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0 14:59:4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民間借貸的風險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國內民間借貸規模有多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權威的數據。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8月份,招商證券的羅毅、肖立強的報告《流動性不平均下的民間融資盛宴》,估計全國民間融資規模為6-7萬億元,差不多接近這兩年7-8萬億的年度信貸規模。中金公司估計為4萬億左右。而銀監會估計大約有3萬億元左右信貸資金流人民間借貸市場。
盡管各種數據差異較大,但是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盛行及規模巨大的事實是不能回避的。有統計顯示,截止2011年一季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3027家,其中400多家是今年新開業的。分布在全國的各類擔保公司、典當公司數量高達上萬家。在我國東南沿海和江浙一帶,地下錢莊和標會更是如雨后春筍一般蓬勃發展。另外,據央行溫州中心支行上半年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達到1100億元,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
可以說,這次民間借貸泛濫,不僅在溫州盛行,而且廣泛蔓延到全國各地。除浙江外,江蘇、福建、河南、內蒙古、廣東等地民間高利貸也呈泛濫之勢。比如,江蘇北部的貧困縣泗洪縣石集鄉,今年春節時許多名貴汽車招搖過市;春節過后,這個鄉幾乎98%以上村民都參與了瘋狂的高利貸游戲;到了今年5月份,資金鏈一夜之間斷裂,不少人積蓄瞬間消失。又如內蒙古的鄂爾多斯,也是“戶戶典當行”,當地50%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游戲。有人估計,該地的民間信貸資本亦高達1000億元以上。
與民間信貸泛濫相對應的,是民間信貸利率已完全高利貸化。據《羊城晚報》的調查報告指出,近來民間借貸利率已普遍漲至月息6分到8分,換算成年息高達72%--96%,個別民間借貸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而當前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6.65%,廣州民間借貸利率最高已達銀行貸款利率的18倍。正是因為這種高利貸,引起各路不同的資金紛紛涌人民間信貸市場。
國內民間信貸市場如此盛行,高利貸化如此登峰造極,原因何在?是投資者的貪婪還是市場及制度環境條件使然?這種情況如果不加以控制與防范,它對中國金融市場及經濟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如果要控制與防范,應該從何入手?理清這些問題,對當下及今后的工作極其有益。
民間信貸泛濫的制度根源
事實上,國內民間的信貸如此高度活躍,與當前國內的經濟環境、金融市場制度及市場價格機制有關,也與房地產暴利及民眾暴富心態等方面因素有關。因此,對國內民間信貸市場的泛濫問題,我們不能僅看到投資者逐利心態與動機,更重要的要從這種現象產生的制度根源及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人手,否則便無法把握當前國內民間借貸市場會如此泛濫的根源,也找不到化解該問題的辦法,更無法讓國內民間借貸納入到有效監管與治理之路,反之有可能進步引發國內金融體系的風險。
首先,目前國內民間借貸利貸之泛濫,很大程度上與國內金融體系的缺陷有關。當前國內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盡管看上去市場化的程度不低,但實際上整個信貸運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嚴格管制下進行的。而政府的嚴格金融管制可分為信貸規模的管制及利率價格的管制。
所謂信貸規模的管制,一是指央行每年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限制在一定的規模,然后對此指標層層分解――各銀行之間的指標分解,各銀行內部的指標分解。如果央行的貨幣政策轉向,或市場認為出現信貸緊縮,那么在規定的信貸規模下,銀行就會根據其偏好,讓這些有限的信貸規模指標流向他們認為收益高風險低的行業。比如說今年銀行信貸增長在7.5萬億左右規模,信貸規模收緊的程度并不是太高,它與2006―2007年的信貸規模相比仍然高好幾倍(當前社會認為國內貨幣政策緊縮主要指也2009年―2010年信貸過度寬松而言),但是當銀行通過信貸規模管制讓有限的信貸流向其偏好的企業或行業,這就必然造成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的信貸融資困難。
二是央行通過銀行存款準備金率提高而減少商業銀行可貸資金。在現代商業銀行制度下,銀行貸款存在一定的比例關系,而銀行存款準備金率越高,商業銀行可貸款的資金就越少。尤其是在中國這種五大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下,國有銀行或大銀行占市場絕對高的份額,因此,其獲得存款比重也占絕對高。當央行希望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來縮小商業銀行可貸資金時,由于中小銀行在整個市場份額中所占的比重小,因此,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對其影響就大于五大國有銀行,這些中小銀行可貸資金減少的程度也高。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服務對象為中小企業的中小銀行可貸資金緊張程度就高于五大國有銀行。因此,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就會更大。
對銀行利率的價格管制是政府金融管制的另一“利器”。當前國內是采取“存款利率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限管理”的銀行利率管理政策。從現在看,這種利率管制的制度缺陷十分明顯。因為,中國基準利率是銀行的一年期存貸款利率,而歐美國家的基準利率是貨幣市場拆借利率。看上去,都是央行通過基準利率調整來影響市場信貸關系,但由于兩者基準利率完全不同,其基準利率調整對市場影響也完全不一樣。國內央行通過利率管制,直接給銀行信貸及存款定價,而這種利率又決定了整個金融市場價格機制。
由于央行是直接管制銀行信貸利率,這不僅使得國內金融市場無法形成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而且也使得整個金融市場的價格由于央行對銀行信貸存款利率管制而完全扭曲。可以說,在現行的銀行利率管制下,這種利率管制不僅成了向商業銀行不斷注入政策資源的工具(通過管制下的利率把利差擴大,從而讓國內銀行輕易獲利),使國內銀行競爭成了單純的信貸規模擴張的競爭,而且這種利率的價格管制也成了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重要機制一一嚴重的負利率就是通過利率管制把財富由債權人轉移給債務人,而債權人是分散的存款人,債務人則是銀行鎖定的關系企業及個人。
當國內銀行信貸政策轉向時,它不僅讓銀行貸款利率大幅升高,也進一步抬高了貸款門檻,許多民營企業及中小企業根本就無法從正常金融途徑獲得貸款。這不僅創造了民間借貸市場迅速膨脹的條件,也讓廣大民眾的財富隱蔽地轉向少數人(如果負利率3%,存款人一年的財富就可轉移近9000億元)。再加上銀行貸款指標是掌
握在銀行少數人管理手上,這也為他們尋租創造了條件。可以說,近3萬億的銀行信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涌入民間借貸市場;而沒有如此之多的銀行信貸流人民間信貸市場,這個市場也掀不起波瀾。
其次,民間借貸之所以能夠如此泛濫,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之所以能夠達到年息50%以上,還在于有相應的載體企業來承擔。如果企業的投資項目的收益率只是10%,那么這些企業是不可能進入民間借貸市場融資的。還有,今年以來國內股市十分低迷,進人證券市場不僅收益低,甚至于多數投資者都是負收益。在這樣的情況,民間市場的資金也不可能會進入國內證券市場。最終能承擔這樣高的利率只能是當前暴利的房地產業。
國內房地產業經過近十年暴利后,房地產泡沫越吹越大,信貸風險也越來越高。因此,近年來政府開始對銀行信貸大規模流入房地產市場有所限制。作為資金密集型的房地產業,當銀行信貸流入房地產開始收緊,其資金鏈就可能面臨緊張。于是,暴利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紛紛進入民間借貸市場融資。這不僅迅速推高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而且也造成了民間借貸的高利貸泛濫。有研究表明,當前民間高利貸80%以上的資金是進入房地產市場。如果政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讓民間借貸高利貸爆煲,那么它將可能加大中國金融市場的風險,甚至導致國內金融市場的危機。
暴利的房地產業不僅支撐著民間借貸的高利貸,更要命的是,它改變了當前國內投資者價值取向。近十年來,隨著政府錯誤的房地產信貸政策及稅收政策推行,國內房地產市場早就成了一個投機炒作賺錢的工具。在過去的十年里,隨著各地房價快速飚升,從而使得進入住房市場投資者個個都獲得暴利。凡是進行住房投資者,沒有不賺錢的。由于住房市場暴利賺錢效應,不僅使得中國產業結構越來越房地產化,許多企業紛紛放棄實業而進入房地產,而且使得國內不少民眾的暴富心態不斷在強化。但是,從2010年開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對房地產投機炒作進行限制的政策,房地產投資所面臨的風險增加。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暴富心態的投機者紛紛轉向民間高利貸市場。在民間借貸市場,受房地產暴富效應之影響,這些暴富心態的投機炒作者越是風險高越是涌入,只要高收益就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很快就把國內民間借貸市場的高利貸泛濫推到極端。
高利貸泛濫使正規金融體系面臨沖擊
從上面分析我們應該可以看到,全民高利貸是中國現行貨幣政策、現行金融制度安排下的一種金融亂象,也是當前中國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惡疾。如果對此市場不加強監管與規范,那么當前民間信貸市場的高利貸泛濫將可能引發全國系統性金融風險,威脅國家金融安全及整個社會穩定。
受全國的高利貸泛濫沖擊最大的,將是國內的銀行體系。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民間高利貸的不少資金都來自銀行體系;而所有的高利貸都是高風險投資行為。這種高風險投資行為隨之都面臨著資金斷裂的風險。如果高風險的高利貸行為的資金鏈任何一個環節的斷裂,就可能引發整個民間借貸市場的連鎖反應,其風險很快就可能傳導到整個銀行體系。有人說,當前進入民間高利貸的資金估計在3萬億左右,而3萬億的高利貸資金占整個銀行貸款比重也只有6%左右。因此,即使民間高利貸完全爆煲,它對銀行體系所受到影響也不會太大。這僅是從靜態來看問題,也不了解金融工具的實質。實際上,任何金融的系統性風險爆發并非僅是個體流動性問題,也并非僅個體金融機構所持有不良資產多少問題,而是金融杠桿既可放大其功能,同樣也可放大風險。如果民間借貸市場高利貸爆煲,其風險數倍乃至數十倍放大同樣也是必然的。因此,我們決不可小視全國性民間高利貸風險傳導的嚴重性。
民間借貸危機爆煲后,一定會逼迫這些持有暴富心態的投機炒作者或是“割肉還債”,或是還不了債務而逃跑。比如向來以房地產炒作聞名的溫州投資者,為了歸還高利貸所帶來的沉重債務,紛紛在全國各地拋售住房。也就是說,面對資金鏈斷裂,溫州投資者近期都會在全國各地進行資金回籠,繼而到浙江、江蘇、福建、廣東,甚至香港賣樓套現后,剛過的十一黃金周,他們還跑到重慶拋樓套現。可以說,這種情況的發生必然給整個國內各地房地產市場造成巨大的震蕩。因為,2010年以來,隨著政府一系列房地產政策出臺,盡管不少地方住房價格只是漲幅小了,住房的價格仍然頂在天花板上,但是整個住房銷售量開始明顯下降。尤其近一二個月這種情況更為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由投資為主導的市場開始向消費為主導市場轉變,或住房投資炒作者開始紛紛退出市場,那么整個房地產市場預期可能突然轉變。而這種轉向則可能讓國內房地產產生最為嚴重打擊,住房市場價格也可能就此開始崩盤。而房地產信貸在銀行信貸資產中占比巨大,其風險可想而知。
溫州民間信貸危機爆煲后,許多企業家開始為了躲避債務開始玩“失蹤”及“逃跑”游戲。比如,今年9月20日,浙江溫州信泰集團董事長胡福林離境出走。第二天,溫州又有9名知名企業主不約而同的“逃跑”。更讓人驚訝的是一周之后,溫州某知名企業老板沈某被曝跳樓身亡。據有關報道,截至8月底,溫州市累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同比增長25,73%,涉案金額50多億元。溫州市民間借貸因擔保、糾紛引發的違法案件共71件。甚至于為了追討債務而出現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由于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開始轉化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可見,過度泛濫的民間高利貸,它早已經形成了歷史經典的龐氏騙局,一旦這個騙局被拆穿或借款人無力還款,銀行將收緊信貸,貸款個體抵押的資產遭到銀行變賣,銀行資產嚴重惡化,那么整個金融體系將受巨大沖擊,其巨大風險也自然而來。因此民間信貸高利貸款的嚴重風險不得不嚴密關注。
