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制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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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論文

篇(1)

二、期貨市場風險之微觀治理

(一)有效規制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

期貨經紀公司的管理工作的一項核心任務就是控制風險,而有效規制風險也是期貨市場的關鍵環節。具體而言,期貨經紀公司可從下列幾個方面加強自身風險管理:首先,增強對職業經紀人的的風險教育與管理,對其進行業務培訓,使經紀人的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提升;構建內部經紀人管理制度,呼吁立法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并對經紀人進行登記和發放證照。通過這些措施到達規范經紀人行為的目的。其次,構建對客戶資信進行審查的制度,了解客戶的具體情況,如資金來源、投資意向、財務狀況、歷史信用記錄,并完善開戶制度。同時要建立客戶輔導期制度,告知其期貨交易的風險,讓其對期貨市場有充分的了解。再次,為有效控制交易風險,應認真執行保證金制度,要求客戶交易的保證金高于交易所的規定,并實行每日結算制。依據交易情況計算盈虧和收取保證金,保證每日無負債。

(二)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提高其抵抗風險的能力

1.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

作為期貨市場的直接參與者,投資者應對期貨市場的風險有足夠的認識。作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一種新興事物,大眾對其了解并不全面和深刻,而期貨經紀人在發展客戶過程中,又往往片面宣傳期貨的優點,造成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較為單薄。期貨經紀公司應加大宣傳,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揭示聲明書》,告知其期貨的風險,讓客戶在對風險有足夠認識的前提下參與交易。正如上文所述,可以建立客戶輔導期制度。

篇(2)

關鍵詞:城市公交;政府規制;競爭

2004年,我國提出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對城市公交事業進行民營化改革,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公交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允許不同產業形式的公交企業進入公交客運市場,打破國有公交企業壟斷經營,形成多家公交企業競爭格局。在不斷探索和推進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普遍服務不足、線路經營權私下倒賣、服務質量差、安全事故多等。世界范圍內的民營化實踐表明,民營化大潮席卷過后必然是政府規制的跟進,城市公交事業的民營化改革需要政府規制,本文從四個方面探討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政策思路:

一、法律制度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準則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任何社會經濟活動都應納入法治的軌道,城市公交事業也不例外,這就要求城市公交事業的政府規制要以立法為先導,按法定程序進行改革,以法律制度為規制依據。公交事業發達國家在進行政府規制改革之前,制定并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以此為綱領指導政府規制改革的實踐。不言而喻,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我國對公共交通研究不深,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已經跟不上城市公交事業發展的步伐。現行的規制依據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一些政策和辦法,如《關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規定》、《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以及地方城市政府出臺的一些管理條例,如大連、濟南、武漢等城市制定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這些規定、辦法和條例對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進城市公交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些法律層級低、法律效用較差,因而在執行中打了不少折扣,對城市公交行業的約束力不一,既缺乏統一權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也缺乏本行業的專門法律。

根據公交事業發達國家在政府規制法律制度方面可資借鑒的經驗,我國應建立城市公交政府規制體制的法律框架,作為政府規制體制改革的準則。當前,應盡快出臺一部具有權威性、全國性的《城市公共交通法》,為城市公交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法》應對公共交通各方面的具體管理作出較為全面的法律規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質、規劃、設施建設、線路經營、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然而我國地域遼闊,各城市之間的差異大,需要以《城市公共交通法》為指導,因地制宜,制定一部適合本地區特點的、具體的、操作性強的《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二、政企分離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關鍵

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之前,其政府規制體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政企合一,政府既是規制政策的制定者與監督執行者,又是具體業務的實際經營者。這種高度政企合一的政府規制體制,其主要弊端是國有公交企業壟斷經營,沒有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權,缺乏提高生產效率和服務質量的動力,因而也就缺乏競爭活力。因此,實行政企分離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體制改革的關鍵。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重構政企關系,政企分開,即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公交企業所有者職能和公交企業經營者職能分離。

面對走向民營化的城市公交事業,政府將不再直接干預公交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組建一個獨立、公正的規制機構(如城市公共交通監管委員會)來規制和監督公交企業的市場行為。城市公共交通監管委員會的職能定位為合理授權、完善規制、適當監管,即制定具體的行業規制規章、頒發公交企業經營許可證、對城市公交進入和退出市場進行規制、制定并監督執行價格規制政策、制定公交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規定公交企業的普遍服務、確定公交補貼方式和額度等。

政企分離后,公交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依托、以多元化經營為扶持、以股份制經營為運作機制的全新型公交企業經營模式。利用公共交通優先的發展契機,向國內外開放城市公交市場,積極引進外部資金,運用控股、參股的方式,組建多家股份制公交企業在同一個層面上展開競爭。公交企業可以資產為紐帶,建立緊密型的集團式經營企業,發展廣告、房地產、旅游、商貿、物業管理、汽車維修與配件供應等相關領域的產業,突破城市的地域限制,與其他上市公交企業聯合經營,進入其他城市的公交客運市場。

三、有效競爭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目標導向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顯著的特征。“競爭出質量,競爭出效率,競爭機制的引入與完善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根本之道”[1]。城市公交事業的自然壟斷性意味著其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但是由一家或極少數幾家公交企業經營又會扼殺競爭活力。因此,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便構成政府制定城市公交事業規制政策的兩難選擇。從世界范圍看,任何一個城市公交市場均是適度開放和適度競爭的市場。對此,以實現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競爭作為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的目標導向,對城市公交規制并舉。其一,適度的城市公交市場準入機制。城市公交行業并非自然壟斷行業,由眾多的私營公交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可以降低價格,減少政府補貼。城市公交市場應在政府的監控下,實行有限度的競爭,適當控制進入者的數量和規模,并逐步推行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對新增的公交客運線路或收回的現有公交客運線路的經營權,以拍賣、公開招標方式,讓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公交企業公平競爭,由提供最低報價的那家公交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規制機構與之簽定特許經營合同,準許其經營城市公交業務。如果公交企業未能履行合同,規制機構可以取消與這家企業簽訂的合同,重新選擇另一家,這打破了公交營運的終身制,把競爭機制注入城市公交行業。

其二,公交企業有序退出的制度安排。在通過特許投標來選擇經營者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公交企業退出經營問題。如果政府對公交企業的退出缺乏一定程度上的規制,可能會使公交服務供給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進而影響城市公交的穩定運營。因此,政府必須要求已獲準入的公交企業負供給責任,從而對它們實施退出規制:首先,選擇退出對象。只要符合退出規制條件的,不論其所有制如何,均應列為退出對象。其次,退出對象補償的問題。根據退出公交市場的經營者所遭受利益損失的程度進行等價補償。最后,引入新的經營者。在妥善處理企業退出公交運營的過程中,應該同時引入新的經營者,讓符合條件的公交企業進入客運市場,以確保公交運營的連續性。

四、激勵性規制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有效手段

激勵性規制是相對于政府單方強制規制而言的一種新型管制方式。在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政府為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通過激發、引導的方法使公交企業自愿按政府意圖進行生產經營[2]。其實質是給予公交企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促使公交企業降低成本、提高質量、改善服務,誘導公交企業逐步接近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思路。為了提高行業效率而給予公交企業的激勵方法是多樣的,主要有:

一是在公交票價規制中引入區域間比較競爭機制。公交票價是公交企業和乘客的利益沖突點,需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規制機構指導下制定市場競爭價格。我國城市公交行業基本上是由區域性壟斷企業經營的,政府規制機構可以運用區域間比較競爭機制控制成本的變化,剔除各種影響成本的外部因素,以運營效率最高的公交企業的成本作為制定價格的依據,促使各區域的公交企業為降低成本而開展間接競爭。

二是建立規范的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政府對公交企業的扶持和財政資助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的職能,體現了政府為社會提供公益性公共產品的責任。我國應確立重點扶持城市公交企業財政補貼政策,建立規范的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對公交企業的運營成本和費用進行年度審計與評價,根據票價收入情況,結合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成績,合理界定和計算政策性虧損基數,切實發揮政府財政補貼在城市公交發展中的作用。

三是提高城市公交服務質量。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對出門乘車的服務質量提出了上檔次、多樣化、便利性等需求,這要求城市公交創新服務模式,推出特色服務、特需服務、精品服務等新產品。公交企業有必要針對不同類型的乘客提供不同的乘車服務。比如,通過車型和票價的差異,開通普線、大站快線、直達線等類型的快速公交線路,相應地將票價上調至2~4元。

篇(3)

