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9 09:01:0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業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越高,要繳納的個稅就越多。因此,企業可通過稅務籌劃,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選擇員工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以減少員工個人的稅負。
二、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率及費用減除標準
1、稅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從一級的3%稅率,逐級遞增到七級的45%稅率。
2、費用減除標準:我國居民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月收入額 - 繳付"四金"額-費用減除額(3500元)
2、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采用速算扣除數計算法,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四、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及運用
當我們領到工資條時,我們是否只關注實際工資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資的組成項目?是否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呢?
當我們發放工資時,我們是否兼顧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是否合理節稅呀?
其實,細心的我們也不難發現,有時我們稍微改變一下處理的方式,便可以適當減輕我們的稅負,從而增加我們的收入。
就拿我們每個月的工資來講吧,員工張立2016年1月工資條如下:
(1)張立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屬于第二級(超過1500~4500元的部分),稅率 10% ,速算扣除數105。
2)個稅: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200元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張立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383 - 3500 - 383 = 1500 屬于第一級(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 3% ,速算扣除數0。
2)個稅: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20元(65 - 45 = 20),按企業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300人計算,一年企業員工可少繳稅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見,企業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張立的名義工資減少了200元(由5583元變為53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們進行工資薪酬個稅稅務籌劃,是不是其個稅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呢?
員工劉杰2016年1月的工資條如下:
(1)劉杰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劉杰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劉杰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6元,按明亮電器有限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300人計算,一年公司員工可少繳稅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見,(1)企業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由4083元變為38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進行個稅稅務籌劃,其個稅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同樣是住房補貼200元,劉杰工資4083元,適用稅率3%,稅務籌劃后,節稅6元;而張杰工資5583元,適用稅率10%,稅務籌劃后,節稅20元。
五、矛盾沖突與建議
1、矛盾沖突:
(1)企業給員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員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員工,感覺享受不到免費的住房待遇,心中產生不公平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實際工資,增加了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即"留在員工手中的資金多了"。
(2)企業給員工發放住房補貼,員工無論自己租房,還是向企業租房,企業都給每一位員工住房補貼,讓員工感到公平與得到信賴,提高了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3)企業給員工提供非貨幣利待遇,有時無法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因為有時這些福利不一定是員工所需要的。
2、建議:
如何既提高員工的滿意度與幸福感,又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呢?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項福利待遇,可通過貨幣形式表現出來,同時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1)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時,在工資條上,無論員工是否入住企業的宿舍,都以貨幣形式。這樣,提高了員工住宿的選擇權,增加員工的滿意度。
① 如果員工劉杰入住企業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② 如果員工劉杰不住企業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從這兩個工資條的備注,體現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強員工的公平性。在實際操作上,標明房租租金,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2)企業為員工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以貨幣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費就餐。如:餐票上標上價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車,免費接送職工上下班時,顯示車票票價。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機會。如:為員工提供旅游和培訓的機會,為職工子女提供助學金、獎學金,增加員工選擇機會,同時報出相應價格。
④ 增加公共服務。如:提供水、電、煤氣、暖氣、電話等公用配套設施服務時,公告相應的費用支出。
總之,在稅法的規定范圍內,通過對工資、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從而達到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及幸福感,是我們稅務籌劃的宗旨。
參考文獻
[1] 李曉東編著. 部經理掌控財務的88種手段.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編. 稅務會計. 立信會計出版社. 2010年5月
(一)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基本特征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種所得,其征繳主要有以下特點:
1.按月計征。適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2.起征點較高。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4800元。
3.實行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個稅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以及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
4.計算簡單。個稅的費用扣除免去了對個人實際生活費用逐項計算扣除的麻煩,采取總額扣除法,且有明確的扣除標準,計算簡單。
(二)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客觀上,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的上述特征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和可能。主觀上,員工在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后,都希望減少納稅支出,以達到增加個人稅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納稅籌劃便成為實現稅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選擇。具體來說,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籌劃有以下重要意義:
1.從短期看有利于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工資、薪金支付單位通過納稅籌劃,對工資、薪金支付方案進行比較,可以選擇稅負較輕的支付方案。從短期看,納稅籌劃可以節減員工稅收,有利于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員工福利水平。
