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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個人儲蓄存款提供隱性擔保。這一政策在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其弊端日益顯現。存款機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十分突出,問題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成本較高,政府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負擔也越來越大。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銀行業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危機中的作用進一步表明,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需要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推行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面臨的困境
1、制度障礙。目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面臨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撐。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表明,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而我國還沒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對存款保險的各項制度作出規定,雖然《商業銀行法》注意到金融機構撤銷后或破產時對存款人的保護,但并沒有涉及到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得不到現行銀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國家信用為后盾的銀行救助措施、銀行的存款保證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護,其不僅壓縮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生存空間,也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最后是銀行破產制度不完善。現行的銀行破產法律并未對銀行的破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產程序和清償程序中,存款保險機構并不能發揮其參與銀行破產應有的作用。
2、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國家全額擔保和賠償銀行出現的危機,只要政治穩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過渡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問題。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風險和收益高度不對稱,銀行有可能選擇風險更大的投資組合,成功的收益歸銀行所有,一旦虧損,其大部分損失則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穩定的同時,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傳統理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對銀行的擠兌,穩定儲戶信心。但是,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金融體系還不夠健全,公眾還沒有形成比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險意識。如果過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人們的意識有可能難以及時接受存款從全額擔保向部分擔保轉變,從而可能造成人們對銀行業誠信度和金融穩定的暫時恐慌,甚至引發信用風險。
3、金融監管協調難題。按照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全國銀行和儲蓄機構的監管職能。因此,存款保險機構是否應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是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將一部分銀行監管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那么將會產生職能劃分不清和政出多門等問題,這不僅會引發多重監管,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使被監管單位負擔加重,而且會使銀監會在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監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沒有一定的監管權利,那么將無法通過對參保機構的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非現場檢查、審查投保申請等,及時發現問題,并在適當的時候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以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高銀行進行高風險運行的潛在成本,從而更有針對性的促進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安全性和穩健性,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賠付成本。雖然銀監會也能完成此過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監管競爭的存在,其針對性和有效性將大打折扣,而且會產生道德風險或因監管信息不及時或不準確而導致的賠付延誤等問題。因此,如何劃分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權利,明確職責分工與相互合作,將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難題。
二、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體系保持穩健運行。自2003年以來,針對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進金融領域重點行業和機構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實了防范金融風險的微觀基礎,有效地維護了金融體系穩定。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邁出重大步伐。大型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顯著。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產權制度和內部機制改革穩步推進,歷史包袱逐步化解,資產質量不斷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順利完成財務重組。高風險證券公司重組和處置取得明顯成效。保險業改革取得新進展,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穩步推進。通過多年的改革,我國金融業發生了歷史性變化。金融機構實力明顯增強,償債能力和贏利能力呈現良性循環,其內部控制體系、風險控制和市場約束機制正在不斷加強,金融市場信心不斷提升,金融體系穩定性與安全性大幅增強。這使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了較為充分的條件,同時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提供了一個較為良好的市場環境。
2、金融法制體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是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法制化進程有了較大的發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和修改。隨著《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反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規的頒布實施及進一步修改,使我國金融法制體系漸趨完善,金融監管有了規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正進一步細化并完善規范金融業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動重要金融法規早日出臺,這其中包括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相關的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構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3、金融監管水平不斷提升。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運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較為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近年來,我國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為分業監管的金融體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創新則進一步促進了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對于銀行業監管而言,銀監會成立后,學習和借鑒了國際通行的監管制度、標準和技術,并結合我國實際,明確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積極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確立并始終遵循“準確分類—充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的持續監管思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框架,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銀行業監管水平的不斷提升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有效運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續發展環境。