化解當前國內民間借貸風險的對策
對于民間借貸的泛濫,我們不僅要看到其問題的嚴重性及對中國金融體系嚴重負面影響,但是重要的是要找到化解風險的對策和方法。
事實上,民間借貸的瘋狂,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我們需要做的,首先是檢討當前國內金融市場制度,減少政府對金融市場管制,加大整個中國金融市場開放的力度,并建立起國內金融市場有效的價格機制,擠出房地產泡沫并減弱整個經濟對房地產依賴性,徹底清除房地產賺錢效應。這是化解當前國內民間借貸貸高利貸的制度基礎與背景條件,如果不從這些大的方面入手,要達到治理國內高利貸的泛濫是不可能的。
同時,要找到國內高利貸款治理好辦法,首先就得對國內民間借貸市場進行全面調查,以掌握民間借貸市場實際情況,而不是靠估算來判斷其規模。然后要形成有利于民間借貸市場規范化的法律制度,把民間借貸放有在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下。
目前,我國民間資本的融通主要表現為“民間借貸”的形式,民間借貸主要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進行的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讓渡及本息付。民間借貸是與正規金融相對而言的一種民間金融形式,是在我國銀行保險系統、證券市場 、農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間資金融通活動, 屬于非正規金融范疇,既是一種直接融資方式,也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正規銀行金融系統一部分放貸風險。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
由于小額信用貸款受到國家調整利率政策的影響,出現了貸款難的局面,使得民間的借貸活動愈加頻繁,一方面彌補了金融機構信貸不足和利用了社會閑散資金,另一方面將會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整個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不良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負擔加重,資金使用鏈條惡化
企業背負高息債務后,進一步增大了財務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勢更加嚴重。即使解決了企業的一時資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贏利水平低于借貸利率,難以償還到期債務,就得通過借貸新的高息債務來償還到期的債務,拆東墻補西墻,挖空了企業資產,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另外,民間借貸不合理發展會引致相當比例的民間借貸資金流出實體經濟,流入房地產、大宗商品等投機性領域,一旦房地產、大宗商品等價格下降,市場上的資金鏈斷裂,這部分借貸資金的違約概率將大幅度提升,進一步惡化目前的民間借貸風險,民間借貸市場可能出現資金供給的恐慌性收縮,從而對中小企業的正常融資和生產經營產生影響,使其面臨更大的資金償債壓力,甚至有破產的風險。
(二)債務糾紛頻繁,影響了社會穩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規的約束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二是民間借貸款額小,在社會基層發生頻繁,一旦出現糾紛,將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定;三是出現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通過暴力收回欠債不還的借款,嚴重威脅借貸雙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間貸款用于賭博、吸毒等嚴重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會信用,擾亂了金融秩序
一些與產業政策不符、效益不好無償還能力的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后,直接在社會上借貸融資,一方面使社會資金流入到原本應淘汰的企業中進行無效流動,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可持續性發展;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資金,銀行無法借貸時發生的,利率遠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總是設法償還民間借貸,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則拖欠逃廢,使得國家信貸政策無法正常執行,信貸資產質量的提升受到阻礙,金融機構籌集資金的能力受到影響,嚴重影響了金融系統的宏觀調控。
二、規避民間借貸風險的對策
(一)金融機構要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各個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在對大中型企業或大項目傾斜的同時,也要適當保障那些適合地方經濟發展的、經營管理好的、產品有市場競爭力和有償還能力的中小企業的合理資金信貸需求,從而緩解資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門要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和企業直接融資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行為
由于民間借貸行為愈加頻繁,金融部門要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使民間借貸行為合法化,要引導其按照銀行辦理貸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記,保護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規范盲目和不規范的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進入正常的運行軌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費,以減少借貸糾紛。
(三)金融部門要負起金融監管職責,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金融監管部門應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加強政策引導,要設立貸款比例、貸款發放量、貸款人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標,加大信貸服務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強化利率管理,允許在合理的利率范圍內開展民間借貸,堅決打擊和取締違規操作、非法集資、攫取高額暴利、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民間金融機構,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資環境,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
要加大投資體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設立股權營運中心、民間資本投資服務中心以及風險投資研究室等服務機構,通過企業產權流轉、私募股權融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變債權為股權等渠道,引導民間資本投入發展前景好、亟需資金支持的實業企業,從而獲得長期而穩定的回報,為社會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拓寬渠道、掃除障礙,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參考文獻:
近年來,農村信用社普遍實現“一次核定、隨還隨貸、周轉使用”的農貸經營管理方式,致使以“還舊借新”為表現形式的農民“倒貸”行為較為普遍。由于存在約期沖突、周轉時間不足等問題,一度作為主要“倒貸”方式的“組內倒貸”與“組間倒貸”難以為繼。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后,“倒貸”方式又增加了“行間倒貸”。但是,由于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條件、手續等相對規范,令許多農戶在貸款約期迫近時,不能馬上籌到償貸的資金。于是,就有人發現了這個商機,開設了專為“倒貸”提供資金的民間借貸――“助倒”民間借貸(見圖1),為急需“倒貸”資金的農戶高息提供從償貸到再貸這段時間的“過渡”或“周轉”資金,在為金融機構和農民解決“共同困難”的同時,獲取高額回報。
“助倒”民間借貸活躍期主要發生在每年的10月中旬到次年元旦前后農貸回收旺季。主要原因,一是與糧食銷售周期相關。一般農貸還款約期在10~11月間,而糧食銷售多在來年1~3月間。農民為如期還貸,通過“助倒”民間借貸實現過渡;二是與金融機構貸款審批程序相關。如農村信用社規定,當年貸款本息必須按期結清,還清10日后,可重新發放貸款。農戶通過“助倒”民間借貸實現“還舊借新”。
“助倒”民間借貸的特點
“助倒”民間借貸數量大、增長快、時間短、利率高。據調查,2008年以來,黑龍江省雞西、大興安嶺、雙鴨山、鶴崗、齊齊哈爾等五市地累計發放“助倒”民間借貸金額45891萬元,其中2010年發放28526萬元,比2009年增長82.9%。“被助倒”農戶最低為0.2萬元,最高則達40萬元,平均“倒貸”1.5萬元。“助倒”借貸約期少則半個月,多則1~2個月。“助倒”借貸一般執行月利率,最低2%,一般為3%,個別甚至達到4.5%。“助倒”借貸手續簡單,或簽訂簡單協議或找一個擔保人擔保,一般多以雙方簽字的借據為主。以2010年的借貸利率水平估算,“助倒”借貸平均每筆收益約900元,全省“助倒”放貸人年總收益可達2000萬元左右。
“助倒”民間放貸經營人多以當地富裕農戶為主。調查顯示,農村“助倒”民間放貸人的群體結構,以當地富裕農戶、村委會成員以及從當地農村轉型的城市居民為主。“助倒”民間放貸人的資金狀況一般比較充裕,有的以單戶形式發放,有的以資金入股組成放貸聯盟,統一經營。如雙鴨山市饒河、寶清、友誼三縣“助倒”民間放貸人,主要是當地富裕大戶、部分商戶或私營業主。他們一方面將手中閑置資金用來放貸,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的有利條件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以高出銀行4~6倍的利息發放“助倒”借款。一般來說,1萬元可實現每月為200~300元的利差,最高可達450元。
“助倒”民間放貸資金來源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助倒”民間放貸資金來源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自有資金;二是金融機構貸款。據調查,“助倒”民間借貸資金的70%左右來源于金融機構貸款,僅有30%左右是來源于自籌資金。例如,雞西密山市二人班鄉的“助倒”民間放貸人已經公開開辦“助倒”業務。他們由兩三戶農民組成,周轉資金200多萬元,除自有資金外,貸款160余萬元,民間融資數10萬元,可以同時為幾十戶農民“倒貸”提供“過渡”資金支持。
“助倒”民間借貸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加劇信貸資產質量和農戶信用隱性惡化。“倒貸”農戶在貸款到期后,以“助倒”高利貸資金歸還農貸。這可能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掩蓋了放貸銀行資產質量和效益地真實性核算。其次,當“金融機構――農戶―― ‘助倒’民間放貸人”循環鏈條發生資金鏈斷裂時,銀行資產必然遭受損失。再次,在農戶償還“助倒”高利貸時,若無力以自有資產歸還,則可能再次依賴銀行貸款或者“助倒”資金,其真實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也被掩蓋。一些基層農信社在“助貸”民間借貸的推動下,把“助貸”作為消化不良貸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良性循環,粉飾涉農金融機構真實效益。例如,某縣涉農金融機構2010年前11個月利潤為1444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近2倍,若剔除資產質量被掩蓋的因素外,其盈利水平將大打折扣。
農戶貸款負擔加重,正常生產生活受到影響。農戶通過“助貸”實現了“以貸還貸”,盡管能解燃眉之急,但同時背負更重的債務。而“倒貸”農戶一般經濟狀況相對較差,這更加劇了其生產、生活負擔,弱化國家惠農政策效果,使農民增收難上加難。以農戶“助貸”2萬元為例,月利率按3%計,再加上支付約10%年利率的銀行貸款利息,“助貸”累計成本為2600元左右。這使農戶貸款負擔大幅加重,直接影響了其正常生產與生活。
