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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98—1號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四條修改為: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五、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十、刪去第十四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十三、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該條中的“自行組織傷亡事故調查”修改為: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的無人員死亡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此外,對條文中的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條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用人單位因搶險、施救而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性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急性中毒事故調查組應有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傷亡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專長;(二)與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七條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查明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確定傷亡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系,傷亡事故發生日期、類別,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傷亡事故經過、原因、責任,處理建議、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時,還應有傷亡事故鑒定資料。
第十八條 一般傷亡事故應在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應在9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九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第二十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準確地確定事故性質,并實事求是地認定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傷亡事故責任可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依照本辦法規定由企業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的外,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劃分、責任者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不贊成的,應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性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章 事故批復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一般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三條 批復機關只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認定。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中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由有關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1 案例介紹
[例1] 2012年12月13日9時10分,1名41歲男性噴漆工被公司安排進入箱體內進行焊縫補漆,這名工人穿噴漆防護服,佩戴過濾式防毒口罩。該箱體空間為10 m×0.8 m×1.5 m,只有1個容1人進出的孔,無送排風裝置。當天調制油漆物料用量為20 L油漆、4 L固化劑和16 L稀釋劑。廠方提供的MSDS顯示,油漆中含有二甲苯、三乙烯基四胺、三乙烯基三胺(含量不詳);固化劑中含異丁醇20.0%~25.0%、乙苯15.0%~20.0%、甲苯12.5%~15.0%等;稀釋劑為甲苯、二甲苯、酮類和醇類的混合物(含量不詳)。上午勞動者工作到11時30分,12時10分左右該工人換好濾毒盒進入箱體繼續補漆,13時30分左右,出現頭暈、目眩、胸悶、惡心等癥狀,出箱體休息約1 h,進入箱體繼續工作,15時15分左右感上述癥狀加重,神志模糊,被人救出,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入院查體:神志清,雙瞳孔直徑3 mm,口唇不紺,兩肺呼吸音低,心率71 次/min,腹軟,無壓痛,血壓116/82 mmHg;血常規:WBC 10.4×109/L、N 84.9%、Hb 157 g/L、PLT 209×109/L 。血氣分析:pH 7.38(正常值7.35~7.45)、PaCO2 49 mmHg(正常值35~45 mmHg)、PaO2 56 mmHg(正常值80~100 mmHg)、SaO2 87.0%(正常值95.0%~98.0%)。肝腎功能、血糖、電解質均基本正常。心電圖示竇性心律。頭顱、胸部CT平掃均未見明顯異常。臨床診斷急性有毒氣體中毒。經吸氧、支持和對癥治療,1周后出院。某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該勞動者有明確的短時間內較大量甲苯、二甲苯職業接觸史,臨床表現為頭暈、目眩、胸悶、惡心、頭痛及意識模糊,對照《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診斷標準》(GBZ16—2002)診斷為職業性急性輕度甲苯中毒。
