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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我國對金融監管治理的激勵機制研究成果較少,大部分將理論分析作為研究的重點,缺少對理論模型的系統推演。下面在研究風險中性委托人以及風險規避人的特征基礎上,對監管者的激勵機制的設計進行了探討。
一、金融監管治理激勵模型
西方經濟理論中明確地介紹了以激勵機制為基礎的委托模型,參考該模型可以認為政府部門和金融監管是委托關系。政府部門是社會利益主體的代表者,擁有監管金融行業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其并不直接參與監管工作,而監管者則是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對金融領域進行監管,是監管權利的行使著。從中能夠明確的看出政府與監管者的角色分配。這里所說的監管人員廣義上講為行使監管權利的機構,狹義上指行使監管權利的個人。政府部門會參考監管人員的具體表現給予一定的報酬獎勵或者提升監管者的職位。下面對監管者所能獲得的收益進行闡述。
金融監管者的收益用字母y代替,根據公式y=(m+θ)e-N(e)就能算出其收益情況,公式中m+θ代表因為出現金融違規行為交納的處罰金,m代表一個常數,θ~N(0,σ2)指代市場上無法預知的各類因素。e是金融違規事件的總和,N(e)指查處違規案件的成本,它的計算公式為N(e)=(n+ε)e,公式中的n指單位查獲的監管成本,ε是無法確定的隨機取值,如果ε~N(0,σ2),設ε和θ之間的關系數為r,其關系符合正太分布,即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委托人政府期望獲得的收益滿足下列公式
E(y)=E【(m+θ)e-(n+ε)e】=(m-n)e.............(1)
方差計算公式為
Var(y)=(σ2+δ2-2rσδ)e2=φ2e2..................(2)
其中φ2=(σ2+δ2-2rσδ)
下面針對人和委托的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1.風險規避人
人屬于事業單位,因此具有有意規避風險的意識,其規避效用函數為U(x)=-e-ρx,公式中的ρ代表風險規避程度,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它的取值應大于零,式中的x代表其收入,則金融監管人員激勵合同滿足下列公式:
w(y)=γ+ky.........................(3)
公式中的γ是發放給監管人員的基本工資,k(0
2.風險中性的委托人
政府部門關注的重點是公共利益,因此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不高,在這里將其看做是中性的,即E(U(π))=U(E(π)),其效用函數使用公式U(π)=π則委托人政府部門的期望收益滿足公式E(π)=E(y-w(y)),參考公式(1)、(2)得E(π)=-γ+(m-n)e-k((m-n)e),那么監管人的收入為w(y)-ψ(e)=γ+ky-1/2λe2,又因為EU(x)=u(CE),綜合以上各公式整理化簡得CE=γ+k((m-n)e)-1/2λe2-1/ρk2φ2e2。
二、完全信息條件下的激勵契約分析
所謂的完全信息指政府部門能夠觀察出金融監管人員的努力,很顯然它滿足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則在最優條件,即必須滿足下列約束公式
(1)
很顯然
(2)
將上述公式帶入目標函數,進行化簡得出
(3)
因為其滿足凸函數要求,則k*=0,e*=(m-n)/λ,將該公式帶入公式1得金融監管人員的收入公式為γ*=t+(m-n)2/2λ。當k*=0時為最優,即滿足w(y)*=γ*因此得出最優報酬激勵契約公式為
w(y)*=γ*=t+(m-n)2/2λ
在完全信息條件下,政府部門能夠觀察出人的努力程度,所以金融管理活動中監管人員不會承擔風險,此時委托人給予監管人員的費用為人努力成本和參與收入的綜合。另外,如果政府部門發現人選擇e*
三、不完全信息條件下激勵契約分析
在該條件下政府部門并不知道監管人員的努力水平,即滿足下列等值收入
(4)
則一階條件為e**=k(m-n)/(λ+ρk2φ2)
從中能夠看出e**
(5)
將上述公式進行求導得出
(6)
從公式中能夠看出k**是委托人為金融管理人員設計的有關最優風險激勵系數,該值很顯然大于零,在在不完全條件下,人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綜合考慮完全信息條件的情況可知,為了保證委托人的收益大于零當人的努力水平有所下降,其基本工資沒有完全信息條件下的高。
四、總結
本文對金融監管人員和政府部門在不同條件下的委托進行分析,得出監管者是否盡較大努力和委托人制定的風險激勵系數有密切的關系,如果委托人想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使監管人員付出較大的努力,則應合理的調整相關系數。
Abstract:We described the private finance and its interest rates of Wen Zhou,and analyzed the function of the 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Wen Zhou private finance standardization. We concluded that the 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Wen Zhou private finance is not completely established,but it has already gone to first stage.
