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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加強征管工作,提高非稅收入質量的重要意義
非稅收入是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和規范非稅收入征管,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理順政府分配關系,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客觀要求。
各地、各部門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共財政體制,確保我省財政收入增長和繼續當好排頭兵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加強非稅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稅收入質量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提高非稅收入征管工作水平。
二、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征管法規政策體系
各地、各部門要遵循“依法征收,依規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則,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依據,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研究和推動完善我省非稅收入征管的法規和政策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門非稅收入征管的規章制度,確保非稅收入征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財政廳要加強立法調研,積極研究起草有關非稅收入征管的法規草案,加快我省非稅收入依法征管進程。有關工作,法制部門要予以指導和支持。
三、加大非稅收入征管力度,努力提高非稅收入質量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粵府〔*〕40號文要求,進一步拓展理財思路,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加大非稅收入征管力度,把尚未納入財政管理的非稅收入,盡快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范圍。
(一)國有資產(資源)和公共資源(包括有限資源、帶有壟斷性經營牌照資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壟斷)經營權等,應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有償出讓,所得收益按規定全額上繳各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不同類別、不同特點的國有資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公共資源開發權、廣告權、經營權等的招標拍賣,應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財政部門積極配合,共同研究制訂嚴格、規范、具體的征管辦法和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
1.土地、海域、場地等資源的使用權、開發權以及砂、石、礦產資源探礦權、開采權,按有關規定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有償出讓的,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
2.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出租或轉讓,應盡可能通過公開招租或拍賣方式進行。
3.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梁、公園、廣場、建筑物等)的戶外廣告權和冠名權,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有償出讓。其中,為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國道、省道廣告權的出讓收益可以實行省市分成。鼓勵企業投資參與政府
基礎設施建設,對政府與企業合作建設的道路、港口等公共設施,其廣告權、冠
名權等收益歸政府和企業共同擁有。
4.路客運和公交線路(包括城市內、城市間以及城鄉之間的公交線路)的營運權,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營運人。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開展跨市、跨省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招投標試點,之后再總結經驗逐步推開。
5.城鄉地下管網開發權、機動車加油站經營權、旅游資源開發權和經營權,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經營者。
6.家小汽車吉祥號牌可實行競價發放。競價發放的號牌不超過每期發放號牌總量的10%,其余全部實行電腦自選。
(二)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經營收益和非經營收益。國有資產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產享有的其他收益,都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上繳,防止國有資產收益流失。國有資產收益要逐步納入國家預算管理體系,確保國有資產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健康發展。
(三)事業單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事業單位收取的體現政府職能或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都應納入財政管理。
(四)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包括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都應納入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管理,按照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原則,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有條件的地方要建設政府公物倉,加強對罰沒物資和變價收入的監管。
四、加快全省非稅收入征管電子化系統建設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省財政廳、省糾風辦《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全面推進非稅收入電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粵財綜〔*〕108號)的要求,加快全省非稅收入征管電子化系統建設步伐,提高我省非稅收入征管的效率和質量。要將收入項目、收入金額、票據使用、會計報表等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財政部門、執收單位、代收銀行、人民銀行國庫的網絡連接,實現實時查詢和實時監控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對涉及中央、省與市、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實現自動按分成比例分別劃解繳入中央、省、市、縣國庫。
五、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資金管理
(一)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征管非稅收入,真實反映財政收入情況,不得虛大或少列財政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布的收費項目目錄,凡應繳入國庫的必須全額繳入國庫,凡應繳入財政專戶的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其他類別的非稅收入,在國家和省未有明確規定前,由各級政府視當地實際決定納入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
(二)對中央、省與市、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分成比例和繳交級次,通過各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繳交。各地不得截留或擠占中央和省的分成收入,各部門上下級之間不得直接對非稅收入實行集中、提取和分成。
(三)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各類納入預算管理、應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資金匯劃工作,準確、及時地將代收資金上解到各級國庫。代收銀行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為執收單位開設任何形式的非稅收入過渡賬戶。
(四)非稅收入收繳過程中,執收單位必須按照《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使用財政票據,建立財政票據稽查制度。
(五)各地要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原則,把非稅收入形成的可用財力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系。征收部門的正常經費,由財政部門按征收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納入部門預算,實行收支脫鉤管理。
六、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作為以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為主的特殊企業群體,曾為穩定我市城鎮就業形勢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服企業也必須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在勞服企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會議有關精神和新形勢下勞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市勞動局、市體改委、市地稅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我市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領導,幫助和指導勞服企業健康有序的開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把勞服企業提高到一個新的發展水平,使其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更好的承擔就業安置任務。
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應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市政府(1994)14號令〕和勞動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一并執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股權設置一般為職工個人股、集體共有股、法人股。股權設置比例由企業自定。但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應占企業總股本的51%以上。在職工個人股比例設置中提倡企業的負責人、生產經營骨干的股權多于一般職工。
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進行產權界定時,按照市勞動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服發(1997)208號〕有關產權界定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執行。資產評估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服企業產權界定結果,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涉及集體、個人及其他投資者所有的,由地方稅務部門進行資產核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全民所有制性質勞服企業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凈資產,在征得出資主體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可比照京政辦發〔1997〕50號文,鼓勵勞服企業職工出資購買轉為職工個人股。對因凈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買斷有困難的本企業職工,允許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全部購買款的30%。對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權。還可根據企業要求留給企業有償使用并以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收取資產占用費。
五、界定為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可折股形成集體共有股,對集體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進行分配: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現職職工;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原企業離退休人員;一部分(約20%-30%)作為企業勞動分紅。集體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調離本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分紅權。
六、按照《規定》的有關精神,原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在做好上述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辦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審批手續:
(一)根據《規定》的有關具體審批手續,凡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
(二)經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號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再到同級委、辦、局履行改制的審批手續;
(三)經同級委、辦、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改制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制注冊登記后,按隸屬關系將改制情況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新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凡經勞動部門認定并發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并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安置比例的,經當地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凡在享受減免稅期內并繼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符合安置規定比例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至減免稅期滿時止。
凡被勞動部確定的本市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的勞服企業,自轉制之日起視同新辦企業,凡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安置比例的,可從轉制的當年算起享受勞服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體改委(辦)、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促進就業、平抑失業率和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實行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凡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規定的對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經費、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勞服企業,可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六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行業部門勞服企業管理機構應依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與主辦或扶持單位簽定協議,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協議商定,勞服企業可有條件地為主辦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成本工資與稅后利潤按股分紅和勞動分紅的分配辦法。并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依照規定標準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人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的活動。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采取原有企業改制和組建新企業兩種方式設立。
