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制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6 15: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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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論文

篇(1)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分業監管,監管領域確定而單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著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維護金融穩定、執行貨幣政策、進行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活動。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形成較晚。從2003年實行分業監管體制以來,我國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對滯后和經濟金融體系的不斷深化發展等,導致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現象嚴重。一方面,分業監管格局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可能促使其將某一特別的服務項目或產品置于監管成本最低或監管最寬松的領域,從而產生“監管套利”現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統一監管,各個部門的協調性無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的情況下,造成大量的重復監管。金融監管措施落后、監管知識不足、水平不高,導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綜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現行的金融機構準入審批制度早已不能滿足現實的監管需求。同時對應復雜多元的金融混業背景下的法律規則尚未健全,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的能力和素質也跟不上金融業的發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場部分領域無法可依,信用制度、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層次的監管法律也未及時更新。另一方面,監管的隨意性大,主觀性強,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監管規定普遍缺乏科學的量化標準,實際執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強。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我國雖已建立了系統的監管機構,制定了較健全的規定,但是缺少嚴格遵守規則的執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監管,那么監管規則就形同虛設,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不足。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監管當局管控混業經營風險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戰,既不能滿足市場監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國金融機構在全球競爭中的發展,難以與國際大銀行開展競爭。針對消費者的保護規范有局限性。當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存在利益沖突時,監管者往往偏重于保護強大的金融機構方而忽視弱小的消費者,無法創造和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保險機制的缺乏使消費者在面臨巨大風險時得不到基本的保護。

篇(2)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篇(3)

二、更名、擴編、增責是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式與實現路徑

首先,由于在我國并不存在一個綜合性、統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監管部門,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名稱并不統一,如“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監管辦公室”以及“金融監管服務中心”等名稱。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辦推進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更名為“廣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北京市金融辦更名為“北京市金融局”,從而,金融監管權也隨之得到適當擴大,服務地方經濟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重視金融協調、服務和培訓的職能,密切聯系地方金融實際,注重強化金融產業規劃、金融政策實施、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和新興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其次,在編工作人員數量與人才結構是衡量一個組織機構強大與否的重要標志。從全國來看,上海市金融辦是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機構編制一百多人,可它們感到人手還是不夠。另外,江蘇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與東部沿海地區相比,西部地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編制數量和職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傳統公共服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則是對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戰。傳統地方政府既缺少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現代金融人才,也缺乏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實踐經驗。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快速變化,地方政府要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必須有效利用金融這個有效的經濟手段,為此,充實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編制與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體制內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地方政府金融辦重要職責與功能的有效發揮,必定以一定的權責為保障。否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實際上,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金融辦正是通過一定程度的增責擴權來發揮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溫州市于2011年成立溫州市金融監管服務中心,與金融辦合署辦公,其職能已經由服務、協調兩項拓展至十一項,其中包括:負責股權投資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類投資公司監督和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專項檢查;配合相關金融監管和其他管理部門開展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專項管理;聘請第三方組織對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機構和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統計、分析地方金融組織的相關數據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一步向監管領域延伸,使得金融辦無疑已逐步成為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過程是擴權增責與強化協調、服務功能的有機統一

近年來,地方政府金融辦擴權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發《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這個被外界稱為“三定方案”的規定,新增了監管地方金融國資企業、地方各類新型金融企業等職責,從而賦予了上海市金融辦更多實權。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掛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個省(市)級金融工作局。它改變了過去金融辦不在政府序列的情況,其職能也進一步強化。以此為鑒,中西部地區的一些省、市、自治區也提出類似的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思路,分別將金融辦調整為政府直屬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的擴權思維并不應放棄成立金融辦的初衷——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協調、服務當地的金融工作。鑒于經濟與金融深度融合發展的形勢,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管理當地金融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合理、適當擴大權責的過程中,其協調與服務職能更應該得到強化。當然,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服務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管。通過金融改革創新,采取得當措施,嘗試建立“一辦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證監分局、保監分局、銀監分局相互協調、溝通和協作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派駐地方機構與當地政府金融辦信息收集、交流與共享機制,以克服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為構建新型地方金融監管打下堅實的信息合作基礎,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篇(4)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已經成了國家發展的核心,近些年來,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正在迎接著新的挑戰。改革開放以來,世界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密切,國與國之間的界限也越來越模糊,跨國企業越來越多,不斷沖擊著傳統的金融規則與秩序。就此看來,我國傳統的金融體制監管模式似乎已經不再適應時代的需求,我們必須做出改變。

