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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行政復議含義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漢服的形制特征
(1)交領右衽。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方位詞“左”和“右”有著深刻的文化內涵,不僅表示不同的方位,而且還體現了古代社會中尊卑貴賤的等級意識。有“尊左卑右”和“尊右卑左”兩種,古代人服飾衣襟的穿戴則按照“尊右卑左”的原則。衽表示衣襟,穿戴時采用“左壓右”的形式,在右側腋下固定住衣襟,這種穿戴方式叫做“右衽”,古代漢族服飾大多采用“右衽”。古代漢服的衣襟和衣領是連在一起的,采用“左壓右”的穿戴形式,會使衣襟在胸前交叉形成特有的領型,這便是“交領”。這種“交領右衽”的形制是漢服固定的款式特征,不僅影響著漢服以后的形制發展,而且對周邊少數民族服飾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2)袖寬且長。漢服的衣袖有窄袖和大袖兩種,禮服主要采用大袖,小袖主要出現在便服和常服中。寬而長的大袖體現了漢服的魅力,這種大袖的服飾特征在世界民族的服飾史上也是不多見的。這種寬而大的禮服不僅具有透氣、遮陽的功能,而且還能體現出瀟灑飄逸、大氣華貴的風度。也有一些漢服是窄袖和短袖的,收口比較緊小,不僅保暖性好,而且行動比較方便,適合勞動人民和軍隊將領穿戴。
(3)隱扣和系帶。現代服飾大多使用扣子,而漢服是不靠扣子固定的,主要是通過衣服上的帶子進行打結而固定的,也叫做“隱扣”,這種將扣子隱藏起來的系衣方式可以使漢服顯得美觀整潔。在漢服的腰間還有兩對大帶,在左側腋下和右側腋下分別有一條,分別與右衣襟的帶子和左衣襟的帶子進行打結,更好地固定衣服,而且還能起到良好的裝飾作用。
(4)上衣下裳。漢服上衣下裳的款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衣裳連在一起的深衣制,上衣和下裳獨立裁剪,并且在腰部連接在一起,從而將上衣和下裳進行完美的整合,這種形制的漢服屬于常服,在社會各個階層都可以穿;另一種是上衣和下裳分離的形式,代表的服飾有“襦裙”,“襦”是指短衣,也就是上衣的服飾,“裙”和下“裳”是相同的,指代下身所穿的服飾。貴衣輕裳是我國古代對服飾的傳統觀念,上衣講究顏色純正,而對下裳沒有嚴格的要求,從中可以看出古代漢服的特點。
二、漢服的審美意蘊
1.漢服之美
漢服具有瀟灑飄逸、端莊整齊、舒適自然的特征,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漢代民族文化內涵和民族風尚。漢服的審美意蘊首先體現在其形態上,漢服的形態不僅反映了我國古代的民族文化心理,而且展現了古代的民族審美方向。漢民族文化源遠流長,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具有極強的生命力,漢服的外在形態可以看出其蘊藏的豐富文化積淀。
漢服的審美意蘊同時也體現在其剪裁方式上,它不同于西方精確的裁剪方式。這種平面剪裁可以凸顯漢服的飄逸,穿在身上可以感覺舒適自然,不僅能夠展現自由的美感,而且活動不受約束。這種審美形制的特征可以在空間上進行多層次的體現,做到動靜結合,體現虛實相生的意境之美。
2.漢服的文化內涵
(1)“天人合一”的形制內涵。“天人合一”是我國古代傳統文化的核心,它的理念和人生理想追求體現在漢服的設計中,表征了漢服的深層意蘊和外在形式的審美。漢服中的許多細節體現了天人合一的理念,比如,漢服中的寬大袖口,表征了天道圓融;漢服中的深衣體現出公平正直和包容萬物的東方美德。正是“天人合一”的文化內涵賦予了漢服特有的意蘊。
韓國行政復議制度起源于1951年出臺的《訴愿法》。1980年10月17日制定頒布的《第五共和國憲法》為韓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最終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1984年12月15日韓國廢除了先前一直適用的《訴愿法》,制定了《行政審判法》,十幾年來幾經修改與完善,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韓國行政審判法》的主要特色表現為:第一,行政復議機構具有相當的獨立化。第二,行政審判人員與職能的專業化。第三,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化。
(二)中國行政復議法的立法進程
“隨著行政權的膨脹和積極行政的日益興起,行政糾紛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諸多威脅”。1然而,行政權的這種發展趨勢又為社會發展所必需,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行政權的介入。為了保障公民權利、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必須建立各種監督制度和救濟途徑,行政復議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
國務院于1990年頒布了《行政復議條例》,并于1994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改。《行政復議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標志著我國行政復議制度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1999年4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標志著我國獨立的行政復議制度的正式誕生。
然而在行政復議法的實踐過程中,復議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暴露出許多缺陷,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行政復議范圍過于狹窄、行政復議管轄體制不暢、復議程序缺乏公正性等等,沒有實現其初衷的立法價值。因此我們有必要反思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與我國國情相似的韓國復議制度的成功經驗,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中韓行政復議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行政復議范圍
《韓國行政審判法》第3條第1款以一般概括主義的方式規定,除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之外,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各種行為(包括不作為),當事人均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韓國的行政審判法從國民權利的救濟出發,規定了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的大多數行為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只規定了11種可以進行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另外復議法第七條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附帶性審查的是: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2行政復議范圍采用列舉和概括混合的模式。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管轄
韓國對行政復議的管轄因中央和地方的規定不同,原則上是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的最近的上級機關為裁決機關。對于行政機關的處分與不作為,該行政機關最近的上級機關為裁決機關。
我國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有三類:一是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二是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三是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第一種類型實際上是自己審查自己的行為作出復議決定,明顯有悖于“不作自己的法官” 的自然公正原則;后兩種類型由于復議機關與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著行政隸屬關系,復議機關容易受到“地方利益” 或“部門利益” 的影響,很難站在中立者的立場進行居中裁斷。
(三)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
韓國的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審判委員會,在每個復議機關內均設置有行政審判委員會具體承擔行政復議的職能,該行政審判委員會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并且還吸收了相當數量的民間人士擔任委員。這些委員具有相當的行政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委員自身的高素質和任職資格的專業化保證了行政審判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我國行政復議法沒有設立相對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而是由其內部的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行政復議的工作。法制機構作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由于其依附于行政機關,難以有效發揮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
(四)行政復議機構人員
韓國為了確保行政復議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參與案件審理的委員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無論是地方復議機關下設的行政審判委員會,還是國務總理審判委員會,其委員除了是復議機關的公務員或者是總統令規定的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之外,還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外部人士參與。
