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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網絡侵權行為法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2010年3月,流行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流行美”文字及LOGO的商標注冊認證,商標局予以注冊。流行美公司向公證機構申請了證據保全,并于2012年11月在“繡蘭閣”網店購買了3款相關商品。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對物品進行觀察、拍照及記錄。經流行美公司鑒定,上述3款產品與流行美公司銷售產品存在差異,均非流行美公司生產或授權指定供應商生產,屬假冒產品。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訟稱,該公司“流行美”注冊商標遭淘寶網店經營者侵權,遂將該網店經營者和淘寶網一起列為被告,告上法庭。流行美公司稱,在淘寶網絡交易平臺上有一家“繡蘭閣”網店,未經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產品上使用“流行美”的LOGO及字體,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解該店鋪是經流行美公司經營或授權的;公司還指出,網店店主使用公司的LOGO,為其網店吸引眼球、增加點擊率,實施不正當競爭。經投訴后,“繡蘭閣”網店對投訴拒不改正。
該公司還認為,公司多次向淘寶網投訴,淘寶網不履行網絡平臺經營者義務,不采取相關技術手段屏蔽侵權網店、處理侵權店家,致使流行美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冊商標權的行為,連帶賠償流行美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網店經營者魏珍君向法院辯稱,“繡蘭閣”網店沒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店面裝潢,更不會誤導消費者,故無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的行為。“繡蘭閣”網店對商品描述為流行美麗、流行美發是正當的產品介紹,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冊商標來誤導消費者。淘寶網則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實施經營行為,也從未鼓勵或允許賣家銷售侵權商品。流行美公司在訴前通過淘寶網專門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后又以律師函投訴,淘寶網均及時處理,采取了刪除鏈接等措施。
判決
高新法院認為,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應當根據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眾對產品的來源是否會產生誤認、混淆來分析。網店經營者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出售頭發裝飾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發專柜正品”、“流行美麗正品”、“流行美人”等文字描述,其銷售的商品與“流行美”商標核準使用的頭發裝飾品屬同類,已達到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的標準,系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故認定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樣的行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
淘寶網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淘寶網的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商品信息均由用戶自行,淘寶網對魏某在淘寶網上注冊及銷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費用,亦未介入魏珍君與他人的交易過程。淘寶網并無共同侵權故意,故不構成共同侵權。流行美公司投訴后,淘寶網刪除了相關產品鏈接,提供了魏珍君的身份信息,已履行監管義務,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因此,要求淘寶網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
據此,高新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魏珍君停止使用侵權圖案和文字,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淘寶網不承擔責任。判決后,各方當事人目前均未提出上訴。
評析
在本案中,高新法院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構成以及責任方面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一步。法院通過判決回答了網絡交易平臺所有人對網絡用戶侵權商品銷售行為的免責條件(即避風港原則的適用)問題。避風港規則的適用:
一、《著作權法》及《侵權責任法》對避風港規則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4個方面,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在涉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其違法行為的成立以及主觀過錯的存在往往是爭論的焦點。
對此,國際知識產權界在版權領域有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也受到一定影響。美國1998年制定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其主要含義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在其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相關條款主要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中。
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將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根據版權領域的通俗說法,內容提供商是指在網絡上直接提供、內容的人,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進行抗辯。根據技術中立原則,技術提供商對于侵權行為承擔間接責任,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主張避風港原則進行抗辯。
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主張避風港原則進行侵權抗辯,有兩個成立條件:(1)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侵權行為的發生;(2)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收到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后,立即刪除被控侵權內容或者斷開被控侵權內容的鏈接(即“通知與移除”規則),同時將通知轉送(或者公告)給網絡用戶。上述兩個條件是并列關系。
二、本案中避風港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適用
1 避風港原則適用的先決條件是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及結果。由于我國《商標法》領域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只能借用版權領域的相關規定解決問題,先要確定網絡交易平臺為侵權網絡用戶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互聯網直接侵權行為,即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己直接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承擔責任的情形。該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何種情況下對其間接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淘寶網為魏珍君銷售侵權商品提供網絡交易平臺,并未直接實施銷售侵權商品行為,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因此,其并不因為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而當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2 通知與移除措施是網絡交易平臺適用避風港原則免責的條件之一。網絡服務商是否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免責,首先應當考查其是否按照權利人的通知及時采取了移除措施。
一、案例介紹
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系一家專業生產、銷售保健用品、化妝品、日用品的知名企業。1999年原告在第3類清潔制劑、芳香劑(香油精)、化妝品、燙發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1332692號商標,通過商標局核準,成為注冊商標。2009年該商標獲得續展,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19年止。在原告公司多年的努力宣傳與經營下,第1332692號商標已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生產的標有該商標的完美蘆薈膠產品也屢獲多項殊榮。
2013年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發現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窩窩團網站多條銷售完美蘆薈膠的商品信息,宣稱對“價值人民幣38元/支的完美蘆薈膠”以人民幣8.8元/支或8.9元/支的低價組織消費者團購,該商品使用了與第1332692號商標相同的標識;為查證事實,完美(中國)有限公司通過窩窩團網站購買了上述商品,對該批商品進行產品調查,并委托公證機關對網絡銷售、團購的完美產品進行公證購買,發現上述商品包裝粗糙、防偽標簽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完全不一致,絕大部分都是假冒偽劣產品。
事后,完美(中國)有限公司將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原告完美(中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利用網絡銷售假冒偽劣的“完美蘆薈膠”,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為被告經營的網站存在點擊率高、消費群體廣、成交量大等特點,所以這一利用該網站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已經對原告的聲譽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并給原告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故要求被告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維權費用共計55萬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商標侵權糾紛案,當下由于網絡售假行為違法犯罪成本低、網絡監管不到位,加之部分群眾法律意識不高、維權意識不強,貪圖假冒偽劣產品價格便宜,為商標侵權產品衍生了市場,使得網絡售假者有可乘之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一直實行雙軌制,即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行。下文重點探討網絡售假者及網絡交易平臺法律責任,探明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主要困惑癥結,以期探索行之有效的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治理機制。
(一)網絡售假者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本文所稱網絡商標侵權行為是指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行為,即利用網絡出售假冒仿冒商品的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本案中,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窩窩團網站多條商品信息,以低價組織消費者團購“價值人民幣38元/支的完美蘆薈膠”,該商品使用了與第1332692號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已經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網絡售假者的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刑法的嚴厲制裁。本案例中,在搜集證據過程中完美(中國)有限公司尚難以證明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已售和未售出的假冒商品具體銷售額,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兩高會同公安部關于辦理侵權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或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方能追究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而本案原告在調查產品過程中難以取得被告方銷售金額的確切證據,故因證據不足未追究被告方刑事責任。
(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是否需要擔責?
按照交易對象的不同,我國電子商務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Business,B2B),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Consumer,B2C)以及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onsumer-to-Consumer,C2C)。本案例屬于B2C模式下發生的商標侵權糾紛,尚未涉及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問題。但在B2B、C2C模式下,銷售者通過網絡平臺在線銷售,出現商標侵權行為時,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或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目前關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侵權責任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此種情形下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可能會承擔商標間接侵權責任,按照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理論,網絡交易平臺若拒不履行商標權人要求其刪除假冒商標的侵權信息義務,必將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客觀上實施以上行為可認定為共同侵權,但對于如何認定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的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歸責規則仍是不明確的,在理論層面及司法實踐中存有一系列探討,但尚無定論。
(三)網絡打假遭遇哪些瓶頸?
