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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的形式才在我國流行起來,流行的速度越來越快與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短時間內網絡平臺借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常用的經融交易手段之一,雖然網絡平臺借貸是一種全新的借貸模式,并且在外國發展的情況非常良好,但隨著在國內的應用,還是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的制定帶來很多的爭議,因此本文針對網絡平臺借貸出現的問題,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學化、全面化的法律規制的條例,使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能夠健康而持續的發展。
一、網絡平臺借貸概念
網絡平臺借貸主要使用的手段是通過互聯網作為載體,網絡平臺借貸在我國能夠在短期之內能夠迅速的發展起來,并且應用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的運營手段、自身的網絡平臺借貸模式對網絡平臺借貸的發展也有著直接的影響。作為新出金融市場交易手段之一,并且快速發展起來的金融創新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作為載體,在當下時代的金融市場很輕松的擴大了金融借貸范圍,并且在民間的借貸范圍增長快速。網絡平臺借貸模式中主要借貸的形式是小額金融借貸服務,對于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解的作用,緩解了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尤其對于中小型企業的資金不足的情況,對于借貸的需要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對于網絡平臺借貸在國內外的稱呼是不同的,在國外歐美等國家網絡平臺借貸發展較早,同時由于歐美等國家的經濟發展體制較為發達,網絡平臺借貸模式利用互聯網為載體,發展的金融規模非常廣泛,網絡平臺借貸在這些國家發展也是相當的成熟。網絡平臺借貸發展的這么好不僅僅是因為經濟發展發達,更重要的因素是因為對網絡平臺借貸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學化、全面化的法律規制的條例,使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能夠健康而持續的發展。
二、網絡平臺借貸對法律規制需要
一部分觀點對網絡平臺借貸是認為金融創新與網絡經濟合并作用下產生的小額金融的嘗試點,網絡平臺借貸只是個人通過互聯網方式媒介的借貸方法,在法律規制中應制定關于私法自理的理念,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進行處理。事實上,如果網絡平臺借貸只是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規制而不涉及金融法律,那么2011年的中國銀行監會就不會對網絡平臺借貸存在的風險進行提示。
另外一部分觀點則是與依民事合同規范的觀點是相對的,網絡平臺借貸如果涉嫌非法集資,這就是應該屬于刑事法律制裁的范圍了,這樣的判定是根據于網絡平臺借貸控制著貸款人提供的借貸資金的情況。網絡平臺借貸中的這項資金無論是繳存在網絡平臺中的自己源,還是有第三方對這項資金進行托管。根據我國的刑法指出非法集資活動應該具有四項特征,分別是: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非法性。如果網絡平臺借貸中的某項資金運用符合了非法資金中的四項特征,那么就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并不需要金融法律進行處理。在網絡平臺借貸中出現的非法活動資金情況采用刑事法律來解決,這其中還是存在著很難解決的問題,首先網絡平臺借貸是金融中新出現的借貸模式,主要是對金融難以服務到的中小企業出現的資金短缺進行補足,這是指在利率管制條件下。在中國基本實際國情下結合國外的金融創新的實踐的網絡平臺借貸模式,對其采用刑事法律管理對經濟發展是不對的。其次在網絡平臺借貸中有很多利益存在的考量,金融監督部門要嚴格的行使監督職能在網絡平臺借貸中,地方政府希望通過網絡平臺借貸模式能夠對資方政府企業經濟發展進行資金的有效援助,促進金融發展與增進地方財政的收入。在對社會發展與金融經濟發展造成影響之前,對網絡平臺借貸采用刑事法律手段還是具有一定的困難。
因此采用法律對網絡平臺借貸出現的問題進行一刀切是對新生事物興起的否定,但對其隨意發展不采取法律規制是不行的,網絡平臺借貸在很多的利益引導下,在金融創新的形勢下,發展迅速,但由于網絡平臺借貸帶來的問題,需要解決,因此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進行詳細的研究,促進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行業的發展。
三、對網絡平臺借貸中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
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一定要先明確設立與運營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地位,對于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范的設立與登記,銀行監會在2011年就過在銀行金融資金借貸較為緊張下,網絡平臺借貸行業迅速發展起來,從的內容來看,網絡平臺借貸行業已經被銀行監會作為信貸服務中介,在法律規制中對網絡平臺借貸制定為信貸服務中介只是需要時間。
要加深網絡平臺借貸自律性是非常重的,良好的自律性可以避免企業中出現很多的很多問題,同時監督部門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了監督部門的嚴格監督,網絡平臺借貸行業的工作人員就會自覺遵守法律規定。
要對放貸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確,同時也要對民間放貸人法律定位要明確。這樣無論是在民間借貸人還是網絡平臺借貸的借貸人的權益會受到保障。對我國小額貸款業務發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概念以及出現的時機,采用合理的、科學的、全面的方式分析出了網絡平臺借貸中法律規制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并進行了有效的解決。對于網絡平臺借貸日后健康持續的發展鋪墊了堅實的基礎。本文對網絡平臺借貸概念、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對網絡平臺借貸中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與論述。促進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姚海放,彭岳,肖建國,劉東,左堅衛.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研究[J].法學家,2013,(05).
[2]黃良夏.我國P2P網絡借貸法律規制問題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4,(12).
