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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取該院收治的120例骨科患者,隨機分為觀察組與對照組,各60例。在觀察組中,男患者35例,女患者25例;年齡在16~74歲之間,平均年齡為(40±4.5)歲;疾病種類:頸椎病8例,腰椎間盤突出10例,脊柱骨折10例,下肢骨折15例,上肢骨折17例。在對照組中,男患者36例,女患者24例;年齡在18~75歲之間,平均年齡為(41±5.2)歲;疾病種類:頸椎病9例,腰椎間盤突出12例,脊柱骨折12例,下肢骨折13例,上肢骨折14例。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病情等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兩組患者均給予常規護理,主要就是:患者入院之后,根據常規護理順序對患者展開臨床護理,遵照醫囑開放患者的靜脈通道之后按照醫囑要求,進行患者的術前準備工作,保證患者可以順利完成手術治療,對患者的整個治療過程進行基本護理,促使患者早日康復。在患者出院的時候,給予健康指導,并且在出院后一周內進行一次電話回訪。在此基礎上,對觀察組患者實施預見性護理指引模式,具體操作如下:
(1)在患者入院之后,對患者的病史、病情、并發癥等基本資料予以了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準備床鋪、搶救設備等。
(2)當患者進入病區之后,及時給予搶救及護理治療,并且全面了解患者的生命體征、臨床癥狀、心理狀況、疼痛等情況,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制定預見性護理方案。
(3)針對情緒不穩的患者而言,給予一定的心理疏導,向患者詳細講解有關手術的內容及注意事項,有效消除患者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加強護患溝通,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同時和患者家屬進行溝通,讓其多關心患者,幫助患者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
(4)對患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評價,在病床前設置一些醒目標語或者欄桿,避免患者從床上墜落。確保醫院地面的清潔、干燥,強化防滑處理,避免患者跌倒,出現二次傷害。
(5)因為骨科患者的恢復期比較長,非常容易出現壓瘡等并發癥,一定要加強護理人員的護理工作,幫助患者翻身、清潔等。并且注意患者的飲食,保證患者營養均衡,逐漸提高患者的抵抗力,促進患者早日康復。除此之外,針對發生肺部感染的患者,可以結合患者的實際情況,給予一些抗生素,治愈與緩解患者的病情。
(6)在患者長期臥床的過程中,非常容易發生排便困難或便秘的現象,為此,在手術治療之前,需要對患者床上小便進行訓練,針對術后保留導尿管的患者,護理人員一定要注意無菌操作,保證操作環境的無菌要求,避免患者發生尿路感染。在患者出院的時候,給予健康指導,并且在出院后一周內進行一次電話回訪。
1.3觀察指標觀察對比
兩組患者出現肺部感染、壓瘡、便秘、下肢靜脈血栓、泌尿系統感染等并發癥的發生率,同時對比兩組患者的護理滿意度。
1.4統計方法
臨床數據采用SPSS21.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采用(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n,%)表示,采用χ檢驗。
2結果
2.1兩組患者并發癥發生率對比
觀察組患者發生肺部感染1例,壓瘡0例,便秘1例,下肢靜脈血栓0例,泌尿系統感染1例,并發癥發生率為5.0%;對照組患者發生肺部感染4例,壓瘡2例,便秘4例,下肢靜脈血栓2例,泌尿系統感染3例,并發癥發生率為25.0%,組間對比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兩組患者護理滿意度對比
觀察組患者的護理滿意度為98.3%,對照組患者的護理滿意度為88.3%,組間對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一般而言,骨科患者均是突發性損傷,經常因為疼痛劇烈、缺乏對疾病的了解,導致出現較重的思想壓力,并且因為臥床時間比較長,很多患者都存在著生活自理問題,進而經常出現焦慮、恐懼、煩躁等負面情緒。為此,一定要重視骨科患者的護理,保證患者可以早日康復。預見性護理指引模式主要就是在基礎醫學理論、護理知識、專業護理觀察技能、臨床實踐的基礎上,將其進行有效的融合,構建針對性的臨床問題處理系統,幫助醫患雙方選擇恰當、合理的診斷方法與治療方案,消除或者減輕潛在、現有的并發癥,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的護理服務,促使患者盡快康復。在該組研究中,實施護理干預措施之后,觀察組患者并發癥發生率為5.0%,對照組患者并發癥發生率為25.0%,組間對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為了全面提高護理效果,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在臨床預見性護理中一定要注意:
(1)入院護理與護理方案制定方面
醫護人員在接診骨科患者的時候,一定要馬上結合患者的情況給予有效的護理操作,及時評估患者的生命體征,根據患者的病情輕重,進行給氧、深靜脈置管等操作,并且通知相關醫護人員做好手術準備工作,建立患者護理檔案,對搶救時間、方法等進行記錄。在完成緊急處理之后,醫護人員需要對患者病歷資料進行查閱,和患者進行交流,觀察患者的反應,了解患者病情的具體情況。護理人員根據醫師臨床資料與建議,制定護理方案,并且告知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一起討論,不斷優化護理方案。在此過程中,一定要重視護理人性化、個性化的體現,盡量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的護理服務。
(2)心理疏導及健康指導方面
大部分骨科患者因為身體創傷較大,并且發病較為突然,恢復期較長,非常容易出現焦慮、恐懼、抗拒等負性情緒。此時,需要護理人員對患者進行有效的心理疏導,讓患者保持良好的心態,這樣才可以有助于患者的康復。在和患者進行溝通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患者的興趣愛好找準切入點,調動患者談話的熱情與積極性,之后找出問題,幫助患者解決。有時候,因為患者對疾病知識了解較少,進而導致出現擔心、憂慮等心理狀態,此時,護理人員可以向患者講解一些疾病知識,讓患者了解治療過程及效果,進而逐漸打消患者的疑慮,取得良好的治療效果。在骨科患者中,經常會出現局部部位功能暫時欠缺的情況,此時,護理人員可以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制定鍛煉計劃,幫助患者恢復功能,降低并發癥發生率。在早期訓練中,可以讓患者借助CPM機訓練,可以避免出現關節僵化、肌肉萎縮的現象。隨著患者病情的改善,可以增加運動項目與訓練量,促進患者病情的恢復,提高患者康復的自信心。
(3)營養護理方面
營養是維持人體生理功能的主要物質,在疾病狀態下,因為機體消耗比較大,進而對營養物質的需求也比較高。在骨科患者治療過程中,需要合理搭配飲食,這樣才可以保證患者機體的營養需求,加快患者骨骼愈合,縮短治療時間。在對骨科患者實施營養護理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患者的個體情況,予以詳細制定,但是均要遵照基本原則,即營造良好的飲食環境,合理搭配營養,保證食物可口,幫助患者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一般而言,骨科患者的食物中需要含有大量的熱量與蛋白質,這樣才可以保證患者的能量供應;并且多食用富含纖維的食物,這樣可以有助于消化;食用含有無機鹽、維生素的食物,補充患者的創傷損失;食用含有維生素D、鈣的食物,促進患者骨吸收與骨形成,加快患者康復。
(4)并發癥護理方面
骨科患者因為術后恢復時間較長,很少參加室外活動,非常容易發生肺部感染、壓瘡、便秘、下肢靜脈血栓、泌尿系統感染等并發癥,為此,加強骨科患者并發癥護理非常重要。在護理中,一定要時刻保證病房空氣流通,在易發生流感的季節,注意病房消毒。加強對患者及其家屬展開健康教育,尤其是一些有吸煙史的患者,要求其住院期間禁止吸煙,并且提醒患者注意保暖防寒,避免出現上呼吸道感染,同時可以指導患者進行一些擴胸運動、深呼吸等,避免患者出現肺部感染。針對需要留置導尿管的患者,注意患者的飲水情況,一般2000~3000mL/d,同時,用碘伏對尿道口外管、導尿管進行消毒,避免發生泌尿系統感染。加強對患者飲食、腹部按摩、壓合谷穴等方面的指導,減少便秘情況的發生。除此之外,保證患者床單被褥等生活用品的潔凈,幫助患者翻身,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讓患者下床活動,進而降低壓瘡、下肢靜脈血栓等并發癥的發生率。在實施護理干預措施之后,觀察組患者的護理滿意度為98.3%,對照組患者的護理滿意度為88.3%,組間對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不斷完善、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也日益增強。新的《醫療事故處罰條例》內容加大了對患者的保護,加重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責任。作為高風險職業的醫務人員,更需要認真學習,要知法、懂法,更好地為患者服務。護理記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原始文件依據,特別是涉及到醫療糾紛案件時,它是支持醫院、醫生、護士公正地評價事實的最關鍵的證據,其書寫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
1護理記錄中出現的問題
1.1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虛填觀察結果,從抄護理記錄、護理措施和過程不全[1]。
1.2記錄不及時、欠準確、相符性差病情描述不確切,用詞模棱兩可,使用非醫學術語或語法錯誤。患者的病情變化沒有及時記錄,當病情進一步加重,或者差不多交班時再進行回憶性記錄,容易導致記錄與事實有出入,造成時間上、記錄上的不相符。
1.3記錄涂改多、漏記、字跡潦草某些護理人員為了書面整潔,或補上漏記的資料,不得已使用涂改的手段,另外字跡潦草、不清,一段時間后連記錄者也難以辨認,不利于舉證倒置。
1.4特殊性檢查沒有護理宣教記錄及簽名在給患者進行特殊檢查治療前,尤其是一些有創傷的侵入性檢查前,沒有將檢查的意義、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不良后果、如何配合檢查的方法等知識告訴患者,并請患者或家屬確認簽名。
1.5危重患者沒有時間性記錄在搶救患者過程中,護士往往只顧及執行醫囑而忽視了及時記錄病情的變化。