本案原告完美(中國)有限公司在案件中勝訴的主要原因歸功于其獲得了有利的第一手證據,證明被告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然而網絡售假行為侵權成本低,對其打擊較難,與辦案過程中取證難有很大關系,網絡打假尚存在一系列瓶頸,亟待突破。
其一,點小面廣,執法對象難以鎖定。譬如在一起鷹潭網絡銷售假煙案中,警方發現網上注冊交易用戶遍及國內十幾個省,調查取證時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其二,網絡售假、侵權成本較低,網絡打假執法成本較高。網絡售假案中涉及到的相關當事人通常處在不同地理區域,行政執法部門跨區域調查辦案難度加大,執法成本提升。其三,取證難、線下跟蹤打假難。此類案件網絡證據的發現、收集和固定難度較大,查清侵權人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困難,調查過程中往往得不到侵權人的配合,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四,工商執法人員網絡專業知識技術薄弱,技術手段跟不上實際需要。目前針對網絡售假行為,取證的通常做法是將網頁上的銷售信息等內容打印出來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但如若監控不力,第一手證據網頁就可能被當事人通過程序修改,證據固定難以完成。
三、如何治理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思考
第一,要完善法律,規則制度,提高工商行政部門執法效能。
網絡商標侵權行為背后都伴隨著線下商標侵權行為,而對侵權物品的抽樣取證是工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過程中的主要取證手段之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但相關機構是指哪些?具體有哪些方式?以及應當按照什么程序與步驟抽取樣品均不明確,對于應適用哪部法律、法規、規章也不確定,這樣會造成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擔慮,執法機關或將處于不利境地。建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盡快出臺相關細則,對以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指引工商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抽樣工作科學有序進行,保障執法人員所作出的抽樣鑒定結果在司法審查環節能夠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此外,前文述及網絡打假的瓶頸之一是點小面廣,而商標行政執法部門受監管地理區域、部門職能范圍的限制往往無法徹查,降低了執法效能。建議有條件的地區通過簽訂協議,建立跨區域信息共享平臺與聯動執法機制。
第二,要提升技術手段,突破網絡商標侵權取證難之癥結。本案中由于取證環節面臨困難,難以獲得被告方實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營業額,原告方最終選擇司法訴訟維權。事實上,相較于司法程序而言,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時程序簡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處理,使權利人的維權成本降低。然而各地工商行政部門同樣面臨著如何破解網絡商標侵權行為取證難的問題,建議嘗試通過以下途徑加以應對:一是打印電子數據信息,如網頁、圖形圖像等內容,無法打印的視聽資料等證據,可以刻錄光盤,并由工商辦案人員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注明證據的提取時間、提取人等有關信息,交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二是工商部門在查證過程中可以對整個取證過程攝像,進行證據固定保管,同時予以全程記錄,必要時請公證部門予以公證。三是借力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譬如阿里的“神盾局”大數據打假模式及知識產權線上維權通道“IPR”投訴平臺,執法人員可以要求他們提供違法行為當事人的備案情況、銷售信息和交易記錄等資料,并對假貨進行DNA追溯。
第三,要創新監管機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本案被告經營的窩窩團網站是國內知名度較高的網站之一,倘若工商行政執法部門日常監管機制完善,造假售假者將無機可乘。建議在條件允許的地方,工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專員負責主動跟蹤調查,改變無投訴無查處的被動局面,對有嫌疑的網絡售假經營者加強日常監管,隨時保存電子證據,以期將侵權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減少對商標專用權利人的侵害,預防、減輕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工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積極借力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要求其承擔起監管職責,雙方密切配合之下可以提高打擊售假行為的力度,提高執法效能。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應當切實提高網店經營者準入機制,通過設立在各省市的分會實地考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經營者身份、商譽、歷史經營狀況等情況的審核;建立知識產權線上維權通道,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加強日常監管,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打擊網絡售假違法犯罪活動,包括日常線上巡查和抽檢、提取銷售記錄、加大力度配合專項行動等。
第四,要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提高侵權行為成本。反思類似本案中出現的網絡商標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甚至愈發猖獗的原因,拋開法律直接規定不論,工商行政部門主動查處少、查處過程中取證難、與刑事司法部門銜接出現問題,以罰代刑,放縱犯罪等情形的廣泛存在是主要癥結。對于關鍵的“兩法”有效銜接問題,建議通過頒布司法解釋,將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標準細化,以免行政部門在移送案件過程中難以決斷,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在實體上對于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標準的認定、侵權物品的案值確定標準予以明確;在程序上,明確證據的收集與轉化、案件的移交時間。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將會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政執法的威懾力,提高侵權行為違法成本,進而減少類似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1]blog.sina.com.cn/s/blog_621690770102egrm.html,2015年
關鍵詞: 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侵權 明知規則 提示規則 審查義務
引言
隨著互聯網世界與現實世界在生活模式及經濟利益上的對接,侵權行為也不可避免的出現在互聯網世界中。因互聯網技術上的獨有特征,網絡侵權出現了許多新的模式,這對侵權法的立法技術和司法實踐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國新制定的《侵權行為法》,結合了我國現存網絡侵權行為的特性,即大多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或平臺來進行的情況,從特殊責任主體的角度入手,對網絡侵權行為做出了特殊規定,并通過靈活運用共同侵權理論,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實施網絡侵權的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共同加害人,讓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提高了被害人求償的可能性。下文將以提示規則為對象,以《侵權責任法》第36條為文本,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進行研究。
一、對《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分析
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侵權責任,集中見于《侵權責任法》第36條。該條涉及“明知規則”與“提示規則”,分別規定在第三款與第2款之中,現分析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明知規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1]本款規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前半段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但書之后的規定,其民法學基礎為幫助行為的共同侵權理論。在國外立法例中,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第512(c)(1)(A)(iii)、512(d)(1)(c)條和歐盟關于規定出版者責任的2000年第31號指令第44條,也均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用戶利用其服務進行侵權活動時,如不采取必要措施,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理論上,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信息和匯總平臺的管理者,是可以對所有的信息進行監控和管理的。然而在實踐上,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面對的信息流量巨大、信息種類繁多、更新速率飛快,讓其履行同傳統的新聞出版業者一樣的審查義務,通過以主動出擊的模式去尋找在其平臺之上的侵權行為,在經濟和效率上已非可能。
但是,經濟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考慮,其目的在于促進互聯網的發展,而不能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逃避責任的理由。因此,本著最大程度救濟受害人的立法目標,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主觀存有過錯且對直接侵權行為具有幫助行為從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此即為明知規則。該規則通過擴大責任人范圍的方式,保障受害人利益,其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直接侵權行為的成立、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以及共同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1、主觀過錯。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那么其在技術上的壟斷性便天然的要求其承擔監管義務。當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其用戶存在侵權行為之時,如果其不履行監管義務而將涉及侵權的內容進行適當處理,那么就可以合理地推斷其對于該用戶的侵權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放任心理,從而構成了網絡服務提供商自身的主觀過錯。[2]
2、直接侵權行為成立。由于在《侵權行為法》中,作為特殊侵權主體出現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僅指沒有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之人,故而其侵權責任之成立,需要依賴于其用戶直接侵權行為的在先成立。因此在明知規則中,已經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已發生了用戶通過其提供的服務,進行了符合侵權行為法律構成要件的直接侵權行為。
3、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民通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因此,我國民法中,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采取客觀標準,并不要求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數個行為人具有共同的過錯,也不要求這些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與此相應,依明知規則,當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其用戶的侵權行為后,如果采取放任的態度,任由其所運營的平臺對該侵權內容進行無限制的傳播,那么其在客觀上,便實施了通過提供信息平臺的方式幫助侵權人達到侵權目標的共同侵權行為。
4、共同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試圖通過網絡進行侵權的行為人,由于其通常不具有獨立架設網絡平臺的技術手段,因此絕大多數網絡侵權行為,均是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達成其侵權目標的。因此,網絡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與其所使用的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具有因果關系。
引言
對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是法院審理案件時面臨的首要問題。侵權行為地是法院對侵權案件進行屬地管轄的一項基本依據,已得到世界多數國家的普遍采用。侵權行為地是指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事實所在地。我國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傳統的現實物理世界中的侵權行為,其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確定性,比較容易判定。但是,網絡的無界性使得利用網絡技術實施的侵權行為的地域性明顯弱化,侵權結果的發生又體現出很強的擴散性和不確定性。這使得傳統的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在適用于網絡侵權案件時受到挑戰。
所以,現在我們要解決兩個問題:首先,侵權行為地這一傳統屬地管轄依據還能適用于網絡侵權案件嗎?這是我們必須回答的前提性問題,否則其他相關研究將成為無本之木。其次,若該依據還能適用,那么該如何確定網絡侵權行為地、如何適用該依據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則是依該依據確定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對上述兩個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和充分論證是極具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工作。本文將針對這兩個問題依次進行探討,系統論證“依網絡設備所在地確定網絡侵權行為地”的觀點,深入分析網絡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及其確定方法,以期對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理論有所發展,對我國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問題的更好解決有所幫助。
一、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仍可適用于網絡侵權案件但須發展完善
第一,從本質上講,侵權行為地是一項基本的屬地管轄依據。
屬地管轄權是法院依據法院地與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實或當事人的地域聯系而享有的管轄權。從國際角度看,屬地管轄權是國家基本權利之一,是國家主權,特別是國家領土主權在國際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權問題上的體現[1]。從國內角度看,屬地管轄權體現了在國內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管轄權力的分配與平衡,是國家的管理控制權在司法領域的有效落實。因此,各國為了對外有力維護國家主權和對內合理分配管轄權限,大多采用侵權行為地這一屬地管轄依據來確定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在網絡環境下,雖然侵權行為的地域性明顯弱化,但是各國及國內各地區的司法界限卻并未因此而發生改變,各國維護國家主權的意志也并未發生改變,而且網絡侵權行為很可能會與多個國家相聯系,所以,對于依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能夠被納入本國管轄范圍的涉外網絡侵權案件,各國法院都會積極主張管轄,以盡量維護國家主權和本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國內網絡侵權案件,各國也會依此依據在國內法院之間有效分配管轄權力。因此,侵權行為地這一屬地管轄依據仍然會適用于網絡侵權案件。