關鍵詞:薪酬;公平性;薪酬管理問題;薪酬管理創新

1薪酬概述

薪酬是企業對員工所做貢獻,包括他們實現的績效,付出的努力、學識、技能、創造所付給的相應回報和答謝,在我國薪酬一般包括工資、獎勵和福利三種形式。雇主主要依靠三種公平性[1]:外部公平性、內部公平性、雇員公平性來建立報酬體系。外部公平性指將雇員工資與外部市場中同雇員工作職位相當人士的一般工資水平進行比較后所得的標準;內部公平性指要求雇主在組織內部確定不同工作所應得工資時,應使工資數額體現不同工作的內在價值;雇員公平性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雇員們所得的工資進行對比后的結果,一般實行工資級別的辦法。

2薪酬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薪酬體系的合理性對吸引、激勵人才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企業在薪酬管理上存在著大量的問題。[2]

2.1薪酬設計與管理不符合原則,有很大的隨意性:目前,我國企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薪酬等級未與崗位價值正相關,薪酬結構未體現不同崗位的業務特征,所有崗位的薪酬結構相同,浮動與固定工資比例“一刀切”,未能充分考慮崗位的差異。[3]

2.2盲目地運用薪酬保密制度:薪酬保密制度雖避免了員工之間的相互攀比,減少因分配不均而造成的矛盾,但也助長了員工間的相互猜忌,同時由于員工難以判斷績效與報酬之間的關系,薪酬的激勵效果也會因此受到制約。[4]

2.3溝通不良:現實中企業員工領了一筆獎金,卻不知為何要給他獎金,沒人告訴他哪些工作做得好,哪些工作做得不好,原本是對員工一次最佳的激勵機會,卻因缺乏溝通機制,并沒有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

2.4薪酬制度與企業經營戰略脫鉤或錯位:

從目前國內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看,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離企業戰略還很遠。許多企業仍只是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當成行政后勤類看待,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在公司整體運作體系中缺乏理性深入的定位。

3薪酬管理的創新

3.1薪酬管理理念的創新

(1)將“雙木桶理論”引入人力資源管理[5]:

在“雙木桶理論”中,一只木桶代表自己的企業,部分短板影響了企業整體能力水平,另一只木桶代表標桿企業,我們要學習標桿企業相同位置的擋板來解決自己企業的短板問題,在“雙木桶理論”指引下,企業要將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作為一個有機系統來綜合分析。

(2)對薪酬公平化的新理解:

近年來,“可比性價值”概念的提出,是薪酬內涵深化的表現。用“可比性價值”來解釋公平付薪理論,其意義在于將公平化建立在更寬大的基礎上,引導人們將報酬公平與否的注意力放在對相似職位的工作評價上,使企業的薪酬管理更為靈活現實。

(3)樹立以人為本的薪酬管理理念[6]:

員工的需求是有差異的,對于低工資人群,獎金的作用非常重要,對于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則晉升職務、尊重人格、授予職稱、獎勵創新及工作的自由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從事笨重、危險、環境惡劣的體力勞動的職工來說,搞好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崗位津貼就可能更加有效。

3.2薪酬制度結構的創新

(1)績點薪酬制:

績點薪酬制是根據每位員工職務、管理幅限、特定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其薪點數,根據公司業績確定基本薪酬率,兩者相乘即為每位員工每月的貨幣薪酬。之所以實施績點薪酬制度,是通過報酬機制,鼓勵員工自覺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知識。

(2)寬帶薪酬制度[7]:

寬帶薪酬是指組織內用少數跨度較大的工資范圍來代替原有的數量較多的工資級別跨度范圍,消除工作之間的等級差別,引導員工重視個人技能的提高,利于職位的輪換和企業整體業績的提升。設計時應確定寬帶的數量和寬帶內的薪酬浮動范圍,做好任職資格及工資評比工作。在中國,寬帶薪酬模式比較適合技術型、創新型企業[8]。

(3)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是指企業通過一些政策引導員工在較長的時期內自覺地關心企業利益,而不只是關心一時一事[9]。在企業目前比較盛行的是員工股票選擇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ESO),資本積累項(CapitalAccumulationPrograms),股票增值權(Stockappreciationrights)等。長期計劃的實施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高新技術人才[10]。

總之,薪酬管理是整個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涉及到企業的效益與員工切身利益。大多數國內企業現有的薪酬體系缺乏對優秀人才的有效激勵,束縛了企業員工的合理流動。只有解決上述問題,才能在企業中建立起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遵循市場規則的薪酬分配機制,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余凱成.人力資源管理[M].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p35

[2][美]JoanE.pynes.公共和非盈利性組織中的人力資源管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p56

[3]羅納德.W.瑞布.教育人力資源管理[M].重慶大學出版社,p78

[4]范曉峰.企業薪酬管理存在的誤區及對策.marketmodernization[J].2007年4月p68

[5]楊波.淺談我國企業薪酬問題及對策.科技資訊[J].2007p231

[6]李煒.企業薪酬管理的幾個誤區.科技咨詢導報[J].2007.04p91

[7]鄭強.盤點薪酬管理六大硬傷.人力資源[J].2007.03上p59

篇(4)

關鍵詞:薪酬;公平性;薪酬管理問題;薪酬管理創新

1薪酬概述

薪酬是企業對員工所做貢獻,包括他們實現的績效,付出的努力、學識、技能、創造所付給的相應回報和答謝,在我國薪酬一般包括工資、獎勵和福利三種形式。雇主主要依靠三種公平性[1]:外部公平性、內部公平性、雇員公平性來建立報酬體系。外部公平性指將雇員工資與外部市場中同雇員工作職位相當人士的一般工資水平進行比較后所得的標準;內部公平性指要求雇主在組織內部確定不同工作所應得工資時,應使工資數額體現不同工作的內在價值;雇員公平性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雇員們所得的工資進行對比后的結果,一般實行工資級別的辦法。

2薪酬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薪酬體系的合理性對吸引、激勵人才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企業在薪酬管理上存在著大量的問題。[2]

2.1薪酬設計與管理不符合原則,有很大的隨意性:目前,我國企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薪酬等級未與崗位價值正相關,薪酬結構未體現不同崗位的業務特征,所有崗位的薪酬結構相同,浮動與固定工資比例“一刀切”,未能充分考慮崗位的差異。[3]

2.2盲目地運用薪酬保密制度:薪酬保密制度雖避免了員工之間的相互攀比,減少因分配不均而造成的矛盾,但也助長了員工間的相互猜忌,同時由于員工難以判斷績效與報酬之間的關系,薪酬的激勵效果也會因此受到制約。[4]

2.3溝通不良:現實中企業員工領了一筆獎金,卻不知為何要給他獎金,沒人告訴他哪些工作做得好,哪些工作做得不好,原本是對員工一次最佳的激勵機會,卻因缺乏溝通機制,并沒有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

2.4薪酬制度與企業經營戰略脫鉤或錯位:

從目前國內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看,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離企業戰略還很遠。許多企業仍只是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當成行政后勤類看待,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在公司整體運作體系中缺乏理性深入的定位。

3薪酬管理的創新

3.1薪酬管理理念的創新

(1)將“雙木桶理論”引入人力資源管理[5]:

在“雙木桶理論”中,一只木桶代表自己的企業,部分短板影響了企業整體能力水平,另一只木桶代表標桿企業,我們要學習標桿企業相同位置的擋板來解決自己企業的短板問題,在“雙木桶理論”指引下,企業要將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作為一個有機系統來綜合分析。

(2)對薪酬公平化的新理解:

近年來,“可比性價值”概念的提出,是薪酬內涵深化的表現。用“可比性價值”來解釋公平付薪理論,其意義在于將公平化建立在更寬大的基礎上,引導人們將報酬公平與否的注意力放在對相似職位的工作評價上,使企業的薪酬管理更為靈活現實。

(3)樹立以人為本的薪酬管理理念[6]:

員工的需求是有差異的,對于低工資人群,獎金的作用非常重要,對于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則晉升職務、尊重人格、授予職稱、獎勵創新及工作的自由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從事笨重、危險、環境惡劣的體力勞動的職工來說,搞好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崗位津貼就可能更加有效。

3.2薪酬制度結構的創新

(1)績點薪酬制:

績點薪酬制是根據每位員工職務、管理幅限、特定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其薪點數,根據公司業績確定基本薪酬率,兩者相乘即為每位員工每月的貨幣薪酬。之所以實施績點薪酬制度,是通過報酬機制,鼓勵員工自覺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知識。

(2)寬帶薪酬制度[7]:

寬帶薪酬是指組織內用少數跨度較大的工資范圍來代替原有的數量較多的工資級別跨度范圍,消除工作之間的等級差別,引導員工重視個人技能的提高,利于職位的輪換和企業整體業績的提升。設計時應確定寬帶的數量和寬帶內的薪酬浮動范圍,做好任職資格及工資評比工作。在中國,寬帶薪酬模式比較適合技術型、創新型企業[8]。

(3)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是指企業通過一些政策引導員工在較長的時期內自覺地關心企業利益,而不只是關心一時一事[9]。在企業目前比較盛行的是員工股票選擇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ESO),資本積累項(CapitalAccumulationPrograms),股票增值權(Stockappreciationrights)等。長期計劃的實施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高新技術人才[10]。

