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風險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14 17:09:3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民間借款風險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民間借款風險

篇(1)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或者說還款意愿出現問題,并進而導致其違約的風險。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強弱主要通過財務指標反映,本文選取營運資金、流動比率、危險倍數以及現金流動負債率這幾個指標來估計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至于中小企業的還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對自身信譽的重視程度,重視程度高,自然還款的意愿就強,反之,則弱。

2.決策風險。決策風險是指因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失誤而給民間資本借貸帶來的風險。眾所周知,中小企業治理結構相對不完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決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論證,致使按期回籠資金難度加大,進而給民間借貸資金償還帶來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作決策的往往是企業家,因此決策的好與壞更多地與企業家本身的素質有關。本文選取企業家受教育程度、專業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對風險的態度四個指標來衡量企業的決策風險有多大。

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因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規范而造成的風險。中小企業所參與的民間借貸活動,較多在同鄉、同業或者其他熟人之間發生,此借貸行為大多為協議性借貸,缺乏律師或者公證機構的參與,更沒有實際的商業行為相伴隨,這就為引發各種風險提供可能。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中小企業參與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而帶來的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風險、主體風險和用途風險。

二、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簽訂借款合同,明確擔保條款,規避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融資,必須簽訂借款合同,且書寫規范、條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確。借款幣種、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擔保方式以及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等都要注明。中小企業要嚴格遵守借款期限約定,按時還款,以免違約遭受法律訴訟風險,對中小企業造成極大的財產和名譽損失。

(二)明確借款用途,確保借貸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近年來,民營實體經濟顯現一定程度的下滑趨勢,“產業空心化”現象泛濫。許多民間資金流入虛擬經濟領域,此時參與民間借貸的企業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將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甚至會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中小企業應嚴格測算資金需求,選擇民間借貸融資滿足暫時性資金需求,并確保民間借貸資金利用到生產經營活動中。

篇(2)

一、社交借貸的概念

社交借貸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基于社交環境下的信貸金融體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礎上通過互聯網建立用戶之間的金融關系,充分發揮社交網絡高效、便捷、即時等優勢,并利用社會網絡進行風險管理,實現普惠金融。社交借貸不限于人與人個體之間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業間的借款,企業間合作融資等。社交借貸與傳統民間金融、互聯網P2P借貸在借貸行為上有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貸有其獨特的運行機理。通過違約的社會懲罰和還款激勵機制,社交借貸可以管理借貸前后的風險。

二、社會網絡控制借款人違約風險

在單純中介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上借款人為成功獲得貸款,借款人在按照平臺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資產情況以及借款用途等公開信息的同時,有動機在敘述中過分突出他們的“質量”,比如自身的還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項目未來穩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沒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其違約可能并做出投資決策。為降低信息不對稱,互聯網社交借貸平臺可通過引入不同的風險控制設計,提高借款人的社會網絡,增加其可信度。社會網絡能夠幫助出借人做出投資決策,并最終能夠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在基于互聯網平臺的社交借貸中,社會網絡在不同階段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逆向選擇,事前道德風險和事后道德風險。可信的借款人能夠通過小組的審核或出借人的橫向選擇,此時社會網絡發揮的是甄別作用,出借人選擇違約概率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選擇。借款人獲得款項投資后,會受到小組或出借人們的監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時還息,防止事前道德風險,此時社會網絡發揮的是監督作用。特別是在貸款到期時,通過小組或出借人施加監督以及社會懲罰,迫使借款人及時還款,控制借款人的違約風險,防止事后道德風險,此時社會網絡發揮的是懲罰作用。從最初篩選借款人到最后還款,社會網絡能夠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嚴格規范地借款、投資、還款,并最終降低違約風險。

三、出借人社會監督下的違約風險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網絡延伸產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擁有更多有關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軟信息),在借款人投資項目過程中,出借人可以進行監督,及時觀測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變資金用途等自利行為,并選擇監督強度為m(m>0),還能及時觀察到借款人的違約行為。當項目成功、收益實現,借款人選擇違約,則將會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會懲罰W(W>0),無法再次獲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貸款,友情也隨之斷裂;當借款人履約,可以獲得社會網絡價值V。

四、社交借貸對于創新農村民間金融模式的借鑒意義

(一)正視民間金融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使民間金融公開合法化,緩解農村地區金融排斥。民間金融對于緩解農村地區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業和個人融資難,并不是農村地區沒有富裕資金,而是資金因為信貸約束等問題,沒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業和個人手中,社交借貸可以通過互聯網和線下社會資本的結合,擴大農村金融市場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應該鼓勵發展社交金融,創新民間金融新形式,也應加強對社交金融的監管。結合互聯網金融,依托大數據和云計算,根據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尋找社交借貸與農村消費金融的結合點,開展社交金融營銷。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務機構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創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積極鼓勵互聯網社交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聯網金融相似的監管問題,比如社交借貸平臺的集資法律風險,社交借貸的平臺安全性和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實和審核等等,政府應該監督社區和互聯網社交借貸平臺建設。除此之外,社交金融還存在互聯網金融沒有的問題,比如平臺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違約而擴散借款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違法等等。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監管機制。

(三)應積極規范引導民間金融發展,如社區型農村金融互助組織等。在我國經濟發展比較落后農村地區,正規信貸市場發展比較落后,農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問題一直比較突出。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但是農村富余資金外流缺愈加嚴重。正規金融機構出于盈利性的考慮,發展農業及農村的業務成為在尋求政策補貼的被迫行為。在農村信用社改革成為農商行之后,支農力度進一步縮減。中國的微型金融機構應該借鑒互聯網平臺的社交借貸技術,依托獨特運行機制管理風險、開展關系借貸。

作者:郝強 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陳熹.社會資本視角下的農戶借貸行為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14.12

[2]楊汝岱.陳斌開.朱詩娥.基于社會網絡視角的農戶民間借貸需求行為研究(J).經濟研究.2011.12

[3]馬九杰.社會資本與農戶經濟:信貸融資、風險處置、產業選擇、合作行動(M).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

篇(3)

作者簡介:廖繼楣,云南眾誠公證處。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篇(4)

中圖分類號:F832.479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9.05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9-65-02

從2010年開始,國家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的過快增長,執行了一系列從緊的貨幣政策,使金融信貸受到明顯限制,這直接加大了個人和企業從銀行獲取資金的難度,進而使融資的方向轉向民間。很多人一提到民間借貸,就想到高利貸,其實國家近年來對民間金融持規范和積極扶持的態度,從國家出臺了《放貸人條例》,出臺政策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成立和發展就可見一斑。同時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也從法律上明確保護了民間借貸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高額利息對民間借貸人產生巨大的經濟壓力,把放貸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有利于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民間借貸的特點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一般分為民間個人借貸和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很旺盛,但是由于銀行今年來對貸款的控制比較嚴,同時對企業的資質要求很高,很多發展良好的中小企業貸款無門,嚴重影響這些中小企業的發展。而民間金融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門檻低。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就可以進行融資,一般對企業的注冊資金、經營年限、經營范圍沒有明確的限制,很多時候甚至不需要抵押,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即可。

二是手續簡單。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那樣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會計報表、購銷合同、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是利用人際關系的信譽,由借款人和放貸人簽訂借款合同即可辦理。

三是資金隨需隨借。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左右,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

民間借貸因其特點,愈來愈多地受到了廣大中小企業的歡迎,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民間融資一直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

二、民間金融的風險控制

1、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2、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詐騙、走私、買賣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3、利息約定明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4、重視借款期限屆滿時的債權保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已實現。