Key Words:private financial,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interest rates,Wen Zhou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8-0060-05
一、溫州民間金融發展概況
(一)溫州民間金融的發展階段
溫州民間金融產生于清朝以前,歷史悠久,形式多樣,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私人借貸、集資、企業間借貸、信息公司、基金會、會(標會、臺會等)、錢莊和當鋪,如今存留下來的以地下錢莊、典當行(當鋪的前身)和財務公司為主要形式。
改革開放后溫州民間金融借貸得到了迅速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互助階段。之后,溫州農村的家庭工業紛紛涌現,對資金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于缺乏擔保抵押品,它們極難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融資,而民間金融能彌補正規金融的這種不足,獲得快速發展。到二十世紀80年代初,這種民間借貸已經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溫州大多數家庭都進入到這一民間借貸循環中。這一階段的民間金融以互助為主,是民間自發調節資金余缺的一種方式,借貸利率較低且參差不齊,基本上月息在1%以內,最高達到4.5%,利率水平高低取決于借款數額、期限、對資金需要的緩急程度以及借貸雙方的私人關系等因素。借貸雙方直接見面,簽訂借款合約或者口頭約定,有的要有中人作保。這一階段借款人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意識,貸款人具有一定的風險意識。第二個階段是民間金融中介的出現。由于傳統的一對一的借貸方式已經不能滿足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出現了新的民間借貸方式――銀背者,他們從放款人那里得到資金,再以稍高利息貸給借款人以盈利,借款月息有所提高,一般為2%―2.5%左右,高的達到3%―5%,甚至6%。后來出現了私人錢莊,他們以自有資產作為擔保低息吸收資金,再以高息貸出,形成了民間金融組織。這一時期各種民間借貸活動對溫州民營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據統計,這一時期溫州民營企業融資的70%來自民間借貸。第三階段為無序階段。這一階段出現各種“會”,開始主要以互助為目的,后來變成籌資手段,最后竟成為了投機詐騙的手段。第四階段為穩定發展階段。經過清理整頓,溫州的民間金融借貸于1992年前后開始走上平穩發展的軌道,月息保持在3%左右,同時城市信用社開始發揮作用,并于1996年組建成為溫州城市合作商業銀行,1999年取消農村合作基金會,后來當地政府又出臺一些有利于民間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促使民間金融運作逐步“規范化”。
(二)溫州民間金融發展的規模
有關數據顯示(見表1),溫州民間金融由快速發展到相對放緩的轉折期大約發生在二十世紀90年代中期。改革開放初期(1980年前后),估計民間融資規模約為4.5億元,全市銀行貸款余額7億元,民間融資約為銀行貸款的65%;在1991年左右,估計民間融資規模與銀行貸款之間的貨幣數值之比為4:5,民間融資約為銀行貸款的80%,融資規模的絕對量也由4.5億元增加到40億元,實現了快速擴張;但到了2001年,民間信用規模總計約為300―350億元,銀行貸款708億元,二者比例下降為45%,目前這個比值還在不斷下降。盡管2004年監控到的民間金融借貸資金比2003年平均增長17%,資金規模在不斷增加,2007年達到390億元,但是民間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慢于銀行貸款市場,比值明顯下降。民間金融借貸的發展速度趨于回緩期,在區域金融結構中逐步由高風險、高收益的投機性經濟行為走向理性化、轉型化的金融活動。
(三)溫州民間金融的作用
溫州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民間金融始終都發揮著正規金融無法替代的作用。郭斌等(2002)以溫州為例對中小企業發展與民間金融互動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民間金融是溫州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程蕾(2004)運用回歸分析法及模糊數學法對溫州民間金融與民營企業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分析,發現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民間金融資本的作用不同,在民營企業的創業初期階段起作用大于正規金融。有學者根據“需求法”匡算溫州民間金融對GDP的貢獻,所得出的結論是:1999―2003年溫州每年的GDP增長中,約有3成由民間金融資本投資直接拉動。溫州民間金融彌補了融資缺口;打破溫州正規金融的壟斷局面,形成競爭氛圍,促進了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除此以外,民間金融在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市場化利率水平及形成農村金融體系多樣化格局方面都有著積極意義(蒲祖河,2005)。
(四)溫州民間金融發展的趨勢
溫州民間金融從發展趨勢上看將逐步發展為依法經營的個體組織。溫州的經濟發展模式經過幾次“蛻變”之后,已逐步走上技術性的路子,而高新技術行業最大的特點就是風險大、收益高,缺少融資的途徑。因此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民間金融借貸仍然會繼續發展,甚至有可能成為民營企業融資的主要形式。但依靠以往的“會”或低利率的親友借貸等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已無法滿足新型企業發展的需要。宋晗等(2007)認為,溫州民間金融發展的高級階段應該是民營銀行,事實上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稍微放寬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或把民間金融同外資金融一視同仁,民間金融還可以朝社區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方向發展。
二、民間金融利率監管機制的運行情況
(一)溫州民間金融利率逐步趨于理性
二十世紀80年代,央行連續幾次加息,當1988年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達到12.06%的歷史最高水平時,溫州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也飆升到45%;而1997―2004年央行連續7次降息,民間借貸的平均利率也從月息2分以上降到月息1分以下。特別是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在溫州設立民間金融監測點之后,進一步引導民間金融利率回歸理性。2004年后隨著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及貸款基準利率的上調或下降,溫州民間金融的借貸利率水平也呈現理性的上揚或下調(見表2)。
溫州民間金融利率還具有隨借貸規模而反向變化的特點,表3顯示民間借貸月利率從平均規模38.2萬元的5.73‰,增加到3.3萬元的18.96‰,借貸規模降低而借貸利率上升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小額借貸基本用于消費,所以利率相對較高,而大額借貸基本用于發展生產,所以利率較低。對形成這種利率高低的原因,張德強(2010)研究認為如果考慮產權制度的風險“貼水”的合理性,和正規金融存在的尋租情況相比較,民間金融利率水平和正規金融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
溫州民間金融具有民間金融的共性優勢,首先是在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甄別上具有信息優勢,能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出現。其次是其擔保的靈活安排緩解了貧困的農民和中小企業面臨的擔保約束。第三是操作方便靈活,具有節約交易成本的優勢。但還存在以下的問題:一是規模小,無法形成規模效應,滿足不了企業規模化發展的需要;二是民間借貸的利率過高,超過國家借貸基準利率的4倍;三是民間金融隱藏有非法金融的風險。當國家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時,民間金融很可能逆經濟政策行事,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