總之,薪酬管理是整個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涉及到企業的效益與員工切身利益。大多數國內企業現有的薪酬體系缺乏對優秀人才的有效激勵,束縛了企業員工的合理流動。只有解決上述問題,才能在企業中建立起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遵循市場規則的薪酬分配機制,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余凱成.人力資源管理[M].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p35

[2][美]JoanE.pynes.公共和非盈利性組織中的人力資源管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p56

[3]羅納德.W.瑞布.教育人力資源管理[M].重慶大學出版社,p78

[4]范曉峰.企業薪酬管理存在的誤區及對策.marketmodernization[J].2007年4月p68

[5]楊波.淺談我國企業薪酬問題及對策.科技資訊[J].2007p231

[6]李煒.企業薪酬管理的幾個誤區.科技咨詢導報[J].2007.04p91

[7]鄭強.盤點薪酬管理六大硬傷.人力資源[J].2007.03上p59

篇(5)

一、市場中介組織的興起及概念界定

(一)興起的背景

市場中介組織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有效機制,其自身也必然存在無法克服的缺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市場失靈”。為了填補這種市場作用的盲區,首先人們會想到的就是政府。但是,與市場一樣,政府也同樣存在著失靈問題,二十世紀西方發達國家先后出現的經濟滯脹就是典型的例證。很明顯按照傳統的政府與市場的二元理論是不能解決問題的。而解決問題的關鍵則在于能否在二者之間注入一股新生力量,從而使這股力量在政府與市場的博弈中發揮平衡與制約的作用,而這股力量可以說就是市場中介組織。

歐美各國從20世紀中葉開始向后工業社會的轉型,為了解決所面臨的社會矛盾與問題,也曾經發生了一場影響范圍廣泛的“第三部門”運動,在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之間形成了一種合作互動的機制,即政府逐漸退出了很多傳統的微觀領域,而大量的公共服務則轉為市場中介組織來提供,從而促進了市場中介組織的快速發展,有效地促成了“小政府、大市場”管理格局的出現。

(二)市場中介組織概念的界定

首先我們應將市場中介組織界定在社會中介組織范疇內,掌握社會中介組織這一概念不僅是開展研究的前提,也是法律調整的基礎。然而,自從利維特(Levitt)第一次提出“第三部門”概念后,人們對這一概念界定的爭論就從未間斷過。多種稱謂同時存在: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等。在我國,學者們依據各自不同的標準作了不同的界定,主要有幾種:(1)根據組織的目的或功能進行界定。凡是旨在促進“團體利益”或“公眾利益”的合法組織皆可稱為非政府組織。(2)根據組織的資金來源加以定義。第三部門的資金來源主要不是來自向市場出售的商品或服務,而是來自成員交納的會費和支持者的捐款。(3)“結構—運作”型定義。這種定義的著眼點是組織的基本結構和運作方式,有人認為凡是符合以下5個標準的組織皆可稱為非政府組織,即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志愿性、自治性。也有人認為第三部門組織就是以自愿求公益的組織。(4)非政府的界定。這樣的定義方法強調的是第三部門與政府部門的區別。(5)非市場的界定。這種界定方法強調在第三部門物品的提供不是通過市場的自由交換原則來進行,而是免費提供的。(6)非營利的界定。這種界定認為第三部門組織就是非營利組織。

筆者認為,上述界定標準都是從單一的角度來界定,難免具有片面性,應從多視角去分析和界定,在筆者看來,市場中介組織就是介于政治國家與市場經濟組織之間的非政治組織形態,具有中介性、公益性、自律性的特征。

二、我國市場中介組織在發展中面臨的困境

我國的市場中介組織是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其自身也有其內在的局限性,也會向政府和市場一樣出現失靈的局面,例如在執業環境、執業水平、運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著制約其發展的問題。

(一)獨立性不夠徹底

市場中介組織應該具有徹底的獨立性,能夠客觀、公正、真實地行使職能,它既不應隸屬于某一政府部門,也不應隸屬于某一企業。但現實存在的局面并不是這樣,絕大多數市場中介組織往往淪為政府行政部門的附屬物,自愿不自愿地在承擔著一些本應該由政府自己承擔的管理職能,突顯出的行政化傾向非常嚴重,具體表現為自己的機構設置隸屬于政府行政部門,甚至在組織人事任免上也都是聽從于政府,在平時的事務中更是主要圍繞政府的行政事務來運轉。所有的這些情形都嚴重限制了市場中介組織的獨立性、專業性作用的發揮。與此同時,市場中介組織有時為了能夠謀求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庇護,非常有可能采取某種關聯交易、限制競爭等不正當競爭的手段,短期行為非常嚴重,更多的是考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如何謀求到自身的利益,從而忽略了自身的獨立性,也忽略了自身存在的價值,這些情形都極大地妨礙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

(二)行業自律的機制不健全

借鑒國外市場中介組織的發展經驗來看,成熟的市場中介組織要真正地健康成長,發揮作用主要依賴于自身的行業自律。然而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還不夠完善,市場運行的規則和理念也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同時由于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行政管理規章也不夠完善,因而導致很多市場中介組織內部并沒有建立起自我約束的自律機制。部分市場中介組織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服務意識較差,部分市場中介組織執業活動不嚴肅、不規范,部分市場中介組織把追求利潤最大化作為唯一的目標,這樣就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中介組織得“客觀、公正”的執業準則。

(三)成長性較差

近年來隨著我過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市場中介組織的發展也較為迅速,但與經濟發展的需求相比還是跟不上市場經濟的步伐。具體的表現為數量偏少,執業人員素質不高,沒有形成嚴密的組織體系,發展區域不平衡,總體表現為成長性不強。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法制建設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缺少統一規范市場中介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法制化程度也不高,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統一的立法體系尚未形成,從而導致市場中介組織在管理模式、管理規范、管理政策不統一;二是由于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方面的立法缺失,造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關系處理緊張,中介組織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不講職業道德,從而影響了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三是目前已經存在的相關市場中介組織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導致法律責任的規定還不夠統一,從而不能有效對市場中介組織進行良性制約。

三、規制我國市場中介組織的法律路徑

面對上述所列舉的我國市場中介組織在發展中存在的困境,筆者認為要消除這些困境,讓市場中介組織能夠穩定健康發展,應該充分注重法律在這一環節中的重要作用。

(一)制定市場中介組織需要共同遵守的法律規范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市場中介組織作為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建立和運行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此同時,市場中介組織也需要法律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然而,我國現在關于市場中介組織方面的專門法律少之又少,當前市場中介組織在設立過程中和監管過程中的主要依據是還主要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行政法規。而政策和行政法規相對法律而言更加多變,并且非常容易產生政出多門的現象,政策和行政法規之間也極易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從而使市場中介組織無所適從,產生混亂的局面。我認為當務之急是應當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中介組織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中介組織行為法》,從法律層面上確認市場中介組織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此同時,更應該明確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自身的法律責任,促使他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市場中介組織地位不獨立,長期依附于政府機關的局面,讓其成為真正具有法律保障的的市場中介組織,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規范市場中介組織的行為,從而依法保障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最終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健康有序發展。

(二)突出對行業自律方面立法

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我認為我國的市場中介組織要想健康有序發展就必須走行業自律之路,建立起能起到實效的行業自律組織,來對全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監管,真正形成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為主、政府宏觀管理為輔、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監督的局面。這就要求突出對行業自律方面的立法,應重點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是要根據不同種類的市場中介組織的特點、規律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從而使我國的市場中介組織在日常活動中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形成完整統一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其次是借鑒和吸收國外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市場中介組織的具體情況進行有篩選的引入,從而加速中介組織內部管理體制的完善;最后是注重各種管理制度之間的協調統一,注重它們之間的配套和補充作用,真正建立起行業組織、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多層次的監管格局。

(三)完善準入審查關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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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情況

(一)調查背景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得一國經濟的增長需要自身的開放和參與。這種開放和參與迫使城市公共服務的提供采取更加公開、透明的方式。市場規劃是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劃過程是否開放、透明,與公眾參與程度呈正相關的關系。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政府面臨著體制改革、行政方式創新等一系列新問題。所以,在信息高度發達、公共服務國際化的今天,公眾參與市場規劃有利于公共服務標準的提高,有助于我國行政決策者業務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民生活質量的改善,有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公眾參與是社會分層,多樣化的公共需求,涉及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協調利益群體,它強調公眾(公民)參與市場策劃編輯過程的管理。它起源于美國,加拿大,本來是打算來宣泄公眾的“不滿”情緒,以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社會穩定,然后再上升,征詢公眾的政策,市場策劃,決策,民主管理水平。“大眾”的一般理解,缺乏具體的設計和機制的公眾參與形式的公眾參與是當前研究的一個重大缺陷。