“助倒”民間借貸易誘發農村金融經濟犯罪。由于“助倒”資金70%源于銀行貸款,且銀行貸款年利率(可按10%計算)與“助倒”年化利率(可按36%計算)相差近4倍,因而其利潤空間巨大。高額利差之下,極易誘發銀行個別信貸人員與“助貸”戶“合作”,冒名貸款、多頭貸款、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助長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人員“權力尋租”和“金融腐敗”。另外,“助倒”還易催發“助貸”戶以較高利率吸收公眾存款,導致非法融資等金融犯罪。
“助倒”潛存不安定因素,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助倒”民間借貸一般具有期限短、利率高、流通快、發放人員為社會強勢群體等特點,因而當“倒貸”農戶不能及時償還時,部分放貸人員會采用威逼、暴力等違法行為進行討還。“倒貸”農戶在無奈之時還可能舉家外逃躲債,這種不安定因素直接影響了地區社會穩定。此外,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助倒”民間放貸機構為一些在賭博中輸掉貸款的農民完成“倒貸”的現象,這對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農村穩定尤為不利。
政策建議
加快規范民間借貸立法進程。盡快修改、完善《貸款通則》等規范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律法規,明確從事民間借貸的范圍和準入條件,對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資金用途等進行嚴格規范,以立法形式推動民間借貸規范、有序發展。
健全農村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建立健全農村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定期采集和重點監測民間借貸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變動、區域分布等情況,及時掌握民間金融交易的規模和發展動向。同時,銀行監管和其他相關部門應在監測體系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嚴厲打擊非法“助倒”行為。
引導涉農金融機構農貸合理約期。涉農金融機構要從實際出發,將農貸約期由糧食上市前(初)期延長至糧食銷售中后期,使得貸款投放、回收與農業生產周期同步化。同時,在集中收貸過程中保留適度的“不貸期”, 杜絕“邊收邊貸”,以供金融機構和農民對來年生產經營進行認真規劃,調整授信額度,從而使農民珍惜貸款、有計劃地使用貸款。
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特別廣泛,它具有靈活、便捷易于操作等優勢,可是也特別容易出現非法集資或者高利貸,從而引起金融風險。因此,要使民間借貸健康、合法、規范地發展,其根本的策略就是建構一個合理的政策保障,從而使民間融資的運作走向組織化、陽光化。
一、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產生的原因分析
1.根本原因:缺乏正規的金融支持
因為國有商業銀行對縣域的金融業務進行了收縮,社會擔保體系滯后,而中小企業又缺乏健全的財務制度,所以中小企業要想從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特別難。根據全國工商聯調查顯示,超過90%的中小企業都未能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由于信用制度不健全、正規金融資源缺乏配置功能,所以就為民間借貸的發展創造了機會。
2.潛在動力:低利率和投資渠道設限
近些年以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連續上漲,人們手中都有了富余的資金,可是因為缺乏投資渠道,而銀行的利息又比較低,有時甚至會出現負利率的情況。為了讓手中的資金保值甚至增值,從2005年到2007年,銀行中的大量資金都投入股市,這就導致股市上漲特筆快,而到2008年時,大量資金又從股市中撤離投入到了房地產,很多人都把房產作為了保值增值的投資方式。當政府開始調控房地產以后,民間借款就興起了。
3.直接原因:手續簡便、方式靈活
民間借貸通常都發生在親友之間,這樣就特別易于操作。大多數正規金融機構都無法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個體戶或者農民的季節性資金需求,再加上這種借貸風險較大,很多正規金融機構都不愿意進行投資。而民間借貸則簡單易行,操作靈活,所以很受歡迎。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市場風險
1.缺乏法律保護和監管,民事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民間借貸常常會發生資金惡性循環的情況。民間借貸雖然簡單易行,能夠有效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可是如果借入資金一方在經營中出現問題,無法及時償還債務,而若采用民間借貸的方式來還債的話,就會增加自己的資金成本,并損害自己的信譽,從而引起債務糾紛。比如說,企業在銀行貸款到期了,因資金不足就以民間借貸的方式來籌集資金還貸,然后再申請新貸款來還民間借貸。這樣的話,銀行對貸款企業“借新還舊”的控制規定就失去了效用,而企業在這種循環之中一旦發生失誤,就會陷入資金惡性循環,從而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2.民間借貸融資的期限較短,不利于企業的持久發展
第一,民間借貸大多都是短期行為,它主要是以借貸兩方的個人關系為基礎的,通常都是為了應對企業短期內的資金短缺問題,這樣的話就不能預測市場的長期變化。而市場與企業經營中一旦出現其他問題,就可能會影響到借貸關系。第二,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都比較高,這就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企業使用民間借貸雖然能夠解決企業一時的資金問題,可是必須支付更高的利息,這就會增加企業的財務支。一旦出現市場銷售額低或者經營不善等問題,都會導致企業無法按時還債,這時只能繼續借貸高息資金來還債,長此以往就會嚴重地影響到企業以及地方的經濟穩定發展。
3.借貸資金分散不利于監控,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首先是調控產業結構調整方面政策的力度會弱化。因為國家產業政策無法對民間借貸進行制約,這就可能使國家限制的部分產業也獲得資金支持,從而降低了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控力度、其次是對實施國家貨幣政策有一定影響,民間借貸的利率主要是由借貸雙方商量確定的。
三、規范并完善我國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保障民間借貸的合法權益
在目前的經濟發展條件下,很多中小企業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民間借貸是它們生存的有效途徑。因此,我們應該盡快地完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之合法化、陽光化,更加規范而有序。從制度層面講,民間借貸具有合法性。現行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為民間借貸的合法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與制度保障。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民間借貸才可以自由進行。只有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民間借貸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若是出現違約情況,除了協商外,也可通過民事訴訟這一途徑來獲得法律保護。
2.強化行業監督和管理,規范民間借貸的有序性
主管民間借貸的相關部門要建立一套科學檢測體系,對民間的借貸情況進行跟蹤,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我們應該以民間借貸市場為立足點,努力建構一個方便、快捷、透明、安全的網絡信息平臺,讓借貸雙方可以利用這一平臺來查找供求細心并最終達成交易。這樣一來可以使借貸雙方在搜尋信息與選擇借貸方面降低成本,從而使民間金融市場借貸能夠健康發展;二來還可以推動民間借貸的陽光化發展、規范化發展,這樣政府監管部門就能更好地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督,并盡可能地控制風險的發展,使民間借貸更加安全。
3.提高借貸的金融風險防范意識,規避借貸風險及損失
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集資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對借貸雙方的權責關系要明確,約定利息要合法;民間借貸的利息如果超過國家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那就形成高利貸,法律是不保護的;要把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詐騙集資區分開來;加強輿論導向,對民間借貸風險要給予必要的提示,預防觸犯法律或者風險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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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世曉.民間借貸風險及其監管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1(21)
民間借貸利息率比較高,風險同樣比較大。為了防范與化解風險,出借人通常會選擇具有一定風險管理經驗的信用擔保機構來對借款人進行篩選,接受信用擔保機構提供的連帶保證擔保。
信用擔保機構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在向出借人出具保函前,勢必會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但保前調查不可能徹底消除借款人的信息優勢,只能對兩者間的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略有緩解而已。
不妨假設:
1、借款人資金缺口為L,自有資本為W,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接受的反擔保物價值為F;2、信用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率為g;3、借款人i獲的借款后,項目運作成功時候收入Ri,失敗則其收入為0,反擔保物F轉為擔保人所有,借款人運作項目的行業平均利潤為R;4、借款人i項目運作成功率pi服從[0,1]上概率分布,其密度函數為f(p)、分布函數分別為F(p);
從(1-9)式可以看出,擔保費率、反擔保物之間替代關系與借款人投資項目的成功概率之間反向變動,也就是說,不同的借款人,其擔保費率與愿意提供的反擔保物價值之間的邊際替代率不同,項目的成功概率越大,借款人越愿意用更大的擔保物來換取擔保費率的優惠,反則反之。不妨將(1-9)式用下圖來進行標示:
從上圖可以看出,高風險的借款人愿意承受更高的擔保費率,提供較少的反擔保財產,而低風險的借款者則與之相反。
綜上:信用擔保機構單純的依靠擔保費率或者反擔保物價值來選擇借款人通常是無效的,往往會出現逆向選擇情形;而綜合運用擔保費率、反擔保物價值組合來對借款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識別,則在一定程度上可迫使借款人顯示其風險偏好,有利于信用擔保機構進行決策。(作者單位:凱里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胡海波:《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問題研究》,湖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長沙,2007年5月
主要表現為:經營趨于多元化,對外投資額與其規模實力明顯不相稱。企業經營基本游離主業,經營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或投資性行業,或外流外遷,甚至轉向國外,在高息利益驅使下,熱衷于掙“快錢”,將利用實業平臺謀得的銀行貸款,挪用作諸如資源、房地產開發以及股票、貴金屬、藝術品等跨界領域投資,或直接轉手用于民間借貸等。
業主行為不端,負面信息多
主要表現為:涉及民間借貸的企業或業主經常以各種名義誘導員工辦理個人貸款或集資,與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財務公司等過從甚密,上下游企業反映其行為反常,媒體報道、征信系統顯示企業或業主涉及民間借貸的相關負面信息,甚至有些經營者其直系親屬已移民國外,本人也玩起“失蹤”、“跑路”。
經營不善,管理失范
主要表現為:法人代表經常更換,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向銀行借款后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明真實貿易背景的支付憑證,申請的貸款金額明顯超出實際有效需求,拖欠員工工資或貨款,遭債權人上門逼債、財產遭哄搶等。