4、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根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風險資產是一切確定評級標準、保費收入等技術性工作的基礎,也是基于風險監管、防范和處置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中國銀行業從2008年起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均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使得銀行業更加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并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而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也使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會計制度逐步趨同,從而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這不僅有利于分析和評價金融風險狀況和財務成果,而且有利于開展各項銀行監管工作。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得銀行類金融機構會計信息更準確、更規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從而能更真實地反應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這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1、建立存款保險法制體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爭議較大且需要權衡有關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從而在法律中確立有關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險法》,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有法可依,運作具有清晰的目標和行為準則,也可以使得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另一方面應在已發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通過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風險。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應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首先,存款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金融風險的監督防范功能,其應該具有一定的金融檢查權及防范金融機構倒閉的干預機制。其次,對不同風險級別的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適用較高的保險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制定費率的主要指標包括投保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經營和風險狀況。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評級機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應通過存款保險及投保機構向公眾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以有助于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作出相關決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險知識,把握好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
3、構建與存款保險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牽涉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等部門的利益和職責,因而存款保險機構的成功運作離不開這些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對此,有必要建立與存款保險制度運作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一是可以考慮設立金融協調聯席委員會,協調各方利益,明確分工方式,制定統一的監管原則、標準和報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有關部門的有效溝通與協調配合,從而減小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三是存款保險機構應擁有比金融監管機構更快的危機反應機制,從而有效地減少監管成本、增強金融機構的活力、及時處置危機,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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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佳欣: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東南大學學報,2008(12)。
目前,歐洲是世界上銀行保險發展最快的地區,而法國尤為突出。經過30多年的發展,法國無論在經驗、管理、技術還是銀行保險的市場成熟度上都處于領先地位。有統計數字表明,1997年銀行保險占歐洲壽險市場的22%;在歐洲銀行保險壽險市場中,法國占46%.在美國,由于受《1916年國家銀行法》和《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響,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得比較緩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清除了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律障礙,才使得銀行保險業務迅速發展。
與國外銀行保險相比,我國的銀行保險業務仍處于國外80年代以前的初級階段。除少部分業務外,銀行僅僅是簡單的兼業人,其所代售的產品也是保險公司的人可以銷售的;還未達到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單位所面對的不同顧客,設計有針對性的產品,也就是那種在國外被稱為“因人而異”的產品的階段。另外,由于我國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宏觀政策,更沒有形成銀行下設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下設銀行,同時提供保險和銀行的產品的模式。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和十幾家銀行簽訂了保險協議,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從各國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法國銀行保險的成功開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險產品的稅收優惠和國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國受本國立法的限制,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比較有限,而法國1988年“資本化契約”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其銀行保險的增長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見,銀行保險與各國的立法、歷史或稅收因素有很大關系,其發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沒有統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對于我國來講,由于金融市場的秩序還沒有完全建立,金融監管的力量和技術也有待加強和提高,暫時不能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從而決定了銀行保險的發展不具備足夠的靈活性。
銀行保險業務效用分析
銀行保險業務之所以經過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是因為這種服務機制在最大限度上滿足了銀行、保險和客戶三方面的利益,實現了三贏原則。
(一)銀行方面:作為經營特殊商品——貨幣的企業,銀行也必然遵循這樣一條經濟法則: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就是在收入逐漸增加的同時,成本可以不斷降低,銀行保險正是為實現這一目標而產生的金融業務工具之一。一方面,銀行業具有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分布廣泛的營業網點和高科技設備,而銀行保險業務是利用銀行已有的營業網點及員工開展業務,銀行不僅可以大量回收網點成本,提高高科技設備的利用率和員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過保險業務的開展,可以擴大并穩固銀行自身的客戶群,增強客戶忠誠度,從而增加同業存款,增強銀行資金實力,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保險方面:保險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傳統的營銷手段已經不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業務上的突飛猛進,必須開拓新的營銷渠道,而銀行龐大的客戶網絡無疑成為最好的業務資源。一方面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網點作為保險銷售渠道,較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可以解決目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足的問題,使保險公司有機會接觸數量巨大的潛在客戶,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擴大營業規模。另一方面借助銀行與客戶之間已有的信任關系,保險公司將有效縮短其產品和廣大客戶之間的距離。銀行代收保費或銷售保險產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詐行為,提升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銀行網點可把銀行儲戶作為準客戶進行主動聯系進行保險展業,不需要在社會上隨機去找潛在的客戶和準客戶。這樣,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柜臺和職員,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降低大量的產品營銷成本,還可以減少設立分支機構,避免新機構所需的房屋設備、辦公用品支出;同時減少投入于銷售人員管理的人力和財力,從而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三)客戶方面:客戶是保險創新的動力和源泉,更是保險創新的最大贏家。因為在銀保合作中,隨著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局面的實現,客戶也必將得到越來越多的服務。一方面銀行和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降低、贏利水平的提高,客戶獲得價格更加低廉的服務。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業務這種“一站式”服務模式,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產品的需要以及對投資增殖的關注。保險產品可以幫助客戶解決退休金儲蓄、住房投資、子女教育投資等多種問題,使客戶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務。
顯然,銀行保險業務在最大限度上可以達到銀行、保險和客戶三者的三贏原則,但隨著銀行與保險業務融合的進一步深入,有可能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
第一,金融風險蔓延,是指一筆業務或一家成員公司的損失可能會影響到整個金融服務集團。例如,一家銀行擁有一家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如果該保險公司損失嚴重,銀行則很可能將大量資本轉向保險進行財務救援,從而使整個集團面臨金融風險。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一家提供多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在提供一種產品時,很有可能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強制搭售別的產品,而這往往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權銷售保險的銀行,在向客戶提供一筆資金貸款時有可能會附加條件,如必須購買某種保險,也就是將購買保險作為提供其他產品的條件。這實際上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行為。