三、風險控制秘籍及財務報表分析

控制民間個人借貸風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質。看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如果信用記錄太差堅決不予考慮。從一些小的細節觀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質,如經常不守時,經常撒謊或不守信用,這樣的人也要堅決否決出局。

如果是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則要深入了解企業經營現狀,全面分析財務報表。同時,要求企業做強制性公證,以提高借款人違約成本,降低法律風險。

衡量公司財務狀況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資產凈值。資產凈值也就是公司的自有資本(資本金+創業利潤+內部保留利潤+該結算期利潤)。它是考察公司經營安全性和發展前景的重要依據。第二,總資產(負債+資產凈值)。它顯示公司的經營規模。第三,自有資本率(自有資本/總資產×100%)。它反映了公司的經營作風和抗風險能力。第四,公司利潤總額及資本利潤率(當期利潤/總資本)等等。

同時要做好企業財務比率分析。

(一)償債能力比率

變現能力比率,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司清償短期債務能力的資料,一般分為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計算公式=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速動比率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100%

負債比率。負債比率公式=總負債/總資產*100%

(二)經營能力比率

1.存貨周轉率=銷貨/存貨

2.固定資產周轉率=銷貨/固定資產

3.總資產周轉率=銷貨/總資產

(三)獲利能力比率

銷貨的利潤邊際率=稅后凈利/銷貨

總資產的報酬率=稅后凈利/總資產

凈值報酬率=稅后凈利/凈值

(四)兩個最重要的比率

1.償債能力比率.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2:1

2.DIR.比率。國內銀行過去只重視最終還款能力,忽視收入與負債比率,所以過去壞賬率高,西方銀行很重視DIR比率,所以壞賬率低,DIR小于50%,基本上不批。

借款用途用于經營企業的,要細致做實地調查,確認借款人沒有隱瞞情況,并從以下幾個方面從宏觀上判斷企業經營現狀及經營前景。

一是產品――觀察企業產品質量及在同行業中有無優勢。

二是價格――價格在同行業中有無優勢。

三是渠道――銷售渠道和進貨渠道是否廣泛建立。

四是促銷――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促銷手段。

五是people――公司內部是否團結,員工對老板是否有怨言,客戶對公司滿意度。

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如果能很好地注意以上幾點,就能很好地降低風險,降低壞賬率,這對于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有促進作用。

四、規范與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

民間金融不僅能優化融資結構,拓寬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融資另辟蹊徑,還可以減輕中小企業對銀行的信貸壓力,轉移與分散銀行的信貸風險。對于民間金融的現狀和發展前景,我們應正確認識、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加強對民間金融的引導和管理,趨利避害,促進其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3-0064-02

隨著國家金融宏觀調控的加強,銀行信貸逐步趨緊,農村的民間借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需要引起高度關注。隨機抽樣調查了鄭州的300戶農民,進行研究。

一、調查結果

(一)現狀

1.借貸規模。300戶農民中,287戶有借貸關系,其他13戶曾經有過借貸關系;借貸發生率95.67%。借入總額209.3萬元,借出總額187.05萬元;借貸總額396.35萬元,平均每戶13 211.67元。借貸較普遍,規模較大。借貸資金的來源可分兩種:一是正規金融(主指農村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二是非正規金融(主指發生在親戚、朋友及農村其他形式的借貸行為)。農戶通過非正規金融借入的資金占農戶借款的81.73%,是農戶籌集資金的主要渠道。

2.供需主體。資金供給方即放款人的成份較為復雜,有村干部、在城里打工的職工、退休的干部、年紀較大的普通農民等,甚至還有正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資金需求方即借款人成份單一,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

3.利率較高。借貸資金的價格為利率,受借貸資金供需影響大。且需求遠遠大于供給,拉動了利率上漲。民間貸款的利息都是按月計,月息有1分、1.2分、1.5分、2分、3分等不等,甚至有4分、5分、6分的。月息在1分~1.5分之間利率水平借貸數占借貸總數比例最大,為36%,其次是無利息,占25%。因很大一部分民間借貸發生在親戚朋友間,有互質,或以其他方式(如互相借貸)彌補了利息;人們已普遍接受了市場的觀念,使用資金支付利息已被認可,所以月息在1分~1.5分的借貸活動較為頻繁。但月息1.2分和1.5分相當于年息14.4%和18%,遠高于同期銀行借款利息。

4.借貸用途。所借貸的資金用于生活用途的占比例很高,在農戶借貸資金用途上第一位是蓋房子;第二位是婚喪嫁娶;第三位是子女上學。表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資金用途比較多樣,且分散。二是農業生產性資金需求量不大。養殖和種植的農業生產性資金的借貸總額僅占借貸資金總額的12.4%。三是出現了非農業生產資金需求。運貨是發生在非農業生產領域的資金需求,占11.2%。四是生活性資金用途比較多。蓋房子、婚喪嫁娶、醫療費、子女上學,都是為彌補農村生活開支而產生的借款;養殖、種植(購買化肥、農藥、種子等)、運貨,均是因生產所產生的借貸活動。生產性資金僅占借款總額的23.6%,生活性資金約占借款總額的77.4%。

5.借貸時間。時間從幾天、幾月、半年、一年到長達幾年不等,根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還款能力而定。若借款是用于生產,短期內是不易收回成本的,資金周轉時間長;若只是生活開銷,暫時周轉,時間就較短。農村民間借貸貸款人的抗風險能力弱,多接受的是較短期的貸款。很多借貸發生在親友和鄰里之間,礙于情面,借款人一般還款較快,借貸時間較短。但一年內的短期借貸,通常借貸數額不大。根據調查,一年內短期借貸占借款總額的41%,農戶數占總農戶數的2/3。長期借貸雖只占1/3,但借款總額占到總借貸總額的59%。

6.借貸合約。所調查的鄭州農村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規范化程度不高。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民間借貸活動產生的地理空間范圍較小,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和血緣性,民間借貸活動往往發生在親朋好友、同村的鄰居之間,建立在借款人的聲譽基礎之上,憑借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證,即使有借條也沒有正規的借款合同;二是大部分的民間借貸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多是自發性的。

(二)原因

1.供小于需。(1)供給分析。1)正規金融機構的供給。農村信用社目前成為中國農村地區唯一的金融機構,但由于其機構設置、經營機制、產權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加上歷史遺留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資金供給乏力。2)非正規金融的供給。廣大城鄉居民的巨大資金構成了民間借貸的供給。國家一再采取刺激消費的政策,但儲蓄率依然居高不下。與居民巨大的資金財富相對應的是民間投資渠道的狹窄。趨利動機驅動下,巨大的民間資金構成了民間借貸的供給。(2)需求分析。1)需求總量分析。隨著農業發展,農業資金需求增加。調查發現,鄭州農村近年來金融融量嚴重不足,農村金融的缺口還呈現出逐年擴大的趨勢。整個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量的資金。2)需求結構分析。農戶個人需求。由于通貨膨脹,農民手中貨幣的購買力不斷下降,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增幅有限。加之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農戶調整種植結構,形成一些種養專業戶。無論生活還是生產對資金的需求都大量增加。鄉鎮企業、農村個體私營者需求。資金成為了制約其發展的瓶頸,融資渠道非常單一,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但貸款門框不斷提高,抵押難、擔保難成為許多中小企業無法解決的問題。而鄉鎮企業、農村個體經營者隨著企業的發展正亟待升級換代,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化,資金必不可少。

