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相關法律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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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相關法律

篇(1)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4-221-02

人類對平等的追求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婦女為與男子在婚姻家庭中擁有同樣的權益一直在不斷努力。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就農村少數民族地區的現狀來看,相關法律并沒有發揮真正的實效,農村少數民族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處于“形式平等”卻“實質差異”的尷尬境地。通過對農村維吾爾族婦女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其在家庭權益中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差異”進行分析,探討了致使這一現狀的深層次原因,并對解決建議進行了探究。

一、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家庭權益中的“形式平等”分析

(一)結婚與離婚方面的立法分析

我國為保護婦女的結婚與離婚自由權益,在《憲法》、《婚姻法》與《婦女權益保護法》中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與男子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針對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權利,以及離婚時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除此之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根據自治區實際情況,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對維吾爾族婦女的結婚年齡、結婚自由、離婚權益等方面進行了補充規定,旨在使維吾爾族婦女在結婚與離婚方面享有正當的權益。

(二)計劃生育與子女監護的立法分析

我國在《憲法》、《婚姻法》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都為保護婦女在生育與子女監護方面的權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婚姻法》中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要根據雙方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根據少數民族實際情況,增加了《補充規定》,在計劃生育方面對少數民族適當放寬。

(三)婚姻家庭財產權的立法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有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時,應依據照顧子女與女方的權益原則,對家庭財產進行劃分。婚姻期間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新疆地區雖然沒有對婚姻家庭財務權方面進行補充立法,但是其在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中同樣是遵照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同樣注重少數民族婦女權益的保護。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分析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婚姻家庭中男女享有的平等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詳細的立法。例如,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針對新疆地區家庭暴力比較嚴重的現實問題,自法區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再次強調“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如果由于男方或者男方親友的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給女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傷害、精神傷害或財產損失,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法區立法與國家立法的目標都是堅決杜絕家庭暴力行為,為受害婦女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助。

二、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家庭權益中的“實質差異”分析

(一) 結婚與離婚方面的差異

上世紀50、60年代,維吾爾族婦女的結婚年齡段為15至18歲,很多懵懂的少女通過父母包辦的形式草草的走進婚姻。進入20世紀,農村維吾爾族婦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增加,結婚年齡大都達到了法定年齡。然而,在很多農村地區,仍然存在早婚現象,并且擇偶過程中依然要充分的采納父母及兄長的意見。在離婚方面,由于維吾爾族婦女全民信仰宗教,即使婚姻有諸多不盡人意之處,對離婚仍然表現得“十分謹慎”。

(二)生育權與子女監護的差異

農村維吾爾族婦女的生育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生育子女數量、性別以及是否生育等。在維吾爾群眾的傳統思想里,“多子多福”、“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生育幾個孩子、何時生育、是否要進行選擇性別生育等重大生育問題上,婦女一般是不具有決定權的。在離婚時,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大都不會過于爭奪子女的撫養權,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數農村維吾爾婦女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很多婦女考慮離婚后再嫁,而帶有子女會給她們開始新的生活帶來很多阻礙。同樣是基于上述兩點,農村的維吾爾族婦女即使發現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也會采用忍氣吞聲的方式,維持現有的婚姻。

(三)婚姻家庭財產權的差異

農村維吾爾族群眾的經濟基礎大都比較薄弱,很多都是以農牧業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在家庭里,婦女明顯處于劣勢。雖然現在農村維吾爾族婦女也會通過外出務工的方式試圖做到經濟獨立,但是,在婚姻家庭財產歸屬方面受宗教信仰的影響,仍然會在婚后,或生育子女后,選擇留在家庭,照顧孩子與其他家庭成員的日常起居,家庭的財產性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在婚姻家庭財產的劃分上,女性處于劣勢地位。

(四)深受家庭暴力的之害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明令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但是,農村維吾爾族地區的婦女還會不同程度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家庭暴力會對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造成嚴重的侵害,并且還具有不易察覺、司法介入難度大等特點。在農村維吾爾族聚集區,很多維吾爾族家庭中的男子都有酗酒的陋習,酗酒之后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十分常見。或者由于家庭困難,男子不思進取,與妻子發生矛盾,在矛盾激化的過程中,男子會使用家庭暴力。再者就是很多農村維吾爾族家庭多代同居,婆媳關系不合也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

三、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家庭權益中“形式平等”與“實質差異”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方面存在缺陷

雖然立法本身已經盡量做到“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國奉行男女有別的思想久遠,仍然無法保證婦女的正當權益得到最全面的保護,這方面在農村少數民族地區尤其明顯。例如,在子女生育權方面,已經出臺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婦女的生育權依舊會受男子的控制,婦女被淪為“生育機器”的情況在農村維吾爾族地區也是常有耳聞的。同時,計劃生育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責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婦女幾乎要承擔計劃生育的全部責任。