2.從長期看有利于增強全社會納稅意識。幾乎所有的公民一生當中都會或多或少的與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相關聯。納稅人要節減更多的稅收,進行稅收籌劃,熟悉相關稅法知識是其基本的前提條件。于是會積極主動地關注國家稅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人就會從追求稅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發,督促工資、薪金支付單位進行相應的納稅籌劃、趨利避害;或由自身親自進行納稅籌劃,爭取稅后收入最大化。因此,從長期看,納稅籌劃可以使納稅義務人或納稅代扣、代繳人自覺把稅法各種要求貫徹到其各項經營活動中,使得其納稅觀念、守法意識得到強化。
二、員工激勵理論
組織存在的目的是實現特定的組織目標。激勵就是激發人的動機,調動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激勵理論是西方行為科學理論的核心。激勵理論的主要內容有:
(一)需要層次理論
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層次理論,認為激勵的根源是一種內在的壓力、內在的需要。在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中,人類的需要以層次形式出現,劃分為由低到高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會需要、對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較低層次的基本需要滿足之后,人們才能上升到較高層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論
期望理論強調工作績效與獎勵的主觀聯系,即員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論認為員工的決策是決定于以下三個方面:價值、績效獲獎估計和期望。所謂的價值是指員工對獎勵價值的評價,績效獲獎估計指的是高工作績效得到獎勵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員工對自己盡到努力就能夠獲得良好工作績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夠帶來出色的工作績效并預計其成就可以獲得重大獎勵的員工會提高自己的工作積極性,并在獲得與他們的期望相吻合的獎勵后繼續保持這種積極性。
(三)雙因素理論
雙因素理論認為對員工產生影響的主要有兩種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勵因素。保健因素則是指會使員工產生不滿足感的因素,這類因素通常同工作環境或條件相聯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監督方式、人際關系、薪金、工作條件等;激勵因素指促使員工產生滿足感的因素,往往與工作內容本身相聯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戰性、個人晉升機會等。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獨立,對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當人們缺乏保健因素時,會產生極大的不滿足感,但具備了它也不會產生很大的激勵作用。相反,當具備激勵因素時,對員工能產生巨大的激勵作用,缺乏它也不會感到非常不滿足。
雙因素理論對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作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勵員工,首先應明確哪些屬于保健因素、哪些屬于激勵因素,以此為基礎制訂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論
公平理論認為:人們總是習慣將自己所得的報償進行比較,有三種比較情況,一是將報償與其所付出的投入進行比較;二是將現在的報償與投入之比與他自己過去的情況相比;三是將自己取得的報償與投入之比與其他可比較對象的情況相比。公平理論的基本公式可以寫為:本人對自己所得報償的感覺=對比較對象所得報償的感覺(本人對自己所做貢獻的感覺、對比較對象所做貢獻的感覺)。當等式成立時,員工會感到公平,工作處于穩定狀態;當左式大于右式時,員工會感到滿足,并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調整,減少報酬或增加投入;反之,當左式小于右式時,員工會產生不滿,并進行自我調整,增大報酬或減少投入。
三、進行納稅籌劃提高員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員工薪酬和福利是現代組織全面薪酬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綜合上述理論,良好的員工福利,可以增強員工對組織的歸屬感,從而更加努力工作。員工福利具有保障員工權益和激勵員工的功能,一個恰當的、理想的員工福利安排可以為組織營造出強大的競爭優勢。組織通過稅收籌劃,能夠提高員工福利,激發其工作熱情,實現組織和員工目標的有機統一。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不予征稅,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盡可能提高企業和個人交付三險一金及津補貼數額。
(二)合理籌劃年終獎發放
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見表1)。
表1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具體計稅辦法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月工資-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年終獎+月工資-35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不低于35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年終獎÷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一:調整工資和年終獎發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實行年薪制,核定某職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資15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為零。全年繳納個稅[(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資75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90000元。全年繳納個稅[(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終獎90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方案三:每月工資12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36000元。全年繳納個稅[(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從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終獎納稅籌劃,可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增進員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節稅7590元、比方案一節稅3705元。從案例得出結論如下:月工資稅率和年終獎稅率越接近,且各自數額均處于或接近臨界值狀態時,這種組合的年應納個稅是最低的。在發放工資和年終獎的過程中,若月工資稅率大于年終獎稅率,在年終獎稅率不升高的前提下,應將一部分月工資轉入年終獎中,適當提高年終獎的適用稅率,降低月工資適用稅率;若月工資稅率小于年終獎稅率,應將一部分年終獎轉入月工資中,適當月工資適用稅率,降低年終獎適用稅率。
2.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二:避開年終獎縮水區間。
案例二:某員工年終獎54000元,年終獎納稅54000×10%-105=5295元,稅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終獎5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由于個人業績的提升,第二年年終獎60000元,年終獎納稅60000×20%-555=11445元,稅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終獎60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從案例二可看出,個人年終獎數額增加6000元,卻導致個人稅后收入減少150元,因未做好個稅籌劃,單位付出6000元非但沒有起到激勵職工的作用,反而使職工的收入減少,工作積極性受到打擊。現行個稅會產生年終獎越多,稅后資金越少情況的“禁區”。這些“禁區”被稱為收入縮水區間。設獎金金額為P,可測算出第一“禁區”的范圍: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類推,可以得出六個“禁區”的范圍,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發放年終獎時,發放數額不要出現在這些縮水區間。發放數額為每個區間的起始數會起到最佳節稅效果,單位可將處于上述區間內的超過起始數的收入部分轉化為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并納稅。
3.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三:調整年終獎發放時間。
案例三:某員工每月工資5000元,三險一金1600元/月,年終獎36000元。
方案一:年終獎年終一次發放。每月工資5000元扣除三險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費用扣除額,工資部分不需繳納個稅。年終獎應納個稅=36000×10%-105=349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二:年終獎按12個月平均發放。則應納個稅=[(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個稅1275元。從該案例可以看出,當月工資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規定的項目后低于3500元時,應盡量將年終獎分解至每月發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減額,達到節稅并提高員工福利的效果。
(三)為員工提供福利設施,降低名義收入,提高實際收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賦予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