賬戶往來異常,財務信息失真
主要表現為:與已確定存在較大民間借貸風險的企業、個人或民間借貸高發區域較多賬務往來,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流入與生產經營無關賬戶,還款資金來自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財務公司等不合理賬戶,與關聯企業賬戶來往甚密;現金流量與生產經營規模明顯不符,資產負債表中的銀行借款規模與利潤表中的財務費用明顯不符等。
民間借貸風險產生的原因
為緩解資金壓力,涉足民間借貸,導致信用風險過度膨脹
一些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集團有了一定的產業基礎后,為獲取高額經營利潤或投資收益,不顧投資風險涉足陌生領域,盲目擴大經營和業務規模,不僅無法獲取正常收益,反而陷入資金困境。為緩解資金壓力,在無法獲取更多銀行信貸資金情況下,企業則通過高利貸性質的擔保公司或者典當行,以高出銀行幾倍的利率,借入民間資金,導致企業的資金負擔加大。另外,在資金周轉緊張的情況下,如果銀行大筆貸款到期,企業為能夠一次性還清銀行貸款后續貸,往往涉足民間借貸借入大筆資金先把銀行的貸款還掉,再等銀行的續貸手續完成后,把民間借貸的資金還掉。如果銀行續貸無法及時落實,企業的資金負擔也會增加。一旦企業涉足民間融資,無論金額大小,企業的信用風險都將因此而急劇膨脹,資金鏈十分脆弱。
為牟取高額利潤,涉足民間借貸,導致信用風險快速蔓延
目前專門從事民間借貸業務的融資機構主要是典當行、投資擔保公司、物資調劑商行、中小企業行會等,盡管名稱各有不同,但其主要的法人股東一般都是創業成功的大集團和知名企業。這些企業為牟取民間融資豐厚的收益而涉足其中,利用各種途徑和多種手段進行非法集資,專營民間融資業務,獲取高額民間借貸利息。有的集團公司甚至通過實際控制的多家關聯企業進行民間融資,成立資金結算中心,操縱地下錢莊資金鏈,形成民間融資業務獨立運作的經營體系。這些民間融資運作體系結構復雜、規模龐大,資金規模少則幾千萬,多則數十億。如果其中一家企業出現了資金鏈斷裂,信用風險將迅速蔓延到其他關聯企業,并波及對其有授信的銀行。
商業銀行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的對策
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和可能引發的風險,商業銀行應提高警惕,規范員工執業行為,切實按照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要求做好各項盡職調查工作,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將風險意識貫穿整個信貸流程,嚴加防范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蔓延。
切實做好貸前調查,提高盡職調查的深度和廣度
1 定期收集行業、市場信息,跟蹤經濟周期波動對當地企業、行業的影響,分析了解當地資金市場動態及企業融資習慣,關注企業資金需求的融資主渠道。必須了解授信客戶是否存在通過民間高息融資滿足到期貸款歸還、投資高收益項目、解決臨時資金周轉或長期資金需求等現象。
2 充分利用工商企業資信網、央行征信系統等公共信息渠道,切實了解授信客戶的外部信息。關注工商、法院、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的信息披露,了解授信客戶是否涉及民間借貸、涉訟、涉稅等相關負面信息。
3 依托賬戶分析,審核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通過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考察、實地查賬、抽調原始憑證、核查庫存商品等方式,查驗企業賬表、賬實是否相符,必要時應要求企業提供對賬單、納稅憑證、購銷合同等相關資料及資產權屬證明。還可通過跟蹤分析企業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等科目、財務費用支出明細等情況來分析掌握企業有無民間借貸、借貸金額大小等信息。同時還應關注企業是否存在第二賬本。
4 實地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及對外投資情況,通過核實水費、電費、稅費繳付、員工薪酬支付等情況分析企業生產經營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通過核實投資收益、長期投資及直接或間接向企業職工、上下游企業、企業主的親戚朋友等了解企業的多元投資情況,尤其了解企業是否與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存在資金往來,有無拖欠工資和貨款,是否存在民間借貸包括債權人上門逼債、財產遭哄搶等情況。
5 實施企業主行為調查,高度關注企業法人代表本人的品行素質,加強對法人代表日常行為的監控和信息搜集工作,了解掌握企業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賭博等不良嗜好,本人及直系親屬是否持有國外綠卡等。
通過上述盡職調查工作所掌握的情況,商業銀行要真實、全面反映經營者素質、企業有效資產、現金流和資金鏈狀況,并在此基礎上對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做出客觀分析評價。對于參與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企業經營者素質低下、經營財務信息嚴重失真、資料弄虛作假的企業授信申請不予受理。
審慎進行授信審查,有效識別和防范民間借貸向銀行體系傳導
結合當前涉及民間借貸企業的風險特征,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
1 企業資信狀況的審查。對有不良信用記錄、外部信息披露涉及民間借貸或刻意隱瞞實際控制人等要素信息、串通中介機構偽造財務報表等惡意行為的企業不予介入。
2 實際控制人及主要經營者個人綜合素質的審查。包括但不限于文化程度、道德品質、經營管理能力等,關注是否存在“跑路”、“失蹤”及參與賭博等現象,對有違授信準入底線的不予介入。
3 多元化經營或股權關系復雜、關聯關系隱秘的民營性質客戶的審查。要在理清關系樹的基礎上,著重分析其資產分布、資金來源和資金鏈狀況等,避免過度授信、授信偏離主業、授信用途不明、授信用于歸還民間高息借貸等現象發生。
4 企業財務報表的審查。對銀行借款規模與財務費用明顯不匹配;主業經營狀況急劇下滑、銀行授信趨緊、現金流緊張;其他應收、應付對象異常等現象,應進一步調查分析、了解原因與情況核實,有效識別和防范民間借貸風險傳導。
嚴格落實貸款新規,提升貸后管理水平
1 認真執行“實貸實付”制度,防止信貸資金挪用。貸款支付優先采用受托方式,貸款支付前,首先確認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支付對象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用途、支付事項是否與提交的交易合同資料一致;貸款支付后,要加強客戶賬戶大額資金劃轉的監控分析、信貸資金流向跟蹤,做好交易合同、發票、單據等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資金支付憑證資料的收集工作,確保信貸資金需求測算與實際有效資金需求的一致性。防范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相關聯的企業的貸款,嚴防信貸資金通過各種途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
2 加強貸后管理,動態掌握企業經營情況。要提高實地查訪頻率,關注企業開工情況,關注其銷售渠道和銷售數量的變化情況,分析掌握客戶經營、財務變化情況和行業風險情況,了解客戶的負債相關情況,分析和掌握客戶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和擔保能力的變化,評價授信風險嚴重程度,及時掌握異常情況。
3 加大排查力度,提高對民間借貸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一旦發現客戶現金流入持續減少或現金流與經營情況不匹配等風險預警信號,應引起高度的重視,及時調整授信策略,采取凍結額度、降低敞口、加固擔保、減持退出等措施,及時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傳導。
加強員工合規教育、規范員工執業行為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廣大城鄉金融市場,其具有期限靈活、手續簡便、發放及時、雙方相互信任、自擔風險等特點,對個體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力調劑,對銀行信用起到了有益的補充作用。同時,民間借貸活動的趨于活躍,在很大程度上,收集和釋放了一定量的社會閑余資金,有效地緩解了銀企業和銀行間的資金供求矛盾,尤其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央行不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投放,銀行資金籌措能力吃緊,基層商業銀行大幅收縮信貸規模甚至無資金可放,民間借貸對于提升個體經濟實力,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都產生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動向
首先,借貸主體多元化。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中小企業。其次,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現在大多數民間借貸要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方式、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違約責任、違約金等內容,借貸手續也逐步趨于規范化。大多數借貸活動都有正式的借據憑證,有的還有中間人擔保。再次,發展呈現職業化趨勢。一些有錢人從實體經濟中分離出來,成為專門的食利階層。由生產經營轉為專門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加集中。更重要的是民間借貸的借款利率長期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20%至30%之間,有的甚至達到60%以上,高于同期銀行利率幾倍甚至幾十倍,大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民間借貸市場快速發展的原因
民間借貸迅速發展,有著深刻的歷史和現實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快捷。貸方對于借方情況一般比較熟悉,借方如果需要資金,在較短時間內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借款協議,很快就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向銀行申請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審批時間短,限制少,條件要求低,資金使用較為方便快捷。二是一部分人理財意識發生轉變,逐步增強。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受限條件下,炒房地產投機受控、股市近期形勢低迷風險大等情況,部分商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三是私營經濟資金市場需求不斷增大。銀行金融機構對這些私營企業因經營管理落后、信用較差、固定資產少而確定的貸款額度較小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據統計銀行貸款只占企業所需資金的很小比例,大部分還需要企業向社會籌集。四是銀行貸款審批手續較為復雜,條件要求較高。一般人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先對其經營情況、家庭收入、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等進行貸前調查和信用等級評估;找合適的資產抵押或第三人擔保后,逐級審批同意后簽訂借款合同,方能發放貸款,所需時間較長,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大部分有短期資金需求者被自動排除在銀行大門之外,無法獲得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
三、民間借貸的主要弊端
民間借貸活動存在不規范和盲目性,不利于區域的經濟的結構調整,亦不利于一個地區的社會穩定。
首先,民間融資對于經濟結構調整十分不利。因為很多中小企業得不到銀行貸款的同意,除了受到國家總體宏觀政策的限制和銀行信貸投放總量控制等很多方面的影響因素外,還與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有關,存在著管理水平落后,產品結構單一、科技含量低等無法克服的問題,這些不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的因素,自然制約著銀行貸款的成功率和貸款規模。原本因產業政策調整屬于應該產業升級改造或關停的企業,由于民間借貸的力量,為其繼續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會,也因此弱化了企業自身經濟結構調整和產品結構調整等調控動能,經濟發展就會出現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傾向。