一、P2P網絡借貸的起源及發展歷程
1.P2P網絡借貸的起源
分別從P2P 網絡借貸的概念和發展原由以及它的發展模式等方面進行闡述,使得人們更加詳盡的了解網絡借貸。
(1)P2P網絡借貸的概念
P2P是“Peer-to-Peer”的簡稱,即“點對點”,而P2P網絡借貸的含義是指點對點或個人對個人的網絡信貸。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款。而P2P網絡借貸的實質就是在收取一定數量的服務費的基礎上,設立一個網絡平臺為融資雙方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模式。因此P2P網絡借貸的服務對象有兩個,分別是資 金借入方和資金借出方。2015年全國P2P網貸成交額突破萬億,達到11805.65億,同比增長258.62%;歷史累計成交額16312.15億元。
(2)P2P網絡借貸發展原由
P2P 網絡借貸的成立之初是其發現者尤努斯博士認為現代經濟理論在解釋和解決貧困方面存在缺陷,為此他于1983年創建了格萊珉銀行。通過開展無抵押的小額信貸業務和一系列的金融創新機制,這個方式不僅創造了利潤,而且還使成千上萬的窮人尤其是婦女擺脫了貧困,使扶貧者與被扶貧者達到雙贏。目前,該銀行已成為100多個國家的效仿對象和盈利兼顧公益的標桿。自其創辦以來,格萊珉銀行的小額貸款已經成功幫助了630萬名借款人(間接影響到3150萬人),其中貸款的人超過一半脫貧。而且格萊珉銀行自1983年創辦以來。同時,格萊珉銀行在提供小額貸款的同時還鼓勵小額存款,并通過格萊珉銀行將這些存款通過一定的途徑借貸給其他需要貸款的人。
(3)P2P網絡借貸發展模式
一是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這種p2p金融平臺作為中介,并且平臺不吸儲,不放貸,不存在資金池,他們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由合作的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雙重擔保。這樣更加有助于增強該模式的安全性。此類平臺的交易模式多為“1對多”,也就是說一筆借款需求由多個投資人進行投資。它的的優勢是可以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由中安信業等國內大型擔保機構聯合擔保,如果遇到壞賬,擔保機構會在拖延還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時打到投資人賬戶。如果投資人急需用錢,可以通過轉賣債權,隨時把自己賬戶中的資金取走。很多網貸機構因為其安全方便迅速獲得用戶喜愛。
二是P2P 平臺下的債權合同轉讓模式的模式。它是一種多對多”模式,并且借款需求和投資都是散開組合的,甚至有由某知名公司負責人把自己作為最大債權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從而獲取債權,通過債權轉讓形式,將自己的債權轉移給其他的出借人,獲得借貸資金。匯中財富也因這種特殊的借貸方式,制定了“雙向散打”風險控制,用個人發放貸款的形式,獲得年期的債權。
2.我國P2P網絡借貸發展歷程
目前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需要新經濟的支持,中國企業的創新發展需要適應新常態,而新常態則呼喚新金融。互聯網金融則是新常態下的新金融,近年來,P2P、眾籌、第三方支付等模式呈爆發式增長。在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中,P2P是目前在中國的平臺數量最多、增長最迅速、風險存在最多的平臺之一。因此,可以說P2P是整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風向標”。
他們出現的地域比較集中,而西部等偏遠省份的發展相對落后。與此同時,目前正常運營的平臺共有1300多家,其中存在跑路和提現困難的問題平臺共有826家,出現問題的平臺比例高達37.7%,然而在北京的P2P行業的總體的風險控制實現了很好的管控。這說明只有加強合理監管和有效防范,P2P行業的總體風險是可控的。根據近年來的數據分析,我國目前的平臺數量依舊是呈現出上升趨勢。
二、P2P網絡借貸發展對社會(臨沂市)的意義及行業發展建議
1.對社會發展的積極方面
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對GDP和科技創新的影響巨大,中國經濟的增長都不可能離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以中小企業能不能健康穩定的發展,資金是非常重要的問題。馬云說過,中國現代的這個金融體系20%的人拿到80%的錢,有大量的中小企業沒有被金融體系所覆蓋,所以現在來講P2P網絡借貸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福音。
2.對實現小康社會的積極意義
建設普惠金融體系是全面實現小康目標的重要策略,是金融領域促進小康社會建設的必要舉措。其次,中國金融體系本身也不完善,即便沒有普惠金融這樣一個政策任務,中國金融體系也需要改革和發展。發展普惠金融,可以推動金融體系從底端開始創新,并與從頂端向下滲透的力量相結合,最終形成一個全面、普惠、完善、健康的金融體系。再次,互聯網金融已經成為金融發展的方向和潮流,普惠金融的理念與互聯網金融開放、包容、平等的精神有著天然的一致性。互聯網金融可以有效幫助金融體系向底端滲透,增進金融服務的普惠性;而普惠金融可以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參考文獻:
P2P網絡金融模式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一種小微金融創新方式,這一方式的出現大大活躍了我國的金融市場,并進一步增強了數據的可獲得性,是一種具有較強的普惠金融意義的金融形勢。最近由于P2P對金融市場帶來的融資效率的明顯提升作用,社會各界對其給予了高度關注。隨著P2P網絡金融平臺的逐漸發展,網絡借貸的形式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對于我國小微企業而言,“融資難”一直以來就是困擾其發展的主要問題。另外,隨著這幾年我國通貨膨脹的日益加劇,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趕不上通貨膨脹的速度,再加之中國股市的表現并不盡如人意,手中擁有大量閑散資金的老百姓投資者們正急于為自己的資金保值增值尋求新的投資途徑。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2007年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順應時展而誕生。在P2P網絡借貸市場的興起與發展過程中,它立足于網絡、不受地域的限制和約束,并且比傳統的金融機構貸款更加便利、快捷。P2P網絡借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更為重要的是,數字化的信息具有較強的可識別性,政府通過對平臺數據的直接監管,能夠較快地掌握其發展態勢,從而為政府宏觀決策的制定提供有參考價值的信息數據。由此可見,在政府的正確引導和宏觀監管下,P2P的發展前景一片光明。但是,就目前P2P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來看,還存在著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風險問題,如果不能正確處理這些風險必將導致網絡借貸市場的失靈。西方經濟發達國家關于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研究由來已久,并且已經擁有一定的先進經驗。那么在國內的P2P網絡借貸市場上,我們又該如何通過借鑒國外的先進監管經驗,緩解信息不對稱、網絡金融風險等問題呢?本文將就國際先進的網絡金融監管經驗作為研究藍本,融合我國國情與實際,探索出適合我國的P2P網絡金融監管的具體措施。
一、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概念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的基本概念及主要模式
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最早是出現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但是當時并未給出具體的、詳細的定義和解釋。時隔一年之后,中央政府關于互聯網金融給出了更為明確的定義,即:是在傳統的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之間充分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信息通信技術實現的資金融通、投資、支付、信息中介服務的一種全新的金融業務模式。
從本質上看,互聯網金融其實就是互聯網信息技術、金融行業之間的深度融合后產生的一個全新的業態。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金融行業二者之間的不斷滲透、交融,為金融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活力和動力,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蓬勃發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可以分為兩種模式的融合,即:一種為,傳統的金融機構通過對網絡技術等先進技術的吸收,充分利用網絡這一電子渠道為廣大客戶提供更為便捷的金融服務產品;另一種是,互聯網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較為成熟的信息技術、已經擁有的海量的客戶積淀,向金融領域發起進攻,將金融業務納入到自己的主營業務范疇中,逐漸形成一種全新的金融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的基本特點
通過上述對互聯網金融的內涵的基本界定不難看出: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系統,該系統具有較為復雜的基本特征。具體而言,即:互聯網金融具有較強的多主體性、主動適應型、環境的復雜性等基本特征。
1.多主體性
在互聯網金融體系中,多主體參與是其典型特征。參與互聯網金融的可以是企業、個人、相關的金融機構、政府機構等不同的主體。參與互聯網金融的個人可能是資金的提供者,也可能是資金的需求者;參與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具有多樣性,可能是急需資金周轉的公司、可能是將資金放貸給其他個人或企業的公司,還可能是像阿里這樣的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企業;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相關金融類機構既具備獨立從事金融活動的權利,還會參與到互聯網金融發展活動的創新中;參與互聯網金融的政府機構主要是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的監管,它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發展的規模等起著關鍵性、指導性作用,并對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起著積極的控制作用,同時還對各方面的信息與資源進行綜合統籌整合、安排。
2.環境的復雜性
互聯網金融主體是在一定的金融生態環境中進行的不同的活動,并與周邊的環境進行各種交換。廣袤的金融環境為金融主體營造了一定的發展平臺與發展空間,但是,在這一平臺中潛藏著諸多不確定性因素,而這種不確定性因素又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風險。例如:信用風險、宏觀經濟風險、法律制度風險、創新文化風險等。
3.主動適應性
在復雜的互聯網金融系統中,身處其中的不同主體,如:個人、政府、企業、機構等都必須盡快適應環境、主動學習、主動轉變傳統的金融理念、互動實現發散思維,唯有如此才能創新出符合大眾所期待的、符合各方利益的新產品。