一、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為主,以銀證保三者為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金融監管體制。而金融監管體制的主體則是國務院,國務院委托監管三大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體制只有通過國務院才能發揮其監管職能,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2005年修訂后的“證券法”明確指出,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國家的證券市場采取統一管理、統一監督的措施,來維護市場秩序,以保障市場正常的運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雖然管理比較集中,但是正是由于這種過于集中的管理模式,才導致了監管體制之間缺少合作與交流,形式比較單一,與國際的交流少。而這種現狀已經顯然不能適應國際金融危機所帶來的挑戰,我們必須改變這一現狀。

金融危機造成了全球經濟的衰退。中國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經濟體,危機主要是通過貿易來對中國進行影響的。我國是一個出口導向型經濟體,金融危機使全球經濟增長的緩慢,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業務。在2007年年初匯豐銀行發表的一份報告指出,中國有60%出口的物資輸到發達國家,其中美國占了28%。2009年、2010年以來金融危機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不大,但不良貸款風險存在的條件下,房產等投資出現萎縮,中國經濟增長停滯。此外,中國企業銷售的賬款回收風險進一步提高。間接上造成銀行業效益增長停滯,銀行不良貸款出現反彈。

二、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金融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隨著世界經濟與金融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國際金融行業正在進行不斷地發展變革。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建設是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有序進行的重要保障。總理曾在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我國必須要處理好金融開放、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加強管理與監測跨境資本的流動,維護金融行業的安全與穩定。金融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發展的必由之路,我們應從金融危機中吸取教訓,謹慎創新,避免因金融創新而造成的十分嚴重的后果,使創新成為中國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的動力。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金融業一直在不斷創新,不斷走向更高的階段。但中國的金融創新無論是在制度、產品還是手段上都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初級階段的金融創新,導致中國目前利率市場化程度低,缺乏多元化的金融產品,金融機構的進入門檻過高,競爭程度不高,缺少新型金融機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該結合自身國情,密切地聯系金融市場,防止業務風險向金融風險的轉化,密切關注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監管程度,加強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保證金融監管的前瞻性、全局性與有效性。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

(1)向合作化發展。金融危機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隱蔽性,它的多變性和復雜性特點也使金融危機的危險性擴大,波及范圍也擴大,以至于已經蔓延到世界各地,甚至是影響到了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行業。我國的銀行、保險和證券金融行業,特別是發達地區的行業,已經導致許多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遭受了重大的損失,一些沿海地區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相繼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內地的金融行業只有團結起來,才能承受住金融危機的打擊。為了能在國際金融危機中處于不敗之地,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必須豐富起來,最好是能夠采用靈活、多變、務實、高效的金融監管體制,實現廣泛協調、合作團結的監管體制,向合作化發展。

(2)向混合化發展。金融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也正在不斷發展壯大,在激烈的競爭背景下,金融業已經開始了創新和變革,新的金融產品也層出不窮,比如說由金融衍生出來的產品交易,受網絡環境的影響,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也相繼而來,我們只有緊跟著時代的步伐,與時俱進,發展多元化的金融管理體制,鼓勵多元化的金融產品,開展多種類型的金融業務,為行業提供新鮮的服務和產品。監管的方式也應該更加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以提高金融行業的效率,適應混合化經營的需要,推動金融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開始逐漸向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發展。

(3)向國際化發展。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之間的聯系也越來越緊密,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依賴性也不斷增強,很多金融活動已經跨越了國家的界限。但是由于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不一致,導致許多跨國企業利用其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分支來逃避國家的金融監管,鉆國家的法律漏洞,從事高風險暴利的非法經營活動,導致金融風險的蔓延和擴散。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要以國際為標準,將國家內部的監管法律法規與國際保持一致,加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強化聯合監管,使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也趨于一致,走向國際化。參考文獻:

篇(5)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成為目前的熱點之一。但是由于受到過去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們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認識還存在著很多誤區,這嚴重地影響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我們必須緊跟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并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以保證改革持續推進。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 

 

1 金融監管更強調市場力量 

從國際范圍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被理解成一種平行替代關系,金融監管力量的強化也就意味著市場機制力量的弱化,從而形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壓制性特征。隨著全球市場化趨勢的發展,金融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金融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金融監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高效的運行。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在即將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例如,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難度不同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那些選擇難度更大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其所需配置的資本金要少,從而在金融市場的競爭中更為主動,這種監管理念較之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采用的單一的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顯然是更好地協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強調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約束,還補充強調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以及通過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對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聯儲認為:未來監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場紀律─—通過有效的公開信息披露─—來更多地分擔監管任,減少對政府監管的需要。 

 

2 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 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第一,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兩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和協調。僅僅根據監管目標,而不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發展的監管,必然迫使商業銀行為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散失開拓新市場的贏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從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來看,重視市場機制的監管應當是從整體上促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 

第二,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在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中,就存在著許多直接干涉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和自主創新的條款。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時收回貸款。”但是從商業銀行的實際運作來看,是否提供擔保,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的風險決策。對金融創新采用管制堵塞的辦法最終是行不通的,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以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供給出來。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變創新主體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創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決問題。只能用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往往為了追求監管的收益而執行過嚴的監管措施,這不僅會帶來過大的金融監管成本,還會抑制金融創新和市場競爭。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動、管制的放松,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空間拓展至全球并日趨激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背后,同時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的競爭。因此,擯棄過時的監管方式,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刻不容緩。 

 

參考資料: 

篇(6)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篇(7)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理念建設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內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的同時,在體制轉型的基礎上實現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鍵:金融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功能性監管轉變;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使金融監管既要強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國際競爭力。唯有在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實現金融監管理念及時、科學的調整,才能在開放條件下促進金融監管的不斷成熟和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建華.中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篇(8)

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模式;監管體制

一、歐美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體系發生了巨大變化。與金融體系的變化相適應,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也進行了相當程度的監管組織、制度和技術上的創新和改革。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創新的主要標志,一方面是在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廢止了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分業監管的銀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業監管。另一方面歐洲則積極推進統一金融監管組織和制度的金融監管創新。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首先表現為金融監管主體法律地位和監管組織、制度的創新,世界監管制度趨同化、監管組織統一化的趨勢,是世界金融監管創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將以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西方國家為例來進一步說明各國監管體制的特征。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總體趨勢

縱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綜合監管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經采取了綜合監管模式,只有法國仍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在綜合監管模式中,美國是美聯儲的綜合監管和其它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相結合,其它國家則為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機構與央行合作進行監管,分業監管的法國正在考慮向綜合監管轉變。

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另一個特點是,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分離的趨勢不明顯。在實行綜合監管體系的國家中,德、英、日等國的監管當局獨立于央行。德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獨立于央行之外的銀監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聯邦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權轉移到歐洲央行,德國正在考慮將綜合監管職能放回德意志聯邦銀行。英國和日本在最近兩三年才陸續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當局,日本實際上是將監管分別從大藏省和財經部的控制下分離出來,同時加強了央行的監管職能,增設了檢查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目前,中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人的管理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并采取化解風險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對滯后的原因,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金融監管體制是對金融監督管理活動進行規范的一整套組織制度,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與否直接關系到金融監管的效果。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無論是中央級監管,還是地方級監管,監管機構都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指揮和管理,缺乏獨立性,不能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二)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

混業經營已成為當代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與之相適應,綜合監管體制亦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資產只能發放貸款,不能從事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房地產業的投資活動,不能通過資產多樣化實現投資風險的分散,使金融部門的業務受到嚴格的管制。

(四)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的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準人審批,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地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一)從制度上保障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