新組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由三名以上作為發起人,并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有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通過,有外來投資的,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上述兩種方式均需報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手續。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新組建企業發起人協議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意見;
(七)勞服企業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及場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金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一)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措施和辦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并吸收投資者參加,成立清產核資小組,清理原有企業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的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并發給資產確認書。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下列原則進行產權界定:
(一)企業開辦初期和企業發展過程中,全民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界定為勞服企業集體資產。扶持的資金及非閑置設備等資產(折合資金),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經雙方簽訂協議,這部分資產可作為勞服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主辦單位國有法人投資,或作為繼續安置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扶持條件。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集體所有,并依照國家規定,列為企業集體資本金。
(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積累,歸企業集體所有;全民單位提供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
(四)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可繼續有償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土地使用占用費。
(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屬于扶持性國有資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企業公積金,單獨列帳反映,國家保留對這部分資產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資產可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就業。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七)企業自籌資金,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八)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九)其他社會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獎金、工資儲備基金等,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折成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產的20%。
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股權。其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
(一)職工個人股,是指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當年新安置的城鎮失業人員帶資入廠或以技術、實物、財產等投資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是指在原有企業界定產權時,劃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構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全體職工集體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到勞服企業的股份,或扶持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法人所有。法人股為優先股。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企業章程認購所規定的限量數額股份。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在本企業股本總額中應占主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的股本總額應在企業股本總額中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職工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企業可根據情況購買職工持有的股份。當出現企業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股東大會同意,可由企業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出售給企業其他職工或新參加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書,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照國家對勞服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前年企業虧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以企業公積金彌補,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補。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勞動分紅。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的股份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在冊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具體分配比例及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現職職工分配,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分配給職工;二是將分配的股利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由企業有償使用,企業擴股時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給職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單獨列帳,企業擴股時,轉增職工集體股股本。
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積金應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增股本。
第三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益金應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可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職工)大會應定期召開,聽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企業議案。股東(職工)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企業的設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三)批準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方案;
(四)修改企業章程;
(五)批準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八)對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三)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四)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五)制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方案;
(八)制定企業設立、合并、終止方案;
(九)制定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選聘企業經理(廠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標準和支付辦法;
(十一)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企業活動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單數監事組成。其活動方式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四年,但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監事會議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實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的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對董事和經理(廠長)履行職權進行監督;
(三)查閱企業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書面報告;
(四)審核企業年度決算和清算的表冊,并就審核的結果制作意見書,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五)必要時召集股東(職工)臨時會議;
(六)對董事會和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行為進行制止,必要時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其規模限制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有關職責由股東(職工)大會確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四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股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職工)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
(三)提出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職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任免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七)提出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東(職工)會議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九)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稅務部門,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情況及享受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七章 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合并應由各方簽定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好企業人員。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定協議。分立協議中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對企業債權的承擔,應事先作出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并簽定清償債務的協議。經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與分立,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批準,依照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宣告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限定日期做好企業財產清算工作和各種債務償還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破產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其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稅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一、稅控發票的運用范圍
稅控發票是指通過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打印,并帶有稅控碼等要素內容的發票。稅控發票適用于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打印機(稅控開票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
二、稅控發票的名稱、種類和規格
(一)稅控發票的名稱
稅控發票按地區加行業確定,例如“××省(市)商業零售發票”、“××省(市)服務業發票”等。
(二)稅控發票的種類
稅控發票分為:卷式發票和平推式發票。
1.卷式發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進行分裝的發票。卷式發票又分為定長和不定長兩種。
2.平推式發票是指按平張連續方式裝訂的發票。平推式發票按設計權限又分兩種,即:由總局確定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和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式樣的發票。
(三)定長、不定長發票的規格
1.定長發票的規格為:寬度分別為57mm、76mm、82mm三種;長度分別為127mm、152mm、177mm三種。即可組合為以下九種規格:
(1)57mm×127mm,(2)57mm×152mm,(3)57mm×177mm;
(4)76mm×127mm,(5)76mm×152mm(票樣附后),(6)76mm×177mm;
(7)82mm×127mm,(8)82mm×152mm,(9)82mm×177mm.
具體采用哪種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規格中選定。
2.不定長發票規格為:寬度分別為57mm、76mm、82mm三種;長度按打印內容多少確定。
三、卷式發票的內容
(一)卷式發票印制內容和要求
1.印制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監制章、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刷號)、機打號碼、機器編號、收款單位及其稅號、開票日期、收款員、付款單位(兩行間距)、項目、數量、單價、金額、小寫合計、大寫合計、稅控碼、印制單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對照以及“兌獎區”的,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2.稅控發票的黑標尺寸為10mm×6mm;套印位置在發票右上角,黑標的上沿與監制章的下沿對齊;稅控發票監制章下沿到發票代碼的垂直距離為5mm.
