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8 1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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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阻礙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所謂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就是將出口、投資等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模式逐漸向出口、投資、消費共同拉動經濟增長轉變。現如今,要想拉動社會經濟發展,并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依靠消費,也就是說,只有擴大國內消費需求,才能拉動經濟的良性發展。要想將內需逐漸擴大,就需要把握住消費者。然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現象不勝枚舉,當消費者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存在不愉快經歷,那么金融消費者自然不愿意再與經營者開展交易,甚至不愿意參與到金融市場的活動中來。誠然,我國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意識到消費對于經濟增長的重要性,然而消費者尤其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現象難以完全杜絕,并且與之相關的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嚴重性已是有目共睹,對于金融消費者需求的影響也是難以估量的。與此同時,作為國家經濟的命脈,金融行業對于經濟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同時金融消費需求的增長又是使整體消費需求擴大的關鍵性因素。基于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后,必然會影響消費者需求,對拉動內需產生負面影響因素,進而制約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實困境
1.法律規定缺乏針對性。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項法律針對消費者的9項基本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獲得補償權、監督權等,對于這項法律,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看似比較全面,然而其中很多規定缺乏針對性。首先,對于消費者一般性權利的規定缺乏靈活性,導致這些規定的可操作性較低,這就導致金融消費者在對銀行的交易過程中遭遇的一些特殊情況無法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致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缺乏法律保障;其次,金融交易過程與一般性的商品交易不同,其中往往存在一些特殊要求,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難以滿足金融交易的特殊要求。一般說來,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商品具有較強的復雜性,同時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隨著社會以及經濟的多元化發展,現有的法律規定難以滿足金融交易過程的特殊要求;除此之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本質屬性,學界以及經濟界依然存在爭論,一些學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針對生活消費者的保護,而金融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包括投資需求,立法上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本質屬性有待進一步確認。
2.保護機構不健全。對于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來說,設立并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是首要任務。我國于1994年由國務院批準設立了消費者協會,旨在保護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然而就目前來看,消費者協會在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處理方面,依然是捉襟見肘。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消費者逐漸增多,同時金融消費者參與商品房、金融保險、理財產品等購買行為逐漸增多,這些金融商品的數額普遍較高,同時這些金融商品的復雜性較強,因此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尤其是金融保險領域,已經發展成為投訴的熱點問題,對此類問題,消費者協會的處理能力依然有待提高。就目前而言,消費者協會從本質屬性上來說,依然屬于社會團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賦予了消費者協會監督、檢查、建議以及調解的權利,其中,調解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約束力,這就導致消費者協會在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糾紛中力度較小。
3.監督體系有待完善。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機制依然有待完善,就工商部門來說,其管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效力性,對于其他行業來說,工商部門可以通過對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管以及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來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然而銀行只受銀監會的監管與處罰,也就是說,工商部門不能對銀行進行監管與處罰,如果銀行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部門難以做到真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雖然銀監會享有監督并依法處罰銀行的權力,但就目前來看,銀監會的制度依然缺乏權威性。到目前為止,銀監會都沒有全國統一的投訴電話,只是在其內部設立了一套制度,這就導致銀監會承擔并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不夠明確,與此同時,這種行為本身就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同時機構的審級劃分與制度又存在較強的復雜性與功能錯位等情況,這就導致制度缺乏權威性,對于金融交易的糾紛問題,就難以做到切實的解決與處理,同時也不能對金融交易過程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
4.缺乏爭議解決機制。就目前來說,金融消費者可以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主要包括向人大提出議案、向媒體曝光、向法院提訟等手段,然而這些途徑均存在一定的問題,不能有效的對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糾紛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向媒體曝光與向法院提出議案這兩種方式需要考慮利用輿論壓力的影響,這兩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會對銀行的社會信譽造成不良影響,對銀行的穩健經營有著負面影響。與此同時,如果社會輿論壓力過大,很可能造成大面積的負面影響,導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產生消極以及抵觸情緒,并對銀行的可持續發展造成比較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影響銀行的正常運營。除此之外,向法院提訟是國家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現階段我國集體訴訟制度尚不完善,并且訴訟的成本較高,金融消費者在經濟實力上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訴訟這種維權手段不僅會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同時也給法院帶來了相當大的審判壓力。因此說,我國目前依然缺乏對金融交易爭議與糾紛解決的有效措施。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有效路徑
1.提高法律規定的針對性。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對其進行分類確定,一是需要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在法律上賦予其準確的定義,并在“保護誰”的層面對定義進行清晰的解釋。通常情況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較差,并且不具備專業的金融知識,因此在金融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這就要求法律對其進行合理的保護,應對金融消費者是否屬于金融服務的主體進行判斷,然后對其是否處于弱勢地位進行明確,從而在制定法律規定的過程中提高針對性。二是需要明確“監管對象”的范圍,在制定法律規定的過程中需要對金融市場以及各類金融機構進行調查,明確他們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以及與金融消費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被監管對象”包括三類機構,即符合條件的各類大型銀行、信用社和儲貸社以及符合對象的其他類型銀行、儲貸社與信用社。三是需要提高法律規定的靈活性與可操作性,從而對于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一些特殊情況與特殊要求進行有效的處理,避免在金融消費者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存在法律以及規章制度方面的漏洞。
2.建立健全保護機構。國家相關部門應針對當前我國的國情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筆者建議向美國與英國學習,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設立一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主要對金融機構的運行負責監管,并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保護,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同時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機構的信息,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與金融意識。此外,需要提高消費者協會的保護力度,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賦予消費者協會一定的法律權力,從而使其在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過程中,可以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一些問題。除此之外,銀行業協會需要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其重要作用,要加強自律,規范自我經濟行為,然后需要向金融消費者主動提供銀行運營的信息以及金融商品的各種資料,同時還需要促進金融消費者提高自身金融知識以及金融操作能力,幫助金融消費者了解金融商品,同時規避各種金融風險。
