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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租(rent seeking)的一般理論
尋租理論是以20世紀60—70年代經濟學家們在討論壟斷、關稅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寫的《關稅、壟斷和盜竊的福利成本》這篇論文標志著尋租理論的興起。經濟學家們從不同的角度給尋租下定義。無論怎么定義,其引申出的共同點就是:尋租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從對整個社會福利的貢獻來說是一種非合意的行為,其造成了資源的浪費。租金無處不在,哪里有特權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對稱和流動性不對稱阻礙資源流動,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場、要素市場、資本市場和政治市場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預料到,必然有尋租行為和隨之發生的系列尋租活動: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護租(rent protection)、創租(rent creation),這系列的活動都伴隨著資金無謂的損失。改革的任務是,要設計出這樣的制度,它們允許和鼓勵通過創造更多的消費者剩余而創造租金的那些競爭形式,打擊那些致力于獲取和保留現存租金的競爭。
現在,尋租理論被廣泛引用到許多領域。那種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主題。
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從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舉規范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情形、方法、程序、納稅申報、征收檢查、爭議解決等問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征收辦法》及《通知》,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主要體現在:適用范圍擴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納稅人申報調整的責任、明確了核定程序的時限、年度核定時間后延、申報方式細化、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的企業。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
我國目前鼓勵中小企業規范建賬,采取查賬征收為主的管理模式,從而督促企業規范建賬,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逐步建立完整的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從宏觀上看,企業所得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征管工作效果不錯。但進一步分析央企利潤總額和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來看,央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占各類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額比例逐步下降,一定程度說明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在逐年增加。近年來,不少企業處于轉型期及艱難期,私營企業舉步維艱但負擔的企業所得稅不減反增,從一定程度反映了稅務部門加強了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
從相關數據可推論出,在現時征管條件下,私營企業偷逃稅款的現象比較普遍,查賬征收無法妥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落后地區縣級以下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難題,稅款流失嚴重。
從微觀上看,本文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及向稅收管理人員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印證了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觀點。如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王文創發表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目前云城區國稅局所管轄的580戶企業所得稅中發現,每季申報的所得稅除了40多戶匯總申報的企業外有50%都是零申報,2009年銷售收入達3億多元,但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繳納純企業所得稅有132戶,2009年銷售收入達1.8億元,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萬元;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下的占95%以上,年銷售額普遍在100萬元以下,預繳稅款與實際稅款比率達80%,企業盈利面不到50%。這說明不少企業納稅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對虧損企業、規模較小和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已對204戶企業由查賬征收轉為核定征收。據筆者統計分析,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占了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管轄企業的比例約為35%。
近幾年為保障財政收入的穩定性,稅務部門征收壓力增大,加大了稽查力度,加強了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增加了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稅負。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模式,簡單實用,組織收入合法穩定,便于征管且易于為納稅人掌握,不少地區的稅務部門對核算不規范的中小企業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現行法規下征管存在的問題
1、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存在一定的爭議。《征收辦法》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但實際操作中,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會存在如下爭議: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如何認定,沒有清晰的指引;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如何認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也沒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難度頗大。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實務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公開程度不夠。筆者通過網絡搜索各地稅務部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發現不少地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未進行公示。二是在征稅未充分公開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征收稅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難以讓核定征收類納稅人信服。
3、核定應稅所得率難度較大,核定的結果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服務業——租賃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從表1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一納稅年度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有12%和10%兩種檔次。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應該一致才較為合理。從表2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廣州市黃埔區黃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從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廣州市黃埔區穗東街南基第五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均為10%,保持一致。而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利潤率應該相對穩定,不同年度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情況卻發生了變化,也難以讓納稅人信服。
(2)服務業——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征收辦法》,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從表3可知,同一間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明顯比2010年的提高,不同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差異較大(8%~14%),差異很難讓財務工作者信服。
(3)不同地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各有差異。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相一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在《征收辦法》規定的范圍內體現不同企業的差異性。
從表4分析可知,作為我國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國金融服務中心的上海,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令人覺得不合理,而廣州黃埔區地稅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最高為14%,更令人覺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對策及建議
1、國家稅務總局應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廣東省地稅局下發《關于加強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19號),對《征收辦法》第三條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條件之一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規定,在具體征管中可按以下標準掌握。
(1)雖設立賬簿,但賬冊不完整或科目設置混亂而不符合一般會計核算慣例。
(2)雖設立收入賬簿、收入科目,但收入憑證殘缺不全,不能準確核算經營業務活動的利益流入;或雖憑證齊全,但核算混亂,不能準確區分收入、預收款性質,不能正確區分不同施工項目取得的收入。
(3)雖設立成本費用科目,但憑證殘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額使用不合法憑證入賬,或雖資料齊全,基本能使用合法憑證入賬,但不能正確劃分直接成本和費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項目進行歸集、分配等規范核算,從而不能準確核算施工項目成本。
上述做法,對稅務工作者、納稅人明確核定征收情形有較為清晰的了解。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采納廣東省地稅局的做法,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
2、稅務部門應及時公開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最基本的是信息公開。各地區稅務部門要及時對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確保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權利。