第三,監管規避,也是銀行保險可能帶來的一個潛在問題。這里的監管規避指的是實現銀行保險之后的金融集團有可能通過內部的業務轉換,全部或部分地規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個集團認為政府的保險管制要比銀行管制寬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種儲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轉移到其保險子公司去,這樣,這方面的業務就可以避開嚴格的銀行管制了。因而,銀行保險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方向及對策
從世界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看,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趨勢會進一步加強。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市場開放進程的加快,銀行保險在中國也將是大勢所趨。但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目前要求銀行、保險、證券三塊嚴格分業經營,加之我國的保險人體系已比較發達,人們已經接受了從人處買保險的概念,所以銀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在實踐中,銀行保險、金融服務一體化已經初現端倪。壽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通過銀行網絡銷售保單已是普遍之舉,有的企業集團麾下更是銀行、保險、證券門類齊全,如光大集團,不僅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還有與外資保險公司合資組建的壽險公司;中信集團也是如此。這些有可能成為中國今后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雛形。可以預見,中國今后在銀行保險及金融服務一體化方面也會有較大發展。為了保證銀行保險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銀保合作的監管。國內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以推銷保險和代收代付保險金為主,為此,保險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則,加強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
一是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隨簡政放權力度的不斷加大,隨外匯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領域的改革及各項工作亦應跟上時代的步伐。換角度說,即是要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該管的應牢牢管住,該放的應一步到位。具體說,第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應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對非法人保險機構市場準入放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含省級)市場準入原則上以備案為主。雖不再進行準入審批或核準,但應要求各級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第二是對保險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予放開,即不再將保險機構外匯賬戶視同金融機構同業往來賬戶,而將其視作一般企業賬戶進行監管,納入賬戶監測系統,由系統自動采集數據,外匯管理部門通過監測系統對數據進行監測。第三是重新設計保險監管報表內容,按險種、本外幣等統計保費收入、賠償、分保費等數據,報表應由各法人保險機構分地區(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統一報送,便于外匯管理部門監管。
二是處理好松與緊的關系。從目前外匯保險業務的監管現狀看,外匯管理部門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含續辦外匯業務)、外匯項下保險報表報送等,監管內容簡單,監管手法落后,監督頻率不高,現場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監管工作都在進行,但其監管成效不夠彰顯,監管力度明顯不夠,概括地說,即是監管流于形式,過度寬松。今后的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應嘗試建立穩健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況的前提下,實施松緊適度的監管策略。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4]64號),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線保險外匯監管報表系統,同時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鑒于保險外匯業務報表已經實現網上報告,應要求保險機構提高報表報送質量,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三是處理好促與幫的關系。基于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外匯業務開展不甚理想或不盡如人意的現實,應鼓勵并督促保險機構大力拓展市場,積極爭取客戶,主動營銷產品。以江西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計有進出企業超過5000戶(進出口名錄企業為5048戶),但在江西省內保險機構投保的企業僅1000戶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業在不同保險機構投保),占比僅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既有企業因報關地在沿海發達地區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險機構投保,或因保費費率因素選擇異地保險機構投保等因素外,也與內陸地區保險機構少、自身不夠重視拓展市場有一定關系。作為管理部門應多與本地保險機構交換信息,互通情況,為內陸保險機構開展外匯保險業務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處理好大與小的關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監管理念或思路,作為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的一項內容,保險業務項下外匯收支金額相對較小,理論上說可不作為管理重點。但我們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監管監測工作中,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和監管重點,保險外匯業務亦莫能外。而在對保險外匯業務進行管理或監管的時候,也應抓住重點,抓住要害,發現隱患,控制風險,如重點監管業務量大的保險機構或業務,且應注重通過非現場監測,及時發現保險項下異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及外匯業務,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應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
五是處理好教與罰的關系。在監管工作中,應辯證理解并妥善處理好教育引導與檢查處罰之間的關系,關注面、抓住點、把握度。對過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輕微違規行為,或者根據形勢發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觀規律的考慮予以“赦免”,具體包括:雖經上級公司授權但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展業務或者以自身名義開展業務(展業除外);未經批準以上級公司名義展業但以自身名義開立外匯賬戶且直接收取外匯保費;外匯保險承保、理賠的收付幣種不匹配,以外匯收取保費、以人民幣支付賠償的行為;未充分注意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規定時間內向外匯局申請繼續經營外匯業務以及遺失《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等。上述行為雖違反現有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從發展和長遠看,對該類性質尚不算嚴重、或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違規行為,建議主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但對屢教不改、屢查屢犯的則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定位
綜上所述,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找準定位,主動作為,正確及準確履行好外匯管理職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進意見及建議,具體說則是建立“五項制度”:即通報制度、會商制度、培訓制度、核查制度、評價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機制,也可理解為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以適當方式建立定期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具體可考慮建立轄內保險機構相關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也可考慮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如設立網站、QQ群及微信公眾賬號等),對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進行宣講,對轄內對外貿易企業情況、進出口情況及其他對外經貿合作情況進行通報,使保險機構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規及相關資訊,便利其正常開展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聯席會議從頻次上可考慮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輪流由各保險機構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二是建立定期會商制度。橫向可考慮與相關部門(如保險監督、商務、海關、銀行等)共同建立會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門間涉及保險外匯業務的內容及其他相關內容,加強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作,協調解決保險機構在開展保險外匯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難題,促進保險外匯業務健康穩健發展;縱向可考慮建立保險機構同業間(亦可擴大范圍至企業)的外匯業務研討制度,由外匯管理部門牽頭或聯合當地保險監督部門共同開展工作。會商及研討可每2年分別輪流進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訓制度。為保證保險機構全面準確理解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保證保險機構外匯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嚴格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可考慮建立定期培訓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對相關人員有針對性、有區別地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并由其自主組織相關政策法規測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外匯管理部門可協助其進行開展此項工作,包括協助命題、協助閱卷等。測試結果可提請保險機構在對其從業人員安排崗位時作為參考依據。測試原則上可每年或每兩年進行一次。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勞動者的“安全網”,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經濟社會的“減震器”。2008年7月份以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和部署,對社保費實行“五險合一、統一征收”,即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統一登記、申報、核定、征繳和結算。“五險合一、統一征收”的辦法改變了原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格局,打亂了原有的業務流程。“五險合一”在為參保單位和個人帶來便利的同時,由于業務缺乏標準化,缺乏規范化也給各經辦機構帶來了新的問題。