其次,民間借貸行為規范性差,法律約束力弱,很容易出現經濟和民事糾紛。因為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嚴重不規范,貸方缺乏對貸出資金的有效監督能力,加上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很容易致使借款到期后沒有辦法歸還,從而造成債權和債務糾紛。
再次,民間借貸對企業、銀行的沖擊。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對企業無異于飲鴆止渴,加重企業負擔,直至支撐不住破產倒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很大的沖擊, 也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融資成本,擴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性系統風險。
四、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脫離了國家宏觀的調控,借貸雙方的行為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力度比較小,因而呈現隨意性特征,結果使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首先,個體民營企業一般存在著管理水平比較低、財務體制不完善、員工綜合素質差、信用評價等級較低的情況,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壯大,民營企業漸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結果就會使資金運用的風險系數更高;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利率大多在高位運行,很多借款利率都是大大超出了地方區域經濟的發展的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還款的能力,增加了資金借方的資金財務成本,大大壓縮了獲利的空間,很容易就造成虧損,忽視了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另外民間融資的方式手續非常簡單,程序極不規范,也決定了借貸雙方道德性風險的潛伏,因為民間融資的出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比較成熟完善規范的信貸管理辦法,如果借款方利用這種漏洞,設計圈套,詐騙錢財,就會使資金供給方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由于民間借貸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很健全,這就會加大造成借貸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借貸活動中,很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
五、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途徑
民間借貸存在諸多問題,必須合理引導和加強管理,防范和化解其風險發生。
1.努力改進金融服務,積極發揮金融對經濟的助力作用
對于因為經濟發展迅速、銀行不能提供足夠信貸資金等原因致使民間借貸增多等現象,要采取多種措施,千方百計防止資金的無序外流,努力壯大地方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從根本上解決資金供求矛盾問題。要加快金融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銀行應設立“綠色通道”,盡量簡化貸款的各種手續,從中小企業的合理信貸需求出發,設計方便快捷安全的操作模式和規范;并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小型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步伐,大力扶持規范其業務的開展,擴大其市場占有份額,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加強政策和產業引導,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優化民間投資結構
各級政府要盡快建立健全相關管理部門,運用各種有效行政手段,規范民間融資的各種行為,從而改變當前民間借貸的混亂狀況。各級地方政府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從本地實際出發,實現民間借貸的有效引導和周全服務,有目的的選擇那些市場前景廣闊、可持續發展的項目,達到優化民間投資結構的目的。國家和有關部門要加快討論和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或者《民間借貸法》,以法律的高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運行方式和操作規范,在法律層面上,加強指引,為民間借貸參與者雙方構建法律的保障。并對借款方式、利率區間、資金使用、出現糾紛的處理途徑和征收稅收等行為,加以明確規范 。
3.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于民間融資的監控,努力規范民間借貸的行為
要使民間融資的日常監測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定期的收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信息數據,關注民間借貸主體、借貸資金和借款利率的調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法規的社會宣傳力度,充分宣傳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高利率誘惑下的民間融資的風險性,讓廣大群眾避免由于利率偏高、投資決策失誤以及資金出現過度密集投向而產生聚集的風險,減少借款方錯誤判斷而產生的損失,更不能讓變相搞非法集資有生存的土壤,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高利貸等嚴重違法行為,確保經濟和社會金融環境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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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民間借貸比較明確權威的定義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以下簡稱《借貸規定》)第一條,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當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民間借貸的規定。有觀點認為,央行1996年的《貸款通則》明確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規章。民間借貸合同不符合《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筆者認為這個理解并不妥當。從法律解釋來說,并非任何法律條文都可做反對解釋。所謂反對解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文字,推論其反對的結果,籍以闡明法律的真實含義。比如《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可做反對解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可以看出,《貸款通則》第二條是通過給貸款人和借款人下定義明確概念內涵來明確或者說限制《貸款通則》的規范范圍,并非包括條件假設、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規則,更談不上之間的邏輯關系,自然不可做反對解釋,認為是對除此之外貸款行為的禁止。另一方面來說,作為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的《貸款通則》,還達不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效力等級,其作為禁止民間借貸的依據是不成立的。
最高法院1991年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主體一方是公民(自然人)民間借貸合同予以法律保護,《借貸規定》從緩解企業融資難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實際效應出發,進一步認可了對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的行為。第十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列在總則中,屬于一般性的規定。《借貸規定》第十四條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可以看作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的細化,并非對民間借貸合同的禁止性規定。
二、法律并不禁止民間借貸的不動產抵押登記
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賦予了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不動產權利的職權,第五條規定了予以登記的包括抵押權在內的不動產權利。行政機關的權力具有權責一致性,既不可越權行使,也不可放棄行使。除了第二十二條不予登記的情形外,登記機構不應拒絕相對人的登記申請。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的不動產抵押登記并未有禁止性規定。
有觀點認為,《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34號》明確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因此,不符合此規定的抵押登記不應辦理。筆者認為,此條做反對解釋也是不恰當。德國學者庫魯格認為法律條文可否做反對解釋,取決于“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間是否具有“內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含”邏輯關系。依照反對解釋的邏輯規則,如果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作為放貸人”看做法律要件,“可以申請土地抵押登記”看做法律效果,則從邏輯上看,該法律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充分條件。而從法學上說,只有法律要件被充分列舉,成為法律效果的必要或者充要條件,才能成為一個可以做反對解釋的邏輯法則。比如白馬是馬,不能反對解釋為“非白馬不是馬”,因為馬的顏色不止白色,其反對解釋自不能成立。既然從《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做反對解釋不能成立,那么只要不存在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登記機構就應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對民間借貸的不動產抵押予以登記。
三、自然人借貸合同的不動產抵押登記不違反抵押權的從屬性