2.信息不對稱。(1)逆向選擇。農村民間借貸市場,資金供需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供給方處于信息弱勢。供給方把需求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產品利潤以及還貸意愿搞清楚是相當困難的,存在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供給方很難區分開不守信用的高風險的借款農戶和信譽好的低風險的借款農戶,易出現逆向選擇,使農村民間借貸市場成為高風險貸款農戶匯集的地方,造成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低效益。(2)道德風險。指需求方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損害供給方效用的行為。一是需求方違反借款協議,私下改變資金用途。二是需求方隱瞞投資收益,虛報利潤額,逃避償付義務,非法轉移資金,惡意違反合同規定。三是需求方獲得資金后,對資金使用效益不負責任,致使借入資金受損。道德風險行為使供給方的風險增加。

3.結構洞理論。農村民間借貸結構洞的存在擴大了風險。目前農村民間借貸已出現新特點:農民通過借貸中介(結構洞)的借貸活動增多。與農民相互間的直接借貸相比,存在著中介的借貸活動涉及的主體范圍較大,風險也隨之擴散。通過借貸中介發生的借貸,更易引發借貸糾紛甚至暴力討債事件,是監管部門應重點監管的領域。根據結構洞理論,存在結構洞的農村民間借貸,貸款者不會礙于“面子”而不與借款者簽訂契約。借貸契約的簽訂,為監管機構對農村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了可能。由于中國金融管理部門沒有對這一領域實行監管和規范,導致農村民間借貸糾紛頻繁發生。

二、促進鄭州農村民間借貸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資金供求促進市場發展

1.加快金融市場化進程。農村民間借貸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農村資金供求存在缺口,而缺口的出現又是央行對利率實行管制的結果。若利率實現了市場化,資本價格將會根據資本供求自動進行調整。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資金供求缺口,緩和資金供求的矛盾,抑制那些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

2.發揮政府的調控作用。加大小額信貸投放力度。利率市場化是一個長期過程,即使實現,也不能完全消除資本供求缺口,即市場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在資源配置方面可能會失靈,正好為政府干預經濟提供了理論依據,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

(二)不完全信息論促市場穩定

1.農村民間借貸逆向選擇的治理。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需求方的預期收益,所以供給方應在相對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絕一部分貸款要求,而不能在高利率水平上滿足所有需求方的借款申請。

2.農村民間借貸道德風險的防范。農村民間借貸是農村的普遍現象;也是農村發展經濟的不可缺少的融資渠道,放貸方有必要建立鄉規民約,并公布于眾,營造良好的民間借貸環境。放貸方也可對受貸方適機宣講,建立民間借貸上的誠信關系,減少道德風險。借貸雙方都要學習相關法律,自覺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設計放款控制措施。放貸方要建立起各環節的操作辦法和程序,對上門借貸方全程把關。二是采取放貸監測風險預警機制。依據風險程度高低決定放貸金額、利率高低和期限;不搞信用放款、人情放款,只搞抵押借貸和質押借貸;鑒于受貸方的道德風險發生在借貸合同簽訂后,放貸方必須對借貸方的生產經營跟蹤監測,及時收集分析借貸方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用約見談話提醒受貸方提高經營效益。如此放貸方才能改變自身在借貸過程中的信息劣勢。

(三)從結構洞理論促市場監管

1.盡快明確監管主體。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農村民間借貸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規范民間資金市場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強制力,經濟生活中大量的民間借貸活動亟需專門法律來規范。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必須明確由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同時出臺專門的農村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為監管提供依據。

2.建立信息監測平臺試點。建議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建立農村民間借貸信息披露平臺,對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等情況進行監測,減少因借貸契約不規范、基本情況不明確等因素引起的糾紛。待試點實施一定時間后,根據試點的監管效果,逐步擴大推廣范圍。

3.加強對借貸中介的管理。農村民間借貸中介占據大量的結構洞,從借貸活動中獲益,目前缺乏相應部門及法律法規對這類中介進行規范和管理。有必要指定專門的機構和出臺專門的法規,對農村民間借貸的中介實施嚴格監管。

4.鼓勵建立自治組織。建立農村民間借貸自治組織,重點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在農村地區統一使用固定形式的契約,使農村地區借貸契約規范化;二是利用農村民間借貸自治組織協調民間借貸的一般性糾紛;三是利用民間借貸自助組織減少暴力討債事件發生。政府應在資金、人力等方面支持農村民間借貸自治組織的建立。

篇(6)

在我國農村地區,民間借貸的類型很多,包括農戶之間的直接借貸,農村企業或企業主之間的借貸,企業主與農戶之間的借貸,民間放貸人的放貸,民間借貸中介人或者中介機構的放貸,民間票據貼現,民間租賃,私人錢莊,合會,民間擔保機構,一些資金互助組織等等。

很多人誤以為民間金融都是非法的。其實,許多民間金融活動是合法的,比如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直接借貸就是合法的。這種誤解與媒體傳播有一定關系。有新聞媒體把溫州人的民間尋利行為貶稱為“炒房團”、“炒煤團”等,殊不料溫州人的自由企業精神把死錢變成了活錢,把死資本變成了活資本。經濟學理論把死資本變成活資本的過程稱為資本的活化過程,把死資本變成活資本的程度視作資本的活化程度。社會財富增長速度依賴于資本的活化過程與活化程度,經濟繁榮也依賴于資金不斷從低回報率流向高回報率的項目。

我國民間借貸歷史悠久,即便在計劃經濟時代也一直存在,從來就沒有消失過。改革開放后,農民、企業和個體戶都有資金需求,民間借貸逐漸活躍起來。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加大對準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的管制力度,1999年清理歸并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各種金融會、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等,結束了絕大多數準正式金融活動,許多非正式金融轉為非組織化,活動地下化。

現有法律法規對民間金融作了大量的限制規定,這極大地限制了民間金融,尤其是《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兩個文件,將原來《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許的許多組織和行為宣布為非法。

農戶對民間金融需求大

在我國的農戶借款中,民間金融的規模要遠遠超過正式金融。2003年農業部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數據表明,20842家農戶平均每戶借款1414.25元,其中71.84%屬于民間借款(私人借款),26.09%屬于銀行、信用社貸款。東、中、西部地區每戶平均借款額分別為1756.5元、 1179.6元和1313.8元,民間借款比重分別達71.2%、75.4%和57.6%,銀行、信用社貸款占總借款額的比重分別為19.11%、23.63%和40.04%。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被調查農戶戶均無息借款占戶均總借款的38.3%, 東、中、西部地區農戶戶均無息借款分別占戶均總借款的34.5%,53.0%和27.1%。按用途劃分,2003年農村固定觀察點農戶借款的主要用途為生活性借款,占47.76%,其次為生產性借款,占38.08%。

離開民間金融,許多農戶的生活和生產會很困難,有兩個例子可以說明這個情況。先來看一位浙江農民的長期債務史。浙江省寧波市某縣麻家村農民麻某四十五歲,家里有麻某夫婦和一兒一女四口人,務農之外還在鎮里一家機械配件加工廠做工。至2006年8月,麻一共積欠債務6萬余元。1982年,麻妻動心臟手術需要錢用,麻從村民國某處借款2000元,利息1.5分;從丈母處借入1000元,月息1分;從鄰村郎某處借入5000元,月息1分;從娘舅處借入4000元,月息1分;從妻弟處借入1萬元,月息1.5分;經其兄從村民當某處借入3000元,月息2分(2002年9月后不需再支付利息,因其兄墊付了這筆資金);另有5000元用于養塘,月息1分,總計3萬元利息債務。另外,麻某幾年前因蓋房等原因,從十幾戶親戚、鄰居和朋友處借入無息借款3萬元,均無書面借據。麻某一家堅持按時還息,有時當月拖欠后次月補交。所有無息借款和計息借款麻某家需承擔無限責任,債務沒有時效,如果麻某自己還不了,其家屬和子女也要代其還債。