(二)平等理論的實施存在困難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大多數是基于男女“應該”平等的角度來設定的,這就是所謂的“形式平等”。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體條件與長期以來的行為習慣,致使在女性權益與男性權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現矛盾時,只能犧牲婦女權益來承全男性的權益。在農村維吾爾族家庭中,男子占有家庭財務處理的決定權,“相對民主”一點的家庭,婦女會對家庭財務的處理提出一些意見與建議,而意見與建議是否會被采納,依然是由男子來做決定。

(三)傳統思想與宗教信仰的束縛

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村少數民族地區的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傳統思想的束縛更為明顯。在維吾爾族地區,群眾信奉伊斯蘭教,伊斯蘭文化對維吾爾族婦女的影響較大。在伊斯蘭文化與傳統思想的雙重作用下,夫權主義與父權主義盛行,男子既是家庭經濟的頂梁柱,同時也是掌管家庭重要事務的“大管家”。“男尊女卑”思想長期存在于農村維吾爾族婦女與男子的身心,使他們認為,婦女在權益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

四、保障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建議

(一)正確的使用平等理論,推動男女權益的實質平等

平等理論是法制的基石。法律法規的制定就是讓所有人擁有平等的權利。男性與女性都是公民權的主體,女性在公民權的擁有與行使上不應該與男性公民存在差異。但是,由于各種復雜社會因素的影響,人們對平等理論的認識依然存在誤區。長期以來,人們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說,男性公民與女性公民在享有平等權利的同時要承擔相同的義務。但是,這種看似“全面”的平等卻忽視了男女生理條件“有別”的客觀事實,這就意味著對強勢的男性公民與弱勢的女性公民采用一樣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農村少數民族地區,還應立足于“男女差異”的視角來正確的使用“平等理論”,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拓寬婦女參與立法的途徑

篇(2)

【中圖分類號】 D920.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4-029-1

我國提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婦女是改造社會,創造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體之一,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力量。因而,婦女權益的有效保護,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的四化建設,同時也是衡量社會文明與和諧的天然砝碼。

一、婦女權益保護的現有問題

我國歷來高度重視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國家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各部門行政規章在內的一整套保護婦女權益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體系。婦女在受教育、勞動就業、參政、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權力得到保障,具體體現在:1、婦女人身權益受到保護。2、婦女參政水平整體提高。3、婦女自力逐漸增大。4、婦女受教育程度提高。5、婦女衛生健康不斷加強。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1、在某些地方或領域男女同工同酬未落到實處2、在某些地方或單位婦女平等就業權受到損害。3、婦女勞動保護問題在某些單位和企業被忽視。4、農村婦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5、家庭暴力和性騷擾等侵害婦女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6、婦女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婦女合法權益受侵害主要原因

1.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蝕和影響

2.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可操作性還不強,一旦發生損害,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

3.相當一部分婦女自身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淡薄。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婦女生活在農村,所受教育不足以使其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思考

(一)不斷完善立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救濟機制

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婦女維權首先是依法維權,法制化是婦女維權的根本途徑,婦女維權的社會化只能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下逐步形成。而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也是依法維權的前提和基礎。所以要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與完善。第一、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例如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在“總則”部分,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明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是唯一的原則,應在“總則”中進一步明確權利法定原則。2、在“分則”部分,應當明確界定“權益內容”、“保障機制”和“法律責任”三個板塊的具體內容。第二、對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相關司法解釋,增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施用。第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救濟體系,一旦婦女權益發生侵害能夠得到及時救濟。

(二)營造有益于婦女權益保護的社會文化

法律的運行不僅是國家意志的實現,從更大的環境來說,也是文化的實現。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現實生活中能否得到實現,其關鍵要看它所體現的價值取向是否與社會的價值取向一致,是否為社會文化所接受。先進性別文化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和對社會發展所具有強大的助推作用必須得到社會共識。否則,在一個男女不平等、女性被性符號化、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兩性關系被庸俗化、女性的身體價值觀被扭曲的文化氛圍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就會在這種落后的文化中被實際上的“廢止”,從而絕難落到實處。所以充分認識到建設和倡導平等、和諧、文明的先進性別文化的重要意義,可以使社會主流的性別文化成為促進性別平等的強大助力。

(三)提高婦女自身法律素養

我國婦女目前仍處于弱勢地位,婚姻家庭、工資報酬、勞動就業、個人隱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待遇。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為事實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婦女自身的法律素養必不可少。尤其是加強農村、基層的薄弱地區婦女的普法教育,切實提高當地婦女的法律知識,幫助他們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使婦女敢于同侵權行為作斗爭。

參考文獻:

[1]顧秀蓮.婦女權益保障法學習讀本[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篇(3)

××*黨工委、管委會領導關心和重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關心基層貧困婦女,在為困難群眾“送溫暖、獻愛心”活動中,撥付專項資金×××元,通過區婦聯送到貧困母親和特困家庭婦女手中,特別是對我區的幾名上訪的貧困婦女,由主管主任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專題研究她們的問題,并多方協調關系解決她們的實際困難。