一、業務標準化的概念和內容
國標GB/T3951—83對標準化下的定義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重復性”是指同一事物反復出現,被多次重復運用的性質。如社保業務經辦的具體過程往往具有重復性。對具有重復性特征的事物,要靠制定標準來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勞動經辦效率。對重復性事物制定標準,是為總結實踐經驗,選擇最優方案,作為制定標準的依據。標準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通過對各項服務工作制定、頒布和實施標準,從而“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
社會保險標準化包括五個方面:基礎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事項;技術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管理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準;服務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服務活動,包括服務人員的儀表、語言、服務設施等內容而制定的標準;業務標準是本次標準化建設的中心,即為實現社保經辦服務體系整個工作過程的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對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流程、工作職責和權限,本崗位與組織內部其他崗位縱向和橫向的聯系、本崗位與外部的聯系,服務人員的能力和資格要求等內容制定的標準。
具體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實現經辦業務流程的規范、統一。目前由于國家、省、市對社保經辦業務各環節缺乏統一的規范程序,導致各個省、市在經辦同一業務中,程序千差萬別,所需申報的資料,經辦中產生的表單也各不一樣。這主要涉及業務名稱的統一、提交相關資料的統一、各種表單(紙質或電子)形式和填寫的規范與統一。(2)實現經辦業務相互制約和監督。社保經辦的整個過程中都是和錢相關,都是和數字相關,所以社保業務經辦過程中要以“零差錯”為目的,在實施過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務工作,又要以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為目的,加強內部各業務的相互制約和監督。這就需要各個業務流程之間在關鍵數據上的相互監督和稽核,比如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的復核等。(3)實現經辦業務高效和便民。高效有利于節約社保中心的業務開支,高效也是便民的重要手段。不要人為的設置過多的程序,只要不影響監督、制約的環節能減少的就減少。不要人為的要求參保人員提供過多的申報資料,在一定的風險控制范圍內盡量的減少相應的業務環節和需要提交的申報資料,從而提高業務效率。
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業務標準化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社會保險業務,具有銀行服務和基金管理的特征,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實現服務最高效率和最優效果,形成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工作順序和工作標準。其實質就是以各種表單為媒介,規范業務名稱、行為、流程,確保業務辦理工作更合理、更順暢、更快捷。在這個過程中主要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科室設置的標準化存在一定的難度
對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就是要求設計合理的科室結構,明確各科室職能定位與人員的合理配備。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是實現業務流程規范化的前提。合理的部門設置與功能定位是與各個部門的業務規范化相輔相成的,兩者是既相互控制又相互促進。**市各縣市社保部門的科室設置存在一定的不統一現象,這種不統一一方面是因為各個區縣在業務種類上有一點區別和側重,比如市直局農保比較少,而區縣農保可能比較多,另一方面多年來社保部門所存積的錯綜復雜的社會網絡關系給科室的撤換或合并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2.2醫療保險監管部門的功能完善難
醫療保險是人民的“生命線”,對“兩定點”醫療保險業務監督評價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基本條件之一,但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監督評價指標體系。如何減少或者杜絕冒名頂替、違規入院等現象,以及對入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實行監控是醫療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問題。**市社保中心醫療保險監管科只有三個人,這與龐大的需要監管的業務量相比不協調,另一方面,醫保監管缺乏有效科學的監管方法和措施,制定完善的監管方案,比如科學的使用抽樣監管、等級監管和網絡監管等手段,成為完善醫保監管部門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
2.3稽核審計深入難
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其目是加強經辦機構的內控,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稽核審計科主要負責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審計;對與養老有關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受理與養老有關基金支付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負責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等。其承擔的業務也很多,職責很重要。但科室編制目前只有兩人,投入不足,而另一方面本崗位要求人員對社保中心的所有業務,包括醫療保險都要十分熟悉,只有本身對中心各類業務很熟悉,才能實施自己的稽核功能,這對于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而在實際標準化過程中,在目前的社保人員安排現狀下,這種高素質、高要求的人員比較難于培養,從而造成許多地區的稽核部門深入性不足,稽核、監管有流于表面的現象。
2.4社會化管理平臺標準實施難
我國已經進入老年化社會,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逐年增多,對于退休人員的社會化工作管理要求也越來越高。街道社區社會保障工作平臺是開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重要載體,由于**位于蘇北落后地區,街道(鄉鎮)、社區的建設還不規范,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還不完善,一方面社區與社保管理部門的許多關系還沒有理順,無法實現融洽的配合,更重要的是由于經濟基礎薄弱和人員編制的問題,社區社會保障標準平臺人員定位和實施比較困難。
2.5業務環節細化程度把握難
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各業務科室都要每個環節進行認真設計,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在關鍵環節和關鍵因素上要相互的有效控制,在這個范圍內,盡量的減少單個業務環節上的流程數量,從而保證服務最優效果和最高效率。雖然每個地區所辦理的社會保險業務十分相似,但在環節的多少上卻沒有統一的標準,比如2008年版《蘇州市區社會保險基本業務環節實用手冊》有873個環節,2009年版《**市社會保險基本業務實用手冊》有311個環節,兩者相差比較大。業務環節應掌握多少比較合適?是越多越好還是應該比較簡潔更合適?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這個“度”是比較難于把握的。
三、進一步完善業務流程標準化的政策建議
社會保險標準化建設目前正處于初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各省份、地區應該加強交流和總結,及時的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改正,以便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以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業務的標準化:
3.1在科室設置上不力求完全一致,但主要的部門應該一致比如財務部門、申報征繳、稽核部門、待遇審批和社會化管理等科室,其他科室可以根據本地業務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3.2掌握科學的方法對于提高醫療保險監管和稽核審計水平很重要,加強對醫保監管和稽核人員的培訓,使其掌握科學的利用統計學、抽樣調查和現代網絡等方法,以提高監管水平和稽核能力,增強社會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強社區建設,加強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在街道社區建立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并將相關工作向社區延伸,讓社區直接接受、管理企業退休人員,依據社區服務組織開展各種服務,從而極大的提高社會化管理效率。
3.4在環節細致程度的把握上,筆者認為首先要界定清楚社會保險主要的業務環節,現在社保部門所從事的社保業務主要涉及300個環節左右,不要追求過于的細化,業務環節太多,容易造成作業線過長,反而使事情變得冗雜,浪費了人力資源,降低了辦事效率。
伴隨著今年7月30日,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成立,社會保險服務、評價、管理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也正在逐步的展開,作為核心內容之一的社會保險業務標準化,在構建過程中應堅持以業務為中心,合理設置各個科室,在合理有效的內控基礎上,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業務處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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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歐洲是世界上銀行保險發展最快的地區,而法國尤為突出。經過30多年的發展,法國無論在經驗、管理、技術還是銀行保險的市場成熟度上都處于領先地位。有統計數字表明,1997年銀行保險占歐洲壽險市場的22%;在歐洲銀行保險壽險市場中,法國占46%.在美國,由于受《1916年國家銀行法》和《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響,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得比較緩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清除了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律障礙,才使得銀行保險業務迅速發展。