1.6署名不實護士之間執行醫囑時代簽或隨意簽字。
1.7記錄帶主觀性的描述,缺乏客觀性、連貫性護理記錄只做主觀判斷的描寫,沒有具體的數據顯示。護理記錄僅陳述當班出現的問題及病情變化,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后,無追蹤記錄效果;或對上一班提出的護理問題無跟蹤觀察。
2防范對策
2.1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護理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與護理人員關系密切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使自己成為一個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的醫護人員。講述醫療事故爭議與醫療風險的防范知識,不斷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制觀念,使醫務人員遵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書寫中注意銜接緊密,書寫時如出現錯字、錯句,要用藍黑墨水筆在錯字或錯句下面劃雙線,不得用涂刮、粘貼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2.2提高護理人員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注意專業理論培訓加強學習,嚴格要求自己,練好過硬的技術業務基本功,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熟練掌握護理書寫的要求和規范。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不但充實和更新知識,面對醫療科學的飛速發展,沉著應對新形勢的要求和挑戰
2.3以務實態度書寫護理記錄改變護理書寫模式,讓護士的時間花在觀察病情、分析護理問題上,護理記錄內容應客觀、真實;做了什么就寫什么,最重要的是應根據病情變化及時記錄,將護理程序貫穿于護理工作的始終。徹底讓護士從記錄文件書寫中解脫出來,把時間花在患者身上,使護理服務真正以患者的需要為中心。
2.4加強管理,保證病歷書寫質量實施崗位責任制,職責明確到人。護理部每季度及科護士長每月定期或不定期隨機抽查護理記錄,提出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交流,不斷提高護理記錄質量。病區護士長每天重點對危重患者記錄及對出院病歷質量嚴格把關,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護理人員,馬上修正,保證護理病歷記錄質量。
2.5加強醫護溝通,做好病歷保管醫護之間加強溝通,團結協作,當護士發現護理記錄與醫生的病情記錄不一致時,應主動找醫生核實,避免醫護記錄的不相符性。病歷集中妥善保管、上鎖,不得擅自涂改、外借。
2.6強化護理人員的證據意識護理記錄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益,全面、準確的護理記錄不僅對患者的利益負責,而且也是保護醫務人員切身利益、解決醫療糾紛的有利依據。每一次護理行為都可能成為一個有利或不利的證據[2]要教育督導護理人員嚴格按照衛生部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要求,全面、真實、客觀、準確的做好護理記錄。
2.7及時補充護理記錄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應記錄患者的主觀(患者主訴)和客觀(護理人員觀察的)資料,患者目前出現的癥狀及異常檢查結果等。經過搶救的患者按時間順序記錄搶救過程中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搶救結束后,務必準確記錄停止搶救時間,具體到分鐘。搶救過程中如不能及時完成記錄,應在搶救工作結束后6h內及時書寫并補全護理記錄,并注明補記時間。
2.8履行告知的義務患者同意是醫療護理侵權行為的必要免責條件,是醫療護理行為合法性的前提[3],所以,護士應將每一項操作的目的、風險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屬,特殊治療、護理、檢查應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時履行簽字手續,這既是尊重患者的權利,也是護士自我保護的需要。護理措施是記錄針對患者資料按照操作規程所執行的實際護理活動,如護士為患者實施的健康宣教、出院指導等,需要護士認真觀察、及時記錄。
參考文獻:
在護理實踐中經常潛在一些法律問題,必須清楚認識其重要性,并尋求合理的對策,以促進護理工作的改進與完善。
1 潛在的法律問題歸納
1.1 侵權行為?;颊哂谢謴徒】?、促進健康的權力;臨床癥狀比較輕微的患者有人身自由的權力;各種有創操作及特殊檢查前必須取得病人或家屬的同意簽字后才能執行;所有患者都享有同等的救治權力,不應因患者的地位、經濟等方面的差異而采取不同的護理行為。
1.2 疏忽大意與瀆職。指不專心致志的履行職責,因粗心或遺忘而造成過失。疏忽大意或失職可損害被護理者的生活利益或恢復健康的進程,嚴重的可致殘、致死。前一種是侵權、是疏忽大意,后一種是犯罪、是瀆職罪。
1.3 執行醫囑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護理人員對醫生下達的醫囑應不折不扣的執行,隨意簽改或無故不執行醫囑應被認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護理條例》規定,護理人員若發現醫囑有明顯的錯誤,則有權拒絕執行。只有在搶救或手術過程中,方可執行醫生的口頭醫囑,執行口頭醫囑時,護理人員必須復述一遍,醫生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執行后護士立即記錄在紙上,搶救或手術完畢請醫生補開醫囑。
1.4 護理記錄中潛在的法律問題。體溫單虛繪生命體征;護理措施、效果評價、巡視病房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符;護理記錄不及時,做了不記,多做了少記等。
1.5 護生的法律身份。護生是正在學習的護理專業的學生,尚不具備獨立工作的權利。護生進入臨床實習時,應明確自己的法定職責范圍,認真按照護理操作規程去做。
2 法律風險的主要成因
2.1 護理人員方面的因素。
護士未經注冊從事護理工作;責任心差,技術不過硬;護理記錄不規范,如文書記錄不及時,內容不詳細,護理記錄與醫療記錄不吻合,病情描述不確切,用詞模棱兩可,書寫不規范,字跡不清楚,影響記錄效果,病人或家屬簽字不規范等;法制觀念淡漠,自我保護意識差。
2.2 管理方面的因素。管理者缺乏科學的管理知識和經驗,從事行政事務多,抓護理質量時間少;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已有的制度沒有落到實處;監控管理機制不嚴格,措施不力,把關不嚴;管理者對護士缺乏有效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規教育;崗位設置欠妥,醫院由于護士編制不夠,超負荷工作,使少數護士身心疲憊,產生厭煩心理,不能按常規完成一些工作。
2.3 患者及家屬方面的因素。某些患者或家屬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對護士工作不理解,易出言不遜或有不尊重行為,也可能為達到某種私欲制造糾紛,而將醫院推上法庭;患者或家屬期望值過高;患者的不良心境。
3 避免法律糾紛的對策
3.1 提高法律意識,規范護理行為。護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在工作中自覺地用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行為,嚴格執行護理操作常規,并不斷學習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3.2 提高護理記錄書寫質量。有問題隨時記,病情變化隨時記,特殊檢查、治療、用藥及手術前后隨時記;重點記錄客觀事實
,重點記錄護士確實做過的事情;主觀的描述、判斷、結論不能有,自相矛盾的記錄不能有,含糊其詞的記錄不能有。
3.3 創造和諧的工作環境。醫生和護士要互通信息,查缺補漏。只有科室一盤棋,醫護關系和諧,才能降低醫療護理糾紛的發生幾率。
3.4 加強法律學習,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護理人員應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與護理人員關系較密切的法律知識要有所了解。
3.5 強化護理人員的證據意識。規范管理,全面、真實、客觀及準確地做好護理記錄;履行告知義務;醫療用品要符合要求;完好封存現場,重視死亡患者尸體解剖;加強護患溝通,患者滿意度是減少醫療糾紛和投訴的關鍵因素。
3.6 加大質量控制及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和健全護理安全質量管理;重視安全教育,提高全體護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法制觀念,依法管理;重視專業理論與技能操作的培訓?;加強監督檢查;合理安排護理人力資源。
參考文獻
保護
旅游規劃及發展
一、歷史文化名城旅游概述
1982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6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提出了要對文物古跡集中的小鎮、村落進行保護。隨后,全國各省份就開始了歷史文化名鎮的命名工作和古鎮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在旅游發展中,重視古城古鎮開發比較早的是江蘇省,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周莊、同里和ā直三個古鎮。這三個古鎮經過科學詳盡的規劃,進行了具有保護性的開發,立刻在旅游市場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在這些成功的典型示范下,全國各地一批各具特色的古鎮成為旅游熱點,四川甚至推出了十大古鎮旅游系列。與此同時,古鎮古城的開發,也帶動了一些小城市旅游的升溫,如桂林的陽朔西街、麗江的大研古城和山西的平遙古城等,都迅速成為國內外旅游的熱點。歷史文化名城旅游的開發,只有在做了科學規劃后,才能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的同時推動中國旅游業的進步。歷史文化名城很快成為區域性旅游的熱點,使原本日漸衰落的古城(鎮)保留了下來,并煥發了新的生命力。
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辨析