[例2] 2012年2月4日下午5時,某公司員工丁某(男,37歲)等3人被安排在公司一車間內,對一直徑約10 m不銹鋼球形容器內部表面氧化層進行處理,筒體外留1人對容器進行轉動,該容器無送排風裝置。作業時勞動者將80 L“不銹鋼去斑王”一次性倒出,然后用塑料掃帚快速均勻地涂在筒體內表面上,使之與筒體表面氧化層發生反應,從而達到表面處理目的。“不銹鋼去斑王”的主要成分為氫氟酸12.0%、硝酸10.0%、酸霧抑制劑2.0%、無機聚合樹脂50.0%。進入筒體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有安全帽、防護眼鏡、過濾式防毒口罩、雨衣、雨靴、橡膠防護手套等。丁某進筒體大約10 min左右,感到身體不適,咽痛、嗆咳、胸悶、呼吸困難,因筒體在轉動,可供人員進出的孔洞位置較高,無法立刻從筒體出去,在現場人員的幫助下,當孔洞轉到人員可進出位置時,該勞動者爬出筒體,在筒內停留時間約20 min。出筒后回宿舍休息,因癥狀無緩解,并咳粉紅色泡沫痰,22時30分被送醫院救治。入院查體:神志清楚,精神尚可,口唇及甲床明顯紫紺,心率104次/min,血壓110/74 mmHg,兩肺中下肺野滿布濕性羅音,呼吸加快為27~30次/min;腹軟,無明顯壓痛、反跳痛,雙下肢無水腫。血常規:WBC 23.1×109/L、N 89.6%、RBC 5.12×1012/L、 Hb 154 g/L、PLT 278×109/L。血氣分析:pH 7.3、PaCO2 48.3 mmHg、PaO2 75.4 mmHg、SaO2 91.0%。CT掃描示兩肺彌漫性滲出性病變,考慮肺水腫或肺泡出血。心電圖示竇性心動過速,ST-T改變。臨床診斷急性有毒氣體中毒、化學性肺炎、急性肺損傷。經吸氧、激素、利尿及抗感染抑制炎癥等對癥支持治療,13 d后出院。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該勞動者有明確的短時間較大劑量酸類化學物(氫氟酸、硝酸)職業接觸史;出現明顯的呼吸系統臨床表現如咽痛、嗆咳、胸悶、呼吸困難、咳粉紅色泡沫痰、紫紺、兩肺中下野滿布濕性羅音;CT掃描示兩肺彌漫性滲出性病變,肺水腫或肺泡出血,對照《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GBZ73—2009)、《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GBZ71—2002),診斷為職業性急性重度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急性重度氫氟酸、硝酸中毒。
2 討論
上述案例發生的原因主要是:① 生產工藝落后,上述2案例均為最原始的手工操作方法。② 作業時大量有毒物質揮發,自然通風不良,無強制性送排風設施。③ 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不到位,勞動者作業時不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案例2中丁某作業期間因感覺胸悶、呼吸不暢曾拉開防毒口罩,導致短時間內吸入大量有毒物質。④ 呼吸防護用品不能滿足防護要求。案例1勞動者中午更換了濾毒盒,仍然出現中毒癥狀。⑤ 作業場所未配備有毒氣體報警儀。
密閉空間急性中毒事故的頻發,嚴重影響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7年衛生部出臺了《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在全國集中開展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但急性職業中毒事件仍時有發生。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建議:① 密閉空間操作盡可能機械化、自動化,從源頭上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②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GBZ/T205—2007的要求,作業過程中應持續保持強制性通風,保證能稀釋作業過程中釋放出的有害物質,并滿足呼吸需要。勞動者作業時佩戴有針對性的有毒氣體報警儀。③ 勞動者要加強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內容應包括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與維護等。④ 合理選擇、配備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按照《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標準的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防護用品。選擇過濾式防毒面具的前提是,保證所選擇的防毒面具能夠過濾空間內所有能給作業者產生危險的有毒物質及空間內含氧量合格,否則就應該選用自給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3]。⑤ 發生中毒事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以便查找準確的事故原因。上述2案例均未上報,診斷時缺乏現場檢測資料,案例1勞動者可能還有其他毒物的混合中毒。
3 參考文獻
事故發生于早08:00時左右,位于某市的沙棘制品有限公司(已停產三年)的廢舊制冷設備在火焊切割過程中,殘留的氨氣泄漏,當時氨氣不斷地從切割口向外冒出,白色刺鼻的煙霧彌漫現場。 2名切割工人在短時間內吸入一定濃度的氨氣而發生氣緊、咳嗽、胸悶、眼鼻咽刺痛等癥狀被緊急送往醫院。而與該公司一墻之隔的某商貿有限公司位于氨貯罐的下風側,當時有9名工人正在裝卸啤酒,公司二樓辦公室有5名。在不同程度地接觸后出現頭暈、流淚、咳嗽、咽癢、惡心、嘔吐等癥狀,發生泄漏20 min后消防隊趕到事故現場,佩戴防護面罩輪番進入氨氣罐現場,用水噴灑一個多小時,才將事故現場泄漏的氨氣控制住。
2 臨床資料
中圖分類號: X928.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旨在確定火災的發生原因及其發生規律,為預防火災的發生和更有效的撲救提供重要依據,通過火災原因分析,確定火災責任、評定災后損失等。調查工作直接的反應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素質和相關執法水平。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新型的材料、技術工藝推陳出新,社會環境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火災的事故調查工作也面臨著重大的挑戰,調查難度日趨加大。由于近年來火災事故的發生所引起的糾紛案件逐漸增多,為調查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評估以及損失賠償等提出科學有效的依據,因此對于火災事故調查的要求越來越高。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現狀
1、基本調查設備缺少且陳舊落后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需要基本的設備進行信息采集、現場分析、監測、交通防護、通訊儀器等等相關工具。在發達國家中,火災事故調查不僅應用了先進的物證采集分析技術和裝備,還能通過電腦三維成像模擬事故發生現場,從而可以更加準確的判斷火災成因。然而在我國的很多基層消防單位,火災現場勘查工作缺乏基本的裝備儀器,先進的設備不會使用,仍然停留在傳統的鋤頭拋、鏟子趴的狀態。調查人員主觀經驗主義嚴重,依靠直覺經驗辦事,造成很多痕跡物證無法在現場進行勘探分析,延誤了最佳的調查時間,造成火災事故調查分析缺乏科學依據,準確性不足。
2、缺乏專業人員、配備不足
火災調查工作對于人員專業性、技術要求都很高。然而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調查科研機構設置較少,鑒于對火災事故調查的特殊性,需要進行現場的勘查和詢問取證,勘查分析與詢問證據相互印證,需要現場調查人員具備很像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且能夠完全熟練的駕馭,豐富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經驗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樣才能夠勝任此項工作。然而,我國的絕大多數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并沒有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知識通過實際工作經驗總結摸索,因此要培養一名合格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需要較長的時間。然而地方公安消防機構的警力不足,導致沒有專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員,且其身兼數職需要進行消防案件工作又要進行建筑工程驗收審查,有些人還要兼職內勤,由于我國現役體制問題,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很多骨干成員流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整體狀況是人少質憂,因此很難進行準確、科學的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