案例:某企業招收了5名新員工,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三險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費用300元、交通費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為5名新進職工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工資調整為6000元,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經籌劃后,新進職工每人每月節稅208元,全年實際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來說,企業可為員工提供的免稅福利有:免費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帶家具的員工宿舍、員工繼續教育經費和其他培訓機會等。在將工資、薪金籌劃為福利發放時,要考慮到福利費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14%的界限,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的14%部分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增,會影響企業稅后利潤。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節或產量等方面因素影響的特定行業,如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行業,工資收入波動幅度較大。另外,一些行業出于經營或管理的相關因素,有時員工獎金、勞動分紅在不同的納稅月份可能出現較大的波動,如金融保險業。這就意味著個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課以較高稅率的個稅,在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稅法為個人所提供的種種優惠政策,如法定的費用扣除、較低的征收稅率等。這樣會總體加重納稅人的個稅負擔,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險公司工資發放是根據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的,某員工三險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業績好,每月工資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首先是“三險二金”的合理運用。三險二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稅法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1]。根據(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其次,合理年終一次性獎計稅方法,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扣稅方法不同,給個人所得稅繳納帶來籌劃的空間。
二、稅收籌劃的模型
個人所得稅籌劃模型用于在年工資總額Z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調整各種發放形式的比例,來達到節省個人所得稅A目的。如果只考慮按月發放工資、一次性年終獎兩種發放形式,則能夠得到如下模型:
目標函數:T=12*T1+T2(1式)
其中,T1=X*r1-a1,T2=Y*r2-a2
(2式)
約束條件:Z=12*X+Y(3式)
其中:T為每年個人所得稅總額,Z[2]表示年應納稅所得額,T1為每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X的個人所得稅,r1為應納稅所得額X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a1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T2為一次性年終獎Y的個人所得稅,r2為Y/12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a2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籌劃就是在年收入固定Z的約束條件下求的最小值T。
將(3式)帶入(2式),替換月收入X,再將(2式)帶入(1式)得到下列方程:
T=Z*r1+Y*(r2-r1)-(12*a1+a2)(4式)
其中:Z,a1,a2為常數
年終獎Y占年收入Z的份額大小影響年應納所得稅總額大小,年終獎占比過大,年終獎稅率就過高,月應納稅所得額過低,月收入稅率過低,月收入低稅率優惠沒有完全享受;年終獎占比過低,年終獎稅率就過低,月應納稅所得額過高,月收入稅率過高,年終獎低稅率優惠沒有完全享受。
對(4式)求最小值,dT/dy= r2- r1=0,則r2=r1,對應速算扣除數為a1=a2
則Tmin=Z*r1-13*a1
每月工資薪金稅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相同,年繳納個稅總額最小。
三、以某地為例籌劃
2012年某地月社會平均工資是2431元,其繳納三險二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基數為3倍的社會平均工資,相關繳費比率如下表所示:
則T1=(X-1968.3+291.6-3500)*r1-a1,T2 =Y* r2-a2
(見表2)
四、結論
(一)當年收入預計年收入超過12倍最低檔每月工資上限,應當采用每月工資收入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模式。
(二)為了達到工資薪金年納稅額最小,必須使得每月工資薪金稅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相同。
(三)當稅率超過臨界值時,可采用公益性捐贈得可以稅前扣除項目降低應納稅所得稅,進而達到降低稅率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稅收籌劃的概念和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的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稅收籌劃的關鍵點在于: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財稅人員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以法律為界限,不能為納稅人的違法意圖而做決策,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圍,否則不僅不能得到預期的利益,而且可能會被認為偷逃稅款,受到法律的懲罰,對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籌劃性是指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往往先有應稅行為,后產生納稅義務,客觀上提供了納稅人在納稅之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不同的納稅人和不同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也不同,這也給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目的性是指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無論是當前需要繳納的稅款還是以后需要承擔的稅負,都應該使稅收的支付達到盡可能最小。當然,稅收籌劃不能局限于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而應著重考慮整體稅負的輕重,因為納稅人的經營目標是獲得最大總收益,就要求他的整體稅負最低。同時還要著眼于經營業務的擴展,即使繳納稅收的絕對額增加了,甚至稅負提高了,但從長遠看,如果資本回收率能增長,還是可取的。理想的稅收籌劃應該是總體收益最多,或許納稅并非最少。
2 個人所得稅概述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實行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共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
3 稅收籌劃在個人所得稅中的應用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對比舊個人所得稅法,新法有以下變化:首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超額累計稅率由原來的9級調整為7級,稅率由5%-45%調整為3%-45%;其次,每月扣減固定費用由原來的2000元調整為3500元。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免稅群體擴大了,部分收入群體的納稅額減少了,還有一部分收入群體納稅額卻增加了,因此如何做好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員工既合理納稅,又合理“節稅”,對于單位財稅主管人員或者稅務籌劃師來說都是值得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下面將主要介紹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3.1 工資發放形式以月薪為主。這種情況下應該盡可能均衡發放全年工資,將各月收入盡量控制在同一收入段,避免各月工資出現大幅度變動,以降低適用稅率,減少納稅金額。結合新個人所得稅7級累進稅率及調整后的固定費用扣除數可以發現,在扣除免稅收入后年收入不超過4.2萬元的,如果平均發放到12個月,每月收入不超過3500元,扣除3500元的固定費用,應稅所得額小于等于0,全年都不需要納稅。一旦各月收入不均衡,有的月份收入低于3500元,有的月份收入高于3500元,此時月應納稅所得額就會大于0,從而產生稅款。當年收入在4.2萬至6萬元之間,即月均收入在3500元到5000元之間,在將收入平均后可以將稅率控制在3%,比如某人年收入6萬元,若按照每月5000元發放,則每月納稅(5000-3500)*3%=45元,全年納稅45*12=540元;如果前面10個月按照3500元發放,不用繳納稅款,最后兩個月每個月發放12500元,每月納稅(12500-3500)*20%-555=1245元,全年納稅1245*2=2490元,因此,對于年薪固定的群體,采取這種方法不失為一種合理“節稅”的好方法。