3.完善監督體系。就目前來看,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來說,工商部門的監督與銀監會的制度均存在不合理的內容,其作用以及有效性較差,工商部門對于金融交易的監督不具有針對性,導致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一系列漏洞,而銀監會的制度本身就不具有權威性,因此說工商部門與銀監會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有效性較差。這就要求我國相關部門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并針對經濟多元化的發展形勢規定并調整監督方式。其目標應該是確保金融消費者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可以及時得到準確、清晰的信息,從而做出自負其責的交易判斷與決策,目的在于對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提供保障,保護金融消費者免受不公平或者歧視條款的侵害。除此之外,金融消費者監督機構需要加強審慎監管力度,從宏觀方面與微觀方面雙管齊下,對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并提高對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的監督與檢查,將金融機構的不規范行為進行制止,并對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中不合理的內容進行調整與改進,從而保證金融消費者有效行使其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孫立剛張中為工作單位:中國農業銀行三農政策與規劃部
縣域居民消費正進入以住行為主題的升級階段
1981年至2009年間,食品支出和衣著支出比重持續下降,分別下降了18.8和6.7個百分點;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教育娛樂文化服務、居住、醫療保健、交通通訊等方面支出的比重分別提高了2.9%、3.2%、3.6%、5%和9.8%。當前和今后的一個時期,受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縣域居民將進入以住行為主的消費升級階段:(一)縣域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整體接近城鎮居民2000年左右水平1978年至2011年,我國農村居民純收入由133.6元提高至6977元,實際增長9.6倍,年均實際增速7.4%。特別是2010年和201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速分別達到10.9%和11.4%,自1998年以來連續兩年超過城鎮居民。農村居民2011年人均純收入折合至2000年是5963元,與城鎮居民2000年的收入水平僅差316元。同時,2010年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為41%,介于城鎮居民1999年的41.9與2000年的39.4之間。如果考慮縣城居民,縣域居民消費大致相當于城鎮居民2000年左右的水平,正在進入“住行”為主的消費升級階段(見圖6)。(二)城鎮化將推動縣域消費增長1978年至2011年間,城市人口比重由17.92%提升到51.27%,每年約1%的速度發展。今后一個時期,縣域城鎮化仍將處于快速推進階段。城鎮化的過程是農民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斷現代化的過程,將帶動縣域整體消費水平的提升。數據表明,2010年我國農村居民消費水平為4455元,城鎮居民為15900元,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是農村居民的3.6倍。按此測算,一個農民轉化為市民,消費需求將會增加1萬多元。城鎮化率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可以吸納1000多萬農村人口進城,進而帶動1000多億元的消費需求,而相應增加的投資需求會更多,特別是住宅消費剛性需求巨大。按照目前13.5億人口基數、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0平方米計算,城鎮化率每提高1個百分點,則將產生住房需求4億平方米左右。據中金公司預測,縣級市新建商品住房增長空間較大,從交易量來看,2015~2040年間市場均在高位運行,年均交易量在1.6億平方米至1.8億平方米;從交易額來看,縣級市交易額在2035年之前穩步提高至8000億元,此后將趨于穩定。(三)人口結構將助推縣域消費升級1980~1990年間,我國經歷了一次生育高峰,平均出生率為2.12%。目前,這次生育高峰對縣域消費升級的影響開始顯現。一方面,80年代出生的人口已經逐漸長大成人,適婚人口比重短期將居高不下,中國傳統的家文化將持續推動住房、家用電器等消費支出迅速增加。另一方面,縣域80后群體目前已經逐漸成為農民工的主體,受到城市生活影響較大,消費觀念與城市接近,整體消費傾向比傳統的農村居民高,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將提高。據四川、河南兩省相關部門統計,由“經濟型”轉為“生活型”的80后、90后新生代農民工已成為兩省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主力軍。(四)縣域消費升級政策環境越來越好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型,中央強調要把擴大內需特別是居民最終消費需求作為保持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根本途徑,其中把增加農民收入,擴大農村消費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國家陸續出臺了家電下鄉、汽車摩托車下鄉及以舊換新等擴大農村消費政策。在政策的引導下,2009年鄉村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突破4萬億,同比增長15.7%,增速自1986年以來首次超過城市。特別是家電、汽車等耐用消費品銷售增長迅速。2011年我國家電下鄉產品銷售1.03億臺,實現銷售額2641億元,分別同比增長34.5%和53.1%;截至2011年末,全國累計銷售家電下鄉產品2.18億臺和5059億元。從未來看,擴大農村和縣域消費仍將是國家擴大內需戰略的重要著力點和領域,政策支持力度有望進一步加大。綜合以上因素,依據城鎮消費升級經驗,未來與住房相關的商品消費(包括家用電器)以及汽車消費將成為縣域居民消費的重點;醫療保健、教育文化娛樂等新興領域將迅速增長。從各項消費支出的收入彈性系數看,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以及交通通訊增速將超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在看到縣域總體消費升級趨勢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消費升級在不同區域、不同收入群體之間存在的差異性:從區域看,東部和東北部地區整體消費水平和層次高于中西部。2009年,東部、東北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分別為5148.62元、4148元、3622元和3238元,東部地區農村居民消費分別是中部、西部的1.2倍和1.6倍;從耐用消費品擁有量看,東部地區整體上分別是中部和西部的2.2倍和3.9倍。同時,經濟落后地區城鄉差距較大,東、中、西、東北地區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分別是農村居民的2.8倍、2.7倍、3.2倍和2.6倍。從不同收入群體看,2009年,高收入戶、中高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和低收入戶的消費支出分別為7485.71元、4591.81元、3546.04元、2870.95元和2354.92元,高收入戶的消費支出是農村居民整體消費支出水平的1.9倍,是中高收入戶的1.6倍、中等收入戶的2.1倍、中低收入戶的2.6倍、低收入戶的3.2倍。
積極把握縣域消費升級金融機遇
(一)實施“梯度推進”戰略區域層面上,根據經濟發展的梯度推進規律,有先有后,滾動推進區域市場發展,當前要把發展重點放在長三角、珠三角、東南沿海、環渤海等東部發達地區縣域,中西部的鄱陽湖經濟區、成渝經濟區等重點經濟區縣域,二三線城市周邊縣域,縣域內的中心鎮、園區、繁華商圈。這些區域與城市差別相對較小,可加快復制和推廣城市消費金融業務成熟產品和服務,“先試先行”,并結合各地實際,研發區域性特色消費金融產品,實現率先發展。業務層面上,先期以縣域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為主,逐步向汽車貸款、家庭裝修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教育貸款、旅游貸款、信用卡分期付款等擴展,努力為縣域居民提供全面的消費金融服務。客戶層面上,突出抓好縣域公務員、大型企業員工、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城郊拆遷農戶、進城置業農民、回鄉創業人員、種養大戶等縣域中高端個人客戶群體,積極搶占縣域消費金融業務高端市場,并積極培養潛在的優質客戶,不斷擴大縣域客戶群體。(二)突出業務發展的重點領域一是進一步拓展縣域存款、理財和支付結算業務。依據城鎮經驗,進入“住行”階段以后,隨著居民收入迅速增長,投資理財需求旺盛,消費相關的支付結算需求迅速增長。公私聯動開展工資、第三方存管等專項營銷,主動與保險、基金、證券、移動、高校等高端客戶資源豐富的機構建立戰略聯盟,擴大個人存款客戶基礎,鞏固縣域個人存款優勢地位。針對縣域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抓緊開發一批適銷對路的縣域個人特色理財產品。圍繞縣域居民消費過程的各個環節,加強借記卡、貸記卡、網絡、電話、移動支付等先進安全便捷的支付能力建設。二是積極發展住房消費信貸業務。盡管目前國家正在進行房地產調控,但是總體看,縣域居民住房需求以自住為主,而且房價相對合理,泡沫相對很多大中城市要小。可重點選擇優質房地產商、優質暢銷樓盤、優質個人發展縣域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在經濟較為發達、農民收入較高、信貸管理規范的地區探索開辦農村住房建設貸款業務。三是積極開展汽車消費業務。加強與經銷商、廠家合作,為縣域居民提供汽車消費信貸服務,重點支持縣域比較受歡迎的微型車、客車、小貨車、客貨兩用車等。同時,探索開展“直客式”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不斷擴大汽車消費貸款客戶群體。(三)提升中高端客戶的服務水平和維護能力一是落實客戶名單制管理。在認真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縣域中高端個人客戶名單。及時監測,不斷完善客戶信息和資料,并依據客戶資質變化,對中高端客戶名單進行動態調整。在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和需求基礎上,制定個性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方案,深度開發客戶價值。二是優化網點渠道建設。依據優質客戶的分布,優化物理網點布局,并可考慮設立理財中心并配備專職理財經理,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個貸中心,集中資源服務好優質客戶。加快網點改造進程,實施網點文明標準服務和營銷技能提升導入,改善服務細節,提升客戶服務體驗。發展個人網上銀行和移動支付業務,進一步改善網銀功能,真正為優質客戶提供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務。三是推進業務流程優化和系統整合。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中高端客戶實行差別化業務流程,進一步簡化業務授權、審批環節,以服務效率和質量贏得客戶。持續優化和整合業務系統,并將相關系統聯網、整合,實現信息共享共通。四是加強產品創新和推廣。針對中高端客戶的金融需求,創新推出適合縣域特點,適應客戶需求的投資理財、住房按揭、家庭裝修、汽車消費、資金結算等產品。加大產品營銷宣傳力度,強化客戶對商業銀行產品的認知,提高產品和服務對縣域中高端客戶的影響力和覆蓋率。(四)嚴防業務風險一是把握好風險防控的重點。從現階段看,重點是嚴防虛假按揭和冒名貸款,防止貸款被挪用到民間借貸、股市等高風險領域,加大銀行卡、網上銀行等新型詐騙案件以及信用卡套現的打擊力度,健全電子銀行風險管理流程等。二是實施差異化的風險管理措施。加強對縣域不同區域、不同收入群體以及不同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征研究和風險測算,推進內部評級法在消費金融業務中的應用,提升風險識別能力和計量的精度。針對縣域收入來源確定且透明度高的客戶或者擁有高價值資產的客戶,可適時上收其業務的中后臺處理,探索集中管理模式。針對縣域其它客戶,更多需要發揮“人”的作用,強化調查審查以及落實相關責任。三是關注宏觀風險。嚴格執行好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政策和銀監會制定的信貸“七不準”、服務“四公開”等相關規定,密切關注監管政策的變化,防控好政策風險。密切關注宏觀經濟形勢對存量資產質量的影響,做好壓力測試,特別是密切關注區域房價走勢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質量的影響,做好相關風險的防控工作。