與國外銀行保險相比,我國的銀行保險業務仍處于國外80年代以前的初級階段。除少部分業務外,銀行僅僅是簡單的兼業人,其所代售的產品也是保險公司的人可以銷售的;還未達到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單位所面對的不同顧客,設計有針對性的產品,也就是那種在國外被稱為“因人而異”的產品的階段。另外,由于我國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宏觀政策,更沒有形成銀行下設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下設銀行,同時提供保險和銀行的產品的模式。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和十幾家銀行簽訂了保險協議,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從各國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法國銀行保險的成功開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險產品的稅收優惠和國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國受本國立法的限制,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比較有限,而法國1988年“資本化契約”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其銀行保險的增長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見,銀行保險與各國的立法、歷史或稅收因素有很大關系,其發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沒有統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對于我國來講,由于金融市場的秩序還沒有完全建立,金融監管的力量和技術也有待加強和提高,暫時不能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從而決定了銀行保險的發展不具備足夠的靈活性。
銀行保險業務效用分析
銀行保險業務之所以經過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是因為這種服務機制在最大限度上滿足了銀行、保險和客戶三方面的利益,實現了三贏原則。
(一)銀行方面:作為經營特殊商品——貨幣的企業,銀行也必然遵循這樣一條經濟法則: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就是在收入逐漸增加的同時,成本可以不斷降低,銀行保險正是為實現這一目標而產生的金融業務工具之一。一方面,銀行業具有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分布廣泛的營業網點和高科技設備,而銀行保險業務是利用銀行已有的營業網點及員工開展業務,銀行不僅可以大量回收網點成本,提高高科技設備的利用率和員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過保險業務的開展,可以擴大并穩固銀行自身的客戶群,增強客戶忠誠度,從而增加同業存款,增強銀行資金實力,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保險方面:保險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傳統的營銷手段已經不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業務上的突飛猛進,必須開拓新的營銷渠道,而銀行龐大的客戶網絡無疑成為最好的業務資源。一方面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網點作為保險銷售渠道,較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可以解決目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足的問題,使保險公司有機會接觸數量巨大的潛在客戶,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擴大營業規模。另一方面借助銀行與客戶之間已有的信任關系,保險公司將有效縮短其產品和廣大客戶之間的距離。銀行代收保費或銷售保險產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詐行為,提升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銀行網點可把銀行儲戶作為準客戶進行主動聯系進行保險展業,不需要在社會上隨機去找潛在的客戶和準客戶。這樣,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柜臺和職員,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降低大量的產品營銷成本,還可以減少設立分支機構,避免新機構所需的房屋設備、辦公用品支出;同時減少投入于銷售人員管理的人力和財力,從而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三)客戶方面:客戶是保險創新的動力和源泉,更是保險創新的最大贏家。因為在銀保合作中,隨著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局面的實現,客戶也必將得到越來越多的服務。一方面銀行和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降低、贏利水平的提高,客戶獲得價格更加低廉的服務。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業務這種“一站式”服務模式,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產品的需要以及對投資增殖的關注。保險產品可以幫助客戶解決退休金儲蓄、住房投資、子女教育投資等多種問題,使客戶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務。
顯然,銀行保險業務在最大限度上可以達到銀行、保險和客戶三者的三贏原則,但隨著銀行與保險業務融合的進一步深入,有可能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
第一,金融風險蔓延,是指一筆業務或一家成員公司的損失可能會影響到整個金融服務集團。例如,一家銀行擁有一家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如果該保險公司損失嚴重,銀行則很可能將大量資本轉向保險進行財務救援,從而使整個集團面臨金融風險。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一家提供多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在提供一種產品時,很有可能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強制搭售別的產品,而這往往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權銷售保險的銀行,在向客戶提供一筆資金貸款時有可能會附加條件,如必須購買某種保險,也就是將購買保險作為提供其他產品的條件。這實際上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行為。
第三,監管規避,也是銀行保險可能帶來的一個潛在問題。這里的監管規避指的是實現銀行保險之后的金融集團有可能通過內部的業務轉換,全部或部分地規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個集團認為政府的保險管制要比銀行管制寬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種儲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轉移到其保險子公司去,這樣,這方面的業務就可以避開嚴格的銀行管制了。因而,銀行保險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方向及對策
從世界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看,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趨勢會進一步加強。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市場開放進程的加快,銀行保險在中國也將是大勢所趨。但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目前要求銀行、保險、證券三塊嚴格分業經營,加之我國的保險人體系已比較發達,人們已經接受了從人處買保險的概念,所以銀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在實踐中,銀行保險、金融服務一體化已經初現端倪。壽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通過銀行網絡銷售保單已是普遍之舉,有的企業集團麾下更是銀行、保險、證券門類齊全,如光大集團,不僅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還有與外資保險公司合資組建的壽險公司;中信集團也是如此。這些有可能成為中國今后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雛形。可以預見,中國今后在銀行保險及金融服務一體化方面也會有較大發展。為了保證銀行保險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銀保合作的監管。國內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以推銷保險和代收代付保險金為主,為此,保險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則,加強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面臨的障礙
幾年前還是人人爭搶的“香餑餑”怎么忽然就變成了“雞肋”呢?問題是多方面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銀行盲目競爭,違規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放松對房地產公司和車行的資信調查;產品設計存在缺陷,風險責任不對稱等。但筆者認為,真正的問題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就是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風險認識不足,業務管理不嚴格,市場運作不規范,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由于管理缺失產生的風險才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一)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缺乏長期觀念。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而且業務周期長,短則2、3年,最長可達30年,期間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具有巨大性和滯后性特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公司對業務管理和風險安排要有長期思想,業務經營要立足長遠,要正確把握經濟發展的基本趨勢和周期性特點,要妥善處理短期利益和長期目標之間的關系。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費收入)、重市場拓展,輕業務管理、輕市場研究的現象,缺乏嚴謹、科學的經營理念,不能全面地認識和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環境,為公司的穩健經營和長遠發展帶來潛在隱患。如一些基層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產業形勢一片大好,居民購房踴躍,房價節節攀升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把房地產業納入到整個經濟發展的全局中來分析,也沒有和當地的經濟發展形勢結合起來分析,更沒有意識到房地產業出現的投資增幅過高、商品房空置面積增加、房價上漲過快以及低價位住房供不應求和高檔住宅空置較多等結構性問題,對房地產項目不做分析、不加區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擴大住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最近,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國務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就是對房地產業投資過熱、出現泡沫現象的一種警示,應當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二)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不正當競爭現象嚴重,市場秩序混亂。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主要依靠銀行開展,業務一般占業務總量的90%以上。因此,與銀行的合作就成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拓展的主要環節。目前,各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協議+條款”的方式進行。