(二)調查對象

西寧市曹家寨農貿市場是以曹家寨村為依托建立起來的一個綜合性農貿市場,村里的耕地從1995年開始被征用,逐漸形成并發展成為城東區八一路上的主要的農貿集散地。自2013年5月,曹家寨市場進行了大規模的整改,對市場布局重新進行了規劃,并于2013年9月間完成改造工程。

(三)調查目的

本項目通過對西寧市曹家寨市場的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調研,剖析我國在市場規劃過程中公眾參與機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與缺陷,從而提出健全我國市場規劃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議。

(四)調查內容

本項目對西寧市曹家寨市場的經營者、部分消費者進行問卷調查,并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實踐得出調查結果。調查主要內容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通過調研,使公眾參與市場規劃的現狀浮出水面,引發民眾及行政決策者的思考。二是通過調研,把獲取的數據進行分析,把公眾參與市場規劃的機制上升到理論層面進行論述。三是通過調研,進行討論如何開展我們的方法公眾參與,以適應城市化中國的市場規劃發展迅速的制定和實施,以實現可持續發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引導市民走向和諧建設社會,保護環境和生態社區的方向,參與市場的規劃做了一些探索。從以上三方面入手,進行調研,并得出調研結果。

(五)調查方式

此次調查的主要方式是:對西寧市曹家寨市場的經營者、部分消費者進行詢問、交談并通過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調研,共發放調查問卷100份,實際收回96份,部分經營者因生意繁忙或文化程度影響未交回問卷。所以,以下報告中的數據系根據收回的有效問卷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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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文

自北京通州畫家村宅基地糾紛案審理以來,由媒體提出的小產權房概念得到社會廣泛認同。檢索中國知網發現,學術界也在大量使用該概念。以“小產權房+篇名”為條件,在期刊、報紙、特色期刊、國內會議、國際會議、碩博論文等數據庫中檢索到文獻2545篇;其他條件不變,擴大至主題檢索,得文獻3140篇;擴大至全文檢索,得文獻19545篇。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大量閱讀小產權房文獻,按照論文理論基礎將其歸為政府規制理論、土地發展權理論、博弈論、制度變遷理論等不同類型;然后分析這些代表性論文的學術觀點及存在問題。

二、基于不同理論視角的小產權房問題研究評析

1.政府規制理論

政府規制理論認為,外部效益和信息不對稱會影響市場機制對資源的配置效率,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不同程度地介入經濟過程,通過實施監管或規制(Regulation)糾正市場缺陷,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基于該理論的文獻普遍認為當前小產權房問題是由政府監管不力導致的,但多數文獻未能深刻認識小產權房問題產生的土地制度根源。

比如,有學者指出,小產權房的大規模出現是由管理體制不順、基層政府管理能力有限、以及政府尋租導致的;非農開發權歸屬不明是造成政府規制失靈的重要原因。有學者立足小產權房市場規制的困境,從法律層面探索小產權房規制制度,主張重新修訂憲法解決規制不力問題。還有學者認為現有小產權房規制政策法律依據不足、未體現農民利益;建議調整規制政策,依據規劃和房屋質量分類制定處置方案。

2.土地發展權理論

土地發展權(Development right)特指變更用途或提高使用強度的權利。該概念出自英國,后在美國得到成功應用。土地發展權理論核心是發展權的轉移與定價。利用土地發展權制度可以“對沖”規劃導致的產權擁有者“暴損”和“暴益”(Windfall-wipeout dilemma)。基于理論的文獻多認為小產權房歸結于發展權歸屬問題。由于我國發展權理論研究滯后,實踐層面更是缺乏與之配套的法律和制度環境,此類研究多止于理論設想。

比如,有學者認為,小產權房大量出現的根本緣由在于農地發展權的缺失,應嚴格界定征地范圍、實行“兩權歸一”來彌補農民發展權的缺失。有學者認為,小產權房開發是農民與地方政府抗爭的結果,政府在產權締約和土地開發過程中應讓利于民,創造一種市場化的制度環境。還有學者大膽設想按照某一比例在農民和政府之間分割發展權,從而徹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3.博弈論

博弈論是現代經濟學標準分析工具之一,主要用于探討公式化的激勵結構,是研究具有競爭性問題的有效手段。博弈論特別關注游戲中的個體預測行為和實際行為,重點探討不同主體的最優策略。基于該理論的小產權房文獻可以清晰展示各主體決策過程,但分析結果及可靠性受成本收益函數界定、博弈模型選擇等因素影響較大。

比如,有學者分析了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條件下地方政府與農民的博弈過程,認為嚴禁小產權房交易會使各方長期經濟利益受損。有學者在分析政府、集體、開發商、購房者多方博弈關系后認為,提高征地補償才是解決小產權房的根本出路。還有學者構建復雜的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挖掘各方博弈動機,認為征地補償水平低、執法成本高等因素導致了小產權房的泛濫,建議通過構建城鄉統一土地市場化解小產權房難題。

4.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制度就是決定人與人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合理的制度安排可減少不確定性,降低經濟社會運行成本。隨著外部條件變化,原制度均衡格局因獲利機會的出現被打破,制度變遷需求因此產生。制度變遷理論可以精彩詮釋小產權房的形成原因,但其脫離地價增值微觀機制,往往使得政策建議趨于空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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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利益規制理論

公共利益規制理論是規制理論的最初理由,在規制理論領域居于正統地位。該理論認為,規制發生的原因是存在著市場失靈,涉及自然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在這些情況下,政府對市場規制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它是一種作實證理論的規范分析(anormativeanalysisasapositivetheory)(理查德·波斯納,1974)。該理論把政府對市場的規制看成政府對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應,它包含著這樣一個理論假設,即市場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會導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規制是源于公共利益出發而制定的規則,目的是防止和控制受規制的企業對價格進行壟斷或者對消費者濫用權力,并假定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眾對市場做出無成本的,有效的計算,使市場規制過程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維斯庫斯(1992)提出自然壟斷的永久性理論和短暫性理論,認為應當動態的對待自然壟斷產業的規制。

但是,公共利益規制理論還存在許多缺陷。1、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規范分析的前提是對潛在社會凈福利的追求,然而卻沒有說明對社會凈福利的追求是怎樣進行的(Viscusi,Vernon,Harring,1995)2、規制并不必然與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的出現或與壟斷市場結構有關(波斯納,1974)。3、斯蒂格勒和福瑞蘭德(1962)的研究表明,規制僅有微小的導致價格下降的效應。

三、規制俘獲理論

該理論認為利益集團在公共政策形成中發揮重要作用,規制的供給是應產業對規制的需求(立法者被產業俘獲),或者隨著時間的推移規制機構逐漸被產業控制(規制者被產業俘獲)。

它是由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們發起的(Stigler,1971;Peltzman,1976;Posner,1979;Becker,1985)。他們認為:政府的基礎性資源是強制權,它能使社會福利在不同人之間進行轉移;規制的參與雙方都是理性的,通過選擇行為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規制的供給與利益集團收入最大化的要求相適應,通過規制,利益集團可增加其收入。斯蒂格勒的經典論文《經濟規制論》首次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規制的產生,將規制看成經濟系統的一個內生變量,由規制的需求和供給聯合決定。

佩爾茲曼(1976)進一步完善了斯蒂格勒的理論,他證明了最優規制價格處于利潤為零時的競爭性價格與產業利潤最大化的壟斷價格之間。立法者、規制者不會將價格定為使產業利潤最大化得以實現的價格。最有可能被規制的產業是那些或具有相對競爭性或具有相對壟斷性的產業。在競爭性產業中生產者將從規制中大量獲益;而在壟斷產業規制中消費者將從規制中獲益。

利益集團規制理論完全超越了公共利益規制理論的公共利益范式,將經濟人假設引入到對政治家的分析中,將規制置于供求分析的框架下,更貼近現實,也具有很強的解釋力。

四、新規制經濟理論

麥克切斯尼(McChesney,1987;1997)在對規制經濟理論進行批判的基礎上構建他的抽租模型,即是新規制經濟理論。他認為,規制機構利用規制手段保持規制企業的壟斷地位的目的在于設立一個租金,以便讓規制企業來奪取這個租金,通過這種方式,規制機構希望從企業那里得到不同形式的回報。由此可見,規制為規制機構創造了尋租的場所,其實質就是創造租金和分享租金的工具。

拉豐、泰若爾以信息不對稱及其框架下的委托——理論作為分析前提,正式將新規制經濟理論融入到主流規制經濟學中,該理論主要有兩點突破,一是引進信息不對稱,建立起規制的委托——分析框架,改變了傳統規制理論只注重需求方,而將供給方作為“黑箱”處理的缺陷。他們認為,對規制收買的正確分析必須考慮信息的不對稱,倘若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受規制企業不可能抽取租金,因而也沒有影響規制的激勵。在拉豐,泰勒爾看來規制經濟學研究的重點不應批判是否存在規制俘獲的威脅,而是如何針對規制俘獲設計一套相應的規制機制,以減少或避免規制機構被規制俘獲的可能。