二、我國P2P網絡借貸風險分析
P2P網絡借貸的興起絕非偶然之作,廣大的市場需求是保證P2P網絡借貸存在的基石。在網絡環境中,社會閑置資金實現了跨越時空的、最大限度的匹配。但是,由于各種因素引發的P2P網絡借貸風險也在不斷發生。P2P的實質就是以互聯網為基礎的民間借貸的一種模式,互聯網金融則是將金融與互聯網進行了融合,并經歷了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個人貸款、企業融資等不同的發展流程。可見,P2P網絡借貸僅僅是互聯網金融中的一小部分。
(一)由借款人引發的風險
借款人出于借款的需要,為了能夠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借到自己需要的款項,很可能會出現偽造相關審核資料的問題,借款人向平臺提交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還有待商榷。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國在征信體系的構建方面尚不完善。雖然全國的統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經過多方多年的努力后得到了積累,并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發展和完善,但是其整體覆蓋率仍較低。再加之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僅僅是實現了與各大商業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聯網,而對于P2P網絡借貸平臺而言并不能使用該征信系統。因此,P2P網絡借貸中很難對借款人所提交的審核資料進行有效認證,平臺也無法全面的、準確地對借款人的資質進行評價。因此,P2P網絡借貸因缺乏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客觀真實、準確科學的評價,從而產生風控風險。
(二)由投資人引發的風險
在借貸關系中,投資人的行為一般并不會導致風險的發生。但是,筆者從事P2P網絡借貸工作多年,在P2P網絡借貸中,可能出現投資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錢的風險、可能存在投資人資金來源合法性的風險、還可能出現投資人信用分析能力嚴重不足的風險等。由于P2P網絡借貸的資金流動沒有通過銀行系統,不在我國反洗錢系統的監控范疇內,因此,P2P網絡借貸很可能成為投資人洗錢的一條新途徑。
(三)由擔保人引發的風險
在全國范圍內的陌生人之間進行的借貸,相互之間是缺乏信任感的,同時我國的征信體系也尚不完善,根本無法客觀地、準確地對借款人的借貸風險進行評估,為了滿足投資者的剛性需求,就需要出現擔保人。在P2P平臺中加入擔保性條款,為投資人的本金提供保障,但是,平臺的擔保機制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筆者認為,目前大多數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中的擔保人的擔保資質受到質疑,有的根本就不具備擔保資質,這就造成擔保人資質缺乏的風險。
(四)由平臺引發的風險
在我國的P2P網絡借貸行業中曾經做過一個不完全統計,這樣的P2P網絡借貸平臺目前在我國大約有1000家左右,而民間具有這種P2P特征的借貸機構更是不計其數。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中已經基本形成了該行業的壟斷,由幾家平臺公司主導全國的業務市場。這主要是由于目前在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才剛剛興起,因此,由于平臺自身的不完善引發的風險更為嚴重。由于平臺引發的風險主要包括:小額信貸技術風險、線下審查的高成本風險、資金供求難以配對的風險、消費者隱私被泄露的風險、消費者不公平對待的風險、對不良債權的追索與處置風險、后備貸款服務機構缺位風險、期限錯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業務數據未被監管覆蓋的風險、關聯業務風險、監管套利削弱制度有效性的風險。
三、我國P2P網絡借貸的監管現狀
(一)我國與P2P網絡借貸相關的監管主體
在過去,我國的金融監管屬于機構型的、并不是功能型的,因此,我國在P2P網絡借貸監管方面還處于空白狀態。目前,我國P2P網絡借貸監管已經被明確地歸口于中國銀監會,相關制度也相繼出臺。迄今為止,我國P2P網絡借貸的相關監管主體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業及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由于P2P網絡借貸的形成需要設立專門的公司,因此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于P2P網絡借貸行為涉及到了互聯網,因此涉及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但是問題就在于上述這兩個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十分有限、監管范疇十分狹窄,對于P2P網絡借貸的金融屬性根本沒有涉及到。目前,我國銀監會已經作為P2P網絡借貸的主管機關,并在監管制度的建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人民銀行為P2P網絡借貸行為的在性質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并提出了“四條紅線”是P2P網絡借貸無法逾越的,即:平臺不得提供擔保、平臺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平臺不得非法吸收存款、平臺不得實施集資詐騙。每一家P2P網絡借貸公司的成立都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與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相比,P2P的準入門檻較低,目前我國很多P2P網絡借貸平臺都會將自己注冊成為投資咨詢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等,而這些注冊的P2P平臺的經營范圍也都側重于互聯網技術與服務。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構建需要建立一定的網站才能開展正常的借貸業務,因此,就必須通過工業和信息部門的審核才能@得域名的管理權、使用權,但是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監管條件非常寬松。
(二)我國對進一步規范P2P網絡借貸的現行法律框架
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也開始悄然出現。作為一種新型的借貸方式,網絡借貸具備簡潔、方便等特點,有利于解決部分人資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監管機制,當前國內的網絡借貸處于無序和自主發展中,亟待采取相關措施加以規范。
一、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
1、國外的發展情況
網絡借貸產生于英國。2005年3月,一家名為Zopa的網站在英國開始運營,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區貸款服務。在該模式下,網站首先將借款人分四個信用等級,出借者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借款金額、利率和借款時限進行選擇,Zopa在整個交易中代替銀行成為中間人,承擔包括雙方交易中所有事務、法律文件、信用認證、追討欠賬等責任。為規避風險,Zopa還強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償還貸款、借款人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國開始出現一家名為“Prospe”個人信貸網站。由于信用體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驗證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過驗證的當天就可以獲得借款。除以上兩家之外,目前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個人信貸網站還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網站不僅提供免費借貸中介服務,還設置了一種“零利率”借款,投資者可以將錢免息借給其他國家的低收入者,在這里,投資并不僅僅是“用錢生錢”,也可用于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該網站面對的群體主要是低收入人群。總體來看,由于較早地建立了信用體制,在國外網絡借貸體系已較為成熟。
2、國內的發展情況
國內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是拍拍貸,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試運營。作為中介平臺的拍拍貸既不吸儲,也不放貸,其主要目標是提供國內個人對個人的小額貸款的借貸平臺。該平臺的宗旨是,通過引入社交網絡的概念,讓用戶能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這樣做降低了借不到錢和借錢不還的風險。拍拍貸還引入了競標機制,競標雙方一旦達成互相滿意的協議,就意味著借入者認為自己通過較為滿意的利率融入了資金,而借出者也認為自己將得到較好的資金回報。
國內另一較有影響力的借貸平臺是齊放網,它是第一個通過網絡借貸專為學生提供貸款的社區。由于國內信用機制不夠成熟,齊放網選擇了誠信機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對較好的高校市場,每個大學生借款人必須通過網站的身份證認證、移動電話認證、銀行賬號認證和電子郵件認證,并且必須填寫學校、班級、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證,當借款關系成立后,錢不會直接劃到求助學生的銀行賬戶,而是先轉到學生所在學校的賬戶,再由學校將這筆錢發給借款學生,通過這樣一些手段來防范借款風險。
除這兩家相對人氣較旺、完全采用網絡的思維進行借貸操作的網站外,國內還有其他的網絡借貸平臺,如面向農戶和學生小額信貸的51give網站和針對農戶小額信貸的Wokai網站,這兩個網站都是由外國人創辦,采取與當地小額信貸機構進行合作的形式,對借款人資信進行審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網絡借貸供求平臺也在為當地的借貸者和貸款者提供中介服務。不過,這些網站基于地緣、人緣的因素較多,網絡只是作為一種聯系渠道或是宣傳手段,而非純粹意義的網上借貸,不在本文探討之列。
國內外主要網絡借貸平臺:
Zopa(英國)——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還貸、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投資者列出金額、利率和時間,借款人可自主選擇
Prosper(美國)——國內本身完善的社會信用體制
Kiva發展(中國)——收入非常低的企業“慈善型”的投資,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提供免費中介服務,并設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國)——類似Kiva的做法,接受為小額創業者提供貸款資金的個人捐助款項51give(中國)——面向農戶和學生與小額信貸機構合作,將資金出借給其選中的項目和個人拍拍貸(中國)——中國社會個人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競標機制達成雙方互相滿意的利率,約80%借款的利率超銀行同期4倍