在政府監管主體的設置方面,由于金融監管的范圍涵蓋整個市場,尤其需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活動的復雜性、金融市場失靈現象的廣泛性和金融行業的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管體制采取獨立型的監管主體。隨著金融市場國際一體化程度的提高,設立獨立、超脫、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具有明顯的一致化的傾向。

(二)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

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還應包括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監管機構紀檢部門的力量,建立紀檢部門對監管工作的調查制度,明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職責,制定對違法監管、執法不嚴或失職等行為的處置辦法,定期公布有關監管信息,增強監管的透明度,擴大和完善社會公眾對監管者的舉報制度。

(三)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提高監管水平

加人WTO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資銀行將更多地在我國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由于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廣泛分布的機構網絡,這就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金融業務不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我國應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從而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并積極在國內全面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

篇(9)

一、當前分業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交叉與監管真空

不論如何分工,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交叉都是不可避免的。以貨幣市場基金為例,因該基金主要投資于央行管轄的貨幣市場,應歸央行管理而貨幣市場的投資主體是證券投資基金,應屬證監會管理而商業銀行又屬銀監會的管轄范圍。所以,金融市場上許多產品的推出將涉及央行、銀監、證監、保監等多個部門,交叉監管不可避免。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央行有自上而下的系統性的機構組織,在縣級設有央行的分支機構。而證監會及保監會的機構設置則只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央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可以說我國省級以下金融機構的監管一定程度上在存在真空。按照現有的監管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也是盲點,有可能形成金融風險隱患。

(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存在于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央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個層面是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央行要履行其職責,需要獲取微觀層面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而央行又不承擔對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職責,所以,央行對監管機構存在較大程度的信息依賴同樣,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也需要央行的貨幣政策信息作為決策參考。在當前的分工體制下,央行掌握著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和不完備的監管信息,而監管機構掌握著完備的監管信息和不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這種信息不對稱對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的發揮都會產生不利影響。此外,在三大監管機構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承擔主監管任務的監管機構與負責子公司監管職責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另外,對于交叉型金融業務的監管,由于各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不完善,彼此掌握的信息不對稱,也容易造成監管標準不一致。

(三)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增加

協調成本一般包括信息成本和摩擦成本。銀監會與央行分設后,原本央行內部的信息共享被兩個部門之間的信息協調機制所取代,監管信息和貨幣政策信息共享的時效性與全面性大大降低。從央行來說,微觀的銀行監管信息有助于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情況,從而更好地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銀行監管信息的缺失,會影響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效果從銀監會來說,缺乏央行宏觀層面的金融信息作為監管決策參考,也影響了監管效果。

銀監會與央行分離后,央行部門內部的目標沖突轉變為部門間沖突,無摩擦的“內部協調”變成了有摩擦的“部際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本非相互孤立的,盡管機構拆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增加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獨立性,但卻增加了兩者的協調成本。

二、建立由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一)完善聯席會議制度與日常協調機制

目前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缺少牽頭部門,只能滿足監管機構之間協商和溝通日常問題的需要。缺少決策機制,難以做到主動出擊,解決監管中的重大問題。筆者認為,未來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應該明確央行的主導作用,由央行負責聯席會議例會的召集并負責擬定會議議題,主持會議議程,起草會議紀要。央行應及時將金融監管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以及影響金融穩定的重要監管事項提交聯席會議討論。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應建立重要政策信息和監管信息的相互通報制度,如果政策變化涉及他方的監管職責,應在政策調整之前采取會簽或簽署諒解備忘錄的方式溝通意見。為了保證信息通報制度的有序進行,可以考慮由央行負責信息通報的備案和集中管理。

為了協調日常監管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可考慮在央行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辦公室,負責協調各監管機構在監管中的合作關系,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1為了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應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在分工上,可以由央行負責收集整理貨幣政策執行和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情況等信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收集整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的相關信息。

2鑒于央行已建成功能比較完善的信息系統,可以考慮在對現有系統進一步優化升級和整合各部門需求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信息系統和信息交流平臺。