3、稅務部門應對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進行比對,科學核定不同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從上述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應稅所得率差異性較大,從而難以讓納稅人信服。各地稅務部門應共享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并對此進行分析,調整明顯的不合理的應稅所得率差異。增加集體決策程序,對申報企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科學核定。可采取成立核定征收決策委員會的方式,隨機抽取委員會成員,要求委員會成員,結合當地不同行業企業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及數據,對申報企業以只編號不公開申報企業的“暗標”形式集體、科學地核定應稅所得率。
【參考文獻】
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問題
1、如何解決實際征管中事前核定與事后核定問題,以保證與稅收征管法的有效銜接;原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六、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且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還規定,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如發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情形的,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事前鑒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鑒定證據不足。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實行按季申報,按年匯算清繳。準確計算稅基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內(新辦企業登記后3個月內)鑒定,納稅人的第一次申報并未完成,難以界定申報是否準確、足額,也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的可能。
其次,設置帳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征管法》等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要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應該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為基期,三個月內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核算狀況。對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處罰,但并不能作為鑒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一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范人、引導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核算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也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時間要求不符。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匯算,年未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納稅人申報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人申報情況進行全面納稅評估。如果僅僅是對當年情況評估,會造成多頭檢查,并且納稅人上年實績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與稅務機關應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適應新時期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日管中,應采取按期預繳,事中鑒(初)定,事后認定,跟蹤管理,匯查并重的模式。這樣既有利于與《征管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又能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但對未設置賬簿或無能力、不愿意設置賬簿的,可實行年初核定,年未調查測算,按年遞增定額稅款的方式,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從哪些方面界定和細化核定征收范圍中收入、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的具體標準;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主要是采用納稅人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幾年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什么是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理解卻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給同一地區不同主管機關或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帶來了極大的不平衡。筆者認為,作為稅務機關,在辦理所得稅資料界定時,應注重《征管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統馭地位。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設置帳本并進行核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的九項收入必須全部按期納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費用的歸集范圍可以《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為基礎,結合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即可基本認定符合查帳征收條件,而不能武斷理解為有一張發票未按規定取得(俗稱的白條)就作為鑒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稅務檢查人員能根據稅法通過相關科目進行準確調整的,都不應該認定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鑒定中,對收入總額核算的界定應該是全面,對成本費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憑證齊全,保存完整。這樣做可以保證部分納稅人在實行06版《企業會計準則》后,因政策分離越來越大而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哪些行業、哪類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調查和近幾年實績,從行業來看,一般大中型國有企業、糧食收儲行業,實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貨物運輸業不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類型來看,一般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和商品零售業、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產開發業、小型采掘行業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哪類納稅人適合定率征收,哪類納稅人適合定額征收;我們認為對設置帳簿或收入、成本能夠查實的納稅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較適宜。對未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以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以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適宜采用定額核定的方式。
5、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也適用核定征收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新法實行后,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絕因不同納稅人部分適用相關政策而造成的稅收政策歧視。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1、各地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實際執行標準;我市統一執行滁地稅[2005]110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
2、近年來當地分行業利潤率情況;⑴建筑行業利潤率一般10-18%;⑵房地產開發行業利潤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業7-10%⑷糧食購銷企業0.3-.08%⑸塑料制品生產行業利潤率6-13%⑹商品零售業5-9%⑺機械制造業4-7%⑻交通運輸業6-11%。(以上數據來源于匯算清繳和稅務重點稽查案例)
3、如何進行應稅所得率的行業分類和細化行業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的細化必須根據行業、地點、企業規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壟斷地位來進行。我們認為總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幅度,具體標準可以由縣一級稅務機關在針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查測算后實施。行業分類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民經濟分類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來進行。
4、如何確定兼營多種行業的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對兼營多種行業不能分開核算的,可以以主業為準進行核定,主業的營業(銷售)收入必須超過50%;對按要求分別核算的,可以對照不同行業的標準進行界定。
三、關于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問題
1、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程序和時限問題可以采用納稅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評估,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進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與所得稅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等)有效銜接;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應該分類管理。對沒建帳的,可以通過稽查選案的辦法,加大稽查力度,促進其建帳建制;對已經設置帳并進行核算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3如何細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定率或定額);對收入、成本費用通過調整后能夠查實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對未設立帳簿或發生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仍拒不申報或申報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額核定的辦法。
四、關于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確定與調整問題
1、稅基如何確定所謂稅基,就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算征收稅款的依據。在實行核定征收的過程中,核定的稅基越接近于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成果,也越有利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收入、成本費用能夠查實的納稅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費用,參加核定應稅所得率進行確定;對無法查實的,可根據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利潤情況進行確實