齊放網(中國)——面向中國大學生。必須通過身份證、手機、銀行賬號和電郵認證;所借款項經由所在學校賬戶,再發給學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間
二、國內網絡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立法沒有完善,網絡借貸缺乏監管依據
從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性質來看,可以將其歸類為網絡版的民間借貸中介。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法律條文,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也是空白,對網絡借貸平臺等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因此,網絡借貸平臺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缺乏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都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
2、由于放貸方需自己承擔風險,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鑒于網絡方式的虛擬性,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難以完全認證,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而風險需放貸方自己承擔。盡管網站能提供很多風險控制方式,如拍拍貸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齊放網要求借款的學生必須通過若干認證,同時所借款項需經由所在學校賬戶,再發給學生本人,但是,這些都只是一些輔助的手段,缺乏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借款人惡意賴賬,最終所放貸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保證。拍拍貸目前已經遇到一些違約的情況,網站協助催收,但是由于相關程序較為繁瑣,違約成本居高不下。齊放網目前還未出現違約情況(截至2009年4月底齊放網的還款率是100%),但由于該網站仍處在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并隨著其大范圍推廣,同樣面臨較大的違約風險。
3、法律保護的利息水平為銀行利率四倍,放貸方的貸款收益保證有限
根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視為高利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4倍以內借貸行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貸網站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內,但是年利率最高達23%(2008年12月23日調整后的六個月以內(含6個月)貸款利率為4.86%,其4倍為19.44%;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貸款利率為5.31%,其4倍為21.24%),對網站正在進行中的借款列表進行粗略統計,利率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借款約占全部借款的80%,這些放貸方的貸款收益顯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上,高利率正是網絡借貸得以風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國內其他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人氣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規定的利率水平來放貸,考慮到網絡借貸的風險性,很多投資者可能就會放棄在網上放貸的想法。
4、網絡借貸平臺本身如果存在不規范經營,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首先,由于網絡借貸需要大量實名認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諸多重要資料留存網上,一旦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資料泄露可能會給借貸雙方帶來重大損失。其次,如果網絡借貸平臺開立第三方賬戶,而貸款經由此賬戶代為發放,那么在網絡借貸平臺疏于自律,或者內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第三,當網絡借貸平臺總共的放貸金額達到一定的水平時,風險控制如果出現問題,就會產生嚴重后果,可能危及社會穩定。
三、對網絡借貸加強監管的相關建議
1、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確立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臺《網絡借貸管理辦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網絡借貸是信息時代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其次,對網絡借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等予以規定,將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網站界定為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嚴格限制和取締非法的民間中介組織和活動;第三,應指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為監管部門,并明確監管方、網站,放貸人和借款人各自的義務。
2、對風險控制機制進行創新,引導和規范網絡借貸健康發展
作為民間借貸與網絡的結合體,網絡借貸是未來微型金融的發展趨勢,對于目前國內為數不多的網絡借貸平臺,在允許先試先行的基礎上,應鼓勵其不斷完善,通過借鑒國外網站的成熟經驗,同時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對風險控制機制進行創新。培育一至兩家規模較大、管理規范的標桿性網絡借貸平臺,借鑒淘寶的“先行賠付”購物規則,提出網絡借貸“先行付息”概念,違約的貸款由網站先行代為支付部分利息,并協助追繳。將來當網絡信用逐步被人們接受,可考慮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將網站信用數據跟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對接。
3、建立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將網絡借貸納入金融監測和管理的范疇
由于網絡借貸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一旦出現風險,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因此,將其納入金融監測和管理的范疇十分必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加強對網站電子支付的風險管理。同時,建立完善的網絡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監測內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貸款期限、分筆情況、償還情況等,要求網站定時向監管部門報送數據報表。
【參考文獻】
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也開始悄然出現。作為一種新型的借貸方式,網絡借貸具備簡潔、方便等特點,有利于解決部分人資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監管機制,當前國內的網絡借貸處于無序和自主發展中,亟待采取相關措施加以規范。
一、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
1、國外的發展情況
網絡借貸產生于英國。2005年3月,一家名為Zopa的網站在英國開始運營,提供的是P2P(person to person)社區貸款服務。在該模式下,網站首先將借款人分四個信用等級,出借者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借款金額、利率和借款時限進行選擇,Zopa在整個交易中代替銀行成為中間人,承擔包括雙方交易中所有事務、法律文件、信用認證、追討欠賬等責任。為規避風險,Zopa還強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償還貸款、借款人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國開始出現一家名為“Prospe”個人信貸網站。由于信用體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驗證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過驗證的當天就可以獲得借款。除以上兩家之外,目前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個人信貸網站還有Lending 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網站不僅提供免費借貸中介服務,還設置了一種“零利率”借款,投資者可以將錢免息借給其他國家的低收入者,在這里,投資并不僅僅是“用錢生錢”,也可用于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該網站面對的群體主要是低收入人群。總體來看,由于較早地建立了信用體制,國外網絡借貸體系已較為成熟。
2、國內的發展情況
國內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是拍拍貸,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試運營。作為中介平臺的拍拍貸既不吸儲,也不放貸,其主要目標是提供國內個人對個人的小額貸款的借貸平臺。該平臺的宗旨是,通過引入社交網絡的概念,讓用戶能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這樣做降低了借不到錢和借錢不還的風險。拍拍貸還引入了競標機制,競標雙方一旦達成互相滿意的協議,就意味著借入者認為自己通過較為滿意的利率融入了資金,而借出者也認為自己將得到較好的資金回報。
國內另一較有影響力的借貸平臺是齊放網,它是第一個通過網絡借貸專為學生提供貸款的社區。由于國內信用機制不夠成熟,齊放網選擇了誠信機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對較好的高校市場,每個大學生借款人必須通過網站的身份證認證、移動電話認證、銀行賬號認證和電子郵件認證,并且必須填寫學校、班級、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證,當借款關系成立后,錢不會直接劃到求助學生的銀行賬戶,而是先轉到學生所在學校的賬戶,再由學校將這筆錢發給借款學生,通過這樣一些手段來防范借款風險(見表1)。
圖片代碼:
除這兩家相對人氣較旺、完全采用網絡的思維進行借貸操作的網站外,國內還有其他的網絡借貸平臺,如面向農戶和學生小額信貸的51give網站和針對農戶小額信貸的Wokai網站,這兩個網站都是由外國人創辦,采取與當地小額信貸機構進行合作的形式,對借款人資信進行審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網絡借貸供求平臺也在為當地的借貸者和貸款者提供中介服務。不過,這些網站基于地緣、人緣的因素較多,網絡只是作為一種聯系渠道或是宣傳手段,而非純粹意義的網上借貸,不在本文探討之列。