3.不定長發票每間隔60.96mm套印一個發票監制章;兩個發票監制章中間套印一個“發票聯”;發票監制章的顏色為淺紅色:“發票聯”顏色為淺棕色。“存根聯”是否套印發票監制章及其字樣、顏色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4.有條件的地區,卷式發票可印制卷號。每卷印制相同的一個卷號,印在發票右側;卷號應不少于8位。
(二)卷式發票打印內容和要求
1.定長發票打印內容對應空白票面預先印制的項目內容進行“填充式”打印。機打號碼必須與預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發票號碼相一致。當開票項目較多,在一張發票上打印不下時,機器自動再打印一份發票,每張發票分別匯總計價。
不定長發票打印的內容,除“發票監制章”、“發票聯”和“印刷單位”字樣,全部由機器打印。
2.發生退貨時,應在退貨的小寫金額前加負號“-”,在大寫金額的第一個字前加“退”字。
3.當需要查閱稅控發票的電子存根時,可使用普通打印紙打印發票電子存根,同時打印出“電子存根”字樣。
4.對于金融稅控收款機打印的稅控發票,銀行卡刷卡業務的內容,應打印在小寫合計上方的空白位置。銀行卡刷卡業務的內容包括:卡號/有效期、刷卡金額、新參考號、簽名、備注等內容。
(三)平推式發票印制和打印的內容,除總局統一規定的式樣外,比照卷式發票的基本要求及行業特點,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四)稅控發票的其他要求
1.稅控收款機打印機分為針打和噴墨兩種,針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聯或兩聯;噴墨打印需一次分聯打印。
2.卷式定長發票每卷100份,不定長發票長度與定長發票長度相同。定長發票開頭與結尾留出兩份發票長度的空白;不定長發票結尾30公分邊沿必須印有紅色標記。
3.平推式發票的打印軟件除總局有統一規定外,由省級稅務局統一組織開發。
四、稅控發票的聯次和要求
(一)卷式發票基本聯次為一聯,即“發票聯”,也可為兩聯,即第一聯為“發票聯”,第二聯為“存根聯”或“記帳聯”。每卷發票按號碼打印完畢后,可打印本卷發票匯總,具體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發票使用數據量過大,且用戶后臺管理系統能可靠保存發票明細數據的(保存期5年),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使用一聯式稅控發票(即發票聯),并由用戶保存“存根聯”和發票明細數據,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可靠地進行核查。稅控發票為兩聯時,用戶必須妥善保管“存根聯”,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三)平推式發票的聯次由省級稅務局按實際需要確定。
五、稅控發票的印制和防偽措施
稅控發票由省級稅務局統一組織印制。稅控發票采用密碼防偽,故在印制環節不再采用原規定的水印紙和熒光油墨的防偽措施。
定額發票的防偽措施,在總局尚未規定之前,省級稅務局可根據本省的需要,確定防偽措施,并報總局備案。
六、稅控發票報送數據的內容
(一)稅控發票報送數據包括發票匯總數據和發票明細數據。除總局規定必須報送發票明細數據的行業外,具體何種發票需報送發票匯總數據或者發票明細數據,或既要報送發票匯總數據又要報送發票明細數據,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凡按規定只報送發票匯總數據的納稅人,必須保存發票存根聯并可靠存儲發票明細電子數據。
(二)發票匯總數據包括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和日交易數據。
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的內容包括:發票代碼、起止號碼、正常發票份數、正常發票開票金額、廢票份數、退票份數、退票金額及發票開票時間段。
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包括:正常發票份數、正常發票開票金額、廢票份數、退票份數、退票金額。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應當等于該時間段的日交易數據之和。
日交易數據包括:正常發票份數、退票份數、廢票份數、按稅種稅目分類統計的正常發票的累計金額和退票累計金額。
(三)發票明細數據包括:每張稅控發票打印的全部內容。具體報送發票明細時間,待國標修改確定后再予明確。
(四)對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業和發票,如交通運輸業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建筑安裝業發票、房產業發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種稅控器具實施控管,總局將另行規定。
七、稅控發票蓋章
稅控發票必須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
經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企業冠名發票,可以在印制發票時,將企業發票專用章(淺色)套印在稅控發票右下方。
八、稅控發票的鑒別和查詢
稅控發票采取密碼加密技術。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可在稅控發票上打印出××位稅控碼,并可通過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以電話查詢、網上查詢等方式辨別發票真偽。
附件:稅控收款機名詞解釋及相關注釋
附件2:
稅控收款機名詞解釋及相關注釋
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稅控器: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裝置。
稅控打印機: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宿主)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機。
金融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銀行卡受理和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
稅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稅控收款機稅控數據,鑒別稅控收款機身份,并與用戶卡、稅務管理卡互相認證;存儲用戶信息并確保稅控數據不被篡改;生成發票稅控碼并對傳遞的稅控數據進行電子簽名。
用戶卡:是指用于在稅控收款機與稅控收款及管理系統之間進行數據安全傳遞。在規定日期內,納稅人通過用戶卡和稅控卡完成相應的安全認證后采集稅控收款機中的申報數據、發票使用數據等,傳送到稅務機關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稅務機關通過用戶卡將有關信息傳回稅控收款機和稅控卡。
稅務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稅控收款機中的稅控數據,以共核查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傳遞的稅控數據與稅控收款機中的稅控數據是否一致;用于授權修改稅控收款機的系統。
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是指稅務機關對稅控收款機進行初始化以及對稅控數據進行管理的系統。
數據存儲:稅控收款機應安全可靠的存儲稅控數據。
稅控存儲器應采用非易失性存儲器,其容量至少應滿足存儲5年的日交易數據。
發票存儲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則上應滾動存儲不少于2個月的發票打印數據)。
稅控收款機至少應在發票存儲器中滾動存儲300卷發票的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
發票打印:稅控收款機應具有定位色標識別功能。在一份發票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項內容時,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發票內容應是完整的(應有該發票的大寫合計金額和稅控碼)。
稅控碼:一般不帶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發票打印的稅控碼是指由稅控卡根據發票上的有關數據生成,以十進制數字打印在發票上的數碼(20位加密數碼)。帶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發票的打印的稅控碼位數和形式總局將另行規定。
發票順序號的設定:
稅控收款機中,發票順序號由發票裝卷時輸入本卷發票印制的起始號碼和終止號碼來設定。
稅控要求:稅控收款機應具有單張發票開票金額、開票累計金額及退票累計金額的限額管理功能,限額由稅務機關在發行稅控卡時設定,可通過用戶卡修改。當超過設定限額時應提示用戶。
3、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后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4、國稅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
5、地稅性質是行政單位。
6、國家稅務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
(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二是重構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必須突破現有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按稅種設內設機構的管理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和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管理原則。我認為方面:
(一)必須成立正式的專家型智庫機構,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美國大企業和國際稅務局一線管理人員主要由檢查審計人員和專家組成,前者構成了各個工作小組的成員,后者由行業專家、財產價值評估師、國際稅收檢查員、技術顧問和問題專家組成,其中行業專家又包括計算機審計專家、經濟分析師、工程師、雇用稅專家、金融產品專家。我們要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實施真正意義的上專家管稅。而且必須強調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庫機構如專家技術局,有正式的人員編制和工作人員,是專職人員,而非兼職人員。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成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包括武漢市、十堰市、襄陽市、隨州市部分工作人員,由于行業工作小組是一個非正式機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工作人員以兼職身份參與其中,沒有工作積極性,崗位上的事務又相當多,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徒有形式。事實證明,邁不出機構改革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機構的專家型的智庫機構,稅務風險管理模式難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內熱外冷和上熱下冷的尷尬局面。