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沒有規定專門的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辦案人數和基本保障等關鍵性內容均未做出任何具體規定,這導致了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嚴重缺位,行政復議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等許多問題。實踐證明,沒有高素質的行政復議人員,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復議裁決;行政復議人員的不獨立,就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地進行輔以裁決。
(五)行政復議的程序
韓國對行政復議的程序作了精心的設計,引入了準司法的審理程序,更加注重保障復議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貫徹當事人主義的審理方式,不是單純要求復議機關依照職權審查原行政行為,而是仿照訴訟的模式,在復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給予行政機關與當事人充分的辯論權利,復議機關作為居中的裁判者,最終作出公正的裁決。具體表現為:
1、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準司法化的首要一點就是如何確保當事人積極參與案件的審理。由于傳統的書面審查原則不利于當事人通過口頭辯論的方式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并進行舉證,因此韓國在1995年拋棄了以前書面審查的方法,采用口頭形式。韓國行政審判法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口頭審理的,應當進行口頭審理,委員會認為只能口頭審理的除外。
我國行政復議定位為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強調復議機關對行政首長的依附性和“便民”的原則,規定了書面審查的制度。顯然,書面審查具有“便民”的優點,但它的弊端是:1,減少了復議當事人參與的機會,容易侵害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2,書面審查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的機會;3,書面審查無法核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開庭審理的模式,對于復議機關查清案件事實也造成了相當的困難,特別是對于爭議較大的案件,由于沒有證據質證程序,其有效性就存在爭議。
2、調查取證
韓國行政審判制度在證據調查方面也充分體現了國民權利的救濟。規定行政審判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而且在特定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我國行政復議法只在第24條規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除此以外,沒有對相對人申請收集證據提供其他法律依據。
3、回避制度
為了保證各委員能夠公正地審理案件,防止與相關案件或當事人存在特殊牽連而影響案件的審理,韓國行政審判法還規定了詳細的回避制度。 我國由于行政復議定位為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行政復議人員的回避制度。
三 韓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借鑒
毫無疑問,韓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準確的立法定位是成功的關鍵,一系列具體的制度安排都貫穿了這一理念;其次是行政復議審理程序的準司法化,獨立的復議機構從制度上保障了其功能的發揮,并在具體操作程序中體現了當事人主義,保障了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的權利。
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為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而刻意回避司法化是行政復議制度在實踐中沒有發揮其應然作用的癥結所在。3由于我國是個權力高度統一集中、行政與司法不分的行政化色彩濃厚的國家,長期奉行“人治”的理念,在這一制度下形成了以“領導意志”的行政思維方式和依靠行政官員解決糾紛的慣例。行政復議法體現的立法精神就是非司法化,追求效率優先。在具體審理程序中,用辦文的方式辦案,辦案缺乏程序和規范,舉證責任不明確,更沒有規定證據規則。因此,為了使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恢復生機,必須從司法化這一根本著手,真正實現行政復議制度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但是如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韓國的司法化模式呢?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制度的司法化并非照搬司法程序,亦非搞“一刀切”,而是在保持現有的行政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前提下,實現司法程序所具有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司法化” 應該指行政復議組織、行政復議程序具有準司法化的性質,更重要的是行政復議決定應該具有準司法的效力,裁決一旦做出,不得以任何名義加以更改。如果復議組織、復議程序沒有獨立性和公正性,很難保證復議結果的公正性。同樣,如果復議決定進入司法程序后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行政復議組織與程序化就失去了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行政復議司法化改革并不是要否定我國現行的制度,而是應該綜合行政復議的性質、特征、實施主體和運作方式等各方面考慮。具體改革方案中,我們可以試著進行以下的嘗試:
(一)重新定位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價值
由于當初“官本位”立法定位的偏差,現行的行政復議法沒有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擺到立法目的的首位。這一做法與法治社會所要求追求個人權利、自由,實現個人權利、平等、自由的理念相悖。任何行政權力的行使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民權利,而不應該犧牲公民權利而達到行政權力的無限運用。因此,我們應該重新定位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價值取向,明確將公民權利的救濟作為立法首要追求的目標。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復議機構
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復議機構,必須使復議機關脫離原先的行政機關行政隸屬關系。我們可以借鑒韓國的做法,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打破行政復議機構內設于政府機關內部的局面,撤銷各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的職權,按照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從中央到地方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每個行政復議委員會內部按照行政管理的分工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委員會、工商管理委員會、特許管理委員會等等,各司其職,只對上級行政復議委員會負責。同時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大學教授擔任委員,在每次審理復議案件時,確保這些外部委員的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以確保復議裁決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三)實現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化
倔強父女暗戰,
歪打正著踏進娛樂圈
1987年10月22日,任晗出生在湖北襄陽老河口市一個公務員家庭,父親任輝、母親韓紅梅都是公務員。從小,任晗能歌善舞,喜愛表演。
任晗5歲時,一次和父母上街看到商場里掛的鞏俐的照片,久久不愿離去,她好半天才指著那幅照片認真地對父親說:“長大后,我也要做一個像她一樣的明星。”聽著女兒童真的話,任輝嘴上贊同,心里卻很不以為然,娛樂圈離他們的生活太遙遠。
任晗上小學后,老師想讓她參加學校的腰鼓演出隊,任輝卻不答應。他對女兒說:“你現在還小,要做的事情就是學習,那些亂七八糟的東西就不要搞了,免得分心。”老師覺得任晗各方面條件不錯,幾次主動上門找任輝交涉。最終,任輝熬不住老師的“開導”,只得點頭同意。不過,他提出了條件說:“要參加腰鼓隊也行,不過只能作為業余愛好。”任晗興奮地點了點頭。
2000年5月,武漢藝術學院到襄陽招生,任晗十分激動,回家跟父親商量要去報名,任輝卻不同意。他個性很強,一旦認定的事,很難再改變。任晗繼承了父親倔強的性格,鐵了心想報考。眼看機會就要錯過,她在家急得大哭起來,任由任輝夫妻如何哄勸都沒有用。無奈之下,任輝只能勉強點頭同意,心想,就算女兒去考也未必能考上,考不上正好可以讓她死心。
任輝沒想到,任晗居然順利考過了。那天,當任晗興高采烈地拿著錄取通知書回家時,任輝當場就反悔了,把臉一沉,用極度強硬的口氣說:“你想都不用想了,好好去上課。”任晗呆了,淚水像開了閘的洪水般狂涌而出。
一年后,機會再次降臨。任晗又被武漢體育學院舞蹈系選中。這次,任輝依舊拒絕了女兒的請求。父親兩次無情的“鎮壓”,讓任晗對父親充滿怨恨。正處于青春叛逆期的她,整整半年沒有和父親說過一句話。
2002年9月,任晗根據父親為她設計的人生路線,以特招生的身份進入武漢警官學院。任晗得到了學校主管文藝的老師的賞識,成為學生會文藝部的牽頭人。
2004年,任晗偷偷報名參加了“美在花城”武漢賽區比賽,并沖進了決賽。可是,當任晗得知決賽會在電視上播出后,她猶豫了,如果父親看到她如此“不務正業”,會傷心失望的。最終,任晗忍痛棄權。
任晗并不知道,她在學校的一舉一動父親全都了如指掌。自從女兒到武漢后,任輝一直和女兒的老師保持聯系,隔三差五就會打電話給老師,詳細了解女兒的近況。得知任晗退賽,任輝的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明知道女兒有“明星夢”,卻殘忍地親手毀掉了她的夢想,女兒的退賽明顯就是在顧及他的感受。他在內疚的同時,也想好好補償一下女兒。
2005年4月,任晗回到襄陽實習。不久,任輝在網上無意中看到,北京一家歌舞團來湖北招聘演員,突然冒出一個想法,想讓女兒去報名。在任輝看來,女兒已經按照他的規劃,一步步走上了正軌,再也不可能踏入娛樂圈了,這次就當讓她去過把癮。
任輝萬萬沒有想到,就是這一次的嘗試,歪打正著地親手圓了女兒的明星夢。當任輝把這個消息告訴任晗時,她當場就蒙了。她怎么也沒想到,一向對她進入娛樂圈深惡痛絕的父親,竟然主動開口讓她去參加演員招聘。任晗瞪大了雙眼,用一種不可思議的口吻對父親說:“爸,今天是不是太陽從西邊出來了啊?”