二、國內網絡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立法沒有完善,網絡借貸缺乏監管依據
從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性質來看,可以將其歸類為網絡版的民間借貸中介。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法律條文,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也是空白,對網絡借貸平臺等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因此,網絡借貸平臺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缺乏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都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
2、放貸方需自己承擔風險,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鑒于網絡方式的虛擬性,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難以完全認證,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而風險需放貸方自己承擔。盡管網站能提供很多風險控制方式,如拍拍貸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齊放網要求借款的學生必須通過若干認證,同時所借款項需經由所在學校賬戶,再發給學生本人,但是,這些都只是一些輔助的手段,缺乏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借款人惡意賴賬,最終所放貸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保證。拍拍貸目前已經遇到一些違約的情況,網站協助催收,但是由于相關程序較為繁瑣,違約成本居高不下。齊放網目前還未出現違約情況(截至2009年4月底齊放網的還款率是100%),但由于該網站仍處在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并隨著其大范圍推廣,同樣面臨較大的違約風險。
3、法律保護的利息水平為銀行利率四倍,放貸方的貸款收益保證有限
根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視為高利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4倍以內借貸行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貸網站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內,但是年利率最高達23%(2008年12月23日調整后的六個月以內(含6個月)貸款利率為4.86%,其4倍為19.44%;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貸款利率為5.31%,其4倍為21.24%),對網站正在進行中的借款列表進行粗略統計,利率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借款約占全部借款的80%,這些放貸方的貸款收益顯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上,高利率正是網絡借貸得以風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國內其他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人氣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規定的利率水平來放貸,考慮到網絡借貸的風險性,很多投資者可能就會放棄在網上放貸的想法。
4、網絡借貸平臺本身如果存在不規范經營,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首先,由于網絡借貸需要大量實名認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諸多重要資料留存網上,一旦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資料泄露可能會給借貸雙方帶來重大損失。其次,如果網絡借貸平臺開立第三方賬戶,而貸款經由此賬戶代為發放,那么在網絡借貸平臺疏于自律,或者內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第三,當網絡借貸平臺總共的放貸金額達到一定的水平時,風險控制如果出現問題,就會產生嚴重后果,可能危及社會穩定。
三、對網絡借貸加強監管的相關建議
1、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確立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臺《網絡借貸管理辦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網絡借貸是信息時代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其次,對網絡借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等予以規定,將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網站界定為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嚴格限制和取締非法的民間中介組織和活動;第三,應指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為監管部門,并明確監管方、網站,放貸人和借款人各自的義務。
2、建立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將網絡借貸納入金融監測和管理的范疇
由于網絡借貸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一旦出現風險,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因此,將其納入金融監測和管理的范疇十分必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加強對網站電子支付的風險管理。同時,建立完善的網絡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監測內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貸款期限、分筆情況、償還情況等,要求網站定時向監管部門報送數據報表。
3、對風險控制機制進行創新,引導和規范網絡借貸健康發展
作為民間借貸與網絡的結合體,網絡借貸是未來微型金融的發展趨勢,對于目前國內為數不多的網絡借貸平臺,在允許先試先行的基礎上,應鼓勵其不斷完善,通過借鑒國外網站的成熟經驗,同時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對風險控制機制進行創新。培育一至兩家規模較大、管理規范的標桿性網絡借貸平臺,借鑒淘寶的“先行賠付”購物規則,提出網絡借貸“先行付息”概念,違約的貸款由網站先行代為支付部分利息,并協助追繳。將來當網絡信用逐步被人們接受,可考慮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將網站信用數據跟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對接。
【參考文獻】
1、國外的發展情況
網絡借貸產生于英國。2005年3月,一家名為Zopa的網站在英國開始運營,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區貸款服務。在該模式下,網站首先將借款人分四個信用等級,出借者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借款金額、利率和借款時限進行選擇,Zopa在整個交易中代替銀行成為中間人,承擔包括雙方交易中所有事務、法律文件、信用認證、追討欠賬等責任。為規避風險,Zopa還強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償還貸款、借款人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國開始出現一家名為“Prospe”個人信貸網站。由于信用體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驗證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過驗證的當天就可以獲得借款。除以上兩家之外,目前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個人信貸網站還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網站不僅提供免費借貸中介服務,還設置了一種“零利率”借款,投資者可以將錢免息借給其他國家的低收入者,在這里,投資并不僅僅是“用錢生錢”,也可用于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該網站面對的群體主要是低收入人群。總體來看,由于較早地建立了信用體制,在國外網絡借貸體系已較為成熟。
2、國內的發展情況
國內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是拍拍貸,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試運營。作為中介平臺的拍拍貸既不吸儲,也不放貸,其主要目標是提供國內個人對個人的小額貸款的借貸平臺。該平臺的宗旨是,通過引入社交網絡的概念,讓用戶能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這樣做降低了借不到錢和借錢不還的風險。拍拍貸還引入了競標機制,競標雙方一旦達成互相滿意的協議,就意味著借入者認為自己通過較為滿意的利率融入了資金,而借出者也認為自己將得到較好的資金回報。
國內另一較有影響力的借貸平臺是齊放網,它是第一個通過網絡借貸專為學生提供貸款的社區。由于國內信用機制不夠成熟,齊放網選擇了誠信機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對較好的高校市場,每個大學生借款人必須通過網站的身份證認證、移動電話認證、銀行賬號認證和電子郵件認證,并且必須填寫學校、班級、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證,當借款關系成立后,錢不會直接劃到求助學生的銀行賬戶,而是先轉到學生所在學校的賬戶,再由學校將這筆錢發給借款學生,通過這樣一些手段來防范借款風險。
除這兩家相對人氣較旺、完全采用網絡的思維進行借貸操作的網站外,國內還有其他的網絡借貸平臺,如面向農戶和學生小額信貸的51give網站和針對農戶小額信貸的Wokai網站,這兩個網站都是由外國人創辦,采取與當地小額信貸機構進行合作的形式,對借款人資信進行審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網絡借貸供求平臺也在為當地的借貸者和貸款者提供中介服務。不過,這些網站基于地緣、人緣的因素較多,網絡只是作為一種聯系渠道或是宣傳手段,而非純粹意義的網上借貸,不在本文探討之列。
國內外主要網絡借貸平臺:
Zopa(英國)——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還貸、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投資者列出金額、利率和時間,借款人可自主選擇.
