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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逐步從計劃走向市場,原來維系就業關系的分配計劃就逐步被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下稱“就業協議書”) 所取代,但由于我國理論界對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認識并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出現許多爭議。筆者現對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問題做出粗淺的探討,初步分析就業協議書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徑。
一、就業協議書概述
近年來,我國有些學者對就業協議書進行了初步研究,他們對就業協議書所下的定義基本下一致。筆者在總結有關學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試圖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下一個比較完整的定義。筆者認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掌握、調控、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手段的載體,是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經過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目前,就業協議書在微觀層次上具備的功能: 一是作為學校和主管部門對畢業生進行派遣的依據, 二是作為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依據。然而, 由于就業協議書產生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其進行規范的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相對滯后,其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體系中難以找到直接的明確的定位,導致人們對它的法律性質在難以達成一致認識。另外由于就業協議書本身存在缺陷,在產生糾紛時,解決糾紛應該適用什么法律?應該遵循什么途徑去解決該類糾紛,我國的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認識與看法。于是就業協議書的問題逐漸受到我國法律界學者重視,引發了人們對就業協議書本身及其相關問題進行深刻思考。
二、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的試析
1.我國理論界對就業協議書法律性質的不同認識
對于任何一種法律現象,只有明確其法律性質才能更好地解決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對就業協議書也不例外。目前理論界對其法律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說法: 第一,就業管理手段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就業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書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一種意向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合同。第四,勞動合同說。即認為就業協議書是勞動合同。
2.筆者對前述幾種學說的簡單評述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說法只看到就業協議書的外殼,沒有看到其所載負的實質內容。就業協議書確實教育行政部門對就業工作進行管理的載體,確實具有行政管理的因素。但是,就業協議書在作為作管理手段的外殼之下,包含著非常重要的實質內容,就業管理手段說將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簡單化,無法為解決就業協議書帶來的一系列的法律糾紛提供幫助。
第二種說法認識到了就業協議書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就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性, 但不承認就業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卻有失妥當,其嚴重后果是使連結著廣大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社會關系處于法律調控范圍之外,使廣大群體的權益處于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危險境地,明顯不符合公共利益。在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已經存在的根據協議書追究違約責任的司法判決,更進一步證明了這種學說與現實格格不入。
第三種說法認識到了協議書的契約性,指出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平等主體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使就業協議書具有了合同的全部要件,進而認為由履行就業協議所引起的糾紛應該適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筆者贊同這種說法,其理由隨后詳細予以陳述。
第四種說法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就業協議書是簽訂在畢業生真正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之前, 其身份是生,不是勞動法中規定的合格的勞動者; 二是就業協議書中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非常簡單,沒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所應包含的基本約定內容,并且現實情況是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之后往往會重新簽訂一份詳細的具體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勞動合同,而讓就業協議書作廢,因而這種說法無法令人信服。
3.筆者認為就業協議書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1)就業協議書實質上是雙方主體。以就業協議書的主體而論,相信很多學者都贊成,其實質主體應只是用人招人單位與畢業生兩方,即其實質上是雙方主體,因為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占了就業協議書中規定的權利義務的絕對主體部分。第三方在就業協議書中只是一個形式主體,其幾乎不對就業協議書承擔實質性的法律義務,我國有的省份將就業協議書由三方協議改為二方協議即是最好的證明。因而形式主體不應成為我們判決其法律性質的主要影響因素,我們應去除形式,從本質上來認識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我國有部分學者認為就業協議書是三方主體,在認識上過分受形式所束縛,未能透過形式看本質所形成的結論。
(2)現階段協議雙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法律依據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我國部分學者認為,就業協議書的依據是《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筆者認為,這種表達方式實際上是不清楚的,容易產生誤導。應該說就業協議書作為管理手段的這種載體產生的依據是前述兩個文件,教育行政部門及就業指導部門管理就業協議書的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而作為每一份具體的就業協議書,由于其具有了特定的內容,作為就業協議書的實質主體的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他們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所遵循的原則是主體平等及意思自治,同時也強調內容合法。也即是說,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他們所遵循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他們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法律行為實質上是依據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
另外,我們通常所說的就業協議書,指的是具體的就業協議書,也即是具有了確定的用人單位及確定的畢業生的就業協議書,而不是指僅作為管理形式載體的未加入具體權利義務的就業協議書。因而筆者認為就業協議書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由于協議主體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就業協議的內容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就業協議書還只是一個在特定階段有效的協議,至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即失效。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其法律性質之前,筆者認為應該綜合前述特點,將就業協議書定性為民事合同,其引起的法律糾紛適用民事、合同法律。
三、現行就業協議書存在的主要缺陷
1.沒有區分協議主體與監督主體,造成主體混亂
現行的就業協議中有三方主體,其中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為真正合格的協議主體,協議中的第三方學校或就業主管單位實質上是監督主體,但因現行就業協議中對此沒有明確加以區分,造成主體混亂。
2.協議及其相關管理規定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邊際未做出明確規定,容易產生權力尋租
由于協議及其相關規定對教育行政部門的權力邊際未做出明確規定,造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門或就業指導部門利用現行規定的漏洞,謀求部門的不正當利益,使得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
3.就業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不利于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現行的“三方協議”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規定三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主要規定的是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了解,自愿達成協議,丙方經審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征得另外兩方同意,并承擔違約責任,向另兩方交納違約金;所有未盡事宜及甲乙丙三方要求注明的其他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的簽名和蓋章。由此可見,三方協議的內容主要強調雙方達成就業意向,至于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作為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內容如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均基本上沒有規定。
四、對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建議
筆者認為,要使改進及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工作得到順利推進,首先必須保證改進或完善后的就業協議書能夠擔任起目前其所肩負的任務。現行的就業協議書肩負的任務有二種,其一為國家行政部門對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了解、統計、調控的任務;其二為推進畢業生就業市場化任務。第一種任務可以通過強化畢業生就業協議鑒證、登記制度來完成,第二種任務則可以通過將就業協議書逐步發展為附條件并且附期限的勞動合同來實現。因此,筆者對完善就業協議書的建議包括以下幾點:
1.明確不同主體的角色與權利義務,變三方主體為雙方主體
明確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及畢業生,合同僅保留雙方主體。同時明確目前的第三方是合同的鑒證、登記、管理合同的主體。
2.規范教育行政部門職權,規范就業協議的管理程序
明確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有利于限制、減少部門利益。將就業協議的鑒證、登記、生效程序規范化,有利于保障招人單位及畢業生的權益。
3.逐步將就業協議發展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基本要求,充實協議書的內容,從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順利過渡做起,最終實現將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合二為一,將就業協議書發展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所附的條件為學生能夠順利畢業,達到其在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條件。其所附的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簽約學生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時。
總而言之,現行的就業協議書存在諸多缺陷,但其每年涉及的相關利益群體卻是龐大的,因而需要有關部門與相關利益群體合力逐步去改進、完善它,以促使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得到保障,實現和諧就業,創建更加和諧的就業關系。
參考文獻:
[1]林鋌.淺析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5,(05).