由于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以及對渠道的過度依賴,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違規現象嚴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不嚴格執行標準條款費率的情況,違規與銀行簽定“不平等”協議,將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保險公司自己承擔,由此產生了巨大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1.擴大保險責任范圍,將意外傷害和疾病責任擴展為履約責任。如某保險公司條款本來只將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作為保險責任,擴展后變為只要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責任。
2.縮減責任免除,取消免賠額。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是保護保險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重要內容。縮減責任免除就是變相擴大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減輕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約束,增加了保險人面臨的道德風險。同時,取消免賠額弱化了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意識,造成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缺位。
3.降低費率,一般在標準費率基礎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設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風險控制的一種有效手段。對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風險度的業務,保險公司通過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進行調節,可以有效地控制風險。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風險、加大了風險管理難度。
5.高額手續費,以及由此產生的退保風險。保險公司在辦理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時,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且一次性收取保費,按協議支付商手續費。據了解,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手續費為10%—15%左右,房屋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手續費為20%~30%,一般以現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后提前辦理相關保證保險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獲得銀行貸款后提前辦理房屋保險或機動車輛保險的退保,保險公司將面臨直接的經濟損失。如果這種情況集中發生,保險公司該業務項下當期的保費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費,出現“紅字”保費。巨大的支付壓力將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困難,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額虧損。
(三)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管理不嚴格、控制能力不強、措施落實不到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產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均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了業務操作流程,加大了業務培訓力度,采取授權經營、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從掌握的情況看,一些基層公司風險意識不強、管理粗放,沒有把風險管理容人業務管理的各個環節,有關規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
如對商的管理,遷就的多、制約的少,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不僅沒有很好地研究環節的風險控制,反而通過協議將銀行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轉移給保險公司自己承擔,造成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銀行的風險責任缺位,從而進一步弱化了銀行的責任意識。對投保人的資信調查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一方面,目前我國社會信用的基礎十分薄弱,經濟活動中信用缺失現象嚴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為保險公司開展信用資信調查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執行或執行不堅決,工作不夠扎實、細致,相關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實,調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員工、親屬以個人購房名義或通過虛增樓房面積、虛增樓層騙取銀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一些犯罪分子勾結不法車行,利用假身份證騙取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這些情況時有發生,說明保險公司在資信調查環節仍然存在較大漏洞。
二、加強管理,促進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
(一)要提高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重要性的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在業務總量中占的比例較低,未引起有關方面足夠的關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所具有的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發揮;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風險的巨大性和滯后性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保險界應加強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經濟全局的高度,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促進經濟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要站在保險業發展的高度,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自身的發展前景以及對保險業發展的帶動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和改善業務管理,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增強做好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責任感。
(二)要強化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管理環節產生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主要風險是管理風險。因此,加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重要環節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點多,業務環節多,操作程序復雜。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操作流程是業務健康發展的基礎和保證。保險公司要充分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多樣性,在商的選擇、投保人的資信調查、逾期貸款的跟蹤管理和追償等各個環節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業務人員的培訓,落實責任制,徹底改變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責任不到位的狀況。
2.授權經營、集中管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要求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授權經營、集中管理是一種有效控制風險的經營模式選擇。分級授權經營,由上級公司按照統一標準對下級公司經營該業務的資質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允許具備條件的公司開辦此業務;業務管理則集中到省級分公司,應開發專門的業務管理系統、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負責核保、核賠、債權追償等具體管理工作。
3.加強對商和銷售商的管理,認真做好資信調查工作。要加強對商和銷售商的業務宣導,提高其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作用的認識,端正經營思想和行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是商、銷售商擴大經營規模,增加銷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銷售商防范經營風險的重要措施。保險公司和商、銷售商之間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關系,應相互尊重共同發展。資信調查工作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風險控制的重要節點。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信平臺開展資信調查,盡可能地擴大對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圍,確保信用評級的科學性、客觀性。同時,應加強各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1.財政部門不斷加大了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力度。近年來,全國各地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民參加農業保險,并為他們提供一定額度的保費補貼。截至目前為止,補貼品種已經覆蓋了主要的大宗農產品,不但有種植業,同時還有養殖業、林業三大類15個品種。逐步提高了補貼比例,并根據各地不同的區域、險種情況,實施了一系列相關的傾斜政策,起到了“蝴蝶效應”。與此同時,保險機構與地方政府還積極開展特色農業保險,突出創新驅動,強化風險防控,持續加大了支持力度。