3、調查人員缺乏專業素質和素養
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準確性與調查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狀態有直接的關系。在市級、縣級的公安消防機構中,調查人員大多都是半路出家,接受過系統的火災事故調查專業培訓的人員很少。一些剛剛接觸崗位的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由于缺乏實際現場火災勘探的經驗積累,很長一段時期是無法進行獨立的工作的。然而很多經驗主義的老同志,由于調查方式落后,導致火災事故調查沒有準確、充分的科學依據。在面對重大、特大、復雜的火災時,一些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由于主觀的情緒抵觸畏懼,造成錯過最佳的火災事故調查時機,為火災事故原因評定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4、缺乏技術鑒定、火災定性依據不足
火災事故調查中對于火災起火點、起火物、燃燒過程、火勢如何蔓延等問題進行準確的鑒定,通過現場的勘查和詢問相互印證才能夠對火災事故下結論。但是由于在一些事故調查報告中,過多的進行現場描述,缺少專業的數據說明和分析。在我國火災事故中,電氣火災發生較多,這類火災判定主要通過六種方式,金相分析法、外觀形貌鑒別法、成分分析法、剩磁法、導線熔斷宏觀鑒別法、模擬實驗法等。一般普通的電氣火災應用上述方法皆可進行判定,但是在火災原因調查中缺乏技術鑒定。如判定是由于導線短路引起的火災,但是沒有對短路容痕進行收集、鑒定,因此無法判斷短路是發生在火災前或者之后。
5、忽視現場勘查和證據搜集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主要是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詢問兩種方式,通過二者互相印證鑒定火災事故成因。然而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時,工作人員主要偏重于現場詢問,而對現場的勘查工作不足,或者偏重于勘查而輕詢問。例如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時,對于人員的安排側重于現場調查詢問,勘查人員不足,有些人員缺乏實踐經驗,敷衍行事。在事故綜合評定中,以詢問資料為主要依據,現場勘查資料甚少,詢問調查的內容沒有現場勘查證據驗證,缺乏依據,影響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準確性、科學性。
6、事故責任追究不嚴
在火災事故調查判定責任之后,需要依法對相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這是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凡違反消防法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人都有明確的規定。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往往重視造成火災發生的直接責任人指認,忽視了間接責任人。這樣就導致事故處理指針對直接責任人,而放任了其他間接相關人員,致使一些上級領導部門和人員不被追究,造成隱患。另一方面,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存在人情判斷,對責任人的處罰沒有依法追究,除一些重大、特大火災之外,很大一部分的火災責任人處理工作沒有按照法律執行,罰款成為了主要的處理方式。
7、檔案建立不規范
根據《消防監督程序》相關規定,公安消防部門要對重、特大火災事故建檔,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歸檔。對于火災事故的記錄叫做火災檔案,是由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人員記載的,通過現實、客觀的、反應火災的發生原因、相關損失和傷亡情況,并總結經驗。火災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火災事故報告、火災損失清單、現場勘查記錄、詢問筆錄、火災鑒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現場照片等等。建立火災檔案是消防機構的一項基礎而重要的工作,但目前我國消防機構普遍存在對于火災檔案建檔不及時、內容不規范完整等等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問題存在原因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在一些地方公安消防機構中,領導對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重視程度不足,由于業務經驗不足,只抓火災撲救工作,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工作重點。在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中,調查人員的主觀畏懼情緒較重,希望由上級主管部門指派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依賴思想過重。長此以往,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和責任判定、損失核定等等內容都是通過消防機構的內部工作運作進行最終裁決。基層消防機構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僅視為火災的善后處理,不能夠從經驗中吸取教訓,提升改進火災防范治理工作。
人員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于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不僅需要高素質、高專業技能還需要有豐富的火災現場調查工作經驗。然而我國的公安消防機構由于存在干部吸納、任用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造成了火災事故調查專業人員的短缺,后備力量嚴重不足。這樣就造成了具備并掌握相關消防專業知識和先進科學技術的人才無法進入消防部門工作,或者進入消防部門沒有得到善用,人員閑置情況嚴重。在一些單位中將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人員崗位安排錯誤,造成人才浪費。對于現有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只重使用,缺乏培養,重視火災撲救,不重視事故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審核、責任追究等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對于我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詢問取證、技術鑒定等是否合作、最終火災判定結果是否科學準確都沒有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完善的復核標準、監督機制、責任制約,上級監管部門對于下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所存在的問題,無法有理有據的糾正指導,調查工作難以改善。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切實認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