[2]張冬梅.就業協議書.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之策.大學生就業,2005,(24).
在我國目前的教育法律體系下,高校作為法人組織應有的固有權利和具有國家公共管理職權性質的行政權力,都被作為高校辦學自籠統地規定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導致人們對“高校權力”認識的混淆與誤解。高校行政權力作為行政性的權力,卻一直未能納入嚴格的行政法規制。
一、行政法規制高校行政權力的法理依據
高校依據以《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為主的公法而設立,履行以提供高等教育為內容的公共服務職權,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高等教育權的實現,具有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價值。為了保障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職能的實現,法律授予其在招生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活動中,享有優越于教師、學生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的權力。這些權力到底是什么法律屬性?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報的形式指出,“由于其(高校)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時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予以解決”[1]。2004年更是傳出最高人民法院將專門就高等教育領域的行政訴訟問題出臺司法解釋,但反復征求意見后至今尚未出臺,爭論的焦點是如何界定高校行政權力,以及哪些可以納入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高校行政權力是指高校因法律、法規授權,依法以自己名義行使對公共事務管理職權的權力。行政權力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相對于其它國家權力而言,行政權力具有裁量性、主動性和廣泛性等特點;相對于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而言,它則有強制性、單方性和優益性等特點。[2]高校所承擔的某些具有國家公共管理職權性質的職能和權力,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在高等教育領域中的職能和權力的具體反映,其權力內容屬于公權力的范疇。如《教育法》第28條第4項規定的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第5項規定的頒發學業證書權等都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單方面意志屬性,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征。
一般認為,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招生錄取,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是高校具有一定社會公益職能、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表現,因而所行使的權力是行政權力。[3]行政法學中存在一種主張控制行政權力的觀念或學說。要加強對高校行政權力運行的控制,這是由行政權力本身的特征所決定的。第一,權力的運行規律告訴我們,“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無論行政權力怎么發展,這條規律是不會變的;第二,權利的實現規律告訴我們,行政權力不僅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強度差異懸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響甚至侵害公民權利。從現代行政來看,隨著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張,必須加強對其控制,高校行政權力也不例外。
二、高校行政權力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自上世紀末以來,教育訴訟案件頻繁出現,引發了學者對高校法律地位、高校行為性質的大討論,其中較多的是從教育管理的視角進行研究,而從行政法視角對高校行政權力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全面審視的相對較少。
(一)權力設定:高校行政權力與法人權利相混淆
雖然學界基本承認高校行使的部分權力是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給高校行使的公共職權,但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學校的法律性質、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以及高校權力的屬性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由于高校權力在源頭上沒能解決權力性質的問題,導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云遮霧罩,高校行使的權力屬性不清晰,高校行政權力與高校作為法人組織的固有權利都因為“辦學自”的籠統規定而相混淆。
目前,立法上尚未真正解決高校法律地位的問題,更沒有解決高校哪些權力應屬行政權力的問題。雖然一般認為高校是因“法律、法規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權力,但法律法規怎樣的規定可以認為是授權行為?高校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規定享有的諸多權力中,到底哪些權力是授權獲得,哪些是高校作為法人組織本身應該就有?哪些屬于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權力,哪些又根本不具有行政權力特性?這些疑惑的存在都使“法律、法規授權”在解釋“授權”現象時顯得模棱兩可。
(二)權力運行:高校行政權力在行政法制外游離
凡行政權,其核心即為自由裁量權,它是國家賦予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高校的主要活動是從事教學、科研工作,要求有一個較寬松的學術環境。因此高校作為行政主體,需要擁有比一般行政主體更大的自。但任何權都可以被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更是如此。孟德斯鳩早就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種經驗,有權力的人行使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高校管理由于其專業技術性,法律法規往往只做一些籠統原則的規定,很多具體的操作性規定都需要學校通過管理細則的形式予以明確。目前,在我國教育類法律、法規中,直接涉及高校學生管理的主要有兩部規章,即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各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規定一般都是在以上兩部規章的基礎上自行制定的,林林總總、各具特色,但總的特征是抽象、籠統、粗糙。[4]高校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哪些事項可以制定更高標準的規則,哪些又不能制定更加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缺失導致高校行政權力界限模糊。
(三)權力監督:高校行政權力相應權利救濟體系缺失
法律、法規對高校法律地位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不僅使學生在尋求權利救濟時不知道該選擇何種途徑,甚至裁判機構在受理此類案件時也會難以判定。任何合法權益的存在,都要求提供救濟途徑。雖然《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學生享有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但校內申訴制度的設計作為一個教育部門設計的內部權利救濟制度,其公正性和權威性顯然不及外部監督。
既然高校部分權力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權力,按照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應設計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為之提供救濟。然而,目前行政復議制度在處理高校行政案件時還處于空白。《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只字未提“行政復議”,而只是籠統規定可以“提出申訴”。作為一種權利救濟制度的規定,這是非常模糊且不嚴謹的。同樣是《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字面上只能理解為只有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才能提訟,而且這種訴訟的性質也是模糊不清的,這也一直被大家所詬病。
三、完善高校行政權力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
再完善的行政法都無法把所有行政性的權力都納于其規制之中,行政法制發展相對于行政權力擴張總是表現出一定的滯后性。但當某一領域的行政權力弊端日漸暴露,甚至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所突破后,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規范這種權力才是理性的選擇。
(一)以法律法規明確高校行政權力的合法來源
法律、法規要在高校行政權力設定階段加強控制,即規范授權現象。法律、法規要對高校權力屬性進行清晰界定,至少要在立法中將行政權力從高校一般權力中析出。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高校行政權力客觀存在,就要明確對這種權力的安排并設定權力界限。特別是要解決法律法規何為授權、如何授權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可以通過修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校的法律性質,確認其部分權力的行政性,從而確定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同時,要加快《學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系統地規定教育領域的重要法律問題,使高校行政權力的來源更加明確,范圍更加清晰。
(二)以部門規章完善高校行政權力運行體系
規章相對法律法規更加具體、更具操作性,高校往往都是直接依據規章行使行政權力,因此依托部門規章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高校行政權力運行體系是非常必要和完全可行的。考慮到目前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情況,可以授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校行政權力的規范運行作出具體規定。這種規定的核心內容包括:(1) 強化高校行政權力行使的正當程序。行政法原理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的行使一定要遵從嚴格的程序規范,這就要求高等學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訴、申辯,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2) 進一步完善教育申訴制度。教育申訴制度是一項維護學生、教師合法權益的內部救濟制度,這種校內申訴制度在解決教育糾紛的問題上,具有便利性、專業性等優勢。《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經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具體的申訴程序與辦法,還有待《學生申訴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3) 探索切實可行的行政復議制度。建議將《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中的“提出書面申訴”明確修改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如此規定,不僅為教育系統的行政復議制度提供更加明確的依據,也將有利于與即將到來的高等教育行政訴訟制度的銜接。
(三)以司法解釋強化高校行政權力司法監督
為保護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高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將高校招生錄取、學歷學位頒發、影響學生身份或學歷學位獲得的重大紀律處分等行政行為,明確納入行政訴訟范疇,為高校行政權力的司法監督提供明確的依據。當然,在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同時,也要注意把握審查廣度和深度,即要遵循司法審查有限原則,不能侵犯高校基于其學術能力或一般法人管理職能而行使的自。筆者認為,司法審查介入高等教育領域,其廣度應當限定為對學生基本權利的保護,其深度則應當以不超越合法性審查為邊界。同時,鑒于高等教育糾紛的專業性、技術性,可以考慮設計行政復議前置制度。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能夠保證司法對教育領域的有效監督,又能充分發揮教育系統內部自身糾錯的能力,實現二者的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公報[J].1999(4):141.