3對于日常性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可以通過建立信息定期送達制度、統一統計報告體系等形式來完成對于非日常性的信息,如監管政策調整、重大監管事項、新機構準入、新業務品種批準、跨行業風險等動態信息以及監管對象的風險信息等,可以通過不定期的信息通報、聯席會議等形式進行交流和溝通。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可以由央行來統一組織和協調。

4建立緊急事態下的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各部門在緊急事態下對有關風險的判斷識別、風險狀態信息通報以及相關救助措施實施等方面的責任,確保在緊急事態下信息傳遞的快速有效。首先,一旦出現緊急狀態,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央行傳遞有關金融機構的風險信息,以保證央行能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狀況做出客觀的評價其次,各監管機構之間也要建立緊急事態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保證對風險的蔓延進行監控最后,央行及監管機構也要與涉及緊急事態處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緊急事態的聯合處理機制

緊急事態是指一些金融機構面臨的經營風險可能會危及到金融系統的穩定與安全。緊急事態處理機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建立緊急事態聯合處理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緊急事態處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這是緊急事態處理的組織保障。該組織體系應以央行為主導,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參與,在必要的情況下,還應包括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等政府部門。

第二,建立央行緊急流動性支持系統。當緊急事態發生時,央行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判斷并決定是否向金融體系提供足夠的流動性支持。相應的監管機構應會同央行一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確定緊急救助的時機與數量,另外,央行和監管機構還需要對被救助機構加強檢查和監督。

(四)金融監管政策的聯合研究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加強對金融監管政策的聯合研究,提高監管水平。具體來說,需要聯合研究的主要問題包括對創新型金融產品監管政策的研究,特別是對跨市場的交叉型金融工具的監管政策的研究;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政策的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某些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對我國功能性監管模式的研究,特別是對功能性監管和機構性監管的分工與協調配合問題的研究;對金融監管創新的研究,如合規性監管向合規與風險并重的監管轉變,非現場監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等金融監管過程中的信息收集與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央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研究;對緊急狀態的聯合處理機制的研究,以及對央行最后貸款人職能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研究;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以及存款保險與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分工與合作;網絡金融環境下的金融監管政策研究,以及利用網絡金融技術進行監管創新研究;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研究;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監管政策研究。

(五)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為了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侵襲,我國的監管機構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1金融監督機構要積極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活動,特別是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制訂,以充分反映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利益,同時,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監管政策與國際標準接軌。

2我國監管機構要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雙邊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提高監管的協調性。我國監管機構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之間可以通過簽署信息交換協議的方式,就雙方相互提供信息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監管信息等內容達成諒解,并在此基礎上,就雙方對跨國金融活動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達成一致意見,建立制度化的監管合作關系,提高對跨境金融活動監管的有效性。

3加強對資本流動的監管合作,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國際間的資本流動特別是短期資本流動使金融風險在國際間轉移的速度加快,大量金融創新工具的運用更加快了風險的擴散,各國監管機構之間要加強對資本流動的聯合監控,密切合作,防止資本流動給金融體系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4加強金融監管人才的培訓合作,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應積極通過國際合作,互相交流監管經驗,并與監管水平高的國家合作,共同培訓監管人才,如通過派員到他國的監管當局跟班學習、共同舉辦金融監管國際研討會以及參加國際金融組織活動等形式,進一步提升我國監管人員的專業水平。

(六)建立我國統一監管體制

篇(10)

其一,他們關于銀行監管的理論分析。盡管沒有像專業論文那樣展示一堆模型并有詳盡的證明過程,但其中的道理講透了。試舉一例,關于金融監管本質的理解,他們強調,除了保護消費者(存款人)利益之外,避免系統性風險和保持金融體系穩定是審慎監管的主要目的。在某種程度上,這成為是否需要監管、確定監管邊界的重要依據。作為規制理論和監管理論的代表人物,讓?梯若爾等三位作者在書中堅持的核心原理是激勵理論,即要達到監管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如何提供足夠的激勵讓他們去做或不去做不符合監管目標的事情,不論是作為監管對象的機構,還是監管者抑或政府,不論是國內監管,還是國際監管合作。他們認為監管機構需要獲得獨立性,監管政策需要保持一致性而不能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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