為使民間金融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國家及溫州當地政府也曾出臺過一些政策來監管溫州民間金融,如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溫州民間金融的特殊性,在溫州設立首個民間金融利率監測點;2002年8月,針對溫州民間金融借貸活躍的特點,溫州商業銀行推出了委托借款業務①,試圖將民間借貸活動納入官方金融體系,促進其健康發展,但事與愿違。2003年,溫州被確定為全國金融改革試點城市,對溫州的民間借貸活動帶來一定的影響②。從實際的效果看,在政府實施的監管措施里,設立溫州民間金融利率監測點,來引導民間金融發展的措施比較有效。本文將著重分析設立監測點前后溫州民間金融利率及其發展的情況。
(二)溫州信用社貸款浮動利率與民間金融利率的關系
在借貸利率的設定上,溫州信用社利率是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根據經濟形勢浮動,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將信用社利率作為自己利率設定的參照系。
那么,信用社貸款利率與溫州民間金融利率之間存在何種關系呢?信用社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始于2002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溫州瑞安市信用聯社和蒼南縣信用社下轄的農村信用社在法定利率的基礎上貸款利率可上浮100%。2003年銀發[2003]25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再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規模大小分別制定。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因此,2002年以來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基本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的[0.9,2]的區間浮動。由于只有2002年以來的溫州信用社利率數據可以利用,這個時間序列只有7個數據,而2002年以前執行的是國家基準貸款利率,所以無法做二者的格蘭杰因果檢驗,但可以做相關性檢驗。假設其他金融政策不變的條件下,二者存在簡單的線性關系,Y1為自變量,代表溫州信用社的貸款利率,X1為因變量,代表民間金融的利率,進行簡單的一元方程模擬回歸分析,得出如下關系式:
X1=8.3742+0.3573Y1
(5.8973)(2.2602)
R2=0.5054 D.W=3.0827
由于Y1的系數為正,與X1表現出正相關關系,且統計值T=2.2602,R2值較大,表明溫州民間金融利率與信用社貸款利率之間具有較強的相關性,存在同向關系,溫州信用社貸款利率上浮,民間金融利率也上升,信用社貸款利率下浮,民間金融利率也下降,在二者的散點回歸分析圖中,這種正相關性更加直觀(見圖1)。但在2002年以前,信用社未實施利率浮動機制時,二者的貸款利率相關性及其微弱,在統計學上也極不顯著。
溫州民間金融利率的調整受信用社利率的影響較大。信用社貸款利率依據國家基準貸款利率上浮或下浮,具有拉上或拉下民間金融利率的作用,利率監管機制可以起到突出的作用。
(三)利率監管機制的輔政策
為更好地監管民間金融,2005 年, 溫州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是實施利率監管機制很好的輔政策,能使民間金融利率監管機制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它主要由三部分組成:首先,對于民間融資的管理,提出要按照“誰主管、誰整頓;誰批設,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承擔”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并明確民間資本管理要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其次,提出疏堵結合,規范民間融資行為。規定“對民間個人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 不含浮動) 4 倍以上的高利貸行為,其超過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強調要嚴厲打擊以牟取暴利為目的的各種非法融資活動,并進一步明確民間個人借貸行為、典當行、擔保公司、租賃公司、各類投資公司、票據業務的管理職責和明令禁止行為。再次,要求“合理引導,將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對民間金融監管初步形成金融辦、公安局、工商局、銀監局、人民銀行等六部門聯合管理的模式,這有利于民間金融利率監管機制的實施。
三、溫州實施民間金融監管的效果及經驗
無論是官方基準借貸利率還是溫州信用社借貸利率,對民間金融利率都產生同向的影響,而信用社借貸利率的影響更加直接。因此,利率監管機制對配置資源的作用明顯。據溫州市政府的一份調查資料顯示,截至2007年底,溫州已注冊各類擔保機構近250家,但其中多數擔保公司銀行是不認可的,目前與銀行建立了合作關系、正式開展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還不到總數的1/4。2007年,企業營運資金構成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民間融資三者的比例為54:17:28,民間融資的比例高于銀行貸款,比2005年上升了1倍。在390億元民間借貸資金中,120億元投向企業生產,占民間借貸資金的30%;64億元投向股市和基金,占民間資金的16%;95億元投向外地礦業開采,占民間資金的24%;其余占民間資金30%的110多億元投向比較分散,既有生產借貸,也有生活借貸。民間融資規模略有增長,并出現逐步規范化趨勢,簽訂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而且合同要素日趨完備。從利率來看,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平均利率比常規貸款利率稍高,但未高出太多,2002年以來均沒有超過2倍。從個體來看,仍然存在“高利貸”現象,新型的財務公司、擔保公司等民間金融機構大量存在地下經營放貸業務的現象,影響了該地區金融市場的有序發展。
溫州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民間金融的貢獻,在鼓勵和監督、管理民間金融方面,溫州有以下的經驗:
(一)設立、健全民間金融利率監測點,及時掌握民間金融利率情況
2002年,央行將溫州定為民間利率監測試點城市,以推進存貸款利率的改革。截至目前,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已在當地基層金融機構設立400個監測點,由信貸員負責調查匯總。網點的鋪設也具有一定組合性,既針對民間借貸最集中的樂清、瑞安等集鎮,也包括泰順、文成等經濟相對落后的集鎮。期限分一月內、六個月、一年期、一年以上。借貸關系分個人借給個人、個人借給企業、企業借給企業和企業借給個人等四種。通過對民間金融利率的信息收集,能夠及時掌握民間金融的動向。
(二)建立、健全制度規章,引導民間金融合理發展
溫州市政府與民間金融管理各相關政府部門出臺了近10部規范性文件,每年都要進行民間金融發展情況的調研,并撰寫報告披露民間金融市場信息,增強了民間金融市場信息的對稱性,降低了民間金融的風險。
(三)把信用社利率市場化
對貸款利率實施監管的有效前提是信用社的借貸利率是一種市場化的利率,同時還需要各部門協調配合,利率監管機制才能發揮最大的功效。2002年溫州市信用社實施利率市場化改革后,其借貸利率基本是一種市場化的利率,使民間金融利率基本表現出與其同向變化的趨勢。
綜上,雖然溫州在監管民間金融方面已取得很好的成效和經驗,但溫州民間金融監管的利率機制還沒完全建立起來,只是對民間金融實施了利率監測,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利率監管機制。當地政府和監管當局在鼓勵民間金融發展方面的措施還不完善,民間金融進入市場的門檻還比較高;監管力度較弱,對非法的民間金融活動打擊的力度還不夠。這樣事實上形成雙向促進民間金融以地下形式發展的態勢。另外,利于利率監管機制發揮作用的三方監管模式還沒建立。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民間金融利率監管機制的運行,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注:
①所謂委托貸款是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溫州市商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借款人)、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
②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于2003年1月份對此進行了一次調查,調查共涉及民間借貸328筆,金額5666萬元,最高利率為月息20‰,最低利率為5‰。結果顯示民間金融借貸關系以個人借給個人為主,借貸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借貸期限以6―12個月居多;各類借貸中,家用消費的平均利率最高,企業借給個人的平均利率最低;從地區來看,各地區間利率水平有較大差異,經濟發達程度與利率成反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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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伴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多, 但是廣大農民及中小企業卻出現難于從正規金融機構籌集到資金的現象, 資金的缺口逐漸擴大,現有金融機構的信貸營運機制無法滿足多元化經濟主體發展的資金需求, 民間融資這種有效配置手段剛好彌補了市場空缺, 這是適應經濟結構變化的必然結果。
民間融資處于我國宏觀調控及金融監管之外,是我國監管的薄弱領域。現階段,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以及市場多元化的強勁需求下,民間融資以手續簡便、利率彈性大等優勢,日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民間融資的不斷采用和發展過程中,我們不僅享受了其種種優勢帶給整個經濟社會以及企業的益處,同時,潛在的種種問題也逐漸暴露在我們面前。想要繼續采用民間融資這種新型的融資渠道,這些問題必須受到重視。
2011年12月7日,浙江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此文件被視為我國國內首個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該項管理辦法出臺后,引起了社會各界專家學者的思考。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分析
當前,國家經濟的大背景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及央行緊縮銀根,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資金鏈日益緊張,中小企業融資難一度成為熱點話題。民間融資的出現及不斷活躍,為中小企業帶來了曙光,社會各界均寄希望于民間融資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當前我國的民間融資方式呈現多樣化,表現出與過去不一樣的特征,過去參與民間融資的主體比較單一,多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體,而現在則多是由生活比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業經營者參與,民間融資的方式也發展為“企業間融資”、“企業向個人融資”、“工商戶間融資”等幾大類。民間融資實現資金融通的媒介多是 “血緣”、“親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進而形成了一種用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分析評價體系的現象。民間融資能夠達到“短、快、靈”的標準,當借款者達不到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標準時,民間融資就會成為他們解決融資需求的優先選擇方式。
然而,隨著民間融資的不斷采用,其存在的潛在風險也逐漸暴露出來,包括資金流向高風險產業會帶來系統風險、借貸法律手續不齊全易出現行業性和信用風險、隨著民間借貸利率持續上升民間融資成本必然上升。
浙江溫州民間資本豐富,是我國民間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是全國唯一的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它的高速增長,是在正規金融機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依靠民間資本實現的,其民間融資市場十分活躍。近幾年,為溫州中小企業的生存及溫州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忽視的推進作用。但從2011年3月起,溫州的民間資本市場出現了大問題,溫州的中小企業主“跑路”風潮不斷,包括三旗集團、江南皮革、波特曼以及溫州最大眼鏡商信泰集團在內的近百家企業主外逃了。這一事件,引發了各界對民間融資方式的思考,民間融資亟待規范的事實得到了國家高層領導以及溫州政府部門的充分重視。
事實上,在《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出臺之前,溫州市政府對規范民間融資方面也是采取過措施的。2011年8月9日,溫州市曾出臺了一份《關于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意見》,明確了今后政府部門管理民間融資要采取“連堵帶疏”的措施,關于“堵”的方面,是指禁止一切地下錢莊的開設,如經發現,即刻取締,并且追究開辦者相應的刑事責任;關于“疏”的方面,是指密切關注民間融資的新動向,加強規范和管理,約束私立學校、民營醫院、房產公司等在民間進行的融資,對于確實需要向民間融資的,倡導事先訂立要素齊全的借款合同,并且要在法律許可的利率范圍內收付利息。但此項文件似乎并未起到實質性的規范作用。
二、《意見》出臺的影響
《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出臺的最大影響是具體明確了民間資金的多種流向,使民間資金投資渠道“陽光化”。
(一)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意見》原文所述如下:鼓勵和引導民資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政策性住房建設、醫療衛生和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和商貿流通等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引導民資流向海洋經濟、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鼓勵和引導企業、投資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集聚民間資金參與省內重大項目建設和國企改制重組。
當前,民間資金主要被中小企業主用于房地產等能迅速獲得暴利的領域,真正用來做實體經濟的少之甚少,這不僅給民間資金帶來了高風險,也制約了實體經濟的發展。近幾年,國家大力倡導發展實體經濟,相信以后會不斷有扶持政策出臺,從長遠來看,民間資金投資實體經濟不僅安全性高,而且還可能從中獲得較高收益。
一是客戶違約的信用風險。當前我國信用整體環境較差,公民誠信守法的意識不強,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在內的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信用記錄等情況的了解缺乏有效的渠道,信用審查往往只能根據個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消費者信用狀況。對個人信用違約缺乏有力的制約和懲罰機制。