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在火災撲滅之后,公安消防機構要根據火災現場進行勘察、情況調查,并進行相關的事故檢驗、鑒定、提出意見,并及時的制定火災事故認定書,提供火災事故處理的有力依據。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律職責就是要查明火災的發生原因,根據事故調查進行責任劃分,并有理有法的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判定,這樣才能夠維護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更有利于防火救火經驗總結,改善消防工作。因此公安消防機構要明確認識到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相關領導要充分的給予財力、人力的支持、重視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責任制、監督機制、復核機制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必須要實行總責任人制度,針對各個環節:如現場勘查、現場拍照錄音取證、現場繪圖、詢問、技術鑒定、模擬實驗、綜合分析等等工作明確相關責任人,并建立并完善各項工作的具體工作內容、要求、考核標準等等,實行獎懲制度。對于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上級機構必須進行嚴密的監督和復核機制,防范可能造成的民事糾紛、消防隱患等問題,要建立并形成相關的管理機制。
加強人員培養,建設高素質水平隊伍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具有嚴格的政策性、紀律性的,這項工作緊密結合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必須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科學判定,因此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人員的政治覺悟、責任感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素養。定期組織專業技術的培訓,通過模擬實驗培養其觀察、分析能力,組織人員進行案例的分析和經驗交流,提高專業技能。在隊伍中培養并選拔優秀人員進行深造,培養高素質、高技術能力的后備力量。
建立并完善火災檔案制定、管理制度
火災檔案是對于火災事故現場最原始、直接的資料,直接客觀的記載了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火災判定依據、人員財產損失、撲救和調查經驗等內容。為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珍貴的資料,有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依法、科學、準確處理。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所調查案件都建立檔案,并規范內容標準,形成系統的火災檔案庫,以便于對這些事故進行系統的分析,研究火災發生的規律和特點,找出火災防范的弱點,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提高火災防范和治理的能力。
火災檔案的保存年限問題,對于一般的火災要保存至少兩年,重、特大火災檔案要長期保存,并及時上報上級消防機構。消防機構對于火災檔案的管理要明確責任,并完善獎罰制度,做好火災檔案的管理和建立工作,為更加的推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基礎。
建立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
地方機構要根據地區和專業人員分布情況,將區域劃分,組建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當轄區內發生火災,尤其是重、特大火災的情況下,轄區內的支隊和大隊要聯合組織火災調查人員與上級消防機構的監督復核人員進行現場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通過人才設備的資源共享,聯合調查更有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及時、準確、有效完成,也是一次很好的現場交流,經驗培訓機會,可全面提高區域內的消防機構整體工作水平,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
四、結論
公安消防機構要重視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據實踐總結分析經驗,認識目前工作的不足,從客觀條件上,如設備、人員、經費及管理機制等方面改善。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專業技能、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應用相關措施加以改進,努力實現并推進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走向科學化、正規化、法律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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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披露,2016年1-10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4.5萬起、死亡2.7萬人,比2015年1-10月減少3006起、922人,分別下降6.2%和3.3%。2016年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不容樂觀。一些企業和從業人員非法違法和習慣性違章仍然較為突出,導致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令人震驚的是,2016年11月24日7時40分許,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截至25日,事故現場74人死亡,是今年以來發生的最嚴重的一起事故。重慶金山溝煤礦“10?31”特別重大事故導致33人死亡。一些行業和領域相繼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事件),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突出。如10月11日,上海虹橋機場一架載有147名乘客的客機在滑出跑道即將起飛時險些與一架正在橫穿跑道的客機相撞。10月27日,廣東廣州市一輛校車在行駛中起火,事發時車內有46名低年級小學生,因處置及時車內學生安全疏散。