(二)必須實施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不僅要實現行業集中管理,也要實現總部集中管理。借鑒美國“行業+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將行業范圍內的業務進行集中,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比如成立汽車行業管理局、鋼鐵行業管理局、石油石化行業管理局、煙草行業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層級,實施重點管理和直屬管理,打破現有管理層級和管理資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構建總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區或總部財務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電信和湖北人壽實現省級財務集中管理,沃爾瑪已經實現了在深圳總部集中財務核算。這些企業的分支機構均為報賬制單位,相當于生產車間,不具備獨立財務核算資質。在這種情況下,抓好總部的管理非常關鍵,企業在這方面的要求也很強烈,湖北人壽、湖北電信、沃爾瑪湖北公司、華潤蘇果超市公司等相繼提出實行稅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國稅局對省內良品鋪子飲食有限公司實施集中管理,分支機構增值稅按照銷售比例進行分攤,這是大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向。
想進稅務局,你要考稅務相關專業,畢業后考公務員,就可以進入稅務系統了。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等業務。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來源:文章屋網 )
一、《通知》所稱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是指各級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的征收機構。
二、納稅人在辦理征稅車輛申報時,如不能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提供的有效憑證,市局暫明確如下:
(一)購買罰沒車輛的應提供拍賣公司(行)開具的發票。
(二)接受內部調撥車輛的應提供調出單位開具的調撥單和調出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三)接受捐贈車輛的應提供捐贈單位的捐贈證明和捐贈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四)獲得中獎車輛的應提供中獎證明和開獎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各單位在車購稅征收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提供其他憑證的,應及時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包括來華專家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進口小汽車。
四、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車輛納稅申報時,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資料外,還應提供海關出具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征收單位辦完免稅申報事宜后,應在留學人員的留學證明上簽注“已購買免稅車”字樣,并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
五、《通知》中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所稱的出廠價格,經請示總局,現明確為最低計稅價格。
六、《通知》中“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現明確為:使用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扣減10%;超過1年不滿2年按2年計算扣減20%,以此類推。
七、《通知》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所稱的有效證明,現暫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進口舊車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海關的“貨物進口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注明舊車)。
(二)納稅人購買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車輛生產廠家或銷售商提供的車輛受損資料證明、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鑒定報告、保險公司的理賠資料。
(三)納稅人購買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車輛生產廠家的庫存證明或銷售商出具的進貨發票復印件、注明出廠時間的車輛合格證。
(四)納稅人購買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車輛生產廠家的試車報告復印件。
八、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免稅審批事宜,現明確如下:
(一)市車購稅征收分局負責全市的生產企業的免稅審批的初審工作,在接到生產企業報送的免稅審批表于7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
(二)市局在接到市車購稅征收分局報送的免稅審批表后按規定程序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九、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事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辦理。
十、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組織,市車購稅征收分局負責具體實施。
十一、《通知》中“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負責人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此項工作現明確如下:
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11-02
1994年,中國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省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組建成立后,地方政府為穩定地稅隊伍和控制人員增長,減輕財政負擔,出臺了地稅系統“增人不增經費、減人不減經費”這樣一個經費劃撥規定,并且一直延續至今。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突飛猛進,地稅系統面對征管的稅種多稅額小且點多面廣、零星分散、稅收成本高的情況以及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等等,“增人不增經費”這一地方稅務經費管理規定已明顯不符合當今地稅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十五年來,省各級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本文以貴州為例,下同),在稅務經費方面,干部年人頭工作經費劃撥的差異是較為明顯的。當前,國稅系統干部職工的年人頭工作經費已由分設時的1.5萬元逐步增加到現在的3萬余元,而地稅系統干部職工年人頭工作經費仍由分設時的0.8萬元一直延續至今(上述人頭工作經費不含國家歷次統一調資時中央財政增補的增資額部分)。在辦公樓建設、征管車輛裝備和電腦等信息化建設所需電子設備等設備投資方面,國稅系統自機構分設以來自下而上按需逐級上報審批劃撥經費或上級局統一配備,而地稅系統則是各級量入而出、自行解決。導致了基層地稅機關稅收征管車輛配備參差不齊,在人員編制少、征管壓力大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稅收“偷、逃、抗、騙”的打擊力度。在干部教育培訓方面,國稅系統為上級撥款或統籌,并依托“金稅工程”一二期建設,有計劃地組織全體干部職工脫產到全國各類大專院校接受培訓,培訓期在半年至一年左右,并基本實現了全員培訓、人人過關。而地稅系統除千方百計保運轉外,沒有專項培訓經費,人才隊伍建設受到了制約。1998年,地稅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及2001年進行機構改革,各地地稅部門即便零星組織開展一些內部非脫產學習培訓,有條件的地區組織到省外有關大專院校進行短期(一般為一周、半月或一個月)培訓,但也是經費自理。因此,多年來受經費的制約,地稅系統未能組織干部職工進行系統的專業知識或更新知識培訓,絕大部分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理論水平特別是信息化建設(“金稅工程”三期)所需知識沒有得到提升或掌握甚少,操作運用能力差,執法水平和業務技能仍然比較低,難以適應新形勢稅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地稅事業的健康發展。
國、地稅機構組建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1993] 87號)文件規定,“省各級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機關,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省各級地方稅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供給,保證地方稅務局人員的福利待遇與國家稅務局的待遇基本相同。”而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組建成立十五年來的實踐告訴我們,國稅系統在人員編制、經費保障、辦公設備等裝備及干部培訓等方面與地稅系統是有天壤之別的……。