二、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在新的形勢下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確保我區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今年以來我區婦聯維權工作進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廣大婦女干部、婦女群眾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她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幫助她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在項目開發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婦女因土地被侵權案件更容易暴露,為了使各級干部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自覺執行各項政策,維護婦女權益,我們在××*舉辦的各類集中學習或培訓班上,協調安排維護婦女權益相關政策的內容。我區社會事業局組織村、支兩委干部進行培訓,我們利用這個機會,請市婦聯的領導給村、支兩委授課,講解婦女觀、男女平等和婦女權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識;第三,不斷創新宣傳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劃,創新活動形式。如“三八”維權周,我們都通過法律咨詢、文藝表演、送法下鄉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推動普法宣傳。與有關部門合作聯合組織村婦女秧歌隊和小學生進行專場演出;結合文化下鄉活動,進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為主要內容的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社會氛圍。

篇(4)

近年來,離婚率逐年上升,離婚婦女群體日益增大,離婚已經成為一種常態的社會結構。作為離婚婦女這一婦女中的特殊群體,她們的法定權利和生存狀況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由于婦女人群在社會群體中常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這一群體的關注與保護,特別是離婚婦女。本文從對離婚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深入探討婚姻法對離婚婦女保護的不足,并對完善婚姻法中離婚婦女權益保護提出的幾點建議進行分析。以達到保障和提高離婚婦女合法權益的目的。

一、目前我國離婚案件中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離婚案件中婦女承擔責任的能力較低

在大多數離婚案件中,婦女普遍存在沒有擔當責任能力或者責任能力低下,我們不難經常看到,有一部分女性有嚴重的依賴性,這些人往往以“家庭主婦”“沒有經濟能力”的婦女居多,而這一部分女性也是離婚率最高的女性,軟弱、猜疑是她們的共性,她們習慣于把矛盾交給法院處理,卻又不懂得如何保護、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并且在審判過程中,偏離主題而糾纏于日常瑣事,這都不利于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傳統觀念和文化的影響根深蒂固

雖然新時期婦女的社會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殘余倫理觀念仍對現代社會有較大影響,婦女一旦離了婚就可能居無定所,而且離婚婦女在重組家庭方面也面臨著種種困難,有資料表明,大部分婦女傾向于和年齡比自己大的男性結婚,而且女性往往注重子女撫養權,一旦離了婚,她們找到合適的配偶男性將更加困難。

(三)婦女財產分割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

婦女離婚之后,她們的生活質量將明顯下降。因此這需要在離婚的時候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但是我國婚姻法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卻體現不出這一點。特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利于婦女財產的保護,在傳統“男主外,女主內”觀念影響下,女方所掌握的財產只能越來越少,而共同債務越來越多。針對這一情況,我國婚姻法也沒有一個明確的量化制度,明明婦女權益受損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并且缺乏對離婚婦女的財政扶持政策。

二、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對策

(一)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其訴訟能力,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家暴”、“背叛”,在婦女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情況下,很多婦女仍然不敢離婚、不能離婚,大部分原因都是因為其不懂法,訴訟能力差。對于這一部分婦女,一方面法院應該加強對其法律援助,并且減免訴訟費用。同時法院要強化對當事人的法律指導,提高當事人的應訴能力,指導當事人如何提供證據,提供哪幾方面證據,并且讓當事人明白,對于自己無力提供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這樣通過提供法律援助加強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要維護離婚婦女的權益,我們應該盡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充分考慮日常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對家庭的付出,并且要考慮到離婚案件中財產取證的難度,適當延長離婚案件的訴訟時效,提高對婦女的權益保護。

(二)加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女方的保護,建立補償制度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婦女對家庭的付出是沒有辦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對于婦女對家庭的情感付出,只是平分財產對于經濟能力較弱的婦女是不公平的,應該建立一整套對離婚婦女的補償制度,在分割雙方共同財產時,先對婦女提供一部分經濟補償,然后再分割剩余的財產,然后法院再根據“實質公正”的原則,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來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對于婦女無法提供的有效證據,只要能提出線索,法院也應當認為已舉證。在離婚時,要加強對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懲罰力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加強社會對離婚婦女的關注,維護婦女權利

在加強普及《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同時,我們整個社會也應該為維護婦女權利而共同努力,對離婚婦女實施社會救助,不能局限于暫時性、一次性幫助,而是要將社會幫助持久的進行下去,例如對離婚婦女給予金錢上、教育上的幫助,為離婚婦女就業、培訓、教育和再婚方面提供便利。同時加強輿論導向,讓社會了解離婚婦女,改變對離婚婦女的以往看法。維護離婚婦女的權益和尊嚴需要整個社會共同的努力。

結 論

縱觀歷史長河,婦女的貢獻一直是不可或缺的偉大存在,對婦女權益保護,特別是離婚婦女權益的保護,是現代社會文明和發展進步的標志之一,是社會最基本的要求。要實現這個目標,我們應該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源頭,建立完善的《婚姻法》,建立一套趨向于完美的離婚法律救濟制度,讓離婚對婦女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要加強社會對離婚婦女的關注程度,為離婚婦女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我國婦女權益的保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需要結合本國實際,積極吸收外來經驗,通過我們的不斷努力,不斷完善,使對婦女權益保護的道路和諧、完美。

參考文獻:

[1]劉保平,萬蘭茹.河北省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狀況研究[J].婦女研究論叢,2007,(11).