二是流動性風險。這里所謂的流動性風險,是指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因各種原因導致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可能性。流動性風險實質是其他各類風險長期積聚、潛藏的結果,最終以流動性風險形式爆發出來。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一般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商業票據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等方式獲得資金,開展購車貸款和租賃業務。一旦負債鏈條上的某一環節發生,就有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
三是違規經營的風險。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作為商業性經營企業,其經營目標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這一目標驅動下,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存在違規經營風險,如超范圍發放貸款,即發放與汽車銷售以及經銷商無關的貸款;超范圍借款或負債,即吸收無關企業的存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等;超范圍辦理其他資產或中間業務,如投資業務等。
當然,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還可能存在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及信譽風險等其他風險。
二、對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探討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實現風險性監管的主要,對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來說可遵循“資本充足、期限匹配、風險分散、撥備有余”的原則。
“資本充足”,是指為了使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具有最起碼的承擔風險和消化損失的能力,公司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8%。
“期限匹配”,是指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在資產負債期限上應保持匹配,即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相匹配、長期資產與長期負債相匹配,流動性比例應控制在80%以上,同業拆入余額不能超過資本總額。考慮到現階段尚未將非銀行金融機構列入同業借款范疇,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條件又不具備,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可以擔保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比例可暫不作限制,其總體負債規模可通過資本充足率指標控制。
“風險分散”,是指對單一法人機構的融資比例、風險貸款比例、表外資產比例等均應適當控制。對單一機構的融資比例(包括貸款、融資租賃和擔保等)一般應控制在資本總額的15嚦以下;問題貸款(含融資租賃)不超過貸款(含融資租賃)總額的10%;對外擔保應限制在其業務對象范圍內,且擔保比例應控制在資本總額的20%以下。
“撥備有余”,是指汽車金融服務公司要根據自身的資產風險系數和資產質量,分類提足各項準備金,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
三、監管重點與監管方式
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將經歷從起步、規范到成熟階段,在其發展的不同階段,資產安全性、流動適度性、資本充足性、收益合理性、管理健全性、經營合規性都是監管的主要。當然,不同階段,監管重點應有所側重。
起步、規范階段。這一階段,公司資金來源主要依靠銀行借款,而經營管理層主觀上做大業務的欲望較強,公司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尚不成熟,公司與經銷商、銀行之間的關系及具體操作尚處于磨合期,可能存在資產質量不高、流動性不足、違規經營以及內控薄弱、設置分支機構沖動等問題。因此,監管的重點是風險控制體系、賬務處理系統、各種收費標準等。監管的具體內容是,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制度執行是否到位,尤其在風險控制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內、外部審計監督是否有效;業務經營是否在會計處理上得到正確反映;各項收費標準是否公開、統一;與經銷商和銀行之間的協議的內容是否在允許的范圍內,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業務發展初期,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規模有限、風險控制能力有待完善,不宜設立分支機構,其異地業務可通過異地經銷商或銀行代為受理。在監管方式上應以現場檢查為主,通過現場檢查,能夠較全面地掌握公司的業務經營和內控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規范公司行為。非現場監管的重點是其業務是否在會計賬表上得到準確的反映。
(一)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02―2011年,我國年度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由27億美元增至747億美元,年均增長27%。2012年1―7月,我國境內投資者對全球117個國家和地區的2407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422.2億美元,同比增長52.8%。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組織估計,按照以往新興經濟體崛起的發展態勢來看,到2020年,我國向海外輸出的直接投資總規模有望達到1―2萬億美元。目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今后一個時期我國企業“走出去”對境外全方位金融服務的需求將更加迫切。
(二)金融危機后國際經濟金融形勢變化為我國企業和金融機構“走出去”提供了空間
金融危機后,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市場在全球經濟復蘇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發展中國家紛紛“向東看”借鑒經濟增長經驗,這將有利于中國企業和金融機構借勢進入這些國家擴大投資。另一方面,發達國家企業和產業在受到這次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后,也急需外來投資為其注入活力,這就為我國企業進行綠地投資或開展并購帶來機會。與此同時,發達國家金融業目前仍處在修復過程中,歐洲銀行大規模“去杠桿化”進程仍在繼續,據IMF預計未來兩年歐洲銀行去杠桿化規模將高達2.6萬億美元,為中國金融機構“走出去”開拓國際業務讓渡了空間。
(三)人民幣國際化為產業和金融“走出去”創造了重大機遇
國際經驗表明,本幣國際化有利于促進對外投資。人民幣國際化的穩步推進,不僅會促進我國企業加快“走出去”,同時也為金融機構國際化經營帶來重大機遇。一是人民幣跨境使用必然要求境內金融服務提供者向境外延伸其服務范圍,擴大其海外業務;二是預計人民幣將首先在周邊國家和地區以及部分發展中國家率先得到廣泛使用,商業銀行作為跨境人民幣業務最重要的推動者和參與者,可以在此過程中完善海外布局;三是國外企業對人民幣的接受程度不斷擴大。據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2012年10月份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接受調查的大型跨國公司中有17%計劃在未來1年中通過人民幣計價債券、貸款和首次公開募股等途徑進行融資,25%計劃在未來5年進行人民幣計價融資。對于我國商業銀行來說,在提供人民幣跨境金融服務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從而為其海外分支機構拓展國際業務帶來機遇,并有望在人民幣結算、清算、金融市場和海外融資領域確立領先地位。