其實,1993年財稅體制改革以來,地方稅制的設計并沒有很好地解決地方政府的財源問題。一是現行的地方稅制內容不齊全,且長期未得到修訂,導致稅基過窄、結構不合理,嚴重制約了地方稅收規模的擴大,且征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二是分稅制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省、州、縣)共享稅三級。由于受地區差異影響,經濟發展區位和優勢不同,其稅種收入也不平衡,按中國現行稅種劃分,造成了各級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不平衡,發達地區財力雄厚,欠發達地區財力困難,于是,靠中央財政補貼(轉移支付)來維持政府的正常運轉。鑒于此,地稅部門在爭取地方政府經費支持時,這十五年來實際上已處于討價還價色彩濃重的“經費與地方稅本級收入任務掛鉤”的狀態,致使地稅部門常常面臨經費短缺的壓力,甚至有時由于缺乏必須的經費而使得一些日常的征管工作不得不擱淺下來,2001年地稅進行機構改革前尤為明顯,不少貧困縣局有時連干部職工的正常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十多年來,地稅部門為了得到地方政府的經費支撐,維持機構運轉和保障干部職工的福利待遇,有的地方很多時候不得不按地方“父母”官的意圖行事。稅法本是國家公權,在上述客觀環境下,不少地方把他變成了地方權、部門權,把權力變成地方和部門的利益鏈,公權變成私權。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隨之改變稅種征收、混級入庫及囤積稅款(積壓或跨月、季、年度征收)等現象由此產生。長此以往,一方面,稅收征管工作就很難做到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稅,乃至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稅務部門只能放棄依法治稅。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保收入基數或地稅部門為了完成州、縣政府層層追加的稅收任務,在沒有稅源的情況下,利用行政措施協調企業預繳稅款,寅吃卯糧,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制約了企業的后續發展。再一方面,培植了腐敗現象的土壤,加大了稅務行政執法風險,釀就了不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可見在此,“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3】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4】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由稅務稽查及其機構的職能與地位的缺陷不僅反映在法律規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現在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1.稅務稽查的職責與職權不明。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稽查部門的專司職責,即“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并沒有明確是否屬于稽查的全部職責?這使得稽查機構在進行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時,實際上是欠缺法律依據的。與職責相對應的,是稅務稽查機構的職權。
由于法律上對“檢查”與“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類,故對于《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務檢查”關于稅務機關職權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稅務稽查機構行使職能時所享有的職權。如查賬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對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資料檢查權,存款賬戶查詢權,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權,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等。【5】
可見,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處中,稽查機構的執法權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檢查權限。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48號)明確了稅務稽查機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并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也授予了稽查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稅收處理、處罰決定的權限,但有限的執法權影響了其執法效力。
2.稅務稽查的內部關系—稽查與征管機構的職能不清。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根據近代茜方分權制衡理論在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具體應用。如前所述,由于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在職能方面存在著天然的交叉,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若干文件,試圖劃清稅務稽查與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內容是“征管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稽查部門負責
日常檢查之外的案件檢查與專項檢查”。但事實上無法解決實踐操作中的職責交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重復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征管機構納稅申報的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期限原則上以納稅申報的當期、當年為主,稅務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為主,
但在實際執行中,時常發生征管機構對以往年度也進行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稅收征管法》第56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對納稅人的這種重復檢查,甚至帶來處理的重復或不統一,不僅加重了納稅人額外的負擔,還帶來了稅收征管體制的系統性混亂,妨害了和諧征納關系和稅收法治的構建。
(2)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協調缺失。“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是《稅收征管法》對二者關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為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除了彼此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但實踐中,由于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復檢查之外,還存在著征管機構在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發現被查戶和被評戶以往年度有重大問題也不按規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6】或者雖然稽查機構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使得征管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機構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內涵,不能給稽查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從而使得稽查泛化。【7】這種信息上的不溝通造成的管理盲區,給諸多偷逃稅單位和個人可乘之機,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作為稅收功能實現的重要支柱,稽查與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證彼此功能最大地發揮。
3.稅務稽查的外部關系—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稅務稽查的涉案對象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稅案偵查部門管轄,由于稅務、公安兩機關查處、偵辦稅案的執法力度和專業技術力量各有不足,導致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有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權限不足,稅務稽查的職能實際上被分解為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三個部門,即稅務機關的征管機構、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機構,因此稽查機構在調查取證、追繳稅款等方面,需要相關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建立稽查協作網絡,聯手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協查機制,松散型的稅警配合,使稅收執法剛性并無實質性提高,稅務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職能實現受到很大制約。
4.稅務稽查的縱向關系。我國目前國稅、地稅系統分設,而稽查部門也同時存在國稅和地稅系統。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預使得稽查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削弱。雖然分稅制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系統,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和財政利益的劃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這種分設關系應用到案件查辦當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無論是專項稽查還是專案稽查,往往同時涉及國稅和地稅系統,因此對于特定納稅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個系統(國稅或地稅)的兩個以上部門(征管機構、稽查機構等)的檢查,還有接受另一個系統檢查的可能性。尤其在兩個機關認定的事實不一、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下,不僅造成了對納稅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稅務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與缺陷,有必要對稅務稽查的國際經驗進行研究和借鑒。
2、稅務稽查制度的國際比較