篇(5)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是一切生產和存在的源泉,農民的土地權益問題是我國農村發展中的焦點問題。如今,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比較普遍。而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更是我國農村發展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我國三農問題,更進一步影響到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效果。

1 泉州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表現形式

婦女作為農村的弱勢群體。她們的土地權益更應該受到關注。然而在調查中發現,婦女的土地權益正遭受著不同程度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未婚婦女會遭受到性別歧視,而出嫁女在土地權益的保護方面是“兩頭落空”,對于離婚、喪偶婦女則更是缺乏土地權益的保障。宅基地權益難以保障。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居民均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在農村實施中,由于受到村規民約以及性別歧視的影響,農村婦女并沒有享有與男子一樣平等的權益。征地補償款和收益得不到平等對待。在分配土地補償金的政策上,雖然相關部門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對婦女分配時采取的不平等待遇屢見不鮮。

2 泉州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2.1 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調保護婦女的土地權益,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發現,這些法律法規也存在滯后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具體來說,法律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并沒有認真考慮到不同社會性別的人在法律的具體實施中也會存在社會利益的差異。再加上我國實行的“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讓新增人口無法長期用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

2.2 村規民約的影響

婦女的土地權益得不到落實或受到侵害的根源不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政策,而是農村社會仍然發揮作用的村規民約和傳統的婚嫁習俗[1]。盡管中央和地方對保證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相關政策,但是村集體也會以貫徹農村自治為由,以村民大會、村民代表表決會等形式侵害農村婦女的權益,這些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村規民約在不同程度上損害婦女的權益。

2.3 基層干部執法不力

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只能通過村委會調解或者上訪、訴訟等渠道解決,但是村干部大多會以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為由而表示無能為力。找上級政府,他們認為土地是屬于村民的,怕村民思想做不通的話,如果強制執行只會造成干部與群眾之間的對立關系,影響政府其他工作的開展。縣婦聯又因為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余卻力不足,只能做一些宣傳教育或者協調的工作,但是收效甚微。而上訴法院對農村婦女來說更是一場空談[2]。

2.4 農村婦女地位低與維權意識不強

在農村,村里的重大事項一般是由村民大會進行討論表決,由于受到“男尊女卑”傳統思想的影響,村民委員會基本是由男性構成,婦女在農村的參政率極低,而且即使擁有參政議政權,也不一定就能夠發揮其參政議政的效用。農村婦女不僅社會地位低,自身的維權意識也不強,大部分的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依舊很淡薄。

3 有效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對策

3.1 完善農村婦女土地保護的法律體系

在制定法律的司法解釋中,要明確農村婦女享有的土地權益,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變更、消滅的條件以及家庭成員之間行使、轉讓、變更土地權益的法律限制。完善法律對于動態的婚姻關系中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發生分離的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農村婦女與其戶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全面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經濟權益[3]。

3.2 確保村規民約與法律的一致性

為了完善我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應該對相關的村規民約嚴加審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要保證一項合理合法的村規民約的誕生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到事前控制,在制定階段就應該嚴加規范。在事后要進行制約監督,應該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堅決廢除與法律相抵觸的落后的村規民約,還要排除落后的傳統思想對實現男女平等有制約的村規民約。

3.3 加強政府執法力度

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歸根到底是政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在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政策時,政府是最關鍵、最主要的力量,其他相關部門的參與和配合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所以應該建立一套政府主導、相關部門積極參與配合的工作機制,把解決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

3.4 加大宣傳教育營造維權氛圍

大力加強法律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有效的宣傳手段提高村民特別是婦女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減少甚至杜絕侵犯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這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基礎性的工作,通過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會增強婦女的維權意識,從而能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以及部分村民課借此提高法律和思想素養,真正做到尊重婦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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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提高轄區依法維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按照區司法局年度普法暨依法治理的要求,司法所以生動活潑、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等方式,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宣傳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有《勞動法》、《婚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同時利用法制宣傳欄及法律服務平臺進行大力度的法制宣傳活動。另外,利用“法律進社區”的工作,積極開展法律知識進社區“為間進社區、進我家”等活動。

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讓法律知識走進家庭、學校、工廠、機關,讓家庭成為自覺抵制“黃賭毒邪”的第一道防線;引導婦女學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

近年來共進行法制宣傳教育30場,分發婚姻類、民法類、繼承各類宣傳資料3000多份,受教育人數達6萬多人次。

二、抓住機遇,創建社區婦女維權站

2002年,辦事處成立婦女維權站,由婦聯、綜治、司法、警務人員組成,轄區有9個社區都成立了“維權調委會”,把婦女維權納入社區警務工作,實現婦聯組織與公安部門的優勢互樸,組建婦女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開展婦女維權活動,使婦聯社會化,維權工作在社區中得到有效拓展。

三、強化服務,拓展婦女工作機制

為了充分給婦女提供合法權益,使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烏蘭察布東路建立了五大服務網絡即咨詢投訴、司法保護、普法宣傳幫教、社會救助、監督機制。