一、改進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興趣
我們都知道,法律的教學知識點繁多,也就是說,克服枯燥乏味是學生面臨的難題。然而,這一難題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解決的,中職法律教師要采取多元化教學幫助學生走出困境。那么,教師要如何幫助學生解決法律學習中的問題呢?
要想讓學生積極參與職業道德與法律的學習,教師就要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對所學知識充滿熱情是促進學生良好學習的重要因素。因此,教師要充分把握學生對該門課程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把握住學生的興趣所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吸引學生,激發學生學習的動力。教師要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不能只是按部就班地按照課本講授知識,要緩解死氣沉沉的課堂氣氛。中職學生具有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心等特點,教師就要抓住學生的這一特點,豐富教學。比如,教師可以通過多媒體播放案例片段等形式來培養學生的興趣。
對于職業道德與法律這一門學科來說,要求學生掌握的知識較多,如果學生對該門學科沒有任何興趣,只是單純死記硬背的話,是不能提高學習成效的,更不可能在現實生活中靈活應用這些知識,由此可見,培養學生的興趣是學生學好該門課程的關鍵所在。學生只有有了興趣,才會真正了解法律法規,進而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念。另外,在法律教學中,還要營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環境,教師可以根據教學內容,把課堂變成小型的辯論會,通過正方和反方的據理力爭,讓教學內容變得生動、形象、有趣。教師要引導學生積極參與,鼓勵學生積極探討。讓學生成為課堂的主人,促使學生參與學習的每一個環節,讓學生踏實地學習,步步為營,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完善教學。
二、促進學生自主學習,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
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對學生來說,要清楚地認識到法律學習的重要性,在日常的教學中,教師要幫助學生掌握有效的學習方法,讓學生養成自主學習的習慣,并學會獨立思考。對于中職學生來說,應該具備自主學習的能力,教師在教學中也要注意培養學生的自主探究能力。自主學習和探究的過程能讓學生自主思考,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總之,要想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就要讓學生學會思考,學會觀察生活。
知識源于生活,理論聯系實際,對于學生來說,學到還要用到,因此,教師在教學時不能脫離生活實際,要面向生活,面向實際,書本知識要應用于生活,將知識與生活經驗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學生對知識的認識和理解,生活化的教學可以解決教學中的實際難題,將抽象難懂的知識具體化、生動化,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教學知識,可以幫助學生將教學知識掌握得更牢固。比如,教師可以讓學生學著記筆記,培養學生的遷移運用能力,對生活中切切實實發生的案件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學生對事物的認識,使得認識更加深刻,學到的知識也就更牢固。理論聯系實際生活,活學活用,才是學習職業道德與法律的最終目的。
三、在新課標要求下,教師要轉變教學觀念
隨著新課標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改變低效率的課堂勢在必行,對職業道德與法律這門課程來說,在教學中還存在較多問題,需要及時進行改進。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提高教學的實效性,提升學生素質。所以,對于教師來說,就要創新教學方法和觀念,充分體現出該門課程的價值,為學生創造更多的實踐機會,體驗生活,在學中做、做中學,將職業道德滲透到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同時,對于內容的理解也是學習的關鍵,教師要做好充分的備課,在課堂上,巧妙應用案例將知識點講明白、講透徹。另外,也要提高對學生的要求,讓學生在學習中提高對自己的要求,善于表達自己的觀點,促進學生向多方面發展,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同時,教師也要對學生加強人文教育的引導,使整個課堂更加生動有活力,提高課堂效率。
四、加強師生交流,構建新型師生關系
師生之間的交流要以信任為基礎,促進師生之間情感的交流。對于教師來說,不能擺架子,平時要做到對學生足夠的關心。若教師刻意樹立威嚴,學生只能對教師敬而遠之,課堂氣氛也會死氣沉沉,只有師生間的關系融洽了,才能為學生營造氣氛輕松的課堂,對于這樣的教學氣氛來說,教師樂意“教”,學生樂意“學”,教學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
對于中職法律教學來說,提高教學實效性的方法有很多,本文提出的解決方法并不是盡善盡美,雖然在中職法律教學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我相信,在教師的努力下,中職法律教學的課堂效率一定會得到更好的提高。
參考文獻:
[1]王紅.提高中職法律課堂教學的實效性[J].文理導航:教育研究與實踐,2014(7).