非法違法和習慣性違章生產安全事故重復發生及苗頭性問題突出,從一個側面暴露出有的地方事故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也反映出對未遂事故調查處理機制不健全。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文章披露,有的地區較大事故查處按時結案率僅57%左右,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有30%落實不到位。事故調查中同時存在著事故原因分析深度不夠、調查辦案人員能力不強、輿情應對處置不當等問題。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抓手。通過事故調查中抽絲剝繭的調查分析,可以發現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發現非法違法行為的問題、發現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執法不嚴的問題、發現法規標準體系不完善的問題、發現安全生產責任實施體系、監管能力和保障體系建設不健全的問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既要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使責任人受到追究;又要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通過大量的事故調查分析,才可以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掌握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修補相關法規規章的漏洞和缺陷,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通過梳理高危企業近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和地區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通過事故調查處理,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全國聯網并面向社會公開查詢,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通過事故調查處理,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2015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強調,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是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重要工作,是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關鍵環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因此,要使每一起事故調查處理都能起到從事故中汲取教訓、防微杜漸的作用,才能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下稱《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2007年10月23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對《暫行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各級檢察機關的職責職能,強化了可操作性。以上文件的頒布施行為檢察機關同步介入事故調查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介入人員的地位及職責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查辦其背后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陷于被動地位。
二、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的困惑
(一)介入人員地位不明確
《暫行規定》要求,事故調查組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重大責任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和檢察機關所派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緊密協作,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各自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開展調查工作。但是檢察機關所派人員是否屬于事故調查組成員存在異議,導致介入過程中與事故調查組關系定位不清,影響介入效果。實踐中,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多數是作為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之一,在調查組的直接領導下,從事具體的事故調查工作,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這樣,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中的地位含糊不獨立,直接后果是“種好了別人的田,卻荒了自己的地”。
(二)介入任務不清
《實施辦法》明確反瀆職侵權部門作為重大責任事故調查工作的職能部門,但是對檢察機關參與重大責任事故調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卻界定為受理舉報、接受線索;發現并偵查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提起公訴等,造成反瀆職侵權部門在介入過程中職責含混不清,影響了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的效果,不能同步開展檢察調查掌握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手資料。
(三)立法過于寬泛模糊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該規定對罪的立案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釋義。其前7條較好理解,但第8條“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第9條“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較難把握。由于沒有明確具體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認識不同,掌握政策不同,對一起案件認定也就不同。第8條規定的立案標準是瀆職犯罪行為造成的非物質性損害后果,其表現形式不像前7條規定的危害結果那樣具有直觀性和可計量性,而是要通過對社會動態(群眾反映、社會秩序等)的綜合表現才能呈現出來。第9條的“遭受重大損失”也沒有明確的解釋。在犯罪后果的解釋上,我國刑法歷來堅持客觀化的立場,主張犯罪構成中的物質損失限于直接損失,不包括所謂間接損失;要求損失的認定需有明確的證據支持,而不是基于大致推斷。非物質性損害結果瀆職犯罪因沒有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盡管其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但卻沒有達到現行立案標準中損害結果的硬性數額規定,造成對此類瀆職行為在立案、偵查、、判決等司法認定方面,面臨諸多難題和尷尬局面。
三、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工作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的法律定位