五、激勵性規制經濟理論

在litterchfld(1983)等經濟學家的努力下,20世紀80年代激勵性規制實踐在英國開始產生,90年代在歐美等西方國家得到廣泛應用。80年代中期開始,Baron和Myerson(1982)將微觀經濟學理論中的新理論,新方法引入規制理論,規制經濟學在委托一一理論,機制設計理論(mechanismdesigntheory)和引入信息經濟學(informationeconomics)等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在Laffont和Tirole(1993,1994)將激勵理論和博弈論應用于激勵規制理論分析后,規制經濟學達到一個新的理論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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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Application guide " ( 2006 ) to explain and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 ) ( 2006, 2008, 2010 ) on the use of 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 ( equity premium or capital premium ), retained earnings to adjust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merger under the same control of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principles of regulatory limitations to some extent, is used to adjust the accounting subjects also lacks unity necessary. Standards also not on the merging party used to adjust the 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should keep balance of legal provisions that restrict, this and " enterprise financial rules ", " company law "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inconsistent. Limitations of the criteria system is likely to lead to the use of or specific practice dispute. Sugges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o be improved in the " interpretation "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Keywords: enterpris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e same control; holding merger;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treatment; criterion limitations

中圖分類號:E232.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引言企業并購的動因和作用是促進企業合并行為發生的根本原因,企業合并方式有著重大差異,合并方式的不同可能導致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存在。財政部在不同時間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原則性規定及其所適用的指導原則也有著根本區別。在“收入費用觀”原則指導下,2001年(2002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原準則”或“舊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在“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明細科目中核算,并以分期方式進行攤銷,攤銷時確認為或沖抵“投資收益”。在“資產負債觀”原則指導下,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先用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進行調整,若為貸方差額直接調增“資本公積(溢價);若為借方差額,用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調整之后,仍不足調減部分,應用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繼續進行調整,直到把借方差額調平為止;但未對留存收益中“法定盈余公積”應保留法定余額作限制性規定。本文從“股權投資差額”的定義和理論依據入手,簡要地比較了新舊準則關于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方法的差異,然后引入本文論述主題并進行分析。

一、股權投資差額的定義及新舊準則對其會計處理方法回顧

㈠原準則的規定

股權投資差額,是指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該差額分為“借方差額”和“貸方差額”。

股權投資差額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某一非上市企業,所投出資產的價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從理論上講,初始投資成本高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可能是由于被投資單位按公允價值計算的所有者權益高于賬面價值或被投資單位有未入賬的商譽。但是這兩種情況所形成的差額往往不可區分,人為地將其確認為商譽或負商譽,均有悖于商譽或負商譽的性質。這種投資差額的存在現實是不可避免的。

原準則本著適當簡化原則和便于會計核算,將股權投資差額全部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在“收入費用觀”原則指導下,為了避免虛增或虛減利潤,采取在一定期限內分期攤銷原則,但在投資的后續計量時增加了攤銷工作量。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借方差額,在未來期間內攤銷時將形成利潤抵減因素(攤銷時,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

事實上,股權投資差額是對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當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應相應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基于此種理由,股權投資差額不適于作為資產或負債予以確認,而應將其直接包含在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之中。股權投資差額就成為初始投資成本調整項目,通過調整,無論是否包含商譽或負商譽,它們的確認已顯得不重要,重要的是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投資時仍然應當反映其初始投資成本,反之,如果將差額單獨作為資產或負債入賬,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投資時反映為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而不是初始投資成本。

通常情況下,股權投資差額在取得股權時按照取得股權時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總額計算確定,并對初始成本進行調整,調整后,新的投資成本應等于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投資時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公式為:初始投資成本+借方差額(-貸方差額)= 投資時發生的全部對價支出。初始計量時應設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兩個明細科目。

㈡關于新準則下企業合并方式及其類別規定的概述

在“資產負債觀”原則指導下,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2006、2008、2010年《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以下均統一簡稱“新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和股權投資差額的確認與調整的會計處理原則性規定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合并方式被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兩種方式。不同方式下企業合并又被分為“控股合并”與“吸收合并”等。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不同控股類別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所產生股權投資差額的會計處理是不相同的。

限于篇幅,不對上述會計處理規定方面的差異進行比較說明,僅引出新準則下的有關規定,并以同一控制下一次交易方式實現的控股合并為例進行論述,且假定合并前參與合并雙方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同,合并成本中所包含的已宣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已作為“應收股利”單獨確認,合并方為進行合并發生的有關費用已按新準則規定進行了相應處理……

二、新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原則簡述

㈠《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相關內容

1.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

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合并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賬面貸方)余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

應按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3.會計政策調整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時確定的資產、負債評估價值調整賬面價值的,母公司應當按照取得子公司經評估確認凈資產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該成本與支付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財務報表,則應當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為基礎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㈡《企業合并準則》關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會計處理原則性規定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因該項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的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和計量;二是合并日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

1.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和計量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合并方應以合并日應享有被合并方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合并日合并財務報表編制注意事項(僅以資產負債表為例)

為表述之便,以下內容在準則講解基礎之上作了適當歸納調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合并方一般應在合并日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反映合并日形成的報告主體的財務狀況、視同該主體一直存在形成的財務狀況。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有關資產、負債應以其賬面價值并入合并財務報表。合并方與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間發生的交易,應作為內部交易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要求進行抵消;對于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應按以下原則,自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⑴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后,合并方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將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記”資本公積”項目,貸記“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

⑵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后,合并方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

①應以合并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貸方余額為限,將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記”資本公積”項目,貸記“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

②因合并方的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未予全額恢復的,合并方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

(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⑸》擬對上述內容進行修訂,目前正在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㈢《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限于篇幅,此處略)

三、新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計量時賬務處理所涉會計科目

㈠“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主要賬務處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合并日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借記本科目,按享有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或借記有關負債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為借方差額的,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借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

㈡“資本公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主要賬務處理: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科目……按支付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科目或借記有關負債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為借方差額的,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借記“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資本公積。

㈢“ 盈余公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本科目應當分別“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公積”進行明細核算。主要賬務處理: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盈余公積。

㈣“利潤分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余額。本科目應當分“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轉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積補虧”和“未分配利潤”等進行明細核算。主要財務處理: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余公積補虧)……年度終了……結轉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本科目年末貸方(或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四、《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對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用途的限制性規定

㈠《企業財務通則》(國務院部門規章)之有關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簡稱“財務通則”或“通則”)的法律效力與“新準則”平級,均屬于部門規章,效力低于《公司法》(法律)。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后用盈余公積彌補……企業可以采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并重組……企業合并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并后凈資本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于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㈡《公司法》(法律)之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其法律效力依次低于《憲法》、《立法法》,但高于同屬于部門規章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準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注:不得折價發行股票)。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注:這里的資本公積金特指“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五、新準則有關規定的局限性及其與公司法可能相抵觸情況分析

對前面引述內容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對比分析后,不難發現,新準則關于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會計處理有關規定的確存在一些局限性問題,這些局限性問題很可能與公司法相抵觸。情況如下:

㈠新準則有關規定存在的局限

1.未對法定盈余公積應保留法定余額出作限制性規定

⑴新準則完整意思表達重述:

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按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或與所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若為貸方差額,應當直接增調“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若為借差額,應先以合并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為限進行調整,仍不足沖減的,再調整留存收益項目下的有關明細(包括“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⑵重述后新準則完整意思表達存在的三個缺限:

①缺限之一:

當合并方“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不足沖減股權投資借方差額,而用留存收益進行斷續調整時,新準則未對后續的調整順序作出明確規定。即,存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孰先孰后的排序問題。

②缺限之二:

公司法和通則均明確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當第①種情況出現時,新準則未對“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應保留法定余額作出限制性規定。

③缺限之三:

新準則規定,在合并日,合并報資產負債表編制時,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后……合并方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①.應以合并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為限,將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記”資本公積”項目,貸記“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②.因合并方的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水溢價)貸方余額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未予全額恢復的,合并方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

〔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5)》(征求意見稿)已涉及這方面內容〕。

據新準則意思表達,當合并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面貸方余額仍不足沖減時,可以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沖至為負數。合并行為發生之后,立即讓原本為貸方余額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立即變成為賬面借方余額(即負數)。但新準則未明確要將這一情況在報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在所有權與經營相分離情況下,該情況一旦出現,讓股東搞不明白過中原由。

2.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時所涉四個科目之規定缺乏必要統一性

除“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兩個科目互相照應外,“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均與“長期股權投資”或“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缺乏必要的統一性。新準則分別將“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各自用途意思表達為“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和“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其共同點為“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這樣的意思表達似乎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相干。換言之,新準則中“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用于調整同一控制下企業控制合并形成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規定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的局限問題。