所謂成功教學法是指,在教學過程中,首先要針對學生的差異,確立不同的教學目標,使不同層次的學生都能完成學習任務;其次是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應持信任和肯定態度,贊揚學生在學習中的每一次積極思考,以使學生獲得成功的學習體驗。
由于學生之間數學基礎等方面的差異,所以在課堂上聽課過程中的反應也不同。有的學生能聚精會神聽講,有的學生反應平淡,有的學生則有倦怠情緒。針對這種情況,教師應及時迅速地做出反應,及時調整教學組織形式,提出合理的教學要求。
首先是實施分層教學。對基礎相對較好,學習努力的學生,除要求他們完成作業外,還補充適當的習題加強訓練,參看相關的參考書,以適應他們專升本的需要;對學習成績和態度一般的學生,要求他們完成高職數學教學計劃規定的任務,完成作業就行了;對后進生,適當減少他們單位時間的學習任務,以使他們能逐步掌握學習內容,指導他們徐徐推進。
其次是進行知識的補習。由于學生數學基礎較差的原因,教師在教學中常遇到高職數學知識和高中數學知識銜接不好的現象,如高職數學中常用到三角公式,而有些學生在高中階段對某些三角公式的掌握就不牢固,這就需要教師及時補習這些公式,如積化和差公式、和差化積公式、倍角公式等。
再次是教師要樹立正確的評價觀。在教學過程中,針對不同層次的學生,采取鼓勵性評價,給學生成功的機會和體驗。如對學習成績和學習態度好的學生,教師應肯定其好的成績和好的學習態度,總結成功的經驗,鼓勵他們繼續前進;對學習成績和態度一般的學生,肯定他們已取得的成績;從良好的行為和親切的語言上,信任他們以后能取得好成績;對成績和態度較差的學生,教師要以敏銳的目光觀察他們,及時捕捉他們身上的閃光點,對他們的點滴進步,都要進行表揚。
創設問題情境,激發學生的興趣
前蘇聯著名心理學家魯賓斯坦的“問題思維理論”提出,思維起源于問題,是由問題情境產生的,而且是以解決問題情境為目的。在數學教學中,恰當應用創設問題情境的方法,能有效地激發學生的興趣,促使他們動腦筋思考和解決問題,這是一種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法。
1.創設趣味性問題情境,激發學生的興趣。教師在講授“函數的極限”一節時,常遇到學生對“極限”一次難以理解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教師創設了一個簡單有趣的問題情境:“有一根一米長的木棍,先用電鋸截去一半,再用電鋸截去第一次鋸下的一半的一半,然后用電鋸截去第二次鋸下的一半的一半……如此持續地鋸下去,會出現什么結果呢?”通過問題情境的創設,引發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興趣,使他們進入了積極思考的狀態。很快學生們就作出了回答:鋸木棍的次數越多,截去木棍的長度越短,若鋸木棍為無數次,截去木棍的長度趨向于零。這樣,學生對“極限”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此為教師成功講授“函數的極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創設問題陷阱,增強學生的興趣。在教學中,有些學生雖對定義、定理、法則、公式背的滾瓜爛熟,但并沒有深刻地理解,造成在解題時往往產生疑惑感,有時還產生錯誤的結論。針對這種情況,教師應有意識、有目的地設下“陷阱”,誘使學生進入誤區,使其產生認知上的沖突,從而使學生產生好奇心,引發他們的學習興趣。
通過設計問題陷阱,引起學生的疑惑,形成討論式教學,調動其思維的積極性,使學生對問題產生了深刻認識,從而從“陷阱”中跳出來,而且增強了防御“陷阱”的能力。在激發學生的興趣、提高學生思維能力的同時,鞏固了知識。
聯系學生實際生活進行教學,提高學生的興趣
數學雖產生于實際生活,但由于它的概念、定理等的抽象性較高,致使有些學生接受起來較困難,從而產生了數學難學的思想,甚至有些學生產生了恐懼心理,有的喪失了學習信心,自然也就失去了對數學的興趣。
長期以來,我們的數學教育總是少講與實際生活的聯系,形式化、常規化性質的模仿性練習題、選擇性練習題、綜合性練習題等充斥在數學教學中,致使數學幾乎變成了演運算訓練。因此,學生對數學產生了枯燥乏味的感覺,降低了對數學的興趣。
新一輪數學課程改革,明顯注重學生體會、感覺、經歷數學問題的全過程,提倡在真空的環境中聯系學生的生活學習。新課程標準強調:“數學課程應當從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出發,讓學生經歷將實際問題抽象成數學模型,并進行解釋與應用的過程。”所謂數學建模就是通過分析題目中的數量關系,利用相關領域的特定規律,建立描述問題的框架結構(如公式、方程、不等式、表格、圖形等)。
如在“函數的單調性”的教學中,可設計下面一題:“某商場出售足球,當足球的售價為每個50元時,每天銷售量為90個;若每個足球的售價提高一元,每天的銷售量則減少3個。要使足球有銷售市場,那么每個足球的售價要少于多少元?”面對此題,引發了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思考。解決這樣的生活問題,教師啟發學生要針對問題的特點,選擇參變量,并確定相互關系,用概念、符號建立起變量與參數間的關系,從而轉化為數學問題。
根據題意,可建立以下的數學模型:
課堂教學的實效性是指通過課堂教學活動,學生在學業上有收獲,有提高,有進步。具體表現在:學生在認知上,從不懂到懂,從少知到多知,從不會到會;在情感上,從不喜歡到喜歡,從不熱愛到熱愛,從不感興趣到感興趣。但是,通過筆者對三所高職校學生的一項“《法律基礎》課程及內容是否能引起你的學習興趣”的問卷調查,發現有51.4%的學生對這門課程有點興趣,18.6%的學生對此非常有興趣,而22.6%的學生對該課程毫無興趣。可見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渴求程度不高,學習興趣并不濃厚。因此,分析和探討高職院校《法律基礎》課堂教學實效性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高職《法律基礎》課堂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重視教材內容而浮于表面的“教條主義”
主要表現在教師沒有從《法律基礎》課的課程目標、高職校人才培養目標以及高職生的特點,整合教學內容,唯教材是從。在教學內容上,教師片面追求知識的完整性、體系性和邏輯性,以理論講授為主,缺少對法律實踐性、應用性教育。限于教學時數的限制,勉強做到蜻蜓點水,無法深入。教學內容缺乏梯度性,教學重點難點缺乏科學考量。導致當課程結束時,學生記憶中只存在一些零散的法律名詞而已,無法真正領悟并養成法律信仰,更無從談起如何幫助解決學生在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2.注重教學方式而忽視內涵的“形式主義”
主要表現在教師只注重教學方式的設計,而較少考慮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的內在聯系。如在情景教學中,一味單純地迎合學生,把情景教學設計的重點放在如何設置豐富多彩的情景去吸引學生,而不是設置有探究價值的情景去吸引學生,激發學生探究的欲望,提升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在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取缺乏時代性、新穎性、針對性、示范性。也就說教師沒有緊跟立法的進展增添新的內容,習慣于隨機虛構案例或只關注案例與教學內容有關,而忽視案例當事人的社會角色與年齡以及整個社會關注度。
3.贊成課堂生成而應對乏力的“虛無主義”
主要表現在教師按照事先的預設展開教學,只關注自己的教學環節進展情況,對于學生的回答及出現顧及不暇,尤其是學生提出一些獨到的見解,教師解釋錯誤或不予理睬。現在大部分老師在理論上開始重視課堂生成,不再排斥另類回答。但實際操作中,課堂生成資源往往不受老師重視。因為課堂生成的內容往往稍縱即逝,很難把握,生成的內容五花八門,讓人措手不及,生成的內容打斷了原有教學思路,干擾課堂進程。
二、提高高職《法律基礎》課堂教學實效的路徑
1.提高教學實效的基本點――整合教材內容
教材是教師教,學生學的依據。由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滯后性,使得教師不能唯教材是從,完全照搬照講教材。教師應根據課程教學目標,學生的學情以及學生未來的職業需求,即在把握一目標一中心一立足點的前提下,整合教學內容,確定教學內容的主次,避免面面俱到,滿足夠學夠用。具體來講,一目標一中心一立足點是以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為目標,以學生的興趣、需要、認知能力為中心,以就業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的思想為立足點,合理整合教學內容。以此為依據,在教學中,筆者根據學生的心理和行為特點將《民法》、《刑法》和《經濟法》確定為全書的重點,每章有每章的取舍。如《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刑法》突出“違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強自我防范意識。《經濟法》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勞動法展開,為學生走向社會做好法律儲備。同時,又根據不同專業學生關注不同領域的法律知識進行專題講座。如商務管理系的學生更關注經濟領域的法律知識,而建筑工程系學生則更關注建筑施工、招投標方面的法律規范。這樣結合大學生實際,結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側重,既滿足學生的不同知識需求,取得良好教學效果,又能在有限的課時內完成。
2.提高教學實效的著力點――優化教學方法
教學方法直接關系到《法律基礎》課教學的實效性,前蘇聯教育學家蘇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能夠激發學生去進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根據《法律基礎》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學情,教師應將情景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專題式教學、互動參與式等教學方式落到實處。譬如在情景式教學中,要學會引入生活情景,激發學生的興趣,設計問題情景,啟發興趣,善用感情元素,增強情景的感染力。如:在學習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維護時,單純的理論講解并不能夠引起學生的共鳴,設置了生活中“法院執行機關處置“老賴”的情境,讓學生在自我分析體會中,了解到“老賴們”的行為不僅僅是對相應行為人或對象的不負責任,更是對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踐踏。在案例教學中,教師選取案例時盡量滿足“三貼近”,即貼近學生,貼近生活,貼近現實。也就是說案例的選取應是大學生接受的視野范圍以內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典型人物要與大學生學習、生活或閱歷有一定共通之處的,能跟上立法和立法實踐的發展,及時更新以使教學跟上立法和法治實踐的步伐。