咨詢投訴

司法保護集公檢法司、婦聯利用橋華法律服務平臺進行法律幫助。

普法宣傳幫教利用各科室、法律進社區、19個社區維權調解委員會進行宣傳,幫教活動。

篇(7)

【正文】

赤水市投資促進局2021年“巾幗心向黨奮斗新征程”“三八”婦女維權周活動總結

為了進一步展現我市廣大婦女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傳承中國傳統文化,團結帶領廣大婦女全力唱好“雙城記”奮力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我局結合實際,開展了“三八”婦女維權周系列活動。這次活動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宣傳活動,在婦女同志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三八”婦女維權周活動受到了領導的高度重視,安排了專人具體負責,并將此次“三八”婦女維權周活動作為當前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了三月份工作日程。一是和市婦聯等相關單位在市香樟林廣場開展了大型的宣傳活動,印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圖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與生活同行、招商宣傳冊等資料300余份到活動現場發放,來了解咨詢法律知識和招商政策、招商項目的群眾絡繹不絕,單位工作人員現場積極宣傳法律知識和招商宣傳推介、招商優惠政策,為廣大婦女的權益保障和創業提供的了解平臺;二是以“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為契機,積極到部分企業開展了保障婦女權利的法制宣傳教育,重點開展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活動和婦女法律政策工作,切實保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二、形式多樣、力求實效

通過干部職工大會、支部學習會等會議及日常生活,帶領全局職工干部學習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新《婚姻法》等有關知識和法律法規。提高全局婦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了全局婦女同志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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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法律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和增強婦女、兒童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識。把《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宣傳納入普法內容,多次組織宣傳教育人員及法律工作者、優秀律師到全縣各農村和各中、小學校開展法律知識講座,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目前我縣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法律法規知識知曉率已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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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常獻平,武漢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漢430072

[中圖分類號]C913.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0)03-0101-03

一、社會性別與社會性別理論

社會性別理論與婦女運動的發展密切聯系。18世紀末19世紀初第一次國際婦女運動浪潮,主要是爭取婦女在法律上、政治上、受教育權等方面的平等權利。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婦女運動浪潮,更加注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權利。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婦女運動在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得到了更加廣泛的開展。

一般而言,社會性別的內涵是相對于生理性別的。社會性別是指社會文化形成的對男女差異的理解,以及在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于女性或男性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生理性別指的是解剖學意義上性別的特征,如染色體、性腺、身體形態、生理機能等,而社會性別則是以文化為基礎、以符號為特征作出的關于男女的判斷,以及社會文化對男女兩性的期望或規范。人類基于生理差異形成了性別,這只是生物學上的區別。而社會性別則是男女兩性在生理因素基礎上,受社會文化因素影響形成的性別特征與差異,主要基于社會文化建構。社會性別是人在成長過程中被逐漸培養成的,是非先天性、非自然的。

社會性別理論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經過幾十年的不斷發展,當今已經成為一個具有相當影響的學術理論與方法。社會性別理論的核心觀點認為:每個人都有社會性別,社會性別源于社會建構,社會性別規范人的行為,決定了人的社會角色和行為特征。社會性別理論首先肯定和承認男女兩性的生物學差異,同時認為社會性別是兩性在特定社會文化適應過程中形成的性別規范、性別角色和行為方式,在不同的社會形態和歷史階段。社會性別觀念、規范和結構也都不同。另外,認為社會性別是一種社會構成,是權力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系導致歧視性的社會性別。最后。社會性別作為一種社會構成,是可以改變的,性別歧視也是可以消除的。

基于以上觀點,社會性別理論認為兩性應該是平等的關系。它把婦女視為發展的主體,重視婦女的社會價值,倡導用發展的眼光研究男女兩性的社會和權利結構,分析性別文化、性別制度和性別結構。這樣既能看到男女兩性之間不平等的權利關系,同時也能看到男女兩性受到的不同限制和制約,了解男女兩性在社會發展中的不同利益與要求,從而有助于消除性別歧視,建立兩性之間均衡發展的平等關系。

社會性別理論既是一種理論,又是一種方法和視角。社會性別理論要求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決策與學術研究中,實行社會性別主流化。社會性別主流化包含兩個相互關聯的方面:社會性別意識與主流化。社會性別意識是承認并尊重所有的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重新審視和反思兩性關系和性別規范,將其放在是否促進男女兩性共同發展的尺度上衡量,通過清理和消除兩性發展中的政治、經濟、文化壁壘和障礙,擴大男女兩性的選擇權,促使男女兩性的全面健康發展。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大會后,社會性別意識已經成為全球以人為中心的社會發展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納合國的性別發展指標體系。社會性別主流化,即將性別意識引入社會發展以及決策主流。政府要擔負起促進婦女與社會協調發展的責任,政府和其他行動者應該推行一種積極醒目的公共政策,把性別意識納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建立國家及地方一級的性別平等機制,保證性別意識的政策和方案切實得到實施和有效的監督。