Prosper(美國)——國內本身完善的社會信用體制.
Kiva發展(中國)——收入非常低的企業“慈善型”的投資,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提供免費中介服務,并設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國)——類似Kiva的做法,接受為小額創業者提供貸款資金的個人捐助款項51give(中國)——面向農戶和學生與小額信貸機構合作,將資金出借給其選中的項目和個人拍拍貸(中國)——中國社會個人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競標機制達成雙方互相滿意的利率,約80%借款的利率超銀行同期4倍齊放網(中國)——面向中國大學生。必須通過身份證、手機、銀行賬號和電郵認證;所借款項經由所在學校賬戶,再發給學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間.
二、國內網絡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立法沒有完善,網絡借貸缺乏監管依據
從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性質來看,可以將其歸類為網絡版的民間借貸中介。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法律條文,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也是空白,對網絡借貸平臺等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因此,網絡借貸平臺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缺乏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都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
2、由于放貸方需自己承擔風險,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鑒于網絡方式的虛擬性,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難以完全認證,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而風險需放貸方自己承擔。盡管網站能提供很多風險控制方式,如拍拍貸在網絡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齊放網要求借款的學生必須通過若干認證,同時所借款項需經由所在學校賬戶,再發給學生本人,但是,這些都只是一些輔助的手段,缺乏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借款人惡意賴賬,最終所放貸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保證。拍拍貸目前已經遇到一些違約的情況,網站協助催收,但是由于相關程序較為繁瑣,違約成本居高不下。齊放網目前還未出現違約情況(截至2009年4月底齊放網的還款率是100%),但由于該網站仍處在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并隨著其大范圍推廣,同樣面臨較大的違約風險。
3、法律保護的利息水平為銀行利率四倍,放貸方的貸款收益保證有限
根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視為高利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4倍以內借貸行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貸網站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內,但是年利率最高達23%(2008年12月23日調整后的六個月以內(含6個月)貸款利率為4.86%,其4倍為19.44%;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貸款利率為5.31%,其4倍為21.24%),對網站正在進行中的借款列表進行粗略統計,利率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借款約占全部借款的80%,這些放貸方的貸款收益顯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上,高利率正是網絡借貸得以風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國內其他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人氣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規定的利率水平來放貸,考慮到網絡借貸的風險性,很多投資者可能就會放棄在網上放貸的想法。
4、網絡借貸平臺本身如果存在不規范經營,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首先,由于網絡借貸需要大量實名認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諸多重要資料留存網上,一旦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資料泄露可能會給借貸雙方帶來重大損失。其次,如果網絡借貸平臺開立第三方賬戶,而貸款經由此賬戶代為發放,那么在網絡借貸平臺疏于自律,或者內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第三,當網絡借貸平臺總共的放貸金額達到一定的水平時,風險控制如果出現問題,就會產生嚴重后果,可能危及社會穩定。
三、對網絡借貸加強監管的相關建議
1、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確立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臺《網絡借貸管理辦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網絡借貸是信息時代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其次,對網絡借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等予以規定,將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網站界定為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嚴格限制和取締非法的民間中介組織和活動;第三,應指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為監管部門,并明確監管方、網站,放貸人和借款人各自的義務。
2、對風險控制機制進行創新,引導和規范網絡借貸健康發展
引言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農村地區,金融市場很不發達,農戶普遍都面臨信貸問題。而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也存在著嚴重的信貸約束。社會網絡作為社會資本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在中國這樣一個強調“人情”關系的國家,社會網絡的影響程度比其他同等發展水平的國家要大得多。小農經濟天然的封閉性限制了人們在所屬社會關系中進行互動,農戶之間的社交頻率和熟悉程度增加了交易雙方信息的透明度,緩解了農村地區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信貸約束。在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仍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研究社會網絡對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為以后更好地提供農村金融服務給出建議,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文獻綜述
社會網絡在經驗世界很容易理解,但是在理論界缺很難界定。早在20世紀40年代,Brown就提出了社會網絡的概念。在我國農村地區,由于我國的文化特點決定了弱勢群體的社會網絡資源尤其重要(蔡秀,肖詩順,2009),它能夠能夠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對正式制度起著補充作用(柴時軍、王聰,2015)。Mark.S.Granovetter認為求職過程中的“弱關系”比“強關系”作用更強,Bian的研究則不支持這種說法,他認為在中國“強關系”更有效用。通過對血緣關系、地理位置為基礎的社會網絡對農戶信貸行為的影響發現,擁有豐富社會網絡的農戶,其獲得貸款的幾率也就越大(胡楓、陳玉宇,2012)。但是,僅僅關注社會網絡的數量并不夠,更應該重視的是社會網絡的質量,這在農戶非正規金融借貸中尤為突出(申云,2016),但這種影響隨社會轉型(楊汝岱、陳斌開、朱詩娥,2011)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戶貧富差距的出現而逐漸弱化。有研究顯示,社會網絡對農戶借貸的作用不僅限于非正規渠道,它在正規渠道中也扮演著積極的角色。
二、社會網絡對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
本文主要依據Mark.S.Granovetter提出的“弱關系假設”和Bian提出的“強關系假設”將社會網絡進行劃分,那些與農戶接觸親密、感情深厚的關系認為是強社會網絡關系,而與農戶社會關系交往不多僅是相識程度的關系為弱社會網絡關系。強社會網絡關系對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強社會網絡關系主要對農戶從非正規渠道的借貸行為產生影響。意味著家庭人情支出越多、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的比重越大,農戶獲得貸款的可能性越大。這是因為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支出的比例越大,農戶用于維護社會網絡的費用越多,相應地其與網絡成員關系越好,在有借貸需求時,農戶的借貸需求將得到滿足。在農村,親朋好友之間主要是以互的無息借貸為主,因此,如果農戶的強社會網絡關系規模越大,則農戶越容易從非正規渠道獲得借款。在農戶缺乏有效貸款抵押品的情況下,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會考慮農戶的社會網絡狀況作為一種還款保障。
三、結束語
在農村金融制度改革中充分考慮我國農村鄉土社會的特點,讓社會網絡在金融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斷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為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做了一些初步的有意義的探索。隨社會轉型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社會網絡的作用逐漸弱化,對擁有信息較少的各類正規金融機構而言,借助社會網絡對農戶信息進行甄別,篩選出真正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戶,為農戶設計符合農戶特征的金融產品,并且對農戶的貸款資金使用進行指導。這樣不僅能夠為農戶提供科學的資金使用方式,還能保障金融機構收回貸款,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蔡秀,肖詩順.基于社會資本的農戶借貸行為研究[J].經濟管理,2009,(7):84—85.