還有一個例子是甘肅省民縣“乞丐村”子女教育借貸。民縣小寨村是一個全國聞名的“乞丐村”,村民80%都有外出乞討的經歷,一個人出去乞討一趟基本上能拿回1000多元,有些人用乞討來的錢蓋了房子,還用剩下的錢放“高利貸”。李玉平是這個村子惟一考到外省的大學生。李在兩年前考取湖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學費6000多元,而李家根本拿不出這些錢,如果從親戚朋友家借,他們認為李家沒辦法還,根本不會借,所以李家只能選擇借“高利貸”。“高利貸”的最高月息為5%,即年利率60%。李的父母后來靠出門乞討還了高利借貸款項,其后便不再出去乞討,但因為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李玉平第二學年和第三學年的學費一直都沒繳,李家平日也是靠向村民借糧食度日。

農村企業需要民間金融

民間金融對農村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的貢獻十分顯著。相對于正式金融,民間金融滿足農村中小民營企業金融服務需求的程度較高。中國社會科學院課題《鄉鎮企業融資與農村內生民間金融組織制度創新研究》的調查發現,如果剔除不需要從而未借民間信貸資金的企業,那么民間借貸的可得性在課題組調查的較發達地區(張家港)和中等收入地區(蒼南)是很高的。與此相反,在貧困地區(武隆)民間借貸的可得性較差(見表)。

張家港和蒼南民間借貸活躍程度和民間借貸可得性要遠遠高于武隆,這可能緣于以下理由:張家港市和蒼南縣屬較發達地區,民間資金總量較大,許多民間借款不計息,總體上有利于促使資金閑置一方向需求方借出資金。在這些地區,與企業獲得正式金融機構貸款相比,其更容易獲得民間信貸。像武隆那樣的貧困地區,民間資金容量小,農村企業和居民的可借出資金總量有限,民間借款多限于互的無息借款,這其實不利于資金閑置方借出資金。

在鄉鎮企業融資難問題上,最為突出的是新建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從張家港、蒼南和武隆的調查看,新建企業在發展階段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和民間借款。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實力的增強,獲得信貸的可能性趨于增多(見圖1、圖2)。

民間高利貸款的利率結構比較復雜。簡單計算單筆民間借貸的利率容易使人誤入歧途。據筆者2006年在寧波市某縣的調查,該縣永安汽車配件制造廠老板馬某有一筆20萬元3個月期的農信社貸款,于2006年4月20日到期,當時該廠賬戶上只有15萬元的貨款,常與他互相調用資金的朋友也沒錢,于是馬老板在18日向劉某要求借款5萬元。20日劉某送去5萬元現金,以日利息千分之三借給馬,折合年利息率109.5%。這筆交易沒寫借據。21日農信社批準續貸20萬元資金后,馬老板于當天取出5萬元現金還給劉,支付了300元利息。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對于短期借款來說,這種高利借貸效率高、負擔小。

民間金融利大于弊

金融供給者越是貼近農戶和中小企業,其與農戶和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對稱性就越高,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就越大。可以說,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對分散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

借貸關系一般嵌入于社會網絡之中。基于人緣、地緣、血緣和業緣關系,相互信任和了解以及社會排斥之類的非正式制裁機制,使借貸雙方信息最充分、最對稱。如果跨越這些社會網絡關系的界限,非正式金融將難以運作。

借貸比較簡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擔保、質押等。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式放款者無法接受的非標準化的抵押和質押品,包括非貨幣性的貸款抵押,如土地使用權抵押、勞動抵押、農戶房屋抵押、田間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首飾家電等質押等。

借貸關系往往是關聯性借貸關系,集中在一個固定的狹小地域范圍,客戶群體相對固定,而且向其成員重復放貸。

借貸雙方常常同時保持工作、商業交易和金融交易關系,這種互聯性使信貸交易更容易建立。非正式信貸交易的條件取決于在其他市場上的交易條件,信貸風險較小。

民間借貸屬于內生金融,面向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的需求,運作特點是需求跟進,由此決定其效率高于正式金融,因為當前正式金融往往不能根據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務。

民間金融對民營企業的推動作用巨大。在宏觀調控的背景下,企業無法從正式金融部門獲得資金,但是該投資還是要投資,所以許多民營企業的大部分資金都來自于民間金融。研究發現,什么地方民間金融發展好,當地經濟發展就會快而平穩,抵御政策風險的能力就強,比如浙江和廣東省。

當然,民間金融也有一些不足之處需要改善。

當熟人社會走向半熟人和匿名社會時,對民間金融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就提出了相應更高的正式化要求,原來的信任機制和非正式制裁機制(如停止出借和社會排斥)需要逐漸讓位于法律制裁機制。民間金融適用于小范圍的運作,范圍越大,信任機制和非正式制裁機制就趨向于失靈,對其正式化的要求也就增大。

許多民間金融參與者的金融專業知識有限,其運作只適合于小范圍的、較低要求的金融運作。

由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許多民間金融活動或者創新容易被視為非法,從而加重了民間金融的法律不安全度。但實踐表明,民間非正式金融組織的風險低于正式金融,即便出現金融風險,也是局部風險。民間非正式金融組織具有分散性和多樣性,其違約及糾紛事件占民間非正式金融總合約的比例不大,但違約和糾紛的絕對件數較多,這并不能說明民間非正式金融的風險高。

許多人看到一些民間借貸資金存在逾期未還現象,就斷定民間借貸風險大。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民間金融的逾期借款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有效借款,正如上述麻某的案例,民間金融基本上是無限責任,需要債務人或其家庭成員在日后共同歸還。這與法律規定不同。法律規定債務時效及一定條件下的債務繼承條款。但在民間,賴賬者要受到社會排斥。

總體而言,民間金融有利有弊,但利遠大于弊,這方面的權衡可以從反證法來進行:假設沒有民間金融,中國農戶經濟和民營企業經濟的發展將大大滯后。所以,應消除對民間金融的法律限制,確立必要的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的建議

民間借貸首先依賴信任機制和非正式制裁機制,一般民間金融糾紛不會訴諸法律,只有習慣規則不被遵守(如有借條但拒不還賬)或者不適用(如借貸雙方事后異地生活,貸方無法對借方實施非正式制裁),放貸人才會考慮法律制裁手段。

如果政策不允許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活動存在,民間金融會走向兩種歸宿:消亡或轉向地下活動。所以,應允許多種民間金融逐步合法化。目前官方也開始承認浙江等地非正式金融對當地非國有企業的成長和發展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政策對于非法金融行為的界定應該放寬,其中放寬利率限制是關鍵因素。在印度,民間金融60%的年利率是常見的。放寬利率限制將擴大民間金融的發展空間,同時有利于更多的資金進入農村,為農村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政府可以對一些可能的金融違法行為及由此產生的金融風險作嚴格的界定,比如,機構化民間放貸中可能出現的借款人金融欺詐是不允許的,比如融來的資金未按約使用就是這種情況。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認定一些民間金融運作規則。比如中國臺灣地區就把合會寫入《民法》,規定了合會的運作框架,對其傳統上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的部分內容作了限制性規定,從而使得合會成為一種低風險的民間理財工具和金融服務工具,同時又維護了合會的運作空間。不過如果對民間金融類型限定得太死,容易抑制民間社會發揮創造多種金融制度形式的智慧。

任何金融都有風險,民間金融也一樣。民間大規模的集資肯定存在風險,正因如此,金融機構或者放貸人可以進行風險定價,從風險中尋找獲利機會。管理部門所起的作用就是外部控制,最好的方式是提前控制風險。政府所要做的是通過各種方式告知集資者可能存在的風險,哪些集資是違法的,哪些是受法律法規保障的,清楚指出風險所在,管理的責任就盡到了。至于收不回來投資的風險,必須由相應的個人(機構)來承擔責任。