2.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逐步得到了建立。針對近年來全國各地水災、風災、泥石流等災害連續不斷的狀況,為了減少因災害給農業造成的損失,2013年財政部出臺了《農業保險大險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準備金提取比例,從而為保證農業保險健康發展建立了更加堅實的基礎。黑龍江、江西等省市通過實施大災風險準備金與再保險制度,對受損農戶進行了及時賠付與穩定經營。
3.形成了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體系。首先,由于我國農業災害多、基礎設施差等原因,保險機構緊緊圍繞“保成本、廣覆蓋”的理念,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全面發展,促進市場規模迅速增長。2013年農業保費首次突破1萬億元、投保農戶2億戶次,農作物承保面積達到11億畝。其次,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和涉及“三農”產品的供給增長迅速。經辦農業保險的機構已達到20多家,這其中既有全國性的綜合性保險公司,也有地方性專業保險公司,從服務理念、服務方式、服務范圍、服務品種等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再次,農業保險實現了盈虧平衡,增強了多元化農業保險體系的可持續性。在政府優惠扶持政策的大力推動下,廣大農戶從參加保險中嘗到了甜頭,投保意識大幅提升。
二、挑戰與機遇并存
眾所周知,我國農業保險工作已經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先進水平和“三農”對保險的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這對我們保險工作者來說,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逐一解決。
1.進一步擴大保險覆蓋面與提高保障水平。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實際保障水平比較低,以糧食作物為例,一畝糧食作物保險的保障費用在300元左右,但是生產成本就在400元以上。無法為農民完全起到保障作用,應按投入成本進一步提高理賠費用。同時,目前我國農作物的投保率還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投保率,還有上升的空間,有待于經過政府部門和保險工作者的廣泛宣傳、發動,進一步擴大農戶投保意識與投保能力,從而大幅提高農作物的保障水平。
2.尚未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全鏈條式的大風險分散機制。由于我國農業保險開展時間比較晚,保險機構對風險種類、發生概率、受災頻率以及損失程度等相關數據了解、掌握得還遠遠不夠。因此,沒有建立較全面的大災分散機制,同時也不能夠全面、準確地向有關方面提供充分的理賠依據。一些地方雖然在第一時間為受災單位與農戶進行了積極的理賠,但大都是臨時救急性質的措施,無法形成完整、有效的大風險分散制度。
3.對農戶日益增長的補貼訴求沒有科學地進行引導。近年來,中央財政部門陸續對主要農作物進行了補貼,各地都希望中央提高對當地農作物的財政補貼。但是,由于全國地緣遼闊,發展不一,難以理清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因此,在積極支持廣大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爭取中央財政補貼的同時,也要教育他們培養主動參與市場競爭的意識,用科學和現代化的生產管理戰勝自然災害,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另外,要積極引導農戶對農作物的補貼訴求,盡可能地進行統籌考慮和大力支持。
三、建立大災風險
分散機制———明確事權,創新理念2014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對今后經濟工作的總體要求中指出:要“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保險機構與保險工作者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刻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繼續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緊緊圍繞“三農”工作這一中心,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奮力開創農業保險新局面。
1.要進一步搞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增強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自覺性。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仍然要將政策支持的重點放在“保大宗、保生產、保成本”上,緊緊盯住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這一重中之重。全體保險工作者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只有將保障糧食安全與大宗農產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明確農業保險政策重心,才能做好其他各項工作,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同時,要積極鼓勵“突出重點,鼓勵創新”,加大“綠箱”政策扶持力度,逐步規范市場,健全各項制度。另外,要根據各地總體財力情況、支農體系設計以及農業保險發展階段等,發揮政策合力,正確處理好各項補貼之間的關系,堅持發展,主動作為,牢牢把握發展大勢。
2.要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與覆蓋面,科學、合理地劃分事權和支出責任。首先,要提高對全國重點糧食生產大縣農作物保險的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覆蓋面,做到“愿保盡保”,不留死角。其次,要深入基層,搞好調研。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對“老少邊窮”地區,要因地制宜,推出結合當地實情并行之有效的險種,提高保障水平,讓廣大農戶“買得放心,用得舒心,干得開心”,滿心歡喜地愿意成為農業保險的使用者、受益者和推廣者。
一、保理業務的風險
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將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1.信用風險。一方面,在保理業務的辦理過程中,保理商(銀行)承擔了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保理業務最大的風險在于進出口商之間的欺詐易,能否合理控制客戶的風險,恰當地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是保理業務能否順利開展的基礎。國外不少金融機構為了強化對客戶資金流動的監控,通常會要求申請保理業務的客戶將全部應收賬款交一家銀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資。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通常建立在買賣雙方商品賒銷(0/A)或承兌交單(D/A)方式的基礎之上。出口商辦理保理業務并銷售商品后,由于保理業務項下銀行的壞賬擔保,出口商在銀行已核準應收賬款額度內的風險通常是轉移到銀行的,因而銀行面臨的風險非常大。這就需要銀行加強對國外客戶的資信調查,正確評估客戶信譽。但由于國內銀行的國外行少,因此國內銀行開辦此項業務時不能很好地掌握國外客戶的情況,造成自身風險較大。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特別是開辦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由于喪失對融資方的追索權,需要對資金風險進行控制和分散,一般涉及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但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在開辦保理業務及其相關保險中,中資銀行和保險公司既無業務準入,也無合作經驗。由于沒有保險公司為銀行提供保險,銀行必須獨自承擔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從而大大增加了風險成本,降低了實際收益率。
2.信息不對稱風險。在中國內地的銀行還沒有正式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之前,評估保理商的信用狀況十分困難,由此面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風險。保理業務強調的是對于客戶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準確全面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信用評估和信用額度的設定。準確評估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是防范保理業務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的前提和基礎。為此,必須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成為其會員,享受相應的對各國保理商評級、信息通報等有關服務。但目前我國僅有中行、交行、光大三家銀行加入了該組織,能夠享受相應的服務。未加入FCI的其它商業銀行也就不能享受FCI提供的服務,造成了信息不對稱。
3.缺乏法律保護的風險。我國保理業務相關法規建設嚴重滯后,使保理業務無法可依,難以規范發展。雖然我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便開展了國際保理業務,但到目前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保理業務法律體系。盡管我國已加入了國際保理聯合會并接受了FCI頒布的《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國際保理服務公約》及《仲裁規則》,但這一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法律建設滯后這一立法現狀使得我國開展該項業務時無法可依。特別是由于法律條款的不完善,使得我國的保理商在產生合同糾紛時難以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由此產生極大的經營風險。
4.貿易爭端帶來的直接經營風險。隨著我國加入WT0和外貿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擁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越來越多,但由于一些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時間短、經驗少,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貿易爭端。而在國際保理業務中,如果因為出口商履約不當,勢必會引起進口商拒付貨款,從而給辦理保理業務的銀行帶來直接的經營風險。在全球化進程加快的同時,全球金融風險隱患也越發嚴重,如果國外的進口保理商自身經營出現問題,也會殃及出口保理商,一旦進口商公司倒閉,則付款風險就會全部由我國銀行來承擔。
二、發展保理業務的風險防范措施
2我國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現狀分析
2.1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現狀
目前,國際保理的概念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就《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2010的修訂版本中定義:“根據保理協議,供應商為了獲得融資、賬戶管理、資信調查、托收、買家信用擔保等服務,而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而目前普遍接受的解釋是:指出口商采用賒銷、承兌交單等方式銷售貨物,把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擔保、進口商資信調查、銷售分戶賬管理等服務,而出口商轉讓時可以獲得70%-80%的預付賬款與100%的貼現融資。我國國際保理業務迅速發展,圖1顯示我國保理量逐年增加,2013年達到378,18百萬歐元,上升10%,并且我國國際保理量占世界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如圖1所示,國際保理業務發展前景很好,但是也要看到,我國的保理業務結構存在問題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的對比,國內保理量明顯比國際保理要高,并且每年差額逐年增加,而且有持續增長之勢。