稅務稽查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實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從合理的稅務稽查權限、規范的稽查機構設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模式,基本上實行完全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將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機構分別設置。
美國聯邦、州、地方均設有各自的稅務機構,聯邦一級為國內收人局,州、地方分別設有相應的稅務局。各級的稅務機構均設有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國內收人局總部及大區
稅務局都設有單獨的稅務稽查組織機構,一般以管理稅務稽查工作為主,通常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案件查處工作主要由分區稅務局的稽查機構負責。【8】稅務稽查人員擁有很大的查處權,通常可以查閱納稅人的賬戶、存款,發現問題時,有權直接凍結存款、查封私宅、收繳財產,直到納稅人繳清稅款。【9】
德國稅務局內部,根據經濟區域、稅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設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征管分局負責聯邦、州、地區三級行政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接受納稅人納稅申報,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負責大型企業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調查分局具有司法職責,負責稅務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和公民檢舉揭發的涉稅犯罪案件的各項調查和刑事偵察工作,其中經調查與偵察,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查處;認為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稅收征管分局來處理。而調查分局的調查人員不配槍支,不授警銜,但具有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擁有稅收違法犯罪刑事調查權。【10】
日本則將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即稅警部門)來行使,稅警部門專司打擊稅收犯罪活動,違法活動則由一般的稅務人員負責調查。由以上國家的稅務稽查機構設置可以看出,各國對稅務稽查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都設置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并且還突出涉稅犯罪案件的稽查,將該項權力授予專門的機構。
(二)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
稅務稽查的職權關系著稅務稽查職能的實現程度,而為了彌補稅務稽查執法性和剛性不足的潛在可能,國外對此的補充和完善主要是通過稅警制度體現。
德國的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實際上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
俄羅斯、意大利則實行的獨立稅務警察制度,脫離于公安、稅務部門之外,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屬于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和攜帶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其優勢在于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應迅速,便于協調行動,統一指揮,能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
日本則在大藏省國稅局內部設立查察部,也稱稅收犯罪調查部,并在各地財政局內部設立相應的查察部,從而完成了稅警機構的組建。國會通過《打擊國稅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事偵查權。即稅務警察不僅有權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還有權進行犯罪調查。因此,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必通過警察部門。因此,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屬于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上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稅務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于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11】
從各國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的選擇來看,稅務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擊和懲戒稅收犯罪。為了實現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國除了設置專門的負責機構外,還通
過法律賦予稽查機構更多的權限,即在一般的詢問、檢查權限之外,還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擁有搜查住所、封存賬簿、查封財產等刑事偵查權。雖然程度不同,但稅務稽查部門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刑事偵查權,如強制檢查權或人身自由限制權,從而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因此,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功能定位,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如通過法律授予稅務稽查部門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權限,增強稅務稽查部
門的獨立性和執法性等。
四、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稅務稽查的基本定位與改革思路
稅收稽查是稅收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公平正義的最大體現。因此,對稅務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時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考慮。微觀方面,主要是稽查機構內部的部門設
置、職能分工等,同時,包括稽查機構設立的形式、職能配置以及上下級稽查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等。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稅務系統內稽查與征管、法制機構的關系以及稅務稽查與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從法律上保證稅務稽查的地位與獨立性,完善和強化稅務稽查的職能與執法手段,確保其剛性。
(二)稅務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徑
1.實行全國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體現了稅務稽查機構縱向安排的發展趨勢。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體化的稅務稽查管
理體制,形成獨立的稅務稽查系統,將實現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體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將稅務稽查機構與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間樹立一道隔離墻,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績觀驅動下對稽查機構的不當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區
劃層層設置稽查機構的制度下,稽查職能的發揮將明顯受到影響。這一新管理架構的生命力在于,必須樹立垂直管理體制的權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類利益集團染指,保證稅務稽查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垂直管理體制在我國宏觀調控領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國目前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藥監局都賣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制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借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如2006年國家土地監督制度的建立,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鑒我國現有各類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稅務稽查的現實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設想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統一、垂直領導全國的稅務稽
查隊伍,打破行政區劃設置,按照大經濟區域設立若干稽查分局,即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如北京、廣州、武漢)分局,稽查分局以實施稽查、辦案為主并具有系統業務管理職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設若干稽查特派員。這樣有助于實現征管和稽查的分離,提高執法權威。與此同時,整合我國目前的國稅、地稅兩套并行的稅務稽查力量,即在現有的稽查人員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實到征收機構中。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和規范稅務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1〕118號)明確提出在市(地)、縣(市)兩級逐步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區、