3.提高教學實效的成長點――捕捉、催成課堂生成資源
課堂教學是一個動態生成的過程,教師所面對的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主體,他們有著不同的知識、經驗、思想,從而使課堂呈現出多變性、豐富性和復雜性,也使得教師對教學過程難以預料,常常會出現一些麻煩。為此,教師要善于發現“麻煩”,變“麻煩”為資源,提高課堂教學的實效。例如,在課堂教學中,學生的發言出乎預設的思路,但又合乎整個教學的流程時,教師可以打破原有的常規,用學生的所想重新組織教學,這樣學生的積極性會更高,更易于實現教學目標。如果遇到學生的發言打亂了教師的設想,打亂教學程序時,教師可借機調整轉向,重新設計和組織學生進行教學活動。教師還要善于制造“麻煩”,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課堂教學的實效。例如,教師設置典型對話,通過一問一答的方式捕捉課堂生成資源,或通過各種活動的組合,如開展辯論賽、模擬法庭、成果匯報會等活動搭建平臺,給學生展現自己的“閃光點”。
三、結 論
綜上所述,為了提高《法律基礎》課教學實效,教師應突破傳統教學理念和模式,緊密結合高職學生實際,以高職理念,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為目標整合教學內容,使其貼近學生、貼近生活、貼近現實。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特點,優化教學方式,激發學生的興趣,發揮學生自主探究的能力。通過催生、捕捉課堂生成資源,建造和諧的師生關系,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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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職院校學生行為失范的主要表現
當代高職學生的行為失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缺乏文明習慣。許多高職學生文明習慣較差,在語言文明和行為文明等方面存在著比較大的問題。其二,紀律渙散。高職院校學生紀律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不遵守校規校紀的情況時有發生,具體表現在夜不歸宿,在公眾場所過度親密,遲到、早退、曠課等;其三,誠信狀況不佳。目前高職學生的誠信狀況令人擔憂。比如,高職校園里考試作弊的情況十分嚴重,作弊仿佛成為校園里公開的秘密,作弊的方式層出不窮,防不勝防,參與作弊的學生隊伍不斷壯大,作弊者的心態也由過去的忐忑變為坦然。此外,惡意拖欠學費、感情不專、弄虛作假等現象也十分普遍;其四,心態消極悲觀。由于高考失利的自卑感和日益增強的就業壓力,一些學生不知如何調整心態,不能正確的認識自己,把高考的失敗和自身發展的不順利歸咎于社會和學校,逃避現實、破罐破摔,習慣于終日抱怨和責怪。此外,獨生子女特殊的生活環境還使得一些學生過分強調自我,對集體活動缺乏熱情,在人際交往中,以自我為中心,不懂得換位思考,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想法和感受,導致人際關系的不和諧和心理失衡。
二、高職院校學生行為管理中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1)法律控制能夠發揮道德教育無法替代的功能作用。通過引導和限制,掌握學生的行為,不使其背離預期目標而任意活動或超出規范范圍,預防超越規范行為的發生或在超越規范行為發生后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法律控制往往可以達到道德教育無法達到的效果,因此,在運用道德教育的同時,以法律作為目標導向,引導、規范、控制高職學生的行為,對合法的積極行為給予充分的鼓勵,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對違法和消極行為給予應的懲罰和有效的矯正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控制對于建立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提高高職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保障學校秩序的穩定和學校根本任務的完成意義重大。(2)法律控制能夠強化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高職學生正處在人生成長的關鍵時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顯的成長特征,情緒、情感的自控力較差,帶有明顯的兩極性:強烈性與脆弱性,他們的思想容易受錯誤思潮的影響,容易為不良情緒所左右。通過法律控制的方式來規范高職學生的行為,讓法律成為他們生活學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讓他們時時以法律的標準來衡量自己的行為,耳濡目染,潛移默化,不斷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讓學生成為知法懂法并自覺守法的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3)法律控制能夠促進高職院校學生行為管理的規范化。英國學者帕金曾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這在高職院校學生行為管理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長期以來,由于傳統學生行為管理思維及模式的慣性作用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學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以及管理過程中的侵權現象仍然隨處可見,但這并沒有引起我們教育管理者的足夠重視。高職院校的學生行為管理工作是通過對學生的日常行為管理達到育人目的,其管理念和模式本身對學生的成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對學生的行為管理中引入法律控制機制,能夠促進高職院校學生行為管理的規范化,改變高職院校學生行為管理工作的非法治化狀態。
三、高職學生行為法律控制的主要途徑
(1)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學生行為管理法律制度體系。高職院校應當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制定和完善學生行為管理類規章制度,對學生的行為進行控制,建立健全學生行為規范體系。同時要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完善學生行為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在規章制度的執行過程中,明確引導、鼓勵、規范學生的行為,對學生違反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使學生明確社會主義法制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等作用。(2)加強法制教育,不斷提高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由于職業教育的特殊性,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高職學生依法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能力比較弱,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比較淡薄。高職院校應該多方努力,通過改變教學方式、完善教學管理、優化課程體系等方式來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使學生的法律意識不斷得到提高。
參考文獻
[1]扈中平,劉朝暉.挑戰與應答[M].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5
[作者簡介]陳劍波(1977- ),男,浙江桐鄉人,中國計量學院辦公室副主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管理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陳海民(1981- ),男,山東濟寧人,中國計量學院辦公室,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課題項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項目“高校內部規章制度法治化的推進機制研究”(項目編號:Y200909237)和2009年中國計量學院高教研究課題“高校法律事務管理模式的研究與實踐”(項目編號: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03-0035-02
隨著高校辦學體制的轉變,遇到的法律問題日益增多。這些問題不僅體現在高校基于其社會職能面臨的行政法律爭議,而且體現在高校作為經濟實體所面臨的民事法律爭端;不僅體現在高校管理與師生權益訴求之間的碰撞,而且體現在高校與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面對上述問題,世界一流大學乃至國內高校紛紛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務機構,以期為學校提供系統化、專業化的法律服務,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發《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的通知》兩個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別是依法管理學校的內部事務已逐漸成為高校管理者的共識。國內高校開始探索與創新高校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請法律顧問,有的成立法律咨詢專家小組,也有的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但總體上說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建設和運行缺乏理論指導和實踐創新,導致在實際工作中作用發揮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對其進行準確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務機構運行模式,為高校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設立的主要職能是參與學校管理和提供決策咨詢,使學校的制度合法化、行為規范化、發展科學化,切實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提高師生法制意識,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實現。