二、金融支持“走出去”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為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國家通過放松外匯管制、成立專項基金、提供貸款貼息等措施給予企業金融支持,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也積極開發金融產品,為企業“走出去”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然而,我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融資難”等問題仍比較突出,金融支持力度不夠已對我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走出去”形成了較大的制約。主要問題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尚不能適應“走出去”戰略的新形勢
國際金融危機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帶來了許多新機遇,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兼并收購業務應是提高我國企業國際化水平的現實選擇。然而至今,國家外匯管理仍未改變“寬進嚴出”的政策導向,對“引進來”和“走出去”的支持很不均衡。金融危機以來,為支持企業對外投資,外管局簡化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回和境外放款外匯管理,并允許境內個人作為共同擔保人為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但這些政策調整遠不能滿足企業對金融服務便利的需求。目前,為境外企業在境外融資提供擔保的審批門檻仍比較高,對外擔保金額與企業外匯收入及部分財務指標掛鉤,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準為主,外匯審批時間相對較長,不僅制約了我國企業境外融資活動,甚至會貽誤企業海外發展的良機。
(二)國內資本市場不成熟制約企業跨國經營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深度和廣度都還欠缺,大量有活力的民營企業被拒之門外,一些能夠獲得優先融資權利的企業也只能主要依賴股票市場,而債券市場、場外市場、衍生工具市場等的發展明顯滯后,不僅導致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和不暢,而且也使企業缺乏風險對沖工具。對于跨國經營的企業來說,由于國內“充血”不足,加上風險管理工具缺乏,企業境外發展顯得后繼乏力,境外經營風險明顯加大。
(三)銀行跨境金融服務難以滿足企業“走出去”需求
首先,政策性銀行服務不足。我國“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務集中在中國進出口銀行,而進出口銀行目前提供的海外投資融資規模仍然較小,在其業務總量中占比較低,且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企業和大項目上,大多數民營企業事實上很難享受到這一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業銀行全球授信體系尚不完善,難以向客戶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全球金融服務。一方面,商業銀行海外貸款受到額度限制與審批限制,全球授信能力有限,作為“走出去”主體的民營企業大多與此無緣。另一方面,銀行境外分支機構網點少、規模小,并且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與我國企業“走出去”的地區分布契合度不高。特別是,真正能夠開展業務、獲得盈利的分行、子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比例較小,很難承擔起支撐我國境外企業融資的重任。第三,商業銀行產品創新能力較弱。受此影響,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比較單一,不能夠滿足我國企業跨國經營和境外發展對各類創新金融產品服務的需求。
(四)保險業對企業“走出去”支持力度不夠
目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我國提供對外投資保險的唯一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和非商業化經營,其業務范圍狹窄、業務規模較小,與我國企業快速增長的對外投資規模相比,存在著很大的缺口;而且,其海外投資保險的覆蓋面較低,加之保費費率過高,從而削弱了保險業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支持力度。
三、相關建議
綜上可見,今后一個時期,為適應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新形勢,更好地滿足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我國應當抓住金融危機后世界經濟格局調整、發達國家金融機構戰略性收縮、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加快等重大機遇,加快金融機構“走出去”步伐,積極培育形成境外銀企合作新格局,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良性互動、共同發展,同時著力培育和提升我國金融國際競爭新優勢。因此,隨著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進一步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積極跟進,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應是國家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的重要著力點。
金投保險網訊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保監會日前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標志著國內首份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文件即將出臺。
《辦法》擬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集中運營、集中管理,不得授權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除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擬明確,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除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外,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辦法》擬規定,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機動車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上述可異地經營險種的范圍。
關鍵詞:預期損失模型 會計準則 金融監管
預期損失模型的提出及含義分析
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舉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攤余成本和減值》,建議對金融工具減值采用“預期損失模型”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根據征求意見稿,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組合)的初始賬面金額,應在初始確認時即估計其未來存續期間的預計信用損失,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需要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值進行修正,由此產生的金融工具賬面差額計入損益。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為基礎,以金融資產整個存續期間為時限,在相關減值跡象發生之前,預先估計并確認損失提取減值準備,因此稱為預期損失模型。