歷史文化名城旅游開發活動作為一項文化產業具有巨大的潛在效益,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其一、空間環境效益。遺址地的空間環境優美,人文景觀薈萃是旅游賴以發展的基礎,這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因此只有完整無損地保護好遺址地的自然與人文風景及其周邊的環境,才能吸引旅游者前往觀光游覽。其二、社會發展效益。旅游的社會意義在于欣賞其它地方或者民族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生活習性,以及旅游者與旅游目的地的人們交往和雙方的文化交流。其三、經濟發展效益。發展旅游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其效益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人們稱旅游業為“朝陽產業”。根據世界旅游組織預測,本世紀旅游業還將得到更大的發展,尤其是中國,到2020年將成為全球最大旅游目的地國,接待外國游客可望達到1.3億人次,國際旅游收入有可能達到600億美元,國內旅游收入2萬億元人民幣,旅游業總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以上,旅游業將成為中國經濟的支柱產業。
三、促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發展的措施――以四川為例
從四川省近年來旅游業發展實踐看,堅持不懈的貫徹這種設計方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為了更加科學的保護古城,開發古城,造福古城,我們還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完善法制
第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加以強制保護。針對職能型歷史文化名城,首要的問題就是必須保護好現存的歷史遺產,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我們這代人手中消失。四川省首部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已頒布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古城保護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利用為輔的方針編制。第二,建立文物保護程序及責任追究制度。各地在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時,應該進一步確立起“誰使用、誰保護”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并制訂具體的保護辦法、審批程序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簽訂“責任狀”,一旦文物發生人為或自然破壞,“責任人”就應負行政或法律責任。
(二)科學的規劃設計及管理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與一般的城市規劃不同,主要包括城市總體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街區層面上的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總體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其內容深度講是總體規劃階段的規劃,但對于重點保護的地區要再進行深化”。針對綜合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中的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規劃應該作為工作重點。為此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來通過在四川的調研工作中已經形成了一套較成熟的編制辦法并得到業內人士的認可。
(三)準確抓住城市特征的旅游策劃
不同類型的城市其旅游策劃重點必然不同,只有在準確把握城市特性,深入了解城市內涵的基礎上才能夠做好高效率、高回報、低成本的優秀旅游策劃。例如成都地面歷史遺存不多,歷史名城特征難于體現。在歷史城市風貌日漸變化和消失的情況下成都的旅游策劃對策是:突出蜀文化的特征,以此作為滿盤珠玉穿起來的主線。蜀文化的特點,從旅游角度說,就是一個“神”字。神奇、神秘、神妙――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神妙的游樂之鄉,這就是蜀文化以“神”為中心的三大特征。
結語
綜上所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規劃發展是相互扶持、相輔相成的辯證關系。通過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才能使得旅游規劃有歷史舞臺得以施展,同時通過旅游規劃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才能有效的反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我們在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規劃發展問題的時候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城市產生不同的保護方法和旅游開發設計思路,這對我們全面認知保護和利用的協同有很多啟發和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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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其榮.城市規劃與歷史文化保護[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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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的提出
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是作為的憲法目的之一,國外關于運用憲法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例非常常見。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呂特案。
【案情】VeitHarlan是一個在納粹時期拍反猶點電影的導演,聲名狼籍。在二戰后,他又拍攝了一部影片含有比較強的反猶情緒。而Luth是一個社會活動者,以消除民族仇恨彌補戰爭創傷為己任。他對Harlan的電影組織群眾杯葛和在放映電影的劇院前示威,導致Harlan的影片票房收人下降。Harlan以Luth觸犯了他的公民經濟利益權為理由,向漢堡法院提出對Luth的禁制令。漢堡法院判Harhtn勝。Luth不服以它的個人言論自由被侵犯為由向提出上訴。
最后歸納說公民間的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沖突時候,法庭必須遵循合理平衡的標準來對待。言論自由有社會性的和個人目的性的,當沖突的時候,法庭必須尊重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前提下,進行判決,漢堡法院明顯由于疏忽,不能夠充分合理的判斷背景,由于Luth的社會目的性高于Harlan的私人財產保護的目的性。因此,判luth勝。在德國,1958年的“Luth案”判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在該判決中,嚴肅地申明了這樣的觀點與態度:基本權利的首要功能雖仍然在于賦予人民對抗公權力不法侵害個人自由的消極防御權利,但基本權利的整體同時也建構出一個客觀的價值秩序或體系,且該秩序或體系中的每項權利均體現一個客觀規范,并各自蘊涵一個客觀價值決定。
2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正所謂“無救濟,則無權利”,權利一旦遭受到侵害而無從救濟,一會造成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更加有恃無恐、肆無忌憚,二會使得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只是流于形式,喪失憲法的威嚴。
一般來說,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絕對的保障模式,依據這種模式,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其他法規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規定例外情況。在實踐中,這種模式通常還伴隨實效性的違憲審查制度或者憲法訴訟制度。由于絕對保障模式是直接依據憲法規定并通過憲法自身設置的制度而實現的,所以又被稱之為依據憲法的保障模式。第二種是相對的保障模式,即允許其他法規范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加以直接有效地限制或客觀上存在這種可能性的方式,如憲法規定某種權利“其內容由法律規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由于這種保障模式乃通過普通法律而非憲法本身來實現對憲法權利的保障,所以又稱為依據法律的保障模式。
法治形式較完備的國家經過長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憲法訴訟、違憲審查等為主要形式的公民權利保障模式,在保護公民憲法權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3我國基本權利的保障現狀
我國在憲法中也確認了公民所享有的廣泛的基本權利,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和領域。同時我國政府也積極參加簽署人權保障公約,不斷促進我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方式方面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基本上沒有明文規定對某種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規定,也沒有明文規定或實際上默示性地規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種基本權利,只是在具體的法律制度層面上以及實踐中所形成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則傾向于相對保障方式。我國己經基本形成了的這種相對保障方式,在肯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國具體司法實踐中,憲法并沒有被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這樣,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時常面臨尷尬的境地。憲法是各種法律法規的“母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另一方面憲法的很大一部分內容,特別是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方面的又被長期“虛置”,沒有產生實際的法律效力。