3.2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收籌劃。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該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①如果發放當月員工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者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應該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時不再扣除固定費用。即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②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固定費用扣除數,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數的差額”,余額再除以12個月,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即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固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③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使用一次。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3 實際工作中往往會有下列情況,即某甲取得稅前一次性獎金比某乙多,納稅后取得的稅后收入卻比某乙少。仔細研究后就會發現,這種現象并不矛盾,而是累計稅率中的“不合理區間”所致,每一個稅率都對應一個“不合理區間”。比如,一次性獎金所得小于等于18000元時,除以12后商數小于等于15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3%和0;獎金所得超過18000元小于等于54000元的區間段,除以12后商數在1500-4500之間,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假設某甲獎金收入為18000元,應納稅額為18000*3%=540元,稅后凈收入=18000-540=17460元;再假如某乙獎金收入為18500元,應納稅額為18500*10%-105=1745元,稅后凈收入為18500-1745=16755元。本來稅前獎金甲比乙高出500元,交完稅后實得凈收入卻比乙少了705元。我們可以測算一下這個區間:18000+獎金增加額-[(18000+獎金增加額)*10%-105]≥17460經過測算可以得出,獎金額在18000元至19283.33元之間,獎金額高于18000,稅后凈收入會少于獎金額為18000元時的稅后收入17460元。其他收入段的“不合理”區間,詳見下表:
因此,我們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要盡量避開這些“不合理”區間,以達到合理納稅的同時合理降低稅負,最大程度保護員工個人權益,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此外,我們還可以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比如稅法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因此,個人可以在適當時候向社會獻愛心,既為社會公益事業貢獻了力量,同時又能減少稅收支出,達到雙贏目標。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納稅籌劃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否則就屬于偷逃稅款范疇,就會受到法律懲罰。比如有的單位年終獎勵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往往從“盈余公積”或“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提取獎金,而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某些納稅人一個月內從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工資薪金,沒有按照規定合并計算納稅;再比如某些單位有意擴大扣除費用標準,或者虛列人數,降低工資薪金水平以圖少交稅款;某些單位以誤餐費的名義向職工發放補貼不計入工資收入而作為稅前扣除項目,而按照稅法規定,根據實際午餐頓數,按照規定的標準領取的午餐費,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包括在內;某些單位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沒有把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收入來計算代扣代繳稅額,這些投機取巧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實際的誤餐補助應是在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補助。這就對企業財稅主管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他們不僅要提前籌劃,避開不合理的納稅區間,還要大量掌握財務知識,熟練掌握和運用所學稅法知識,爭取做到既不損害國家利益,又能照顧員工個人利益,充分發揮稅法的杠桿作用。
參考文獻:
[1]2009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稅務實務》291-298頁;328-333頁.
一大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深圳設有一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權。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現金紅利1億元,A公司分得現金股利7 500萬元。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中的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A公司因此項分紅補交企業所得稅1 588.23萬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稅后的股利凈收益為5 911.77萬元。
若進行稅收籌劃
2008年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未對從子公司或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作出補稅的規定。
如果B公司推遲分紅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將不需要繳納任何所得稅,股利凈收益為7 500萬元。
案例二
A公司屬于工效掛鉤企業,2007年年末應付工資余額8 000萬元。
A公司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2007年度利潤總額5億元,根據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工資,才能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資余額8 000萬元應作納稅調增,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8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潤總額為3億元,當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可調減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2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6億元(58 000×33%+22000×25%)。
若進行稅收籌劃
如果2007年末將8 000萬元應付工資全部支付完畢,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億元(50 000×33%+30 000×25%),與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的方法相比少交企業所得稅640萬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資子公司G公司,該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運輸服務,G公司與A公司的另一全資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資設立I公司,I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汽車修理,其中對G公司的修理服務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權關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業務收入5 000萬元,其中對4 000萬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業務的材料成本占業務收入的比例一般為40%。G公司由于從事運輸業務,故其為營業稅的納稅人,I公司從事修理修配業務,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構下,I公司2007年繳納增值稅(假設期初增值稅留抵數為零以及本期采購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為實際繳納增值稅與期初的增值稅留抵數及本期采購材料的進項稅有關)510萬元(5 000×17%-5000×40%×17%)。
若進行稅收籌劃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變成了內部的一個修理部門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1 000萬元業務收入需繳納增值稅,從而減少應繳增值稅408萬元(4 000×17%-4000×40×17%)。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06. 099
1 納稅籌劃的基本定義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合理節稅的一種財務管理手段,它被人們取了一個好聽的名字,稱之為“皇冠上的明珠”。納稅籌劃的定義是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和繳納費用,防范、減輕甚至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進行的一切籌謀、策劃活動。與此同時,納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①要樹立法制意識,按照法律依據進行納稅籌劃;②對稅收的法律法規進行深入學習,對于同一個納稅主體能夠提出多種有效的納稅方案,從中做出正確的決策;③納稅籌劃方案應確保能得到稅收主管部門的認可,否則,納稅主體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管理方法和原則
2. 1 納稅籌劃的風險性和管理方法
2. 1. 1 納稅籌劃的風險性