(一)參與日常管理,發揮“防火墻”作用
參與學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存在的主要價值所在,其“防火墻”的作用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學校的規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實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高校必須認真梳理現行的規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項管理合法化、規范化、科學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專門的業務部門,要判斷管理的合法性,明確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通過梳理和完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既可以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又可以提高學校的管理效率,從而避免出現法律爭端,為學校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二是審查和把關學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辦學過程中會對外發生各種經濟利益關系,如校園基本建設、圖書設備采購、科研項目合作、人才引進等,這些活動最終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關系。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對學校各部門、各單位起草的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和把關,既要保障合同的內容合法,條款完整,文字規范,又要審查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加強對合同履約的過程監管,盡可能避免法律風險,切實保障學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三是規范和監管學校的處罰行為。現代社會,作為管理者的學校和作為被管理的師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學校作出的處罰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必須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當原則,必須給予被處罰者權利救濟。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確保學校依法行政,力求處理程序公開、公平和公正,避免因處理程序不當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參與決策咨詢,發揮“智囊團”作用
我國高校發展已步入從規模化發展向內涵式發展的階段,許多高校將工作重點放在提高辦學質量和擴大社會聲譽上,高校在人才培養、人事分配等領域進行著深入的改革,同時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區首先就必須堅持正確的方向,同時更要獲得廣大師生的支持和擁護,并最終達到預期效果。以上目標的實現則必須加強頂層設計,保證學校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應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參與學校的決策過程,對其各項決策提供咨詢和法律意見,并對重大決策事項組織專家進行法律論證,發揮“智囊團”作用,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化。
(三)參與談判訴訟,發揮“消防員”作用
高校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單位,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法律糾紛,如勞資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意外事件責任糾紛等。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既需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決糾紛,不能一味地為了解決糾紛就在利益上主動讓步,應該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法律事務機構作為法律的專業部門,代表學校處理糾紛問題。不管是一般性事務的談判還是上升到訴訟層面,都要參與其中,起到“消防員”的作用,真正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盡量避免贏了官司、輸了形象的后果。
二、當前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幾種運行模式
當前國內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運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的運行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在學校的行政管理機構中獨立設置一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主要職能就是負責學校的法律事務,包括審查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合同文本,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知識培訓,代表學校參加法律訴訟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屬高校都采取這種模式,而且機構大多數是正處級建制。比如吉林大學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領導小組,下設政策法規辦公室。政策法規辦公室是正處級建制,設編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職責包括:負責學校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并就重大專項問題進行政策調研和論證;收集、整理有關規范性文件,為學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務;保障校內規章制度的統一;清理校內各類規章制度,向學校提出頒布實施、修改或廢止的建議;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受理校內各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等。
(二)在學校辦公室下設法律事務科室的運行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校內有明確的機構處理全校的法律事務,但機構級別較低,一般掛靠學校辦公室或在學校辦公室下設法律事務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學法律事務室掛靠校長辦公室,編制2人。主要職責為負責處理法律糾紛、訴訟、仲裁等事宜,為學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負責對以上海交通大學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進行審查;負責依法治校工作開展和校務政務公開等事宜;負責涉及上海交通大學名稱的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請法律顧問延伸辦公室職能的運行模式
采用這種法律事務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獨立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而是通過對學校辦公室的職能進行延伸和擴展,增加了法律事務管理的職能,并根據學校工作實際,常年或臨時聘請社會律師或學校教師擔任法律顧問。當學校面臨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務時,才由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如筆者所在學校辦公室負責協調、聯系學校法律顧問,負責學校校名、校標、印章及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實施及推進工作,規范、監制學校各類證書等。這種模式也是我國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處理法律事務時總感覺比較被動。
三、改進高校法律事務機構運行模式的探討
目前,國內一些大學聯系自身實際,分別采取了多種方式的法律事務運行模式。但與先進的法律事務管理理念相比,國內高校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如法律事務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輕服務;運行只停留在學校層面,沒有形成縱向的工作體系。同時大多高校都是被動地處理法律事務,沒有做到預防在先。鑒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務運行模式,應朝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一)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職能要多元化