4完善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建議
一是認識不到位。近年來,“148”法律服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但也存在對“148”法律服務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有的縣區對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難情緒,行動上存有等、靠、應付等行為,弱化了“148”法律服務職能,導致“148”只作為解答法律咨詢的一般電話在使用,沒有充分發揮“148”在調解糾紛、維護穩定、替政府分憂、為群眾解難等方面的協調聯動作用。
二是宣傳不到位。“148”統一改為“12348”熱線以后,有些縣區“12348”沒有開通,仍沿用原有電話號碼,致使有些群眾不知道怎樣打法律咨詢電話。另外,有些地區對“148”熱線整體宣傳不到位,對上不主動匯報,對下不積極宣傳,大眾知曉度不高,“148”沒有產生應有的社會影響。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個縣區因編制等原因至今沒有單獨設立“148”管理機構,而是與法律援助合署辦公。工作人員多數忙于案件,沒有專人接聽熱線電話。負責接待咨詢的工作人員散雜,有的沒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甚至有的縣區把“148”作為安置即將退休人員的機構,致使答復咨詢的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盡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縣區局經費比較緊張等原因,有的縣區幾個部門合用一部電話,不能及時有效的為人民群眾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工作效率低。“148”開通時配制的電腦或嚴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無法更新法規庫,七個縣區中除灌南的電腦能上網運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適應正常工作需要,這些狀況嚴重制約著“148”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思考與對策
(一)主動爭取領導的重視?!?48”是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外宣傳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實履行服務職能的一種形式。發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務工作從某種意義上就是為司法行政機關提高社會知名度,樹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的高度,強化對“148”法律服務工作的認識,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及時反映社情民意,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為開展好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機制。要針對“148”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充實完善各項制度和程序,如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跟蹤督查制,以及上崗值班制度、服務監督制度、咨詢接待登記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學的運行體系,使“148”各項工作都按規范化進行操作,確?!?48”工作人員能認真熱情地接待群眾的來電、來訪,準確、及時地解答法律問題。
[關鍵詞]技術措施;沖突;利益平衡
網絡技術的發展給版權人的利益構成很大的威脅。在法律滯后,不能及時制裁網絡侵權的情況下,版權人通過開發和設置技術手段以防范非法使用者,這種做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即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然而,技術措施是“全有或全無”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術措施既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樣可以阻止法律所允許的合理使用。因此,技術措施的采用,客觀上將使社會公眾原本享有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權利受到限制或剝奪。美國自DMCA(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增加了網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責任以來,關于禁止規避技術措施的規定一直是引起爭議的焦點。
一、技術措施及其法律保護
技術措施[1],又被稱為“技術保護”[2]、“技術保護措施”[3]、“版權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4]、“數字化作品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措施”[5]等等,譯自“Technolog-icalMeasures”、“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TPS)”①等詞句,實際上就是版權人為了控制作品而設置的保護屏障。廣義的技術措施,是單純在技術層面上所說的技術措施,泛指版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為保護版權或與版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一切技術手段。狹義的技術措施,或稱法律意義上的技術措施,是指國際法或國內法中規定保護的技術措施。技術措施根據其功能不同,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防御性的技術措施。包括控制訪問(AccessControl)作品的技術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術措施和控制作品傳播的技術措施。二是反制性的技術措施。包括追蹤、識別作品的技術措施和制裁非法使用的技術措施。
根據《WIPO版權條約》第11條和美國DMCA第1201條的規定,受法律保護的技術措施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1)只有作者所使用的技術措施才構成條約項下的技術措施。美國DMCA對此作了擴展,將主體規定為版權所有者,把鄰接權主體也包括了進去,由于網絡內容提供商有相當一部分是鄰接權主體,這樣規定可以避免他們采取的技術措施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尷尬。(2)《WIPO版權條約》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須為行使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規定的權利。然而,美國的DMCA擴大了技術措施保護權利的范圍,對控制訪問作品的技術措施也予以保護。(3)《WIPO版權條約》第11條要求,技術措施是對就其作品進行未經該有關作者許可或未由法律準許的行為加以約束。(4)技術措施須有效。美國DMCA規定,如果某技術措施在通常操作過程中,要求經版權所有者授權以應用某些信息或經過某種過程或處理才能訪問作品,該措施即“有效控制訪問作品”①。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給予了技術措施以法律保護②。WIPO的兩個版權條約和美國、歐盟各自的立法,賦予版權人技術措施的權利主要包括:第一、禁止他人規避控制訪問作品的技術措施的權利。版權所有者有權禁止任何人規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控制對作品進行訪問(access)的技術措施。也就是說,任何人未經版權人授權或法律許可,不得對已編碼的作品進行解碼;對已加密的作品進行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過、排除、化解或削弱技術措施。第二、禁止他人制造、流通規避裝置的權利。版權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禁止任何人制造、進口、向公眾出售、供應或以其他方式買賣主要是為規避技術措施的任何技術、產品、服務、設備、部件或其中的零件。
二、數字環境下技術措施保護的困境
在版權法領域,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創作者的利益、作品傳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后兩者的利益又可歸結為社會利益?,F代版權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雙重保護。從版權法的整個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版權不僅僅應當“充分而有效”,而且應當“適度與合理”。隨著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為版權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狀態會產生相應變化。這種變化的一個趨向就是原來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走向失衡。在數字環境下,技術措施的采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產權關系及其法律保護問題向傳統的版權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