【正文】
一、引言
2007年3月美國爆發了次貸危機,回顧次貸危機的形成過程,人們注意到金融機構針對公眾的過度信用創造使得金融系統積聚了大量信用風險,后者又成為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次級抵押貸款的發放遠遠超出了公眾的還款能力,寬松的管制政策下的無風險套利誘惑又導致貸款經紀人的掠奪性貸款(predatorylending)泛濫。在信用卡市場上,金融機構濫發信用卡的問題同樣嚴重,美國公眾的信用總額從1990年時的2386億美元飆升至2008年9月底時的9770億美元,而信用卡壞賬率增加了18%;高額收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信用卡欺騙行為十分猖獗,這些一度令美國面臨又一波信貸危機的威脅。
這些市場濫用行為暴露出美國現行金融管制立法的一個嚴重缺陷,金融管制立法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縱容了金融機構的市場濫用行為,最終卻引發了金融危機。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針對現行金融管制體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強調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傳統思路以外,特別指出管制立法應重視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相關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向消費者提供透明的、簡明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內容。該建議得到了奧巴馬政府的強烈支持,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活動開始陸續展開。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法案,成為美國自危機后進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決定性第一步。
如果說,各國從此次金融危機吸取的最大教訓應是真正貫徹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似乎也并不為過。當代,包括日本等國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開始重視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訴求,并通過加強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賦予消費者法定權利等立法措施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對等狀況,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借鑒這些金融市場上的管制立法經驗和教訓,探究加強消費者保護的金融管制立法理念,對于我國正在進行的金融放松管制和立法改革而言恰是正當其時。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管制立法的應有之義
通常認為,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負外部性使得管制成為金融市場運行良好的基本保障。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后,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紛紛開始走上金融管制之路。當代,無論是美國的“雙重多頭”監管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峰”監管模式、還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監管模式等等,其金融管制的立法目標除了強調維護貨幣體系與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機構謹慎經營;建立高效率、富于競爭性的金融體制以外,皆將保護包括存款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金融消費者權益納入到立法宗旨當中。
(一)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促使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保障
在金融市場上,我們已經習慣于從金融業不同領域的角度對個人使用相應的身份標志。個人去銀行辦理存款時被稱之為“存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稱之為“保險相對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又被稱作“投資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但是,金融市場上的商品和消費者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金融商品較之普通商品而言具有若干特殊性。首先,金融服務構成了金融商品的實質內容,這使得金融商品生而具有無形性。由于金融商品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的外形和質地等要素,因此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完全依賴于金融機構一方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其次,金融商品在風險形式、費用構成、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費負擔等各方面都有較高的專業性壁壘,這對消費者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即便金融機構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大量采用晦澀難懂專業術語,消費者仍然無法真正理解金融商品。再次,金融商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相伴而生的風險性。金融商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金融衍生商品更是因為以小博大的杠桿性,在交易時只需交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訂大額交易,從而成為高收益金融商品的代表。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商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風險的信息,則極易遭受損失。可見,較之普通商品或服務而言,金融商品的信息對于消費者進行交易判斷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亦應主要圍繞著交易信息的提供與獲取而展開。
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相比,交易弱勢特點更為突出。金融商品的無形性、專業性、高風險性等特點,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金融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經濟承受能力等各方面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正確有效的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規避不適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宣傳、推銷和勸誘行為,以及其他與交易決策有關的信息就左右著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實踐中,金融機構又會利用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從而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金融市場上商品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加之交易雙方力量差異十分懸殊,使得金融消費者很難實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交易。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給予金融者應有的傾斜保護,以矯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維持二者在信息的收集、掌握、辨別、理解等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二)放松金融管制不能放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和創新,嚴格管制的立法體系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阻礙作用日益突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的金融立法改革在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普及,改革措施包括大量廢除行政審批等限制性規則,取消金融分業經營限制等。但是,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亦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僅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放任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和自由競爭,金融機構在利潤與市場占有率的驅使下極易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取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為本身就是由合同條款所規定,消費者要理解這些條款并就此做出正確的交易判斷,顯然要比對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等情況加以識別要難得多。”所以,法律對金融領域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的說明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除了要保證信息自身質量之外,還必須關注消費者對信息的接受和掌握能力。也即,除了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和具有及時性以外,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進行說明時還應當滿足諸如針對性、適合性、可理解性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2)金融管制立法往往缺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無救濟、無權利”,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應當包含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規則。如果沒有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金融機構即便存在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需要向投資者承擔任何法定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法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欺騙易行為。而且,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前者在主張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也變得徒有虛名。因此,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應當是金融消費者民事保護制度的特別要求。