同時,管理部門要把正常的民間金融和金融欺詐區分開來,扶持民間金融,而對于金融欺詐等非法行為必須予以懲處。

至于學界討論的民間金融到底要不要政府監管的問題,筆者認為民間金融本身是不用金融當局監管的,一經金融當局監管就改變民間的性質,就是正式金融了。但是管理部門的配套措施必須完善,比如可以制定《個人破產法》,既加強對債務人的保護,又對債權人的財產權利做時間限制。如果引入了債務人破產保護,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間借貸利率必須不高于普通商業銀行貸款利率4倍,債務人也不會由于被逼債而導致生命權和人身權受侵犯。

向民間金融學習

孟加拉鄉村銀行作為小額信貸銀行,就是正式金融學習民間金融最為成功的范例。諾貝爾獎委員會將2006年度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尤努斯和其創辦的孟加拉鄉村銀行。尤努斯在短短的30年中,從27美元(借給42個赤貧農婦)微不足道的貸款艱難起步,發展成為擁有近400萬借款者(96%為婦女)、1277個分行(遍及46620個村莊)、12546個員工、還款率高達98.89%的龐大的鄉村銀行網絡。我國多數小額信貸項目就是仿效孟加拉鄉村銀行的作法。

篇(7)

目前,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中呈現二重結構特征,一種是存在發達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層結構――以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與農村信用社為代表的正規金融機構;另一種則是存在流動性強且分散程度高的下層結構――民間借貸、錢莊、典當等民間金融組織。它們之間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其是否為中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所承認,是否具有在農村金融市場中開辦金融服務業務的資格和權利。鑒于中國農村地區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經濟環境等原因,我們發現民間金融的業務規模和范圍明顯超過了正規金融。

根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常規調查匯總報告,1995年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24.1%,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2000年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29.5%,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占0.4%,私人借款占68.4%,其他占1.7%,說明農村民間借貸仍然是農戶借款的主要來源。

二、民間信用機制在民間金融活動中的表現及特點

借用沈凈在《農村社會民間信用機制的實證分析》中所列示的案例,我們發現農村金融市場的法律環境和傳統背景是決定農村金融的重要力量之一,農村的民間借貸有著許多不同于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信用環境條件、信用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傳統的家庭結構和家庭關系在金融借貸中所提供的連帶擔保作用不可忽視。在中國傳統思想中,當自己家族或宗族中的成員出現困難時,很容易從其他成員中獲得幫助。民間金融不單以借款對象的信譽、財產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對其進行風險評估的經營方式非常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因此,這種經營模式非但沒有給借貸資金帶來更大的回收風險,反而增加了資金的保障系數。

其次,傳統的精神約束。從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在經營理念方面,我們發現二者具有截然相反的認識,民間金融更注重借貸者的未來經濟收益和家庭因素,是源于其認為借款者在主觀上對于還本付息是善意的,即當借款者具有歸還借款和利息能力時會主動地承擔本項義務;而正規金融更加注重借款者現有資源的擔保,是源于其認為借款者在主觀上是惡意的,即借款者即使具有還本付息的能力,也會由于利益驅動而逃避義務。筆者認為,正是這種經營理念上的區別,造成了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對借款對象的不同態度,是造成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發展趨勢的根本原因。

再次,民間金融組織在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和允許借款者繼續融資方面,還把借款資金的用途作為一個重要評價標準。即這種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標準,是否能夠為未來獲取經濟收入提供保障。

三、借鑒民間信用機制的成功經驗對正規金融服務進行改革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一直不為政府認可,然而當我們面對的是一個三分之二農業人口的發展中大國時,這個問

題應當從農村發展的角度本著農民的利益而予以重新考慮。在各種壓力下,農村民間借貸沒有絕跡,正說明了它的生命力。因此,在保持正規金融較民間金融服務的優勢的同時,我們應借鑒民間信用機制中積極的方面以對正規農村金融服務進行改革。

(一)調整各正規金融結構的貸款發放評價標準。考慮到目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者可用于抵押擔保的物品貧乏的現狀,同時借鑒民間金融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成功經驗,本文認為可以將農民或者農業生產者未來獲得經濟收入的能力作為其中的主要標準,如將未來經濟收入的現值和現有擔保物品的價值分別規定50%的比重,然后再乘以各商業銀行的貸款率來決定貸款金額。同時,還應當對借款資金的投向建立完善的事前調查、事中監控和事后效果評價機制,以保障未來經濟收入的實現。

(二)建立多層次的信息收集渠道,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充分利用各級信貸員在不同范圍內的信息優勢,并將不同渠道中所獲得的信息進行比較和驗證,從而增強信息的可信度,再利用分級匯報制度使借款者的信用狀況及時地反饋到信貸決策部門,然后由信貸決策部門最終決定貸款的發放與否和發放金額。在貸款發放完畢后,各級信貸員應對貸款的使用、回收情況進行調查;同時,建立借款者信用檔案,對其履約情況進行詳細記載,甄別出信譽不良的借款者,從而進一步降低信用風險。

(三)重視農村社區本地信用資源的利用和同正規金融的整合。在將民間信用機制融入到正規金融服務中的同時,應采取措施保護以地緣、血緣和人緣為限的獨特的農村本地信用機制,使其融入到整個農村金融體系中,從而給農民帶來更多的實際利益,使改革更切合農村社會。

四、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信用體系構建需要的配合與支持

一個金融市場信用體系的構建不僅僅依靠其自身的完善,還需要外部環境的配合,這樣才能使信用體系更好地發揮風險控制、信息傳輸的作用。因此,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信用體系的構建還需要以下方面的配合與支持:

篇(8)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借貸;融資風險;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風險新特征與監管

收錄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間融資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發展既經歷過高峰,也經歷了低谷。建國之后的幾十年里,民間融資活動廣泛存在于我國各地,但僅僅是以自發的形式展開,并未形成較大的規模;20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商品經濟開始蓬勃發展起來,民間經濟呈現了活躍的勢頭,民間融資也隨之越發活躍;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開放的腳步踏遍全國各個角落,民間融資在國內達到了一個繁榮時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國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監管逐步加強,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在進入21世紀以后,民間融資才逐漸恢復了活力,其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在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非公有制經濟較為發達,當地的民間融資已經有了不容忽視的規模和影響。近來,福建省大量民間融資“崩盤”事件以其影響之大、之廣、之深,再一次將我國的民間融資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這種處于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融資方式也再一次成為各界競相爭論、探討的熱點。

民間融資是一把雙刃劍,它對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一方面民間融資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長時間被官方部門所忽視,再加上民間融資的自發性特點所導致的其始終缺乏外部合理的約束,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等事故,往往會引發不同程度的連鎖反應,嚴重時就會產生類似于福建省民間融資“崩盤”這樣能夠極大地危害到社會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民間融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民營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等民間經濟的發展起著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在這些企業融資貸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們必須認清:民間融資有著正規融資無法具備的優勢,如何正確引導其發展,辨識其中存在的風險,并且對存在的風險進行監管和控制將是未來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關鍵所在。

本文從民間融資的概念入手,總結了其運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切入點,分析民間融資在運作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并給出相應的監管與控制的建議。

一、我國民間融資概況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與形式

1、民間融資的概念。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融資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

2、民間融資的形式。民間融資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間借貸、有價證券融資、票據貼現融資和企業內部集資等幾種。