直轄市的區和縣(市)的全域集中設立稽查局進行一級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區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適當設立少數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以保證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這樣,一級稽查的逐步推進,將成為促進稅務稽查機構縱向體制完善的制度基礎。
2.依法確認稅務稽查部門為有較高獨立性的辦案機關。在理論上,稅務機構的專屬管理權具體分為專屬征管權和專屬檢查權。專屬征管權與專屬檢查權,是不能互相代為行使的,否則就不成為專屬權。故應當抓緊修改《稅收征管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稽查組織體系的構建,加快稽查的專業化進程,使稽查機構成為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有較高獨立性的稅務稽查辦案機關,并賦予其管理和直接辦案執法的職能,使其既是一個稽查實體,又是一個稽查管理指揮中心,以使稽查部門真正獨立行使對外打擊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對內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職能,充分發揮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日常檢查則歸屬于征管機構職能為宜,征管部門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既負擔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稅務登記等,又負責進行實體法方面的管
理,如確定計稅依據等,為其進行日常檢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稽查機構主要進行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這樣將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從而建立一支以實現稅收公平正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障善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為宗旨,以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為主要任務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潔的稅務稽查隊伍。
3.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較大的執法權。如前所述,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從法律上確認稽查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
較大的執法權,為稽查部門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暫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對有關證據實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備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稅務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此同時,可考慮修改《稅收征管法》,設“稅務特別調查(或稅務稽查)”專章。
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既需要協調好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機構、稅收法制機構的關系,依法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又需要拓寬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海關、銀行、司法等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稅務稽查部門應與外部執法或管理單位聯手辦案,建立情報交換機制。稽查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多執法部門或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協作機制。
4.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從目前的現實考慮,在我國單獨設立稅務警察系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如政府機構的龐大、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國應當通過對稅務稽查的職能完善,即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行使,在稅務稽查機構內部設立人員固定的稅務犯罪刑事偵查機構,即“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普察制度,賦予其刑事偵查權,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查辦稅案的職責移交給稅偵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稅務普察隸屬于稅務稽查機構,實行統一垂直的管理體制,也將成為稅收征管中國稅、地稅系統改革的契機。同時,由于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一直參與稅收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實際上已承擔著部分偵查稅收犯罪的職責,在稅收犯罪的調查、認定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組織上也有較為完備的系統和工作制度,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年月日起,我國全面實施了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征管理體制的決定》。分稅制是財稅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式,同時也是稅收管理體制和稅收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內容。稅務部門也隨之劃分為專司中央財政收入的國家稅務局和專司地方財政收入的地方稅務局。國稅、地稅分設后,根據收入歸屬與稅收管理權限相一致的原則,確立了我國現在實施的適度分稅制模式:除稅收方針、政策和全國性的稅種基本法仍應由中央統一制定并由中央監督執行外,對兩個不同的稅收體系,確定按照收入歸屬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原則。中央稅和共享稅的管理權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稅的管理權基本下放給地方,做到稅收管理的權、責、利緊密結合。在確保中央財政收入穩步增長,同時又充分調動地方財政的能動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稅收收入連年大幅度增加,稅收執法行為得到了規范,稅務機關執法意識和納稅人納稅意識也有了普遍提高,稅收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
但是,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國稅、地稅系統自成體系,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各種弊端日趨明顯。同時,在學習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以人為本、以民為本”、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做好國、地稅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對于解決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多頭進點、重復檢查、納稅成本增加等問題的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已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研究課題。本文就如何建立國、地稅機構間協調與合作機制作些探討。
一、目前國、地稅機構間缺乏協調合作機制的現狀和問題
就目前的總體狀態來看,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尚未形成。雖然進行過一些配合,但合作是低層次的、初步的。如對稅務登記信息實行共享;對舉報案件屬于對方管轄的,雙方都能及時轉交對方稽查局組織查辦;對涉及雙方的移送司法案件進行了信息交流等等。但是,沒有形成高效、明確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同時,由于缺乏有效的協調、合作及監督、制約機制,出現了一些問題,甚至在某些地區及領域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問題。應當引起決策層的高度重視:
(一)一些地區出現了相互擠兌、扯皮等問題
部分地區的國地稅機構把對方部門視作對手,工作中互相對立,只求本部門完成任務,給對方部門下絆子、設障礙。機構之間也老死不相往來,從而使一些須由雙方部門共同協作完成的工作不能有效進行,如納稅人的信譽等級評定、涉稅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時的偷稅數額認定等等,常常需要政府或權力機關出面協調后問題方能得以解決。
(二)本位主義思想抬頭
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從本位主義的立場出發,千方百計地發展可以征收地方稅種的產業,而對國稅收入占主要比重的產業則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個別地區甚至出現了鼓勵地稅部門與國稅部門爭搶管戶的問題。尤其是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號文件的下達,出于稅源、收入任務等多種因素的考慮,國、地稅憑著各自對總局文件的理解,各地更是出現了一股爭搶管戶的狂潮;某些地方的兩家稅務局為了完成任務,出現了“賣稅”的現象;還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稅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
(三)稅收成本增加
一是增設機構使經費開支擴大了一倍,如辦公場所、辦公費用、交通通訊、基建等,一個縣以萬元計算,全國有多個縣,就這些重復費用全國就要多個億元。二是增加稅務人員支出,機構分設在人員問題上,基本上是國稅人員,地稅人員,國稅垂直管理到國家稅務總局,地稅有條塊結合管理,開始主要以塊塊管理為主。征稅程序分設前與分設后基本沒有兩樣,需要的人員就必須增加一倍。人員的增加緊接著就是人員工資、福利、服裝等費用,每人年—萬元,全國以萬稅務人員計算,每年就人員開支就—萬元。
(四)納稅人納稅負擔增加