第二,從理論上講,侵權行為地是最適于管轄侵權案件的地方。
侵權行為地與侵權糾紛有著最為直接且密切的聯系,是侵權行為人的侵權目的體現得最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證據、查明案情最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權行為地確定侵權案件的管轄權是合理的。對于網絡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說,它仍是一種侵權行為,只不過是一種借助網絡實施的較為特殊的侵權行為。網絡的參與并未改變侵權法律關系的本質,也并未產生新的法律關系。而且網絡侵權行為是現實主體在網絡設備實體上實施的真實行為,各種侵權信息也需要在網絡設備中傳輸和顯現,并在現實世界中產生各種影響,所以網絡侵權行為仍與一定地域相聯系,可以在現實世界中找到其侵權行為地。因此,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在確定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中仍然具有重要價值。
第三,從實踐上講,侵權行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轄依據。
在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這一管轄依據早已得到明確體現,具有長期且穩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礎。就網絡侵權而言,盡管學術界和實務界都在進行積極探索,但至今學術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說服力的理由來否定和推翻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各國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也并未對相關管轄規則做出大的變革,而多是在沿用該依據的基礎上嘗試賦予其更具時代性、合理性的內涵和確定方法。所以,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在網絡侵權案件中依然得到廣泛采用。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傳統的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受到網絡的沖擊,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動搖,這一管轄依據仍然能夠在網絡侵權案件中適用并發揮重要作用。然而,我們必須基于對網絡侵權行為特殊性的認識和把握,對該依據加以發展完善,對侵權行為地的確定依據和方法進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依據評析
網絡侵權行為是借助網絡實施的較為特殊的侵權行為。從行為主體上看,網絡侵權可分為網絡用戶侵權和網絡服務商侵權兩大類。就網絡用戶而言,其侵權行為的實施過程一般可分解為發出指令、傳輸指令和執行指令三個步驟。首先,網絡用戶通過在計算機終端設備上的操作發出侵權指令;然后,這些侵權指令和相關信息內容通過各種網絡設備傳輸到提供相關網絡內容服務的服務器;最后,這些侵權指令在該服務器上得以執行,用戶的侵權操作得以完成。由此可見,網絡用戶侵權行為的兩個關鍵環節在于該用戶在計算機終端設備上的發出侵權指令的操作,以及相關網絡服務器上的執行侵權指令的操作。所以,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以及相關網絡服務器是網絡用戶進行網絡侵權的必要工具和關鍵因素,在侵權行為中起到決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網絡用戶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就網絡服務商而言,不論是通過提供內容服務實施侵權,還是運用技術手段實施侵權,其侵權行為都是利用其網絡服務器進行的,所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是網絡服務商侵權行為的實施地。綜上所述,被告實施網絡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以及網絡服務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是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可以考慮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依據。
對于管轄依據,在筆者看來,至少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確定性,即該依據本身是可以確定的,應當具有時空上相對的穩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適用該依據對案件進行管轄應當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若“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要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依據,也應當滿足這兩個條件。因此,對其進行“確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為網絡侵權案件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依據的關鍵。
(一)“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具有確定性
被告實施網絡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以及相關網絡服務器存在于現實世界的一定地域之中,且位置相對固定,一般是可以追蹤、定位的,因而具有確定性。這就滿足了第一個條件。
(二)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具有合理性
第一,從聯系方面看,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與侵權行為和侵權訴訟之間具有直接且密切的聯系。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是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所以,就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而言,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在該地實施的,原告提起的網絡侵權訴訟的訴因也就發生在該地,而且被告在該地的侵權行為直接且集中地體現了被告的侵權意圖,因此,該地與侵權行為和侵權訴訟之間存在著直接且密切的聯系,由該地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是合理的。
第二,從利益方面看,被告是在侵權設備所在地實施侵權行為、獲得侵權利益的同時將自身置于該地法院的管轄之下。
利益是人們進行各種活動的內在動力。法律確認、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并通過各種實體和程序規則保障和促進利益的實現。在網絡環境下,網絡行為主體享有利用網絡進行各種行為的權利,可以進行商務往來、信息交換與共享、發表言論,以及提供網絡服務等各種活動,并從中獲得物質或精神上的利益。但這些權利必須依法行使,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實施侵權行為,不僅濫用了其在侵權設備所在地從事網絡活動的有利條件和該地相關規則對其利益給予的保護,而且在獲得侵權利益的同時,還對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以,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有權力也有責任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網絡侵權行為進行打擊,對違法者進行懲罰,以彌補被侵權人的利益損失。因此,被告是在侵權設備所在地實施侵權行為、獲得侵權利益的同時將自身置于該地法院的管轄之下。
第三,從秩序方面看,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恢復被損害的法院地社會秩序。
如果沒有一個安全的環境能讓人們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權益的話,那么人類的一切活動就都失去了最起碼的條件。所以,任何社會都必須要建立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而法律正起到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2]。由于在某地進行違法行為必將擾亂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危害到當地法律的權威,所以,網絡侵權行為也必將損害侵權設備所在地的正常社會秩序。該地法院對此侵權行為引發的訴訟進行管轄,是恢復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正義秩序的程序保障,也是其作為轄區秩序維護者的基本權力。
第四,從訴權方面看,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維護原、被告雙方訴訟權利的平衡。
就訴訟雙方的地位而言,原告是發起訴訟的一方,在起訴前,原告就綜合考慮了訴訟成本、社會關系及勝訴可能性等各種情況,充分收集和準備了各種證據材料,并在此基礎上選擇管轄法院,所以在訴訟中處于明顯的主動和優勢地位。而被告是應訴的一方,處于相對的被動和劣勢地位[3]。而且,網絡侵權行為很可能與多個法院有聯系,這為原告挑選法院提供了極大便利,更不利于雙方訴訟權利的平衡。所以,在此情況下,由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可使管轄法院具有較強的明確性和可預見性,有利于防止原告濫用訴權、隨意挑選法院,可以有效維護原、被告之間訴訟權利的平衡,使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更具公平合理性。
第五,從效益方面看,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
由于在網絡侵權設備中,侵權行為以數據復制或存儲的形式被記錄,并能通過技術手段被感知,而且除非有意識地刪除,否則這些數據將保留較長的時間[4],所以,在侵權設備所在地收集侵權證據和查明案件情況最為便利,由此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案件的審理,能夠有效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而且在判決作出后,若被告敗訴,在侵權設備所在地執行判決也比較方便,可以將書面判決更有效地轉化為原告的實然利益。所以,由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訴訟效益的提高。
綜上所述,由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法院對網絡侵權案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的,這就滿足了第二個條件。論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網絡侵權案件的“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是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其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依據,具有確定性及合理性,應當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的主要管轄依據。
三、“原告發現侵權信息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依據評析
計算機終端設備不僅是實施網絡侵權行為的必要工具,也是顯現侵權結果的必要載體。“原告發現侵權信息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但它能否真正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依據,還是要看其能否滿足前述的“確定性”和“合理性”這兩個條件。
由于網絡信息傳播的無界性,網絡侵權結果可以在任何一部聯網的計算機終端設備上顯現,許多地方均可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所以,這種網絡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顯著的擴散性,而不具有確定性。若直接將這種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管轄依據,會給原告以隨意挑選法院的極佳機會。原告可以在對自己最為有利但與被告乃至案件沒有什么聯系或者聯系很小的法院提起訴訟,這對被告而言極不公平合理。而且在證據的取得和案情的查明方面也會存在較大困難,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不便。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原告發現侵權信息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不能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依據。
然而,由于網絡侵權案件的情況多樣且復雜,有可能出現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難以確定的情況。這時,若一味堅持由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管轄,則會使原告起訴陷入困境,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而由于原告一般是在計算機終端設備上見到侵害其權利的信息時才發現其權利受到侵害,為了盡早制止侵權行為、避免損失繼續擴大,而盡快提起訴訟的[5]。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原告發現侵權信息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依據而加以適用,使其成為網絡侵權案件的輔助管轄依據。這是一種對原告訴訟權利極為有效的司法救濟手段,具有實踐上的積極意義。
結語
本文針對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的適用問題展開分析,論證了“依網絡設備所在地確定網絡侵權行為地”的觀點,探討了網絡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及其確定方法,并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雖然傳統的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在適用于網絡侵權案件時受到挑戰,但是該依據仍然能夠適用于此類案件并發揮重要作用。然而,我們必須基于網絡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對該依據加以發展和完善。
第二,“被告侵權設備所在地”是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其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依據,具有確定性及合理性,應當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的主要管轄依據。
第三,“原告發現侵權信息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一般不能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依據。但是當侵權行為實施地難以確定時,它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依據而得以適用,成為網絡侵權案件的輔助管轄依據和有效的司法救濟手段。
當然,網絡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其內涵和外延應當發生相應的變化和發展。我們應當在司法實踐和理論探索中完善原有依據并尋找新的依據,使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問題得到更好解決,以促進網絡的健康發展。
注釋:
[1]韓德培,肖永平.國際私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470-471.