2.2我國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現狀
國際保理業務風險依據不同標準有不同的分類,本文僅把風險分為國家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中國的商業銀行對國際保理上風險管理已采取了許多措施,也意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對于國際保理業務風險商業銀行不是采取設立專門的風險防范措施,而是對于國際保理業務中的不同風險采取具體的風險防范手段。首先,商業銀行設立了風險管理部門,對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比如中國建設銀行,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中國交通銀行設立了[1+3+2]風險管理委員會,且下設信用風險、市場與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與反洗錢三個專業風險管理委員會,各個管理部門都有統一的管理規范,相互合作管理風險;工商銀行實施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全行員工各自履行相應職責的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控制國際保理業務的全部風險。其次,商業銀行分別對信用風險、外匯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分別制定詳細防范方法。比如中國銀行為了降低海外機構信用風險,通過完善國家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加強評級管理,強化限額管控,完善國家風險監測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對潛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有效控制了信用風險。最后,加強風險高級計量方式實施,通過采用較高級的風險計量方式,達到更好的度量風險,為有效控制風險提供可能。比如中國建設銀行客觀、準確地分析和評估實際風險狀況,就信用風險計量來說,已開發完成包括違約概率(PD)、期限(M)的內部評級模型、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建立起包括16級PD和5級LGD的兩維主標尺以及由上述風險參數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RWA)、預期損失(EL)、風險調整后資本收益率(RORAC)等工具。但是,我們在取得良好發展的情況下,也應該看到所存在的不足,只有不斷完善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更好的促進國際保理業務發展壯大。
3我國商業銀行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正在不斷完善,各商業銀行也在不斷加強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的技術和水平,但由于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發展處于初期,風險管理水平和經驗還不足,與國際先進的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體系相比,存在著很大差距,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3.1國際保理業務風險識別存在的問題
風險識別是對國際保理業務風險有效管理的前提條件,只有良好的風險識別,才能最大程度減輕風險。對于國家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較難識別,特別是信用風險識別難度最大,信用風險主體多,包括出口商、進口商、進口保理商的信用風險,在國際保理業務中,要準確、及時識別是比較困難的,主要的問題有:一是缺乏識別的優秀人才。各大銀行人員結構,可以看出各大銀行人員學歷多集中在本科和大專學歷上,并且股份制銀行本科與大專的相對比例要高于四大行,本科比例相對較高,學歷高低影響識別能力。國際保理業務涵蓋國際貿易、銀行、法律、計算機等領域,需要從業人員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貿易規則、國際貿易結算、國際商法、慣例等方面知識,掌握計算機操作和熟練的英語運用等等。目前,很多相關從業人員一般都沒有經過專門的國際保理培訓,在實踐中也缺少實務方面的鍛煉。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國際保理業務的順利進行,也可能導致從業人員不能識別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二是沒有有效的識別方法。我國的國際保理業務起步比較晚,雖然其他業務也需要風險管理,但是由于業務不同,需要形成針對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識別技術。現行的識別方法主要基于財務分析,據了解,我國商業銀行風險識別大部分基于財務因素,但是國外的先進識別技術對非財務因素給予足夠重視,這限制了運用先進風險識別的方法。
3.2國際保理業務風險度量存在的問題
對于風險度量,我國風險度量的觀念比較落后,缺乏定量測量風險,風險度量的精確性和準確性也比較差,從而計算結果的可信度比較差。比如信用風險度量,傳統的銀行信用風險度量方法主要有“5C”原則、OCC貸款評級法、《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信用風險度量方法等,我國商業銀行對于風險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逾二呆”、“五級分類”信用風險度量法、貸款風險度和信用等級評定,度量方法相對于國際方法是比較落后的,并且信用風險度量的方法更多是依靠信貸業務員分析企業財務數據、經營狀況等,然后進行綜合評定,主觀性較強,影響度量的結果。
3.3國際保理業務風險評估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施分業經營,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制約,商業銀行缺乏再擔保,必須獨立承擔風險,成本相對較大。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在國際保理風險管理中,普遍需要采取抵押品的方式。對于信用風險,商業銀行對進出口商、對手保理商的信用評估能力和資金流動的監控能力比較差,對于進出口商和對手保理商的信用評估只能采取事前的審查,而不是事前評估與事中的動態監控結合,并且傳統的信用等級評定都是以企業的償債能力及盈利能力作為標準,而國際保理業務同一般流動資金貸款性質上存在本質的差別,這就會導致評估缺乏準確性、科學性。對于國家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大部分采取事前調查評估風險,而在業務過程中,忽視風險變化過程,增加了損失的可能性。
3.4國際保理業務風險控制存在的問題
國際保理業務風險控制存在幾個問題:首先,對于風險控制方法,國際保理業務采取審批授信等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控制與以定量分析等間接控制相結合的方式,缺乏定量分析風險,并且強調事后被動的監督管理,而不是事前主動引導管理和事后被動監督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其次,對于風險管理途徑,商業銀行采取末端治理型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源頭控制型管理與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結合,風險控制途徑狹窄;最后,對于風險管理機制,商業銀行缺乏完善的控制體系,盡管每一銀行都有風險管理機構,但是比較單一,且都是對全部業務進行風險管理,缺乏獨立的業務風險管理部門,并且需要擁有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4我國商業銀行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
4.1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國際保理能夠得以蓬勃發展應得益于市場經濟中存在較好的信用體系,建立信用體系是國際保理建康順暢發展的基礎。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信用立法不僅應該涵蓋信用方面,對信用中介也要提供一定的保護,為了社會信用體系的良好發展,應該出臺相關信用的法律法規,對信用中介組織的成立、操作和運行也要進行規范。二是加快企業征信系統建立。企業征信體系的展開首先可以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始,通過銀行等的客戶信息體系,可以得到客戶的信貸情況、信用情況和拖欠還款情況等信息,然后,通過國家在全社會展開企業征信操作。當企業征信系統建立成熟,數據開放給需要的部門使用,達到數據開放利用,發揮數據的作用。
4.2改善我國商業銀行國際保理業務的基礎條件
4.2.1培養國際保理風險管理人才
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要注重風險管理人才的培養,這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條件。國際保理風險管理工作需要熟悉國際保理、國際外匯市場、世界經濟動態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管理人員,需要對風險管理、識別、度量、評價、決策、控制方法與操作都有一定的了解,國際保理風險管理人員最好能做到在種種不確定因素帶來的國際保理風險發生之前,能夠準確預測,主動采取避險措施,使銀行遭受的損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對國際保理業務人員要進行定期培訓。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員工激勵機制。
4.2.2進一步加強信息化、電子化建設
通過資信調查,國家保理業務風險管理可以詳細了解進出口商的情況,而資信調查則依靠可靠信息來源和現代化的信息處理技術。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借鑒國外的技術,即采用EDI技術,通過建立完善的客戶信息系統,加強客戶信息管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可以與FCI其他成員、國內外銀行建立信息交流系統,通過計算機終端進行數據的傳輸,逐步加強自身信息建設,完善電子化。
4.3積極加入FCI,加強交流與合作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協會的數量相對較少,缺乏與其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在風險管理上也缺乏其他保理商的協助。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加入FCI,加強與國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學習他們風險管理的技術與經驗。其次,應該加強風險研究,國際保理業務收益較高,伴隨著風險性也較大,加之其業務復雜、風險種類較多,因此,風險控制難度較大。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加強風險研究能力,可以召開國內外保理商的風險交流會,共同探討風險管理辦法。
4.4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模式
首先,構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商業銀行應該完善進出口商的資信調查系統,分不同部門進行審核,確保結果的正確性,對于相關數據也要善于運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對于每一項業務,都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動態的監督管理,然后把信息系統處理結果傳輸到需要的部門。其次,完善管理組織架構,商業銀行設立獨立的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管理部門。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可以較為獨立的執行風險管理職能,較少受到其他部門的影響,客觀的對風險進行管理,并且由于管理部門專職進行風險管理,專業性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