二、社會轉型背景下婦女的權益狀況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經濟上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文化上由封閉自守逐步走向開放。社會轉型是社會由傳統向現代轉變的過程,是社會整體的、全面的變遷,而不僅僅是某些單項發展指標的實現。社會轉型的具體內容包括社會結構轉換、社會運行機制轉軌、社會利益調整和觀念行為的轉變。在社會轉型時期,人們的價值體系、行為方式、生活方式都會發生明顯的變化,這些變化會對整個社會的運行和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婦女作為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益狀況也在社會轉型加劇背景下發生著變化。

婦女權益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尺度,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我國婦女的權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維護,婦女的社會地位進一步提升,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表現在:

1 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初具規模。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我國于1992年4月3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是一部全面確認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也是全世界第一個由國家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專門大法。如今,我國已經形成以憲法為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支撐的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

2 婦女權益的保護初見成效。我國政府自始至終都很重視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形成了以公、檢、法、人大、婦聯、民政等多個部門協調合作,齊抓共管的維權機構。在各部門依法切實保護下,婦女權益維護工作初見成效。

3 婦女觀念更新、自身素質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增強。平等是婦女權益的中心內容。男女平等的前提首先是要正確認識自我。隨著婦女維權工作的深入開展、婦女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以及廣大婦女文化層次的提高,經濟地位的逐步獨立,婦女自身素質有所提高,觀念有所更新。很多婦女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都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和長期任務,目前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尚面臨著許多問題,傳統性別觀念、婦女受教育程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局限使傳統的性別角色定位現象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優女劣價值觀念仍然影響著人們對兩性角色的評判和認知,現實生活中男女兩性的機會與結果依然存在著不平等。主要表現在:第一,婦女參政議政程度仍然偏低。從總體上看,各級領導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別是高級女干部、正職女干部比例更低,后備女干部明顯不足。第二,婦女的勞動權益問題突出。就業市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別歧視,婦女就業和再就業壓力增大。第三,貧困地區婦女受教育程度低。在貧困人口中,婦女的處境尤為艱難,貧困地區尤其是偏遠山區,女生的入學率明顯低于男生,輟學率也高于男生。第四,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得不到根本保障。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一些人多地少、土地價值高的農村,或以耕作為主的貧困地區,侵犯婦女土地承包權的現象比較嚴重。第

五,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婦女仍處于弱勢地位。這一切都說明在社會轉型加劇的背景下,各種利益沖突也會隨之加劇,而婦女作為弱勢群體,依然處于一種受歧視的地位,其權益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

三、婦女權益的保護

在社會轉型加劇的背景下,我們要正確看待婦女權益。首先要從思想上意識到當前婦女的權益實質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仍然面臨著太多的限制,這是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的。再者。我們要意識到社會的轉型必然帶來許多利益分配上的沖突,所以必須采取一些措施來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為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當前,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建構一套婦女權益的保障體系。

1 提升婦女素質,提高婦女社會地位。婦女權益地位的改變關鍵取決于自身素質,只有素質提高了,能力增強了,才能更好地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婦女應該全面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質、心理素質和法律素質。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是婦女參與社會競爭的基礎,文化素質的高低與職業、社會地位緊密相關。文化水平越高,參與競爭的能力就越強。獲得的參政、就業等機會就越多,社會地位也會隨之提升。可以說,婦女的文化素質影響到了她們作用的發揮、地位的提高以及男女平等權的實現。因此,婦女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就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質。其次,還必須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質。這是保障婦女權益實現的條件。良好的心理素質包括自信、自立、有進取心等方面。良好的心理素質可以促使婦女充分認識自身的能力,積極參與各種社會活動。通過自己的不懈奮斗獲得社會的認同。良好的心態還有助于婦女挖掘自身的潛能和創造力,敢于向社會偏見挑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真正實現。最后,婦女還應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質。只有樹立法律意識,理解法律的原則與精神,培養信仰法律和服從法律的習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女性群體權利意識的提高。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利。要運用正確的方法與侵權行為進行斗爭,要勇于并善于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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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確權賦權改革的內容

農村確權賦權改革以農村資源要素股份合作為主要內容,包括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所有權的確權、登記和發證等,是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促進農村發展和穩定的機制保障。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使得農村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交叉,通過改革,厘清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進而能夠形成比較成熟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并從中明確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外延及其各自權能,明確村民委員會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成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及成員資格的退出機制。

(二)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女性作為廣泛民事主體中的一半,權利與男性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婦雙方擁有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犯婦女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五十條規定了責任追究,“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要追究責任”。除此之外,在民法通則、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等相關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保護婦女平等權利。