(一)與權利用盡的沖突
所謂權利用盡,也稱首次銷售原則(the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權人行使一次即告用盡了有關權利,不能再次行使。這一原則,嚴格地講僅僅適用于經濟權利中的發行權[6]。權利用盡原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版權人專有權利的一種限制。它旨在防止版權人限制買主轉讓或者處置作品,同時保護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應當注意的是,權利用盡原則僅適用于已被銷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轉移所有權的作品,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軟件除外,且只限于那些獲得了作品所有權的人。但是,版權法引入技術措施保護的規定后,權利用盡原則遭遇了很大挑戰。
以電影業者在DVD中采用的技術措施為例。鑒于互聯網和數字壓縮技術的發展,電影業界為了保護影視作品的版權,在DVD中使用了內容擾亂系統(ContentScramblingSystem,CSS)和區域碼(Region-alCoding)技術。CSS系統將DVD以40位編碼加密,而能夠播放經過CSS加密的DVD的播放器DVDPlayer只能由電影工業聯盟授權的廠家生產。這樣消費者就被限制在特定的播放機上——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器,如個人電腦上——觀賞DVD。而區域碼技術則把全世界DVD播放區域分為六個區,每一區的DVD光盤與播放設備都有獨立編碼,不同區域的DVD不能兼容。比如美國為第1區,臺灣為第3區,在美國購買的DVD光盤無法在臺灣購買的DVD播放機上放映??梢?,CSS技術干擾了DVD業者在市場上自由處置DVD的能力,權利用盡原則受到了技術措施的限制。
圖書館業者也對反規避條款表示了關注。因為反規避條款令版權人始終有能力控制對作品的訪問和復制,這實際上擴展了版權人原本依據權利用盡原則已經用盡了的權利。例如,傳統上圖書館的館際互借存檔和接受捐贈等活動都因此受到了限制。
可見,技術措施的保護對權利用盡原則的影響確實存在。依據傳統的版權法,合法擁有作品的用戶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地閱讀、欣賞作品;將它借給或者送給朋友;甚至可以轉手賣出。但是,由于技術措施的采用,這一切都受到了限制。
(二)與公共利益的沖突
公共利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對于一個特定社會的政治、文化狀況和所支配的經濟資源來說,公眾利益是社會為所有成員(并非為大多數成員,也非為勢力強大的集團,而是為社會中所有的人)努力爭取的基本目標的集合。狹義的公共利益是指與版權人利益相對的,版權產業商利益之外的使用者利益,即公眾自由使用作品的利益[12]。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第9條第3項指出:著作權人以復制、發行等方式行使其著作權中的使用權,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
在數字環境下,版權人的作品往往可以通過網絡廣泛傳播,提供給不特定的多數人使用。版權人的任何舉措都可能對廣大用戶產生影響,其與公共利益之間發生的矛盾沖突不可避免。這在江民公司的“邏輯鎖”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印證。該案是在我國著作權法和刑法修訂之前發生的一起軟件版權人因采取技術措施不當而受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件①,它突出地反映了版權人為維護自身權利采取的技術措施與公共利益之間潛在的矛盾沖突。該案留給人們的思考是:技術措施只能是預防性的,不能以打擊盜版為名,采用攻擊性手段;版權人采取技術措施對付盜版活動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限度。
(三)與個人隱私保護的沖突
對隱私權的保護,是現代社會保障人權、尊重個體自由的標志。數字環境下,個人隱私的保護因技術措施而變得異常脆弱。一方面,技術的發展使收集、獲取個人信息和資料的手段越來越豐富;另一方面,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使侵權后果可以迅速、大范圍地擴散,很容易造成比傳統環境下更嚴重的損害。由于技術手段本身的兩面性,版權人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也并非沒有侵害隱私權之虞,對于那些反制性的技術措施,如具有跟蹤、識別作用的技術手段來說,被控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性更大。比如,WindowsXP的推出就引發了有關隱私保護的爭論[8]。
WindowsXP操作系統和.Net產品的核心組件——Passport鑒定系統,可以在網上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并對消費者在互聯網上的活動進行追蹤和監視。美國的電子隱私信息中心(EPIC)和其他一些隱私保護組織據此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交了一份指控,認為微軟計劃通過它推出的WindowsXP操作系統和.Net產品“不正當和蓄意”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并要求聯邦貿易委員會迫使微軟改變它的不合理行為。這些組織認為,盡管微軟在Passport中包括了一些選項,允許用戶對他們的個人信息進行某種程度的控制,但是,這些信息仍然處在微軟的控制之下。這些隱私保護組織要求聯邦貿易委員會對Passport的信息收集機制進行調查,要求微軟修改WindowsXP的注冊程序,清楚地告訴用戶接入互聯網并不一定需要注冊Passport;要求微軟不得在沒有獲得消費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和MSN下屬的網站分享Passport收集的信息;要求微軟在WindowsXP中增加匿名或半匿名技術,允許WindowsXP的用戶輕易使用其它網上支付服務。
集(四)與公有領域公有性的沖突
英國1710年頒布的《安娜法》設定了“文學藝術的公有領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一部作品超過了法定的版權保護期,或該作品所在國家、地區未對作品提供版權保護,也未參加國際版權保護公約,該作品就進入了“公有領域”。對于公有領域內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征得版權人同意,也不需支付報酬。伯爾尼公約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護期。歐盟保護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護期[9]。
技術措施的采用使保護期事實上得到延長,從而使公有領域進一步受到威脅。一部作品超過了版權保護期,版權人不再享有版權,在版權法上它便進入了公有領域,理論上公眾就可以自由使用。但正如學者指出的,“公有領域中的東西不一定都是自由可取”,“使用公有領域中的資源很可能會受到限制”[10]。實際上,由于技術措施的保護依舊存在,公眾無法使用作品,除非對其進行破解,但這又恰恰違反了反規避法律的規定。于是,版權法在這方面陷入了二難的境地。
技術措施對公有領域另一方面的威脅來自于它侵占屬于公有領域的內容的可能性?!禬IPO版權條約》第11條將對版權客體的解密行為規定為非法行為,但卻沒有將對不受版權保護的客體的加密行為規定為非法行為。例如,該條款允許數據庫的賣主自由地對一組不受版權保護的數據以一段導言或一個關鍵數碼系統的形式貼上一個版權的標簽,然后把整個數據庫加密,并依據第11條所制定的國內法阻止他人對整個產品解密。因此,只有一種能夠將那些把產品中顯然應當劃分為公有領域的材料予以加密的行為規定為非法行為的措施,才能在版權領域中實現平衡和公正,讓那些受版權保護的內容加密,而讓公有領域的內容向公眾開放[11]。
(五)與合理使用的沖突
世界各國在對版權提供保護的同時,大多規定了權利的限制和例外。合理使用,就是各國普遍規定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是對版權利用的特殊情況,它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必征得權利人同意又無須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的事實行為。
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與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當法律的威懾力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時,技術手段就發揮了替代作用。但是,技術措施對于他人的合理使用也造成了不應有的障礙。在數字環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術措施的日新月異而正在縮小適用空間。版權人與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此消彼長的,過度的技術保護對使用者來說就是對其權利的限制、義務的附加?!皼]有人反對權利人在自己的私有財產周圍樹立籬笆,但是要是有誰把公有財產據為己有,就不能不受到公眾的反對”[7]。技術措施正是版權人樹立“籬笆”的行為,是版權人的“圈地運動”。過度的技術措施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壟斷,與版權法鼓勵作者創作、促進科學和文化的進步的立法價值大相徑庭。誠然,由于在互聯網上大量低成本、高質量地復制作品變得非常容易,且其復制件能夠很快在互聯網上傳播,版權人的復制權已經越來越難以行使和控制。因此,法律應當加強對版權人復制權的保護,適當擴大復制權的范圍。但網絡要正常運行,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在其計算機或系統中產生復制,如將這些復制也納入版權人的復制權的范圍中,勢必會損害網絡的發展和網絡信息流通。因此,在擴大網絡環境下復制權的范圍的同時,必須對其網絡環境下復制權進行適當限制,從而為社會公眾的合理使用提供條件。