為有效促進學校科學發展,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一改往日職能單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務機構至少要具備以下職能:(1)收集、整理國家有關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為學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務。(2)代表學校參與法律訴訟和仲裁活動,最大限度地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3)對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開展咨詢和論證活動,提出法律意見,杜絕決策的法律風險。(4)審核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審核通過后方可頒布實施。(5)審核學校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或合作協議,所有合同或協議審核通過后方可加蓋學校印章。(6)監督合同的履約過程,主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7)結合學校管理的實際,有針對性地對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管理人員依法治校水平。(8)組織制定和修訂大學章程,并依據章程清理校內各類規章制度,向學校提出重新頒布、修改或廢止規章制度的建議。(9)組織申報校名商標注冊,負責對校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10)負責依法治校工作的開展和校務(信息)公開等事宜。通過明確職能、理順職責,強化預防在先的觀念,改變被動處理法律事務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務管理要轉向服務化
法律事務機構是高校的二級行政機構,是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事務機構首先要以服務廣大師生和學校發展為宗旨,要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發揮職能特點,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其次,法律事務機構是具有較強法律業務知識的部門,在法律事務處理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于學校及相關部門的各種法律行為有監管職責,發揮監管職能,比如對學校一些管理行為進行指導,以避免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甚至可能引訟的行為發生,通過監管強化服務。同時,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通過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分發法律宣傳資料等服務手段,來加強全校師生特別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識,使全校師生一起共同維護學校的權益,為學校開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氛圍。
(三)高校法律事務運行體系要網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務在傳統觀念中只存在于學校層面,而高校的各二級學院、部門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學科研工作中會經常與校外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關系,其行為都是代表了學校,是較易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高發區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務運行不應該只停留在學校層面,應深入到各二級學院、部門和系所。學校層面可以建立法律專家委員會進行指導,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學校層面的具體操作者,在各二級學院、各部門設立專門的或兼職的法律事務干事,形成一個橫縱交叉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法律專家委員會在較高層面上為學校法律事務決策提供支撐和服務,法律事務機構保證法律事務的日常運轉,同時及時收集、處理和反饋相關信息,法律事務干事及時掌握和上報本單位要處理的法律事務。這樣,法律事務運行就形成了一個立體式工作網絡,使法律事務工作真正覆蓋到各個層面。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R972+.4[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5-0515(2011)-04-248-01
鈣離子通道拮抗劑(CCB)是一種廣泛應用于臨床的抗高血壓藥物,其中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鈣離子通道拮抗劑,屬于二氫吡啶類藥物,其生物利用度高,半衰期長,非常適合原發性高血壓的治療[1]。本實驗選取了88例老年原發性高血壓,重點評價了氨氯地平的臨床療效及不良反應,以便廣大醫生和患者更好的了解這個藥物。
1 樣本與方法
1.1 樣本來源
2009年10月~2010年10月我院入院治療的88例老年原發性高血壓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原發性高血壓診斷標準,排除繼發性、頑固性高血壓,肝腎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糖尿病患者。其中男性64例,女性24例,年齡在58歲~82歲之間,平均年齡67.2歲。病程從10個月到15年不等,平均8.7年。
1.2 治療方法[2]
所有88例患者在治療前停用所有降血壓以及能夠擴張血管的藥物,至少2周以上,并測定3次非同一天的血壓,作為治療前的基礎血壓存檔,并測定24h尿中白蛋白,以及進行心電圖觀察。治療期間口服氨氯地平,5mg/d,每日一次,清晨服用,連續給藥2周后血壓控制達到顯效標準,則可以繼續給藥,否則加大給藥量至10mg/d,每日一次,再服用2周。4周為一個治療周期,結束后測定患者的血壓,以及測定患者的心電圖。
1.3 療效判定標準[3]
顯效:治療后舒張壓≤90 mmHg或者下降幅度≥10 mmHg,或者舒張壓下降幅度≥20 mmHg;有效:治療舒張壓下降<10 mmHg,但并未將至90 mmHg以下,或者舒張壓下降10~19 mmHg,或者收縮壓下降≥30 mmHg;無效:經過治療后,為達到上述顯效或者有效的任何標準。總有效率為顯效率與有效率之和計算。
1.4 統計分析
治療前后患者的血壓數據均經過SPSS 13.0處理,平均值±標準差表示,治療前后的數據比較進行卡方檢驗,P<0.05 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療效分析
88例患者治療前后血壓變化結果如表1所示,經過4周的治療,患者的血壓下降明顯,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在所有88例患者中,顯效患者70例,占79.6%,有效患者12例,占13.6%,無效患者有6例,占6.8%,總有效率為93.2%。
表188例患者治療前后血壓變化(mmHg)
* 治療后與治療前相比,血壓明顯下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 不良反應分析
比較治療前后患者的肝腎功能、心率等指標,無明顯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在治療過程中,有3例患者出現惡心和嘔吐,1例患者出現頭痛,另有1例患者出現心悸,但反應程度很輕,不影響繼續給藥治療。
3 討論
原發性高血壓又被稱為高血壓病,臨床表現主要以血壓增高為主,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約占所有高血壓的95%。有文獻報道[4],其發病機理尚主要是外周小動脈阻力增高所致,并且患者血容量與心排出量增加也是原發性高血壓發生的重要因素。原發性高血壓發病幾率高,特別是在老年患者中,主要表現為體循環的動脈壓增高。患者一旦患上原發性高血壓,會對身體上的一些重要器官,比如心、腦、腎臟等臟器造成沉重的負擔,并最終導致器官衰竭,給患者的生命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二氫吡啶類鈣離子通道拮抗劑,與第一代藥物硝苯地平具有同等的作用機制,同時氨氯地平又有其自身的特別,比如半衰期長,降壓效果持久,每日只需一次給藥,給患者帶來很大的便利性,有文獻報道[5],長期服用氨氯地平還有助于動脈粥樣硬化的治療,對患者的心腦血管疾病有一定的緩解作用。
通過對88例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的研究發現,氨氯地平顯示出了明顯的降血壓效果,治療總有效率可達93.2%,治療期間無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患者耐受良好,特別適合于老年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的治療,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1] 張慧敏, 黃建鳳, 吳海英等. 馬來酸左旋氨氯地平與苯磺酸氨氯地平治療輕中度原發性高血壓[J].中華高血壓雜志, 2010,18(7):648-652.
[2] 王升英, 孫玉華. 氨氯地平與硝苯地平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療效比效[J]. 中國民康醫學, 2006,18(11):856-856.
[3] 楊丹芬, 成涌, 畢四銳. 氯沙坦鉀聯合氨氯地平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臨床療效觀察[J].吉林醫學, 2010,31(18):2849-2850.