二、農村婦女權益侵害的現狀及原因

(一)現狀

從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一系列的規章、政策性文件,農村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現實中仍有部分婦女因性別、婚嫁或婚變不能享受法律賦予的平等權益,導致法律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分配起點上公平而過程不公平的事實,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出嫁女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村出嫁女特指與其所在村組以外的男性結婚,無法或不愿將戶口遷出的農業戶口婦女,包括“農嫁農”和“農嫁非”兩種形式,其中,“農嫁農”指嫁給農業戶籍男性的農村女性,“農嫁非”指嫁給非農業戶籍男性的農村女性。一般情況下,農村婦女出嫁后,戶口即被注銷或強制遷出,即使戶口沒有遷移,按村規民約也不再享有相關權益。以“農嫁農”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出嫁女在娘家的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但嫁入方又以保持土地承包現狀為由,不給承包地,須等下一輪調整時才能獲得。“農嫁非”雖然戶口保留在原居住的農村,但往往由于未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應的義務,被視為“準集體成員”,允許留戶口,但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土地分紅和補償等諸多權益被收回或削弱,在土地升值明顯的地區尤為突出。據全國婦聯對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414個縣、區的調查表明,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中,有46%的村莊不給“農嫁非”婦女提供宅基地,38.5%的村莊不給“農嫁非”婦女提供土地分紅、35.4%的村莊不給“農嫁非”婦女提供土地補償費方面應得的村民待遇,35%的村不給“農嫁非”婦女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僅有2%的村對出嫁女保留土地,而14.7%的村對外來的媳婦不給承包地。

2. 離婚、喪偶婦女權益難以保全。與城市離婚、喪偶婦女相比,農村婦女權益在離婚、喪偶后更易受到侵害。由于歷史原因,農村仍舊保留一些有封建色彩的舊俗和思想,農村權益帶有濃重的男性色彩,婦女權益屬于從屬地位,這些都為離婚中以戶為單位的權益分割或喪偶婦女權益的保留帶來諸多問題。特別是對于離婚婦女,即使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組織沒有采取措施,婆家也不可能讓她們留下來享受“家”里的權益,而娘家則往往把她們當作外人不予分享權益。2004年的全國抽樣調查發現,0.7%的婦女在離婚后失去土地權益。2010年的調查表明,農村婦女因婚姻變動(含結婚、再婚、離婚、喪偶)而失去土地的占27.7%,而男性僅3.7%。最近,浙江省溫州地區首例被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案件所反映的就是典型案例。

3. 上門女婿的權益遭限制。在傳統的中國文化觀念中,婚姻關系確定后,女方到男方家落戶和居住,即所謂的“妻從夫居”婚姻模式。男娶進、女嫁出,在傳統觀念中被認為正常;反之,則被認為不正常,受歧視,并在分享村集體共有資源和利益時體現,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對“上門”女婿,現實生活中,有的村莊竟然少分配、甚至不分配土地等資源,在他們的觀念中,婦女本應該“嫁出去”,結果卻招了女婿上門來擠占集體資源;有的農村只允許無兒子農戶家中的一個女兒招婿,為其落戶江分享村集體權益,其余女兒的相關權益在出嫁后將被強行收回;有的則規定必須經村民委員會、村小組同意,并經村民逐戶簽名、蓋章同意,男方及其子女才能享受與本村村民同等的權益待遇。否則,連女方的權益也被收回。2014年7月31日的《京郊日報》曾報道,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某村委會以村民代表會決議為借口,拒絕支付上門女婿張先生一家三口本應分到的購房補助款。

4. 未婚女性的權益受侵害。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沿襲下來的家庭父權制度,使得男性以“世居者”身份在家庭中處于絕對支配地位,家庭以父系血脈進行傳承。有限的資源與并不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驅使“世居者”常常以犧牲“非世居者”的利益來保全自己的利益,他們指望女性出嫁空出股權、土地等集體資源,對未婚姑娘及待嫁女的權益減半計算或者預先取消資格。一句俗語“姑娘遲早是別人的”徹底地詮釋了這一現象,認為家庭和村莊投入到姑娘們身上的資源被轉移到丈夫所在村莊,并能對其做出永久性貢獻;而做出投入的家產和村莊并未獲得回報。前面所述的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婦女土地權益糾紛案中,還涉及了一直未婚的楊女士和金女士女兒權益減半的侵害。

5. 性別歧視。盡管有法律及政策明確規定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權利,但現實中女性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土地分紅、土地補償和宅基地等權益時,與男性并不平等,受到了家庭和村集體組織的雙重干預。首先,當土地等“資源稀缺”這一情況出現時,村集體組織盡其可能排斥潛在的“非集體成員”擁有本來便十分稀缺的資源。有的則以“測婚測嫁”規定未婚男子在結婚前可以預先獲得“未來媳婦及子女”的耕地,未婚女性少分甚至分不到土地;有的只給18歲以上的男勞動力分責任地,規定男孩可單獨立戶,而女孩則只能隨父母;有的則給男孩分好地、女孩分差地。其次,家庭財產的繼承受傳統習俗的影響,社會習慣通常只讓男孩繼承。2005年,浙江省義烏市房屋拆遷政策規定,多子家庭按兒子數量分配宅基地,而只有女兒的家庭則不論女兒多少只給一塊宅基地。中國法制監督網曾報道,2009年6月28日通過的浙江省紹興市《×村城中城改造集體土地村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意見》規定,戶口在冊的外嫁女及子女,無合法產權房屋的,不予安置;有合法產權房屋的,不享受人均40m2的保底安置;配偶一方戶口在外地的,則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2013年浙江省上虞市梁湖鎮某村民反映了該村的落戶政策中,規定男性可以帶妻兒遷回,而出嫁女則不能遷回。