檢察機關事故調查是司法調查,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總體上是行政調查和行政歸責,因此事故調查不能代替檢察調查。檢察機關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參與事故調查但不是事故調查組成員,要立足檢察職能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實踐中,生產安全領域的監管部門為安監部門、消防安全的監管部門為消防機構,一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其調查組的牽頭部門也多為相應監管部門。而檢察機關介入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方向即為上述監管部門,二者關系屬于天然對立。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可見,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成員僅限于行政機關,對于檢察機關則屬于被邀請參加事故調查,并非事故調查組成員。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及其所派人員應當獨立參與重大責任事故調查。但獨立并非對立,仍應當強調檢察機關與事故調查組要互通情況,協調配合,形成打擊合力。檢察機關的同步介入調查不僅是調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職務犯罪行為,更多的是最大限度地掌握事故發生的各類原始資料,防止有關部門在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銷毀證據、涂改證據、串供等不利于刑事偵查的不法行為,加強對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行為的事前、事后監督。
(二)《事故調查報告》中增加安全監管部門責任認定
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事故調查組召開的有關會議,應當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和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和案件查處工作中,要互通情況。對于檢察機關調查中發現安全監管機關有關人員有瀆職行為、涉嫌瀆職犯罪的,檢察機關介入人員應當根據案件查處情況進行準確論證,并向事故調查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中應當根據檢察機關的意見明確表述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為檢察機關依法立案查處事故所涉瀆職犯罪打下基礎。
(三)盡可能完善立法
1.形成統一的事故類型、等級標準。對火災、環境污染等事故也參照《條例》的規定按照死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區分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且,檢察機關介入重大責任事故中的“重大”不應當界定為事故等級,而是對責任的界定,區別于一般行政責任。必須明確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查清造成損失后果的具體行為究竟是哪個或哪幾個。造成瀆職罪損害結果的責任人員,應按照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瀆職罪責。偵查取證時應注意劃分直接責任人員和間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而且還要劃清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2.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對非物質性損害結果進一步具體化。由于瀆職罪非物質性損害結果相關條文的概括性,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或不完善,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改進。目前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總結過往判案的基礎上,使這些非物質性重大損失獲得進一步類型化和確定化的規定。明確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等模糊性用語的法定情形。對于瀆職侵權的“情節嚴重”應采取列舉式規定,凡是符合明確規定的“情節嚴重”就必須排除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宣告緩刑”。此外,還應具體規定與犯罪情節相對應的量刑標準,合理設置量刑幅度。
(四)擴寬渠道,強化監督
在城市化建設經濟發展大局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未批先建的現象,致使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知情,必然導致監管缺失的情形,給查辦瀆職犯罪帶來困難。為此,檢察機關可以在重點的生產、經營企業或有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檢察聯絡室,派駐專門的檢察工作人員,近距離、直觀地對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那些規模較小、管理與設施較為缺乏的生產經營企業容易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進行事前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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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性比較強,需要多種技術的綜合運用,因此,在開展調查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科學的方法,并采取適當的技術進行分析。一旦方法使用不當,或者是應用的技術不匹配,那么火災事故調查的結果有可能存在偏差,導致火災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進而影響下一步的分析結果。如何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高調查工作的整體水平與科技含量,對于當前的消防工作來講,已成為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之一。
1 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
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導致人們的財產受到損失,嚴重時還會威脅到生命安全。火災事故的發生,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由于人們的防火意識不強,對于日常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不夠重視,很容易會發生火災事故。同樣的,還有一些單位缺乏必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在營業期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消防違規行為。一旦發生火災,很難及時的采取滅火措施。其次,部分企業的選址布局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導致建筑物不具備一定的防火條件,特別是在裝修的過程中,所選用的材料如果具有可燃性,就會進一步增加了安全隱患。企業的實際經營條件與消防安全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是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最后,在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消防培訓教育工作處于長期滯后的狀態。這就導致了企業以及個人缺乏必備的消防安全知識,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部分工作人員會有違章的操作行為,很容易釀成重大的火災事故。