應當承認的是,美國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并不少見。以住房抵押貸款法律規范為例,相關的立法包括《貸款真實法案》、《平等信貸機會法》、《房屋所有權保護法》、《公平住宅法》、《社區再投資法》、《住房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法》等等。但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在這些立法中并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結果大大削弱了其保護力度:雖然《貸款真實法案》等法律對貸款機構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借款人其實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那些復雜的貸款條件,未從消費者的理解水平出發規定所披露信息的相關內容;雖然《平等信貸機會法》和《公平住宅法》等法律禁止貸款機構的交易歧視行為機構eiusingAct,但是對于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的證明責任卻要由無法了解內部放貸標準的借款人來承擔;雖然《房屋所有權保護法》等法律嚴格限制貸款利率水平以保護借款人,但是要求借款人能夠自己判斷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收受高額費率的情形。特別是,這些立法存在大量保護漏洞,致使五花八門的掠奪性貸款行為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暢行無阻:這些漏洞包括未要求貸款人披露貸款的實際成本、未明確禁止貸款人收取不當超額費用、未規定貸款人在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水平提供貸款、未禁止翻轉貸款、未就貸款的欺詐和虛假陳述行為規定法律責任、未禁止預付罰金、未禁止大額尾付貸款業務等不公平貸款等等。
相較而言,近年來日本在金融立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則。例如,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第3條規定,金融商品銷售者應當向顧客就下列重要事項履行說明義務:其一,由于利息、通貨的價格、金融商品市場的行情等指標的變動而可能導致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說明該項危險、相關指標以及有關金融商品因為指標變動而直接影響的重要部分。其二,由于金融商品銷售者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變動或金融環境的變化而可能產生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就該項風險進行解釋,并說明有關當事人的情況。特別是,該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商品銷售業者,如果違反第3條的規定而未向顧客就重要事項進行說明、或者違反第4條的規定而向顧客提供了斷定的判斷等行為,據此給顧客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說明義務”的概念,但是通過規定締約前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3第1項第5-6號)和締約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4)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經營投資類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這樣一來,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法定的說明義務而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之時,后者就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法律規定,通過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尋求損害賠償。
其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原則。在金融分業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創新活動頻繁的當代,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將會會產生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而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不可能要求他們對這些調整金融機構業務行為的差異性規范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確的把握,以判斷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或欺詐,更不可能假設他們能夠依據這些紛繁復雜的規章制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即使金融管制立法開始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但是如果這種保護存在漏洞,也會令整個金融大廈瞬間倒塌。對此,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無異于一個生動的注腳。
這就要求金融管制法對于消費者的保護能夠全面覆蓋所有金融市場活動,除了對于已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有所規范,還有必要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給予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防止金融消費者在遭受侵害后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根據美國財政部2009年的《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將統一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制定權和解釋權,旨在有效彌補法律漏洞與空白。在日本,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已經體現出全面覆蓋趨勢: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針對所有的金融商品銷售活動首次確立了全面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框架。其次,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作為正在形成中的日本“金融服務法”的先驅部分,已將有關消費者的保護規則覆蓋到所有投資類金融商品。再次,現行的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幾部消費者信用立法存在的漏洞已備受詬病,這些立法在加快修訂的同時也在醞釀著統一化的進程。
再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
金融管制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適度保護原則。應當意識到,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并非金融管制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根本性的對抗,反而存在根本性的相互依賴:消費者地位的弱化,會從根本上縮減社會消費需求、抑制生產規模,造成經濟衰退,最終損害的是經營者的生存與發展。可以認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恰恰是為了實現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從而貫徹“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一是為了確保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對等性’,從而恢復消費者的自我決定能力,使得消費者一方當事人能夠基于合理判斷而締結合同;二是為了確保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交易本身的性質,因為交易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交易風險和復雜程度的大小差異,從而決定著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二是考慮消費者的交易能力,包括消費者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學習精力、經驗水平、經濟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要素。
就第一個因素而言,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僅限于矯正消費者在交易能力上的弱勢地位,以保證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實質公平的前提下發生交易關系;而不應當延伸到消費者因從事該金融商品交易而可能面對的結果。如果消費者從事投資類金融商品的交易活動,只希望得到更高的收益回報而不愿意承擔損失風險,那將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市場濫用。也即,金融消費者在參與投資活動時,應當確立必要的風險意識,在了解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限度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學習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則”,從而成長為一個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成熟消費者。對于如何把握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尺度,2000年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給出的若干原則值得借鑒。該法第5條規定金融管制者在確定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時,必須(1)考慮包括投資在內的各類金融交易在風險水平上的可能差異,(2)考慮消費者在經驗、專業水平上的可能差異,(3)考慮消費者對外部建議和準確信息的需求,(4)考慮消費者就自己的交易決定負責的一般原則。: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也包含有加強消費者自己責任承擔能力、培養成熟消費者的要意。特別是對于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投資市場而言,成熟的消費者群體是該市場穩健發展的根本所在。如果消費者已經具備了與金融機構相當的交易能力,而法律仍然給予其傾斜保護,此時這種保護不僅對于此類消費者而言顯得畫蛇添足,也是對法律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金融活動注重效率、關注成本與收益的合理關系,而對那些在經濟實力、專業水平、交易經驗等各方面皆勢均力敵的個人專家(expertprivatecustomer)給予傾斜保護顯然是一項加重成本卻無甚收益的工作。有鑒于此,法律不僅應當區分消費者與機構類金融顧客,從而給予前者傾斜保護,而且還有必要對個人消費群體作進一步區分,將那些成熟的消費者剔除出傾斜保護的對象范圍。以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為例,該法在加強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民事責任的同時,亦將那些具有金融商品銷售方面的專門知識以及經驗的“特定顧客”,排除在傾斜保護對象之外,金融商品銷售者就重要事項進行特別說明等強制性義務對其并不適用。同樣,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將“根據《商法》第535條的規定,締結匿名組合契約的個人,或者在知識、經驗以及財產狀況等與內閣府令規定的特定投資者認定要件相當的其他個人(凈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等要件)”歸入“特定投資者”的范疇(《金融商品交易法》34條之4),不予適用上述保護性規則。而且,該法為普通消費者轉向特定投資者提供了通道,使那些“(1)擁有10億日元以上有價證券,(2)在金融機構開設專門的有價證券交易賬戶超過1年以上”的個人還可以申請轉化為“特定投資者”,從而可以參與到更為復雜和高風險的投資活動當中去。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2-736X(2012)03-0075-03