(二)原因分析

我國法律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政策也致力于保障婦女權益的實現,但現實中農村婦女以土地為核心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究其原因,大致可歸納為傳統觀念的制約、政策制度的不足、村規民約缺乏監督以及司法和行政救濟渠道不暢等因素。

1. 傳統的男權文化。“女性是人類社會中第一種奴隸。作為整體,她們是男性整體的奴隸;作為個人,她們一直是男性英雄們掠奪和壓迫的對象”。在我國,男權至上在《易經》中已基本形成,從秦漢,經唐宋,至元明清,漫長的封建社會系統化了中國古老的男權思想,形成了“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等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強行將婦女置于依附性的性別角色。在傳統男權觀念的影響下,一些傳統習俗逐漸形成并沿用至今。“妻從夫居”習俗影響著農村女性的合法權益,女性結婚后搬至夫家生活,其在原居住地享有的集體資源被剝奪似乎已成約定俗成。“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男性繼承”習俗直接導致女性權益的喪失。資源的有限與擁擠,“養兒防老”和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欠缺,很自然地將女性權益盡可能排除在外。

2. 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國目前有關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并不缺乏,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均有涉及,但法律的質量有待提升,存在反復規定、沖突、疏漏等問題,法律原則性有余而操作不足。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2011年)第五條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立法的原意是追求公平價值,但無形中損害了農村離婚婦女的權益。我國農村結婚傳統是男方準備房屋,女方準備生活用品類的嫁妝,房屋通常是升值的,但作為日常用品的嫁妝只會貶值或被消耗。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在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第十五條中又明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正是因為缺乏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認定的統一法律機制依據, 導致現實中以不具備集體成員資格為由而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同時,土地政策的長期穩定性與女性因婚姻而流動的矛盾,造成因“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大穩定,小調整”而使得出嫁女權益兩頭落空。另外,以戶為單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以及集體分紅等權益主體,雖然形式上是中性的,但卻忽略了農村家庭中固有的男權制度的傳統,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女性帶來不利。

3. 村規民約缺乏監督。村規民約是我國傳統鄉村文化的重要組成,介于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間,調節著社會生產生活以及道德規范。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據,它確認了村規民約在農村自治中的作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第五條又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然后,農村婦女權益受損的很多情形都打著村規民約的旗號,標榜著村民自治,以集體的形式侵犯個體成員的權利。雖然強調合法是村規民約下村民自治的前提,但由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村民會議決議不能預,村民會議可以以村民決議是合法程序通過為由而不予遵守婦女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條款,村民決議內容缺乏有效監督。另外,受傳統男權文化以及婦女自身素質的影響,參與村規民約討論與制定的基本為男性,制定的村規民約自然以男性利益出發。前述的《×村城中城改造集體土地村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意見》以黨員大會和村民大會參會人員100%同意加以執行就是實例。

4. 司法救濟存在問題。農村婦女在自己的權益受侵害時,大多選擇村委會協調解決,然而這在村民會議上難以實現權益的維護;少部分的女性會通過法律渠道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法律往往沒有有效手段來解決。以土地權益為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一規定使得法院難以對這些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問題做出裁判;第十六條又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因此,法院則不能直接受理農村女性要求土地權益的訴求,而是必須先由鄉鎮政府調解,再通過行政訴訟來裁決。程序上只有在鄉鎮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一過程又會因管理責任、執法權限等問題而推諉。另外,多數農村沒有土地預留,即使法院作出裁決,也難以執行。

三、建議和對策

我國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十分普遍,已直接影響到農村婦女的家庭生活,打擊她們參與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影響著和諧社會的建構和男女平等的實現。針對農村婦女權益侵害的原因,我們認為可從法律政策、司法救濟以及監督機制著手。

1. 完善法律政策。法治國家的根本任務是依照法律和政策法規治理國家。因此,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法規是維護和保障農村婦女權益的基礎。通過修整現有的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刪除不適合農村實際的法律條款,增加法律政策的可操作性,調解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的沖突,實現農村婦女權益的有效保障。建議在《婚姻法》中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方”可以是“戶”,也可以是“個人”,同時在承包合同或轉讓合同的要件中,“戶”需注明全體成員及簽名;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農村女性與男性在股權、分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補償、宅基地分配等權益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增加“上門女婿權益”內容,明確各種婦女權益侵害的特征、構成要件,提高可操作性;增加《物權法》中對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進一步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細化和規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村規民約”的制定、備案、監督、修改等相關條款,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政策一致;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避免多數人按照鄉土社會的傳統習俗對少數人實行權益侵害,做到有法可依;在農村確權賦權改革政策制定中,可以確權到人的權益,如集體收益分配權,明確“確權到人、權跟人走”,以戶為單位的,如宅基地使用權,做到“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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