有觀點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相對人來申請抵押登記時往往款項尚未借出,借款合同尚未生效,且款項是否借出不在登記機構的審查范圍,登記機構也無法審查。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也無效(《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因此,登記機構進行抵押權登記時抵押合同可能尚未生效,違反了抵押權的從屬性。對借款人來說,進行抵押權登記后可能面臨借款未到位,借款合同無效的風險。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抵押權的成立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則抵押權也不成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為促進社會經濟活躍和充分發揮抵押物的效用,法學理論界對抵押權的從屬性已經從寬要求,只要將來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的時候,有被擔保債權存在即可,在抵押權成立的時候有無債權的存在無關緊要。因為抵押權旨在擔保債權的清償,因此抵押權實行時(即取得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時),必須要有可得而確定的擔保債權存在。這也是最高額抵押的理論基礎。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大多是采納這一觀點的。德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抵押權也可以為將來的或者附條件的債權而設定。瑞士民法更進一步,其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可為任意的、現在的、將來的或僅為可能的債權提供擔保。從司法實踐看,最高法院對此也是認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蓮花湖旅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蓮花湖旅游公司)與武漢世紀宏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蓮花湖物業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認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推定了四份房屋他項權證所涉抵押合同與主債權之間的對應關系,上述推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符。其中,陽抵字第05-98008號房屋他項權證系1998年4月2日頒發,早于其擔保的1998年9月30日簽訂的98023號銀行承兌契約所產生的主債權;陽抵字第05- 970060號房屋他項權證系1997年7月4日頒發,早于其擔保的1997年7月24日訂的98038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所產生的主債權。因先設定抵押權后訂立主債權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律亦無抵押權不得先于主債權設定的禁止性規定,故對蓮花湖旅游公司以抵押權從屬于主債權,故抵押權不能先于主債權設定為由,主張抵押無效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目前,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時均要求提供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因此在登記時無論被擔保的債權在登記時是否有效成立,只要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和擔保范圍可以確定,則第三人可以據此評估進行法律行為面臨的風險,有效起到保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實行債權形式主義的登記模式,《物權法》第十五條區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不同效力,那么理所應當的,申請人之間形成成立抵押權的合意,并由登記機構以登記的形式固定下來,依《物權法》的規定而生設立物權的效力。如果借款合同無效,則抵押合同也無效。由于我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則物權行為與原因行為同一效力。在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抵押權也隨之無效。此時縱然抵押權已經登記,也僅有形式上的意義,抵押人可申請注銷抵押權登記,不至于影響抵押人的利益。
四、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不應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
有觀點認為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登記機構難以認定,因此登記機構應謹慎登記,甚至不予登記。筆者認為,從《借貸規定》關于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規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可認為自合同成立即生效。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情形就可認定生效。《借貸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非自然人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不應存在的情形可以看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細化類型。
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針對民間借貸合同進行專門的禁止性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是所有有效的合同都不應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說登記機構需要審查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難道不應該同樣審查買賣合同、贈予合同的效力么?如果登記機構需要又難以審查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借貸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難道不應該同樣審查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欺詐、脅迫等無效情形么。對登記機構而言,審查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只會將登記機構推入尷尬境地,徒然承擔了重大的責任,卻既無能力進行實質審查,也無權力認定審查結果。比如合同是否欺詐,法院都要兩造俱全才能判決,登記機構何德何能可以經自由心證徑行判定。同理,除違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外,登記機構也不應審查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存在《借貸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要求民間借貸產生的合法債權才可以作為抵押權登記中的主債權只會給自己套枷鎖。申言之,登記機構在民間借貸合同抵押登記中需要承擔的審慎審查職能只能是合同要件的形式審查和必要的注意義務,這就包括對合同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查。除此之外對合同效力的審查都是給自己背一個無法承擔的重擔,合同效力的審查也不應成為登記機構的審查內容。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10月13日
一、應收賬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應收賬款是企業采用賒銷方式銷售商品或勞務而應向顧客收取的款項,實質是收款企業向付款企業提供的一種商業信用。對于生產加工型企業,應收賬款是由于對外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產生的需要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收回的款項。狹義的應收賬款主要是指應收銷貨款。廣義的應收賬款包括應收銷貨款、分期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票據和其他應收賬款。巨額應收賬款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企業應當在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的執行過程中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計提壞賬的隨意性。在估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時,企業可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及賒銷凈額百分比法等方法進行估計。無論采用哪種方法,企業都有可能采取高估(或低估)壞賬率的方法高估(或低估)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壞賬準備金由于直接進入企業的管理費用,一些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多提少提或不提壞賬準備金從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個別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考慮更多的是自身的政績以及任期政績的連續性,把壞賬準備金的提取率作為調節利潤的手段之一。
(二)利用應收賬款隨意調節財務指標。速動比率是用以衡量企業的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用來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速動比率是速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和應收賬款等)同流動負債的比率,一般來說,該指標越大,則表明企業流動負債有較多的速動資產作償還保證,其立即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較強;反之,其立即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較弱(該指標應保持在1∶1的水平)。有些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調節速動比率,對于債權人來說,自然希望速動比率越大越好,其對債權人有利,企業對外舉債也有利,企業信譽好,容易籌措資金。但有些企業的速動資產中的應收賬款所占比重很大,雖然此指標值較高,但其變現能力卻差,存在著長期收不回的賬款。這樣給債權人輸送了錯誤的信息,誤導了債權人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能力,誤以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強,因此對債權人存在著有可能收不回債權的風險。
(三)缺乏對往來客戶的信用評估。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增強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就得用商業信用采用賒銷方式銷售商品。目前的現狀是銷售部門根據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質量及客戶以往的信譽決定賒銷商品,企業一般都沒有專門的信譽評估部門對賒銷客戶進行經營情況、資金狀況和信譽的深入調查和了解,自然就缺少專業的信譽標準,由此決定的賒銷行為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特別是在有臨時客戶的情況下,為防止產品的滯銷及擴大銷售收入的需要,盲目地采取賒銷,就更容易造成呆賬和壞賬,從而影響企業的資金回籠,也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困難,因而對應收賬款信用政策的制定也缺乏科學的依據。應收賬款的管理缺少金融機構的參與。企業對應收賬款進行催收時,企業間的獨立性很強,往往通過信函通知、電告催收、派員面談甚至法律訴訟的方式加以進行,企業勞心勞力。但面對客戶的壞賬,還是有種“望賬莫及”的感覺。主要缺少利用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優勢對企業應收賬款進行催收。
(四)應收賬款檔案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應收賬款管理人員很難從檔案室獲得關于往來應收客戶的書面資料。每次清理時,都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憑證和賬簿中搜尋,給應收賬款的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企業財務、供應、銷售部門各執其責,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一旦發生壞賬,部門之間責任不明,相互推諉,本來可以在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就可以挽回的損失也就無法挽回。同時,應收賬款的管理缺乏事后控制。實際工作中,不少企業仍然采取“誰掛賬誰負責清理”的辦法,而沒有配備專人來擔任這項工作。“誰掛賬誰負責清理”的辦法,從表面上看似乎能夠行之有效,但實際運作起來往往容易流于形式。這是因為掛賬人受業務范圍的局限及其分工的制約,他實際上只注意把精力集中在本崗位的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上,而常常無意識地淡忘了應當及時清理自己曾經掛的賬款。是誰掛的賬就由誰去清理,這也給核算業務本身就很繁忙的會計人員帶來很大的困難,會計人員很難再花費精力去從事催賬工作。使原來可以通過及時清理而收回的欠款得不到及時的收回,最后形成呆賬或壞賬,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應收賬款管理問題成因分析