3.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對價的企業控股合并存在的局限問題

⑴新準則未提示被合并方原股東退股等相關事宜

在原股東部分退股的情況下,被合并方實際控股率與控股投資協議約定的控股率將存在重大差異。

⑵新準則未提示被合并方股東持有合并方股權形成反向投資的合并報表如何處理事宜

新準則對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東持有合并方股權所產生的反向購買作了詳細說明,但未對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東持有合并方股權所產生“反向投資”(注:為區別于非同一控制下反向購買,將其臨時定義為反向投資)行為進行提示,在理論上,反向投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㈡新準則有關規定可能與財務準則和公司法的規定相抵觸

當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不足調整借方差額時,須用“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斷續進行補充調整,但新準則未明確規定其應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額,一旦出現法定公積金調整過度情況,其余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將違背《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的“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強制性規定,換言之,新準則的規定與《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相抵觸。

雖然《企業財務通則》之“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新準則的制訂留下了一個“大活口”,但是《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的法律效力畢竟均低于《公司法》,于是可以這樣理解——新準則在制訂時打了《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一個“球”。

只要《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和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等條款內容不作修改,那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用盈余公積賬面貸方余額來沖減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產生的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規定分別與《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相抵觸的嫌疑將無法徹底排除,或者說,所存在的爭議或異議將可能持續下去。

六、企業合并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性

《企業會計準則(2006)》執行后,2008年、2010年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全文刊載了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的《關于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趨同、實施與等效問題》講話稿(以下簡稱“講話”)。該講話中有以下內容:

“企業合并準則是一項新準則。1570家上市公司中,411家上市公司按照準則規定將企業合并分類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其中,披露了企業合并類型判定依據的有348家上市公司,有63家上市公司未明確披露企業合并類型的判斷依據。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184家上市公司明確指出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存在交易價差的有11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類交易公司數的60.22%,其中,投資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凈資產賬面價值份額的有41家上市公司。2007年發生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并入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的有133家上市,總額為212.29億元,占有此類交易公司凈利潤總額的5.82%”。

劉司長的講話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財政部權威數據或信息的公布,從數據中不難獲悉,在當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上市公司就有186家,占上市企業的百分比約為11.85%,這個比例大于并且符合重要性判斷比例10%的標準,即,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后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總數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妨簡單地推斷其在社會經濟中應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存在交易價差的就有112家,占該類企業總數的比例約為60.22%。存在交易價差的112家上市公司:投資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凈資產賬面價值份額(即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有41家上市公司,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價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約為36.61%(比三分之一還強)。這兩個比例的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劉司長的講話所披露的信息僅涉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上市公司,但沒有包括未上市企業,若將后者包括進來,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公司的數量將遠不止186家,按簡單加法計算,其在社會經濟中重要性的砝碼應將有所增加。

透過財政部權威信息,經深入分析后,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以同一控制下合并方式形成的企業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其中,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情況的公司也同樣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管窺進一步規范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借方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的重要性。這應是勿庸置疑的事情。

七、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應用范例的重要性被忽視的現狀

如前面所述,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處理具有重要性,那么《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等規范性資料中應有這方面的大量應用范例。2006年、2008年、2010年《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沒有一道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范例。以會計核算實務處理見長的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的輔導教材也同樣未涉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范例。

這個反差實在太大。是什么原因?在企業中從事財會工作的廣大專業技術員至今也不知其所以然。

據不完全統計,部分年度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統一考試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計算分析題”和“綜合題”等主觀類大題,也未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所涉及的知識點作為考點。從應試角度來講,這對廣大考生是有利的。廣大考生在考后慶幸之余,也仍不明白個中原由。

難道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會計處理不重要?抑或是準則規定的確存在局限而不便列舉范例和出考題以免引起爭議?或者因為它太簡單了以至于不足以作為一個考點納入有關考試?

權威工具書或參考資料的情況如此,那么部分高校學者們所編寫的新準則應用方面的參考資料和民間有關考試培訓機構所出版應試參考資料關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應用舉例情況又怎樣?

筆記對所能收集、購買和查閱到的資料中涉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舉例情況作了簡單統計,據不完全統計,有關情況如下表(數字表示應用例題或考題數量)如示: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原則應用情況統計簡表

〔注:表中第⑵部分被納入統計的范例,主要指章節內容中的例題,或章節中的強化習題等,因時間原因,未統計其“考前模擬試題”等部分相關例題。同一類資料中,各年度相同或同一冊資料中重復例題均重復計算,借方差額和貸方差額同時出現的例題分別算作一道〕

數據顯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應用范例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統一考試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幾乎被完全忽略;而在部分高校學者或民間考試培訓機構所編寫資料中的出現比例僅為36.84%,占抽樣總體的比例僅為21.88%。

本文前述內容已提及,據劉司長講話分析得出結論“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價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約為36.61%……”,36.61%這個比例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應用范例的比例36.84% 基本接近。從另一個側面,不難看出,部分高校學者和民間考試培訓機構對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探討情況明顯好于“新準則講解”、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的輔導教材。換言之,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應有舉例情況在權威程度不同資料上被重視和關注程度出現了“倒掛”現象,并且這種倒掛現象比較異常。一言蔽之,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應用范例的重要性在某種程度上被主觀忽略或忽視了。

在“新準則”沒有應用范例指導具體實務操作的情況下。處于學術“金字塔”頂端的高校學者,他們在會計理論應用問題的研究過程中所遇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也將是從事財務工作廣大專技人員可能遇到的難題。那么部分高校學者們所編著作中列舉的應用例題又存在什么樣問題?并引起怎樣的爭議和再思考?

八、長期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應用例題及其有待商榷的地方

㈠應用例題

以下【例-1~3】均引自于某高校學者所編寫的有關專著,特此鳴謝他們的勞動成果!為方便論述,個別例題作了適當改動。

1.以支付現金為合并對價方式所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例—1】A企業支付8 000 000元獲得了B企業90%的股權,B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6 000 000元。合并日A企業的資本公積為300 000元;未分配利潤為3 000 000元。

本例中,A企業的投資成本是以B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6 000 000 × 90% = 5 400 000(元)。A企業的投資成本與其付出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為:8 000 000-5 400 000 = 2 600 000(元)。合并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5 400 000

資本公積 300 000

未分配利潤 2 300 000

貸:銀行存款 8 000 000

【例—2】A、B兩公司同為C公司控制之下的子公司。20X6年6月1日A公司以現金600萬元的對價收購了B公司100%的股權。在這次合并過程中發生審計費用、法律服務費等直接相關費用為8萬元。合并后,B公司續存。20X6年5月31日,A、B兩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數據如下:(單位:萬元)

注:本題在原例題基礎上作了形式的修改,并作了一些刪減。

⑴ 20X6年6月1日A公司通過支付B公司600萬元現金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權。由于A、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所以,它們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續,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日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萬

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100萬

貸:銀行存款 600萬

⑵ 為時行企業合并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8萬元,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 合并費用8萬

貸:銀行存款8萬

2.以發行權益性證券(股票)為合并對價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例—3】甲、乙兩家公司同屬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X6年3月1日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從乙公司的股東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發行1500萬股普通股股票,該股票每股面值為1元。乙公司20X6年3月1日所有者權益為2000萬元。甲公司20X6年3月1日的資本公積為180萬元。盈余公積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200萬元。

則該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為2000×60% = 1200(萬元)。該成本與所發行的股票的面值總額1500萬元的(借方)差額300萬元,應首先調減資本公積180萬元,然后再調減盈余公積100萬元,最后再調整未分配利潤20萬元。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 000 000

資本公積1 800 000

盈余公積1 000 000

未分配利潤200 000

貸:股本15 000 000

㈡部分應用例題有待商榷的方面

1.【例—1】會計處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合并方A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呈異常狀態——資本公積為3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300萬元,而無盈余公積,盈余公積到那里去了?在不存虧損、未進行分配或轉增資本等情況下,盈余公積(假定只計提法定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應保持的比例為1:9,可以倒算出法定盈余公積金至少應約為33.33萬元。顯然【例-1】題設條件不符會計常理。

當然也可以假設,A企業在合并B企業之前,已經合并了其他企業,并按新準則規定將原有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賬面貸方余額抵減完了,既然盈余公積已被抵減完,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在此之前應先被抵消的是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原賬面余額,即資本公司應先于盈余公積抵減完畢,可是資本公積還保持著賬面貸方余額30萬元,這明顯不符合新準則的規定。當然也可以假設A企業在合并B企業前因增資擴股而發行股票產生了30萬元的溢價收入。這些問都有待商榷。