2、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后,應當及時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征管法》第八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對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顯失公正的一種限制,從稅收行政爭訟的角度說,也是對稅務行政機關的保護。對納稅人發生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我們認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也應進行相應調整。重大經營情況變化不僅僅包括企業自身情況,還包括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走向等。因為最終決定應稅所得率的主要指標是納稅人盈利率,根據納稅人的市場平均盈利狀況及時調整應稅所率,是稅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則在日管中的重要體現。
3、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明確納稅人的申報調整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必須明確納稅人調整后的應納稅義務,并書面通知納稅人。《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申報,這是《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也是量能課稅、依法征收原則的體現。對納稅人未按調整后應納稅額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條、第68條進行處理,這是對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過程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后果處罰,是保障國家稅收剛性得以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征收權不受侵害,引導和規范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不斷提高全民對稅法的遵從度。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問題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實行查帳征收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比較有效征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納稅人就有權享受國家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以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模式,優惠政策是從有利于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鼓勵納稅人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提高綜合國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后,應該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考慮到核定稅額與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之間的差異,建議采用定額享受的辦法。
進一步明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原則,該類項目應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處理問題,按照孰低原則,規定對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減免稅優惠。
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按照應稅收入與稅前扣除匹配的原則,避免這部分資產因稅法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大于合同約定管理年限而未折舊期滿或攤銷結束,77號公告規定部分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對于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77號公告規定了合理分攤的具體辦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二因素的權重各為50%。
77號公告還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備案申請;
(二)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五)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一、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均按《辦法》和《通知》規定執行。
(一)**省郵政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上海鐵路局在**省所屬的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辦法》,仍然實行原有“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暫監管到市級分支機構,縣級成員單位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其納稅申報和企業所得稅監管事宜暫上劃到市級成員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二)在國務院對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做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二、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季或分月就地預繳,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和預繳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三、對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辦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煙草銷售企業、**中煙工業公司、原中央下劃電力企業、**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內跨地區生產經營煤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在上述企業中,其下屬的法人企業在登記注冊地就地納稅,其中,法人企業具有跨市縣經營的分支機構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省內登記注冊的法人總機構法人企業并跨市、縣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且不屬于第(一)款所列范圍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計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2、征收管理辦法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總、分機構均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規定將總、分機構應繳稅款分別向當地征解入庫。
比例分配,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上一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總機構所在地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同樣按三個因素參與分攤),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此為0.35、0.35和0.3。
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機構經營收入÷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機構職工工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機構資產總額÷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100%
如果總機構按上述辦法計算分攤的比例達不到25%的,按25%計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
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分支機構。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撤消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并入到總機構應分攤的稅款中,由總機構按規定申報繳庫。
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辦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就地繳納,是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按核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的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庫。
3、納稅申報
每年二月底前,總機構應將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以及據此計算的分攤比例造列清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送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返回總機構,由總機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每年三月底前,總機構將核定的當年度分攤比例正式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納稅申報的審核依據。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就地預繳。總機構應與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統一造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送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原在當地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分支機構以及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管,按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即: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稅部門的,由國稅部門負責監管,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稅部門的,由地稅部門負責監管。
4、匯算清繳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按上述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扣除各自已預繳的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多退少補,繳庫科目與級次按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在我省實行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比照法人企業就地納稅。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
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
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1-0043-02