①主觀性:納稅籌劃方案的制訂和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我國納稅人的主觀判定來決定的。②條件性: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必須在一定的現實條件下進行,即內部和外部條件。其中,內部條件是指納稅人的各種經濟收入來源,外部條件是指納稅人所適用的財政政策。③法律法規的不完整性:任何一部法規都存在普適性和局限性,我國人口眾多,工作種類多,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各不相同,這就導致每一個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都是不同的,經常會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此時如果“打球”這恰恰不符合稅法的規定,也會讓稅務機關說納稅人的這種行為是偷稅逃稅,從而讓納稅人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并對人身造成傷害。
2. 1. 2 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
①熟知法律法規,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切勿偷稅、漏稅。②密切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盲目照搬。④綜合衡量籌劃方案,降低風險。
2. 2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2. 2. 1 合法性原則
它作為稅收籌劃中最基本的原則,規定個人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這就要求納稅人熟知有關稅收的法律,切勿因為疏漏而做出違法的事情。
2. 2. 2 利益最大化原則
它是納稅籌劃的最終目標,納稅人必須知曉個人收入中的不同收入來源的不同納稅制度,每種收入都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切勿盲目的或一概而論的進行納稅籌劃。
2. 2. 3 可行性原則
它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原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必須可以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沒有可行性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切都只是泡影,一切都是天方夜譚。
3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
3. 1 納稅優惠政策的充分合理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了若干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條款,對個人所得的若干項目也給出了相關的減免優惠政策,主要有: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以上的單位,以及外國的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文化、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②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的補貼、津貼;③福利費、撫恤金、保險賠款和軍人的轉業費等;④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等;⑤所在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五險一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3. 2 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籌劃
3. 2. 1 法律規定
個人所得稅的最低工資線是員工工資薪金扣除“五險一金”等后超過3500元的部分要納稅,如果員工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用后之比3500元多一點,這時候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損害個人利益,企業可以將員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工資薪金用于公共建設、福利等的支出,這樣更能保護員工的個人利益。
主要措施有:①改善工作環境;②增加免費的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③增加各種工作生活補貼;這些對于納稅人而言,即使現金收入稍有降低,但是隱形福利顯著升高,個人幸福感也增強,同時,也可以增強員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效益。
3. 2. 2 均衡收入籌劃
目前,最新的工資征收辦法是“七級累進稅率”,即收入低于個人起征點3500元時不用納稅,往后不同梯度的納稅比率越來越大,收入越高,相應的納稅金額越大。如果工資總額保持不變,采取均衡的方法就可以達到減少納稅。按項目發放工資的納稅人(有些月份不發工資),應該將總收入均分到12個月內。同時,在發工資和獎金的同時應遵循一個原則――“工資和獎金同時在同一累進次級,且適用的共同稅率最低”。按月均發放工資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該盡量保持均衡,以免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過重。
案例一:某偏遠地區由于氣候條件限制,全年只有8個月工作時間,扣除五險一金后平均每月工資6000元/月,如果按月發工資,則員工每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10%-105=145元,8個月總共繳納納個人所得稅:145×8=1160元。如果單位將全年工資平均到12個月發放,則每月工資為4000元,這時職工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全年總納稅15×12=180元,全年節約個人所得稅:1160-180=980元。
案例二:某超市員工的基本月工資是 4000 元,年底還有獎金,2015 年該員工的獎金是 6000 元。如果6000元和12月工資同時發放,則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4000-3500)×20%-555=745元,其他11個月應納稅:(4000-3500)×3%=15,全年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11+745=910元。但如果把6000元獎金平攤到12個月,即每月多500元,則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500-3500)×3%×12=360元,全年節約個人所得稅:910-360=550元。
3. 3 勞務報酬所得個稅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為 20%,且以次數收稅,即每次的收入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每次都支付勞務報酬,則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很高,而如果按月一次性支付,則繳納的稅收也會降低。
案例三:學校聘請某人為兼職教授,每月授課5次,每次2000元,每學期5個月。若學校一次性支付工資50000元,則應繳納稅額為10000元。如果工資按月支付,則每次繳納的額為1600元,5個月共支付8000元,減少稅收2000元。
4 結 論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法律、法規的允許下,公民為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適當地進行納稅籌劃,減少稅收。同時,也必須注意幾個問題:熟知稅收的相關法律,切勿偷稅、漏稅,科學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在設計員工薪酬激勵體系時,往往忽視納稅問題,致使公司雖投入了大筆資金,卻往往達不到設想的激勵效果。對納稅人而言,納稅是義務、少納稅是錯誤,不納稅是違法、多納稅是失誤。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龐雜,內容繁多,稅收籌劃的空間逐漸增加,有必要在現行稅收政策體系框架內,對各種各種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薪酬激勵進行納稅籌劃。實施整體薪酬策劃有助于幫助公司規避納稅風險,策劃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須使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拋棄個別公司慣用的偷稅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更加規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職工的稅負降低,稅后收益增加。
下面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勵體系的稅收問題和籌劃思路,逐一進行分析。
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股票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后可以獲準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干股,即僅根據所授予的股份參與分紅的權利,在干股的授予當期,核心員工不用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擁有表決權的,暫時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當期,被授予人應按照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股票當前市價,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業績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第三,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二、股票增值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自然也不擁有表決權、配股權。按照合同的具體規定,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可以是全額兌現,也可以是部分兌現。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第一,公司員工獲取股票增值權時,因其沒有收益的實現,不用確認所得的實現。第二,當公司員工獲取的股票增值權實現時,根據實現方式,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由于可以設計兌現的比例,進而可以根據不同員工的收入特性,進行稅收籌劃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1.如以現金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稅負仍然比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