上述五個方面的沖突是技術措施保護所引發的最主要沖突,隨著技術的進步,這些沖突只會加劇。意識到這一點,我們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就應該對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進行調和,做出取舍。在當前版權人權利范圍高度擴張的背景下,我們應當調整立法以充分關照公眾利益,最終實現版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三、技術措施保護的價值取向:重申利益平衡機制
版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私權,代表著私人利益,而信息資源共享則是對公共物品的分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版權法試圖通過對私權的保護最終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實現全社會的信息資源自由流動,充分滿足人們對信息的需求,從而實現信息資源共享。TRIPS協議在前言中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同時承認保護知識產權的諸國內制度中被強調的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發展目的與技術目的。在第8條中還規定成員國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共利益,并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WIPO1996年12月通過WCT和WPPT兩個條約,其目的就是要解決對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使用以及對表演和唱片的制作和使用有深刻影響的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中有關的版權和鄰接權問題,從而以盡可能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現對作者就其文學和藝術作品的權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權利)的保護,并維持作者的權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獲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
版權制度中,版權人對作品的專有與社會公眾對信息的合法需求之間的矛盾是構成版權領域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沖突的主要原因。如果賦予版權人的權利過大,就會損害公眾接近和利用智力產品的權益,從而使版權制度的根本目的無從實現;如果給予版權人的權利過窄,就會使作品創作的原動力不足,版權制度的目的同樣也不能實現。因此,必須完善以利益平衡機制為基礎和核心的版權立法。這就要求:版權法既要保護作品作者和傳播者的合理權益,以鼓勵作者創作作品、傳播者傳播作品的積極性;也要保證社會公眾能夠盡可能多地利用作品,使全社會能夠共享作者創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最終促進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因此,在擴大對版權保護的同時,保證公眾對信息資源的共享的權利也是至關重要的。在數字環境下,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必須遵循版權法維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否則版權法將會降低甚至失去其功效。數字環境的開放性、技術性、虛擬性、交互性、數字化等特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版權人、作品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原有的版權利益平衡關系,不利于實現版權法的功能。因此,有必要根據互聯網的特征及其對現行版權限制制度的影響,重申利益平衡機制,重新界定版權人、作品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版權利益關系,以實現上述版權利益關系在數字化環境下的平衡。基于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對網絡服務商等技術措施使用者規定相應的義務,以保障網絡用戶即數字媒介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版權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6)項雖然也增加了保護技術措施的規定,但同時指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實際上就是為協調技術措施權和權利限制之間的沖突留有的空間。
四、結語
權利作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設定的在一定范圍內的自由。任何權利都有邊界,這種邊界是權利人與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線或平衡點。在數字環境下,版權法應當著力調整版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既要保障版權人的技術措施權,又要保障社會公眾分享科學文化知識的權利,促進人類文化知識的廣泛傳播與交流。版權法作為各種利益關系的平衡器,合理地構建起版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機制,正是其價值核心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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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是整體護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體護理實踐中最成功的環節之一,起到了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從觀念轉變到工作模式轉變的作用,體現了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病人,有利于醫院的發展,有利于護理專業建設和學科發展[1]。但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及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醫務人員的行為將隨時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許多潛在性的法律責任問題也隨時圍繞著每個醫務人員。醫院健康教育作為一種特殊的醫療行為和治療手段,也存在一些潛在的法律責任問題。因此,護士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能范圍和法律責任,明白病人及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從而有效維護病人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1健康教育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也是護士的義務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病人享有生命健康權、知情同意權、安全權、求償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選擇權、監督權、有權復印病歷,[2]以及保護隱私權、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訴訟權等權利。[3]醫院健康教育是以醫院為基地,以病人及其家屬為對象,通過護理人員有計劃、有目的的教育過程,達到使病人了解增進健康的知識,改變不利于健康的行為和問題,使其行為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發展。[4]通過開展健康教育,也是對病人生命健康權、知情同意權、安全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等權利的尊重,護士有義務維護病人以上權利。如果護士不履行這一義務,就有可能侵犯病人權利引起糾紛甚至訴諸法律。如病人有權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療方案、用藥等治療護理措施,如果病人不了解有關情況或不同意某種檢查方式、治療方案等,就制定護理計劃與措施,這種行為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權,也不利于治療和護理。[5]同時,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明確規定了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因此,開展健康教育不僅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也是護士應盡的義務。
2健康教育實施記錄的法律意義
隨著循證醫學的興起,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及舉證責任倒置的實施,一切醫療護理行為均應留有記錄,利于舉證。實施健康教育也同其他醫療護理行為一樣,必須有記錄。目前各級醫院在開展整體護理過程中普遍使用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實施單也同其他護理文書一樣,應成為嚴肅的具有法律意義的醫療護理文書,要求記錄真實、及時、完整、科學,切忌涂改、偽造并有病人或家屬簽名。對一些特殊檢查、治療及用藥除了事前講明目的和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大致檢查方法外,還應有專門設計的同意書供病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僅構成對病人知情同意權的侵犯,病人還可能以此為由拒付醫藥費,給醫院造成損失。假如用藥或檢查給病人帶來了人身損害,醫護人員則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另外,實施健康教育后還應在病人護理記錄或交班報告中也有體現??傊?完善有關健康教育的記錄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也有利于護士自身權益的維護。
3健康教育實施能力及技巧與護理糾紛的關系