任輝被女兒夸張的表情弄得下不來臺,把臉一沉,低聲吼道:“你到底去不去?”任晗這才肯定父親說的是真的,激動得不知所措。她一把抱住父親,狠狠地在他臉上親了一口,才興匆匆地報名去了。
得到父親的支持,任晗鉚足了勁在舞臺上盡情釋放,很快從1600名參賽選手中脫穎而出。緊接著,她又赴北京參加決賽,并從全國選出的100名參賽者中勝出,成為該歌舞團的簽約演員。
任輝還沒反應過來,女兒就成了簽約演員,他只好尊重女兒的選擇。
賣房助女圓夢,
停職赴京為愛女保駕護航
在任晗去北京的前一晚,任輝語重心長地對她說:“你可要想好了,這次去北京很可能會改變你的一生,不管將來的路是平坦還是崎嶇,都得你一個人走下去。”
任晗重重地點了點頭說:“爸,你放心,這條路是我自己選的,不管怎么樣,我都會堅定地走下去。”
女兒斬釘截鐵的話,打消了任輝心頭最后一絲猶豫。他猛地站起身,豪氣地說:“好,只要你有決心,那爸爸一定支持你,哪怕是砸鍋賣鐵、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
在父親的祝福中,任晗毅然背起行囊,踏上了去北京的火車。
2005年8月,任晗進入北京電影學院的進修班學習,入校不久,就在一年一度的全國推新人文藝大賽中,一舉奪得全國影視十佳金獎。從此,她一發不可收,一連出演了好幾部影片。可是沒過多久,就鮮有劇組找任晗拍戲。還未紅起來就進入“戲荒”階段,任晗不知所措……
任輝得知女兒的困境,揪心不已。他苦思好幾天,半途而廢不是父女倆的個性,既然踏入了這個圈子,就要混出點名堂來。女兒剛滿18歲,社會閱歷不足,任輝擔心她上當受騙,在和妻子商量后決定,到北京照顧女兒。考慮到家里的積蓄不多,在北京吃住都要花錢,任輝一咬牙,忍痛賣掉了家里四室兩廳的房子。
2006年10月,任輝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帶著賣房子的錢來到北京,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空閑時,他就收集大量的娛樂信息以及一些劇組的資料。他在到北京之前就已經想好,不光要照顧女兒的生活,還要在事業上為女兒保駕護航。
兩個月后,任輝底氣十足地對任晗說:“我想做你的經紀人,和你一起闖出一番事業。”任晗愣了,她有些質疑地問:“你能應付得來嗎?”任輝笑著說:“傻孩子,老爸吃的鹽比你走的路還多,這種事怎么難得倒我呢。”任晗不忍拒絕父親的好意,點頭答應了。
得到女兒的首肯后,任輝馬上在網上申請了一個QQ號,加入了很多電影群。通過兩個月的學習和摸索,他知道,電影群里經常會不定期一些劇組信息。那段時間,只要看到哪個群里了劇組信息,不管多遠,他都會抱著女兒的資料趕過去,投送簡歷。
2007年2月的一天,任輝在一個電影群里,看到一個網名叫“藍天”的人,了一個劇組招聘女演員的信息,他馬上記下劇組辦公的地址,趕了過去。
劇組的辦公地點在朝陽區的一棟寫字樓里,一個叫張峰的年輕人接待了他。張峰看完任輝遞上的資料后說:“任晗年齡不大,可塑性強,是個值得培養的好苗子,簡歷我留下了,等我的消息。”任輝一聽覺得有戲,馬上表示要請他吃飯。張峰也不推辭,跟著任輝去了酒店。
吃飯時,張峰突然神秘地對任輝說:“看你這么爽快,那我就透露點劇組的情況給你,我們劇組的信息只是掩人耳目,真正的目的是幫一位大導演挑女一號。”
任輝頓時精神一振。為了套出有用的信息,任輝悄悄包了1000元紅包遞過去,張峰收到紅包后,接著說:“真正管事的還是我們副導演,如果你能讓他點頭,那就成功了一半。”任輝迫不及待地讓張峰帶他去見副導演,張峰當場就拿出手機,撥打了一個電話。
半個小時后,一個西裝筆挺的中年男人出現了,張峰對任輝說:“這就是我們劇組的副導演王小福王導。”接著,張峰向王小福低聲介紹了任晗的情況。看到王小福一副不置可否的樣子,任輝立即識趣地塞了一個5000元的紅包過去。王小福點了點頭,轉身離開了。張峰笑著說:“王導收了紅包,事情就基本成了,最多3天,你就能收到回復。”任輝只得半信半疑地離開了。
直到第四天上午,任輝都沒有收到劇組打來的電話,這才意識到可能上當了。任輝趕到劇組辦公室時,看到門口圍了一圈人。從那些人憤怒的交談中,任輝悲哀地發現,他們都是和他一樣的受騙者,劇組辦公室里早已人去樓空。
任輝頹喪地回到住處,把受騙的事一五一十地告訴了女兒。任晗苦笑著說:“爸,咱們自認倒霉吧,這種事傳出去也不好聽。”任輝雖然心疼錢,但考慮到女兒的名聲,也只能打掉了門牙往肚子里吞。
此后,任輝再見劇組時總是打起十二分精神,但還是多次上當。生性倔強的任輝毫不氣餒,他堅信,只要肯下工夫,總會有效果。任輝在不停地見劇組的同時,還總結出不少經驗。比如說,有導演直接挑演員的時候,說話最多的那個人,絕對不是導演,往往只看不說話的人,不是導演就是制片人。
功夫不負有心人。任輝的執著得到了回報,在他的努力下,任晗接連在《走出監獄的女人》、《鐵道游擊隊》、《美人心計》等電視劇中有精彩演出。
該放手時就放手,
心有多高夢想就能走多遠
隨著任晗參演的影片越來越多,不少導演開始留意起她來。不過,最讓任輝擔心的事也隨之發生了。一次,一個在娛樂圈有名的導演約見任晗,作為經紀人,任輝也跟了過去。
見面后,副導演把任輝拉到一邊說:“我們導演說了,只要你女兒肯跟他,他保證能讓你女兒紅起來。”那一瞬間,任輝覺得肺都要氣炸了,很想抬手狠狠給對方一記耳光,但又怕因此毀了女兒的前途,只能強忍著心頭的火氣,拉起女兒的手就匆匆離開。
從那以后,女兒每次見導演,任輝都要緊隨其后,連女兒已經接的劇本都會嚴格審查。一旦發現其中有太多或裸戲,他都會馬上推掉。任輝沒有想到,他的嚴防死守卻讓任晗陷入了困境。任晗的出鏡機會減少,剛剛在圈內打響的名氣,又漸漸回落,片約減少。為此,任晗沒少抱怨父親,任輝卻固守己見,動情地說:“不管有多困難,我們也要嚴守做人的底線。在這個圈子里,只要是不傷害你身心的戲,你都可以接。這是我們的底線!”