(1)民間借貸。從調查看,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傳統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此種形式借貸的規模較小,在農村比較常見,但涉及面較大,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上萬元,融資主體主要為自然人或農戶,借貸雙方關系較為密切,一般是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用,主要是應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預期還款來源,這種借貸多為口頭協議,不計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沒有明確的還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貸”,這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個體、民營等企業的生產周轉需要。借貸期限有長有短,利率一般參考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及地區、季節、資金供求狀況而定。在煤、鐵、焦生產集中和養殖業、種植業、商品集散較為發達的地區比較突出。據對國內經濟發展處于平均水平的幾個縣(市)的調查中可以發現,這些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間,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幾個縣(市),民間借貸月息在10‰~30‰之間。

(2)有價證券融資。近幾年,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創新,民間融資形式除民間借貸外,又增加了存單、債券甚至房地產等不動產內容。這些存單、債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貸款,部分借貸人之間還要收取一定的差額利息或手續費。這種行為是當前較為流行的一種方式,在當前的民間借貸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據貼現融資。由于銀行匯票風險系數較低,加之銀行辦理貼現需要增值稅票、購銷合同等,要求嚴格,手續繁瑣,時效性差,一些銀行對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不予辦理貼現,使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多為民營企業)的票據無法變現,影響資金周轉,所以持票人寧愿持票到經營規模較大的民營商貿行融資,既不需要稅票,也不需要購銷合同,僅憑中間人的介紹和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書,持票人就可以直接從借款人處拿到現金。利率一般為面議,期限越長,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機構貼現利率的直接影響。期限受票據期限的影響,一般在4個月左右。

(4)企業內部集資。由于多方面原因,企業從銀行、信用社難以獲得貸款支持,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向職工集資,有的以“保證金”為名向職工集資,這種集資方式利率一般相當或略高于同期貸款利率。

(二)我國民間融資現狀分析

1、當前國內民間融資主體。融資,涉及的就是“借”與“貸”,這就形成了民間融資市場上的兩個主體,即需求主體與供給主體,正是這兩者之間的交互活動才構成了當前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

(1)需求主體。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的需求主體主要是中小企業群體和個人融資者。在這里我們提到的中小企業,實際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為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對這一概念都有著不同的定義,我國當前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根據行業的不同也是不盡相同的,比如對于農、林、牧、漁業的規定如下: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所有制上來說,中小企業既可以包括民營企業,也包括國有企業。但是,相對民營中小企業,國有中小企業能夠相對容易地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因此通常我們討論民間融資問題時提及的中小企業指的是民營中小企業。近兩年來,我國正在逐步擴大對民營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對其的貸款份額也在不斷增加,但是由于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水平良莠不齊,以及金融機構自身存在的避險機制的控制下,這些貸款需求始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企業的發展。而此時,民間融資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對較低的特點,大大地彌補了這一不足,使得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強。

個人融資者作為微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濟行為日益活躍。個人融資者的融資需求主要來自于突發事件的產生、再生產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個人融資者的融資行為更為自由與活躍,因此其也是民間融資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給主體。前文說道,需求主體的存在是民間融資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相應的有需求就有供給,一些資金充足的個人或者組織由此進入了民間融資的市場,充當了這個市場上的供給主體。現階段,我國民間融資的供給主體主要包括借款者的親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間融資中介機構。

借款者的親朋好友在其需要資金時,出于幫助借款者解決燃眉之急的目的,以無息或者低息出借手頭的資金。這一群體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城鎮居民的工資收入、農民的勞動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調查報告中提及的22個農民放貸戶中,親戚、鄰里間的自由放貸,占80%以上,僅有極少的比例是靠放貸吃利息的民間借貸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過將自己手頭暫時閑置的資金放貸出去,獲得利息收入。這類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會資源的人,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收入比較高的人呢,他們的閑置資金較多,由于銀行利率很低,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必然會吸引他們成為民間放貸者之一;第二類人是人際關系較為廣泛的人,能夠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轉放給借款人,以賺取利差,其放貸的對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來,由于法律對民間融資限制的逐漸放寬,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相繼成立,使得民間融資逐步走上了正規化、法制化的道路。嚴格意義上來說,民間融資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資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種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他為放貸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服務,靠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贏利。具體來說其運作方式如下:放貸自然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登記,表明可以出借的資金數量和能夠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申請借款,提供相應的抵押資產,中介公司就會將放貸人的信息提供給借款人,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促成借貸交易,并從中提取傭金。這類公司的出現使得民間融資打破了人際交往范圍的限制,在廣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進了民間融資的發展,使得這個市場迅速擴大起來。

2、當前國內民間融資市場規模。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寬,以及民間融資中介公司的興起,我國民間融資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國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據統計,1995年我國的民間融資資金約有700~1,000億元(萬安培,1997)。根據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截至2003年底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在7,405~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30%左右。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調查顯示2000年每個農戶累計接入款為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融資,約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戲貸款的比重高達47.7%;按2億農戶計算,2000年我國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金額高達1,400多億元,其中有息貸款近700億元。據郭沛(2004)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已經形成了不小的規模,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尤其是在民間融資比較活躍的農村地區,其發展趨勢更是不容小覷。

二、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風險新特征

福建民間融資“崩盤”的事件讓我們從一片美好中清醒過來,雖然近幾年來,民間融資在經濟增長與民生問題上的確有著突出的貢獻,但是,我們必須冷靜的意識到,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引導,暗含的風險也逐漸顯現出其巨大的影響。

(一)融資范圍擴大,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機制性風險。民間融資的源頭是親友間“一對一”形式的借貸,這是一種以親緣、地緣關系為紐帶的、以信用為主的借貸方式,借貸雙方對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風險小。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的需求逐步加大,親緣、地緣為紐帶的借貸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因此,民間融資不再局限于親朋好友、街坊鄰居,以中介形式進行的融資行為越來越多,地域范圍也逐漸擴大,而且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融資中介公司開始運用網上操作幫助最為廣泛的需求與供給的配對,這種網上融資的交易量和靈活度是傳統融資方式所無法比擬的,但是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對稱問題凸顯,風險驟然上升。首先,放債人對借債人由知根知底變為毫不了解。部分資質并不能達到標準的借債人的濫竽充數使得放債人的資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證,甚至還存在著故意行騙的借債人,所得民間融資的風險驟然上升;其次,風險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對高風險的借債人時,風險防控手段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終還停留在口頭協議、借條、便條等,縱使互聯網的出現使得這種不易保存的借據有了統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舊沒有得到證實。由于借貸雙方信息渠道的不通暢,監控措施很難到位,貸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撐;最后,借債人容易過度負債。由于民間融資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續簡單,法律監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時存在盲目性,一個借款人往往會同時向眾多的供給主體借款,這樣就很容易導致過度的負債,資不抵債,拖欠還款,甚至造成壞賬。

(二)民間融資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的操作性風險。早期的民間融資由于雙方透明度較高、借貸數目較小,風險系數也就很小。隨著民間融資的范圍不斷擴大、借貸數目的擴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放款形式的不規范而導致的操作性風險越來越大。

常見的操作性風險有如下幾種:一是不規范的借據無法成為法院判案的證據。據調查,目前的民間融資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為主,約占放款總筆數的71%,其中打借條借款占50%,口頭約定借款占10%。一張缺少利息、期限、用途、還款方式等內容的不規范的簡單借據,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帶來的是復雜的債務糾紛;二是抵押物不規范,無法有效保全債務。調查顯示,2006年民間融資中,采用抵押貸款的僅占中介機構全部貸款的20%;三是民間融資利率的自由浮動容易滋生高利貸活動。由于民間融資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間資金供求的決定,沒有上限規定,就容易讓高利貸有機可乘,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清收方式的產生。