納稅人同時接受兩個稅務機關的管理,免不了產生多頭申報和多頭辦理涉稅事項的問題,稅務部門也免不了重復檢查和監管,同時政策和要求也容易產生不一致等問題,從而引發了納稅人的不滿情緒。
(五)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難度
企業的各種稅收資料,如增值稅、所得稅、其他附加稅等其數據資料均有一定的聯系,由于各稅種分國、地稅進行征收,人為地割裂了各個稅種間的邏輯關系,數據相關性無法核對,容易出現征管漏洞。征管信息不能及時、有效的溝通交流,導致應納入各級財政管理的稅款出現跑、冒、滴、漏現象,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六)不利于稅務機關自身的管理
兩家稅務局因各自利益有所不同而容易產生互相“不買賬”的行為,地方政府缺乏對垂直管理單位進行有效管理的手段,監管不力將導致某些部門在地方上坐大,不利稅務機關對自身的管理。同時,地方政府相對重收“費”,輕納稅,也從客觀上導致財政預算外資金大量存在有了機會。
(七)與國際慣例不接軌
兩個稅務局使國外機構和企業難以適應。國際上雖有實行中央或地方兩套稅機構的國家,如美國等,但為數不多、屈指可數。絕大多數在華投資企業并不習慣接受國地稅兩套機構的管理,影響到改革開放的深入。
(八)不利于政治一體化
我國是多民族、團結統一的大國,我國公民的 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還不高,將國家稅收人為地分為國稅、地稅,容易給人們灌輸一種中央收國稅,地方收地方稅的感覺,無形之中形成一種中央和地方的對立,隱含著一種分庭抗衡現象,不利于政治上的統一。
此外,由于中央財政的調控能力受到影響,中央財政壓力開始顯現,一些稅收政策也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比如說,證券印花稅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年必須歸中央財政。××年歸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也要求以年為基數,從××年起實施增量共享。這也是國、地稅分設后,國、地稅矛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
二、建立國、地稅機構間協調與合作機制的必要性和意義
建立國、地稅機構配合協作機制,對于解決當前稅收管理過程中的諸多矛盾,保證稅收征管工作的高效運轉,合理降低納稅人納稅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有利于納稅信息的高度集中,從而為實現“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稅收征管新模式提供信息支撐。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可以使雙方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納稅信息實現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從而進一步提高征管質量。
(二)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一方面,通過國、地稅征管、稽查部門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協調配合,雙方取長補短,能夠解決自身不能發現或難以解決的問題,進一步提高征管質量;另一方面,通過國、地稅征管、稽查部門的聯合作戰,可以減少在稅收征管、稅務稽查的部署、分析、實施、審理、執行等諸環節的人力、物力投入,減少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重復檢查是當前納稅人反映較為強烈的一個熱點問題,也是稅務稽查工作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通過加強國、地稅稽查局間的協調與合作,做到共同進戶、各稅統查,對于解決了納稅人意見較大的重復檢查問題以及貫徹“以人為本、以民為本”“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的幾點思考
(一)難點問題
由于受管理體制、現實條件、制度建設等多種因素的制約,當前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還存在著諸多難點:
⒈信息難以實現互通共享
目前國、地稅稅收征管過程中使用的征管軟件不同,國稅部門使用的是稅收征管系統,地稅部門則使用稅收征管系統。雙方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各類信息難以實現互通共享。網絡作為現代社會最適用、傳遞速度最快捷的傳播工具,在國、地稅機構間的作用卻變得微不足道,這不能不說是網絡資源的莫大浪費。
⒉下級部門在協調和合作方面缺乏自
如在國、地稅稽查部門的協調配合方面,因國、地稅稽查局主管部門不同,造成雙方在協調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作為國(地)稅局的下屬部門,稽查局必須對國(地)稅局負責。國、地稅稽查局間的合作程度,關鍵取決于國、地稅局的合作程度。如果合作程度比較高,無疑會促進雙方稽查局間的協調與合作,反之則會受到牽制。事實上,由于國、地稅的工作重點不盡相同,特別是目前國、地稅稽查局普遍實行選案與稽查分離制度,稽查案源由市局選案協調小組負責,如果國、地稅局在案源確定方面協調不到位,國、地稅稽查局間要想開展程度較高的合作是不可能的。
⒊缺乏長期效應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部分地區業已形成的協調與合作缺乏長期效應。目前,有關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方面的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加上前面所述體制和信息傳遞的障礙,這使得我們對“是不是一定要加強國、地稅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國、地稅機構間應該在哪些方面加強協調與合作”等問題認識都尚未統一,工作中更是缺乏主動性與積極性。
(二)建議
⒈統一國、地稅征管軟件,或在國、地稅現在使用的征管軟件上加以改造,實現雙方信息互通共享,為開展稅務情報工作、實現稅務信息資源多元化創造條件。
通過統一國、地稅征管軟件,可以擴大國、地稅雙方的信息來源,實現信息多元化,最終達到彌補征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完善整個征納體系的目的。如果國、地稅征管、稽查部門之間能將各自利用本部門特點和優勢獲取的情報信息相互交換,互通有無,將使稅務情報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節約開支,提高效率,從而對稅收征管工作產生極其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⒉聯合核定管理稅款
國、地兩稅聯合進行共管納稅戶定期定額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和納稅定額的核定,盡可能在定額的核定方面標準統一方法一致,實現同一個個體納稅戶國地稅同一個身份,同一個定額,并對核定的個體納稅戶定額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聯合公布。凡繳納增值稅的共管戶,其定期定額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和應納稅額的核定由國稅負責;凡繳納營業稅的共管戶,其定期定額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和應納稅定額的核定由地稅負責。本著節省成本的原則,按規定積極委托對方代征稅款。既節省了人力、物力,又使雙方的資源得到合理運用,更是促使定額趨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聯合核定企業所得稅
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國、地兩稅對經營規模、方式、范圍基本相似的企業,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其核定的定額或執行的核定標準應基本一致,從而避免了因主管稅務機關不同而形成稅收負擔不公。
⒋聯合評定信用等級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制定納稅信用等級評估辦法的規定,在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的制定、評估、審定、公告等環節上協商一致。雙方協商不一致時,按評定等級較低一方的意見統一對外公布:同一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不會同時出現兩種結果。
⒌協調稅務檢查
國稅局、地稅局辦理重大案件時,發現涉及對方業務的重大稅收違法線索的情況,要及時通報對方或商請對方介入,實行聯合檢查。對各自接到的舉報案件,凡不屬自己管轄范圍的,要及時向對方傳遞信息,確保稅收違法案件的及時查處。并建立經常性的稽查情況通報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重大稅收違法案中的法律適用、定性和量罰等問題,協調和部署專項行動。
也可設想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稽查管理體制,將國稅、地稅兩套稽查機構合并,并實行相對垂直領導。這種機構設置方法,有利于在稅務系統內實行征 管與稽查的兩權分離,有利于稽查機關的各稅統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機關的執法權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種阻力,加大稽查力度。
⒍聯合進行涉外稅收管理
對從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外國企業,國、地兩稅之間應當就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認定上協調一致,并就稅源管理、稅收征收等方面加強合作信息交流。對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在納稅人身份認定、稅基的核定上協調一致。對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征免事項,國、地兩稅機構應聯合行文報批。
⒎聯合進行售付憑證管理
在售付匯稅務憑證管理中,國、地稅之間應當就出具稅務憑證、征收稅款等情況信息,及時傳遞給同級對方稅務機關,雙方協調一致后再提供給相關納稅人;雙方未協調一致時,任何一方的征免稅憑證都不能成為非貿易項目下的付匯依據。凡審計調查跨國交易避稅行為時,國、地稅之間通過聯合調查或聯席會議形式進行協作與溝通。
⒏加強制度建設
就目前來說,建議建立國、地稅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首先建立國、地稅稽查局間的查前信息通報制度、查中協調配合制度和查后結果反饋制度。對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應及時告知對方,為對方確定稽查對象提供參考;對雙方同步稽查的稅務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盡可能做到聯合檢查;案件查結后,應盡快將查處結果告知對方,便于其作出相應處理。為確保上述各項制度落到實處,還必須將其列入考核體系,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以提高國、地稅機構雙方加強協調與合作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