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早在我國金融業成立之初就已經存在,而且隨著金融業的日益發展壯大而越演越烈。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其開始進入我國金融法制的視野。在我國現代民商法領域中,弱者保護理念也進一步增強,并逐步擴展至金融領域。我國也開始認識到金融消費者尤其是投資類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并開始出現有關金融消費者的相關討論。對于我國而言,金融消費者保護尚屬一種全新的法律保護理念。目前國內的相關的探討尚停留在理論層面。且絕大多數重在強調向金融消費者提供保護的重要性,至于什么是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的邊界在哪,應當如何向其提供保護卻鮮有論及。
一、弱者保護理論
弱者保護理念是民商法適應多樣變化的社會生活需要,通過國家干涉私法領域,追求實質公平的結果。“強者”的存在,且強者的強勢行為威脅到交易相對方基本權利的實現是弱者保護的基本前提。在正視到強弱之差,并對相差的原因及程度做出判定后,法律將弱者保護理念引入具體的法律規則設計,使得特定的個人通過法律規定的特權達到維護自身權益,實現社會實質公平的目的。弱者保護的實質就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通過給予弱者特權,從而保證其在與強者交易談判時處于盡量同等的條件。現代社會的生產方式導致在交易領域里這種交易雙方強弱差距不斷拉大,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具體到法律領域,就表現為弱者保護理念出現了不斷強化的趨勢。在弱者保護理念強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不斷得到更多人們的認可和關注,將弱者保護理念擴展至金融消費領域逐漸成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費者――這一新的法律名詞就此應運而生。
二、金融市場中自然人參與者的弱勢地位分析
要給予金融市場中自然人參與者充分的法律保護,首先就必須解決其弱勢地位問題,只有在其弱勢地位得到法律承認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公平對待。現在我國金融市場中自然人參與者的弱勢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交易雙方地位和實力相差懸殊
金融機構作為專門從事此類業務的單位,在規模上、技術上都是傳統經營者無法比擬的,法律在設立資本金額上,內部機構的設制上也都做出了嚴苛的進入條件規定。如此“財大氣粗”的交易者很難不會在交易中利用自身優勢向交易對方施壓,提出對己方有利的交易條件。
(二)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一方面,金融產品本身就很技術化、專業化,隨著金融業的加快發展,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新的金融產品又不斷推陳出新,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另一方面,金融銷售手段的專業化、多樣化,誘導和欺詐時有發生,就更加增加了金融消費者獲取信息的難度。
(三)格式合同在金融業的廣泛使用
格式合同在金融領域內占領了絕大多數地盤,表面上金融消費者的意思表示一致掩蓋了其事實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金融機構往往通過格式條款規定有利于自己的內容,尤其是那些能夠限制或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在傳統金融領域可謂屢見不鮮。與此同時,不利于相對人的內容亦混雜在格式合同制之中,經常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風險。這些利己損人的條款夾雜在專業化的格式合同之中,加之自然人參與者本就信息不足,故很難引起其注意,更談不上充分理解。
三、金融消費者及其范圍
(一)金融消費者
介于金融市場中自然人參與者弱勢地位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問題,介于傳統法律保護的無力,人們給予此金融市場弱勢群體一個統一的法律稱謂,盡力界定清楚其范圍。“金融消費者”這一法律概念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得以產生,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范圍,成為探討需要享受弱者保護的金融市場自然人參與者的代名詞。由于弱者保護理念出現了不斷強化的趨勢,使得在立法層面向金融領域的自然人參與者提供弱勢保護成為可能。在認識到金融領域,特別是投資領域的自然人參與者弱勢地位的基礎上,向其提供法律的傾斜性保護措施成為必須。在具體的法律制度選擇上,由于傳統法律保護的無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成為了目前最佳的選擇,金融服務法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但要具體解決如何向金融領域的自然人參與者提供保護,首先就必須要界定清楚這一弱勢群體的范圍。縱觀現代各國立法以及我國學術界的動向,我們將金融領域的這些弱勢群體稱之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的范圍
可以說,金融消費者的活動范圍幾乎涵蓋了整個金融領域,但并不意味著這些領域中所有除金融機構外的市場參與者都能夠成為金融消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以進入,哪些主體不能夠進入該理念保護范圍,成為我們目前探討的重要問題。本文借鑒國外的立法模式并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特點,對我國的金融消費者給出一個粗略的范圍。
1.排除機構類金融產品購買者。在我國,目前有關機構類金融產品購買者是否屬于金融消費者問題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持肯定態度,另一種持否定態度。持肯定意見的學者認為,只要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交易雙方地位和實力相差懸殊,無論自然人還是機構都可以成為金融消費者。持否定意見的學者占大多數,他們認為,金融消費者是在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托等金融領域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消費者保護理念本身就是為了保護自然人目的而設,即使延伸到金融領域也是一樣的。要討論機構能否成為金融消費者,首先要看我們創設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意義所在。金融消費者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金融領域交易雙方不平等問題的,并且不可否認的是這種不平等問題主要涉及個人生活需要領域,為個人目的也是成為金融消費者所必需。并且,我們關于金融消費者理念成立基礎的論述中也一直是以自然人弱者地位為前提的。因此,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就如我們之前一直討論的那樣,僅限于金融領域自然人參與者,不包括機構類金融產品購買者。
2.排除復雜投資產品的個人購買者。對于是否應當將復雜投資產品的自然人購買者歸人金融消費者范圍,學界
亦是兩種態度:一為主張歸入,一為反對其成為金融消費者。主張該領域的自然人參與者享受消費者保護的理由主要是希望金融消費者保護能夠惠及整個金融領域,而且在復雜投資領域自然人的弱勢問題更為嚴重,理應享受到法律的傾斜性保護措施。而持反對意見的學者占大多數,他們認為,此種復雜投資產品在市場進入標準上已經采取控制措施,往往只有專業的投資人才能夠有資格進入,根據投資適合性原則,進入該領域的自然人理應按照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自行承擔風險,而不應受到金融消費者特別享有的法律傾斜性保護。本文贊同第二種意見,認為復雜投資產品的自然人購買者不應當歸人金融消費者范圍。
3.涵蓋專業的個人投資者。專業個人投資者是指金融市場中擁有用以做出投資決策和評估風險的經驗、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參與者。在我國,關于專業的個人投資者是否屬于金融消費者的爭論也主要形成了兩種觀點:一是承認專業個人投資者的金融消費者地位,二是否定其屬于金融消費者。支持前者的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就是對金融領域的自然人參與者提供保護的制度。即使在傳統的消費者保護中,也沒有專業的消費者說法,不能用一個模糊的“專業”概念將一部分自然人參與者排除消費者領域。持否定意見的學者則提出,普通投資者由于專業水平、經濟實力、投資經驗的問題納入金融消費者的范同當無異議,但專業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完全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與個人生活相去甚遠。本文認為,我們不得不承認專業個人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實力不對等矛盾,相較普通投資者而言,肯定要緩和一些,但緩和不代表不存在。專業的個人投資者畢竟是個人,在面對規模龐大、資金雄厚的金融機構時,其所擁有的信息、經驗和實力仍然顯得單薄,完全不能夠達到與金融機構相抗衡。所以,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的范圍應當涵蓋專業的個人投資者。
四、金融消費者的類型化保護
在對金融消費概念進行分析和粗略劃定其范圍后時,我們不難看出,金融消費者作為一類交易弱勢群體,其范圍非常廣泛,幾乎涉及金融行業的絕大多數領域,內容的豐富性,尤其是傳統金融業務與投資類業務的較大差別使得同等保護標準不能夠適用于金融消費者。因此,金融消費者分類保護成為現實的選擇。
(一)金融消費者同等保護的不適用
在強化弱者保護的理念下,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大體劃定了金融消費者的范圍,雖然排除了機構投資者以及復雜投資產品領域的參與者,但其仍然不僅涵蓋了儲蓄存匯款業務、貸款業務、信用卡業務等傳統金融業務,還包括了證券投資業務、投資類保險業務、金融理財業務等投資類業務。完全可以說,金融消費者是一個范圍廣泛、內容豐富的法律群體。在為金融消費者劃定界線的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營利性使得投資畢竟不同于服務于民眾日常生活的傳統金融業務,即使為了保護的需要,我們將個人投資者納入金融消費者,這種質的差別依然存在。與此同時,具體到投資領域,我們雖然將全部個人投資者都納入了金融消費者之內,但法律對專業的個人投資者所提供的保護必然要不同于普通個人投資者。因此,我們需要根據金融消費者的特點,對其提供不同等的分類保護措施。
1.傳統金融消費者與投資類金融消費者的區別保護。傳統金融消費者即在我們所指的傳統金融領域從事金融活動的個人;而投資者類金融消費者,顧名思義,是指排除復雜投資領域外的其他投資領域個人投資者。我們之所以將傳統金融消費者與投資類金融消費者區別保護,根本原因就在于投資的營利性與日常生活消費質的差別。投資類金融業務在享受金融機構依據交易對等原則提供的金融服務同時,其自身投入的資產又同時在實現營利,尤其是融資融券業務出現后,這種營利和服務的混合明顯不同于傳統金融消費者以支付確定對價享受金融服務的消費方式。