(三)變相轉接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的轉移性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介為獲取利差收入不擇手段,在自身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依舊設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民間融資的風險轉移到正規金融機構。這種情況下,銀行并不了解貸款的被轉借情況,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新的風險敞口就產生了。調查樣本顯示,民間融資中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和民間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別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誘惑導致目前中介機構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入部分的資金數量迅速的增長,2006年通過這兩個渠道獲得的資金分別增長了51%和48%,增長速度幾乎是自有資金的2.5倍。一旦作為最終借款人的第三方的還款能力下降,銀行所承擔的損失風險會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資熱點導致的市場風險。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間融資的借貸成本高,貸款大多投向高風險行業,以獲得高額回報,這種盲目投資的行為再次提高了民間融資的風險系數。第一,2004年以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了對五大行業和“五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這些行業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的難度加大,自然就轉向了民間融資,然而市場一旦逆轉,風險就會顯現;第二,房地產行業所集中的貸款明顯增加。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增長性爆發,投資熱點逐漸轉向其中,供給主體對房地產行業的信心暴漲,越來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專業、信息不對稱的分析導致了盲目自信的產生,房地產泡沫的客觀事實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視,一旦泡沫破滅,后果將不可想象。

三、我國現階段民間融資研究的結論與建議

受到私有制經濟發展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民間融資行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則,就都應當是合法的,不應當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論述的一樣,民間融資的雙刃性所帶來的不同程度的風險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種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給予民間融資應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僅對民間融資的發展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而且能夠激勵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曾經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借貸機構,不得經營借貸業務;非借貸機構也不得經營借貸業務。”因此,在正規借貸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融資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借貸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現有的正規借貸壟斷,讓不同的資金需求可以從不同的機構中得到滿足,從根本上解決市場資金的供需均衡問題,已經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第一,國家應該建立民間融資的準入門檻,篩選合格、符合標準的放債人、借貸人以及中介機構;第二,建立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規范借貸行為,其中不僅包括行為規范,更要包括合同等憑據的規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間融資交易行為登記制度,保證交易行為的發生在日后有憑有據,減少由于證據模糊所導致的糾紛;第四,要嚴格控制資金用途,加強對資金流向的監控;第五,對利率進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貸”的滋生。目前,國內民間融資的利率界定為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強監測和管理。融資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融資業的發展史實際上是融資監管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避免民間融資的負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可能給參與融資交易的雙方帶來的損失,對整個借貸體系的有效運作和安全穩定造成威脅,就需要政府部門及時掌握民間融資風險狀況,加強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監測和管理。首先,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執照并詳細登記備案。由于民間融資活動點多面廣,隨意性大,監管難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記備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對于偶發的,尤其是數額較大并用于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民間融資行為,要著重監控,以保障資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報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對當期民間融資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對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資期限、融資形式等等各個方面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實時的監控與管理;最后,加強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時更新和披露借貸雙方的信用等級,并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絕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對不同省市的不同經濟、民生狀況采取不同的規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間融資體系。在當前的宏觀經濟狀況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穩健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強民間融資在信貸環境的改善、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改善民生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促進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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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國勇,李鳳祥.淺談農村民間融資存在的風險與對策——以河北省東光縣為例[J].河北金融,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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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絡借貸是微金融運營模式的創新,主要用于滿足中小企業和個人的小額貸款需求,是傳統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近年來,由于P2P手續簡便、靈活等優勢,得到了飛速發展,但作為新興產物,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風險。鑒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國內P2P網絡借貸的主要運營模式、特點,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關的發展建議,以期對促進網絡借貸在微金融領域發揮它的積極作用具有一定的研究意義。

二、國內P2P網絡借貸的特點

國內P2P借貸網站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且多是在模仿英國、美國模式的基礎上嘗試和發展起來的,基本可以劃分為四種基本的運營模式,并在面向群體、利率制定和風險防范機制等方面呈現出了各自的特點(見下表)。

以拍拍貸為代表的無抵押、無擔保模式主要是借鑒美國的Prosper模式,采用競標機制實現在線借貸過程。其基本操作流程是:借款人借款列表,貸款人競相投標,利率低者中標,一般由多個貸款人出借少量資金給同一個借款人,以此來分散和降低風險。當投標資金總額達到借款人的資金需求時,借款成功,由網站自動生成電子借條,借款人必須按月歸還本息。該模式下,P2P公司負責借款信息的、競標管理、成功借款管理、電子借條、法務支持等,其利潤來自收取的服務費。P2P公司對借款人無抵押要求,也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出現借款人逾期不還的情況,不負責賠償貸款人的損失,只退還手續費,因此風險較高。為降低風險,該網站采取網絡社交圈的方式在互不相識的網民之間建立起虛擬社區,通過身份認證、工資審核、網絡通緝等方式降低風險。

以宜信為代表的無抵押、有擔保模式主要是借鑒英國的Zopa模式,其業務流程是:借款人申請貸款,P2P公司負責對借款人進行信用審核、風險評估和制定信貸方案,通過信用審核后,借款人先與P2P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然后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債權轉移給貸款人,借款人按月歸還本息。在此模式下,P2P公司對貸款人的資金提供擔保,一旦出現借款不能按時償付的情況,公司將通過還款風險金進行賠付,同時,公司還參與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利率確定、協議管理、回款管理等,盡量降低借貸資金的風險。

此外,國內還有一些由傳統民間借貸發展形成的地方性網絡借貸平臺,屬于有抵押、有擔保的P2P模式。這些公司主要為本區域內的借款人和貸款人提供中介服務,嚴格來說,這些網絡平臺基于地域、人緣的因素更多,而網絡僅僅作為一種聯系渠道或宣傳手段,并不是純粹意義上的P2P借貸模式。例如青島模式和溫州模式,這些公司都要求借款人必須提供抵押物,且基本都以房產為抵押,由此來降低借款的風險,由于有可信的抵押物,P2P公司可以為出借人做擔保,這種模式下的貸款質量相對較好,貸款的風險也較前兩種方式更低。

伴隨小額信貸行業的發展,國內的P2P網站還推出了專門針對特定人群的公益性運營模式。例如齊放、我開和宜農貸,齊放網的借款對象專門針對誠信度較高的高校大學生;“我開”是純公益性網站,接受來自世界各地的捐助,為四川和內蒙古的貧困人口提供貸款;“宜農貸”則選取農村貧困婦女作為貸款對象,年收益不高于貸款總金額的1%。

三、P2P網絡借貸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P2P作為一種微金融的創新模式,在給借貸雙方帶來雙贏的同時,也面臨著不可忽視的風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8月《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稱人人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風險預警監測與防范。據了解,除了文中提到的規模及影響力比較大的幾家P2P公司以外,目前國內該行業已有超過100家機構,參與者良莠不齊,甚至出現非法集資、高利貸、金融詐騙等危害金融安全的惡意事件。筆者結合調查了解的情況,認為目前P2P網絡借貸發展中存在三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1 監管風險

從P2P公司的業務來看,由于其不吸儲、不放貸的性質,可將其歸為網上民間借貸中介,并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行業的執業牌照,目前,這些公司只需要在工商局進行注冊便可從事網絡借貸金融服務。對于這類實質上從事金融服務的網絡借貸公司而言,缺乏專門的部門對其準入資質、信息披露、內部管理等進行要求和規范,央行和銀監會都沒有法定權限實施監管,監管主體嚴重缺位。同時,對于個人對個人貸款業務的法律條文以及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規、條例均為空白,因此,P2P公司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缺乏有效的監管依據。