2.如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按股票的市場價格,按 “工資薪金”所得確認收入的實現,計繳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但該員工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彌補一部分稅金支出,提高員工的稅后所得。
3.如以現金和股票的組合形式實施,則可以大大提高稅收籌劃的適應性。
三、股票期權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期權作為公司給予經理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是公司長期激勵制度的一種。持有這種權利的人員可以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在受權以后的約定時間內購買股票,并有權在一定時間后將所購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權本身不可轉讓。
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按財稅[2005]35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由于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收入的實現時間,實現水平取決于“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的設計,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公司可以選擇有利的“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進行籌劃。
四、虛擬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此時的收入即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差價,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由于虛擬股票實質上是一種獎金的延期支付,虛擬股票兌現人應于兌現當天按其實際取得的收益全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單位模式與業績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價值支付方式有差異,受讓人得到的是現金,而不是股票。在現有施行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業由于對國內二級市場走勢并不看好,將激勵模式從業績股票改為業績單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業績單位減少了股價的影響。
在業績單位激勵模式下,由于高層管理人員的收入是現金,應在收入現金的當期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小。
六、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經營者持股,即管理層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并進行一定期限的鎖定。這些股票的來源由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由公司補貼、受益人購買;公司強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激勵對象在擁有公司股票后,成為自身經營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國內公司實行經營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價方式補貼受益人購買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規定經營層自行出資購買。
在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方式,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凡個人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律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受贈人應于股票登記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價孰高原則,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補貼,受益人再行購買的方式,按照國稅發[1998]9號文的規定,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受益人從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認購股票再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在折扣或補貼較多時,可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顯然該方式的稅收負擔較輕。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方式,只有公司分紅時,按“利息,紅利、股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大。
七、延期支付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將管理層的部分薪酬,特別是年度獎金、股權激勵收入等按當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折算成股票數量,存入公司為管理層人員單獨設立的延期支付賬戶。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該高級管理人員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據期滿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勵對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時,確認所得的實現,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當期,最好創造條件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否則激勵對象的稅負會比較高,將大大降低激勵對象的稅后所得。可見延期支付激勵模式的稅負一般較高,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小。
八、員工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2
一、背景分析
(一)稅法簡介
個人所得稅法對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規定如下:先將員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照公式(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確定應繳納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
(二)遇到的問題
由于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因此當全年一次性獎金超過某個臨界點,對應的稅率區間提高一檔,個人所得稅大幅增加。下面這種情況可能會非常普遍:員工A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盡管高于員工B,但是員工A真正發到手的工資卻少于員工B。
目前,單位和員工已充分認識到上述問題,稅務專家給出了方案: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通過適當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者調節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比例,繞過個人所得稅稅率區間的“盲區”,避免提高稅率檔次。
但是,專家的方案會遇到三大難題:一是,紙上談兵,無法實操。當企業人數很多時,人力資源部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分析所有員工薪酬狀況,進行有效稅收籌劃。二是,難于溝通,無法實施。如果選擇適當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式或者采用將部分獎金放到次月發放的辦法進行稅收籌劃,需要與員工進行大量的溝通,如果溝通不到位會產生“好心辦壞事”的情況。三是,跟著感覺,無法精準。通過簡單測算或者肉眼判斷規避稅率區間“盲區”,無法精確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到底發多少才是最優。
二、方案設計
(一)建立模型
1.假設條件
假設條件一:12月發放年終獎時還要發放正常工資,即12月發放兩筆薪酬:一是當月工資,二是年終獎。其中當月工資應當按照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可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假設條件二:年終獎作為員工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因為 稅收籌劃而人為增加或減少。
假設條件三:年終獎作為激勵員工的一種手段,必須及時發放,不能延遲發放。
2.整體思路
當月工資和年終獎共同構成了12月應發薪酬,由于采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因此在應發薪酬一定的情況下,調整年終獎和月工資的金額,會得到不同的納稅額,只要能夠找到納稅額最少情況下對應的當月工資和年終獎發放金額,就得到了12月的最優稅收籌劃方案。
3.建立模型