2.在投資領域,普通個人投資者與專業個人投資者的區別保護。在投資業務領域,金融業務開展的效率性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標之一,這和商法的效率價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投資交易雙方的條件能夠滿足加快流轉的要求時,盡量促進效率優先實現也是商事法律的必然選擇。根據投資者的“專業”與否,法律在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履行上,在具體交易規則的操作上,在交易結果的承擔上的規定必然有所不同。針對專業的個人投資者,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時完全無需像對待普通投資者那樣,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反而應當給予其更多的自由選擇權,在保證交易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盡量迅速地達成交易。將專業個人投資者歸人金融消費者,不代表要對其提供與普通個人投資者相同等的保護措施。
(二)傳統金融消費者保護
傳統金融消費者參與的主要是那些與民眾日常生活關系密切,服務于日常需要的基礎服務類金融活動。無論從事儲蓄存匯款業務、車輛房屋貸款業務、信用卡業務,還是防范風險的保險業務,金融消費者都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追求生活需求的滿足。這些業務的基本服務特性也就決定了傳統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的側重點,即各項保護措施都重在強調基本交易規則的規范和完善。這些基本交易規則公平與否,金融消費者獲知交易規則程度的高低是關注的重中之重,其中金融消費者的獲知程度因為直指基礎交易規則,要求比投資類金融消費要高。具體而言,傳統金融消費者保護關注的重點在于對格式條款的規制,對強制交易的限制,對金融消費者獲知交易規則程度的嚴格要求。
2 我國目前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不平等使得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領域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來實現實質公平,但我國法律體系在這方面存在著缺陷,從而面臨法律適用的困境。
2.1 對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
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是知情權。對于傳統消費者來說,金融消費者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主要是由于信息服務的不對稱性。在第三方支付網絡中,消費者只可通過網頁查詢商品的基本信息,這將受到經營者故意夸大產品功效和性能的影響;另外消費者無法得知支付平臺的安全性等級,只能依靠個人經驗辨別來規避風險,所以第三方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將難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2.2 對消費者資金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
消費者資金安全保障主要體現在:1、沉淀資金安全問題。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交易時,買方會先將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賬戶,由第三方保管,中間必然存在時間差,由此便出現了沉淀資金問題,在我國稱之為備付金制度。2、未授權支付安全問題。現在我國目前互聯網安全技術還有很多漏洞,消費者的個人支付賬戶信息在互聯網中很容易被竊取,并且黑客直接進入到支付系統劃轉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我國目前法律對未經授權劃撥資金的法律責任并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作為格式合同支付服務協議一般都會將此項內容約定為免責條款,以排除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未經過授權劃撥資金中的法律責任,該項法律的缺失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救濟。
2.3 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不完善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其個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消費者在注冊第三方支付平臺帳號時通常會被要求填寫基本信息,這很容易被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所掌握,但信息本身具有商業價值,這就導致信息隨時被泄露的可能,因此金融消費者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隱私權很容易遭到侵犯。第三方支付雖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支付平臺已積累了龐大的消費者數據信息,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不良企圖,可能會利用這些信息謀取利益,對消費者造成影響。
3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對策
3.1 加快建立網絡第三方支付的立法
法律制度體系始終是和諧穩定市場秩序的有力保障,只有遵循法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因此,目前針對第三方支付,相關法律部門急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消費者資金流向的安全和支付過程中的知情權。在知情權保護上,相關法律應直接正面規定經營者的對銷售信息告知義務,并列舉經營者必須告知的信息清單,以保障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在隱私保護問題上,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綜合立法,在短期內可以在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行加以修繕過渡。
3.2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制度
完善備付金制度我們應該明確沉淀資金與孳息的法律屬性,但美國卻是將備付金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負債并非資產,而我國的理論與實踐普遍也這么認為,備付金應該歸屬于支付服務使用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首先,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因為我們目前要求對備付金的利息收人是按季度提取風險準備金的10%,這個比例很明顯偏低,況且備付金的利息原本就很少,根本不足以抵御風險。其次,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保障消費者的支付服務利益。除此之外,我們其實還可以利用客戶沉淀資金的利息來強制他們購買一份存款延伸保險,而最高保額可以參照存款保險限額來設定。
3.3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機構未授權支付的責任制度
首先,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寫作意義。
近年來,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在國家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支持下,農民收入連續幾年獲得穩定增長,農村的消費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與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當前,農村是擴大內需的突破口,經濟增長的潛力在農村,而農村資金短缺,農民貸款難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礙了農村市場的發展。這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是相違背的。
本課題通過分析農村消費信貸的現狀,發現其中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策略,可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提供政策建議和理論依據,使我國農村需求潛力得到進一步的開發,農民生活質量得到提高,農村金融市場實現繁榮。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寫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獻綜述法。在前人的基礎上,全面分析農村消費信貸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相應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當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狀況為切入點,定性的研究阻礙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從調研農村消費市場和消費信貸情況入手,深入分析新時期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狀況,針對制約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因素和農村消費需求和消費信貸需求的特點,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進而提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策略。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論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分析農村消費市場的需求狀況,指出目前農村消費市場缺少足夠的信貸支持,從側面說明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通過分析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現狀,提出目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還存在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服務機構信貸資金投放不足、農村信貸產品創新落后于經濟的變化發展以及農村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第三部分針對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同時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不斷加強信貸風險管理,開拓創新,推出多樣化的信貸產品;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改善農村金融的外部環境等若干對策。
畢業論文(設計)開題報告
姓名邊瑤班級金融07(9)班系部金融系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諸暨市信用卡使用情況調查報告
一、選題理由:
近年來信用卡的使用在我國越來越普遍,但其用卡環境仍存在一些需要重視和改善的問題,這些問題已制約到信用卡的使用。據業內人士不完全估計,現在整個銀行業所發行的信用卡中,大約只有20%是“活”的,其余80%是“睡眠卡”。另據了解,截至2007年底,中國銀行卡發行總量7.62億,總交易金額35萬億元,但消費交易僅4億元,只占全部消費額不到5%的份額,其余95%都是現金存取和轉賬,信用卡的使用率并不高。如今,各種各樣的信用卡已進入尋常百姓家,店口鎮也不例外,持卡消費已日漸成為平常之舉,但是據我了解,信用卡業務在店口鎮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雖然各銀行利用免首年年費、降低發卡門檻等各種手段極力促銷信用卡,可是人們的用卡積極性并不高。制約和阻礙使用率的因素成為了店口人們關注的焦點,究竟目前我國信用卡使用情況如何,信用卡的安全問題怎樣解決,這都使信用卡問題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二、擬實現的目標:
本文采用問卷調查的形式,以一個鎮為范圍進行調查,以了解諸暨地區目前信用卡的使用情況,影響信用卡使用率的因素以及信用卡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從不同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三、綜述﹛與本論文(設計)相關的已有研究(設計)成果的綜述﹜:
近幾年,信用卡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許多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其中彭千在《銀行信用卡業務使用率偏低》(2004)一書中提到銀行對于信用卡現在的發展眼光應放在針對不同的客戶發行帶有不同增值功能的信用卡上,找尋優質客戶,提供他們所需的服務,在增加信用卡發行量的同時增加信用卡的使用率以減少“睡眠卡”。虞月君在《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模式研究》(2004)一書中提到對于銀行方面可以多開展一些刷卡獎勵的活動或是增加特約商戶數量以刺激消費者消費;還可以添加增值服務,讓有此需要的消費者在出示卡時即可消費享用。這些都可以提高卡的使用率。李芳在如何防范信用卡被“盜刷”[n](2007)一書中提到信用卡如果被非法提現或盜用,銀行不承擔責任,這樣將很難保證持卡人的資金安全。所以一方面,應該加強信用卡的立法建設,改善用卡環境,另一方面持卡人可以采取下面的一些措施,以防范信用卡被盜刷以及相關的損失。萬曉東,何春雷在我國信用卡用卡環境尚須改善[n]2007,提到(1)利用免息期。先消費后還款,就相當于銀行為你提供了一筆無須手續的短期信用貸款,只要在到期還款日前全額償清當期對賬單上的本期應繳款,即可享受免息待遇。(2)利用循環信用,通過適當的負債來換取資金的周轉,以降低理財成本。(3)巧用免息分期購物。
四、論文(設計)主體框架與進度安排:
論文主體框架:
一、諸暨市信用卡使用問題的提出
二、諸暨市信用卡使用情況現狀調查
(一)、諸暨市信用卡持有量情況調查
(1)信用卡的持有年齡
(2)信用卡的持有張數
(3)不同銀行的持有量
(二)、信用卡使用情況調查
(1)信用卡的增長情況
(2)信用卡的使用頻率情況
(3)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情況
(三)、持卡人安全防范調查
(1)、信用卡的滿意度
(2)、信用卡設密碼調查
(3)、客戶和銀行所面臨的安全問題
三、諸暨市信用卡使用情況因素分析
(一)、信用卡持有量情況因素分析
(二)、信用卡使用情況因素分析
(三)、持卡人安全防范因素分析
四、諸暨市信用卡發展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拓寬信用卡的持有量
(二)提高信用卡的使用率
(三)防范信用卡的安全
進度安排:
2008年11月,完成開題報告,并交指導老師修改。
2008年12月~2009年1月,資料收集。
20009年1月,問卷調查的設計。
2009年1月中旬,分發調查問卷。
2009年2~3月,完成論文初稿交于指導老師修改。
2009年4~5月,完成論文。
五、指導教師意見:
簽章:
年月日
六、教研室意見:
簽章:
年月日
浙江金融職業學院
2008屆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書
姓名馮婷專業金融管理與實務指導教師朱維魏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諸暨市店口鎮信用卡使用情況調查報告
主要研究內容目前我國信用卡持有率和使用情況,影響和制約使用率的因素以及信用卡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
研究方法規范分析、比較分析、調查分析
主要任務及目標本文采用問卷調查的形式,以一個鎮為范圍進行調查,以了解諸暨地區目前信用卡的使用情況,影響信用卡使用率的因素以及信用卡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從不同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主要參考文獻[1]彭千.銀行信用卡業務使用率偏低[n].上海:國際金融報.2006.8.28
[2]虞月君.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3]李芳芳.如何防范信用卡被“盜刷”[n].廣州:新快報.2007.(3)
[4]萬曉東,何春雷.我國信用卡用卡環境尚須改善[n].北京:中國消費者報.2006.4.28
[5]趙挺.對國內信用卡產業未來發展趨勢的思考[j].河南: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1)
進度安排2007年11月,完成開題報告,并交指導老師修改。
2007年12月~2007年1月,資料收集。
20008年1月,問卷調查的設計。
2008年1月中旬,分發調查問卷。
2008年2~3月,完成論文初稿交于指導老師修改。
2008年4~5月,完成論文。
一、金融消費者的涵義
我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部門對于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的界定沒有統一規定。日本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可以這樣理解,金融消費者是自然人,他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行為實質上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不健全使消費者保護缺乏依據
現行的金融立法多側重金融機構的安全與效益,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少于規定。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目前僅有的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然而這兩部法律中并沒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概念,更沒有如信息披露、權利救濟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二)“混業商品”的保護缺位
隨著金融業產品不斷創新,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推出了兼具多重特質的“混業商品”,混業商品的獨特優勢使其成為金融消費者熱衷購買的商品。①然而我國的機構監管模式下,各機構往往按照各自所屬監管部門的要求來銷售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從而“混業商品”與相對于單一功能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之間就出現了保護缺位,以至于真正出現糾紛時,如何解決成為難題。
(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損害消費者權益
相較于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在產品性質、價格以及質量等方面存在信息劣勢。一些金融機構避重就輕,少披露或不披露對金融商品銷售不利的信息。如在一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時,不披露或介紹時對產品風險一筆帶過,一味鼓吹其收益,誤導消費者做出不當的購買決定。②
(四)金融消費者金融專業知識缺乏
隨著金融商品和服務逐步由儲蓄、保險、股票向投資、理財、信托轉移,金融消費者面臨著更高的專業壁壘,對金融知能的要求更高,不僅需要具備金融常識,了解金融法律法規,還需要學習使用金融工具,熟悉金融市場運作。然而,目前我國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的金融消費者普遍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尤其是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消費者人群。這些消費者僅憑有限的了解做出購買金融產品的決定,往往出現利益受損的后果。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
在現行金融立法中,明確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增加金融消費者的民事權利,金融機構誠信、保密義務以及金融機構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在基本法律中規定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原則、含義、范圍等內容,在一般法律中,對程序性問題和基本制度問題作出詳細規定。未來制定專門性法律法規,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更深入、更廣泛地統一保護金融消費者。增加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另外,建議針對近期在金融領域迅猛發展的互聯網金融中出現金融創新業務,盡快修訂現有法規或制定專門法規,以滿足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創新要求。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間協調機制
分業監管體制下,“一行三會”設立了各自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但機構間職責分工不清楚,聯系較為薄弱,亟待建立各保護機構之間協調機制。③建議通過國務院立法形式規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施細則,確立該機制的國務院領導地位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牽頭”作用,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列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目標之一。
(三)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
應學習西方國家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強調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說明義務、金融風險的揭示義務、和對涉及消費者重要權利事項的告知義務。制定各領域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標準,包括真實、準確、完整性標準、易于理解性標準、時間性標準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力度,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并加強執法力度,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四)加強消費者金融教育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及各派出機構總體協調、協會全程協助、服務機構直接負責”的三位一體機制,為消費者提供公正的,系統的,實用的金融知識教育和咨詢服務。④充分利用電視、網絡、手機短信平臺等多媒體渠道,引導消費者識別金融產品設計、銷售各環節的金融風險。針對規模龐大的網民,可以通過開設并維護金融教育網站,為網民提供開放式的圖文并茂的免費金融教育活動。
作者:馬越 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林玲.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D].上海社會科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14.5.