[2]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311.
[2] British ISPs will block The Pirate Bay within weeks.[EB/OL][2012-04-30]http:///technology/2012/apr/30/british-isps-block-pirate-bay
[3] The Pirate Bay must be blocked by UK ISPs,court rules.[EB/OL][2012-04-30]http:///news/technology-17894176
[4] 李居遷,楊帆.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 阮開欣.網絡廣告攔截軟件的法律性質――主要以美國司法實踐為借鑒[J].中國版權.2013(12)
[6] 刁勝先、向陽.論商標權的網絡生存[J].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04(2)
[7] .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依法規范市場競爭秩序[R]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2004-11-11.
[8] 吳漢東.利弊之間:知識產權制度的政治科學分析[J].法商研究.2006(5)
[9] 鞠海亭.網絡環境下的國際民事訴訟法律問題[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的一般性問題分析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于傳統作品,是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1];第二層,是指網上數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如復制權,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等權利。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于對著作權的侵權。
網絡侵權主要包括侵犯隱私權、侵犯著作權、商標標識、域名、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則呈現有別于侵害其他民事權利的行為,這為著作權法所明確規定。
與網絡有關的著作權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沒有先例可參考,因此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將在司法上確立網上保護著作權的基本原則,也將給中國互聯網的發展前景帶來較大影響。二、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相關規定的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民訴意見》的規定,一般民事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權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行使,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從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來看,我國在網絡糾紛管轄的問題上仍然堅持傳統的管轄原則,并且所持的是一種謹慎的態度,即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而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解釋》中將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和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管轄聯結因素,具有進步意義,是對傳統的侵權管轄依據在網絡環境下的改進。
在網絡侵權案件地域管轄問題上,依據現行立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所確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原則雖有所改進,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⒈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地域管轄的標準,忽視了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關聯度較低的現實和認定困難的問題。
⒉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而以侵權結果地管轄為例外的傳統管轄原則,如果遇到多個法院同時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依據什么樣的原則、標準、順序來確定管轄法院?立法的不明確容易產生管轄權爭議——出現多頭管轄或者無人管轄的局面。當事人訴權難以得到保障,權益難以實現。
⒊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當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發現該侵權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時,有可能導致原告濫用權侵害被告合法權益,法律對此缺乏救濟途徑。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標準的分析
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的關鍵在
于——如何認定網絡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具體說,
就是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一)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確定
侵權行為實施地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根據網絡的特點,侵權行為實施地只能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和傳播、存儲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那么,問題最終歸結為是否能夠確定上述設備的所在地。也就是說,原告通過何種手段確定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設備所在地。對于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對有關網絡技術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
在網絡服務中,由于ICP提供通過網絡主動將作品進行上載、存儲或傳輸服務,或雖然通過網絡自動將作品進行存儲或傳輸,但ICP對存儲會傳輸的信息進行編輯、修改或選擇服務,因此ICP應該對其所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查,對于所提供的侵權內容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ICP來說,如果由其選擇、編輯和上載的網絡信息是侵權信息,其本身就是侵權人,其主服務器或上載侵權信息的終端設備所在地自然就是侵權行為地。而ISP是根據用戶的指令要求,通過網絡自動提供上載、存儲、傳輸、引導、鏈接或搜索等服務,服務提供者對存儲或傳輸的信息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例如提供接入服務(IAP)、提供網絡平臺服務(IPP)、提供網上公告板服務(BBS)、提供表面鏈接服務、提供有償或無償網頁空間服務,或者在提供信息時自動進行暫存、緩存等僅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因此,侵權行為通常是通過計算機終端或服務器接入ISP的服務器進行的傳播。
(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確定
一般來說,只有當某個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管轄意義上的確定的指向性,才可以作為訴訟法上的管轄的聯結點。如前文所述,侵權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網絡特點決定了網絡所覆蓋的全部范圍——全世界,均可成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顯然這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既然在計算機網絡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無法確定,不妨在網絡侵權糾紛案件中重新考慮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放棄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這樣,網絡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即是侵權行為實施地。
對侵權行為地做出類似解釋的規定已經出現。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針對實踐中對侵權結果發生地理解存在的混亂狀況,放棄了選擇侵權結果發生地,從而便于實務操作。
一、網絡著作侵權行為的特點及由此產生的與傳統管轄原則的沖突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網絡信息業的快速發展,網絡糾紛案件呈快速上升趨勢。由于互聯網資源共享的理念與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之間存在著重大的沖突,涉網絡訴訟中與侵權著作權相關的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根據比較有代表性的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地處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 1999年的統計,受理的與互聯網相關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就占全部網絡案件的70%. 可見,互聯網著作權侵權行為在網上侵權行為中具有相當的典型性。
在涉網絡的著作權糾紛中,案件的地域管轄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解決上述糾紛的問題日益突出。這是由網絡的特性決定的。
互聯網是一個建立在現代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的相互協作的網絡以及網絡所承載的信息結合而成的集合體。從技術上講,互聯網是相互連接的IP網絡的系統,是成千上萬臺計算機通過TCP/IP協議即時連接而成的。由于網絡的使用,出現了與傳統“物理空間”相對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概念,它是指基于Internet,為人們提供各種信息活動場所、又相對獨立的非物理空間。網絡上著作侵權糾紛的發生都與這個空間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
網絡空間具有三個主要特點:1、網絡空間是一個虛擬性和客觀性并存的電子空間。它本身是不可感知的(可為人感知的只是文字、圖像、動畫等具體信息在屏幕上的顯示和聲音通過音頻設備的回放等);但是網絡空間又是客觀存在的,是由服務器、計算機終端和纜線、程序等支持著的信息傳輸、交匯、衍生的空間。它是物理空間以電子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又不同于物理空間。2、網絡空間徹底打破了物理空間上的有形界限,呈現出全球一體化的自由狀態。這是網絡空間最基本的特點。同樣,網絡在一國之內也沒有一個明確可知的具體邊界。3、互聯網的核心技術決定了網絡空間沒有物理空間中普遍的管理、控制中心,也沒有集中的絕對權力。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徹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聯網。
以上特點造成了互聯網對傳統管轄原則的挑戰。
1、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使傳統的管轄基礎難以確定。在網絡空間中無法直接找到物理空間中的住所、有形財產,甚至連確定登陸者的身份和登陸發生的確切地點都不可能,網絡活動本身幾乎體現不出任何與活動者有穩定聯系的傳統因素,因此要依據傳統規則來確定網絡管轄權非常困難。
2、網絡空間的全球一體化使司法管轄的地理界限變得模糊。網絡空間本身無邊界可言,網上的活動者可能分處于不同的國家和管轄區域之內,這使法院原來非常明確的管轄區域變得模糊甚至無法劃清。
總之,網絡空間的客觀存在及它的各種特性已使傳統管轄權的基礎發生了動搖。
二、網絡著作侵權行為管轄的原則
根據目前網絡著作侵權行為的特點及其給權利人的維權行為帶來的困難,對于跨地域實施的網絡侵權行為,應賦予權利人選擇不同地點起訴的權利,但管轄地應與網絡行為有一定的關聯。 因而,要確定網絡著作侵權行為的管轄,首先要對侵權行為過程有明確的了解。
網絡著作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發表在某一網站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如瑞得集團訴四川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案:1999年1月4日,原告發現互聯網上有一“東方信息公司”網站主頁內容與其在互聯網上所設主頁“瑞得在線”部分內容相似,故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犯其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2、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并發表在其他傳統媒體上。如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侵犯其著作權一案:陳以筆名“無方”撰寫了《戲說MAYA》一文并在其個人主頁上發表,而電腦商情報社未經許可在其主辦的報刊上刊登了此文,陳衛華起訴要求該報社承擔侵權責任
3、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移植到網站上。如王蒙等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已發表的作品復制上網,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如對網絡侵權行為的網絡傳輸路徑進行分析,具體情況如下:
對前兩種侵權行為方式,前幾步是相同的,即侵權人通過IAP(互聯網接入提供商)接入Internet,經過DNS服務器匿名解析域名(如目標URL為數字IP地址則沒有這一步驟),經若干路由設備讀取目標服務器上的數據。之后,如以第一種方式實施侵權,則將獲取數據的全部或部分以某種形式置于自已的服務器上使公眾得以瀏覽、下載;如以第二種方式實施侵權則將獲取數據經過轉換登載于傳統媒體。