2 火災事故調查的方法
2.1 火災現場勘驗
在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的過程中,主要是以火災現場勘驗為主。火災現場勘驗指的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用科學的手段和調查研究的方法。火災現場勘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首先,掌握火災的基本情況,對火災類型進行初步的判斷。對于周圍的起火環境、物體以及尸體等,進行詳細的實地調查、勘驗以及查找。其次,在保護火災事故現場的前提下,對于那些非常明顯的表面痕跡進行取證,通過全方位的調查與分析,初步判斷火勢蔓延的主要線路,進而推測出火災發生的起點。最后,對初步認定的起火原因以及存在的相關疑點進行徹底的調查。根據現場所有利用價值的物證痕跡,并通過邏輯推理以及相關技術進行分析,對火災發生的情況進行深入了解,最終確定火災事故的真正起火點,認定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
2.2 火災調查詢問
火災調查詢問可以為火災現場勘驗提供一定的線索,因此,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比較常用。在火災調查詢問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接到報案后,一定要及時抵達現場,并且在詢問周圍人群有關火災發生情況時,要保證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合法性。在調查詢問的過程中,為了提高信息采集的準確性,應當確定重點的詢問對象。通常情況下,最先報警的人、最后離開火災現場的工作人員、與火災事故有關的人員等,都可以作為火災事故的主要調查對象。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調查信息的準確性,另一方面還能夠有效的縮短調查時間,盡快的尋找火災事故發生的線索。最后,要確定調查詢問的重點內容。對于調查詢問對象所敘述的內容進行篩選與排查,總結出與火災事故調查有關的信息。
2.3 火災技術鑒定
在經過火災現場勘查、火災調查詢問后,如果依舊無法判斷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時,可以采用火災技術鑒定這一調查方法。火災技術鑒定是指,根據火災現場提取的可疑物證,送交規定的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可以判斷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起火點中殘留物的主要成分、存在的可燃性物質等信息。火災技術鑒定的結論對于火災認定結果,會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3 火災事故調查的技術分析
3.1 現代信息技術分析
在火災事故調查的過程中,可以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包括: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數字技術等),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整體效率。現代信息技術能夠形象、完整的反映出火災事故發生現場的情景。通過拍攝,可以準確的記錄火災現場位置、內部結構、燒毀物的狀態、火災現場周圍的環境等信息,對于分析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提供了充足的依據。
3.2 化學分析鑒定
在火災事故調查的過程中,化學分析鑒定能夠對現場殘留物質的具體化學成分以及性質進行測定,其鑒定結果將有助于判斷火災發生原因,因此,是一種比較主要的技術分析手段。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主要包括熱分析和色譜分析兩種技術。在應用熱分析技術進行火災技術鑒定的過程中,可以鑒別出殘留物中所包含的物質種類,以及這些物質的活化能、反應速率、反應機理等信息。通過與相應的標志物進行對比分析,能夠判斷這些物質在火災中的受熱程度,進而可以分析出所在火災位置的溫度,并推測出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對于確定起火點、認定起火原因,提供了科學的判斷依據。在火災技術鑒定的過程中,應用色譜分析技術,也可以確定火災現場殘留物的種類。主要的應用原理是,運用乙醚、乙烷等常用溶劑對火災事故現場的提取物與相應物質進行同等條件下的處理,從而根據色譜對照進行分析鑒定。
3.3 物理分析鑒定
在火災事故的調查中,物理分析鑒定主要涉及到金相分析技術和剩磁檢測技術。在電氣火災、線路火災、雷電火災中,物理分析鑒定能夠為調查工作帶來很大的幫助。金相分析技術是指,按照相關的標準與規定,對金屬材料的內在質量進行檢驗,對其微觀組織和結構等進行分析。金相分析技術主要應用在電氣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可以有效鑒定火災的原因、火場溫度、金屬材料斷裂失效形式等內容。剩磁檢測技術主要是利用電流的磁效應原理,依據剩磁的有無和剩磁的大小,來鑒定是否發生過短路及雷電火災。
4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措施
我國現有專職的火災調查人員相對來說比較少,調查技術方法較為落后,這就導致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效率不高,抑制了對火災危險的整頓。為了保證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首先,火災事故調查是公安消防機構的重要職責,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嚴格依據相關程序和法規進行調查。通過查明火災事故的責任,有效總結防火、滅火的經驗教訓。其次,公安消防部門應當重視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善必要的火災事故調查設施,增加火災技術鑒定的科技含量,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從而提高調查工作的效率。最后,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熟練掌握各類火災的特點、燃燒規律、現場勘查、火災痕跡的提取、技術鑒定等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整體素質。
5 結束語
在消防工作中,火災事故調查屬于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火災調查,能夠獲取火災發生的主要信息,對于研究火災發生規律,進而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等,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1]車建國.如何做好火災事故調查的詢問工作[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3.