預期損失模型與現行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存在著諸多不協調之處,因此在應用中不但可能因過于復雜和主觀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亂,甚至導致對信息操縱的縱容。這一模型實質上反映了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對以金融監管為代表的外部壓力妥協,因此該模型在理論上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而非會計概念框架,這意味著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原則受到破壞,一旦采用將會對現有的會計基本理論體系造成沖擊。
預期損失模型引發的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分離的理論分析
(一)強調金融監管的需要而背離會計的客觀真實性目標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其核心在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會計信息應真實公允、客觀公正。而金融監管盡管也考慮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其側重點與會計目標明顯不同。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其目標強調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作為監管的基本要求。會計目標與金融監管目標的不同,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為了滿足不同的目標,二者需要分離。從這個意義上,預期損失模型明顯背離了會計目標的客觀真實性要求,而為服從金融監管需要導致的這種背離,可能使會計信息質量難以保證,引起會計理論的混亂和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
(二)與現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基礎相沖突
預期損失模型以對未來信用損失的預計確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顯然與會計普遍應用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相沖突,而且這一沖突影響的并不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構成對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沖擊,從而產生財務會計究竟是面向過去還是面向未來的問題,傳統的會計概念將面臨嚴峻挑戰。另一方面,預期損失模型以金融資產在存續期內的預計未來信用損失來實現減值的提前確認,也可以在后續期間改變預期,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則不符。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以確定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企業對減值損失的確認時點是在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減值之后。然而,預期損失模型中減值準備計提自由度過大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對內外部環境要求較高帶來更多的實施成本
金融機構對預期損失的估計是建立在同類或類似貸款的現金流量和信用損失歷史數據基礎之上的。目前多數金融機構面臨著用以預計損失的歷史數據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所以其預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時,由于采用預期損失模型不再需要減值證據的支持,而是要求主體根據自身會計職業判斷預估信用損失,這也會增加金融機構通過調整和管理預期來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此外, 盡管預期損失模型主要是從金融機構自身的角度設計,但模型的可操作性還依賴于是否存在一個穩定可靠的軟件系統,能夠獲取必要數據以應用預期損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尚不具有這方面的能力,估算預計損失對其軟件系統和數據基礎構成了巨大的挑戰。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實施成本,阻礙了模型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
(四)增強了會計準則的復雜性和操作難度
預期損失模型要求報告主體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計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在需要修訂時計入利得或損失,這會增加報告主體的工作量。該模型還要求披露大量的會計信息,包含金融資產信用質量、壓力測試等敏感信息,提高了報告主體的操作難度,這與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復雜性的改革目標背道而馳。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對預計損失進行估計、現值計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種利率、匯率等專業金融知識,遠遠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難明白財務報告中相應數字的含義,更難以增強投資者自身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理論基礎
(一) 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
金融監管者不僅利用會計準則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而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監管需要借助依據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信息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僅僅依賴金融監管的力量,難以維持金融穩定,而高質量會計準則為市場約束力量的發揮提供了基礎條件和重要標準。此外,無論是在金融穩定期還是金融危機時期,會計準則都是金融監管者維護金融穩定、提升市場信心的重要工具,這也間接地促進了會計準則的完善。因此,對于金融監管來說,會計準則既是金融監管的標準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條件,是金融監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
(二)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統一性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在諸多方面存在著相似性和一致性,這使得兩者之間具有了統一性。首先,兩者有著相似的理論基礎。兩者都是源于解決市場失靈而產生并發展起來,都是促進市場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盡管會計準則作為一門科學有著嚴密的理論基礎,但會計準則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解決金融市場失靈、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其次,兩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兩者都是政府對市場實施監管的方式,都是為了彌補公共產品市場失靈而采取的措施。第三,兩者目標具有統一性。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金融監管,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較高的統一性,并且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穩定影響程度的提高,這種統一性特征也越來越明顯。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若干途徑