而第三種方式的過程則更為簡單,只需以文字錄入、圖片掃描等方法將傳統形式的作品轉換為可為計算機識別的數字格式,再以某種形式置于自已的服務器上即可。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我國法律對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可認為網絡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基礎應當包括服務器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下面分別對它們作為管轄依據的可能性及操作方法加以分析。
1、服務器所在地
這里的服務器應當僅指ICP(互聯網內容提供商)服務器,而不包括IAP服務器所在地。侵權行為往往是通過訪問或接觸存儲有相關內容的ICP服務器進行上傳或下載,因而IAP的服務與侵權行為無實質關聯。由于網絡侵權行為與ICP服務器緊密的聯系,在確定網絡侵權行為地時,ICP服務器所在地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傳統上,與當事人有關的任何因素要成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都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因素自身有時間和空間上的相對穩定性,至少是可以確定的;二是該因素與管轄區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聯度。 網絡服務器是一種物理性質的存在,通常總是處于一定的固定場所,因此它具備了相對穩定性。但服務器的關聯度卻值得推敲。
雖然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總與一定的網絡服務器相關,但網絡中的空間與地理意義上的空間具有極大的不同。行為人極少關注而且實際上也很難獲知某一服務器所處的具體的地理位置。讓行為人僅因登陸不知位于某地的服務器上的一個網站而受制于當地法院的管轄,從法理或情理上顯然都欠妥。所以,服務器所在地一般不直接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礎,但可作為確定網絡侵權行為地的重要參考因素。
在前述 “瑞得在線”主頁著作權一案中,被告方曾提出管轄異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異議人(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賓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區,而原告也未能向異議人提供可證明其訴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內的證據。同時異議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聯網網頁著作權侵權而提起的訴訟,而互聯網不同于傳統的傳播媒體并具有其本身的特點,我國以往有關侵權訴訟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是否適用于此類案件,目前尚待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被告認為應由被告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法院審理。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北京市海淀區既是侵權行為實施地,也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故裁定東方公司所提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東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因特網上的網頁及其它信息是能夠被復制的,而在因特網上進行訪問或復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使用終端計算機;(2)通過因特網進入存有相關內容的服務器。因此,因特網上的復制既涉及被訪問者的服務器,又涉及訪問者的終端計算機,服務器所在地及終端計算機所在地均可視為復制行為的行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當事人有權選擇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侵權行為地有多個時,當事人仍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就本案而言,瑞得公司指控東方公司涉嫌通過互聯網接觸并復制其網頁主頁,制作了與其主頁相似、足以誤導其它訪問者的網頁,其選擇服務器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東方公司侵犯著作權并無不當。北京市海淀區作為侵權行為地之一,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認可了將服務器所在地作為確定網絡侵權行為地的參考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說也正式確認了這一原則。
2、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是傳統地域管轄,也是網絡侵權地域管轄的重要基礎。這在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已形成共識,前引法律條文也非常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在此不再贅述。但對于被告的實際住所地,對于一個具有中國域名的侵權人而言或許容易操作,只需向CNNIC查詢即可,而對于大量的沒有獨立中國域名的個人侵權行為卻難以查找。
3、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一直是傳統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主要基礎,也應當作為網絡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主要基礎。傳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地,這同樣適用于網絡侵權行為地。 但對侵權行為地的確認,卻因網絡的特殊性具有較多的爭議。
《解釋》第一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傳統原則。“侵權行為地”被解釋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即侵權作品通向網絡的臨界點和實施侵權操作的計算機或服務器的實際所在地,根據法理,這種解釋實際指的是“侵權行為實施地”。《解釋》還規定,“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發現侵權內容的所使用設備的終端所在地即可視為侵權行為地,即“侵權結果發生地”。可見《解釋》所稱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了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兩種,與民訴法的一般規定是一致的。《解釋》實際上確定了網絡著作權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實施地為主,侵權結果發生地為補充的管轄原則。
從前文對“瑞得在線”著作權案的分析可以看到,法院實際認可了將服務器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體現了服務器所在地對確定侵權行為地的重要參考作用。值得在實踐中借鑒推廣。
如果以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在互聯網著作權侵權行為中,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通過互聯網瀏覽到該信息,則這些場所都可以認為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如果不承認任何接觸到侵權信息的地方都可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又難以從中確定一個地點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直接采用這種標準可能造成實踐中的混亂。有學者認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在網絡侵權案件中,不能將其擴大到任何互聯網能達到的地方。
總之,網絡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應當根據計算機工作原理,并遵循網絡數字傳輸規則,結合具體的網絡侵權行為進行認定。服務器所在地(僅指ICP服務器所在地),可作為確定侵權行為地的重要參考因素。
4、原告住所地
傳統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基礎并沒有將原告住所地包括在內。但基于網絡的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等特點,原告住所地也應當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基礎之一。理由如下。
首先,網絡的特點使地域管轄的關聯因素很不穩定,如侵權人的數量、具體侵權人所在地、侵權人終端設備所在地、ICP服務器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等,可能位于世界各地。原告不能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訴訟,其所承擔的訴訟成本(包括物質及精神兩方面)將大大超過傳統侵權之訴,為確定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而疲于奔命,甚至因而放棄自己的訴權,這有違司法公正、便利原則。 管轄原則的基礎應當是在方便訴訟和更好的保障當事人權利等諸方面找到一個良好的平衡點。
其次,網絡侵權行為人可能為國外的自然人、服務商或其它組織,對本國的被侵權人,按照屬人管轄原則、保護原則等,結合涉外民事管轄的雙邊協定、多邊協定或相應國家的沖突法原則,可以考慮將原告所在地作為地域管轄的基礎之一,這樣更有利于案件的處理,也有利于保障本國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
再次,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損害結果往往會及于原告住所地,使原告住所地與侵權存在具體的實質關聯,能夠作為地域管轄的基礎之一。
三、小結
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的確非常棘手,在實踐中,不論我國國內或是國際上,都未形成一致認同或為較多人認同的管轄規則。
曾經有一個案例:用戶在法國起訴美國雅虎網站,法國法院認為雅虎網站雖然在美國,但在法國仍然可以接觸到,根據“接觸地原則”認定自己有管轄權,于是開庭審理。案件判決后,由于雅虎網站實際設在美國,用戶去美國申請執行,卻遭到美國法院的拒絕,理由是美國法院認為雅虎網站實質設在美國,因此法國法院對此案并無管轄權。可見,網絡糾紛管轄問題的原則還有待世界各國進一步探討,以期達成一致。 有人認為,鑒于網絡獨特的全球性和開放性,管轄問題不妨參考國際私法中的法律沖突原則,如最密切聯系地原則等。 本文對此不再詳細討論。
另外,鑒于網絡案件的專業知識要求頗高,法院的管轄級別應該相應提高,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較為妥當。提高級別管轄將有利于執法的統一和法律準確適用。
從實踐效果看,《解釋》的頒布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我國互聯網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管轄問題,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解釋》對其他類型的互聯網侵權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解決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僅依靠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文和《解釋》畢竟不能完全化解實際出現的問題。我們應該根據實踐的發展并參照其他國家對相關問題的合理解決方案,不斷探索和總結合理有效的途經,以適應技術高速進步條件下對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的新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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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鄭成思:知識產權論。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6
[5] 卓翔:對網絡侵權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法學論壇。 2001.3
一、引言
隨著第三次產業革命的不斷推進和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網絡不斷滲透到人們習常生活中來,然而網絡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發展和變革的同時也給人類提出了棘手的問題。由于網絡本身所具有的全球性、虛擬性、交互性等諸多特性,使得人們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犯,而當人們要對這些侵權案件進行救濟的時候,難免會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由于互聯網完全不同于物理世界,傳統的管轄原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該問題的解決變得異常迫切。
二、網絡侵權行為概述
(一)網絡侵權行為的概念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過錯,或者雖然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但其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作為或不作為的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據此,我們可以把網絡侵權行為定義為:在網絡空間中,行為人利用網絡特性,基于主觀上的過錯或法律上的特別規定而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網絡侵權行為的特點
由于網絡空間的全球性、虛擬性、交互性等特點,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在網絡上與任何想要交流信息的對象發生聯系。基于這種屬性,發生侵權行為的機會大大增加同時呈現出很多與傳統的侵權方式不同的特點:
第一、侵權主體難以確定。準侵權行為人在網上注冊的個人信息幾乎都是不真實的,很多網站在會員注冊中,也沒有對會員的身份進行驗證。這使得侵權行為人在網絡上實施了侵權行為之后,司法機關很難確定侵權行為人。這就使得傳統的以當事人國籍為基礎的屬人管轄權沒有適用的平臺。