(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符合客觀公正、依法依規和提高效率的要求。
二、報告時間、程序及內容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報區委、區政府,并逐級上報市相關部門,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接報和處置
區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報告的傷亡人數和現場情況,立即通知相關人員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
發生死亡1人(含)以下的事故,由分管副主任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前期調查,協調相關工作,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通知安監、監察、公安、工會、檢察院及有關職能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救援,參與調查取證工作。事故現場情況由分管副主任隨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特殊情況或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1-2人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區政府辦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區長牽頭,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前期處置,待市事故調查組成立后配合開展工作。
涉事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中央商務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除及時上報外,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必要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四、調查組的組成
(一)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授權區安監局組織事故調查組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區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有關部門、區監察局、公安分局以及區總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區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三)區安監局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委托和事故現場初步查看情況,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并組織有關部門、涉事街道、社區和事故相關單位召開現場工作會,宣布事故調查組的成立和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聽取事故相關單位有關事故情況、現場救援、現場保護等工作,宣布事故調查期間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事項和具體要求。
五、調查程序
(一)現場調查。調查組及時與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見面,初步了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應急處置及傷亡情況,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積極履行配合事故調查等法定義務,不得阻撓和拒絕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現場勘查。一是仔細勘查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情況,認真做好現場勘查記錄和拍攝事故現場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況、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動的痕跡等,必要時應當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二是對現場傷亡人員情況的調查,內容包括:死傷人數、傷亡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年齡、職業、職務、從事本職工作的年限、持證情況、個人防護措施狀況、事故發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三)詢問筆錄。根據現場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況,確定和落實詢問調查的對象、問題和詢問順序,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調查由調查組2名以上調查人員負責實施,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時間、現場目擊狀況、現場人員情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異常變化情況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聯的情況。詢問結束時,其筆錄經被詢問人逐頁核對并簽字確認。
(四)收集證據。仔細收集現場物證,并做好詳細記錄,貼上標簽;查閱、提取、復制與事故相關的證照、檔案資料、操作記錄等書面證據,收集、查封、扣押、登記保存與事故相關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工具、裝置等物品。
同時,事故發生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交調查組:
1、事故經過詳細報告;2、事故單位(法人)營業執照;3、事故單位法人身份證;4、事故單位(法人)資質證書;5、安全生產許可證;6、有關經營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安全協議;7、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培訓上崗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安全員資格證;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9、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10、安全培訓教育記錄、現場安全檢查記錄;11、施工組織設計報批材料、施工安全專項方案;12、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身份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或其他上崗資質證、搶救病歷或醫療診斷證明、法醫醫學鑒定、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傷亡賠償協議);13、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注:上述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除第1項外,其他均為復印件。)
(五)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委托有關專家或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開展事故原因技術分析和作業環境評估檢驗。
(六)調查組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事故的性質、責任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并對事故發生單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調查組匯總調查資料,形成調查意見,由區安監局負責出具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討論確定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報市安監局備案。
六、事故處理及結案
(一)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復后,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批復意見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下達和執行處罰決定,出具結案文書,及時予以結案。
(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意見,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行政處罰,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過各級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多發。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對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建立事故預防推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防范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真正落到實處,推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二、調查處理的范圍和原則
(一)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其中,經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政府按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由于人員傷亡數量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進行責任調查處理。事故處理意見報市安監局備案。對影響惡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現場處理、傷員救治、責任人控制、保險賠償、社會穩定、輿論引導和交通疏導等工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市安監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監察局、總工會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有關人員組成,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及相關部門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委會確定,一般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市安監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監察局、總工會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有關負責人擔任。
(二)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工作組的組成及職責。事故調查組下設4個工作組,由市有關部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有關人員組成。
1.技術原因調查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派員參加。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和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術層面原因,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事故技術鑒定和責任認定意見,并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2.管理原因調查組。由市監察局牽頭,市安監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總工會派員參加。負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其他責任追究等建議,并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3.協調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牽頭,當地公安、安監、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負責人員搶救、現場維護、家屬安撫、社會穩定等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事故調查組。
4.綜合組。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派員參加。負責事故調查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匯總調查材料,報送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并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調查組的權利和義務。
1.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情況并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2.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許可不得離開事故發生地,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