淺析汽車保險“無責免賠”條款[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1(13).

汽車保險論文參考文獻:

[1]徐徐.中國有效保險監管制度研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5月,232-266頁.

[2]龍玉國,龍衛洋,胡波涌.汽車保險創新和發展[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2月20日,135-166頁.

[3]中國保險年鑒編委會.中國保險年鑒.2008年版.

[4]蒲成毅等.中國保險業重大現實問題[M].機械工業出版社M2006年5月M13-32頁,

[5]閻建軍,王治超.財產保險費率市場化的生成機制研究[J].保險研究,(京)2009年4期,34-40頁.

[6]陳飛躍.免賠額和賠償限額情況下純保費的計算問題[J].中國保險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54-57頁.

汽車保險論文參考文獻:

[1]《汽車保險與理賠》.祈翠琴主編.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年2月版.

[2]《汽車保險與理賠》.張彤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上一篇: 依法審計論文 下一篇: 機電專業課程論文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天堂va在线视频 | 亚洲专区欧美日韩 | 亚洲欧美日韩久久精品 | 亚洲福利精品视频 | 色伦专区97中文字幕 | 亚洲国产精品人久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