設12月薪酬總額為P,當月工資為Pbs,年終獎為Prs, Prs可以拆分成兩部分,即:與12月工資一并計稅的P1和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的P2。尋找最優的P1和P2組合,使得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T最少(T= T1 + T2, P1 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為T1,P2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為T2)。
(二)設計算法
采用窮舉法求解上述假設。假定第一種發薪組合為:P1=0,P2=Prs;第二種發薪組合為:P1=0.1,P2=Prs-0.1;依次類推,以人民幣角為單位,逐漸增加P1,減少P2,直到P1=Prs,P2=0。對每一種發薪組合計算個人所得稅總額T,最小的T所對應的P1和P2的值就是假設的解,即最優稅收籌劃方案。
(三)算法舉例
1.某員工12月當月工資Pbs為7360元,扣除五險一金及3500元個稅起征點應納稅工資額為3224.31元,年終獎Prs為56350元。
(1)不進行稅收籌劃,其當月工資73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5635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932.43元。
(2)采取窮舉法對該員工進行稅收籌劃
計算機共需要測算563501種發薪組合,通過對比可以得到第23501種組合,即P1=2350,P2=5400時,T=5854.86為最小值。
因此員工的稅收籌劃結果為:Pbs+P1=971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P2=54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854.86元,比不進行稅收籌劃節稅5077.57元。
2.某員工當月工資Pbs為4560元,扣除五險一金及3500元個稅起征點應納稅工資額為124.31元,年終獎Prs為38744元。
(1)不進行稅收籌劃,其當月工資45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8744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773.13元。
(2)采取窮舉法對該員工進行稅收籌劃
計算機共需要測算387441種發薪組合,通過對比可以得到第13762種組合,即P1=1376.1,P2=37367.9時,T=3676.8為最小值。
因此員工的稅收籌劃結果為:Pbs+p1=5936.1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P2=37367.9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676.8元,比不進行稅收籌劃節稅96.33元。
(四)程序開發
1.思路及原則
為了達到既能夠處理大量數據,又易于操作的目的,程序以Excel為載體,嵌入VBA程序,宏通過自動計算每位員工12月薪酬所有可能發放組合,尋找出使得員工個人所得稅最少的一種組合。
2.流程圖
(五)方案優勢
1.計算精準,效益可觀
通過程序確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方案為最優稅收籌劃方案,節稅總額約為發放總額的5%,即假設公司1000人,人均年終獎5萬元,全公司共計可節稅250萬元。
2.方便快捷,節約人力
通過計算機程序快速為每位員工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優發放方案,不會增加人力資源部工作量,具有較強實踐意義。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28-0016-02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等合法手段,實現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和涉稅零風險等目標的經濟活動。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施工企業具有以下特點:(1)工程造價高;(2)建設周期長,施工過程中不確定因素較多;(3)異地施工工程占較大比例;(4)施工建設項目獨一無二,不可替代;(5)經營形式多樣,如總承包、轉包、分包等。
施工企業納稅的特點在于:營業稅及附加是建筑業的主要稅種,營業收入的確定與稅率的選擇是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當期收入和當期成本依據工程的完工進度進行確認,具有可調節性等。正是基于以上特性,為施工企業的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
當前建筑市場環境不容樂觀,物價上漲導致施工企業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建設方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資金周轉凼難。為了降低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成本,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流動資金充足,提高其在建筑市場中的競爭力,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已十分必要。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稅收籌劃
建筑施工企業需要簽訂多種經濟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機械租賃合同等,不同的種類合同所適用的計稅依據與稅率不同。同時,在合同簽訂時應考慮合同條款對稅負的影響,如合同價格的界定、發票的開具、工程施工費與材料費的區別等,都要仔細研究,與當前稅法的相關規定應保持一致,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合理的支出。
(二)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1.通過“甲供設備”進行稅收籌劃。《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如某建筑公司2009年12月中標某單位宿舍樓工程,工程標的3000萬元,其中含電梯設備采購價款500萬元。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若該電梯設備由A公司白行采購,其應稅營業額應當包括電梯價款在內,則A公司應納營業稅為3000×3%=90(萬元);若該設備由建設方負責供應,A公司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價款在內,A公司應納營業稅為(3000-500)×3%=75(萬元)。以上案例告訴我們,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價款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建筑安裝企業在與建設方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時,要重點考慮設備是否“甲方供應”。對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經生效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裝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簽訂設備“甲方供應”方式的變更補充協議,從而利用“甲供設備”進行稅收籌劃。
2.通過承包方式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目前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工程建設主要有兩種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施工企業應盡量與建設單位簽訂“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包工不包料不僅使施工企業得不到應得的取費,還有可能增加營業稅金及附加。如果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那么,工程耗用材料價值應該按照施工預算材料使用數量的預算價格確定。因此,簽訂甲供料合同時,應按照包工包料合同計算應納營業稅,以扣除材料的預算價格作為合同金額。
3.通過合作建房進行稅收籌劃。目前由于土地審批難度加大、資金流緊張,建筑施工企業多采取與他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建筑施工企業與他人合作建房,可考慮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雙方合資成立公司,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稅法規定對企業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公司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因此,企業稅負降低了,稅金可遞延至以后期問繳納,相當于獲得了無息貸款,節約了利息費用。
4.延遲納稅義務時問進行稅收籌劃。至于稅款的結算方式,施工企業可在保證款項如期到賬的前提下,可將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推遲,即推遲結算,不將預收款的時問作為結算時問。因此,既合理優化了資金,又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時問價值。
(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1.調整好納稅身份。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施工企業與其下屬分公司年度有盈虧時,應盡量考慮合并納稅,從而降低企業稅負。施工企業在開拓新市場,整合資源時是采用分公司模式還是子公司模式應進行認真測算與籌劃。
2.合理確認營業收入。一般而言,企業當期確認營業收入越多,應繳納的所得稅越多。營業收入確認的時問越早,納稅義務發生的時問亦越早。對于建設工程而言,運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收入,“完工進度”是確定各期營業收入的關鍵。施工企業可通過降低完工進度在完工前少確認收入,從而減少應納稅收入。
3,利用好稅前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公益捐贈支出、廣告費用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研發費用支出方面都規定了一定的扣除標準。施工企業應更新觀念,熟悉相關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做好納稅籌劃。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施工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前根據人均計稅工資限額進行稅前扣除,扣除限額提升后,可在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列支工資,利用好稅前扣除政策。