【例—4】承【例-1】其他條件相同。再假設,合并日,A企業的資本公積(全是股本溢價而無其他資本公積)分別為10/0/0萬元三種情況;未分配利潤為分別為250/259/0萬元三種情況。

A企業的投資成本是以B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600 × 90% = 540(萬元)。

A企業的投資成本與其付出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為:800 - 540 = 260(萬元)。

【解析】: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合并雙方的賬務處理分別如下:

①.合并方A企業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540萬

資本公積10萬 / 0 / 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50萬 / 260萬 / 260萬

貸:銀行存款800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當盈余公積為0、未分配利潤為259萬元時,需要調整的未分配利潤應為260萬元,此時其賬面余額為借方余額1萬元;當盈余公積為0、未分配利潤也為0時,需要調整的未分配利潤仍應為260萬元,此時其賬面余額為借方余額260萬元。該兩種情況的出現,均導致原本為貸方余額的未分配利潤成為借方余額。

在合并前,報表數據顯示,在最不濟的情況下,未分配利潤充其量為零,可合并后,A企業賬面未分配利潤最差的情況是負260萬元。如果合并方個別報表和合并報表不對與合并相關的情況進行適當披露,股東在看不董報表變化情況下,企業合并行為可能會遇到一定的麻煩。

②.被合并方B企業的賬務處理(假設B企業的原股東不存在退股的情況)

借:銀行存款 800萬

貸:股本/A企業540萬(按股本面值總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260萬

2.【例—2】會計處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從有限的會計信息中看不出合并方A企業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數據信息,在調整100萬元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時,借記“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100萬元。到底是調整資本公積,還是留存收益?這是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會計信息不充分導致的疑惑。

【例—5】承【例-2】其他條件相同。在合并日,假定合并方A企業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均為零。

【解析】: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合并雙方的賬務處理分別如下:

①合并方A公司的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只能將未分配利潤沖減至負數(即為借方余額)。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續,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萬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0萬

貸:銀行存款 600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當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和未分配利潤的賬面余額均為零時,無法用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調整100萬元借方股權投資差額,只能調整未分配利潤,即使其賬面余額為零。對于合并方A企業來講,合并后的未分配利潤賬面為負100萬元,這樣的反差,能否讓股東接受?是個問題。

②被合并方B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600萬

貸:股本/A企業50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00萬

九、控股投資后合并方實際控股率問題的探討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就是在指在合并行為發生之前,參與合同并的雙方均受同一企業控股控制,被控制的雙方均是能實施控股企業的子公司,被同一企業控制下的兩個子公司間的合并行為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對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承擔負債、發行權益性證券等。

合并方要想通過合并來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權,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從母公司那里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權,要想取得100%控制權,被合并方其他小股東必須全部撤資退股,否則不可能達到100%的控制權。二是合并方與被合并方的共同母公司不從被合并方撤資,為了達到控制目的,被合并方只能增資,增加的資本部分全部(或絕大部分)須由合并方出資,當然也不排除被合并方企業的其他小股東撤資退股情況,只要其原共同母公司和其他小股東不完全撤資或只部分撤資,合并方就不可能取得100的控制權。

以下為論述方便,僅以支付現金和發行股票為合并對價方式為例,并分別原共同母公司和原少數股東退股和不退股兩種情況,且暫不考慮合并方的“法定盈余公積金”應保留法定余額限制性規定等事項。

㈠合并方以支付現金為合并代價方式下投資后的實際控制率問題

1.被合并方原股東不撤資退股,合并方消納被合并方所增資本方式下的控股合并

【例—6】 A企業與B企業同受C企業控制,C企業占A企業80%股權,C企業占B企業60%股權,經C企業股東會同意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A企業合并B企業,為此,兩企業簽訂了股權投資協議,A支付800萬元現金獲得了B企業90%的股權,C企業及B企業的少數股東均不退股且保持有持股數量。合并日,B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600萬元(假定:實收股本300萬元,股本溢價100萬元盈余公積20萬元,未分配利潤180萬元)。合并日,A企業的資本公積為30萬元,盈余公積為2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180萬元(假定A企業稅后凈利潤未作分配)。

【解析】,在被合并方B企業原股東不撤資情況下,合并方欲通過企業合并達到控制B企業目的,則按被合并方B企業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700萬元為基礎,A企業應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至少是:

設假面價值為X,并將其代入以下一元一次方程中:

X /(X+600) = 90%,解出:X = 5 400(萬元)

即,在B企業原股東不撤資的情況下,A企業至少要支付5400萬元的合并對價才能達到90%的股權權;也即,B企業只能采取增資方式,增資額5400萬元,只能由A企業出,但投資協議只約定由A企業出資800萬元。顯然,這份投資協議不可能實施,因為A企業的實際控股率的最大值(不考慮股份數量百分比)僅為57.14%〔=800/(800+600=1400)%〕,而不是90%,但達到了實際控制目的,而此時關聯關系變為:C企業與A企業仍保持原本正常母子關系(即C仍控制A80%股權);A企業實際控制B企業57.14%股權,而C企業實際控制B企業股權由60%降為25.71%〔=(600×60%=360)/(800+600=1400)%〕,即C企業又是被A企業控制下B企業的一個小股東;合并報表,先由A企業編制,最后由C企業匯總。

結論⑴:在被合并方原股東不撤資退股情況下,合并方對被合并方不能達到100%的控制權。

2.被合并方原股東撤資退股

在此種情況下,被合并方原母公司須撤走較大比例股權資金(可將這部分股權直接轉讓給參與合并的合并方),或者與其他少數股東共同撤資達50%以上,否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行為不可能實施。

結論⑵:當且僅當被合并方原股東全部撤資退股的情況下,合并方才能達到100%的控制權。

㈡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代價方式下投資后的實際控制率問題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代價實施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與合并方以支付現金為合并對價的情況類似但又相對復雜一些。其中,如果被合并方所確認的股本溢價遠高于實收股本,那么根據同股同權原則,合并方在被合并方的實際控股率可能將遠低于投資協議約定的控股率,也即實際控股率將因股本溢價的確認而被“稀釋”。限于篇幅,僅以點到為止的方式進行提示,不作深入探討。

十、例析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調整借方差額后應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額的問題

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2》第二十章《企業合并》【例21—1】和《CPA會計2012》第二十四章的【例24—1】為基礎資料,將其修改為一道以討論盈余公積沖減合并借方差額后法定余額受限方面的例題,并借以表達筆者的觀點。

【例—7】A、B兩公司分別為P公司控制同上的兩家子公司。A公司于20×7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處取得B公司100%的股權,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后B公司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為進行該項企業合并,A公司發行了4 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為對價。(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A、B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同。合并日,A公司及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構成情況分別如下表所示:(單位:萬元)

【解析】:

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不足以調整借方差額之時,A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來繼續進行調整,不足的余額用未分配利潤進行調整。本題的難點也是關鍵問題,在于綜合考慮了公司法對法定盈余公積金調整股權投資借方差額后應保留法定余額限制條件。

本例中,A公司的投資成本是以B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2 000 × 100% = 2 000(萬元)。A公司的投資成本與其所付出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為:4 000-2 000 = 2 000(萬元)。

“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調整后的最低限額900萬元(=3600×25%),低于此數時則不能再予調整。

①合并方A公司在合并日(3月10日)的財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800/ 800/1000/ 800/ 0/ 0/2000

盈余公積/任意公積金 450/ 500/ 400/ 300/ 450/ 0/ 0

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 0/ 100/ 0/ 0/ 0/ 0/ 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 600/ 600/ 900/1550/2000/ 0

貸:股本/B公司 4000/4000/4000/4000/4000/4000/4000

②合并報表處理注意事項及調整分錄:

A公司在合并日,通過賬務處理,只有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為3300萬元沖減2000萬元后剩余1300萬元的剩余貸方余額的情況,才滿足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1200萬元)的條件,因此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編制如下調整分錄: 借:資本公積(調整“股本溢價”明細項目)1200

貸:盈余公積400

未分配利潤800

十一、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對價可能形成“反向投資”的注意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2010)之《企業合并》增加了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反向購買”的會計處理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交換股權的方式進行的,通常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為購買方。但某些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因其生產經營決策在合并后被參與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雖然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為會計上的被購買方,該類企業合并通常稱為“反向購買”。

例如,A公司為一家規模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為一家規模較大的貿易公司。B公司原股東發行普通股用以交換B公司原股東持有的對B公司股權方式實現。該項交易后,B公司原股東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權,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權,A公司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從會計角度,A公司為被購買方,B公司為購買方。

另外,《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2010)還同時規范了“企業合并成本”、“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每股收益的計算”等有關內容。參照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反向購買的規定,在實務中,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也可能存在類似情況,為了加以區別,遂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類似情況暫定義為“反向投資”。