3.1不能保持醫護健康教育的一致性,有可能導致醫療護理糾紛。醫院健康教育義務由醫生和護士共同承擔,在開展健康教育過程中,有許多知識內容涉及疾病的病理生理變化及轉歸、自我護理方法等,如果護士??浦R缺乏,又與醫生之間溝通交流不夠,有可能出現護士解釋不到位甚至錯誤解釋,或與主管醫生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的解釋的現象,這樣不僅病人對護士的信任度降低,而且可能導致醫療護理糾紛。如一患兒肌內注射后出現肌內血腫,護士囑家屬立即熱敷,醫生囑家屬立即冷敷,后患兒家屬遵護囑熱敷后血腫擴大,遂引起患兒家屬不滿并狀告護士。因此,護士必須加強??谱o理知識學習,定期跟隨醫生查房,加強與醫生之間的溝通,提高開展健康教育的能力,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
3.2溝通解釋技巧不當導致病人誤解。在健康教育過程中正確適當地使用解釋性語言十分重要。除了注意應用通俗易懂的大眾化語言之外,還要掌握婉轉修飾的語言藝術,切忌將話說“滿”,說“死”,說過頭。要根據病人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釋及如何解釋。如曾有護士在對介入治療前病人講解股動脈穿刺后壓迫止血的重要性時,本意是想告知病人股動脈出血的危險性,卻使用了“出血可能會噴到天花板上”的不恰當的夸張說法,使病人產生恐懼心理而改變主意不同意介入治療,從而導致醫生及病人對護士不滿。因此,應加強護士溝通交流技巧訓練,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
3.3對該實行保護性醫療的病人,護士對該保密的內容進行了講解,有可能導致糾紛甚至發生不良后果。如對實行保護性醫療的癌癥病人,護士無意中對化療藥的作用進行講解時可能泄露病人病情,從而加重病人心理負擔,加重病情甚至引起病人自殺等不良后果,從而也有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問題。故護士對此類病人應慎重行事。
4健康教育中醫護分工協作問題
隨著醫療糾紛的增加,醫療護理工作的責任及風險也在不斷增加。每個護理人員應準確地了解其職責的法律范圍,明確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獨立執行,哪些必須有醫囑及在醫生指導下進行,以防產生法律糾紛。護理健康教育與醫生的告知制度在內容上有重疊,但也有各自的范圍和側重點。如醫生主要告知病人病情、轉歸、治療方案,而護士則根據醫生診斷及治療方案側重在對病人的飲食、睡眠、排泄、服藥、活動及鍛煉,環境及規章制度等方面進行講解,配合醫生完成治療計劃,促進病人康復。因此,健康教育中醫護應加強分工合作,根據各醫院各科室特點作出符合本科實際的規定,以利于護士在健康教育過程中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健康教育義務。假如超出了職責范圍且給病人帶來損害,護士將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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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療護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1.1 大意與瀆職 入院前急救疏忽大意:①呼救電話接聽不詳,救護車空跑,延誤搶救時間;②出診不及時,不能及時趕到急救地點,延誤搶救時機;③途中觀察病情不仔細,使患者失去搶救機會。
在醫院內就醫過程中,護士未認真履行職責:①不執行查對制度,給患者打錯針、發錯藥;②輸血時血型錯誤,引起溶血反應;③不認真巡視病房,患者病情惡化未及時發現;④值班人員擅自離崗,造成急危重患者搶救不及時死亡等。
以上種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如出現嚴重后果,構成醫療事故,則當事人須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醫護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p>
1.2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當事人對他方權利的侵害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醫療關系范疇內,患者享有的特殊性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知情同意權、安全權、求償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選擇權、監督權和復印病歷的權利,以及保護隱私權。而護理侵權主要表現為侵犯患者的自由權、知情同意權、隱私權、身體權、生命健康權和名譽權等。根據筆者的醫療實踐,侵犯患者權利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2.1 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護士在職業過程中,由于護理不當、技術不精或工作不負責任等原因給患者健康帶來損害甚至死亡的差錯事故,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力的侵犯。
1.2.2 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患者有權利了解所患疾病的信息,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條件選擇醫務人員和治療護理方案。醫務人員也有義務將疾病治療護理信息告知患者。如果在患者不了解有關情況或不同意某種檢查、治療方案時強行制訂護理計劃并付諸實施,就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
1.2.3 侵犯患者的隱私權 常常表現為護士在執業時違反保守醫秘的原則,違法窺探患者的隱私;或者利用職權非法搜身;擅自公開患者的健康資料,泄漏患者的隱私等。
1.3 藥品使用不當所引的法律糾紛 在醫療過程中使用假劣藥品,無批準文號,無進口藥品證書藥品;濫用毒麻藥、、非處方藥品,利用職權之便為他人提供毒麻藥品,造成吸毒、販毒等,均易引起法律糾紛,嚴重的甚至會造成犯罪。
1.4 特殊法律問題 ①患者遺囑:有的患者臨終前,因其家屬不在場,或由于護士長期護理患者,獲得患者的信任,要求護士做遺囑見證人時,必須兩名護士在場,護士不能干擾遺囑人意愿(如插嘴、提建議等)。同時要記錄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身體狀況,特別是精神狀態。遺囑人因感激向護士饋贈遺產時,護士最好謝絕,否則將卷入到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中;②安樂死:安樂死并未得到我國法律的承認,所以,護士不能隨意執行安樂死,否則很容易引起法律糾紛;③受禮及受賄:患者病愈或得到優質的護理服務后,出于感激心理,自愿向護理人員饋贈少量紀念性禮品,原則上不屬于賄賂范疇;但若護理人員主動向患者索要并接受其作為酬謝而奉送的巨額錢物,則是違法犯罪行為。
2 醫療護理的法律分析及對策
如前所述,醫護工作本質上是服務合同,但有其特殊性?;卺t患關系作為特殊的法律關系,對于醫護工作的職業道德要求也更高。這樣看來,完善醫療護理工作則需要從這兩方面關系中同時入手。一方面,醫護工作講究技術,如果學藝不精,技術不過關,即便有一顆愛心也無濟于事;另一方面,即便技藝精湛,水平非常高,但缺乏職業道德與法律觀念,仍然是于事無補。因此,筆者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加強護理工作的培訓與教養。
3.1 強化法制觀念,加強法律知識學習 護士在執業過程中一定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時刻牢記法律就在我們身邊,否則容易造成“好心辦壞事”的局面。我們一定認識到我們護理工作者背負的責任,一定要小心謹慎、盡職盡責地為患者服務,保證護理安全。
3.2 提高抗風險能力 醫療護理工作是一種高風險的職業。在法律上醫護人員無法承擔這種高風險的責任時,應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時履行簽字手續,這既是尊重患者的權利也是護士自我保護的需要。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簡稱,即圖形用戶界面(又稱圖形用戶接口)。圖形用戶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機器、電子設備、軟件時與機器進行信息交換的各種媒介。
近年來,隨著顯示屏與觸控面板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通訊產品、消費性電子產品或是專業性的檢測儀器與設備等產品,為了讓用戶易于了解與方便操作,都透過顯示上的用戶圖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與圖像(Icon),提供用戶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電子產品通電后液晶屏幕上顯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該產品進入能發揮相應機能的新式圖像設計。與GUI概念相對應的,就是ICON概念。簡言之,GUI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電子產品的用戶界面;GUI中的任何一個圖標即是ICON。
隨著科技尤其是IT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產品的更新換代非常之快,而電子產品的圖形界面正以其簡便、美觀的優勢,成為IT產品最具競爭力的部分。當然,對于GUI的開發者來講,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理所當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于是,關于GUI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應運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也開始探索這個領域。
二、GUI的專利保護現狀
據筆者查閱,國內關于GUI知識產權保護的資料極少。關于GUI專利保護的現狀,最完整的論述,可參閱管育鷹在《中日關于產品界面設計法律保護的比較研究》一文中的闡述: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頒布了《電腦成像設計專利申請審查指南》,開始授予電腦成像設計(Computer-Generated Icons)專利;同時,蘭哈姆法和商標法中也可以適用來保護電腦成像設計。在歐洲各國,在原有的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之外,歐盟1998年頒布了《關于外觀設計保護的指令》,將“Graphic Symboles圖像符號”視為“產品”。日本特許廳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陸續頒布了相關身纏指南開始對包含“液晶顯示等”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保護,隨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關條款,于2007年修改了適用該法的《意匠身纏基準》,其中包括“畫面設計”的具體適用規則。韓國特許廳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業外觀設計身纏標準,開始受理關于包含“畫像設計”的產品外觀設計申請。