2009年11月29日,任晗接到一個劇本,飾演女一號。任輝看完劇本,皺著眉頭說:“這個劇本不能接,里面有些劇情太過了。”任晗卻認為父親小題大做,她反駁說:“爸,你不能太挑剔了,這個劇本很不錯,錯過就太可惜了。”但是,任輝卻堅決不讓女兒接這個劇本。爭辯中,父女倆的火氣越來越大。最后,任晗和父親大吵一架后,摔門而去。
離開家后,任晗關掉手機,到酒店開了一間房,蒙頭大睡。而任輝等到晚上12時還不見任晗回來,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坐立不安。他打了任晗在北京所有朋友的電話,都沒她的消息。整整一夜,任輝都沒合眼。
第二天早上7時,任晗醒來剛打開手機,就看到無數個未接來電提醒,都是父親打來的,不禁有些后悔昨晚的沖動。想到父親停職賣掉房子來北京助自己一臂之力,想到原來從不下廚的父親現在每天變著花樣給自己做飯,任晗就眼噙熱淚。她知道父親每天都會幫她打理微博,便找到一家網吧上網,在微博中寫道:“爸,我知道你是愛我的,但不要把你的想法強加在我身上。”
中午12時,任輝看到女兒早上寫的微博后,頓時沉默了。任輝突然覺得,女兒長大了,應該有自由發揮的空間,他繼續留在北京,反倒制約了她的發展。他第一次產生回家的念頭,但轉念一想,如果馬上離開的話,女兒一定會認為是她把自己趕走的,心里肯定會很難受。他要找準機會,讓女兒毫無心理負擔后再離開。
想到這里,任輝決定先跟女兒和解。他撥通任晗的電話說:“昨晚是爸不好,趕緊回家吃飯吧,我做了你最喜歡吃的豆腐丸子。”聽著電話里父親熟悉的聲音,任晗知道父親的氣消了,馬上打車回到家,父女倆重歸于好。
2010年1月3日,任輝接到妻子讓他趕緊回襄陽述職的電話。原來,任輝的停薪留職期已滿,再不回單位報到,很可能會被開除公職。任輝趁機對女兒說:“我這次必須回去了,我不在你身邊的時候,你要學會保護自己。”
任晗知道,父親為了幫她實現明星夢,把事業的黃金期都耽誤了,付出的實在太多了!她強忍著淚水,為父親收拾行李。
父親離開后不久,任晗再次碰到了機遇,電視劇《傻春》劇組找到了她。《傻春》中眾星云集,一線當紅女演員呂麗萍、陶紅擔任主角,她在其中演繹一個因意外車禍后留下終生殘疾的女孩。
接到劇本后,任晗馬上打電話告訴了父親這個喜訊。任輝要女兒把劇本復印后寄給他,讓他好好研究一下。
一個星期后,任輝給女兒打來電話:“劇本我看了兩遍,有些心得想跟你交流一下。”
任晗正在為劇本傷透腦筋,她從沒出演過這類角色,也沒有過該角色的成長經歷,父親的電話對她來說,簡直就是雪中送炭。任輝說:“這個角色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活動,不管是對家的厭惡還是對大姐的依賴,都是從內到外表現出來的,如果想演好的話,就得從人物內心的細膩上下工夫。”
任晗覺得父親的話很有道理,開始細細揣摩角色的內心世界。
【關鍵詞】 腸易激綜合征;腹瀉型;匹維溴胺;P物質
Effects of Pinaverium Bromide on SP Content of Colon Tissue in Rats with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LI Dan,ZHANG Fenglei,LI Renfeng,WANG Yanjie,WANG Deshan(Liaon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ollege of Basic Medicine, Shenyang 110032 China)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effects of the Pinaverium bromide on substance P (SP) content of colon tissue in rats with 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D-IBS) in order to explore mechanism of action the Pinaverium bromide on D-IBS. Methods D-IBS animal model was established by stress combined with constraint, detect SP content and expression by immunohistochemistry and ELISA method in colon tissue. Results Model rats compared with normal group SP were significantly elevated in colon tissue, Pinaverium bromide group compared with model group, S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in colon tissue. Conclusions Pinaverium bromide acts to treat D-IBS maybe connected with reducing SP in the colon tissue.
Key words:irritable bowel syndrome;diarrhea-predominant;pinaverium bromide;substance P
IBS是一種嚴重影響人類生活質量的功能性疾病,其病因及發病機制至今尚未完全闡明,近年來腦腸互動的發病模式和神經內分泌網絡的發病機制正成為研究的熱點。SP作為重要的腦腸肽之一,在胃腸道的分泌和運動中起極其重要的作用。本研究通過觀測腸道鈣離子拮抗劑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SP含量及表達的影響,探討匹維溴胺治療D-IBS的可能機制。
1 材料和方法
1.1 動物與分組
SPF級雄性Wistar大鼠30只,體重(240±20)g,北京維通利華實驗動物公司提供,SCXK(京)2007-0001。隨機分為正常、模型和匹維溴胺組,每組10 只。
1.2 藥品與試劑
匹維溴胺(法國蘇威制藥, 610994),用蒸餾水配制成1 mg/mL混懸液。免疫組化試劑盒(武漢博士德);ELISA試劑盒(美國ADL)。
1.3 儀器設備
RM2235型手動石蠟切片機,EG1150C型包埋機,HI1210攤片機,HI1220型烘片機(德國LEICA),BX51型反射熒光顯微鏡(日本OLYMPUS);2010型anthos酶標儀、全自動酶標洗板機(奧地利安圖斯)。
1.4 造模方法
按文獻方法[1] 進行改良,對模型組和匹維溴胺組進行應激與束縛刺激。18 d循環接受6種刺激:①冷水游泳(14 ℃,5 min);②夾尾(180 s)③禁水(24 h);④禁食(24 h);⑤電擊(電壓為30 V,電擊5 s,間歇5 s,共進行120 s);⑥溫箱(40 ℃,5 min)平均每種刺激3次;同時每天用寬透明膠帶束縛前肩、前上肢及胸部,限制其搔抓頭面部,束縛時間1 h,連續18 d。
1.5 治療方法
各組造模結束后第2 d開始進行治療。匹維溴胺組按照實驗動物研究“等效劑量”的計算方法,每天15 mg/kg體重灌胃給藥;正常組和模型組每天灌服等容量生理鹽水,均連續治療7 d。
1.6 模型評價
包括一般狀態觀察和體重;排便次數及性狀,并于實驗第18 天、第25 天記錄1 h內糞便點數。病理學觀察:各組隨機選取2 只大鼠,取其結腸下段, 常規HE染色,光鏡下觀察結腸組織病理學改變。
1.7 免疫組化方法
采集各組結腸組織塊,4%多聚甲醛固定,常規石蠟包埋,切片(5 μm)。按SABC免疫組化法進行標記,操作步驟按試劑盒說明進行。DAB室溫顯色 5~30 min,鏡下控制反應時間,陽性染色呈棕黃色。應用免疫組化分析系統進行灰階度掃描,以平均光密度(OD)表示,每張切片隨機取3 個視野進行分析,取其平均值。
1.8 ELISA方法
采集各組結腸組織塊用冷鹽水洗凈,濾紙吸干,按1∶9加入生理鹽水制備組織勻漿,離心取上清。按照ELISA試劑盒操作步驟進行,應用全自動酶標儀,在450 nm處測定各孔的OD值,采用CurveExpert 1.3進行標準曲線的繪制,并計算對應的濃度值。
1.9 統計學方法
實驗數據用均數±標準差(±s)表示,用SPSS15.0分析,多組間比較用單因素方差分析,P
2 結 果
2.1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一般狀態影響
與正常組比較,D-IBS模型組大鼠出現易怒好斗、毛色晦暗、食欲下降等表現,其體重隨著造模時間的延長逐漸下降;經過匹維溴胺治療后大鼠一般狀態明顯改善,其體重開始恢復(表1)。各組大鼠排便情況如表2所示,與正常組比較,D-IBS模型大鼠排便次數明顯增多,且糞點不成型,提示大鼠稀便狀態持續存在,慢性腹瀉形成。匹維溴胺治療后,排便次數明顯減少,便質逐漸恢復正常。說明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腹瀉情況具有明顯改善作用。表1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體重(g)的影響表2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排便糞點數(個)的影響注:*與正常組比較,P
結腸組織病理學檢測結果表明,各組大鼠結腸組織結構完整,未見充血、水腫、潰瘍,無癥細胞浸潤等病理組織學改變。
2.2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SP表達的影響
免疫組化染色觀察:SP染色呈棕黃色反應,在結腸黏膜層和肌層均有表達;模型組結腸中免疫反應陽性產物數量多,分布密集,染色較深;匹維溴胺組免疫反應陽性產物減少,染色明顯變淺(圖1)。如表3所示,模型組SP含量顯著升高,與正常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SP含量的影響
如表3所示,與正常組比較,模型組大鼠結腸組織中SP含量顯著升高(P
3 討 論
IBS病因和發病機制復雜,目前腦腸互動的發病模式和神經內分泌網絡的發病機制備受關注,研究較多的是腸神經系統(ENS)和中樞神經系統(CNS)。ENS有“腸腦”之稱,既可獨立調節胃腸道功能,又可與CNS結合,形成“腦-腸軸”共同來調節胃腸道功能。
腦腸肽是一類同時存在于CNS和ENS的胃腸肽類激素,對胃腸運動和分泌起重要的調節作用。SP是第一個被發現的腦腸肽,為速激肽家族中一個具有 11個氨基酸的多肽,主要分布于腸肌間神經叢和粘膜下神經叢。SP是ENS 中興奮性神經遞質的代表,具有多種生物學活性,如對腸道平滑肌的強烈收縮作用、促進腸蠕動、松弛食管下段括約肌、舒張血管、促進腺體分泌、調節水平衡以及與內臟感覺都有密切關系[2]。SP在IBS發病中的作用目前尚無一致結論。陳曉敏等[3]研究發現IBS結腸粘膜中 SP 含量升高,可能與 IBS患者結腸高動力、粘液分泌增多而致腹瀉有關。Lijfrier等[4]研究表明SP參與分泌運動反射,SP可以刺激小腸和結腸分泌水和電解。而王彝康等[5]研究發現 IBS患者血漿 SP 含量明顯低于對照組,可能是因為SP參與腸道運動調節形式很復雜,如經典內分泌途徑、旁分泌、神經內分泌形式等。本研究結果顯示,模型組大鼠結腸組織中 SP 含量明顯高于正常組,說明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中存在SP含量升高的病理狀態,推測SP升高是導致大鼠腹瀉的原因之一,可能與SP刺激腸道水和電解質分泌有關。
胃腸運動受神經、體液和肌原性電活動等方面因素的控制, 腦腸肽對此起重要的調節作用。SP作為腸道興奮性神經遞質,能引起結腸環行肌和縱行肌的收縮。當SP與特異性受體結合后,活化磷脂酶C,催化膜中PIP2水解產生IP3和DG,IP3和DG作為第二信使促進胞內鈣庫釋放Ca2+,使胞內Ca2+升高引起平滑肌收縮。匹維溴胺是選擇性作用于胃腸道平滑肌的鈣離子通道阻滯劑,可直接作用于腸道平滑肌細胞,通過阻滯電壓依賴性鈣離子通道,抑制Ca2+內流,降低平滑肌細胞興奮性,防止平滑肌過度收縮,用以調節腸道運動。本研究結果顯示,匹維溴胺明顯降低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中SP含量,說明匹維溴胺的藥理學機制之一是通過調控SP的分泌與釋放水平來實現的,從而減少了SP對Ca2+通道的激活而抑制Ca2+內流。
綜上所述,結腸組織中SP分泌與釋放異常可能是D-IBS的發生的重要機制之一,而匹維溴胺可以通過抑制SP的異常分泌以改善胃腸道的分泌和運動功能,達到治療效果。
參考文獻
1] Katz R,Roth K,Carroll B.Acute and chronic stress effects on open field activity in the rat:Implications for a model of depression[J].Neurosci Biobehav Rev,1981,5:247.
[2] 夏德雨,王景杰,黃裕新. IBS神經機制研究現狀及展望[J].胃腸病和肝病學雜志,2008,17(6): 503-505.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3.06.004
中圖分類號:r259.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04(2013)06-0008-03
本院血液科應用含砷中藥復方青黃散治療惡性血液病已有50余年的歷史[1-2]。目前,國內廣泛應用砷制劑治療惡性血液病,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3]。砷在體內持續發揮作用,需要維持有效的血砷濃度。巰基是砷劑發揮作用的重要化學靶點,而線粒體是對砷劑作用最敏感的細胞器,砷劑與巰基結合后,導致線粒體通透性轉運孔道開放,線粒體跨膜電位(membrane potentials,ψm)下降或消失,誘導細胞凋亡[4]。
近年來,我們應用小劑量青黃散治療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mds)亦取得了很好的療效[1,5]。mds是一組起源于造血干(祖)細胞的克隆性異質性疾患,高風險向白血病轉化[6]。細胞克隆類型在mds治療選擇與預后判斷中具有獨立的意義[7-8]。我們的既往研究顯示,青黃散治療mds的療效與mds的克隆類型有關,正常核型與+8克隆異常者對青黃散反應較好,而其他克隆異常者反應較差[9-10]。本研究通過測定不同克隆類型的mds患者治療前后血液砷的含量、線粒體ψm的改變,分析青黃散在不同克隆類型mds患者的體內效應狀況,探討含砷中藥復方青黃散治療mds克隆選擇性的可能機理,為mds的遺傳學分型治療提供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10年2月-2012年4月于本院接受青黃散治療的mds患者40例,為治療組,男性23例,女性17例,年齡9~81歲,平均(42.2±18.1)歲。30例未接受青黃散治療的mds患者作為未治療組。10例正常人為本院職工,作為健康對照組。
1.2 治療方法
治療組:給予青黃散膠囊[本院制劑室提供,每粒含雄黃(as2s2)0.16 g]1粒/d,晚飯后立即服用。所有mds患者加用補腎健脾中藥湯劑(熟地黃30 g,山藥10 g,山萸肉10 g,茯苓10 g,澤瀉10 g,補骨脂15 g,菟絲子15 g,桑葚30 g,制何首烏20 g,黨參20 g,炒白術10 g等),每日1劑,水煎,分2次服。就診前服用雄激素治療者仍繼續服用,司坦唑醇2 mg/次,或十一酸睪酮40 mg/次,2~3次/d,口服,葡醛內酯100 mg/次, 3次/d,口服。其他西藥如環孢菌素a、沙利度胺、促紅細胞生成素等入組前均停用。若血紅蛋白<50 g/l,血小板計數<20×109/l,輸注成分血。3個月為1個療程,2個療程后判斷療效。