單純地從數學角度考慮,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對價且與并合并方股東互換股權交叉持股的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可能遇到與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類似的反向購買情況,但考慮到在上市實務操作中可能遇到子公司上市與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法律限制問題,并且類似情況著實不例舉例,或因舉例將涉及諸多前提條件或限制性假設,限于篇幅,不再舉例進行深入探討。

十二、結束語

財政部會計司劉司長的講話強調:“我國的企業合并準則規定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國際準則只規定了購買法,明確了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在我國實務中,因特殊的經濟環境,有些企業合并實例屬于同一控制同下的企業合并,如果不對其加以規定,就會出現會計規范的空白,導致會計實務無章可循。因此,中國準則結合實際情況,規定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中國準則在這方面的規定和實踐將為國際準則提供有益的參考”。該講話表明,我國《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合并》等有關準則在國內和國際上的重要性。

既然重要,那么關于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借方差額會計處理原則方面的應用范例應在有關工具書中見諸筆墨,可包括《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會計專業中級職稱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在內的一些權威資料,卻沒有這方面的應用范例。這些工具書或權威的參考資料對借方差額重視程度與劉司長講話強調的重要性實在不相稱。這種情況實在異常。

新準則關于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中所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的確又存在一些局限性問題,這些局限性問題本身又與《公司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可能相抵觸。目前,財政部正就《企業會計準則解釋⑸(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借此機會,建議財政部一并考慮完善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以便會計、審計等相關專業廣大從業人員正確理解、運用準則有關規定,以減少或避免實務中誤解準則規定可能導致的偏差或錯誤。

參考文獻

[1]財政部 . 企業會計準則2001.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7

[2]財政部 . 企業會計準則2002.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10

[3]財政部 .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1

[4]財政部 .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5]財政部 .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

篇(10)

摘要:經濟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對規范經濟市場秩序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了顯著作用。在經濟法律責任認定與歸責中,權力主體承擔責任的形式比較單一,并且存在經濟法律責任失衡的情況,這些問題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經濟管理和經濟法的公信力。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探究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優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經濟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20)13-0199-01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特殊性

通過對比經濟法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可以發現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從責任目的上,經濟法律責任更加強調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單一的個體;二是從歸責原則上,所有權力主體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上,保持公平和一致,適用于公平歸責,這與其他法律中采用的過錯歸責等有明顯區別;三是從責任形式上,除了要求行為人提供經濟補償外,還會以經濟法律作為后盾,強制實行限制或剝奪經營性資格的方式,予以補償。這樣就更好地維護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相當于一種變相的司法救濟。

二、權利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中的問題

(一)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重心偏移

在經濟法律責任的歸責中,確定責任主體是首要任務。我國經濟法中關于責任主體的限定,主要以政府工作者為主,即具體到個人。但是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政府工作者雖然享有法律賦予的經濟權力,但是本質上只是一種“人”。在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權力主體的說明,都強調了政府部門要承擔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二)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形式有限

現行的經濟法下,采取的追責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等幾種。從受益對象上來看,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的受益者為權力主體,而沒收違法所得的受益者是國家。權力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并不能直接對受害者給予補償。從法律層面上來看,雖然權力的主體客觀上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承擔了不法行為的應負責任。但是作為受害人,遭受的實質性損失沒有得到彌補,這對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到位的,與我國經濟法中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不符。

三、經濟法中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的優化措施

(一)在經濟法中凸顯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

通過完善立法的形式,在經濟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政府部門承擔主要甚至是全部的經濟法律責任。如可以堅持市場規制權力主體的責任本位性,側重于國家的經濟賠償。從違法程序方面分析,其方式、實際作為的行政行為存在于市場規制中,在實行國家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后,能夠對市場主體的不作為加以合理控制。在這種規制的實行中,能夠防止執法權和管理權行使中為受害人帶來經濟的損害。

(二)繼續引進多種形式的經濟法律責任

針對現階段存在的經濟法律責任主體賠償形式單一化,導致受害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所得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問題。應在經濟法中繼續增加其他形式的責任追究機制,如增加強制賠償、司法救濟等形式。此外,也要具體到各個行業、領域,對于食品、藥品等關系到公眾切身利益且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業,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經濟法中,明確界定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要求權利主體及時做出相應的賠償,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責任原則。現行經濟法下關于追責形式的設定還比較單一,下一步還需要繼續引進更多追責形式,維護受害人權益及市場經濟秩序。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課程改革創新研究論文

摘要: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必須立足教學實際,認真研究存在的問題,實施教學改革創新,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模式,切實提升的綜合素養和專業技能,保障學生快速就業,穩定發展。

關鍵詞: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問題;策略

就業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目標,高職經濟教學需要認真研究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改革和創新,切實提升的綜合素養和專業技能,強化學生的社會性能力訓練,提高學生的核心競爭力,保障學生快速就業,促進學生終身發展,也實現高職院校的可持續發展。

一、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

1、課程教學缺乏明確的針對性

高職經濟法專業課程教學很多都是沒有明確的專業劃分,教學內容非常統一,教學模式較為單一,孤立地對學生進行經濟法教學,很多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應用統一的教案教授不同專業的學生,不能體現學生的差異性和專業的特殊性,不能把經濟法教學與專業學習和行業發展有機結合,不能立足學生的專業基礎,也不能很好地服務學生未來的就業和從事行業的發展,學生學習起來興趣不高,對學生的教育意義和影響較小。

2、崗位適應能力不夠突出

高職經濟法教學意在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引導學生結合行業性質、經營環境、崗位性質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生畢業以后根據專業學習和行業性質,選擇具體的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性質要求學生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不同的工作崗位對經濟法的要求各不相同,而高職經濟法教學不能針對學生未來的工作崗位性質,不能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無法培養出真知勝任崗位需要的具有較好法制應用能力的符合型人才。高職經濟法教學需要真知結合學生的崗位性質,注重基礎理論和應用能力培養,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專業領域和行業環境學習經濟法,能夠強化學生的法律應用意識和能力,突出高職的應用性特征。

3、缺乏教與學的積極互動

教學是教師和學生的積極互動過程,教師和學生形成良性互動能夠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又能讓教師根據學生的信息反饋及時調整教學節奏、教學策略、教學內容,更好地適應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需要;學生和教師互動能夠真正感知教師的教學思路和特點,提高學習效率。但是,高職經濟法教學不能形成和學生的良性互動,學生只能被動接受教師的提供的知識,對于教學中的案例能參與其中討論,也就不能真正表達自己的認識和看法,不能結合自己的專業和工作需要提供問題分析能力和解決能力。

二、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課程改革策略分析

1、立足高職院校實際,強化就業發展導向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企業對人才的要求不斷增強;我國教育大眾化的時代背景下,大學生就業壓力不斷加大,人才競爭的趨勢日益明顯,給高職院校的辦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職院校要想更好地發展,必須重視學生的就業能力培養,切實提高就業率,以此更好地服務學生發展,也實現自身的健康穩定發展。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和教師必須樹立就業意識,堅持以保障學生就業、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為主要教學目標,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和管理制度,設置科學合理的課程教學和實習實訓體系,切實保障學生的綜合應用技能。并且還要緊跟時展變化,做到學校教學與社會發展需求相接軌,不斷適應社會發展變化,及時調整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就業的核心能力是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高職院校培養的學生最主要的是學生的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這個能力必須在實踐中才能獲得,為此,必須充分注重實踐教學,開展有針對性的實踐指導,強化學生的應用技能和創新能力。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教學要求做好企業的密切聯系,通過校企合作更好地保障教學質量,和企業聯合制定適應社會發展教學目標和計劃,立足企業和社會發展需求變化實施人才培養,構建高素質人才培養模式,保障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2、根據學生就業發展需要設計教學內容

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教學模式改革,需要真正立足崗位需求,結合市場發展,制定適合學生發展的教學教學、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改變單一的理論教學,更多地側重學生的具體應用技能訓練,圍繞學生專業學習和行業發展實施項目教學法,把教學內容設計成不同的學習發展項目,構建有利于學生崗位能力提升的課程體系,對學生實施系統項目教學。課程項目化改革能夠真正體現職業教育的本色,根據企業或者行業實際工作內容和過程進行教學分析,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把教學內容分成若干個項目,形成不同的模塊體系,以此為基礎對學生進行綜合化訓練,切實培養學生的崗位意識、職業素養和專業技能,提高學生的就業競爭力,真正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進行培訓,實現教育和市場需求的無縫對接,促進學生更好地就業。

3、突出案例教學以增強課程的實戰性訓練

經濟法教學不僅要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更應培養學生的法制意思、法律思維和法律處理能力,案例教學法是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的最好方法之一,結合學生的專業選擇典型案例,讓學生結合案例感知具體的法制現象,透過表象感知法理脈絡,分析經濟現象背后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結合具體實際來感知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強化學生的應用意識,真正提高他們的分析能力,幫助學生結合具體案例來處理相關工作,以此更好地維護權益,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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