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不同特點,按照一定的標準,細分管理對象,區別管理方式,明確管理內容,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企業所得稅稅源實施有效控管的一種管理方法。實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點,強化管理手段,對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從根本上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稅法實施前的分類管理工作
我國新稅法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企業所得稅總體管理要求為“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16字方針,當時“分類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確提出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的進步。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下發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按照企業規模、征收方式、不同行業和管理類別提出了幾種常用的分類方法,供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在實施中選用。各地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所轄納稅義務人具體情況做進一步細分,或同時交叉采用幾種不同的分類方法或實行層級分類,這些都體現了針對企業所得稅實施分類管理的總體要求,并與國家稅務總局自2002年開始組織實施的全國范圍重點行業專項檢查相輔相成,分類管理模式已開始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中逐步實施并顯現成效。
新稅法實施前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可以說已經兼顧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時堅持以行業管理為重點,以納稅評估為手段,強化稅源監控。但當時企業所得稅是內資、外資兩套稅法體系,又是國地稅共管稅種,稅收征管上是各自為戰,口徑不一,因此,科學分類、強化管理仍在剛剛起步和逐步發展階段。
二、新稅法實施后的分類管理工作
新稅法統一后,國家稅務總局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管理要求更新為“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24字方針。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文件中明確了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模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稅法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涉及到的納稅人數量、行業種類、具體涉稅業務等非常復雜,尤其對稅收管理員、納稅評估人員、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總局、省局為主,地市、縣(區)局為輔的新稅收征管格局下,積極推進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探索專業化管理新方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工作新思路
為了進一步推進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深圳國稅局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特點及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在已經推行五年企業所得稅分行業評估基礎上,通過開展涉稅項目專項評估,探索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新路。2010年,該局組織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074萬元,調減虧損9936萬元,累計補稅5608萬元,成效顯著。
1.調研先行,統一部署,協調推進
針對納稅人普遍對“不征稅收入”的相關政策規定了解不夠深入,納稅申報上存在較大偏差,市局首先組織了“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調研,認真了解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不征稅收”政策的情況及征管現狀,為開展“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統一了思想認識。在事先調研的基礎上,市局統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方案,明確專項評估的范圍、評估內容及重點、評估的具體工作要求等。各基層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
2.大力宣傳,做好服務,防范風險
各基層分局以此次專項評估為契機,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多種方式加大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的宣傳輔導力度,確保納稅人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中能夠正確適用相關稅收政策,準確進行納稅申報,減少涉稅風險。
3.突出重點,規范流程,提高效率
該局根據本次專項評估的范圍及內容,認真分析征管系統中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選擇有申報“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項目的納稅人以及2008年取得軟件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納稅人作為本次評估重點對象,提高評估選樣準確性。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組織人員對相關政策進行梳理、學習和討論,明確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處理等問題,規范和調整、細化專項評估涉及應補稅款及納稅申報表工作流程,提高納稅評估執行力。
一、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3.《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重申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確定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三種辦法,強調了“實際利潤額”的概念,根據稅款可承擔性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彌合企業所得稅累計預繳稅額與年度實際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原則規定,并明確了未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作出了修訂。公告沿用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實際利潤額”的名詞,并修訂了前期月(季)度納稅申報表在實際操作環節中有關問題。公告附件明確,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
二、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解讀
1.預繳企業所得稅是稅收征納中的法定事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不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系國家機器正常運行的財政資金,需求是剛性的,是永續的,這就要求稅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預繳企業所得稅就是保證稅收收入及時入庫的保證措施之一。納稅人在預繳企業所得稅上的行為瑕疵一般為三種:不按期申報稅款,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或進行虛假申報。
(1)對于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稅款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于納稅人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辦理了法定的、且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外,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對于納稅人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中,曾有“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的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該文件已經全文失效。從《稅收征管法》的法條字面意思看,“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沒有對應納稅款進行內涵限定,也沒有將預繳稅款排除出去,所以,將虛假申報已經構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認定為偷稅行為,也是沒有錯誤的。對于進行了虛假申報,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稅法是嚴苛的,在稅收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做好納稅服務,納稅人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合作博弈,相輔相成,“合而不同,是謂大同”,共建征納和諧關系。
4.以簡化稅收程序、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為理念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辦法,已經為我們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三、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目標
1.爭取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雖然存在三種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與匯算清繳的差異較小。當然,在報告年度企業收入及利潤指標將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企業應爭取稅務機關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2.開展籌劃,避免多預繳稅款。由于受季節性以及訂單均衡性影響,有些企業一定時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內“前高后低”的情況有時會發生;如果簡單地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才發現多預繳了稅款,雖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是,退稅手續復雜而繁瑣,牽涉到稅務、國庫、銀行等組織。實踐中,多繳納的稅款很可能被滯留抵頂下一年度的預繳稅款,這將占用企業的流動資金,并導致資金占用利息的損失。
3.控制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正確理解國稅函〔2009〕34號文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 70%”的要求,將多余的稅款留在企業匯算清繳期繳納,以節約資金利息占用。由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天生的博弈關系,作為稅務機關要爭取預繳稅款占全年應繳稅款不少于70%;而作為納稅人,一般應將預繳稅款控制在全年應繳稅款的70%。例如,若某企業納稅年度每季度均產生1 0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做得好,將每季度預繳稅款比例控制在年度應繳稅款的70%,預繳稅款共計2 800萬元;而在匯算清繳期繳納稅款1 200萬元,若稅款均是在納稅期的15日解繳入庫,則此項籌劃,相當于納稅人取得了4筆300萬元資金不同期限(13個月、10個月、7個月、4個月)的貸款利息收入。
四、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
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在如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所確定的實際利潤額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的內涵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