未治療組:mds初診或就診前服用雄激素或/和環孢菌素a,不使用青黃散以及其他含砷制劑。
1.3 療效標準
參照2000年國際工作組指定的mds療效標準[11],分為有效(包括完全緩解、部分緩解、血液學進步)和無效(治療失敗)。
1.4 砷濃度檢測
血樣標本采集時間在服藥后10~12 h,采用高效液相色譜(hplc)與電耦合等離子體質譜(icp-ms)聯用技術對全血及血漿進行砷濃度的檢測,檢出限:總砷0.03 ?g/l。
1.5 線粒體膜電位測定
取edta抗凝骨髓液2 ml,分離單個核細胞,取1×106個細胞,按照jc-1試劑盒說明,
標記jc-1熒光,用流式細胞儀測定。fl1(綠色熒光)的pmt值為525 bp,fl2(紅色熒光)的pmt值為575 bp。用fl2/fl1的熒光強度比值反映線粒體ψm。
1.6 克隆類型的確定
骨髓細胞經24~48 h培養,g-顯帶,根據《人類細胞遺傳學國際命名體制(iscn,2005)》判定核型異常[12]。
1.7 異常克隆類型鑒定
主要異常克隆應用熒光原位技術(fish)進行鑒定,熒光探針(cep8、d5s23-egr1、d7s522-cep7以及d20s108)均為vysis產品,并采用hybrite變性/雜交系統。應用nikon全自動顯微鏡及ai全自動fish自動分析系統分析熒光信號。每個樣本計數200個以上間期細胞。
1.8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8.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計量資料用—x±s表示,各期血砷水平之間的比較,兩樣本均數比較用t檢驗,多樣本均數比較采用方差分析法。血砷濃度和服藥時間的相關性,用相關性分析和線性回歸分析。全部統計方法均采用雙側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1 青黃散總體療效及其克隆選擇性
治療組40例中,有效30例(75.0%),包括完全緩解10例(25.0%)、部分緩解4例(10.0%)、血液學進步16例(40.0%),無效10例(25.0%),有效率為75.0%。
經過常規染色體分析確定,并經過fish鑒定,40例治療組患者中,正常克隆24例,+8異常克隆6例,其他異常克隆10例,異常克隆檢出率40%。將治療組患者按照克隆類型分為2組,a組為正常核型和+8克隆異常,共30例,有效24例;b組為其他異常克隆類型,共10例,有效6例。a組療效優于b組(p<0.05)。
2.2 青黃散克隆選擇性與砷體內效應相關性
2.2.1 青黃散治療后血砷濃度 全血、血漿砷濃度測定結果顯示,未治療組與健康對照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組全血及血漿砷濃度明顯高于未治療組(p<0.05)和健康對照組(p<0.05)。提示mds患者口服青黃散后,砷被人體少量吸收。同時發現,治療組的全血砷濃度明顯高于血漿砷濃度(p<0.05)。提示mds患者服用青黃散后,大部分砷進入血液細胞內。見表1。
2.2.2 青黃散服藥時間與血砷濃度的相關性 對治療組患者的服藥時間長短和全血砷濃度、血漿砷濃度進行相關性分析,兩變量的皮爾遜相關系數分別為0.061、-0.195,雙側檢驗概率p值分別為0.703、0.223,差異無統計學意義。提示口服青黃散時間的長短和血砷濃度沒有明顯相關性。見圖1。
2.2.3 青黃散療效與血砷濃度的關系 青黃散治療有效患者的全血砷濃度明顯高于治療失敗的患者(p<0.05)。而青黃散治療有效患者的血漿砷濃度與治療失敗患者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提示mds患者服用青黃散后,砷進入血液細胞內發揮作用。見表2。
2.2.4 青黃散的克隆選擇性與全血砷濃度的相關性 40例治療組患者,以療效好的正常核型和+8異常患者為a組,療效較差的其他異常核型患者為b組,2組全血砷濃度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提示青黃散治療mds對克隆的選擇性與血砷濃度沒有相關性。見表3。
2.2.5 青黃散治療后骨髓細胞線粒體膜電位變化 治療組28例患者檢測了骨髓單個核細胞線粒體ψm,為10.83%±8.47%,未治療組30例患者的線粒體ψm為10.61%±9.31%。2組比較,線粒體ψm的變化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提示口服青黃散后mds患者的線粒體ψm沒有明顯變化。青黃散治療前后線粒體ψm情況見圖2。
圖2 青黃散治療前后線粒體ψm的變化
2.2.6 青黃散治療后線粒體膜電位與血砷濃度的相關性 對治療組28例患者的線粒體ψm與血砷濃度的相關性進行了分析,結果顯示,相關系數為-0.262,p=0.89,提示mds患者口服青黃散后的線粒體ψm與全血砷濃度沒有相關性。見圖3。
3 討論
3.1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克隆類型以及對治療方法的選擇性
mds是一組起源于造血干(祖)細胞的克隆性異質性疾患,大約40%~60%的mds患者具有染色體異常克隆,而大約50%的患者為正常核型。本組40例患者中,16例患者伴隨染色體克隆異常,異常克隆發生率為40%,其中+8克隆是mds最常見的染色體異常,與文獻[13]以及我們的既往報道[9]一致。
遺傳學分型是一種能反映mds疾病本質的分型方法[14],細胞克隆類型在mds治療選擇與預后判斷中具有獨立的意義[7-8]。不同治療方法對不同
隆類型mds患者的療效差異明顯,如+8核型患者對免疫抑制劑反應較好、免疫調節劑已成為5q-核型患者的首選藥物、細胞因子適宜于正常核型患者等,表明mds不同克隆類型對治療方法具有選擇性[8]。
3.2 砷制劑在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治療中的應用及體內效應
砷制劑包括砒霜提取物三氧化二砷(as2o3)以及雄黃(as2s2,as4s4)已在國內外廣泛應用于mds的治療,無論是as2o3單藥還是聯合用藥、雄黃單藥及其復方在mds治療中具有獨特的地位,安全有效[3,5]。
砷在體內持續發揮作用,需要維持有效的血藥濃度。正常人全血砷水平低于5.0 ?g/l[4]。雄黃中as2s2含量大于90%,在水中溶解度很低,少量可被人體吸收。本組患者治療后全血砷含量明顯高于未治療患者(p<0.05)與健康對照者(p<0.05)。有研究者給予患者每日口服as4s4 3.0 g,砷的吸收率約為日服量的0.2%[4]。本組患者每日口服1粒青黃散(含雄黃0.16 g),砷的吸收率約為日服量的0.05%。治療有效患者的全血砷濃度明顯高于治療失敗的患者(p<0.05),提示全血砷濃度及臨床療效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同時發現,mds患者服用青黃散后的全血砷濃度明顯高于血漿砷濃度(p<0.05),提示砷被人體吸收后,進入細胞內發揮效用。
砷在細胞內發揮作用最敏感的細胞器是線粒體,重要化學靶點是巰基[4]。砷與巰基結合后,線粒體通透性轉運孔道開放,線粒體跨膜電位下降或消失,導致細胞凋亡級聯反應,一旦線粒體崩潰,則細胞凋亡不可逆轉[4]。本組患者經青黃散治療后線粒體ψm沒有明顯變化(p>0.05),提示青黃散每日1粒(含雄黃0.16 g)不會破壞細胞線粒體跨膜電位,也不引起細胞凋亡。
該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從《行政復議法》第 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該款與第一款的聯結點是“除前款規定外”,而“前款”(即第一款)規定了兩種情況:第一、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應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因此,“除前款規定外”僅指第一款規定的上述兩種情況除外。據此,作者認為,《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含義應是:除第一款規定的上述兩種情況外,亦即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這就是說,行政復議機關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就不必書面告知申請人,且受理日期為行政復議機關負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或者說,行政復議機關在五日內,不必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的前提條件是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反之,行政復議機關在五日內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否則,就是程序違法。
由上述含義可知,《行政復議法》第17條沒有“視為受理”情形的規定。也就是說,在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而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都是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應當受理的,只是不必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罷了。但不能因為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現象的存在,而把該受理與不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混在一起,均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入的行政復議申請。因此,文首提到在行政審判中存在的“視為受理”的認識是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17條規定的。
在行政復議實踐中,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這種現象的形成原因有二:其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表現為在五日內行政復議機關不必書面告知申請入不予受理決定;其二,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雖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對此,行政復議機關應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而事實上未告知。表現為應為而未為,程序違法。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絕不可反推,將在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的情況,一律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否則,就有可能把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視為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或者,把雖然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視為既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又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接下來分析,違反“前款規定”的情形是否亦在第一款,即“前款規定”之內,進而在“受理”的問題上被整體“除外”。
先看違反“前款規定”的情形。大體有: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在五日內進行了審查,并認為該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亦決定了不予受理,但是并未將這一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五日,甚至超過行政復議的法定復議期限以后,行政復議機關才將這一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申請人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后,對申請人的申請一直不理不睬。當然,也有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在此,本文不予詳述。
上述情形的共同點:一是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均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二是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后,在五日內均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對此,作者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違反“前款規定”的上述情形,均不能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只能看作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在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系違法。這是因為,在行政審判中,如將此種情況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就等于判定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而針對申請人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則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決不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然,就要違背基本的邏輯。如此判決,其錯誤顯而易見:一、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受理申請入的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二、以司法權代替行政權,強行剝奪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應予受理的先行判斷權。