(一)營銷費用投入大,收效不顯著。以外匯理財產品為例:國內主要商業銀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匯理財產品后,一些外資銀行如渣打銀行、匯豐銀行、荷銀也相繼加入了這一市場爭奪拼殺,各家銀行都使出渾身解數,爭奪投資者。本土商業銀行斥巨資投入投資理財服務業務,欲于外資銀行試比高。但其行為令人費解,仿佛誰投入越大,誰就是最大的贏家。經過調查,上海、北京、廣州、鄭州、重慶的消費者對于各銀行外匯理財產品的認知狀況普遍反映較差。他們被國內種類繁多的理財產品弄得眼花繚亂,不知所措,面對眾多“看起來差不多的”的產品,變的更加無所適從,邊際消費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識薄弱,整合力不強。不可否認,我國當前的金融產品,例如上述所說的外匯理財產品,擁有很多“牌子”,金融機構看上去忙個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維護,但重視程度依然不夠,沒有進行全面系統的品牌規劃,絕大多數做的只是品牌的一個方面、一個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廣告,或包裝,或渠道,每個企業都強調自以為重要的環節,但很少有企業把品牌的各個方面都做到位。幾年下來,其品牌資產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積累和加強。我國金融企業關于品牌的整合意識還比較薄弱,品牌的努力還停留在某個方面。
(三)產品營銷論文缺乏策略,隨意性大。對于營銷決策,本土金融機構還是更多地傾向于拍腦袋做決定,營銷人員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營銷策略缺乏長期性、穩定性,從而最終影響了其業務的發展。
(四)營銷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國本土金融機構的產品營銷論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導致金融產品營銷論文的專業程度和效率較低。特別是信息的傳遞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達過程中出現了人為拖延,導致高層與執行層步調上的不一致,影響執行層在面臨突發事件中的變通速度。
二、產品營銷論文按照“駱駝與兔子”理論提出幾點建議
“駱駝與兔子”理論是由我國營銷學專家路長全教授提出的。他認為,剛進入國內的外資金融機構,資金實力雄厚,因為自身規模效應的需要,在產品營銷論文中一般講求戰略管理,對體系、流程、規模、溝通要求高。在金融產品營銷論文中他們做得起大投入、大產出,所以可以稱之為駱駝,骨架大,有足夠的資本,在市場上可以靠一定時期的虧損來獲取未來更大的回報;而我國本土金融機構普遍較小,絕大多數在未來10年內都很難達到他們的規模,與他們相比是弱者,可以稱之為兔子,其最大的特點應該是要有速度,所以我國本土金融機構要談效率,談速度,談利潤,談策略。在缺乏大量金融資本支持的情況下,想用金錢和時間來堆積業績是絕對不行的。反思現狀,弱者與強者怎樣談競爭?按照“駱駝與兔子”產品營銷論文理論所闡述的觀點,惟有找一支營銷支點,在渠道上,在速度與策略上,在品牌的建立與促銷上與之抗爭。
(一)建立自己的品牌,找到營銷的靶心。國際著名營銷大師菲力普?科特勒曾經說過:營銷的藝術就是建立品牌的藝術。因為對于一個致力于建設長青基業的企業來說,她所塑造的品牌將是她在多年后賴以生存的法寶。從全球范圍內來看,今天最著名的金融企業,不論是匯豐,還是花旗,其最寶貴的財產不是企業雄厚的資金,不是豐富的管理經驗,甚至不是技術能力,而是品牌。原因何在?因為成功的品牌能使產品增值,成功的品牌能獲得更大的利潤,成功的品牌是市場的通行證。更為重要的是,成功的品牌是消費者的朋友,值得消費者信賴,因為沒有人會拒絕朋友的誠意推薦,而去選擇陌生的產品。
(二)堅持品牌形象和品牌核心價值的統一。縱觀全球,堅持全面完整的品牌塑造,是一些國際品牌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門,這已成為許多國際一流品牌的共識。例如美國花旗銀行宣揚的是其“開創優越理財典范,財富增值更為可觀;彰顯尊貴,專業周到的貼身銀行服務”,匯豐銀行提倡的是“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專家性質。盡管花旗、匯豐的廣告中,人物、廣告語、情節都會經常變化,但在品牌營銷的各個方面,卻始終承載著他們“銀行專家,卓越理財”的品牌個性、精神內涵與價值觀。
(三)堅持品牌形象的全面塑造。品牌是所有因素的總和,是一個整合的概念。所以僅產品好、包裝好,或僅廣告好、概念好,都不夠。品牌應該是有關消費者認知產品經驗的總和:從產品性能、品質、包裝、價格到銷售環境,從產品陳列、售點廣告、賣場氣氛到銷售說辭、服務態度、員工行為、商務禮儀,從企業聲望、媒介輿論、大眾口碑到廣告氣質、設計風格,這些點點滴滴的細節都會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理解。在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的今天,消費者有太多的選擇。企業要成功得更快更久,就必須像所有成功的國際品牌一樣重視品牌的全面建設,在每一個細節上都竭盡全力。
(四)剔除主觀因素,用市場分析說話。國際大公司習慣進行大規模的市場調研,依據產品的成長性,將市場縱向劃分為產品的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建立監控體系,分別為不同時期的產品制定不同的營銷策略,不斷觀察各個時期的銷售量、市場份額、損失,以及客戶滿意程度,及時觀察發現產品營銷論文過程中的錯誤,從而進行正確的市場選擇和定位。處于導入期的金融投資產品剛投放市場,由于逆選擇等其他原因,金融投資產品設計還未定型,產品處于試銷階段,風險大、成本高,基本無利潤。并且金融機構難以在短期內建立高效率的分銷模型和最理想的營銷渠道,這時可以選擇高價格高促銷的雙高營銷策略,加強產品的包裝,制作出來能夠體現和說明投資理財產品特征的一系列具有視覺沖擊力,意念性的說明書、圖片、標志、廣告等,使金融產品新穎具有特色,滿足客戶求新心理強的特點,“先聲奪人”,迅速占領市場。產品經過導入期的試銷進入成長期后,大多為客戶所了解和接受,形成了比較廣泛的市場需求,同時銷售已經取得了比較成功的經驗,利潤迅速增長。但由于金融投資產品易于仿效,會出現“搭便車”的情況,將有大量的相關產品進入,市場同業競爭激烈。這時經過市場調研后,要積極創建新的解決方案,開拓新渠道、拓展新市場、建立新網點;加強促銷,建立和運用蘊藏著潛在價值的客戶機制,在適當的時機調整價格,找到很有發展潛力的客戶,增加客戶對本產品的信任感和忠誠度。同時,要適時地將客戶進行歸納,知道哪些是最有利可圖的客戶,哪些是最無利可圖的客戶。通過這樣的比較,降低企業不必要的成本和努力,從而達到利潤最大化。進入成熟期后,金融產品和銷售量基本已達到飽和狀態,銷售量增幅趨緩,利潤開始穩中有降。此時就應重新研究市場策略,在穩定老客戶的同時,積極尋求新客戶;要重新為產品定位,延長其產品的生命周期,以最有利的市場來贏得盡可能多的利潤,從而增加眼前利潤。新晨
(五)塑立優秀的企業精神,加強營銷人才的培養。“偉大的產品產生于營銷部門”,科特勒的這個觀點充分說明了產品營銷論文要以人為本,花最高的努力,去培養和尋找最合適的營銷人員。領導要以身作則,不可朝令夕改;營銷人員要熟悉崗內工作,理解和掌握工作要點,積極努力地去發現和解決問題,不論是企業廣告還是與企業目標相關的贊助活動,拿出自己的熱情,反復宣傳產品理念,成為金融產品的徹底傳播者。
[關鍵詞]奧運經濟奧運金融金融服務
目前,奧運經濟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中一種獨特的現象,人們從聚合效應、裂變效應、輻射效應等方面表述了奧運經濟的積極作用,但毫無疑問的是,奧運經濟必須與金融發展相互依托。如果沒有相應的金融支持,奧運經濟效應則難以充分發揮。其實,從2001年7月北京取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的那一天起,中國的金融業就已經開始積極參與奧運,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那么,奧運經濟與奧運金融有著怎樣的聯系?金融業又應如何選擇支持奧運經濟的切入點?為此,本文特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一、奧運經濟給奧運金融發展提供了機遇
在奧運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金融業憑借自身業務屬性的優勢,率先搭上了奧運經濟的快車。眾所周知,舉辦一屆奧運會是要大動土木的,除了奧運賽事所需的場館和基礎設施建設外,還包括奧運村、媒體村、會議中心,以及殘奧會場館的的建設等等。如此龐大的工程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強力支持,還需要一條暢通無阻的資金鏈條作為保證其順利實施的基礎條件。但是如此龐大的資金需求僅靠政府支持是遠遠不夠的。這就為金融機構提供了一個分享奧運盛宴的機會。2003年4月,中行與北京市政府簽署了《金融合作協議》,根據《金融合作協議》,中行承諾在2008年之前,將提供1000億元人民幣用于北京市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所需的融資服務。可以說,北京奧運會給中國金融業帶來巨大的商機。
二、奧運金融發展的突破口
1.金融支付產業
如果將門票刷卡比作奧運催生的偌大金融支付市場的入口,那么與其相比與奧運相關的旅游、餐飲、酒店、消費等領域才是銀行卡刷卡消費的重頭戲。特別是在中國,刷卡消費所占比例還遠遠沒達到預期水平,無論是簽約商戶數量、POS受理環境還是刷卡消費習慣都還未達標。不過毫無疑問的是,奧運倒計時的鐘聲將對金融支付產業起到催化劑的作用.金融支付將進入井噴式發展階段。
2.銀行管理業務
我國銀行業能否為參與奧運盛事的各界來賓提供全方位、立體化、高質量和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務,直接與網絡、技術、資金和人員保障能力有關。當然信息技術是金融服務系統的基本支撐。中國銀行正發揮奧運會合作伙伴的優勢,在奧運村等奧運區域內設立營業網點,有計劃、有步驟地完善奧運場館周邊網點布局,與VISA國際組織共同合作,在奧運現場安裝ATM和POS機,攜手拓展奧運會相關城市商戶受理網絡。從目前已經開展的奧運相關市場開發和運營看,中行總的回報和收益比較理想。從直接收益看,圍繞北京奧運會籌備開展的各種資金管理業務,代售北京奧運會門票、代銷奧運特許商品和開設非居民臨時法人賬戶等業務.已成為中行業務收入新增長點。從間接收益看,北京奧運會在提高中行金融服務水平、提升產品創新能力、拓展客戶關系,以及建立品牌差異化優勢等方面作用日益凸現。
3.自助服務市場
在銀行的運營、管理和服務全面國際化的大背景下金融服務將不斷前移,企業也會更加關注自動化和渠道集成。奧運金融自助服務工程無疑會促進金融行業與產業鏈各方的聯合,全面推進金融業技術的應用.將使我國金融行業系統進入一個全新時代。
全球領先的金融自助服務解決方案供應商NCR公司宣布,快捷、便利安全的金融自助服務將成為中國成功承辦重大賽事和國際活動的必備條件,而日益頻繁的大型活動也將為金融自助服務市場營造無限的拓展空間和難得的發展機遇。目前單一的存取款功能的ATM機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服務需求,通過一流的技術和軟件實現集存取款、購票、充值、交費等全新功能的ATM將成為市場新寵,在為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協助銀行獲取更多利潤。
4.風險管理業務
籌辦奧運周期長、規模大、影響遠。最大限度地防范風險、減少損失確保安全,是舉辦一屆有特色、高水平奧運會的重要基礎。作為保險合作伙伴,人保財險將為北京2008年奧運會和殘奧會,為北京奧組委、中國奧委會,以及中國體育代表團提供充足的保險保障服務與資金支持。在最近的幾十年里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受到各屆奧運會組織者的高度重視。這次人保財險加入北京奧運會合作伙伴行列為雙方的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人保財險將通過贊助奧運.進一步拓展發展空間,加速企業的發展。
三、奧運金融發展規劃的制定
1.構建健全的現代金融體系
結合北京特色,為舉辦奧運提供全方位的資金支持與服務。第一,針對混業經營的趨勢,可考慮成立北京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商業銀行、北京證券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業,為客戶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第二,加快開放實現金融機構的國際化。要有步驟地吸引具有先進管理經驗、運行機制的各類外資金融機構在北京開業或參股首都金融產業,提高服務奧運的能力;第三,構建完善發達的金融市場。要著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推動奧運融資創新。
2.加強與改進金融監管,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與環境
建立完備的金融監管體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一是各分業監管機構繼續加強協調合作,建立金融企業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將金融機構置于市場約束與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二是應加強首都金融業的風險防范和控制系統,完善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和完善早期的風險預警系統;三是要整頓首都金融秩序,打擊金融犯罪,提高首都金融業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