原發性高血壓是常見的心血管疾病,近年隨著我國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飲食習慣的改變,使得我國高血壓患者持續增加[1]。高血壓患者早期癥狀較隱蔽,患者難以察覺,如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可引起冠心病、腦卒中等嚴重心腦血管疾病,從而危害患者生命安全[2],為此本文將對原發性高血壓患者應用氯胺地平治療,患者臨床效果讓人滿意,現對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及方法
1.1臨床資料
選取本單位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收治的原發性高血壓患者58例為研究對象,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中對高血壓的診斷標準:收縮壓140~200mmHg, 舒張壓:95~114mmHg。根據隨機數字表將患者分為觀察組29例以及對照組29例,其中觀察組男性14例,女性15例,患者年齡為54~88歲,平均年齡為(71.5±5.7)歲,患者病程為1~24年,平均病程為(5.9±2.2)年,其中合并糖尿病7例,合并冠心病5例。對照組男性12例,女性17例,患者年齡為54~82歲,平均年齡為(68.5±5.7)歲,患者病程為1~25年,平均病程為(6.5±2.2)年,其中合并糖尿病5例,合并冠心病6例。兩組患者性別、年齡、病程、合并癥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對照組患者給予倍他樂治療,每天10毫克,早晨頓服或分早、晚兩次服;氯胺地平口服起始劑量為5mg,每日一次,最大不超過10mg,每日一次。觀察組患者給予氯胺地平治療,氯胺地平口服起始劑量為5mg,每日一次,最大不超過10mg,每日一次。記錄兩組患者服藥后血壓改善情況以及不良反應發生情況。
1.3 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7.0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 ±s)表示,計數資料采用率表示;組間計量資料均值的比較采用成組設計t檢驗,組間計數資料率的比較采用χ2檢驗;P
2結果
2.1 兩組患者治療前后血壓對比
與治療前相比,兩組患者治療后舒張壓以及收縮壓均得到改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高血壓疾病是指體循環舒張壓及收縮壓出現持續升高的臨床特征或患者伴有多種心血管危險因素的綜合征,高血壓是心、腦血管疾病的危險性因素,嚴重影響患者臟器的功能,如心、腦、腎等,從而導致這些器官出現衰竭,是心血管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3]。
氯胺地平作為鈣離子拮抗劑,能有效阻滯血管平滑肌及心肌細胞外的鈣離子細胞膜通道,從而阻止鈣離子進入細胞中,具有抗高血壓及舒張血管平滑肌的作用[4]。鈣離子是維持細胞功能的重要離子,其對于維持細胞膜兩側的生物電位具有作用的作用,能維持正常的神經傳導。作為鈣離子抑制劑,氯胺地平能有效降低血壓,且降壓作用較溫和,患者可長期服用,不會產生耐受性,同時其也不會對糖、脂質及尿素等物質的代謝造成影響。而倍他樂克作為β1-受體阻斷藥能有效阻斷心臟β1 受體,減慢心輸出量,減弱心收縮力,降低心肌的耗氧量,擴大心臟容積,因此也起到降壓的效果,但與氯胺地平相比,倍他樂克的降壓效果較差,且產生的副作用較大,對于部分不耐受患者容易降低患者用藥依從性。
參考文獻:
[1]丁紹祥. 原發性高血壓發病機制及治療探討[J].航空航天醫藥,2009,10(5):698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存在哪些法律關系,理論界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比較統一的觀點大概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綜合性的法律關系、特別權力關系、具有特別權力因素的公法關系、契約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我比較贊同綜合性法律關系的觀點,即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在不同條件下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內部管理關系等。
(一)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行政關系,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所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并有權行使行政權,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公立高校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原本不享有行政權力,但在實際運行中,為了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全面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更好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授權高校享有一定的行政權,這類法律法規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位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權時,其身份屬于行政法上的被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時,高校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力,產生的法律責任由高校自己獨立承擔。
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高校與學生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高校具有管理權、指揮權、教育權和依法為學生服務的職責,學生則享有辯論權、陳述權、聽證權、知情權及救濟權等,同時承擔著服從、接受等法律義務。高校和學生在權利義務上不對等,作為高校享有更多的權力,學生則承擔著比較多的義務,高校和學生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
(二)高校與大學生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行政法本文由收集整理律關系,其內容主要是圍繞教育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高校享有的教育行政權以及和教育行政權相關的行政權力主要包括對學生的招錄權、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力、發放報到證書的權力、對學生的處分權、獎勵權、學費的減、免、緩交權以及依照國家政策的各種困難補助權、獎學金的評定及發放權、評優選干的權力,還包括組織安排考試的權力,決定補考、免考、緩考、重修、留級等權力,決定延遲畢業的權力等。這些權力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職責,學校必須依法、合理行使這些權力和職責,才能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才能更好地為學生服務。在高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大學生處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履行接受和服從的義務。同時也享有陳述權、辯論權、知情權、救濟權、聽證權和舉證權、委托權等權利。
二、行政法律關系中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現狀分析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享有更多的行政權力,處于強勢的主導地位,大學生則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現行救濟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很容易被侵犯,而且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作為管理者和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者,其有權制定政策,作出決定。在實際管理中,學生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大多數情況下沒有人尋求法律救濟,忍氣吞聲、息事寧人。有一部分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不受理。此外,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訴制度在制度的設計上存在缺陷,難以令人信服,當學生受到取消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其他處分處理決定時,很少有人選擇通過申訴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校作出許多決定時缺乏透明度,往往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缺少調查、討論、聽證和公告等民主程序。這些問題的存在,大致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首先,大學生行政法律意識不強。許多大學生不知道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自我保護,對學校的處理結果縱然不能接受,又不知道如何處理,只能忍氣吞聲,被動接受。
其次,學生思想觀念落后。一些學生認為狀告學校不仁不義,同時還有畏懼心理,認為學校處于強勢地位,告也會失敗。
第三,現行申訴制度存在缺陷。試舉一例說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學生管理規定》)中第六十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這條雖然規定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但對于組成人員的比例、人數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對于委員會的表決處理形式,表決方式、各部分組成人員的地位、遵循的原則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這種情況極易造成領導一言堂,其他人只是點綴和陪襯,很難有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
第四,對高校行政行為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分歧,成為法律救濟的瓶頸。這也是目前造成大學生權利保護困難的根本原因。有人認為高校做出的行政行為有兩類: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有對學生的招收錄取行為、畢業證學位證的發放行為等,而內部行政行為包括對學生的處分及處理行為,考試管理、學籍管理行為,獎勵行為及其他行為。學生對外部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而對于內部行政行為,只能通過申訴解決,不能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學生管理規定》也作了這樣的規定。
轉貼于
第五,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各地執法不一。現行的《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中對于高校的行政行為都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造成各地法院執法不一致。同樣的案件,有些地方的法院受理,有些不予受理,給學生維權造成一定障礙。
三、行政法律規范中大學生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的思路與對策
(一)加強法制教育宣傳,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樹立積極維權的思想
首先,對在校大學生普及法律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知識結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其次,熟悉自己在大學階段的角色和地位。大學生身份是學生,是受教育者,學習知識接受教育是其根本任務。同時,大學生的身份不同于中學生、小學生,在其考入大學以后,戶籍轉入學校,農村戶籍變為城鎮居民戶籍,實行統一管理。同時具有一定的特殊資格,以前為國家干部身份,現在在就業、公務員招考、各類國家資格考試等方面都有學歷和文憑的要求,因此,大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綜合的,包括民事法律關系、內部管理關系、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大學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遇到矛盾和糾紛時,應分清屬于哪種法律關系,自己具有哪些合法權益。最后,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在大學學習期間,當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時,要積極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協商、調解、申訴、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高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水平,強化教育服務功能
首先,嚴格依本文由收集整理法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權,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教育行政權的行使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形式、時限及步驟行使行政權力,保證做出的行政管理行為合法、合理,嚴禁濫用職權、越權行政。其次,強化教育服務功能,實現高等教育的本質和社會效果。作為教育機構,高校應做好傳授知識,教書育人的本職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樹立起服務學生、為學生負責的意識和教育理念。第三,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狠抓業務,加強培訓,嚴格要求,科學考核,實行績效管理,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保證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質量。第四,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監督機制,增強責任意識。高校應建立獨立規范的教學、管理監督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制定相應的過錯追究機制,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管理效果。
(三)修改完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有關機構和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