[2].柴時軍,王聰.社會網絡與農戶民間放貸行為——基于中國家庭金融調查的研究[J].南方金融,2015,(6):33—41.
[3]胡楓,陳玉宇.社會網絡與農戶借貸行為——來自中國家庭動態跟蹤調查的證據[J].金融研究,2012,(12):178-192.
[4].申.云.社會資本、二元金融與農戶借貸行為[J].經濟評論,2016,(1):80-90.
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
從定義來說,網絡借貸指在網上實現借貸,借人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這個網絡平臺,實現借貸的“在線交易”。網絡借貸其實并不難理解,它是一種通過網絡工具來實現資金借貸的功能,為資金的借入者和貸出者提供資金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一般借貸的額度都不高,并且無抵押,完全是一種信用借貸,如圖1所示。
隨著金融危機的發生、蔓延和漸漸遠去,我國也日益加強了對國內金融的管理,同時繼續推進積極的財政政策,而貨幣政策也由適度寬松改為穩健,這一系列的措施都說明了我國更加關注金融管理問題。分析2011年我國實施的一系列經濟政策,例如央行幾次上調存款準備金,可以看出國家加緊了貨幣的投放,而對于作為創造信用工具的銀行來說不得不加快了金融管理的步伐,我國銀行特別是商業銀行實行嚴謹的管理模式,加強銀行信貸的管理,而且對各個企業及一些個人客戶也提出了更高的信貸要求,這樣就使得民間借貸受到了一定的阻礙,于是出現了網絡民間借貸這種新型的網絡借貸,借此來滿足民間資金的需要。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務必建立與人人貸中介公司之間的“防火墻”。嚴防人人貸中介公司幫助放款人從銀行獲取資金后用于民間借貸,防止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蔓延。但是至8月底,被人們寄予厚望的“中國最嚴謹的網絡借貸平臺的哈哈貸網站”卻接近尾聲,與這一現象對立的是全國各地新增了很多P2P網絡借貸平臺,這些公司在各個地區重復開展這種經營模式,這種矛盾的現象引起了人們的思考。
縱觀國內形勢,這種新出現的借貸模式不僅僅滿足了民間資金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對我國的金融環境和電子商務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過研究網絡民間借貸的發展,將這種借貸方式和電子商務更好結合起來,建立一個適應這種模式的市場環境。
1 網絡借貸存在的問題分析
(1)網站平臺信息不對稱且存在隱患。關注國內新聞,逐步提高存款準備金,金融機構加緊資金的收縮,個人貸款難度增加等現象接連出現,于是一些急切獲得資金的人通過網絡發帖求貸款,而瀏覽者都在帖子下方留下聯系方式,雖然這些提供貸款的回復者都自稱為“民間借貸”,但大多數聯系地址模糊,留下的聯系方式也非常簡單,而且雖然提出了低息、免抵押等吸引人的條件,卻很少提出明確的利息率。盡管不少網絡信貸平臺都宣稱有完整的審核機制,但假信息的產生仍是不可避免的。借款人的資料和借款用途僅通過網絡驗證并不可靠,造假對于蓄意騙錢的人來講難度并不大,如此可能出現一人冒出多人注冊進行欺騙的問題。這些不僅會造成網站不能正常運營,而且也會為信息提供者帶來一些問題。
(2)網站涉嫌網絡高利貸。從2007年8月中國第一個P2P信用網上借貸平臺拍拍貸成立以來,國內網絡借貸網站有紅嶺創投、拍拍貸、人人貸、哈哈貸等15家左右,每月交易金額大約3000萬以上。在紅嶺創投網站,一個正在籌資的1個月期借款年利率達到了20%。而這并不是特例,查看拍拍貸網前20項借款列表,其中有11項都屬于違法“高利貸”。而在紅嶺創投網首頁出現的14項正在招標的借款中,也僅僅只有2項沒有突破高利貸法律上線。根據最高法院199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最高達4倍的高利率正是網絡借貸得以風靡的首要原因。不可否認,這種非法的交易也會帶來“洗錢”,“黑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3)監管的空白。有一個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通過網絡促成的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的責任如何規定。作為運行網絡信息技術的網站,同時卻涉及著金融資金中介的業務,如此特殊的業務模式是否屬于非法操作?又有誰來監管他們?借貸網站自運行以來,一直行走于法律邊緣。目前這些借貸網站到底是由銀監、工商、公安、網監等哪個部門監管或協調監管,尚無確切的說法,可以說監管幾乎處于真空地帶。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91-01
一、對P2P網絡借貸的概述
P2P網絡借貸是一種依附于互聯網技術的民間借貸形式,資金借款方和資金貸款方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達成合意,在網絡上自動生成借款合同的相關條款,并按照一定網絡流程完成認證、記賬、清算等程序,從而完成借貸融資。
在國內,近年來我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迅速發展,預計到2015年底運營的平臺可能突破1700家。但由于準入門檻低,信用體系不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業監管機制的缺失,全國累計已有119家倒閉、跑路,涉及總資金在21億左右。而對危機四伏的網貸平臺,目前加強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控制己成為該行業持續發展的首要議題。
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特征
其一,極大的依賴于互聯網技術。公司網絡技術部門都是重中之重,整個平臺系統的穩健運行、便利的操作、信息的安全給用戶帶來良好的體驗感和安全感是P2P平臺成長的基礎。
其二,不作為借貸資金的債權債務方。P2P借貸平臺主要為P2P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但不作為借貸資金的債權債務方。
其三,準入門襤較低,無特殊監管。我國網絡借貸平臺目前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通信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網監部門予以注冊登記,網絡借貸平臺就可正式運營。沒有對注冊資本,公司治理結構風險防范提出特殊的要求。
三、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運行存在的問題
與P2P網絡貸款的迅速發展相伴的是圍繞它所產生的種種爭議。
從P2P貸款本身來看,線上模式相對保守,交易平臺僅在于促進個人借貸的達成,并提供相關的服務。個人借款合同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有明確規定,法律允許其存在。但當借款的范圍和規模擴大之后,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維護貸款投資人的利益?而線下模式則有更大的突破,其可探討之處就更多。P2P貸款的瘋狂生長與我國法律對金融的嚴格管制和業務邊界的劃分存在著怎樣的關聯?國外對影子銀行監管的法律調整對我國的啟示何在?這些都是本文試圖探究的問題。
四、我國P2P借貸的金融監管困境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在面對P2P貸款的時候,缺陷是非常明顯的:
(一)以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理論劃分作為基本的金融分類,并建立分業監管體制,造成了金融市場的割裂
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出現對目前僵化的劃分造成了巨大的沖擊。當我們把更加復雜多樣的線下業務運營拿來進行分析的時候,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界限就模糊起來:貸款、發行證券融資、貸款份額的轉讓、理財產品的銷售等等,這種融合觸及到諸多監管部門,對監管體制構成了嚴重的挑戰。
(二)法律對金融業務缺乏概括性,金融抑制嚴重