第二、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信息上傳到網站后,網站經營者或管理者很可能將該其再傳輸到別的網站,其他網站也可能將該網站作為鏈接對象,故該網站所在地和提供鏈接的網站所在地也可以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一旦在互聯網上侵權信息,其便可瞬間傳遍世界,那么是不是接觸到該信息的計算機所在地均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呢?如果依據這種標準,那么世界上所有連上互聯網的國家都可能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在這里,傳統的侵權行為地確定規則如何適用需要作進一步探討。
第三、侵權行為難以認定。任何侵權行為的認定都必須有證據,但是,數字化技術運用之后卻使得從網絡上獲取的證據失去了原始性。網絡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都是0和1所代表的物理狀態組成的離散信號,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都難以發現和鑒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因此,網絡中的信息證據能力令人懷疑。
第四、侵權后果范圍和程度難以界定。在網絡上一條侵權信息,瞬間就可能會傳遍世界,因此,其侵害后果將可能變得十分嚴重。但是我們卻沒有辦法證明有多少人在網站上觀看了該條侵權消息,因為即便用戶訪問了具有侵權信息網站也可能沒有接觸該條信息,所以,準確判斷侵權后果的范圍和程度也變得十分困難。
三、網絡的發展對傳統管轄權制度的挑戰
傳統的管轄權理論通常認為,與當事人有關的任何因素如果能夠成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根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因素自身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相對穩定性,至少是可以確定的:二是該因素與管轄區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聯度。但是網絡空間具有虛擬性和不確定性,發生在網絡空間的侵權案件的侵權者很難同上述因素之間產生穩定的聯系,這就動搖了傳統的管轄權理論的基礎。
首先,司法管轄區域界限模糊。傳統的物理世界中人們依靠、強制等不同的手段劃定了國界、邊界,將世界劃分成不同的國家和區域,并以此確定了各自行使管轄權的基礎。但是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性的虛擬世界,在那里沒有國家和區域的概念。當網絡侵權案件發生時,網絡空間的不可視性使得司法管轄的區域界限變得模糊。
其次,傳統的管轄權根據難以適用。傳統的管轄權根據如侵權人所在地,侵權行為實施地等因素之所以能成為確定管轄權的根據,就在于它們都同管轄區域存在著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關聯度。但是網絡空間本身具有開放性、虛擬性等特點,人們很難再將這些因素同物理空間建立某種聯系了。
四、完善我國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的若干思考
(一)我國現有關于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可見其沿襲了“原告就被告”的傳統民訴理論,對司法管轄問題做出了解釋,填補了法律的空白。但其是否適應網絡的技術特性,真正解決網絡對傳統管轄理論的沖擊,則需要實踐的檢驗。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規定有一定缺點,對于侵權行為實施地可以通過服務器所在地,侵權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來確定,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網絡上卻具有全球性。而對于地域管轄,如果根據某連結點指引的管轄地是全部法域,則該連結點應該歸于無效。按照這個思路網絡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的連結點一般應該慎用。
(二)構建我國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制度的設想
網絡侵權糾紛作為侵權的一種類型只是行為方式產生了變化,行為的性質未變,故對網絡侵權行為的管轄確定,在原有的管轄確定原則上考慮網絡技術特性即可。有關侵權行為管轄最主要的依據為侵權行為地。鑒于此,關于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就變得十分重要。我們認為應該在現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對侵權行為地進行分析:
其一,區分被動性接觸、交互性接觸以及積極性接觸。被動性接觸,是指僅僅將侵權性信息放置在網站上,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讀取。積極性接觸,是指積極、主動地將侵權性信息傳到網上或者針對特定人進行發送由之讀取:對積極性接觸的意見比較一致,都認為應該由上傳信息所在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進行管轄。比較困難的是交互性接觸,因為它不僅僅提供信息給用戶讀取,同時還和消費者有進一步的交流。我們認為,僅僅有交互性接觸不能作為行使管轄權的基礎,還應該能夠證明被告針對該法院地有其他“附加行為”。
其二,侵權行為的界定。在互聯網上我們經常面對諸如“復制”、“超文本鏈接”等的網絡行為。如何判斷這些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將是很重要的問題。但是關于這些問題,我國目前并沒有合適的案例,學術界的觀點也不一致,因此需要法官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既要按照傳統的侵權行為判斷標準,同時還要考慮網絡空間本身的特性。
網絡已經成為現代生活的一部分,互聯網還在以驚人的發展速度覆蓋到我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隨著微博等網絡社交工具的興起,各種網絡侵權行為更是愈演愈烈。網絡里充斥著各色信息,讓人真假難辨。這不僅使我們對信息的接受、判斷造成障礙,更嚴重的是這些信息嚴重損害了他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和著作權等等。在法律世界里,我們有必要針對這些網絡侵權行為進行重點研究,不斷通過修法、立法等手段減少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生,引導網絡環境朝向健康的方向發展。
一、網絡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特點
(一)定義
根據侵權行為的定義:行為人由于過錯,或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下無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可以將網絡侵權行為定義為在網絡環境中,行為人由于過錯,違反法定義務,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實施了侵害行為并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特點
1、網絡侵權不易防范。因為網絡具有隱蔽性,任何個體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網絡的侵權行為。而且網上的身份往往是虛擬的,受害人經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權益就受到了損害。另外,由于網絡技術的特性,網絡信息很容易被修改,這使得侵權行為難以被確認,侵權證據難以被收集,對網絡侵權行為的規范和制約顯得困難重重。[1]
2、網絡侵權帶來了管轄上的難題。它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而且具有較強的技術性,這就使得在管轄問題上,網絡侵權行為面臨著諸多的困境。在我國,侵權行為主要是適用侵權行為地管轄和被告所在地管轄。但是,網絡把全世界互聯網內的計算機及其網絡聯系在了一起,一個侵權行為往往是同幾個地點相互聯系,從而動搖了傳統管轄權的基礎。
3、網絡侵權造成的后果具有及時性、地域廣的特點。網絡把世界聯系在了一起,只要你點一點鼠標,就可以知曉世界的每個角落,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世界,使得國家和國家緊密聯系在了一起,網絡的這種交互性和實時性也使得網上信息傳播更加方便、快捷。甚至網絡侵權跨越國界,可以造成國際政治和外交的難題。
4、網絡侵權行為不易追責,受害人很難得到救濟。加之立法具有滯后性,有些網絡侵權行為在法律里根本找不到與其相適的條文。所以造成侵權行為人利用其網絡技術的優勢與法律的滯后性等弱點在網絡中任意侵害他人的權益,受害人則因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找不到侵權人及證據而無能為力,也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來停止這些不法侵害。
二、網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要有侵權行為的發生。侵權行為的發生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必要前提。這里的侵權行為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二是此行為具有一定的違法性。侵權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要有損害后果。按照侵權法的一般原理,損害后果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必備前提,沒有損害后果也就無所謂侵權責任。在網絡環境下認定損害后果與傳統侵權相比更復雜。由于侵害后果很多為虛擬性的權利,以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催生的損害多樣化,使損害認定的難度大為提高。精神損害也是難以估算,侵權信息在廣為傳播狀態下后果難于消除等等,這些都客觀存在。有的學者因此提出應將其特殊對待,我認為網絡侵權的上述特點并不足以使法律將其特殊對待,即仍應以損害的確定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損害則沒有責任的規則在此依然適用。
3、行為人具有過錯。網絡對于信息的傳播主要起橋梁作用,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對他人造成了損害甚至構成了侵權往往并不知情,或者說很難知曉,如果因此而追究其侵權責任責顯得不太公平。因此,在網絡侵權責任的認定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一個重要條件,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某一方面的損害而不采取制止措施或者故意為之。有學者提出大多網絡侵權行為人往往不知情,認為這種行為不應構成侵權。我認為,這些行為中如果行為人存在過失,那么既符合網絡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因為,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網絡侵權中的很多情況都屬于過失,即行為人放任某種損害后果的發生或因疏忽、大意而未履行應有義務,而造成了侵權損害。
4、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的發生必須具有因果關系。網絡侵權往往涉及多個行為人,對一個損害后果,侵權信息的者、傳播者、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等都可能負有責任,屬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此時,區分造成損害的原因力相當困難。[2]對因果關系的確定,目前有"必然因果關系說"與"相當因果關系說"。我認為,網絡已成為民意表達的重要途徑,對社會發展也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如采"相當因果關系說"則有可能阻礙網絡發揮上述作用。因此,在認定因果關系上,采用"必然因果關系說"會比較好。我們不能在打擊網絡侵權行為的同時,影響到網民以及網絡媒體表達民意,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網絡侵權行為的類型
1、網絡侵犯人格權。這里主要是指名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網絡侵犯名譽權,即第三人在網絡世界中通過網絡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虛假事實,給被侵害人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失。而網絡侵犯肖像權是指如果他人在網絡上沒有經過權利人允許而擅自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宣傳畫等,且其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就應當認定為是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網絡侵犯隱私即通過網絡他人不愿意公開的內容,造成他人困擾。
2、網絡侵犯著作權。網絡傳播著作權在法律上又稱信息網絡傳播權,即在網絡世界中,著作權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在網絡世界中也享有著作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不可隨意利用,除法律上規定的合理使用除外。網絡侵犯著作權主要是第三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而濫用著作權人的權利,導致了嚴重的后果。
3、網絡侵犯虛擬財產權。虛擬財產通常是指存在于網絡游戲空間中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游戲裝備、和游戲貨幣等。[3]因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常被公開或私下買賣,由此產生了虛擬財產交易。
四、建議
1、首先是網絡實名制。網絡侵權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網絡虛擬身份所導致的,所以實名制會是非常有效的手段。網絡用戶在注冊的時候,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進行用戶個人資料的采集,雖然我國目前對于網絡實名制的態度是鼓勵但不強制,但是網絡實名制可以保證遭遇網絡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尋求法律幫助時侵權主體的易確定性,節約人力成本。
2、加強相關立法和人才培養。只有相關的立法跟上,才能從實質上打擊和預防網絡侵權行為。我們需要即懂法律又懂網絡的相關人才,進行制度設計和技術設計,這樣才能不斷的適應新出現的網絡侵權行為。
3、如果自身受到網絡侵權,應該積極應對。及時聯系信息的網站,向其發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的通知。第一時間采取打印輸出、拷貝、拍照、攝像、數字解密、數據恢復等手段對網頁和數據進行提取和保存。必要時要求網站提供信息并進行公證。
最后,我想說的是打擊網絡侵權應該從自身做起。首先是我們不去在網絡上隨意侵犯他人權利,尊重他人人格和知識產權,不隨意在網上謾罵,攻擊,做一個有素質的網民。第二,如果在網上遇到自身權益受損,積極維權,不能放縱此種行為。只有網民提高素質和維權意識,加之法律的完善,網絡環境才能改善,網絡侵權也會減少。
參考文獻:
[1] 袁賀然,張文華,試析網絡侵權行為[J],法學之窗,2010(5).