(一)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
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來自于會計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會計準則制定的基本目標,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客觀公正,具有較強的專業獨立性。在現有條件下,以投資者利益為基本出發點的會計目標最接近這一要求,滿足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滿足大多數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盡管受到了來自銀行業和監管者的大量質疑,但最終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沒有被廢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須在尊重會計準則獨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關政策維護金融穩定。
(二)利用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
會計監管規定具有基礎性和權威性,在認可這一前提的基礎上,金融監管可以與會計監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時金融監管可以根據自身的監管特性,在通用會計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增加特定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會計減值準備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撥備計提等,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可以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從而體現其特殊的審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時又不與會計監管出現矛盾。具體到金融資產減值方面,會計準則以發生資產減值跡象為依據,針對已發生的信用損失計提減值準備,既不推遲也不預計,可以采用已發生損失模型;而金融監管出于資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認為已發生損失模型審慎性不足且容易導致順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預期損失模型,預期未來損失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進而確定監管資本。
(三)積極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
首先,監管機構應當強化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力度,提高運用會計準則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應當充分利用外部審計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通過規范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進行信息溝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審計的有效性。第三,根據金融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從金融危機的產生的根源來看,復雜衍生金融工具的過度使用,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創新,是導致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確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針對金融創新及時改進金融監管,建立與金融創新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至關重要。
(四)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加強合作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兩者具有較高程度的統一性,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應加強合作,共同促進金融穩定。兩者應加強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會計準則專于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監管關注于所有有助于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的信息。兩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補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場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場約束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兩者應加強合作發展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方面加強合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實施非常復雜,公允價值的確定、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等存在較大差異,在審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就這些重大問題同會計準則制定部門進行深入研究,加強合作。
結論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之間既存在差異性,也存在統一性。IASB提出的預期損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監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監管主體提前估計損失、多提準備以保證資本充足,體現了金融監管的“審慎性”要求。然而,這很可能會造成會計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資者難以了解企業資產、負債的真實質量,無法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需要適度分離,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保護存款人權益。另一方面,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決定了兩者之間存在協調的基礎,能夠保證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監管影響程度的提高,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也越來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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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
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