三、GUI在中國的專利保護
GUI在國外專利法保護的實踐,使得許多中國的學者也開始討論用中國專利法保護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過制度修改排除GUI專利保護的障礙。
(一)GUI不受中國專利法保護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均規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表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不屬于授予外觀專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觀設計專利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也規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因此,GUI在中國的專利保護,具有制度性障礙。
那么,GUI作為電子產品的一部分,能否作為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獲得保護呢?
(二)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之概述
外觀設計必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必須依附于產品存在。既然GUI作為外觀設計不能得到保護,那么能不能將GUI作為電子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受到中國專利法的保護呢?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觀設計制度的問題。
所謂部分外觀設計,不是指對組成該產品的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部分外觀設計針對的是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動電話顯示屏的設計、運動鞋幫上裝飾皮的設計、杯把的設計、燈口的設計等均屬于部分外觀設計。但是,對于那些在市場上或行業間能獨立銷售的產品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應作為獨立申請獲得保護。
部分外觀設計制度的建立是伴隨著科技技術的進步而出現的。隨著科技進步,工業化產品生產的標準化、程序化,很多產品的基本功能相對固定,產品外觀設計日趨成熟,因此外觀設計可變化的空間越來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較固定的形狀,能加以變化設計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設計是這類產品的設計重點。因此,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已是必然趨勢。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經引入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但是,我國在第三次的專利法修改時,并未將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納入專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國的工業設計水平遠落后于工業設計發展的國家,許多專家認為引進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時機尚未成熟。
中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從《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定義來看,所謂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新設計”,這種“新設計”正是專利法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的客體,它是針對產品而言的。這表明,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確定也是以該設計所依附的產品為前提的,即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應理解為對工業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的整體所提供的保護,而對產品的某一組成部分做出的設計,即“部分外觀設計”不予單獨保護。關于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專利審查指南》又規定“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不屬于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也就是說,部分外觀設計針對的是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動電話顯示屏的設計、運動鞋幫上裝飾皮的設計、杯把的設計、燈口的設計等均屬于部分外觀設計。但是,對于那些在市場上或行業間能獨立銷售的產品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應作為獨立申請獲得保護。
(三)GUI保護能否從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規定之外,筆者認為,GUI外觀設計保護,在中國目前的專利制度下是可以實現的,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點,《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明確:外觀設計的設計要件,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學者提出觀點,由于沒有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及相應實施辦法,從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設計在中國是作為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組成部分獲得保護的。
第二點,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是形式審查,知識產權局并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基本上都可以獲得授權,這是垃圾專利泛濫的原因。但是,對于GUI的保護,卻是利好的信息。我們查閱SIPO關于GUI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顯示有外國企業已經通過將GUI附隨電子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請人為科樂美游戲公司的兩項專利,即200830249339.0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200830249338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該外觀設計摘要陳述:圖中虛線僅為說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聲稱的設計部分。)
筆者認為,在目前中國既沒有GUI專利保護法律基礎,又沒有建立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情況下,通過對于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陳述來保護GUI,是可選擇的方式。
關于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界定,我們再贅述一點。正如上述我們講到的第200830249338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設計摘要中陳述“圖中虛線僅為說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聲稱的設計部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描繪,也是來源于日本的《意匠法》:關于產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觀設計專利時,則在所涉及外觀設計的產品中,將“想要得到專利的部分”用實線描繪,而“其他部分”用虛線描繪,限定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例如,在照相機的外觀設計發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部分是照相機的“把手”部分,成為權利客體的外觀設計所涉及的產品也應是包含該“把手”部分的照相機,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機的把手”。事實上,從我們查詢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可以看出,專利人已經在運用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在中國申請專利。
(四)中國建立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的探討
GU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在國外的發展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但是在中國引起關注,還得歸功于蘋果公司與三星公司的頻繁互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