違反“前款規定”的現象在實踐中是常有的。由以上分析可知,它們隱含在第一款(應然條款),即“前款”規定之內;其與“前款規定”的字面含義一樣,在“受理”的問題上應被整體“除外”;二者的區別只是應然與實然之異。正如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二者不可分割。這也進一步反證了作者“不能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觀點。
針對前述的三種違法情形,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應如何判決?判決后,行政復議機關又如何履行?針對第一種違法情形,法院應判決行政復議機關履行法定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的義務;行政復議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后,申請人不服可再行訴訟。針對第二種違法情形,法院應判決行政復議機關遲延履行違法,但應維持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針對第三種違法情形,法院應判決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至于如何履行應由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法院不應為其先行判斷。
當然,行政復議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情形有各式各樣,在此,不再贅述。為深刻正確理解《行政復議法》第17條第一、二款的規定,避免錯誤,再結合以下案例,作具體分析。
原告劉某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其訴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一案,于2003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劉某起訴請求責令省政府依法受理原告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裁決。被告省政府則以本案原告的復議申請屬于重復申請復議,以及無法決定是否應該受理為由予以抗辯。
在訴訟程序中,原告劉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以下事實:原告劉某于2003年7月11日以特快專遞郵件的形式,向被告省政府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等材料;次日,省政府收到了該復議申請書。對上述事實,被告省政府提供的原告復議申請書亦予以佐證。
被告省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認可以下事實:針對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被告省政府一直未作答復,或作出行政復議裁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省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原告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如該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應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原告;如該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但不屬于被告省政府受理,省政府亦應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除上述情況外,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復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省政府應當自受理原告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的60日,至遲9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因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為60日,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本案中,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復議申請后,既未書面告知原告決定不予受理,或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又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被告省政府上述未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行為,構成不作為。被告省政府認為本案原告的復議申請屬于重復申請復議,以及無法決定是否應予受理的辯解,均系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不能代替其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向申請人應履行的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故,該辯解不能支持其不構成不作為的主張;對此,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被告省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 30內,對原告劉某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的行為給予的處罰。其要件有以下四種: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特定的國家機關即只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授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才能實施行政處罰,并非具備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都享有行政處罰權;二是法定授權的組織,即必須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的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未經法定授權的組織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三是行政委托的組織,行政委托必須由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2、被處罰的行為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且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的制裁。3、行政處罰屬于行政制裁范疇。通過行政處罰而剝奪或者限制違法行為人的一定的權利或利益,使其人身或財產受到一定的損失,從而達到預防、警戒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目的。4、被處罰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從立法和執法、司法的實踐情況看,主要是根據違法行為的惡性程度。如果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反之對情節嚴重的,則追究刑事責任,但都必須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它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有四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行為,只有依法明文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才受處罰;二是行政處罰由法律規定有權設定行政處罰的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依法設定,但不得越權設定;三是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法律規定的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也可以在法定的授權或者委托范圍內實施處罰;四是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行政處罰公開、公正原則。“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保證行政處罰的正確,必須貫徹“公正、公開”原則,公開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依據公開。即凡是涉及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二是處罰公開。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無論是行政處罰的設定,還是行政處罰的實施,都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處罰的目的重在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
(四)行政處罰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凡是要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必須事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三、行政處罰救濟程序:行政處罰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一詞,是隨著八十年代我國行政區法學的興起,行政法學界對國家行政機關審查的裁決行政爭議這種特定的法律現象所作出的抽象的概括。臺灣把這種法律現象稱作“行政訴愿”;香港則稱為“行政上訴”。在我國,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依法向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受理申請的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復議的原則有:一是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使復議權的原則。它有兩個重要涵義,(一)復議權必須依法行使。復議權是法律、法規授予的,復議機關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行使,不得越權和濫用復議權,復議機關行使復議權,既要符合實體法的要求,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二)禁止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二是便民原則。它的含義是:行政復議應便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為復議申請人在復議活動中依法行使各種權利提供方便。三是全面審查原則。四是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一,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據此,不服行政處罰申請復議的,只能是受處罰人,其他人無權申請復議。但復議申請資格存在轉移和他人代為行使的問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非行政處罰受處罰人同該行政處罰有利害關系的,無權申請復議,但可以在受處罰人申請復議后,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復議。