一、網絡空間的特性
要探討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首選應當了解網絡空間的特性。當然,這里所列舉的特性并未囊括了網絡所有的特性,而是側重于與網絡案件的管轄或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一些特征。
1 全球性。Internet網絡是連接全球的網絡,全球性是其最主要的特性。可以看出,網絡這一特性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特點相沖突,同時也是對傳統的管轄理論及法律適用的考驗。
2 客觀性。網絡空間雖然看不見,也摸不著,但它是客觀真實存在的,而非虛幻的。它不能脫離這個社會而獨立存在,應當受到現實社會的傳統價值和標準的約束。
3 交互性和實時性。網絡上的行為是互動的,通過網絡,你可以主動地發出信息、作出響應,也可以被動地接收信息。這與傳統的媒體如電視、電影、廣播不同;另一方面,網絡可以實時地發送新聞和各種信息,這一點與書刊、報紙等不同,其方便快捷又勝電視、廣播一籌。
4 管理的非中心化。在網絡空間里,沒有中心,沒有集權,網絡上的每一臺計算機彼此相連,沒有哪一臺是其他計算機的中心樞紐,所有計算機都是平等的。
二、傳統管轄理論和網絡管轄新理論
(一)傳統管轄理論
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是以地域、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對侵權案件的管轄是這么規定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新理論
網絡侵權案件與一般侵權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一方面,網絡侵權案件要考慮網絡空間有前述特性,另一方面,網絡只是一種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在訴訟的實體和程序上要與已有的審判實踐相一致。在管轄問題上,也應考慮上述思路,做到共性和個性的統一。針對網絡的特性,在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上產生了一些新的理論:
1 新主權理論。該理論認為、網絡的非中心化傾向表現在每個網絡用戶只服從他的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規則,ISP之間以技術手段,協議方式來協調和統一各自的規則。網絡成員的沖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來解決并由ISP來執行裁決。新主權理論認為在網絡空間中正形成一種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會,這一社會有其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準和規則,完全脫離于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利,網絡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當然也被否定。
對于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網絡管理的非中心化的特點確實表現為對網絡管理的困難。網絡集電視、廣播、電影、報刊等媒體于一身,是真正的“多媒體”,另外,網絡與其他行業結合能產生新的行業,如網絡與傳統的旅游社合辦網上旅游頻道,等等。由此產生的交叉行業和新興行業在界定和管理上將出現加大的空隙,導致傳統的行政管理的力不從心。但另一方面,管理的困難并不等于無法管理和可以完全放任不管,網絡空間的客觀性的特點告訴我們,網絡是客觀真實存在的,它不能脫離于社會而獨立存在。網絡管理的非中心化不能否定傳統的價值標準和規則,網絡空間不能游離于國家、政府之外而不受約束。故筆者認為新主權理論是不切實際的,由此推出的否定法院管轄的觀點當然也不能成立。
2 管轄相對論。網絡空間應該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極洲一樣,應以此領域內建立不同于傳統規則的新的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以管轄并將其法律適用于網絡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其程度和方式與該人或該活動進入該主權國家可以控制的網絡空間的程度和方式相適應。在網絡空間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的聯系在相關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絡手段予以執行。管轄相對論和新主權理論相似,也過分夸大了網絡空間的自由度,社會發展要求網絡客觀、有序,依靠技術解決網絡管轄問題,僅是少數技術領先國家所歡迎的,而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筆者也不贊同管轄相對論。
3 網址作為新的管轄基礎論。此理論認為:網址存在于網絡空間中,它在網絡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且在一定時間內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網址受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轄區域, 是比較充分的關聯因素。因此,網址應當成為新的管轄基礎。網址能否作為新的管轄基礎,這將在本文后續部分討論,在此僅提出筆者的意見———網址不能作為管轄基礎但可作為認定侵權行為地的一種參考。
4 取消侵權行為地作為識別因素的理論。該理論認為,網絡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性很弱。如果就擴大一國主權范圍的角度來考慮,將網絡中的行為直接解釋進已有的規則是可以的,這是各國尤其是技術強國愿意采取的作法,但勢必造成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沖突,不利于案件的解決,也不利于建立國際司法秩序。就國際社會司法秩序的維護來看,應取消侵權行為地這一識別因素,而僅應以被告的國籍或住所地及可執行的案件標的所在地來確定一國直接的國際司法管轄權。就國內司法管轄權來看,網絡侵權案件更應如此。
筆者不贊成此種觀點,網絡侵權案件雖然在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上比較復雜,但不能說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地是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或結果地,是侵權案件的重要特征,應當作為管轄的基礎。
5 技術優先管轄論。這一觀點主要指在國內的管轄中,由于網絡發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網絡發展明顯快于其他地方,象北京、上海和廣東的一些地區ISP、ICP集中,網絡技術比較發達,有能力處理有關的技術問題,因此應當由這些城市和地區的人民法院優先管轄網絡侵權案件。該理論在網絡初期發展中可能有方便審理、加快提高審判水平的優點,但從根本上看是不利于網絡的進一步發展的,同時也有失公平、公正,同樣不足取。綜上所述,有關網絡管轄的新理論并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傳統的管轄理論的基礎并未動搖。
三、涉及網絡管轄問題的案件分析
從現有案件的裁決可以看出對網絡管轄問題的意見并不完全一致。筆者僅列舉國內外的四個案例看目前網絡管轄的確定原則:
1 《大學生》雜志社訴北京京訊公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①1998年9月,原告出版了《考研勝經》一書。其后,原告發現被告所開辦的首都在線網站已將該書大部分內容上網。故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被告以公司注冊地、網站、服務器及經營地點均不在海淀區為由提出管轄異議。海淀法院將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這是一起較簡單的網絡侵權管轄糾紛,被告侵權行為只涉及向網上或稱為上傳,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不在海淀區,海淀法院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 馬力斯公司(Maritz,Inc。)訴網金公司(Cybergold,Inc)案②
原告是密蘇里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加利福尼亞州的公司。被告在加州擁有一個網址,并在其網址上創建了一個郵遞列表③,使訪問該網址的用戶可以通過該郵遞列表收到公司服務的信息。馬力斯公司于1996年4月向密州東區法院起訴,控告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及進行不正當競爭。網金公司提出了管轄異議,認為密州法院無權管轄,但密州法院裁決對此案有管轄權。法院認為,被告網址的特性并非是被動的,因為用戶可以通過郵遞列表收到來自被告公司的信息。這種情況符合美國關于被告和法院所在州間“最低限度接觸”④的原則,密州法院有權管轄。
這一案例在侵權行為上明顯比案例1的情況復雜,被告的行為實質上是通過其網址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網址交互性的認定是關鍵。在網絡中,一些網址可以通過用戶的登錄作出相應的回復,這種網址相對于那些只能被動地被訪問的網址來說,稱為交互性網址。網址的交互通常可通過郵遞列表、訂閱網上雜志、登記注冊等形式表現出來。在本案例中,被告依靠郵遞列表滿足了網址互動的條件,使該網址成為交互性網址。
這也是一個經常被引用來說明最低限度接觸理論的案例,法院僅依靠被告交互性的網址確定了管轄權。法院認為,網絡不同于傳統的電話,它傳遞的信息可被所有想看到的人所共享,應當據此拓寬管轄權的行使范圍。交互性網址滿足了最低限度接觸的條件,構成對原告所在地的“最低限度”的接觸,因此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可以看出,密州法院過于重視網絡交互的作用。類似案件還有一些, 但都是較“早期”的案例。隨著網絡案件的增多和研究的進一步深入,一些美國法院提出僅有交互網站,不足以判定管轄權的新觀點,并逐漸的為大多數法院所接受。下面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代表。
3 澤普網絡銷售公司(Zippo。Cybersell,Inc。)訴網絡銷售公司(Cybersell,Inc。)案⑤
原告是亞利桑那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佛羅里達州的一家公司,兩公司的名稱中都有“網絡銷售(Cybersell)”的字樣。被告創建了一個網頁,其中包含 “網絡銷售”(Cybersell)的標識,一個本地的電話號碼,一個發送電子郵件的邀請函以及一個超文本鏈接(用戶能通過此鏈接介紹自己的情況)。原告向亞利桑那州地區法院起訴被告侵犯其商標權。地區法院以管轄權不充分為由駁回此案,聯邦上訴法院第9巡回法庭維持了該裁決。
法院認為,被告在亞利桑那州通過網絡并沒有任何的商業行為,被告在亞利桑那州沒有“有意圖地”謀求該州的利益和希望受該州法律的保護。法院最后總結說, “簡單地將別人的商標作為域名并放置在網絡上,就判定該人的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這種說法是缺乏依據的”。原告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地將他的行為指向訴訟管轄地。