應收賬款拖欠嚴重,企業面臨信用危機。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約有80%的企業采取賒銷的方法,企業應收賬款占流動資金的比重為50%以上,遠遠高于發達國家20%的水平,企業之間尤其是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造成逾期應收賬款居高不下。
(一)企業信用缺失。信用交易已成為獲得市場競爭力的必要手段和經營方式,一些客戶為了獲得商業信用,偽造資料進行有意欺詐,加之一些企業故意拖欠賬款,社會普遍缺乏誠信,造成企業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巨大的信用風險使企業大量的賬款被拖欠,變成呆死賬。
(二)內部缺乏必要的制度及責任管理。企業有大量的應收賬款對不上,收不回,主要原因是沒有明確由哪個部門來管理應收賬款,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辦法,缺少相應的內部控制。財務部門和銷售部門在應收賬款管理上的目標和職責不明確。各部門的臺賬記錄相互獨立,部門間的信息不能及時溝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財務部門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主要是以會計核算為主,只負責應收賬款的賬務處理,沒有向銷售部門提供客戶應收賬款的賬齡資料及客戶是否及時歸還賒銷貨款的資料。企業對銷售部門的考核主要是考核當期的銷售量,對銷售后長期不能收回的欠款缺乏相應的約束制度,導致大量應收賬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賬。
(三)缺乏應收賬款管理意識。目前,我國企業管理者普遍只重銷售而忽視對應收賬款系統規范的管理。為了搶占市場,擴大銷售,一些企業在進入當地市場之初,為了盡快地打開營銷局面,在事先未對付款人資信度作深入調查、對應收賬款風險進行正確評估的情況下,采取與客戶簽訂短期的、一定賒銷額度的銷售合同來吸引客戶,擴大其市場份額,雖然這對占領市場有一定的作用,并且獲得了較高的賬面利潤,但這種做法忽視了流動資金大量被客戶拖欠占用不能及時收回的問題。
(四)缺少對應收賬款日常工作的科學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戶檔案、制定信用標準、進行賬齡分析、定期與往來單位核對賬目并確認欠款金額、定期評價客戶的信用狀況、落實催款責任人等。企業對應收賬款只進行了事后的統計和催收,而忽視了事前、事中的監控,客戶資料沒有集中統一管理,有的甚至掌握在少數業務員的手里,當銷售人員調離、轉崗、跳槽或與公司利益出現糾紛時,會使一些銷售人員有機會利用工作管理上的漏洞,侵害企業利益,帶走客戶,侵占銷售回款,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
三、加強應收賬款管理的措施與對策
如何加強應收賬款管理,減少企業在生產銷售中壞賬死賬問題,提高資金回收率。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一)確定應收賬款的最高額度。應收賬款是企業的一項資金投放,是為了擴大銷售和盈利而進行的投資,而投資是要發生成本的。因此,企業在制定信用政策時應充分考慮應收賬款的成本,應在收賬賒賬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這種政策的成本之間做出權衡,只有應收賬款所增加的盈利超過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管理成本、壞賬損失成本之和時,才應當實施應收賬款的賒銷。應收賬款的最高額度應根據企業自身的實力、流動資金的充裕情況和企業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合理確定。企業也可以制定適合自己的可防范風險的賒銷方針。如:1、有擔保的賒銷:企業可在合同中規定,客戶要在賒欠期中提供擔保,如果賒欠過期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條件銷售:賒欠期較長的應收賬款發生壞賬的風險一般比賒欠期較短的壞賬風險要大,因此企業可與客戶簽訂附帶條件的銷售合同,在賒欠期間貨物所有權仍屬銷售方所有,客戶只有在貨款全部結清后才能取得所有權。若不能償還欠款,企業則有權收回商品,彌補部分損失。
(二)制定嚴密的結算管理制度。由于企業內部營銷會計人員的商品觀念和風險意識不強,特別是一些企業在核算和管理上沒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經濟責任制。少數銷售人員為拉關系圖方便,用企業的產品和放寬收款條件去謀求個人私利或者只管賣貨,不管收款。企業具體負責銷售結算管理的會計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監督核算不利,導致一些應收賬款幾經跨年結轉,記載不詳,責任不明,原始資料不全,有的甚至很難拿到有效的債權證明。由此,在與用戶建立了信用關系后,企業應對各個結算環節加強管理,建立一整套嚴密的結算管理制度,同時應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做到鼓勵有方,約束得當。在銷售的核算管理上,要改變銷售人員管賣貨,會計人員管算賬的狀況,建立一套內部相互牽制制度和考核制度,形成協同作戰,相互監督,責任分明的統一戰線,力爭做到把貨賣出去、把錢拿回來的最有效的銷售方法。
(三)重視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公司在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夠細,比如說,對用戶信用狀況的分析,賬齡分析表的編制等。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好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礎記錄,了解用戶(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時程度,基礎記錄工作包括企業對用戶提供的信用條件,建立信用關系的日期,用戶付款的時間,目前尚欠款數額以及用戶信用等級變化等,企業只有掌握這些信息,才能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2、檢查用戶是否突破信用額度。企業對用戶提供的每一筆賒銷業務,都要檢查是否有超過信用期限的記錄,并注意檢驗用戶所欠債務總額是否突破了信用額度;3、掌握用戶已過信用期限的債務,密切監控用戶已到期債務的增減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措施與用戶聯系提醒其盡快付款;4、分析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平均收賬期,看流動資金是否處于正常水平,企業可通過該項指標,與以前實際、現在計劃及同行業相比,借以評價應收賬款管理中的成績與不足,并修正信用條件;5、考察拒付狀況,考察應收賬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壞賬損失率,以決定企業信用政策是否應改變,如實際壞賬損失率大于或低于預計壞賬損失率,企業必須看信用標準是否過于嚴格或太松,從而修正信用標準;6、編制賬齡分析表,檢查應收賬款的實際占用天數,企業對其收回的監督,可通過編制賬齡分析表進行,據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內,應及時監督,有多少欠款已超過信用期,計算出超時長短的款項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計有多少欠款會造成壞賬,如有大部分超期,企業應檢查其信用政策。
(四)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應收賬款”進行審計,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如:1、調整混亂賬目,確定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2、凡不屬于應收、應付的會計事項,應按有關科目的規定,如實轉入有關會計科目中;3、對于虛列、錯列、虛增收入、虛沖費用等損失,則應分清年度,屬本年的記入本年損益,屬以往年度的,暫作“待處理財產損益”處理;4、另外,賬簿經營人員是經營督促二級賬戶的責任人與對方記賬、償收、清賬,以保證應收賬款及時回收,減少死賬、呆賬、壞賬。這樣,能更好地監督與防范企業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杜絕虛列賬款對檢查的失真,減少企業資產流失的風險。
(五)建立客戶信用等級評定制度。銷售業務部門在與客戶的業務交往過程中,對客戶的情況比較了解,要著重對客戶的信譽進行調查,了解客戶的繼往付款記錄及與其他供貨商的關系是否良好,或通過商業機構提供的信息資料獲取客戶資料,財務部門根據銷售部門反饋的信息,系統分析客戶付款的可能性,預測客戶的未來發展及存在的償債風險、注重企業現金流量表分析。通過上述綜合分析后,確定客戶信用度的高低。根據賒銷客戶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等級,結合市場競爭及企業自身承受違約風險的能力制定相應的信用政策,確定賒銷金額大小和期限長短,制定不同的現金折扣政策及信用期限,如對于信用良好的長期客戶,可放寬信用條件增加賒銷量,在調查其現實經營情況下,可規定一個期限的賒銷自動增長百分比,以體現企業對長期客戶的優厚待遇;對信用較好的企業,可給予適當的現金折扣政策,確定適宜的信用期間,以促使其更快還款;對新客戶或其他信用較差、信用狀況有爭議的客戶必須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如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訂金等,對特定的擔保物,必須要求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后,才能生效。
(六)強化應收賬款催收工作。企業應收賬款的事后工作就是如何加強貨款的催收工作,這也是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重要環節,建立催收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寄送對賬單和審查客戶回函,防止應收賬款賬齡超過兩年時效期。在收賬方式上,對一般過期較短的顧客,不予過多打擾,以免將失去這一市場;對過期較長的顧客,可頻繁寫信催收并電話催詢;對過期很大的顧客,在積極追討的同時,可與有關法律顧問商討對策,發揮律師的專業指導作用,直至提訟。對人為制造拖欠、無理拒付貨款、還款無限期等行為,應實施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和制裁。對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催收的,企業一般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認真審查經濟合同,在確認對方違約事實的同時,對合同中規定本企業應盡義務的條款是否落實進行審查,對義務未落實到位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2、要授權本企業的法律顧問,向被催收方發出催收律師函,既“先禮后兵”,又給對方施以法律責任的壓力;3、要注意債權訴訟時效期,應在訴訟時效期內向法院提出債權訴訟請求,并向法庭提供充足的債權和對方違約的有效證據;4、要及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并提供對方資產的有關信息,以提高判決執行的有效性。
(七)建立統一的審批監督制度。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銷售產品,對于應收賬款的回收往往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很明顯,如果銷售客戶的財務狀況良好,且一貫恪守信用,那么應收賬款就能按時回收。反之,如果選擇一個財務狀況不佳,甚至陷入困境的企業,且經常不守信用,那么應收賬款損失的風險就加大。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企業應注重對客戶資信狀況的調查。
總之,合理有效地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應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運營管理工作,應引起企業管理層的高度重視。經營部門應樹立全新的營銷觀念,加強客戶信用管理,明確有關部門和人員職責。財務部門應加強監督,確保應收賬款管理策略的有效執行,使企業應收賬款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主要參考文獻: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主要指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主要被分為民間個人借貸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在我國經濟市場中,民間借貸在服務中小企業、活躍金融市場、繁榮地方經濟以及改善地方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民間借貸長期脫離政府監管范圍,民間融資具有隱蔽性、隨意性等特點,易引發各種欺詐、犯罪行為,增加了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影響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發展與穩定。例如,近幾年發生的溫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間借貸的高風險特征,防范民間借貸危機已迫在眉睫。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因此,民間借貸風險已不是局部地區問題,而是演變為了群體性的國家金融事件,處理不慎將會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宏觀發展。為了規避風險、減少損失,我們應深入探索減小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措施,清楚認識風險根源,對癥下藥,這樣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間借貸的效應分析