第二,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對于哪些行政行為持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機關依法處理,是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所要解決的問題[2]。我國現行《行政復議法》首先采取概括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認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同時又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可以劃入復議受案范圍的,只能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權利與利益產生實質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一)復議管轄是指不同職能和層級的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上的分工與權限。受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現行復議管轄分為以下幾種:(1)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這是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復議案件;(2)上級人民政府管轄。這種管轄適用于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復議案件;(3)原行政機關管轄。這種管轄適用于兩種情況:一是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二是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報申請復議的案件。上述兩種情況均由原行政機關管轄;(4)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案件,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5)設立派出機關或機構的行政機關管轄。對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對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均由設立派出機關或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管轄;(6)主管被授權組織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某種行政權力,對該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行政機關管轄;(7)委托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受行政機關委托并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從事某項行政管理事務,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應由委托該組織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8)最終批準的行政機關管轄。對于法律、法規需要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應當由最終批準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9)繼續行使被撤銷的行政機關職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對于被撤銷前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如果有繼續行使用被撤銷機關原有職權的行政機關,則應由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第四、行政處罰復議的申請和受理
申請復議是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原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的行為。受理復議申請則是行政機關對復議申請依法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后,決定予以受理的行為。《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法規對復議期限沒有特殊規定的,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期限為知道行政處罰之日起六十日內,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果受處罰人在法定申請復議期限內未提出復議申請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該條第二款因此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如下處理:(1)對于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沒有重復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并符合法定申請復議期限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2)對于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決,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3)對于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載明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的,應當將復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關鍵詞:行政復議前置;監督;范圍
中圖分類號:D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1)11-0000-01
行政復議制度的本質是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監督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一條法律途徑,從而來進一步規范行政權的行使。
一、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中關于行政復議前置問題的規定
(一)行政復議前置的具體含義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依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持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行政訴訟。
(二)我國現行行政復議法中對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及內在原因
我國行政法中關于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主要是《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見,我國《行政復議法》中主要是對自然資源的確權類爭議做了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規中也僅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海關法》第四十條、《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一條有有關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分析如此規定的原因,筆者認為有如下兩點:第一,主要是為了降低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成本,減輕訴訟負累。
就自然資源的確權來說,《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自然資源法中都有這樣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具體、確定的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所有機關或者使用機關,即自然資源的確權屬于行政權行使的范疇。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中規定:人民法院對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權力。可以看出在該條款中法律并沒有賦予人民法院變更行政機關具體處理決定的權力,而在《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同樣的情形法律賦予行政復議機關的權力是: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以及責令其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說,相對人在將自然資源確權類爭議案件訴至人民法院后,若拿到的是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判決,那么其還須依靠行政機關,也就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無疑會延長相對人問題解決的時間,增加相對人解決問題的成本,這不僅與《行政復議法》便民的一般原則相違背,而且與當前全國法院系統正在開展的“公正與效率”的活動宗旨也是不相符的。所以,《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確權類爭議應當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將糾紛解決在行政機關內部,從而來減輕相對人的訴訟成本,縮短解決問題的時間。
第二,主要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職能存在區別。從以上歸納的行政復議前置類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除了關于自然資源的確權爭議需要行政復議前置之外,還有關于商品檢驗檢疫、稅收征收管理等這種專業性極強的領域,存在行政復議前置問題,而法院,作為社會的居中裁判的司法機關,若是要求法院的居中裁判者們在較短的時間內精通各種專業知識,是不現實的,盡管這樣可能會保證法院審判的絕對公正。因此,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安全法》、《注冊會計師法》中規定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相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先行申請行政復議,而非直接進入訴訟程序,這樣做是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加快問題解決的速度,也能有效避免行政機關對自己做出的具體行為經行裁決產生的不公,這在后面我們會討論到具體的解決方法。總的來說,我國行政復議前置的范圍還是過于狹窄的。
二、設立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積極意義
(一)就行政相對人而言,提高了問題解決的效率,降低了問題解決的費用
從前面分析的《行政復議法》中設置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原因所在中,不僅可以看出我國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相互獨立,而且還能體味到國家設置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良苦用心。司法權過早的干預本應由行政權來管理的事務,則會使得問題的解決變的更加的復雜,無形中也拖延了問題解決的時間,而設立行政復議前置,使大部分行政爭議在行政機關內部得以解決,這不僅維護了行政機關的社會公信力,而且也避免了相對人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另外,《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如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這樣,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又會為行政相對人節省許多不必要的費用。
(二)就行政機關而言,可以使其執法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
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行政爭議在訴至法院之前須經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業務指導部門的審查。這就會使得那些裁量不當,甚至有著嚴重違法情形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不僅保護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減少了行政機關被相對人送上法庭的機會,也就是說,在這個環節行政復議機關的公正辦案,將會大大減少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對簿公堂的尷尬場面頻繁出現。行政復議機關在日復一日的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發現的行政機關在執法中的問題和教訓,可以通過組織培訓、下發法制工作信息、評選優秀執法案卷等活動,使各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汲取辦事經驗,從而使得執法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
(三)就人民法院而言,可以減少對有限審判資源的占用和預防司法腐敗的發生
肖揚院長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報告》中提到:1998年至2002年全國法院系統共審理行政訴訟案件464689件,比五年前上升65%,案件種類基本覆蓋了行政管理的所有領域。從以上兩個數字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信息:第一,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投入不斷加大;第二,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起碼得到了形式上的實現;第三,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群眾滿意率在逐年下降,行政相對人為解決行政爭議而投入的費用在逐年增加。行政復議前置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將會大大減少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從而可以使法院拿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配置于錯綜復雜、標的重大、細小瑣碎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去。此外,減少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直接接觸,會避免行政干預司法現象的出現,而行政與司法的相互獨立則會防止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