被告網址的構成符合交互特性,但法院無法僅依此判定享有管轄權。此案裁決表明,美國法院對傳統的“有意獲得”⑥理論和 “商業流通”⑦的理論作出了新的詮釋,認為這些理論也同樣適用于網絡侵權案件。同時認為僅依靠交互性網址不能確定管轄權,而希望通過被告行為的性質、意圖來判定。
4 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案⑧
原、被告均在互聯網上擁有自己的站點。1998年底,原告發現被告網站的主頁在內容結構、色彩、圖案、版式、文字描述等方面均與原告主頁相同或類似,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海淀法院認為海淀區為侵權行為地,裁定有權管轄此案。被告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海淀法院有管轄權,故駁回了被告的上訴。
這是國內首起網絡管轄案件。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涉嫌通過原告網站接觸原告主頁內容,即認為被告復制原告主頁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故侵權行為地為海淀區,海淀法院有權管轄此案。這里的侵權行為很值得探討,被告接觸了原告的主頁,就實施了侵權行為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Internet網上每一個瀏覽者都成了侵權者了。另外,被告是否通過原告網站復制了原告主頁,還不能確定(即使復制也是臨時復制),因為網站主頁間的抄襲,有時并不需要下載復制后再修改,也可以是手工抄在紙上,然后再據此制作成新的主頁。筆者認為,本案的侵權行為是發生在被告制作完其主頁后上傳到其主頁之時,因此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應當是被告網站的服務器所在地。這個案例最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抄襲網站的復制行為的判斷,其理解直接關系到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這個案例也涉及網絡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問題,是否因為網絡的全球性,導致侵權的結果延及到全球的任何地方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四、網絡案件侵權行為地的分析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網絡侵權案件的特點,使傳統司法管轄權的基礎受到了沖擊,這是否意味著該理論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已無法適用了?筆者認為傳統管轄理論雖囿于其產生的時代背景但其理論精髓在網絡案件中仍具有生命力,只是在適用中需要結合網絡空間的特性加以考慮。分析我國民訴法關于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其中所述的被告住所地比較容易理解和適用,關鍵在于對侵權行為地的理解,上述幾個案件也均側重于此。按照民訴法若干意見的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下面是分析網絡案件侵權行為地的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1 侵權行為應當區分積極接觸和消極接觸兩種情況。積極接觸是指把侵權信息發送到他人網址上由之讀取的情況;消極接觸是指將侵權信息放于網站之上任人讀取的行為。該行為可以是上傳、發電子郵件等,對于積極接觸案件的管轄認識比較一致, 發送信息的所在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擁有管轄權。對于消極接觸則認識不一。筆者認為,消極接觸與積極接觸情況不同,如果原告在訴訟所在地以“消極接觸” 的方式訪問被告有侵權內容的網址,法院不能以此認定對案件享有管轄權。法院如把消極接觸作為最低限度接觸的標準來受理,勢必會造成網絡上任何網址的所在地都可以作為管轄地,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法院———他只要在某地上網即可。因此,這種認定顯然是不合適的。
2 僅存在交互性網址不能確定管轄。將上述的消極接觸再進一步分類,可分為依靠被動網站的接觸和依靠交互性網站的接觸。被動網站只將信息放在網站上,只能被瀏覽,象案例1的被告網址。交互性網站則更復雜,可以實現進一步的交互動作,象案例2、案例3中的被告網址那樣,交互行為包括登記注冊、郵遞列表、鏈接留言等。從某種意義講,交互性網址是積極接觸和消極接觸的結合。
對于被動網站,與上述消極接觸的意見一致,訪問者所在地的法院無法獲得管轄權。對于交互性網站,意見不太統一,前述的案例2、案例3分別代表了2種不同的觀點,但較主要的和較新的觀點是案例3所提出的僅有交互網址不能確定管轄的觀點。筆者也贊同這一原則,交互網址只能作為管轄的參考,因為涉及交互網址的行為各不相同,性質千差萬別,應區分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加以考慮。另外,由于一些案件的侵權行為是在交互網站的基礎上還分別增加了實際接觸(指非網絡接觸的情況)的行為或網絡接觸的行為,使得判斷侵權行為更加困難。故不應一概而論。
3 正確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是確定管轄的基礎。在案例4中,侵權行為是網址復制的行為還是內容上傳的行為,成為確定案件管轄的分水嶺。網絡侵權管轄問題上,正確理解網絡中經常出現的“復制”、“臨時復制”、“超文本鏈接”、“訂閱郵遞列表”等行為的性質,對正確掌握侵權行為地從而確定管轄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上述行為在認定上有一定的難度,甚至有一些是理論界長期爭論的問題,這更需法官根據案情仔細分析,公正地確定管轄地。
4 對網絡案件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思考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在網絡侵權案件中,不能將其擴大到任何互聯網能達到的地方。網絡的全球性、交互性和實時性使網絡侵權行為的影響擴大何止幾倍,侵權后果也更為嚴重。筆者認為原告住所地應當可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因在下文中專門討論。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們并不能找到一個對于所有網絡侵權案件皆可適用的原則。筆者認為,正是網絡侵權行為的復雜性、多樣性,要求我們在分析其侵權行為地時,應當考慮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管轄,而不應得出使用交互性網址或實施交互行為就一定由某某法院管轄的結論。
五、原告住所地能否成為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基礎
如前所述,眾多的網絡案件管轄新理論并不能真正解決實際問題,而依靠對侵權行為的分析來處理,也確實有一定的難度,難以確定統一適用的標準。那么,能否找到一種更方便、更適應網絡新形勢的管轄基礎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原告所在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其原因有三:
1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來看,我國確定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該原則確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實際上,“原告就被告”原則是大陸法系較早建立的一項管轄原則,但隨著一些新類型的案件如知識產權案件、網絡案件的興起,其便于訴訟的目的往往不能得到實現,反而導致原告訴權無法得到保證,被告逍遙法外的后果。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疲于奔命,有時更得使用“訴訟技巧”,千方百計地拉上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才能達選擇法院管轄的目的,這有違于管轄原則的初衷。管轄原則的基礎應當是在方便訴訟和更好的保障當事人權利等諸方面找到一個良好的平衡點。因此在法律日新月異的今天,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管轄原則。
2 從網絡的特性看,由于侵權行為通過網絡來實施,使侵權行為的影響力不斷擴大,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權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為嚴重。同時,由于網絡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傳統的侵權行為更方便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業行為試圖進入原告所在地,侵害原告權利,可以表明其愿意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或者說被告是可以預見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結果的。這些觀點在美國一些判例中已有適用。筆者認為網絡侵權行為的影響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可以考慮將原告所在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
3 從案件的涉外因素考慮,網絡的全球性不可避免地使侵權案件涉及國外被告,為便于國內原告的訴訟,維護國家的主權,更好地依法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合法權益,原告住所地法院應當有權管轄。涉外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它與國內司法管轄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上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
(1)屬人管轄原則;(2)屬地管轄原則;(3)協議管轄原則;(4)專屬管轄。此外,解決管轄權沖突的還有國際公約,包括雙邊和多邊條約。對于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是維護我國主權、保護我國及我國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措施。實踐中,各國均根據國內立法和國際慣例,提出更加有利于保護主權的管轄權原則,我國已有原則包括:(1)被告在境內居住的;(2)訴訟標的物位于國內;(3)國內原告對國外被告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4)國內發生的損害賠償案。筆者認為,也應當將網絡侵權案件包括其中。以上是原告住所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的三個原因。當然,確定原告住所地為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地,還需要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或是司法解釋的補充。
六、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