(一)正面效應
民間借貸雖然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滿足了市場的需求,因此我們應正視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滿足市場需求,有效補充正規的金融機構,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存在,資金市場供求嚴重失衡,民間借貸的存在有效緩解了這一緊張狀況,民間資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業得以發展壯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務水平,促進了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民間借貸組織彌補了我國金融體系的空白,及時滿足了客戶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國的金融服務水平。最后是促進了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與創新,民間借貸是金融創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順應時代的需求,其創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負面效應
有正面效應必然存在負面效應,一方面民間借貸導致了大量資金流出銀行體系,加之金融活動大多在金融監管之外,因此雖然表面上擴大了資金供給,但其干擾了金融市場的信號,影響了央行的決策。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會引發自發性的負面效應,雖然其手續簡單、不拘形式,但這種信任基礎較低的活動極易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一旦債務人失信出現逃債行為,債權人將會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還會導致企業資金的惡性循環,民間借貸利息一般較高,企業經營效益不好的情況下,高利息負債只會雪上加霜。如果企業到期難以支付債務,也許還會通過引進更高利息負債還債,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行為將會嚴重制約企業今后的發展。
三、民間借貸風險成因
(一)金融體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還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銀行體系,銀行貸款過多的傾向于國有大型企業,而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卻很難獲得貸款。銀行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在貸款管理權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層網點,收縮了縣域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中小企業由于找不到擔保人,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最后只能依靠風險較大的民間借貸機構。同時壟斷領域的高標準使得大量民營資本脫離國家整體規劃,無序存在于股市、賭場以及民間借貸等虛擬的金融市場,金融資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觀經濟政策與實際經濟需求不匹配
近幾年,我國實體經濟一直處于低迷狀態,融資成本增加、融資渠道狹窄等因素制約著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亟需寬松的貨幣政策刺進經濟發展,但我國貨幣政策偏緊,國家一直強調控制通貨膨脹、穩定物價,同時央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嚴控銀行信貸規模,信托貸款、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債券等也出現了明顯減少的趨勢。此背景下,中小企業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組織。
(三)金融監管存在薄弱環節
我國金融管理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幾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間借貸的適用法律比較落后,合法與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確的監管部門,民間借貸處于不審批、不監管、不控告的三不狀態。成立借貸組織也僅僅只辦理工商登記,導致借貸資金趨于隱蔽化。最后是借貸監管措施單一簡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臺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來看,我國的民間借貸監管措施十分簡單,規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
(一)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風險
這主要取決于借款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資金,還款能力可能不足,應及時加強戒備。即使借款人具備足夠的資產還應考慮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譽問題,如果經常出現拖欠貨款行為,則很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因此,借款前應充分調查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在綜合考慮其資產能力與信譽基礎的情況下,訂立相應的書面收據等資料,以保日后出現經濟糾紛時可以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風險
借款時還應考慮借款是否合法,雖然將錢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那么這種借款行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加之非法集資的風險一般較高,很容易出現血本無歸的現象,因此應謹防非法集資行為,借款前事先約定好資金用途的合法性,這樣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資金使用風險。
(三)擔保人資格風險
借款活動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擔保人擔保,因此選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具備擔保資格。一旦擔保人不具擔保資格,擔保行為就是無效的,日后出現經濟糾紛時也不能作為擔保憑證。現實中有很多案例就是這種情況,約定借款時間到期后,債務人沒有及時將款項歸還債權人,當找到擔保人時才發現其不具備擔保資格。因此發生借貸行為時一定要找到具備資格的擔保人,不可濫竽充數。
(四)追討欠款的合法性與時效性風險
一般而言,我國的民間借貸有一定的時限要求,雙方約定時間歸還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還,追債行為就會產生,此時我們可以通過協商以及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很多的借貸機構并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流程催債,而是通過恐嚇等不法手段進行催債,最后不但沒有保護自己的權益還造成了更大的損失。同時,也要注意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借款人出現逾期不還行為,出借人應在借款之日起兩年內,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訟。
五、民間借貸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觀環境,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資金市場的供需失衡是導致民間借貸組織活躍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間借貸的風險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國的宏觀環境,規范民間借貸組織的借款行為。首先應加強金融體制的建設,建立科學規范的信用體系,確保金融監管的適度性,同時加強信貸擔保機構的建設。其次是確保借貸機構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規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由根本上解決資金失衡問題。最后是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步伐,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部分原因也取決于企業自身的發展水平,企業應改革內部不完善的制度體系,爭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貸的要求,從而可以由正規金融渠道取得貸款。
(二)加強民間借貸的自身規范建設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將會有更大的金融市場,如果一直放任其發展,也許會產生更大的消極作用,因此規范民間借貸機構的自身建設已成為十分迫切的現實需要。加強民間信貸組織的自身建設首先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擔保等等。其次是及時清理高風險、高危害的高利貸違法組織。再次是積極宣傳民間信貸的利弊,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使人們更加理性的選擇是否進行民進借貸。最后國家還應積極引導民間信貸行為,及時糾正軌道偏差,以確保其發揮合理優勢。
(三)法律遏制民間信貸負面效應
一方面應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豐富人們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另一方面還應切實依法辦事,通過嚴格執法來遏制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現實中我們應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加強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打擊放貸人的不正當行為以及嚴懲債務人的逃債行為。通過法律手段消除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重點在于通過強制手段保護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預借貸行為的基礎上確保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時消除了其負面效應。
六、結束語
通過分析,相信大家對民間借貸行為已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現實中,民間借貸行為在一些不發達地方仍然存在,我們應理智對待這種行為,要盡量規避其風險,發揮其優點,以致達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間借貸是一項復雜且重要的經濟活動,它既可以滿足履行快捷,資源充足的條件,也具備一定的風險。因此,只有在進行合理引導、保護好民間資本市場、及時控制借貸風險的基礎上,民間借貸行為才可以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李雪凈.民間借貸的風險分析及化解對策[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4).