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涌現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額寶”為代表的一批金融產品,成為網絡上最熱門的話題及金融投資產品。隨后騰訊公司推出的“微信搶紅包”又風靡一時。這些都讓金融這一高冷概念開始走進千家萬戶。其中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發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國新增網貨平臺220家,而在這期間,已經有45家P2P平臺跑路。這些產品蘊含著重大風險,容易引起群發事件,給人民的財產帶來巨大損失,甚至給我國金融制度帶來不可估量的破壞,從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為此2014年11月5日,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了修訂后的小額信貸信息中介機構(P2P)行業自律公約,2015年P2P網絡借貸將是機遇與風險并存的一年。
P2P網貸平臺是指個人或法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相互借貸,即由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此運作模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網絡平臺只能是居間人,只給投融資方提供簽訂借款合同的機會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擔保,也不能用自有資金放貸。就我國目前而言,國內的P2P網絡借貸模式主要有五種,一是純線上交易平臺模式(拍拍貸),即網絡借貸平臺不介入借貸雙方的借貸關系,平臺不提供擔保。二是平臺保證模式(人人貸),即網貸平臺通過自有資金墊付還款或從借款人的還款金額中提取一定費用放入風險備用金賬戶,用于保證出借人借用資金的安全。三是線下債權轉讓模式(宜信平臺),即網貸平臺提前在閑暇與借款人達成借款協議,之后將債權進行拆分組合,包裝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再次銷售給出借人。四是擔保公司擔保模式(合拍在線),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公司在線上簽訂三方合同,此后擔保公司線下審核借款人資質,從而為出借人提供擔保。五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模式(有利網),即國內一部分擔保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建立網貸平臺,將其擔保的產品證券化或小額信貸資產打包成理財產品,再次銷售給出借人。我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迅猛發展,促進了民間借貸的交易公平,同時彌補了銀行借貸的不足,為一部分小微企業提供了發展資金。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隨著行業的演變,過度的金融創新使得P2P網絡借貸與銀行業與證券業的界限日益模糊,過于超前的商業模式的探索本來就在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區,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機構。首先就是技術風險,P2P網絡借貸大多采用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違約的風險,平臺必須借助信貸技術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證平臺健康運營,比如網絡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然而,基于網絡數據挖掘技術需要借助大量的數據,現階段對客戶進行信息真實性和還款能力的審核難度巨大,單純依靠網絡進行線上交易模式的P2P網貸平臺存在巨大風險。其次是信息泄露風險,要成為平臺的會員,必須在平臺登記真實的個人信息,所以P2P平臺擁有大規模的客戶信息資料。這些信息資料一旦泄露,將會給客戶造成困擾,甚至危及資金安全。當平臺出現技術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過運用計算機木馬程序非法獲取個人賬戶信息,使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一般情況下,平臺往往不擔保這種情況下出現的損失。最后就是法律風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與P2P網絡借貸中的某些模式相關。
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我國的法律監管制度也應進行新的構建。首先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在法律上對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集中在規定非法民間借貸的情形,以及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基于P2P網絡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專門為P2P網絡借貸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刻不容緩。一方面,P2P網貸是未來微小金融的發展趨勢,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P2P網貸平臺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應對P2P網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范圍、門檻準入條件、行業標準、法律責任等予以規定。為了降低風險,將網絡借貸業務界定為民間借貸信息服務中介組織較為合適。
其次要確定監管主體,銀監會應作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主管機構。P2P網貸平臺是民間借貸與互聯網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從事的是金融服務業,屬于金融中介機構。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我國統一監督管理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主體是中國銀監會,并且其多次針對P2P網絡借貸的風險提示,可見其己經對P2P網貸行業掌握了大量資料,有利于監管的實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為了及時掌握P2P網貸行業的總體風險、加強市場透明度及保護投資者權益,平臺應像監管機構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運營情況、基本業務數據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規定市場準入制度。
最后是行業自律,行業自律組織是由P2P網貸平臺自愿結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則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行業自律組織應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開展信息交流、制定具體的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行業內各成員之間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投資者求償求助機制,在實現行業自我管理與約束的同時,對投資者權益加強保護。2014年11月5日,修訂后的小額信貸信息中介機構(P2P)行業自律公約,就是一次行業自律的規定。
在網絡發展金融創新的今天,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出現和快速發展,不僅給我們的日常生活、理財服務等帶來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斷促使我們思考現行體制和金融監管的弊端。對于其應采取溫和的監管和管理,鼓勵行業自律,以此來引導和監督促進它的發展,而不是一味取締。 同時也要明確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監管原則,完善法律法規減輕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更好的為繁榮現有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1]陳敏軒,李鈞.美國 P2P 行業發展和新監管挑戰[J].金融發展評論,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