2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盡管P2P平臺存在多種經營模式,風險也各不相同,但嚴格來說,這些P2P公司都僅僅是在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為借貸雙方提供融資信息配對服務,協助雙方順利完成借款活動,并沒有真正參與到交易中去。相對于線下的民間金融而言,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很難認證借款人的真實信息,由于缺乏抵押和擔保,使其信用風險明顯高于其他正規金融機構。現階段,很多P2P公司采取了諸如手機綁定、身份驗證、收入證明、視頻面談等手段降低信用風險。但更為關鍵的借款人征信記錄、財務狀況、借款用途等資料都十分缺乏。有可能出現冒用他人信息、一人注冊多個賬戶騙取借款的情況,并且P2P公司對借款資金的用途難以實現有效的審核和貸后管理,極易出現借款人將資金挪用于股票、彩票等高風險投資項目而無法收回的情況。最后,導致借款無法如期償還時,P2P公司協助借入者進行追討,并公布黑名單,但由于追討成本太高導致難以取得實效。

3 操作風險

P2P的網絡交易特性、行業門檻低且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管,使得網絡借貸公司容易出現比較大的操作風險。第一,P2P公司大多會與支付寶、環迅支付、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僅僅是資金進出的通道,借貸網站可以隨時支取在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里的資金,支付平臺對網絡公司難以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今年6月“淘金貸”網站負責人惡意支取投資者近一百萬資金,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第二,P2P公司為吸引投資者的資金,容易突破咨詢服務的單純線上模式,與銀行、信托機構等合作推出高出銀行收益率的理財產品,變相吸儲,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同時,由于對募集資金的流向缺乏有效控制,有可能助長資金流入國家限制性行業。第三,P2P公司一般還會采取按比例凍結保證金、提取風險金等方式來緩解借款人出現違約后的欠款清償,但這部分具有保險性質的資金仍然被直接控制在信貸公司手中,而非第三方監管。

四、促進P2P網絡借貸發展的相關建議

P2P借貸模式作為民間借貸與網絡的結合體,是未來小額信貸與微金融的發展趨勢,對于目前國內為數不多的P2P網站,盡管發展中存在一些問題,但應以鼓勵支持為主,通過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結合國內實際,對促進P2P網絡借貸發展提出幾點建議。

1 加強監管,規范行業發展

P2P網絡借貸模式實質上是民間借貸的網絡形式,由于借貸關系形成的基礎是網絡平臺,導致不確定性更大,因此,將網絡借貸納入政府部門監管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顯得尤為迫切,政府部門應及時出臺《網絡借貸管理辦法》,以法規的形式明確網絡借貸是信息時代正規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并對網絡借貸公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等予以規定,指導并規范P2P公司加強自身建設,提高防風險能力。同時明確監管主體,應該指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為監管部門,嚴格監督貸款審批和貸后管理,杜絕網絡借貸資金流人國家限制性行業和領域。最后,必須規范網絡借貸行業的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如宜信、貸幫、人人貸曾在去年發起“小額信貸服務中介機構聯席會”,并了《小額信貸服務中介機構行業自律公約》。

2 借助信息平臺,降低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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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3)03-0017-02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參加了民間借貸。溫州民間資本雄厚是不爭的事實,但巨額的民間資本來源需要進一步分析。實際上,部分個人和企業不惜頻繁進行銀行貸款,將貸款所得的資金投入到民間借貸以賺取高額的利息差。因此,借貸危機爆發后產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必將殃及銀行業。相關統計數據表明,截至2012年12月,溫州不良貸款率為3.75%,環比上升0.32個百分點,不良貸款金額比2012年初新增175.89億元[1]。由此,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缺位再一次引發思考,而信貸風險管理中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管理瓶頸的重要因素,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一、信息不對稱理論與信貸風險管理

幾乎所有的經濟決策都涉及到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其根本原因是私有信息的存在。私有信息是指在交易雙方博弈中如果某一方所知道的信息而對方并不知道,這種信息就是擁有信息一方的私有信息[2]。

信息不對稱在信貸風險管理中產生重大阻礙。在信貸市場中,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代表不同利益的主體,兩者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商業銀行處于私有信息缺失者的地位,面臨著貸款資金回收中的風險。借款人處于私有信息擁有者的地位,為了個體的利益,往往傾向于向商業銀行傳遞一些有利于借貸的信息而隱瞞不利于借貸的信息,使商業銀行很難驗明借款人的實際行為是否合理,可能造成商業銀行信貸損失[2]。

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中產生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原因

1.內部環境因素

1.1信貸風險文化缺失導致上下級信息獲取不對稱

信貸員作為信貸活動的具體執行者,對信貸項目的風險、收益、償還概率具有較完備的信息,處于信息的優勢方,而后臺人員只能通過信貸員或其他渠道獲取信息進行審查審批,處于信息的劣勢方。而部分銀行的績效考核體系大多以業務為中心,風險文化尚未完全建立,客戶經理或信貸員為完成營銷業績刻意隱瞞部分信息,規避風險導致上下級信息獲取不對稱。

1.2重貸輕管觀念導致貸后管理信息收集滯后

傳統觀念認為銀行控制風險主要是在貸前和貸中,而在貸后管理中投入的資源相對有限,一旦貸款放出后,銀行便失去了對資金的控制權,監管難度大。若要改變這種情況,銀行需在市場上搜集更多企業資料,當銀行收集信息成本小于收益的時候,就會放棄對信息的收集,導致信息收集滯后,貸后管理被動成“事后管理”。

2.外部環境因素

2.1基于信用交易的借款方“隱藏知識”

“隱藏知識”即信息優勢方隱瞞自己知道而對方不知道的不利于自己進行交易的信息[3]。在貸款業務進行過程中,貸款客戶作為信息優勢方,為達到個體利益,通過靈活應用會計政策掩飾當期不理想的財務狀況,向商業銀行傳遞一些有利于借貸的信息而隱瞞不利于借貸的信息,使商業銀行很難驗明借款人的實際行為是否合理,達到擾亂銀行做出正確決策的目的,造成企業與銀行間信息的不對稱。

2.2客戶成功獲得銀行貸款后“隱藏行動”

“隱藏行動”即在簽約后,信息優勢方并不按照事前的承諾行動,出現“道德風險”的問題[3]。以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后,各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呈明顯上升趨勢為例,部分個人或企業客戶在成功取得銀行貸款資金后,沒有將資金運用于合同所承諾的項目,而是受利益驅使,將資金流放到高利息的民間借貸市場,以此收取高額的利息差,一旦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銀行便要承擔客戶無法按期還貸的風險。

三、緩解信貸風險管理中信息不對稱的對策

1.全面建立信貸風險管理文化,從貸前貸時減少信息不對稱

信貸風險文化的建立首先從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設置入手。針對貸款前期信貸人員以業績為核心,刻意規避風險,借款方以獲取資金為目的,隱藏知識現象,我們要深入貸前調查,同時貸時審查應發揮制衡作用。必要時可專設貸款調查員,貸款調查員與貸款審查員應分屬不同崗位甚至不同部門。調查員要全面深入獲取各方面信息,對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此緩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信貸風險。同時完善銀行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將不良資產風險責任分散到個人,對貸款質量管控好的員工進行激勵,以避免銀行員工為獲取短期業績利益而隱瞞信息,規避風險。

2.重視貸后檢查,加強貸后項目跟蹤管理工作

針對商業銀行放貸后重貸輕管觀念,借款人獲得貸款后隱藏行動的行為,我們要加強貸后檢查工作,進一步完善風險監測,加強快速反應機制。通過加強與同行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做到客戶信用等級等信息資源共享,預防和減少有嚴重道德風險傾向的不良客戶利用銀行間的業務競爭而重復借貸,或多頭騙取銀行資金現象的發生。通過加強貸后咨詢平臺的建設,實時收集貸后客戶相關信息,減少由于借款人將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等高風險非法行業而造成的貸款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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