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申請人堅持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況比較少見。對此種情況,《行政復議法》沒有明確規定,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此類情形能否適用該條的規定,“撤銷”是否為“改變”的情形,也存在很多爭議和分歧。筆者認為,“撤銷”是否是“改變”的一種情形,二者有無關聯關系,是此類案件能否正確處理的關鍵所在。筆者將結合法理學中法律解釋的方法和位階理論對此予以論證和闡述。
根據法理學的相關理論,法律解釋的方法是法律人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所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體所公認的規則和原則。對于法律解釋的方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雖然在概括和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被歸納為:文義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等幾種方法。但無論運用何種方法進行法律解釋,都應該把握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規范的基本精神、解釋結果不能損害和破壞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及統一性這兩個基本原則。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顧名思義,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語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個條款的內容,其在現代法律方法中處于基礎地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改變”一詞在新華詞典中的釋義為“①事物發生顯著的差別:山區面貌大有~ㄧ隨著政治、經濟關系的~,人和人的關系也~了。 ②改換;更動:~樣式ㄧ~口氣 ㄧ~計劃ㄧ~戰略”。從釋義上可以看出,改變可以是“部分”的變動,也可以是“全部”的變動,“部分改變”即可以包括事實認定、處理結果、適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內容的變化,“全部改變”即是指 “從有到無、從無到有”的變化,因此,“撤銷”包含在“改變”之中與借助文義解釋得出的結果并不沖突。
二、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這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雖然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與行政復議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但從《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規定,可以看出,若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在事實認定、處理結果、適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內容上存在問題,那么作為上級機關可以“變更”而非“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同樣采用的是“變更”這一法律術語。結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的“改變”,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這個行政復議法律體系中,已經明確了“變更≠改變”。同時《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中對行政復議終止的幾種情形也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本文所論述的情形不包括在應當終止的幾種情形中,若復議機關終止審查則有悖于法律規定。
三、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所謂立法者目的解釋,就是指根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揭示某個法律規定的含義,或者說將對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建立在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的基礎之上的解釋方法。就《行政復議法》而言,其立法目的有三:一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障和監督行政C關依法行使職權。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動響應了行政復議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立法目的,但另兩個立法目的尚未得到充分實現,主要表現在:
(一)申請人的救濟權未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面對處于不對等的法律地位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尋求法律保護的一條渠道,其本質是一種救濟制度。在申請人堅持不撤回復議請求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另一方面,被申請人主動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具體行政行為就不復存在或自始無效。但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后果,甚至對申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該后果和損失并不會隨著具體行政行為本身的撤銷而消失。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如果因“行政復議審查基礎已不存在”為由終止行政復議,則完全悖離了行政復議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所以復議機關對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繼續進行審查,既是對申請人行政復議權利的保護和尊重,又是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恢復社會正常秩序的必要途徑。
(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未得到切實落實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保障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依法行政”上。一方面,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其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審查,糾正其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起到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本身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也需要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此背景下,復議機關對已撤銷的行政行為繼續審查并作出決定不僅是其依法履行職責的具體表現,更是徹底解決行政爭議,實現其“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應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人不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據其規定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參考文獻:
本條規定了三種違法行為:第一,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及時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是被申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它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全面了解情況,更好地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這一義務,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少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甚至是一些領導干部,缺乏法律意識,對行政復議很不重視。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時,就認為申請人是不服管理,是成心搗亂的刁民;認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是小題大作,沒事找事,因而對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書面答復,也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壞行政復議工作,使行政復議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對被申請人這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以制裁這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保障行政復議的順利進行。
第二,被申請人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除規章以外的國務院部門及其工作機構的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鄉或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而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范性文件予以審查。可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須得到依法保護。如果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就是侵犯他們的行政復議權,是違反行政復議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對申請人、第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這里所指的被申請人的報復陷害對象主要有申請人、第三人和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法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二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行政復議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復議參加人。因此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尊重申請人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正確認識法律規定行政復議這種權利救濟手段的必要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行政,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就要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積極糾正錯誤,對申請人受損的權益進行救濟和賠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下,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果非但不認錯改錯,而且還對申請人進行打擊報復,那就是錯上加錯,是無視國家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實踐中,確有個別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結果造成申請人雖然在行政復議中獲得了勝利,行政復議機關撤銷了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的報復陷害,造成受損害的權利實際上沒有得到救濟,甚至還殃及到自身和親友的其他合法權益,使申請人長期不能正常生產和生活,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使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為怕被報復陷害而不敢再申請復議,這樣就使行政機關行使權利失去了監督,從而破壞了行政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比如村民甲、村民乙因宅基地邊界劃定發生糾紛,鄉政府對此作出一個宅基地邊界劃分的確權決定。村民甲不服此確權決定,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即可將村民乙追究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對第三人進行報復陷害,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如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真實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