關鍵詞高校稅收籌劃
高校稅收籌劃對高校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稅收籌劃可以幫助高校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籌劃的目標是少繳稅或不繳稅,這樣就可以減輕學校的稅收負擔,減少稅收成本,從而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其次,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納稅意識。高校稅收籌劃主要是通過利用稅法中提供的優惠和減免政策來實現,其途徑是合理合法的,要使得稅收籌劃方案合法且有效,高校納稅人就必須熟識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可以提高高校的稅收法律意識。最后,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高校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鑒于稅收籌劃對于高校的重要意義,下面就來具體談談高校的稅收籌劃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要進行高校稅收籌劃,清楚稅收籌劃的概念范圍是首當其沖的。稅收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對于稅收籌劃的定義表述,國內理論界主要持有下列三種看法:
第一種認為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符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這種觀點要求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許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即不允許納稅人利用稅收政策法規的缺陷和漏洞來做稅務籌劃。
第二種觀點是只要納稅人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收籌劃,就可以利用稅收政策法規的漏洞和缺陷來規避納稅義務,因而它賦予了稅收籌劃更大的空間。正如《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中所說: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來達到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的行為。
第三種認為稅收籌劃則是毫無限制條件的,偷稅籌劃、逃稅籌劃、欠稅籌劃等一切能使納稅人減少納稅的行為或措施都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
本文是按照第一種觀點來討論的,而其也是目前國內理論界比較認同的。按照以上我們就總結出了稅收籌劃必須具備合法性、符合政策導向性、籌劃性和目的性這四個特征。
二、高校各種稅種的稅收籌劃分析
國家為支持教育事業,近年來針對高校稅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別優惠政策,如對高校及其后勤實體體制制定了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39號文件的出臺 ,既使高等教育各項工作得到了快速發展,也將為高校稅收籌劃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39號文件既進一步明確了以往的稅收政策,又規定了一些新優惠政策,對教育事業稅收優惠進行了全面規定,整個文件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12個稅種。要做好高校稅收籌劃即要用好用足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下面即就具體分析其中的幾種主要稅種的稅收籌劃。
(一) 營業稅的籌劃
營業稅是高校涉及較多的一種流轉稅。高校稅收在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校從事技術、技術轉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有上述國家對高校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高校營業的稅收籌劃就有了依據。高校及其后勤實體服務的領域隨著社會化改革的深化變得更廣,但其負擔的稅收是隨著選擇的對象不同而不同,根據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要最大限度節稅,應優先選擇為教學、科研服務;對高校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一定要掌握到位,充分利用國家對高校的扶持政策,合理、科學的進行高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核算;職業學校自辦企業時一定要注意經營范圍、出資方式、經營管理、收入的歸屬等方面,選擇不同的形式方案,對所交納的營業稅都會造成波動,因而要組合出最佳方式,爭取在合法合理條件下交納最少的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39號文件規定: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某高校按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進修費、培養費等教育事業收入,按文件規定,學校取得的學費等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而該高校能獲得相應的所得稅減免款。
財政性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是對高校優惠力度最大的教育稅收優惠政策之一,也是高校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對象。高校應積極利用上述等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限度減免稅收的目的。
(三)個人所得稅的籌劃
高校職工一般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高校進行薪資管理師選擇不同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對職工個人繳納的所得稅又較大的影響。
首先,對于獎金次數應合理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數額應合理設計。如某高校在春節前一次性發放年終獎金,這樣雖然減少了人力物力,但卻加重了職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而如果獎金是按月發放,就可以讓職工少繳甚至不繳個人所得稅,一般高校職工獎金納稅有如下特點:按月發放工資獎金全年應納稅額最低,按學期次之,按每年發放獎金應納稅額最高。其次,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要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達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減輕職工稅收負擔的目的。可采取的相應措施有:工資中單列免稅補貼、津貼,這樣高校在職工就可盡可能的享受多項稅收補貼而不會有所遺漏;加大對困難職工的生活補助費支出,福利費在稅收優惠中規定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這樣就增加了困難職工的收入;對住房公積金免稅的規定要用好、用足,因此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高校和個人所繳付的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應盡可能的提高;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將部分工資適當福利化。
(四)房產稅的籌劃
稅法規定,高校自用的房產享受免征房產稅的待遇,但高校對外出租或校辦企業的房產改變了房產用途必須交納房產稅。對高校房產稅的籌劃可采取下列措施:正確劃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賃價款,高校在簽訂房產出租合同時,應單獨標明出租標的物中不屬于房產的部分;有償出租與無償使用的選擇,當房產稅從價計征的稅負明顯高于從租計征時,高校可以選擇有償出租;變出租為提供服務加出租,這樣通過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降低房屋租賃的價格達到少繳房產稅的目的;注意合規享受優惠政策。
三、對高校稅收籌劃的總體建議
(一)正確定位高校稅收籌劃
根據前面對高校稅收的定義分析,高校稅收籌劃是利用國家針對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安排以達到最大限度減少稅收的目的,其前提是合法合規,這是我們給高校稅收籌劃的定位。如果偏離或違背了它的定位,則已是超出法律范圍的行為。只要將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設計出好的方案,同樣可以很大程度上的節稅。
(二)(二)有一批懂得稅法的專業人才。
開展稅收籌劃可以緩解高校教育經費的緊張,但有時會因為學校不具備一批稅收的專業人才,使得很難開展稅收籌劃,所以培養或招納一個專業人才團隊極其重要。
(三)要研究稅法不斷變化,防止合法變違法
一項稅收政策的出臺通常都有時間限制,且相關于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需要注意國家對高校及其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政策的時效性,要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優惠政策已取消卻仍在享受相關優惠的情況,甚至會合法也可能會變成違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高等教育辦學要求下, 高等教育必須進行包括經費來源渠道多元化、后勤社會化、科研產業化等在內的各項改革, 這就要求能夠更好地運用高校稅收政策, 因此, 對我國高校稅收政策的全面掌握,對高校稅收優惠政策的徹底運用,對稅收政策有效地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對高校稅收的合理籌劃,這些都會為加快高校各項改革地深入開展, 進一步促進高校健康、持續地發展出力。
參考文獻
[1]王兆高.稅收籌劃.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